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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xx社区总人口2767人,其中城镇人口1217人,截止到 XX年12月31日,全社区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346人,其中低保人员274人,60岁以上人员 76人,(低保户39人,低收入10人,正常缴费的27人),残疾人 员 8人,未成年参保人员56人,一般居民72人。共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 8674元,低保户占全社区参保率的80 %,低保户以外50岁以下 540 人,参保 35人,参保人是总人数 6 %。
二、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险覆盖面还不大,参保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居民普遍反映医疗保险收费太高,因为xx社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较多,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很少,贫困家庭多,对我县的城镇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承受不了;二是认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惠不大,非住院治疗不予报销,一些慢性病患者需长期服药治疗,因经济条件和其他原因,一般不住院,但现在的医保制度只有住院的病人才能报销一部分费用,这也是影响参保率不高的原因;三是居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弱,认为缴费不累计,不顺延,怕交了费不享受吃亏,认识不到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共济性的双重作用;四是定点医疗单位的个别医务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对参加医疗保险患者,就多开药,开贵药,造成参保者觉得不但享受不到医疗保险补助,反而还多花了许多冤枉钱,得不偿失。
三、建议
(一)、要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快我县城镇医疗保险步伐,积极实施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完善我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二)、希望政府加大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民心工程,降低缴费标准,使绝大多数居民都能加入到医疗保险当中,进一步建好服务平台,健全服务网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年结余款转下年,同时希望在门诊看病也要予以部分报销,这样才真正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居民的关怀。
(四)、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讲透,政策讲清,程序讲明,把更多的人群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真正解决好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大问题。
一、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现状及目标
近年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加强,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城镇,已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参保范周从机关企事业单位扩大到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和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4.65万人;在农村,已建立了覆盖全体农牧民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参保人数达63.4万人,参合率达93.2%;同时,还建立了对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累计实施城乡救助1.3万余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包括少年儿童、中小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在内的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缺乏制度保障,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构建和谐呼伦贝尔的进程中。加快建立配套的医疗保障体系,让包括贫困城镇居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到医疗保险。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为全力推进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工作目标是:2008年,在上年试点旗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积极申报国家级试点城市。确定2008―2010年3年内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即2008年全市参保覆盖率要达到应参保人数的50%。2009年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全部参保。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对象及特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设定的险种。这里的城镇居民是指非城镇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其它城镇居民。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已达退休年龄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是未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其它城镇居民。具体对象为:
城镇女性50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
城镇中技、中专、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
城镇学龄前婴幼儿:
城镇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中低收入人员;
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牧民工子女。
以上六类城镇居民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没有独立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根据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城市享有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公费医疗4.0%,劳保医疗4.6%,购买商业保障占5.6%,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44.8%。实际上,除单位职工外的大部分城镇居民已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待遇。
患病率偏高是无保障城镇居民的一大特点。他们中除大中小学生外都是高患人群,其中老人特别是有慢性病的老人患病率高,为在职年龄段人员的3-4倍。住院率为3倍,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为3倍以上。许多贫困人员往往是生活贫困与疾病相伴。据调查,城市贫困人员中仅患有慢性病或遗传病的比例就高达34%-61%,城市低保对象中有30%-40%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学龄前儿童也是发病率高的人群,为在校学生的3倍。
这些城镇居民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多是低收入或无收入人群,生活靠子女或父母供给,少数贫困人群完全靠政府救济维持生活。根据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缴费义务的原则,这些城镇居民经济承受力很差。参保缴费难度很大,在缴费参保时必须要有家庭、社会、政府的资助。城镇居民经济条件差反映在参保缴费上是承受能力差。同时反映在医疗消费上。由于费用支付能力差,过度遏制医疗消费,医疗消费水平较低,所发生的人均医疗费用低于职工体系人员。
呼伦贝尔市现有户籍人口250万人(市公安局提供数据),经调查摸底及测算,全市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为735651人,按不同类别分类统计见表1。
三、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计
呼伦贝尔市地处祖国北部边疆,同沿海开放地区和内陆地区相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方财力有限。人均收入偏低,在现有水平下,必须根据地区实际来设计切实可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相对松散,无代扣代缴单位,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就不会有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的财力基础。所以强制性必须依赖于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推动。在实际运行中,必须明确各级基层组织的筹资责任。
福利性原则:在医疗保险基金分担中,政府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对丧失劳动力老人和贫困人口承担更多的缴费责任,即让老人和穷人享受到医疗保障。
保证基本医疗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极其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保证基本医疗。基本医疗是医院能够提供的,患者所必需的,国家、社会、个人能承担的。所以在不同的经济状况下,基本医疗的水准是不同的。现阶段,本地区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水平。低水映在筹资水平要低,享受报销比例低、待遇报销额度低。
(二)确立合理的统筹层次
为平衡和分散基金风险,按基金“大数法则”的规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全市在统一政策,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软件开发,统一基金管理的前提下。设立调节金制度。各旗市按基金收入的30%比例上缴调节金,调节金由市级统一管理,面向各旗市区调剂使用。各旗市区对具体业务及待遇支付进行经办管理。
(三)确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的资金筹集是非常困难的,这主要是由于居民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参保。而城镇职工以外的居民又大多经济条件较差,参保缴费负担能力不强,为尚无经济收入的学生参保,有的家长也不想增加这笔开支。因此,在政策制定上必须重点考虑参保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让所有城镇居民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责任,必须给予财政补贴,并不断增加投入,强化制度本身吸引力。以吸引广大城镇居民参保。各级政府财政对这项资金的投入要量力而行,更要尽力而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稳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实现制度的持续发展。呼伦贝尔市在对应参保人数、基金收入、财政负担等多项数据进行测算后,确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见表2。
保障水平不仅包括筹资水平,还包括支付水平。待遇支付标准的确定应在高于新农合、低于职工医保的区间,综合考虑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的设定,也要为今后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留有必要空间。
一是要让更多的参保居民得到医疗保障,即在政策上要实现普惠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了个人账户,鉴于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国家原则上不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账户,但为让更多居民受惠于医保。政策规定城镇居民门诊看病就医,起付线为100元,超过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3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300元。这样让参保居民享受到门诊待遇。
二是在合理区间内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较。其起付线要低于城镇职工。
三是确立合理的自付比例。为保证基金安及全及合理使用,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住院的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区(市)县级统筹。
(二)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多方筹资。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老、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缴费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
(二)其他区(市)县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分设三个档次,即: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4%。区(市)县政府可根据统筹地城镇居民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具体的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六条(参保补贴)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50元。具体的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政府承担。
第七条(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应当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视为重新参保。
(一)初次参保时年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初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初次参保时不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折算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且保险关系转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九条(保险关系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原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五城区每2年折算1年,其他区(市)县的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确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的,只能转入原社保机构,同时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第十条(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支付一部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五城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二)其他区(市)县以缴费基数10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以缴费基数8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80%支付;以缴费基数6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60%支付。
第十一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照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为参保人员入院前年缴费基数的4倍。
第十三条(待遇支付期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保险待遇支付期限为: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参保次月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7年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缴费的,自续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不支付情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除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七)未经社保机构审批转诊转院的。
(八)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能够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并经社保机构查证属实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享受了相关补偿的除外。
第十五条(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和自费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金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缴款人出具收款凭据。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保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七条(基金收支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基金超支处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同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人员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药品、违规收费等,社保机构有权按协议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骗保责任)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保机构有权拒付。已经给付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社保机构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
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成都市城镇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一、西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西宁市人均GDP与居民可支配收入近年来在逐年增长,随着居民的保险理念会不断地增长,保险方面可支出金额数也会不断地增长,从而保险的需求量也会不断地增长。
(一)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如上表中所示,可以明确发现,其如期增长量每年都是增长的,到07年为止,其累计增长率为43.29%,参保人数的基期增长说明居民对其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重,该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也越来越广。
(二)西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007年年底,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确定为60家,其中三级医院9家、二级医院6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13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32家,明确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到2011年年底,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到73家,其中三级医院13家、二级医院14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46家。
(三)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情况
图1-1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实际问题
(一)教育水平与收入水平受限
教育水平和月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参保活动。由于居民的教育水平较低,月平均收入较低,居民对保险的认识度较低,即使有一定的认识度,因为经济水平的限制,居民的参保意识不是很强烈。
(二)居民选择小型医疗机构,经济负担变化不显著
收入水平限制了居民医疗机构的选择,同时看病花销的大小不同,居民受益的程度也不同。居民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一般会选择私人诊所,其原因有一部分是因为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无法有经济实力去进行参保,而导致低收入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教育水平的低。居民的看病花销如果较低,大部分都是自己承担,而当看病花销较大时才会有其余的辅助机构承担经济负担,如此可以看出,在一般的保险中,较低的看病花销无法得到保障,由于较低的看病花销无法得到补助,所以在个人负担变化情况方面出现这样一个情况:低水平看病花销居民认为保险没有减轻经济负担,而每年看病花销较高的居民则认为保险明显减轻了经济负担。政府在保障制度方面做的不够完善,使得看病花销比较低的人没有受到比较大的保障。
(四)政府宣传力度不够
保险发展的好坏与保险的宣传以及其报销制度有一定的关系。实际中发现通过朋友、亲戚等途径了解到该保险的居民所占比例较大,但是仅仅依靠朋友、亲戚等途径来了解该保险是不够的,政府和医疗机构宣传不够到位,导致保险的知名度低,从而会使居民对其的信任度也不会高,居民的参保意识也会不高,影响该保险的发展。另外,对于报销制度来说,通过朋友、亲戚等途径所了解到的报销制度是模糊的,而通过政府宣传和医疗机构宣传所了解到的比较清晰,进一步证实政府宣传和医疗机构宣传是使居民了解该保险的最好途径,
(五)保险金发放存在不及时、不足额问题
居民是否对一种保险满意,其中一个衡量标准是保险金的领取。由于居民在领取保险金时总会出现不及时或者不足额的情况,大大降低了居民对该保险的满意程度,满意程度的降低会导致居民对这种保险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从而会使居民在选择保险种类时不会选择该保险,保险的参保人数无法增加,保险就无法良好发展。
三、对策和建议
(一)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月收入
家庭收入的高低会左右居民参保的想法,想要提高参保率,首先要提高居民的家庭收入。就目前西宁市的市场来看,存在高求职、高空却的现象,对于很多人来说,不愿意去干比较累的活,而对于企业来说,为了较高的利润,给员工的工资较低,政府应该增加招聘会的力度,使失业者找到工作;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提高工资的最低水平,对于学历较低的人可以起到一定的帮助;其次,对于学历较低的居民,政府需要不定期组织技术学习,使得居民其有一技之长,在目前的西宁市场上缺少有技术的工人,政府如果可以免费提供学习技术的机会,不仅仅可以提高居民的收入,也可以减少空缺的位置。另外,对于有潜能的居民,可以同时加大对其的教育水平,政府需要有成人再教育的培训学习,使居民的学历有所提高的同时知识也在不断增加,这样,居民可以对于一些需要有知识的工作岗位竞争,而用头脑工作的工资水平一般高于体力工作,教育水平的提高可以使人参加有技术含量的工作,从而可以增加工资,政府需要举办一些而工资水平的提高会使居民有一定的资金去参保,从而达到参保人数的增加。
(二)适当调整起付线,政府适当给予补贴
一种保险的起付线高低会直接影响居民是否会能够得到保险待遇。目前西宁市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50元。由于居民在遇到一般感冒时的费用达不到上述要求,导致很多居民无法享受到保险的效益,建议政府可以适当的放宽保障的起征点或者增加一些优惠条件,例如,当居民们遇到的疾病是普通感冒,那么,在购买药品是时可以稍低于市场价格,低于的这部分市场价格由政府补助;而对于遇到重大疾病的居民来说,则需要及时并且足额的发放保险金,就此次调查而言,应调整一级定点机构起付线,应在100元左右比较合适,从而使得更多的居民减轻经济负担,真正感受保险所带来的好处。
“随着这项制度的建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到‘十一五’末期,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将基本形成。”劳动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1998年起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了我国大多数居民,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但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帮助城镇非从业人员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将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这项工作将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现实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制度的受益面。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非从业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
中央、地方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给予适当补助,体现了公共财政的职能,有利于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增加制度吸引力。
【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足之处 完善对策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起到解除人们患病受苦的后顾之忧,修复劳动力,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此外还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悲剧的发生。而我市从2009年开始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现在,居民医保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居民生病所带来的各项压力。
一、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
我市于2011年5月1日起实行《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过去的《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新实行的《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扩大了参保范围、增加了财政补助、增加了支付比例、完善了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并实行门诊统筹。
(一)新《办法》较《暂行条例》的完善之处
1.覆盖范围方面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目前参保人数43.7万人,已达到应参保人数的95.3%。而新《办法》最大特色是明确将大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改变了过去大学生只能选择商业保险的状况。以后,大学生既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从此,多了一种选择,也就增加了一份保障。
2.筹资金额方面
城镇居民筹资标准是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5元;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370元。
3.财政补贴方面
从5月1日后,每人每年的补助由120元上升到200元。其中,属于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员的医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纳医保费用;而属于城市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人,财政每年会再补助90元,增加了30元,个人缴费减少。
4.住院支付比例及住院起付线标准,如下表:
(数据源于《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经整理而得)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在符合封顶线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统筹基金再按40%的比例支付。
5.医疗费用结算的方式
缴费方式更为便捷。目前,微机已经覆盖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利用IC卡,住院费用、门诊大病费用和门诊统筹医疗费用都能实行及时结算,大大减轻参保居民垫付负担。
6.门诊统筹
除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新《办法》还有一个两点,那就是开始完善门诊统筹,并增加地中海贫血为门诊大病。筹资标准如下所述:学生每年筹资30元,门诊的报销比例是60%,封顶线是200元;普通居民每人每年筹资50元,报销比例是50%,封顶线是200元 。
7.从享受待遇期限方面
新《办法》规定新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儿、新入学的学生、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连续缴费的人员,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次月起便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改变了过去较为不合理的时限问题。
(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现状
根据劳社部发〔2007〕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包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下面,笔者将从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方面来介绍我市的基本情况。用药方面,我国现行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以下几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医疗保险药物目录、社区卫生药品目录等。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目前参照的是《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项目》;就诊疗项目而言,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只是在门诊统筹方面有差距。对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后面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之处详细论述;在医疗服务建设方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同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就我是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市人民医院、龙马潭中医院、江南医院、泸州市口腔医院,外地的主要有:成都363医院、重庆大坪医院和四川省人民医院。
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之处
我市自2009年4月开始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两年多的时间,这项制度不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居民“看病贵”的问题,即减轻了居民一定的经济负担。但是通过具体调查,笔者发现这项制度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未制定针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
不管是药品还是定点的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的。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强制性,所有用人单位和单位职工都必须缴纳,因此其统筹基金更具有保障性。同时,由于这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金额不同,那么报销比例也就会不同。如果参看统一标准则会至少造成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增加了居民的负担;二是浪费医疗资源。
(二)制度设计存在偏差
既然是基本医疗保险,那么按照我们常人的理解就应该是大家都会享有的医疗保险,但是这项制度在设计之初就确定了“坚持居民参保自愿原则”,因而不具有强制性,居民可以参保,也可以不参保。如果在参保期间生病,那么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但如果在参保期间没有生病,那么所缴纳费用似乎就成了“为他人做贡献”。而我市目前的参保比例是95.3%,也就是说还有近4.7%的居民没有参保。除此之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实行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差异似乎与“基本”的观念不符。
(三)药品费的报销系数较实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低
根据我省颁布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其中药品分为两类:甲类和乙类。甲类药物是可以全部报销的,而乙类药物只能报销部分报销,一般是80%。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现在属于基本药品目录的药物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价格普遍比较低,而生产商则会从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在生产一些价格低廉但是药效却非常好的药品。比如,用于骨髓移植手术中抗排斥反应的免疫抑制剂“环磷酰胺”,因为其价格低,大部分生产企业不愿意生产,因此对于白血病患者的救命药渐渐消失在市场上。
(四)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差异明显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是缴一年费便享受一年的医保,不缴费则不享受医保。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却大有不同。男职工连续缴费30年后,女同志在缴费满25年后,便可在其退休后享受“免费医保”。同样,如果一位居民(假设为女性)在连续缴费25年后,那么她是否能在第26年不缴费的情况下便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呢?答案是否定的。此外,我市允许已经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经济人员凭相关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缴费比例的不同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如果某一天社保基金不能有效支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则必然由财政兜底,而这有必然会影响到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的补助。
三、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
通过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分析,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通过借鉴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在立足我市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笔者试着提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1.制定针对我市的切实可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这项政策应全面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方面,如参保范围、缴纳金额、药品目录、支付和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等,实现“同一个市,同一个标准”。同时,在各定点医院的门诊和住院部的显著位置悬挂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注意事项,内容包括各区社保中心的有效电话、保销所需的手续和必要证件、报销程序等,以方便居民报销医疗门诊和住院费用。
2.实行强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每个人都发展好了,国家才会真正强大。而具体到我们每位居民,生病住院是一生都不可能避免的重大事情。因此国家应该运用其行政权力,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将这件事处理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就我市而言,市政府及县、乡政府应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例如发宣传单、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学习活动等,同时参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即随着居民年龄的增长,适当增加个人缴纳的费用,但与之同时政府的补助也适当增加。通过这些方式,使每位城镇居民都能明白参保带来的实惠,都能积极、连续参保,早日实现“全市医保”。
3.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居民经济负担
对于这一点,笔者将用一个例子来具体说明。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均支付阑尾切除术,因此,笔者将以阑尾切除术为例来具体说明第三条措施。一般而言,阑尾切除术的患者将会支付住院费床位费、药品费用(如抗炎药等)、护理费、麻醉费用、手术费、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在整个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医生应首先根据病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类型来用药。如果病情严重,则根据具体的情况适当运用高效药物。当患者康复后报销医疗费用的时候,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根据患者参加的保险类型来判断在具体的治疗过程中,其药品或者手术材料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之内的程度,根据其程度给予其治疗医生相应的物质和例如发证书此类的奖励,医疗机构将拥有此类证书的多少作为相应医务人员评技术职称和行政职称的依据。这样,医务人员则会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减少诱导性消费,并在一定程度程度上节约医疗资源,减少浪费。当然,这一点的前提是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具体的标准以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参照。
4.加大对基层医院的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投入,并对就医层次进行管理,合理报销医保基金
具体到我市而言,可以有效利用医学院的人力资源优势,比如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应届毕业生去基层医院工作。就制度层面建设而言,先开展试点,以江阳区为例。位于江阳区的定点医院有三级甲等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泸州市人民医院,二级乙等医院—精神病医院,一级医院—复康医院、慈善路中医院、同济慢性病医院等,门诊有泸州酒城医院、公交公司门诊部。在这个试点的区内,一些常见病就规定现在基层医院就诊,同时根据首诊医生的诊断结论再决定是否应该去更高层次的医院就诊。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首诊医生必须是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的医生,其技术职称应当是中级或者以上者。同时,我们可以返聘一些已退休的知名医学专家来指导首诊医生,以作出科学合理的诊断结论。当然,急救病人除外。
参 考 文 献
[1]仇雨临.医疗保障案例[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胡晓义等.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3]邹海林.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岳经纶.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回顾与前沿[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9.
[5]王琬.2009年中国医疗保险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2(3).
[6]蒋露.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解析.经济生活[J],2009(6).
[7]徐润龙,澳大利亚医药卫生体制的启示.卫生经济研究[J],2010.
一、岱岳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具有岱岳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1)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
(2)成年居民,即18至男59周岁、女54周岁的非从业人员;
(3)未成年居民,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4)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6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
三、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和入托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受城区户籍所在地限制,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到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泰安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对经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由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开具缴费收据,所收款项当日存入市医疗保险处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专户,并填写缴费人员花名册,3日内报送市医疗保险处。下一步为参保人员发放医疗保险卡以后,可由银行直接代扣医疗保险费。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泰安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存入指定银行。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每年4目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五、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补助:对上一年度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可享受门诊补助;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助。
六、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有何激励措施?
成年以上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至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至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至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
七、如何选择定点医院就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劳动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就近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住院定点医院,服务期一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根据居住地点的变化和定点医院服务质量的优劣,到原参保登记单位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八、参保人员如何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患病,须持身份证、《居民医保卡》,到本人选择的首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中未发放《居民医保卡》期间,在校学生可凭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其他未成年居民需提供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证明)。由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确认身份后,符合规定的填写《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定点医院医保办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参保患者住院信息传输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在校学生因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须由所在学校如实提供伤害详细情况证明,区医疗保险科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封顶线各是多少?
起付标准是指按规定可以进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门槛”,也就是说,在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前,个人要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医保基金才开始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每次住院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异地急诊和转诊外地医院的起付标准每次均为500元。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医疗费用的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费用),成年以上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
十、参保居民出院带药有何规定?
参保居民出院带药仅限开具住院时使用的口服剂型,并且应按照急性病不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6剂的数量开药,已开药品尚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开药。
十一、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时,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医院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市医疗保险处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及乙类药品、部分统筹诊疗项目等首先自负
部分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5%、60%和55%的比例支付。十二、参保居民住院应自负哪些费用?
参保居民自负费用包括:“三个目录”以外的费用,“三个目录”内乙类药品和部分统筹的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进入统筹按比例报销前首先自负的费用,起付线的费用,进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后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十三、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应注意哪些事项?
(1)参保患者住院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配合医院的身份确认工作。
(2)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的管理制度,服从医院管理,主动配合治疗,不得擅自离院,不提违反医保规定的要求。
(3)注意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及时向医护人员索要“住院须知”和“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每日索要内容齐全完整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的“一日清单”;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应事前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患者结算时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4)要积极配合经办机构稽查人员的检查,主动向其反映医疗、服务、收费等情况。
十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如何结算?
(1)城区内转院:由首诊定点医院经治科室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由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登记,由患者或家属到区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备案同意后转城区内上一级别定点医院治疗。
(2)城区外转院:因病确需转往城区外医院住院的,须由城区内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履行以上转院手续后实施。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转院手续一次性有效。转诊转院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到转出定点医院及区医疗保险科办理延期手续。
转往城区外医院治疗的,结算时个人先自负符合统筹基金结算规定费用的10%,起付标准按市内三级医院的标准执行,剩余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3)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患者出院15日内,持《转诊转院备案表》、住院病历复印件(须有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本人首诊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因紧急抢救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转院手续。
十五、参保人员在外地急诊就医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外地急诊住院的,要选择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治疗,5日内,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外出急诊人员住院登记表》,到本人首诊定点医院及市医疗保险处办理备案手续。住院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全额支付,按照转城区外医院就医的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到本人首诊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十六、我区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有哪些?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十七、如何办理门诊大病补助手续?
患有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须于每年3月、9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携带《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补助申报表》两份、近一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须有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及能够证明所报病种程度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报送市医疗保险处,经材料初审、专家鉴定合格后,发放《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证》),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大病患者应首先选择其住院定点医院作为其门诊大病定点,因特殊治疗需要另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区医疗保险科批准后实施。
十八、门诊大病就医购药主要规定有哪些?
参保居民门诊大病就医,经治医师要认真审验其《门诊大病医疗证》,经审查人证相符后,按门诊大病补助用药、诊疗范围合理开具处方,一次处方量一般控制在两周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周量。参保居民每次就诊的病情、检查、诊断、治疗等情况,由经治医师在《门诊大病医疗证》上作详细记载并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对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外药品、诊疗项目,要由本人在《居民门诊大病医疗证》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在参保人员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范围内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要单独开具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单独结算缴费。
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年审工作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携带本人《门诊大病医疗证》等材料于每年示3月10日至20日到医疗保险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的,自新的医疗年度起不再享受门诊大病补助。
十九、门诊大病费用如何结算?
持《门诊大病医疗证》的参保居民,在其选择的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确认病种的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支付,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出具收费凭据、次费用清单、统筹费用结算单,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9月前5个工作日携带以上材料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核结算。
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5%、60%和55%的比例支付。
二十、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办理门急诊手续?费用怎么处理?
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治疗的,应到城区内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学校要出具伤害经过详细情况说明,经区医疗保险科调查取证后,属于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其门、急诊费用,15日内由学校携带门诊病历、收费凭据等到市医疗保险处结算。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1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补助。
二十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范围?
(一)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除外);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
(五)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六)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生育费用;
(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十二、对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门诊补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老年居民和成年居民(不包括学生儿童),下一年度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
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支付限额为50元,其家庭其他参保成员也可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二十三、对定点医院是如何管理的?
(一)主要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70%;2010年实现全覆盖。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大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统筹方式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四、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各年龄段人员缴费标准如下:
1、未成年居民(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按此标准计算,2008年市本级人均缴费额为70元。
2、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2.6%的比例缴纳。按此标准计算,2008年市本级人均缴费额为230元。
3、城镇参保居民应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5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6元。
(二)补助标准。参保居民按规定所需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区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普通人群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0元。
2、低保对象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8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90元。
3、重度残疾人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7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90元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年补助180元。
五、待遇标准和支付范围
(一)待遇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个人承担40%(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承担30%),统筹基金支付60%(70周岁以上老年人支付70%),最高不超过7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传染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精神病院取消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加以区别,依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00元/人次。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级依次下降100元,直到起付标准为零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城镇居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比例为8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所发生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在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的2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
为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保证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管好使用好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吸收社会各方代表参与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保的城镇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七、服务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有序运行。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
(二)因病情转市外就医的,由三级医院签署意见,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未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
(三)建立医疗保险服务奖惩机制。各统筹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实施步骤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08年1-3月份):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办法并向省申报试点。
第二阶段(2008年4-6月份):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强化经办机构队伍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连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同时指导独立统筹县(市)制订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2008年6月):正式启动。组织城镇居民登记、申报、缴费,发放《医疗保险卡》。
九、机构建设
(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医疗保险网络升级、改造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网络升级改造所需经费。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由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增设相关业务科室,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同时采取多种办法,为街道、社区配备专(兼)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协理(管)员,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学校及相关社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金融窗口作用,委托办理缴费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十、组织实施及保证措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经验,千方百计地解决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办法,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参保居民补助资金的筹集,医疗保险机构业务经费的核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少年儿童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所属各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好参保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城镇低保人群和重度残疾居民的身份确认,并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低保人群和重度残疾居民的动态数据。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居民户籍的动态数据。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的医疗卫生制度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城镇居民“小病及时治疗、慢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
第三条高度关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立“分级保障、低水平、全覆盖、特殊人群救助、大病救助”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低水平,全覆盖;
(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扶持为辅;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五)大病统筹、重点扶持;
(六)实行政府购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参保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未参加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的本区户籍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成年居民: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灵活就业,未享受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辖区“城中村”已被征地农民,尚未办理农转非户籍的人员,可视同城镇居民。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二)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免收挂号费和诊疗费;
(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参保费用。中断缴费的参保对象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续保时须补交中断期间的全部应缴费用,且在缴费满1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一个医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就诊;
(三)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不得借用或转借医疗保险卡(证)。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凡符合参保对象规定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学生以集体户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具体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44元,财政补助96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以上城镇居民中,符合以下条件的,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和财政共同负担。
1、低保居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负担50元,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优抚资金负担50元,剩余部分由财政负担。
3、失业的六类参战人员:失业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朝、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
失业的六类参战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三)政府鼓励、倡导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捐赠。
第十条缴费年限按缴费年度计,一个医保年度结束前一个月缴清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资金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收缴。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程序:
(一)本区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申请参保(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六类参战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统一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申报。
(二)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每月将参保对象的申请资料报区社保局审核。
(三)区社保局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查核对,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对象,足额缴纳年度保费之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1个月后开始享受一个医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省、市、区财政对参保对象分别给予补助。对需财政承担的经费,除省财政下划的经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承担。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将财政对参保对象的补助资金、参保对象自缴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纳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对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病种目录另行公布)门诊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可予补助的医疗费项目在省、市有关目录范围未出台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过渡目录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按规定支付自付部分后,统筹基金补助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门诊家庭补助。门诊家庭补助用于补助家庭成员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次门诊费用的50%予以补助,用完为止。门诊家庭补助按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门诊家庭补助积存资金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助。
1、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补助起付标准和可补助比例(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多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最高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具体为: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起付标准补助比例
省级600元20%
市级500元40%
区级(中心)200元50%
社区站(中心直管居民)100元60%
一个医保年度内一名参保对象累计发生的单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三)住院费用补助。
1、经批准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转省外医疗机构800元。
2、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成年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未成年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别不同,补助比例也不同,且区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标准为:
成年人:
起付标准之上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35%;
1000元以上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0%;
2000元以上4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5%;
4000元以上8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
8000元以上1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2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0%。
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
起付标准之上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5%;
1000元以上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
5000元以上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0%;
20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5%。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5%支付;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0%支付;转省外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5%支付。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助金10000元,死亡补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先冲减门诊家庭补助,冲减后的不足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工伤医疗费用;
(四)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六)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七)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全区统一集中管理,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探索政府购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模式,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新型基本医疗服务格局。
第二十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本市所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本区范围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经区社保局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区社保局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本社区参保对象唯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对象所在社区无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以其所在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区社保局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参保对象看病首诊必须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或转往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逐级转诊、转院意见;转往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到省外公立制医院就诊治疗的,须报区社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实施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模式。实行社区站—区(中心)—市—省—省外的逐级转诊制,参保对象未经同意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不予补助。参保对象在省、市、区等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平稳,转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接受后续治疗和康复的,统筹基金对其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提高2%的补助比例。
第二十四条参保对象在国内旅行、出差和探亲等期间,因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申报,回来后补办转外手续,经核准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省外的标准由统筹基金补助。未办理转外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参保对象个人自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参保对象因急诊需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申报并办理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须立即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由统筹基金按标准补助。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参保对象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参保对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反映,查询有关政策、规定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可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否则,参保对象可拒付相关医疗项目费用。
第二十八条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医疗机构垫付可补助部分,参保对象支付个人应自付部分。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结算单报区社保局,区社保局每月20日前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购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政府采取“补事不补人”的模式和“定项、定额补助”的办法,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时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专项补助经费,除省补助经费外,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定项、定额补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成立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区政府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教体局、东湖公安分局等单位为成员。主要负责制定有关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及规划,负责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每半年向区政府汇报一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编制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街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进行指导;
(三)负责处理参保对象的查询与投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定期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报告运行情况;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报告;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参保对象资格的审查和参保信息的计算机录入、管理;负责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支付;
(二)卫生局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六类参战人员的参保工作和资金补助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做好省、市、区三级参保资金和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监管;
(五)审计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监察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街道、贤士湖管理处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促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参保对象医药费报支情况,并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对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区政府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统筹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监督管理体系,每半年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抽查考核一次,年终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运行状况、满意度和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四大方面。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权。
(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
(三)不遵守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的;
(四)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助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了统筹基金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