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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3、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企业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企业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他们各自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程序不很合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职工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几种财务收支审批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更是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这本身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董事会或职代会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关键词: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制度
一、国际收支的概念及调节机制
国家在进行对外贸易往来过程中,都在寻求各种调节手段以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往往不易达成。针对引发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多样原因,相应的调解国际收支的手段亦是多样的,分为自主性调节机制和法律调节机制。其中自主性调节机制是指当国家间出现外部不平衡时,经济自身所固有的某种内在力量能够推动经济朝着重新恢复外部平衡的方向发展。①自主性调节机制在国际收支失衡时自发地发挥作用,不存在人为选择并取舍的过程,主要包括货币机制、收入机制、利率机制等。而法律调节机制又分为国内立法调节和国际立法调节。其中国内立法调节主要体现在关税立法、汇率与补贴立法、外汇管制法、进口许可证制度等方面。国际立法在调节主要采用融通资金的措施,一方面国际收支出现失衡的国家可以向跨国商业银行或其他国家贷款,缓解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紧张;另一方面可以由国际经济组织参与,介入成员国的调节过程,例如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收支失衡形成原因多比较复杂,应该在分析国际收支失衡原因的基础上,选不同调节手段组合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
二、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的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及其评价
20世纪60年代以后,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渐崩溃瓦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举行会议,达成了著名的“牙买加协定”,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制度。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多样,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自主性调节机制及评价
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自主性调节机制依赖于双边和多边汇率的相对变动、国际储备的增减、相对价格的变化来实现。自主性调节机制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效果往往大打折扣。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收支失衡可能是由大规模资本流动和生产全球化,以及基于专业化生产而兴起的产业内贸易引起的,往往对汇率和物价的弹性比较小,显然不能仅依赖这一调节机制达到平衡。
(二)汇兑安排及评价
为避免成员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和取得对其他成员的不公平竞争优势,基金协定第4条规定:成员国进行汇兑交易和行为时必须遵守三个基本原则②;作出的外汇安排有向基金通知的义务,但通知不是成员国汇兑安排生效的必要条件;成员国可以自主选择本国的汇率制度,但不能将本国货币的价值在法律上与黄金挂钩,除非得到基金的批准任何多种汇率和歧视性汇率安排都不合法;成员国应该向基金组织提供为进行汇兑措施监督所必要的材料并同基金就其有关汇率的政策进行磋商,但得出的结论对成员国在法律上并没有约束力。
汇兑安排条款给予成员国自主选择本国汇率制度的权利,可选择的弹性汇率制度所带来的直接恶果就是以一国国际收支大面积失衡为表现形式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成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因此必然需要对成员国汇兑予以限制,基金协定规定成员国的一般义务,无疑限制了那些通过货币贬值来转嫁国际收支逆差的成员国的行为。但是本条多处使用了“努力”一词,磋商的结论也并不具法律约束力,可以看出“软法”的性质,削弱了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另外基金组织对破坏、阻碍汇率制度的国家采取的最终制裁方式是不提供资金援助,威慑力有限。
(三)外汇管制及评价
外汇管制法是针对本国内发生的外汇行为的国内法,但由于外汇管制法的涉外性,基金组织将外汇管制的规定纳入多边基金协定之中。基金协定同时规定了第8条和第14条两套不同的外汇管制制度由成员国自行选择加入。基金协定第8条要求成员国取消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如果经基金组织同意,在一成员出现国际收支情况不佳时可以向基金组织提出实施背离第8条义务的措施。第14条规定了过渡办法以供那些暂时无法承担第8条一般义务的成员国家接受。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条款在要求成员国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同时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这一规定,实施外汇管制措施。这一方面扩大经济交流和发展对外贸易,另一方面增加一国国际储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随着世界范围内国际资本流动总量与净值的明显增加,逐步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直至自由化应该是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成熟乃至繁荣的必经阶段。很多国家已把外汇管制立法的焦点由对经常项目转移到资本项目帐户上。而基金协定中外汇管制条款仅仅涉及到经常帐户项下的支付和转移限制,对资本项目账户并无规定。由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立法不同,容易出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界定不明,而导致逃避法律管制问题。
(四)普通提款权、借款总安排制度、备用制度及评价
基金协定为调整成员国收支平衡创设了普通提款权制度、借款总安排制度、备用安排制度,可以为成员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提供资金援助以缓解成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在上述制度中基金组织以类似于“贷款人”的身份介入到成员国宏观经济调整中去,明确的将一国的国际收支问题纳入了多边体系的调整之中。基金协定对成员国申请上述资金援助规定了一个较为苛刻的标准“条件性”,强调基金组织贷款必须同削弱或消除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根源相结合,旨在鼓励成员国在收支困难出现的初期就采取措施,明确绩效标准的数量和内容避免出现根源性收支问题。但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基金协定中“条件性”标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五)特别提款权及评价
多数国家发行的货币不是国际通行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外汇或其他货币财产。这种国际清偿力构成了国际储备,其对国际收支有着重要的影响。普通提款权下基金所直接提供给成员国的国际清偿力是有限的,由此基金协定创设特别提款权制度来帮助成员国应对国际收支失衡,实际上是普通提款权功能的延伸。特别提款权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中心,利用国际金融合作的方式,共同创立的新的国际储备资产、记账单位。
特别提款权是历史上首次超国家机构创造的国际货币, 超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信用货币的内在风险,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一个全球性机构管理的国际储备货币将使全球流动性的创造和调控成为可能,当一国货币不再做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③相比于普通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没有附有严格的条件,其对国际清偿力的供需调控更为有力,更有效调控成员国国际收支的平衡。近几年随着日元等货币也加入了储备货币行列,国际储备明显不足的问题基本已经不存在。特别提款权自身设计的缺陷妨碍了其作用的发挥,特别提款权只能在官方间使用,无法直接运用到市场交易中,这与其作为国际储备调整国际收支的任务不符。
三、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影响及调节方法
(一)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及影响
近二十年,中国持续出现“双顺差”的格局,其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结构性原因,包括我国高储蓄、低收入、低消费的制度文化因素以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和参与全球产业内分工特定发展阶段的结果;货币性原因,包括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采取的涉外经济政策、资本管制、外贸管制、外汇交易制度的不对称性使得中国的国际储备积累;政策性原因,即出口导向型经济政策和政府主导下的招商引资直接推动了我国双顺差的快速积累。持续大规模的双顺差和巨额外汇储备的国际收支结构在未来还将继续,这样的国际收支结构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历程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也正给中国经济金融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越来越多的困扰。
首先,大量顺差会使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增大,造成出口成本增大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必然形成通胀压力,增加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本和难度;其次,长期国际收支的双顺差所累积的巨额外汇储备蕴涵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最后,国际经收支顺差将加剧国际经济摩擦,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几年我国与美国和欧盟的贸易摩擦日益严重,“中国”愈演愈烈,贸易摩擦从货物贸易、以企业为主的微观经济层面开始逐步走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发展,使我国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更加严峻。
(二)实现我国国际收支动态平衡的对策
1.调整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国的经济增长本来就会伴随着本币汇率升值的进程,人民币汇率的升值是我国综合国力提高的结果。我国应进一步增加汇率弹性,完善汇率的形成机制,放宽意愿结售汇限制,让人民币汇率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到达其均衡水平。这一过程必然影响一部分出口企业的盈利乃至生存,甚至可能给我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造成压力,但是汇率升值的过程也会通过市场机制令技术管理水平更高、利润空间更丰厚的企业发展壮大,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
2.放松外汇管制
加快外汇管制松动的步伐,以金融机制带动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人民币的自由化进程扫清障碍,在取消人民币经常项目兑换限制的基础上,加强对资本项目管理的立法及操作研究,为尽早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优化国际储备,保证黄金储备
为维护货币的稳定,一方面应适当增加黄金储备的比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外汇储备的增值;另一方面发强对黄金市场的管理。
注 释:
①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兼论东亚货币合作》,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关键词:医院 会计制度 收支结余 调整
医院的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作为医院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收支结余无疑是医院会计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指标之一。新医院财务制度与新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国公立医院全面执行。新制度顺应新医改的要求,根据公立医院所处的行业特点以及结合医院自身特征,对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报表体系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对收支结余的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公立医院在分析2012年经营成果时,尤其是与以前年度收支结余比较时,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新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差异,将新旧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旧制度”)核算的收支结余调整到统一口径,以便于反映、对比不同会计年度收支结余的真实差异,从而利于决策层分析判断真实的财务运营情况。
一、新旧制度下收支结余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新旧制度下医院收入核算范围的差异
新制度规定: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可见,与旧财务制度相比,新制度对收入进行了重新分类,去除了药品收入,将药品收入并入医疗收入核算,并在医疗收入中新增药事服务费收入。将科教项目收入单列,旧医院财务制度和旧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中则将科教资金在医院的专用基金中核算。此外,新制度对其他收入进行了重新定义: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对其核算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救护车收入不再在其他收入中核算,而是反映在在医疗收入中。
(二)新旧制度下医院支出核算范围的差异
新制度对支出进行了重分类,明确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旧制度中的管理费用不是报表项目,在期末处理时,管理费用根据一定比例(一般根据医务人员和药剂人员比例)计入药品支出和医疗支出。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将管理费用单独列示,有效保证了医院的医疗收入与支出配比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新制度将财政项目支出、科教项目支出单列,一方面体现了预算管理的理念,另一方面也与收入中的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相配比。新制度对其他支出的核算内容不再包括医疗赔偿支出,这是由于新制度新增了医疗风险基金,医疗赔偿支出从该基金中列支。
(三)新旧制度下影响支出的具体项目
除了收入、支出的核算范围发生变化之外,新制度较旧制度在支出相关的会计科目上也发生了诸多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的变化、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新增、待冲基金的新增等。
首先是坏账准备计提的变化。体现为计提基数和计提方法的变化。旧制度则规定坏账准备计提的计提基数为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计提方法为余额百分比法。新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为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方法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由此可见,新制度不再对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提坏账准备,而是将其他应收款列入计提范围。对于大部分医院而言,年末应收医疗款大于其他应收款,在计提方法不变的前提下,这一变化会使管理费用少确认,从而增加收支结余。
其次是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医疗风险基金是新制度新增的内容,是指按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赔偿的资金。一方面,新制度下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会增加医疗业务成本,从而减少收支结余。但另一方面,新制度下医疗保险支出及医疗赔偿均从医疗风险基金中列支,而旧制度下,这两部分支出均直接增加支出。因此,计提医疗风险基金对收支结余的影响取决于医院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与实际发生的医疗保险及医疗赔偿支出的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会减少结余,反之则会增加。
再者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新增。新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新增“累计折旧”科目,取消了原先的修购基金。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也发生了改变。固定资产单价提高5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价提高700元。这使一些原先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的物品在新制度下直接列支,从而引起结余减少。此外,新制度规定,为维护固定资产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记入当期支出。旧制度下,医院对部分维修费往往从修购基金中列支。因此这一改变,也会引起收支结余的变化。
最后是待冲基金的新增。待冲基金是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这一科目的设立,医院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购买其他物资的支出,计入待冲基金,而不是在旧制度下计入医院支出,会引起医院结余的变化。
二、新旧制度下收支结余对比的实例分析
根据以上对收支结余产生影响的因素,利用某三乙医院的2012年与2011年财务数据,进行收支结余的比较分析。
新制度下,收支结余由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构成。旧制度下,收支结余由业务收支结余及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构成,其中,财政补助在业务收支结余中反映。
在本例分析中,考虑到财政补助、科教补助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影响,不属于医院经营可控范围,且在不同年度间缺乏可比性。因此,在将2012年与2011年收支结余比较时,我们根据新制度下业务收支结余的口径,对比业务收支结余中扣除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部分。根据该院的实际账务情况以及剔除补助因素,分析差异,发现需要调整2012年与2011年差异有三项,即固定资产折旧、医疗风险基金、坏账准备。
(一)固定资产折旧
调整方法:根据2012年年初各类固定资产期初余额及2012年各月固定资产增减金额,按照2011年修购基金的计提比率,计算2012年应计提的修购基金,得到数值A,进而与2012年实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B与发生的按2011年旧制度标准从修购基金列支的维修费C比较,得到因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综合差异D。
计算结果:2012年应计提的修购基金A ,如表1所示。
表1 2012年应计提的修购基金 单位:万元
2012年计提的累计折旧B为3341.42万元,按2011年旧制度标准从修购基金列支的维修费C为440.9万元。因此,综合差异为:A-B-C=749.58万元,即以旧制度的标准,2012年结余将减少749.58万元。
(二)医疗风险基金
调整方法:旧制度不计提医疗风险基金,医疗风险保险及医疗纠纷赔款直接列支。将新制度下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与2012年医疗风险保险支出与医疗纠纷赔款作差,得到该部分引起的差异E。
计算结果:2012年医疗风险基金计提数230万元,医疗风险保险支出122万元,医疗纠纷赔款净支出43.06万元。差异E为:230-122-43.06=64.94万元,可见在旧制度下,2012年结余增加64.94万元。
(三)坏账准备
调整方法:2011年末,该院以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2012年,以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的4%计提坏账准备。
计算结果:12年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余额662.55万元,按5%计提坏账准备为33.13万元。2012年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12.78万元。差异F为:112.78-33.13=79.65万元,旧制度下,12年结余增加79.65万元。
综合三方面的差异,以旧制度为标准,2012年结余将减少:749.58-64.94-79.65=604.99万元。计算分析结果有利于管理层更加清晰的认识到2012年结余中有近605万是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引起,避免了盲目乐观。
三、执行新制度下的收支结余调整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新旧制度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因此实际工作中,对收支结余进行调整分析时,应注重以下几点:
(一)提升财会人员业务素质
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加强新制度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系统学习新旧制度的差异点,正确理解新制度下会计核算的内容,尤其是对新增的会计科目,更应正确理解其含义,确保调整分析时,对各个差异点核算准确。
(二)注重分析资料的完整与真实
在进行新旧制度下的收支结余对比时,应该密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影响差异的各个因素,进而查询并计算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必要时应当追溯至以前年度,做到分析资料的完整、真实。
(三)利用收支结余分析,提高财务分析水平
通过寻找差异,计算收支结余在新旧制度下的差异后,应当同时结合医院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以及其他社会效益指标等,客观分析医院收支结余的变化,不断医院的提高财务分析水平 ,充分发挥财务的决策支持作用。
四、结论
本文对新旧会计制度下影响收支结余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利用某医院的财务数据对该院2012年与2011年的收支结余进行调整比较。我们发现,就本文分析的单位而言,由于新制度的实施,业务收支结余较2011年有所增加,通过调整后的结余对比有利于医院管理层为主的会计信息决策使用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医院真实的收支情况。
建议进一步分析可以更加将比较项目更加细化,如将收入根据收入项目分类别分别列示,并与相应的支出或者成本进行对比,以更加有针对性的辨别收支结余各个部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狄海涛.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对医院结余影响分析[]].当代经济, 2012;8:134-135
[2]莫次峰.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如何撰写财务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2;6:91-93
[3]苏琦,颜维华等.对新《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建议[J].中国医院,2011;6:34-35
医院的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作为医院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收支结余无疑是医院会计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指标之一。新医院财务制度与新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国公立医院全面执行。新制度顺应新医改的要求,根据公立医院所处的行业特点以及结合医院自身特征,对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报表体系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对收支结余的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公立医院在分析2012年经营成果时,尤其是与以前年度收支结余比较时,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新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差异,将新旧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旧制度”)核算的收支结余调整到统一口径,以便于反映、对比不同会计年度收支结余的真实差异,从而利于决策层分析判断真实的财务运营情况。
一、新旧制度下收支结余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新旧制度下医院收入核算范围的差异
新制度规定: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可见,与旧财务制度相比,新制度对收入进行了重新分类,去除了药品收入,将药品收入并入医疗收入核算,并在医疗收入中新增药事服务费收入。将科教项目收入单列,旧医院财务制度和旧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中则将科教资金在医院的专用基金中核算。此外,新制度对其他收入进行了重新定义: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对其核算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救护车收入不再在其他收入中核算,而是反映在在医疗收入中。
(二)新旧制度下医院支出核算范围的差异
新制度对支出进行了重分类,明确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旧制度中的管理费用不是报表项目,在期末处理时,管理费用根据一定比例(一般根据医务人员和药剂人员比例)计入药品支出和医疗支出。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将管理费用单独列示,有效保证了医院的医疗收入与支出配比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新制度将财政项目支出、科教项目支出单列,一方面体现了预算管理的理念,另一方面也与收入中的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相配比。新制度对其他支出的核算内容不再包括医疗赔偿支出,这是由于新制度新增了医疗风险基金,医疗赔偿支出从该基金中列支。
(三)新旧制度下影响支出的具体项目
除了收入、支出的核算范围发生变化之外,新制度较旧制度在支出相关的会计科目上也发生了诸多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的变化、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新增、待冲基金的新增等。
首先是坏账准备计提的变化。体现为计提基数和计提方法的变化。旧制度则规定坏账准备计提的计提基数为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计提方法为余额百分比法。新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为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方法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由此可见,新制度不再对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提坏账准备,而是将其他应收款列入计提范围。对于大部分医院而言,年末应收医疗款大于其他应收款,在计提方法不变的前提下,这一变化会使管理费用少确认,从而增加收支结余。
其次是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医疗风险基金是新制度新增的内容,是指按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赔偿的资金。一方面,新制度下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会增加医疗业务成本,从而减少收支结余。但另一方面,新制度下医疗保险支出及医疗赔偿均从医疗风险基金中列支,而旧制度下,这两部分支出均直接增加支出。因此,计提医疗风险基金对收支结余的影响取决于医院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与实际发生的医疗保险及医疗赔偿支出的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会减少结余,反之则会增加。
再者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新增。新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新增“累计折旧”科目,取消了原先的修购基金。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也发生了改变。固定资产单价提高5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价提高700元。这使一些原先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的物品在新制度下直接列支,从而引起结余减少。此外,新制度规定,为维护固定资产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记入当期支出。旧制度下,医院对部分维修费往往从修购基金中列支。因此这一改变,也会引起收支结余的变化。
最后是待冲基金的新增。待冲基金是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这一科目的设立,医院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购买其他物资的支出,计入待冲基金,而不是在旧制度下计入医院支出,会引起医院结余的变化。
二、新旧制度下收支结余对比的实例分析
根据以上对收支结余产生影响的因素,利用某三乙医院的2012年与2011年财务数据,进行收支结余的比较分析。
新制度下,收支结余由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构成。旧制度下,收支结余由业务收支结余及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构成,其中,财政补助在业务收支结余中反映。
在本例分析中,考虑到财政补助、科教补助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影响,不属于医院经营可控范围,且在不同年度间缺乏可比性。因此,在将2012年与2011年收支结余比较时,我们根据新制度下业务收支结余的口径,对比业务收支结余中扣除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部分。根据该院的实际账务情况以及剔除补助因素,分析差异,发现需要调整2012年与2011年差异有三项,即固定资产折旧、医疗风险基金、坏账准备。
(一)固定资产折旧
调整方法:根据2012年年初各类固定资产期初余额及2012年各月固定资产增减金额,按照2011年修购基金的计提比率,计算2012年应计提的修购基金,得到数值A,进而与2012年实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B与发生的按2011年旧制度标准从修购基金列支的维修费C比较,得到因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综合差异D。
2012年计提的累计折旧B为3341.42万元,按2011年旧制度标准从修购基金列支的维修费C为440.9万元。因此,综合差异为:A-B-C=749.58万元,即以旧制度的标准,2012年结余将减少749.58万元。
(二)医疗风险基金
调整方法:旧制度不计提医疗风险基金,医疗风险保险及医疗纠纷赔款直接列支。将新制度下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与2012年医疗风险保险支出与医疗纠纷赔款作差,得到该部分引起的差异E。
计算结果:2012年医疗风险基金计提数230万元,医疗风险保险支出122万元,医疗纠纷赔款净支出43.06万元。差异E为:230-122-43.06=64.94万元,可见在旧制度下,2012年结余增加64.94万元。
(三)坏账准备
调整方法:2011年末,该院以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2012年,以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的4%计提坏账准备。
计算结果:12年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余额662.55万元,按5%计提坏账准备为33.13万元。2012年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12.78万元。差异F为:112.78-33.13=79.65万元,旧制度下,12年结余增加79.65万元。
综合三方面的差异,以旧制度为标准,2012年结余将减少:749.58-64.94-79.65=604.99万元。计算分析结果有利于管理层更加清晰的认识到2012年结余中有近605万是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引起,避免了盲目乐观。
三、执行新制度下的收支结余调整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新旧制度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因此实际工作中,对收支结余进行调整分析时,应注重以下几点:
(一)提升财会人员业务素质
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加强新制度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系统学习新旧制度的差异点,正确理解新制度下会计核算的内容,尤其是对新增的会计科目,更应正确理解其含义,确保调整分析时,对各个差异点核算准确。
(二)注重分析资料的完整与真实
在进行新旧制度下的收支结余对比时,应该密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影响差异的各个因素,进而查询并计算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必要时应当追溯至以前年度,做到分析资料的完整、真实。
(三)利用收支结余分析,提高财务分析水平
通过寻找差异,计算收支结余在新旧制度下的差异后,应当同时结合医院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以及其他社会效益指标等,客观分析医院收支结余的变化,不断医院的提高财务分析水平 ,充分发挥财务的决策支持作用。
四、结论
本文对新旧会计制度下影响收支结余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利用某医院的财务数据对该院2012年与2011年的收支结余进行调整比较。我们发现,就本文分析的单位而言,由于新制度的实施,业务收支结余较2011年有所增加,通过调整后的结余对比有利于医院管理层为主的会计信息决策使用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医院真实的收支情况。
建议进一步分析可以更加将比较项目更加细化,如将收入根据收入项目分类别分别列示,并与相应的支出或者成本进行对比,以更加有针对性的辨别收支结余各个部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狄海涛.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对医院结余影响分析[]].当代经济, 2012;8:134-135
第二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对资金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满足资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市政府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工作、筹集售房资金并管理使用好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按“专款专用”原则,负责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在售房出售资金运作使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收取,以户为单位,具体标准是:
(一)直管公有住宅基准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砖混结构、普通装修标准960元,框架结构、普通装修标准1090元;
(二)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或领取过住房补贴及购买过安居住宅、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租户,基准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砖混结构、普通装修标准1260元,框架结构、
普通装修标准1460元。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建立过渡帐户,专款储存,按月或者按季上交,于次季度五日内,将计税后的售房款上缴财政。
第七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使用:15%专项安排用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按20%规定比例建立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65%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三类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解决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专项资金安排。
第八条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年度出售计划,编制年度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九条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批制度。即由市房产管理局按“专款专用”原则,编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必须按“专款专用”原则使用。市财政部门根据承办银行存款专户数,按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向直管公有住宅管理出售协调领导小组报送财务收支决算的年报、季报,并接受
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等单位参加,县教育局局长、县纠风办主任和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县教育局为具体承办单位,县教育局局长和纠风办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各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和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部署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二)听取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召开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关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起草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经验做法,编发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单位对教育收费的舆论监督;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费存在的典型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调研和检查;
(六)处理有关反映教育乱收费的人民来信来访。
第七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发挥本部门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作用。
(一)县教育局
1、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2、与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3、做好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
4、切实纠正学校的各种违规收费,负责查处源于教育内部的各种乱收费,指导并监督教育系统内部对违规收费的责任追究;
5、配合县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的行为;
6、与县物价局配合,在全县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县监察局、纠风办
1、根据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2、指导、监督对教育乱收费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
3、负责对群众反映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教育乱收费的涉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按照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号《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县物价局
1、会同县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2、受理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3、会同县教育局,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县财政局
1、与县教育局、物价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2、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
3、指导和监督教育经费收支及财务管理,督促和规范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4、受理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五)县审计局
1、负责全县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2、组织指导教育局内设审计机构开展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3、审计中发现教育乱收费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县纠风办通报。
(六)县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
1、会同县教育局打击在中小学校发行非法出版物和盗版的教材和教辅材料行为,监督管理全县教材发行市场;
2、会同县监察局制止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在教育系统内的商业贿赂、音像书刊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并将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及时向县纠风办通报。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需要下发文件的,由成员单位联合下发。
1、现金管理
1.1、现金科目设两个子目---货款户和费用户,具体核算见第二章。
1.2、出纳应保证库存现金的日清日结,月末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以保证银行日记账账实相符。货款现金必须送存银行,不准坐支。
1.3、库存现金定额核定为5000元,如有多余费用现金应该及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安全。
1.4、会计应定期、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监盘三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审核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整表”,对未达事项进行落实。
2、银行存款管理
2.1、销售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销售分公司必须开设收支两个银行账户,即货款户和费用户;账户资料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货款账户只收不支,所有货款回笼到该账户;费用账户用于销售分公司的各项费用、税金等支出结算。
2.2、新开账户。销售分公司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若因业务需要而必须开设新的银行账户,需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同意。银行账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于用途不大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消户,并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2.3、回款。对于销售回款要及时汇入总部银行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货款账户余额达到2万元时,或货款停留达一周以上,必须即时汇入股份公司总部指定账户,每月25号前必须把所有货款账户的余额汇入总部账户。
2.4、费用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费用开支等所需资金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月度预算下拨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账户,具体办法详见《费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现金收付款的各项业务,一律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1)公司支票的购买由出纳员负责,并填写支票备查簿,支票备查簿由销售公司财务经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签发支票所需的财务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3)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支票。
(4)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应填制规定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和财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人员签发。借款人应在支票领用之日起,十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其程序与现金支出报销程序一样。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5)出纳员不得签发不确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帐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6)财务人员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序顺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7)应及时登记支票登记簿,与银行及时核对存款余额。
3、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定
3.1分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股份公司财务部(书面报告)才能收取,严禁收取省辖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
3.2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要素必须齐全:日期大写;金额大、小写要一至;并必须有银行的“汇票专用章”的钢印或红印(目前只有农行为钢印,其他银行均为红印)。银行承兑汇票下面左边“承兑申请人盖章”处必须由承兑汇票申请单位(即出票单位)盖上预留银行印签,出票人的全称与出票人签章的财务专用章必须完全一致,一字不漏,收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必须核对无误。
3.3银行承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C、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4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即其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但不能多出一天)。转账背书回股份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取得连续背书,第一背书人必须同票面收款人全称完全一致,一字不漏;第二背书人同第一背书人相同,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5信用社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因此信用社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各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当地向开票银行查询确认其为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确信开票银行到期有能力付款(支行级的银行),才能发货。
3.6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除了通过分公司开户行向开票银行查询外,还必须带银行承兑汇票到分公司开户行找银行票据的专业人士辨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同城银行开出的,要求财务经理亲自到出票行落实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7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分公司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且必须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寄回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在背书栏盖分公司银行印鉴章的同时,必须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以免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给总公司造成损失,如在背书栏内盖章,而没有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任何单位或个人即可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送往银行解付或贴现。
4、借支制度。公司人员借支应该根据需要核定额度,填写借支单,由财务经理和销售分公司经理审批。上一笔借支未清账,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员工出差借时需附经审批后的《出差申报单》。
5、关于严禁非授权人员向经销商(客户)收(借)取“钱、物”的规定
为防范风险,防止经济纠纷,现就关于禁止分公司员工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事宜规定如下:
1、股份公司严厉禁止销售分公司任何人员到公司的任何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禁止业务人员为任何经销商(客户)带款、带货。
2、销售分公司财务经理要负责给与分公司有往来关系的每一个经销商法人发一份书面函件(一式二份并盖公司财务章,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发,经销商法人签章确认后,分公司财务部回收一份存档备查,经销商自留一份),明确股份公司严禁业务员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及其他任何经手钱、物的事情。
二、往来账管理制度
1、应收账款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销售,减少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在减少呆账、坏账,对销售分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作出如下的规定:
1.1公司的产品销售规定是:“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所以原则上销售分公司月末不允许有应收货款余额。
1.2各销售分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赊销,对确需赊销的,应先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要说明出现应收账款单位的资信状况(包括其经营资格、资信状况及经营能力等)并有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签署意见,报告经股份公司财务部、销售总监、总经理审批,且该应收账款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对应收账款超过一个月的单位,分公司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并采取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解决。
1.3有应收账款的分公司财务经理每月应编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明细表”对分公司的对外应收账款作详细的分析,不得只报余额不作账龄分析。每月末都必须与经销商对账,并获得经销假商签字、盖章的确认书。
1.4销售分公司不得以“应收账款”来调节销售额,任何虚增虚减“应收账款”发生额、人为提高或降低销售业绩的做法,均属做假账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分公司必须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坚决杜绝呆、坏账的发生,特别是分公司财务经理,绝不能做假账,否则,股份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直至免职。
2、内部往来管理
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分公司与股份公司货款、费用等经济业务往来的结算,各销售分公司之间不能有任何往来挂账。
2.1、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1.1当收到大连分公司开具的税票时,按税票上的价款借记“库存商品”,按税票上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票总额贷记“内部往来”。当分公司把货款划回股份公司总部时,借记“内部往来”,贷记“银行存款—货款户”。
2.1.2股份公司拨付给各销售分公司费用时,分公司借记“银行存款—费用户”,贷记本科目。
2.2、为了保证股份公司与大连分公司、各销售分公司的往来账项清楚准确,有据可查,所有往来账项均需使用有编号的一式三联的《转账通知单》,《转账通知单》由经济业务发生的单位填写,并送交双方同时入账。内部往来业务必须每月核对,根据总公司的对账单编制一式两份的《内部往来调节表》,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调节项目只允许是时间差的调节,并要及时查明原因给予调整。
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会计政策: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则及折旧政策详见会计政策部分;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政策详见会计政策部分。
2、管理部门:销售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分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后,即由财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标签;低值易耗品由仓库保管。
3、移交:对于固定资产应按所列使用部门详细列清册办理移交。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按照库存商品出库程序审批后领用。
5、盘点:销售分公司固定资产应由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外应该于每季度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点表“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报分公司总经理,一份送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门说明原因报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根据盘盈盘亏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6、购置审批程序及相关手续:销售分公司无权购置任何固定资产,若需购置,必须向股份公司财务部在月度预算中列出预算,并专项报告,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和相关权力部门批准后购置。低值易耗品在月度预算中申请,在物料消耗中列支。
7、保险: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求办理财产保险。
8、费用承担: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使用费由分公司承担。
四、发票管理制度
为加强各销售公司购、销货发票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1、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
1.1、各销售分公司根据税法等有关规定,由分公司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业务。
1.2、发票上的客户名称,要依据客户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单位全称为准,不得写错别字,不得写单位简称;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
1.3、已开具的发票,须有经办人按发票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经办人是客户的,还需注明客户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由业务员签字确认,或附该客户的单位介绍信,随同发票记账联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或归档管理。
1.4、发票由业务员亲自送达的,须向对方索取签收证明,并有收到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该证明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附发票记账联后入账。
1.5、所有对外出具的发票,均得经办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
1.6、凡是已实现销售,客户未索取发票的,必须开具普通发票附于记账凭证后,并计提销项税,客户联单独由会计保管,并在发票登记簿登记。
1.7、对于赊销的,除经特殊审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将发票出具给客户。
2、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2.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须提供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单位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
2.3、公司具体经办业务员依据财务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对方的收货单据,或收回的普通发票等,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名称,编制开票申请单(开票申请单附后),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计算准确;由对方的具体经办人员来办的,应由来人签字并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公司业务人员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经理审批,然后由财务经理审批,审核无误后的开票申请单才能开票,开票申请单和发票记账联一同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2.4、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具体经办人员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不得遗漏。
2.5、开票申请单要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入账。
2.6、对于增值税发票上的记载事项有变动的,客户要及时提供变更证明,以利业务结算;变更证明要即及时作附件入账或归档管理。
2.7、退货发票的处理:对于批准的退货,将已开具给客户的兰字销售发票联及抵扣联(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或原未交给客户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退回及折让证明单》(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并按照退回单据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附红字记账联外,其他联次均不得撕下),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并在红字发票存根联注明原兰字发票及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地点。
3、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
3.1、接受发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的条款进行审核。
3.2、接受的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
3.3、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要与关于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一定要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
3.4、对于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参照以上规定审核外,应先到税务机关及时办理认证手续,然后再办理业务结算手续;
3.5、接受发票要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以降低成本、费用;对无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或无资格提供该类发票的单位,可以让其提供无抵扣作用的发票,但要以扣除税额后的金额结算。
3.6、业务人员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实物入库、票据入账手续,不得拖延,暂时无法完成货物品质鉴定的,可先办理入库、入账手续,但须通知财务部门暂不作为付款依据。
3.7、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列支装卸运输费必须取得“运输行业专用发票”,“运输行业专用发票”是指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各类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货物业的发票和定额发票不予抵扣。合规的运输发票,按照结算金额的7%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或根据税务局要求进行调整),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8、无法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局要求代开发票,并征询当地税局抵扣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项详细填写。
4、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于已开具的发票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将对经销公司有关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触犯刑法的,后果自负;违反规定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缴税款的,或者因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往来结算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负赔偿责任。
五、存货管理制度
1、分公司要货申请
1.1分公司的库存管理应坚持“库存合理、加快周转”的原则,尽可能降低库存风险。
1.2分公司在要货时须根据销售计划,结合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订货次数及数量,在合理库存内保证销售的需要。
1.3根据上述要求,分公司计划员要填好《要货申请表》,《要货申请表》经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并通过传真给大连分公司销售部,经销售部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办理发货程序。
2、存货入库流程。首先由申请人填写入库申请单,入库单至少有下列内容:
产品品种货位号数量()单价金额(元)备注
申请人持填写好的入库单,填写好由检验员(或库管员)检验后签字,并由库管员核实入库数量登记。入库单至少一式四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库房留存,第三联、财务核算,第四联、申请人留存。入库时要求严把质量关,做好各项记录,以备查用。财务部门根据入库单财务核算联和其他相关单据入账。
3、存货出库流程。存货出库的方式主要有3种:客户自提、委托发货和公司送货。第一种:客户自提。是客户自己派人或派车来公司的库房来提货;第二种:委托发货;第三种:公司派自己的货车,给客户送货。无论采用哪种出货的方式,都要填写出库单。出库单(或销售单)至少有下列内容:发货单位、发货时间、出库品种、出库数量、金额、出库方式选择、结算方式、提货人签字、成品库主管签字。如下表:
发货单位:出库日期
产品品种产品数量金额备注
出库方式选择1、客户自提2、委托发货3、公司送货
运费结算方式1、公司代垫运费2、货到付款
出库单(或销售单)也是一式四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成品库留存;第三联,财务核算;第四联,提单,提货人留存。提货的车到达仓库后,出示出库单据在库房人员协调下,按指定的货位、品种、数量搬运货物装到车上。保管人员做好出库质量管理,严防破损,做好数量记录,核实品种、数量和提单。
4、存货盘点。分公司财务部每月底要协同库管员对库存商品进行一次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要查明原因,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相应处理。
六、销售分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人事关系上属于股份公司总部,任何部门无权聘用和解聘财务人员。下属各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经理提名,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2、下属各销售分公司核定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由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统一管理和发放;财务人员为销售分公司办公或出差等而发生的费用由各销售分公司承担;财务人员的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股份公司总部承担。
3、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的指导;总部财务审计部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和不定期专项核查,对于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公司总部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违返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协助所在公司领导搞好经营管理,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积极为分公司领导的经营决策出谋划策。
5、下属各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向总部财务审计部述职,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鼓励多提合理化建议。
6、股份公司总部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以此作为年终奖金和工资标准的考评依据。
七、岗位职责
分公司财务岗位责任制是一种管理制度,现关于分公司每个财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分公司财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优劣作为对财务人员的晋升、奖惩依据。
1、分公司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1.1在股份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股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在分公司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
1.2审核分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法规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1.3审核上报股份公司的财务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编制分公司经营费用的预算,并就经营费用预算的执行差异进行分析,然后报分公司总经理及股份公司财务部。
1.4复核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核对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审核分公司的会计报表,并在限期内寄回股份公司财务部。
1.5严格审核分公司物料收发凭证,坚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对分公司的实物(包括库存商品、物料、固定资产等)与货币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并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1.6在坚持股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地配合销售分公司总理推动分公司销售业务的提升,做好分公司总经理的参谋。
1.7做好分公司的物流、资金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分公司内、外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1.8妥善保管、归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协调好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关系。
1.9按股份公司的规定管好、用好分公司的印章,并做好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1.10协调好分公司的财务岗位工作,并组织好分公司财务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分公司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书面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内控制度,安排好分公司节假、双休日财务人员的值班,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的原则。
1.11按时完成股份公司财务部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分公司财务队伍,将分公司财务工作做好。
2、分公司会计的岗位职责
2.1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明细账(不包括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和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报告分公司财务经理。
2.2登记好有关备查账簿;定期和不定期对账,使账账、账实相符。
2.3与库管员共同验收分公司物料入库,并填制入库凭证。
2.4根据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的附表。
2.5月初装订分公司上月的记账凭证、物料收发凭证并归档(财务资料归档管理)。
2.6负责税务申报及税控系统的维护。
2.7按时完成分公司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分公司出纳的岗位职责
3.1严格、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
3.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货款,不能白条抵押现金,坚持货款现金与费用现金分管的原则。必须是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3.3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必须经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两人签同意后方可开出。出纳员办理每一笔收付款业务的依据,必须根据会计(财务经理)编制的,并经审核无误的凭证。
3.4建立、建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各种账目,出纳员每办理一笔收付款业务前,必须坚持复核每一笔收付款凭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和金额,对不完整、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经理或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反映。
3.5月末分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3.6为了确保安全,分公司向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时,应由分公司财务经理配备人员同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交给他人。
3.7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代他人代管,如确有原因离岗时,必须由分公司财务经理指派他人代管,而且交接手续双方必须清楚。
3.8出纳员使用的各种印章,如支票印鉴、“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都要妥善保管。为了分清责任,支票印鉴必须坚持分管的原则。任何时侯都不能一个人保管和使用支票的所有印鉴。
3.9加强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设立备查账,保护有价证券安全、完整不受损(要转回股份公司的必须及时办理手续转回)。
3.10出纳人员不能兼任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
3.11按时完成分公司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注:销售分公司未设会计岗位的,由财务经理兼任会计工作岗位。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税务申报资料、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3、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本制度第七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股份公司财务部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4、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
7、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15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5年
(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四)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九、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三条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二条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市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28日前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报表格式详见附表《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八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凡因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三条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民办学校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调查和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属于非财政性资金,应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挪用。
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预算会计;改革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使预算会计的发展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影响了预算会计体系、会计的核算基础和财务报告。虽然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使我国的会计制度有了发展,但是这个制度也让我们发现了我国的预算会计存在的一些弊端,所以我们也应该采取措施使预算会计得到发展。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就是政府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把所有的财政资金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获得的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者是财政专户,支出同样只通过一个单一的账户出账,按照不同的支付类型,采用直接支付和间接授权支付的方法,把资金支付给商品或者货物供应商或者是用款单位的相关部门。通过这样的方法国家能够对资金的来源和流向准确的进行把握,加强了对于财政资金的管理,同样也减少了公饱私囊的可能性。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对于预算会计的影响
1.国库集中收付制对于预算资金的影响
在我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情形下,对预算资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是在国库集中收付制下,资金直接从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的账户打到商品或者货物的供应商或者是需要用款的单位的资金账户上,大大减少了资金流通的环节,做到了高效准确的要求,减少了中间流通的许多环节也更便于财政管理部门对实际支出的判断,有利于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资金的设计和管理。在过去的支付方式中,财政资金要达到用款单位,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到主管部门到一二级单位最后才能到达基层实际需要资金的部门,而这个过程因为漫长就会影响到资金的使用和决策的实施,有时基层单位发现一个有前景的项目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和扶持,但上级部门拨款到达基层部门时也许机会已经消失了,但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则会大大加快拨款的速度不会影响紧急情况的处理。其次实行集中收付制,财政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严格的把控,过去的分散支付的方法,资金一直以货币的形式在各个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流通,一旦资金离开了国库,财政部门就无法准确把握资金的流向,无法对每一笔交易都进行监管,这就可能会导致资金沉积无法流通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
2.颁布相关的会计制度对于预算会计的影响
随着我国不断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预算资金的形式和流通方向也发生了改变。但是我国现有的会计制度并不完善,也不能对预算会计的方方面面进行规定,所以我国为了适应现阶段实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出台了许多相关的会计规定。比如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等一系列的会计规定和办法。这些规定指明了一些会计科目的使用规范,并且减少了某些科目的使用。但是虽然这些规定解决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下的一些弊端,但是仅凭这些规定预算制度在会计核算等内容上的缺陷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下的发展要求。还需要不断的发展会计体系来满足国库集中收付制的要求。
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在资金支付时出现的违规现象
在国库集中收付制的情况下,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的财政资金,也是财政部门来发放给各个单位的预算,也就是因为财政部门会根据单位的本年预算盈余或赤字来决定明年给该单位的预算金额,所以有些单位因为担心财政部门会回收本单位本年的预算盈余或者因为本年的预算盈余来减少来年的预算资金。因为单位这个担心所以一些单位会在年底财政部门即将进行结算的时候特意采取各种方法将预算资金使用掉,在年终的时候把预算账户的余额资金大量支取出来,为了花掉这些资金而购置一些不必要的物品或者进行一些莫名其妙的交易,把不该用于财政资金的支出也记作财政支出,更甚至为了支取出预算余额,单位将账户余额提取成大量的现金从而存到该单位的其他账户上,以此来保证预算账户没有余额进而保证财政部门不会减少明年的预算影响单位的发展。
2.现行的会计体系与该制度不协调
在过去的分散性的收支方法的推动下,我国把会计体系进行了人为的分割,将会计体系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这三种类型的会计都有各自的收支账户,通过各自的收支账户来进行资金流动,这种情况资金从不同的账户分散流出,与国库集中收付制的由单一收支账户流出严重不符,不利于财政部门的管理,而且还会造成、办事效率低的后果。
四、我国预算会计的改革意见
1.引进权责发生制
要想优化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就应该将权责发生制引入我国的预算会计体系中。所谓的权责发生制就是指是指把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不关心在本期的货款是否已经收到或支付。只要在本时期应该收到货支付的货款都记为本期收入或支出。但是采用权责发生制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会计框架,只能当作一个伟大的目标,目前想要完全推广是不可能的。所以目前来说我们可以采用修正后的收付实现制,慢慢地向权责发生制过渡,最终实现这一理想目标。
2.合理规划会计体系
我国应该减少不必要的会计分类,将行政单位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结合组成政府会计体系,而事业单位的会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样减少了会计分类,也就离集中收付制近了一步,更能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的要求和发展。
五、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也应该发展一下权责发生制,在预算的过程中适当运用权责发生制,会是未来我国会计的发展趋势,也会改进目前我国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秀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单位预算会计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5(3):41-42.
[2]杨春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J].商,2015(26):178-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