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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薪阶层;证券投资;投资策略
工薪阶层是以较为固定的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群体。写作论文随着收入的增加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成熟,作为社会经济群体中最大一部分的工薪阶层有了投资证券的经济条件和现实需求。因此,基于各类证券品种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研究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具体策略问题,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工薪阶层资产的增值都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一)工薪阶层的收入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薪阶层的收入逐年增加。据统计,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8%,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5%。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工薪收入在7.44万元以上的共有74.95万人,占到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的观念已日益被淡化。收支相抵后盈余的增加使工薪阶层的抗风险能力同步增强,具备了进行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二)工薪阶层的理财现状
2005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高达28.72万亿元,增速为18.95%,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9.9%的增速,其中城乡居民的储蓄余额也剧增到14.11万亿元。高储蓄的现状直观反映了当前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为理财的主要方式,但是储蓄的低利率使之无法为工薪阶层带来较高的收益。大量调查表明,工薪阶层已经不满足于单一储蓄的理财现状。然而,工薪阶层的特点使其无力进行大额的房产或实业投资,对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不熟悉、投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也将他们挡在证券投资的大门之外。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主要产品
工薪阶层收入有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小,因此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一定的收益。写作毕业论文目前,我国适宜于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工具主要有:债券、股票、基金。
(一)债券
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公司债券的数量很少,金融债券多一些,最多的是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债的信用度都非常高,而金融债券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买进,因此适合于工薪阶层购买的主要是国债。国债是由国家发行偿付,因此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但是收益也是各种债券中最低的。国债的发行价格和利息支付方式比较复杂,但是国债的利率也是根据银行利率制定的,其收益率一般都要比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稍高,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因此国债作为个人投资的渠道,要优于定期存款。对于收入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的工薪阶层,债券的收益比较稳定,变现能力也比较强,风险不高,是一种适合工薪阶层投资与储蓄双重目的很好的理财工具。
(二)股票
1990年l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中国开始出现股票投资,股票投资者获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价格差;二是红利。在现阶段中国股市,个人投资的获利渠道主要是类似赌博的利用价格差投机。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决定股票价格的最根本因素是市盈率,但是经常炒股的人都知道,价格和涨幅最高的股票往往和市盈率没什么关系。现阶段的中国股市还不规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由于多种因素使之投资股票存在许多劣势。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用于研究股市的时间很少,因此,股票投资风险较大,很难把握。虽然股票投资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但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投资股票必须谨慎,适合于有相当的闲置资金、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者。不过参与股票投资,切忌不可将绝大部分资金投资股票。
(三)基金
基金产品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三种。
股票型基金是最主要的基金产品类型,以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其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40%。股票型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资金集中起来,写作硕士论文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这种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投资目标的特点决定其受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型基金在所有基金类型中风险最大,同时收益率最高,适合那些追求较高收益、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工薪阶层投资者。经常炒股的工薪阶层可以考虑将部分资金投向股票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基金基本上属于收益型投资基金,一般会定期派息,具有低风险且收益稳定的特点,适合于想获得稳定收入的投资者。保本型基金是一种半开放式的基金产品,在存续期内一般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管理该类型基金的基金公司通过担保和稳健的投资风格,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安全的保证,同时通过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额外回报。在市场波动较大或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之下,保本型基金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同时又期望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回报的中长期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同时又具有升值潜力的投资工具。由于保本基金的结构和运作原理的关系,保本基金在股票市场牛市中难以跑赢大市,但它却是熊市中的理想避险品种,适合于喜爱投资凭证式国债之类产品的投资者。
三、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与原则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
作为工薪阶层,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薪金,且薪金增长幅度较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安全性和流动性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投资才是明智的。投资有风险,个人理财的各个渠道也具有风险,写作医学论文只是风险的特点与各种投资工具的类型有关。作为工薪阶层,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首先了解各种风险的存在。虽然各种投资品种的风险不同,但是各种投资工具具有一些共性的风险特征,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
1.市场风险。任何市场中都存在风险,只是各种市场的风险特点不同。以股票市场为例,在1997年的香港金融危机中,如果没有国际炒家的投机活动,香港股市也不会有那么史无前例的波动。虽然香港最终战胜了国际炒家,但毕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2001年以来中国股市的低迷使无数股民损失惨重。
2.利率风险。利率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许多投资工具利率制定的依据,例如债券、股票、基金等。在利率较低时,债券、定期存款的利息也很低;当利率上浮后,原来那些固定利率的投资工具的利率可能低于现实利率,导致相当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指资产的变现能力。债券、定期存款的变现能力很强,利息损失很小;股票的变现比较随机,股价的波动比较频繁,变现的损失也不确定,但一般变现的损失比较大;至于其他的理财工具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变现损失。
4.经济环境风险。经济景气的时候,投资的收益高涨,股票、基金、部分期货,甚至贵重金属都会升值,但是债券就要贬值。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原则
1.保障生活需要原则。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如家里有小孩要准备上学费用,可以预留现金以备一段时期的生活支出,如果五年后有固定的支出,可以做五年期的长期投资,例如债券、基金等。理财的收入归根结底还要用于生活支出。
2.量力而行原则。工薪阶层投资要保证资产安全,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宜的投资品种。对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如果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预期很高,而且还有相当的一笔闲钱,那么可以考虑做投机性强风险大的项目。但对于一个普通员工来说,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都比较稳定,没有多少闲钱,节余的钱主要用于后段的子女教育和养老医疗,那么这个人就只能谋求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
3.合理规划原则。每个人的收入是长期的,收入也是长期的。确定一段时期的财务目标可以使个人能够积累资金,满足将来的资金需求。
四、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策略
(一)抓住时机。低价买进策略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句话在工薪阶层证券投资中尤为重要。写作职称论文每一个时机的到来,都包含在政治形势的变化、经济发展趋势、收入水平的升降、消费心理的变化等信息之中。因此,时机的把握需要投资者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并充分发挥个人的智慧,以及高度的投资敏感性。如果时机把握不准,就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何时买进是关键的投资策略。就购进时机而言,不外乎于证券行市景气时进场或于证券行市低迷时进场两种情况。在证券行市景气期,此时是短线投资的良机。投资人若想抢短钱、赚差价,便可值此即时进场。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投资报酬率较高,但风险也较大,原因是上述景气指标反应到证券市场需有一段时间,况且投资人个个都会依此原则性的做法去操作,人人看涨,需求增加,可能最终落个“买高卖高”的结局。证券市场低迷时,人们深受“便宜没好货”价值观念的影响,常有“追涨不追跌”的投资习惯。其实,证券行市景气循环受周期影响,有繁荣一定有低迷,却可能是最好的时机,关键在于证券市场景气低迷时是否大胆进入,以逆向操作的方法运用时势。
(二)分散投资。一“石”多“鸟”策略
投资与投机最大的不同在于“戒贪”。它要求投资者把资金分散在股票、债券、基金或存于银行等多种投资渠道。对于同类型的投资品种,也要采取分期限、分产品等适当分散的策略。根据不同的变现情况,注重长短期品种的结合,在收益率有所保证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投资的流动性,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变现能力。这可借鉴传统的投资“三分法”,虽然其收益不可能大,但可以减少风险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
(三)深入研究。领先一步策略
个人投资想盈多亏少,就必须在审时度势、捕捉商机上高人一筹。很多人风潮一起就很快跟随追涨,当然可能赚上一笔。但想大赚一笔,就必须主动先人一步寻找信息,挖掘商机,并对此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与判断,才有可能使自己在投资市场的搏杀中处于主动地位。
(四)高低组合。成本平均策略
工薪阶层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有价证券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如果在证券投资中投入了未来有既定用途的资金,则更应倾向于风险较小证券的投资,如国库券等。
(五)按需而变,时间分散化策略
根据投资有价证券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提高的原理,建议工薪阶层在年轻时家庭收入较少、消费支出水平普遍高于经济收入水平时,由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强,可以考虑进攻型的理财策略,比如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股票的投资比重逐步减少,主要购买各项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较为稳定型基金,并加重债券投资的比重;到老年阶段,应该以投资收益有底线保证的国债为主,尽量少选风险大的激进型证券,以避免养老费用的损失。
(六)委托理财。借“鸡”生“蛋策略
如果有比较可靠的富有投资经验的合资伙伴,也可以尝试将资金托付于其进行投资。现在全世界投资渠道、投资工具越来越多样化,多种信息收集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将更加困难,收集成本也越来越高,因此个人投资在市场上很难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或购买受益凭证,或给建共同基金,也是投资成功的一种策略。
(七)理性审视。风险转移策略
对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不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可向负责该项目的富有实力的投资方进行投资,让出部分收益,转移投资风险。写作工作总结如通过申购投资基金的办法,可将部分投资风险转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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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黄金投资,风险,黄金泡沫,投资组合
自从公元3000年前黄金为人类所认识,就与人类发展形影不离。在当今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下,许多投资者纷纷转向投资黄金,将她称为“没有国界的货币”,黄金成为人们投资的首选目标之一。
与其他投资相比,黄金投资有着其独特的优势:黄金投资的税赋远远低于股票、房地产等投资;在黄金市场放开的国家,黄金产权转移便利,是一种完美的抵押品;黄金物理性质稳定,即使年代久远其质地仍不会发生变化;储藏黄金是对付通货膨胀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以上因素都成为人们追捧黄金投资的重要原因。
一、国内个人黄金投资热兴起的原因
当前,国际黄金市场价格已连续多年攀升,但在近两年上升速度有所放缓。
2002年至今,现货黄金从300美元涨至2008年3月的历史最高点1032美元后,急速下挫,在2008年10月触及阶段性最低681美元,随后展开反弹并逐步上扬。2009年2月,现货黄金价格又一次突破1000美元。2009 年9月1日至9月8日,现货黄金价格连续6个交易日暴涨,并突破了1000美元大关。黄金价格在1000美元关口盘整数日后,于10月6日与10月8日再次暴涨,不仅突破了2008年3月的历史最高纪录1033美元,而其进一步上扬至一连串新高。2009年12月3日,现货黄金价格创造出新的历史最高纪录,达到1126.60美元。
从2009年1月1日的879.7美元至2009年12月31日的1096美元,年度黄金价格涨幅为24.5%。黄金市场如此的高调表现,令国内个人黄金投资热潮高涨。
但任何投资热潮的兴起,都是投资市场各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个人黄金投资热潮也不例外。近年来国内个人黄金投资热潮的形成,除黄金市场本身的作用外,宏观投资气候和投资方式等外部因素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宏观层面看,我国黄金市场的交易规模和交易秩序正在逐渐形成。我国黄金市场正在逐步实现由商品交易为主向金融交易为主、由现货交易为主向期货交易为主、由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的三大转变。这三大转变,为我国个人黄金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此外,我国的黄金交易平台建设逐渐趋于完善。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黄金市场向流通开始进行转化了。07年,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的上市,标志着中国国内黄金市场从现货实体流通向衍生品市场转化。
从投资赢利性上分析,个人黄金投资的时机正在成熟。一般而言,个人投资的主要方式有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房地产的赢利性主要视投资环境和级差地租而定,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房地产投资者获利甚丰。但是,2005年以来,国家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使一部分投资热钱从房地产行业退出;而我国股票市场近年来的震荡,个体资本投资股票的热情不断下降。当众多个人投资方式赢利性受阻时,黄金投资成为一种必然性替资方案。
二、个人黄金投资的风险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只是投资黄金的风险比其它投资要小得多。但相比较而言,个人黄金投资者比机构黄金投资者或专业黄金投资者的风险更大。个人投资黄金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对黄金价格走势的准确判断,而准确判断黄金价格走势是个人投资黄金赢利的基础。然而,黄金是兼具商品属性、货币属性和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影响其价格走势的因素十分复杂。价格的大幅变动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结算亏损的买卖合约。市场风险可能大于获利机会,个人投资者务必小心谨慎。
黄金价格主要受到以下一些因素的影响:
1、美元走势。一般认为,美元和黄金总是作反向运动的。据统计,黄金价格每日变动与美元指数的相关系数在2000年约为-0.1;2001~2003年该系数略高于-0.2;2004年更猛涨至接近-0.6,这说明黄金与美元之间确实存在较强负相关性。
2、国际政局形势。国际政局、金融市场的动荡将导致人们抢购黄金,造成黄金价格上升。如美国“9•11”事件后,黄金的避险作用明显增强,国际市场的黄金价格短期内从事件前的270美元/盎司一直涨到2002年6月的330美元/盎司。
3、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通货膨胀会直接导致人们抢购黄金,引起黄金价格上涨;而通货紧缩时期黄金价格则可能会下降。
4、石油价格。石油价格上涨极易引起发达国家通货膨胀,黄金价格也会因而上涨。
5、其他因素。国家经济状况、黄金产量变化、新采金技术应用等也会影响金价变化。
据统计,国际市场上黄金的价格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时候,每盎司的黄金曾经到达过855美元的历史高位,但在后来也曾下探到252美元的一段时期内的低点,所以国际市场上的黄金价格变化隐含着较高的风险。
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公布的数据中,2009年10月,伦敦黄金市场每日黄金交易换手数量为22.8万盎司。2008年伦敦黄金市场每日的黄金交易换手数量为22.3万盎司 – 如果按每周五天每年52周计算,这相当于58亿盎司黄金,即18.64万吨黄金。世界上开采出来的黄金总量为16.52万吨。中央银行官方总储备大约3万吨。而2008年,世界黄金的总需求量为3805吨,仅为伦敦黄金市场每年交易换手量的2%。
当然,除了伦敦黄金市场外,世界上还有纽约、苏黎世、香港、东京、迪拜等市场。世界黄金实物需求量占黄金市场总交易量的比重还应远远小于2%。
这说明什么?世界衍生品黄金需求量远远大于世界实物黄金需求量。真正决定黄金价格的是世界衍生品黄金市场!
2009年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奥巴马访华前说,美元的持续贬值和长期低利率状态对全球投机推波助澜,投机催生了全球资产泡沫,对全球经济的复苏,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复苏形成了不可避免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2009年12月2日表示,目前黄金价格已是历史高位,须留意资产泡沫。胡晓炼在台北参加“第15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称,黄金价格已高,且作为外汇储备的整体配置,一定要考虑长远效益,特别是看哪些资产有泡沫,就要警惕了。
黄金价格有没有泡沫?笔者认为有。之所以说有,是因为黄金价格最近的上涨很大程度上也是投机需求推动的。黄金实物需求被吊足了胃口,但显然不能跟上黄金上涨的步伐。
Gartman Letter公司的创始人Dennis Gartman先生2009年11月16日对CNBC的记者说,“这是一个黄金泡沫,不这么讲是幼稚的”。只是,这个黄金价格的泡沫距离破裂尚远,因为美国联储加息尚远。
回顾黄金价格自去年9-10-11月份以来的上涨,美国天量的货币供给、低利率与美元贬值是主要原因。目前,除了美元走势有一定不确定性之外,美国的货币供给与低利率仍强有力地支撑黄金价格。展望2010年,笔者认为2010年上半年黄金价格仍有望上涨,甚至突破2009年12月3日的历史高点1226.65美元。。但是,2010年下半年,随美国经济复苏,投资市场其它产品回报率上升,并尤其是美国联储真正开始加息,黄金价格将转入下行轨道。
但从更长的期限看黄金走势,国际社会政治多元化与金融体系的多元化进程将给黄金带来更重要的功能。法偿货币的注定贬值也必然推高黄金价格。因此,单一的黄金投资依然有较大的风险。
然而黄金投资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黄金投资本身,更能够展现出黄金投资价值的可能恰恰就是由黄金自身的特点而使其对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所做出的贡献。一方面黄金与美元的明显负相关关系使目前的黄金投资与外汇投资的组合成为可能,黄金与美元价格的此消彼长可以极大地降低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黄金与美股及国际利率市场的负相关更使黄金具备了天然的投资优势。美国经济与美国股市涨跌密切相关,而以上两者的波动又会对全球经济和各主要股市产生同向影响,深处全球化的我国当然也不会例外。
利用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组合,特别是利用黄金投资与其他投资相关性较差的这种特殊性来构建投资组合,则可能实现比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更为有效的降低风险的投资效果。在这方面,黄金投资大有潜力可挖。
只是个人投资者资金有限,在资产组合方面无法与机构投资者相提并论。因此,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是个人黄金投资者的必修课。
三、个人黄金投资入市必备
首先,个人投资者应做好黄金投资的知识储备和心理准备。
黄金投资者首先要掌握黄金投资的相关基础知识,如黄金的交易品种及其优缺点,黄金的定价机制,金价与美元、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关系等;还要掌握黄金投资的一些基本分析手段,如我国个人黄金投资的基本面情况、供求情况,如何根据重要的经济数据来分析金价走势等;同时必须关注国际与国内金融市场两方面对于金价的影响因素。。
黄金虽为保值避险类理财工具,由于受其产品属性的影响,既然是投资理财工具,就有一定的风险,所以黄金投资者必须具备足够的风险意识和必要的心理准备,即投资获利与风险的预期。
其次,黄金投资理财应密切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风格,注意选择所投资的黄金品种。
据上海黄金交易所2008年的在线调查显示,有37%的个人投资者选择购买纸黄金、33%的个人投资者选择购买交易所金条、16%选择金币、14%选择黄金期货。
一个黄金品种的投资价值要从其定价体系、交易方式、流动性、交易费用、加工费等多方面进行考查。投资者在进行黄金投资时应根据投资需要、投资特点和投资偏好来确定投资产品。在选择黄金投资品种时,不同品种的这些优缺点和差异性都应当着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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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是以国家为主体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有偿信用形式。被人们誉为“金边债券”的凭证式国债兼具了储蓄和国债二者的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个人投资渠道日益增多,投资产品不断增加,投资多元化趋向已非常明显,曾备受公众追捧的凭证式国债慢慢地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县,凭证式国债的销售与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的发行销售可谓冷暖两重天,近三年来,辖内销售国债为263.63万元、销售理财产品为23872万元,两类产品销售额相差90多倍。为探其原因,本文就辖内两类产品的个人投资选择进行了调查
一、国债及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售情况
自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辖内各年度凭证式国债的销售分别为31.23万元、130.91万元、75.11万元、26.38万元;而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分别为6400万元、2472万元、7000万元、8000万元。在此期间,我国经济因突遭金融危机而受到极大的影响。从辖内国债及个人金融理财产品销售情况的变化可见,该两类的个人投资品种的销售受经济状况的影响很大并且形成一种此起彼伏的现象。经济发展形势预期好的情况下,国债销售量下降,个人金融产品的购销旺;相反,则国债购买欲望增强,个人金融产品的需求锐减。但就辖内销售额的比较,凭证式国债与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额不可同日而语
二、影响选择国债和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的因素
(一)金融机构及人员销售产品的积极性不同
受两类投资品种对金融机构效益高低的影响,金融机构及其人员对它们的销售积极性出现截然不同。作为基层金融机构,由于承销凭证式国债不是其主营业务,受国债网上统一销售的影响,任务分配不是很明确,在国债热销时抢购不到,滞销时却无人问津,并且国债发行和提前兑付手续费与柜台售债人员的效益不直接挂钩,这导致国债基层承销网点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不高,对国债的发行、兑付和利率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对具体操作细节也怠于说明。而对个人金融理财产品却是各金融机构主动承揽的业务,并将销售任务直接下达到每个人,对从业人员的销售量进行严格绩效考核,往往此类产品的奖励力度很大,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产品的宣传与销售力度,如2009年的一款信托产品的销售手续费为1.2‰,而国债的销售却是按办理一笔业务0.02元的业务量手续费的标准计价。
(二)承销机构网点覆盖率相差大
国债的发行实行的是金融机构承购包销,并且要进行资格审定,因此其承销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大的地方股份制银行,而农村信用社没有纳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经营方向转移到大中城市,农村基层网点已基本撤并,而股份制银行在农村则根本没有设网点,因此,国债在基层的销售网点仅限于县城内的一至三家,占全辖金融机构网点数的8.5%。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网对于各金融机构所争取的承销品种往往具有针对性,销售对象是涉及到自己所能触及的范围,不同种类网点数虽有所差异,但基本上是覆盖全辖的所有网点
(三)投资收益预期值的差距大
随着资本市场地发展,针对个人的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以前相对于储蓄存款所具有的利率高、收益稳定等优势的国债也变得不再是投资焦点,在通货膨胀增长下,投资国债资金保值的安全性也受到危胁,收益更无从谈起。而个人金融理财产品投资预期收益远高于国债收益,即使风险相对更大,人们也更愿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以更大的风险投资于收益高的个人金融理财产品。从2007年以来凭证式国债的利率由2007年度三年期3.39%、五年期3.81%上升至2008年三年期5.74%、五年期6.34%,然后就急争速下跌至2009年自今的三年期3.73%、五年期4%、一年期2.60%,而目前的通货膨胀率已经是2.25%-3.31%,两相计算下了,收益为负,而与此相比,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预期收益率是平均为6%,最高的收益品种达到8%以上,特别是一些产品在发行时也有一定的保值承诺
(四)品种设计灵活性不同
凭证式国债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在品种、期限与计息方式等设计上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但在投资的灵活性上差,不能适应多种类型的投资需求,目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期限为1年、3年及5年三种,利率固定且利息为还本付息方式,逾期也不加计利息,对于中长期稳健性投资而言,由于利率缺乏弹性,投资还要承担通货膨胀的风险。而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推出是紧跟着社会投资的理财需求和资产的收益价格进行及时调整,具有期限灵活、利率弹性大的特点,以此吸引广大的投资者,近三年来辖内共推出的个人金融理财产品达57种之多,收益率从3%-8%。
三、平衡国债与个人理财产品多元化投资结构的思考
(一)扩大国债承销机构的范围,多层次疏通销售渠道
充分发挥全体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将投资产品的品种类型、销售时间、销售渠道等投资信息通过网点全面的公布,吸引人们更多的富余资金用于投资。凭证式国债发行要借鉴个人理财产品巧妙地利用金融资源的方式,实行金融机构包销方式,扩大承销范围,在审定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股份制银行承销资格的基础上,增加具有遍布基层网点的农村信用社承销资格,解决目前国债销售网点集中于大中城市,而更广大的基层无销售点的现状。同时,可重新利用起国债最初发行时通过政府部门实行销售的方式,增加一条销售渠道,实现多层次的销售,真正将国债销售点布及全国范围
(二)采取鼓励措施,调动国债销售机构及员工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的发展也越来越融入于市场经济的规律,员工的收入与个人的业绩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通过制定适当的激励措施,将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国债及个人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的压力转化为动力?熏更好地促进各产品的销售。一是提高国债销售的业绩奖励。通过调整国债销售的考核制度,从原来按业务笔数计价改为按销售额计价,并将标准提高到与理财产品相当,以此提高员工促售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实行常态化与突击化的宣传模式。一方面是借助每期国债发行时,中央电视台均会进行通告之优势,及时组织各金融机构发挥点多面广和员工众多的优势,集中时间统一行动,采取电视、广播、柜面、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是国债知识与国债投资理念的宣传、讲解的常态化,以制度的形式规定每个金融网点建立固定的国债宣传栏并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同时需长年摆放可供取阅的宣传小册,工作人员能及时对新客户传递国债投资的信息、及时解释有关国债问题的咨询。
(三)优化国债品种设计,确保国债投资有收益
【关键词】银行 理财产品 风险 监管
一、文献综述
(一)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近年来,CPI居高不下,股票市场又屡屡受挫,人民面临着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的窘态,因此资本保值增值的需求的越来越强烈,商业银行也推出了大量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潜伏着巨大的危机,最近发生的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理财产品问题一时间将理财产品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也不得不重新审视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更好地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二)文献回顾
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孙希在他的论文《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与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中着重分析和总结了个人理财产品创新与监管的博弈关系,并结合国外对个人理财产品监管制度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个人理财监管制度寻求一条更为便捷的道路。
成都银行的安伟、王忠钦在他们的论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与分类监管探究》中从法律关系角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再分类,针对现有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政策的临时性和非系统性,进一步就法律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监管探究。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张楠的论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当销售的治理“瓶颈”与对策》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当销售现象,提出了通过完善法规、改进绩效考核、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入独立评估等方式对不当销售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二、理财产品概述
(一)理财产品概念及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法规核准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投资者进行投资而推出的理财产品,或称理财计划。按照理财产品结构分类,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基础类型理财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与衍生型理财产品。
基础类型理财产品投资于基础商品、股票、债券等基础金融商品领域,其风险一般为金融市场和自身商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风险波动性不大。
结构型理财产品投资于嵌入了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基础理财产品,如与市场各种指数、汇率、某种实物产品的价格挂钩的理财产品、隐含看涨看跌期权的理财产品等,这种产品由于投资于基础金融商品的部分使资金有一个风险闭口,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部分具有衍生品的收益较高、风险波动较大的特点。
衍生型理财产品则是合约主体是金融衍生品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往往具有高杠杆性、投机特点突出、风险波动性很大,往往成为监管的重点,如香港发行的曾引起巨大争议的KODA投资理财项目。
(二)理财产品现状
经过2004和2005年市场“预热”后,2006至2013年各年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大幅增长,2012年全年共发行32170款产品,近六年的复合增长率(CAGR)达到69.55%,2013年上半年共发行18273款产品,可以预见全年理财产品发信数量将再创新高。
募集资金规模也不断扩大,2005至2012年的八年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规模分别为人民币2000亿元、4000亿元、8200亿元、37000亿元、47500亿元、70500亿元、160000亿元和247100亿元。
截止到2013年一季度末,理财产品余额已达到8.2万亿,较2009年末的1.7万亿有大幅增长。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CAGR)达到61.04%。
(三)理财产品发展趋势
1.发行规模持续增长,增速有所趋稳。2012年上海中外资商业银行共发售个人理财产品27565只,同比增长10.18%,募集资金本外币合计33432.73亿元(人民币),上海地区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规模占全国的比例保持在14%左右。但不同于前几年理财产品发展的空前繁荣,从2012年开始,随着利率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理财产品逐渐进入稳健和规范发展期。
2.创新产品不断推出,投资范围越来越广,产品结构日益复杂。由看涨看跌期权、期货、信用掉期等各种衍生工具相结合的复合型产品层出不穷,如抛补性看跌期权、保护性看涨期权、两平、可转换、可赎回债券等。从投资范围看,QDII即可投资境外固定收益产品,也可投资香港、新加坡、英国等股市。从产品结构来看,有基础类型、结构型、衍生型理财产品,结构型产品中可以与各种不确定事件挂钩,如汇率、股票指数、商品价格等,甚至还与天气、二氧化碳含量挂钩,结构日益复杂。
3.短期产品仍是主导,出现基金化趋势。由于CPI不断攀升,物价持续上涨,中长期理财产品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除此之外随着人们流动性偏好不断增强,要求变现能力较强,理财产品从过去不可赎回不断向可以随时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的方向发展。
4.产品资金投向趋于稳健,债券和货币市场成主流。随着股市的持续低迷,部分股票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当前银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资金都流向了债券和货币市场等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领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占比增多,逐渐成为市场主流。
三、理财产品问题及监管
(一)产品设计方面
1.理财产品“保本”概念的定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上往往用“保本”概念来吸引零售消费者,但也会误导消费者。理财顾问在产品推介中模糊使用“保本”概念,很多类别的理财产品都有保本特点,但对不同产品而言,保本的含义、方式和保障程度并不相同,但由于个人投资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可能会盲目购买理财产品,一旦出现亏损,商业银行就会面临被要求索赔,甚至诉讼。
关于保本概念,英国F SA和新加坡MAS都将“保本”概念分为本金担保和本金保护。不同的是英国FAS将“本金担保”定义为投资本金在投资期末作为最低额偿付资金无条件返还,由受监管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新加坡MAS则明确本金担保是指银行或外部第三方担保100%的本金返还。英国FAS定义“本金保护”为满足本金担保要求的产品可以使用本金保护名称。新加坡MAS则认为本金保护是指本金与某一评级高的资产挂钩。此外,英国FAS规定保本是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产品提供方具有告知该条件的责任和义务。新加坡M AS规定,产品如使用“本金担保”概念进行销售,担保方必须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产品提供方有责任事先向销售方解释清楚保本的含义。
因此,我国的监管机构也必须界定“保本”概念并规范其使用,借鉴英国和新加坡的经验将保本的概念界定为本金担保和本金保护,本金担保可以由具有银监会或第三方评级机构认可的达到一定等级的资产提供,本金保护则可以由嵌入了期权、期货等风险封闭的资产提供,并且规定销售方在产品推销过程中,必须向客户清楚地解释保本含义,消费者也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学会正确地提问。
2.理财产品设计要素的规范。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上经常采用滚动发行与期限错配的方式,一般来说合理的期限错配具有较低的资金成本,但当短期利率大幅上行或流动性紧张时,没有对冲手段的期限错配,就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商业银行将会面临挤兑风险,更严重的情况,该风险在开放式经济环境下,会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的其他部门。因此各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科学的市场预测体系,用滚动的短期理财资金去对接长期投资项目,用相对低廉的货币资金价格来赚取错配带来的期限息差。
3.理财产品的创新与规范。目前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上对产品功能的发掘深度不够,“搭便车”现象严重,一家推出的业务产品可以很快地被其他银行模仿,结果导致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及服务在内容上十分相近,缺少深度与特色。除此之外,由于产品的同质性,当某一产品出现问题时其他产品也难以逃避,出现风险连锁,放大风险损失。
鉴于此,商业银行应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建出独具特色的个人理财产品品牌,重视日常管理。商业银行还可以进行跨机构的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如与保险业的合作共同开发产品、代销产品和产品,与证券行业建立合作构建“银证转账”、“银证通”等证券交易方式、与基金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不仅可以获取费和服务费,而且可以充分的发挥其网点及客户优势,积极开拓其他合作方式,拓宽涉入领域,扩大资金和客户基础。
(二)产品销售方面
1.格式条款存在的弊端。银行理财产品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商业银行面临着道德风险,利用信息不对称增加一些不合理条款,让自己在某些情况下免除责任或给予银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除此以外,银行还会利用一些模糊文字使自己处于优势,侵害客户的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规范合同文字的使用,禁止使用模糊的表达方式,严格要求合同制定方就合同中的附条款、免责条款等特殊条款书面告知、提示消费者。同时,在有些文字存在两种解释时,应该以对客户有利的意思解释方式,规避格式条款的弊端。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建立合同条款库,当签订合同时,可以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银行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共同从合同库中挑选合适的“格式条款”,这样一方面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格式化条款的弊端,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订立合同的成本。
2.销售程序的严格执行。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销售程序先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试再介绍产品风险收益,而是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卖产品”上面,理财经理流动性很高,通常是做两三年换一批,推荐产品的时候也急于卖出去,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回避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对统一的客户评价标准,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也应该设立独立监管部门,保证销售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我们也建议改善产品的销售程序,例如绝对明确销售的各个环节,不同环节间由不同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并且在各个直接联系的前后环节之间设立一个触发点,只有该触发事件发生时,该程序才能被执行。
3.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华夏银行理财产品的风波源于该行销售人员私自兜售未经核准的产品,结果在兑付阶段出现了问题,这些都反映了商业银行在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疏漏,商业银行应该规范理财工作人员的管理。首先银行应该设立科学的选拔机制,明确选拔标准。其次要对签字理财经理及试用期员工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防止私自兜售理财产品的现象。再者要加强对理财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基本工作知识和技能;定期培训使其了解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最后需要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选择科学的指标进行绩效评估,切勿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三)产品管理方面
1.信息的透明度与披露。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一直是许多问题根源所在。很多银行对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等核心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投资者对产品的具体风险状况无从知晓。各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分行上缴的理财产品资金,“资产池”类产品的资金流向复杂,使得基层监管部门也难以掌握具体信息,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产品存在“庞氏骗局”的倾向嫌疑。
因此,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充分规范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可以采用“类基金化”信息披露方式,定期公布产品单位净值,提高产品管理的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应该对资金运作模式做出改进,在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中,做到不同类别的产品、尤其是“资产池”中不同产品组合的分类管理、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加强对资金投向构成、投资收益等关键信息的定期披露,实现资金来源和投向“一对一”的对应关系。
2.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风险监控体系的构建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纵向来看,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应该联合形成理财产品的一级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本身成为二级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媒体等舆论监督作为以上两者的补充,构成三级监管部门,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保障理财业务的合法性。横向来看,银行内部应该遵照相互牵制、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专门的理财业务部门和组织结构设置,应设置独立的监督部门,从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产品管理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同时也应注意建立第三方评级/评价机制,为市场提供揭示、分析、比较各种类型产品、各种理财机构信息的准公共品服务,并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的统一的投资者风险承受度评估体系。
3.监管模式的实质性转变与突破。由于监管机构的行政划分,相互关联的理财产品市场分别交由不同机构监督管理,但是金融市场的各类主体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早已超越或者是变相突破了自己的经营范围。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由于不同监管主体台监管标准不同、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同,造成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上面对不合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给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竞争混乱。
因此应转变这种监管现状,努力实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的改革。现阶段的重点是对理财产品进行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的协调,这也是“功能监管”实现的重要途径。首先是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类别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从而为理财产品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提供坚实的基础。更进一步,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的协调又能促进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的实现,使监管模式逐步的将重心转移到理财市场主体的活动层面。同时,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日益完善,整个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的实现又有章可循,也为实物资产向金融资产的转化提供了便利,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
四、理财产品市场最新动态分析
根据央行最新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这并不会削减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能力,反而会使银行将业务发展重心逐渐转移向理财领域。不过在商业银行自身还没有相应的完善体制来迎合利率市场化的金融改革,为商业银行迎接利率市场化增加了挑战系数。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的经验,积极推进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活动,创造公平有序的利率市场化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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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适当性规则 金融立法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010-02
去年股指期货合约在我国上市,距离1995年我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被宣告夭折已经过去了整整十五年,在这十五年里,金融领域发生了波及范围广、破坏力巨大的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这两次危机不仅使无数投资者损失惨重,也让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受到了负面影响。尤其是次贷危机导致的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不仅引发了香港各界对于投资者保护的大讨论,也令我国决策部门审慎推出金融衍生工具的决心更加坚定。在股指期货正式挂盘之前,证监会及各自律组织接连了一系列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范,其目的正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地发展。但现阶段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具体实施情况也亟待加强。
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经在诸多金融领域开始实施。在信托领域,2006年银监会针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的一份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合格投资者”,1] “合格投资者”不仅要满足一定的投资金额和资产要求,还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2]
银监会于2005年颁布并施行的一部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履行适当性义务作出了较高要求。除了规定理财顾问在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要根据其所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对风险的偏好、认知能力以及承受能力提供合适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揭示相关风险外,还要向客户阐释产品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在记录保存方面,商业银行也被要求保存进行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3]2006年,银监会施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指引》,出现了“认识你的客户”、“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4]等体现适合性原则的规定。同年6月,银监会进一步通知银行出售理财产品应当强调合理性,甚至对产品设计时的适当性也提出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5]2008年4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6]
2007年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先提出了基金销售适当性的概念,其第3条规定,“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第13条规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产品的风险7]和基金投资人的的风险承受能力8]进行划分。《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一条的意义在于证监会实际上提出了对于客户适当性的持续关注,这种持续关注可以防止因客户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随时间变化而导致的新的不适当情形产生。
此外,证监会监管下的集合资产管理、创业板、新三板、融资融券业务也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时,需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资金和来源合法性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客户情况推荐相匹配的集合计划。9]2009年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当年6月30日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这一制度进行细化,成为构建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10]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立即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作为《暂行规定》实施的配套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则进一步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具体的指引。2010年末,深圳证券交易所再次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在交易开通、持续管理与服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的对会员作出要求11]。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共同构成了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我国第一套较为系统且层次分明的适当性制度,为后来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构筑提供了借鉴。2009年新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将参与试点的新三板市场投资主体基本限定在机构投资者,使尚不具备充足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散户被排除在外。12]正在紧锣密鼓准备推出的融资融券业务也将采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被要求已经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13]
在期货领域,2010年正式启动的股指期货更加壮大了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队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以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与一般的证券交易相比,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保证金制度使得投资者可以运用少量资金博取丰厚收益,但同时也可能使他们瞬间遭受巨额损失;而强制平仓和到期交割的制度更让投资者无时无刻不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另一方面,我国在金融期货领域曾经的惨痛教训令决策者在该领域的创新慎之又慎,因而我国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之前述金融产品更显严格。除了对投资者资金、知识和诚信等方面的要求外,中金所还对仿真交易经验提出了量的要求。14]仿真交易是中国期货市场一项独特的服务创新,对仿真交易的次数提出要求使得衡量投资者对新型产品的交易经验更具可操作性。另外,这些规定还将投资者区分为个人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和特殊法人投资者,并针对不同投资者的特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体现了投资者分类对适当性制度的作用:一方面保护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减轻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调查、评价投资者实际情况的负担。另据报道,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开始研究建立,?xv该制度一旦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将成为期货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
从上文可以发现,我国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新近推出的金融领域规则中。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则,但从我国的立法趋势来看,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将成为金融领域的一种常态规则,逐渐被推行到各类金融产品当中。15]
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适当性制度必须紧跟形势,根据新的实践积累制定规范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国外成熟市场的相关理论,使是这一制度得到整合,让制度先行,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本文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注释:
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
2]同前注第6条.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
4]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指引第16条.
5]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6]何颖.金融交易的适合性原则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10(2).
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14条.
8]同上注第20条.
9]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7条.
10]安飞一.我国投资产品与服务销售适合性监管制度完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1]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第2条.
12]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第6条.
13]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6款.
14]中金所要求投资者应当在申请开户前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第5条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15条.
15]罗文辉.证监会将研究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3月1日访问.
论文摘要:发展我国的期货基金,对于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分析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入手,对我国发展期货基金的必要性、期货基金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探讨,并对如何发展我国的期货基金提出了几点建议。
期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期货基金)是指通过集资,以专业投资机构为操作主体所构成的期货投资活动,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期货投资基金于1949年产生于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西方国家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是当今国际期货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之一面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历史机遇.如何正确认识、适时把握和发展我国的期货基金,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发展期货基金的必要性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正逐步进入常规发展阶段,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良好势头。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和2003年全国期货市场共成交期货合约分别为13943.26万手和27986.42万手,分别较上年增长l5.75%和100.72%;成交金额34990.16亿元和108389.03亿元.较上年增长31%和174.47%: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两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市场规范化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
1999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配套实行的四个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的期货市场已经步入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2002年12月28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这标志我国期货业已经形成了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成为一—个具有自律功能的有机整体:
然而,当前市场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上市品种少.市场规模小,市场存量和增量资金明显不足,期货市场转移价格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政府对进入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限制过多,市场规模的扩大受到严重的瓶颈限制;市场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散户为主体,机构投资者比例较小.市场波动性较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等:
尽管如此.当前期货市场即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如期货品种将要增加,金融机构将允许参、控股期货公司并入市交易、期货公司要进行综合类试点.市场规模将要扩大,以及在WI’O要求下五年之内金融市场要全面对外开放:所以.现在尽快组建我国的期货投资基金,已成为期货行业和期货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功能和作用
期货基金采取集中资金、专家理财的投资方式,适应期货交易自身的特点.反过来也推动了期货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发展期货基金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个人投资者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当前.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和最低开户资金要求是我国个人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的主要障碍而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则是—个有效的解决办法.个人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基金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信息、投资经验、金融知识和操作技术等方面所拥有的优势,从而尽可能避免盲目投资带来的失误,降低了投资风险:另外.由于基金对投资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决定购买数量,因此进入期货市场的门槛较低:所以.设立期货基金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又为广大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提供了便利渠道:这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增加期货市场资金的供应量.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提高市场的活跃程度和流动性.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
2.稳定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属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对于投机者尤其是中小投机者而言,期货投资的高杠杆率使其面临巨大的风险如按照目前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8%的保证金率计算.期货价格1%的波动将会给投资者带来12.5%的盈利或亏损,如果发生涨跌停板(±3%),盈亏率更将达到37.5%:另外.由于目前期货经纪公司的一些不规范运作.如私下对冲等.也会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期货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投资活动.需要参与者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以及科学的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而这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如果中小投资者通过期货基金进行投资,则会由于投资基金在资金规模、经验、研究力量、获取信息、投资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提高资金的增值能力.实现规模效益.降低投资风险:而且由于期货基金是依法集资运作的,政府对期货基金实行严格的监管,因此.可有效地避免单个经纪行为中的不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所以说.引入期货基金,可以起到稳定期货市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3.有利于培育期货机构投资者规范化的机构投资者是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保证在以散户为主导的市场下.市场容易波动.期货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能有效地改善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因此能有效避免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有利于倡导市场的理性运作,客观上也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4.有效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供重要的投资工具马可维兹分散理论认为:“建立彼此之间愈不相关的投资组合愈能降低投资风险。”资产之间的相关度越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就越低。1983年,Lintner博士在《管理商品——金融期货账户(基金)在股票与债券组合中的潜在作用》中指出,期货与股票、债券组合间的回报的相关性很弱,甚至为负。 因此,投资组合中加入期货基金,则有利于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和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有助于不同金融资源在不同金融工具和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理配置,为组合投资提供重要的投资工具:
5.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品种的创新与发展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推出,客观上需要有相应的投资载体相配套。期货基金的开展,将为基金业全面参与中国期货市场运作积累管理经验和实践经验,为迎接今后股票指数期货、外汇期货、国债期货或期权上市打好基础。国外实践表明,期货基金在推动金融衍生品创新与发展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发展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政策性建议
我国的期货基金,应该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并依托于期货市场而稳步发展:
1.加强期货基金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保证我国期货基金少走弯路,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提高基金的管理效率、管理质量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需要,应该通过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借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经验,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投资基金法》草案的指导思想入手.制订相应的期货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证期货基金的健康发展。
2.规范地下期货私募基金.发展契约型封闭式期货基金按基金组织形态划分,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相比,具有制度更加严格和标准,发行方式和手段相对简单,操作程序和手续相对简便的特点。因此,契约型基金更能适应我国目前大众投资的需要.更易于被接受。按受益凭证是否可赎回划分,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相对于开放式基金,更能适合期货投资运作和获得长期稳定业绩,有利于稳定市场和加强监管:因此,结合我国现阶段期货市场发展的状况,目前我国应优先发展契约型封闭式期货基金。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着众多的地下期货私募基金.其形式主要是“XX基金”或“XX期货工作室”:其主要做法是将一些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经验丰富的操盘手买卖期货合约,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操作者赚取佣金或部分收益。由于证监会的监管,这些基金大都以个人私募资金的形式来进行。这些基金的运作通常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方法.投资者可以随时加入但不能随时退出,一般以一个年度为期限,期间客户可以查看自己账户的资金和持仓情况。不难看出这些地下期货私募基金已经具备了契约型封闭式期货基金的基本特征.而且这种形式已经被许多人所采纳,在多年运作的基础上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基金的成功经验,在对这些期货私募基金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契约型封闭式期货基金。
3.提高信息披露,强化基金监管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人们普遍缺乏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发展期货基金过程中,提高信息的披露和对期货基金进行有效监督.能保证期货基金市场的稳步发展。操作中可根据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完善期货基金的内控制度,强化自律功能。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作用,由协会建立一整套以风险和回报为标准的期货基金评估系统.对期货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信息,进一步强化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
4.加快制度创新步伐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已有50多只证券基金.发展势头良好,其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由于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具有相似陛.因此.在发展期货基金时.可充分借鉴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放宽政策限制.允许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起组建期货基金管理公司.为期货基金的顺利运行提供制度性保证:
关键词: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风险管理 措施分析
一、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E-Bank)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网络开设的银行,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劵、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方便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进行个人投资的虚拟银行柜台。
二、网上银行的风险
为保证银行内部整个金融网的安全,我们需要保证网上银行交易系统的安全,最大限度避免交易风险,这是网上银行建设中最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银行保证顾客资金安全的最根本的考虑。
1.来自网上银行物理结构的风险
网络是虚拟的,但又是物理存在的,数据通过物理介质进行运输和储存,进行储存的介质有硬盘、软盘和磁带等,若遭受物理损失,损失的不仅仅是这些设施,更严重的是存储于这些设施中的数据,所以注重网上银行的物理安全问题是网上银行发展的前提。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环境安全,及对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进行保护,如区域保护和灾难保护等。第二是设备安全,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防毁、防电磁信息辐射泄露、防止线路截获、抗电磁干扰及电源保护等。
2.来自网上银行技术结构的风险
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主要包括网络风险和交易风险两个方面,网络安全能够确保网上银行网站的安全性,交易安全能够确保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的资金安全。
在网络风险问题中,最重要的是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的访问控制问题,在这个环节上时常发生问题,这也是黑客经常攻击的地方;另外一个问题是内部网不同网络安全域的访问控制问题,不同内部网具有重要性不同的信息资料,因而,内部犯罪人员往往利用内部网管理上的漏洞,寻找盗窃或破坏漏洞。
计算机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同时,防病毒技术、防火墙技术的更新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计算机病毒、黑客、木马等技术有威胁网上银行安全的可能。
三、网上银行风险对策设计
1.重视物理环境安全设计
首先,制度的安全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其次,建筑的安全,机房建筑和结构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考虑多个方面,例如,计算机周围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设施和防止非法进入的设施,计算机中心周围100米内不能有危险建筑物等。最后是计算机设备的防火、防盗、防雷、防静电,计算机在摆放时,可以根据消防火级别来确定机房的设计方案。
2.确保硬件安全
硬件安全主要是物理安全和设备安全。为确保物理安全,要防止意外的发生,和人员的故意破坏;确保设备安全就要求管理人员保护设备的钥匙、口令、密码等,防止人为或网络病毒、近远程对于安全的攻击。
3.控制访问权限
控制访问权限,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主要策略,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访问。
4.保护主机自身安全
利用系列网络隔离的手段对计算机中心的硬件系统进行隔离。要着重考察主机及系统的安全、稳定、持续性,防止黑客、木马等入侵的渠道。
5.确保内部网络安全性
使用加密、签名认证等技术避免数据篡改;局域网技术利用vlan技术进行物理隔离不同的位置、不同的业务网。
6.防火墙隔离安全
防火墙的硬件基础应选择性能优良的物理平台,设置防火墙时要截止所有从135到142的TCP和UDP连接,改变默认配置端口,拒绝Ping信息包,通过设置过滤规则来实现包过滤功能。实际运行操作中可采取防火墙双机备份,选择两台同样的设备安装防火墙(一台作为备份)。
7.数据备份与隔离保护
鉴于数据库的重要性,应对数据进行分级管理并提供可靠的故障恢复机制,实现数据库的访问、存取、加密控制,具体实现方案有安全数据库系统、数据库保密系统、数据库扫描系统等。
8.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
关键词:人才培养 教学模式 财务管理
天津商业大学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特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项目于2002年12月获得国务院学位办[2002]101号文件的批复,2007年通过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复核,取得项目批准书。自2008年起该项目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并开设了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该专业颁发双学位,即中方授予天津商业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财务管理专业),澳方授予澳大利亚查理・斯特大学商务研究学士学位(Bachelor of Business Studies),2010年该专业成功申请第六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
一、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特色
通过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的学习,使学生成为既掌握财务管理的理论精髓,又洞悉财务分析和财务决策方法与技巧,把握国际企业管理发展最新内涵的专业基础扎实,具备国际视野、知识口径宽阔的国际化复合型财务管理人才。具体的特色体现在:一是财务管理中强化管理的特色,加入更多管理课程,即植入外方合作院校澳大利亚查理・斯特大学体现国际管理理念的特色课程,实现24门课程的双语化改造。二是加强中外课程的复合。经过复合的财务管理专业将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的管理力度,突出国际化的特色。
二、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教学现状
澳方课程主要侧重管理科学,注重培养学生的英文沟通、表达和写作能力;中方课程侧重于中国背景下的财务和会计知识技能训练;实践环节的专业认识实习、综合实习;毕业论文,主要侧重培养学生中文文献检索、资料整理及分析、写作能力。
(一)澳方课程教学状况
引进澳方的24门课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前16门课程(Pathway Subject)由中方教师采用双语教学的形式授课,英文试卷考试。第二阶段,前16门课程全部通过后,学生可以进入后8门课程(Last 8 Subject)的学习,后8门课程由澳方教师授课,中方教师辅导,英文试卷考试采用教、考、判分离的模式。澳方24门课程教学资源一般包括:教材(Text Book)、教学大纲(Subject Outline)、学习指南(Study Guide)、阅读材料(Reading)、案例(Case Study)、课件(PPT)等资料。
1.前16门课程由天津商业大学聘请中方教师采用双语教学的方式讲授并用英文试卷考核。中方教师可以和澳方课程负责人就有关教学的问题通过Email联系确认每学期课程的授课内容、重点、难点以及相应的变化和更新情况。前16门课程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中的沟通性课程如管理学类课程,任课教师以澳方教学大纲作业要求为参考,结合中国的实际和学科发展前沿安排学生做两次大作业和分组演讲(Presentation)以培养学生的书面、口头表达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作业和演讲教师需进行专门的课堂点评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效果;对于知识性课程如会计学和财务管理学课程要求两次大作业中至少一次是案例分析或调研报告,培养学生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运用能力。
2.后8门课程的澳方授课教师、中方辅导教师和澳方出卷教师、澳方阅卷教师分别为不同的人选,为保证课程教学的一致性需要中澳双方教师很好的沟通。因此,每学期的教研活动严格按照教学活动流程(Schedule of Academic Activities)进行,即:(1)澳方课程负责人修改和确认教学大纲;(2)开课前一周中澳双方教师召开Skype会议,沟通教学内容、教学指南、授课用的PPT、作业、考试样卷等事宜;(3)学生作业由中方教师按照澳方的评判指南评阅,然后由澳方教师进行二次审核和调整;(4)期末考试,试卷由澳方按照阅卷标准评阅,学生对评阅结果享有复议权。澳方教师授课基本上是上午合班讲授(Lecture),下午辅导(Tutorial)。辅导课大部分是案例讨论和分析,教师事先将研讨案例按教学进度布置给学生,学生分组讨论,课上进行现场演讲、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结论,澳方教师予以总结和评述。
(二)中方课程教学状况
1.根据近两年的学生就业情况统计,70%左右的毕业生在国内就业,由此,核心专业课如《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实务》、《财务分析》、《税法实务》等聘请有多年教学经验和实务工作经历的教师用中文讲授更有利于学生对接国内就业市场。核心专业课程要求任课教师安排学生至少做一次实操性的大作业,几个学生一组完成分析或报告,在培养协作精神的同时也提高了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课堂点评时,一是要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效果,二是进一步结合作业所涉及国内外该领域的科研和实务情况延伸讲解,开拓学生的学习视野。
2.中方课程的另一个关键部分就是实践环节。实践环节的专业认识实习和专业综合实习学生可以到学校指定的实习基地实习,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结束后学生需要完成实习报告、调研报告和实结等。实习是检验学生课程学习效果的重要环节,其反馈可以作为课程教学内容调整的依据。毕业论文从开题任务书、开题报告、论文提纲、论文初稿、论文二稿、论文终稿到毕业论文答辩,这个经历对培养学生的学术素养和中文专业写作能力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生接受双语教学的梯度问题
为了让学生尽快适应双语教学和专业课程的学习,从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就开设两门双语课程(《组织与管理》、《市场营销学》)。学生刚刚经历高中应试教育,对大学的自主学习不是很适应,对管理专业知识理解不透彻,结合实际的能力比较差,由此,大学第一年的双语课程学习效果不是很好;一般到大学二年级大部分学生才能适应双语课程的教学模式;到大学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基本上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也经受了前16门课程的训练,符合项目进入条件的学生,开始进入澳方后8门课程的学习,进一步适应外教的全英文授课和更加互动的教学方式。
(二)课程间的知识衔接问题
1.有关英文课程间的知识交叉重复问题,如《组织与管理》课程的“主题4: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与《战略和公司治理》课程的“主题8:伦理道德和公司社会责任”重复。虽然每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很认真,课程教授完整生动,但是课程间知识的交叉重复不仅使学生知识学习不成体系,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学习时间。由此,非常有必要加强澳方教材编写教师、课程负责教师和中方授课教师沟通协作,共同整合24门课程教学内容。
2.中文专业课程和英文专业课程的衔接问题。《会计学1》和《会计学2》是用英文讲授的,面对英文原版教材、中澳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差异,部分学生学完后除了应付考试,几乎没有太清晰的会计学知识体系和框架。《中级财务会计》是在《会计学》基础上进一步延伸的课程,又是专业核心课程,授课难度明显增加,虽然课程用中文讲授没有了语言障碍,但是专业难度陡然加深,学生不易接受,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
(三)互动教学效果有待提高
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的任课教师40%具有海外留学或访问的背景,拥有较好的国际化教育理念和语言表达沟通能力,教师在授课中可以将其国内外融合的专业知识甚至阅历潜移默化地传授给学生。但是毕竟国内外文化和教学环境存在差异,我国学生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接受的传统教育时间比较长,相对比较内向,不善于当众发言,对教师也存有敬畏感。所以课上教师安排的互动式讨论学生反映不是很积极,有时甚至集中在几个善于发言的学生那里;课后安排的演讲,学生课下准备很认真,但课上演讲时大多数学生还是倾向于朗读准备好的底稿和PPT,真正能做到脱口而出地自如表达自己观点的学生还不是很多。
由上文可以看到,多年的应试教育使得学生已经习惯灌输式的被动接受知识,而国际化的教育理念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国际化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和国际接轨的综合能力,这些能力包括思考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表现力等。为此,教师在授课中还应针对我国学生的文化背景和学习特点进行反思和主动革新,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课堂教学形式与内容。
四、构建新型财务管理(中澳合作)特色专业教学模式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
学生选择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一是希望与非双语班的同学相比,在财务专业英语运用方面具有优势;二是希望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上不仅学到财务、会计专业技能知识,还能够拓宽国际视野。近两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如下:20%出国留学,5%考取国内研究生,2%考取公务员,其余大多就职于国内银行、外资和合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学生整体发展前景还是不错的。由此,要继续保持该专业中外复合、财务和管理复合的特色,以更好满足市场对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二)教学方式、方法因势利导
1.针对学生学习中的问题提供多方面教学支持。对于双语课程教学,一是由澳方合作院校提供支持,针对大学一年级刚入学的新生由澳方委派专门教师开设澳方课程导学讲座,内容包括英文学术写作规范, Turnitin软件的操作流程、期末英文试卷答卷注意事项等,为培养英文学术素养打好基础。二是中方教师和学生合作整理每门课程的专业词汇表和概念图,即教师要求学生分章节整理关键的专业术语和定义或概念,翻译成中文;然后学生在总结专业词汇的基础上绘制概念图,将关键知识点以勾稽关系图的形式整理清晰。这样很好地锻炼了学生搜集、整理专业知识的能力,也加深专业知识的中英文理解。
2.建议中英文专业课授课教师集体备课,按学科门类设立课程组负责人,每学期开课前一周做教学内容的整体沟通,然后传达给每门课的任课教师,使得教师授课有的放矢,避免交叉重复。此外,任课教师在教学中要随时听取学生学习反馈情况,为下一次的整合做好准备。
3.任课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技能,针对学生的特点培养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如: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交流能力,有效地指导学生的学习,鼓励学生参与到课内外教学中;采用目光交流法、启发式提问法、问题讨论法、事后评价法、网路互动法、个别交流法等鼓励学生思考和探究,以利于学生将知识转化成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培养学生团队合作和创新能力。
(三)教学内容合理整合
1.建议24门英文课程整合整体知识框架,前16门涉及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课程定位在初级水平,使学生掌握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即可;后8门课程的设置建议在前16门的基础上提高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升到战略层面或国际化背景,这样课程之间界限的厘定相对比较清晰,学生学习起来更加层次分明。
2.对于有可能交叉重复的知识点在不同课程中讲解时要有不同侧重,如“基金定投”与《财务管理原理》、《个人理财》、《投资学》课程都密切相关:在《财务管理原理》课程中的“年金”概念是初学者难以理解的内容之一,教师在讲解“年金”的相关内容时,可以指明“基金定投”是“年金”在实际应用中的体现。在《个人理财》课程中“基金定投”是一种强制储蓄计划,在这一课程中,可多介绍些关于“基金定投”和个人理财知识,使他们更加深入的了解“基金定投”业务的重要性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在《投资学》课程里主流的投资理论都认为,个人投资者不应该直接投资于股票,而应该通过投资于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股市,这样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基金定投”也可以很好地解决投资时机问题。教师在讲解基金方面的内容时,应介绍“基金定投”的操作原理、方法、优势及意义和哪些基金适合进行“基金定投”。不同课程将相近的知识点讲授侧重点明确界定,学生掌握才更加系统、清晰。
3.教学内容尽量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方向,如考取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考取会计资格证书等。比如中文专业课《税法实务》、《财务管理实务》、《审计学》直接采用CPA教材,这样学位授课和资格考试结合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学生时间,提高学习效率。24门英文课程对学生申请出国留学、参加ACCA考试都有很大帮助。对于准备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学校还开设专门的考研数学,辅导学生提高应试能力。
(四)教材选择以提高学生学习效果为导向
教材的选择以满足学生和社会的知识需求为原则,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针对性。《大学英语》是学生提高英语听、说、读、写能力的关键课程,该课程采用大学本科英语专业使用的教材,按照英语专业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英语能力,为后续双语课的学习打下良好的语言基础。24门英文专业课直接引进澳方合作院校原版教材,每三年更新一次,能很好反映学科的前沿动态。《中级财务会计》、《财务分析》、《会计综合实验》三门中文专业课是学生掌握财务和会计专业技能的核心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根据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生自身学习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在做好中外课程之间的衔接同时,最大限度使学生掌握这三门课程的专业技能精髓。《财务管理实务》、《税法实务》、《审计学》三门中文专业课采用CPA教材,以满足学生考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需求。
(五)学生考核应趋于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英文摘要]:
[关键字]:间接持有/PRIMA规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文正文]:
一、引言
自从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证券的持有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在,绝大部分国家的证券持有体制已从传统的直接持有体制向间接持有体制发生了转变。在这些国家,证券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在此情形下,流通证券实行中央托管,无论是实物证券还是无纸化的虚拟证券,都不再保留在投资者手中,而是由托管机构代为存管,投资者对证券的权利通过在自己托管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体现出来。证券间接持有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持有制度的发展趋势。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风险,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然而,它也带来了特有的风险传递,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如间接持有下的托管证券的权利性质问题以及与本国原有法律的冲突、跨境证券持有的国际法律冲突问题等。
面对这些问题,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如所谓的“透视理论”等大都对此无能为力[2],200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9次外交会议通过的《关于由中间人混合托管的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3](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了一种新的证券物权法律规范,即“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和“有限意思自治”有机结合的规则,这一理论意义重大,正获得日益广泛的接受。
首先其利用其利用了为各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理论”,这可以说是对传统的直接持有证券依物之所在地规则适用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因为作为正式通过的国际公约,《公约》第一次明确了在间接持有证券的情况下,以“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作为连结点来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虽然该连结点已经是在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有不同于传统的物权领域已适用的“物之所在地”的连结点。体现了对物之所在地法规则中连接点选择方法的创新,它对于解决证券跨国转让、抵押等交易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它在适用PRIMA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这实际上是把意思自治纳入了物权法的范畴,可有效地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笔者认为这一规则进一步反映了当前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的国际发展趋势,必将对各国将来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可能成为专门用来解决涉及需账户记载的财产转让的系属公式,进而将会对无体动产无权乃至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公约》中PRIMA原则及其与其他原则的关系探讨
(一)PRIMA原则的确立
《公约》率先以统一冲突法的形式明文规定,在中间人持有证券的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证券所在地法”应让位于“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传统上各国都依证券所在地法作为准椐法来调整国际证券交易中涉及的证券物权关系。据此,证券上的权利一直都由交易时证券所在地的法律调整。[4]而《公约》认为:“证券所在地法原则”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跨国证券交易之需要,当具体案件所涉证券处于动态或位于不同所在地时,“证券所在地未必能确切地指向一个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根据《公约》第2条,该原则在适用上主要解决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有关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公约》不直接调整各方当事人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享有的债权或契约性等类似的其他权利。其次,该原则限于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公约》第1条第1、3、4、5明确规定了对中间人的界定。该条第4款指出,位于间接持有证券系统顶端的中央证券托管功能的机构或公司(即CSD)也视为中间人。另外,该原则限于由中间人混合持有的证券。所谓“混合持有“是指投资者将证券置于中介结构后,其中介机构将该证券与其他投资者存入的同类证券混合在一起进行托管的方式。也就是说PRIMA原则只调整间接持有制度下的证券物权关系。
(二)PRIMA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
《公约》虽然没有明文规定PRIMA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但是从以下方面可以看出《公约》并没有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置之度外:
第一,依据“特征履行说”,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公约》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椐法,并以特征履行方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合同准椐法应是承担特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该当事人有营业所,则应是其营业所所在地法;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PRIMA原则的连结点??“相关中间人所在地”被确认为承担特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事实上,中间人的所在地通常是转交的证券的实际所在地或者从事中间业务的中间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约》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选择限于那些通过分支机构与中间人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保证了适用的准椐法与证券交易有着最真实密切的联系。
第二,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时,有关中间人须有营业所在所选择的国家,且这些分支机构或者从事该条款a)项所列出的与中间持有业务有关的活动,或者通过银行户头等方式确定其证券持有活动的存在。这样就将法律选择限于那些通过分支机构与中间人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保证了当事人所选法律与证券持有活动的实际关联性。上述连结点以及他们之间的渐次使用的关系,都是为了保证适用的准椐法与证券交易有着最真实密切的联系。
(三)PRIMA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如果主合同(如借贷协议)中明确选择某国法为合同准据法,则该准据法也是用来调整《公约》第2条第1款所列的物权问题的准椐法;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另一法律调整第2条第1款所列事项,则从其约定,从而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公约》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方法,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法律。至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得从《公约》早期文本谈起,在《公约》早期的文本中,都是采用PRIMA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2002年5月的草案做了一些变更,在采纳PRIMA原则的基础上将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中来。其主要原因是PRIMA原则提出之后该规则在实践中被证明存在许多问题[5],在其后召开的特别会议上,许多代表团和专家认为在间接持有体制下,如果证券的转让或抵押涉及多个中间人,则“中间人账户所在地”变得不易确定。因此,一些专家认为应该对PRIMA原则作一些改进以确保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为此,他们提出,涉及多个中间人的证券交易,应该适用受让人的中间人账户所在地,并把它称为“Super-PRIMA”方式。但是也有专家认为采用“Super-PRIMA”方式并不一定能简化法律的适用,相反,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复杂。例如,如果受让人为多个,则可能同时适用多个不同国家的法律。
任何一种法律选择都是有条件的。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不得选择在该国既没有托管公司又没有分支机构的中间人所在地国的法律,必须在与中间业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法律中进行选择,《公约》第4条第2款中所列举的地点,如数据处理地点或办理业务的邮寄所都不能构成《公约》第4条第1款意义上的中间人分支机构。这一限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滥用。这就是《公约》确立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公约》第5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者选择无效时才适用PRIMA原则。可见《公约》采用的是以主观连结点为主客观连结点为辅的法律选择方法。
三、我国证券间接持有的实践与规则完善
(一)现有实践
目前我国B股分为境外投资B股和境内居民投资B股。对于境内居民投资B股,同A股一样实行直接登记和直接持有制度;对于境外投资B股,则允许采用名义人登记,即允许间接持有。2007年5月根据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中方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将会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政府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开放举措,包括将QFII额度由100亿美元提高至300亿美元,以及在今年下半年取消对于外资券商进入中国市场的禁令,并恢复发放对包括合资券商在内的证券公司经营牌照;此外,中国还同意,在今年晚些时候举行的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之前,允许外资券商进一步扩大在中国的业务种类,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以及基金管理。另一方面今年银监会宣布拓宽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银行可以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接受个人的认购要求,募集人民币资金,直接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目前规定个人30万人民币起即可投资香港、纽约和伦敦等地的股市。从中可看出,中国证券市场正逐步对外开放,我国个人投资者将来可委托银行、基金和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于外国股市,外国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投资于我国股市,这其中必然涉及到间接持有,将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冲突问题,但目前我国对权益性质和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尚无规定,亟需完善。
(二)我国证券跨国交易法律适用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已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涉外证券交易法律适用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冲突法规则立法层次不高。已有的冲突法规则都是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而在《证券法》或其他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国际化发展。在这点上,1992年制定的《海商法》、1995年制定的《票据法》值得借鉴。这两部立法中有关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堪称典范,既满足了现实的需要,又与国际相关立法保持了一致。
其次,已有的规范内容存在局限性,主要限于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发行、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对中国公民投资外国证券、外国公民在国外购买中国公司发行的证券以及存托凭证的交易等法律适用极少涉及。
再次,内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检索已有的冲突规则,立法几乎都是单边冲突规则,而且都指向中国法。如1994年8月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之规定,作为一条简单的单边冲突规范,把证券的发行、交易、章程规定的内容与公司其他业务有关事务的争议之法律适用均指向我国法律。该规定不仅因自身封闭性而与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相背离,而且有些争议即使指向适用中国法,但是因为我国没有《证券交易法》,《合同法》中又无证券合同一类,适用时仅能参照。而《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又过于笼统,更多情况下只能是徒具形式,不能解决典型的证券跨国交易法律冲突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对证券交易设计了一些法律适用规则。根据该示范法第83条规定,商业证券适用证券指定的法律,没有指定的,适用证券签发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法。另据《示范法》101条规定,债券的发行、出售或者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发行地法、出售地法或转让地法;交易所合同适用交易所所在地法。[6]显然,该法对通过中间人进行的证券跨国交易法律适用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规则完善
国际金融市场的边界超越了传统国界,证券发行人、投资人、托管人、中介机构、证券记录保存人可能处于不同法域,跨国证券持有、登记、托管和交易的法律关系演变得更加复杂。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间接持有证券,投资者通过在某一中介结构开立的账户持有证券。PRIMA规则已经实现了对传统的物权法则的重大突破。PRIMA在理论上已经比较成熟,并已在美国、欧盟等主要证券市场的立法实践中得到体现,被证明是间接持有制下证券权益相关事项较为可行的冲突法规则。《公约》除了引入了“中间人所在地”这一新的连结点以外。还采用了增加连结点数量和提供可选择性的方法,这一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注释
[1]吴志攀。证券间接持有跨境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2]苏颖霞,王葆莳。跨国证券混合托管体系下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理论导刊。2004年第1期
[3]全称为ConventionontheLawApplicabletoCertainRightsinRespectofSecuritiesHeldwithanInter-mediary公约英文本.
[4]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774。BGHZ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