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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ZARA、H&M、优衣库等品牌在国内迅猛发展,快时尚风潮已经席卷了中国内地,这种快速、多款、平价的零售模式,对国内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对于本身已竞争非常激烈的国内市场,无疑又是巨大的冲击。快时尚现象促使国内服装行业重新思考自己的发展战略,为了缓解库存压力,提高销售效率,不少国内品牌纷纷以ZARA、H&M为榜样,朝着快时尚方向转型,优衣库的品牌发展模式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国内二三线城市。
中国有句老话:“慢工出细活”。“快”也可能带来“快”的副作用,国外快时尚品牌从进入中国市场不久,就因频频爆发产品质量问题饱受诟病。2013年11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对70款快时尚品牌成人服装的比较试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的样本不足 7 成,色牢度、甲醛含量、pH值不达标,标识成分与实测不符等问题比比皆是。快时尚产品要求企业有极强的产业链整合能力,超强的成本控制能力,因此保证产品质量难度也大,多款、快速和成本因素都制约着快时尚品牌的产品质量。
快时尚不应成为低质量的代名词,应该立足于产业链的思维来解决快时尚产业链的质量问题。因此研究快时尚服装产业链的质量控制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快时尚服装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 快时尚服装产业链质量管理的难点
1.1 “多款”的质量管理难度大
以ZARA为例,每年上市的服装款式有12 000种,几乎相当于国内普通女装品牌的10倍,数以万计的服装材料类别组合在上万种服装上,控制每款服装质量的难度可想而知。虽然快时尚品牌经常采用同一种面料制成多款服装来降低成本和规避质量风险,但由于款式不同、执行标准不同,不同布料组合的劈裂强力、色牢度等项目不合格的情况也会频频出现。
“多款”的质量管理是服装品牌最为重要的工作方向,解决问题的办法不仅仅来自于品牌企业,需要站在产业链的角度看待质量管理,只有上下游企业紧密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1.2 “快速”增加质量管理难度
ZARA一款服装上市平均周期仅为15天,且相当部分的面料是由坯布染上当时流行的颜色或图案制作成服装,在如此短的周期内完成染色、后整理、裁剪、缝制、熨烫、分检等工作,其紧张的节奏可想而知,在这种生产过程中各项内在、外在指标控制起来相对困难。目前产品送检通常要 3 ~5 天,这对于快时尚服装产业链来说是不小的压力,如果为了销售业绩而绕开检测环节,这种“快速”将意味着质量风险加大。
1.3 “低价”增加质量管理难度
产品由于生产方式不同,H&M的出货周期不及ZARA,但对于成本的控制更加苛刻,H&M的口号是“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时尚和品质”。为了控制成本,H&M采购便宜的面料、生产地点也选择在劳动力成本最低的地区。全球供应链和严格的成本控制难免给产品质量带来损失,也使得H&M在多次产品抽检中身陷“质量门”。连以品质著称的优衣库,也曾经难逃诟病,1995年,优衣库在日本也曾因产品质量问题让“物美价廉”口碑遭人质疑。
快时尚不愿意把“低价”与“劣质”联系在一起,但现实的情况似乎有很多证据证实这种联系的合理性。实际上,“低价”的代价不是产品质量低,而是降低了产业链质量管理的态度,客观上提高了质量事件的比率。
1.4 “质量意识”制约质量管理
国内销售服装的很多产品质量问题是因管理者质量意识淡薄,或者对国内标准理解不透彻造成的。比如,面料成分与标识不符是快时尚品牌经常发生的质量问题,据北京市消协公布的检测报告,以抽查不合格的ZARA休闲裤为例,服装标签标称为“含棉75%;羊毛20%;涤纶5%”,而实际检测结果是棉68.2%(比标注值少6.8%),羊毛则仅为10.6%(为标注值的一半),聚酯纤维含量为15.7%(超过标注 2倍)。在快速的生产周期中,由于快速调用面料进行生产,不同批次面料如果未经及时检测,非常容易出现成分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在中国市场销售服装,如果对国内强制标准和产品标准不熟悉、不理解,会导致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标识标注不合格、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等各种质量问题。
2 快时尚服装产业链质量管理的建议
难道“快”就意味着要牺牲质量吗?其实不然,“快”并不意味着品质降低。企业可以向管理要品质,向科技要品质,向供应链要品质。传统生产周期之所以长,与传统的产品开发模式,供应链计划、生产、沟通、风险分担方式都有关系。只要采用合理的管理模式、先进适合的设备,不但效率会提高,品质也能得到保证。
2.1 向管理要质量
“一切问题都是管理问题”,产品品质是企业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快时尚品牌也在不断探索中提高着产品质量。优衣库推行的“ABC计划”(ALL BETTER CHANGE)和“匠工程”就是向管理要品质的典型案例。在“ABC计划”中,优衣库将中国的合作工厂由140家缩减到40家,增加每个加工厂的工作量从而提高内在质量和缝制质量。“匠工程”中,优衣库将有30年以上经验、闲赋在家的日本专家输送到中国工厂以确保产品质量。ZARA也采用一个工厂一段时间只集中生产一款服装的方式来防止错误产生。
2.2 向科技要质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引进和采用一些科技创新就可能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在分检产品时,ZARA不采用易出错的人工分检方法,而是采用激光条码读取分检技术,使出错率降到5‰以下,每小时可分检80 000件服装。纺纱、织造、染整等工艺的技术进步也不断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2.3 在“快”与“慢”之间找到平衡
要想控制好质量,需要企业在“快”与“慢”之间找到平衡。以成功的电商品牌“韩都衣舍”为例,其服装补货周期在20 ~ 30天之间,在行业内并不是最快的,但其产品售罄率可达到95%,可见并不是一味的快就可以满足市场需求。略微宽松的周期也为产品检测留出了必要的时间,规避了产品内在质量的各种风险。
2.4 建立质量可信的供应商群
如果快时尚服装产业链所使用的全部材料都是经过第三方认证的,那么一定意味着快时尚服装产品质量大幅提高。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建立的国家纺织面料馆就是本着这一理念建立的。快时尚服装品牌通过国家纺织面料馆获得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也就意味着快时尚产业链可以减少中间检测和认证环节,改变快时尚与“慢周期”之间的矛盾。因此,快时尚并不一定“低质量”。
2.5 选择优质质量合作伙伴
选择适合的质量合作伙伴对于品牌企业也非常重要,优质的检测机构,不仅检测周期短、服务质量优,还可以针对企业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咨询、培训、辅导等技术支持。
同时,优质的质量合作伙伴在企业产品质量数据汇总分析、提供工艺改进建议等方面都可以对企业进行支持,能够从检测数据中分析出品牌和供应商的优势与短板,从而为今后产品质量提升做出建议,是与品牌共同成长的良师益友。
3 结语
快时尚服装品牌产业链的质量管理是一项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反映快时尚企业的产品开发、品牌运营、生产管理和整合供应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快时尚服装的质量管理并不是单纯对产品质量的管理,而是对每一个工作环节的管理。快时尚质量的产业链管理应本着持续改进的原则,依靠合作伙伴,在每一个环节建立实现质量管理的机制和规则,让每一位员工在工作中进行梳理和改进,才能获得优良的效果。
在服装品牌质量管理方面,有很多可以借鉴的模式,但对于快时尚服装品牌而言,只有企业的管理者有极强的质量意愿,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规范,使每位员工结合自己的工作不断探索,才能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快时尚质量管理之路。
参考文献
[1] 徐娟.浅议快时尚[J].现代交际,2014(2):177.
[2] 徐玮.西班牙快时尚如何管理外包工厂[J].中国制衣,2014(2):53.
“快时尚”作为近几年来最成功的服装商业模式之一,孕育了包括ZARA、H&M、UNIQLO、S.Oliver等著名的时尚品牌。快时尚一般被定义为:“以最新时尚流行趋势为基础、设计生产迅速、价格便宜、以主流消费者为目标客户的服饰产品。这些服饰产品从设计到生产所需的时间很短,而且价格便宜,主流消费者可以通过很低的价格享受到当下的流行服饰。”这一商业模式在最近数十年来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包括国内许多服装公司在内的竞争者学习和借鉴的目标。
笔者认为,快时尚核心竞争力主要包括两方面:“快速”和“平价”。快时尚企业将过去传统服装业以生产商和设计师为主,“推动”销售产品的模式,改变成了以目标市场中顾客需求为导向、满足消费趋势为主的“拉动型”供应模式。这需要服装企业“快速”分析、捕捉市场流行动态;同时“快速”生产,以简化购买周期过程、缩短新品上市的前导时间为目标,从而满足处于高峰阶段的消费需求。“平价”则要求企业降低设计、生产、物流方面成本及风险,要求服装企业能在目标消费市场的消费水平上完成大批量产品的投放,而满足这一消费水平则需要企业有很高的成本控制水平,为顾客提供真正“物美价廉”的产品。
目前国内服饰企业设计开发管理中的一些问题
从设计层面上看,我国的一些快时尚服装企业简单地把跟随战略理解为“抄款”和“仿版”,对设计业务活动没有一个深入的认识,仅仅把设计活动当作是“把市面上流行的款式画下来、交给版师去打样”。没有考虑过设计应该遵循的原则、流程设计、企业资源的配置方法、与其他部门和合作方协作的手段,这使得设计的理念仍旧存在在比较感性的阶段,设计管理无法真正成为系统化的、可被改进的机制。
从设计资源管理层面上看:有一部分企业存在着资源浪费或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比如:缺乏平台共享意识、缺乏科学分析的眼光和工具,导致企业内部信息无法转化为有价值的知识和经验、决策多依靠主观感受而缺乏数据支持;设计人员对生产领域的知识结构不完整,无法对内外部供应链的物质资源(包括面料、辅料、工艺技术等)进行科学配置,造成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生产效率、成本控制水平和生产进度控制能力较低;设计部门内部和外部的人力资源不能充分协作,团队工作效率和凝聚力不足等等。
从设计流程管理层面上看: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设计活动贯穿于企业全经营流程之中,而仅仅把设计局限于品类策划到款式图的绘制过程,使设计业务没有很好地与生产、销售等业务环节对接,这种局限于“小设计”概念的传统思维局限了设计活动的广度和深度,造成设计方案与实务的脱节。
从设计组织管理层面上看:一些观点认为设计只是设计师团队的工作,忽视了设计组织的灵活性和人员需求的复合性,使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效率降低、互动和合作不足。
从设计知识管理的角度看:缺少知识收集和储备的机制、缺少团队学习的方法,造成目前国内设计人员缺少能力培养的环境,也造成设计团队稳定性比较低、人员职业上升通路少。设计团队创新和学习能力的不足也十分不利于设计业务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设计质量管理的角度看:设计师团队应该在设计研发阶段就应对产品生产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需要注意的生产细节、生产中期和交货时实行的质量检测标准进行预判。由于相当国内设计人员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意识,导致业务部门和协作伙伴在生产环节中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对设计方案中存在的隐患进行弥补。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因为一些设计缺陷而造成企业发生资金、产品的损失和交货期的延迟,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影响。
因此快时尚模式下对设计业务有了新要求:需要灵活掌握消费者需求;有效缩短生产周期;提高设计效率和规划能力;提高设计方案的生产资源规划能力;实现内外部协作开发;提高绩效评估能力、强化激励效应等。
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覆盖了从产品需求、概念设计、详细设计、制造、销售、售后服务,直到产品报废回收全过程。有关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的定义,不同的机构给出的解释定义侧重方向不同,存在些许差异,基本概念在于:以信息手段作为工具,针对产品、对企业所推出产品的各个阶段进行信息收集和管理,通过各个环节部门和人员和合作进行高效资源管理,并集中各个领域专业人士的集体智慧来指导各个产品生命周期环节的决策和运营。其核心思想是以产品为对象,以流程管理的方式梳理产品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发生的信息流,加以集中采集、整理和分析,供企业参与各个生命环节的不同部门进行利用,以改进经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创新。
笔者认为,通过实施PLM设计管理的目标包括:实现异地协同的部门间产品开发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实现对时尚信息和销售反馈信息进行共享、整合和分析;产品信息和订单实时管理,包括:系列、款式、颜色、尺寸等复杂信息;产品设计和工艺信息、工具和流程的标准化建设;生产资源信息管理和随时调用,包括对面辅料、色样、模板、测试信息的管理和重复调用;对设计开发进度的有效的沟通和监控,实现包括面辅料开发和样衣试制(单色样、齐色样、订货样、大货样)的过程中的请求、审批、跟踪、监控等操作;实现设计变更管理和控制,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和修正,必须及时沟通,并进行设计数据的及时更新和版本管理;进行跨部门的开发的有效协调和监控,企划、设计、工艺、试制、生产、面辅料供应商、加工工厂等相关各方必须基于统一的计划进行协同工作,以严格按时实现开发计划;进行设计产品目标成本控制,在设计、采购和试制的关键节点保持成本观念,确保新品成本处于目标价格区间并达到目标利润率;实现供应商之间的高效协同以及管理,协同各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对合作方进行生产、质量控制和绩效考察;实现设计开发的质量管理,对面辅料、工艺、生产供应商等选择进行品质绩效分析,选择品质最优的组合;产品开发绩效分析和决策支持,对产品开发的命中率、销量、利润、质量缺陷等关键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以持续改进设计开发业务。
另外在PLM设计管理过程,特别是推进实施过程中,研究者认为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在管理体系中需要保持PLM平台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开放的系统允许不断地对其做出调整、并增加新的功能模块,这对于应对企业多变的内外部市场环境非常重要。一个封闭的,无法添加新功能块和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改的信息系统,显然无法适应快时尚公司敏捷多变的经营需要。
(2)设计管理应具有整体性观念,相关的PLM设计平台应该是企业进行业务信息处理的基础和商业解决方案,设计管理应该是企业整体PLM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应该将设计系统与销售、采购等业务功能模块相割裂。通过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只有设计模块与销售、采购、生产业务等模块互相衔接在一起,才可能发挥出研究者在提出概念模型时所希望达到的功能。
(3)评价体系和映射方法中应保持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平衡,PLM设计管理中提供了一系列进行客观定量数据分析的工具,目的是代替过去完全靠主观或者经营进行设计开发的模式,提高效率、增加市场研判能力和供应链整合效率。但服饰设计和审美作为一种人类主观行为,不可能完全由数学分析方法和信息技术进行替代。研究者认为目前有一些新的研究工作把方向聚焦于信息技术和数学模型建立,是很好的尝试。但如果过分强调数据分析手段、忽视设计开发和服饰流行趋势的一般规律,则会适得其反。研究者认为PLM设计系统的一系列功能只是为设计开发人员提供趋势分析的信息共享和参考、以及进行高效生产信息资源配置和评价的辅助工具,无法完全取代设计人员的主观审美感受和工作经验。
(4)服装设计系统研究不仅是一个设计管理课题,也是一个工商管理和信息技术课题,需要研究者在熟悉服装产品实际开发设计业务的同时,也了解信息技术科学的相关知识,拥有丰富的实际业务经验。对我国的产业和教学、研究体系的跨学科交叉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培养体系、研究方式上作出更大的努力和变革。
总之为了降低产品开发成本、把握客户与需求、制定面向目标市场的新产品战略,快时尚企业依靠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进行产品设计开发管理获得了很好的效果。笔者认为,从设计业务层面看:PLM的实施直接推动了快速时尚品牌公司产品设计和企划能力的提升,提高设计效率、降低设计成本;为设计和企划活动提供了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视角;提供从灵感创意到市场调查、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参考信息源;为多部门、多团队、异地协作设计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并且使设计方案同时包括物料、生产工艺、质量检测标准等多元信息。最终,PLM模式下,以往传统的服饰产品设计企划活动发生了形式、流程、概念、管理方法等诸多层面的彻底改变,从观念到组织结构、方式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革,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管理和竞争水平。
【关键词】供应商细分,供应商,关系管理
一、关于供应商关系管理
所谓供应商就是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提供所有生存和发展活动所需要的物料、物品以及服务的单位法人或者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个人。
供应商管理就是企业对其直接供应商进行全面管理的一种系统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公司的经营管理战略出发,对供应商进行宏观管理;二是从具体业务运作出发,对供应商实施的有针对性的日常管理。
二、供应商的细分
供应商细分是供应商管理的基础,企业结合供应商的特点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只有在供应商细分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根据供应商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供应商关系策略。
物资供应细分的基本思想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难度对采购对象进行战略上的细分,进而根据每类物料的战略定位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根据供应物资的不同特点,可以对物资进行如下细分:
⑴一般物资: 低风险、低成本的物料, 该类物料属于常规的项目、商品、或服务,不直接增加最终产品的价值。该类物资对应的是普通型供应商,对于普通型的供应商,只需要投入20%的时间和精力。
⑵杠杆物资:低风险、高成本的物料,这类物料属于一些基本采购,需要支出较多的资金,但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并不高。该类物资对应的是通用型供应商,对于通用型的供应商,企业可以与之建立一种短期性的合作关系,采取优胜劣汰的机制,以便、定期评估、适当淘汰,同时吸收更为优秀的供应商进入。
⑶瓶颈物资:高风险、特殊性的物料,该类物料在企业经营中的普遍使用并不高,但是制约企业关键部位的重要部件。该类物资对应的是技术型供应商,对于技术性的供应商要与之保持密切的联系,企业通过与供应商信息共享,适时传递自己的需求信息,这样供应商才能根据适时的信息将企业所需的物资按时、按质、按量地交送企业,降低企业采购风险。
⑷战略物资:高风险、高成本的物料。这类物料对于采购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同时供应市场又比较复杂,企业获得这种物料有一定难度,因此这类物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战略性意义。该类物资对应的是资源型供应商,对于资源型供应商,企业要与之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行重点管理。
三、供应商管理策略
(一)供应商的选择
1.供应商的环境
是指供应商的产品对企业的重要性,包括产品的重要性,产品的竞争力,市场竞争状况以及供应商的地理位置等等,反映供应商对企业来说的重要性,是食业对供应商环境的整体评价。
2.供货能力
是指供应商满足需方所需物资各项要求的水平,包括质量、交货期、供货弹性、价格等几项指标。
3.供应商的质量系统
是指供应商预防质量缺陷的产生,有效控制质量,持续改进质量,保证满足需方质量要求的系统。它对质量的有效控制,决定了供应商的产品的质量,决定了企业满足需方质量要求的水平。因此,它是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4.客户服务水平
是指供应商在售出产品后,为需方提供技术、质量、信息咨询等一系列售后服务的能力。售后服务水平是企业选择供应商必须要考虑的因素,服务水平的高低,就决定了最终供应商的选择。
5.供应商的生产能力
是指供应商为生产需方定购产品所具有的各方面的能力。
1.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信息交流有助于减少投机行为,有助于促进重要生产信息的自由流动。为加强供应商与制造商的信息交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供应商与企业之间经常进行有关成本、作业计划、质量控制信息的交流与沟通,保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2)实施并行工程。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让供应商参与进来,这样供应商可以在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性能和功能方面提供有关信息,为实施QFD(质量功能配置)的产品开发方法创造条件,把用户的价值需求及时地转化为供应商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与功能要求。(3)建立联合的任务小组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4)供应商和企业经常互访。(5)使用电子数据交换和因特网技术进行快速的数据传输。
2.供应商的激励机制。要保持长期的双赢关系,对供应商的激励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就不可能维持良好的供应关系。在激励机制的设计上,要体现公平、一致的原则。
3.合理的供应商评价方法和手段。要实施供应商的激励机制,就必须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使供应商不断改进。没有合理的评价方法,就不可能对供应商的合作效果进行评价,将大大挫伤供应商的合作积极性和合作的稳定性。
关键词:国际惯例;性质;识别;适用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4-0048-08
自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首次规定“国际惯例”,我国其后相继颁布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定“国际惯例”的尚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但该些法律均没有定义“国际惯例”。由此带来理解和适用上的困惑包括:第一,立法所指的“国际惯例”的含义是什么?第二,“国际惯例”的性质是什么?第三,“国际惯例”的范围包括哪些?第四,法院与仲裁庭应当如何查明“国际惯例”?第五,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是什么?本文结合立法和学说予以论述。
一、国际惯例的含义
对源自《涉外经济合同法》并规定于《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究竟是指何种规范的国际惯例,我国学说仍然存有争议。代表性观点有三:一种认为国际惯例是指实体规范的国际惯例;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是指冲突规范的国际惯例;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既包括实体规范的国际惯例也包括冲突规范的国际惯例。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具说服力,因为:(1)我国司法实践表明,对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所应适用的法律,我国法院一直以来的观点均认为所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2)我国通说认为我国的冲突规范不采用反致和转致。如立法的国际惯例包括冲突规范的国际惯例,则必然会发生反致、转致的结果。
尽管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国际惯例,但均没有给予立法定义。但比较法的考察可以让我们了解他山之石以便更准确地认识国际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第2款对惯例予以明确规定:“贸易惯例指进行交易的任何做法或方法,只要该做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区、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致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普通法系知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则更清晰地指出:“习惯做法是行为的反复,它与惯例的区别在于惯例是从该种反复中所产生的法律或一般规则”。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未区别惯例与习惯性做法,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民法也不区分习惯做法与惯例,而统称习惯。学说认为该习惯即为习惯法,习惯之成为习惯法的方式一为通过法律认可,一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时的遵循。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为《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尽管没有对惯例予以明确定义,但指出了惯例的特点包括“广泛知道”、“经常遵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8条也采取了与其相同的做法,该条的评注中更明确规定:惯例不包括习惯做法,惯例必须是被相关的贸易领域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经常遵守。
我国学说对惯例的含义见解也不一致。国际贸易法领域的通说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形成统一的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制定的。这些统一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韩德培教授则认为:“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我国国际公法著名学者王铁崖教授认为:惯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包含习惯在内。通常外交文件上所称惯例,及包含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也包含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通例或惯常做法。狭义的“惯例”则专指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常例之类。换言之,“国际习惯”与狭义的“国际惯例”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它们“是否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通过上述简要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立法还是学说,均认可国际惯例的共性在于“反复实践而形成”、“广泛知悉”并得到“经常遵守”的做法。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国际惯例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立法并没有规定国际惯例可以适用于涉外行政关系以及我国与他国的关系,并且我国规定国际惯例的立法均为私法性质的法律,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等立法所指的国际惯例应为国际商事惯例,而有别于国际公法层面的国际习惯。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活动中经长期的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并为从事相关商业领域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经常遵守的商业做法。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性质与拘束力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法源性质
1 国际商事惯例的拘束力 国际商事惯例是否具有拘束力?我国学说对此见解不一。代表性观点有二:一种观点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只有在当事人采纳的情况下才具有拘束力;一种观点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因为:(1)《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表明国际惯例是法院与仲裁庭裁判时“适用”的而非当事人“举证证明”的。(2)我国司法实践更是一贯认可国际惯例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法院应当基于当事人约定而适用国际惯例,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经]发[1989]12号),该通知首次提出:“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作为解决当事人间纠纷的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更进一步表明态度: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国际惯例,人民法院也予以适用。
法释[2005]13号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态度符合我国法,也符合学理。司法审判与涉外商事仲裁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法院与仲裁庭就应当承认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拘束力,并在我国立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见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前提下,适用国际惯例。因为:(1)基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已经取得法律效力。以国内立法方式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法律约束力的也包括日本、瑞士等国。(2)我国加入的《销售合同公约》也明确认可国际商事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其第9条第2款:“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
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该规定表明: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适用国际惯例,那么相关的国际商事惯例将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交易。
‘对于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也是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拘束力的方式之一。
2 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表现形式 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在我国表现为替补性效力和契约性效力。国际商事惯例的替补性效力表现在:只有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事项,才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即属于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替补性效力。国际商事惯例的契约性效力表现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国际商事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5条第l款、法[经]发[1989]12号、法释[2005]13号的规定即属于通过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契约性效力。
国际商事惯例有别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交易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7条第1款明确了交易习惯的含义,且在该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司法实践确认交易习惯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交易习惯并不具备“法律的确信”这一条件。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自治性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表明: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家的立法。它是我国法所确认的另外一种实体法。由于我国法认可了国际商事惯例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实体法的功能,这也表明了我国法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自治法特征。国际商事惯例作为自治法,意味国际商事惯例可以成为直接适用的裁判规则,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实体问题。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源自国家的认可或同意,因而它有别于国际法(包括私法性质的国际条约);第二,国际商事惯例建立在内国法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但它本身不是内国法;。第三,国际商事惯例是相对自成体系的实体规范。它产生于国际商业的实践,针对性特定商业的做法,内容确定,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因而可以成为裁判国际商事纠纷的实体规则。
三、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和查明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
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前提。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特定国际商事惯例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将其适用于具体的国际商业交易的认识过程。
我国法没有规定如何识别国际商事惯例。对此,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9条所确定的标准予以识别。这两条对于惯例的识别均采取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要求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同意适用的惯例”,也就是因当事人“已约定”而适用该惯例。这也与法[经]发[1989]12号、法释[2005]13号所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了国际惯例应当从其约定”的精神一致。如果因当事人错误认识而把不属于国际商事惯例的做法作为“惯例”而约定适用,法院或仲裁庭应当把当事人约定的所谓“惯例”作为事实性质的合同内容对待,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约定的国际商事惯例予以适用。换言之,作为事实问题的行为规则和做法与作为法律问题的国际商事惯例两者的性质不同,应当予以严格区分。
主观标准中的“约定”的方式是否包括“默示的约定”,《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采肯定观点,其第9条第2款即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惯例。这也反映了《销售合同公约》完全将惯例效力基于合意基础的观点:惯例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没有采取将惯例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而视为当事人“默示约定”适用惯例的做法,而是强调了惯例的普遍拘束力。在我国的实践中,采用主观标准予以识别时,应当以当事人明示约定适用国际商事惯例为限,不应推定当事人默示约定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第3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这说明我国对当事人选择所适用的解决争议的法律需采取明示方式的态度,否则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
客观标准要求按照特定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认知予以识别。这个其他人就是《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所指的“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判断其他人的认知包括两方面的事实:(1)其他人是否“广泛知道”;(2)其他人是否“经常遵守”。如果其他人“广泛知道”并且“经常遵守”,那么特定当事人也应当“理应知道”,因而该国际商事惯例也适用于他们的交易。
1 “广泛知道”
是指从事该类国际商业的理性当事人的多数所知道,但“知道”的程度以及熟悉的程度则在所不问。“广泛知道”表明了该习惯做法已经普及于该行业,而非少数人的实践。对于惯做法是否具备“广泛知道”的特征,首先需要对该行业所需要的基础专业知识之认知的考量;其次是基于法官或仲裁员的专门知识与经验之考量而做出的判断。在我国存在诸多行业资格考试,如外贸领域的外销员考试、国际商务师考试等,金融领域的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保险人资格考试、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作为专业服务的执业医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审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等。其他国家或者行业协会等也通行许多类似的考试,如国际商会的针对信用证业务的CDCS资格考试、ACCA(英国特许公会会计师认证)考试。这些考试所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无疑能够反映该行业的一些做法。
2 “经常遵守” 表明该国际商事惯例已经成为特定交易所涉当事人内心确信的行为准则。“经常遵守”是已经发生事实,因而考察特定交易的当事人是否“经常遵守”需要考虑如下事实:(1)同类合同是否广泛采用该惯例。广泛采用则表明特定交易的商人已经确信其具有约束力,而习惯性将其纳入合同而予以遵守。(2)各国法院与仲裁庭审理同类案件,是否会经常援引该国际商事惯例。这种援引表明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认为它是该类交易应当得到遵守的行为准则。(3)权威学说是否将该行为准则确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学说的功能之一在于发现实践的问题并予以检讨和分析。相关领域的权威学说普遍认为某行为准则具有国际商事惯例之性质,表明实践中其已经得到“经常遵守”。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查明
国际商事惯例的查明是法院或仲裁庭发现国际商事惯例,并准确把握国际商事惯例的内容、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关于国际商事惯例是否限于成文形式,学说仍有争议。
我国台湾学者主张国际商事惯例限于国际性团体或机构所制定的成文规则。我国大陆
学者则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形式。从国际商事惯例的特征以及包括美国《统一商法典》、《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立法规定来看,均没有限定国际商事惯例的表现形式。考虑到内国法的习惯法多数具有不成文的特点,以及目前国际性团体或机构所编纂的国际商事惯例,笔者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肖永平教授认为,对国际商事惯例的查明途径通常有:“(1)由当事人提供有关文件;(2)法院或仲裁庭利用其所掌握的有关国际商事惯例方面的知识;(3)向有关专家咨询;(4)取得有关国内国际组织机构的帮助”。但《销售合同公约》在各国的实践表明,针对《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惯例,目前法院与仲裁庭的做法是采取由主张惯例存在一方通过举证方式证明惯例之存在。笔者认为,基于我国法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法源性质,不宜采取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但肯定由当事人提供的方式予以查明,可实现相同之效果。对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可以结合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的查明外国法。的其他途径予以查明。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查明国际商事惯例的途径为:(1)由当事人提供;(2)法院或仲裁庭直接发现;(3)由有关国际性团体或机构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四、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
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应当区分当事人约定适用和当事人未约定国际商事惯例的情形。但两种情况下均需要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需要先行考察并判断打算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是否存在违反我国公共利益的情形。
在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法院与仲裁庭应当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基于《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国际商事惯例。
【关键词】时尚心理青年官兵成因
一、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基本特征
随着时尚文化、时尚观念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广泛渗透与传播,青年官兵追逐时尚的心理也日益凸显,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流行性。任何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一旦被贴上时尚标签,往往很容易被青年官兵接纳、模仿,继而从众去追逐。一是语言时髦化。一些新潮语言和网络词汇,在青年官兵中较为盛行,比如,很说“粉”,郁闷说“”,震撼说“雷”,花钱说“败金”。对流行和时髦语言的敏感体现出他们对融入时代的迫切愿望。二是思想多元化。主要体现在青年官兵思想更包容、开放、多维。比如,官兵认为,军人既要有崇高的革命理想,也要兼顾个人目标实现;既要依法从严管理,也要讲求人文关怀。三是喜好信息化。问卷结果显示,63%的青年官兵喜欢上网交流,17%拥有笔记本电脑。四是交往虚拟化。青年官兵社会交往意识普遍增强,少数官兵依赖网络交流释放紧张情绪、排泄心理压抑、寻求精神慰籍。其中,62%的青年官兵加入过QQ交友群,9%承认有过网恋经历。五是生活享乐化。品牌时装、甜点咖啡、西餐酒吧、数码电影等新时代流行元素,使少数青年官兵十分憧憬并乐于体验,以致生活上奉行高档、时髦、品位。调查中,每年服装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青年官兵就占31%。
(二)新奇性。时尚的魅力之一就在于它的新鲜感、独特性。青年官兵的时尚心理也必然具有这一属性。一是关注另类文化。社会上不断涌现娱乐性的另类文化,受到少数官兵追捧。76%的青年官兵关注过“非诚勿扰”、“超级女声”等选秀节目。二是呈现前卫倾向。表现在婚恋态度上,43%的青年官兵认为婚前只要双方愿意可以有,23%认为离婚“很正常”,6%对社会上流行的、婚外恋、网婚等表示“理解”。三是喜欢冒险刺激。29%爱看恐怖电影;35%喜欢惊险刺激的游乐场游戏。这都表明官兵有较强的寻求冒险刺激的意识。四是存在逆反情绪。25%对于部队不允许使用手机、上网等表示反感,认为与时代潮流不合; 33%的认为部队业余文化生活老套单调,缺乏吸引力。
(三)阶段性。时尚的特性是差异和趋同。差异是指时尚的引领者厌倦了与大众的一致性,于是制造差异以获得个性。而这种差异立刻被某个或许急于与本阶层拉开距离的阶层所热捧,此追求又趋同成为“大众”。契合时尚发展的这一特性,青年官兵时尚心理阶段性差异明显,一个时期社会上热点是什么就关注什么,媒体热炒什么就聚焦什么。有的兴趣多变,16%的青年官兵表示是集邮爱好者,34%表示是音乐发烧友,但只有2%表示自己的爱好坚持时间超过3年。有的紧跟风尚,36%的青年官兵表示买手机看重时髦,33%喜欢以小说为主要内容的网络阅读,42%喜欢玩网络游戏。此外,在适应军营生活、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青年官兵时尚心理也随着兵龄长短、环境改变、任务转换、兴趣转移而发生变化。
二、深入分析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成因
青年官兵的时尚心理,折射出鲜明的时代印记,并都能够从所处时代和社会环境中找到原因。
(一)社会环境因素。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环境的影响成为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主要根源。一是市场化社会环境的影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推动了人们思想的不断解放,涌现出许多与新生产力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受此影响,青年官兵渴望得到尊重理解,表现欲、创造力、主见性明显,民主、竞争、参与意识增强。二是消费文化的影响。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且受社会消费时尚和大众传媒的影响,部分青年官出现了把简单的物质享受等同于时尚追求的思想倾向。三是家庭成长环境的影响。青年官兵生活在和平环境,家庭条件大都相对优越,独生子女居多。由于家庭的溺爱和过分重视,少数青年官兵从小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花钱大手大脚、追求时髦物品,不知不觉中养成虚荣攀比、追求高消费的不良习惯。因此,从社会环境对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影响来看,既有符合时代要求的特点,也存在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偏向。
(二)信息环境因素。一方面,先进思想、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借助现代媒介,得到比以往更广泛的传播。这使得官兵观察和思考问题,不再拘泥于军人职业、地域特点、驻地环境,而是眼界更开阔、观念更开放。另一方面,各种社会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也借机得以渗透、传播。西方敌对势力凭借网络技术优势,打着流行和时尚的幌子,大肆兜售他们的价值观念、精神产品和生活方式。少数青年官兵吃麦当劳、用iphone,陶醉于西化的生活方式,无形中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以至从表面上的时尚追求进而导致思想的沦陷和道德的堕落。因此,必须看到,信息环境对青年官兵时尚心理的影响,已经呈现出利弊相异的两面性。
(三)军营环境因素。一是军人成分越来越复杂。近年来入伍的新兵,属于90后一代,成长于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好时代,普遍受到流行文化、网络文化影响,随着国防生和地方入伍大学生的增多,他们开放现代的思维更是起到了辐射和带动作用。总体看,青年官兵求知求新求美求变,普遍关注和追求时尚事物。通过对服饰、话语等的模仿与创新,他们的这种需求得到了一定满足。二是军营开放度不断扩大。当前,不少营区被歌厅、酒吧、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包围,外部世界的花哨与部队生活的相对单调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种反差必然使官兵心理上产生种种不平。所以,当对部队生活给予的美好想象被打破时,他们心底失落、厌倦、疲惫情绪扩张开来,而时尚心理恰恰可以添补官兵的这种心理状态。三是转型期营区环境的推动。受部队转型建设的影响,新科学、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各种新思想新观念相互激荡,带有浓厚时代色彩的时尚心理逐渐被人们所包容和接纳。因此,青年官兵时尚心理既有鲜明的个性心理特征,又与军营环境的发展变化吻合和趋同。
参考文献:
第二条 凡上海城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的出售、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中央在沪单位建造的商品住宅,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宅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住宅经营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商品住宅分为:一、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或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商品住宅;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商品住宅;三、中华企业公司或经批准可以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所建造的高标准商品住宅。
第五条 商品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统一计划。
一般商品住宅和高标准商品住宅所需建设基地,均由市规划部门和市房地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宅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商品住宅所需建筑材料,由物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供应。
第六条 商品住宅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建设银行申请低息贷款。银行要对商品住宅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商品住宅出售后回收的资金,返回原筹资单位,继续用于住宅建设。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商品住宅,回收的资金应由出售单位交还地方财政专户存储。
第七条 设计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区别不同用途,精心设计式样新颖的商品住宅。施工单位要按图施工,确保质量。
商品住宅须经建设单位会同设计部门和房地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市政设施和文教、卫生、商业服务、邮电、交通等配套建设,必须同住宅同时交付使用,以方便居民生活。
第九条 地方财政投资建造或中华企业公司投资建造的商品住宅,由中华企业公司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批准可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以国家基建投资或自筹资金建造的商品住宅,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经营。
第十条 凡以自住为目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申请购买商品住宅。购买全价出售的商品住宅,可直接到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办理申请手续;购买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须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由国家和企业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优先售给年大结婚无房户、其他无房户以及几代同室或成年子女同室等居住不方便户。
第十一条 用侨汇购买商品住宅的下列对象,可向批准经营侨汇售房业务的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归侨或侨眷;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或外籍华人;
三、需要购买住房给常住本市的亲属居住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以及外籍华人。
第十二条 一般标准的商品住宅,不分高层或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出售基价定为三百六十元。职工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其售价按出售基价乘以价格的增减系数计算。价格的增减系数根据商品住宅所处的地段以及房屋的层次、朝向确定。
第十三条 中华企业公司或经批准可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建造的高标准商品住宅,按质论价,全价出售,价款必须一次付清。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购买全价出售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价款必须一次付清,出售价格可给予九折①的优惠,并优先供房。(注①九折已改为八五折,下同。)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补贴出售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个人承付的价款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
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售给本市党、政、群众团体机关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财政补贴;售给有利润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单位补贴确有困难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系统单位由国家基建投资或自筹资金建造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由本单位补贴。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个人一次付清承付价款的,可给予九折的优惠。从单位购买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必须交纳应付款的三分之一,其余的一般应在十年内付清。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应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宅的职工签订还款合同,逐月从购房职工的工资中扣还。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可开办存贷结合的“购房储蓄”,帮助职工聚集购房资金。凡有本市常住户口、具备购买商品住宅条件的在职职工,均可到银行开户,认定一个固定金额,按月存储。存足购房资金的三分之一,并由储户本人向售房部门落实房源后,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存贷办法由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个人购买全价出售或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所有权归购买者所有,可以继承,受国家法律保护。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住宅,须待应付款交清后,房管部门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可免征契税,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用侨汇购买的商品住宅,免征五年房产税,土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所有权需要出卖或转移的,必须经房地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住宅,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地部门。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的管理,在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和房管部门指导下,由住户自行负责。严禁乱拆乱建和占用公共部位。商品住宅在出售以后的两年内,由经营单位负责包修(其中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在竣工交付使用以后的一年之内由施工单位负责)。两年以后的日常维修,室内部分由住户自行负责;公共部位和外墙、屋项、管道等,可委托房屋维修部门承包,其修理费用由住户按建筑面积分摊。房屋所有人应按月预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四分的修理费,专户存入银行,以备专项使用。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
第六条成立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期确认以及康复效果评估。
第二章康复对象与确认
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
第九条康复对象的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伤医疗及相关检查资料。
第十条康复对象的确认。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15日内,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作出康复价值确认结论,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十一条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可以享受工伤康复。
在康复终结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按新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工伤康复期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在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需要护理的,按照《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第四章工伤康复机构和管理
第十五条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进行工伤康复的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愿意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康复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康复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康复机构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区域范围、康复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康复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工伤康复计划,指导做好本地区工伤康复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工伤康复,负责工伤康复费审核、支付及其他业务,并按协议对工伤康复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康复档案内容应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方案、康复实施人、康复期限、经康复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的康复具体项目执行单、康复前期、中期、后期评价报告。康复档案保存期限30年。
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工伤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康复对象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康复对象的康复评价报告单,报告康复进展情况,接受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选择具备临床急性期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恢复期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拒不办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救治医疗机构承担。
第五章工伤康复费用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统筹地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15%的比例,编制工伤康复费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法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伤康复机构应按照《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并按照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伤康复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工伤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
(四)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五)未经批准在非协议管理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
(六)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关键词:企业管理;工商管理;理念实施
如今的企业中,无论是建立还是在经营过程中都会不断进行改制与转变,也会遇到很多现实性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与新动态,企业应该更好的进行变革更新自身能力,与时俱进。在企业发展中,工商管理是一门新的学科,也在不断适应企业的发展与变革,所以在企业中深入进行工商管理理念的实施是有必要的,这样会成为企业建设与不断提高过程上新的助力。
1 工商管理的概念
工商管理是企业发展过程需要引入的,其中无论是从企业经营,还是从企业内部优化管理,都属于工商管理范畴,工商管理专业性非常强,工商管理模式的融入作为企业管理能力与控制力的必备因素,完全可以在企业中建立有效合理的经营事项,也是部分企业前期发展的有效保障。工商管理通过经济性和管理学依托,进而在管理形式上又融入了新的手法,在企业建立与发展变更等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给予合理的建议,可以决定企业竞争力,总体来讲,其含义深而广,在企业中也会涉及到很多部门,也是与企业各项活动密切联系的。
2 企业工商管理的意义
工商管理的意义广泛,首先提升了企业在运作时候的基础效率,也提高了成本利用,降低了成本运作,工商管理在企业中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合理规划发展程序,节约了并减少了不利于发展的因素,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企业资源配置得到合理的投入,抑制了资源不平均使用的情况。其次明确了企业日后发展方向和目标,在企业发展过程有了工商管理理念的迎合,无论是对市场的调查,还是对市场的长远分析都得到明显提高,可以促进并明确企业未来发展走向。再次,在员工管理方面有所助力,对于奖惩的掌握十分到位并合理,因为工商管理包括人员管理,在对员工管理过程也潜移默化的提高了管理能力,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在员工获得福利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业绩的增长。同时工商管理理念的融入,也提高了企业资本运作力,保证企业投资与日后资金合理运作。
3 当前企业工商管理理念的实施现状
3.1 社会环境影响企业管理理念的实施
我国改革开放虽然取得了强劲迅猛的发展,但与国际上经济发达市场健全的国家相比,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从建国以来体制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透明和不健全的地方,官本位思想严重,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盲区与漏洞,这使得某些企业为达到利益铤而走险不择手段,行贿官员、钻法律空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早先的厦门远华走私案、当前山西煤企的大肆行贿案等等,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公平发展的原则未能够充分的发挥,这都严重的阻碍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科学观理念的实施开展。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以人为本,崇尚科学法制和民主,面对社会的环境因素,企业自身应当充分重视,克服经营中的困难,遵法守法的同时,应当重视自身科学观理念的建设实施,不走歪门邪道,真正的做到与国家科学发展的一致。
3.2 管理理念实施不到位
管理理念的实施需要人来完成,企业工商管理归根结底是人的管理,构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当下企业要转变的管理方式,在对待管理中人的问题,其应该是相对全面的,而非单单是企业的精英,全体人员的全面发展才可以促进企业长远的发展,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然而根据员工价值的贡献分配利益本质上是与以人为本并不矛盾的。这里讲的以人为本本质上是对每一位员工自身价值发展以及尊重理解来说的,这和员工的能力无关,应当是每一位员工都平等享受的。企业的发展不只是需要人才,更需要每一位员工的辛苦努力,可以说员工的发展就是企业的发展,二者是紧密联系的。
4 工商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理念运用策略
4.1 在工商管理中,通过科技创新理念的进一步开展是必要的
如今的企业中,科技是发展的长效动力,对于企业实力的增强,从另一方面看也会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上分析,科技有利于帮助工商管理理念的进步一完善与运用。我们在进行运用过程可以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也可以参考先关研究资料,首先从培养人才方面入手,强化人才自身工商管理意识。在企业中对于工商管理模式建设必须要提高企业管理意识,把工商管理意识放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提高重视度,对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开展学习工商管理知识的活动,进一步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心,通过这些方式加强科学技术与企业工商管理理念的融入,做到与时俱进。此外,要重视奖励机制的建立,进而保证科技创新的长效发展。进一步为企业发展提供科学保障。
4.2 资本经营的管理理念运用
在工商企业的经营发展中,资本运营的有效性,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资本的最重要的属性便是流通,只有处在流通中的资本才能体现出最大的真实价值,这个过程其实就是资本增值的过程。流通中的资产包括增量资产、存量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企业将这些资产进行动态整合从而达到资本的增值,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改进创新以及改善经营管理模式来促进资本增值,进而利用产生的利益扩大企业的规模,可以说资本的有效运营是实现工商企业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除此以外,企业还应该善于利用可支配的社会资源进行发展,比如融资,可以为企业获得更大的资本保障,近期我国企业阿里巴巴集团的上市融资便是一个例子。资本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不但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的坚实的物质保障,更为企业长远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物质基础。
4.3 在企业中深入工商管理理念,针对企业的实际优势,进行积极培养,提高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
在每个企业管理过程,员工的素质的提高也离不开有效的人性化管理,工商管理中也有对人的管理,通过以人为本提高工作效率是深入工商管理人才管理理念的基础,达到符合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在任用人才和管理部门上都要以能力为主,让其逐步适应企业发展,在新时展过程,要迎合时代因素,管理意识都需要开拓,避免产生视野的局限性,从传统理念深入转变为新时代创新发展思维,进而更好的适应企业时展需求。这样每个工作人员也不会是被动接受管理,能够更加积极的学习工商管理知识,进而迎合了企业系统化工商管理理念不断深入与提高。同时工商管理理念也要创新,要通过这种创新提高每个人的工商管理能力,提升每个员工的工作价值,这样符合创新意识,对于企业内部来说,企业工商管理过程需要不断改变与创新,这样才能够使思想意识满足各项经营管理需求。
结束语
综上,无论是企业内部改革,还是外部竞争,都需要进行深入分析,本文通过分析工商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融入,旨在提高对于工商管理理念的认识,进而能够在企业中进一步融入工商管理理念,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内部优化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刘若男.工商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理念运用[J].经营管理者,
2015,11:84.
一、客户知识管理在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中应用的意义
商业银行作为知识密集型的服务性行业,决定了其经营管理必须以客户为导向,也决定了银行业可以成为实施客户关系管理(CRM)最为成功的行业之一。理论界对实施CRM的应用价值给予了高度肯定,但实践中CRM在金融服务业大量应用的效果评估却并不乐观。大量的调查数据分析表明,CRM的应用受到来自文化、人力、实施思想认识、流程、数据集成、技术和结构等综合因素的制约。
高互动、高知识密集度的商业银行需要客户管理的新方法,应当将知识管理(KM)的战略、思想和方法引入到商业银行的CRM当中来,将客户知识(隐性和显性知识)整合到商业银行的服务流程和体系中。
将知识管理思想和方法融入到中国的商业银行CRM管理体系,旨在确立、维持和发展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运作构架和机制,该机制全面实施于银行的市场营销、销售、服务与技术支持等与客户有关的领域,以金融资源为基础、以客户知识管理为中心、以提高银行客户忠诚度并以最大回报为目标,以客户知识的有效分析、储存和利用为基础实现客户快速反应,提供客户一对一、交互式的个性化、全方位服务,达到银行服务过程自动化,并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客户知识是企业进行商务活动所需要的一类重要的商务知识,包括与客户有关的知识以及来自于客户的知识。
(一)与客户有关的知识。对于个人客户来说,包括客户的性别、年龄、职业收入、教育状况等背景知识以及客户的需求偏好、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希望等;对于公司客户来说,包括公司的发展沿革、经营范围、行业特征,甚至于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一些情况等。
(二)来自于客户的知识。指客户能够提供的知识,尤其是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知识,包括使用产品和服务的方法、程序、经验,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客户间的矛盾与协作等,如个人客户所偏好风险的程度等;公司客户所经常使用的结算工具、经营状况、资金财务状况等。
二、客户知识管理在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中应用的表现形式
(一)识别客户价值。客户的价值对于身处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的商业银行来讲,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一般对企业来讲,客户是指接受公司的产品服务或信息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然而,对商业银行这样为数以万计的个人及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来讲,仅仅对客户作这样一个界定似乎没有太大意义。这是因为,当客户接受了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收入和利润。但是,不同的客户所带来的收入和利润不同,也就是说对商业银行而言,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价值,如果不加区别,把具有不同价值的客户同等对待,商业银行就难以在经营管理中实施差异化策略。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对客户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识别高价值客户显得非常重要。
通过客户信息深层次的分析,可以按客户价值对客户进行科学的分类。从“量本利”角度出发,客户大致分为四种类型:1、“睡眠”客户,只有一个空账户;2、“低价值”客户,平时只进行一些小额、传统的存取款交易,现金流量不大;3、“有价值”客户,存款或信贷、销售收入金额较大,且有较频繁的消费或其他交易记录,经常使用银行的各类结算工具,现金流量较大;4、“高附加值”客户,除具有第三类客户的特征外,同时对银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参与度较深,对银行服务往往提出个性化需求,有时需求甚至是苛刻的,而一旦满足其需求,往往会给银行带来“超值”的回报。
对于不同层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银行应更多地关注3、4类客户,千方百计地针对这些客户的需求为其量身定制金融产品,以实现 “银企双赢”的目标。例如,许多企业集团实施的是跨区域经济战略,需要利用全国的网络资源为其提供信息、结算、信贷等一篮子金融服务,银行也因此推动了网上企业、清算系统、科技手段的加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市场运作中客户与银行之间“双赢”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从目前银行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那些规模较大、贷款较多、效益较好的集团企业,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持续给银行带来最好的利润回报,这就引申出一个“优质客户”价值取向策略转变的问题。因为银行的资金是有成本的,也是有限的,从提高资金回报率的角度应该筛选那些风险低而产出高的客户为“优质客户”。根据贡献的大小,有价值客户又可分为一般客户、重点客户和核心客户。对于一般客户,应深入了解其具有共性的投资理财需求,对其投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开发出一些建立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以自助服务为主的投资理财服务。对于重点客户,银行应为其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投资理财服务,引导客户的投资理财行为,满足其潜在的投资理财需求。对于核心客户,银行要积极参与客户的经营活动,预测客户的投资理财要求,适时提供能提高客户收益的投资理财建议,与客户建立稳定的、持续发展的战略伙伴关系。对于无价值客户和低价客户,银行可采取抛弃策略,通过提高服务门槛等方式使这些客户自觉地转投其他银行。
实现“价值客户”的维护与开发。对银行来说,流失一位有价值的客户不只是失去一笔交易,而是失去客户购买银行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以及通过他的口碑引起的一系列影响,这便是客户的价值。研究表明:不少银行开发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留住一个老客户所花费成本的5倍,减少客户背叛率的5%可提高银行利润25%~85%。因此,赢得更多的优质客户,也就赢得了更高的价值。因此,目前国内银行的客户发展策略就是要找准市场,对不同价值的客户实施差别化的、一对一的市场营销策略,特别要把营销重点集中到最能给银行带来效益的核心客户身上,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提高他们的满意度。掌握客户资源是银行赢得市场和获取价值的基石,创造新型客户、开发潜在客户、赢得优质客户,是银行做大做强的保证。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说过:“公司的首要任务不是‘满足需求’,而是‘创造顾客’。”在紧紧抓住现有优质客户的同时,银行必须积极争取发展新的优质客户。在对客户信息资源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分析和研究成长性好的新兴行业和新型企业,及时介入,全面跟进,从一开始就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各种金融手段把合作关系巩固下来。
(二)优化银行服务流程。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是指直接或间接为顾客创造价值的一系列相关逻辑活动的有序集合,不同的业务流程设计是商业银行绩效和组织结构的基石。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可以分为:为直接创造价值的客户服务流程和为直接创造价值活动服务的后台支持流程。
对商业银行而言,客户服务流程依据目前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分为:信贷业务流程、零售业务流程、表外业务流程、咨询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等;后台支持流程可根据各项管理活动分为:综合管理流程、计划财务流程、风险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后勤服务流程等。目前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管理环节过多,流程周期太长。以信贷业务流程为例,一笔贷款从客户提出申请到贷款发放需要经历不下十几个环节,如果超过审批权限的大额信贷业务经过的审批环节就更多。存在重复劳动、效率低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有时一笔信贷业务的处理时间从客户提出申请到用款要长达6个月左右,无法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尽管有些审查是必要的,但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付出如此高昂的管理成本和效率代价却是需要改进的。
2、业务流程的设计不是为客户提供最方便的服务,缺乏差别化和多样化的服务流程。商业银行现有的业务流程是为适应既有的组织结构和满足管理的需要设置的,在这样的组织中,从客户的需要来看,完整的业务流程常常被割离开来。
3、各业务流程彼此不协调,甚至存在冲突。商业银行服务流程往往由各业务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彼此间缺少衔接和协调,存在重复和冲突。各业务经营和管理部门为了自身需要都有自己的信息渠道和信息处理流程,前台业务部门有业务信息系统、后台风险部门有管理信息系统、会计部门有会计信息系统,各流程之间的信息资料不能共享,不能重复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