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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消费者管理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从而形成标准化、规模化经营的营销模式。国务院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设置了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内容,强化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改善商业特许经营环境,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特许经营之所以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特许经营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国务院在规范特许经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柜台出租或者举办展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出租人或者展览会的举办方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可是在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如果加盟连锁店侵害消费者的利益,特许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如果特许人将自己的企业标志特许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消费合同或者侵权案件,特许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特许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特许他人使用,一旦产生误认误购,特许人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加盟连锁店如果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特许人往往会根据内部协议,推卸自己的责任。这种做法不但加重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而且严重破坏了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所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特许人在消费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解决特许人在消费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强化特许人的民事责任,在商业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损害消费者的事件。

当然,国务院职能部门在起草这部行政法规的时候,充分注意到了国家现行法律的存在,没有设置行政许可,也没有在法律之外追加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通过备案和信息公告的方式,促使经营者增加特许经营的透明度,这是立法科学化的具体表现。这样做既考虑到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能解决一些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问题。

笔者建议在今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到商业特许经营的特点,将特许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防止少数加盟连锁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我国的零售行业经营业态的不断增多,类似的行政法还会出现。这部将于20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法规,加上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构成了我国零售行业的基本法规体系。早在1993年,笔者受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委托,起草商品交易法。只是后来由于机构合并等原因,这个法律文本并未公诸于世。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我国零售行业行政法规越来越多,人们将会重新考虑制定商业流通领域的基本法,而这部法律将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商法典。

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条例明确了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违反此“两店一年”规定的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第2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

乳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坚定人民群众乳品消费的信心。

一、深入学习,把握实质

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XX年12月10日,我所全体干部学习了《条例》,掌握了《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以最扎实的作风,把贯彻《条例》的宣传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12月11日,我所召集了辖区内乳品经营业主集中学习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国家有关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第一责任总识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守法经营和自觉性,切实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第3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

和《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一起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还有《禁止传销条例(草案)》。这两个条例所涉及的具体内容,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正式对外公布。目前各界人士对条例内容的猜测主要围绕以下四点:一是直销企业在一个地区店铺数量的下限,二是直销企业注册资金及保证金数额,三是直销员最高奖金比例,四是国内注册的直销企业的母公司是否必须为生产型企业。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直销问题研究专家王义对记者说,条例正式颁布后,业内企业将“因法而变,进行调整”,合法运作的企业也肯定会配合政府进行调整。

事实上,直销业内一些企业早已着手进行调整,以期在条例获得通过后顺利拿到“直销牌照”。如直销巨头安利暗自加大对直销员的培训和招募力度,在广州成立了专门的培训学校,对推销员进行产品知识等多方面的培训。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总裁邱锦云说,如新一直在为直销法的正式出台作准备,目前已经在全国开设了150多家店铺,其中上海和广州都超过了30家。

王义同时指出,直销条例出台后,得到批准的企业会是少数,绝大多数的企业面临四条出路:一是与合法的直销企业合作,二是转入国际市场,三是关门歇业,四是转入地下操作。他分析,多数企业可能会选择第四种方式,因为合作可能性不大,转战国际市场需要有实力,关门歇业是企业所不愿意的。所以,未来中国直销市场上可能会出现公开直销和地下直销并存、内资直销企业和外资直销企业并存的一种格局,这是他比较担心的一种格局。

“我们的好日子就要来了,条例对这个行业进行规范和正名后,就不会有那么多人那么排斥我们了。”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在重庆的经销商吴小姐告诉记者:“自己出去时腰板硬了很多。”

王义认为,对广大直销员来讲,直销法的出台是期待已久的大事,因为他们需要依法识别什么是正当的直销,什么是不正当的直销;哪些是国家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国家明确这些对他们是一种法律保护。

有直销专家指出,“非法传销金字塔”、“老鼠会”不会因为直销法规的出台而消失,加之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这些都对直销立法之后的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时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两个条例,说明政府表明一个态度,保护正当的,打击不正当的。”王义说,“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摘自2005年8月15日《中国经济时报》)

相关链接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4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就该条例的实施落实问题发表讲话。

《条例》共有6章34条,从酒类的生产、流通、监督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严肃的界定,这是我省开始依法治酒的一个开端,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的意义。第一,酒类管理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由于酒类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加强酒类管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民心工程。第二,加强酒类管理,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酒是一把双刃剑,适量饮酒有利满足广大群众的生活喜好,过量饮酒则会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特别是由于对酒类市场疏于管理,未成年人饮酒现象相当普遍,既对培养下一代国家有用人才构成威胁,同时又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诸多方面的影响。因此,严格酒类管理也是社会管理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第三,加强酒类管理,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有悠久酿酒历史,酒类产业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极具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的优势行业。加强酒类管理,不仅有利于酒类行业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而且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四,加强酒类管理,是维护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内在要求。酒是高税、高利产品,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把酒类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收入来源,无不高度重视对酒类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许多国家都把流通环节作为搞好税收监管的重要切入点,多数国家一直实行酒类专卖制度。对酒类流通环节加强管理,将为强化酒税征管创造有利条件,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因此,我市酒类管理部门要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省酒类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领导,高度统一思想,强化领导责任,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加强酒类管理队伍和行业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协调好内外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上下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把酒类管理这一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各相关部门,如商务、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安监和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的有关监督工作。全市从事酒类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要求守法经营,接受职能部门的管理,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全市广大市民要营造一个科学、安全、健康的饮酒氛围。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市政府相信,只要全市酒类主管部门、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人以及广大消费者同心同德,通力合作,《省酒类管理条例》精神一定会落到实处。

第5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

    原告认为被告某医院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手术中违规操作,存在多种过失,导致未能将肿块切除反而将胰腺损伤,未及时修补,恶意隐瞒病情让原告“治愈”出院。导致延误治疗、加重病情、多次复诊,被告在自己无法治疗的情况下也未履行转诊义务。被告认为,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诊断正确,具有手术指征,手术损伤胰腺属术后常见并发症,并已在手术同意书中向原告告知。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医疗机构在不具备具备相应技术时为原告手术以及未履行转诊义务的情况下侵犯原告的知情权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征得患者意见又无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任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任人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上述法律规定即是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和病人知情同意权的确认与保护。同时病人知情权也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收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从上面的规定,笔者认为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知晓自己病情并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或已选择的医疗机构的义务人员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从完整意义上说,知情同意权包括被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的权力,是患者充份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概括地讲患者的知情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医方主要有,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医学专长、诊断手段、诊断措施、所用的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手术成功率。二、患者方面:患者的病情、所需的治疗措施及所需的费用。三、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就本案而言,被告医院在为原告行腹部畸胎瘤切除术具有手术指征,但术前谈话未特别交待胰漏发生的可能性,使原告丧失了是否选择在被告处手术的机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其不具备将瘤体切除的技术时未及时告知原告转院而是将瘤体部分切除。手术中造成胰漏亦未向原告家属告知,导致原告延误病情,不断重复就诊。并且原告出院后引流管脱,被告在复诊时未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被告侵犯原告知情权与原告所受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一项医疗措施的实施都会不同程度的对人的肌体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因此患者术前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一定要得到充分保障,让患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医疗机构要基于对患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第6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粮食执法大队是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成立并经县编委批准的行政执法单位。

第二条县粮食执法大队属履行行政执法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粮食执法大队由县编委登记注册,接受县粮食局业务主管和县政府法制办监督。

第四条单位设于县镇路号,与县粮食局政策法规股合署办公。

第五条单位宗旨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查处打击非法经营者。

第二章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

第六条单位设执法大队队长1人,由县人事局任命。

第七条设执法人员3人,社会粮食统计2人,由县粮食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中出文产生。

一、属于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粮食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工作经费

第八条执法大队和社会粮食统计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办案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县食局自筹。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粮食执法大队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与粮食流通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县行政区域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案件进行查处。

四、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涉及粮食流通市场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并做好办结案件的归档工作。

六、承办县粮食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和做好粮食行政执法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五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对全县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活动进行行政执法。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全县粮食经营者的收购、销售、加工、转化、储存等情况进行统计报表。

第六章罚没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简易程序处50元以下的罚款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并于三日内介县工商银行罚没专户。

第十五条立案查处罚款在50元以上者,由违法当事人在限期内到县粮食局财会股或县工商银行缴纳。

第7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

1.1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最早由英国的普庇泰教授提出。他在研究中提到,幼鼠在食用转基因土豆后其免疫系统受到破坏,这一结论引起科学界的极大关注,英国皇家学会也对此进行了审查。虽然皇家学会宣布这项研究证据不足并充满漏洞,但由此引发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热烈探讨。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生物技术,很可能由于谬用或生物意外而造成难以估量的灾难。有研究表明,有的新型遗传基因链很难成功转移至靶细胞,而外源基因转移到靶生物DNA链的错误部位、或者转移后抑制了正常功能的基因、或激活了正常情况下失活的基因等意外,都可能出现突变,使得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出现毒性、致癌性、抗生素抗性等,而这些改变所产生的影响超出了目前科学的预测能力。虽然目前没有发生过由于食用转基因食品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但转基因食品用于人们消费仍须要谨慎。

1.2国外监管现状

受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难以准确预测外源基因在受体生物遗传中将如何表达,因此各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该项生物技术从实验研究到商品化生产进行全程安全性评价和监控管理,已建立起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和规范。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研制出的新食物应根据“实质等同性”原则来进行安全评价。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AD)于1992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和管理指南,对通过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和食物进行管理;并在1997年公布了转基因食品咨询程序指南,要求开发商提交基于实验数据的安全性和营养性的评估报告,与未经转基因化的同类产品在成分、特性以及营养成分、毒性方面进行比较后,组织企业与专家讨论实验数据和信息,以支持评估报告的结论。另外,FDA强调管理方针必须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允许随技术革新做出必要的修改。欧盟委员会认为,对于新生物技术食品需要执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对其评估、监管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欧盟议会和委员会新食品和食物成分管理条例”规定新食品和食物不能误导消费者,更不应给消费者带来危险。同时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要求新生物食品必须贴有标签。加拿大食品管理局制定的《新食品管理条例》和《新食品安全评价准则》要求生产商在销售和广告前应就新食品的研制和生产过程、使用及估计食用量等方面提交书面报告。此外,对于提出申请的生物技术食品进行评估,在批准前要提供详细的监测报告,包括对环境长期影响的风险评估。法国政府早在1997年就规定,禁止除玉米以外的其他转基因农产品的种植,并要求从美国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明确标志是否为转基因产品。英国政府虽然支持生物科技的发展,但对转基因食品明确立法规定,在开展新生物技术食品之前,必须对其是否对环境、其他植物有害进行评估。

1.3国内监管现状

我国政府同样十分重视转基因食物和食品的安全监管,相继出台了许多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卫生部出台《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方法》,对新资源食品的定义及其管理范围做出明确规定。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进行规范。1993年科技部制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出台《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2001年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许可制度、安全评价制度以及经营许可制度、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做了规定。2002年,农业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办法》这一规章进行细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对转基因食品及农作物实行安全评价标志申报、审批制度;同年7月,卫生部出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要标注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产物的食品产品,并按照新资源食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2003年我国“绿宝牌大豆色拉油”明确标示其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2009年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于其他的相关法律,并强调转基因食品应以品种管理为主。另外,为推进我国新技术生物食品的规范化管理,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总的来说,我国对转基因生物持审慎态度,积极引导以确保转基因技术的平稳发展和应用。

2我国转基因食品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转基因食品具有特殊性,其安全性问题的管理相对于一般食品更为复杂。目前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较为合理谨慎,也正在完善相应的法规标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统一标准;二是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测分析及评估缺乏完整系统的检验技术,目前监测技术远不能满足新产品研发及增长的需要;三是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落实不到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

3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对策

首先,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体系,建立长久的评估和生物监测预警系统。机构完善且分工协作的有机管理机构,是统一规范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其次,加大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测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测技术较弱,应加大研究力度,加大科技人员培养投入,研究出更为高效经济的监测和评估技术。最后,建立规范的转基因产品标志体系。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不确定性,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持否定态度,因此有必要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转基因食品的制作过程、性能等准确真实的信息,供消费者自主选择,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4结语

第8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

一、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201x年9月16日,根据局务办公会部署,我局采取集中宣传与下到各乡(镇)企业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将全局职工分为四组,即在新添寨街上、野鸭、东风、永乐乡各选择一个宣传点,在整个宣传活动中,我局采取悬挂标语,乡镇广播站,录音机播放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法规等,现场展示假冒伪劣商品、展板、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向群众、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宣传资料共20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企业的咨询15余起,接受宣传的群众达12000余人次。

二、突出重点、开展质量、计量监督检查

1、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9月针对消费热点月饼进行检查,对4家月饼生产企业,11户前店后厂的食品店(屋)进行实物检查,共抽样20组样,均属合格品。

2、开展了月饼定量包装专项检查。我局组织对辖区内月饼生产企业进行定量包装检查,共检查23家月饼生产企业及小店铺进行了检查,抽检定量包装月饼共58组样,合格33组,合格率为57%。

3、组织辖区内部份企业参加培训,向有关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宣贯,共有70余家企业参加培训、学习。

4、开展桶装饮用水的专项检查,共检查生产企业8家。在检查中未发现违规现象。

三、开展中秋、国庆节前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

第9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

    论文摘要;2006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外资银行开始了和中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激烈竞争。由于外资银行这一新竞争者的进入,其对我国的银行业乃至对整个金融市场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市场竞争的加剧上,更多地则体现在由新竞争者的进入而带来的新经营理念、新技术等方面。本文就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被取消一年后,外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发展对中资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一、开放人民币业务对国内金融市场及中资银行的影响 

在2006年12月11日,作为对加入wto时所做承诺的兑现,我国政府于当日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废止了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随着旧法规的废止和新法规的出台,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实施对象的该条例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 

(1)推动了新法规的出台,完善了政府部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机制 

在新的《条例》中,通过对法人银行制度自然存在的优缺点的分析,我国政府对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法人银行导向政策”为根据,实施对从事人民币业务的不同法人身份的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不同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对其所从事的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有不同的限制。其目的是鼓励并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 

(2)推动了国内金融市场的世界化、国际化 

根据《条例》中所规定的实行“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外资银行要进入中国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实力雄厚但由于我国管制而持观望态度的外资银行的进入。这样,可使我们根据国际金融新业务技术的发展,促使我国金融业及时调整政策,无论是从产品上,还是企业理念上都能够和国际市场接轨,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3)降低了国内金融市场世界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注册的法人银行由于受母行经营影响小,使其能够较好地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链,降低了我国金融市场在世界化的进程中所受到的由于其他各国发生金融危机而产生的国内金融市场动荡局面的发生。 

2.对中资银行的影响 

(1)对中资银行内部环境的影响 

第一,中资银行实体形态的改变。《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可以以不同的法人身份进入国内市场。由于考虑到对于新进市场的适应性、风险性等因素,部分的外资银行初次进入国内市场所选择的方式都为入股国内银行。以2005年为例,其中一年内进入国内银行市场的外资额几乎为此前十年间的总和。这就使得在今后在谈国内银行是“中”还是“资”已没有了明显的区分标志。 

第二,银行业间人才的流动。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其所需要的经营人员在数量和本土化程度上日趋明显倾向于中国本土员工。因此,导致了他们对我国优秀金融人才的争夺。并且由于文化的因素、福利待遇、内部机制等诸多原因,中资银行现正面临着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到外资银行的威胁。 

第三,经营理念的改变。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2006年11月12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限制已经取消了。因此,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竞争已不仅仅存在于传统的人民币业务上,还在中间业务方面展开了竞争。并且从市场发展来看,竞争力的衡量也从原有的单一因素“低价位”发展到现在的以效率、服务等综合因素来进行比较。 

(2)对中资银行外部环境的影响 

第一,原有顾客群体的流失。外资银行的进入不仅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和和管理体制,更为国内的消费者带来了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完美的享受。同时,我国消费者从多年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得到的感受,使得国内的许多消费者在选择商家的时候,尤其是在选择服务行业进行消费时,对商家的评判依据已从多年前的看资费到现今“更希望享受服务”。 

第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加剧。现今我国金融市场上银行的数量由原来的几家发展到现有的一百多家。并且随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被取消,我国境内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竞争已由原来的“三足鼎立”进入了一个新的、含有大量竞争者且相互之间激烈角逐的“战国”的时代。其激烈程度并不仅仅是体现在竞争者的数量上,更具代表性地是表现在——已渐成熟的市场理念和稳定的经营体制中如何不断发展,寻求新的发展契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中资银行面对新竞争者的对策 

1.优化中资银行机构的布局。 

中资银行发展至今一直走的都是“求大、求全”的发展模式,以此理念来布局网点和设立分支机构。而外资银行则是依据最大程度获取利润设立网点和分支机构。因此,国内银行开拓业务时,应从自身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出发,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关注程度和开拓新业务的力度。 

2.加快金融技术创新及推广应用 

由于我国金融科技相关的研究开发起步较晚,同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在现代化的金融技术手段上运用上与他们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加大金融技术开发力度,研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产品,加快推广运用,从而获得后发的优势。 

3.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 

为规避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给我国带来的风险,我们必须完善现有的风险管理机制,靠健全的机制提前预警、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以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吉晓辉.经营人民币业务对我行的影响[j].中国城市金融,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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