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额度及期限
第一条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持有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城镇转业及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进城创业农民、被征失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核准后,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城镇转业退役军人: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大中专毕业生: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毕业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4)残疾人:持残疾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5)进城创业农民:持户籍部门的长住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6)被征失地农民:持被征失地证明、户籍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7)回乡创业农民工: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8)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持本条㈠至㈦项有效证件,《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章程。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娱乐业、中介、租赁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贴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贷款额度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至8万元。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还款能力及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信誉好、成长快、有较好发展前景,并有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可办理二次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个人(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五)项目发展前景较好;
(六)在公安部门与银信部门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第五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贷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低耗高效、优质环保。
(四)经营项目风险小,前三年内无亏损及潜在亏损,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五)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企业信誉好,在金融系统无不良记录,能及时偿还到期应付账款的;
(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须熟知企业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
第三章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担保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建设,配备得力人员,各级担保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所需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由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并确保担保资金的完整,不受损失。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注入补充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担保资金。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贷款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由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
第十条贷款申请人须持以下材料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㈠小额贷款书面申请书;㈡《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㈢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㈣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认定条件的有关证件;㈤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㈥申请人信用证明。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在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齐备后应在1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落实反担保或抵(质)押手续。以抵(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第三方保证人应为国家财政开支的公务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审查认定资质后,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出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在接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进入放贷程序。因信贷事项被经办银行否决的,经办银行将结果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中心。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手续,在放贷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管理中心送交《借款合同》副本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自放贷之日起按照《小额贷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8、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凭证(工资表);
9、企业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季度报表;
10、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
2、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人员;
3、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4、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聊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认定。
第五章贷款用途、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七条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能用作经营项目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或作为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对贷款用途跟踪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水平确定,最多可上浮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贴息。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三年。对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足额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贴息。
第六章小额贷款各方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责任:
(一)组织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认定;
(三)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查评估认定;
(四)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五)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
(六)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参与逾期贷款催收和追偿,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并及时予以代偿。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责任
(一)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并发放贷款;
(二)按不低于存入担保基金数额的3-5倍审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对小额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到期没有还贷的,及时向小额贷款担保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书;
(四)对逾期未还贷款造成呆、坏账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小额贷款逾期3个月,经办银行组织催收和追偿仍未还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审核审批后由担保基金予以弥补。
(五).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责任
(一)掌握了解辖区内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情况,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其经营项目及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推荐;
(二)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协助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责任
(一)如实申请小额贷款,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抵(质)押手续;
(二)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借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七章贷款服务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贷款服务。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推荐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的考核审查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担保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要在收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承诺担保通知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确认书》、和《保证合同》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放贷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简化工作程序,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筹集担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着有利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原则,对不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减少担保资金存入额或取消办理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支行负责对所在地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牵头,会同人社、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按月(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市级财政拨付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时间为每月3日前。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关键词:扶贫社;小额信贷;调查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33-04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美国福特基金会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资助下,于1993年10月正式成立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全国首家小额信贷扶贫试验单位。该社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向贫困乡村广泛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地区融资难的问题,在扶贫到户、提高扶贫资金的运作效率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同时,在它的发展历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是我们需要关注和认真思考的课题。为此,我们对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基本情况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是山区农业大县,总面积2534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占85%左右。辖28个乡镇(处)、469个行政村。全县拥有16万户, 55.5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44.7万人;耕地面积55.3万亩,人均耕地1.00亩。1986年易县被列为河北省重点贫困县,1994年被列为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的重点扶持贫困县,2001年再次被列为省扶贫重点县。
截至2007年底,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先后在易县14个乡镇累计发展中心195个,发展小组3437个,扶贫22959户,其中妇女受扶持率达到83%,累计发放贷款8479万元,直接受益人口85714人,在占全县41%的行政村建立了扶贫社的基层机构。
扶贫社为之服务的128个重点贫困村,占全县行政村的27.3%;所涉贫困户2.47万户,贫困人口8.9万人,占128个重点贫困村人口的88.3%。其中,年人均收入低于637元未解决温饱人口3.5万人,在637元-882元之间的贫困人口3.2万人,介于882-1200元之间的低收入人口2.2万人。在这些贫困村现有农村信用社19家,邮政储蓄网点9家。近五年,这些金融机构从未发放过农户贷款。(一)服务对象
扶贫社主要为贫困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帮助其发展家庭种养业、手工业等。目前贫困户的标准为:上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1万元,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创收能力。2004年后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逐渐提高了放贷的标准,中等或中等偏下的群体如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失地农民都有可以成为承贷主体。
(二)运作模式
扶贫贷款的显著特点是小额度、短周期。每笔贷款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人民币之间,期限一般在3个月,最长1年。从1993年成立到2008年初,扶贫社小额信用贷款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扶贫社成立时就采用的运作模式,由于贷款金额很小,已基本停止采用。模式二是从2004年8月份开始试验推广的模式,主要的特点是:
1.成员标准:贫困农户家庭净资产不超过两万元,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以有创收能力的妇女为主。
2.贷款额度:第一期贷款额度以2000元为上限,如果第一期贷款能够按时偿还,则可得到更大额度的后续贷款。目前第二期以3000元为上限,第三期以后以4000元为上限。
3.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小组基金按贷款额的1%在放款当天一次收清;强制储蓄是每周按贷款额的2‰交纳,在农户按期还清贷款之后将强制储蓄退还给农户。
4.贷款担保方式:五户联保。以5户贫困户(主要是妇女)首先加入扶贫社自愿组成小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组内。再由6―8个小组组成1个 “中心”。每个中心自己选出小组长和中心主任,实行自我管理,并自己选择适宜的生产经营创收活动,就可以得到小额度、分阶段的持续贷款直至脱贫。小组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中心”成员定期定点放款、收款,并对入社社员开展培训活动。
5.贷款的回收: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整贷零还、按周还款,全部贷款在50周内还清;二是整贷整还,即按协议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九个月,扶贫社只在每周收取利息、个人储蓄,本金到期一并归还,由信贷员每周在中心会议上收取利息。
6.服务进村到户。所有的贷款申请、培训、取得贷款以及还款都在农户所在的社区(村)内完成。
(三)贷款利率及服务费用
农户与扶贫社签约时的签约年利率为8%,但由于偿还方式特殊,既有小组基金又有强制储蓄,而且还每周还款,所以实际利率为年利率16%,较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但比民间借贷利率低。扶贫社之所以确定这一利率标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较高利率才能使扶贫资金真正到达村民特别是贫困者手中。贷款利率如果不高或者零利率,贫困社区中各类农户都会出来争夺这份“廉价午餐”,特别是那些强势人群、先富裕起来的人群,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势力“霸占”这类贷款,一般的村民尤其是真正贫困农户往往难以沾边。
二是较高利率才能解决高违约率问题。低利率将给借款者―个错觉,即小额信贷用好用坏无所谓。在较高利率的压力下,贷款者不但要还本,而且要付高利息,因而就使贷款者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如无特殊“天灾”“人祸”,就必须成功。
三是较高利率才能覆盖小额信贷的高成本。小额信贷的设立,除了支持贫困村民使用贷款发展家庭生产经营增加收入外,还要提供它自己的组织本身运作所需要的成本,包括办公用品、人员服务费、通信、交通等的支出。如果小额信贷不能通过利息收入覆盖它与社区共管组织的成本,那么它本身也就不能生存下来。
扶贫社的贷款利率较高但全部执行同一利率。这样一方面便于扶贫社对贷款管理,防止腐败现象产生;另一方面,执行同一利率让承贷感觉到人人平等,杜绝了特权阶层的产生。
(四)贷款投放和回收形式
易县扶贫社共有信贷员20人。除中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外,分社与中心均无固定地点,一般是在村委会。贷款投放方式为集中式放款。
贷款的投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贷款申请阶段。易县扶贫社分社信贷员首先对农户、小组长、中心主任等所有成员进行培训,使每位成员了解扶贫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接下来由需要借款的农户递交入社申请书,信贷员对农户填写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同时填写农户入社申请审批表。入社后的农户自愿组合,每5户为一个小组,并由小组内部自己选举产生小组组长。再由需要借款的农户填写借款合同,小组成员在联保协议上签字,中心主任同意,信贷员填写中心贷款申请审批表及调查报告,就可向分社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审批阶段。由分社主任对信贷员填写的需要借款农户入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审批表、联保协议签署意见,并汇总各种申请材料,递交县社审批。
贷款发放阶段。总社批准后,分社发出贷款通知书。信贷员取款后与中心主任或分社会计到中心放款,并对贷款农户进行项目再培训,对有关项目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查。培训后,扶贫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借款农户在付款凭证上签字取款,并登记社员还款记录本和中心账目。放款后一周至两周由分社主任到户抽查贷款是否落实到项目上。
贷款收回阶段。每周信贷员回收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还款记录本上签章。信贷员收款后要填写收款表报分社,分社根据周报表填写月项目进展表、会计月报表、和业务进展表,每月报县社一次。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评价
借款人信用评价首先是在互助小组内部完成的。村民采用完全自愿的形式建立小组,并自己选举产生负责人。一方面,信用程度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人小组是不接纳的;另一方面,小组中的各个农户,还具有互助、互督、互保的义务和责任。这就保证了互助小组内部的的信用。
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是建立在小组评价的基础上,考察小组评价结合农户自身意愿,贷款人是否具备正常生产能力,项目是否可行,然后决定是否放款。其次通过对借款人实行连续放贷机制,即信用良好的农户可以得到连续放贷的支持,信贷额度会更高,以此推动农户建立较高的信用。
(六)可持续性分析
通过易县扶贫社小额信贷的连续扶持,到2007年底,易县已有6000多户贫困户得到了稳定性脱贫,扶贫社累计实现利润132.2万元,可用资金为905.6万,初步具备扶贫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下表反映了最近五年来易县扶贫社的业务发展情况,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贷款农户逐年增多,累计贷款额也在逐年增加,妇女比重逐年略有下降,但财务指标比较稳健,2006年及2007年资产回报率、资本回报率、经营自负盈亏比率和财务自负盈亏比率都有所增加。
二、易县扶贫社成功的经验及发展中的问题
(一) 成功的经验和启示
1.正视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使利用金融改变山区贫困面貌成为可能。易县扶贫社以贫困人口尤其是穷困妇女为服务对象,正视穷人的金融需求,以五户联保方式来提供贷款服务。此举不仅给了贫困人口靠自己双手致富的机会,使穷人有了团队感,有了互相帮助和督促的愿望,来实现致富目标。更重要的是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使众多贫困人口享受到了金融服务,提高了对金融的了解,对于我们利用金融来改善山区贫困落后面貌这一做法具有可行性。
2.小组联保制度降低了信息成本和经营风险,保证了扶贫社的可持续经营。扶贫社实行的“小组联保”制度,小组成员间相互担保和相互监督的关系明确,成员间也相互了解,信息不对称的偏差小,这种针对“乡村熟人社会”的制度设计,降低了扶贫社掌握借款农户的基本信用的调查评级成本,也降低了扶贫社的经营风险。
3.每周还款的方式降低了扶贫社的资金回收风险。每周还款的方式是由小额贷款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是小额信贷服务的都是贫困地区,村民绝大部分都处于贫困状态,家庭底子薄,过去几乎没有信贷经验,难以从事大规模的经营活动,只适宜从事那些无风险或小风险、易操作、周期短、见效快的小型项目。二是每周须偿还的金额较小,一般都能按期还款,即使贷款户项目失败,一般也都发生在贷款期过半以后,大部分贷款本金已收回,降低了资金风险。
4.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有效改善了当地信用环境,实现了扶贫社和农户的双赢。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正规金融机构不愿为贷款额度小,居住分散的贫困群体提供信贷服务,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很高。但扶贫社以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贷款,仍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说明农民也希望利用信贷来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但是这一市场化的做法,在最初也遇到过很大的困难。
易县是省级贫困县,多年接受国家扶贫救济,在民众中形成了“扶贫款不用还”的观念。小额信贷发放初期,由于思维惯性和对小额贷款的不理解,许多借款户拒绝还贷,一些村的大喇叭甚至宣传“扶贫贷款是外国人的钱,不用还”,受此影响小额贷款大量沉淀,贷款违约率高达19%,扶贫贷款工作一度陷入绝境。为此扶贫社的领导与员工进行了大量基础工作,逐户宣传解释,普及金融知识,强化信用观念、市场观念,并紧紧抓住农户联保这一熟人社会的相互监督手段,促使农民履约还款,保证小额信贷工作的持续开展。到2007年底,该社贷款回收率达到99%,实现了资金的良性循环,农户也普遍养成了良好的信用习惯,实现了二者双赢。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后续资金不足,扶贫效果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贷款属于规模经济,每个中心社资金规模达到190-200万元时才能有效实现成本的覆盖,到目前为止,易县扶贫社资金来源中有孟加拉乡村银行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捐助、中科院550万元的软贷款和历年利润滚存,共计905.6万元,虽初具规模,但“只贷不存”的模式使小额贷款的可用资金量非常受限。
目前易县规模最大的中心社资金规模仅123万元,扶贫社资产总规模仅万元,与规模要求相去远,急需扩大可用资金。另据调查,农村资金需求量非常旺盛,每户资金需求在1.5-2万元之间,而现在扶贫社只能提供户均1500元的资金,资金满足程度不高。
2.没有合法身份,发展受限。由于扶贫社所属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无法确定合法身份,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机构的筹款,甚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在发展过程中扶贫社试图利用农行资金合作扶贫,但受法律主体地位限制,无法运作。
3.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扶贫社经营管理水平还不高,业务发展中个人倾向性色彩太浓。小额信贷发放初期,信贷员管理资金终端地位不明确,中心主任权力过于集中,曾一度出现中心主任架空信贷员案,大量贷款形成逾期。为此扶贫社在逐笔审查贷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信贷流程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信贷员作为内部贷款管理终端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了中间环节,形成中心主任协助、组长配合下的定点收贷模式,大大改进了原有的管理方式。但扶贫社的组织结构尚未健全,内部管理体系还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内部监管部门缺位,机构内部自上而下强有力的监管系统尚未形成,风险控制意识较弱。
三、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保持小额贷款组织的可持续性
正规金融机构可通过参股或批发贷款方式,参与扶贫社发展。2007 年 1 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改革的十六字方针,即“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农行股改后,仍然把发展县域金融作为重点,但其经营方式与股改前有很大的改变。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将是通过开展批发贷款业务、入股其他农村性金融机构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因此,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村扶贫社提供贷款或参股,再由扶贫社发放给农民,可达到既服务“三农”,又获取利润的双赢目标,同时也解决了农村扶贫社因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短缺的难题。
建议将政府部门的扶贫资金嫁接到扶贫社这种扶贫模式上来,即将每年政府下拨的扶贫资金划出一部分,拨到扶贫社运作,到期收回。这将大大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经过试点、运作,条件成熟后可把扶贫资金的大部分用于扶贫社这种农村发展的有效模式。
(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扶贫社的合法地位
有关部门应针对扶贫社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放宽限制,逐步配套相关政策措施,诸如准入条件、利率、税收等,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