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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考察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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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考察报告

第1篇:旧城改造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古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Abstract: The ancient city protection experience of earliest European urbanization city is elaborated in this article; accordingly, it is put forth to consider from a macro aspect (i.e., part and whole) on the basis of planning. In the micro aspect, we not only have to protect famous people’s ancient residences, but also need to protect common people’s houses. In the management aspect,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means shall be taken to provide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city. Meanwhile, i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residences, European experience could be learnt. Government and residents shall make joint efforts so as to form positive interaction.

Key words: urbanization;ancient city protection;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中图分类号:TU984.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2-52(5)

作者简介:陆伟芳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中国的城市化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从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街道到城市建筑都以令人炫目的速度变化着。在这种城市的扩展与更新浪潮中,历史悠久的古城、历史文化名城该何去何从?如何做到发展与保护两者的协调?如何做到在开发和更新中保持自身的特色?如何在发展中保护好古城特色?这些问题是我们必须回答的。这里,我们将从最早实现城市化的欧洲的古城保护中寻找借鉴,以便为我们的古城保护找到合适的思路与途径。

欧洲的古城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欧洲在世界上最早进入城市社会,也最早具有城市保护意识。随着一系列有关城市发展和城市保护的国际法规的颁布和推广,欧洲古城保护工作稳步深入发展,各个国家和城市的文物古迹及古城保护工作日渐成熟。

从19世纪30年代起,一系列国际法规公约为古城保护确立起基本的原则。在保护机构方面,二次大战后,针对战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先后成立了“国际文物工作者理事会”(简称ICOM)及“保护和修复文物国际研究中心”(简称ICCROM)。1976年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资金会”,力求把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国际化。

在古城保护的思想发展方面,1933年8月的《雅典》最早提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段的保护问题。1964年ICOM的《威尼斯》使古迹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并促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内罗毕建议》,针对历史地区在人类历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当代建设中遭受破坏的现状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建议,认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国家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内罗毕建议》还提出了研究、教育、信息、国际合作的建议。次年的《马丘比丘》认为,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而且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1987年10月的《华盛顿》认为,应将历史城镇和历史地区的保护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并列入各级城市及地区规划。保护的内容应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及表现这些特征的物质、精神组成部分。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在古城保护规划工作方面,在欧洲各个国家和城市、特别是那些有悠久历史的古老城市,根据各自城市的不同特点,制定各具特色的古城保护计划,确立不同的保护方法。随着古城保护思想的不断发展,欧洲相应地走过了一个从“修旧如旧”,到模仿古风,追求完美;从单体保护,到单体及周围环境的统一保护,再到历史地区的整体保护的发展过程。保护的内容也由单纯保护宫殿、教堂等标志性建筑物,发展到保护城市普通居住区、商业区、桥梁、工业区、工业厂房及仓库等。

欧洲的古城保护工作肇始于19世纪。以英国约克市的始建于罗马不列颠时期的城墙的保护为例,直到19世纪才有了把城墙作为历史遗址保护起来的意识。1800年,约克自治机关想拆除它而申请“议会法令”,强调要“拆除城墙和城门”来改善城市,认为“塔楼、城墙等是老古董,由此成为废墟……难以修复和很好地维持,却每年要支付巨额款项,大大超出了市长和民众的支付能力。”尽管遭到乔治三世和许多保护城墙者的反对,自治机关还是拆掉了三个堡垒、四个城门和几段城墙。为此,那些致力于城墙保护者组织起来,于1831年着手筹集经费恢复部分城墙。自治机关听之任之,但决定即使城墙恢复了,他们也不会出力维持,甚至就在恢复城墙期间,还拆毁了城墙的其他设施。1855年,约克最后一次试图拆毁城墙,当时卫生委员会建议拆除“威尔门和红塔间的部分或全部城墙,作为改善当地的先决条件”,认为城墙“并没有特别历史重要性”,阻挡了空气的自由流通,造成了不健康。幸运的是该项目被否决,从此,约克城墙作为历史遗迹不断地恢复。

当时的所谓保护工作主要是对旧有文物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人们理论上追求“修旧如旧”,追求“风格复原”,可当时对保护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因此往往为追求纯粹的形式统一而随自己的主观意愿将破旧的建筑进行整修,由此对许多中世纪的教堂进行了这种类似“破坏”的改建。到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人们对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认识和实践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们开始认识到对古迹的主要工作应是保护、加固而不是修复工作,任何对古迹文物进行的建设都应以考古的证据为依据,而新添的部分必须与原迹有所区别。

当代欧洲古城的保护,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模式,从微观的对点的保护,到中观的片、面,再到宏观的区域保护等多种保护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对“点”的保护,着眼点是保护城市特色。对于城市别有特色的“点”加以特别重点保护,使城市特色更为突出,如汉堡对天际线的保护。汉堡是德国第二大城市,在其市中心区古城保护工作中,特别强调对圣米歇尔大教堂等五个大教堂尖塔所形成的城市天际线的保护,对新建建筑体量的控制成为其古城保护工作的重点。法律明确规定在市中心不得建高楼,所有建筑的高度必须低于这五座教堂的尖塔,使得自阿尔斯特湖边向南望去,耸立天空的五个教堂塔尖成为汉堡一景,也成为这一古城的一大特色。

第二种模式是对历史街区保护。对于那些历史遗迹丰富的古城,划出在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古迹丰富的街区进行重点保护,以维护古城的风貌、格局。威玛是一座1100年历史的古城和旅游城市,老城古色古香,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全城共有800个文物保护点。这里曾经作为德国的文化中心,歌德、席勒、巴赫均在此生活过。现有人口6万,有音乐学院和包豪斯艺术大学两座著名学府。为保护这座历史名城,不仅是名胜古迹,而且火车站地区、中心城区、城市南部三片成为重点保护区,充分体现着威玛的历史及城市建设特色,因此对其中的街道、建筑均要特别加以保护,任何改造重建均以历史为依据,与传统的形式、环境相协调。对城市整体和历史街区的保护都属于对“面”的保护。

第三种模式是对城市整体保护。对于像巴黎这样的完整古城,就制定了全城保护计划。巴黎是历史悠久的古城,又是世界大都会,巴黎城区占地面积105平方公里,人口215万,分为20个区。巴黎城80%的地区均为历史保护范围,需要全城性的保护,在巴黎城区的任何建设均须符合规划意图,必须做到与古城环境的良好结合: 一方面,巴黎制定了“建新城保旧城”计划,在巴黎西部建设德方斯新区,使巴黎的现代金融设施、高层建筑向那里集中,以保证旧城范围内不作高密度、大体量、大规模的开发,从总体上保护旧城。同时保持旧城外观。将巴黎全市划分为67000个地块,规划部门规定无论进行任何改造,地块的外部边界及景观不得改变,这样就保证了城市街道格局的稳定,保护了整个城市的城市格局及景观形象,突出了城市的几条景观轴线。另一方面,对巴黎全城进行限高规划,防止视觉污染。1977年颁布的法律规定,巴黎以巴黎圣母院为中心向城市边缘,作由低向高的锥状高度限制,中心区限高为12米,外部最高处为37米,使巴黎的空间尺度及城市天际线均可保持传统的形象。

第四种模式是城市区域保护。为保护古城的环境和特色,从城市所处的更大区域范围进行保护。如德国海德堡是位于法兰克福南部的内卡河边的一座古城,是14世纪欧洲文化中心之一,有德国最古老的海德堡大学,现在的老城城市面貌形成于18世纪。海德堡现有15万人,其中1.6万居住在老城区,是著名的旅游城市及大学城。当地规划部门从全区域性角度对老城进行保护:一方面是保护区域环境。与其西北部的曼海姆市一起制定《曼海姆与海德堡共同发展计划》,从工业布局、区域交通等方面疏解海德堡市的压力。保护海德堡老城东部的森林山区,规定在老城东部一律不得建设,保持着原始的自然状态,保证了老城与自然的良好协调关系。另一方面是考虑在发展中如何保护古城。把城市发展区划定在老城区的西部即老城的下水下风位置,保证了老城的规模及城市基本形态的保护。这实际是一种通过建设新城以保护旧城的方法。这是对“片”的保护模式。

欧洲古城保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微观到宏观,做到了根据古城特色进行有重点、有规划的保护,成就卓越。这一切与欧洲各国家各城市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密切相关。

首先,在思想上增强古城保护意识,使古城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欧洲各国政府部门和公众有着强烈的古城保护意识。他们将古城作为国家历史文化的遗产来加以保护。古城中的一切维修、兴建、保护工作均严格按照规章办理。在英国,根据规定凡是1840年前的建筑物,一律要加以保护,不得更改外观;1900年前后的建筑物,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值而定;只有那些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才可能拆建。英国著名的石林(又译斯通亨治Stonehenge)是古代遗址,出于保护的需要,特别在周围建造了专供游人参观的路线,以免行人触摸石头造成损坏。对古建筑决不翻新仿造,搞什么“修旧如旧”、“仿古建筑”。只能在不变动外形的前提下,进行维修和加固。例如,伦敦泰晤士河畔的原电厂改造成为艺术馆,利物浦市的原茶叶加工厂改造成公寓和办公楼,原教会学校改造成公寓,拉索兰市近郊的钢铁厂改造成为现代科技博物馆,盖茨赫德的原面粉厂改造成现代艺术中心,格拉斯哥市区一旧楼改造成艺术活动中心等项目。欧洲国家的文物部门往往会印制文物保护名录,开列文物名录,每隔几年更新一次,并向每位市民免费发放。为使民众掌握保护文物的具体知识,文物部门印制介绍文物申请工作程序、文物修缮公司、文物保护法、文物单位减免税收的小册子,免费向每一位文物拥有者发放。

其次,在操作上运用政府行政手段,使古城保护工作切实有效。海德堡老城自六七十年代以来城市面貌面临着严重的问题。自1975年开始,政府开始启动一项旧城维修活动以恢复老城的活力,使其重新成为购物及居住的中心。其措施是由政府收购那些得不到修缮的房屋,经维修改善后再出租给个人使用。在维修过程中对老城的每一幢建筑无论新、旧皆受到保护,保护其外观形象、内部维修,对那些实在难以保护的可拆除重建,但其尺寸、外观、材料等等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自1975年起至今,政府已完成了老城2/3部分的维修,预计再有几年即可全部完成。通过这样的维修,一方面保护了老城格局形象,同时带来了游客,繁荣了商业,增加了税收,吸引年轻人返回老城,使老城经济重新繁荣。这样的行政手段在欧洲古城保护中很普遍,使对古建筑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再次,在经济上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古城保护有实力支撑。古城保护工作必须有经济保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在德国,1972年议会通过的古城保护议案明确规定了古城保护的资金来源,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各负担文物维修资金的三分之一。这一般是指那些有重要价值又属公共财物,即由公共组织占有的文物。而对那些由私人或企业占有的文物,各城市政府则主要采用各种税收调节的方式来推动文物古迹的维修。如波斯坦市文物的拥有者可得到减免税收(个人所得税、地皮税)的优惠,必要时(极少)政府可给占有者进行文物维修的费用,德国文物保护资金会也可供人们申请资助。在巴黎,政府为文物占有者维修提供优惠贷款,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同时成立咨询机构帮助提供免费的设计咨询,以帮助政府实现其保护和规划的意图。据报道,2005年,中国用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费用约为40亿元,而日本则达到了1000亿元,法国为2000亿元。

最后,在做法上吸引公众参与,使古城保护行为大众化。在《华盛顿》中明确了历史城镇、历史地区保护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欧洲国家各城市普遍重视古城保护、文物保护工作中市民力量的作用,往往通过积极主动、深入细致的工作,将政府对古城文物的保护意图、工作计划、保护方法等宣传到市民中,促使市民主动工作,与政府共同实现古城保护的目标。德国波斯坦是位于柏林西南、拥有千年历史的小城,城市人口14万。它是勃兰登堡州的首府及文化中心,也是一座著名的旅游城市。其城市的文物管理部门通过以下一系列手段将其城市古迹保护意图宣传至市民当中,促使市民主动参与工作。在普通民居的保护方面,动员民众参与古宅保护,变静止的观赏文物为活的住宅,居民主要职责是维持古迹的原貌,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德国许多城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受到战火的轰炸,战后政府关于建筑物私人所有的法令规定,住宅所有者在修缮建筑物的时候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帮助,政府也会对建筑物的修缮提出意见。因此在欧洲,居住在老房子里的人都感到很骄傲,而不是争相购买最新的住宅,住宅拥有者都因为自己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者而感到自豪。

欧洲古城保护的思想和做法,给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提供了许多有用的鉴镜,让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散发出历史的光辉,为子子孙孙留下醉人的古城风韵。

第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上,我们可以从片和面的宏观角度来考虑。中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古城保护规划,着眼于保护古城区的风貌,从而将老城区建设成为社会和谐、不同的社会群体和收入群体安居乐业、文化遗产及传统民居和风貌得到可持续的保护、生态环境优美、充满活力的城市中心区和旅游胜地。注意古城区与新城区间的保护与发展的协调性,使创新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护历史遗产就不仅仅是几幢建筑、几座民居那么简单,我们有必要对城镇、街区、乃至片和区域进行规划。

第二,在古城保护的微观层面,我们既要保护名人故居,也要保护寻常百姓家。鉴于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大多对城市进行了全面的改造,不少的古城风貌已经淹没在现代城市建设的热潮中,因此,现在更有必要在微观方面着手,对名人故居和具历史感的民居进行抢救性保护。在改造历史街区的过程中,既不能进行“修旧如旧”式的改造,也不能搞“仿古街区”,尽量把历史街区的街面,或至少面向街道的一面保存下来,让新的封面与旧的封面有机结合起来,把历史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样,有机地利用“文物构件”,把保护与发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能使一幢房子,甚至一条街道都变腐朽为神奇,焕发出新的光彩。

第三,在管理方面,使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为古城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使古城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私人住宅的保护方面,可以向欧洲学习,让政府与居民共同努力、形成良性互动。其中,有政府定期为居民住宅保护提供信息,提供普通民居住宅名录,提供住宅保护的方法等,让普通居民也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改善住房条件,而居民则负责所住居宅的维修保护,居民在修缮古宅时,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当居民投资古建筑保护时,能够享受到免税等待遇,从而鼓励居民投身于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Martin Daunton. 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Volume Ⅱ,1840-1950[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287.

[2]汪志明,赵中枢.英国历史古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和实例分析[J].国外城市规划,1997,(3):15-18.

[3]赵中枢,英国古城保护的立法过程、保护内容及其保护方式[J].北京规划建设,1999,(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