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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业扩报装速度;因素;处理办法
【分类号】:F426.6
1 前言
业扩报装是营销工作重要部分,是供电企业进行增供、扩销的有效途径。而伴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业扩报装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长。业扩报装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影响着电力企业的后续工作(如抄表、电费计算与回收、报表与市场分析等),我国对业扩报装服务质量的要求较高,要求要全面促进其工作进度,完善其工作记录。因此,供电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的需求分析,对业扩报装的流程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进。
2影响业扩报装速度的相关因素
2.1 供电方案的确立与审批
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由客户填写报装申请书,经业务员受理申请后,传递申请书给现场勘察人员,签收后进行安装。现场勘察过程中,影响速度的因素包括:(1)勘察员拟定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但客户没能及时联系相关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2)勘察员没有及时与客户联系或是过份被动,等待客户主动与其联系;(3)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主动性差,导致勘察时间被大量延误;(4)目前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等待配网扩建。
2.2 业务受理
客户到供电企业营业厅柜台办理报装手续,当地柜台受理业务。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的因素,影响报装速度。(1)在客户填写报装申请书时,所提供的资料不全(如果资料准备不充分,则无法完成业务受理,需要客户带齐资料再来;(2)客户对所办业务内容没能清楚表述,填错申请单;(3)业务员没能真正了解客户办事想法,办错业务项;(4)业务员没能帮助客户正确分析相关业务及客户大致所需用电量,在报装申请时,客户没合理填写用电容量申请,后续环节时要求更改容量申请,导致报装时间被延误。
2.3工程设计、检查与验收
当电力企业把供电方案答复给客户后,客户没能及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报装设计,没及时将图纸交给电力企业,企业没能及时审核或是审核后,发现问题并提出一定的修改意见,都会影响报装速度。修改设计时客户不能及时上交图纸,也会延误整个工程的进度。
在电力企业检查与验收过程中,有以下问题会影响报装速度:(1)工程中期检查过程中,没有用心检查或是检查不及时,会影响报装速度。(2)客户没有把施工时间及时告知电力企业;(2)供电企业没有及时对客户的施工进度进行了解与掌握,没有进行中期检查,待验收时却发现了大问题;(4)整改过程中,拖延或不愿整改。
2.4装表与接电
电力企业验收报装工程,合格后装表、加封,并由客户办理相关的手续。个别客户签订合同时,不及时签订合同;个别用户没有交清费用,致使供电部门无法送电。
3提高业扩报装速度的处理办法
3.1 加强对报装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1)审批供电方案:现场勘察人员根据报装申请,签收业务并主动为客户服务,组织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察,拟出供电方案后报上级审批。并在最快时间内把批复的供电方案交还给客户。若电力企业暂时缺少对客户供电的条件,要把客户需求及时上报给上级,进行电网规划,以满足客户的长久之需。
(2)业务员受理业务:报装客户能够在业务办理点提前查询信息,提示客户准备业扩报装资料,提高报装申请效率,使申请能够一次性通过。业务员要仔细询问客户的电量需求,主动向用户介绍报装申请的相关要求。并及时把申请书传递出去,给下个环节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催办记录。在营销系统内进行业务催办,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3)检查与验收:检查人员关注报装工程的进度,适时与客户交流,并对报装工程进行中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多走多看,能够做到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主动督促客户完成报装整改。加强监管机制,在竣工检验时,对工程以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对工程负责,对客户负责。并针对性地进行评价,规范其服务行为,向客户多解释,多提意见,保证供用电的安全与合理。
(4)装表与接电: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后,业务员通知客户交费,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到最快、最安全送电。在验收合格后,要努力避免因为相关手续没办完,而迟迟延误对客户的送电时间。
3.2建立二级业扩监管
在实施业扩报装工作时,电力企业实施多级监督控制。其中,第1级为营销部,工作人员以“月”为单位,稽查相关业扩报装业务,审核业扩的方案与设计、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与客户签订用电合同、监控装表与接电工作;第2级为上级营销部,按业扩报装监控相关的实施办法,监控下级部门业扩报装工作,有效提高业扩报装速度。
3.3制定奖罚制度与“一站式”服务
电力企业根据人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对报装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限与质量、服务态度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由评价结果进行奖罚分配。企业按季度对报装人员受理业务量、完成质量等进行测评,反馈客户意见,增强工作人员服务的主动性。
受理客户报装申请后,由客户通过多部门对方案进行“一站式”审查,通过后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它能够大量减少客户往返奔波于各部门之间的时间,对不认真工作的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3.4完善稽查与考核工作
电力企业各级营销部要全过程督办业扩报装工作进度,在各环节上都要加强对业扩报装的相关工作标准、规范与制度进行稽查。企业要大力开展客户回访机制,进行用户满意情况调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加强对业扩报装考核的要求,完善对业扩报装质量的考核,建立治理机制,把整治成报装的效纳入业绩考核中。规范业扩报装,持续评价,提高报装服务水平。
3.5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重视业扩报装客户资源,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健全对服务责任的岗位追究制度,对侵害、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给予严惩;对在业扩报装工作中造成社会/经济影响的事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规范业扩报装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它们的主动服务意识。在用电上,以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为主要工作内容。
3.6针对户表与新建建筑业扩工程考虑
设置ERP接入点,针对用户的户表以及新建住宅、办公楼的配套管理要求,设计未来用电流程,以适应可能出台的新管理办法。密切跟踪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营销部开启“绿色通道”,保障项目运行过程中供电畅通。不忽略中、小用户的用电需求,从技术上加快报装速度,加强营销与其他各部门的配合度,全力保障各类用电项目的用电需求,保障大、中、小用户都能够顺利用电。
4 结束语
电力业扩报装工作要求电力企业与客户多交互。在报装的各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影响报装速度。因此,要求各岗位的报装工作人员要与客户进行及时、准确的协调沟通,通过双方的通力合作与密切配合,保障报装工作能够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快速完成。电力企业应以客户为核心,尽心竭力地满足客户需求,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陈昊.湛燕.电力智能管理决策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大众科技
关键词:业扩报装;精细化;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业扩报装是营销工作重要部分,是供电企业进行增供、扩销的有效途径。而伴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业扩报装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长。业扩报装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影响着电力企业的后续工作(如抄表、电费计算与回收、报表与市场分析等),我国对业扩报装服务质量的要求较高,要求要全面促进其工作进度,完善其工作记录。因此,供电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的需求分析,对业扩报装的流程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进。
一、相关概念
(一)业扩报装的定义
业扩报装指的是:从客户申请用电,到实际用电完成,供电部门的相关工作业务及其业务流程。它是客户与供电部门供电/用电的最主要的环节。它的工作效率及质量,直接展示供电企业的形象,影响供电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效益。业扩报装主要包括以下8个步骤:(1)用电申请;(2)现场查勘;(3)供电方案确定;(4)单位资质审查(受电工程设计及施工);(5)图纸审查(受电工程设计);(6)中期检查及最终验收;(7)签订合同;
(8)装表与接电。
(二)业扩报装的特点
为全面践行4个服务的宗旨,业扩报装工作需要认真贯彻我国国家法律和规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以服务客户为中心,以优化业扩报装工作为流程,以便捷高效为目标,以办事公开为原则。
二、业扩报装速度影响的因素
(一)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方面的影响
业扩报装申请书经业务受理人员受理后,传递给现场勘察人员签收。现场勘察环节存在三个因素:①勘察人员确定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后,客户不及时联系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②勘察人员没能及时、主动与客户联系,组织相关人员前去勘察确定供电方案,主动服务意识差,延误勘察时间;③供电企业公用配电变压器或变电所出线间隔负荷已满,还待配网扩建,暂不具备供电条件,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二)工作中业务受理方面的影响传统的业务受理方式是柜台受理,客户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厅柜台办理报装手续,填写报装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证件等。如果由于资料、证件准备不充分,则需要客户再来一次;如果由于客户没有表述清楚所办业务内容,或业务受理人员没有了解其办事意图,则可能办错业务项,填错申请单。另有一种情况是业务受理人员对用户用电情况不熟悉,不能正确帮助客户分析、解答相关业务事项及用电所需,使客户在报装申请时,不能合理填写申请容量,受理后在后续环节中才发现申请容量不合理,再更改申请容量,延误报装时间,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三)工程检查、竣工验收方面的影响
供电企业对客户工程中间检查不及时,原因有两个方面:①客户不告知供电企业施工时间;②供电企业不及时了解客户施工进度,不能进行工程中间检查,待客户工程完毕,申请竣工验收时才去验收,在验收中如果发现问题,则需要进行整改。有些客户拖延整改,或找人情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造成验收不合格,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四)装表与接电
电力企业验收报装工程,合格后装表、加封,并由客户办理相关的手续。个别客户签订合同时,不及时签订合同;个别用户没有交清费用,致使供电部门无法送电。
三、相关对策
(一)加强对报装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1、审批供电方案:现场勘察人员根据报装申请,签收业务并主动为客户服务,组织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察,拟出供电方案后报上级审批。并在最快时间内把批复的供电方案交还给客户。若电力企业暂时缺少对客户供电的条件,要把客户需求及时上报给上级,进行电网规划,以满足客户的长久之需。
2、业务员受理业务:报装客户能够在业务办理点提前查询信息,提示客户准备业扩报装资料,提高报装申请效率,使申请能够一次性通过。业务员要仔细询问客户的电量需求,主动向用户介绍报装申请的相关要求。并及时把申请书传递出去,给下个环节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催办记录。在营销系统内进行业务催办,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3、检查与验收:检查人员关注报装工程的进度,适时与客户交流,并对报装工程进行中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多走多看,能够做到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主动督促客户完成报装整改。加强监管机制,在竣工检验时,对工程以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对工程负责,对客户负责。并针对性地进行评价,规范其服务行为,向客户多解释,多提意见,保证供用电的安全与合理。
4、装表与接电: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后,业务员通知客户交费,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到最快、最安全送电。在验收合格后,要努力避免因为相关手续没办完,而迟迟延误对客户的送电时间。
(二)建立二级业扩监管
在实施业扩报装工作时,电力企业实施多级监督控制。其中,第1级为营销部,工作人员以“月”为单位,稽查相关业扩报装业务,审核业扩的方案与设计、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与客户签订用电合同、监控装表与接电工作;第2级为上级营销部,按业扩报装监控相关的实施办法,监控下级部门业扩报装工作,有效提高业扩报装速度。
(三)制定奖罚制度与“一站式”服务
电力企业根据人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对报装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限与质量、服务态度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由评价结果进行奖罚分配。企业按季度对报装人员受理业务量、完成质量等进行测评,反馈客户意见,增强工作人员服务的主动性。
受理客户报装申请后,由客户通过多部门对方案进行“一站式”审查,通过后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它能够大量减少客户往返奔波于各部门之间的时间,对不认真工作的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完善稽查与考核工作
电力企业各级营销部要全过程督办业扩报装工作进度,在各环节上都要加强对业扩报装的相关工作标准、规范与制度进行稽查。企业要大力开展客户回访机制,进行用户满意情况调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加强对业扩报装考核的要求,完善对业扩报装质量的考核,建立治理机制,把整治成报装的效纳入业绩考核中。规范业扩报装,持续评价,提高报装服务水平。
(五)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重视业扩报装客户资源,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健全对服务责任的岗位追究制度,对侵害、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给予严惩;对在业扩报装工作中造成社会/经济影响的事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规范业扩报装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它们的主动服务意识。在用电上,以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为主要工作内容。
(六)针对户表与新建建筑业扩工程考虑
设置ERP接入点,针对用户的户表以及新建住宅、办公楼的配套管理要求,设计未来用电流程,以适应可能出台的新管理办法。密切跟踪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营销部开启“绿色通道”,保障项目运行过程中供电畅通。不忽略中、小用户的用电需求,从技术上加快报装速度,加强营销与其他各部门的配合度,全力保障各类用电项目的用电需求,保障大、中、小用户都能够顺利用电。
结束语
电力业扩报装工作要求电力企业与客户多交互。在报装的各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影响报装速度。因此,要求各岗位的报装工作人员要与客户进行及时、准确的协调沟通,通过双方的通力合作与密切配合,保障报装工作能够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快速完成。电力企业应以客户为核心,尽心竭力地满足客户需求,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陈昊,湛燕.电力智能管理决策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大众科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十四条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七条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四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节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节其他登记
第七十四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九条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九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
第六章
第九十四条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和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和土地登记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习地点:泰达货运操作部实习外勤工作
实习内容:
一.整箱货(非危险品)海运出口流程大致
1.揽货、询价、订舱及订舱确认,该环节主要由业务及航线主管完成。首先由业务部门揽货,接受货主询价,从货主处获得详细的信息,包括 运费结算方式以及其他的货主定制要求。此后业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选择合适的船公司询价并与货主沟通,双方谈妥后,货主签署出口货物委托书(订舱单S/O)。业务部门打印托运单,注明船期、运费、柜型柜量、货主定制要求、订舱人电话传真加盖订舱章传给船东。船东会回传订舱确认。另外如中海等船东已采用电子订舱的方式,操作基本相同但不用订舱确认。该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更换航次、货主要求申请N天免柜期、非危说明、套柜。这些问题须与货主及船东或船代协商解决,开出相应证明或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OP根据货主提供的资料刷出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即排载联。排载联共九联,一联货主留底,二联船代留底(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打上货主在船代处的代码),三四联运费通知,五联提箱申请(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六联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六附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七联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八联场站收据,九联货代留底(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3.外勤持订舱确认及排载联到相应的船代处排载。船代在5、6、7、8联上加盖排载单证章并收取第二联。船代提交2联给船东,船东将根据2联资料预备仓单。
4.排载联的5联、6附联交给拖车公司办理拖装、场装。拖车公司凭5联及订舱确认到船代处取得设备交接单(EIR)。(拖车公司与船代之间一般订有运输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设备交接单共六联,三联进场三联出场。拖车凭出场联提空柜。依据拖柜交接单到货主制定地点装货。拖车再凭装箱单和进场联进海关监管区,即我们平常说的码头。货柜进场后,外勤凭6联加盖进场章。场装原理相同,货主自行将货物运至堆场,拖车公司填写场装计划而不是装箱单。货柜进场后外勤取得柜号、封铅,加注在6、7、8联上,到码头营业大厅或客服中心加盖进场章。
5.外勤凭6至9联到船代处申报,船代收取9联并在6、7、8联上加盖申报专用章;若有开航前更改,须有原来的6至9联、新的正确的2、6、7、8、9联、正确的装箱单及开航前更改(加盖货代章),凭此申报。
6.申报完成后可报关,凭商业发票(加盖货主公章)、装箱清单(加盖货主公章)、报关委托书(加盖货主公章)、出口收汇核销单、合同及6至8联交给相应的报关行报关、配载。28类法检的商品还需有通关单。报关行预录入之后海关查验、放行,在6联上加盖放行章交给码头。码头在8联上盖章退给报关行,同时根据6、7联配载,7联交给大副作为配载依据。外勤再到报关行处取回8联。
7.船开航后,外勤出具保函向船东或船代预借购付汇联,凭此到银行转帐开出缴纳美金费用的水单。此外还要缴纳各类人民币费用(单证费,THC等),开出相应发票。凭借水单,外勤到船代或船东处开出业务联,连同人民币费用的发票、8联到船代或船东处签单。提单内容往往不同8联,需要货主和货代分别提供提单更改保函,并有OK单才能顺利签单。
8.另有电放及SEAWAY方式,需要附上相应的保函,电放还需多交纳一笔电放费。SEAWAY风险较大,目的港客户只需要凭有效证明九可以提货,一般较少使用。
二.实习心得:
1.作为一名外勤,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要注意多票业务同时处理的先后顺序问题,应该分清楚各票业务的轻重缓急,估计好每个流程的时间差,高效率地完成工作。同时还要关注各家船东的航线优势、操作政策、出口货物的特点,以便能更好地为其他部门工作开展提供建议和协助。
2.电子订舱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已经开始渗入当前货运操作之中并逐步采用。如果各家船东船代、货代与码头、报关行、海关之间能实现数据库的共享的话,那么很多需要人手操作的环节如排载、打单、进场、申报、报关等将都可以省略,甚至排载联不必以纸介方式存在。
3.实施这种数据库共享的关键在于数据的安全与保密,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有效。更重要的是,这种数据库操作的方式打破了现今信息传递依靠人工(如排载、进场、申报、报关等)的限制,从而原来每个环节需要层层盖章的制度也就显得无用。但是人的观念是否能迅速转变过来则是最大的问题。我们需要一个足够权威的主体来主导物流的上下游各个环节共同参与数据库建设,并且能够说服客户接受这种新的方式。
1979年至今的三十多年中,是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同时也给我国的电力企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形成了以县供电企业为主体的服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社会群众的供电格局。县供电企业业扩包装业务是联系企业与用电客户的第一平台,是企业服务的窗口,同事也是社会对各供电企业开展广泛监督的重要环节。现如今以中小型的供电企业为主的我国大部分供电企业还停留在手工填写、人工处理、依靠经验等一系列低效不科学的管理模式上,这就导致了效率低下且容易出错。因此标准化治理在电力业扩包装中已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
标准化治理业扩包装管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业扩报装是电力销售的龙头,是电力企业面向社会的必由之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要求业扩报装工作尽快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规范业扩报装管理是开拓电力市场,提高优质服务,创建一流电力企业的需要。这就要求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科技创新层出不穷,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深入,面对着严峻的电力市场经济形势,电力企业必须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治理促进管理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提高技术人员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全面提升电力业扩包装的管理水平。
正文:
当今经济发展的速度给电力企业带来了无可限量的发展空间,如何高效的开展业扩包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影响到本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且也影响着当地GDP的指数,更是电力企业增加供销的重要途径,换句话说,一个电力企业的业扩包装速度的快慢直接反映了电力企业的服务水平和业务水平的高低,是电力企业作风和办事效率的侧面体现,下面主要依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将标准化治理如何在电力企业业扩包装工作中开展提出自己的一些的建议,希望能为广大开展业扩包装的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业扩包装的治理原则:
业扩报装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供电监管要求,严格遵守供电服务“三个十条”规定,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业扩报装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优化业扩报装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按照“三不指定”的原则,对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设备订货、工程施工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使客户及时、真实的了解各项信息,主动接受客户及社会的监督。具体如下:
坚持 “一口对外”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业扩报装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就是在客户服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承办业扩报装的具体业务,集合受理客户的用电申请,并对外及时的答复客户。生技、营销、基建、发策、调度等部门同样按照职责进行分工和流程要求,完成业扩报装流程中指定的工作内容。
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优化业扩报装流程,整合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具体就是推行“客户经理制”、“首问负责制”,通过制度约束严格遵守《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电网公司“十项承诺”要求的时限办理业扩报装各环节业务的规定。使之有规可依。
坚持“三不指定”的原则,对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设备订货、工程施工不得指定具体的设计单位、具体施工单位以及具体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严格遵守统一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尊重客户对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对业扩报装相关政策、信息的知情权;对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评价权。坚决杜绝出现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出现。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使客户及时、真实的了解各项信息,主动接受客户及社会的监督。在营业场所、12398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客户服务网或通过宣传资料,提前按照相关政策公布统一的业扩报装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信息给客户;配和自助服务终端,方便客户查询有关政策、业务办理进程以及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信息。
二、业务受理规范:
1、工时费、设计费、材料费等,严格执行县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按设计定额以及经审定的概算额由客户一次付,否则,不予施工。需暂欠或缓交的用户,须经实业公司经理及主管经理批准并明确还款计划及责任人。 送电后在20天内,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与用户结清各项费用。
2、为客户提供供电营业厅、95598客户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报装渠道。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应向客户推荐客户经理,供客户选择,询问客户申请意图,主动向客户提供《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确认书》,告知办理用电需提供的资料、办理的基本流程、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客户已明确实施的报装项目,应引导并协助客户填写用电申请书,用电申请书所提供信息须经客户签字确认。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营业受理人员应告知客户须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报装。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时,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三、现场工程管理:
所有新增高压业扩报装工程,全部由设计室统一设计,由实业公司安排业扩施工队统一施工。城关供电所所管辖低压客户发生的业扩工程由营业厅统一受理,经用电科审批后,由业扩队施工。农村变低压客户报装由供电所受理并安排施工,动力客户须报用电科审批并备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施工。
四、检查与校核:
竣工检验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对于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 3 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赴现场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领导小组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汇总,由客服中心向客户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结果通知单》,对存在的缺陷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同时为了督促客户及时整改缺陷,形成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会议纪要。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现场情况最终核定计费方案和计量方案,并填写资产的产权归属信息表,及时告知客户做好接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结语:
标准化治理可以规范电力业扩报装的生产活动,规范市场行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建立最佳秩序,促进相关产品在技术上的相互协调和配合。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力业扩报装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许多工业产品的生产过程,往往涉及十几个、几百个甚至上千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协作互助遍布全世界。如此这样一个复杂的生产过程,客观上就必须要求生产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协调统一。如此高要求就必须通过制定和执行许许多多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以保证各生产部门和企业内部各生产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最终使生产高效的进行。标准化治理对实现科学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也是必要的。效率就是生产的心脏,效率的内涵是效益。现代企业实行自动化、电算化管理,前提也是标准化。标准化可以使资源合理利用,可以简化电力业扩报装,可以实现互换组合,为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创造了条件。
总之电力对人民生活生产的重要性决定了他需要不断地发展,需要不断的完善业扩包装的相关规范和程序,需要每一个单位、部门及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相信在社会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下,能更好的开拓电力市场,树立电力企业形象,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更好的为社会每个成员服务。
参考文献:
刁柏清 周尊国《电力改革环境下的客户关系管理》中国电力出版社
我就这三个月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请批评指正。
一.公司培训阶段。
2. 对公司产品进行了全面的认识了解,以及行业知识,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知已知彼,才能在市场上有效竞争与销售,我们必须最大程度发挥自己的优势、弱化自己的劣势,攻击对手的较弱的地方。
3. 通过培训也暴露了自己的好多不足之处,产品知识不能及时的理解掌握,演讲能力和技巧也需提高。
二.市场开拓阶段。
1. 从5月8日进入市场以来,根据领导的安排对河南北部地区市场的客户和天津的部分客户进行了开拓。对搜集到的潜在客户进行了拜访,对市场状况进行了一个详细的了解,并发掘出了几家意向性的客户。
2. 经了解,在电力系统外的项目上保护仪表选用主要根据设计院图纸所选,厂家比较分散,中压保护这块,有南瑞,江苏斯菲尔,南京因泰莱,上海安可瑞电气,紫光测控等;在低压仪表这块大部分选用比较低端的指针式仪表,只有个别客户对智能仪表有所需求,电网系统的保护装置大部分来源于电力公司的入围企业。
3.通过前期的市场开发,也取得一定的成绩,跟天津利海科技以达成了年销售50万的销售协议,安阳电力设备厂的中国建材集团安阳轻工机械厂新型装备制造基地配电自动监控系统正在洽谈,天津天开康迪对我公司自动化产品的全面合作关系也在浅谈之中,河北梅花味精的用电监控系统也将在7月份对我公司产品进行评估。
三 后期工作计划
经过领导对工作思路的明确布局和指导以及结合前段时间对市场的拜访了解,对以后的工作计划如下,以商为主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其中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可以依法使用电子签名。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受理申请,其受理程序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受委托提出行政许可,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省级行政机关规定的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九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行政机关公示的提交材料目录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材料。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许可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不能当场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组织本机关的有关机构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各有关机构办理完毕,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后,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二)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部门所需全部材料,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依法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核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按行政许可类别集中设置办公场所,按照行政许可先后顺序安排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核查:
(一)由申请人承诺所述情况真实;
(二)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相互核对;
(三)将已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中的内容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
(五)其他书面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的方式。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多个申请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拟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办公场所或者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公布考试结果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日内不能颁发、送达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设置的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除在特殊工作场所进行外,应当允许申请人在场。
行政机关应当在检验、检测、检疫的固定场所公示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实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出具统一格式的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凭证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关键词】大营销模式;供电企业;业扩报装
一、概念和特点
业扩报装的主要工作就是做好客户和供电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根据不同的客户制定出合理的供电方案,并且按照供电网络目前情况把最安全、最实惠、最合适的供电方法提供给客户选择。另外要确保工程资金的到位,安排供电的开展,同时还要对内部的工作进程进行检查,在客户和企业达成统一的方案后,再进行合同的签约,设置电表,完成供电流程。
业扩报装是在进行供电的销售中最主要的一环,它的工作包括了电力的提供、销售和安装等整个过程。所以,有以下几种特点:(1)在业扩报装的过程中,要有服务的原则,按照我国对提供电力的相关政策对供电进行管理和监督;(2)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以让客户满意为主要任务,把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工作目标,按照供电网络的实际情况使用适合的供电方法;(3)业扩报装的工作量比较复杂,要做好客户和企业之间的调节,并且对供电网络进行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新装和增容
工作内容就是满足客户的供电需要,要按照新装客户的需要进行电力的配备,同时对新客户的需要进行测评,结合企业的实际能力,设定出合理的方案。增容主要是对于老客户来说,因为老客户的用电量的增加,目前的供电方案已经不能满足使用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在本来的供电方案上申请增加用电容量。
2.提供用电程序
由于电力系统非常复杂,随着流程的不断改善,对电的申请使用严格的规范进行。所以,客户在申请新装和增容时,企业不止要安装供电的设备,还要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用电符合和性质等情况,给客户提出合适的程序服务。比如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客户的缴费、进行签收、制定合同,进行安装电表通电。
三、大营销模式的改善措施
随着大营销模式的开始,给供电企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在的模式更加重视客户的自主性选择。坚持客户为主的服务性质,按照一流的配电网和科学的电力营销制度进行,加强改革业务管理制度,把复杂的程序进行简化,增加多元化的服务,让业扩报装业务“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业务及服务
如果是第一次到营业厅询问或者申请业务的客户,工作人员应该给客户提供相关的业务申请书面报告,内容要包括办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流程、收费和标准以及其他的事项等,同时,每一项都要对客户进行说明,让客户了解确定后,留存归档。同时可以使用网络渠道进行宣传,进行业务的告知服务,为客户查询提供方便,并且增加受理业务的途径。
满足办理资格的客户,要遵守相关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客户提供出合理的方案,在时限内告知客户,如果供电计划中的供电方案出现改变,应该在有效期之间给客户交流好,对新的方案达成统一,并且重新进行审核。
2.客户工程中的工作
供电企业的业扩报装工作过程比较复杂,但是对于客户的资料审核却是必要的环节,前期的审核有供电、受电的资料,客户的信用记录以及客户的是否满足供电资格。为了加强工作交流,提高服务质量,可以加强改善业扩报装对资料审核的方法,在进行申请时,可以先不需要环评报告、节能检测报告等,先首先回复供电的方案,并在接受文件时统一进行接收,对于资料不全的客户,不进行审核。在业扩报装的流程中,对需要盖章确认的单页,可以让客户回去盖章后发回扫描的传真件,在签订合同时再提供原件。
3.后期工作
在和客户对供电方案达成同意后,在开始供电之前要按时告知客户,按时进行供电服务,在这过程中,重点要检查施工方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工作资质,是否满足了设计的需求,所用材料是否和国家规定相符,保证供电的安全,如果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合格的话就要进行调整改正。
在后期的检查过程中,在供电过程完结之前,要把客户的信息重新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同时,在和客户预定检测的实践中,要向客户说明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同时要对工程进行最后的检测,检测的内容主要有:施工方的资质,使用材料的标准,工程的安全,电表的安装等,在客户确定没有问题后进行签字验收。
4.确定合同、收费及装表通电工作
按照制定的合同为标准,如果没有签订合约的客户不能够开始供电,在签订的过程中,需要由企业和客户的两方的法人代表进行签约,并且盖上有效的公章。在收取电费方面,要按照国家的价格标准。另外,要设定完整的记录,让客户能够如实的得到收费信息。
安装电表设备的地方要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客户没有安装的条件,就需要企业和客户进行规划安装的具体部位,在完成安装后要检查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确保安全性,然后使用相关的流程进行通电,确保质量安全,在完成通电后要检查电压的变化,保证电压的稳定。最后进行档案的整理,再次审核资料,并且做好档案的存放工作。
参考文献:
[1]宋菁菁. 基于大营销模式的供电企业业扩报装流程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2]郑金生,陈蕾,许战坡. 内部控制在供电企业业扩报装业务流程中的应用研究――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J]. 会计之友,2012,09:41-43.
[3]蔡陈. 南通供电公司业扩流程优化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1.
【关键词】电力营销;管理特点;一般常识
1.电力营销管理的特点
电力生产的特点是产、供、销、用同时完成,电力没有半成品,电能不能储存,电力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电力网连接在一起,这就是电力在营销管理上与其他行业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电网企业及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掌握和运用这些特点,做好工作。总的来说电力营销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1先行性
电力供应的基本建设如何布局,容量规模如何规划,主要取决于广大客户用电需求及发展规模。因此,用电客户在新建、扩建工程开工或投产前必须向电网企业提供用电负荷资料和发展规划。同时,电网企业的电力营销管理工作人员应主动了解和掌握用电客户目前和近期的用电负荷情况以及远景发展规划,将当前的供电和今后的发展需求结合起来,为发电和电网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从而令电力工业挣得主动当好先行。
1.2政策性
我国对电能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实行计划发电,按发电水平实行计划供电,按分配指标用电的政策。在电力工业上贯彻农、轻、重,先中央后地方,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统筹兼顾的方针政策。在电力的发、供、用管理中执行统一分配、统一调度,不得超分超用,在计划用电中采取行政、技术、经济的手段,以保证电力的正常、稳定和谐的发、供、用。
1.3服务性
用电客户对电力企业的要求,通过电力营销人员解决和反映;用电客户之间的用电纠纷和摩擦,要由电力营销人员进行调节;电力营销人员对用电客户的供用电查询、咨询事宜,要进行解答,要受理用电客户故障报修以及投诉、举报等等。所以说,电力营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供电企业为扩大用电客户的服务质量和企业的声誉。因此,供电企业电力营销工作员工要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方针,真正落实“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做好用电客户的服务工作。
2.经营技术的统一
(1)为保证向用电客户可靠不间断的供电和用电,电力营销管理人员必须在客户申请用电是提出合理的供电方案,在接电前要求客户的内部电力设施达到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和规程标准以及安装工艺和治疗要求。用电客户的电器设备管理机运行人员要建立健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定期轮换制度、交接班制度;客户还应保证内部继电保护剂自动装置与电力系统相互配合并可靠运行,防止方式和扩大内部事故与危及电网事故发生。供电企业与客户用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与用电,避免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
(2)供电企业为向客户受电端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的合格电能,电力营销工作人员要协助指导客户做好电压计无功补偿管理工作。客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素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努力做到无功电力就地平衡且功率因数到达规定标准和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督促客户配合供电企业共同提高电能质量。
(3)电能生产、输送与营销和使用的同时性和整体性,使电力企业与客户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电力营销管理人员在办理客户用电业务时,不仅要始终贯穿为客户优质服务的精神,尽量简化手续方便客户,技术为客户供电,还要保证满足电力工业安全生产必须的技术要求,注重电网的技术改造,尽力满足工农业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用电需求。
3.营销基本常识
3.1业务扩充
是电力市场开发和供电企业想用电客户销售电能这以商品的受理环节,属销售前的服务行为。任何单位和居民或个人 因用电需求,初次向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避免申请报装用电称为新装。客户增加用电设备向供电 企业电力营销部门申请增加用电容量称为增容。新装或增容有分为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两种。低压供电是指供电企业以380/220V的较量电压向客户供电。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应在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目录店家及有关收费标准。
3.2电费管理
电费管理保护电能表抄录,电费核算,收取电费。、账务管理。电费的抄、核、收工作是供电企业和电力营销工作的核心部分;是电能商品交换的最终环节;是电力企业在电能销售环节和回笼资金、流通和周转中的重要程序;是维持电力企业简单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保障;是电力企业经营绩效的最终体现和重要保证。
3.3电价管理
建立于改革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电价,使电价的形成和管理法制化、制度化、是调节电力供需关系,使电力工业的政策运营和发展走上良性的循环的轨道。
由于电力是中医的公用事业,我国阶段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目前,我国对电价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电价采取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电力主管避免予以协助。
3.4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
用电检查工作贯穿于为用电客户服务的全过程,从用电客户申请用电直至用电客户终止供电为止,用电检查人员全程检查、指导、帮助用电客户进行安全、合理、经济的用电行为。同时,用电检查人员担负着维护供电企业为保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签名检查工作。所以,要求用电检查人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了解和掌握《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养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在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后,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处理好优质服务和检查的关系。
3.5电力客户服务
电力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地位,电力企业具有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电力企业必须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电能和良好的服务,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在整个电力市场营销管理过程中,电力客户处于中心地位,它与电力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组成了利于共同体,并成为电力市场中牵动一切电力活动的源头和终结。做好电力客户服务工作,深化优质服务,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客户服务热线是“95598”“95598”客户服务系统是客户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电企业通过这个服务系统热线和互联网站向电力客户提供柜台服务方式外的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业务平台。“95598”系统以地(市)供电体,实现与电力客户的交互,为电力客户提供停电信息公告、电力故障报修、服务质量投诉、用电信息查询、咨询、用电业务受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