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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记的一种,但它不是仅仅表示产品来源的普遍地理标记,而是一种不仅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而且还表示该产品质量或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传统制作工艺、加工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特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通常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如“吐鲁番葡萄”。由于原产地名称与产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密切联系,实际上就是一种质量保证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讲,原产地名称不仅是他们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对于原产地来讲,原产地名称的利用有助于推动地区经济、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进程。而对于日益注重生活质量的消费者来说,可以满足他们对高档、优质产品的需求。原产地名称的这种功效正是其商业价值的体现,也是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实践中,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却存在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1、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猖獗。所谓假冒原产地名称是指原产地以外的企业在同类产品上冒用原产地名称,例如,“河南**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醋类产品上使用“山西老陈醋”字样。这种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原产地生产者的利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使许多久负盛名的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一落干丈。所以,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一样重要和紧迫。
2、忽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原产地名称是基于原产地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积淀的结果,是产地劳动者的集体财富,它是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凡原产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符合传统工艺、质量、特点等要求,都有权使用。但实际中,许多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忽视了原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的内在规定性,仅凭一个知名的原产地名称就希望得到可观的利润。这种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既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也损害了所有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的信用,同时也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知识产权价值。
3、对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不力。我国在很长时间里缺乏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规定,致使不少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甚至被产地外的企业申请了商标注册,这些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转让。这种做法必然剥夺了原产地内的其他企业甚至所有企业使用原本属于他们的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二、保护原产地名称最有力的手段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
目前,我国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
《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这两个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伪造产地”,当然包括“禁止伪造原产地”。但是,“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名称”不是一个概念,在伪造原产地的情况下,为了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违法者还往往伪造原产地名称,此时,两种行为就发生了竞合,如河北出产的醋类产品,标上了“山西老陈醋”和“清徐县醋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样。但不管怎样,伪造产地不等于伪造原产地名称,有了禁止伪造产地的规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伪造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所以,《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有缺陷的。
《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这一规定,禁止将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原产地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却并不禁止县级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烧鸡)以及不属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地理名称、历史地名(如“山海关”、“三峡”、“王府井”、“三晋”)作为原产地名称进行商标注册。这就为原产地外企业合法却不合理地将这类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原产地名称保护埋下了隐患。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依据该条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颁发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给保护原产地名称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中的“原产地”表明原产地名称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当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证明商标以后,该商标就被称为原产地证明商标。从上述内容看出,《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的可以将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内容才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最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办法》,虽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但却是比较具体地规定了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使用管理规则、转让、保护等问题的唯一的一部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缓解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讲:
1、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侵权行为。《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该法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既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种情况,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就取得了与普通商标同等的效力,当然受《商标法》保护,同时也受《办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全面保护,这无疑有利于打击各种侵犯原产地名称的行为。
2、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对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的监督。《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第31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办法》第14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于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监督会发生积极的作用。
3、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和消费者认牌购货。现代企业的广告宣传很大程度上是商标的宣传,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企业通过宣传,能够向社会公众表明该产品所拥有的与原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这是普通商标宣传所不具有的特点。
4、原产地名称
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维护原产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发展地方经济。如前所述,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假冒原地产地名称的行为,这就在客观上维护了原产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宏观上看,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是地方产品中的“名牌”。实践证明,充分发展原产地证明商标所指示的产品,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做好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宣传、注册、管理工作
证明商标是我国商标领域的新问题。做好证明商标工作,现提出几点建议:
1、做好证明商标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原产地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缺乏商标基本知识,对证明商标知之甚少,要纠正对证明商标认识上的偏差,特别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证明商标认识的淡漠,就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证明商标的基本知识、重要作用、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让产地的生产经营者摒弃传统观念,依法注册、使用、保护证明商标,也使投机者慑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正当经营之路。
2、择机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
在原产地名称标示的众多名优产品中,有的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户晓,像“山西老陈醋”;有的在本省闻名,如山西“柳林红枣”;有的在本地区或本县知名,如山西“闻喜煮饼”。不管这些产品的享誉范围有多大,只要具备特殊的品质,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考虑将原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除具备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监测和监督权力的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加强对已注册的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1)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产品与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一样都必须与原产地有密切联系,所以只有原产地内的生产者才有权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原产地外的生产者不论其产品的质量特点是否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了与原产地内生产者相同的原料或技术获得了同种产品,这个产品也不能使用该原产地证明商标。
(2)遵循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存在不同之处,这就是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而证明商标除了能指示商品的来源外,消费者传送的最强信息则是该商品或服务拥有经过商标所有人检测的特有品质,是足以依赖的。正是这一特殊的功能,决定了证明商标必然也必须有自已独特的使用管理规则。按照《办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②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③使用该商标的条件;④使用该商标的手续;⑤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告诉我们原产地名称获准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即使是产地内的企业,其商品和服务已经达到证明商标规定的条件,也不能随意使用,而必须向注册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使用规则所定条件,履行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产地内的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3)与证明商标使用密切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证明商标能否转让。我们认为,证明商标毕竟也是一种商标,也是所有人的一项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应该允许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处分。但对证明商标的处分比对普通商标的处分要有更严格的要求。转让证明商标必须遵守的条件有:第一,受让人必须是对证明商标指示的产品质量、工艺等有检测能力的社会组织。任何注册商标的转让都必须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这既是维护注册商标信誉的需要,又是满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要求的需要,所以受让人必须具备转让人拥有该商标时主体资格条件,对原产地证明商标受让人来讲,其核心条件就是具备检测和监督商品质量的能力。第二,原产地证明商标可使用的地域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原则上只能在原产地范围内转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原产地”的价值,其商品才能反映出原产地所特有的质量特点和工艺水平,才能取信于消费和用户,也有利于对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的检测与监督。第三,不能影响原证明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的继续使用。原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之所以有权使用该商标是因为其产品质量等达到了规定标准,如果它们能继续保证产品质量,就没有理由剥夺它们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另外,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所有人是不能使用证明商标的,如果因为转让而不允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的价值就不能发挥,其存在的意义也失去了。第四,必须由转让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予以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关键词】:货物进口;减免关税;中巴产地证;FTA;办理流程;应用
Abstract: Pakistan, with an important role among the numerous foreign markets of the company, is the one of the foreign market for our company’s long-term st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footstone for the us entering the foreign market. At present, with the intense foreign market competition, cost accounting directly relates to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project. In order to pursue the project benefit maximization, many should be considered, including that the import goods tariffs shares a large ratio in the total purchase amount. The China and Pakistan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s of Origin (FORM P/FTA) issued by China and Pakistan in November 2006 is an agreement based on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related problems by the ways of voluntary combin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subject. According to it, derating all or part of the tariffs can be applied for between the two nations. It is a key that how to get goods tariff cut and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s. This paper will introduce the certificate transaction process and applications of Hyderabad project in Pakistan.
Key words: imported goods; derate tariff; China-Pakistan producing area card; FTA; Transaction process;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TV212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中巴产地证是中国产品到巴基斯坦的的原产地证,全称《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P/FTA),以下简称FTA。FTA是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的英文简称,主要代指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中巴两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产品,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可以减免全部或部分关税,达到双方互惠共赢的局面。
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可以说是产品的“身份证”,证明了产品的“出生地”。原产于中国的出口产品凭FTA可以享受巴基斯坦进口的关税优惠待遇政策。因此,在产品出口时,出口企业需要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应的FTA以获取产品进口关税的减免。
2.FTA证书办理总体流程
2.1项目确认产品采购后,首先把采购清单发至巴方清关人员,由其进行核实哪些品名的物品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可以申请减免进口关税。
2.2项目确定所出口产品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后,与供货商联系,由其办理《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各地的叫法不太一样,以下简称异调单),异调单必须由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商检局)出具。
2.3项目拿到出口产品异调单原件后,去当地商检局办理FTA。因公司大部分国外项目均以集团名义签订主合同,货物以集团名义出口,所以需委托集团公司到当地商检局办理出口货物FTA。
整个流程中,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中巴自由贸易区协定所列商品为基本,在产品生产加工原产地办理异调单为前提,办理出口产品FTA是关键。
下面就巴基斯坦海德拉巴大坝项目出口产品异调单、FTA办理流程做详细介绍。
3.异调单办理流程
3.1项目确认采购清单后,首先把清单发给巴前方人员,由其进行核实哪些品名的货物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可以减免进口关税。这样国内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可以在合同书中注明需要供货商办理FTA或者证明产品原产的异调单等单据。
3.2由项目前方清关人员根据采购清单确定可以减免关税产品的HS编码及英文名称,可以办理FTA进行免税,再与国内海运沟通,确定编码在国内是否可以报关。
3.3确认产品符合中巴协定并核实好信息后,须提前准备办理异调单的资料。一般需要海运出具的出口产品的箱单、发票,项目主合同(主页、签字页和主合同号即可),原产地调查结果单申领委托书(需加盖形式发票条形章(中英文),即所谓的单证章)等资料,但各地省市商检局所需资料有所不同,原件、复印件要求也不太一致,需由厂家去当地商检局咨询,准备齐全资料。
3.4备齐所需资料后,厂家到商检局对出口货物进行备案,商检局相关人员到货物生产厂家检验产品是否为当地所产,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异调单。
3.5正常办理时间一般为3—8个工作日。
4.FTA办理流程
一、货物通关常用单据及要求
进出口通关过程中使用的单据有纸质单据与电子单据两种形式,主要有: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
报关单不是报关人员制作的,而是企业的报关单预录入人员依据货物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预录入申报数据,通过与海关联网的H2000电子申报系统传送给海关,海关系统审核格式合格后自动生成并返回给报关企业的。企业报关人员直接打印后凭以办理各环节通关业务。
(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条件中有字母“A”和“B”的表示该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必须向海关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A”是入境货物通关单,“B”是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须先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通关放行;入境货物一般先在入境地报检后通关放行,再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
由于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所以很多人容易把通关单与检验检疫证明的概念混淆。这里强调一下,通常说的商品检验检疫证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很多,如:品质证书、数量证书、健康证书、抗生素证书、分析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黄曲霉素证书等。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在报关环节不需要提交给海关。
(三)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它分为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两种。
我国出口商品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通常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对方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国出口方都应该主动提交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进口时,若产品来自与我国签订有优惠贸易政策的国家或地区时,进口申报一定要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比如说来自于马来西亚的水果,依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享受零关税待遇,所以要提交马来西亚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四)运输单据
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中,无论出口货物,还是进口货物,都必须经过海关放行环节。不同的运输方式,海关在相应不同的运输单据上加盖放行章,表示放行相关进出口货物。对出口货物海关主要在装货单、空运运单副本联、汽车运输载货清单副本联、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第一联等运输单据上加盖放行章;进口货物主要在提货单或类似凭单上加盖放行章。承运企业只有在海关监管结束后才会实际交付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船出运。所以进口提货单及出口装货单中海关的放行签章是进口提取货物和出口货物装船出运的基本条件。
(五)商业发票
报关时,发票是最容易出错的单据。
进口货物报关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是由国外卖方签发的,发票的付款人是国内进口商。进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人无需缮制、提交进口经营单位的发票。
出口通关时提交给海关的发票是经营单位制作的。
二、货物通关中单据常见的问题与防范
(一)预录入报关单时容易出现的错误
首先,币制容易出现习惯性错误。由于我们的对外贸易合同大部分是用美元结算的,所以通常我们的报关单预录入人员在录入币制时习惯于使用USD,当偶尔出现一笔EUR或是HKD成交的合同时,也会习惯性的录入USD而不自知,造成报关单与随附单据不符的情形。
其次,原产地错误。从欧盟国家进口时,经常会出现货物的出口方与生产厂家不是同一国度的情况,比如说我们从德国企业进口一批机器设备,装货口岸也是德国的不莱梅港,但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却列明该货物原产于比利时,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进口报关单预录入时,货物的原产地一定不要录入德国,而应录入比利时。
再次,包装单位和数量错误。在预录入报关单时表头部分的包装单位和数量是海关查验的依据,一定要与运输单据及装箱单中的数据一致,它是指货物的外包装数,而不是计价数量单位;而表体部分,货物名称后面的数量是海关凭以征税的数量,所以表体部分的数量是成交数量或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法定计量数量。比如我们从法国进口香水,成交价格是USD20 per bottle CIF上海,包装条件是:one bottle in a box and six boxes in a carton,进口数量1800 bottles ,香水的法定计量单位是毫升。此时报关单预录入时表头部分的包装单位及数量一定要填写300 纸箱,并且装箱单及运单中的数量也都应该是300 cartons;而表体每项货物商品编码、名称规格后面的数量则是***毫升及***瓶。
(二)申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应避免的问题
首先,关于数量的问题。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与报关单中的数量一定要匹配。这里的数量是指货物的计价数量,即如上例中的1800瓶香水。出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必须与报关单及实货数量完全一致海关才会放行,而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可以高于报关单及实货数量,但不能低于报关单及实货数量。如:实货数量是5000kg,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如果是6000kg,海关会责令申报单位去商检部门改单后放行;而如果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数量是4000kg,海关就会将案件移交给缉私部门,追究实货多出1000kg的原因。
其次,通关单与报关单的核心数据不一致问题。由于电子口岸系统将通关单与报关单的核心数据进行完全比对,数据不一致不予通关。所以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收货人与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要完全一致。
另外,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中收发货人填报我国国内企业的中文名称,外国企业填报英文名称。也就是说,出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收货人填报国外进口企业的英文名称,发货人填报我国出口企业的中文名称;入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收货人填报我国进口企业的中文名称,发货人填写国外出口企业的英文名称。
(三)原产地证明书的使用注意事项
首先,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名称一定要与发票内容一致。国外企业的名称经常会只有一个单词或一个字母的差别,比如说ABC Co., Ltd. 与ABC Corp., Ltd. 就是两家不同的公司,如果产地证中的公司名称与发票等单据不一致,就会影响通关结果,尤其是对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出口货物,更要特别注意保证单据的一致性。
其次,发票号码及日期不能出错。产地证中有一个栏目是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的号码及日期),所以申请产地证时要向签证机构提交商业发票。而实际业务中由于产地证是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申领的,产地证的申领日期与制单结汇日期经常会有一段时间差,就经常会出现制单结汇时又重新编制了发票号码及日期的情形,造成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中发票的号码及日期与产地证中填制的发票号码及日期不一致,从而影响顺利通关。如8月15日为申请产地证,出口方制作了商业发票,号码是:nov7891,日期是8月15日,而货物于8月24日装船出运,25日制单结汇时制单员又重新制作了发票,日期是8月25日,号码与nov7891不同。
(四)运输单据的使用注意事项
首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有运单号栏目要填,所以运单号码一定不能错。这一点我们要注意进口发生转换运输工具时的情形。比如说从德国进口一台医疗器械,货物在香港转船,德国出口商提交议付的提单中载明的号码是LOG76940082,shipped by SWEEP VOG NO.130823,但货物在香港转上DONGFENG号货轮,VOG NO.sh130904,于上海口岸进境。向上海海关传送的舱单中该批货物的提单号码是MIPN45209X,该号码在提货单中通知给进口收货人。此时进口报关单预录入的运单号码应该是MIPN45209X,而不是LOG76940082。
其次,运单中较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包装数量及毛重。运单中的数量强调的也是最大外包装数,如上面香水进口案例,也应该填写300 cartons。而运单中的重量通常作为计算运费的依据,所以只填毛重,不填净重。运单中的毛重一定与装箱单、产地证、通关单等单据中的毛重完全一致。
(五)发票的制作注意事项
首先,发票内容一定要完整,不能缺少项目。一张发票必不可少的应该包含的项目有:发票名称、抬头、相应的合同号码、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成交方式、金额总计等。实际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发票缺少成交方式的情况。成交方式我们也称之为贸易术语或价格术语,它表示商品的价格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比如说FOB术语就表示此价格仅包含货物在出口口岸,上船之前的一切成本、费用及卖方利润,不包含从出口国到进口国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CIF价则是包括FOB价加上国际段的运费和保险费。成交方式是单价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般在出具发票时标注在单价和小计金额的前面。成交方式不同海关征税的基础就有所不同。发票上是FOB交易条件时,海关在审核完税价格时是要在发票单价基础上再加上运费及保险费的;CFR术语要加上保险费;CIF术语则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所以发票中的成交方式必不可少,并且一定要与合同一致。但实际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向海关提交的发票中缺少成交方式的情形。
其次,发票中单价的小数点容易出现错误。按照常理,单价是发票价格的基础,是交易双方谈判之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合同的总金额是单价乘以数量得来的。如:出口山地自行车,单价是FOB上海 USD350.00 per Unit,进口总数量是500 Units,那么总价就是USD 350×500= USD175000.00 。然而,实际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就某一批货物商定一个总价的情形,那么制单时就需要将总价除以数量而得到单价。比如说:首饰加工器材的零星工具种类繁多,单纯锉刀一种工具就有用于打磨的、用于抛光的、用于制作毛坯的等等,但单价基本都差不多,海关监管的H.S编码都是一个,出口时就可以将不同用途的小工具合并为一种商品向海关申报。交易双方成交总量经常会因为单位包装数量而出现5027pcs、30083pcs等这些尾数不以整十、整百计量,而成交价格又取整抹零的情况,如5000美元等。那么此时制作发票的单价就需要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3位有效数字。即5000美元购买30083pcs锉刀时单价约为USD5000÷30083pcs≈USD0.166 per pc。另外,由于价格是海关审核的重点内容,所以发票中价格一定要准确、合理,制作发票时小数点的位置一定要十分谨慎。制单员一个小小的失误错将小数点前移一位,那么缴税金额就是正常情况的10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移一位,通关时就会被海关稽查,即便是能证明是单纯的填写错误也要承受海关扣分、罚款等处罚。
参考文献:
[1]武义海.进出口货物贸易单证实务[M]. 中国商务出版社,2012年3月.
[2]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3年6月.
[3]陈宏海,张爱东.浅谈准确填制原产地证的体会[J].法制与经济,2011年7期.
关键字:南非 原产地规则
一、南非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的地点,即货物的"国籍"。根据南非《海关与税收》(Customs and Excise Act)[1]附件1第一部分第2条规定,完全从南非或者欧洲共同体(EC)[2]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国认定为南非或者欧洲共同体。为了进一步对该条进行补充说明,同时还规定从南非获得的产品,其组成部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制造的,如果其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南非的话,同样也将原产国认定为南非。同时,第2条还规定原产于欧洲共同体或者南非的材料,然而其组装是在南非或者欧洲共同体的产品,无论其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或制造,其原产国认定为南非或者欧洲共同体。
该法第4条规定以下均为完全从南非或共同体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a、在南非或共同体领土或领海开采的矿产品
b、在南非或共同体收获的蔬菜
c、在南非或共同体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d、在南非或共同体饲养的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e、在南非或共同体搜集或捕捞的产品
f、在南非或共同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废碎料以及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g、由南非加工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h、在南非船舶上加工f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i、从南非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
j、除a-i以外的在该国或者地区生产的产品
其中"船舶"以及"加工船舶"是指:
1、在欧洲共同体或者南非登记或者注册
2、合法悬挂欧洲共同体国家或者南非的国家旗帜
3、船长以及行政人员为欧洲共同体或者南非国民并且
4、75%以上的船员为欧洲共同体或者南非国民,50%以上的船员、船长以及行政人员为欧洲共同体或者南非国民。
归纳起来,a-f项可称为领土产品(包括领空、领海),但不包括从领海以外海域捕捞所得的产品;g-i项是从领海以外海域捕捞所得海洋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6条的规定,在确定货物是否在南非或共同体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以下微小加工或者处理:1、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包括通风、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水浸等过程。2、类似刷选、分门别类、配对、洗净、油漆或者切割等微小加工或处理。3、为货物销售而作的改变货物的包装,类似装箱、瓶装、盒装,或者加贴标签、记号等加工或者处理。4、简单将部件组装成完整的组件。5、1-4项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6、宰杀动物。也就是说,即使货物经过了上述微小的加工或者处理,其原产地仍为南非或者共同体。
二、特定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标准
根据附件1第1部分第7条规定了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材料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材料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国的确定;第8条规定装置、机器、仪器以及交通工具随附的配件、零部件以及工具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第9条[3]规定套件的组成部件为同一原产国时,套件的原产国不在单独确定。如果该套件的组成部件既有原产于南非又有非原产于南非的,如果非原产于南非的组成部件的总价格不超过工厂交货价格(EXW)的15%,其原产国仍确定为南非。
三、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首先,南非贸易协定中还确定了直接运输条件,即进口货物必须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共同体或者南非,或者途径ACP[4]国家。如果途径协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只要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控制下,并且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做出的简单加工或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的处理,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直接运输。其次,应当具备由过境地海关签发的证明,其中证明内容应包含货物的准确描述,卸载以及装运日期,船舶名称,运输方式以及证明货物仍在该国境内,没有上述证明材料的情形下,还可以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文件。原产地证应当按照进口国相关程序提交给当权海关,原产地证书自出口国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4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根据本法第24条的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1、总价值在500欧元以下的小包邮件或者是1200欧元以下的个人行李物品;2、非用于出售并且符合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的旅客行李物品或者是用于馈赠亲友的小包邮件,其被认定为原产国商品,但是可以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3、通过观察商品的性质和数量,如果能够确定该进口产品非用于商业途径,仅用作私人用途或者仅为旅客及其家人所用,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并且不能多次使用。
四、违反原产地规则的处置
根据本法第28条的规定,经海关审核发现实际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明与海关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不符,依据事实,确实发现提交的申明有误的话,将直接作出没有相关原产地证明或者宣布该证明无效的决定。海关将对导致错误产生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骗取优惠原产地税率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认定货物的原产地主要是出于执行国别之间差别税率和不同贸易措施的需要,针对许多国家对原产于不同国家(地区)的产品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实施不同的贸易管制措施,因此,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将决定该产品适用哪种关税税率。总而言之,确定南非进出口货物"国籍",就直接确定了其依照南非的贸易政策所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同时也是了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参考凭证。因此,只有正确认定国际贸易商品的原产地,才能保证差别关税和其他贸易措施针对正确的对象国别实施。
注释:
[1]:see customs and excise act,1964
[2]:第2条所指的欧洲共同体不包括休达和梅利利亚
[3]:参照南非1964年《海关与税收法》第9条
申请FORM F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必须符合《协定》中所要求的原产地规则,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产品分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完全获得产品是完全在中国境内种植、养殖、捕捞、生产加工的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是指产品中含有进口成分,但该产品中所含产自缔约方(中国和智利)的原材料的价值不得少于40%。除上述两种情况外,部分产品还必须符合“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此外,所出口的货物还必须符合直运规则,即出口货物必须由出口国直接运抵给惠国,中途不得重新包装或再加工。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自实施《协定》以来我国出口至智利的大部分农产品及工业产品普遍享受到优惠的进口关税税率或零关税,大大提高了我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所申报的FORM F证书未按《协定》的要求填制规范填写导致出口货物在智利海关通关时受阻,不能享受进口关税减免待遇。有些不符合填制要求证书不得不由进口商退还给出口商,然后由出口商持退回的原证书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换发证书。FORM F原产地证书除证书编号(填写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及签发国别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外,共有15栏内容,笔者现将该证书各项栏目的缮制及其掌握分述如下:
1.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Exporter’s name, address, country
例如: TIANJIN TIFERT TRADING CO., LTD
86,ZHUJIANG ROAD,HEXI DISTRICT,TIANJIN,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产地证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填写香港、澳门、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别)。
2.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别―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if known)
例如:TIANJIN PLUSH TOY MANUFACTURER
48,HONGQI ROAD,NANKAI DISTRICT,TIANJIN,CHINA
注意此栏应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别)。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也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别)。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3.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例如:DIPROMED S.A.
AV.MATTA 649,SANTIAGO,CHILE
注意此栏应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别)。收货人必须填写智利的企业,也可同时注明收货人和进口商,例如“Citibank NA Chile on behalf of Chile Company SA”。不能填写非缔约方(智利以外)中间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别)。
4.运输方式及路线(已知)―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例如: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NOV 10,2006
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HANJIN EXPRESS V.406S
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TIANJIN,CHINA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SANTIAGO,CHILE
注意此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5.官方使用栏―For Official Use Only
注意该栏目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填写,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选择适用的栏目并在前面的方框内打“√”,如果不给予优惠要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备注―Remarks
例如:L/C NO.G0089/4576
P.O.NO.FM586
如有要求,该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该栏须填写中国境内生产商的名称、地址。不能填写非缔约方中间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别。此栏不能留空,无填写容打“***”。
7.项目编号―Item number (Max 20)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填写,但不得超过20个。当项目超过20个时,应使用新一页FORM F证书作续页,续页从第七栏起开始填制。超过20项的部分须另外签发证书。
8.唛头及包装编号―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例如:JENSON
P.O.NO.FM586
L/C NO.G0089/4576
C/NO.1-270
此栏应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并且要注意以下几点:① 按实际货物及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文字图案及包装;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②唛头不得出现 “HONGKONG”,“MACAO”,“TAIWAN”,“R.O.C.”等中国大陆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③ 唛头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N/M”。④ 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则可在该栏填上“SEE ATTACHMENT”,并另加附页。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F NO.……(证书号码),参照中智优惠原产地证书, 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和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并在右下方填打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参照第十五栏填制说明)。左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
9.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例如:TWO HUNDRED AND SEVENTY(270)CARTONS OF PLUSH TOY
**************
此栏应注意:① 注明包装单位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单位数量的英文大写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② 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不能过于笼统,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③ 所有内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或“\”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10.HS编码―HS code (Six digit code)
例如:950341
注意此栏应填写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相对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11.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智利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12.毛重或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quantity (Quantity Unit) or other measures (liters, m3, etc)
例如:1200KGS
此栏应填写毛重的公斤数,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13.发票号、发票日期及价格(FOB)―Number, 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d value
例如: LH0522
OCT 22, 2006
FOB USD60000.00
此栏填写的发票号必须与申请FORM F递交给检验检疫机构所附上的发票号、发票日期要一致,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06”不能为“06”。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应使用折行符“―”。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同时加注出口商品FOB值, 以美元计算。
14.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应填写“CHILE”。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 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 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
例如:TIANJIN,CHINAOCT.22,2006。
注意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更改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
15.签证当局证明―Certification
例如:TIANJIN,CHINAOCT.22,2006
TEL:0086-22-66298846
FAX:0086-22-66298847
近几年来,企业招聘时都是将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作为招聘的首选,而一些院校毕业的学生到企业应聘确难以上手。因此,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将企业实际工作中运用的制单、制证系统完整地移植到培训考试中来,使培训出来的学生能够达到在企业erp系统中的制单、制证的能力,解决了企业在招聘人才时的困扰。国际贸易学会这些年来为企业和院校搭建了就业和真实工作环境的平台,学生经过这样的培训考试后可以直接上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零距离就业,这无疑在经贸院系的教学改革中迈出了一大步。考试体系及证书也逐渐为外贸企业所认可,如全国外贸单证员电子化考试已经被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列为单证岗位员工工作考核和评级的依据。
本文以《2013年下半年全国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电子化考试题》为基础,对试题进行详细解析,以便广大学生通过本文的解析,找到教学中的不足和差距,目的就是适应企业对人才的要求,达到直接上岗的目的,解决广大院校就业难的问题,同时也是对近几年来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就业下降的应对解决方案之一,从而也对探求外贸单证领域电子化考试规律和相关研究提供相应的启示和借鉴。
全国外贸单证员电子化考试试题分为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两部分。其中,基础理论共95题,包括单项选择题(60题)、多项选择题(15题)和判断题(20题)三类题型;实务操作包括出口制单、进口开证、审证题和审单题四类题型。基础理论题涉及贸易术语、进出口贸易合同、业务计算、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常用支付方式风险防范及各种进出口单证制作等多方面的知识。实务操作题涉及进出口报关、报检、出口货物贸易索汇单证(单据)的制作及审核,信用证的审核及进口开证申请书的填制等。
在考试中,很多同学认为外贸单证员考试的基础理论题题量大、知识点多,实务操作题看似容易,可做起来陷阱很多。实际上,考试更多的是从外贸单证员实际工作需求出发,基础理论题知识覆盖面广、题量大,注重基础知识的积累;实务操作题灵活多变,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专业职业技能的外贸单证人才,侧重于对考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理解能力和综合能力的考核。
从基础理论题的作答情况看,考生对于贸易术语、进出口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普遍掌握很好。有关信用证ucp600规定的理解和进出口实务方面的试题是考试的重点难点,同时也是考生最容易丢分的题目,失分的原因是多数考生对ucp600规定没有理解透彻,缺乏进出口贸易实务方面的经验,疏忽对政策法规的关注和知识的积累,理论和实务知识没有相互结合。
由于本文篇章有限,下面选取其中一套题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试题、答案进行评析。
第一部份:基础理论题
(一)单项选择题
第1题:某商品每箱毛重40千克,体积0.05立方米。在运费表中的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200美元,另收燃油附加费10%,则每箱运费为( )美元。
a. 10 b. 11
c. 220 d. 8.8
答案:b
本题考点:国际货运运输费用构成、计费标准,并根据运费公式计算运费。
评析:运费=基本运费率x运费吨+附加费用,计费标准为w/m(重量吨/体积吨)。要先比较重量和体积:重量40千克=0.04吨,体积0.05立方米,因体积>重量,故采用体积作为运费吨。每箱运费(含10%燃油附加费)=(200美元x0.05运费吨)x(1+10%)=11美元/箱。故答案选b。
第2题: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原产地标准栏,如果出口商品完全是本国自产的,不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该栏可填写( )。
a. “p”或留空
b. “w”或留空
c. “y”或留空
d. “v”或留空
答案:a
本题考点: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原产地标准栏填制方法。
评析:填写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第8栏原产地标准,有如下规定: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42.02。(b)加拿大,符合原产地标准(含进口成分),填“f”。(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符合原产地标准(含进口成分),填“y”,后加非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如“y”48%。(d)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留空。故答案选a。
(二)多项选择题
第3题:在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将保险险别划分为( )。
a. 基本险
b. 平安险
c. 一切险
d. 附加险
e.战争险
答案:ad
本题考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及承包责任范围。
评析: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平安险(f.p.a.)、水渍险(w.p.a.)和一切险(a.r.),战争险属于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故答案选ad。
第4题: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海运提单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则( )。a. 签署人需要表明其身份
b. 签署人不需要表明其身份
c. 若为人签署,还必须表明被人身份
d. 若为人签署,不须表明被人身份
e.视情况而定
答案:ac
本题考点:《ucp600》对提单上承运人的填写规范。
评析:ucp6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承运人或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或的身份。故答案选ac。
(三)判断题
第5题:修改信用证时,可不必经开证行而直接由申请人修改后交给受益人。
答案:错
本题考点:信用证改证的路径问题和注意事项。
评析:修改信用证时,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故答案为错。
第6题:incoterms 2010中的11个贸易术语,买方承担责任最大的是exw,最小的是ddp。
答案:对
本题考点:《incoterms 2010》中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划分的规定。
评析:在exw条件下,买方负责所有出口报关和进口清关的手续和费用;ddp条件下,卖方负责所有出口报关和进口清关的手续和费用。exw术语从卖方的角度规定了最起码的应尽义务,ddp术语从卖方的角度规定了最大应尽的义务。
第二部分 实务操作题
实务操作题有出口制单、进口开证、审证题和审单题四类题型。从考试成绩的分布看,考生在出口制单,进口开证等题型的得分比例较高,在审证、审单题中往往失分比较多。对于如何做好实务操作题?应注意什么?下面我们简单分析下这四类题型。
(一) 出口制单
出口制单是根据企业提供的真实案例,对单证填制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的考核。考生通过阅读实际业务情形的文字阐述和业务单据,填制一份出口单据。出口制单涉及出口报关单证、出口索汇单证、出口许可证、报关单、报检单、汇票等各类单据的制作。从考试成绩看,出口制单题的高分率达到80%,可见大多数考生能够掌握并运用出口单据填制的要点。
以制作出口结汇发票为例(可参见附件),发票的货描部分(description of goods)的填写是此类单据考核的重点和难点,考生在填制货描部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非信用证业务下填写商品的名称(或总称)、包装种类和件数。(2)信用证业务下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3)如果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连在一起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而且如果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 boston incoterms 2000”,那么“cif boston incoterms”就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④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免费,不得表明。
(二) 进口开证
进口开证是指依据案例背景来完成信用证开立的考试项目。进口开证的考查目的是
为了使考生掌握进口开证的业务流程。通过合同或形式发票等资料,理解合同条款、付款方式、汇票要求、单据条款、商品描述及附加要求等信息,并填写一份开证申请书。2013年考试的进口开证是以中国银行的开证申请为模板,难度适中。在平时的训练中,考生可利用各种格式的开证申请书加以练习。
(三) 审证题
审证是指审核信用证。审核并修改信用证是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时收回货款的关键,可以说审核信用证是外贸单证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审证题是考试的难点,考查的重点在于找出信用证条款和背景资料内容的不符点和信用证中的不合理条款,并加以修改。
审证题难度高,此题型的错误率较高。主要原因是考生对审核信用证的流程和方法掌握的不全面。在考试中考生需着重对信用证中的装运期和装运港,目的港,转船和分批装运,结汇日期的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地址、信用证交单期、金额、币种的审核;单据条款的审核;货物描述、贸易术语的审核及其他条款的审核。
(四) 审单题
审单是对单据进行审核的题型。审单题涉及的单据有箱单、发票、报关单、报检单、提单、保险单、出口许可证、form a、form e、一般原产地证明等。
1.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数量、产品型号及价格
____________(增减不超过5%总量)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价格为_________美元/mt,cif中国_________。
6.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增减不超过5%)
7.质量标准:_________。
8.原产地:_________。
9.包装及标识
包装:集装箱装运,_________kg/包。
标识:平均出口标准。
10.运输
最迟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_
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
卸货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付款方式
合同之全部款项自本合同提货单所开之日起90天内,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付清。
12.相关文件
-标明“运费已预付”的提单。
-已签商业发票。
-包装清单。
-卖方开出的原产地证明。
-卖方开出的质量数量证明。
-保险证明/保险单/ 综合险,保价为发票总值的10%,可以中国境内索赔。
-第三方提单和相关文件是可接受的。
-装船后21天内与任何银行所作的一切可能的协商文件。
13.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灾害、火灾、罢工及其他劳工阻碍,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状态或禁运,海滩、政府或军队部门颁布的条文、要求或命令,以及其他任何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的原因,不论在此是否列举,如理致使卖方无法交货或买方无法以正常方式收货的,则卖方可免交货之责,买方可免收货之责。
14.仲裁条款
合同双方或与第三方之间引起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及由于违反合同所导致的任何争议,矛盾和异议,应最终交由美国纽约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以icc(国际商会规则)为准,仲裁委员会所作仲裁决定效力将及于合同双方。
15.效力条款
本合同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感谢贵方与本公司的合作,并期待今后更多的合作机会,如对本合同的执行有任何异议问题,欢迎询问。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湖南永兴冰糖橙。
永兴冰糖橙是永兴县农技人员通过株系选育而成的一种优质水果,甜润爽口,品质极优。1995年获第二届中国农博会金奖,1999年到2005年连续七届获得湖南省农博会金奖和最畅销产品奖,是湖南省柑橘名牌产品。2009年11月29日,在陕西西安举办的2009年全国名优果品展评暨中国果蔬产业品牌论坛上,永兴冰糖橙被正式授予“中国十大名橙”称号,这是该橙继成功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永兴冰糖橙”原产地证明商标后,继后又获得国家级“金字招牌”。
(来源:文章屋网 )
近几年,随着全县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已成为我县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部分,但在经济利益的趋动下,一些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私自乱采滥挖、盗卖矿产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全县矿业发展正常秩序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加强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规范管理,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生产经营效益的重要举措,而且对于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增加县级财政收入,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严格开工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集约开发”的原则,对县境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予以开工复产:
1、具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2、具有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依法加工生产承诺书;
3、具有与持有采矿权许可证矿山企业签订的合作加工协议合法来料矿产品原产地证明。
三、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实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1、工业促进局:为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将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纳入全县中小企业管理范围,作为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准备复工的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进行开工条件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知电力部门供电,予以恢复正常生产。
2、国土资源局:负责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负责加工企业与采矿权许可证矿山企业签订的合作加工协议或合法来料矿产品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审查。
3、工商局:负责对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和签发。
4、环保局:负责企业环境评估报告,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监察。
5、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恢复生产。
6、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审查合作加工协议或合法来料矿产品原产地矿产品来料的数量与加工销售成品数量是否成正比,对其量严重失调的,要按照数量较大的数据收缴相关税费,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工业促进局和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如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工业促进局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7、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工业促进局规范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实施断电措施。
8、乡镇政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本乡镇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加强生产过程检查。工业促进、国土、环保等部门以及各相关乡镇,要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安排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从制度上、责任上、纪律上强化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正常有序,稳定发展。
2、加强来料收购检查。工业促进、国土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要加大对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检查力度,对其矿产品来料合法性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擅自私采滥挖,非法收购原料行为,要及时予以坚决打击,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发现一处,取缔一处。
3、加强尾矿库检查。安监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要对各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防止因企业堆料废渣和尾矿库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对企业堆料废渣和尾矿库不规范的企业,要制止并限期改正。
五、强化舆论宣传,创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的监督力度,要深入矿产品来料加工重点乡镇村、重点矿山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非法滥采、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及时给予曝光。要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调动全社会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