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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央企业继续认真排查治理隐患,较好地完成了“专项行动”第四阶段的工作任务。现简要通报9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并就持续深入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到9月末,在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内,有2364707家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3866955项,已自改隐患3434608项,整改率88.8%。其中:自大隐患73229项,已自改重大隐患56282项,重大隐患整改率76.9%;累计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23655项(少部分已完成),落实资金1139089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5757项,采取监控措施17773项。
全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449起。*年以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结案2320起,追究和处罚责任人员8471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1709人(已判决832人);受党政纪处分3195人;受行政处罚3567人。
全国已掌握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116617个,已取缔85477个,其余正在打击过程中。其中煤矿:已掌握25250个,已取缔24041个,正在打击1209个。
二、主要特点
9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1.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和工作要求。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吉林、四川、福建、浙江、广东等地针对督查组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市(州、地)发出整改指令、通知或督办函,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将督查组反馈的意见分解落实到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认真整改。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将督查意见抄送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求对照找出差距,落实责任,推进“回头看”。山东省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督查组提出的16处隐患和问题做出了挂牌督办意见。甘肃省对督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到14个市(州)政府和8个行业管理部门。
2.分析问题,对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再部署。北京、黑龙江、河南、安徽、重庆等地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山东省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补课”工作的通知》,要求规模以下中小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浙江、上海、云南等地召开专题会议,对深化“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安部部署开展了新一轮的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70天的专项整治行动。铁道部在铁路多经系统重新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3.加强督促检查,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成果。重庆市从9月5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督查活动,由市、县(区)政府分级对企业开展督查。湖南省组织从省直机关抽调200人、市州直机关抽调1000人、县市区直机关抽调10000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河南省组成18个安全生产督导组,对全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天津市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8个督导检查组,对全市21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检查。公安部组织了6个督查组对全国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建设部组织了10个督查组,对20个省(区、市)进行检查,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加强监督。水利部与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广东、江西、河南和黑龙江河道采砂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4.完善措施,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力度。各地区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采取挂牌督办、隐患公示等措施,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河北省下大力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279处重点隐患整治工作。浙江省加强对省级挂牌的事故多发点段和临水临崖危险路段的督办。天津市建立了市、区县、企业三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庆市政府对100个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整治,对重点危险源、重大隐患单位派驻现场督导组。黑龙江省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进行通报。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对某物资储备库区存在的采沙场爆破危及库区安全的重大隐患,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办公,消除了隐患。云南省对还未完成治理工作的81个重大隐患在《云南日报》上公布。乌兰察布市组织专家对25家矿山进行“会诊”,对8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停产整顿。
三、存在问题
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广度深度不够。从目前统计的情况看,全国共有2364707家企业和单位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自查各类隐患3866955项,平均每家企业排查出的隐患约1.6项。许多地方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尚没有开展自查自改,隐患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少数地区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走了过场。有的地方和单位至今没有制定具体方案;有的企业没有认真进行排查治理,申报隐患为零;有的地方没有认真开展对企业和基层的检查;还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走了过场。
三是一些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行动迟缓、整改率较低。从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看,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在督查中也发现,部分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一些重大隐患未有及时整改消除。
四、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
1.尽快整改已查出的重大隐患。
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要对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条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要实行重大隐患分级督办整改制度,治理一项,验收一项。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严防隐患酿成事故。对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责令关闭或退出。
2.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补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行业领域范围内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前一阶段隐患排查申报为零的企业以及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方和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补课”,不留死角。各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中央企业总部要紧紧盯住需要“补课”的三类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搞得好的企业,要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对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要采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促使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地区和相关中央企业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逐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等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内、本行业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4.结合“专项行动”,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电〔*〕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58号),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利用“专项行动”中已经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掌握相关情况,共同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企业为重点,对全县所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排查整治,督促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帐和信息档案、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排查整治对象
(一)河库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可能产生或排放汞、镉、铬、六价铬、砷、铅、镍、氰化物、黄磷等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产生、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医疗危废除外)。
(二)庐山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内已投入运行及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工业集中区和地处偏僻、工艺简单、设备简陋、规模小、季节性生产的化工企业。
(四)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五)年以来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
三、排查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企业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实际生产工艺是否与环评验收文件相符;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包含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环评文件及批复是否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包含环境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明确结论,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情况。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等重污染土小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以及其他应予取缔的企业和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停止建设、生产和经营,限期整改到位并补办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已完成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要求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不到位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增建),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以监督性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为依据)。
对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未开展特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排查、整治力度。
1、铬盐行业重点检查内容:(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完成情况。(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处置任务完成情况。(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是否到位。(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评,环评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重点检查内容:(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落实情况。(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年新建企业同时检查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3)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重点检查内容:(1)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贮存、管理、利用、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2)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拆解后的危险废弃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建立污泥管理台帐情况,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弃物鉴别工作;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
对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存在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规范、无危险废物标识、未严格落实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置台帐不符等情况,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转移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到位;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高限处罚,责令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对铅蓄电池行业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督促各相关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向其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等文件。
(四)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分布及数量,是否依法履行区域环评手续;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名称及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产生和无害化处置方式。采用焚烧、填埋、堆肥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应分别提供相应文件。
工业园区未履行规划环评手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补做规划环评;未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限期整改;园区内建设项目违法建设和不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改到位。
(五)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历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存有重大环境风险、不能有效控制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责任分工
(一)对辖区内所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进行排查,监督整治到位,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于11月19日前对本所辖区域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环保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组织协调、督导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核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组织环境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纠改。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依法开展执法监察,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县监察局。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节能办。
(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加强对各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及时完善安全生产措施,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七)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八)加强剧毒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严厉打击剧毒化学品非法流通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九)加强对危险运输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行业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依法查扣非法营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十)严格营业证照管理,对未办理环保审批、安全审批等前置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被关闭取缔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变更、注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十一)全面进行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完善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落实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在拟建、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各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政府成立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格局。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商贸领域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控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快速处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市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市的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工作组成员如下:
三、对象和内容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象为人员密级、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肉、糖、厂丝等重要储备商品的储存设施;成品油油库、加油站设施。排查治理的内容: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2、示范强化安全监控设施;3、是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4、是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快速处理机制;5、是否规范促销行为;6、是否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市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商贸领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四、实施步骤
此次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2日-15日):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召开县区商务局、商贸领域有关企业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3月上旬、5月初、10月初):各类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再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区商务局督促检查阶段(4月底、9月底、12月底):县区商务局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在4月底、9月底、12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是否规范促销行为。督促检查结束后,要在5月初、10月初、次年1月初,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商务局商改科。
(四)市商务局督查阶段(5月初、10月初、次年1月初):市商务局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县区、有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和整改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区商务局统一组织,密切配合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将本方案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县区商务局要配合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企业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商贸企业要调动员工积极性,组织员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摘要:近年来城市快速发展基建工地遍地开花,加之树木的不断生长超过了电力设施,给电网的运行带来严重隐患。如何减少事件发生是摆在线路运行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只有切实防范供用电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用电安全事故发生,才能确保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关键词:隐患排查 配网 安全
信阳是璀璨的豫南明珠,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有8000多年的悠久历史。地处豫南,林木茂盛,是全国有名的园林城市,近年来城市快速发展基建工地遍地开花,如何减少事件发生是摆在线路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线路通道隐患的发生也自有本身的规律可循,通过对不同种类事故的的分析线路管理人员发现造成危害的原因千差万别其最根本最核心的原因是部分人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或电力知识不到位造成的。按照"安全可靠、诚信服务"的方针,切实做到精细化管理,全力保障了公司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1、领导重视早做安排
在隐患排查中,领导安排运行人员早着手、早安排,根据辖区内负荷特点,加大日常巡视维护力度,发现设备隐患立即消除。要大规模组织夜巡工作,利用脉冲声波测试仪、红外测温等仪器对设备进行听诊把脉。并针对夜巡所发现的设备隐患,进行集中消缺,更换了带有隐患的令克,临时绝缘处理了放电电缆头,并对符合不均台区负荷进行了合理调整。
2、加强线路保护宣传
2.1在植树季节在树木交易市场积极地向过往群众宣传线下违章植树的危害,提醒他们依法安全植树。尤其在群众植树高峰期,巡线员工深入相关郊区用户田间地头,树木销售点,加强线路保护宣传,杜绝违章植树现象,为全力打造电力线路“平安通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2深入正在进行道路施工的路段,向施工人员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册,讲解电力线路知识,确保电力设施在施工中免遭外力破坏。在超市人口密集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宣传手册,让广大居民了解用电安全常识,宣传贯彻执行好这一系列管理规定,让“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深入人心。
3、提高配电线路电压质量
电压质量作为衡量电能质量的一个指标,既是用电客户生产生活的需要,也是供电企业保证电网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重要条件,10KV配电网是直接向用电客户供电的电力网络,10KV配电线路的电压质量显得尤为重要。配电线路的功率因数和其下所挂的配电变压器息息相关,因此,无功补偿包括线路无功补偿和配电变压器无功补偿,无功补偿装置安装位置选择应符合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尽可能减少主干线上无功电流为目标。
4、配电线路经济运行
普查配电线路基本情况,对于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威胁到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线路线径较小,运行时间过长,设备老化等更换,不同的导线按照其型号不同和线路的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可得到线路的经济电流密度,以满足电网安全稳定的要求。导线按照经济电流运行,保障配电线路经济运行。
20**年5月至8月,我市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全面了解和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地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和范围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将于20**年8月27日至20**年8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天。
二、督查内容
(一)各区(县)政府是否按照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专门发文组织部署本地区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场所以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二)是否建立火灾隐患台账;是否对辖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个体作坊以及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留守的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排查摸底,登记造册;是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行业系统对存在较严重火灾隐患单位是否及时上报。
(三)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特别是对“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四)公安派出所是否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起对三级社会单位、社区和乡镇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五)是否对辖区及相关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验收。
(六)是否结合辖区实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的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
(三)以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督查结束后,由市政府督查处进行通报。
四、督查组成员分工
为贯彻落实曲阜市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推进“安全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和谐校园创建活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狠抓隐患整改,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以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为中心,以学校人员聚集场所为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摸清各类事故隐患底数,不断加大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彻底整改学校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监控技术建设,建立实行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防范格局,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任务
(一)对学校防火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二)对学校交通安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小学、幼儿园是否用机动车接送学生。
(三)对学校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燃气、水电、体育场地与器材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以及实验室、教师食堂、厕所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四)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治安状况、道路交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流入校园情况的进行全面清查和收缴。消除学校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对学校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D级危房仍在使用,对于一般危房是否及时加固检修,建立档案并落实了防范措施。
(六)对学校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七)对学校安全教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落实情况,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情况,开展“安全教育日周月”活动情况。
(八)对学校班级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是否健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三)加大投入,及时整改。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总体规划、属地管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和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为核心,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和企业主体责任为抓手,以完善落实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逐步建立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二、目标任务
建立市、县(区)两级和市经济开发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平台,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安全隐患和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2年,市、县(区)以及市山经济开发区同步开展建设试点,市级试点县(区)安排在县。同时,在全市煤炭、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建设。各地要选择1-2个乡镇或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试点。2013年在全市工矿企业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推广普及;2014年巩固提高,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工作内容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分类分级,细化完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主体等。
(一)开展调查摸底和企业分类分级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调查、登记各类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规模、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掌握企业底数及其基本情况。
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结合企业的行业(领域)属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相似性,对企业进行分类,对同一类型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等级评定。确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范围,建立“按类分级、属地监管”的安全监管模式。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细化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同时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为主要内容,明确各类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依托“金安”工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和管理。通过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隐患整改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所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监察方式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1]19号),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依照企业的分类分级,在监管频次和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效果管理。将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和分类分级、细化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及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推进体系建设的过程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自查自报隐患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挂牌公示,对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企业,优先安排重大隐患整治技改贴息(补助)资金。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分为建设试点、推广普及和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建设试点阶段(2012年3月至年底)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试点乡镇和行业(领域)或者企业,完成试点建设任务,试点计划任务表(见附件)。
(二)推广普及阶段(2013年)
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和标准,在全市工矿企业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推广普及,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检查,进一步完善体系建设工作制度、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全市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是突出预防为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工作措施。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并落实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体系建设任务。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从基层企业抓起,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全力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考核。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落实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将开展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进度迟缓、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责任追究。
(三)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的意义,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和鼓励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使用的专题系列培训,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确保体系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四)加强工作推进,构建长效机制。要加强对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不同类型行业企业特点,搞好分类指导和定期督促检查。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督查,强化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整改的主体责任,对安全隐患排查、报送、整改不力的地区和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告处理结果。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职业病危害治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有序推进。
(五)统筹兼顾,抓好“五个结合”。
1.与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和治理力度,坚决扭转非法违法生产和经营造成事故多发的严重态势。
2.与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把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有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和问题,作为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重点,落实整治措施。
3.与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要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契机,全面推动岗位达标和企业达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高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动性。
4.与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金安”二期工程的建设和应用,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等关键环节上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从源头上杜绝重特大公共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为实现“争五冲百”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排点及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我区公共安全形势,本次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重点有五项:
一是工业公司负责对非煤矿山、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铁路道口等行业和领域的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非煤矿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设计开采;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程操作,电火源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生产、储存,是否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冶金、建材等工业企业是否符合作业标准;铁路道口是否设置警示标志等。
二是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爆炸物品、消防、治安、公共场所、交通车辆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危爆物品使用、储存、运输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消防事故隐患情况;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情况;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个人的安全隐患情况;企业、金融系统、学校的安全隐患情况等。
三是教育办负责对学校、幼儿园校舍、教学设施、饮食卫生及周边环境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中小学校舍安全、危房整改与消防,在校学生的交通、消防、森林防火、防毒、饮食卫生等安全知识教育和监督管理情况;理化试验、化学危险品等安全管理及文化娱乐活动设施安全情况;校内学生饮食的卫生检疫情况;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情况。
四是土地办和林水站负责对建筑施工现场、房屋拆迁、城市供水、公共交通、液化石油气及防汛等隐患进行排查。城市供水水源防护及供水设施运行等情况;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等情况;城区防汛工作检修、防汛物资储备及防汛队伍组建等情况。
五是交通站负责对道路运输、水上交通、运输车辆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岭区、弯道、险工险段、病险桥梁和易发生水毁路段情况;司乘人员持证上岗、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超限、超载等情况;水上驾驶员持证上岗、渡口设施、渡船安全技术性能及救生设施配套情况。其它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排查时限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动员阶段:召开全区大会,部署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制定方案;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活动。
(二)排查整改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各部门将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抽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四、排查方式
(一)区领导亲自领导,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地毯式检查,不留一处死角,不漏一个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跟踪督促隐患整改情况,直至隐患彻底整改完毕。
(二)对难以确认和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按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整改的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死看死守,制定防护措施和落实隐患监护责任人的方式,督促其在短时间内予以彻底整改。
(四)对历史形成的事故隐患,要采取边报告、边防范和边治理的方式,对隐患实施有效监控,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一、特种设备隐患定义
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严重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除重大隐患以外的不符合规定的设备。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如下: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二、组织领导
成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成员:*
信息员:*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组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负责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汇总、梳理、通报,负责上报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有关情况,重大特种设备隐患及时上报市安委会。
三、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1、16家在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58台设备;
2、12家在用气体充装单位;
3、去年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4、特种设备监控的盲区盲点。
(二)排查治理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1)使用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
(2)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使用单位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
(4)使用单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5)使用单位建立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情况;
(6)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7)使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方面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6)特种设备的维护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7)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8)对雨雪冰冻、大风等自然灾害损坏的特种设备是否已进行必要的维修及检验;
(9)一些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①长管拖车使用单位是否存在对拖车进行非法改造的行为;
②常压锅炉是否承压使用,小型汽水两用炉是否超压使用,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行为;
③氢氧等气体充装单位是否设置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
④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对超期未检、报废气瓶及钢印标记不清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处理;
⑤电梯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电梯管理办法和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⑥冶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否将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⑦对租赁、承包经营的大型游乐设施,现场提供单位是否已进行统一管理,是否已落实设备运营者的安全责任;
⑧简易升降机使用单位是否将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四、重点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4月10前)
1、组织发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方案,建立制度;
2、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3、加强对电力企业、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对因天气等原因停产(用)设备进行排查和检验,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4、针对今年实行的新休假制度,做好“清明”、“五一”等节假日前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春季旅游高峰期间的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阶段:突出抓好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监管及其使用单位的级别评价,实施有效监察,全面排查治理,努力消除监管的盲区盲点(20*年11月20日前)
1、开展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大检查及对其设备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级别评价工作,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严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2、针对第四季度事故高发设备的特点,重点加强对起重机械、气体充装单位以及“五小”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3、联合稽查、检验机构人员和兼职监察员、协管员,加大现场检查和巡查力度,排查辖区内可能存在的监控盲点。
4、在奥运进行期间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反应机制,组织特种设备维护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发生故障的设备及时进行救援处置。
5、针对“五一”、“六一”儿童节、暑期旅游高峰期以及“十一”黄金周,春节加强对游客集中的重要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的排查,防止设备不巡检运行,超负荷、超时间运行。
第三时段:自查及信息汇总和总结上报(20*年11月-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