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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 摘得“世遗”桂冠
五台山位于山西省东北部忻州市五台县东北隅,总规划面积376平方公里。1982年11月国务院首批公布五台山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改革开放三十年,五台县在发展五台山旅游经济的实践中,以解放思想为先导,群策群力,同心同德,破字当头,立竿见影,大胆探索出三十年的旅游改革创新和三十年的发展成就。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解放思想的空间有多大,现代旅游发展的潜力就有多大;改革创新的力度有多大,现代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的变化成效就有多大。
1、创新思路,优化环境,甩掉封闭落后、贫穷自守,实现旅游产业化、经济增长点。
改革开放三十年,县委、县政府和景区党委、政府坚持扩大开放引进,立足旅游资源优势,在县区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成功运作下,进一步理顺旅游开发、经营、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五台山旅游从改革起步阶段到加强旅游环境建设,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优化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旅游改革开放,取得了阶梯式、跨越式发展的速度和不可估量的成就。
从1982年,县委、政府提出“采用用材林、经济林、风景林协调布局的办法,对五台山旅游区进行重点绿化”到1985年五台山正式对外开放,五台山旅游管理、保护及开发迈入良性发展轨道。1990年旅游接待国内外游客达到51万人,据统计,比1985年增长20%,社会总收入2600万元,外汇收入164万元。“九五”期间,全县确立旅游业为做强做活经济七大支柱产业之一。“十五”期间,县委、政府和景区党委、政府围绕五台山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主题,以大旅游、大市场、大发展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保护、适度开发、永续利用”方针,协调推进申遗、整治、促销、建设四大重点,加大全县旅游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力度。20__年7月至今,围绕五台山申遗目标的顺利实现,全县上下,齐抓共管,同心协力,全力抓好拆迁安置、环境整治、植被恢复、服务基地建设等重点工程,稳步推进五台山申遗进程,五台山旅游业处于蓬勃发展上升期。20__年五台山接待国内外游客281.02万人次,其中入山收费人数102.09万人次,旅游收入14.05亿元,财政收入1.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714元,旅游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一项战略产业。今年6月26日,五台山以文化景观入列《世界遗产》名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接轨国际化视野,以世界遗产品牌战略的眼光,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营销,高质量管理,着力打造国际一流旅游观光目的地。
2、立足全县,统筹规划,突破朝山拜佛、单一型旅游,形成众星拱月、多元化大旅游格局。
改革开放三十年,五台山是我国惟一一处汉传、藏传佛教并存的佛教圣地,集佛教文化与古建筑于一体,是我国佛教建筑艺术和文化成就集大成者,底蕴深厚。改革开放初始阶段,五台山是以梵宫琳宇构成东亚乃至世界现存最庞大的佛教古建群而著称,历经三十年,来五台山观光旅游、朝山拜佛者络绎不绝,五台山佛教文化气脉延续不断。以佛教文化底蕴为支撑的五台山,现有寺院68座,从使用功能来讲,五台山寺庙建筑群正符合了世界文化遗产对真实性的要求。第33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一致认为,五台山遗产保存和保护管理状况良好,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决定将五台山佛光寺、显通寺、塔院寺、菩萨顶、殊像寺、碧山寺、金阁寺、南山寺、龙泉寺、普济寺10个景点作为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品牌的一半是文化。文化是旅游的灵魂、精髓和魅力,旅游是发展文化的载体、传播渠道。以佛教文化为主体的五台山先天资源品牌,不拘一格,兼收并蓄,涵盖自然景观文化,包容革命红色文化,凸显文化多元格局,打造开发多种参与性强、趣味性高,具有五台山特色的现代旅游元素发展格局。在十五期间,县委、政府超前谋划,整合开发旅游资源,明确提出山上山整体开发,下一盘棋发展的思路,联动发展,激活全县“众星拱月”式的各文化旅游景点,着力打造全县大旅游格局。编制完善《全县大旅游格局总体规划》。设计推出以佛光寺、南禅寺为重点的佛教旅游精品路线,以西龙池、五龙池、南梁沟、驼梁等自然景点为重点的山水风光精品线路,以徐帅故居、南茹村八路军总部旧址、白求恩模范病室旧址、晋察冀军区司令部旧址和路居纪念馆五大红色基地为核心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以西龙池电站为代表的工业、自然景观旅游景点,加大清水河旅游沿线百里文化长廊创建和通道绿化工程的力度,全力打造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宗教文化旅游、自然风景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为一体的现代综合旅游目的地体系。今年,各乡镇新上构建大旅游格局项目21个,总投资13亿元,主要有投资963万元的徐帅纪念馆项目,投资1224万元的晋察冀军区司令部旧址新展馆建设布展项目,投资500万元的南茹村八路军总部旧址布展和全民抗战纪念碑建设项目,投资20__万元的驼梁索道项目,还将上马投资4000万元的石咀射虎川民俗度假村项目。这些项目建成之后,必将为全县大旅游格局增添新的亮点。
3、加强保护,拆迁整治,改变商业化、城镇化、人工化,定位返璞归真、正本清源的佛教圣地。
改革开放三十年,五台山在发展旅游的进程中,一度抛弃了佛教圣地、清凉胜境的定位,过度开发使得五台山沦为了商业氛围浓厚的高山闹市,旅游秩序较为混乱,黑导游屡禁不绝,游客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保护五台山的“佛国”氛围,加快“申遗”步伐,针对商业化、城镇化、人工化现象太过严重的问题,20__年10月,县委、政府和景区党委、政府开始对五台山核心景区实施大规模拆迁工程,于是,返璞归真、正本清源成为五台山的头等大事。
20__年10月,五台山核心景区开始进行大规模拆迁,几年间,景区周边近600平方公里得以综合整治,不符合遗产要求的10平方公里建筑被拆除,此外,当地政府还对5个台顶、11座寺庙进行了文物保护与修缮,新建 环保等各类监测站20余处,最大限度还原了五台山的“本真”。景区二期预计20__年底完工,拆迁包括核心区的5个台顶、21个单位、12个村庄,拆迁面积逾40平方公里。据了解,包括申遗工程费用在内,五台山景区两期拆迁费用累计达到14亿元。至目前,旅游服务基地的移民商住区工程、河道治理工程、道路主干道一期工程、供水一期工程和南线简易山门工程等五项工程等五项工程已全部完工,正在建设的游客中心、展示中心、停车场和旅游市场等十项工程都进入扫尾阶段。同时,恢复植被面积4020__平方米,基本实现了游览步道、观赏广场、服务设施相点缀,山体绿化、农田景观、寺庙绿化相协调,乡土树种、观赏植物、风景树木相搭配,突出寺庙建筑,再现了原生态的历史风貌,对世遗专家考察沿线和视线范围内的大小广告牌和违章建筑的拆除、墙体的改造,基本实现了修旧如旧,并对景区内公路沿线进行了绿化美化,公路沿线基本形成了大树加草坪、灌木加点缀的风景格局。唯此,大手笔地投入,大刀阔斧地拆违整顿、旅游后勤建设,五台山完成了由高山闹市向清净佛国的精彩转身,五台山遗产保存和保护管理状况得到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肯定,五台山作为文化景观进入世界遗产名录。这次大规模的整治和修缮,让五台山的僧人和当地居民意识到文化遗产不光是庙宇,还有周边的人文景观和环境保护建设。
4、亮出品牌,瞄准目标,巩固国内四大佛教名山之首,荣登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名录。
改革开放三十年,县委、政府和景区党委、政府从制约旅游发展的瓶颈和障碍上入手,大力创优县域环境,打响优势品牌,形成经济“凹地”,赢得战略主动,使五台山成为集旅游、文化于一体,名副其实的国内四大佛教名山之首。大力发展现代旅游,立足旅游产业与社会、经济、文化与自然的交叉点,推陈出新,创意发展,充分展示和弘扬五台山旅游文化,在巩固中发展,发展中巩固建设五台山品牌地位。隆重举办六次佛教文化节和二十届国际旅游月活动,扩大了国际佛教文化的交流和合作。成功推出五台山僧谷风情年系列活动,以五台山区独特的民俗风情为卖点,吸引众多游客在冰天雪地之中慕名而来,创造了良好效益,五台山日益成为五台县借以腾飞、无可替代的羽翼与王牌。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企业管理渗透到法律服务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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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也要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出发为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看好财务报表、做好行业分析报告、查询关联企业工商档案信息、企业管理隐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法律增值服务。
一、 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将面临的法律障碍
汇票是一个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中,汇票是由卖方准备,但它与由买方写给卖方的支票具有同等的作用,用通俗的话来讲,支票是买方开给卖方,且由卖方拿它去银行提款;而汇票是卖方通过开立汇票,向买方收款。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远期汇票为买方提供了短期的融资。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远期汇票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卖方通过开立远期汇票,买方银行不需要立即付款,只需要在将来某一时间到来时进行付款,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各方提供了融资的需求,同时,相对于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也更具流通性。自从电子汇票进入了金融界和银行界,其运用也愈加广泛,但法律却对电子汇票缺乏规制,电子汇票的形式是否合法?电子签名是否等同于《票据法》上的签章?如何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法律是否承认电子汇票的背书方式安全有效?同时,电子汇票还必须能够满足不同法系国家有关票据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出现电子票据是否被当地法律所承认这样的问题。
为了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冲突,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电子数据交换统一法(EDI)。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规,其向各国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可是这部法案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惯例,它仅仅是建议。如果各国均采纳,并将其写入国内法,电子汇票的有效性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否则,它将只能在被承认国国内和承认国相互之间使用。
二、 电子汇票的法律有效性
由于目前国际上缺乏统一且具有强制性的确保电子汇票有效性的法律,为了有效分析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是否可行,我们通过分析总结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国内法来做进一步思考。
总结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可以得出,有效的汇票必须具备三个关键要素:即“书面”、“签章”、“可流通”。下面我们来就这三个要素进行分析:
(一) 书面
英国在1882年《汇票法》中第一部分的第二款解释的术语中写到了“书面的”包括“印刷的”,“书写”包括“打印”,这里的印刷版是否能够包括电子版?根据1978年的解释法案(IA 1978)其第五部分定义中写到,在任何法案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述,在附表1中列出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将根据该附表进行解释。附表一中对该“书面”解释为“书面”包括打字、印刷、平版印刷、摄影及其他以可见的形式再现或者复制文字。通过IA 1978对1882年《汇票法》进行解释,我们可以确认电子化的打印版本是一种以可见的形式实现对文字的再现,因此,这样的解释是合法合理的。笔者认为,英国在1978年的解释法案,使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得已确认。
在我国,《票据法》虽然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的票据都是纸质,但传统的支付工具都是基于纸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①,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第一款写到,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为所要求的书面形式。这项规定明确赋予电子数据电文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这部法律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签署或者制定为国内法,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国际支付工具电子化形式有效性的问题。
(二) 签章
由于无纸化交易的高效、低成本、便于保存、不易伪造等等优点,银行也逐渐认识到了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对其业务的影响,纷纷加入了电子化行列,起初银行只是将计算机操作用于银行后台业务,而现今银行的大多数业务部门都已经开启了电子化模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电子化办公系统。笔者将国内的这种银行间票据流转的电子化模式划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各个银行内部拥有独立的电子化票据流转系统。据了解,中国工商银行此前就有类似的电子商务票据的在线系统,即企业通过网上银行,将电子商务票据的开具、承兑、背书和流通都通过在线完成。其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验证签名真实性的机制也确保了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国内的这种银行内部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很好地解决了电子票据的流通性问题,是票据电子化的一大进步。但这种银行内部的系统往往只有两个企业同时是这个银行的用户,才可以进行网上在线电子票据的背书流转。由于各个银行之间的系统不一致,在不同银行之间,电子票据的流转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了加快促进全国的电子化步伐,我国开始进入电子票据的第二个阶段,即由人民银行牵头,现在依然正在推行的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09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投产运行,它的特点主要是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以此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从以上的实践可以看出,电子签名代替签章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其法律效力还需要探讨。
传统的纸质票据所指的签名,无非是确保当事方对所签内容的认可,同时,这个签名的字迹也代表了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然而,电子汇票如何被签名,这种签名又如何表现其真实性?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已经通过现有的加密方法确保了电子签名能够安全地验证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从而进行数字签名。为了保证所述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这里不对此问题做过多的赘述。然而,笔者在此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各国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安全及通信技术发展不一,这种能够辨识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电子签名技术并不为所有国家和企业所掌握,尤其是在不拥有这些技术的国家,其国内法往往也未能肯定数字签名的有效性。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批准使用数字签名。该法提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数字签名手段,提出了“公共秘钥”的使用有助于实现签名的电子化。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就数字签名的法律问题展开立法活动②。这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票据法》第7条规定了票据上的签章、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里的签章以及当事人的本名,并没有清晰界定是否包括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如果从立法者本意这个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在《票据法》立法之初,还没有电子票据的出现,因此立法者在这里的表意应该是不包括电子签名的。但我国自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电子签名法》第14条写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后法优于前法,如果用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来解释2004年修订版的《票据法》,这无疑意味着,可靠的电子签名是合法的。
仅靠个别国家的立法是不足以保护电子汇票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电子汇票需要建立全球范围的计算机网络和国际统一的EDI标准,以及各国在法律上对其统一的承认。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明确了电子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如果其成为统一且能够强制实施的法律,完全能够避免法律解释所引起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问题,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未能肯定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所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
(三) 可流通
票据最本质的特点就是流通性。当票据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受让人持有票据,即表明票据是可流通的。纸质汇票是通过背书转让来确保汇票的流通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是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且背书需连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说明我过法律认可纸质汇票的流通性,那么,如何保证电子汇票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2009年人民银行建成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它实现了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以安全秘钥电子签名的方式代替签章,以此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支持票、款在线同时交割方式。它解决了电子汇票在国内多家银行间的统一流通问题,是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又一里程碑。目前的问题是,我国票据法上要求背书转让必须由背书人进行签章,在无间断连续背书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必须依次前后衔接。这种签章旨在保证持票人在行使票据的追索权时清晰可见。通过电脑的电子签名安全秘钥方式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是否等同于在纸质汇票上无间断连续背书的签章?法律是否认可这种方式?
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虽然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采用安全秘钥的背书方式等同于纸质背书的签章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进行修改,明确规定这种通过安全秘钥电子签名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的行为等同于纸质汇票的背书签章行为。通过电脑对汇票进行背书将会有效避免纸质汇票产生的传递慢、携带不安全、循环交易易造成破损等等弊端,电子汇票的使用将大大增强汇票的流通性。
综上,在各国没有完全修改其国内法,承认电子汇票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为了确保电子汇票在全国范围有效流通,亟需通过全球统一法来解决各个国家对电子汇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认可不一的现状。
三、远期信用证项下电子汇票对全球电子化系统提出的挑战
远期信用证涉及到很多的电子单据的法律问题,诸如电子提单、电子信用证、电子发票、电子保险单等等,为了加快国际贸易的电子化步伐,这些单证也陆续出现了电子化形式。在此,我们仅以电子汇票、电子信用证为例来探讨,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全球的统一的电子金融网络来处理各类单据,以顺应国际贸易、国际金融领域对电子化模式的需求。上文已经提到过,对于电子汇票的形式认可问题、电子签名等同于签章的问题、确认安全秘钥的方式等同于签章背书的问题,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然而很多国家当前都缺乏这样的立法,这导致了电子汇票在流通的过程中缺乏合法性保障的必要支撑。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各国修改其《国内法》,将电子汇票的相关合法化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写入各国票据法之中;另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各国达成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通过这样统一的法律来肯定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形式,肯定电子签名具有等同于签章的同等效力,肯定通过安全秘钥进行流通的背书记载方式与纸质汇票的签章背书记载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从而确保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同样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进行流通。至此,远期信用证下的电子汇票才可以同纸质汇票一样在全球法律的认可下无障碍流通。
远期信用证项下电子汇票对全球提出的另外一个挑战即是,全球电子化网络系统的问题。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EDI标准,全称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中文可译为“电子数据交换”,它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使用的国际标准,是一种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它在生产商和供应商及运输商之间创建了一个无纸化的商业交易系统,减少了纸质交易的行政管理成本。目前,金融EDI将其业务已经延伸到广泛地运用银行关于国际贸易的支付和结算领域,EDI的报文标准中有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其成立于1973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它经营着一个世界性的金融通讯网络,它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消息交换。SWIFT向金融机构销售软件和服务,其用户在SWIFTNet的网络上使用它。截至2008年11月,SWIFT联接了209个国家8740个金融机构③。由于更加深入地分析SWIFT系统需要更多的电子专业知识,笔者在此不过多论述。SWIFT系统可以为用户提供格式化的电子信用证的格式化和自动化业务,设想,它是否可以为电子提单、电子汇票等等其他的国际贸易流转单据提供统一的格式化和自动化业务呢?这将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成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单据的电子化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只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和立法技术问题,但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金融系统却需要电子工程师和网络通讯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
四、 结论
通过这些简短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实践中电子商务已经运用到金融业、银行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其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逆的一个时代潮流,然而在理论上,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存在滞后性,缺乏确切、清晰和完善的立法去肯定电子汇票的法律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子汇票的流通性。远期信用证由于尤其注重远期汇票的流通性,因此,当电子汇票出现在了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下,需要贸易双方所在国家都对电子汇票的法律效力有所确认,因此,为了保证其最大程度的流动性,已经迫切需要一部国际间的汇票统一法来肯定电子汇票的合法形式,保证电子签名与纸质的签章具有同等的效力,肯定通过安全秘钥进行流通的背书记载方式与纸质汇票的签章背书记载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从而确保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同样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进行流通。
尽管电子工程师和网络技术专业人员一直在强调电子汇票相对于纸质汇票来说不易被伪造,但电子汇票所适用的系统一旦被黑客侵蚀,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这就要求计算机工程师和网络技术人员共同努力,将这种技术性漏洞的概率不断降低,增强电子汇票的安全性。通过我们对远期信用证下的电子汇票法律问题探讨,可以展望,未来的电子金融将会与电子商务联系更加紧密,与此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需要克服很多的困难,但我们相信,在全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维护下,以及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程序员的努力下,电子金融的全面实现将指日可待。
2、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
3、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奥凯立430226)
4、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5、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
6、公司代垫股东股权转让款(卓繁信息430256)
7、人力资源出资(风格信息430216)
8、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9、就是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东软慧聚430227)
10、关联交易占比高,且短时期无法减少或消除(乐升股份430213)
11、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为控股股东融资(天房科技430228)
12、董事在前五大供应商任职(随视传媒430240)
13、董事、高管亲属任公司监事(拓川股份430219)
14、零对价转让子公司股权(普华科技430238)
15、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
16、设立时无验资报告(佳星慧盟430246)
17、由关联方代缴出资(乐升股份430213)
18、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
19、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
20、短期内,非专利技术出资又减资
21、持股低但实际控制公司(易同科技430258)
22、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
23、挂牌前后新三板企业股权可否质押?
2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威控科技430292)
1、关联方租赁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说明(璟泓科430222)
信息披露(P141)
2012 年5 月30 日子公司武汉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武汉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一块暂未使用的空地6,666 平方米临时租赁给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一年,即从2012 年6 月1 日起至2013 年5 月31 日止,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 元,合同到期前15 天内一次性结清租赁费。
通过查阅赶集网的仙桃长沟的厂房租赁价格为每年9 元/平方米,而璟泓生物将一块暂未使用的空地6,666 平方米临时租赁给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租金为每月3 元/平方米(每年36 元/平方米)。考虑到土地位置差异,且出租的一块空地及租赁的临时性,因此双方协商一致以每月3 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该租赁价格公允。
2、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
解决方案:
1 由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收购;
2 关注公司治理中关联交易的部分。
披露信息(P67-68):
2012 年6 月,实际控制人宋龙富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货币资金收购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为地上建筑物,在公司股份制改造审计时计入公司资产总额,但是该建筑物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性质,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夯实公司资产,宋龙富所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该资产账面净值作为计价依据,经协商一致确认作价1,298,891.82 元予以收购。
该资产出售同时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且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审议批准,但是关联股东宋龙富没有回避表决,存在程序瑕疵。在排除宋龙富所持表决权纳入计票后,该议案仍可获得有效通过。
2012 年9 月,公司召开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与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龙富回避表决。该议案确认2012 年6 月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批准行为有效。公司已经纠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瑕疵,并且已经遵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将严格履行各类重要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奥凯立430226)
解决方案:
1 挂牌前通过转让股权减少股东人数;
2 转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若发生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历史沿革中涉及的股东对股权提出异议及由此导致的纠纷均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
披露信息(P15):
为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员工的经济收益,卫辉化工(发行人的子公司)曾经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实行全体员工参股的激励方式,出现了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情况,这种做法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曾产生积极的效果,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2008 年12 月31 日,任新民等212 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卫辉化工共计12.84%的股权全部自愿转让给耿强,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书》,同时转让方承诺该《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书》真实有效,若发生纠纷,由转让方212 名自然人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卢甲举亦承诺,如卫辉化工历史沿革中所涉及的股东对卫辉化工股权提出任何异议及由此导致的任何纠纷均由其承担,负全部责任。
4、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解决方案:
合理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如实披露。
披露信息(P33):
公司序号1-3 所涉土地使用权的证载土地使用类型为“作价入股”,实质均为公司通过“转让”、“购买”获得。
其原因是在公司办理前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引用了原权属人海泰集团取得该宗地的方式,而实质上,前述序号1 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公司向海泰集团支付土地转让金合法取得的;序号2-3 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购买地上建筑物所分摊获得。
序号1 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2005 年1 月,成科机电与海泰集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泰集团将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55 号地块,宗地编号:园2004-002,面积11253.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成科机电。该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 年,土地使用权转让金2,531,925 元人民币。截至2005 年8 月,成科机电已全额支付了2,531,925 元土地转让金,即该宗地系成科机电通过支付土地转让金方式合法取得。
序号2-3 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成科自动化2012 年购置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 号B-4 号楼-1-201、202 的办公室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经调查,公司律师认为:海泰集团大宗土地来源系作价入股取得后,成科机电根据与海泰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有偿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一路6 号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成科机电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海泰集团未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科机电,成科机电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来源于海泰集团大宗土地登记类型而登记为作价入股,不构成对成科机电的潜在的法律风险。
5、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
解决方案:
缺席股东出具声明,认可此次股权转让。
披露信息(P14):
2010 年7 月9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的股权4.00 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华志强;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2010 年7 月12 日,李朱峰与华志强签订《出资转让协议》,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00%的股权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华志强。
2010 年7 月28 日,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侯少丹、刘巧玲、赵振丰未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根据上述三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其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股东会,上述三人均认可此次股权转让。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程序瑕疵已经原股东签字确认,且上述原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均已全部转让,故不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申请挂牌公司律师认为:此项程序瑕疵对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6、公司代垫股东股权转让款(卓繁信息430256)
解决方案:
1 股东在挂牌前归还;
2 制度规范。
披露信息(P4、P8):
2005 年6 月,由于杰美环境经营所需,遂与公司股东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收回400 万元投资款。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左骏沟通,并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杰美环境将其所持400 万公司投资额作价400 万元转让给左骏,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双方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后,卓繁信息即先行垫付了4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之后,为办理正式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杰美环境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因此双方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股权转让价格误作为零元,对此,杰美环境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已收到上述转让价款。
卓繁信息垫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左骏已陆续将该笔款项归还公司,其中:(1)2008 年至2011 年先后十次向公司银行账户缴存现金共计1,978,400.00 元;(2)2011 年先后四次直接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共计380,388.52元;(3)2008 年至2009 年通过协议约定,以公司对逸炜科技的欠款抵偿左骏对公司的欠款,共计1,641,211.48 元。
股份公司成立后,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交易行为,公司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侵害发行人利益的长效机制,该制度已经公司2013 年2 月27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7、人力资源出资(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 说明符合当地法规,并由工商局出具确认函;
2 以货币资金置换出资。
披露信息(P14-15):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第24 条第1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 [2000]18 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 [2000]54 号文)的精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2006 年2 月15 日失效)第2 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另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 号)明确规定“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2)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情况
2004 年8 月6 日,惠新标以其自身作为人力资源出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其人力资源作价4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00%。2004 年8 月6 日,惠新标、张聪慧共同签署了《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约定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2006 年6 月,公司股东惠新标通过将上述人力资源出资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杨树和,由杨树和将40.00 万元货币资金注入公司验资账户的方式置换人力资源出资。2006 年6 月19 日,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沪审事业[2006]3754 号)进行出资验证。
2012 年9 月27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工商浦东分局关于的复函》明确答复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 年8 月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中含有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20.00%)人力资本的出资形式,符合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3)结论
有限公司设立时以人力资源出资系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和(沪工商注[2001]第334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办理的设立登记手续。由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本市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注册登记政策,引起风格信息存在出资方式与《公司法》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瑕疵。
鉴于风格信息及其股东不存在主动违法违规情形,且已于2006 年以货币资金置换了人力资源出资,同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有限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符合地方政府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的确认函,故认为有限公司上述出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P15-16):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第24 条第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第2 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 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 年8 月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视设备作价7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2004 年8 月11 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 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2004 年8 月11 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申洲[2004]验字第552 号)验证,截至2004 年8 月10 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70.00 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 年3 月18 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210.00 万元。2005 年4 月20 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2012 年11 月9 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357 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ASI 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04 年8 月11 日的市场价值为71.6059 万元。”
2012 年11 月15 日,股份公司召开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案》,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结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9、就是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东软慧聚430227)
解决方案:
1 控股股东对相似子公司进行业务专属行业划分;
2 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挂牌后将相似资产转入挂牌公司。
披露信息(P52-54):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与辽宁东创的控股股东东软集团下辖的ERP 事业部的部分业务重合,都有ERP 实施与运维服务业务,该部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解决此潜在竞争业务,也为规范集团内部经营范围,2009 年东软集团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 事业部”(现已并入并成为“解决方案事业部”的部分业务内容)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其中:“ERP 事业部”负责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等行业,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ERP 事业部”未涉及的其他行业。
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上述行业领域的信息化咨询和服务,已经形成了烟草工业行业解决方案、电力行业解决方案、国际贸易行业解决方案、房地产行业解决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学、先进的行业解决方案,其中烟草、电力、高科技等行业是公司的重点优势领域。这些行业解决方案已经在相关行业的客户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由于ERP 服务业务具有极强的行业特性,行业经验、技术、市场和人才壁垒较高,掌握这些技术、经验和能力无疑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历练。目前,双方严格遵守行业划分,未产生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为彻底解决上述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东软集团承诺在公司挂牌后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分拆、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暂缓转让的主要原因为该部分业务存在一些优质客户,如何将这些资源顺利延续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挂牌后进行融资以收购该部分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东软集团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ERP及ORACLEERP 咨询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 年12 月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不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鉴于公司董事贾彦生担任东软集团解决方案事业部总经理一职,该部门的部分业务与公司ERP 业务重合,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且东软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对如何解决贾彦生任职部门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承诺。因此,待东软集团履行完毕《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之后,董事贾彦生于东软集团所任职部门将不会同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因此,董事贾彦生将在东软集团解决该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012 年12 月21 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2009 年以来,除了从内部经营范围和管理上进行规范以及对目标市场进行明确的专属划分,设定各自的专属业务行业并严格遵守,避免产生矛盾和竞争外,东软集团为彻底解决将来可能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承诺在公司挂牌后,将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拆分,并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3 年4 月18 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所控制企业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
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东软集团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ERP 及ORACLEERP 咨询服务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10、关联交易占比高,且短时期无法减少或消除(乐升股份430213)
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情况、产生的原因、定价机制、合规性等,并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毛利率以证明关
联交易价格的公允;
2、作重大风险提示;
3、关注公司治理的完善情况。
披露信息(P144-148、P151-152):
(1)重大风险提示
2010 年度、2011 年度以及2012 年1-9 月,公司对关联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55%、89.97%和76.76%,公司营业收入存在对关联方较为依赖的经营风险。如果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减少对公司游戏开发业务的需求,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北京乐升与关联方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因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 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附件资料,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将积极调整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加独立开发模式在公司经营模式中的比重,减少与关联方合作开发的比重;同时积极开发非关联方客户,减少通过关联方来面对市场与客户,以降低关联交易总额。
3、公司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大资金规模,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独立开发游戏项目能力,以增加来自于非关联方的收入,逐步减少关联交易比例,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公司来自于关联方香港启升的收入占比已由2011 年的89.97%降为76.04%。
4、针对公司因关联交易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北京乐升因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在北京乐升依法补缴税款及相关利息后的20 个工作日之内,承诺人将全部的补缴税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足额补偿给北京乐升,承诺人之间愿意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的化解北京乐升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全部是网页游戏的合作开发,与天空堂之间的关联交易为游戏运营分成。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鉴于公司开发的网页游戏为非标准化智力产品,需要根据特定客户的要求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创意、设计、开发。因此,游戏的消费群体不同、所要求的技术水平不同,导致投入的成本会有较大差别,不同游戏产品之间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其他独立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市场上也无类似交易价格做比较。因此,以下主要从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对比情况来分析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有所不同。掌趣科技主要从事手机游戏和页面游戏的开发、发行和运营,其发行运营的游戏产品均来自自主研发及对外从游戏开发商处的一次性买断授权。中青宝的主营业务是网络游戏的开发及运营,其运营的游戏产品均来自自主研发。上述两家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且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并不对外销售,而是直接用于公司的游戏运营业务。由于公司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是专业的网页游戏开发商,不直接从事网页游戏的运营业务,而游戏的运营业务毛利率相对较高,因此,公司的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主办券商认为,由于游戏运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高于游戏开发业务,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业务,北京乐升只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所以主营业务的差别导致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但上述毛利率水平的差异在合理的范围内,符合游戏开发行业的特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游戏委托开发业务交易价格公允且报告期内基本保持了稳定,关联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或获取不合理利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目前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且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了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2013 年3 月8 日,北京乐升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 年3 月30 日召开了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并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年1 月1 日至2013 年3 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时间较短,资金、人员规模小等现阶段的发展规律,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并逐步做大做强。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年1 月1 日至2013 年3 月之间发生的历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关联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确认的方式,完善了公司在关联交易事项方面存在的决策程序瑕疵。公司关联交易未损害北京乐升及其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次申请挂牌造成法律障碍。
(4)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及公司已就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事宜出具了《关于规范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承诺函》,承诺:(1)公司从关联企业之间的集团财务管理中退出,不再参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2)停止执行公司制定的《资金贷放作业》制度和子公司博乐千里制定的《资金贷与他人作业办法》;(3)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资金的使用管理。(4)公司未来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通过积极寻求并开拓有实力的新客户等方法增加营业收入,从而减少对关联方资金的需求。
公司对于短时期内无法减少或消除的关联交易,未来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与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降低对关联方依赖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11、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为控股股东融资(天房科技430228)
解决方案:
1 停止不规范的行为,并如实披露;
2 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担全部责任。
披露信息(P48-51):
最近两年,公司曾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规范票据融资”)。具体表现为
以下两种形式:(1)以一份钢材采购业务合同向多家银行重复申请承兑汇票融资;(2)以未实际执行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融资。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目的是为其控股股东天房集团提供融资。所融资金的使用方是天房集团,相应融资成本和费用也都由天房集团承担。
2012 年12 月起,公司逐步规范票据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从2012 年12 月1 日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所有票据均及时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不存在纠纷。截至2012 年12 月20 日,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已经全部完成解付。
上述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判断,公司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述可能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所以公司不会因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公司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票据管理的承诺函》:“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具
所有票据,规范票据管理,杜绝发生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天房集团也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公司票据使用的承诺函》:“(1)截至2012 年12 月20 日,
确保天房科技开具的不规范票据完成解付;(2)不允许再发生与天房科技进行不规范票据的融资行为;(3)如天房科技因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任何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以及造成有关损失均由我集团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不规范票据融资额度较大,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发生较大变动。综合来看,不规范票据融资导致公司2011 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虚增;导致2011 年末货币资金和应付票据大量增加;导致2011 年末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上述财务信息的重大变化不会导致投资者对于公司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的高估,不影响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综上,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风险已经消除或得到保障,不会造成或有的利益损失、也不会对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往来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公司已清理完毕,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全部责任,该等票据融资行为不会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对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2、董事在前五大供应商任职(随视传媒430240)
报告期内,股份公司董事张东晨出任百度集团(Baidu,Inc.)总裁助理职务,并在2013 年1 月晋升为副总裁。张东晨在百度负责战略合作伙伴部、Hao123 事业部、投资项目管理部、职业道德建设部的工作。其工作职责是协助公司CEO 开展各项工作,定位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的内容制定与执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经授权后代表公司进行重大商务与公共关系活动等。2012 年后,股份公司的五大供应商之一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变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张东晨不参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与日常管理,不具备对上述合作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且未参与该合作事项的洽谈与审批。
同时张东晨已经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避免与股份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并签署了《承诺函》承诺其担任随视传媒公司董事期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未来承诺不采取导致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
13、董事、高管亲属任公司监事(拓川股份430219)
信息披露(P49):
公司董事刘柏荣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柏青之弟。
公司监事马小骥为董事兼副总经理马捷之子。
公司监事刘绵贵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柏青之姐夫,为董事刘平之父。
为了保障公司权益和股东利益,确保监事及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建立了相应的治理机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监事及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公司监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并建立了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机制。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就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对公司影响发表了书面声明。
14、零对价转让子公司股权(普华科技430238)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并对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披露信息(P132):
2012 年12 月5 日,普华有限同胡新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普华有限持有的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胡新渝。由于受让方亦为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权转让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了普华有限的出资证明书,向胡新渝重新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并相应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截至2013 年5 月15 日,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北京谊普华和最近几年都无经营,上述股权转让也是零价格转让,此笔股权投资已无法收回,因此,会计师在2012 年年报中做了调整,全额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5、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
解决方案:
①个人账户注销;
②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报告期内多计少计收入的情形。
披露信息(P132):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款方式包括:现金收款、个人卡收款、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收款和承兑汇票收款。现金收款主要针对一些零散终端客户和一些上门提货的个体经营户,公司现金销售严格按照现金内控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制定了完整的销售审批、现金收款、收据开具、发货、现金缴存银行、每日记账、联合对账等一系列内控措施,严格做好财务凭证的确认、入账和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范公司现金销售活动中财务风险的发生,确保现金安全和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个人卡收款主要是方便报告期内受银行营业时间和办理网点等方面的局限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付款。
报告期内美兰股份及其子公司并未将个人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全部转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存在直接用于公司费用开支或借支给个人的情形,但相关的审批手续完善,支付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支用的情况;同时用于借出的款项于会计报表日前已归还,不存在公司资产流失及被他人长期占用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收付款管理,公司已于2013 年4 月24 日,将个人卡注销,不再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所有货款全部打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不规范情形,但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已经如实在公司财务中反映,不存在未计入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
16、设立时无验资报告(佳星慧盟430246)
披露信息(P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9 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 年2 月6 日了《关于印发
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19]号)。《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2004 年2 月15 日起实施)第三条“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之第(十三)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第(十四)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有限公司在设立注册时的出资没有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虽在程序上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但鉴于有限公司是根据当时北京市工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的设立手续,且出资已实际到位,本次出资真实有效。
17、由关联方代缴出资(乐升股份430213)
解决方案:
双方签署委托支付投资款的委托协议,并出具非代持的证明书及声明书。
披露信息(P17-18):
2006 年9 月27 日,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代香港启升向有限公司汇入投资款12.5423 万美元,作为香港启升投入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6 年11 月10 日、11 月17 日及11 月29 日香港启升分别向有限公司汇出投资款12.8005 万美元、10 万美元及14.6587 万美元,以上四笔款项共计50.0015 万美元,均存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海淀支行营业部开立的帐户,该营业部出具了《外汇款收帐通知》。
2006 年12 月18 日,北京数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验字[2006]第159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 年11 月29 日,香港启升对有限公司新增加的50 万美元出资已全部缴纳完成。
2006 年12 月31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6)0035812 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核准了50 万美元出资已全部缴纳的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律师认为:根据香港启升与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在2006 年9 月27日签署的关于委托支付投资款12.5423 万美元的《委托协议》、双方出具的证明书及声明书,
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与香港启升之间是借款12.5423 万美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香港启升已经将该借款全部归还,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法律纠纷。
18、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
解决方案:
①合理解释原因,并如实披露;
②作重大事项提示。
披露信息(P2、P37):
(1)营业收入波动风险
公司2011 年、2012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09,866.41 元、13,742,126.70 元,2012 年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销售收入10,935,923.09 元)占公司全年收入比例较高,达79.58%,致使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出现波动。公司目前的客户数量较少,且未与销售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若公司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公司又无其他大额销售合同弥补未来销售额下滑,公司未来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将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2)主要客户情况
2011 年、2012 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0%和93.62%。2011 年,公司全部3 家客户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54 研究所、中国某部队科研所和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前五位大客户为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9 研究所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所。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公司市场拓展有限,主要客户大都计入上述样本统计。随着公司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加大,上述问题将得到改善。
19、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
解决方案:
披露地方性法规。
披露信息(P13):
经核查,依据有限公司设立时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十万元。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
但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127 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达到3 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
因此,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虽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公司法》规定,但有限公司出资人的出资真实,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挂牌转让造成不利影响。
20、短期内,非专利技术出资又减资
2013-09-18
信息披露(P15-16):
2012 年5 月8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65.28 万元增加至100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39.72 万元分两期缴付;首期以原股东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共同拥有的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入资185 万元,其中王福民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4 万元;王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55.5 万元;夏敬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55.5 万元。第二期需缴付出资554.72 万元,其中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分别以货币资金认缴221.888 万元、166.416 万元、166.416 万元。首期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市场价值已经北京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评字[2012]第035 号)《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转移专项审计报告》(东鼎字【2012】第05-234 号),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已转移至公司。
2012 年9 月21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注册资本由1005 万元减少至820 万元,减资项目为2012 年5月作价185 万元出资的“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分别减少知识产权出资74万元、55.5 万元、55.5 万元。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鼎字【2012】第05-465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2013 年4 月5 日,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已与公司签订协议,将该技术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永久无偿授予公司使用。
21、持股低但实际控制公司(易同科技430258)
2013-09-16
披露信息(P5-6):
股份公司成立时(2009 年11 月),朱玉明、杨亚官夫妇合计持有公司40.00%股份,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0.00%股份;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扩股后(2011 年3 月),朱玉明、杨亚官合计持有公司45.00%股份,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有公司25.00%股份;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扩股后(2012 年12 月),朱玉明、杨亚官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0.16%股份至今,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有公司20.00%股份至今。在上述期间内,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散,与上述两对夫妇无关联关系,相互之间也无关联关系。
2009 年11 月至2011 年3 月期间,朱玉明、杨亚官分别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杨军、施陈飞分别为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朱玉明为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是主要决策者、实际经营管理者及核心技术人员,杨亚官为公司决策者之一,而杨军仅作为公司财务投资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决策,施陈飞也仅为公司财务投资者和监督者之一。虽然在此期间朱玉明、杨亚官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但不论从公司的历史沿革,还是当时的实际状况,公司均由朱玉明、杨亚官夫妇控制。
22、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
解决方法:
承诺挂牌后尽快转让。
披露情况:
公司股东刘玉华现任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12 年12 月刘玉华出具了书面承诺,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伊禾农品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尽快将其所持有的伊禾农品265.524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进行转让,待股份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伊禾农品任何股份,不再作为伊禾农品股东。
23、挂牌前后新三板企业股权可否质押?
拟挂牌股份公司在挂牌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此业务会不会影响挂牌申请的提交?如果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如何登记?是否属于限售股份?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2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威控科技430292)
披露信息(P54-55):
2011 年6 月23 日,因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导致公司支票无法及时承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银管罚-支票[2011]第01279 号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罚款3,564.5 元。2012 年2 月27 日,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罚款500 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系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司在2012 年11 月股份制改造后相应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情形的发生。
关键词 旅游学基础理论;旅游学核心;旅游学科体系
中图分类号 F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006(2009)08―0017―07
一、问题的提出及国内外研究进展
旅游学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等国家的旅游学者在旅游研究中做出了许多开创性工作。马里奥蒂(Mariotti)1927年首次从经济学角度对旅游现象作了系统的剖析和论证,但至今旅游研究依然众说纷纭,甚至有些学者认为旅游理论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吴必虎等学者通过对国际旅游学界权威学术刊物《旅游研究纪事》(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在1973―2003年间的《主题词索引》(subjeet Index)进行了统计研究,发现“对旅游学理论……的研究已有相当的论著,但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尤其是旅游学基础理论,在很多问题上,譬如本文正在考察的旅游学科体系问题,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
从国内来看,虽然学术界对旅游学科体系、基本理论框架等方面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旅游学理论方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与其他成熟学科相比,旅游学仍非常年轻。受到我国旅游发展经济利益导向的影响,我国旅游学研究的功利性色彩十分浓厚,旨在解决旅游发展中具体问题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比较多的成果,而旅游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却非常欠缺,至今在旅游研究对象、旅游学科体系框架等基本问题上都尚未形成共识。
总的说来,我国旅游学科框架方面有代表性的理论有以下几种:
“六要素说”是较有代表性的,即认为旅游学的研究对象是从活动角度界定的“食、宿、行、游、娱、购”六大要素。目前有学者以六要素为核心建立了旅游体系结构,并认为“旅游六要素不仅是旅游产业结构的主体,而且在旅游学科体系中也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旅游六要素有自己的概念和原理体系,使旅游学具有应用学科性质”。笔者认为,以“六要素说”来认识旅游业,带有明显的功能导向或者实践导向的色彩。以旅游者的活动为研究的轴线,优点在于有助于建立旅游者导向的旅游发展观念,在旅游规划和开发中,这一观念尤为重要。但仅从旅游者的角度来认识旅游,不可避免地将旅游供给方(包括旅游目的地、旅游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排除在分析框架体系之外,使得分析结果不够完整。同时,以“六要素”理论来分析旅游学科框架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如旅游人类学、旅游经济学、旅游社会学、旅游行业管理等方面无法进行分类,使分析结果不够清晰。
另一种影响较大的理论是“三体说”,即将旅游学科框架理解为主体、客体和介体(也称媒体)。有的学者认为,旅游学是以这3个要素为核心,研究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规律的科学。在这一点上笔者同意谢彦君的观点,“把旅游的主体、客体和介体定义为旅游学研究对象的核心,太过于一般化,而没有体现旅游现象的特殊性。因为任何人为的行动,乃至任何生命活动,似乎都离不开行为的主体、客体和介体”。另外,“三体说”还存在一个理论上的硬伤,就是关于旅游介体的认识。有些学者认为旅游介体是指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连接起来的旅游交通,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其是指旅游业。前者虽然也有一定道理,但却失之片面,须知促使旅游活动发生的绝非仅仅是旅游交通,旅游业不仅通过营销刺激了其产生,也通过各个部门的协作使得旅游活动能正常的进行;正是因为旅游业的存在,大众旅游的出现才成为可能。而后者认为旅游介体就是旅游业,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混乱,即旅游资源的归属问题。在“三体说”中,旅游资源应该作为旅游活动的对象归为旅游客体,但同时,旅游资源以景点景区的形式表现出来又不得不归于旅游介体之下。总之,“三体说”搭建了一种学科体系的框架,对从整体上把握旅游学科体系是有意义的,但也存在着缺陷。
系统论的思想引入到旅游研究之后,立刻成为学者们研究旅游体系的工具。国外学者们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分别从结构一功能的角度、系统的混沌性和复杂性角度,以及空间结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旅游系统模型。在国内近年来以吴必虎为代表的系统论的观点受到了广泛的认同,即将旅游活动视为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旅游系统构架包括四个部分,即客源市场系统、出行系统、目的地系统和支持系统。这一理论从系统论的角度阐述了旅游学研究的范畴及其涉及的范围,尤其是支持和保障系统的提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在用来描述和解释旅游现象是有力的,但在作为旅游学科体系的框架时,则有一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即旅游学科体系是否存在一个理论核心。如果不存在理论核心,则旅游系统也与前面所述的“三体说”一样,仅可作为旅游学科框架的一种视角,强调对旅游现象的描述,而前瞻性和指导性则不足。
以上仅是旅游学科体系建设中受到较为广泛认可的3种观点。旅游研究的框架虽然经过了30年的构建,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看法。各种理论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或因不够全面,或因非旅游业所特有,或因重描述轻概括而未能形成旅游学科独特的研究体系框架。
二、认识旅游系统需注意的问题
要认识旅游学科研究体系,需要坚持以下的认识:首先,对理论的探索必须坚持与实践相结合。旅游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它来源于实践,并将用于指导实践,离开旅游发展的实践空谈理论是没有出路的。对旅游学科研究框架的认识首先来自对旅游发展实践的总结和规律的归纳。另外,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旅游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社会现象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因此“研究旅游现象要放到历史发展的背景中去考察,探索它的起源,借以知道了事物的过去,可以明白它的现在,从而推断它的未来”。这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普遍方法。
按照旅游发生发展的顺序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图1)。可以看出,起初是个体旅游需要的产生,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多,旅游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其形成机制的研究是旅游心理学、旅游人类学的内 但同时又是必然的,这是因为实践的特征和学者自身的因素。首先,“从科学研究的过程上看,实践的地方性、时间性和机会性因素都是在实际上发生作用的。”因此,如果想要为旅游学科建立一种大一统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完美体系,是不可能的,实践总是比理论所能抽象和概括得更加丰富多彩。其次,学者自身的因素也导致了目前旅游学基础理论的“战国”现象。因为纷繁复杂的旅游现象在进入不同学者视野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原有学术背景的影响,学者们带着自己的知识体系去观察和思考旅游现象时都带着主观色彩;另一方面,学者们在思考问题时总会努力地调整自己的研究目标,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不存在完全独立和客观的研究。由于这两个原因的存在,旅游学科研究的路径必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有的学者利用混沌理论来研究旅游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旅游学混沌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旅游学‘前科学时期’的混沌态,体现了旅游学的不成熟性;二是指由旅游学‘内在随机性’而产生的混沌态,体现了旅游学自身固有的混沌性,它决定了旅游学科的多学科、交叉性和多维度等特点。”
在当前的认知条件下来讨论旅游学科体系的建立,既要看到现存现象的合理性,不能脱离当前的大环境来空谈建立一个排他的、绝对正确的学科体系,又要尊重实践和科研之中的多元化,注意体系的完整性和包容性。和所有的科学研究一样,旅游学科的研究也总是处于某种地方性、阶段性的情境之中,不可能脱离具体的场合而存在。因此,在对旅游体验说继承和思考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旅游的核心是旅游活动,其中包括旅游者的活动和旅游接待方的活动。旅游体验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它和“六要素”一样都是对旅游者活动的描述;旅游活动的其他方面也同样重要,那就是旅游接待方的活动,包括旅游接待地政府、相关旅游企业,旅游接待地社区和当地居民,以及当地自然环境因素,包括旅游地理等一系列内容,后者不仅是旅游活动的对象,也构成了旅游活动发生和发展的舞台。
基于对旅游核心的思考,旅游学科体系的核心也是旅游活动,需要研究的是旅游活动中的人(包括旅游者和旅游接待地区的管理者、居民)、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环境之间的矛盾。旅游活动既是这些矛盾的集中体现,也是这些矛盾的对立统一。
以旅游活动为旅游体系和旅游学科体系的核心,其意义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对旅游的关注和研究不应仅仅注意其对接待地区方面的作用,旅游经济说之所以不够全面,正在于此;而仅从发生学的角度去关注旅游的产生、发展,将旅游体验作为旅游研究的核心,或者仅关注旅游对接待地的环境影响也同样失之偏颇。旅游学科框架能否建立的关键是要找准对旅游学科研究路径的初始位置,目前的各个学科之间的研究能否融合起来,对这个“初值”的依赖性很大,有时会达到“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程度。而这个“初值”就应该反映出学术界对旅游所涉及的问题的全面关注。
其次,以旅游活动为旅游学科体系的核心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体现出社会发展与管理范式的深刻转变。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其实质就是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范式,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诉求,规约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目标。这与目前旅游发展的需要完全吻合,巴特勒(Buder)认为,理想的可持续旅游是要在3个层面上都达到可持续性,即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而不是单指其中的某一方面,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我们用统筹兼顾的思想去思考旅游学科体系的问题,就必须将旅游者、接待地区社区和居民、旅游环境、旅游经济现象放在同等的位置上去考虑,而只有旅游活动能将它们统一起来。
四、对旅游学科框架的认识
围绕着旅游活动这一核心,借鉴以上提到的“三体说”、“六要素说”和“系统说”,可以就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在上文的讨论中已经明确了旅游活动是旅游所涉及的各种现象和活动的核心,同时也是旅游学科体系框架的核心,由此,可以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研究旅游活动发生的机制,为进一步得出旅游学科的框架体系做好准备。
图3表示的是旅游活动的发生机制。旅游者方面的旅游活动开始于对信息的需要,之后才是旅游动机的产生、旅游体验的发生和旅游后的反馈。其中,对信息的需要和信息搜索的结果构成了对旅游的推动力。旅游活动的提供方认为旅游活动包括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旅游服务三大部分,实际上还有旅游市场营销这一部分,由此构成了旅游拉力。旅游推动力和旅游拉力共同组成了旅游动力系统。旅游活动过程包括两个方面,即旅游者方的旅游动机、旅游需要和旅游体验,以及旅游供给方的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在旅游活动进行之后,旅游者会对本次旅游活动进行评价,这一评价将影响其下一次的旅游动力。同时,旅游活动的进行也会对旅游接待方产生影响,这个影响也会作用于下一次的市场营销活动。这一切活动都离不开支持保障系统。
图3中,旅游接待方的活动实际上包括旅游环境和旅游经济两个部分。旅游环境之中包括旅游资源、资源的规划与开发、旅游地理、气候等因素;而旅游经济则包括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经济现象、旅游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内容。
在对旅游活动的发生机制进行研究并由此探索旅游学科体系时,必须认识到旅游学术界正在进行的一种转变,即从注重旅游的经济功能转为重视旅游的社会功能。这也反映了我国政府发展旅游业的动机正在逐步转变为经济和社会双重动机,随着时间的推移,旅游的社会功能必定会大大加强。正如目前欧洲一些国家那样,政府发展旅游业的动机首先是提高社会发展水平,其次才是增加外汇收入、回笼货币、创造就业等经济动机。学者也注意到,“旅游业具有很强的社会事业性质”。另一方面,在和谐发展观的指导下,旅游活动需要实现的不仅是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还有环境功能。由于大众旅游和盲目的旅游开发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对旅游环境的关注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早已成为学术界,特别是国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但大都仅仅停留在被动的保护上。如何通过旅游开发和经济的发展,积极主动地促进环境的保护,这不仅是在和谐发展观指导下的一个必然的课题,也是旅游学科体系建设中不能回避的问题。通过旅游来促进环境的积极保护,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宗教或考古建筑之所以从濒临毁坏的境地中被保护起来,更多的是由于旅游的发展,而不是由于它们在当地民众看来所具有的价值。因此,旅游学科体系中环境的这一部分不仅不可或缺,而且应该占到重要的位置。旅游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推动文化遗产和自然保护的社会力量。
根据图3,如果将旅游者和旅游接待地区居民都归为旅游活动中的“人”,并用旅游社会学来进行解释,并且将旅游接待方的活动分为旅游环境和旅游经济两部分,那么在总结旅游学科体系的时候,就 可以概括性地归结为旅游社会学、旅游环境学和旅游经济学3个方面。
如前所述,旅游活动本身就是人、环境、社会、经济等现象和关系的和谐统一,借助谢彦君的思想,学科的核心是矛盾,那么旅游现象中就充满了这三方面的矛盾,旅游者需要的满足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旅游者期望的满足与旅游业发展的矛盾。这些矛盾贯穿着旅游研究的始终。同时,这3个方面中的每两项之间都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及其表现、发展、变化,才构成了目前多姿多彩的旅游现象和多学科的旅游研究内容,如果摒弃其中一个而将另外两项列为旅游现象中的基本矛盾,则难免失之偏颇。
因此,如图4所示,围绕着旅游现象这一核心,旅游学科体系需要从旅游经济学、旅游环境学和旅游社会学3个角度对这些矛盾的发生机制等进行研究,这就形成了旅游学科体系的三足鼎立模型,这3种学科分别借鉴了较为成熟的经济学、环境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范式,从不同的出发点来研究旅游现象及其规律。在此,笔者将旅游文化学归入旅游社会学之中。
目前旅游研究中出现的各学科的研究方法都可以统一在这个模型之中,如历史、语言、跨文化交际等领域,都可以归于旅游社会学的框架之下;旅游企业管理,包括饭店管理、旅行社管理,可以划为旅游经济学的范畴之内;而旅游资源评价与开发等则可以归人旅游环境学之下。由于3种学科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叠,如旅游消费者行为从传统上来看属于心理学范畴,但现在地理学家也从旅游流的角度进行研究,故其只能用虚线进行分隔。
在这一模型中,旅游活动是旅游学科体系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旅游社会学、旅游经济学和旅游环境学3门学科各自承担了不同的功能。旅游社会学着眼于个体的旅游者体验及作为社会行为的旅游现象,是从旅游主体角度进行的研究;旅游经济学侧重于由作为社会现象的旅游活动引致产生的经济现象和关系,即旅游最明显的外在表现,这是从旅游接待地角度进行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最具实用性,对于促进旅游接待地的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旅游环境学也从旅游接待地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旅游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特别是双方和谐关系的创造,这一角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旅游与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旅游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总之,在这一学科体系中,经济、社会和环境3个角度的研究在功能方面互相补充,形成完整的统一体,强调旅游中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统一与和谐。
五、结论
1.1派送老师去其他学校学习或者出国深造。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办学教授理念,有不同的教育研究方式。通过将老师派往其他学校这一途径,可以学习别人的长处,将自己的学校融入全新的血液,这样更有利于本校的法学教学同社会法制建设相适应。我国作为中华法系,而现行的法律很大一部分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通过派遣老师出国深造的方式,可以借鉴国外的教学经验充实我国的教育现实。
1.2组织老师进行交流活动或者进行专题讲座。老师之间的相互交流更有利于法学教学,每个老师将自己的心得体会交流给其他老师,扬长避短,从而完善现有的教学体制。社会是不断的发展的动态的社会,每天都可能会有不同的事件发生,不同的政策法规出台,所以高校要组织老师召开会议,要求知名人士进行专题讲座,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报告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高校才能够紧抓时代跳动的脉搏,永远保持活力和与时俱进,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变化着的世界,才能适应社会法制建设的具体需求。
2、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实践教学形式
任何教育都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的理论层次,法学教育固然也是如此。法学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所有对法学学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显得极为重要。
2.1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中,一般是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探讨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建立发展社会的需求,不利于具有创新和竞争能力的法律人才的涌现。而以法律运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联系实际能力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它不但能提高学生具体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帮助学生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思维体系,进而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使传统的枯燥法学教学不再乏味,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学学生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2.2不断拓宽我国高校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进一步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为每一项实践教学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都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因此,要拓宽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实践教学的形式,这样才能更全面的培养学生的能力。因材施教,对不同的学生适用不同实践教学方法,同时要扩大师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从而强化和深化学生的理解,达到实践教育的目的。(本文来自于《华章》杂志。《华章》杂志简介详见.)
2.3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在校模拟审判、法律知识宣传、社会法律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模拟审判是指学生分别饰演不同的角色,在学校的模拟法庭中进行控辩审扮演,从而提高其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社会调查是学生通过进入社会中,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进而获得对社会的认识,这种方法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与社会现实问题有机的结合起来,加深了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与实际生活结合的能力,有助于激发学生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诊所法律教育就是“法律诊所”教育,让学生在实际的法律工作实践中学习法律。例如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把学生安排在里面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帮助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这种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按照社会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学教育对依法治国与科教兴国有着尤为重要的影响,所以高校法学教学要立足于社会,按照社会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制定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国情基础是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和需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飞速发展,这不仅我国公检法三体系需要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司法人员,许多企业也需要很多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等工作和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人员。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执业人员的数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准。从总体来看,我国法律人才数量少,尤其是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实践表明,单一型的法律人才已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需求,多变的社会和经济显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正成为大势所趋,金融业、服务业、房地产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医疗卫生行业等法律业务不断增加,涉外法律事务与日俱增,对于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基于这样的国情来进行高校法学教学才能适应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所有根据现在的国情展开的法学教育必须扩大数量和教育规模,同时要兼顾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质量,培养的目标要长远和扩大,不能只局限于为公检法三机关培养高级专门法律人才,更要为整个国家公务员队伍,为企事业单位提供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4、结语
法院个人实习心得体会【1】 一个月不自觉间眨眼已过,我的工作也渐渐上手了,我抓紧一切机会努力拓展和充实自己。这次朱庭长要到交警队去调解一个案子,原告极力主张要求被告赔偿65万,而此数额远超过法定赔偿额25万,朱庭长和叶法官娓娓道来,深入浅出地分析法律和案情。我在旁边作着记录,在这次调解中,我发现公平、公正这一概念在公民的头脑中还是占据着可怕的地位的,之所以称之为可怕,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无疑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但若一味只是追求自己要达到的公平、公平的境界,这恐怕就是过火了。就此次的当事人而言,他计算自己的损失高达100多万,完全无视法律规定和人情。法院做他的工作,和他解释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判决,则是45万,同时的工作也是人性化的,考虑到原告损失大,又做被告工作,在法官们的努力下,被告最终同意愿意多赔偿10万当做精神抚慰金,而这个在判决中可以不给付。但是原告仍然不同意,我们的敬爱的法官不辞辛劳,第二天又赶过去调解,双方当事人也为法官们这份敬业的和爱民的心所感动,最终达成一致。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公民的维权意识很浓,中国总体的法制进程是在向前的,但如何兼顾城乡公民,尤其是农民的普法教育,这也确是任重而道远的工程,在此案例中,原告不懂法,一味得觉得自己的权利受损,应该赔偿多少。但是法律是公正而严肃的,法官们更是本着维权的意识,和公正的信念为人民服务。民事案件一般都要经过诉前调解,庭后调解,调解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然而这其实也是本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正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进入观音山法庭实习,在这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我真正的感受到了那份忙碌感和充实感,每天不断的调解,开庭,耳濡目染各个案子。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结案登记表、上诉函、开庭公告、传票等的书写。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
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
法院个人实习心得体会【2】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们学校要求社科类的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作为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有幸来到我们龙岩中院经济庭实习,受到了经济庭的前辈们热情的传帮带,我通过为期?两个星期的实习,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
刚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听说其他同学在律所实习的都比较闲,基本没有什么可做的。我觉得和他们相比,我还是很幸运的,虽然接触的东西不是很多,但是负责带我的实习老师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退一审卷宗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比如整理卷宗,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再如旁听庭审,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氛围,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无不折射出审判的严肃和公正,几乎每次都能带给?我心灵的震撼和灵魂的洗礼,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槛的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
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在实习中,经济庭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严正品格,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良好节操,深厚的法学底蕴,丰富的法律知识,广泛的社会经验和高超的驾?驭庭审的艺术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他们的身上闪烁着法治文明的光芒,寄托着百姓群众的法律信仰。尤其是经济庭?处理的案件,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有关经济犯罪的案?件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法?官们作出最后的判决与裁定都慎重万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要求,权衡利弊,以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得我在法理课上曾学过: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而法官?则是社会疾病的疗救者。经济领域是一个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学无止境的领域,更是一个物欲横流、纸醉金迷的世界,因此相比之下,经济庭的法官们要花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学习日新月异的法律业务,转研审判艺术,探寻司法规律,而且还要面对物欲的诱惑而忠诚奉法,全身心地追求公平与正义,永远保持性情的冷静与人格的独立,他们需要更超脱的精神境界与价值追求,这些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本色都是我今后要努力培养与塑造的,只有这样,我才能时刻准备着接受漫漫法律人生中一切困难和挫折的考验与挑战!
比较惭愧的是:我常常要人带者和教着做事情,给经济庭的法官们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但是他们都循循善诱、不厌其烦地?耐心指导,使我得到了最大的训练,同时让我也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比如:在最短的时间内就一件事情,问一些必要的问题,避免出现一些可能的结果时而不知道怎么处理。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实习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要感?谢我们龙岩中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经济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助
如果我有魔法,我要让全世界看到我热忱而感激的心,我有魔法吗?没有。所以我只能把谢谢在心中默念。
如果经历也是一种积累,那么这两个星期无疑使我变得自信而富足,经历是一种积累吗?是的。所以,第一次的法院实习?将成为我一生的宝贵财富!
法院个人实习心得体会【3】 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槛,其中充满着磨砺与再学习的机会。若要成功的跨过去需不断地反省并改进一些为人处世的措施。当然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更得关注法律及其适用方面的琐碎,不断地从中获得进步的经验,为更好的规划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础。这道槛对于大学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实习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XX年年12月24号到2010年1月5号的实习是在新浦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平时我们都是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了解社会实践,但说到真正的去办案,去运用法律知识,同学们都还没什么经验,所以本次实践课实习,成了同学们走进社会、了解社会的踏板。
回首在少年庭已经实习的10多天,我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知道了该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从一开始只会简单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动手写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参加旁听到了自己参加庭审做笔录。每一次的进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识的更加完善。很感激这次的实习,尽管我仍会想回学校,但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个转变让我对学习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未来有了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所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我是快乐的。
在过去的这两周实习过程中,让我受益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材料。应该说,了解并熟悉掌握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是实习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而这个内容并不是仅仅只能通过亲身经历立案、庭审、结案等才能掌握的,亲身经历只是完成这一内容的一个途径,而另一个重要途径便是整理卷宗材料。卷宗作为案件结案之后的档案整理,是对案件的进展流程的客观全面反映,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每一环节中的文书材料的处理,总结时间顺序,我可以清楚明晰的了解并掌握一个案件的进展过程,并且通过自己的思考,理解,在头脑中模拟一个案件的处理,以加深对其的掌握。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整理卷宗材料是每一个实习生最初的、必经的,也是做的最多的工作吧,这正是法院安排的苦心所在,是为了首先便让实习生对一个案件,从起诉到受理,到审判,再到最后的判决,都有一个清楚的思维,从而以便于以后的实习以及工作。
来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要手握法律的正义之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渐渐地,手上案件一个又一个后,我的心却渐渐沉甸甸了:法律,究竟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一些案件经过了法律,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我没有得到正义的满足,却是留下了满心的惋惜。因为,在这两个周中,我看了太多迷失的少年,听了太多花季被折断的声音,见了太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我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是我所接触的案件的主角。我统计了一下,仅11月份,少年法庭就接了9个未成年案,涉案34人,批捕了32人,另2人被公安机关作了其他处罚。这绝对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它向我们发出警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已刻不容缓了。 结合庭里的资料,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原因作如下论述:
一、未成年人的犯案,多以侵犯财产为主。在这9个案件中,有5个是抢劫案,1个是盗窃案。未成年人关系网简单,生活需求也不多。他们大多的生活内容是吃饭、睡觉、上网、玩,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只是钱。而他们因为是未成年人,几乎没有收入,家里给的钱又不够挥霍,因此,财物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侵犯财产型犯罪便成了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案,很少是单独行为,多半都是结伙作案。在这9个案件中,有6个是团伙作案,四五个人一起的居多,多的达到八个。未成年人本来就很喜欢拉帮结派,而在犯案时,由于他们年龄小、个头不大,单独的行为往往难以制服受害人而达到目的,所以,他们需要人多,才能镇的住场子。这是一个未成年嫌疑人自己的交代:人多,气势摆在那里,他们(受害人)就自己乖乖交出财物了。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伴随有暴力的,而且多是手段残忍、后果恶劣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简单、心智极其幼稚,完全不能很好地预计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以,在犯案的表现形式上就是作案疯狂、不计一切后果。在很多个案件中,都打伤、或打死受害人,甚至带上工具作案,而在我们提审他们时,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都表现得满不在乎。其中有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和一个19岁的人把一个13岁的小孩活活打死后,问他知不知道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他很轻松地回答:不就是死刑、无期。我在想,他根本不知道死刑、无期对他自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才会如此没负担地回答吧。人小,别人一吆喝,便跟着去抢人,知道是犯罪却完全不知道这种行为后果很严重。正是对后果的无知,才在他们小小的拳头下生出如此多的暴力。另外,他们很容易接触的网络暴力、凶杀,也可能成为了他们犯罪的蓝本。还有这些未成年人几乎都是小学生,初中文化,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接受做人的教育。也完全不知道触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即使知道是什么后果他们的知识和人生阅历也使他们想不明白这个后果真实的意义。很多未成年犯都只是觉得判几年刑在里面呆几年,一幌就出来了,没什么事,可他们不明白、不理解:那几年人生中宝贵的时间意味着什么
最后,想要说的是,整个社会法治观念落后,也是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之一。社会上没有对法律的尊重的风气,人们便不知道、不了解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也许完全不明白法律的性质。也就是不畏惧触犯法律后的条条款款,也就去大胆犯案,从而便发生了害了别人也害了他们自己的悲剧。那么,在此需要呼吁:未成年犯也是自己案件的受害人。青少年维权中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家庭、学校、不要过早地放弃孩子。
关键词:高职法律教学 技能训练 法律素养 诊所式
良好的就业需要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作为基础保障,而教学工作开展的好坏对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有较深的影响。因此当前高职院校在法律教学中,需要将大学生的法律技能学习落实到位,能够跟随时代的发展和需要不断探索完善适合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模式,从而更好地将民法、劳动法、经济法、刑法等与社会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法律课程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从根本上增强大学生适应就业环境的能力和用法能力。
一、法律教学工作在高职教育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法律教学与专业基础课程教学相结合
高职教育中的法律教学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法律意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平台。法律教学不是一种简单的技能传授,通过法律教学课程,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法治的内在精神,以培植学生对法律的信仰,缔造学生良好的法律素质。
2.法律教学与专业教学紧密结合
在高职教育中一部分专业课程与法律联系十分密切,学习农艺的学生需要掌握好相关的农业法规,学习园林的学生需要知晓相关的园林法规,畜医专业的学生也需要以畜牧业相关法规作为专业知识的铺垫。而以法律为专业的学生,则需要较好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技能,这更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教学工作。
二、当前高职法律教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法律教学模式单一
当前高职教育中依然存在相当部分的填鸭式教学现象,包括法律教学在内,很多学校和教师侧重于在教学中满堂灌,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以致课程教学枯燥乏味,学生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职业教育业丧失了其灵活性,体现不出法律专业教育实践性强的特征。高职学校为强迫学生接受法律教学知识,通常选择用考试和平时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学生通过死记硬背法律条文或者老师提前划定的考试范围来应对法律考试,这使得法律课程的开设与其宗旨和本意相去甚远。
2.法律教学存在重讲授轻练习的现象
通常情况下,在法律教学中,学生通过课程上的基本学习,掌握了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之后,教学大纲的内容基本完成,老师和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完成了教学和学习,学生为应付考试,通过死记硬背掌握了法律基本理论知识。但是由于缺乏实践,很容易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学生掌握了大量理论知识,却不懂实践操作应用。如此,不能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法律教学和学习都是一种失败。因此,法律专业的教学必须与实践结合。
三、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对策探讨与完善
探索适合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模式,首先需要区分好法学院法律教学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学的区别。由于两者培养目标不同,法学院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主要目标,高职院校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作为技能训练模式的诊所式法律教学,由于其基本原理就是重视对技能训练,该模式能够有效地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因此构建适合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对于提高高职法律教学水平和学生法律素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课程的设置上,基于高职院校以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技能训练为主的教学特征,构建以专业技能为主的课程体系。通过课程以现实生活中真实案例为教学内容,对法律工作的全部过程进行还原,向学生展示不同类型的法律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而使学生初步掌握案件的处理方法和步骤。
其次在法律教学环节方面,考虑到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在教授对象和教学宗旨目标方面的特殊性,在法律教学开始前,教师可与学生就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方法、基本教学流程进行讨论。这不仅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能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学习,能够积极地参与到教学中。在教学中,教师以真实案例作为示范进行讲解,学生从教师示范中获取大量实践性知识,进而学生以真实案例进行不断的模拟练习,并且在示范和练习过程中就疑难问题或者心得体会进行不断交流,最后老师对课程学习进行综合评估。
高职院校法律教学诊所式模式要达到理想的效果,还需要加强高职法律教师队伍的培养。只有教师具备了丰富的理论教学知识和社会法律实践,掌握了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方法,才有可能将法律教学工作开展到位。教师队伍也是当前制约法律教学工作开展的瓶颈之一,建立一支合格优秀的教师队伍是法律教学成功开展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