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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头抹香鲸,是海洋里的一位“公主”。我们鲸家族一共有80多种类型,我只是其中的一种。我们家族最大的有十六万公斤重,最小的都有两千公斤重。据说,中国发现过一头近四万公斤重的鲸,约长十七米。其实,这已经是够小的了。
从前,我和伙伴们会经常在海洋里无拘无束地游来游去,自由自在地捕捉食物,尽情地嬉戏、玩耍……可是突然有一天,父母不许我们出门,并且严厉禁止我们在海洋里捕食,特别是人类在海洋撒下的食物。后来,我才知道,原来是你们人类乘着捕鲸船,浩浩荡荡地开进了我们的家园……待海底平静后,我和伙伴们一起悄悄的把头露出海面,你们正在兴奋地近乎疯狂地互相夸耀着捕杀了几条“战利品”,却没发现,原本充满生机的海洋却变成了一汪死气沉沉的海洋,而原本湛蓝的海洋却变成了一汪血色的海洋,海洋的上空弥漫着一股浓浓的血腥味!人类,你们难道非要逼着我们已生活了5000多万年的鲸灭绝吗?
本来我们的繁殖能力就很差,平均两年才产下一头幼鲸。再加上像你们这样疯狂的捕捉我们,我们的家族数量急剧减小。我的蓝鲸阿姨们,就因为你们在20世纪泛滥地捕杀,她们只剩下50头了,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在我们鲸家族中,她们已经是濒临灭绝的边缘了!
中国书法已走过三千年的发展和创新的历程。到了唐代,书法进入鼎盛时期,五种书体囊括了书法艺术的主要表现形式,书法艺术至臻完美。而且每一书体都有高水平的代表书家。汉隶有蔡邕 ,草有张芝,行有刘德升,楷有钟繇。而晋代王羲之则博采众长,推陈出新,自成一家之法,把书法艺术推上了至高的境界。袁昂书评“右军书如谢家子弟,纵复不端正者,爽爽有一种风气”。李嗣真说:“右军……草行杂体,如清风出袖,明月入怀。”刘熙载云:“右军书……力屈万夫,韵高千古。”《书谱》云:“……且元常专工于隶书,伯英犹精于草体,彼之二美,而逸少兼之,拟草则馀真,比真则长草,虽专工小劣,而博涉多优。总其始终,匪无乖互。”唐代孙过庭的这段话就阐明了 “精”与“博”的辨证关系。
“学书既知用笔之诀,尤须博观古帖,结构布置,行间疏密,照应起伏,正变巧拙,若不默识于心,务便下笔之际,无一点一画不自法帖中来,然后能成家数。今人不闻古法,不见古帖,妄以小慧杜撰为书,或体势恶俗,或锋毫侧戾,邪气洋溢。”《书法正传》清·冯武编著。“书不入古不为书,入古不出枉为奴。”“善书者往往取古帖中之所需者,不善书者,则多拘形描摹,随古人而去。”“书之妙道,神采为上,形质次之,兼之者可绍于古人。”王僧虔《笔意赞》。孙过庭有言:“贵能古不乖时,今不同弊,违而不犯,和而不同。”作为一个张扬个性的书家,若能融百家于一炉,实属难能可贵。
一碑一帖无不凝聚着历代书家的心血和求索,毫颖翰墨的结字,无不是书家经验的日积月累。古人作字有永字八法、欧阳询的三十六法、黄自元的九十二法等,无不是在字内功的精上大做文章。古人作字之精研可谓用心良苦,字内功的精应深到运笔、结字、施墨、布局、节奏、虚实技法等,博应涉猎甲骨、金文、篆、隶、楷、行、草诸家书体,诚然要依据自身偏好、个性、精力应有所选择,其中应尤以雅俗共赏的行书为最。欲博先精,兼擅诸体,方能出手不凡,得心应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须躬行。”无论书人还是书家,在攀登书山的路上,皆会在步入“俗”、“雅”、“玄”的三个艺术层次中渐悟出书法艺术的三昧。
放大镜的自述
大家好,我是放大镜,我是由手柄镜片组成的。从外形看像棒棒糖。我静静地躺在商店的橱窗上,让人看得爱不释手。
这一天,我被一个彬彬有礼的博士买走了,心里乐滋滋的,我心想:哈哈!我遇见贵人了,这回我可变 成了 博士的得意助手了。呵呵!好开心哦!果然不出所料,博士几乎天天都带在身上,一会儿看看报纸,一会研究研究物体。
主人非常看重我。有一天,博士出去郊游,由于天气越来越冷,博士穿得又少,所以想找点木头来点火,烤烤火。于是他找来一堆木头。可是麻烦又来了,没带打火机,这时他灵机一动,把我从口袋里拿了出来,说:“多亏了我的小助手,放大镜。”听到这句话,我别提有多开心了。博士拿着多对太阳照射的地方,顿然,木头上出了火焰。渐渐地,我帮助博士做了许多事,开始从开心一直到了骄傲自满。
过了两天,博士从外面拿了一个东西回来放在了我旁边,我带着轻蔑的口气说;“你是谁,为什么挡我的路。”显微镜小声地说:“我是显微镜,我能和你交个朋友吗?”我一口拒绝:“朋友,想都别想。你来干什么。”显微镜轻轻地说:“博士把我买回来,具体上干什么我不知道。”吵了一会儿,我们俩都累了就开始打瞌睡。
第二天,博士的女儿拿着我,东看看,西看看。到了吃午饭的时候,博士的女儿看到了自己的皮肤上有许多细菌,便大喊:“爸爸看,我的皮肤上有好多细菌。”听到这句话后沾沾自喜,可这时陈雨杭,博士说:“女儿,我这里还有一个东西,会让我看皮肤上的细菌更仔细。”说完,博士便把显微镜拿了过来,博士的女儿对准皮肤,果然看到了的细菌更仔细了。我惭愧地低下了头。
在这件事中,我知道了人外有人,天外有天。一山更比一山高。千万不能小看别人。
关键词:交通经济融资;问题;困境;策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速度也越来越快,交通项目作为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必然也会越来越多。因此,交通经济已然成为了微观经济学的组成范畴之一,成为了城市经济发展的见证。然而,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建设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困难就是交通经济的融资问题,它日益成为交通建设的最大阻碍,由于建设资金不足引起的交通问题频频发生,这一涉及交通及经济双重层面的发展问题理应成为城市全局规划与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瓶颈性问题。从融资渠道加大交通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方能从根本上改善交通经济建设融资难的发展困境,促进城市化建设的有序开展。
一、我国交通经济融资情况介绍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交通融资主要有三种形式,如下:
(一) 政府投资
最主要的形式是政府投资,而政府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国债资金,是国家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债券募集资金,投入交通建设; 另一是中央补助,即国家财政资金拨款,作为交通建设的资金。政府投资一直是交通经济的主要融资手段,也是交通建设最重要的保障。但是近些年随着交通建设速度的加快和数量迅速增长,政府的投入已经无法满通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 二) 银行贷款
向我国交通经济融资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银行贷款,由于银行的资金比较充足,相比而言更容易筹集资金。但是,不利的方面是贷款的利息比较高,容易造成融资成本的提高,另外交通经济贷款的还款周期一般会比较长,往往出现了交通经济发展一年的利润全用来还贷款的现象。
( 三) 民间资本
我国交通经济融资中有一种比较少的形式是利用民间资本,所占比例非常低,民间资本投资热情也不高。这是因为交通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资金回收又比较慢,所以对于追求稳妥、希望快速回收资金的民间资本来说,投资交通建设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二、我国交通经济融资中的问题及困境
交通建设是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它是国家经济及人们生活的根本保障。但是,就目前而言,困扰城市交通建设的重要问题是交通经济问题,融资成了关键。然而,近年尤为严重,交通经济建设问题遇到了发展瓶颈,融资难的问题一度成为阻碍城市交通发展的拦路石。政府投资占据了主要的交通经济融资渠道,国债投放与资金下拨的途径看似是对区域交通经济发展的重大支持,实则这样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城市交通经济的发展速度,甚至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交通经济的有序运转。在这样的基础上,民间资本对于城市交通经济的促进效果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体现,银行对于交通融资的贷款业务由于收益及偿还周期的原因也没有对融资问题产生过大的影响,甚至不少地区在交通融资贷款业务方面还故意提高了贷款利率。此外,交通运输工程由于耗资大和周期长的特征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方面显得极为薄弱,这也加重了城市交通经济的融资负担,单一的政府融资手段显然难以对融资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效果。从交通经济融资的主要形式来分析融资困境的状况,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其一,政府投资中的国债资金及中央补助对于地方交通经济压力的缓解仅仅是杯水车薪,随着城市交通经济压力的增长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更加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来解决当前的交通经济融资问题。其二,银行资金在交通经济贷款方面显得比较充裕,然而由于银行贷款利息过高导致交通经济融资成本的显著提高,这就使得城市交通经济在银行贷款执行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瓶颈,甚至不少地区不得不用自身整年的交通经济收益来偿还银行的融资贷款。其三,民间资本在交通经济融资中所占的份额极小,并且存在着明显的风险大、资金回收慢的特征,因此交通建设领域对于民间资本投资来说并没有形成强大的经济投资吸引力。
三、当前解决交通经济融资问题的优化策略
面对近年来日益突出的交通经济融资难的问题,需要交通管理部门从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积极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促进交通经济融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城市交通进步与城市经济发展依赖于交通经济建设,缓解当前城市交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问题不仅是对交通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同时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工作的实施也势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意义。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融资问题与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及市场调节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因此市场经济的有效管控和民间资本的大量投入必将对融资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针对当前交通经济融资难的问题,笔者拟从如下几方面优化交通经济的融资问题:
1. 从交通债券及交通基金的双重角度缓解交通经济发展的压力
交通债券作为基础建设型融资模式的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缓解当前交通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是极为有利的。交通债券有政府债券和地方债券之分,在国家财政与货币政策的支持下相信交通债券必将对交通经济产生积极影响。交通基金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公路基金,通过税收模式作为对公路建设的有效补充,这对解决融资问题也有一定作用。
2. 实现对银行交通融资贷款业务的有效监管
银行在交通融资建设方面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高额利息问题,这就需要从银行的融资贷款风险出发,尽可能降低融资债务风险,改善当前交通融资困境。银行本身应提示交通融资贷款的有效性,确保项目收益,杜绝一切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3. 从民间资本角度拓宽交通经济的融资途径
民间资本的引入对于缓解当前交通经济融资压力大有裨益,积极确立有效的融资目的,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交通经济的持续运转。对交通建设项目的明确定位、降低交通建设项目在经济方面的融资风险、确保建设项目的稳定收益,都是民间资本应用于交通建设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
4. 重视国家宏观调控及市场经济体制对交通融资的促进意义
由于交通经济自身的公益性特征,这就决定了交通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必然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及市场体制的影响,需要考虑到融资方式及资金偿还过程中的诸多风险。在计划与市场的共同作用下,交通经济的资源配置和融资问题必将得到最大改善。
四、结束语
社会发展背景下,我们在肯定交通经济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果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交通经济融资问题的分析。无论是公路建设还是公路养护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资金供给不足问题,交通经济融资已然成为限制城市交通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因素。面对交通经济融资的发展现状,我们需要从根源抓起,积极寻求改善融资困境的出路,保证交通建设的持续有效运转。此外,我们需要从思想观念上认识到交通经济发展对于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肯定交通经济本身的战略发展价值,促进城乡交通经济的和谐与均衡发展。对于交通经济建设来说,融资问题至关重要,我们在积极谋划融资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也应注重民间资本对于缓解交通经济压力的促进意义,从多角度促进交通经济融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张雪梅. 交通规划中的交通经济问题研究[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09).
[2] 陆礼. 从经济理性主义到现代交通的困扰[J]. 贵州社会科学,2007,(01).
关键词:高职院校;英语教学;数字化;信息技术
中图分类号:G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0X(2016)17-0069-02收稿日期:2016-05-06
作者简介:王俞涵(1981―),山东威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职业教育分社高级编辑,经济学硕士。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教育应运而生。美国《教育技术白皮书》对数字教育给出了一个准确的定义,其指出,E-learning是一种受教育的方式,包括新的沟通机制和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因此,数字教育在构建中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新沟通机制,另一个是交互作用。
一、国家对高职数字化教学的指导
自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职业院校教育的信息化成为“十二五”的重要任务。在性质上,信息化是数字教育的基础,为数字教育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同样,在数字教育概念尚未完全定型的情况下,信息化在一定程度上表达着数字教育的特征。教育部一直以各种方式在推动数字教育的发展:2012年,教育部举办了第一届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当时仅有数百名教师参赛,而到2015年则有约6万名教师参赛,可以看出大赛对高职院校的信息化教学改革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2013年,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指导委员会;2014年,教育部举办职业院校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班;每年组织职业院校信息化研究课题。而到了2015年,教育部则开始着手构建全国职业教育教学资源信息化网络,当时的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提升信息化教学能力,加强区域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教育部的要求下,各地、各职业院校组织开发一批优质的专业教学资源库、网络课程、模拟仿真实训软件和生产实际教学案例等,并广泛开展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信息素养;组织和支持教师和教研人员开展对教育教学信息化的研究;继续办好信息化教学大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积极推动信息技术环境中教师角色、教育理念、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变革。
在教育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下,数字化教育的概念愈加清晰,沟通和交互两个主线也得以强化。“十三五”规划中指出: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媒体数字化建设;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这些举措均有效促进了高职院校的数字教学的发展。
二、高职英语数字化教学的现状
1硬件设施显著改善,但不足以支撑数字化教学
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只有30%的高职院校具备了较为充足的上网学习条件,而有70%的高职院校供学生进行网上学习的条件有限,甚至很多院校表示,每周只能保证一次学生正常使用机房的时间。在更进一步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即使是在人机比例较好的院校,很多电脑配置也不足以支持现代化数字课程的呈现,只能供学生用来进行听力活动的训练,导致即使有好的现代化数字学习资源,很多院校也无法通过正常的课堂授课来实现,甚至是辅的实现,最终还是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
2很多英语教师没有认识到数字化英语教学的重要性,教学观念尚未转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高职院校中还有很多英语教师没有认识到数字化教学的重要性,课堂的授课模式还停留在以教师为主的传统的英语教学模式上,既缺乏沟通,又缺乏互动。一部分教师认为原来没有数字化教学,学生一样学得很好,因此从思想上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教学创新;还有一部分教师虽然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创新,但也只是使用教材自带的多媒体课件和光盘对学生进行“满堂灌”。教学过程中没有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讨论学习、探索学习、协作学习等教学活动,学生英语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没能充分发挥出来,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培养技能型和创新型人才。
3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差
目前能够提供给学生的数字化资源有限,导致学生不愿主动去学习,或者是在主动学习中存在较大的自学壁垒。虽然老师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的教学管理功能去监控学生的学习进程和学习时间,但由于内容枯燥和缺乏互动,往往是学生跟老师打游击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学生平常根本就不认真在线学习,纯粹靠挂机在线来混时间,作业也基本是在网上搜索现成的资料或答案,然后复制粘贴拼凑完成。
4缺乏真正适合职业院校学生的优质数字教学资源
优质数字教育教学资源的匮乏也是导致传统教学无法向数字化教学实现真正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市面上所谓的供职业院校学生学习使用的数字化资源质量参差不齐,很多机构打着外语学习资源的旗号,内容实则东拼西凑,未经过严格审核,错误和漏洞百出,而且缺乏教学理念的支撑,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
三、高职英语数字化教学改革的措施
1以数字化技术为手段,并专注教育本质
虽然数字化时代要求英语课堂教学形式的多样和手段的现代化,但仍然不能忽略教育的本质。数字化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实现高质量的教育,因此在数字化建设过程当中,不能违背基本的教学规律和教育理念,一味地追求形式上的创新,而要从教育本质出发,结合现代化信息技术,使两者有机地融合。
2专注全面发展,打通教育的B端和C端数据
目前市场上为学生提供的数字化学习资源要么只专注B端学生的在校学习,提供的内容仅为学生的课堂服务,要么太关注学生职业发展,而忽略了学生在校阶段的基础学习。真正的职业数字化教育是需要将B端和C端的数据打通,通过对学生在B端的在校学习行为作出大数据的分析,然后将其运用到其C端个性化学习阶段,使数字化教育真正实现精准化、智能化和个性化,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
3加强对数字资源的质量监管,打造出一批高质量的数字化资源库
由于开发数字化资源的机构不像出版机构一样需要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控,导致很多小机构打着教育的旗号不断侵权盗版,私下改编一些未经版权许可的资源,更有很多机构为了牟利而粗制滥造的资源流向市场,直接导致学生接触到这些质量未经严格把关的产品,而使教育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在未来专注创新的同时,也需要对数字化资源的开发机构和内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支持邻接权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保证受教育者基本的权益。
四、高职英语数字化教学的展望
在改革的推动下,高职院校的英语数字化教学将有效实现教学资源、教学设备、教学模式和学习模式的四路并进:通过支持优秀的出版机构进行数字化资源的出版,并将数字化资源的质量提升到现行纸质出版的资源水平,实现数据资源和纸质资源的互联互通;通过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支持职业院校的数字教学设备的更新和提升,尤其是软件和视频解析能力的提升,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坚持软件优化硬件的思路,大幅度提升教学设备条件;通过“政府+市场”机制的教师技能提升和数字化教学模式创新的方式,努力推进新型教育教学模式的普及,逐步将数字教育作为教师教学的必备技术和表现形式之一进行确定,并提升数字化教育的作用和功能;通过数字教育所具有的沟通功能和交互学习功能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主动性和便利性,将数字教育的优势有效巩固和突出,并形成稳定的学习渠道、资源渠道和教育渠道。在改革和创新的推动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高职英语数字化教学将有序实现全面性、泛在化、安全性、移动化、兴趣性和互动化的教育教学目标,为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为综合技能型人才的培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参考文献:
关键字:数字广播系统;智慧化景区;无缝覆盖;局域网
1 引言
广播系统是一个旅游景区所必需的系统,早期的公共广播系统是全模拟的传统定压型广播,结构简陋,在传输过程中随着距离的增加信号的衰减随之加大[1], 信号衰减和串扰控制困难[2]。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广播系统的逐渐由形式、内容、功能上的集中、单一的模拟系统向区域化、多样化的数字广播系统方向上发展。数字广播系统对传统的公共广播系统中的局部模拟设备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将数字化的音频信号、视频信号等数据信号进行编码、调制、传递等处理[3]。数字广播系统的建设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也是高质量软件设施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数字广播系统可以实现分区、分组功能的任意组合,不同的景点可以结合自身需要,有选择地播放适合环境特点的播放材料。蓬莱阁以局域网为基础,在复杂的景区环境中实现数字广播系统的覆盖。
2 数字广播系统的规划设计
2.1 需求分析
景区计划采用全数字化传输,根据整个景区的布局合理布点,建设一套覆盖整个景区的网络化广播系统。
(1)管理上要求采用集中管理的方式,由一台服务器对所有终端的状态进行集中监视,对所有播放文件集中存储。
(2)功能上系统除应具有实时采播、实时播放、定时任务、背景音乐、应急疏散等基本功能外,还应实现消防联动功能;
(3)日常使用上满足多样化、区域化需求,各景点不受机房地理位置的局限,在网络达到的任意位置,根据需要随意播放与自身相关的内容,实现多点控制。
(4)效果上音量可调整和预置,播放背景音乐时柔和,应急广播时响亮。
2.2 规划布局
蓬莱阁景区核心区域面积30多万平方米,大体上可分为丹崖山、田横山和水城三部分,丹崖山和水城以古建筑等历史文化景观为主,所有景点都坐落其中,而田横山则以自然景观为主,对于一个广播系统的构建来说蓬莱阁景区属于大区域型旅游景点、特点地域广而景点密集。因此,为节约资源,景区采用虚拟局域网的技术,将广播系统搭建在景区已建成的局域网系统上,实现多网合一。以局域网的接入交换机所在机房为数字广播网络的接入点,终端音箱设备以此为中心向周边延伸构成一个单独广播区,从而将整个景区分为16个单独广播区。不同广播区内的喇叭可以同时播放不同的内容,但单独的广播区内的音箱只能同时播放相同的内容。
2.3 系统架构
数字广播系统采用C/S架构,在机房安置一台广播服务器,用于管理整套播放系统,配置核心参数同时存放需要的播放文件。每个分区的机房内安置一台终端播放器和一台功放,终端播放器的作用是实现系统的数模转换,通过局域网将接收的服务器或客户端发出的命令发送给功放,带动前端音箱工作。应根据广播分区的大小,对音箱的数量及分布状况进行确定,进而对该区布置功放的功率进行确定,功放一般采用1000kw、1500kw两种。音箱根据景区美观需要,选择草地音箱和音柱两种形式。
2.4 硬件设备的选择
(1)广播系统服务器选用MS-2000网络广播控制中心,内置IP播控服务器软件,用户可以根据自己需求下载或制作录制节目。负责音频流点播服务、计划任务处理、终端管理和权限管理等功能。
(2)网络适配器选用MS-2002IP,百兆网络接入RJ45口,用于外接触发电源控制或短路强切控制。
(3)功放选用T-61000/T61500,这两款功放具有强劲的功率输出,超强的负载能力,高保真效果、性能达到专业演出功放水平。
(4)终端音箱选用草地音响系列T-300,室外防水音柱系列T-803。
2.5 功能及效果的实现
(1)功能实现:在景区局域网内划分一个供广播系统专用虚拟局域网Vlan3,网段为10.60.3.0,子网掩码为255.255.255.0,网关为10.60.3.1,广播系统服务器ip地址设置为10.60.3.120,各广播区域的网络适配器及不同景点的客户端操作电脑经配置均就近通过超5类网线接入交换机的Vlan3端口。服务器上运行ITC-IP网络广播系统控制中心服务器软件,并集中管理系统数据库,可以对用户权限、管理区域进行划归,存储用于定时播放的文件。各区域操作电脑安装ITC 网络广播客户端软件,通过分配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登录客户端,享有指定广播区域的设置实时播放任务、定时播放任务、进行语音广播的权限,实现了分区、分组的任意组合和多点控制。
(2)效果实现
为实现景区广播系统无缝覆盖的音响效果,设计上主要从音箱安装密度、空间格局、前端功放音量调整三方面考虑。一般情况下,各播放区域音箱主要以网络适配器、功放所在机房为中心,向四周进行延伸布置,在整个蓬莱水城及蓬莱阁的主要路线上,按每30米布置一个室外音柱,在重点区域安装室内音箱,平时播放悦耳的音乐,出现警情时用于紧急广播;为保证较广的播放效果,采用“草地设音箱”、“球机杆设音柱”的方式,充分利用景区视频监控均匀分布摄像机杆的资源,形成“地上、空中”音箱空间分布格局。对于小部分较难实现音箱密度要求的区域(如田横山后海栈道有些位置难以固定音箱),主要以调整功放输出音量的方式来补充实现语音覆盖功能。
3 调试运行
按上述设计方案建成的景区数字广播系统具备需求分析中的广播功能。工程完工后,安排技术人员对每一个区域单独进行检测,通过调整音箱的位置、方向,以及对功放输出音量进行反复调试,最终达到的效果:清晰实现景区V播无缝覆盖,整个景区内广播的语音提示信息清晰悦耳,通过播放优美的音乐能为游客创出一种轻松愉快的旅游环境。
4 结论
蓬莱阁景区数字化广播系统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它以景区搭建的局域网为信息载体,通过一台数字广播服务器对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突破了传统广播系统集中、统一、短距离的缺点,实现了在整个景区的不同区域、不同景点背景音乐和广播的自控播放,同时在播放音质、抗干扰、扩展性等性能上相对于传统模拟广播都体现出无可比拟的优势。这套数字化广播系统的建成是蓬莱阁智慧化景区建设的重要一环,可以预见,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数字广播系统将会为景区的提供更加高效管理和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毛雨.基于以太网的数字广播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重庆:重庆邮电大学,2012年.
[2]傅越千.网络数字音频公共广播技术的研究与应用[D].浙江:浙江工业大学,2008年.
[3]祁霞耿博望.数字广播系统在智能建筑中的应用[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15期:1727.
[4]孙凯.数字化智能型公共广播系统的设计[D].天津:天津工业大学,2004年.
作者简介
关键词:数字网络技术 著作权 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2-0045-14
治理人们,从广义上讲,不是强制人们去做统治者想让他们所做的事;而是施加强制的技术与主体自我构建或转化过程这两者之间既互补又冲突的动态平衡。
——米歇尔·福柯①
一、 数字网络技术引发著作权实现困境
现代著作权法的设计理念是通过授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时间的排他权来促进科学进步,而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促成了著作权法的不断发展。②自17世纪晚期以降三百年历史看,著作权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起因于作品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的产生源于现代印刷机的发明,复制和存储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法将保护对象逐渐扩展至照片、电影和录音,广播技术使远距离提供作品成为可能,促成了著作权的进一步扩张。数字网络技术则代表技术创新的第三次浪潮,对现今著作权法的发展更是产生了深刻影响。
数字网络技术一方面可以实现对作品高保真、低成本且瞬时的复制,另一方面可使信息的传播摆脱传统有形载体的限制,使传播成本大为降低。万维网、搜索引擎的出现、网络接入费用和数据存储费用的降低以及网速的不断提高,使网上大规模传播作品成为可能,尤其是P2P技术的出现更使作品传播技术发生了历史性变革。③这种技术使作品的传播可以绕开传统传播者(图书出版商、唱片公司及电影公司等)的技术和资金壁垒,还可以支持网络用户之间分享文件,获取和分享流行音乐和电影。利用P2P技术,人们可将信息瞬间传递到世界任一角落,从而造成了作品的大规模网上传播。由于这些作品的获取和传播大多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因此,P2P技术引起的作品大规模网上传播成为著作权法上的难题,P2P分享被认为是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产业尤其是音乐产业的首要威胁。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在法律、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如何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实现带来的挑战,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美国有相对成熟的音乐产业和著作权法律制度,我国的音乐产业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背景下考察美国音乐产业如何应对新技术给网络著作权保护和实现带来的挑战,总结其经验和教训,探寻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可行之路,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数字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著作权法的设计基础以及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构建前提都是数字网络出现之前的技术,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著作权法的设计基础和保护机制的构建前提。数字网络技术对著作权的保护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著作权法规制对象发生错位
从历史角度看,著作权主要是针对作品的专业使用者而设计的,个人使用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忽略。首先,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妮法》就是皇室赋予出版商禁止其他出版商再利用他们作品的特权。著作权起初就是一种专业人士对抗专业人士的“专业权”。其次,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出现之前,著作权法主要都是针对专业机构的。这些机构包括合法的广播公司、有线电视公司,以及非法的磁带、光盘生产商和销售商。数字网络技术则改变了著作权产业的生态,每一网络用户既可以是作品使用者,又可以是作品传播者,非专业的网络用户成为网络环境中的新兴力量。而与此同时,过去专门用来规制专业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对抗专业盗版的工具仍然被用来对付非专业的网络用户。这种状况导致一方面权利所有者想通过上述策略阻止个人网络用户未经许可网上传播作品,并获取作品的使用费用;另一方面,在网络社会中,作品使用者都希望利用互联网技术给他们带来的巨大社会福利获取和传播信息。数字网络技术其实已悄无声息地在权利所有人和终端使用者之间开通了市场之路,④而权利所有者们却漠视这一千载难逢的市场机会,将数以亿计的使用者视为盗版者,从而将其推向著作权保护的对立面。
(二) 传统“守门人”著作权保护机制失灵
(Gatekeeper)“守门人”理论最早是由社会心理学家Kurt Lewin提出。该理论认为,信息传播是通过守门人进行的,只有符合一定规范或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被传播给听众。⑤具体到著作权领域,“守门人”是图书出版商、唱片制作者、电影公司以及其他大规模生产作品的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是通过阻止购买侵权产品的渠道来预防侵权对法律的入侵。⑥但“守门人”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最大弱点就是对“守门人”专业性的依赖。基于作品复制行业的投资和技术门槛,它假定对作品的大规模复制行为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胜任,这是保证“守门人”机制的有效性的前提。然而,新技术使这种机制逐渐走向崩溃。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出现使普通个人具备了无损、快速且低成本复制作品的能力,这使传统“守门人”的角色被大大弱化。网络的出现则使作品在网上大规模传播成为可能,从而放大了数字技术的效应,并使过去的“守门人”失去了在信息传播中的垄断权。另一方面,数字网络技术使“守门人”机制的有效性大为降低。网络使用者可自由上传下载文件导致了信息本身及其传播主体数量上的爆炸性增长。这样,在数字网络技术的影响下,传统“守门人”著作权保护机制逐渐失灵。
(三) 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规范脱节
如果一项新技术已经被社会行为规范广为接受,而法律却规定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就会造成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规范脱节,这是导致著作权法对网络技术尤其是P2P技术规制失败的重要原因。当一项技术广为流行甚至足以造就新的社会道德规范时,法律想保持其有效性,就必须将自己保持在该社会道德规范的范围之内。在社会道德规范可接受的范围内,使网络用户的行为趋向一定的方向,或者将社会道德规范慢慢推向一定的方向是可能的。但如果法律超出社会道德规范的范围,通常就会失败,这是因为技术很可能对法律进行规避。⑦有学者指出,美国音乐产业应当吸取的最大教训就是,产业界应当停止对P2P技术的法律战争,而应将精力转向市场,学会从P2P中获取作品使用费,顺应网络用户的市场需求,对P2P分享进行授权。⑧另有学者总结,P2P技术背景下既有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失败的重要原因就是音乐产业没有向公众展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形象,因为公众不太可能去关心一个只会赚钱而没血没肉的唱片公司的感受。如果歌迷们知道他们付的钱会进入到艺术家兜里,他们将会愿意为他们的音乐下载付钱。⑨
总结数字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究其根本原因是传统著作权保护方法将物理世界的规则应用到了虚拟世界。在物理世界中,人人都受物理规则约束,开发和散播传播工具的成本昂贵,传播作品的技术都是用来营利的,传播技术的开发者不会与消费者和竞争者分享技术秘密。而虚拟世界的规则大为不同:以代码形式存在的传播技术开发成本可以非常低;传播技术开发者不一定有营利目的;开发者会公开技术秘密以促进技术改进。⑩
尽管数字网络技术对著作权的实现带来了上述挑战,并且有学者主张传统的著作权法已经无法适应数字网络社会,B11但至今为止,对著作权予以保护仍然是促进科学进步的最有效途径。因此,当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带来挑战时,我们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既有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方式能否有效保护著作权?如果不能,那么在数字网络环境中应当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促进著作权的实现?
三、既有网络著作权保护方式及效果评价
音乐产业界虽然以前经历了点唱机、收音机和录音机等带来的挑战,但却从未遇过像数字网络技术所带来的如此严峻的挑战。面对作品的网上大规模使用和传播,摆在著作权权利人面前有两个选择:要么阻止,要么允许。他们本能地选择了前者,音乐产业先是采用了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对作品的获取,防止著作权侵权。在P2P技术出现后,除技术保护措施,他们又采用了针对P2P分享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大规模诉讼、逐级响应机制等各种措施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围追堵截。
(一) 技术保护措施:限制作品获取
为应对数字式录音磁带(DAT)的发明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防止DAT录制者制作二代复制品或连环复制品,美国于1992年就出台了《家庭录音法》(Audio Home Recording Act),要求任何进口到美国、在美国生产或销售的数字录音设备和数字音频接入设备必须安装SCMS(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系统,并规定禁止或者篡改SCMS设备为非法行为。B12这是美国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较早的实践。但这一法案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制定得太晚。因为DAT技术早在六年前就出现了,在这六年中,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已经使数字录音设备远离了消费者,立法的延迟导致了数字录音设备在商业上的失败。(2)该法案针对的对象太过具体,这使该法案在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很快就处于边缘地位。随着电脑在复制和传播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该法案日渐衰微。(3)该法案在家庭录制音乐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上态度含糊,这也为后来发生的Napster案埋下伏笔。B13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和著作权管理信息措施对数字环境下传播的作品进行保护,并保证这些措施不被篡改或破解成为一种普遍需要。在此背景下,160个国家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WCT)。根据该公约,著作权人可选择对其作品进行反复制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但这种规定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实施。鉴于法律在禁止技术保护规避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权利管理信息篡改行为方面能否对著作权提供有效保护存在不确定性,加上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以及利益团体的游说,美国最终在美国法典(U.S. Code)Title 17下新增一章,作为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DMCA)的重要组成部分。B14按照DMCA,技术保护措施分为“接触控制”措施和“权利控制”措施。“接触控制”即任何人都不得对使作品受接触控制保护的技术措施进行规避。“权利控制”指任何人都不得对使作品受权利保护的技术措施进行规避。B15
技术保护措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事前救济,以技术制衡技术的办法相比事后救济有一定优势,但技术保护措施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首先,正如世界上没有打不开的保险箱,任何技术都可以被破解,各种规避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反技术措施几乎与技术措施相伴而生,B16这使技术保护措施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技术保护措施不利于对表达自由、隐私、竞争、学术研究和消费者的保护。B17另外,很多案件表明,技术保护措施不是被用来保护著作权,而是被用来限制竞争。B18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游说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立法保护的产业界正在放弃使用技术保护措施。B19可能是基于上述原因,Amazon、Wal-Mart等在线音乐销售商都转向无技术保护的销售模式,苹果公司也于2009年1月宣布iTunes将不再销售有技术保护措施的音乐。B20有学者认为,技术保护措施立法作用的有限性,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其事前调整的属性。B21因为旧技术所有者总是试图阻止他们看来有威胁的新技术,而不去寻找与新技术合作的路径。B22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正好迎合了旧技术所有者的这种心态。这种立法仅仅是延迟了新技术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变化,但不可能扭转这种趋势。
(二) 对P2P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诉讼:阻止传播工具
面对P2P技术对音乐产业产生的巨大威胁,大型唱片公司于1999年12月对美国出现的第一款P2P应用程序Napster提讼,依据著作权法上的间接侵权责任(Secondary Liability)要求Napster承担两项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Contributory Liability)和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案件经历了两年多时间,法院最终认定两种间接侵权责任均成立,并要求Napster对非法作品进行屏蔽,且在百分之百过滤所有侵权内容之前不得上线。这对Napster实际上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B23最终,Napster于2002年6月3日提交破产申请。与Napster提供相似服务的Scour与Aimster也都最终难逃倒闭的命运。B24
Napster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其“集中式”的拓扑结构(Centralized Topology)。B25这种拓扑结构意味着:如果没有服务器的编目与检索服务,用户就无法通过网络下载和上传作品;Napster有能力在发现侵权行为后终止侵权账号。这些事实让法院可依据其拓扑结构得以弹性解释Sony案的判决精神,对认定合理使用的“非实质权用途”规则做了解释性修改,B26从而认定帮助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成立。
上述三个服务虽然倒闭,但又出现了新一代P2P分享软件。这些P2P软件为规避法律,避免Napster的命运,采用了“分散式”拓扑结构(Decentralized Topology)。这种结构摆脱了对服务器的依赖,用户可直接搜索其他用户计算机中的分享内容。Grokster、Morpheus和KaZaA便是这种新技术的典型代表。B27虽然如此,但他们还是最终坐上了被告席。2001年10月2日,Grokster、Morpheus和KaZaA被美高美公司(Metro-Goldwyn-Mayer)。B28起初,案件结果确实如程序开发者所愿:两级法院均依据Sony案的“实质性非侵权”规则判决Grokster不承担侵权责任。B29但原告将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意识到仅适用“实质性非侵权”规则会导致不合理结果,因此,改变了Sony案的规则,给“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附加了一个条件,即:被告要想免除责任,不仅要证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还要证明没有故意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并据此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引诱侵权。B30
至此,著作权人完全取得了对P2P技术在诉讼上的优势。但是,诉讼虽然可让一个或几个P2P服务关闭,但却无法阻止其他P2P软件的继续出现,如Azureus、LimeWire、Shareaza等。至此,著作权人认识了单单依靠这种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诉讼根本无法阻止大规模的网络侵权,因此暂时停止了这种策略。
(三) 对个人使用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诉讼:禁止传播行为
唱片公司之所以首先以P2P服务提供者而非P2P个人使用者为目标,是因为他们清楚:想通过个人阻止网络侵权根本就是杯水车薪;而且,他们也很清楚,自己的客户绝非正确的商业策略。B31但诉讼上的成功根本无法阻止P2P技术的传播,以及使用者大规模的网上分享,这使唱片公司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选择尝试通过P2P软件使用者个人发动诉讼以扭转局势。B32这一次,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上的直接责任。从2003年到2007年,唱片业对个人使用者发动了超过30000个诉讼。B33这些被随机选择的被告不仅包括孩子、祖孙,也包括失业的单身母亲和大学教授,B34但这种诉讼很快陷入了公共关系危机。B35另外,这种诉讼还遇到了确认用户真实身份的技术困难。B36
针对个人使用者提讼的结果是:虽然判决获得胜诉,但却受到公众和社会的广泛质疑;更重要的是,P2P分享的数量仍然丝毫未减。B37有研究指出,P2P个人用户大规模诉讼失败的直接原因是:(1)P2P用户太多,使全部使用者变得不可能;(2)P2P软件隐名技术的发展使确定使用者身份非常困难,从而使P2P用户受到追诉的可能性大大降低;(3)很多用户并不认为P2P分享是违法行为。B38
(四)“逐级响应”机制:限制网络接入
由于P2P个人用户也无法遏制大规模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增长,美国唱片业又转向其他办法。2008年底,音乐产业宣布,他们将放弃针对个人用户的大规模诉讼策略,声称找到了对付网络盗版的更好办法。这种办法就是依靠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作来应对网络盗版问题。按照他们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达成的初步协议,如果网络用户非法分享音乐文件,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就会通知或者警告该客户。如果该客户仍然进行分享活动,他们就会收到一封或更多警示电子邮件,并会受到降低网速的惩罚,最严重的后果是切断其网络服务。B39这种做法被称作“逐级响应(Graduated Response)”或“三振出局(Three Strikes)”。B40
实际上,虽然一些ISP愿意与著作权人合作,向用户发出侵权通知,但它们不愿采取对用户进行断网等更严格的措施,因为切断用户的服务不符合ISP本身的利益。B41数年来,音乐产业及其他著作权产业一直都在说服ISP采取更为积极和配合的行动。直到2011年,音乐产业(RIAA)和电影产业(MPAA)才与主要的ISP(AT&T,Comcast,Verizon等)达成一项关于“逐级响应”机制的协议。B42总体而言,这项协议对非法文件分享的态度非常保守,著作权方作出了许多的妥协。B43随后,协议参加者公布了在这一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著作权警告系统(Copyright Alert System)。B44这一系统严格来说已不能称为“三振出局”,而应称为“六振出局”,因为这一著作权警告系统由六次警告构成。B45从其内容看,这种著作权警告机制是相对缓和的:首先,它由“三振出局”变为“六振出局”;其次,即使通过ISP六次警告后仍然从事侵权行为,用户也不会必然被切断网络服务。
这种著作权警告机制与娱乐业先前采取的措施相比,对用户具有更强的教育功能,且吸取了其他国家实施该制度的教训,但自其面世就受到了批评和质疑。这些批评和质疑包括缺乏公共投入、媒体公司与ISP之间的激励倒错(Reverse Incentives)、缓和措施过于严厉以及举证负担的倒置等。B46由于这一机制在美国刚实施不久,效果如何尚不确定。该机制在其他国家的实践情况使我们不能对其预期效果过于乐观。University of Rennes研究人员的一项研究认为法国的“三振出局”机制不仅没有起到反盗版的作用,反而使盗版增加。B47另外,法国文化部长Aurelie Filipetti也认为“三振出局”反盗版预算过高,且该机制无法实现通过惩罚文件分享从而让人们回归到音乐和电影商店并远离未授权网站的目的。B48另外,爱尔兰也于2011年出于保护隐私考虑废止了“三振出局”机制。B49
综合上述既有网络著作权保护模式的经验教训,可以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在数字网络技术的影响下,传统的“守门人”著作权保护机制已经失灵,而著作权法规制对象的错位则造成了对新技术条件下个人作品使用者市场需求的漠视,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规范的脱节更是放大了新技术带来的挑战。这些挑战使技术保护措施、侵权诉讼以及逐级响应机制等既有网络著作权保护模式在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已经无法很好地实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这促使我们必须改变既有网络著作权保护方式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四、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的兴起
由于既有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方式无法保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实现,美国音乐产业开始探寻网络著作权的实现模式。网络著作权与竞争性财产以及传统著作权的不同决定必须对其采用不同的保护规则。互联网的创生性和新技术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则使得法律上对新技术进行有效规制变得十分困难。同时,来自盗版产业的竞争也促使新的著作权实现模式必须具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使用户从使用盗版转向使用优质合法的服务。这一切都意味着,权利所有者必须将“阻止”的思维定势转变为“许可”的思维模式。正如有学者所言,著作权从来都不是水坝,而是被用来疏通河道。B50为方便表述,我们姑且把这种“许可”的思维模式称为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
(一) 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的必要性
1.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财产权、著作权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规则
著作权与传统的有形财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其非竞争性(Nonrivalrousness),这意味着作品一旦产生就不会被耗尽而产生稀缺性的问题。如果说对传统竞争性财产的保护既需要保证财产的提供,又要保证财产不被过度使用,那么对著作权的保护则只需要保证作品的提供即可。尽管从理论上讲著作权具有非竞争性,但在数字网络技术出现以前,作品通常是依靠纸张、磁带等有形物质载体予以固定,其复制和传播仍然需要一定成本,所以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仍然是采用保护竞争性财产的思维保护著作权。
与传统技术条件下不同,在数字网络环境中,作品可以仅仅以数字形式存在,根本不需要像纸张、磁带等传统的物质载体,这使网络著作权产品与传统的有形财产有了本质的不同。与传统的著作权产品相比,可以说数字著作权产品具备了“彻底”的非竞争性。针对网络著作权产品的这一特点,有学者指出,互联网上的价值并不是由稀缺性创造的,相反,这种价值是由网络对作者与使用者的连接促成的。B51更有学者不无偏激但富有洞见地说,资讯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有价值的是传播这些资讯的渠道。B52因此,网络著作权与竞争性财产以及传统著作权的差异要求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应转变传统的思维模式,走向以授权机制为中心的实现模式。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莱斯格(Lessig)所言,两种资源共用一种体系的确有害无益,必须根据资源的类别来确定控制方式,不能都穿同样尺码的衣服。B53
2. 新技术发展的不可预测性:法律规制的不可欲
按照美国网络法学者Jonathan Zittrain对互联网特点的归纳,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其创生性(Generative Pattern)。所谓创生性是指“通过不加过滤地吸收广泛、多样的受众的贡献,而产生不可预测变化的系统能力”。B54只要能够保持终端的创生性和互联网的接入,具有颠覆性思维的技术专家们就能够开发出突破一切网络封锁的程序。互联网的这一特性可以解释技术保护措施在保护著作权方面缘何失败。与此观点类似,美国知识产权法学者Daniel Gervais则用“未充分发展技术(Inchoate Technology)”这一概念解释对P2P技术规制失败的原因。这一术语是用来表达某些技术尚未得到完全发展的事实,是相对于趋于稳定的技术而言的。“未充分发展技术”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以不可预测的方式进化,从而引发一系列新的技术发展,而且这种进化独立于市场和规制力量。B55他还提出一种三角理论来说明对P2P技术规制的困难所在:“未充分发展技术”、市场和规制构成一个三角,任一因素都影响其他两个因素。“未充分发展技术”就像一个不断移动的靶子,它使得无论被认为多么合意的规制手段都可能偏离预期的方向。B56
3. 来自盗版的竞争:以优质合法服务吸引使用者
正如上所述,既有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失败教训要求权利人对大规模的网上作品使用选择许可,而不是阻止。事实上,个人使用者也面对在免费获得和合法购买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从经济理性角度,用户会选择成本较低的一种途径,这就涉及到合法供给与“免费”的竞争。实际上,“免费”的背后隐藏着潜在的非金钱成本。这些非金钱成本可能包括在网上寻找文件所需的时间、下载文件的质量问题、下载文件与终端设备的兼容问题、搜寻(甚至购买)“翻墙”服务所需的成本、潜在被的危险、自我道德感等等。因此,如果存在对“免费”获取的良好替代品,即合法取得在线文件的授权机制,那么网上大规模非法使用和传播作品的问题就会得到解决。正如著名摇滚乐队Pink Floyd的第一任经理人Peter Jenner指出,我们用19世纪和20世纪的商业模式去应对21世纪的技术,我们现在处于一片混乱不足为奇。新技术使作品发行和获取回报有了新的选择,而整个产业界在对这种新的选择作出适当的回应方面是失败的,发达国家的大规模的网络盗版就是这种失败的一种反映。B57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提供一种机制,既能满足用户巨大的市场需求,又可以使著作权人得到合理回报。这样,当用户面临两个选择时,一个是方便、价格合理的合法服务,一个是搜寻费时费力、有病毒感染危险的非法文件分享,他们会选择哪个就变得非常明显了。
(二) 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的实践
为了适应数字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产业的挑战,主要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开发了各种商业模式对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许可,从而达到实现著作权目的。以美国音乐产业为例,目前至少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商业模式。与既有网络著作权保护模式对新技术进行“阻止”性的规制不同,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主要是利用新技术的特点,开发适当的商业模式满足网络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需求,同时又能使著作权权利人从作品的使用中获得激励。这些模式有些已经被商业实践采用,有些尚处于建议阶段。
1.数字音乐零售(Digital Music Retail)
这种商业模式一方面可将实体商店的一切功能转移到网络上,另一方面还具备了实体商业模式不具备的优势——单曲销售。用户可以在网络商店中搜索自己喜欢的作品,付款后进行下载。苹果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在美国推出了iTunes Store(当时叫iTunes Music Store),这是第一个广受媒体关注的线上音乐商店。苹果公司的这一授权模式成为数字零售这一商业模式的先驱。这种商业模式有两个显著特点:采用iPod+iTune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营销策略;采用以单曲基本价格0.99$出售的定价方式。iTunes Store
在2008年4月成为美国最受欢迎的音乐销售商,2010年2月成为世界最受欢迎的音乐商店,B58到2012年10月10日,iTunes占据了64%的在线音乐市场份额,并占据全世界音乐销售的29%,B59截止到2013年2月6日,iTunes共卖出了250亿首歌曲。B60有证据表明,在线音乐授权服务不仅有助于使用户从P2P非法分享转向合法服务,B61而且也增加了音乐创作者的收入。B62类似的零售模式的数字音乐服务还有CD Baby、Amazon Music Store、Google Play等。这种商业模式的一个很大竞争优势是其给消费者带来的消费体验。例如,如果某客户在iTunes上曾经购买过某歌手的音乐,它可以提醒客户该歌手何时将发行新的音乐等客户可能非常感兴趣的信息,而Amazon的音乐服务则可根据某一客户以及其他客户的购买历史记录向用户推荐音乐。
2.订阅服务(Subscription Service)
这种商业模式大部分是订阅与广告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广告盈利,另一方面可以向用户提供免费或者低价格的音乐服务。这一商业模式的典型代表是2005年面世的Pandora和2008年的Spotify。Pandora可以提供自动音乐推荐服务,只要用户输入自己喜欢的歌曲或者艺术家,系统就可以播放相似的歌曲。这样用户就可以形成自己个性化的广播电台。Spotify也同样可使用户免费以流媒体方式播放曲库里的音乐,但会插播商业广告。同时,这两种服务还可以向用户提供没有商业广告的付费版本。如用户每年向Pandora交36美元或者每月3.99美元,就可以享受免除广告、高音质、个性皮肤、使用独立于浏览器的桌面应用的服务。Spotify的付费服务(去除广告、去除媒体流限制、更高的质音频量、可在iOS以及Android等移动设备上使用)需交每月9.99美元服务费。类似的音乐服务还有Rhapsody、MOG、Rdio、Zune、Slacker等。这种商业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以广告的收入支付其获得作品的著作权费用,从而可以向用户提供免费或低价格的服务,这大大增加了竞争力。
3.“艺术家对歌迷”模式(Direct-To-Fan)
数字和网络技术出现之前,音乐的现场演出、广播授权以及发行一直都由唱片公司控制。新技术使艺术家可以相对独立地创作、发行自己的作品。“艺术家对歌迷”模式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它是指艺术家绕开唱片公司控制,通过网上商店、社交网络等途径直接向歌迷出售自己的作品。例如,一个歌手可以将自己的新作品放在个人网站上,歌迷们则可直接在网站上购买歌曲。Bandcamp是这种商业模式的代表,这种服务可以为已有的乐队网址增加实体或数字音乐、商品(T恤衫、卫衣、海报等)销售功能,或者直接作为艺术家的网站。Bandcamp能够提供快速、可靠地对艺术家作品的流媒体服务和下载服务,同时赋予艺术家设定价格的权限(当然也可以免费)。在这种模式下,艺术家可以得到85%以上的收益。B63类似的服务还有Radiohead experiment、Nine Inch Nails experiment、Magnatune等。这种模式一方面可以使艺术家独立于唱片公司的控制,减少发行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培养歌迷对艺术家的忠诚度,从而形成固定的歌迷群体,打造自己的品牌。
4.自愿性集体授权(Voluntary Collective Licensing)
这种商业模式的设计是以承认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大规模传播是不可避免的现实为前提的。该授权机制的主要内容是:音乐产业成立几个集体管理组织,使音乐消费者能够以合理价格使自己的文件分享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只要用户付费后,就可以随意使用P2P软件分享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根据音乐流行的程度将收入分配给权利人。这样,分享者越多,权利人得到的回报越多。在这一机制中,权利人可以选择参加上述集体管理组织并获得报酬,也可以选择不参加这种机制。电子前线基金(the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最早于2004年4月白皮书建议唱片业采纳像广播电台那样使用的自愿性集体授权模式。B64该白皮书在前言中写到:“在对P2P分享发起的法律战争中,谁都不是赢家。唱片公司销售继续下滑,数千万美国音乐分享者(歌迷)都感觉自己是罪犯。损害每天都在增加——隐私受到侵害,创新被阻碍,经济增长被压抑,还时不时有随机被挑选的个人被唱片公司。同时,针对歌迷的诉讼没有使艺术家们得到一分钱。我们需要一个更好的出路。”B65这种机制的设计实质上是模仿美国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ASCAP、BMI和SESAC,成立新的集体管理组织对P2P进行授权。
新近出现的与上述类似的授权机制是加拿大作曲家协会(SAC)设计的,旨在对利用P2P技术进行的非商业性音乐文件分享进行收费从而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该授权机制最终版本于2011年底面世。其基本原理是:由作品创作者或权利人成立一个新的公司Song-Share.ca,该公司与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合作,向消费者提供音乐文件分享授权;该模式只对非商业性文件分享行为提供授权,商业需按正常法律手续从权利人处取得授权;消费者可以用一切基于网络的工具进行文件分享,无须任何行为的改变;授权使用费将作为网络接入收费中的一项由ISP将账单发送给消费者;ISPs从收取的授权费中扣除手续费用后转付给Song-Share公司。公司自己或第三方机构分析歌曲的使用次数并根据该数据将收入在表演者、作曲者和权利所有者之间分配,使用费的分配主要是通过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转付。B66该建议对商业模式的工作原理进行了介绍,还附加了很有说服力的可行性分析。有评论指出,“虽然这种商业模式并非尽善尽美,但却触碰到了问题的本质。音乐产业不应增加限制而应寻求能够使消费者通过支付合理费用从而能够使用全世界的音乐”。B67
另外,为应对P2P技术引起的网上大规模文件分享问题,还有税收化(Taxation)、B68特别使用费(Levy)B69等建议被提出。这些建议均须以法律的形式对市场进行干预,从本质上属于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他们虽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P2P带来的问题并同时使权利者得到补偿,但其仍有以下问题:需要立法对法律进行修改;如何确定分配方案非常困难;不一定能使权利者得到足够补偿;对所有用户征收同样的价格不公平;可能减损合理使用政策。法定许可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使权利所有者失去了控制并利用自己著作权的权利,从而无法在与使用者的授权谈判中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除少数例外需要,法律没有必要违背权利所有者意思代替其处分自己的权利,而应将问题交给市场机制解决。基于这一原因,以及研究重点和篇幅的限制,本文对此不作深入阐述。
(三) 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的效果评价
很长一段时间内,网络盗版问题一直是音乐产业无法解决的难题,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始终没有明确方向。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失败教训使产业界逐渐转换了著作权保护的思维模式,尝试通过开发和实践各自的商业模式以市场手段来实现著作权的价值。
有数据表明,网络著作权实现模式的转型使得网络盗版的局面逐渐转变。2003年美国消费者可以购买歌曲的曲库有40~50万首,B70到2004年这一数字就变为100万。B712003年全球范围内提供的合法音乐服务少于50家,而到2009年则增长到400多家。B72与此同时,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研究表明,2004年是在线音乐产业取得实质性利润的第一年。B732003年下半年美国单曲销售下载量还只有1920万首,到2004年则增长为1.426亿,B742005年达到3.53亿,2006年则为5.82亿,B75到2012年达到13.4亿。B76美国2004年数字音乐收入为4亿美元,2005年这一数字增加到11亿,到2007年则为29亿。B772012年数字音乐的收入超过音乐产业总收入的一半,占55.9%。B78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数字音乐销售收入增长与数字音乐服务的增长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在其他条件没有明显改变的情况下,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机制的成效已经开始显现。目前,网络著作权的授权商业模式仍然在不断进化和发展。有学者指出,随着合法在线音乐市场的持续增长和授权标准的不断发展,对合法音乐服务的挑战将逐渐消失。B79更有研究机构的数据表明,音乐产业塌下的天又升起来了。B80
五、迈向一种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财产权、著作权的差异性、新技术发展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来自盗版的竞争,决定了新技术背景下不能过于依赖既有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方式,必须转向以授权为核心的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除了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的市场路径外,由于新技术的不可预测性以及网络环境下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规范的脱节,又使得著作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技术、社会道德规范等其他因素。而且,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的保护涉及多方主体,需要协调多元利益的平衡。这一切都意味着在新技术背景下必须走向一种整体性的著作权实现模式。在这里,美国著名学者莱斯格的规制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启发。
(一) 莱斯格的整体性规制理论
按照莱斯格的规制理论,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市场和架构共同构成对规制目标的规制要素。B81以网络空间中对作品的下载和分享为例:首先,法律通过侵害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对著作权侵权予以惩罚。其次,对作品的下载和分享还会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在网络空间中,分享已经成为网民广为接受的行为规范,这对作品的下载和分享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次,市场在规制作品的下载和分享上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市场能够提供具有足够竞争力的服务,网络用户很可能就会由非法的服务转向合法的服务,反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就会更盛行。最后,技术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B82上文提到的技术保护措施和分级响应机制虽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著作权网络侵权问题,但却可以增加著作权侵权的难度。
可见,各种规制要素对规制对象的规制方式各不相同:法律通过惩罚和责任、规范通过共同体施加的荣辱感、市场通过供应和价格、架构通过物理约束进行规制。同时,这些规制要素既相互依赖又互相制约。例如,技术规制可能增强,也可能减弱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规制;而相反,法律也会影响到其他规制因素对规制对象的规制。单一的规制因素常常会影响到其他规制因素对规制对象的规制效果。在改变一个特定规制因素之前,必须充分考量这一改变对其他规制因素的影响以及其他因素对这一要素的反弹效应。因此,不同规制因素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对规制对象的规制必须采取整体性的视角。
虽然根据莱斯格的理论四种规制要素是相互作用的,但在网络著作权实现这一具体领域中各要素的地位却是不同的。正如上所述,单纯的侵权诉讼效果并不理想,无法有效规制对作品的大规模网络侵权,而以市场授权为中心的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则可以使网络用户从非法的服务转向合法的授权服务,从而促进著作权的实现。正如有学者所言,以严格的执法取代对数字作品的许可是一种错误的立场。B83在合法的在线作品服务的供给不足时,使用侵权诉讼、刑事惩罚等强制执法手段很可能造成传统的著作权产业消除在线市场竞争,阻碍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创新。B84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实现必须以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为中心,兼顾其他规制因素。
(二) 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的大致框架
根据上述整体性规制理论,我们尝试以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为中心,兼顾法律、社会道德规范以及架构等其他规制要素,对网络著作权整体性实现机制的框架作大致描述。
首先,网络著作权的实现应当以作品授权为中心,通过开发行之有效的商业模式来组织市场,为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提供授权通道,同时使著作权的权利人获得激励,这是因为网络著作权的实现主要不在于能够减少多少侵权,而在于能够增加多少授权。
其次,使网络用户从非法服务转向合法授权服务是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成功运行的必要条件,这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作品授权的商业模式必须能够为用户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适当运用技术保护措施增加使用非法服务的成本;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对用户进行侵权提醒,提高网络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方面减少作品服务提供者取得授权的成本,另一方面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功能,增加用户的违法成本。
再次,要使网络用户从非法服务转向合法授权服务,瓦解非法服务的商业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音乐产业可以采取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支付平台、搜索引擎、广告主等进行合作的方式瓦解非法服务的生存环境:(1)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利用“通知—取下”规则对非法内容进行删除,同时考虑采取逐级响应措施,促使用户停止使用非法服务,切断非法服务的客户源。(2)与搜索引擎合作,在搜索结果中将非法服务靠后或删除。(3)广告收入是非法服务得以运营和盈利的主要来源,因此,促使广告主不在非法服务网站投放广告是瓦解非法服务的重要途径,可考虑由集体管理组织向广告主通知非法网站名单,并要求广告主撤下广告。制定行业规范也是促使广告主不与非法网站合作的可行途径。B85(4)与支付服务商合作,使非法服务无法利用这些支付服务进行交易,切断非法服务的资金流动管道。这样,在法律、社会道德规范以及架构等不同规制因素的配合下,开放型著作权实现模式将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实现起到核心作用。
当然,上述对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的描述只是框架性的,在具体制度设计和运作中还需对各种规制因素在整个规制框架下的配置作进一步考量。这是因为著作权保护制度一方面涉及到权利持有人、作品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广告主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还需要促进新技术发展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一个好的著作权实现机制必须充分协调好上述多种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这一意义上说,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的设计更像是精密的钟表制造,而不是简单的木工活。
六、余论:云计算、大数据、3D打印与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前景展望
在数字网络技术的冲击下,技术保护措施、侵权诉讼以及逐级响应机制等以减少侵权为目的的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无法实现著作权法的目的。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财产权、著作权的差异性、新技术发展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来自盗版产业的竞争使以授权机制为中心的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在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成为必要,而且现有事实已经证明这种著作权实现机制已经出现成效。不仅如此,最新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以授权核心的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在未来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不仅可以从技术上保障授权商业模式的实施,而且更有利于控制侵权。云技术时代的来临将会使更多的终端设备接入云端,数据同步、云存储以及新的应用将大大提高授权商业模式的用户体验,这将进一步促进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随着网络接入和终端设备的进一步普及,过去P2P时代的上传、下载、传播将逐渐减少甚至消失,这从客观上有利于控制大规模复制传播的侵权行为,瓦解非法服务,使更多用户转向合法的授权服务。
其次,大数据的价值挖掘使得作品授权商业模式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使免费或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向用户提供作品成为可能。对开放型商业模式来说,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在于其一旦收费,将会有很大一部分用户专享免费的非法服务。而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用户爱好、消费习惯等数据成为价值不可限量的金矿,这可以使授权商业模式一方面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用户提供音乐、影视等作品服务,另一面通过大数据价值挖掘弥补其取得著作权的成本。目前,我国消费者缺乏著作权意识,付费意愿不高,这使音乐产业对音乐服务进行全面收费在短期内非常困难。在这种背景下,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可以为授权商业模式争取用户、培养用户付费习惯提供宝贵的缓冲时间。
再次,3D打印领域很可能成为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发挥作用的新领域。虽然3D打印技术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打印材料技术的不断成熟,3D打印技术将对传统制造业起到颠覆性的影响。3D打印技术将使对著作权作品的大规模复制从虚拟网络世界扩张到现实世界。只要输入需要的材料,人们通过扫描或在网络上取得数据,可以利用3D打印机高质量、高效率地打印一切物品。可以预见,对三维作品的未经授权的复制在不远的将来很可能成为继P2P技术以来著作权保护的又一新的难题。如果将来仍然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思维去规制3D打印,那么对P2P技术规制失败的故事很有可能重新上演。我们有理由相信,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在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3D打印领域的著作权问题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美国音乐产业解决大规模网上作品使用问题的教训和经验表明:既有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方式无法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以开放型著作权保护模式为中心的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是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著作权实现的必然选择。我国网络著作权尤其是在网络音乐著作权领域侵权纠纷不断,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著作权的授权渠道不畅造成。B86我国可以吸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将网络著作权实现的重心放在以增加合法使用为中心的整体性著作权实现机制上,而不是单纯依靠强制执法去减少非法使用,这应当是应对数字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和实现带来的挑战的理性思路。
The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Copyright Realization in Digital Network Environment——A Positive Analysis of U.S. Music Industry in the Background of P2P Technology
MEI Xia-ying JIANG Fu-xiao
关键词:网络环境;图书资源;共享
中图分类号:G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5)08-0098-03
作者简介:徐跃慧(1973―),广州航海学院图书馆馆员。
1 网络环境下图书资源共享的模式及特点
网络环境下的图书资源共享广受图书馆界关注,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资源共享建设已取得不少成果,正向规模化、体系化迈进[1]。综合分析我国网络环境下已形成的图书资源共享模式,共有三种模式。
1.1 层次共享模式
层次共享模式是指网络环境下的不同层次图书馆进行图书资源共享协作,即下级图书馆与上级馆进行资源共享。采用层次共享模式的图书馆受共同管理机构领导,在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建设中具有组织和管理比较容易的特点。如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CALLS管理中心在北京大学,下设工程、农学、医学、文理四个文献资源信息服务中心,一个国防文献信息服务中心以及各个地区院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中心,形成中国高等教育文献资源网络系统。CALIS系统采用国内外先进网络信息技术,包括了文献共享、联合著录、信息检索、资源整合等多个子系统。2010年,CALIS系统门户网站正式开通,对高校图书文献资源进行了有效整合,为用户提供了大量高校馆藏图书资源检索服务。
1.2 合作共享模式
合作共享模式是指网络环境下不同专业领域的图书馆建立的图书资源共享模式。该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参与单位一般在相对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所拥有的实体化图书资源便于实现互借,具有共享成本较低的特点。如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和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中心”就属于这种模式。1994年建立的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集合了上海地区科研、高校、公共和情报四个类别的19家图书机构,实现上海市各类型图书馆互联。十多年来,该网络系统致力于发展馆际文献共享、文献资源采购、基础设备建设,目前协作机构已增加到80多个,建设成效显著。另外,2007年开始运行的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中心”实现了湖北省科技信息网、国家科技文献中心(NSTL)、武汉大学图书馆的互联互通。该网改变了过去的图书机构独立建设、独立服务的模式,为湖北省广大师生及用户提供图书资源共享服务,提升了图书资源共享水平。
1.3 开放共享模式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学术交流方式也在随着改变。因学术期刊价格上涨以及文学著作权的控制,使得学者们对学术资源的获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网络环境下的“开放共享”学术出版模式应运而生,成了一种新型的图书资源共建共享的模式。开放共享模式对参与图书馆的地域、隶属关系基本无限制,相比层次和合作共享模式,该模式有效增大了图书资源共享范围,各种类型的图书资源能广泛地实现共享,有利于用户对图书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如中国国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就是这种模式,其突破了传统出版物的发行限制,采用先进计算机网络技术,改进了文献的编辑、审查、印刷、修改等流程,为学者成果和观点,提供了简洁的途径。
2 网络环境下图书资源共享共建中存在的问题
2.1 “趋同”现象严重,标准规范不统一
虽然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加入到了图书资源共享体系,实现了图书资源共享采购,但各图书馆在自身的图书资源库建设中,只满足于自建自用的应用要求,从本馆、本系统的需求出发,这种自建自用行为使图书资源信息大量重复录用,无法保证建库质量,使数据库的应用受到限制,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导致建设中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不高。
2.2 缺乏协调管理,交换共享无动力
网络环境下图书资源共享建设就是读者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查询资源。而我国图书馆多为纵向管理、条块分割的体制,各馆各系统各自为政,导致图书资源共享库及操作平台种类繁多。同时,在网络化共享建设中,各图书馆只注重了本网络内部的标准化建设,而忽略横向网络之间的标准化建设。虽然各系统书目数据的存储格式都基本采用了国际通行标准,如MARC统一格式等,但各网络共享系统在运作机制、管理规章、技术平台等都有各自的方式,这造成了各网络平台缺乏统一接口和连接,导致读者只能查询本系统网络内部的图书资源,而无法共享其余网络外部的图书资源。
2.3 法规制度缺乏,技术手段不具备
对网络环境下图书资源共享工作的管理、协调、知识产权等方面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法规条例,针对早期资源共享的各类政策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网络环境下图书资源共享的需要,造成图书资源共享建设的无序化。同时缺少实现图书资源共享的技术手段和平台,致使分布于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图书馆的图书资源在采集、加工和储存等环节均是由图书馆独立完成的,缺少对图书资源进行导航、整合、定位和检索共享的技术。
2.4 业务合作缺乏,服务水平需待提高
目前图书馆间开展的共享合作主要集中在实体资源互借或编目业务方面,其他共享业务开展不足,大量图书资源整合不足。共享资源不足、业务服务缺乏、服务形式单一、平台操作复杂,同时所共享的图书资源一般为原始图书资源,各馆对图书资源的深层次挖掘不够,使共享平台对用户缺乏吸引力[2]。
2.5 共享投资巨大,效益产出不够明显
目前,图书资源的共建、共享采用网络数字化实现,实现网络化共享需要大量基础网络设备提供支撑,初始投资及网络维护成本较高。同时,由于系统平台缺乏有效管理领导,致使资源采集规划不统一,系统资源库重复性大,图书资源共享范围小,大范围推广应用具有较高难度,致使图书资源共享系统使用效益降低,效益产出不够明显。
3 网络环境下图书资源共享的实现途径与实践
图书馆的服务宗旨是“读者第一,服务至上”,但随着时展和社会进步,尤其是当今网络技术的进步改变了用户的要求,拓展了图书资源共享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在网络环境下,应以用户及市场需求为目标,拓宽图书资源共享服务领域,使传统的图书馆工作向知识管理和知识服务转变[3]。
3.1 图书资源建设方面
3.1.1 形成图书资源保障体系。建立全国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协调组织,协调和领导全国图书部门,统筹规划各地区的文献资源布局,同时各地区合作成员馆要对合作共享的策略、资源建设、服务方式及人员设置等方面统一思想,把本馆资源看作是整个图书馆系统信息资源的一部分,按学科专业、文献类型、出版国别及文献语种实行分工购藏,通过有力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资源保障,以解决文献资源的及时更新问题,使有限资源获得最大化地利用。图书馆可以采用大家认同的联合采购机制或期刊采购模式。联合采购中要先做好经典书目,然后查缺书目,再协调各成员馆根据书目缺失情况进行采购。同时,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跟踪其文献资源建设动态。在对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上,要从网络整体出发,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网络间的协调合作,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通有无的信息资源体系。
3.1.2 完善馆藏联合书目库建设。各成员图书馆应采用CNMARC标准建立馆藏书目数据库,尽量利用网络上已有的标准书目数据源,如国家图书馆期刊库的CNMARC数据光盘。同时依据各成员馆实际情况,对合作编目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各成员馆要在不断完善自身书目图书数据库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全国性书目数据库建设。
3.1.3 加强特色馆藏数据库建设。分配各成员图书馆的联合采购任务,减少数据库的冗余和人力资源浪费,在网络环境下使图书资源共享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各成员馆要根据自身所在地区特点,有步骤、有计划地把独具特色的馆藏资源转化为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的可检索特色数据库,如高校图书馆的特藏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专题数据库等。
3.2 共享服务推陈出新
3.2.1 加强网络环境下文献传递服务。网络环境下,图书文献传递的理想模式是读者直接从文献提供方获取到文献资源,即读者通过网络对已有的文献资源进行检索,获得所需求的全文文献信息。充分整合、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各地区图书馆之间直接进行文献资源的传递。数字化的文献资源可以通过网络以声音、图像、文本等多种形式进行传递,是一种传递不受时空限制的技术型传递活动,具有传递速度较快的特点。因此,通过网络化电子邮件、远程登录、网络传真等方式进行数字化文献资源传递是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必将推动图书资源共享的实现。
3.2.2 加强网络环境下联合参考咨询服务。联合参考咨询已成为网络环境下图书资源共享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外图书资源共享实现的主流方向。因此,提高图书联合参考咨询服务的有效性非常重要。如联合更多商业门户网站或图书馆进行协作,整合相关的图书资源,形成完善的联合参考咨询系统;要实现统一的检索界面,解决不同数据源、不同数据库的联合查询;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服务模式,参与国际化的合作参考咨询服务网,结合国内各地区图书馆的特色,实现全球资源共享,形成更具有效性的联合咨询服务。
3.3 完善共享机制建设
3.3.1 加快资源共享法规建设。信息资源管理法规建设是图书资源共享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在图书资源共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停留在图书行业管理方面,还缺少网络环境下国家层面上的图书资源建设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如条例制度、共享法规和管理方法等。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资源共享方面的规章制度,以规范我国科技资源的管理、投入等相关行为,以形成图书资源共享共建的制度保障环境。
3.3.2 资源共享共建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必须贯穿于图书资源共享共建的各个环节,只有图书文献格式标准化,才能实现不同地区、馆藏、系统的数据共享。要想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图书资源共享,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统一的网络软硬件技术标准以及图书资源数据库的规范。以编目基础相对较好的图书馆作为联机编目的中心组织,制定编目管理章程,同时明确各馆义务和权利。中心馆负责与国内外编目中心的交流合作,开发书目产品,编制联合目录。成员馆负责向编目中心输入图书数据库中缺失的原始编目记录。
3.3.3 注重资源共享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在加强图书资源共享共建的过程中,应加强与档案界、信息情报界的合作,探讨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图书资源共享共建“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途径和方式,向上级部门或主导产权法制度的相关部门提交合理化建议,使国家在修订著作权法时,明确图书资源共享共建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法的范围,能在考虑著作权人及出版商利益的同时,也能考虑图书馆及最广大读者的利益,从而避免侵权,减少以后知识产权的争执。
3.3.4 引入市场机制增加资金来源。网络环境下的图书资源共享模式推广可以有一些市场化的手段或意识,图书馆可以发挥其在信息搜集加工方面的优势,结合市场需求及自身优劣势分析,推广出属于自己的精品和特色图书资源信息产品,并通过深层次、高附加值的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作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资金的补充。另外,在图书资源共享共建中也应邀请企业、社会各界或个人参与到资源共享建设当中。这样就形成了政府与社会投入,市场化经营的资金来源模式,使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形成良性循环,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4]。
4 结语
网络时代的更新和技术发展,给图书馆资源共享带来契机,利用网络技术搭建平台,能促进图书馆资源实现共享,同时增加了人性化服务,能显著提升图书资源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 周海霞.有关高校图书资源服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4(2):252-253.
[2] 牟桃.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资源共享探究[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196-198.
[3] 周玮玮.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资源共享[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3(19):100-102.
关键词:数字绘画;模拟;数字化
新媒体语境可以分解成“新媒体”和“语境”两个关键词,“语境”这个词属于语言学的范畴,是使用语言的环境的简称。马林洛夫斯基曾提出,语言和它所存在的环境关系密切,要了解语言就要了解它所产生的环境。这个语言环境简单地说就是言语产生的时间、地点、话题等,再深入则涉及文化、社会、语言等等综合因素。最先提出“新媒体”这一概念的,是美国CBS技术研究所所长、NTSC电视制式的发明者彼得卡尔・戈德・马克。他在1967年第一次使用了“新媒体”(new media)―词。[1]从出现到现在,“新媒体”概念的界定一直难以明确,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熊澄宇教授这样定义“新媒体”:新媒体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之上的一种新的媒体形态,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新”是相对于“旧”而言,相对于广播,电视是新媒体;相对于电视,今天的网络又是新媒体。[2]中央电视台台长杨伟光说:“新媒体能对大众提供个性化内容服务,传播者和接受者对等交流的媒体。”[3]从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动态的,不固定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从技术的角度看,“新媒体”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移动数据通信技术,还有互联网络技术。从传播的角度看,“新媒体”的出现将人的交际行为由现实世界延伸到了网络世界,构造了交互性、即时性、大众化的新兴媒介环境,打破了原来交流的时空限制,使人们交流的方式由原来的被动转变为主动。由这些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新媒体语境是相对以往媒体语境而言的,是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出现而慢慢形成的新的语境形态。
新媒体又叫做数字化新媒体,数字化就是把图像、文字、声音、虚拟现实等复杂的信息分解成最基本最简单的数字、数据,再建立数字化模型,然后把这些数字化模型转化成一系列二进制代码,最后用计算机统一处理这些二进制代码,这样数字化的基本过程就完成了。数字技术也被称为数码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计算机的一切运作都是建立在数字化的基础上,没有数字化技术就没有计算机技术。在淘宝搜索“数字”,共出来82.91万个数字产品,有玩具、服饰、家用电器、办公器材等等各个领域。在搜索引擎搜索“数字”二字,出来很多名词,有数字电影、数字图书馆、数字出版、数字城市、数字奥运等等。今天,我们的社交、工作、生活、娱乐都离不开数字化技术,数字已经在不知不觉中遍及我们生活的每一个地方。
在新媒体语境下,数字化涉及各个领域,传统的绘画艺术也受到巨大影响,“艺术的数字化将构成21世纪美术变革的主流发展趋势,数字绘画即是艺术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绘画创作形式”。[3]传统视觉表现形态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一种新的绘画创作形式由此产生,那就是数字绘画。新兴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不那么简单,要经历和旧事物的磨合期、接受适应期等阶段,数字绘画也经历了由开始的被怀疑、试探到最后慢慢被接受的过程。数字绘画的出现是时代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极大地丰富并拓展了传统绘画的形式。
虽然“电脑美术无需向哪一个艺术门类靠拢和模仿,而应以其鲜明的文化和时代特征、独特的表现手法形成一个相当有活力的不可替代的美术种类”,[4]但是把数字绘画当作一种全新的现代绘画画种,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还不大合适。
把现实的绘画作品转化成数字、数据存储,使它可以被再现和展示,如我国的“数字敦煌”项目,还有网上的那些世界各大美术展览馆。虽然把这些正在衰变的艺术瑰宝用数字摄影技术或者立体扫描技术完好地保存了下来,但是这些数字图像并不涉及绘画创作的任何因素,只是把艺术作品数字化了,是一种技术性的存储活动。数字绘画创作的相关应用软件目前已经有400多种,其中包括静态效果的应用软件和动态效果的应用软件,这些软件都拥有图形图像的基本编辑功能,可以绘制出与传统绘画相似的艺术效果。例如,painter中的水彩笔、油画棒、粉笔等等自然媒介效果,计算机技术作为数字绘画的创作媒介,还是需要借助着这些“绘画”模拟功能,再搭配一些专业的外设,如压感笔、手绘板等来实现。这种对传统绘画艺术效果的模仿功能,从本质来说,是一种复制,虽然不是具体复制某一个作品,而是模拟了其中的视觉形象特征,这种模拟可以说是把现实中的绘画形式语言数字化了,等于是一种数字化的绘画。
计算机技术虽然能逼真地模仿传统绘画的视觉形式特征,而且拥有传统绘画很难达到的方便快捷,但是这些都很难使创作者进入一种忘我的、愉快的、挥洒自如的创作状态。作为数字绘画的媒介材料,计算机技术鲜少有自己的独特语言特征,因而也难以划分画种门类。有人说数字绘画要细分为数码油画、数码水墨等等,但是这些油画、水墨画除了让人惊叹它的逼真外,难以有更深的体验和共鸣。数字绘画作品会随着电光的消失而消失,即使用印刷技术输出也没有传统绘画的那种生气和韵味。
在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数字绘画也许能够打破自身的局限成为一种全新的画种,但是现在更多的是利用数字技术为艺术创作提供更好的方式。数字绘画的出现是时代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新媒体是绘画艺术创作不可缺少的一个平台,它极大地丰富并拓展了绘画艺术。目前,我国的数字绘画艺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数字绘画的发展还需要大批新型专业人才:既要有传统绘画的传承、较高的艺术修养,又要了解新媒体技术、熟悉电脑技术,同时还要抱有对新兴事物的好奇心。如何将数字技术手段合理而又更好地和传统绘画创作相结合,这已经是当代绘画艺术领域中最受人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艺术工作者有责任对这些改变做进一步的探索实验,这要求绘画艺术创作者有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背景。
综上所述,数字绘画现在虽然无法被称为一种全新的画种,但是和传统绘画不同,它具有多维化、动态化、大众化和互动化的特点,它早已经是艺术创作的便捷手段。数字绘画不应该局限于作为模仿传统绘画的视觉语言,而应该在更广阔的应用领域发挥数字技术赋予它的超强的表现力和技术美。
参考文献:
[1] 朱强.新媒体技术概论[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275.
[2] 熊澄宇.在中国网络媒体论坛的发言[DB/OL] . .2004.
[3] 杨伟光.新媒体要成为主流媒体[DB/OL] .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