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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主要包含的是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对个人的不动产进行实时登记,并对登记的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有助于人们及时发现不动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进一步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主要作用分析
1.是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律社会,任何事情都需要遵守法律规范。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近些年来,人们对不动产登记的了解越来越多。而不动产的物权具有比较强的排他效力,因而只要是涉及到物权相关的法律,都必须遵循“在同一特定不动产上不能有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同时存在”的原则,这也是不动产登记中需要注意的一点。首先,我们需要肯定的一点是,不动产档案登记是通过国家行为表现出来的结果和最高的证据效力,这也为后续不动产权人查询相关的不动产信息奠定了条件。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很多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问题的最大根源就是不动产权的归属。而这些可以通过之前的档案登记进行有效地核查,从而便于纠纷为的解决。不动产登记相较于现阶段的不动产证书,人们往往更加倾向于不动产登记。当二者的信息显示不一致时,人们会通过不动产登记来验证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档案逐渐成为了人们默认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2.不动产档案是全部档案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
在我国的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到的档案种类各种各样。但是不同类别的档案由于各方面的要求不同、功能不同,在管理的时候也会不同。建筑行业的发展,人们对房屋不动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房价的快速上涨,使得很多的人加入到炒房大军中。而这就涉及到了物权的一个问题。市场上的房产交易过于频繁,与此相关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不仅可以丰富档案的内容、改善档案的馆藏结构,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从而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不动产档案登记成为了档案登记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其他的档案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的难点和相对应的措施分析
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按照既定的流程,登记必要的信息,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有效管理。但是在实际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通常因为不动产自身的原因,加之上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遭受阻碍。
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交接问题和对应措施分析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时,需要全面记录与不动产相关的信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通常都是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但是由于一些制度的问题,如果出现岗位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者因为其他的问题,会导致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在移交、备案和承接档案过程或者环节出现档案遗漏、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后续的查阅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引?l一系列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因此,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措施。首先,为了进一步完善档案登记管理体系,要结合管理的实际需求制定完善的档案移交、查阅和备案制度,从多方面考虑不动产查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杜绝因为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移交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针对不同类别的不动产档案进行整合,区别对待,有序地进行区分,并设定相应的管理位置。在档案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有效的划分,帮助人们对不同类别的不动登记进行区分。最后,有效的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平台,充分实现各类信息的整合,以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登记不动产,逐步提高日常的工作效率。
2.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广、存储空间小等问题及对应措施分析
由于不动产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在登记档案时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事无巨细,每个小细节都需要登记到位。这也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早期没有实现互联网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存储空间极小,不利于保障不动产所有者的相关权益。信息时代在发展,因而不动产的相关登记制度也要不断地更新。首先,建立专门性的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系统,电子档案系统涵盖的内容涉及不动产的各个方面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电子系统的信息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有效地管理,提高整体的管理水平,也强化了档案管理的功能。此外,加强对相关档案工作人员的技能化培训,包括基本的技能操作,逐步提升其整体的综合素质,从而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
【Key words】Concept;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archives information resource;Characteristics;Management
1. 概念
(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调查、登记、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真实记录。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基本组成包括:不动产登记档案、不动产登记簿和在不动产登记行为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称之为不动产登记。
(4)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是审查和确定产权、保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也是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必备的基础材料,它是体现一个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水平的标志,也是城市房屋和土地现状的缩影。
(5)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在国土资源保护、地籍调查、住房保障、法院诉讼、国家税收,还是在户籍管理、个人信用等管理等领域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特点
2.1凭证性。
(1)专业性要求高。如房屋面积的丈量、土地界限的认定、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等,都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出具报告。
(2)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在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障时,记录和管理都是唯一能够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
2.2多样性。 构成多样,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形式,由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五大方面构成。形式复杂,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原始档案资料以纸质为主,现代电子档案以图像文件为主。信息多样,既含有与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也包括权利属性、自然状况等基本信息,可称得上空间地理信息与属性综合信息相融合。
2.3连续性。 房屋土地登记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剧增。不动产登记档案体现了房产全部:从土地的划拨、流转,房屋的买卖、过户、继承,房屋的司法拍卖,一宗土地、一处房产,反映了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产权转移频繁更替,甚至存在过户办理尚未完成而下一次的买卖转移已促成。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存在动态常规性和连续必然性。
2.4增量性。 由于交易频繁,不动产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不动产登记档案不断扩容。所以不动产登记档案既要永久保存又必须要求高质量的保存条件。 以上几点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要有专业性,复杂多样性,管理模式要适应于连续性,保障高质量永久保存的管理。
3. 管理模式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展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可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档案,也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的确定和建立非常重要。不动产登记档案基本构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包括两个方面:虚拟管理与物理管理。
3.1虚拟管理模式,是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中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虚拟管理必须符合对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孤立信息;推动建立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当汇集管理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资源,成为登记档案数据中心,建立统一查询系统,并按管理层次和登记类别设置查询权限、对外查询服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个人隐私,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
3.2物理管理模式:主要指纸质档案、权籍图册的管理。就目前全国各省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面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问题,如馆藏档案、管理水平、库房条件、规模、人员状况等诸多情况,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要因地制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使用。专业性程度较高,分为高度集中式和相对集中式两种模式。
(1)高度集中式。 确保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对本行政区划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进行集中存放与保管。 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的优点: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要求高标准的档案库房。目前无锡房地产档案馆藏房产档案约为240万卷,库房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密集架总容量约为1600立方米,库房压力不小。要丰富馆藏,也要优化馆藏。如果采用高度集中式,需要科学合理建设库房甚至新建库房,相关方案的制定、审批、动工建设等手续需要一定的周期性,相关资金、人员也要及时到位。
(2)相对集中式。 比如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相应土地、海域登记档案相关联,可通过二维码、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 相对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在现有库房管理条件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中寻找其适用性。缺点是库房管理存在局限性,仅就某一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分散的库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易出纰漏,甚至造成档案资料遗漏、遗失。
4. 措施
两种管理模式都应当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实用化和科学化原则,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库房,从而达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归档、鉴定与销毁、库房管理等,规范档案管理;
[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工作 管理基础平台
中图分类号:F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7-0134-01
由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各个政府部门独立地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正加紧研究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平台建设研究工作,该工作对不动产登记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有效地促进了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发展。
1.平台建设思路
1.1 顶层设计
在充分调研和研究分析已有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调查、登记簿册、图件成果、软件系统、和数据库成果的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通过梳理土地、房屋、相关权利登记业务流程,结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需求,建设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通过制定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基本形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覆盖全市、时序清晰、相互关联、布局合理、实时更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网上实时互通共享;实现向同级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共享的信息完备、准确、可靠;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实现对不动产的全面、统一的监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2 开展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
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以建设实用性、规范性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为目标,实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确权登记。目前关于不动产整合的基础数据主要集中在不动产登记局。存在着土地档案数据未电子化、房产数据无矢量坐标、土地登记数据无固定坐标基准等诸多问题。要求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实现:统一整合标准,规范建设方案;加强整合力度,深挖数据价值;加强检查力度,确保数据质量;数据的继承性与可持续性。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整体流程如下图1所示:
2.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实现
2.1 基础平台的总体框架
以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为指导,构建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整合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对不动产登记资源、应用服务进行整合,统一配置、集中管理与调度,提供服务。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整合和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的建设将采用Oracle、ArcGIS等成熟可靠的软件产品,基于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SOA)进行设计,运用优秀的企业级软件开发框架开发建立系统应用框架。采用C/S与B/S结合的多层架构进行组织,确保系统的优越性。总体框架如下图2:
2.2 部署模式
采用大集中的部署模式,即不动产业务应用系统和不动产数据库均部署在不动产登记局,系统在部署上采用网络分布的B/S运行模式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和不动产数据共享,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连接到市级开展不动产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查询等工作。在不动产业务专网的基础上,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查询分析服务,为房产等相关审批交易部门提供数据推送共享服务。系统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省级平台。通过与互联网对接,提供公开查询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服务(见图3)。
2.3 登记发证系统建设内容
2.3.1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应用管理系统
系统实现对所有不动产登记管理所需要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等各类数据管理,支持不动产单元图形处理、数据分类查询等功能,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数据支撑。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后台管理功能,包括:权限管理、流程管理、图形配置管理、统计分析配置管理及数据共享服务管理等。
2.3.2不动产登记发证及档案管理系统
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缴费发证、归档全流程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通过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电子档案的有效整合、档案数据安全的有效管理、档案信息的高效共享利用。
2.3.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是按照特定策略组织存储的覆盖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的数据集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图片等各类数据进行统一组织、存储、管理、维护和更新,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检查入库、组织管理、查询检索、导入导出、数据分发、专题制作、更新维护、日志管理、监测预警等要求。
2.3.4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分析系统
面向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交易审批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同时系统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满足这些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需求。
3. 结语
新的发展形势下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广大平台研发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善于总结借鉴优秀的技术经验,在实际工作中秉持认真严谨的精神,从而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长足进步。
参考文献
[1]何欢乐,姜栋,张鹏.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期方案[J].中国土地科学.2013(07)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
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工作有的城市尚未开展或已开展,进展不一,普遍存在“重拆迁轻注销”,管理滞后情况,权属证书流失、销毁或散存于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单位、街道办事处、征收办等部门。造成根源:普遍重产权初始转移登记,轻产权注销登记。一些不法分子乘相关部门衔接不到位、钻管理漏洞,进行权属证书造假、诈取民财或拆迁补偿款,造成经济损失。拆迁不注销、使登记机构产权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不能及时清理、占用信息库存空间、影响信息速度,给产权、产籍管理带来负面不利影响。更影响执行国家限购政策、税收政策、司法协助中产权查询、摸清产权套数工作。管理滞后使拆迁户开限购证明和缴纳契税时经常怨声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酝酿2014年6月出台之际,本人就城市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1、2007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6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30 条因合法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150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155 条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房屋灭失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第19条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第38条所有权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第40条经登记的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注销事宜记载于登记簿,原所有权证收回或公告作废。
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灭籍属归档范围。第16 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一致。
因此,产权注销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性业务工作之一,对拆迁灭失的房屋不办理产权注销和灭籍管理,属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浪费国家信息资源,长期漠视,会给社会造成负面负担。
二、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存在问题
1、申请问题。
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一般通过产权交换和货币拆迁两种主要形式完成。类似特定对象间拆迁人与产权人在某段时间内的强制交易,不同意将强制拆迁,该行为属房地产交易。理论上双方应钱房两清共同申请登记后拆除房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所有权人申请,但在没有制约措施情况下,易出现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有拆无销。历史遗留的开发公司拆迁房屋产权注销更是陈年老账,甚至问津无路。
2、不申请注销怎么办、如何制约问题。
登记机构与拆迁、土地、税收等部门协调,做到如要办理新的登记先清理解决拆迁范围产权注销登记,防患“前未注销清,后不注销乱”的恶性循环。
对事实已拆迁、多年未注销导致的遗留问题采取老的老办法解决,即登记机构到拆迁主管部门核复拆迁档案直接注销。
对城市建设中新的拆迁征收项目采取不办产权注销,拆迁主管部门不予项目拆迁验收,土地部门不予颁发土地证,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税务部门要凭注销证明落实拆迁房与新房差价收税。
3、权属证书问题。
第一种方法权属证书由登记机构收回存档。
第二种方法证书由拆迁人收回,交登记机构注记拆迁灭失信息后发给拆迁人持有,作为拆除补偿依据。
第三种方法公告作废,证书原件流于社会。
三、江苏部分城市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做法
1、南京: 2006 年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拆迁后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采取由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收回权属证书,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单方申请,由档案馆直接注销、颁发注销凭证做法。
(1)拆迁人在申请“拆迁项目报结”前,到产权档案馆办理所拆除房屋注销登记手续,需提交房屋权属书原件及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清册一式三份。
(2)产权档案馆在核准拆除房屋注销登记后出具“南京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及返还盖章确认的权证清册二份,同时须做好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清理工作。
南京采取此做法,基于产权管理、档案管理、地理测绘信息管理已实现一体化,现代化管理手段先进,利在于环节少,节省办公成本、效率高,一个窗口对外。
2、常州:《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地方立法采取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属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给予补偿。拆迁结束后,由拆迁人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拆迁后再注销产权做法。
3、徐州采取登记交易中心产权注销、测绘部门图籍注销、档案馆产籍注销,简称产权、产籍、图籍三注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房屋证件核验产权注销工作,市政府下发了徐政发【2013】31号文件。
具体做法如下:
(1)各区政府到国测绘公司申请拆迁房屋测绘,图籍界定拆迁范围,重要建筑物可附影像资料,为城市变迁积累资料。
(2)产权档案馆对拆迁范围房屋产权档案查询,提供明细查询汇总表给区政府。
(3)区政府在协议签订后、实施补偿前,提供权属证件到登记中心进行证件核验确认和产权注销申请。
(4)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核准注销登记,出具“徐州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证明”,区政府作为实施补偿依据,市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征收项目备案要件。
因档案缺失、查询不到等原因无法核验和注销的权属证件情形,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上报市棚改办集体研究确认、处理。
(5)收费。测绘服务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个人房屋产权核验查询60元/件,单位房屋产权核验查询210元/件。
四、建议
1、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解决注销问题。
全国各地城市建设每年拆除大量房屋,又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顽疾,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且全面清理。
对过去城市建设拆迁遗留的未注销问题,积极主动采取用老办法向前清理,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所有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结合第40条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时建议考虑:对过去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已灭失遗留的所有权人未申请产权未注销问题,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生效的拆迁协议文书将注销事宜直接记载于登记簿。因为过去好多房屋是开发商拆迁或拆迁公司拆迁。
对现在全国每天都在发生的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如何注销产权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时建议借鉴江苏南京、徐州和常州确认后、补偿、注销做法,规定由区政府、拆迁人统一申请注销或所有权人实时申请注销,扭转以往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局面。实时盘活库存、清理信息,彻底消除因发产权证在拆迁环节引发不可预见隐患,防止假证骗取拆迁征收款,最大限度维护登记信用和政府拆迁征收声誉、权威。
2、更新注销观念,站在不动产登记生效出发点,重新设计不动产权属证书样本,增加注销栏目,采取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和在权属证书上登记拆迁灭失信息,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注记灭失信息的权属证书发申请人持有。
3、登记机构应高瞻远瞩,通过GIS、DPS、RS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对不动产权属边界及空间状态进行数字化定义,实现对不动产期房、现房、危房、灭失、权属等……整个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注销是灭失房屋的归宿,不破不立。登记机构要想办法消除有拆除灭失不注销现象,及时清理电子信息档案库存,整合信息资源;
依据《物权法》第22条不动产收费按件收取规定,向相关部门反应汇报,改变目前注销登记不收费状况,要理直气壮管住管好注销工作。
4、依托网络化、云计算、虚拟管理等,统一不动产管理及服务平台,排除万难争取实现(不动产登记包括注销登记)服务立等可取,实现全国市、县实时联网,智慧管理不动产登记。让房屋、权属生命周期信息资源化、社会化,惠及民生和社会各综合系统建设。
5、转变服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在房车载体上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整合人力、物力、技术资源、改装成一个流动的浓缩不动产登记机构,弥补固定办公场所局限,使固定和流动的场所互相补充、支撑、减少办公压力,精兵强将年轻化配置工作人员,隶属主要领导指挥,以奇治胜,重点服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建工程或实事工程,只要手续齐全,实现现场办公,服务立等可取,为政府上树形象,下立民心,解民之忧,节约资源。
参考文献:
[1]程信和、刘国臻编著《房地产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编《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一、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的技术原理以及要点
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的技术就是对房屋的档案采用数字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很多的情况是房地产档案管理脱离的数字化的改革,或者大量的户主的名字存在造假,这样对我国的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的目标提供了很大的阻碍,但是由于各方的利益的缘故,我国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的技术一直处于这样曲折发展的情况。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的技术的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不配合工作。有些人认为一个人拥有什么应该受到隐私权保护,但是我国推行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其目的在于方式商人炒房,让我国的房地产经纪逐步回归到一个正常的水平线上来,对投机者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是实现我国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但是房地产企业手里握着大量的住户资料却不愿意配合我国的行政人员的工作,导致工作难以展开。
(二)档案填写不规范,重要信息全无。档案信息的不规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档案信息因为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对内部资料的转录所以难免有着很多的漏洞和信息,有些档案户主只有一个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其他信息都没有。所以不能用于不动产登记以及其他的用途,档案形同虚设,同时在档案中还存在很多档案的填写不全的现象。随着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房地产档案资料随时处于更新状况,而在搜集房地产档案资料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信息和资料收集遗漏的现象,因此,需在档案资料的整理和收集中,采取动态化的信息管理形式,以完善房地产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缺乏人才的管理培养。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重点的项目,在人才的管理上,我国房地产档案自动化发展有着很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不同形式的档案文件需要一个统一的制式进行资料的整理的分析,在档案的处理过程中,人员素质低就会造成档案的管理工作进展很慢,在施工的过程中,档案整理的进程慢直接影响了下一步不动产登记的进度。但是想要处理这些资料就必须具备多种信息的处理的能力,不仅对常见的计算机软件操作熟悉,对于一些冷门的软件知识也要熟练掌握。
二、房地产档案管理中有效运用数字化技术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在房地产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从管理人员的培训到硬软件的要求等,均需给出明确的规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划和控制已存储的数字档案资料,并对其进行密级分类:将敏感和机密的资料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也可将其脱机存储于一个安全性较高的地方,以此预防房地产档案资料信息被变更、窃取或者毁坏;二是系统运行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房地产档案机房的出入控制、环境条件的保障管理、自然灾害的防护、防护设施的管理等内容;三是应用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操作安全的管理、操作权限的管理、操作监督管理、操作恢复管理、操作规范管理、操作责任管理和应用系统的备份管理及应用软件的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通过相关的技术,预防数字档案信息出现窃取、修改的问题,从而增强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同时组建信息保管制度,并严格将其落到实处;建立房地产的数字化档案的记录制度,记载资料信息的搜集、管理及使用等情况,并在记录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二)规范房地产档案资料。在房地产档案资料信息管理中,传统的手工搜集、整理纸质材料,容易出现材料丢失、储存不当、资料信息不规范等档案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因此,采取数字化技术对房地产档案资料进行管理,不但能达到档案资料纸质管理和信息化管理齐头并进的目的,而且能使档案资料管理更加完善,避免或者减少档案资料遗失、损坏等。同时还可通过视频、音频等技术手段,使房地产档案资料管理更加丰富化、动态化。
(三)建立数据的系统和内部的平台。房地产信息有关个人的重要的财产信息,按照现在中国人消费模式,房产是最大的支出之一房地产档案所以可以侧面的体现一个人的资本情况,所以这是重要私人的信息,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的管理过程中,要注意的方面就是建立良好的数据库,通过数据库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管理方式,同时要建立可靠的数据传输平台,在很多的时候在数据的传输模式是按照数据的质量决定的,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的管理上通过平台与管理方式,要确保平台的安全性和传输高速性。在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管理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组建数据库。可通过扫描仪对纸质档案进行扫描,将扫描资料组建成数据库的形式,降低人工录入出错率,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二是建立传输平台。在房地产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管理过程中,需以实现其价值为中心,以此有效利用房地产档案的数据库。但是在建立传输平台的过程中,需确保传输平台安全性、高效性和保密性,从而防止档案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丢失,或者人为窃取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1-0334-01
《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民事法律,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能够反映出人民群众的呼声,对我国人民来说,《物权法》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距今已有七年多了,但不动产分散登记等状况仍然存在,急需相关人员进行解决处理。
一、不动产分散登记现状分析和弊端
(一)不动产分散登记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不同的各类不动产权利由不同的登记机关实行登记。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权是由农业部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是由国土部门进行登记;房屋权由房管部门登记;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向林业部门登记等。部门的分散登记,在登记薄、登记类型、等级证书等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我国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与我国相关管理体制是相配套的。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建立了土地、房屋、森林等不动产在内的不动产管理体制,由于缺少全局性的、统一的规划,针对不动产类别设立了不同的主管部门,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例如,1985年,《草原法》的颁布,将草原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的登记职权由农牧业部门管理;1984年,《森林法》的颁布,将林地使用权以及所用权登记职权由林业部门管理。
(二)不动产分散登记弊端
我国现阶段不动产登记机关以及职权分散设置会使不动产登记时常出现错误,并且登记效率低下,浪费登记机关行政资源。
1.登记时常出现错误
对于不同的不动产类型以及不同的不动产权利由不同部门的不同标准实行登记,会发生很多冲突,会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正常运行。
2.不动产开发与监管很难实现
不动产开发与监管在不动产登记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不动产分散登记体系,我国对不动产开发与监管失去重要途径。
3.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分散登记是不同的机关进行登记,这样会使登记信息各不相同,因此,导致权力公示受到影响,对交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对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负面作用。
4.增加财政支出
由于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会使设置登记机关重叠,增加了财政的支出,导致降低行政效率。在以上问题中,时常出现登记错误问题是分散登记存在的主要弊端,需要迫切解决。
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构建路径
我国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它是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立法,能够对不动产登记范围、程序、信息等要素进行明确,从而避免不同种类的不动产登记产生冲突。具体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路径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统一
对于各类的不动产以及权力的登记程序、标准要做好相互统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等,是属于不动产之列的,因此,在操作中,要理清相应的传承关系,在分散登记的状态下,要统筹登记的程序、标准等之间的统一与衔接。
(二)土地所有权登记机构进行统一
要从源头上进行监控我国土地的开发与利用,还要记录后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积极推行土地所有权登记,达到全覆盖的目标。国土资源部门一直负责城乡土地管理职责,积累大量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成果,因此,由国土部门承担土地所有权统一登记是最合适的。而各类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土地附着物等物权,维持登记机关职能不变的条件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各类不动产登记范围以及登记机构进行明确,以保证不同的登记机构的登记范围不会出现遗漏和重叠现象。
三、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建立各类不动产登记可以共享的信息平台
(一)以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作为统一平台
为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连贯性和完整性,不动产登记可以再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上完成,而后续的不动产登记要以前期的不动产登记记录为基础。该信息系统可以在全国不动产间实现互通联网。
(二)对宗地代码编制进行规则统一,完成对其信息的统一管理
宗地代码是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宗地唯一标识码,在各类的宗地档案管理和登记信息中属于关键字段,并通过宗地代码能够有效实现各地宗地信息的空间定位以及属性查询。按照统一宗地代码规则,才能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
(三)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对国家地籍总图进行编制
在国家地籍总图中,主要包括基础的地理信息、各地方的土地利用情况信息以及土地权属等信息,土地权属信息包括界址信息以及土地所有权宗地等信息。对国家地籍总图进行编制和统一应用,能够实现获得各类不动产调查数学基础、地类认定标准的统一。
(四)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制度
各类不动产信息的共享,能够保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因此,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共享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管理和共享实施方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
结语
综上所述,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很多的用途,在客观上,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发展,对抑制房价、反腐以及开征房产税等能够提供基础数据,但不动产登记本身不具有这些功能。房产税、反腐以及抑制房价等取决于顶层设计和制度的改革,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问题的解决办法,仅是有效的辅助手段。
参考文献
[1] 程啸.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佳木斯市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引发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2(5).
国土资源基础工作
一、诸城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情况
近年来,诸城市国土资源局已夯实基础工作为抓手,全面提升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设立了综合档案室,开展数字化改造,综合管理水平达到省特级标准,并成为省级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局档案室现有专用库房4间、面积100m2,阅览室1间、面积25m2,办公室1间、面积25m2,荣誉室1间、面积25m2,库房能容纳本单位全部档案,并预留10年的存储空间,满足了开展档案工作的需求。
一是推动整体工作晋级升位。先后投资近20万元,完善了全系统国土资源档案的软、硬件建设。同时,严格按照档案晋级要求,全面推进档案整体工作晋级升位。先后完善了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保管等工作,配齐配强档案基础设施,实现了档案库房、办公室、阅览室“三分开”,库房管理达到“九防”标准。2011年,经上级档案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全系统顺利完成了档案达标省级任务,其中局机关档案管理晋升特级,全市 13处国土所(分局)档案管理全部达到省一级标准要求。
二是数字化建设走在前列。诸城市国土资源局自2012年5月份开始,以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为核心,以促进公共服务为目的,扎实推进国土档案数字化。局领导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并争取市财政支持,先后投资一百五十万元,与专业技术单位合作,设计开发了适合国土资源档案业务管理需要的档案数字化软件,购买了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化设备,并安排专人靠上,严格按照档案数字化管理要求规范操作,完成了所有室藏文书档案、建设用地、地籍管理、利用规划等业务档案的扫描、录入。截止2014年底,共扫描加工37000余卷,录入文件条目28万条,扫描200万页,并对所扫描数据进行了备份,全部档案实现了数字化管理。
三是实现档案科学化管理。积极开展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创新档案服务利用方式,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特别对新形成的档案要求即时装订、立卷、归档和入库,确保了档案资料的及时入库和齐全完整。对库房内所需档案密集架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做好登记,确保2年内新形成的档案得以存放。2015年,顺利通过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测评。
二、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超前意识,档案管理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业务档案资料积累残缺不全,给档案的整理归档带来了困难。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陆续展开,产生大量需存档资料,由于档案整理工作量大,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积压现象,造成归档工作被动。
2、档案资料收集、移交不规范。国土资源工作业务性强,工作中往往只重视业务质量,文书档案资料的归档、存档意识不强,常常出现资料、文件的附件找不到的情况,导致该份文件无法归档。
3、档案管理人员素质需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工作,档案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好的专业素质才能胜任。随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开展,对档案管理者的国土资源管理基础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档案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对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国土资源档案是一种重要的具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信息资源,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为社会和地方经济建设及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是国土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也应引起每一个国土资源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1、档案收录完整、规范,抓好基础业务建设。档案收录完整、规范是实现国土资源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的重点。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基础上,档案的形成要规范化、档案的整理要系统化,印发实行统一的归档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装订、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排列归档文件、加盖归档章、依据档案分类方案和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逐件编目装盒表等规定程序完整收录档案。
2、加快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建设。基层国土单位应该加强数字化建设,舍得投资,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功能,开发或引进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建立电子影像档案数据库,加快国土资源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健全管理网络,并及时配置、不断更新现代化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计算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硬件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查询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档案原件出库的次数,降低档案原件丢失的几率。
3、宣传档案法制,促进依法治档。认真学习宣传《档案法》,强调国土资源档案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意识。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档案在土地权属调查、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登记发证、违法用地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中的作用,扩大国土资源档案的影响。
一、国有档案在公物法中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
按照公物法的一般理论,所谓的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2]。公物有多种分类方法,民法上关于财产的分类诸如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原物和孳息、主物和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都有适用的余地。公物按照使用目的可以划分为:1、公共用财产(公共用物或公用公物),是指行政主体直接提供公众使用的公物,包括道路、桥梁、市场、公厕等。公众可以对此类公物进行一般使用或者特许使用;2、公务用公物(行政用物或公务公产),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公物,包括国家机关的办公大楼、交通工具等等;3、事业用公物,在行政法上被称为营造物用物,是指供国有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物,包括公立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学校、医院等所使用的国有财产。[3]根据公物是经由人力加工后提供于公共使用,还是保持自然的形态而被利用,可以区分为人工公物和自然公物。前者如河川、海岸等,后者如道路、桥梁等。根据公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可以区分为公有公物和私有公物。在我国,公有公物包括国家所有公物和集体所有公物。宗教财产也属于公物,西方国家通常将之归属于公法团体的财产。在我国由于不承认宗教组织为公法团体,而只是作为私法法人,因此,宗教财产应当归入私有公物。此外,还有预定公物,是指尚未成为公产,但预定将成为公产,对其管理处分适用公物的规则予以规制的财产。如为了国有道路、高速公路或铁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在保留土地禁止进行建筑。在我国以铁路留用土地最具代表性,铁路留用土地可以出租、耕种,进行农业利用[4],但是禁止修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铁路用地属于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国有土地。[5]因此,公物具有所有权主体公共性(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供用目的公共性和公物形态有体性的特点。
国有档案符合公物的基本特征:
第一,国有档案是国家通过各级档案机构提供给公众使用的物品。国有档案的所有权主体是明确的、一元的,即国家,在管理主体上是多元的,即中央级档案机构、省级档案机构、设区的市级档案机构、县级档案机构。档案所有者正是通过诸多档案管理者向公众提高档案利用的。
第二,国有档案是国家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在公物法中,公共目的包括四种情形,即政府公务目的、事业公务目的、企业[6]公务目的和公众使用目的[7]。而国有档案被提供利用的目的主要是公众使用目的,即由不特定的公众根据档案的利用规则对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档案的公众利用性目的不仅适用于已经向公众开放的档案,而且也适用于处于未开放状态的档案,所不同的是这类档案属于预定公物,即尚未成为公物,但预定将成为公物,对其管理处分予以公共规制的物,如公园预留地、道路预留地等都属于此类公物。对处在未开放状态中的档案而言,根据档案的解密和公布制度,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档案法》第19条),决定了即使是未开放状态的档案仍然是预定要向公众开放和提供使用的。
第三,国有档案属于有体物。国有档案在财产形态上属于有体物,要明白这一点必须与国有档案所载内容的无形性区分开来,毫无疑问,国有档案所承载的信息属于无形财产,但是国有档案的法律规制以及使用制度并不是以其中所记载的信息作为出发点,而是着眼于国有档案本身的查阅、复制和摘录,可以说是以国有档案的物的属性作为法律规制的基础的。
因此,可以说,国有档案作为国有财产,属于公物法理论上的公众用公物(公众用国有财产)、动产公物,还有部分处在未开放状态的国有档案属于预定公物,对国有档案的法律规制以此为出发点建构其静态的法律归属控制机制和动态的公物利用管理机制。
二、国有档案所有权的规范现状与公物法规制前景
公物具有其被利用提供于公共之用的特点,一方面,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与私法上的交易秩序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作为公众用公物,已经或者预定要提供于公共之用的,从维持公物的效用的角度看,要求公物尽量独立于交易秩序(有的公物根本就难以成为私法上交易的对象)。由此呈现出公物在法律规制上的特殊性。
以公物在法律地位上的一般特征为背景,结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国有档案作为公众用公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公物原则上不具有可流通性。所谓公物原则上不具有可流通性,也就是说原则上不得被私有化。《档案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禁止任何人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准档案”)据为己有(《档案法》第10条);另一方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第17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而且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也禁止私自携运出境(《档案法》第18条)。值得说明的是,尽管《档案法》提出了“档案所有权”的概念,但是档案所有权并不能等同于私人所有权,其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档案所有人和档案管理人并无对档案进行处分的自由,尤其是禁止擅自销毁档案,也不允许有档案交易的自由。因此,档案所有权的概念并不能完全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权能的规定(第39条),更应着眼于对所有权人或者其管理人的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的限制甚或禁止(所有权的社会性)[8]。
第二,公物原则上不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公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被依法强制执行时,公物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如在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上,强调金钱请求权之强制执行,债务人为中央或地方机关或依法为公法人者,债务人管有之公用财产,为其推行公务所必需或其移转违反公共利益者,债权人不得为强制执行。关于前项情形,执行法院有疑问时,应询问债务人之意见或为其他必要之调查(第122-3条)。在理论上,公法学也是承认政府债务享有不受普通法执行手段约束的优先权。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原因在于公共行政部门中事务的运作不能操纵在债权人手里;在保证公务运行和维护国家信用之间,应以前者为重。[9]原则上国家公产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不得成为承担政府债务的财产基础。具体到国有档案而言,即在国有档案馆负有重大债务时,人民法院也不得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国有档案。但是我国《档案法》或《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这一点。
第三,公物原则上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物既然供公共使用,则作为一种取得所有权方法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于公物就会导致公物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移转,会危及到国有公物所负担的公共使命,危害公共利益,使得国有公物可以通过私法方法逃避为公共使用的目的限制。[10]但也有观点认为,公物既然可能是私有,而且公物的公共用途也可以被废止,从宪法财产权之“价值保障”观点而言,[11]财产权之保护应当包括对公物的时效取得所带来之交易价值。不过公物所有权时效取得以后,如未废止公用,仍须受公用之限制。这一点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时效制度,因此,虽不需要言明,但是,在观念上需要明确,无论是任何人占有国有档案,也无论占有的期限有多久远,均不能取得国有档案的所有权。
第四,公物原则上不得公用征收。对于公用公物除先废止其公用外,不得进行征收。“没有必要对那些不用征收即已处在全社会公用中的物适用征收”。[12]这一点与私人档案形成了鲜明对比,私人所有的档案负担了公共征收的义务。根据《档案法》第16条的规定,私人所有的档案所有者,一方面负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妥善保管义务,另一方面,在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时,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甚至收购或者征购。尽管这里使用的是“征购”,但其含义与“征收”相同。《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均未言明如何确定征购的价格,亦即对私人档案所有者的征收补偿问题。在档案立法上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理念和规定,将“征购”修改为“征收”,并增加关于对征收私人档案的补偿规范。
第五,对与公物毗邻的私人不动产的限制。民法上规定相邻关系制度是对于相邻各所有权人于一定范围内课以协力义务,以便调和相互间利害,以期达到共存共荣目的。[13]不动产公物与与之相毗邻的私人不动产之间的相邻关系,为了达成国有公物所负担公益目的,或多或少地排除私法的使用。因此,有学者认为,公物的相邻关系适用民法只是极少部分,绝大多数公物相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役权(administrative servitutes)或公共役权(публичный сервитут)调整的。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公物而言的,对于作为动产公物的国有档案而言,并无适用的余地。
三、公物法视角下 “国有档案所有权”的《档案法》规制建议
在公物法的视角下,国有档案的法律性质应当明确为公众用国有财产(处在未开放状态的国有档案在性质上属于预定公众用国有财产)。
一方面,在国有档案的静态归属机制设计上,《档案法》除应继续维持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不可流通性,要明确国有档案不能通过市场途径移转,即任何人不得出卖国有档案之外,而且还应当明确即使任何人购买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国有档案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即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同时,还要明确国有档案也不能通过非市场途径移转。宜在《档案法》修改中或在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上明确国有档案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以此全面维持国有档案的不可流通性,防止国有档案通过非市场途径移转。尽管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还是应当在观念上明确,国有档案不能通过时效取得。
另一方面,在国有档案的动态利用机制设计上,《档案法》应当根据公众用国有财产的法律本质建构国有档案的利用制度,在作为国有档案所有权人的国家、作为档案管理人的国有档案馆、作为档案利用人的不特定公众和国家所代表的全体人民之间建立有效的使用机制。首先,要维持和监督国有档案的公共目的性用途的持续实现。这里的公共目的性用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共利益性,即国有档案的存在本身是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国家建立和维持国有档案制度最终是为了服务于所代表的全体人民的利益;二是公众使用性,即国有档案是供全体不特定的公众按照档案利用制度进行使用的,必须贯彻方便和照顾公众利用的一般政策。其次,要检讨和修正国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有必要将公众对国有档案的利用定性为权利,从而在公众对国有档案的利用受阻时,享有权利的救济,即最终可能获得司法救济。
注 释:
[1]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国有档案和集体档案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基本相同,因此,本文不拟专门研究集体档案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本文中有关国有档案相关问题的结论,可以适用于集体档案。
[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42.
[3]林腾鹞.公物概念之研究.东海大学法学研究(台湾),第16期:4.
[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42.
[5]祝铭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96-97.
[6] 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基础意义和战略意义的狭义的国有企业,不包括国家设立的一般性工商业企业。
[7] 张建文.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157.
[9][法] 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1098.
[10]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467;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7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11] 李惠宗.宪法要义.台北:敦煌书局,1998年版:190.
一、档案在企业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企业正面临着进一步改革深化,经济发展方式也在向集约型、知识型、创新型转变。档案管理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和尝试新的档案管理手段,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及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利用综合档案信息,为企业的经济转型决策提供重要依据。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企业的经济决策已由领导者的经验决策转变为科学决策。科学决策不是灵机一动拍板就可以定案的,而是需要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础上,经过系统分析、思考、判断的过程后作出。尤其是在企业面临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如何顺利完成经济发展的转变方式、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怎样深入地开展技术研究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作为真实地记载和反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生产技术以及产品生产、科学技术等多项重要内容的企业档案,在企业转型决策各环节的地位和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这些丰富的信息资源,是企业领导者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进行决策的重要基础。
2、利用财务审计档案,在企业转型的资金运作中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财务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审计报告、资料等,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企业的各种应收账款档案、知识产权档案、金融票据档案、股权档案、动产档案、不动产档案、年度、专项审计档案等,不仅是企业进入金融市场、寻求融资的工具,更是企业进行市场经营、资金运作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于一些生产项目的重大投资,在进行调研论证作出决策时,企业的财务审计档案信息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3、利用工程档案,为企业转型中的生产经营服务。工程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到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各种信息资料,它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档案的主体,是企业十分宝贵的技术财富。工程档案在企业向科技型、节约型、创新型转变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企业进行转型时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项目选择、可行性研究论证、招投标、工程设计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技术质量和经济效益。
4、利用人力资源档案,做好企业转型中的稳定工作。作为工程勘察设计改制重组后的存续国有企业,几年来我院虽然取得了一些改革发展的成绩,但从目前看,还存在着一些弊端,职工身份的转变还不彻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企业深化改革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要利用人力信息资源,重点做好比较敏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劳动关系档案、社会保障档案,在落实各项政策中维护企业在经济转型中的稳定。
二、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如何更好地为经营服务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在企业经济发展经济转型的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更新服务理念。增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积极主动的工作姿态,紧紧围绕企业经济转型的新特点、新问题、新方式,创造性地服务好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各项工作,使档案管理真正成为促进企业经济转型的加速器。
2、利用多种方式,积极提供企业利用。不仅提供查阅目录,档案管理部门还可根据企业经济转型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收集、编辑企业转型所需要的专项档案资料信息,积极挖掘、充分利用现有库存资源,主动上门,为企业经济转型提供个性化的优质、高效服务。
3、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档案管理设备的现代化,档案种类和载体的多样化特点决定了档案的服务手段要不断改进,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档案管理要重视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采取丰富多彩的利用形式,充分发挥档案资料信息在企业经济转型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既要有档案管理者应具备的服务意识,又要努力掌握现代化管理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