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中国法学专业排名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

第1篇: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

近几年来,我国有多所新升本科院校,他们大多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法学专业基本上是建立在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的基础之上,但在本科院校建设模式和规范之下,与原有的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故此,基于对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分析,新升本科院校重构法学专业理念和机制已经是当务之急。

二 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意义

第一,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略和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需要。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较为困难的现实情况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下,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足更加凸显,能否较好地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关键因素。

第二,是迎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实现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需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相对于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而言,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很大的区别,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国法学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顽疾和诟病,这显然不符合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新升本科院校因为本科专业建设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此尤其要引起高度注意。

第三,是突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我国“软实力”的需要。教育之不行,立人则虚置;立人之不行,文化就萎缩;文化之不行,实力必疲软。教育是增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血液,它循环于国家的整个躯体。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是要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如果法学专业大学生经过数年的高等教育依然缺乏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致使理论难以联系实际,知识难以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这是解决当前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实际问题的需要。根据早先的调查,例如,根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2013年麦可思研究院对20多万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出了最难就业和最好就业的10个专业。一些专业连续多年出现了就业偏难、毕业生薪资偏低的情况。其中,动画、法学等专业连续三年被亮红牌。[1]可见,“就业难”成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心头的一块大石。从实现角度来看,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就业问题。如果高等学校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大学生欠缺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其结果必然就是其在人才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和吸引力。因此,先不论该报告的数据是否精确或客观,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困难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根据有关调查,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最看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在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实践能力更被看重。可见,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于实现就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这是为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近10多年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非常迅速,招生和毕业人数翻了数倍,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一方面表现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却招聘不到合适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例如,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未能引进法官已经多年,现有法官的案件审判案件数量和工作量不堪重负。故此,培养和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 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几点思考

(一)在坚持法学基础教育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

如何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应当不是一个新话题,许多研究者和高校提出了不少的观点和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有的学者提出确立“生本关怀”培养理念,激发大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积极开发并利用高校专业教育教学资源;加大高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力度,构建校内外一体化实践教育体系;有的学校通过加强学校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加强实习学生的锻炼来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例如湖南警察学院与多个市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机构开展了实习基地的合作,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有的学校通过大学生社会调查来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如湖南农业大学曾组织学生在对张家界贫困山区贫困儿童情况的调查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有的学者和学校则主张或践行“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来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五位”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主要内容,具体应包括交流、查阅、写作、调查和思辨五个方面,“一体”则指实践性教学模式应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为体)。[2]

(二)实现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之间的有效互动

“重理论,轻实务”一直是我国大学教育的重要特点。纯粹的理论学习不可能造就具有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人才。探索一条如何有效地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如何将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以及就业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之间如何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来提升就业能力,反过来又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激发和促进就业能力,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通过理念的转变和机制的改革,发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潜质素质,让法学专业学生从单一的专业知识学习中解脱出来,从枯燥乏味的书本知识中解脱出来,让学生既掌握了本专业知识,又能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社会知识,并且在法律思维、学习方法、表达技巧、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三)突出法学专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和实践

大学生就业能力结构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专业能力、通用技能、个人品质、职业规划能力。[3]可见,专业能力构成了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部分。许多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的重要借鉴。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决定了其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必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基于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量,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也应当随之与之相适应,提供合适培养路径和方法。譬如,美国的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为其主要教学模式,发展并运用“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 argument exercises)。为了帮助学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4]因此,这种通过实践教学方法和路径提升和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成功实践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 结语

立足新升本科院校,研究和实践新时期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长期的整体工程,一些深层次的理念和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当然,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仅要解决教育理念、教育教学体制和市场导向等问题,也要加强高校及其教师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方面的引导,丰富实践教学资源,拓展教师的实践教学视野,真正实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所以,加强师生的双趋双动,互趋互动,形成新型的教与学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途径是多样的,这有待于我们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例如有学者提出,我国的传统文化精华也可以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能够更好的促进就业。[5]这是从“厚基础”的角度提出的路径,不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法学专业就业率为何连续三年被“亮红灯”?

[EB/OL].[2015-04-16].http:///

20130718/n382000802.shtml.

[2]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EB/OL].[2015-04-16].http:///

shownews.asp?articleid=6860&flag=&BigClassName

=&SmallClassName=.

[3]陈勇.大学生就业能力及其开发路径研究[D].浙江:浙

江大学,2012.

[4]胡利玲.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其启示.中国法学教育网.

[EB/OL].[2015-04-16].http://chinalegaleducation.

com/jyyj/ShowArticle.asp?ArticleID=44476.

第2篇: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

(一)语言困境

1.汉语语言文字水平偏低

对于朝鲜语才是母语的朝鲜族学生而言,汉语言成为了第二语言。尽管多年来各地朝鲜族中小学把汉语教学作为重点授课,但由于日常教学和考试形式还是以朝鲜语为主,这就使汉语语言文字实力提高有限。法律语言有着严谨、准确、专业和重文字的特点,这就使得朝鲜族学生在进入高校法学专业学习后,大脑要经过“翻译—思考—再翻译”这一思维过程,从而造成记忆和理解上的障碍,学习失去积极主动性。特别是某些法学专业课的授课内容,如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出现的古文字和文言文,让诸多朝鲜族中小学毕业而来的本科生难以理解和掌握。

2.英语的缺失

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朝鲜族中小学的外语教育是日语。虽然经过十多年英语教育的普及和推广,但每年把日语作为外语教育进入高校的朝鲜族学生还是人数众多。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也在不断地学习和借鉴英美法。这反映在课程上,就是诸如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等授课内容涉及到相关英语的专业术语和案例,让英语缺失的朝鲜族学生感到沉重压力。同时,在查阅和翻译所需英文资料上,也只能求助于其他学英语的同学,让他们产生挫败感。更为突出的是表现在撰写本科生学位论文时,英文摘要和英文文献的查找成为了软肋。

(二)心理健康堪忧

朝鲜族大学生不仅仅是具有当代大学生的特有心理,还具有朝鲜族人口一直在呈负增长和国内外迁徙频繁这种态势所造成的其它不良影响所导致的心理。第一,朝鲜族家庭中父母的出国导致了很多学生脱离了父母直接的接触和教育,父母很难及时地把握学生受教育状况和思想意识动态。因此,不难看到朝鲜族大学生比较难管的现象。①第二,攀比心理严重。朝鲜族学生父母由于大多在外劳务,无法亲身照顾孩子而感觉有所亏欠,因此借助于从经济上提供好的条件来弥补。学生思想上还不成熟,无正确的消费观念,这就导致消费意识超前,攀比心理严重,将关注学习转移到了对物质的关注上。第三,家庭分化严重,单亲或父母都在国外只能将孩子交给老年人抚养。同时,近些年来,朝鲜族家庭离婚率一直在节节攀高,给学生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使得个别学生心态和行为扭曲化。第四,个别朝鲜族大学生民族认同感强烈,使得只与同是朝鲜族的学生来往,形成小团体。第五,学习热情缺乏。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大多数朝鲜族学生无心追求获取知识。因此,朝鲜族本科生在班级成绩排名当中往往很少能够位居前列。第六,好高骛远。由于多数朝鲜族学生的父母在国外劳务,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受到严重影响,对日韩等国充满不切实际的幻想和向往,认为不管如何,先混个本科毕业证,然后去日韩留学或去日韩外资企业。孰不知,没有良好的学习作风,没有脚踏实地的刻苦耐劳心态,幻想也会破灭。

(三)法学教育缺乏灵活性

一方面,如今设有法学专业的全国各高校中,大多数都开设了法律英语。但对于少数民族学生,尤其是像以日语为中小学外语教育的朝鲜族大学生而言,则陷入了有课无法上的宭境当中。对这一部分学生是单独开设法律日语或法律韩国语?授课教师是从法学院任职教师中选任还是从外国语学院英语专职教师中选任?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且不只是单纯法学院靠自身来解决的问题,也是学校整体课程设置安排需要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民族法学相关课程在民族类高校当中是较为重视,但在非民族类高校当中则成了“鸡肋”,这就造成立足于培养民族法律人才的民族法学教育工作成了民族类高校法学专业专司其职责。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毕业生到了民族地区后,要求他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民族地区的特殊法律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可能成了他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②。

二、延边大学法学院特色办学模式对朝鲜族本科生法学教育的启示

延边大学法学院地处民族地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东北亚金三角。其法学专业设立于1986年4月,创办以来共培养了近2000名本科生(其中朝鲜族学生约为600余人),在人才培养方面始终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重特色的三个立足点,培养能够满足民族地区和东北亚法制环境建设需求、跨文化素质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一)变语言先天劣势为后发优势

首先,虽然诸多朝鲜族学生未学习过英语,但精通朝鲜语和日语,这成为培养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和精通日韩两国法律涉外人才的先天优势。同时,在这一优势基础上,延边大学法学院配合开设了多门双语课程,如日本宪法、日本行政法、韩国宪法、韩国刑法等。其次,法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10多所日本和韩国大学建立姊妹关系,并通过合作研究、互换交换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形式,扩展了学生思维和眼界。尤其是让学生参与到会议当中,为来访的日韩教授作现场翻译,更是增强了朝鲜族学生的自信心和对法学专业的热爱。再次,法学院借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网络,构建中韩法律信息窗平台,成为学生了解韩国法律和法律文化的一扇窗户。最后,为提升朝鲜族学生的汉语水平,在入学时,就通过宿舍民族混搭安排,来促进朝汉学生之间的语言交流和相互学习,同时也为增进友谊和了解各民族文化搭建了桥梁。

(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延边大学是地方型民族型大学,从法学院每年招收的新生当中也可以看到不仅有着汉族、朝鲜族,还有蒙古族、回族、满族,甚至还有南方少数民族如土家族、壮族等等。各民族学生在一起吃住学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若干矛盾和纠纷,为此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各位老师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如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以宿舍为单位,与学生进行座谈,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动态和出现的各种事情问题,并加以解决;服从学校安排,并利用法学院特色,积极引导学生们将日常闲散时间用于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有意义的学习活动,如书法比赛、演讲比赛、模拟法庭竞赛等等;对有着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加以疏导排解和更多关注关心,努力解决其心理问题;对于生活困难的学生,消除其自卑和低人一头的心理,从经济上和心理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于攀比心理严重的学生(尤其是朝鲜族学生),引导他们将对这种物质的关心转移到追求知识和学习上,教育他们父母挣钱不易的道理;对于父母离异或是身处国外的学生,加强管理和关心,担负起半个父母的职责。同时,教学老师们在授课上也注意了解学生情况,引导学生学习心态转变,对于落后和不上进学生,给予鼓励和帮助。这样法学院的各位老师从心理上、生活上、学习上和纪律上加强了对学生的教育和帮助,使学生们能够有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和心态。

(三)民族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理念的不断深入,民族地区在引进和输入民族法制专业人才这方面显得更为迫切。一方面,延边大学法学院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高级法学人才的重任,因此一直贯彻实施民族法学教育,通过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学知识,使学生学习、掌握有关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为他们将来回到民族地区从事管理和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民族法制基础。除了在本科教学当中设置民族区域自治法专门课程,由多年讲授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兼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司法部门顾问的教授主讲,同时还聘请州内司法系统人士来院里作特讲和辅导;另一方面,实践教学是法学院本科教学的一个重点,除了校内模拟法庭建设和鼓励支持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普法宣传和咨询外,还同州内各县市的法院、检察院加强联系,使之成为法学院本科生的实习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这都有力地推动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使得本科生毕业后在面对民族地区法律案件和跨国境法律纠纷案件时,多了一份自信和成为宝贵的经验。

(四)视就业为法学教育的试金石

从法学专业开办以来到现在,延边大学法学院朝鲜族本科毕业生当中,面向吉林省、延边州的各级司法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占到毕业总人数的58%);面向全国各地司法部门、日韩企业、政府各部门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占到毕业总人数的32%);出国留学(占到毕业总人数的10%)。正是因为从学生入学伊始,法学院根据学校所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及专业的自身特点,来打造和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又能适应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需要;既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素质,又能服务于东北亚区域合作的法律人才的这种办学模式,使得学生在就业时有了竞争力。同时,鉴于司法考试对于就业的重要影响,法学院在理论和实践教学前提下,课堂教学也加强与司法考试结合,引入历年真题共同探讨和分析,使得朝鲜族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提升,拿到了就业路上的一个重要通行证。

第3篇: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

【关键词】 独立学院;法学;课程改革;复合型人才

一、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独立学院教学模式的反思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自1999年出现以来,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全国已有318所独立学院,在校生人数近150万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型大学,由于没有现成可以借鉴的经验,独立学院在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开办之初大多数独立学院几乎完全照搬了主办学校的整个教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直至考核制度,使得独立学院成为一个缩小版本的母体。这虽然在独立学院开办之初能够利用已经成熟运行数十年的模式迅速起步,并对主办学校的各种资源共享提供了便利,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权宜之计。但是这样也使得独立学院不但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而且将自己办学历史短、师资力量弱、学术积淀薄以及生源质量差的弱点凸显出来。独立学院培养的毕业生在同一平台上与传统名校的毕业生竞争,也必将陷入一种被动境地。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的困境

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927个高校开设本专科法学专业,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42%,法学在校生总计达近70万之众,其中在独立学院中法学专业总数已达181个,是设立较为普遍的一个专业。法学教育这种跨越式的发展,一方面使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另一方面法学专业过热,法学教育处于某种程度的盲目和混乱状态。这种非理性扩张,直接导致了教学质量的下降、学生就业压力加大等众多问题。从全国范围而言,法学专业正处在一个发展的低谷期,这主要体现在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2006年团中央学校部和北大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一项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7.85%的就业率排在末尾,被认为是最难就业的专业。2009年初颁布的《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显示,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位列文科各专业排名最后一名。考虑到高校教育层次的差距,具体到独立学院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更为严重,许多多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已经开始萎缩,招生规模逐步减少,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特点及目标矫正

(一)独立学院办学特点及优势

作为三本的独立学院是不是注定要在人才市场处于劣势地位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独立学院能大胆革新,充分利用自身的特点,就能极大地改善目前的不利局面,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新天地。独立学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新的运行机制上,相对于传统高校,民营运行机制有着更为敏锐的市场嗅觉和紧迫的危机意识,注重对于人才市场的研究,及时感知人才需求变化。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模式新、体制活的后发优势,因势利导,在办学机制和模式方面进行大胆的改革创新,如此就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事实上一些独立学院在短暂的模仿主办学校体制之后,很快认识到了这种盲目照搬的行为与社会需求、学院自身特点相背离。在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站在时代的前列,勇敢的探索创新,才能未雨绸缪地输送社会最需要的人才,最终使自己在众多院校中脱颖而出,生存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二)调整独立学院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向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经过几年艰难的摸索和实践,已经逐步理清了思路,有些已开始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确立了面向市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理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他们主要做法就是注重发挥自己的体制优势,摒弃以往统一标准的人才衡量尺度,坚持在人才培养多维标准,更趋向于基于社会需求,不拘一格地培养人才。一直以来法学人才的主要流向是法学研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从事律师,开设课程以及教学模式也都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这种培养方式对于独立学院而言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一方面公检法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许多地区公检法机关在招收人才时甚至明言不招收二本以下学校的毕业生,另一方面司法考试门槛高,日益增多的法学以及非法学本科生纷纷投身这“天下第一考”,竞争压力也愈来愈大。以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其近几年来本科毕业生中能真正从事法律职业的只有10%左右。独立学院因其基础薄弱、社会认可程度低,更是处于不利地位,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性更小。

因此只盯着这个千军万马抢过的独木桥,显然不是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出路。我们的学生能够进入读硕士、博士从事研究工作以及进入公检法等相关机构的是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的毕业生是流向了全国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应该改变思维,我们当然不放弃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但是教育的重心应放在为地方建设服务,为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培养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须,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

三、法学课程改革的新思路

(一)日本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启迪

日本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并非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者,它更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其课程设置也并非纯粹的法学科目,和我国高校大不相同。一般法学学生要先学习1.5年至2年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公共基础知识,然后再用2年或2.5年的时间集中学习法学。强调学生知识结构的宽口径、厚基础,目标是培养通才而非法律专职人才。这种法学本科教育是重点在于普及法学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一方面为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学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让学生具有胜任政府官员或公司雇员工作的能力。

这种课程安排体现了一种“以生为本”的理念,对每一个法学学生负责,同时也是极具“市场”眼光的。因为日本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课程安排,就是因为日本法学教育者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后能够成为职业法律人士毕竟在少数,要知道司法考试也是日本最难的考试,全国平均合格率仅为2.5%左右,近年来在各方得改革呼声之下虽然有所增加,但通过的名额仍是僧多粥少,绝大多数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将不能进入法律界。即使如此,日本也没有出现我国目前的法学的就业难问题,这种大学教育形成的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大学教育同样可以让毕业生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这种以人才市场为导向的课程设置模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建立法学人才培养的新思维

与日本的办学思路非常接近的是,目前有中国学者将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分解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法学研究型、法律应用型和法律辅助型。法学研究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培植研究生教育基础,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辅助型人才培养目标则是法律知识传授与特定专业学习并重。这种分类方法比较符合我国当下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也给了不同高校“因校制宜”的空间,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色来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三本的独立学院,应该务实地将第三种,即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复合型社会管理人才。目前法学改革已成为热门话题,但普遍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教学方式上,认为过于专注于理论知识,灌输式课程讲授方法是问题的关键。于是提出引进了多种欧美国家盛行的案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以及问诊式教学法等等,加强实习实践环节,希望以此来力挽狂澜。这些教学方式的改革构想,对于改进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极大地改善教学效果。但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改革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我们培养的是市场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仅仅对教学方式进行改良,这只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方法,因为对于教学内容这个更为重要的方面不做出针对性的变化,无法准确体现出社会需求的导向作用,这些举措忽视了整个法学知识体系的调整,培养目标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教学的框架,并不完全适合今天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改革。

(三)平台加模块的专业方向课程设置

所谓平台加模块的课程模式,是指将法学本科生四年的学习分成两大块,即通识教育平台和特色课程模块两个部分。“平台”学习阶段主要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应用能力,“模块”的学习是不同职业方向能力的深化与分流培养。本科一、二年级是知识平台的构建阶段,在这个阶段,对于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在这两年中要全部完成,使学生形成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了解各基本法律、各部门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掌握法的基本概念、制度、原理与系统的理论为进一步的专业方向强化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个阶段要精简必修课的课时,避免各门课程争课时从而导致回到必修课时不断膨胀从而挤占选修课课时的老路上去。大三、四进入模块教学阶段,模块课程也可称为特色课程,针对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身定做的,突出方向明确、内容实用、知识复合的特点,是学生具备未来职业所应具备的实践技能。

独立学院的模块课程应定为于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有意识地加强非法律类课程,如政治学原理、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管理沟通技术和会计学原理等,作为专业选修课供有兴趣的法学专业学生选修。这些非法律类课程的开设,可使选修的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了解、学习和掌握一些政治、经济和会计等方面的知识,为将来走向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在实习基地建设方面,除了在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建立实习基地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意识地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实习基地。虽然实习学生在这些非司法机关单位进行实习也会安排处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实习学生会更多地接触一些非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接触和处理这些非法律方面的问题显然有助于锻炼将来可能的社会管理人才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孙炜,杨志民.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探索[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12)

[2]柴玉华,王俊凤.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探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3]丁巍,王俊凤.论我国法学本科的应用型教育模式选择――兼论独立学院的实践性教学目标[J].知识经济.2009(15)

第4篇: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

美国的法学院能够提供的奖学金比较少,本地学生如果家庭不富裕的话,可以向政府申请学生贷款(studentloan),或者外出打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但是由于法学院的学习强度大,学生并没有太多空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所以我认识的当地美国学生大部分申请学生贷款支付所有花费。近年来,法学院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留学生,开始给予他们更多的奖学金。笔者所在学校目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的一半作为奖学金,优惠额度较大。国内大约90%的学生依靠家庭支付全部费用,学校一般会提供不同形式的助学金和贷款,但是数量较少;除了家境非常困难的学生外,靠自己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也很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也意识到选择贷款和做兼职工作是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可行方案。

二、法学院选择因素

有些人会按照法学院的知名度、特殊项目或者提供奖学金的数目选择就读的学校,根据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LAWSCHOOLADMISSIONCOUNCIL)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学术水平和个人情况完成一个备选法学院的名单,然后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注重你未来同学的学术水平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建议学生选择一所自己与其他学生的水平差别不大的法学院,在今后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与有实力的同学进行良性竞争往往能激发自己的潜力,从而获得优异的表现。中国的大学在招生考试简章中除了介绍本校的法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会列出历年进入本校考生的最低和最高成绩给考生和家长以供参考。高中生在进入大学前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录取成绩,而报考研究生院的学生更注重学校专业的国内排名及导师的研究方向。

(二)教师的学术水平从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法学教师名录”,可以查到所圈定的法学院教师的学术背景,从而可以发现与你的研究兴趣领域相同的教师,法学教师名录在法学院的图书馆里都可以不费力地查找到。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中收录了207位在全国有相当高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的知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已经在1995、1999、2002、2004和2006年开展评选“青年法学家”的活动,有50名青年法学家入选。但是这些活动并非为帮助学生选择法学院特定举办,而且并未根据每年的变化而修订目录,所以与美国的“法学教师名录”有一定的差别,但仍然不失为学生选择未来就读法学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三)图书馆设施凡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CIANBARASSO-CIATION)许可开设的法学院必须有一个能够保证提供法学研究重要研究资料的图书馆,包括原始的与引用的。我所访问的学校法学院规模不大,但是仍然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图书馆,因为美国律师协会(ABA)要求法学院的图书馆必须独立设置。这样的规定反映出了法学院办学条件的高要求,也为法学院的学生度过极其辛苦的学习生涯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环境。同时学生可以向图书馆预定一个自用的学习房间,以免别人的打扰。国内法学院的图书馆并未单独设立,但是有些办学条件比较好的法学院会设立单独的资料室或者小型图书馆,为师生的研究提供便利。

三、学位设置

(一)法律博士(JD,JurisDoctor)直到1971年美国耶鲁大学还授予学士学位外,美国是仅有的不再提供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法国家。之后美国所有的学校开始授予专业博士头衔———法律博士(JurisDoctor),该学位已经在绝大多数州成为参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开始执业前的必备标准学位。JD学制为3年,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可以申请。美国的一些数学硕士、心理学博士也会报考JD的,可见这一学位的巨大诱惑力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二)法学硕士MasterofLaws(L.L.M)Pro-gramsL.L.M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学位,通常针对个体兴趣而特别设置。有些学校提供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学硕士学位,比如税法硕士和比较法硕士,一般学生们在获得JD学位后可以申请L.L.M学位。这个学位主要是为那些已经在外国取得相当于JD学位后的学生提供的一种研究生学历教育水平的学位,通常赴美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学生都会选择这个项目,时间只有一年左右。该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有以下要求:1.申请者必须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申请者需证明自己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提交自己关于法学研究的主要出版物和学术作品;3.参加TOEFL考试并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分数。

(三)法学博士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S.J.D是一种研究型的博士学位,它普遍地被接受为等同于更常见的研究型博士———PHD。S.J.D被印第安纳大学和哈佛法学院称为“法学的最终学位”;乔治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杜兰大学称其为“最高级的法学学位”;堪萨斯大学法学院和佩斯大学设有S.J.D课程。美国国家法律职业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LegalProfes-sionals)这样表述S.J.D学位———继取得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后的最高法学学位。法学博士学位课程是为那些希望成为教师和法学学者的人而设置。这种高度选择性的课程只开放给那些在早前的法律学习中有优秀的学习成绩和显示出拥有完成高质量要求的学术论文潜力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持有法律博士学位或等同的外国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四、教育方式———以课堂为例

(一)美国法学院1.案例教学法为特色的教学方式这种源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方式,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改进,现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用。这种方式为师生带来非常大的挑战:学生上课前需阅读老师布置的案例和补充材料,否则上课无法听懂,更谈不上回答问题。国内有些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对学生施加压力,老师可以偷懒。笔者认为这实在是误解,教师须对课堂讲授内容非常熟悉,才能够应对学生的提问,而且教学中不是老师一直占有主动地位,学生可随时打断老师的话,举手表达自己的疑问,说主动权更多地由学生掌握是不夸张的。我曾听过一门课程《合同起草》,教授经常会提问,同学们都挺紧张。一个女同学比他更喜欢提问,而且还喜欢评论。有一次,她对老师评改小测验的方法不满意,说老师不能老是强调负面的错误,应该多肯定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很多同学包括教师都没有想到这点,直到老师说:“Youhitmyheart!”大家都笑了,我却对提问的学生印象深刻。“教学相长”在这个方法中体现得很明显,平等的概念贯穿始终。2.讲座式授课形式依然存在我所在旁听的法学院课程一般人数多的班级达到50~60人,高年级的选修课最少不到10人。虽然案例教学法会不时使用,但是授课的主线还是以教师的讲课提纲为基础的。我粗略地做了项统计,案例教学法和讲座式方法交叉运用,比例几乎是一比一,有时某种比例略高,但是不存在绝对优势。有些教授偏爱这种方式,上课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一一陈述,讲到精彩之处也令人动容,有时连学生的举手提问都没有看到,非常有趣。3.大量的专业讲座我所在的法学院经常会安排法学专题讲座,但因时间限制,只能安排在中午12点到下午1点的午休时间。邀请的发言人包括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知名的律师,杰出校友和各地法学院的教授常常是座上宾。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有条不紊而且极富特色,考虑到学生无法在讲座时用午餐,几乎所有在这个时段举行的活动都提供免费午餐。虽然看着学生们一边吃汉堡炸鸡一边听讲座有些奇怪,但这样安排既节省时间又照顾到学生需求,有效率且富人性化。

(二)中国法学院在国内,我要求学生们预习课本上的内容,如果有课堂练习或者讨论课,布置的预习内容较多,内容和强度都低于美国的法学院。美国学生课前须预习老师布置的作业,否则无法跟上授课的进度。我曾选修了一门课程,每次三个小时课程之前完成四个案例的研究,一次课程不亚于在国内的一门课程结业考试的强度。目前我也在课堂上逐渐借鉴美国法学院的预习模式和案例教学法模式,结合讲座的方法帮助学生更多地领会美国学生的学习模式和心理状态。

五、就业指导比较

第5篇: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走过的十多年历程,并非都是坦途。课程的虚置化、师资的非职业化、案源的贫乏化、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将诊所教育逼入一个困局,直接影响着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诊所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所以采取的是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模式,课堂的教学应围绕着个案的具体操作展开,使学生获得法律实务经验,锻炼法律思维,强化职业意识,而不单是理论知识的传授。但国内开展诊所教育时,部分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诊所课程,致使其被虚置化,主要表现为:第一,诊所课堂异化为普通课堂。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视为专业选修课,在师生配比、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与普通法律课程无异,根本不能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第二,诊所课程异化为专业实习。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转移至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带领学生办案来完成,这改变了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主体、教学互动的理念。

(二)师资的非职业化

诊所教育作为学徒式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归,教师的言传身教是关键。2009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设立了27个不同主题的诊所,相对应的,有10位专任诊所教师、3位退休但仍然在承担诊所课程的教师,这还不包括若干兼职授课的律师、非政府组织成员、退休检察官和法官等人员。反观我国,高校的诊所教师都有着自己的法学专业,要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诊所课程只是“副业”,指导的热情不高。此外,诊所教师基本没有实践经历,没有能力指导学生。这种法律专业知识结构性失调的问题并不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

(三)案源的贫乏化

诊所教育设立的初衷,就是让学生接触和真实的案件,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如果没有充足的案源可供选择,诊所教育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美国,贫困者无钱聘请律师与学生急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推动了诊所教育的开展,所以诊所教育的案源大多来自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诊所)。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践是稀缺资源,社会包括当事人对数量庞大的法学院系参与其中,至今并无强烈要求,所以我国高校引入诊所教育后,虽然也挂牌设立法律援助诊所,但除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较多案件外,很多诊所都无案可办,更别说挑选了。

(四)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

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要求在师生比上实现“一对一”的直接指导,这就需要法学院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一方面,学生办案要有办公地点与设备,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这些都需要经费支持;另一方面,诊所教师的指导也要给予相应报酬,要求教师长期无偿指导并不现实。而我国目前除11所重点院校获得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外,其他院校的诊所教育经费都是自行解决的,很多院校苦于经费困难无法启动该项目。要想推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好资金瓶颈问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面临困境的根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出现的诸多症状,直接原因在于对其定位不明,但根源问题是对诊所教育的文化背景和理念理解的不透彻。毕竟,我们所模仿的美国诊所教育是其长期发展后的成熟模式,不关注其文化背景的跳跃式模仿,对于我们初学者来说很可能适得其反。

(一)文化传统的差异法学教育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蕴育、发展,与英美法系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

1.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理念和遵循先例原则

造就了诊所法律教育美国深受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坚持“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对理论的学习和对原则的分析屈居于辅助的地位。对实践的注重,使得法律更多的关注社会发展。美国的社会学法学认为,应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而非逻辑分析和抽象内容;法官想要满意地完成其任务,就必须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以众多社会学法学家的努力作为铺垫,在20世纪20年代,卢埃林和弗兰克将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推上历史舞台。法律现实主义者们倾向于把法律的规范性因素或规定性成份降到最低限度,认为法律只是一组事实,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官、律师、警察、监狱官员在法律事务中的所做作为,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潮逐渐影响教育领域,开始倡导以关注社会现实、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型法学教育,从而开创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方法论,法律诊所在这一时期逐渐开始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的确立并逐步取代案例教学法,亦是对遵循先例的司法主旨的回应。遵循先例的规则使得实践中司法判例更具权重,法官和律师都醉心于纷繁的判例研究。前者通过判例总结出一般性的原则和精神,在创制法律的同时也造就了他们显赫的名声与地位;后者则是应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竞技化趋势的需要。所以,作为法官和律师等精英人士储备力量的法学院学生研读案例就成为主要课程。兰德尔发起的“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指定专题性案例,一般多为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判例,学生在事前阅读和思考的基础上,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就像自然科学中通过实验得到数据结果一样,通过对判决的分析,总结和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司法实践,但其核心仍是探寻案例中的逻辑和原则,没有充分的视野来适应职业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和所处的社会,很难让学生像职业的法律人那样正确地预测法官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社会正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基于真实案件操作,让学生置身于律师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情境,掌握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以培养出具备综合素养的合格律师,是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式发展,更是对判例的动态研究。诊所教育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社会现实问题相衔接,在现实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60年代,耶鲁法学院达到了巅峰并一直引领美国法学教育到今天,成为连续多年美国法学院排名第一的翘楚。这其中法律诊所教育功不可没。

2.我国大陆法系的文化传统注重概念式教育

我国因历史的原因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大陆法系侧重于法律的法典化、逻辑性与先验主义。受1776年开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和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权力严格分立。这就导致一系列后果:首先,不承认法院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排斥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权。法官对法律的任何解释都意味着“法官立法”,甚至法学家也不应对法典作任何评注。再次,严格维护法的“确定性”,不承认法官有任何衡平权。法官只能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审慎活动,为使法官能得心应手地引经据典,必然要求法律的法典化,并且法典要“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完整地适用于各种事实状态。这种法典的制定极大地依赖于法学家,因此,法学家醉心于抽象的理论法学,热衷于构建恢宏的概念化的法学架构,力图涵盖各种社会现象,从而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渗透到各种教科书来影响法律职业的后继者。大陆法系法学凸显出概念主义、形式主义、抽象化、系统化的特征。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式教育,侧重于演绎推理,由抽象的概念、原则到规则和具体案件,努力建构精密的理论体系,让学生在理论的学习中塑造信仰和法治理想,其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或学者型的法律应用人才。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法律教育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这种教育模式并不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意图让生活中的法律完全逻辑化,容易使法学陷入脱离社会的封闭的理想化状态,所培养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研究能力强,但缺乏面对真实案件的操作能力,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面临的困境。我国正是力图克服此缺陷,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引入了法律诊所教育。虽然初衷很好,但没有深刻意识到诊所教育移植的供体和受体的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没有厘清诊所教育与概念式教育在我国的关系定位,造成了诊所教育的水土不服。

(二)教育目标的定位不同

1.诊所法律教育的设立服务于职业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将职业技能训练、职业道德训练、促进社会正义作为设立的目的,这恰好契合了美国“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美国的法学教育服务于律师的培养,而律师是既受人尊崇又收入丰厚的优越职业,因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协同发展,形成职业教育或精英教育的目标定位。精英教育作为小众型教育,要求合格的法律人在精通法律知识之前,必须获得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的知识,成为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否则无法把握社会趋势,无法理解法官的判决。因此,法学教育只能是第二学位教育,大学本科后起点的教育。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的人文科学知识学习后,得以进入法学院研习,在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笔者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执业成功,会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后备力量。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为社会输出精英法律人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我国的法学教育偏重人文教育相较于美国,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广泛地为社会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的“大司法”理念。在该理念支配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定位于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又能进行法律理论研究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本科教育,以高中毕业生为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点,是一种大众型教育。而高中生受年龄和阅历的限制,加之应试教育仍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更注重宽口径的人文教育,“大学应当是在不考虑知识的直接职业用途的前提下学习知识的地方”,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仅仅是执业者,而且是具有真才实学和广阔社会眼界的职业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理论工作者都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因此,中国法学教育不仅要着眼于职业技能训练,更重要是承载大学精神对学生进行人文和学术教育,使学生首先成为一个合格的“成年人”,然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人”。正是因为这样的目标定位,课堂教学偏重理论化和学术化,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社会经验和生活知识,只能通过极少的课外实践活动获取。这势必导致培养的法律人才动手能力薄弱,进而严重影响执法水平与用法能力的提高。正是因为要扭转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局面,中国急需引入诊所教育的方法。但牵涉到我国的权力体制、就业、人事管理、价值观念等复杂因素,完全地引入仍然是不太现实的,即便诊所教育的引入能增加职业取向的权重,但总体上不能改变目前偏重人文教育的现状。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现路径

基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文化背景与教育目标,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特色与国情,诊所法律教育在建设过程中应主动寻求与我国法学教育更为契合的路径。正如有学者所言,引进西方的教育模式,好比打开窗户,而进行相应的改进,则如同打扫地上的灰尘。开窗户固然不容易,但只要用力,最终可以打开。扫地就要难得多,因为地上有不少先辈前贤留下的杂尘,有时候是不让扫,有时候是舍不得扫。不过我已经看见有人拿起了扫帚。由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状况和目标不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层次性不同,应区别性地适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适时地引入诊所法律教育

1.准确定位应将诊所法律教育定位于独特的法学教育方法,配合理论课程的学习,使理论与实践不脱节。作为辅助的教学手段,其存在并不是单纯的弥补学生的实践技能,同时要提升学生追求社会正义和职业道德的气质,即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培育法治意识。诊所教育应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等课程直接包容,与模拟法庭、实习机制形成错位互补,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2.教学理念的转化在教学理念上,淡化理论知识的讲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注入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因为过于注重理论讲授,势必导致学生缺乏社会知识,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事务技巧,不具备很好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法律的较强实践性不相适应。

3.课程体系的重新设置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当重新确立人文学科、基本法学科与专业法学科在课时上的分配比例。降低人文学科,如哲学、英语等的课时量;对于基本法学科,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所占比例也适当减少,将更多的时间留给专业法学科的学习。在专业法学中,适当减少基础理论所占比重,留出一部分课时给予诊所课程。诊所课程围绕着学科特点,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授课,问题可以源自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是兼职诊所教师的法官、检察官正在处理的案件,让学生对现实问题展开讨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这种方式使得学生从纯粹的法律视角提升至更加关注现实困境与社会政策,真正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而法学教育更具有实践性的特点。由于诊所课程是新兴课程,为提高教学效果,应制定完备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计算学分,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对教学双方都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4.资源保障制度

诊所教育不仅体现在课堂教学上,更多的是关注如何指导学生具体办案。为尽力保证每个学生都能至少参与一个案件的办理,经费、师资、案源等方面的资源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1)实现经费的长效供给。要使诊所法律教育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的法学院系,就要建立长效性的经费供给制度,实现资金投入的常规化。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体制内,所支出的教师报酬、办公费用、案件费用等列入教育经费的序列。此外,要多渠道、多方面拓宽资金来源,包括:呼吁政府出台政策,将诊所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覆盖范围;获得国外基金的资助、国内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公益基金;号召投资者与法律诊所协会建立友好协助关系等。只有经费充足,诊所教育的高成本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2)加强师资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为充分发挥诊所教师的指导水平与热情,保证其职业化序列才是根本。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从教师编制改革入手,对专职的诊所教师单独定编定岗,与教学、科研岗位平行,并规定评定职称的具体标准,这样才能激发教师承担诊所实践教学活动的热情。其次,构建法律职业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让诊所教师定期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促使他们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司法技能,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获取新知识,由此保证专职诊所教师有能力对学生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聘请资深律师或法官、检察官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兼职指导教师,以经典案例为课堂素材,多视角分析案情,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并向学生传授课本外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技能,比如现在的“检校共建”制度就已经出具规模,并取得良好成效。

(3)保证充足的案源。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不可忽视的问题。要保证案源的充足,应采取多渠道方式。首先,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中心或诊所的作用。目前,很多法学院的援助中心将正义作为自身的基本诉求之一,定位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致力于通过诉讼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西北政法大学以学生法律服务中心为依托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要求诊所学生每两人必须完成一起案件的实际或辩护工作。这样的经验可为其他院校提供借鉴。其次,设立多元化的诊所教育基地。应与当地的多个部门,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劳工组织、妇联、工会、法院、检察院、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校外诊所点,吸引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来咨询与委托案件。再次,让诊所学生走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以社区法律咨询等方式与老百姓接触,使法律诊所获得社会认同,从而为案源的取得奠定民意基础。最后,建议立法改革,尽快明确法学院系在法律服务特别是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持支持态度,为高校学生进行法律诊所提供了可能性,但并不明确,特别是学生为刑事案件变化上受限较多。所以赋予学生准律师的身份,让其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处理案件,有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伴随着网络的发达,法学院系应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推介自己的诊所教育,扩大影响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自2003年开通至2007年底,已有43万多人次进行了访问,这就是很好的例证。

5.完善评价体系与规章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性,其评价标准与理论教学的唯考试成绩论不同,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办案小组内的评价、指导教师的评价与当事人的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给予学生以考评成绩。学生更关注的是后两种评价。教师的评价能从理论的高度指出其办案的思路、方法、技能的不足与优势,易帮助其提高素质与能力;而当事人的评价涉及到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以及对诊所学生知识技能、职业操守、社会正义感的认可度,是学生更为在意的,这是诊所学生在未来的法律生涯中要经常面对的。诊所学生虽然是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但这种活动是有诸如败诉等风险的。为避免因法律服务方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未雨绸缪,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指导教师责任制度、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确保诊所教育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法律硕士教育应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理由在于:其一,法律硕士教育类似于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目的就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因此必须以实践为导向,这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有相通之处。其二,法律硕士作为小众型、精英教育,在师资培养、硬件投入、时间消耗和管理成本方面均容易满足。其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践已有成功典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率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与社会效果。该模式培养下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100%,就业率100%。就业单位不仅有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12个必修学分的实践课程(法律文书课含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含4学分、法律谈判课含2学分、法律实践课含3学分)全部纳入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将上述四门课程通过诊所教育的方式来实行,并探索出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个层次教育模式,这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考虑到我国进入法律硕士队伍的学生既可能是法律本科学生,也可能是非法律科班出生,且本科的起点层次不一,为了推动诊所教育的开展,强化法律精英的培养,适应我国由学术型人才培养向应用型人才培养倾斜的大环境,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只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就可以向有法律硕士点的高校申请法律硕士的入学资格。接受申请的高校在通过面试后,从中录取优秀的考生。这是借鉴其他国家针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经过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做法。

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采取“两年诊所课程+一年诊所实习”的模式。课堂教学围绕着实用性的专业主干课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展开,诊所教师与校外兼职教师以案例为导向进行授课,案例均来自于法律诊所或者检察院、法院正在办理的真实案件。由此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一样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建设性结论,同时教师要对案件中的理论性问题给予系统的解答,这就对诊所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诊所实习阶段,应像实习医生轮岗一样,参与处理法律职业者可能面临的每一类型的案件,并将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与法律实践活动贯穿于其中。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诊所实习,都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硕士毕业论文也应围绕着办理过的具体案件总结出具有理论性与实践价值的内容。在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学生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成为精英人士。这样的法律硕士教育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实效性与必然性,摆脱了盲目的唯法律规则论,让学生以开阔的视野来处理实际问题,以豁然的心态应对法律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