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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高回报的特点,这与风险投资追求高回报的特性是一致的。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科技企业的成熟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高效、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近三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采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方式支持企业创业,这与国外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做法是一致的。相对而言,国外风险投资资助中小企业研发与创新在方式、资金来源、外部环境上都优于我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一、我国财政阶段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现状

阶段参股是我国政府主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资助方式之一,是对少数具有创新内涵、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2009年4月,由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第一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目承担机构,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签约,使阶段参股方式得以正式实行。至此,阶段参股方式以引导基金为依托在我国运用开来,2009年融资规模为12.97亿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为1.5亿元。

但我国政府主导的股权投资方式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政府财政出资的引导基金部分占比较高,2009年引导基金出资额平均占募集金额的平均比例为11.6%,有的项目高达20%,引导示范作用不明显;其次,财政资金的投入基本属于无偿性质,并不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合理地获取经营收益,财政资金无法保值增值,不利于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支持的长期开展,也不利于培养企业的回报意识;最后,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IPO、股份转让、并购、破产清算多元化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在我国尚不能有效运行。

二、国外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资助中小企业创新的做法

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是一种向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是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最有效的支持方式之一,因此各国政府纷纷通过风险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与研发。

1、加拿大国有发展银行(BDC)的风险投资计划。加拿大国有发展银行是联邦政府全资的银行(皇家法人),由联邦工业部主管。该风险投资计划主要支持早期中小企业,投资设计原型和概念(R),以促进经济发展,安排劳动就业。在资金管理与使用方式上,一般BDC投资比例占30~60%,5~7年后退出;投资额度在100万加元以上,视企业情况可以滚动;企业上市后BDC股份不低于25%,BDC参加董事会,但根据不同案例决定是否做投资牵头人。

2、英国RVCF基金。英国RVCF基金是由英国贸工部小企业服务局(SBS)在英格兰九个区各扶持一个地区性风险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为2.8亿英镑:SBS出资8,000万英镑;欧洲投资基金出资6,000万英镑;将向私营机构投资者募集1.4亿英镑,占50%。RVCF基金主要面向小企业,为其及时有效地提供资金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九个区内竞标产生的合作伙伴,以有限合伙制形式成立;SBS对RVCF要求6%的固定回报,但在退出时,政府资金拥有优先权;在对外募集资金落实后,政府资金才能到位。

3、新加坡技术开发基金。该基金由新加坡国家科技署设立的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公司为处于萌芽期和种子期的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本,主要面向私人企业者和具有可观发展前景的技术型企业。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完全由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决策。

4、德国高技术小企业风险投资计划(BTU)和德国联合投资计划(BJTU)。这两个投资计划均是德国政府由国家银行(KFW)所属技术投资公司(TBG)作为投资主体,并负责具体运作实施的。BTU计划主要向拥有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提供资金,主要面向成立10年之内、雇员最多50名、年营业额低于1,000万马克的企业。政府最大投资额为300万马克,最长期限为10年;先决条件是其他投资者必须投资至少同样数额的股权资本;TBG的股权随时可以按30%的溢价卖出。BJTU计划也是由TBG直接作为风险投资进入小企业,以吸引其他投资,政府最大投资额为100万马克。3年内私人投资者有两种期权可以选择:将全部投资按40%折价卖给TBG;按25%的溢价收购TBG的股份。

5、法国种子基金。该基金资金来源如下:法国研技部投入20%基金资本,国内银行为25%,1/3以上必须是私人资本;国家投入的20%来自出售企业中国有成分回收的资金。法国种子基金主要面向国家科技成果推广署认定的企业,为创新企业提供启动资金。该基金是以招标方式对企业予以资助,投入的种子资金最长12年要退出,退出方式有:卖给其他基金、上市和大集团收购等。

6、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计划。该计划由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负责,立项后再由其他机构(包括一般商业机构)管理,管理费为项目投资的3%~4%;政府直接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一般为10年。该计划通过直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向处于发展早期的小企业提供权益性的风险资本,以促进研发成果的商业化。资金投入方式为股权投资;资金从项目开始赢利起回收,最长不超过10年;基金60%的资金必须在5年内投出。风险投资成功,政府投资和民间私人投资均应予以偿还,政府优先获得本金加定息(即联邦政府长阶段债券的年利率6.15%)及10%的利润,民间投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按80∶20的比例分享其余利润。

7、新西兰风险投资基金计划。该计划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独立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基金由政府的投资和私营部门的风险资本构成,并由私营部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该计划主要面向高技术创业企业,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进行投资,目的是鼓励更多企业走上全球化发展道路,培养一批风险创业人才,促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

8、瑞典ALMI基金。ALMI基金根据议会法案,由中央政府直接安排预算设立;一般存续周期为10~20年,期满后基金结束,评估其效果,再根据需要重新设立。ALMI基金面向早期发展阶段的企业,目的是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鼓励新企业产生。资金使用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最小贷款额度为5万瑞典克朗,最多可达现金投入的30%;ALMI国家投资公司与其他商业银行按1∶4比例捆绑投资。

综上所述,各国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以计划或者基金的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在运作方面各有特色:以北欧国家为主,较多地采用政府财政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新西兰等国则采用国家资金与银行金融机构和私人资本结合成立风险投资基金,政府不参加管理,主要委托于基金管理人;加拿大等国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特别是国家政策银行开办风险投资业务;另有德国等成立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运作形式虽然不同,但各国的支持方向和管理方式则大致相同,即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以新建企业、技术创新为主;政府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既体现政策导向又要求一定的收益。

三、国外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资助中小企业创新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与我国财政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状况比较,不难发现,国外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创新的资助给予我们如下启示:

1、资金来源广,方式多。国外的风险投资既有单一的政府财政资金,也有财政资金与银行和私人资本结合及国有政策银行等,方式多样,灵活多变。如欧盟建立的“政府导向型”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少量的种子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可以是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和个人投资者,政府只发挥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2、风险投资基金大多都按基金或风险投资的方式进行管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除体现政策的导向作用外,还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经营并合理地获取经营收益。如英国RVCF基金要求资本有6%的固定回报,德国风险投资计划要求其股份按溢价25%~30%出售,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计划要求投资成功后获得本金加定息及10%的利润,此类做法对企业有一定的鞭策作用,也有利于基金规模的壮大,能让更多本国的中小企业在创新研发中受益于财政资金的支持。

3、国外资本市场发达,风险投资能及时退出,而且方式多样。如,IPO、股份转让、收购、破产清算等,完善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为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撤出提供了多种选择,是风险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保障。因此,我国财政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同时,财政资金应要求一定的回报,以使其规模不断壮大;还应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并加强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建设,使其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1.河北金融学院;2.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四汝.政府激励科技企业融资新格局[J].中国科技投资,2006.4.

第2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自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及2011年8月财政部、发改委联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着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下,我国股权投资市场活跃度迅速提高,市场规模、行业竞争、业务范围等发生巨大变化。

截至上半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的VC/PE机构超过8000家,管理资本量超过4万亿元,市场规模较20年前实现了质的飞跃。由于参与者的进入和资金的累积,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升,投资压力和项目估值水平节节攀升。股权投资机构从小作坊到大资管,业务内涵和外延,投资范围和类别均有较大变化。老牌VC/PE机构的一批合伙人离职创业,由此诞生了一批新基金。中国股权投资正式进入2.0的世代。

有别于初期市场,2.0世代的股权投资面临的是经济结构与经济增长模式的“新常态”:投资占比下行,消费占比上行;制造业比重下降,而服务业逐渐成为支撑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消费升级、金融创新驱动、经济结构优化、体制转型、人口结构变化等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市场热点。新经济形势带来新的投资和消费模式,投资关注点由人口红利模式逐渐向生活消费升级模式转移。共享经济正从一个新鲜事物变成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未来将涌现更多投资机会。

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我国创投市场共发生投资1103起,较2014年同期的866起上升27.4%,环比上升4.9%;其中披露金额的983起投资交易共计涉及金额82.4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的69.93亿美元增长17.9%,环比下降16.6%;在披露案例的全部投资交易中,平均投资规模达838.79万美元。上半年,互联网投资成为行业热点,无论是案例数量还是投资规模,都遥遥领先于其他行业。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继续保持着较高的增长态势,一季度已达到761.6亿元,年内突破1000亿元已无悬念。有知名投资专家指出,未来,精细化的垂直服务、企业级市场、与旅游和娱乐相关的服务业结合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内容制造业等五大方面存在巨大潜力,有望成为千亿元级市场。

第3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优势及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私募基金所面临的发展机遇

1. 政策支持。证券市场不断深化改革,IPO再次开闸、新三板蓬勃发展、注册制度改革推进都为私募基金发展注入活力。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的公布让私募基金成为正规军,各种利好政策不断推出。另外,“一带一路”等国家改革措施不断推进,也为私募基金发展提供了机会。

2. 机遇需求。私募基金以间接融资、债务性融资为主的时代面临变化,房地产行业、矿产资源等行业风光不再,面临调整。银行资本要重回资本市场,可能迎来大发展时期。另外,由于无风险收益率下行,居民收入配置权益性资产的需求提升。而且,私募基金对解决当前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能够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二)私募基金所面临的威胁与竞争

1. 规模较小。近年来,国际私募基金市场发展速度很快,业绩令人瞩目,其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焦点。全世界的对冲基金数量有92%在美国、7%在欧洲,只有1%左右的数量存在于亚洲和世界其他剩余地区,美国是对冲基金的主要控制地。相比之下,我国私募基金规模还很小,截止到2015年4月15日,我国私募基金达到2.8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0.5%,而世界平均水平为5%,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私募基金占GDP的比重更是高达6%。

2. 基础薄弱。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基础比较薄弱,在协会登记的10098家管理机构当中,管理规模50亿以上的仅有105家,管理规模为0的是5733家。

3. 竞争压力大。私募基金生存的重要条件是资金来源稳定。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基金经理与资金方特殊的私人关系维系。如果没有客户的资金,私募基金则名存实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我国的私募基金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国际对冲基金的经验和技术,发展稳定的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技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较为活跃的也是一些国外机构。2005年以来,PE领域不断曝出重大的投资案例, 其特点是国际著名PE机构与国内金融巨头联姻且投资规模非常大。如国际著名的PE机构参与了中行、建行等商业银行的引资工作;凯雷投资集团对太平洋人寿投资4亿美元,并获得太保人寿24.98%的股权,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大的PE交易;美国高盛控股双汇集团70%的股份;日本软银向阿里巴巴注入资金2000万美元,助推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从中获取34.4%的股份。

4. 专业人才不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人力资源、知识资本和货币资本高度结合的产物,人力资本的获取是其有效运作的前提。管理运营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为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业,高水平的管理机构、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至关重要。在我国,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刚刚起步,缺乏充分实践,因此具有现代意识、真正懂得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专家极少。另外,具有战略眼光且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风险企业家的缺乏也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5. 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少数私募基金在《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上不到位,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自律检查规则(试行)》。具体表现在:一是个别机构未执行发售产品备案制;二是个别机构未执行私募基金募集人不超过200人的规定;三是个别机构未执行私募基金不准对外宣传的规定;四是个别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售产品;五是个别机构产品发售期超过规定期限;六是个别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规定报告高管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七是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约定收益为合伙人办理退伙;八是个别私募基金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九是个别机构在资产管理合同未成立生效的情况下,下达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指令,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完成备案后资产管理合同才能成立生效的规定。

二、加快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建立引导投资基金

为加快私募基金的发展,我国在财政资金与私募基金的合作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建立了产业引导基金,对引导私募基金加大创新、养老等产业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利用财政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并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项用于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投资建设,丰富和完善投融资渠道。通过放大杠杆比来刺激经济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水利等基础设施、养老等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增加项目融资信誉,为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持续的投融资服务。

(二)积极拓宽私募基金资金来源

为适应当前我国由债权经济向股权经济转变的需要,加快私募基金发展,建议开放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捐赠基金、商业银行资金、财政资金,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包括政府、银行、企业、社保、保险及个人和家庭资金在内的多元化私募基金体系,有效拓宽私募基金来源渠道,切实改变银行资金“一股独大”的局面,有效发挥私募基金对当前经济,特别是中小微及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培养

私募基金管理人才直接关系基金回报率的高低,只有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才能带来高收益。为此,一是在鼓励国内更多的企业家和金融界人才加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同时,积极引进在海外私募股权基金从事过股权管理的人才,传授先进的管理经验,打造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二是选派国内优秀人才到欧美等私募基金发达国家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三是加强与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软银、黑石等世界著名投资银行、私募基金的沟通交流,建立定期交流和培训机制,学习其先进的投资和管理经验,不断缩小差距。四是强化高管人员培训。建议由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牵头,组织国内实力强、经验丰富的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对国内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进行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容培训,切实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当前私募基金发展的需要。

(四)着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私募基金管理是一种专家理财信用契约,加强私募基金管理者的信托责任制理念至关重要。为此,建议尽快建立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明确诚信管理职责、管理目标、管理内容,严格管理制度,加大违规责任处罚,切实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意识,防范道德风险。

(五)切实增强合规风险防控意识

各私募基金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职能部门,明确风控措施,切实发挥自身风控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职能,坚决纠正和杜绝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增强合规风险防控意识。

第4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担保债券;参与式证券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104-05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政府就采取了由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方式,来培育创业投资市场,以解决我国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但实践证明,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效率低、示范效应小。在经过十五年的发展后,到2000年底我国国内活跃的创业投资机构仍只有206家,创业投资资本总量436.7亿元,而其中政府直接投入的资金占到了34.6%(王松奇等,2002)。这种资金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2002年1月,中关村管委会率先转变观念,设立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当地中小科技企业,帮助企业获得创业投资。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由此各地政府开始纷纷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吸引社会资本向当地中小科技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到2008年年底,由各地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约25家,引导基金总规模达150亿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在1亿元到20亿元之间,其中由地方政府独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多为5亿元人民币,在资金运作上则主要采取了参股子基金和共同投资两种方式。相对于当前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地方政府以5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规模参股多个子基金来吸引社会资本就显得引导力度略有不足。如何提高政策性资金对民间创业投资的引导力度,促进民间资本流入当地中小科技企业,这是当前地方政府在设立或规范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应思考的一个问题。根据2008年10月18日颁布的、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后面简称《指导意见》),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1)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2)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3)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4)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因此,以扩大引导基金资金规模的方式来提高引导力度将受到地方财政资金规模的限制。但对于《指导意见》提出的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三种运作模式,我国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目前仅采用了参股与跟进投资模式,对于融资担保模式却没有进行尝试。融资担保模式能否成为我国地方政府解决地方财政资金有限与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缺口巨大的矛盾,这需要人们从可能性与可行性两个角度进行论证。因此,本文在分析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融资担保模式的具体做法和成效后,考察了我国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与尚存问题。

二、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与成效

(一)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融资担保模式的具体实施

1958年美国国会出台《小企业投资法》,通过政府向私人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私人投资者向创业投资供求不均衡的项目提供股本资金和长期信贷资金,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SBIC计划的具体实施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负责。

在1986年以前,小企业管理局采取了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优惠贷款的直接出资方式。由于贷款融资的偿还性与股权投资的长期性不匹配,许多SBIC为偿还贷款而不得不在低的甚至是负的投资回报率时提前兑现投资,从而陷入经营困境(苏启林,2004)。1977年到1984年间约有70家小企业投资公司被清算,清算金额达2亿多美元,严重侵蚀了美国的财政资金。1985年,美国政府停止了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直接资金支持,开始采用提供债券融资担保的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从事股权投资。最初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SBIC发行还款期为lO年的债券。这些债券在前5年不允许变现,后5年由SBIC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利率为10年期国债利率加上1.75%到2.25%的升水,债券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金。小企业管理局则在其提供担保的5年托管期内,每年收取担保额度1%的担保费。由于债券长期利率固定且不允许提前兑现,在20世纪80后代末市场利率狂降时,小企业投资公司因高成本和投资收益的不对称而进入了历史上最糟糕的阶段,1986年到1994年间有145家SBIC进入清算,清算金额达6.32亿美元。

目前,小企业管理局采取了债务担保融资和股权担保融资两种模式,充分吸取了历史教训经验。债务担保融资沿袭了1985年创设的担保债券的做法,并由小企业管理局于1994年对担保债券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允许债券随时可以兑现,但在最初的5年内兑现要缴纳罚金,第一年罚金为5%,其后每年下降1%,第六年起不需要缴纳罚金。SBIC的私人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上升到500万美元,运用担保债券杠杆融资额度不能超过私人资本的3倍。股权担保融资创设于1995年,采取了参与型证券方式,由SBA以有限合伙人股份、优先股和根据盈利支付债券三种形式购买或担保SBIC发行的参与式证券,使SBIC获得最高2倍于私人缴付资金的杠杆资金。除要求发行参与式证券的SBIC私人资本注册额最低为i000万美元外,其他规定多与担保债券类似,但SBIC必须最迟在15年内以相当于包括其初始发行价格和累积优先支付在内的金额赎回SBA持有的参与式证券。在累积盈利前,SBIC可延迟对SBA的优先支付,直到其累积获取利润。在利润分配上,SBIC和SBA的具体分割比率按照私人资本杠杆的比例(参与证券总值/私人资本)确定,SBA分享SBIC约10%的净利润。两种融资担保模式的具体规定见表2-1。

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小企业管理局(SBA)采取了集体管理原则,在设置投资部门专门负责SBIC计划的具体实施时,由执行行政办公室下的项目发展部负责对SBIC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尽职

调查,注册和项目标准办公室负责SBIC的注册,SBIC运营办公室负责对注册SBIC的投资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向其提供杠杆资金;对产生问题的SBIC则交由清算办公室处理。依据《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个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办SBIC,但其私人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0万美元;管理人员必须拥有至少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在投资对象、投资方式及组织结构等方面,SBIC受《SBIC法》约束,如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投资,不能只从事贷款投资或债券投资,不能对小企业实施直接控制,对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的偿还期限至少5年,未经许可不能随意变动SBIC的控制权或10%以上的股权。当SBIC出现违约或有破产、不能维持最低管理费用、资本或流动性损失超过规定等行为发生时,小企业管理局有权禁止其从事其他投资,并将它移交清算部门和回购其发行的政府担保的债券;或在还清所有已到期杠杆资金前,禁止任何分配行为。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融资担保管理模式见图2-1。

(二)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成效

担保债券及参与型证券的产生,扩大了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使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快速增长。根据小企业管理局的统计,1994年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为29.3亿美元,1996年则增长了近一倍,达45.2亿美元,2000年更进一步扩大到104.1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末,SBA管理的在外杠杆资金98亿美元,370家私人权益合伙企业,向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提供了约94亿美元的资金支持。由于SBIC获得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创业企业的主导投资形式也由债权方式转向了股权方式,1981年SBIC的股权投资为37.6%,1996年则达到了58.9%,1997年超过了60%,1999年更是超过了70%。在SBIC的对外投资中,60%左右的资金投入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小企业,投资行业则广泛分布在农林渔业、采矿、建筑、制造、通讯运输、批发业、零售业、金融保险房地产、服务业等领域。

自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SBA为担保债券和参与式证券两个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约为8530万美元,其中2310万美元被SBIC及SBIC申请者交纳的审查与注册费抵消。受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这两种融资模式未能实现盈亏平衡,但资金运用效果并不差强人意。

1.担保债券的运用效果

在1992年9月30日到2004年9月30日期间,SBA向SBIC发行的28.4亿美元的担保债券提供了担保,由于发行债券的SBIC违约等原因及资金损失情况赎回的债券达1.8亿美元,占已发行担保债券的7%。对违约担保债券提供了7700万债务补偿,成本略低于当初预期。2001年前注册并已发行担保债券的SBIC约有27.7%因经营问题被转交清算部门或已发生了超过50%的资本损失;2002年美国国会取消了对SBIC项目的财政拨款,但历年累积为担保债券项目积累了较高的正现金流。2003年到2004年间虽然也产生了负的净现金流,但仅2-2%的担保债券基金因偿付问题被移交清算部门。各年的现金流入与流出情况如表2-2。

2.参与式证券的运用效果

根据SBIC的统计信息,1994年到2004年间,SBIC项目为112.5亿美元的参与式证券提供了担保,并因此取得了27亿美元的投资收益,成本略高于当初设想。因发行证券的SBIC违约等原因赎回参与证券11亿美元,占担保的发行在外的参与证券的18%。归纳参与式证券的运用效果,主要有以下三点:

(1)提高了私人资本的投资收益

根据SBA的调查结果,受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2004年9月30日SBA估计其所担保或优先支付的每1美元参与式证券价值为78美分,而私人投资者为其投入的每1美元获得了1.3美元的收益。在这十年间,SBA对其所担保的每1美元参与证券已经以担保费或投资收益的形式获得了28美分的收益,即担保收益比率(担保及投资收入/担保额度)为28%,私人投资者则对每投入的1美元资本已获得了0.69的投资收益。在1994年到1998年创业投资发展的期,SBA的担保收益比率也仅为50%,而私人投资者则取得了1.9倍于其投入资本的收益。

(2)投资收益受道德风险影响

由于利润分配严重偏向于私人投资者,且利润在偿还杠杆资金之前进行分配,这就加大了SBA承担的道德风险。如在1994年到1998年间那些获得了投资收益数倍于投入资本的私人投资者中有超过75%的人没有全额偿还他们所欠SBA的杠杆债务。SBA担保的49家参与式SBIC共提供了2.8亿美元的净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相关损失),其中50%是来自于4家SBIC,有37家SBIC提供的利润不到25%(见图2-2)。

(3)受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影响严重,参与证券资本损失惨重

见表2-3。

三、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与政策建议

(一)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

由以上对美国融资担保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将对提高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控制投资风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首先,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可以提高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增加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供给。在参股子基金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需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受引导基金自身的资本规模限制,放大流入政府扶持园区的民间资本倍数有限。如中关村管委会引导基金在过去六年中投入资金5328万元,带动合作机构投资额为22448万元,放大倍数为4.2倍。而融资担保模式不需要直接占用引导基金的资金,这样引导基金就能够为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使流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创业资本以更大的倍数扩张。如美国SBIC项目自1994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到2002年止财政共拨款2.285亿美元,并自2002年开始财政不再对SBIC项目投入资金。但仅在2002财年,SBA就批准了313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申请,引入私人直接投资61.66亿美元,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债务资金82.791亿美元,使当年可用于小企业投资的资金高达144.451亿美元,是累计财政拨款总额的63.22倍。

其次,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引导基金的资金为无成本资金,因此个别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完成出资后迟迟不进行项目投资,导致资金闲置。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创业

投资企业对引导基金提供的债务担保承诺要支付承诺费,对已发生的担保债务要支付利息、担保费及管理年费等成本,这就会迫使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重视投资项目的选择及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从而提高引导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再次,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可以降低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解决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严重不匹配问题。在目前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为吸引参与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采取了较强的让利政策,在承担高的股权投资风险的同时只分享相当于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回报率。这种低回报率与高风险的严重不匹配不利于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引导基金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仅在创业投资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付担保债务时才出资代为偿付。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使引导基金能够优先处置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在创业投资企业发生违约偿付之前收取的承诺费、担保费等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了代为偿付担保债务所发生的损失。

最后,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可以解决部分政策性引导基金目前的资本规模偏小问题,实现引导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如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当初设计的总规模为5亿元,到2008年末时已累计投入了3.75亿元,但园区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在单个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下,这些资金如果还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的话,将远不能实现引入民间资本解决园区内科技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目标。但在融资担保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可以在不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极大地扩大引入资本的倍数,这些资金作为提供融资担保的保证,就能满足引导基金持续运行的要求,并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的具体建议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欠发达,地方政策性引导基金难以普遍采取提供债券融资担保方式来引导民间资本。而现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使地方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没有取得政策突破之前不得向创业投资机构直接提供贷款融资担保供其股权投资。根据我国的情况,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时应该积极创新,与创业投资机构、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直接向创业投资机构的拟投资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为增强该融资担保模式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可设计政策性引导基金担保的贷款允许创业投资机构在代偿本息后接管对创业企业的债权,并赋予创业投资机构选择将接管的贷款转换为持股权的权利。由此既避开了《贷款通则》对贷款用途的限制,又提升了民间创业投资机构对拟扶持企业的投资能力。在具体操作上应重点注意以下两个环节。

1.担保贷款发放给创业企业,但由创业投资机构代为偿付本息并在本息偿付完毕后转换为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持股权。

直接向创业企业发放贷款是为了规避《贷款通则》对贷款用于股权投资的限制。但为了吸引民间资本向政策鼓励发展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且允许创业投资机构代为偿付本息并在贷款到期后持有创业企业一定比重的股权。这一做法在实质上向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提高了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往往是经过创业投资机构审慎调查与精心挑选的,向其提供担保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引导基金的风险。

2.引导基金有权监督创业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对创业企业资产收益处置决策进行表决。

引导基金作为创业企业贷款的担保人,在创业投资机构没有代付本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对银行贷款本息的支付义务。为了防止贷款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引导基金有权检查监督创业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对创业企业的资产收益处置决策进行表决。在创业投资机构不代偿本息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有权处置创业企业的资产以收回贷款。为了防止创业投资机构转嫁风险,可规定在担保贷款未完全兑现之前,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从创业企业中撤资;只有在偿付了当期应付利息之后,创业投资机构才可以从创业企业中取得相关红利。

参考文献:

第5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基础设施 BT 产业投资基金 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172-02

中国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国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加,由政府主导、以财政支持、以银行信贷为主的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已面临日益严峻的压力和挑战,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BT、BOT、产业投资基金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出现并不断衍生创新,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提供了新方向和新思路。

一、BT建设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1.BT建设模式特征。近年来BT建设模式愈发广泛地应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例如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工程、深圳地铁五号线工程、佛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BT建设模式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BT项目发起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并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由该投资人根据招投标要求组建项目公司承担投资、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后移交并向BT项目发起人分期收回对价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每个项目中BT建设模式具体运作不尽相同,但它们具备一些共同优点和特征。一是有效缓解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财政压力;二是市场化运作方式有助于提升建设效率;三是合同法律关系复杂,考验业主协调能力。

2.BT模式潜在投资建设风险。由于BT建设模式下项目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建设和资金回收时间较长等特点,致使项目运作过程中带有一定的经济技术风险。众多专家和学者对BT建设模式风险识别分类和风险防范做出系列专题研究,周磊和周正康对BT建设模式项目运营中风险进行了分析,按照风险分摊原则提出了预防和控制措施{1}。王耀辉和马荣国在构建BT项目融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模糊综合评价分析模型法以衡量BT项目融资风险。{2}

作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BT+产业基金模式的发起人,基于BT项目发起人或业主的视角更为关注BT项目投资人的投资能力和工程管理能力风险。在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仅仅依靠BT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难以保障项目如期建设的巨额资金投入,BT项目投资人往往通过银行贷款等再融资推进项目建设,项目投资人的再融资能力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影响因素,融资能力不足不仅会导致项目投资人资金链紧张,甚至会导致BT建设项目搁置并抑制项目公益性社会效益的发挥。在项目管理能力方面,虽然BT项目业主的投融资和施工建设工作转移至BT项目投资人,但为了防止BT模式下项目投资人及其他参与单位在建设中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还必须对项目建设实施严格的流程监管,以防范工程质量领域风险。正是鉴于BT建设项目投资人存在的上述风险点,在杭州湾新区项目招投标设计时业主方创新性提出引入产业投资基金,在拓宽建设资金来源的同时,利用产业基金的专业性以防范BT建设项目投资人引发的风险。

二、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参与BT建设的必要性

(一)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概况及国内外运行经验

产业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的有机融合体,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与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经营相融合的一种资本运营模式和金融制度创新。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实现吸纳和集聚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引导民资进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并通过股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20世纪70年代起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探索发展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进一步降低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效益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积极尝试和探索产业基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2009年光大控股与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共同组建光大麦格理基础设施产业基金,2012年3月全国工商联发起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借助基金平台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二)杭州湾新区BT+产业投资基金模式构建

1.杭州湾模式发起设立背景。

(1)最大限度破解工期约束。宁波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BT项目直接服务于上海大众汽车浙江宁波基地及其周边零部件配套企业,项目必须在上海大众汽车浙江宁波基地量产前投入使用。采用传统BT建设模式由于涉及到项目投资人向银行金融机构再融资需求,银行要进行BT项目公司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调查、审查、落实抵押担保等措施致使融资流程相对较长,难以在时效上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引入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项目公司资金来源有利于加快融资进程,满足项目建设的时间紧、任务重的要求。

(2)缓解财政时序错配压力。从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对比看,无论是全部基础设施投资、还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速度,都大大高于同期GDP的名义增长速度。{3}杭州湾新区亦不例外,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道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短期内新区财政面临着暂时性建设资金短缺,借助BT+产业投资基金的创新模式,合理疏导富庶的江浙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区财政资金需求与盈余的时间错配产生的财政紧张局面。

(3)突破传统银行债权融资压力。受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收紧影响,借助产业基金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产业基金的稳定经营,而且能够在银行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之间有效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突破了银监会清理和限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政策约束。BT+产业基金的创新模式秉承基金股权投资特性并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BT项目发起人、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均无需提供任何融资抵押担保措施,亦无需杭州湾新区提供财政兜底承诺。

2.杭州湾模式运营结构设计。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BT+产业基金模式中基金总规模35亿元,第一阶段总认缴出资额8.3亿元,首期认缴出资1.6亿元,产业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发起设立并构建项目资金池。BT项目发起人按照基金规模20%的比例出资,BT项目发起人发起并参与产业基金运作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保持政府必要的调控能力。其余绝大部分资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由江浙地区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出资,并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执行合伙人负责基金运作管理。

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投资并控股BT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向银行申请市场化再融资进一步放大财务杠杆。通过BT+产业基金的创新模式优化设计可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信用额度超额投放,突破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限制并有效降低信用风险。BT项目发起人以项目业主和产业基金投资人的双重身份全流程参与项目建设,有效强化项目资金运用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模式的创新与特色

1.开放滚动的产业基金设立模式。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银行项目贷款的贷款额度固定、贷款期限固定、资金使用固定,它以基金规模可滚动发展、投资方可中途增加、基金投向不局限于单个项目的多重滚动方式令人耳目一新。首先,基金可以视项目情况调整规模实施滚动发展,历经多个阶段分层次梯度发行募集,最终规模可达35亿元。其次,基金投资方可中途加入或退出,根据项目投资和资金募集情况各投资方可分阶段追加或减少对基金的出资额,各投资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时间参与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再次,基金不局限于单个项目或特定项目,在投资期限内可参与杭州湾新区内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实现基金的多重滚动开发。

2.产业投资基金控股BT项目公司。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以集中投资绝对控股的投资策略区别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分散投资参股为主的投资范式,通过产业基金投资控股BT建设项目公司,能够避免作为小股东所承受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控制分配政策等风险。同时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稳定的基金运营管理能力,在同等竞争条件下通过创新模式使投资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以及更加市场化,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BT建设商务成本,并且杜绝政府直接投融资引发的财政资金运作效率不足及相关道德风险,

3.基金和BT项目同步双重管理。在传统BT模式的理念下,BT工程竣工移交给相关单位之前,BT项目承办人对BT工程具有绝对的控制权,BT项目发起人对项目的控制较弱。{4}杭州湾新区模式中项目业主以BT项目发起人和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双重身份参与整个项目全程运作,并具有项目设计、监理单位委托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另外,产业基金执行合伙人在管理基金的同时直接管理BT工程建设,完全的市场化机制在投资管理、概预算、项目管理、资金支付、工程技术方面发挥了第三方监管作用,弥补了传统BT模式单一监管的不足,使之有利于寻求项目成本、时间、资源和质量四要素的最优均衡。

4.借助民资拓展建设资金来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且需要专业管理,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进入这一领域门槛极高,普通投资者难以分享中国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高速增长带来的收益。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使广大闲散投资者能够通过基金渠道参与具有稳定和较好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并通过股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结合项目公司的再融资可实现财政资金10余倍的财务杠杆放大作用。通过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在疏导民间资本同时有效探索国资和民资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协同联合,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社会的公平分配。

四、杭州湾模式的继续探索及应用前景

1.拓展产业基金上市退出模式。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采用传统回购的退出方式,产业基金作为BT项目公司股东分享红利,退出方式较为狭窄,盈利模式简单。基础设施的投资一般很难在短期获得巨额回报,而必须通过长期的建设和专业的管理逐步实现投资回报。{5}本着长期持有并运营产业基金的角度考虑,为了满足投资者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在基金设立一段时间后将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本身上市而非建设项目上市,从而为基金投资者拓宽退出渠道并实现盈利机会,另一方面公开市场的开放性极大程度上拓展了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

2.BT回购成本的合理设置。BT项目回购价款和回购策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首先体现在项目发起人对BT项目的回购价格与BT项目实际造价间的差额部分,其次为项目发起人支付的BT投资期和建设期的利息费用。在BT项目的招标和商务谈判阶段,原则上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下浮一定比例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在业主给予项目投资人投资收益固定回报的利息费用时,应重点预测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年浮动趋势与宏观经济趋势, 并与投资方谈判商定。{6}

3.融资租赁继续盘活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融资方式,能够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拓宽承租人的融资渠道,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了又一新方向。对于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建成并回购的基础设施可以探索售后回租的方式,采用融资租赁能够盘活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有效释放政府前期投入的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固定资产的再投资。通过融资租赁放大政府的投资规模和投资乘数效应,将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7}

同比传统模式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仅在成本控制方面的比较优势已初现端倪,随着项目滚动开发基金二期、三期成本领先优势将得以进一步巩固。杭州湾模式推动了宁波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实现了政府、企业、银行、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多方受益、合作共赢的新局面,有利于形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高效运作和可持续来源,为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全新思路并具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现实意义。

注释:

{1}周磊,周正康.市政项目的BT融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4(9):108-109

{2}王耀辉,马荣国.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融资风险模糊评价[J].交通运输工程学报,2009(9):103-107

{3}刘勇.中国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债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4}陈湘生,容建华等.BT模式在深圳地铁5号线工程中的应用与创新[J].铁道建筑,2012(3):P135-138

{5}蔡志洲,何小峰.澳大利亚产业基金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导刊,2007(5):50-53

{6}严玲,赵华,杨苓刚.BT建设模式下回购总价的确定及控制策略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12):75-81

{7}谭向东.基础设施融资租赁(实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第6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此方案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意义重大。温州民营经济具有代表性――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民间资本量较大、民间金融较为活跃,此次改革试点有助于民间资本运作更加规范、透明,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有效过滤其内在的高风险。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清科研究中心刘碧薇认为,改革方案释放四方面积极信号:即鼓励温州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创新;打破垄断,降低银行业对民资的准入门槛;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加强监管、警示改革中的风险。对私募股权行业来说,刘碧薇认为,此方案中也提出“三大任务”:第一、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第二、鼓励个人参与境外直接投资;第三、积极培育发展地方金融市场。

刘碧薇认为,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有利于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她说,“在此次改革试点推进的过程中,温州市将利用民间资本的先发优势,提高民间资本参与股权投资的专业化程度。从政策上将吸引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温州,大力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设立,同时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将政府财政资金有效注入基金;并设立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事实上,在此之前,温州已经在股权投资领域进行一定探索。2011年7月,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壹号基金设立,该基金为首只政府参与引导、专注于温州地区股权投资的基金,注册名为温州红石天堂硅谷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温州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由温州市9家优秀集团企业联合投资,经市政府核准设立的一家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壹号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组建运行,对温州地区股权投资具有先行指导意义。

但风险也同时存在。刘碧薇说,“温州民间资本一向具有极强的逐利性,清科研究中心观察到温州投资人在参与私募股权时也具有高度自主性,拥有‘熟人投资文化’,即拥有自身的知根知底的熟人圈子来推介投资信息进行投资,并要求自身参与投资决策。目前温州的VC/PE机构中,多数除股权投资外,也从事民间借贷及担保等其他活动,专注性不高。在基金投资的过程中,也出现出资人要求在基金投委会中拥有决策权力,LP和GP权责混淆的情况,专业化运作不足。专注性、专业化缺失一定程度累积投资风险。

刘碧薇告诉记者,“私募股权作为一种高风险、高要求的另类投资,如何破解民营资本非专业化运作的风险,也成为改革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转型的过程中,建立以股权投资、兼并收购、投资银行、资本运营、投资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需在本地切实加大税收和政策优惠制度,吸引高端人才,同时采取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和外来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方式,帮助本地股权投资机构快速成长。”

她告诉记者,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有利于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亮点在于:“目前温州在海外有80多万侨民,温州具有个人境外直投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随着境外直投提上议程,拥有上万亿元可调动资金的温州民间资本将拥有‘走出去’的合法途径,进一步开拓实业投资空间。温州资本从轻工业等实体领域发展,完成了初步的资本积累,然而随着人民币升值、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企业平均毛利率不足10%。在这种情况下,试点推动个人资本经过绿色通道‘走出去’直接投资能够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有利于民间资本把握全球商机,在海外建立公司,从而减少中间环节与商圈接轨,也有助于国家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试点积累经验。”

同样,鼓励个人参与境外直接投资也蕴含着风险:“在经济处于低谷的情况下,国外资产价格较低,民间资本兼并收购品牌企业、研发机构能够帮助其拓展投资多元化。然而体量庞大的民间资本一旦出境,其真实流向很难得到有效监管,也会带来大量资金外流的风险。同时民间资本对投资机会的识别能力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对海外法律法规、金融产品了解的人才奇缺,投资选择不当也可能导致风险加剧,导致其重大损失。清科研究中心建议在自身投资理念并未成熟的情况下,借道私人银行业务、专业第三方理财业务,通过专业人士把关出海狩猎更为保险。”她说。

第7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不断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切实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以及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总体目标:推动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扶持一批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壮大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鼓励一批省外、境外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浙设立法人机构。到2012年末,力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社会资金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在我省企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明显提高,对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充分认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崛起,投资创业活跃,资金需求旺盛。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企业融资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银行间接融资占比过高;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融资难以合理引导和规范等结构性问题仍然突出。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能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是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资金的重要工具。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于我省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富于弹性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一)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联合或推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侧重投资回报稳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参与大型骨干企业的战略性并购重组,培育和扶持支柱产业。

(二)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后期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未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投向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

(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四)创业投资基金。推动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省内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暂时困难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所在地政府应给予相应支持。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及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的同时,也可引导和支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方向的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此外,鼓励引导我省企业引进省外、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搞好服务,并在核准手续、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积极培育和吸引股权投资管理高级专业人才。对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可由引进地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五、创造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规范管理。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负责。省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工商、证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研究制订并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对未纳入国家管理范围的成长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制订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省工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做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统一登记流程,规范机构名称。

(二)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杭州、宁波要将吸引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对引进的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优先纳入省级备案管理,优先入驻金融集聚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投资项目信息,推进项目合作。

第8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投融资机制;融资平台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3-0023-03

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把市域城镇化作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的四大战略之一,着力构建“一核一圈三群”。不断扎实推进城镇化建设。2012年,全省城镇化率首破50%达到51.18%,城镇居住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根据“纳瑟姆”曲线,城镇化水平达到30%而继续上升至70%的区间,是城镇化率上升最快的发展阶段,山西正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期。

一、当前城镇化主要任务和资金需求

山西省“十二五”规划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紧扣提速、提质主题,按照“一核一圈三群”布局,以太原都市区为核心、区域中心城市为节点、大县城和中心镇为基础,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化,形成城镇化与工业化、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快速发展的城镇化对资金需求提出很高要求。2013年,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生态建设将投资1000亿元,占全年固定资产投资1.1万亿元的9%,但如果考虑到城镇化涉及的部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所需资金将大大增加,初步估算将达到4700亿元左右,占固定资产投资的43%左右。

目前,城镇化建设融资的困难,一是投资主体多为政府融资平台,如各地政府成立的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日渐严格,2012年底国家四部委又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融资平台公司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融资渠道进一步受限。按照银行放贷标准和要求,很多融资平台公司吸贷已近饱和,负债水平偏高,无法吸收贷款。二是投融资主体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多数按项目单打一融资,未形成城镇化集约融资群,缺乏大型有实力的专业融资机构,通过开展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融资,资金的集约规模效应未有效发挥。三是产业融资和城镇化融资未能有效衔接,适合城镇化的金融产品相对缺乏等等。

二、开展城镇化融资的基本思路

一是要以资本为纽带,将产业联动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有机统一,资金投入方向不只是建新城,还要改旧城,更要发展新产业,通过产业融合互动促进城镇化。二是要以资本为纽带,正确定位政府与市场在城镇化中的角色,政府不大包大揽,投入微观项目,而是用科学的资金组织方式,“抛”出政府资金“引”来市场投入,让市场发挥基础的资源配置作用。三是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设立专业投融资公司。变分散化投资为集约化投资,变单一投入为撬动引导,变项目投资为股权投资,提高资金配置和项目建设双重效率。

按照上述思路,提出以下城镇化投融资创新建议:

一是以提高投融资效率和专业性为核心,支持“四化”同步。破解资金难题,要避免个案突破,应从机制创新人手,提高投融资效率,以资金流盘活各类资源,优化“四化”资源配置。二是以市场运作为基本原则,采取基于产业的资本合作新模式。政府应转变职能,变直接投入为撬动引导,避免出现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挤出效应。要更多发挥市场作用,以利益为纽带,基于产业互补发展规律,调动企业、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三是以整合组建城镇化专业融资主体群为抓手,通过成立专业的投融资平台,开展融资。

三、具体操作路径的设想

(一)创建城镇化专业融资主体群

整合组建四大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城镇化建设投资人职能。依据城镇化建设中各产业联动发展关系,分农业、工业、服务业和重点公共基建四类:

1 公共基建投资平台。负责具有公益性质的重大项目建设融资,解决城镇化建设中“建新城”和“改旧城”中的资金问题,如县乡公路、城市广场、群众文化设施、廉租公租房等。此类平台可以以各地政府背景的经建司为基础,整合类似功能的平台,适当时候可注入部分储备土地、财政资金等资源。

2 园区产业投资平台。负责城镇化过程中各类园区产业的投融资,以园区为节点,辐射带动城镇化进程。如高科技园区、高校园区、各类城郊新区等,侧重于扶持产业发展,以产业带动城镇化。此类平台可以有实力的园区大企业为主组建,发挥投融资、担保等功能,实际上是将园区的建设以此种方式交由企业市场运作。

3 农业开发投资平台。负责城镇化过程中农业产业投融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包括投资农业流转土地、特色产业支撑项目、农业生态项目等。此类平台可由政府引导资金、农业龙头企业按股份投资成立,也可由省属大企业集团成立专业农业开发投资公司,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同时实现城镇化推进。

4 服务产业投资平台。负责城镇化过程中第三产业的投融资,解决城镇化中“人”的城镇化问题,如农产品物流、金融组织投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等。此类平台以民间资本为主成立,对民营流通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特色产品开发等进行专业投资,也以这种方式在城镇化过程中实现民间资本的开放引导。

上述四类平台,也可根据全省城镇化重点城镇族群发展战略在不同区域成立,如太原都市区、大同都市区、百里汾河经济带、上党城镇群、介孝汾平灵城镇组群等。为有效控制风险,融资公司的层级不宜太低,应以省级和重点市级为主。

(二)融资主体资本金来源

一是整合各类城镇化财政资金,如我省发债收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收益、城镇化专项预算资金等,将财政资金作为股本投入新设立或重组设立的融资主体,将以往“撒胡椒面”的财政资金作为“稀缺宝贵”的资本金使用,用资本金吸引各类资金。

二是发掘基于产业的资本合作。各类产业企业可以借由四类融资平台,进行资本合作,这类资金可以作为融资平台的资本金。如吸引我省煤炭、钢铁、机械等大企业作为产业园区投资公司的大股东。行使园区建设、运营的管理权,将以往政府承担或变相承担的功能让渡给企业。将从企业“抽血”救济项目变为由企业主动成立血站进行项目运营。工业企业还可以利用资金优势,控股或入股农业产业投资公司,解决农业投资不足的问题。

三是以优先股+可转换股权债模式解决资本金。以优先股、可转债方式等吸引投资者。预留到期选择权条款。投资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阶段性持股,期满后可自由选择去留,即可以选择由融资公司回购股权、债权,也可优先成为真正的战略投资者。

四是装入一部分收益前景好的资源。政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将储备土地、矿产资源、特许项目等收益前景好的资源,或者现金流充分的企业划入融资平台,增加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

(三)融资模式与方式

1 不同成本资金配合使用。资本金到位后,可以利用成本较低的中长期信贷资金进行投入,也可考虑采用理财、信托、租赁融资等方式投入短期流动资金。充分借鉴利用农业开发银行城镇化开发模式,由银行贷款先行向拆搬迁户发放补偿金,再由土地出让收益归还。

2 积极利用债券票据市场。加强与开发性金融合作,推动发行城镇投资建设债券、市政建设债券,充分利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降低融资成本,发行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工具,尤其是资产支持票据。

3 积极吸引民营资本投入。将城镇化作为开放民间金融的良好契机,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投资,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市政、交通等领域。

4 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开发区域大、投资周期多的城镇化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可采用多期模式进行筹集资金,由融资主体成立子公司,面向海外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可以大幅度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资金周转率,杠杆作用更加明显。用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对园区等大型项目进行第一期开发建设,重点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化投资和居住环境,促进土地增值。一期项目开发完成后,将土地和营利性的基础设施打包做资产池进行融资。用来进行园区二期项目的开发。

5 建立引导基金开展股权融资。成立城镇化建设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金,开展股权融资。

6 适时引入战略投资者。融资主体业务运营后,积极引进社保基金、国际性投行基金。同时,与国内的大型企业等进行接洽,吸引其作为战略投资人。引入此类资金可以有效改善股权结构、建立现代化的多股东的完善的治理结构,以引进的社保基金、国际投行等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为下一步上市奠定基础。

7 实现资本市场上市。在控股建设的项目投入运营并初步发挥效益后,整合装入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的资产,聘请券商机构进行上市辅导,早日上市,将静态、低估值的资产变高流动性、高估值的上市公司股权,从资本市场融得更多的资金。

四、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

(一)土地确权流转

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是基本要素,没有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城镇化就无法实现。农地确权流转,激活农村三大生产要素,土地才能作为一项优质资源参与配置,增进农村经济活力和效率。需要成立农村土地确权、交易中心,完善要素交易市场。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政府和企业、国有和民营资本在城镇化融资、建设中要共担风险,否则民营资本没底气进入公共建设领域。金融服务中也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农业担保、小微担保、保险服务体系,弥补市场发育不足和缺陷,为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城镇化降低风险。

(三)支持民间准金融

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还要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其他正规和准金融体系,如村镇银行等,穿上“制服”,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

第9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从上世纪90年代在获得“全国先进班级标兵”殊荣的复旦国政系担任大班长,到成为复旦大学的青年骨干教师和干部;从2000年后参与复旦创投、上海创管等子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到2009年成为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第一批管理团队成员,再到2011年加入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民营母基金管理机构,盛世投资合伙人赵勇的生活可谓丰富多变。

直到现在,赵勇还清晰记得当初盛世投资CEO姜明明对他说过的一句话——“到目前为止,我们做FOF是不赚钱的,要靠这个赚大钱还不到时候。但除了赚钱,我们最终还要做FOF领域的布道者,现在先从先行者和实践者开始。”因为这个共同的梦想,赵勇毅然决定加入盛世投资。

赵勇有着坚定的信念,“目前市场化FOF这个事情还没有做到我们预想的结果,但我们一定会努力,也许需要5~10年整个行业才会遍地开花,结出硕果。我们一直在路上。”

一颗“不安分”的心

对于少部分“70后”大学生来说,应该有过这样一段不平凡的记忆: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几年里,北京大学大和复旦大学招收的本科新生,入学后要先到军校训练一年,然后再回课堂上课。“我正赶上最后一届,92复旦,国际政治系。”作为当年全国赫赫有名的标兵班级大班长,赵勇满是美好的回忆,“军训一年加大学四年的复旦岁月,是最美好的青春,至今仍是我魂牵梦绕的心灵家园。”

大学期间的经历,各人有各人的体会。对赵勇而言,军训是一种别样的经历,是他人生中不可多得的财富。“这是你过去和将来都不会经历的。”在赵勇的记忆里,每天天不亮起床,匆忙地洗脸刷牙、晨跑、站队列、练军体拳和刺杀操、学习枪械射击、给猪放哨、给土豆地站岗……这是太丰富的一年,因为太投入,他甚至没时间去想后面的大学校园生活要怎么开始。在那段时间,他体会到了生活的不确定性,也知道了在这样的过程中应当如何摸索着前进。也是从那个时候起,他有了一颗一直“不安分”的心。

赵勇坦陈,虽然自己追求自由,个人意志很强,但受军训潜移默化的影响,自己也有强烈的爱国心和集体主义意识,这对他现在的工作生活有很大的影响。“我从一支国资队伍中走出来后,能和市场化团队打成一片,多少也和军训经历有关。因为这段经历更能让人知道怎样在团队中发挥好自己的作用,懂得合作,协助好团队的核心。”如果时间倒流回当年,那时这位似乎极具优秀公务员潜质的大班长大概无论如何都不会想到,未来自己会与和本专业完全不对口的私募股权行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作为土生土长的上海人,赵勇毕业后选择了留校教书。他在复旦法学院、学工部、宣传部、校庆办和产业处多个部门都工作过,一待就是七年半。其间,学校领导曾安排他去杨浦区委挂职锻炼一年,但对于这个能转行做公务员的机会,赵勇却没有在意。“还是跟性格因素有关,我不喜欢现在就能基本看清几年以后自己的生活和职业发展的状态。我始终不太安分,喜欢挑战,喜欢变化和不确定的生活,从磨砺中锻造人生价值。”赵勇说。

2000年,上海创投跟复旦大学合作组建复旦创投,当时在产业处工作的赵勇有机会亲历了整个过程。也是在这时,“国际政治专业”和“私募股权行业”这两条看似永远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在赵勇的生命里有了交叉。

“不一定每一次转身都能成功,但每一次都是我自己做出的决定。选择挑战,也就选择了更开阔的生命。”2003年,正值而立之年的赵勇离开象牙塔,加盟了公司名称尚不为人熟知的上海创投。从2004年科教兴市重大项目,到2009年上海市政府引导基金项目,作为上海创投管理团队成员,赵勇一直奋战在一线。

跟上海创投结缘的近10年里,赵勇给自己培养出了很强的主动学习能力。借助上海创投这个学习平台,文科出身的他逐渐找到了对高科技项目的感觉,熟悉了投资项目的流程,了解了与投资相关的各类知识与信息。由此,他的专业能力得到很大提升。

在赵勇看来,想在这个行业里面成为长远的成功者,品格和性格很重要,学习能力也很重要,与此同时,经验的积累也不可或缺。尤其在中国VC/PE市场整体不成熟情况下,一定要怀着谦卑的心态,边干边学。

2011年,赵勇再次做出了让身边的人们大吃一惊的事——离开稳健的国有体制,进入完全民营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盛世投资”,出任合伙人并主管上海地区的引导基金业务。那里,有一片更加宽阔但波涛也更为汹涌的天地在等待他去开拓。“做VC/PE,各方面都要敢于冒险,这正好能对上我的性格。”赵勇说。

引导基金之隐忧

作为中国创业投资行业的第一批从业者,赵勇累积了十多年的风险投资领域实操经验。如今,他还身兼着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评审专家、教育部创业教育指导培训中心专家顾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库成员以及上海闵行区金融咨询专家等数项社会职务。

经过在上海创投近十年的历练,赵勇对政府引导基金也有非常深入的了解。作为中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对规范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引导民间资金参与设立主要从事中早期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引导地区产业升级起到了推动作用。

据赵勇介绍,目前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运营模式有三大特征:其一,引导基金都是由政府全部出资,挂在地方财政性投资公司、国资创司或者是财政厅局的名下;其二,由于引导基金具有“地方财政”性质,所以在进行“引导”前一般会提两种要求:一是要求基金注册在本地,二是约定所募资金投资于本地的比例;其三,引导基金投资较分散,其承诺的最高投资比例一般仅有20%~30%。

政府通过引导基金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初衷是,通过对基金的投资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本地区,为政府带来潜在的税收和支持当地创业企业的发展,另外,还希望通过基金吸引新项目到当地落户。但从实际运作看,目前中国不同地区的政府引导基金在运作的成熟度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区县级的引导基金普遍存在资金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三点:

首先,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大多是以政策引导和拉动地方GDP增长为导向,而不是以基金本身的盈利为目的。引导基金会要求被投资基金的注册和投资都落在本地,并对可投资行业做出诸多限制。由此造成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象的逆向淘汰特征,即通常只有募资极为困难的基金才愿意接受这样的非市场规则。

其次,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国资管理人常常对所投资基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进行干预,这也不符合其市场化的特性。赵勇认为:“政府的引导应该从资金的管理团队、项目的运营团队等几个方面共同引导,靠政府制度本身的做法吸引直投基金。但现在引导基金的发展陷入了一个怪圈——市场繁荣的时候,引导基金不受青睐;市场低迷的时候,很多投资早期项目的基金都去抢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政府的钱血本无归的机会更大。”

最后,优秀管理团队严重缺失。据了解,目前,全国真正运作中的政府引导基金有60多家,其中活跃的不到20家。一些地方引导基金想聘请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盟,但往往由于在激励机制层面缺乏政策依据而不得不作罢。

从组织形式上看,事业法人型引导基金想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没有太多的可能性;在公司法人型引导基金方面,现在有些地方已在实行参股激励方式,但与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对比,这些做法与一些现行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相符,所以仍只能限于地方性的尝试,要推到全国范围还有很大难度。

令赵勇担心的是,“全部由政府出资的政府引导基金,加上非市场化的管理,即从财政到国资的‘左手倒右手’的运作,将使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存在覆水难收的风险,同时这也会成为滋生寻租腐败等弊病的温床。”

政府引导基金应有两个目标,一个是引导创投企业投资中小企业,另一个是发挥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但目前后者却在某种程度上使引导基金沦为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工具,很多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目标就是简单的“用一个亿引十个亿过来”。

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是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鼓励合作的子基金投中早期或中小企业,否则就没有设立的必要,这也是引导基金与市场商业性基金目标的差异之所在。要解决引导基金与市场化运营的合作机构之间经营目标方面的矛盾,方法在于前者向后者让利。

“政府引导基金应该让利于民,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不是借引导之名,行政府、国资强强联手之实,与民争利,甚至形成新的不正当垄断。只有做到这一点,政府引导基金才能真正吸引和带动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身我国风险投资领域。”赵勇认为,在中国,私募股权行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不一定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政府的职责更多应该是培育市场,吸引更多社会出资人、市场化专业管理团队参与,“呼吁政府引导基金在募资、投资、管理方面越来越市场化,至少要让市场因素越来越多地参与进来。只有这样,最终才能取得中国中小企业遍地开花的结果。”

向市场化要出路

在与其他商业基金合作时,引导基金该如何让利?显然,首先必须投资成功才有利可让,因此各方合作组建的基金一定要能为投资人创造效益。如何才能创造效益?关键在于专业投资团队能否坚持按照最初制定的投资策略走下去。在赵勇看来,“让利于民的前提,是政府引导基金本身必须引入市场化基因。”

让利于民,是指当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运作产生利润时,政府只拿比较低的固定回报、或是以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收益率让民间资本收购政府出资的股权,也就是说,政府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按比例的分红或者是收益分配。有此前提,政府引导基金才有可能真正成为金融创新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者。

通过几年探索,一些引导基金的发展尝试已经印证了政府公共财政资金作用的有效性和基本定位的准确性,但同时也有还很多可以改进的空间,尤其是在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问题上。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引导基金对合作机构的激励约束,二是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本身的激励约束。前者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优秀的直投基金GP管理团队与引导基金合作,后者是为了确保引导基金自身的高效运作和管理。

目前,政府引导基金有三类管理模式:一是由原有的事业单位或者政府部门成立一个理事会进行管理;二是由当地国有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三是单独设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近些年,也出现了国有企业的管理团队和一些市场化的团队进行合作,逐步向区域性的资产管理包括科技资产整合方向发展的新动向。此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政府管理的引导基金四处寻找市场化专业投资顾问团队的现象比较普遍。

在两类母基金的经营使命方面,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存在一些体制性差异,所以在运营模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与其他一些投资方式相比,引导基金的收益回报低而且投资时间长,这种投资的价值更多地表现为公益性。但无论哪一种母基金,其经营过程都同样要求实现专业化,要求整个运行流程、决策机制、团队培养、人才建设等各环节具备规范眭、科学性、合理眭。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对两类母基金的要求并无太多差异。

有些业内人士非常不赞成在研究引导基金时,过分突出国有机构和民营机构的所有制背景并过多强调两者的这种所谓“对立”。他们认为,要实现此类机构的真正发展,就不应该从所有制背景方面加以区分,而是要看这个机构是否具备专业性,“专业性”应当成为双方共同的关键词。赵勇认为,一个GP不可能什么专业都熟悉,每个基金也有自己的主要投资方向和投资阶段,这样才能体现出GP的专业能力。

体制内机构拥有一些天然优势,如果能够将这些优势与市场机制和政府信用适当结合,就会进发出最大的活力。引导基金联接政府,动员组织的能力非常强,比如中海投资、重庆科技资产控股公司等,这些政府引导基金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在该领域内当地最大的投资公司,对政府能力、市场情况、企业信息都非常清楚。为了充分发挥这方面的特长,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把当地的投融资资源进行一些适当的梳理。

目前,政府引导基金基本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比如北京、上海、江浙等地,一旦设立起来,规模都在几十亿元。这类基金发展的一大趋势,是其管理团队会逐步分化,有一小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团队会朝着专业人民币母基金管理的方向发展。原因在于,一方面,很多地方行创司及其管理团队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改制;另Ty面,随着地方养老金和其他资产类型逐步进入市场,市场对专业管理团队的需求量会更大。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上述发展趋势会更加明显。预计未来几年会出现大约10个资产管理规模达50亿元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团队。

先行者的愿景

赵勇说:“做FOF从一开始就是很冒险的事。”当他在2011年加入盛世投资时,国内基本上还没有市场化的FOF管理机构,而超前就意味着冒险。即便是今天,在行业洗牌时期,合格的完全市场化的FOF依旧凤毛麟角,这一事业的发展可谓方兴未艾。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在规范募资方面,该文件明确指出,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FOF)的除外。

对此,赵勇认为,“备案管理制度的推行及门槛的提高,将使得中小型VC/PE机构募资变得越来越难。在此态势下,市场化操作的母基金就大有用武之地了。”“在中国,政府在私募股权行业的作用非常重要,现在整个行业的发展还在早期,也就是刚刚学会走路。此时,要与高科技企业发生进一步的关联,政府的引导作用必不可少,而我们主张在这当中加入一些专业化做法,加入一些市场化力量。”

一些全财政资金出资的引导基金,募资行为没有实现市场化,而是委托单一的国资管理机构完成,投资和投后的管理实行的还是专家评审制,最终决策权掌握在政府甚至是几个官员手中,这种机制很容易受到各种场外因素的影响。而且,基于国资机制相对僵化的现状,财政拨款难以实现循环往复。纯财政引导基金每年靠财政拨款维持运转,这种方式将难以为继,而如果用杠杆把社会资本吸引进来,金融对产业的支持作用就能体现出来。

母基金还是一个新兴行业,完全把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区隔开并不是明智之举。此时,最重要的恰恰是致力于各种力量的融合,这其中包括机构投资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国有的力量和民间的力量。只有这样,这个行业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赵勇指出,“私募股权行业要发展壮大,一定得让市场占主导力量。民间LP资金越雄厚,市场化管理机构越活跃,中小企业被投项目越活跃,整个链条就越活跃,整个中国经济就更能焕发活力。”

从2010年开始,盛世投资已经管理过多种模式的FOF,按资金来源分类,包括完全社会资本参与的FOF、政府参股与社会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型FOF、全地方财政出资的FOF。模式不同,要求管理方式和目标随之不同。对纯社会资本FOF来说,为LP获取收益回报是第一位的;而如果是混合型出资的FOF,除了要求收益回报,还要充分考虑政府资金的需求和侧重点,关键是帮它找到与社会化LP的结合点。

“政府的诉求和民间LP的诉求并不一定是矛盾甚至对立的。政府角色的真正使命在于扶持而不是限制,比如在回报阶段让利,就是为了更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两者只要找到共同点,就可以相互配合,进而加速本地实体经济的发展。考虑到风险,民间LP可能不希望过多参与早期投资,但他们至少可以做政府早期投资的接盘人。”赵勇表示,“我们的目标不仅是成为一个好的机构LP,还要成为资本和项目的对接平台,并且把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与子基金和项目对接,达到各方共赢的目的。”

在盛世投资管理过的各期母基金中,其中的两只政府引导基金都来自上海。对此,赵勇有自己的考量:其一,上海是国际金融中心,在这类发达地区探索出的管理经验,未来可以复制到欠发达地区;其二,上海本地富裕家族的集中度高,他们对私募股权有更为充分的理解,在这样的环境中更容易做好母基金。

在赵勇看来,现在盛世投资在业内广受好评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受托管理的政府引导基金成效显著。作为一个完全市场化的民间母基金管理机构,要获得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权非常困难。截至目前,政府相关的FOF全权委托管理的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仅盛世投资一家。

“按照行业惯例,我们是在一期一期地做。基本上前一期投完80%以上才会开始做下一期,否则当中会产生很多问题。”因为对于母基金管理机构来说,如果平行管理几期政府引导基金,难免会遇到如赵勇所说的“各地政府对基金落地要求、产业引导要求可能会有相似和冲突”的问题。

FOF的运作方式是先投子基金再投项目,存续期不可能太短。考虑到部分子基金的存续期可能比较长,盛世投资管理的母基金存续期为7+n,“这也是国外母基金行业的通行做法,我们这样做,也为今后与一些国际大型VC/PE行业的FOF实现合作奠定了基础。”

母基金在中国的发展不到10年,符合国际运作规范的人民币FOF还非常少。“即便是政府引导基金,其设立之初做的也不是FOF,而是直投项目。它只不过是变了一个形态,从国资公司变成引导基金,没有从本质上化解政府财政资金直接投项目的风险。”赵勇表示,“现在很多地方的第一批引导基金还没有做完。这一批大部分是做直接投资,效果还不好说,所以不可能马上转做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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