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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本刊将陆续介绍一些大项目好项目,以展示我们天津更多的亮点
高科技的现代农业生态园
长在树上的土豆、直径一米的大南瓜、垂挂在半空中的茄子、从墙上长出来的苋菜……听到这些描述时,如果您觉得我们是在介绍哪本童话小说或是某部科幻电影,那您可就错了。这些匪夷所思的疯狂想法已经变成现实,并且已经出现在我们身边。而制造这些“疯狂”植物的神奇基地就是位于武清区内君利现代农业示范园。
君利现代农业示范园坐落于武清城区南部,主入口与京津高速出口相对应。作为本市农业建设大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6亿元,占地面积6000亩,辐射带动5000亩,核心区占地1650亩,规划建设以生态湿地、现代农业示范、休闲度假为主的城市生态同。
武清农业生产历史悠久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素有“津沽粮仓”、“京津鲜菜园”之称,并先后获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县和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称号,奶牛生产进入全国县域奶业发展综合实力20强。特别是近年来,在全市各区县农业走自身因地制宜、特色发展之路的大背景下,武清依托良好的区位、交通优势和原有的产业基础,以服务京滓两大城市居民餐桌为主攻方向,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
君利生态农业示范园的建成,更使得武清设施农业发展水平有了一个新的提升。在君利生态园内,现代农业技术成果一览无余,高科技将嘉宝果、龙眼、萍婆、杨桃、莲雾、柠檬等南方佳果带入北方扎根;管道栽培和袋装栽培让马铃薯挂在空中生长……这里彻底颠覆了人们以往对熟悉蔬果的刻板印象,让市民看到科技在生活中的力量,成为未来农产品的制造园。据介绍,在示范园内这些神奇的果蔬并没有施高效化肥,它们的奇特全依赖于高科技提炼出的优质种子,这些种子大部分来源于农业部门、科研单位最新的培育,其中相当一部分品种在国内是首次种植,具有一定的利研、示范指导意义。
“三园一中心”彰显特色
整个园区由一个主岛和四个小岛构成,湖中一块块长满了郁郁葱葱蔬菜的水生蔬菜示范区;锦鲤畅游湖中的垂钓区;有着百余种果树幼种的育苗厅以及生态湿地区、农科苑、蔬菜加工厂等几十个功能区。一片人工湖将这些岛屿串联在一起。据示范园负责人介绍,核心区由“三同一中心”组成,“三园”是农业科技展示周100亩、绿色农业示范同370亩、旅游农业观光园580亩;“一中心”指的是农业科技研发培训中心,占地150亩,围绕培训中心湖面及湿地共450亩。该项目自2009年年11月启动,目前各功能区进展顺利。其中,“三园”均已于2010年夏天正式对游人开放。此外,主岛上的超五星级观光酒店今年10月份也将与游人见面。据示范园负责人介绍,园区建成后可有效地整合周边的农业产业资源,引领农业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特色、高效的农业产业。加快农业发展,提高农业产量,带动农民致富。同时,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将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园区内最奇异的功能区是农业科技展示园,这里由三栋共计36000平方米的现代化智能温室组成,进行高端蔬菜、果品展示和育苗生产。一进入珍果展示区,满园的果香便扑面而来。金橘、佛手、柠檬,一棵棵结着金灿灿果实的植株在花盆中招摇,视线高处橘子树、山楂树、荔枝树错落有致,走过一片果实状如葡萄的巴西嘉宝果林,随弯一转又看到一片久负盛名的岭南佳果杨桃林,左边暗红色的莲雾如花似雾,右边的萍婆绿意盎然,把热带岛屿的风情诠释得淋漓尽致。值得一提的是,经过科技人员的精心培育,一颗普通的树株上竟然同时结着柠檬、橘子和佛手三种果实,工作人员说这是在橘子的植株上嫁接了柠檬和佛手,实现了一株多果的景观效果。此外,珍果展示区内还有从全国各地引进的石榴盆栽百余盆,这些树的平均树龄都达到一百年左右,其中树王的寿命已经达到600多岁。
由著名书画家范曾题写的“蔬菜大观同”,同样是君利示范园内一个别具特色的功能区,1.5万平方米的智能温室里培育着当今最新的蔬菜品种,展示着种植业领域最新的高科技技术。在南瓜试验田,一个直径近1米的巨大南瓜呈现在记者眼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叫做“巨人南瓜”的蔬菜是世界级巨人南瓜品种之一,生长期只需一个多月,每个都可以长到200斤以上,平均每天长10斤,目前这里收获最重的南瓜重达426斤。在蔬菜大观园里很多蔬菜都改变了原有的生长模式,原本匍匐在地上的藤颈植物马铃薯就变身为“树”,果实还结在半空中。走进马铃薯培育区,几个巨型木桶引起记者好奇,掀开桶盖,满桶马铃薯的根须浸在营养液中,木桶上方是已长成树干模样的马铃薯颈,顺颈而上的是绿油油的马铃薯叶子,影影绰绰间可见悬挂在外面的马铃薯果实。和马铃薯一样被培育成“树”的还有西红柿、茄子,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西红柿可达到单株覆盖面积60平方米,累计结果3000斤,原本只能生长一年的蔬菜被延长寿命到两年,产量是原来的好几倍。除此之外,鸡蛋茄子、无色黄瓜、天鹅葫芦、南方大刀豆、紫罗兰油菜、紫色天魁等难得一见的新品蔬菜都在这里汇聚。
绿色农业示范园由农产品加工销售区和高标准日光温室规模化种植区组成。其中日光温室规模化种植区占地2.8万平方米,可实现一年四季都有新鲜蔬菜上市。旅游农业观光园充分利用田园景观、民族风情和乡土文化,开发建设瓜果采摘区、盆栽果树展卖区、月季园、荷花池及渔乐区五大功能板块。供游客进行观光、游览、品尝、购物、参与农作、休闲、度假等多项活动。农业科技研发培训中心具备科技培训、展览展示、游客服务、商务接待等功能,面积30000平方米,同时还有专家公寓18000平方米以及与之配套的设施。
据示范园负责人介绍,今后君利现代农业示范园还与农科院联手打造了农产品的产、加、销一体化产业链条。通过日光温室繁育优质品种,育苗温室完成育苗工作,引领周边农户种植高端蔬菜,成熟后回收至蔬菜加工厂完成加工、检测,通过深度加工、品牌包装形成拳头产品统一外销。形成现代化产业链条,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与园区的经济效益,同时带动了周边农业的产业发展。
质量第一诚信至上的君利集团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系XXX之妻。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XX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XXX家住XX县XX镇小寨村五组,于1996年,申请人XXX因与XXX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XXX和XXX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XXX长期在XXX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指示,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年6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后经申请人了解到,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XX电厂厂址内的房屋组织拆迁过程中,都由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并依法发放相关的审批手续,故二申请人为了能够得到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并为了得到法律上的准许,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此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给予审核、批准为谢。
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文一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南京市 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丘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划拨取得。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其中含定金(小写) 元,(大写) 元,尾款(小写)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约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转让价款解交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1、 年 月 日前将自有资金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解交托管账户。
2、甲方同意乙方向 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用于支付房屋转让价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若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者不批准之日起 3日内以现金解交托管账户。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 元,不存入托管账户,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甲、乙双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并自行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安全的全部责任:
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转让价款。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法以现金方式补足贷款资金不足部分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同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金 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 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 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 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 的赔偿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 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 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 约定价值 评估价值 市场价格 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 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 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纪机构促成的交易适用)经纪机构应在甲乙双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双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的网上操作服务。
甲乙双方应在经纪机构的网上操作服务后3日内持申请书及其它登记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自行成交的适用)甲乙双方应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通过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网上操作服务打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并在3日内持申请书及其它登记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
第八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 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 该房屋自权利转移之日起 月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时间以乙方搬迁时间为准),双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款高于(含本数)本合同约定房价款的,甲、乙双方之间不因房屋拆迁产生新的权利义务;房屋拆迁款低于本合同约定房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占差额 %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甲方、乙方、经纪机构均自愿遵守《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方因违反《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他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条 本合同 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 自
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照|身份证号码: 证照|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人(签章): 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文二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南京市 区 路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XX年10月1日至2070年10月1日;×划拨取得。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其中含定金(小写)XX0元,(大写)贰万元,尾款(小写)无元,(大写)无元。
第四条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约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转让价款解交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1、XX年9月1日前将自有资金人民币(小写)24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解交托管账户。
2、甲方同意乙方向工商银行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小写)56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用于支付房屋转让价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XX年9月15日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若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者不批准之日起3日内以现金解交托管账户。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无元,不存入托管账户,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甲、乙双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并自行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安全的全部责任:
(注:不办理房屋转让价款资金托管的交易双方可选中该项,并商议填写相关内容)
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转让价款。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法以现金方式补足贷款资金不足部分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同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肆仟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十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伍仟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五的赔偿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XX年9月20日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XX年9月30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纪机构促成的交易适用)经纪机构应在甲乙双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双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的网上操作服务。
甲乙双方应在经纪机构的网上操作服务后3日内持申请书及其它登记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自行成交的适用)甲乙双方应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通过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网上操作服务打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并在3日内持申请书及其它登记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自权利转移之日起三个月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时间以乙方搬迁时间为准),双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款高于(含本数)本合同约定房价款的,甲、乙双方之间不因房屋拆迁产生新的权利义务;房屋拆迁款低于本合同约定房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占差额%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甲方结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已经预缴的费用,其权益由乙方享有,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第十一条甲方、乙方、经纪机构均自愿遵守《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方因违反《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他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
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甲方留执贰份,乙方留执贰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文三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房屋具体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坐落于 (乡、镇)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号,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2、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字第 号;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状况的真实性,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果由此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第三条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成交价款为(大写) 元,(小写) 元。 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 元。 2、乙方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支付余款 元。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实际欠款金额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款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如甲方不愿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乙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正式交付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将室内物品腾空并打扫干净。
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水、电、气、暖等相关附属设施的变更手续。
甲方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 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不愿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甲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应按不符部分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共同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双方约定,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由 方完全承担。
2、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该房屋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被有关部门依法拆迁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元。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虞城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一份。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本人系xxxx员,一个小本科毕业生,来我公司才1年多而已,一直从事于xxx工作,从未换过其他岗位。曾在9月6时和领导申请过调换岗位以学习更多的知识,更多的充实自己的不足。结果是不了了之。
在一年多400多天的日子里我创下了我司在xxx工作时间最长的记录,前无古人,我想也后无来者吧。我送走了与自己同期来的同事,又看着比自己后来的同事相继调到其他岗位学习,我自问我哪里不足,也和同事、领导探讨过,经过一年多的寻找和领导对我的总结,发现我并没有什么致命的伤,为人处事相对比较理性。工作方面积极,无怨无悔,或许是东北的直爽性格害了自己吧。
一年多的时间里,我自动交了入党申请书,自主学习考证,努力完善业务上的不足和把业务做的更快更好。
我也承认自己没什么优势,也明白自己的半斤八两。也非常感谢介绍我进来的xxx,我觉得我辞职特对不起他,是他在我还未毕业的时候让我轻松的参加了工作,是他在我困难的时候,像爸爸似的语重心长和我聊天,我发自内心的谢谢他。我相信好人总有好报,我离开了我也会记住他,没有他就没有能养活自己,过年还能给家人钱的我。也是他让我的户口顺利的从内地落户到了深圳,他对我的大恩大德,我这辈子都无以为报。我也辜负了我的父亲母亲。他俩是世界上最好的父母,希望他们下辈子还能做夫妻,但是别再生出我这么没出息的孩子了。
自己20多年来并不是温室里长大的孩子,我敢说我遭遇的比同年龄的要遭遇的多的多。自己并不是碰到困难就不克服的人,同时也承认自己有时太悲观,太过钻牛角尖,XX年的长发就是钻牛角尖最好的证明。这辈子我不求别人表扬我,肯定我,只求将心比心!我十分清楚凭自己的能力不可能再在找到比我司更好的单位,但是我也深知我该离开了,以后的路会更难,也会有小人继续出现,一步一个砍的我已经不在乎再多的砍了。
如果辞职非得要个理由的话,那么理由如下:
1、长期的重复一个工作,还没得以肯定,确切的说,长期的拼命的付出,好事一点都没沾到边。
2、太远,一个没什么本事的女孩子独自在外,太想家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 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粮、棉、油、菜基地保护区,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占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
第七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八条 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地、荒山、河滩、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上报。
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鼓励农村居民按照规划承包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和闲散土地。
第九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土地,按照征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可有偿划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暂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国家需要收回时,只补偿青苗费。
第十一条 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乡(镇)村兴建商品房占用土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并按规定报批。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购买商品房的单位,须持有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砖瓦窑生产用土占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砖瓦窑生产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根据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要求合理设计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用土后必须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个人或合伙不准占用耕地建砖瓦窑。
人均耕地八分以下的村庄,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
第十四条 严禁荒芜耕地。
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后满一年不开工的,农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连续两季不耕种的,以荒芜土地论处。
不准采取挖坑、打场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不准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房、葬坟,挖地卖沙卖土。
农村居民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采土。确需在耕地采土的,必须挖取生土,活土还田,恢复耕种。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城市建设应安排旧城改造,建房应向高层发展;乡村建房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提倡建楼房。
第十七条 因采矿、采水、排污和其他人为原因破坏土地或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并给受损失者以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的,应依法征用或者划拨。
被征用或被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
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凡在经国家批准的经济开放区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征用、划拨耕地二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征用、划拨土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征地、被征地等有关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并填报建设用地申请书;
(三)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申请书、征地协议、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四)征地申请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并根据建设顺序和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期交付使用;
(五)办理批准征用手续后核减耕地亩数。
第二十一条 跨县、区的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建设征用土地的,可以分段报批。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旧场地。确需征地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从事自给性农副业生产,可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或划拨一定数量的荒地、荒山、河滩、滩涂,自行开垦,不得征用耕地。
第二十三条 县属以上良种场、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生产试验田,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合同。确需征地的,应按规定报批,不核减耕地亩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并由用地单位缴纳农业税。
第二十四条 施工或勘察设计单位,确需临时占地的,应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合同,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
临时占地,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时,应按照征地审批权限报批。
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用地,可先使用,然后办理补偿和占地手续。
在临时占用的土地上,不得构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联营企业,需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联营企业享有使用权。也可按照协议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由联营企业申请,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联营企业有土地使用权,负担农业税。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单位。
第四章 矿山用地
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设用地,应贯彻节约土地的方针,搞好用地规划设计。需要征地的,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对煤矸石、尾矿、废石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占地。
矿山企业排放上述废弃物,应同填沟、造地、修路、筑港相结合,加以利用。
利用上述废弃物,有关矿山企业应予免费。
第二十八条 已征用的矿山塌陷区、矸石山、尾矿坝、迁村旧址等占地,国家暂不使用并能恢复耕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借给村民委员会安排耕种,其全民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九条 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的,有关矿山企业可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提取整治费,交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塌陷地的整治。整治费的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不能恢复耕种的塌陷地,有关矿山企业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然后安排改造利用。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因村镇制宜,改造旧村镇,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规划。农村的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现有设施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乡(镇)村企业建设应符合村镇规划,占用土地须持县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征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不同行业和不同经营规模的乡(镇)村企业用地标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征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个体户或合伙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按征地审批权限报批。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地上附着物可作价交集体或自行拆除。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房,每处宅基地用地标准:
(一)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内;
(二)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内;
(三)坝上地区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
(四)山区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参照坝上地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确需另立门户的;
(二)农村居民户人口超过本村居民户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退伍的干部、职工、军人,确实无房居住的;
(五)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四)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五)超计划生育的。
第三十八条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由买房户按申请宅基地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第三十九条 回原籍落户的离休或退休的干部、职工和军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应优先安排。
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安排宅基地可适当从宽。
第四十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按照城镇规划集资统建,并按国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 补偿和安置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30%计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
第四十五条 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五千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
第四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条 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承办,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办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第七章 土地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土地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土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土地管理档案;
(三)制定土地复垦、开发和保护计划;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会审等工作;
(五)管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七)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裁决土地纠纷,办理奖惩事宜。
第五十四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并由肇事者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六条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及城镇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可以对双方各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乡(镇)村非法建筑并出售商品房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征用、占用耕地或承包耕地荒芜满一年的,利用挖坑、打场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的,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由土地管理部门罚收荒芜费。连续荒芜两年以上的,加倍罚收荒芜费,并限期恢复生产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条 征用、划拨土地双方长期达不成协议的,由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被征用或被划拨土地的单位拒绝、阻挠土地征用或划拨的,责令其交出土地,其行为构不成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被征地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地单位提出额外条件。超过规定索取或支付的征地费,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临时占地期满不归还的,除责令用地单位限期交还土地外,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房、葬坟,限期拆除所建房屋,恢复地貌。
对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的,限期拆除,恢复地貌。对在自留地、承包地上挖地卖沙、卖土的,限期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划开发、使用土地,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五百元以内的罚款。
——xx镇经营集镇的基本作法
近年来,xx镇主动适应新形势下集镇建设的需要,创新思路和办法,用市场化的手段,走经营集镇的路子,收到了良好效果。一年多以来,集镇建设面积新增24000平方米,新增建房户206户,新发展个体工商户98户,筹措集镇和中心村建设资金170余万元,投入集镇和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127万元,其中,白店中心村建设面积新增7800平方米,新增建房户65户。
一、适应新形势创新思路
近年来,税费改革逐步深入,乡镇可支配财力减少,建设投入资金越来越有限。为了加快集镇建设步伐,烟店镇党委、政府不等不靠,文秘部落积极探索集镇建设新办法,广泛筹措集镇建设资金,走出了一条经营集镇的新路子。他们加大集镇建设力度,创新集镇建设机制,主要是立足于“三有”:
一是区位有优势。烟店镇东临涢水,府河流经11个村,水源充足;西兆碧山,李白酒隐安陆,蹉跎十年,人文历史悠久;北接孛畈,山石资源丰富,有利集镇建设;南靠府城,信息灵通。“安三”、“烟应”、“孝襄”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安京”共3条二级路和1条高速公路横穿烟店,交通发达,水陆两便。土地资源丰富,搞集镇开发和中心村建设,发展集镇经济,开展招商引进,优势得天独厚。
二是农民有要求。近几年来,由于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生活逐渐富裕,以及建房收费的减轻和规范,部分农民迫切要求到中心村或集镇落户。2000年至2004年,全镇到中心村和集镇建房每年以17%的幅度递增。
三是上级有部署。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落实“一主三化”、建设城郊经济圈的发展思路和战略构想,要求乡镇党委、政府把城镇化作为农民增收、财政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今年,又提出了创建文明新村这一重大课题,把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新阶段的重要任务,这些都要求乡镇加快集镇和中心村建设步伐。
二、抓住关键落实措施
为了解决好集镇建设投入难的问题,烟店镇创新发展思路,整合集镇和中心村的土地资源,将集镇建设推向了市场。具体工作中,他们主要是把好“四关”:
一是把好土地收储关。每开发一处集镇或中心村,先按照土地政策划定一块地作为拍卖地,再由镇政府出资,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收购储备,统一办理征地手续。镇集镇建设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被占地农民兑现劳动力安置费、地面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向村集体兑现土地补偿费。该镇在兑现过程中,执行的标准高于孝襄公路补偿标准1000元左右,村级和群众满意,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因征地补偿不满而上访的事件。
二是把好集镇规划关。对开发地段,拍卖前由镇政府组织规划人员对集镇或中心村进行详细规划或规划修编。规划力求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体现时代气息和地域特色。建筑楼层高度不少于两层,建筑房屋式样做到新颖各异。图纸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免费提供。规划一旦编制完成,坚决执行,严格管理。从该镇开发的几处小区来看,各区风格不同,各有特色,水平较高。
三是把好土地拍卖关。规划完成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拍卖工作。先对收储土地按每宗120m2进行分宗编号,然后统一对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公开竞买条件和竞买方式。参加竞买农户先填写竞买申请书,获批准后交纳一定保证金,准予参与竞买。竞买报名结束后,进行分宗拍卖,采取公开、公正、公平方式,竞价拍卖,拍卖成交后,由国土部门向买主出具确认书,并在7天内下达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拍卖成交价包含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及配套建设费用,买主不必再缴纳任何费用即可建房。去年以来,烟店镇共组织三次拍卖,成功拍卖土地11亩,参与竞买农户达260户,有120户竞买成交。
四是把好配套设施建设关。拍卖工作结束后,由镇集镇建设指挥部投资,组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供电所、林业站、广播电视站等单位,对拍卖地段进行基础设施配套。三次拍卖活动,共为集镇和中心村平整土地35亩,修通下水道3150米,延伸自来水1400米,架设电线杆11根,绿化植树5600株,开通有线电视120户。
三、经营集镇成效明显
烟店镇采取市场经济办法经营集镇,创新了集镇建设投入机制,提升了集镇建设档次,规范了建房行为,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是土地价值发挥好。过去,农户到集镇建房,主要由集镇所在村和国土部门负责安排用地,存在批人情地、关系地的问题,各地段地价大致相同,土地应有的价值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实行拍卖后,由于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土地使用权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烟店镇孝襄高速公路互通处6宗土地通过竞价拍卖,最高拍卖到167元/平方米,比过去集镇土地征用价格每平方增加60多元。白店中心村通过拍卖,由过去的60元/平方米,提高到100元/平方米。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1、通过案卷评查和对执法案件个案指导,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过对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纠正了行政执过程中一些错误的做法。特别针对部分行政执法单位没有将行政执法案件装订归卷、归卷文档资料不完备、作出行政处罚证据完全缺乏(既没有调查笔录、也没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用简易程作出、应当听证的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在案卷中没有体现当事人有权申辨和陈述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送达文书等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和规范。
深入执法单位现场培训与个案指导。已在县拆迁办、交通局两单位进行了执法人员执法实务培训,与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实务交流,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执法难点、焦点进行了解答,提升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与素养。
2、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机制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行政执法腐败,维护行政机关形象有重要作用。2013年5月,我办草拟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上报县政府,以石府办字[2013]175号文件下发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办法”对适用的范围、程序、内容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可以预见,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监督、减少了腐败。
3、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机制
根据上级精神,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成立了“县政府行政调解中心”,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对行政调解的主体、范围、行政调解的原则、程序、结案、归档均进行了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能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的矛盾,决不走行政复议途径,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矛盾,决不推向行政诉讼,能终止于行政诉讼的纷争,决不流向的原则,尽量化解社会不稳定隐患。
4、参与组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培训,对全县重点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度评估
与县政法委组织了全县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培训,就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的程序、原则、范围、内容等进行了讲解,使具体工作人员具备了风险评估操作能力。
5、积极履职,推进其他业务工作上台阶。一是不仅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而且积极为其他文件出台,以及招商严把政策关,上半年审核文稿和合同近百件;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当好参谋,注重了重大决策实行听证制度的执行到位,就预留地管理意见认真组织听证会,广泛吸取民智、民意;三是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进步提升,上半年办理行政复议案6件,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6、积极做好“三送”等中心工作
“三送”工作既抓规定动作,更重创新。1-4月份,我办“三送”工作点为横江镇洋和村。一是帮扶1万元资金发展烟叶生产,洋和村历史上首次全面完成烟叶种植任务;二是扶持了小组番鸭养殖,扶持资金5500元;三是争取项目资金和组织群众修好通组公路3.8公里,其中,鹅窝里1公里、至2.8公里;四是积极争取大排凉毛窝人畜饮水工程和七里迳水库南灌渠维修工程立项;五是筹措资金3000元于春节期间走访慰问了困难群众。5月至今,“三送”工作点调整至小松镇丹溪村,积极争取到了小松街至丹溪村王柏坑等两条通组公路计3.3公里的项目,已督促配合早日动工;同时正在争取水陂修复项目一处及村卫生室项目。
招商引资工作有初步成果。已于6月初邀请台商到县实地考察,达成到县投资3000万元开设鞋厂的初步投资意向。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1、继续抓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做到政府出台的文件有件必审,有件必备。认真履行依法行政工作的事前监督职能,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做到合法、合规和符合上级政策措施,又能结合本县的实际做到科学、具体、可操作性强,为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合法、准确的依据,为发展县域经济提供有利的法制依据。
2、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是否及时承接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2、是否重新进行流程再造;3、有关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对外公示;4、有关印章、书面凭证和格式文本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实施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6、是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制度;7、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8、行政审批案卷是否立卷归档、立卷归档是否规范等。
3、进一步做好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机制,积极探索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的新方法,使人民内部矛盾得以和谐解决,使行政层级监督得到有利的强化,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得以加强,进一步提升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准。
[关键词]输变电工程 建设 民事协调 管理
中图分类号:U66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4-0267-01
1、电网建设的目的
电网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命线,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对城市建设的战略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当前扩内需、保增长的经济形势下,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电力企业勇担社会责任,践行“大项目落户到哪里,电力就服务到哪里”承诺的具体体现。
随着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和城乡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提高供电能力势在必行。输变电工程建设,可有效解决地方供电电源不足的问题,使电网结构更趋合理、更加健康、更加可靠,对于坚强地区电网,提高供电能力,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有着重要的作用。
2、电网工程民事协调必要性
随着电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因电网建设产生的施工冲突、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从事电网建设的各单位普遍感到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复杂,各项工作举步维艰,如何做好工作协调和相关的工作,一直是电网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电网建设涉及到规划、城建、国土、交通、铁路、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无论是在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还是在配网技术改造、大修,甚至包括农村低压线路改造等,电网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受阻现象,电网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已经成为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充分做好工程协调工作,有效避免和化解矛盾与纠纷,营造良好的电网建设环境,对于确保供电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巧用“四则运算”法则
3.1 “加”大与政府部门沟通和电力政策宣传
针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特点和需求,综合分析面临的形势,探索解决或处理工程协调的关键点和难点,提出协调工作方法、措施与步骤,最终实现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目标。一是供电部门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充分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将输变电工程建设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争取政府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以达到理想的支持程度和享受最大优惠政策。二是在工程建设前期,建设规划、土地征用、青苗赔付等方面,需协调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物价局等行政部门,程序复杂,任务繁重,必须通过高效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合力解决难点问题,按期达到开工条件;三是说透投资电网建设对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好处,争取政府、老百姓理解和支持,把政府、乡镇的“帮办”变成“主办”,把老百姓的“误解”变“理解”。
3.2 “减”少工程理赔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对于工程发生的各类赔付,必须核细、核实、到位,达到准确率100%。电网建设中的理赔工作政策性强,各种利益关系都要摆平。?在赔偿中要克服盲目性、随意性;坚持统一的标准。不能因为工作好做就少给点,工作不好做就变通处理点。这样势必要造成互相攀比,恶性循环,不仅提高了赔偿额度,而且还增加了理赔难度。?为此,协调人员在充分掌握国家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细心周到的做好政策宣传、面积丈量和赔付测算工作。把国家的赔付政策、工程项目的环评报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印制成宣传册,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宣传,让群众明白一个道理:电力是经济发展的命脉,搞好电力建设,群众是最大的受益者;同时,尽量考虑群众利益,转变自身观念,对于跨越经济林、特色种植植物的电力线路,尽可能的改变线路路径或采用绝缘线,也可对树木终生高度进行测算,适当加高杆塔,以减少树木清理数量,确保群众利益。其他农作物、构筑物,按政策标准准确赔付,取信于民。
3.3 “乘”借典型效应,建立农村电气化成功示范点
树立典型,建立农村电气化成功示范点。为了取得农民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电网建设,进行农村电气化示范村、示范点建设。紧紧围绕“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全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先进、管理日趋规范的农村电网新格局。彻底解决农村“低电压”“卡脖子”等问题,满足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用电需要,同时也促进了现代农业电气化建设的步伐。让地方政府及农民意识到“支持电网建设就是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3.4 消“除”电网建设中的突发事件和负面影响
通过外部司法途径处理不能内部解决的突发事件。输变电工程建设,免不了发生个别人因不满赔偿数额而起争端,甚至阻挠施工的突发事件。有效地将该类事件平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事件扩大和越级上访,防止造成新闻风险。对协调未果的突发事件,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协调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解决。为了避免走法律手续周期长的困难,由公司授权当地供电所,提请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对争议事件进行现场落实,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出价格认证结论。公司以物价部门做出的价格认证为依据,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
规避新闻风险。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供电企业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度越来越高,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新闻风险对公司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形象,及时公开每个工程项目的环评报告,消除公众对环境方面的疑虑,同时大力宣传工程建设对于提高电网供电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在赔付过程中、赔付后等各个环节,加强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走访与沟通,多方了解他们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及时解决,从而避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
【关键词】财税政策企业创新江西省
【中图分类号】F812
一、引言与相关文献回顾
在目前经济新常态下,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是“双创”战略实施的重要方面,而财税政策在激励企业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江西省作为中部欠发达省份,其目标定位是在中部地区率先打造创新型省份。2016年3月江西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场推进会,为江西省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道路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对于江西省创新型企业来说是一大机遇。
纵观国外文献,主要基于创新结果公共性理论、创新效应外部性理论以及创新过程风险性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财税政策企业的技术创新。Hall(2005)等主要基于创新效应外部性理论,认为知识和积累过程即自主创新成果会出现外部性或知识外溢,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国内学者从中国实情出发,主要是将这三种理论进行了综合考虑。匡小平、肖建华(2007)关于外商投资、研发投入、所得税、流转税影响自主创新的实证结果表明,所得税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研发开支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但流转税的效果欠佳。苗秀杰(2015)通过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对科技型企业采取的相关财税政策,结合我国实际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议适当减少政府对金融市场干预、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倾斜政府采购、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一些学者还针对我国某些细分地区激励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进行了研究,薛刚(2012)、王海京(2013)、王志军(2014)、徐毅然(2014)、陈晓(2015)、戚啸艳(2015)、胡素华(2015)、兰飞,李杨子(2015)分别对辽宁省、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中西部城市、中部六省、绍兴市、湖南省、西部城市、武汉市的激励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绩效进行了研究。
二、江西省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分析
(一)研发投入状况
研发投入规模将直接影响到地区及企业的研发能力。本文按照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地区分别选取了山东省、广东省、安徽省、四川省与江西省进行横向比较。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的各地区研发(R&D)经费情况,从江西省情况来看,R&D经费投入绝对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4年江西省R&D经费支出只有153.1亿元。在R&D经费投入强度上,江西省政府对于研发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够,0.97%的投入比例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甚至也低于西部省份的四川省。比较发现江西省与东部地区发达省份存在较大差距,江西省在财税政策工具使用上仍有较大的空间。
(二)研发活动及产出状况
企业的创新研发活动的活跃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创新能力,进一步分析江西省科技活动及产出情况发现,江西省研究开发机构R&D研发人员数量偏少,占全体从业人员的比例低,相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4个百分点,与发达省份的差距较大。同时在专利转让收入与数量等方面江西省排名相对靠后,由此反应出江西省在科技投入上的投入产出效率不高。政府采取财税政策的目标是促使企业产生自身激励技术创新机制,从江西省的现状来看,江西省的企业离产生自身激励机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新技术开发与引进状况
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及改造情况可以直接反应出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情况。通过对江西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引进情况与其他省份进行横向比较发现,江西省企业在新产品开发项目、引进新技术经费支出和技术改造经费支出等项目上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沿海发达省份广东省和山东省差距较大。综合来看,江西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自主创新上投入不足,引进国外新技术只是技术创新发展的一个阶段,重点还是在于打造自身激励技术创新机制。而目前江西省企业还处于引进外来技术阶段,自身的技术创新还需要政府采取财税政策予以扶持。
三、江西省企业创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面对比分析江西省企业科技创新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对江西省现行创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这对于后续的改进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研发资金短缺
企业的研发资金投入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前提,只有资金上对于创新活动予以保障,企业的创新活动才可能顺利进行。这从技术创新前提――R&D的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即R&D投入强度)也可以得到证实。根据《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江西省R&D活动经费支出额占GDP的比例为0.97%,比我国的南部广东、西部四川、东部山东省分别低了1.40、0.60和1.22个百分点。企业的技术创新由于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和外部性,技术创新的回报率不确定与产权制度不完善削弱了企业的自主创新的动力。这时企业的R&D经费支出需要政府大力推进并加以引导,而江西省在财政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规模上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企业研发人才缺乏,“产学研”脱节现象严重
企业研发活动离不开研发人才的智力支持,研发团队的建设对于企业的研发能力提升意义重大。江西省的劳动力资源与周边的省份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的数据显示,江西省的高校数为95所,低于湖北的123所和湖南的124所。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4》显示,江西省从事R&D研发活动的人员比例较低,比全国平均水平低出1.4%,江西省企业内部研发人才匮乏,技术创新活动缺乏智力支持。企业只有充分了解市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有助于实现技术创新成果迅速商业化。根据《江西省统计年鉴2015》显示2014年全省高等院校共立项课题数9 323项,投入经费119 358万元,支出经费100 478万元。全省专利申请书9 007件,其中发明专利3 707件,发明专利申请占全部专利申请的41.15%,全省获得专利授权1 047件,其中发明专利425件,占40.59%。但是工业企业完成新产品产值1 839.47亿元,比广东省8 483.48亿元相差很大;全年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1 811.69亿元,是广东省的21.8%。同时企业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的信息掌握的很少,研究的科技成果信息并没有及时地传送给企业,“产学研”的严重脱钩造成了科研成果商业率低,研发投入产出转化率低的现象。
(三)相关政策法规尚未完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需改进
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不仅需要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基础设施和软环境的保障也尤为重要。江西省作为欠发达省份,在基础设施和软环境上也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尤其是在产权保护,技术创新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上存在欠缺。以江西省的省会城市南昌市为例,南昌市的交通状况也不很乐观。尽管近年来南昌市地铁的开通和运营,但是交通拥挤依旧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同时相关的研究机构的设置也不是很完善,典型的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形成高新技术集群效应。各个创新性企业之间联系较少,阻碍了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进一步发展。江西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软环境都需要政策的积极引导。
四、破解江西省企业创新难题的财税政策分析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实情,本文对促进江西省企业技术创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保证研发资金充足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政府为了确保企业研发资金的充裕,每年不仅直接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激励企业的研发活动,还成立风险投资基金,帮助企业获得足够的研发资金。日本政府则是更多的以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方式加大财政资金对于企业研发活动的资金投入。当前江西省财政用于支持企业研发资金投入规模仍然偏低,应该加大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以提高R&D的投入强度,同时在财政投融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创新型企业,利用地方性的商业银行,尽可能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保证企业研发活动以及成果商业化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同时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成立风险投资基金,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此外,研发基金还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帮助其拓展融资渠道,对风险大、创新型及国际国家前沿的研究与开发用固定资产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二)激活人才管理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美国政府通过自主国内的大学与研究机构建立合作研发关系,通过财政投入和财政补贴将企业的创新活动与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融合起来,政府在其中起到催化剂的作用,促使“产学研”的结合。企业的研发活动核心在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面对我省大量人才流失的现状,政府必须积极采取优化人才结构,引进高端人才落户等措施。同时,建立和畅通政府与省内高校建立密切联系,面对市场培养人才,健全人才市场体系等措施。此外,改善科技人才的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使地区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政府应该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密切合作,将部分政府管理的科研院所推向市场,促使科研院所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技术创新开发研究。同时政府针对新技术的市场化商业化过程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为企业生产活动创造收益。
(三)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软环境,积极服务企业创新活动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创新型国家不仅针对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给予了财税政策的激励,同时在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江西省政府部门应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所配套的基础设施,通过打造绿色江西、生态江西等战略,提升江西省内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吸引高端研发人才落户江西,为本省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助力。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帮助本地企业了解市场需求,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从而发挥产业集聚效应,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活动提供方向。
(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江西省而言,通过建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专属执行机构,建立多层次的采购监督体系,能够确保政府的采购费用在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上的高效使用。与此同时,通过完善政府的采购制度,直接采购省内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助力实现企业技术产业化生产的完成。同时江西省针对创新型企业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从前期研发到成果商业转化等不同的阶段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研发费用在税收上予以一定程度的扣除,并在销售环节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主要参考文献:
[1]马海涛、许强.财税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及其启示[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4(4).
[2]曲顺兰、谢元涛.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选择[J],涉外税务.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