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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经营者):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经营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服务人员):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家政公司服务协议。
一、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甲方同意为乙方家庭选派家政服务员丙方,承担乙方的第( )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半自理病人护理;
(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7)医院护理病人;(8)其他 。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2.服务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需续签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
4.工作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__
5.服务费用:乙方按日、周、月支付甲方服务费(含家政服务员丙方工资和甲方管理费): ___元人民币/日、周、月。
按日向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服务费用当日结算;按周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周_______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6.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甲方应为丙方缴纳工伤保险,甲方应组织丙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2.甲方应为其家政服务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服务人员,甲方应组织其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因丙方责任,对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误导丙方脱离甲方管理;
(2)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
(4)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甲方或私自将丙方带离约定服务地;
(5)对丙方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6)刁难、虐待、打骂家政服务员;
(7)指使家政服务员从事危险工作或违规作业,以及由于乙方的不当安排,导致丙方发生意外伤害。
3.甲方所派丙方如对乙方有违法行为,甲方应为乙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基本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一经签订协议,乙方应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和指导。
2.乙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协议期内,如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项目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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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要求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变更协议内容及服务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有充分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在的;
(2)有效证据证明丙方有违法行为的;
(3)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甲方无法选派新的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丙方在上岗______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甲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平等待人,尊重甲方所派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不准虐待和歧视,并负有保护丙方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由乙方与丙方约定。
5.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处理。
6.乙方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应具体说明家政服务方面的要求和进行相应指导,乙方应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因此发生纠纷。
7.乙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8.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丙方的休息和法定假日。若不能保证丙方休息,按规定给予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补助。乙方要保证丙方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的睡眠时间。
9.乙方在未经丙方及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误导丙方做违法和违反甲方有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项。
10.乙方对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由于乙方人为或因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丙方发生意外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甲方。如遇丙方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1.享有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乙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乙方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3.乙方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侵害丙方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4.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5.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
6.认真完成乙方对工作的安排,并达到服务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
五、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外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协议解除与签订
1.本协议期满,如不再续签协议,协议自动终止。
2.协议期满经协商,可续签协议。若续签协议,乙方应提前7天与甲方、丙方协商,经甲方同意方可续签协议。
3.协议期内,非因违约而由三方依照约定或经协商正常解除协议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服务费。
七、当事人三方约定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争议处理方式
协商解决;
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______________法院判决。
九、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商议解决。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聘用合同二
甲方(雇主): 电话:
地址: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服务内容及地点:
1. 负责每日三餐、洗衣、打扫卫生等家政服务。
2. 照顾孩子,接送孩子上下学。
3. 服务地点: 甲方居住或指定的地点
二、 服务要求:
乙方应认真负责做好家务,按照协议规定内容履行服务职责。乙方每个月休息 天,具体休息时间根据甲方需要,如乙方有特殊原因须提前和甲方申请,征得甲方同意。
三、 服务费用:
乙方每月服务费用为: 元/月,甲方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四、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住宿,并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健康状况以及与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
4.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在服务期间的饮食,尊重乙方,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5. 甲方不承担乙方在上下班途中、服务期间内突发的疾病或其他伤害产生的费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聘乙方:⑴乙方有违法行为的;⑵乙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⑶乙方工作消极懈怠,或不胜任家政服务的;⑷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予以留用的;
7.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 乙方必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做好家务。
4. 乙方应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自己随身用品(衣服、日用品)不要随便乱放,衣服不要和雇主家人的衣服放在一起洗。
5. 乙方不能随便往雇主家里带人,有人或事情需见面,应到外面见面。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不能擅自离岗;
6. 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9. 乙方在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一概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诉至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受聘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 4号)及《上海水产大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初(续)订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前 个月。初聘期限是乙方为甲方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
(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试用期内乙方如果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甲方即可解除聘用合同。
(三)合同期满,如甲方仍需聘用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续签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 岗位工作。在聘用期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部门或岗位。
(二)甲方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提出要求,按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岗位工作条件及工资、福利等待遇,负责对乙方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当事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三)乙方依法享有参与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同时,乙方应按与各部门签订的《岗位任务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岗位任务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现聘期工作目标,接受甲方的考核及管理;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违法、违纪由甲方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自动放弃或拒绝参加岗位聘任,视作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乙方提出解聘,应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按规定办妥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离校手续,方可离开甲方或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离开。
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确定是否续订,若一方不同意续订,乙方应按前款办妥一切手续后离开甲方。
四、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配偶属随迁进校的,如主引进人( )解聘、辞聘或终止聘用合同,随迁进校的配偶( )的聘用合同也即随之解除或终止。
2、若发现乙方提交虚假学历、学位证明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3、乙方被聘在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或实验室岗位工作的,未经甲方同意要求转岗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聘用合同。被聘为上述岗位的人员,未经同意,三年内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
4、乙方被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在聘用一年内取得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5、
五、其他事项
(一)服务期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按《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服务期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有关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违约金数额为甲方为乙方实际支付的出资招聘费、培训进修费、房改待遇、资助留学访问费、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最低服务期违约金(按少服务一月支付 元计算)及其他特殊待遇等总额。违约金递减方式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执行,无协议约定的按乙方每在聘一年递减10%计算。
(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经纪人聘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
(三)甲乙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的内容如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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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合伙(作)人会议研究决定,聘用 为甲方专职律师,现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等法律,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聘用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通过甲方首次办理律师执业证的,聘用期限自首次领证之日起 年。)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纳税,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每年应完成业务收费 万元或业务量 件(标准件)。
3、在承办的案件结案后二十日内将卷宗归整入档。
4、服从甲方管理和对工作的统一安排,积级参加甲方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
5、积极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执业期间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7、乙方应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依法定程序及时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手续。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案所需各类手续、材料用纸等,并承担乙方收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完成业务收费定额的,甲方按每月 元发放工资,收费超过 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 %计提奖金。
4、甲方依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解除合同时,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转移。
5、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接受专业培训教育和深造。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违约责任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变更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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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聘用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均应征得对方同意。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本合同可解除。解除合同应依列条款办理: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2)非本合同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合同解除时,乙方在清理完所有债权债务以及交接清所承办的案件、卷宗材料,交回执业证后,甲方办理解除手续。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追偿或请求赔偿:
(1)乙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乙方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甲方追偿或请求赔偿:
(1)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后,甲方未如数支付工资;
(2)因甲方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6、本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如有续签意向,应在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同意与对方续签合同或拟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应在期满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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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 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财务顾问聘用合同范文一甲 方:
乙 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财务顾问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财务顾问。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甲方的兼职财务顾问,其工作内容包括: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及日常业务指导、全程税务筹划(事前、事中、事后)、财务指标分析、经营成本监控、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算、内部审计、经营成果分析等;其工作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日常业务的实际需要,为乙方安排财务财务顾问工作,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甲方财务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监督;
2、在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甲方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经纪人聘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
1、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 元),在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日支付报酬。
2、因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甲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乙方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3、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
2、乙方无故连续两个月不完成工作任务;
3、甲方公司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财务顾问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 乙方: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聘用合同范文二甲方:
住所:
法人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人代表人:
为了更好地做好优质企业的债券承销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就双方合作事宜签定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财务顾问。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凭借自身行业研究能力的优势、辅导全程工作,并协助甲方圆满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甲方保证配备专业化的队伍全力做好债券承销等工作。
第四条 乙方保证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完成相关方案设计及咨询工作。
第五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本次债券承销服务的财务顾问费,其金额相当于石家庄城投向甲方支付承销费的%,于甲方在承销工作结束并收取承销费后10日内支付。
第六条 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乙方开具的、发票票面金额与其应获得的咨询费用金额相等的,以甲方为抬头的合格发票的原件。甲方在收到正式发票后将相应的财务顾问费由甲方划入乙方账户。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证券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严格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协议内容。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石家庄城投与甲方正式签署承销协议起,至甲乙双方全部费用结算清楚为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聘用合同范文三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住 址:
电 话: 电 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基础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协助完成公司治理、财务规范等工作。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财务顾问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二)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方案,及时反馈并作出决策;
(三)其他需要甲方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乙方应具备承担相关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的资质,恪
守职业道德,运用专业知识,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五条 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对相关风险给予最大程度的揭示。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
第七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情况制作工作计划,及时做好财务顾问工作。
第四章 服务方式和合同期限
第八条 乙方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包括面谈、电话等)及其他方式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
(一)开展法律、财务、行业等公司运营治理方面的现场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对公司在治理运营、财务管理、行业分析等方面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风险给予全面提示。
(二)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提出规范建议,并制定相应的改制方案。
(三)解决财务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
(四)税务筹划,根据不断变化的税务征收政策,为甲方提出纳税策略。
(五)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乙方须按月、季度、年制作书面财务报告,并于每月25日前、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及每年12月25日前向甲方领导汇报。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如需续聘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章 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常履行的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咨询顾问费用每月人民币 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第十三条 甲方应将财务顾问费用支付至乙方开户帐户。 乙方开户帐户为 营业部 账号。
第六章 保密
第十四条 乙方应对所有已接触或者可能接触的与甲方有关的相关财务资料、文件、数据或其他属于甲方的秘密承担严格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十五条 双方合作终止后,乙方应将所有掌握的涉及甲方信息、资料、数据的文件、存储载体或其他物品进行归还或销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散播或授意、放任他人参阅、使用或传播。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合同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除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应依法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财务报告及其他约定服务内容,在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已付款项或不予支付剩余款。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双方解除合同的,必须有书面协议,但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解与适用
何谓劳动关系,无论是劳动法还是相应的法律规定都不尽完善,导致司法实践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与雇用关系、人事关系界限不清,个案审理存在一定难度。2006年3月24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的界定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司法实践而言,这一概念应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予以理解和适用。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以及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等。根据以上法律规范和司法政策,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换言之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强调它是社会劳动关系,是因为它不是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简单交易,而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有偿让渡给生产资料所有者,并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并非用人单位内部的社会关系都是劳动关系,如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经营管理关系、关系、社团关系。劳动关系的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作为劳动者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在此列。[1]而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2](2)要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劳动法上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体之间是以劳动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3)客体要素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过以上对劳动关系的解析,可以归纳出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双方自愿协商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则出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可以说劳动关系是法律上的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2)劳动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意志。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合同内容主要以劳动法律规范为依据,如必备条款(相对于选择性条款,法律规定生效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3]《劳动法》第19条)中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3)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劳动关系兼有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要素,在劳动过程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是它与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据上所述,司法实践对于劳动关系的判断应当基于如下标准: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场所、对象、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第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的业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关于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区分与界定
何谓雇用关系,雇用是指雇工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劳务活动[4]。据此,笔者认为雇用关系即劳务关系,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于劳动关系而言,雇用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2)以当事人意思为主导。雇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由当事人意思表示所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不干预。(3)主要发生于流通领域,而不是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雇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1)公民之间的劳务关系。例如家教、保姆、农村的季节性雇工、城市建筑市场的民工、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等[5]。(2)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如企业人员业余兼职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退休人员与其他单位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其他非在岗却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与其他单位的聘用关系,在校学生业余勤工助学,不能视为就业,属于雇用关系[6]。(3)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归属于雇用关系的调整范围。
对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关系,学界存在如下四种不同观点:一是两者不同,互相没有从属关系而是两种并列社会关系;二是两者虽然并列,但有部分重合,重合部分由劳动法调整;三是两者并非并列概念,而是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劳动关系是特殊的雇用关系;四是两者虽存在包容关系,但雇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殊形态。[7]笔者更倾向第一种观点,它们毕竟是由两种迥然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属性。
鉴于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不同的法律属性和特征,两者在法理上存在如下明显差异:
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职工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关系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前者合同生效后,双方形成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后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者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特定情形除外),因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后者合同主体的雇工,可以是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关系由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只有在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民法通则》;雇用关系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劳动关系为内容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并不排除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理依据;而以雇用关系为内容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则不能。
3、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导致纠纷处理程序不同。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雇用关系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劳动关系为内容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没有反诉;而以雇用关系为内容的民事纠纷案件则不受此限。前者只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某一项提起诉讼,则该仲裁裁决不生效,而不是部分不生效。后者则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
4、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兼有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而雇用关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前者合同内容常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及经济补偿等;并且,合同内容中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广泛性。后者在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且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
5、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6个月,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期间届满当事人权利消灭,除非基于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时效期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雇用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且存在中止、中断的延长情况。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仅失去胜诉权。
6、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责任;如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雇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它并不涉及行政责任。
一、全县幼儿教育事业的基本情况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奠基工程。多年来,我县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一系列幼儿教育的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全县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县幼教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被省政府命名为“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县”,全县幼教事业走在了全市前列。
但是,目前我县幼儿教育整体水平还不高,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滑坡趋势,成为整个基础教育中最薄弱的一个学段,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很不适应。主要表现:一是办园体制不顺畅,甚至存在将幼儿教育简单地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对幼儿教育投入的现象,导致幼儿教育发展后劲不足,一些小规模幼儿园甚至丧失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二是发展水平不均衡,不同区域之间、不同规模之间及不同体制幼儿园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落差明显。全县现有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中,74%左右的农村小学有附设园,但在园幼儿仅占全县幼儿总数的40%左右,近1/3学校的幼儿总数不达30人,不仅浪费教育资源,还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三是幼教队伍很不稳定。我县现有幼教队伍中,仅有108名公办教师,幼儿教师的主体是临时代课教师,年龄老化,专业知识匮乏,待遇低,缺乏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影响到幼教队伍的稳定。四是办园行为不规范。农村公办幼儿园基本都附设于小学,独立性不够,自主发展较差。现有的民办园多数以赢利为目的,管理秩序较乱,无证办园现象时有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不少民办幼儿园的园舍设施陈旧简陋,设施场地以及厕所等不符合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面对这种状况,要保持基础教育的适度超前发展,切实解决教育民生问题,全面实现“创三晋示范名县,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坚持积极发展幼儿教育的理念,主动承担办学责任,加大发展投入,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二、全县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
今后一段时期,全县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以十部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为指导,围绕我县提出的“创三晋示范名县、办人民满意教育”总体目标,在理顺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强化队伍建设、加强统筹管理等方面综合施措,不断优化幼教发展环境,扩大优质幼教资源,建立并形成以县乡公办园为示范和骨干,以民办幼儿园为有益补充的有序、灵活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基,为我县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奠基。
1、落实政府责任,理顺幼儿教育办园体制。
坚持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的幼儿教育办园体制。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幼儿教育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和全县幼儿园的权属管理,负责县直幼儿园的建设和教师的足量配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幼儿教育的统筹发展,办好乡镇中心园,保证幼儿教育发展投入。村级组织要把当地幼儿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积极为当地幼儿教育发展提供场地、园舍和其它硬件设施,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幼儿教育发展秩序和环境。年内,乡镇中心园和规模较大的二类以上幼儿园(当地人口在1500人以上,且适龄幼儿数量达到足额设班数量)必须从小学剥离出来,不得依附于小学,并实行法人、经费、园舍、招生、管理“五独立”,实行园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其它小规模的幼儿园(班)原则上仍附设于当地小学。
2、加大经费投入,促进幼儿教育良性发展。
全县上下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承担办学责任,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并努力做到逐年增长。县至少办好1所县级公办示范园,完成县示范幼儿园的迁建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乡镇中心园的场地、园舍、设施全面达到二类以上办园标准。村级组织要积极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幼儿教育的办园条件,为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合格、安全的场所,在用水、用电、取暖等方面为当地幼儿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3、加强队伍管理,优化幼儿教育师资结构。
以县招录教师时,要充分考虑县示范园规模扩张的需求和农村公办园的需求,适当加大幼师生聘用数量,并重点充实到公办园中,使公办幼儿教师在幼教队伍中占到一定的比例。乡镇学区要统筹全乡幼师毕业公办教师的分配和管理,确保乡镇中心园幼师专业毕业的教师不少于1/2,其它独立开办的二类以上公办园中幼师专业毕业的教师不少于1/3,超编学校中的幼师专业毕业的公办教师要按相应数量回归到幼儿教育岗位。同时,要积极创设条件,保证从事幼儿教育的公办教师在职称评审、评模评优等方面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享有同等待遇。乡镇学区要建立村办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招聘教师的质量,签订聘用合同。要切实提高村办幼儿教师的待遇,确保各级各类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以绩效为主的结构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为合格幼儿教师办理养老保险,使幼儿教师得到基本稳定。
4、明确管理职能,全面规范幼儿教育秩序。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职能,以县强化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领导与管理,加强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抓好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的业务培训,负责审核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建立并实行对全县幼儿教育的质量监控和督导评估。全县幼儿园原则上实行由区域内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直接管理,以乡镇学区为单位,统筹协调区域范围内各类幼儿园的发展,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全程管理。
三、加强和改进幼儿教育的主要措施
1、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全县上下要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办园责任,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幼儿教师待遇等作为考核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当地小学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要求做好附设园的剥离工作,为幼儿独立办园提供必要的园舍、场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幼儿园分摊债务。
2、加强民办幼儿教育管理。依据民办教育“一法一办法”精神,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质,全面加强对各类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既要
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它们在促进全县幼儿教育发展中的补充作用,更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统筹管理力度,全面规范民办幼儿教育秩序,促进全县形成以公办园为骨干示范,以民办园为有益补充的有序竞争、灵活多样的办园格局。切实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监督与管理。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教育、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职能,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取缔无证办园。实行年检制度,对审批后出现的基本办园条件退化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办园资质。强化属地管理,城内民办幼儿园归属古陶学区管理,农村乡镇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归属乡镇学区管理。以乡镇学区为单位,定期对本区域内的民办园从办园条件、园务管理、办园行为、教师素质以及办园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3、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幼教法规精神,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全面发展。教师要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努力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爱护幼儿,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关注个别差异,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的行为。要根据幼儿心理发展水平选择教育内容,注重教育内容的整合;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注重趣味性和游戏性,寓教于乐;克服“小学化”和“保姆化”倾向。
4、全面规范园务管理。各幼儿园要开辟各类幼儿活动区,并保证活动区大型玩具的数量,保证幼儿在活动区内自主参与活动;科学安排幼儿日常生活,保证幼儿有足够的自主游戏和自由活动时间;加强户外体育锻炼,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坚持开展间操、早操,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落实一日生活常规,注重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做好幼小衔接工作,使幼儿教育为义务教育奠定基础。加强幼儿教材的管理,全县公办幼儿园要以县材、教参以及幼儿读物,并学进度、统一课程设置,不得订购规定以外的教材和辅导材料。加强园本教材的开发利用,园本教材的开发要有利于幼儿身心发展,并且能够体现自身特色。
5、积极开展幼儿教育科研。县、乡示范园要经常组织教学观摩活动,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幼儿教育工作整体上水平。各幼儿园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大型的教研活动,在活动中有目的地解决幼教发展中所遇到的难题;要高度重视幼教科研工作,每所幼儿园都要确定研究课题,每位幼儿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研究任务,在短期内取得阶段成果,并运用到幼儿教育教学中去,走科研兴园之路。
6、强化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多规格培养培训幼儿教师,为幼儿教师岗位练兵搭建舞台。鼓励、支持教师通过自学考试、在职进修等途径参与学历培训、达标培训和提高培训。积极组织对学校聘用的幼儿教师开展系列化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