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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会计处理存在两种制度或方法:预提制和实发制。予提制是企业先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比如14% )提取应付职工福利费,然后在予提的额度范围内给职工发放福利费或福利品。实发制则不事先予提,实际发放时才作会计处理,发放多少会计记录多少。二者相比较起来,预提制比实发制优越得多,预提金额即计划控制指标,把职工福利费控制在计划之内,容易使福利费合理。而实发制没有控制,发多少是多少,随意性很大。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制企业大多采用予提制。小型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大多采用的是实发制,它们不愿给职工发放福利费(品),往往到春节临近才予以发放福利品。如果要计算这些福利品价值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到14%。两种制度(方法)的财税会计处理不相同,举例说明它们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区别。
二、预提制的财税会计处理
[例1]某食品企业某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按14%提取职工福利费14万元,其中生产人员10万元,管理人员4万元。11月20日发放货币福利费9.32万元,春节前将自产的食品发放给职工,含销项税金额4.68万元,成本3.5万元。财税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100000
管理费用 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40000
11月20日发放货币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9320
贷:现金 93200
春节前发放福利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产成品 35000
三、实发制的财税会计处理
[例2]上例中,如果该食品厂没有予提职工福利费,春节前先发放货币利费5.6万元,放假前又发放4.68万元的自产食品给员工做为福利。这种情况不需要编制予提的会计分录。春节前发放5.6万元货币利费时要做两笔会计分录。
将5.6万元福利费分配到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去:按照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分配,前者为10/14,后者为4/14。应分配到生产成本去的福利费=56000×10/14=40000(元),应分配到管理费用去的福利费=56000×4/14=16000(元)。
借:生产成本 40000
管理费用 1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56000
实际发放福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56000
贷:现金 56000
将福利品价值分配到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去:应分配到生产成本去的福利费=46800×10/14=33429(元),应分配到管理费用去的福利费=46800×4/14=13371(元)。
借:生产成本 33429
管理费用 13371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6800
实际发放食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产成品 35000
四、现行职工福利费财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例3]某面粉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面粉、挂面等,共有职工90人,其中生产工人8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7月份,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特有面粉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2袋面粉。面粉单位生产成本40元/袋。当月平均销售价为67.8元/袋(含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按实际发放的自产面粉确认计量应付职工薪酬: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40×80×2+[67.8/(1+13%)×80×2]×13%=7648(元),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40×10×2+[67.8/(1+13%)×10×2]×13%= 956(元),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7648+956=8604(元)。
借:生产成本 7648
管理费用 956
贷:应付职工薪酬 8604
按实际发放的自产面粉确认计量销项税额:应计提的销项税额=[67.8/(1+13%)×90×2]×13%=1404(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8604
贷:库存商品 7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
该例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题干没有说明该公司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会计处理采用的是预提制还是实发制。二是没有做销售核算,没有登记主营业务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将产成品给职工发放福利品,可以看成是把产成品销售给职工做销售核算。三是计入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的是“成本+销项税额”不妥,应当是“不含税售价+销项税额”,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是67.8×80×2=10848(元),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是67.8×10×2=1356(元)。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10848
管理费用 1356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2204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2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0(40×90×2)
贷:产成品 7200
发放外购产品。以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162页的例9-4加以说明:
[例4]某公司于20X9年2月将外购的100台每台不含税格为500元的电暖器做为春节福利发放给职工,
公司决定发放电暖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49725
管理费用 877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购买电暖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 银行存款 58500
这样处理不符合增值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财税处理。上例如果当初购买电暖器是为了做为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前期已经登记了进项税额并作了抵扣,现在改变用途用于发放福利品,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财税处理。购买时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改变用途,向职工发放福利电暖器时:
借:生产成本等 58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将进项税额计入库存商品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发放时
借:生产成本等 58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库存商品 58500
【关键词】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核定
一、会税一致性――职工福利费核算均不再计提
(一)税法依据
1. 《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据实列支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二)会计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三)财务依据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较为复杂:“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将财务语言翻译为会计语言,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期)”
公司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是否计提应付福利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
对于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二、内容规范性――职工福利费核算明细化
(一)国税函〔2009〕3号具体规定
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二)财企[2008]34号补充规定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有明确规定:“ 一是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二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三是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四是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三、核定风险性――职工福利费核算账目须清
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四、结论与启迪
自2007年1月1日起,职工福利费核算财税均不再计提,税务处理上只计提未发放的汇算时一直都应纳税调增;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疗养院等范畴;职工福利费乱账将无道可行。
依然有许多令纳税人和其会计深思的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职工福利费非得有发票吗?职工名称的医药费能否在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里列支?……
【参考文献】
要点一: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此可见,企业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要点二: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此可见,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账面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要点三: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在计算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时,特别要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四: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特别提醒的是,对于不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如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以及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所发生的费用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要点五: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可是有不少企业在“管理费用”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例1:某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为800人。经该企业薪酬委员会审定,2008年实际发放工资1 200万元,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2 000万元;该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500万元(其中包括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60万元);另外,该企业2008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共96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作如下处理:
1.调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剔除60万元;供暖费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不得列入管理费用,应调增职工福利费96万元,调整后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500-60+96=536(万元)
2.计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1 200×14%=168(万元)
3.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额为:536-168=368(万元)
要点六: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3个角度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的余额:
1.纳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数小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按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冲减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果实际发生数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需纳税调整,但不得再按工资总额的14%扣除。
例2:某企业2007年职工福利费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40万元,当年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30万元,则2008年税前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40万元,实际发生数超过扣除限额部分的10万元不需纳税调整。尚未扣完的累计结余50万元(90-40)可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和抵扣。
2.纳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先以纳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发生数冲减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可按当年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如当年实发数冲减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后的数额未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不需纳税调整;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超过部分则需纳税调整。
分公司: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由项目部统一购买劳保用品作为职工福利,人均标准为850元/年,本项目管理人员共4人(不含后勤),购买明细如下:
郧西一级公路项目劳保购买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总价(元)
1
纸巾
卷
78
4
312
2
牙膏
盒
45
4
180
3
衬衣
件
235
4
940
4
洗衣液
套
99
4
396
5
毛巾
条
69
4
276
6
洗发水
套
129
4
516
7
牙刷
把
195
4
780
合计
3400
妥否,请领导批示。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四)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台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当前对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不同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今年席卷世界的金融风暴让很多企业销售萎缩、资金链断裂,纳税年度已经计提工资薪金支出,但因各种原因无力支付的现象普遍存在,从事季节性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业尤为突出,年末欠薪金额可能非常巨大。
在纳税年度已经计提,但因各种原因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部分,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能不能扣除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和处理,当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一)“发生”就是“支付”,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部分不能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发生”就是“支付”,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部分不能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可将当年应发放而未发放的工资作“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处理,对上述已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作为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处理;(摘自2008年12月18日瑞安财税网)
(三)“发生”不代表“支付”,当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时,成本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就发生了,同时企业向职工支付薪酬的现时义务成立。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发生额,等于企业已经计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金额,包括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中的合理部分,可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面是摘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的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415页的例题。
[例1]甲企业20×6年12月计人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4000万元,至20×6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人成本费用的4000万元支出中,可予税前抵扣的台理部分为3000万元。
分析:
该项应付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
该项应付薪酬负债的计税基础=4000万元(账面价值)-0(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4000(万元)。
该项应付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4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四)还有一种介于前三种之间的意见,就是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部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前支付的,作为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处理。
对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的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章对负债的计税基础定义如下: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该会计准则第三章对暂时性差异定义如下: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一般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
如上述例题中,甲企业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中可予税前抵扣的合理部分为1000万元。
税法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的其他负债,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也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如上述例题中,甲企业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中不予税前抵扣的不合理部分为1000万元。
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一)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
(二)税法规定应于发生时才税前扣除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税法支持已计提无力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指出,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
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首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没有把“费用发生时”和“实际支付时”混为一谈,而是作了明确区分,要求企业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虽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但“费用发生时”“实际支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跨年度支付现象很普遍,“发生”并不能代表“支付”。
其次,如果纳税年度已计提无力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中合理的部分不能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的工薪支出就不能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如果纳税年度已计提无力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中合理的部分不能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的工薪支出就不能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符合配比原则。
第四,如果纳税年度已计提无力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中合理的部分不能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不遵循工资薪金先提取后发放的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不符合合理性原则。
国税法[2008]101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填报说明见表1。
“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人成本费用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对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下,工资薪金先提取后发放,当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时,成本费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就计入了(发生了),企业向职工支付薪酬的现时义务就成立了。“账载金额”应等于的工资薪金支出发生额,包括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贷方余额部分,与“税收金额”不一定相同。
总结
所以,本人对问题的回答和处理倾向于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的表述,即:
企业在纳税年度已经计提,但因各种原因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部分,无论是否合理,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其中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企业已经计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金额,
前一段,根据中央党校教学安排,我参加了“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医保体系”调研组并赴广东省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调研,对湛江市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理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工作有了整体的认识。
广东省湛江市在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体系过程中,经过多年探索和改革,通过“政府主导、公司参与、联合办公、专业运作”的方式,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保险紧密合作的医保服务体系,建立了“统一政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医保运作方式,形成了参保群众、政府、医院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四方共赢的新局面。
其基本内容及做法:一是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体系的改革完善。湛江市政府在推进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并轨,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在管理体制上进行了改革,将过去由几个部门分别管理城市、乡村居民医保的管理体制调整为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在医保政策上在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在参保对象和范围、筹资标准、医保待遇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在费用结算上,统一结算流程和平台,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出院时即时结算,只要结清个人自付部分即可,不用多处结算报销,并且在参保标准、就医医院的选择给参保人员自主的选择权利,实行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核(结)算、管理的“三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了更好更方便的服务。
二是在城乡居民医保体系中引进市场机制。湛江市政府在构建城乡居民医保体系过程中积极引入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健康公司,通过从医保资金中划转一小部分经费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医疗大额补助保费,使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从2万元的水平分别提高到8万或10万元(根据个人选择的缴费标准20元或50元),有效放大了城乡医疗保障效应;并且专业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有效控制了挂床、小病大治等不合理医疗行为的发生,让政府、患者进一步享受到科学、实惠医疗的益处。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其内生作用的发挥,有效整合了各种资源。“居民没多花一分钱,政府没多出一分钱,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得以大幅提高”,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是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实际工作中,政府管理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在管理服务上实现了“一个服务平台、一种声音、一个系统、一次结算”的操作模式和流程。政府管理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办公,在定点医院共同设立管理服务窗口,实现―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统一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统一医患矛盾的协调解决;统一投入建设网络系统和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方的紧密合作,为医保“湛江模式”的形成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湛江市政府通过设立基层医院特殊岗位津贴、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引导小病患者到基层医院就医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乡村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为进一步解决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做好相关的工作。
取得的成效,一是提高了统筹层次,打破城乡医疗保障二元分割,实现了医疗保障全民覆盖。二是城乡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高,建立了城乡居民“小病医保管,大病有保险”的医疗保障体系。三是积极探索了
[关键词] 公共危机
非政府组织
多元治理
公共危机是相对于人类生活中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形成的一个概念,它一般是指由于内部或外部高度不确定的变化因素对社会共同利益和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一种危险境况和紧张状态。[①]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社会几乎都面临着无法预料的各种重大的自然灾害、人为灾难、恐怖袭击、烈性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等等公共危机的威胁,从美国9·11事件到印度洋海啸灾难,从SARS病毒及禽流感肆虐、煤矿透水或瓦斯爆炸频发、松花江水受污染到九江地震,表明了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复杂化和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公共危机已由非常态化的偶发转变为常态化的频发,因而公共危机治理也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重要社会行动。
传统的管理理论认为,公共危机管理是政府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控制行动。而伴随着治理理念的提出,社会日益达成的共识是:公共危机治理是指政府、非政府组织等主体通过对公共危机的预测、预防、控制、处理、以及达到避免、减缓危机危害和弥补危机损失的行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危机治理主体除了政府之外,非政府组织以及公司、企业甚至公民个人都将涵盖在内。
一、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基石
非政府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又称为“第三部门”。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是非政府组织的基本特点。非政府组织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地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是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根据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是市场失灵理论。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市场调节理论认为,只要给予公民追求利益的自由,“看不见的手”就会自动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的经济繁荣,并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实际上,市场机制在发展经济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的同时,也会造成分配不公、外部化、失业、市场垄断等问题,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上更是无能为力。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在公共物品领域常常出现“搭便车”行为——即一部分人支付公共物品的费用,而大多数人免费享用。在这种情况下,追求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就会纷纷采取不付费而搭便车的行为,私人因提供公共物品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损失而不愿投资,最终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严重短缺。由此可见,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难以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因此,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Burton A. Weisbrod)认为,任何选民都有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由于私人企业的营利取向以及市场存在的内在局限性,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性,由此产生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市场失灵”,[②]而这恰恰是政府存在及非政府组织产生的合法性前提。
二是政府失灵理论。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组织中最具权威的公共机构,它的存在就是为了管理公共事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政府是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或市场失灵的。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政府也有局限性,也同样会失灵。因为社会成员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存在异质性,而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是由政治决策过程决定的,不可能满足社会成员的个性化需求,而只能从中性的角度作出选择,这样,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也产生了失灵,也就是说,仅仅依靠国家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尤其是在一些突发状态下,危机事件的不可预知性往往会加剧政府权力“失灵”。[③]在这种情况下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将会最大限度地彰显出来。非政府组织在专业技术、灵活性、组织机制上等具有优势,这就为非政府组织在应对公共危机时发挥重要作用创造了条件。
三是公民社会与治理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在政府、市场和民间社会三分法基础上的公民社会概念日益得到国内外学者们的普遍接受并广泛流行。按照这种理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市场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公民社会将人们从国家和市场的超强控制与统治中解脱出来,主张建立自治、自主、自律性的社会组织,从而形成国家、市场、社会良性互动的现代化的社会结构。[④]社会不再是以政府为中心的、等级制的、命令式的统治,而是多中心的、自主地、合作管理的治理与善治。治理的基本理念就是多元、合作和互动,它是一种既发挥政府的功能,又重视社会组织群体势力相互合作、共同管理的方式和理念,它强调对社会管理力量多元化格局的关注,对社会组织群体势力的重视和关切。[⑤]管理社会并不只有政府一个公共权力中心,除政府外,社会上还有一些志愿性的或属于第三部门的机构,如志愿组织、非政府机构、社区互助组织以及各种社会运动在负责维持秩序、参加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与调节。公共危机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公共工程,其需求的不仅仅是财力、物力和强制性机制,而且需要危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最大可能地吸纳各种社会力量, 使公共危机处理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治理理论为公民社会的重要组织——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二、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参与方式
公共危机治理的重点在于:危机信息的获取和预警;危机的准备与预防;危机的控制与回应;危机后的恢复与重建;持续不断的学习与创新。在这一过程中,非政府组织通过在不同阶段不同方式的参与有效地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一是公共危机发生前进行宣传与预警。公共危机的主要特性表现为突发性、紧迫性、威胁性、公共性、复杂性、危害性及社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公共危机的预防以及相关信息的采集与传递极其重要,在危机事件发生前,任何政府机构之间信息传递的延误,相互推诿,复核审批等问题的出现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危机征兆视而不见,形成盲点。非政府组织则能够相对而言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性使得它们对于特定公共危机的产生有着更加敏锐、前瞻的洞察力,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各种层次、各种形式和各种性质的社会服务,通过民间大量的宣传,树立群众的危机观念;另一方面,非政府的中介地位使得它们上接政府,下联基层群众,利用其广泛的社会触角和成员基础,在危机潜伏时期,大量收集信息、及早发现危机的根源和苗头,为危机的预警提供信息,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和应对措施。例如,在“非典”尚未大规模扩散之前,国际红十字会就已向各国分支红十字会提出预警和进行动员,并建议世界各国公民避免到疫区旅行。
二是公共危机发生时进行社会动员与整合。对政府而言,危机管理是一种非常态性的管理方式,由于危机事件的突发性与不可预见性,政府在常态管理中有效的行政动员和政治动员方式往往可能在危机事件的突发性、瞬时性和紧急性面前显得滞后单薄。与之相对应,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机制,社会服务是其最突出的功能,它能通过组织结构的灵活多样和独立的决策与行使能力开展社会动员,对公共危机快速做出反应,因此,非政府组织能配合行政动员和政治动员,通过有效的社会动员的方式实现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最快和最大的整合。可以说,每一次的公共危机都关联着大量公共资源和志愿资源的调配与使用,能否拥有充足的资源是决定危机回应效力的关键因素。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之外公共应急资源的筹集者,它们可以广泛动员政府财政体系之外的社会公益资源来向危机受害者提供援助,有效弥补政府的资源短缺。它们还能够作为国际社会各种力量救助支援的中介机构,寻求国际支持,募集国外援助,通过游说、呼吁、劝募等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应对危机。据统计,在1998年抗洪赈灾过程中, 国家财政向灾区直接拨款48亿元,而来自社会各界的救灾捐款达72亿元。如果没有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团体的募捐和社会各界的捐献, 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会更大。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为追求公共利益,本着自我意愿与选择结合而成的社群组织,团结了许多具有公共意识和献身精神的公民成为工作志愿者,他们在危机时刻提供的志愿服务,不仅为政府应对危机管理提供和储备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还以高素质的专业资深人员及专业性帮助,形成了在精神动员和战胜危机方面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
三是公共危机结束后进行善后修复与回应反馈。危机的爆发是一个有生命周期的过程,危机救治阶段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危机管理的结束,而是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危机恢复阶段,如果处理不当,危机恢复期可能成为新危机的发生期。在这一阶段,非政府组织主要是辅助政府部门进行危机后的重建工作,重新恢复和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例如许多志愿组织帮助那些因危机而产生的、政府事后未能充分帮助但又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有的非政府组织还参与政府危机管理的评估工作,为政府回归常态管理提供建议。还有的非政府组织通过研讨、交流与政治沟通,全面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为避免类似危机的再次发生而向政府提供相关建议。
三、加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与协作,推进公共危机的多元共治
社会学家指出,危机最根本的功能是改变组织结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信念体系,同时危机提供了树立组织形象、进行社会变革与关系调整的一种社会机会。可见,公共危机事件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社会各层面的应急反应能力,使社会秩序在更高的程度上达到稳定。由于公共危机的治理涉及到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民等社会主体,要达到公共危机多元化的良好治理,需要推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与协作,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最终实现善治目标。
一是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协作伙伴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应对机制
公共危机对社会影响的广泛性不仅对作为治理主要主体的政府能力提出了挑战,更是对社会整体能力提出了综合考验。在公共危机面前,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做到危机应对的高效、快速、协调、灵活,因此,在强调政府部门危机管理的快速反应、责任性、透明性和合法性等原则的同时,也必须强调政府危机管理系统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特别是吸纳非政府组织力量,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应对危机,形成良好的互动应对机制。实践证明,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治理中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乔治·里查森指出,资源互补的必要性是组织间合作的关键动力。公共部门与非营利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可被视为积聚公共部门和非营利部门两者的资源和力量解决复杂问题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和创新性。[⑥]这一观点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是有一定的范围和边界的。在我国国家主导社会的政治行为模式下,虽然公共事务的治理边界已向非政府组织敞开,但政府作为最为强大的社会组织,仍然拥有对社会实行干预的最强大力量。在我国非政府组织还远未成熟的现实条件下,在危机治理中必须有一个权力核心进行快速有效的决策和救治,政府成为当然角色。因此,公共危机不是一个市场化的治理过程,也不是仅凭社会力量可以消解的过程,政府的协调与控制是实现多元治理的首要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政府需要主动寻求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联合治理的格局,同时非政府组织也要积极地探寻与政府协作的途径,填充政府传统治理中及权力回撤后出现的真空,主动回应公共服务领域中出现的治理结构的转型。在此过程中,非政府组织一方面自发地展开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得到政府的“委托赋权”。“赋权”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承认、支持非政府组织开展工作的表现,同时非政府组织得到了一些政府的帮助如政策上的倾斜、直接拨款、宣传等。因此,有效的危机治理必然是政府有选择地退却,非政府组织有选择地进入,二者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开展多种契约性、制度性的联合,建立良性、友好的伙伴关系才能实现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
二是克服制度性缺陷,在非政府组织内部建立完整的危机应对机制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本身就是对自身形象、影响力和能力的重要检验。在危机中,平时很难察觉到的缺陷和不足会更加明显,特别是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志愿失灵”为其参与危机管理设置了门槛。非政府组织志愿失灵是指组织偏离所奉行的社会公益宗旨,片面地以功利主义为取向的信念、行为给社会公众和社会管理所带来的负效应。它的主要表现一是“慈善供给不足”,由于非政府组织资源有限,当社会的自发机制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源时,它们收入与支出将出现很大的缺口;二是“慈善特殊主义”,即它们所服务的对象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结果一部分群体可以享受到完善的服务,而另外一些往往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利益却被忽视了,并由此导致资源的浪费;三是“慈善组织家长式作风”,就是说那些控制非政府组织经济命脉的人对如何使用资源有很大的发言权,造成内部决策过程的非民主化和非透明化,四是“慈善业余主义”,即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往往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做,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服务的质量。[⑦]在我国,由于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很大一部分非政府组织由政府部门转化而来,还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挂靠在政府部门之下,这些对政府形成较强的资源依赖性, 这种依赖性使其难以实现独立和自治,而独立性的缺失也使得非政府组织带有较强的官僚化和商业化倾向,不仅出现志愿失灵的现象,还大大降低了其社会公信度。因此,要有效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应有作用,需要大力加强组织的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募捐系统、动员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与政府及公民的沟通和公关能力、管理和控制能力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危机应对机制。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使非政府组织应对机制具有良好的决策系统、清晰的工作流程、有力的社会动员能力和完善的监督机构等要素。另外,为更好地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应注意建设非政府组织危机管理制度的评估机制,即对非政府组织危机管理制度自身作出评价,使制度本身具有自学习和自适应性,以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确保其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更新能力。
三是创建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制度保障,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提供助力
非政府组织是公民基于共同信仰或利益而自愿结成的社团,它在危机管理活动中,使社会个体之间的平等互惠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得到进一步培养,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得到进一步加深,它所体现的团结合作、公益精神对于社会文明的发展有着重大作用。与之相呼应,要实现这一作用,它也取决于“社会信任”这种社会资本的积累。这种信任一方面来自社会体制、政治管理因素对其的认可与支持,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大众对其的认可与信任,因此,“信任”的社会意识基础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相辅相成,不断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我国现时期,由于非政府组织理念还不为大多数人所熟悉,尤其媒体对它们的宣传不够,使得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透明度不高,容易遭到公众的猜疑和不信任,很容易导致组织解体或者停滞。这也要求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避免造成信用危机而挫伤它们应对危机的积极性。同时也亟需加强公民文化建设,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志愿精神,使公民自愿加入到非政府组织,提高非政府组织公信力。
与此同时,没有合理的法律体系和明晰的制度设计,是难以保证多元治理的科学与规范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相比,无论在职权范围、活动方式、组织理念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由于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掌控着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公共权力,而非政府组织则没有强制性权力作后盾,因此,非政府组织要想在公共事务治理领域谋求与政府组织的平等合作,必须借助法律体系和制度设计明晰双方在公共事务治理领域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也即是明确各自的治理边限。政府应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危机状态下权责各方的正常运行,明确各治理主体在危机中的权力与职责,通过《危机管理法》等规范公共危机处理的程序和办法,及时化解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防止政府利用公共权力侵害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为非政府组织介入公共危机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与此同时,也要依法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加紧制定与完善结社法、行业协会法、商会法、社会团体管理法、民办事业单位管理法、基金会法等,注意克服以往立法层次低,侧重登记管理等的倾向,逐步建立和完善对非政府组织依法监督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法律上对非政府组织处理危机事件的行为加以规范和保障。总之,要以法律来界定危机管理各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的界限,以法律来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运行,把危机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注释:
[①] 王晓成.论公共危机全球化趋势[J].社会科学,2004(6).
[②] Burton Weisbrod.1974.Toward a Theory of the Voluntary Nonprofit Sector in Three-Sector Economy,in E.Phelps.ed.Altruism and Economic Theory.New York:Russel Sage.
[③] 高会宗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及其防范[J],政治学研究,1998(1).
[④] 莱斯特·萨拉蒙等.公民社会部门,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⑤] 俞可平.引论:治理与善治,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