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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是指由民政部门牵头,通过街道安排社会内的大龄下岗女职工以家庭养护员的身份实现再就业,进入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家庭,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以“家庭养老院”的形式帮助老人度过健康安乐的晚年生活。它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目前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将大龄下岗女职工和缺乏生活照顾、需要居家看护的孤老这两个困难群体的需要相结合,调动社会和企业力量出资建立家庭养老院,成为老人、养护员、政府和多方受益的良好模式。
第二,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在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它不仅解决了某个家庭的困难,也解决了社会的困难。
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背景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于1999年达到老龄化社会的标准,1999年年末,60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是总人口的10%以上,更为严峻的是老龄人口以每年800万至900万的速度增长。21世纪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速度加快。资料显示,末,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44亿,占总人口的11%,截至2040年,中国老龄人口数字将急速上升至4亿。年末,老龄人口达1.67亿,80岁以上的老人占1899万,其中多数人逐步成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银龄浪潮的汹涌而至,以及计划生育的实施,中国传统家庭养老的力量呈现出比较薄弱的局势。此外,伴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成人后在异地工作、结婚生子、安家落户,致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垂暮之年变成了空巢老人、独居老人,还有一类老人,他们牵着子女的衣襟来到异地生活,成为寄居老人。对于寄居老人而言,融入陌生的环境,他们的生活状况、内心世界以及情感世界都需要社会各界予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这就需要中国养老服务体系发挥重大作用,尤其需要作为其基础的并且和传统文化最具切合性的居家养老发挥重大作用,但目前,这一养老模式一直处于基本停滞状态。
三、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大意义
(一)居家养老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人性化选择
调查显示,急需帮扶的老年人口日益增多,需求范围日益扩大,大部分老年人都不愿意跟随子女异地迁徙养老,也不愿意与子女合居养老。中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所占比例已达49.7%,比提高了7.7%。,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于11月7日指出,城乡老人家庭中,空巢家庭所占比例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70%。而发达国家老年人空巢家庭所占比例为70%-80%,与发达国家这一比例相比,中国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持续增加的现实将是不可避免的。为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政府投入了相当人力物力构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为老服务体系,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这是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举措。在这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有学者指出社会机构养老应发挥重要职能。不容乐观的是,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幸福指数并不高。对于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的老龄人口,他们有着物质和情感上的需求,而功能弱化了的家庭养老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多样化需求。具体来讲,这些需求包括精神需求,医疗需求,社会需求,住房需求以及其他需求。社会养老机构无法满足老年人这些需求的具体表现:
首先,中国大部分社会养老机构的设施不完备,服务不周到,致使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活动少,生活单调,与同伴相处困难,进而影响到老人的心情和幸福感。由于面积和周围环境的限制,大部份养老机构娱乐设施不完善,能提供的娱乐方式很有限;为数不少的养老机构房屋有限,必须几个老人合住一间房,而老人的个性、认知大多已经固化,适应能力不强,在再一次“社会化”的过程中需要学习、适应以及接受新环境对于老年人而言都具有相当的困难,这就导致了他们无法适应新环境,很难与周围的人处好关系。此外,对于那些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办法的养老机构,老年人之间的攀比使经济状况不好的老年人很难保持平和心态。
其次,在设施相对完善,服务基本周到的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很难享受到来自于家庭的天伦之乐。针对老人入驻养老机构的问题,《东南快报》的调查结果显示,90%的老年人不愿意住进养老机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老人们要在家里享受天伦之乐,而所占比例为70%的愿意进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表示,只有家庭不和才会考虑进养老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特别邀请的研究员伊密也发表过类似观点,她曾经指出“家的感觉是任何一个养老机构都不能给予的,很多老年人因为不能照顾自己同时又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无奈之下才做出去养老机构的决定”,“但是离开家并不代表对家没有了牵挂,他们的心仍旧留在了家里”。虽然设施相对完善,服务基本周到,但对家的思念和对子女的挂念始终困扰着很 多老人。
(二)拓展居家养老服务是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随着老龄人口规模的扩大,需要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口数量逐年上升;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需求范围日益扩大、需求水平日益提高,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的服务在种类、形式、质量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并且朝着更加具体化的方向发展。这对于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而言是个良好的契机。另外,近年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就业问题,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热情来解决这一困扰中国的难题,但这一问题仍然凸显。若能把两者有机对接,将会实现养老与就业双赢的局面。“养老产业是一个很庞大的产业链,涉及到老年护理服务和设施行业,老年教育、老年旅游、老年金融等各个领域。仅仅培育专业的老年护理人才就可以创造一大批就业机会”,这是作为日本养老研究者的鞠川阳子曾经指出的有关国外养老服务蕴含的对于就业的良好机遇,对于中国而言,他指出“中国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将会更加庞大,如果加上相应的培训、考核机构所需要的人才,对于解决目前中国大学生失业严重的问题会大有帮助”。此外,根据权威机构测算的数据,中国城市居家养老、家政和护理服务,潜在的市场规模是1300亿元人民币,到2020年这一数值将超过5000亿。这足以说明老年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且规模不容小觑,是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四、中国居家养老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伊始,中国部分大中城市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试点活动,各地服务规范细则上不尽相同,本文将最具有代表性的规定整理,如表1所示。
第二,现行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服务对象太少,范围过于狭窄,社会化程度低。从养老服务业起步至今,居家养老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某社区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95%的老年人不知道居家养老的存在,他们对居家养老的理解与真正意义上的居家养老相去甚远,而知道居家养老的5%的老年人认为居家养老服务仅包含家政服务及陪聊天。
其次,投资主体和服务主体单一,资源整合性差,相应的优惠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
再次,居家养老服务业人才奇缺。中国居家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低,从业人员就业层次低,待遇不高,致使高校相关专业招生困难,已经在相关岗位工作的人才流失严重。拿云南省来说,目前所需要的养老护理人员近80万名,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全省养老护理人员不到5万,其中持有护理人员资格证的不到2万人次,与需求相比,所缺人才达70余万。在云南省省会的昆明市常住人口中,老龄人口约80万,是总人口的14.4%,而养老护理人员仅1万人左右。
五、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
第一,政策层面的建议。政府要承担重要责任,政府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这一战略计划中,应该扮演设计者、推动者和建设者的重要角色。在政策制定方面,应该进一步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更多的支持和空间,以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解决投资主体单一化的问题,从而达到较好的整合资源、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人才培养层面的建议。先行试点的经验表明人才的稀缺是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瓶颈,若能在未来的居家养老服务业中融入更多的专业化元素,居家养老服务必将所有突破。
首先,当前家居养老服务业服务员大多是4050下岗失业人员,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职业的使命感和归属感有所欠缺,因而他们认为做这份工作是“生活所迫”,加之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不了解,在具体工作时不懂得如何甚至不愿意与老人沟通,导致与长者关系僵硬,长此以往,老年人容易对服务员产生不满情绪。针对此问题,相关培训机构对服务员的培训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如让服务员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有一定了解并让他们知晓怎样与老年人沟通。也就是说,培训的内容要源自于服务员在服务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加,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老年人口约占人口总数的15%。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加速到来,老年群体也越来越庞大, 同时对于图书馆而言老年读者成为公共图书馆读者群里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丰富老年的精神文化生活,真正关注老年读者阅读,实施贴心服务,帮助其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成了老年人学习、信息交流与娱乐于一体的充满活力的文化中心,应对新的社会变化,使让更多的老年读者能走进公共图书馆,参与图书馆开展的各项活动,让更多的老年读者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
一、服务好老年读者是公共图书馆当前重要工作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性机构,是知识共享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公共文化供给的重要载体,具有信息收集、文化传播、社会教育的职能。随着图书馆事业的不断发展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形式和手段很人性化、规范化。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简称巴州)现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5.65万人,占全州人口的的11.3%。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带来的成果,各族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也不断适应当今社会。而在这众多的各类群体中,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是我们要格外引起重视的。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必然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而提高。在解决了老年人“老有所养”之后,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巴州图书馆在这个新的问题上,应有新的考虑,工作有新的拓展。
图书馆作为面向社会大众提供精神文化产品、信息服务和娱乐消遣的重要阵地,必然也要把提高老年读者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满足老人“求知、求乐”的要求视为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过去那种认为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就是打打太极拳、养养花、溜溜鸟是狭隘的。这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必须认识到老年人年老智不老,年老求知欲不退,尤其是从工作一线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关心政治、关心社会、关心自己曾经为之奋斗过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想,才能按照老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在环境设施、书刊种类、服务方式上有放矢地开展针对性的服务,从而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充分发挥图书馆的特有作用。
二、为老年读者服务是老年人继续社会化的迫切需要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许多高层次、高素质、拥有一技之长的老年人都有“退而不休”的想法,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多做贡献,即继续社会化。这些老年人迫切希望参与社会、继续学习。一方面,老年人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会顺应时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变化,需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潜移默化地转变已形成的原有观念,跟上时代的步伐;另一方面,则是知识结构的继续社会化,知识的不断更新,就使得老年人也会自觉地学习,不断获取新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丰富和充实自己的知识内涵。老年人,尤其是老干部、老知识分子,都清楚地认识到如不更新观念,不断充电、充实自我,就会脱离社会,与时代疏远,也很难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最终会被社会遗弃。而老年人更新知识、继续学习的最佳途径,就是充分利用图书馆在时间、空间、文献载体、服务手段上为其提供大量的、可操作性的知识与信息,以便他们获得更快更多知识养料,满足其继续社会化的特定需求。这就需要我们公共图书馆在工作上有所对应,范围应有所拓展。
三、尊老、爱老,为老年人群体制定服务措施
老年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的知识信息,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在图书馆的老年读者服务工作取得了社会群众的认可。从本馆读者人数统计显示,老年读者一年比一年多,80年代末期在读者群中老年人仅占8%,90年代末开始就逐渐上升,现在已达到46%,这固然与我州老年大学、老龄委与州图书馆经常一起开展活动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与老年同志“退而不休”的思想境界有关。老年读者不断增多的现象说明,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愈来愈强烈,进入图书馆和利用图书馆已成为广大老年人人群参与社会继续学习新知识的好去处,看报,看杂志、借书、查资料、记笔记。有的老同志已把图书馆当作工作室,在一段时间里每天必到。现在,图书馆的老年读者正在由过去的“消遣娱乐”型向现今的“学习研究”型方向转变。因此,为老年读者提供文史、法学、报、艺体戏剧、医疗保健等综合类文献信息,已是图书馆为老年读者服务的主要发展趋向。具体做法以巴州图书馆为例:
1.提供免费服务、让老龄读者充分享受阅读快乐
老年人群体做为一个重要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巴州图书馆根据他们的生理性、心理性特点把他们做为重点对象,制定出相应措施,例如,提供老花镜、放大镜、免费复印资料、急救医药箱、免费饮用水,失物招领台等。在老年阅览室还为他们免费提供毛笔、纸张、墨汁等用品,让老年读者在图书馆充分享受阅读、书法、绘画等带来的乐趣。
2.提供上网、电脑知识培训服务,让老龄读者与时俱进
图书馆充分利用电子阅览室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图书馆职工义务为不会用电脑的老年读者开展电脑知识普及讲座,详细讲解电脑的使用方法以及如何使用电脑进行阅读、收发邮件、查询所需要的信息等一些基本的操作方法,让老龄读者也享受到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
3.其他老年人服务活动
图书馆还开展了其他丰富多样的、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具体活动见表1。
表1:巴州图书馆为促进老年人阅读的活动
四、为老年读者服务优化的方法与途径
为老年读者服务,是图书馆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如何更好地实现老年读者服务作的优化,笔者认为必须有针对性地从以下诸多方面去实践。
1.建立老年读者活动中心
图书馆可与地方老年人工作机构(老龄委或老干局)、老年大学、社区主动攀亲结缘,联合建立老年读者活动中心,以传授知识。传递信息为主,辅之以其他。这样既可以减少双方重复投资,又可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有效空间,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受益。我州所在的库尔勒市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城市,经常跟沟通交流街道、社区,开展多项社区服务,关心老人精神生活,如果每个社区都搞老年读书中心,势必建房购书花费量大,因此图书馆应主动找到社区结为联盟,方便老人到图书馆读更丰富更全面的书。这样既发挥了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功能,拓宽了图书馆的服务内涵,又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起到一举多得的作用。
2.举办各类专题讲座
图书馆要针对老年读者的不同需求,请名人或是专家,有的放矢地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如“健康咨询”、“法律知识”“戏曲音乐”、书画展览等讲座展览,以激发老年人的学习兴趣,增强图书馆的吸引力。
3.主动服务
图书馆可根据老年读者的不同需要,主动提供上门服务。老读者每天来图书馆查看资料都是有针对性,诸如有关健康方面的知识、科研、文史资料等。有心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就要主动服务,平时进行专题分类归档对新来的资料就要保存归类,方便老同志短时间查找、阅读,有必要设复印机,便于老同志复印所需资料。更有主动性的,还可上门服务,把老人所需要的资料送上门去,避免老年人冬夏挤车到图书馆查看资料。对于年事已高或体弱多病的老年读者,图书馆除提供上门服务外,还可增设专用咨询电话,解答老年读者所关心的各种问题,为他们的学习研究需要排忧解难。
4.网上服务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9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即将开始启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研究内容集中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等方面,其特点在于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联系农村社会保障的进程,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城镇向农村稳步推进,以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遇到了城镇不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00 - 2009年是国内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期,仅就论文方面来看,根据中国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内共发表社会保障相关论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为1240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10. 2%;而涉及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有463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3. 8%,农村社会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的37.3 %。特别是2007 - 2009年,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丰硕。据统计,这一时期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约有212篇,约占养老保障论文总量的45. 8%,反映了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针指引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进人了新的阶段。
一、关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对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以及养老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邓大松等指出,农村地区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数总数比例为22. 02%,分别比城市和镇同比高出4. 69和5. 78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户、二人户的比重,农村地区均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学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琼指出,2000年我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为8. 33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区农村占7. 56%,到2030年,6. 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占17. 39%,民族地区将占18. 1%,可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仅高于城镇,而且高于其他农村地区。邓大松等认为,农村高龄老人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亲属的照顾,而且越是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城市,养老方式顺序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序则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为14. 6: 6. 6: 1(以社会养老为1)。可见农村老年人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度过自己的晚年。当前的问题是,这种非正式的农村养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其保障功能在逐渐衰减,已经不能单独承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部分学者们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于从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国务院暂停执行这一方案期间7年多的情况,学者们总体认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韬综合国内学者的各种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表现在:(1)农村社会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稳定性;(3)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4)保障水平过低;二是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表现在:(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2)机构管理费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具备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迥异,刘卫国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理由是:第一,我国整体经济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已具备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与手段;第二,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人逐渐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第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则认为,国外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从经济指标看大体有:(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巧%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 %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差距会更大,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
由于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施分类处置,何文炯认为,就全国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他提出,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欠发达地区宜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人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家庭养老;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发挥商业保险和储蓄的养老保障功能。杨志玲在对云南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调查后发现,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不仅长期以来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表现出与城镇、汉族家庭养老模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受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较大,具有强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识;二是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比较稳固;三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四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少数民族农村养老形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种意见是建立“三结合”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翠迎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种意见是“实物换保障”,卢海元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如年轻农民可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则实行“土地换保障”,等等,他强调,与一般建立养老保险的方案不同的是,实物换保障是一个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的方案,而这正是该方案的最大特点,也是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新模式。
各位学者还分别就上述三种模式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挥的一个显著的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参与其构建和管理。尤其是当今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巫需国家出面支撑,政府之责义不容辞。
石秀和等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具体体现为:(1)政策设计: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实施手段;(2)组织引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件的进程;(3)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管理监督:使农村社会保障纳人规范化轨道。马雁军、孙亚忠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决策水平与施政能力,江治强等提出,优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公共决策,首先应树立公正决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科学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共享的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指导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其次应重新审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形势,包括分析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社会保障形式的影响,客观估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农业的市场风险对政府社会保障的制度需求,对农村宗族及社区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顺政府制度性保障与农村非制度性保障的关系,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职责、职能。再次应注重公共决策与农民认同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政府现代运行机制以及培育农村社会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反映诉求的作用,把农民的呼声和认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决策当中。孙文基指出,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时,在处理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这一问题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体,而不是主要由农民承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以政府为主体与我国各地现阶段的财政是否相符、是否会构成很大的财政压力的问题上,他认为,只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论文关键词:城市人口老龄化
论文摘要:解决养老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必然要求,它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存在问题及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长足发展,养老问题已非常迫切摆在人们的面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空巢老人孤独而寂寞
据有关部门调查资料显示:发达城市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形成家庭生活无人照料的孤独而寂寞的空巢老人群体。因此,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特别是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关注与关心,这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二)“四二一”家庭模式难以承担养老问题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20多年,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已陆续进入婚育年龄,“四二一”(即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家庭模式已经非常普遍。两个独生子女组建家庭后要承担四位甚至更多老人的赡养及照料。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年青一代工作、生活压力普遍加大,外出打工与经商多等客观因素存在,必然导致他们无法全身心投入照料老人。
(三)老年人经济拮据影响生活质量
城市老人随着退休,工资收入明显下降,如果没有子女的资助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假如没有退休养老保险金(特别是农村老人),加上沉重药费负担,生活的拮据就可想而知,从而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老年人健康问题十分严重
身体健康状况差是非常普遍的问题。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曾对本街道辖区的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生活和健康状况的抽样调查,1305名老年人中,患有各类慢性病的就有1035人,占调查人数的79.13%,说明老年人的健康问题非常突出。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党的十七大以较长的篇幅描述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其中“在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中,重点提到了要加强老龄工作。毫无疑问养老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一)呼吁政府推动,逐步建立完善的养老机制
做好养老工作是一项得民心,暧人心的夕阳工程,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的推动引导具体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金,二是政策,三是协调。特别要建立专项资金帮助生活困难尤其农村老年人。
(二)动员社会参与,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养老机构
1、从社会化居家养老入手,建立社区与家庭合作的养老机构。
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因此,以社区服务为载体,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切入点,把社区服务引入家庭,促进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的密切结合,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确保老年人在自己的社区和家庭安度晚年。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群,提供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对其中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和缺少家庭照顾的高龄老人,仍需要通过养老机构来解决,使他们在养老机构得到多方面的照料服务和精神慰藉。政府和社区组织要鼓励、提倡、支持低龄健康老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参与社会发展和公益事业,体现“独立、参与、照料、自我实现和尊严”的老年人基本原则。也可依托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老年大学,使他们参加各种有益的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对生活基本能自理但又需要一定照料服务的中高龄老人。可采取日间护理中心、托老所、老年康复站等形式服务。对独居老人、残疾老人等特殊群体,社区应该将他们列为服务的重点保障对象,对他们要按照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筑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救助网络。
其次,要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服务内容要从目前以求助、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为主,逐步扩展到居家帮助服务、暂托服务、医疗照顾服务、娱乐学习服务、情感慰藉服务一体化的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可以包括上门服务(居家服务)、社区设施服务(如日间照料中心、日间护理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支援网络服务(如社区结对关心)等,方便老年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习惯利用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形式。
2、从整台利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入手,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
努力造就一支由党员、干部、学生等组成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聘请一批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参加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利用老年人同老年人容易沟通的优势,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
3、从营造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养老社会化、产业化进程。
拓宽思路,改变单纯由政府、社区创办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的思路,引入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服务和管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走社会化、产业化之路,使老年服务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以满足群体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
4、从提高老年人健康入手,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老年人不仅有物质需求,而且更渴望情感关爱,企盼心灵慰籍。心理问题已成为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一个重大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弘扬传统美德,大力倡导家庭亲情关怀
【关键词】老龄化;居家养老;福利性;市场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转型,同时也为适应“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社区居家养老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要意义。
1 养老及相关概念区分
1.1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主要是从支撑养老的经济来源上来看的。社会养老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离退休金和养老补贴,如城镇中离退休金、农村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五保津贴等都是社会养老的经济支撑。家庭养老是指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经济来源和支撑主要由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来承担,而不是由社会承担。养老涉及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不应简单将经济因素作为划分的依据。虽然涉及的维度有所扩展,二者的区分主要还是在于承担主体上。
1.2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
目前学界在讨论居家养老的时候,常常将其等同于家庭养老。从内涵上看,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居家养老是相对于机构养老(如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而言的,是指老年人在家居住,由社区和社会帮助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侧重点在于养老居住方式上。而家庭养老侧重的是承担主体的问题,即谁提供养老资源的问题。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既可以是家庭养老,也可以是社会养老。
1.3机构养老与社会养老
同样也需要厘清机构养老和社会养老的关系。机构养老是指老年人集中居住在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疗养院等机构中养老,而不是分散居住在各个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的养老费用可以来自子女亲属,也可以由老年人从社会领取(退休金或其他津贴)。所以,与居家养老的实质一致的是,机构养老也是就养老居住的方式而言的,与社会养老及家庭养老涉及的养老承担主体这一内涵是不同的。
2 制约社区居家养老进一步发展的困难和障碍
2.1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除京、津、沪等城市外,各地对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都缺乏明确的政策(法规)规定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如此一来,政策实施的系统性、连续性、一致性、协调性将受到拷问,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持续性面临挑战。
2.2资金短缺
一方面,由于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会福利的刚性,社区养老服务支出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对社区服务资源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和高水平化。
2.3志愿者队伍及专业人员缺乏
从数量上看,虽然部分城市的社区志愿者十分活跃,在为老上门服务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就全国而言,社区志愿服务队伍普遍缺乏,有的社区甚至根本没有建立志愿服务站。
3 推动我国居家养老发展的建议
3.1确立政府总领性地位
在居家养老事业中,政府要确立其总领性地位,既要“责任担当”,又要“抓大放小”。一方面,政府应当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重视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将其纳入社会发展和地方建设的整体规划中,加大财政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对居家养老发展的经费投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统筹规划。另一方面,引入居家养老服务运行的市场化机制,采取措施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居家养老事业。
3.2通过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服务体系
市场化运行机制能够合理有效地配置各种养老资源,通过市场化运行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系统。从服务内容和老年人自身条件来看,可以确立两种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第一,对于高龄,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生活服务等服务内容的,上门照料方式的服务;第二,对于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的中龄老人,采用日间护理中心,老年康复站的方式提供生活帮扶、医疗康复、休闲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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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养老;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类型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进一步加快,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达1.67亿。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需求日渐增多,现有的养老机构存在类型多样、服务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养老服务是老年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老年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JP〗
随着全社会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养老问题逐渐形成了社会化、市场化、商业化、社区化与传统的家庭化、福利性质相结合的新趋势,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种类的多样化以及纠纷的多元化。因此,有必要理清养老服务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从本质了解和规范相关合同的规定。
一、 养老服务合同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合同的概念
学界目前并未对养老服务合同做出明确且标准的定义。结合合同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笔者认为,养老服务合同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指由专门的养老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临终关怀医院等)或具有相应资质,主要经营养老消费、服务的企业与老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的为实现照顾老人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及疗养或返还养老金等内容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二)养老服务合同的特征
1、合同履行的继续性。
继续性合同相对于一次性合同而言,这是根据时间在履行中所处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前者给付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只有持续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后者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首先,两者溯及力不同。可见,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给付内容取决于给付时间长短。对于养老机构,一方面根据老年人需要或遵医嘱合理配餐,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喂水喂饭,及时清扫房间,保持洁净,定期帮助老年人洗澡、理发、修剪指甲、更换衣物;另一方面对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年人及时诊治护理,对突发疾病的老年人,应尽快通知其送养人或关系人,必要时先行抢救。服务人员需要24小时值班,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年人伤害的情形,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这种以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为核心的养老服务,要求养老机构24小时持续不断地提供服务,否则,一旦出现服务的空白期,将会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其次,两者解除权的产生原因不尽相同。继续性的合同更多依赖和重视信用。合同履行一方除完成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之外,还要履行一些附随的义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信赖基础一旦丧失,或因其他事由使合同当事人难以期望目标的实现时,法律允许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以上是养老服务合同履行继续性意义之所在。
2、标的的特定性
首先厘清一点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标的与标的物问题,养老服务合同的标的是送养人或者老年人与相对应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养老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是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老年人的相关服务,包括日常照料、病中陪护、精神抚慰等等。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的不同,债可以分成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如在养老服务合同中,合同的履行一方须以合同中明确的特定对象为给付服务行为的标的,若按种类之债随意选择了他人作为服务对象,则造成了合同目地从根本上无法实现,从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履行期限的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是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债务人依法或依约做出的给付行为。老年人年龄、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履行表现为一个动态过程。因此会出现人的寿命具有不可预期性,养老机构一般无法对老年人的入住期限做出准确约定。入住老年人可能住在养老机构直到生命终了,服务不满意或自身状况变化等,随时终止合同。
4、合同内容的综合性。
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养老服务,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老年人需要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这种服务内容不仅需要养老机构具备相应的衣食住行、医疗甚至保健的硬件设施,还需要服务人员具有烹饪、营养、医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即服务内容的专业性与多样性。
5、合同性质属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未设特别规定的合同。根据屈茂辉教授的观点,合同的有名或无名,纯粹是成文法文化的产物;在英美法系,合同法本为判例法,自然没有合同的有名或无名之区分。依据该规则,首先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确定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合同法总则无具体规定可资适用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次,如果该无名合同的权利义务类似于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那么,还可参照该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
二、 养老服务模式的分类
(一) 养老合同种类
养老服务保障,即政府和社会通过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全社会老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
随着商品化社会的发展,目前各种新型的养老服务模式也应运而生,例如异地互动式养老、消费养老等等。
(二)养老模式的异同分析
1、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不同
以上各种养老模式的区分在于提供主体的不同。社区养老提供服务的主体是社区,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是一般由民政部门牵头,通过街道安排社区内的大龄下岗女职工以家庭养护员的身份实现再就业,进入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家庭,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消费养老则是以相关企业为主体,企业通过销售本企业产品附带给买受方一定的养老金的回馈。异地互动式养老主体是相关的养老机构,但多为商业性、营利性的民办企业,以在各地建立疗养院的方式统一安排并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
2、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不同
社区养老提供的地点多为该服务享受者所在的社区,优点是接受服务者不但能方便的得到养老服务,把接受服务者集中起来也便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集中和高效地管理,节省社会资源,形成“双赢”。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更多的地点即为服务接受者的家庭之中,这样对接受服务者更为自主和便利,此模式的服务针对性及服务质量均较高,但一般费用也较高。消费养老在提供服务的地点上并无严格要求,然而需注意的是企业对消费者的返利应该进入消费者的“个人帐户”,并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以确保安全性。异地互动式养老的地点与其他养老模式相比有显著特点,异地互动是养老的地点通常以风景名胜或者旅游城市为依托,或者专门为接受服务者建设疗养的公寓或者会所等,从而达到异地养老的特色性、专属性和疗养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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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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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证券市场
一、公司治理与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和机构投资者产生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表述繁多,但尚未有定论。
(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及种类
由于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制度环境的不同,机构投资者在各国所包含的种类不尽相同:如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以及由银行和基金会管理的基金等(David&Kochhar,1996)。英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指数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组成。澳大利亚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两大类(Stapledon,1996)。而属于转轨经济国家的保加利亚包括了私募基金、养老基金(是由国有养老金系统向市场驱动型养老金系统转型的结果)、外国投资基金以及进行权益投资的银行和保险公司(Belev,2003)。目前,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银行、QFII等。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
国内学者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博士论文,证券市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关系的集团。”笔者认为,李维安的定义较为全面,本文将基于此定义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论述。
二、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但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案例有:2002年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集体反对中兴通讯发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鹏证券为首的机构投资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组,并派人员进入管理层,监督公司经营;2003年基金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事件等等。
(一)股权结构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了保证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远远超过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不上市流通。这样就出现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形。因而,当股权分置时机构投资者的任何积极股东行动都难以奏效。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建立。虽然,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其持股比例与以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为代表的大股东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在我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试图寻找法律依据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显得并不可行。
(三)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
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但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还是不成熟的,他们看重的更多是公司的短期价值和业绩表现,忽略了对企业长期战略价值的关注,这与证券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回报有关。根据基金研究机构理柏公布的研究报告,QFII的A股基金2007年12月上涨9.5%,全年上涨123.54%,小于国内股票型基金137.66%的涨幅。从QFII最近两年的业绩表现看,基本与国内混合进取型基金接近,但低于国内股票型基金。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四)主要监督者的力量薄弱
养老基金是最先参与公司治理且一直保持较高地积极性的机构投资者。国外的机构投资者中养老基金通常占整个资本市场资金的25%-45%。如2001年底,美国的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仅占股票总资产的21%,其余79%的股票资产被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家庭拥有。而在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占居首位,约占一半以上份额,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银行、证券公司等入市时间较短,所占份额较小。因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有待进一步培育。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如何消除障碍,促进机构投资者成为积极的股东,应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对策:
(一)构建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
1.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健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
单个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们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创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证券市场环境: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2.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扩大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以环节国内证券投资资金过剩的局面。一方面,为证券市场降温,另一方面,有利于减缓国内通货膨胀。
3.加快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的推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时最担心整个市场出现单边下跌的趋势,即出现市场系统风险。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优办法就是做空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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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和谐社会 失地农民 生存保障
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长期以来赖以生存的来源。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土地的征用量逐年攀升,由此产生的农民失地问题也日益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在工业化、城镇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说,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不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大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政策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很多失地农民成为当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形成的新的困难群体,他们担负着由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成本,面临着生存、就业、养老等多方面的困难,已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严重隐患。
――失地农民面临的“两大难题”
2004年,我们对鞍山市开发区、营城子分区、沙河镇等重点集中征地地区的失地农民的现状作了实地调查,调查中我们发现,失地农民很多面临“进无出路、退无保障”的尴尬状况,虽然目前依靠一次性安置费用,生活水平还没有明显地下降,但从长远看,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极大隐患。
1、出路问题。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但从调查情况看,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鞍山营城子分区抽查的40家被征地农户中,就业率不到50%,村里更是出现了一些游手好闲的年轻人。
2、退路问题。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随着土地的丧失,这些农民就失去了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习惯生存保障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安置资金随着后续生活及通货膨胀的销蚀,又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生计。一些大龄失地农民尤其是老年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也没有什么社保和低保,势必成为社会中又一类困难群体。
――“两大难题”形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就业难。失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劳动技能等因素,再加上农村就业信息服务渠道不畅通,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无法向二、三产业转移。即便有一些由政府安置就业转移,而一旦企业合同期满或精简人员,这部分人往往首当其冲被裁减。
2、保障体系不健全。从总体上看,目前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普遍偏低,而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还没有全面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失地农民也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主要考虑的是今天能分到多少钱,很少考虑今后的出路问题。村里由于资金等原因也无法将土地征用款用于解决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3、补助方式不完善。当前政府和农民普遍乐于接受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办法,但从长远角度上看,该办法没能充分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生存和生活的保障的事实。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便永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基,如果缺少谋生手段,就会坐吃山空,成为"三无"(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农民。
――“两大难题”解决的办法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出路和退路问题,维护好农民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关键是要构筑四条保障线,逐步建立起“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经济补偿”三位一体的长效保障机制。
1、构筑就业保障线。失地农民的根本出路在于就业,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应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实施体系。一是安置就业。对失地农民实行“开发性安置”,即以土地换就业。推荐失地农民到用地单位和园区企业就业,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对多招收失地农民的企业还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贴;二是自谋职业。免费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建立失地农民的劳动力档案,统一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三是自主创业。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援助制度,让他们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解决生活出路。
2、构筑养老保障线。养老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土地被征用后,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一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对所征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户储存和管理,确保失地农民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安全运行和实现保值增值;三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统发机制。基金主要用于充实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基本保险部分和补贴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对农村被征地人员在按一定标准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被征地人员在年老时有稳定的基本生活费。
3、构筑生存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一是对60岁以上或没有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失地农民,全部进入城市低保,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让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进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二是在保证失地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的同时,为失地农民统一规划建设了安置房,实行集中安置,为失地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4、构筑政策保障线。征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也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政府作为征地所有权的绝对拥有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逐步建立既兴国又富民的配套政策。一是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改变用压低地价来降低城市建设成本的投资理念,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二是改变货币补偿方式。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并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的,可帮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能满15年的,可帮助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可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
总之,我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切实解决土地征用以及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才能保持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城乡社会的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作者简介:
杨凯,女,出生于1975年10月15日,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现工作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管理处、职务科员,职称工程师,从事地籍、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谈谈土地统计》《浅析城市用地规模扩展因素》
关键词:老龄产业, 老龄事业, 老龄化
一、老龄产业理论研究历程
在我国,老龄产业还是新兴事物,对老龄产业有关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国内学界对中国老龄产业的研究应该说起步于90年代中期,最初的研究比较关注中国人口老化与老年市场的发展的关系,对老年市场分层、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陆杰华,2001年);老龄产业理论的研究历程的线索以三次老龄产业研讨会为主线。1997年全国第一届老龄产业座谈会上正式提出老龄产业概念(张文范,1997),并达成比较一致的认同;同时对老龄产业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能行、老年市场与老龄产业的关系、老龄产业所涉及的基本服务范围等理论问题达成了共识;但是对老龄产业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则是近几年的事。随着老年商品和服务市场的逐步发展,对老龄产业的理论研究提出更高的要求。2001年第二届老龄产业研讨会,在总结过去成功和失败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老龄产业的十一条政策建议(程勇,2001年),从而使老龄产业研究从局部、微观的市场、企业研究走向全局、宏观的战略、政策研究方向,把发展老龄产业是看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的战略。2004年第三届老龄产业理论和实践研讨会,回顾了近十年来老龄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出今后民营资本的参与将是促进老龄产业的发展的主要动力源(陶立群,2004年)。而且认为,发展老龄产业要立足本国国情,在优先发展老龄产业的重点领域之一??养老服务机构过程中,国家有必要建立一套包括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在内的资质评估认证标准,明确管理认证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管,使老龄产业发展规范化、标准化(程勇,2004年)。这一建议指明了今后一段时期,老龄产业的发展将进入有序的健康发展的快速通道。
二、老龄产业的理论研究上存在的争议问题
1、老龄产业概念的界定问题产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的经济活动集合。“产业”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研究领域有不尽相同的含义,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产业的内涵不断充实和丰富,其外延不断扩展。按照一般理解,产业是指“财富”,指各种生产的事业,也有的指工业。产业指财富,多见于文学作品中,常指家产、财产;产业指工业,是相对农业而言。在经济理论研究中,现今,多数经济学者谈到产业,指凡是具有投入产出活动的经济单位。在产业经济学理论中,产业是指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企业经济活动组成的集合(水,2000年)。在西方经济学中,经典的产业定义是“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分析框架内,产业是指生产同质产品的、相互竞争的一大群厂商”。显然这个产业定义比较狭义即指企业;而“集合概念”的产业是比较宽泛的。至今为止,关于老龄产业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争议(翟德华,2003年;牟新渝,2004年)。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将其界定为为老年人提品或劳务、满足老年人口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需求的各种行业、部门的通称(陆杰华,2001)。从这个概念看,老龄产业不是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而是跨行业、部门的综合产业群。而且,这是一个非经济学角度的定义。经济学意义上的产业,指“国民经济中按照一定的社会分工原则,为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划分的、从事产品和服务生产及经营的各部门”。抽象地说,一个产业就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从企业层次上说,就是同类企业的结合体。因此,按照现今国际社会较为通用的三次产业分类标准,老龄产业的称谓是很“特殊的”。简单的理解,老龄产业可以说是一种锁定服务对象在年龄上属于老年人的专门产业,其划分的基础和依据是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强和老年人口数量的庞大与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对老年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顾鉴塘,2001)。此外,老龄产业的概念提出具有中国特色,因为在国外没有老龄产业的提法,只有“银色产业”或“健康产业”的概念。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通常社会化服务的程度非常高,向老年人提供的社会服务也是多种多样的。同时,各种专门针对老年人喜好的商品也很丰富。因此似乎没有必要单独提出老龄产业的概念。老龄产业概念的不清晰,表现在没有把握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的区别和联系。老龄事业是指老龄工作体系,具体为一系列的具体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而老龄产业是社会化、产业化的经济活动。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曾说“老龄事业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事业,也是一项大有可为的新兴产业”。对这句话,现在学界和实际工作者在理解上存在歧义。有学者认为,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都是以老年群体为服务对象,她为老龄群体提供与生活保障相关的各种制度、设施、物品、服务等老龄产品。当这些老龄产品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承担时,我们称之为老龄事业,当这些产品主要通过市场提供时,我们称之为老龄产业。当老龄事业逐步脱离政府包办的局面,有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投入,越来越以企业化经营为特征后,老龄事业就转变为老龄产业,老龄产业是老龄事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表现形式(《上海老龄事业社会化、产业化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课题组,2004)。老龄事业性质上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政府行为活动,而老龄产业性质上指经济单位的市场交易活动。在我国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实际上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让政府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借助社会资金的市场参与,缓解过去计划经济遗留政府打包大揽的老年福利支持增加的压力,为满足老年人口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需求,提高老年人口生活质量的宏观管理模式改革行为。今后,政府要从直接的管理转向间接的服务,政府必须承担的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将借助市场手段进行更为有效的分配。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老龄事业与老龄产业内在的联系,那就是与其说政府鼓励发展老龄产业,不如说政府是在通过老龄产业的发展来解决原本应该政府出面解决、而又无力解决的中国老龄问题(乔晓春,2004年)。
2、老龄产业的定性问题
由于目前老龄产业的性质徘徊在事业和产业之间,因此部分学者坚持认为,福利性和微利是老龄产业的显著特征,是老龄产业和其他产业的主要区别。因为,任何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不盈利的企业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老龄产业也不例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促进老龄产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必须既要强调她的福利性,又要保持她的微利性(冯长荣,2001;张智敏 唐昌海,2001;程勇,2004)。有学者认为由于老年人群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大地位,决定了老龄产业是一个带有公共性、福利性特征的领域(李本公,2004)。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目前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和法规只给予福利性的、非盈利的老龄产业,导致大多数社会养老机构依赖财政拨款支持、不积极开拓市场。对那些以纯粹民间资本涉入老龄产业方向上(包括老龄产品、老龄住宅、老龄旅游、老龄服务等)的企业排除在政府的扶持之外。实际上,老龄群体是个消费需求多样化、多层次的异质消费群。不同年龄段、收入的老年人口,在老龄产品的需求和消费能力上差异很大。目前,处于老年阶段的老年人与将来进入老年阶段的老年人,在消费理念、消费习惯上,也存在差异。目前各地政府的老龄产业政策侧重扶持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老龄产业发展的初期可能有效,但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可能有不利于老龄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的积极参与老龄产业领域的现象,并且已经出现不少成功经营老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她们的实践证明了,走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也是可行的思路。有学者在比较社办养老机构和政府福利养老机构在管理能力、盈利水平以及提供养老服务的质量的差异时,发现社办养老机构比政府福利养老机构更具竞争能力,入住老人对社办养老机构的满意程度比政府办养老机构要高(《北京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课题组,2004)。老龄产业的定性问题还表现在老龄产业“产品”性质的分类上。从经济学角度看,任何产品在产品性质上,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公共品”、“私人品”和“准公共品”。老龄“产品”应该主要指老龄产业部门所提供的产品,这类产品主要是为老年人所消费或为老服务。简单说,老龄公共产品指由政府财政和民政等部门免费给老年人提供的“为老服务”;私人品是老年人通过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而获得的产品和服务;准公共品是指老年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的由特定组织或团体提供的服务。由于资源的有限性,老年人实际能享受的老龄产品都是选择的结果,这主要由老年人自身特征、家庭状况以及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而一般意义上,发展老龄产业主要在于鼓励市场提供更多的老龄“私人品”。因此,认同老龄产业的“产业”性质,一定程度上弱化老龄产品的福利性,至少现阶段对于刺激更多的商业资本介入老龄产业领域,形成老龄产业规模发展是必要的管理意识转变。否则,保持现有的老龄产业扶持政策,过于强调老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不仅会加重政府财政负担,而且会丧失当前老龄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
3、老年经济实体是否属于老龄产业范畴?
老年经济实体是指以老年人主办的企业单位(刘书鹤,1993年)。有学者认为,老年经济实体涵盖在老龄产业范畴内是具有中国老龄产业的特殊性表现(顾鉴塘,2001年)。多数学者则认为,老龄产业既然称之为产业,按照产业的基本含义,老年经济实体应该属于老龄产业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而且不能包括那些不为老年人提品和服务的老年经济实体(翟德华,2003年)。老年经济实体属于老龄产业的范畴首次出现再在第一次提出老龄产业正式概念的第一届老龄产业讨论会上。以后,随着对老龄产业的认识加深,老年经济实体大部分被排斥出老龄产业的范畴,但是如果老年经济实体生产或提供的服务是针对老年消费者的,仍然属于老龄产业的范畴。
4、老龄产业的理论基础
4.1、人口老龄化理论
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学者在论述老龄产业时都认同老龄产业的兴起是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适应老龄社会到来的产物。人口老龄化理论认为,老龄群体的日益增加,既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新的挑战和难题。老龄社会与以往人类所经历的年轻型或成年人口结构社会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养老问题更加凸现。传统家庭式养老模式或国家福利性集中养老模式已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化养老----一种通过市场整合/优化社会资源的模式,不仅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明智选择,也是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通常保有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国家或地区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必须选择。人口老龄化理论通常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的支持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的需求,因此寻求社会支持将成为趋势。发展老龄产业实质上是老龄社会中社会资源倾向老年群体,或者说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日益增加的老年群体的需求将影响整个社会需求结构的变化,老龄产业也是适应这样一趋势而必然产生与发展。因此,发展老龄产业必须考虑老龄化(社会)的背景(萧振禹,2004年),老年人口增多是老龄产业赖以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基础(袁新立,杨东法,2004)。
4.2、市场理论和产业理论
一般经济学的理论认为,需求是市场存在的前提,而市场是由人口、购买力(需求)和购买愿望(需要)三因素的统一体。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市场的需求为原动力的,即市场需求刺激产业的产业与发展。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即形成一定市场体系时,一个产业就形成了。老龄产业的产生与发展取决于由老年人口规模、老年人的购买力水平和购买欲望所决定的市场需求。因此,老龄产业实质上是一个以老年消费品??老年商品和服务??为主体的市场体系。由于老年需求的特殊性,因此老龄产业与其他产业比较更加复杂,但主要以老年照顾服务为典型特征。发展老龄产业就是借助产业形式,利用市场机制高效配置社会、家庭与个人的养老资源,满足老龄群体的养老需求。依据市场理论和产业理论推导,老龄产业并不是人口老龄化出现之后才产生的,而是老年群体存在时就开始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商人们很早就为那些少数富裕的老人提供服务了,尽管规模和范围不如现在明显,但已经属于老龄产业的雏形了。从市场营销的角度看,老龄产业是以年龄为标志划分消费群体的产业。
4.3、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
发展老龄产业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认为社会文明的进步标志是“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因此,发展老龄产业不仅是老年人的需要,而且也是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人为本意味着老龄产业的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为老龄群体的提供符合老年人特殊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熊必俊,2004年)。我们必须承认老年群体是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且他们将发挥越来越显著的社会作用,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以往对老年人错误的偏见,正视他们合理的需求,发展老龄产业正是迎合这一潮流的切当的市场手段和方式。
4.4、“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关于“五个老有”理论,有学者进行进一步的解说,认为老有所养是基础,老有所医是保障,老有所为是老年人社会价值的体现,老有所学是老年人文化素质提高,而老有所乐是老年人身心健康需求,“五个老有”的排列是个具有内在层次不断提高的需求等级。“五个老有”是中国学者和政府对老年人全部需求的形象、精要概括,同时也是老龄产业必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的核心内容。发展老龄产业是实现“五个老有”的市场化、社会化手段。因此,老龄产业发展应该围绕“五个老有”为中心,以满足老年人“五个老有”需求而提供老年产品和服务为宗旨。应当说,“五个老有”是马斯洛需求理论的具体化,依照古典经济学的“需求与供给”理论推导,老龄产业实际上就是因老年人的“五个老有”需求满足而必然产生的市场供给体系。从老龄需求与老龄产业发展的关联看(齐芳,2004),“五个老有”是市场需求理论的具体说明,“五个老有”是发展老龄产业的最终目标,也是老龄产业不同领域的具体描述,因此也可以认为它是发展老龄产业的基础理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