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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毒厂商倒贴 免费≠免责
近日,老牌杀毒厂商金山和中国人保(PICC)共同推出了一种新的保险品类——“网购敢赔险”。按照商业保险的分类,这属于一种财产险,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金山为其每一个用户向中国人保购买一份保险,保额为8000元一年,当用户使用金山毒霸或者猎豹浏览器网购,因安全问题导致财产损失时,可获得一年最多8000元的赔付。而且对用户,这一切都是免费的,买单者是金山。
多年以来,杀毒行业有一个怪现象:当用户因网络安全问题受到损失时,没有人站出来为此负责——杀毒厂商宣布对此免责,木马制作者躲在阴暗处无处可寻,而侦查机关则很难为用户追讨损失,甚至网购金额普遍较小,连立案标准都达不到,用户只能吃哑巴亏。可是这些损失累计起来却十分惊人,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最新数据保守估算,每年各种钓鱼、虚假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元,而31.8%有网购经历的网民都表示曾被“坑”。
300亿元的损失谁来买单?杀毒软件厂商表示不能负责,而且给出的理由听起来也很充分:“因为我们是免费的,所以必然免责。”不过,这种逻辑正在被互联网思维所打破。此次,“网购敢赔险”的推出帮用户找到了愿意负责的人。一旦用户使用金山毒霸或猎豹浏览器网购被骗,可以进入赔付流程,金山会先行赔付,并承诺用户会在7个工作日内拿到赔付现金。
保险公司与互联网 1+1>2
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无疑对保险行业有着莫大的诱惑力,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7735.6亿元,网民渗透率超过四成。但保险公司一直存在“老虎吃天,无从下手”的忧虑。
“保险业对互联网一直非常重视,较高的技术门槛却成为令其徘徊的因素,这次人保与金山的合作虽然说是个挑战,但也是个机遇。”一位保险业观察人士表示,“挑战在于,这个新险种与传统保险业务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机遇在于,与金山网络的合作,会帮助保险公司开拓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蓝海市场,而且潜力巨大。”此前,保险业与电子商务并非毫无交集,有保险公司与网购平合推出“运费险”,但该服务规模较小,而且运营模式与传统保险业务并无二致。而此次推出的“网购敢赔险”似乎具备了更彻底的互联网基因,业内分析认为,如果两者结合得好,会像许多传统行业互联网化之后获得新生一样,很可能产生1+1>2的化学效应。
“‘网购敢赔险’对保险行业来说是个崭新的尝试,与传统已经成熟的保险业务,如车险、寿险、财产险等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这是互联网模式带来的颠覆。”一位行业观察者认为。据悉,“网购敢赔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而并非单纯的商业承诺。这意味着,如果届时金山和PICC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将承担与商业保险同等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艾瑞的数据,2011年中国网购交易规模为7735.6亿元,网购用户规模为1.87亿,即人均消费金额为4136.68元,金山为每一位用户提供8000元一年的保额,几乎是前者的两倍,这意味着对于多数网购用户来说,保额足够。
“网购敢赔险”仅仅是个开始
当然,杀毒行业走到今天并非一夕之功,“网购敢赔险”这种事物的诞生实际上有前两次杀毒革命做铺垫。
上一次的全民福利发生在2008年。当时,360率先推出免费杀毒软件,随后金山、瑞星等相继加入免费大战。传统的产品收费的商业模式开始走向没落,取而代之的是靠海量用户转化为流量,再将流量转化为收入——这是典型的互联网商业逻辑。而从更早的时候开始,另一场革命也在以一种相对温和的方式进行着,这便是互联网云计算对传统客户端杀毒技术的变革。
现在看来,互联网时代杀毒行业的三次革命浪潮实际上是层层叠进的——首先是技术的革命,进而引发商业模式的革命,最后是体验的革命。一直以来,口水战、云暗杀的频发让杀毒软件被认为是从业环境最恶劣的行业。但让人欣喜的是,随着互联网对这一行业的不断颠覆,自由竞争、消费者获益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从收费到免费,再到不再免责,杀毒软件的用户体验和服务正在迎来新的高峰。
但是“敢赔险”目前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保险公司最怕的就是骗保,而在互联网上伪造交易,骗保理赔则更加容易。比如,有了敢赔模式以后,骗保人可以伪造虚拟账户自卖自买,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虚假交易,虚构损失。这种自导自演的骗保方式很难被发现和举证,因此,骗保风险几乎完全要由人保公司自己承担。另外,由于此项保险是以虚拟账户为理赔对象,因此很容易引起理赔纠纷。比如,A用户网购受骗,但B用户也可以根据相同账户要求理赔,这种情况难辨真假,必然产生大量纠纷。
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我以为好的先生不是教书,不是教学生,乃是教学生学。”这句话 概括了教师在教学中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的重要性。中国古人有句话:“授人以鱼,仅供一饭之需。授人以 渔,则终生受用无穷。”教给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乃至成材后走入社 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小学语文阅读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独立阅读能力,使他们形成自觉、认真、反复、广泛的阅读习惯, 变苦学为乐学,变被动学为主动学,既是阅读教学本身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规定阅读教 学的重要任务。
现仅就阅读教学中学生学习方法指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激发动机性原则
随着现代教学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学习过程中学生学习行为的主观情意因素。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 性、主动性,是进行学习方法指导的先决条件。例如《月光曲》(现行六年制十一册)一课,分辨事物和联想 是教学难点。在教学这部分课文时,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单元训练重点,深入理解课文内容,教师可采用设 疑激趣的方法,调动学生运用已掌握的阅读方法去主动求知。教师可先用形象的语言过渡,引出穷兄妹俩看到 的画面(可配合、投影片)。然后问,“穷兄妹俩在美妙的音乐中陶碎了。他们联想到什么呢?你从哪些词语 中看出来的?”这样学生运用已掌握的标志词语找出答案,最后问学生“通过穷兄妹俩联想到的画面,你知道 曲子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贝多芬的思想感情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为什么会这样呢?”学生可联系已掌握的学法 ,联系上下文和当时的社会背景去理解。在进行学习方法指导的同时,如果不能充分考虑到学生情况差异,是 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的。因此,在教学中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学生 产生需要感、自信心、愉和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渐进性原则
任何事都不是一挥而就的,学生掌握阅读的学习方法,也是如此。阅读教学学习方法指导应从低年级抓起 ,从基本抓起。学生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有一个起始、忘却、强化巩固、自觉运用的过程;也有一个由浅入深 、由点到面的过程。拿分段来说,大纲中规定四年级开始“学习给课文分段,说说段落大意。”但是这一阅读 技能形成、熟练却要经过很长时间,甚至要延续到初、高中才能基本形成,为什么这样呢?这是由学生的学习 规律和不同文体结构特点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因此在对学生进行学法指导时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学识水平、 年龄特点和好忘规律,要耐心、细心、精心地运用多种手段,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指导。
三、序列性原则
阅读教学的序列性原则是由阅读知识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互相依存的关系决定的。在阅读教学中,各个 学年的教学重点是成序列发展的:一年级是词句训练,二年级是句群训练,三年级是段的训练,四年级是段与 段的训练,五、六年级是篇章训练。每个单元训练重点也是呈序列状编排的。小学阶段概括主要内容的技能要 经过概括句意、概括自然段意思,概括结构段意思,概括课文主要内容等几个阶段才能形成。这几个阶段是梯 度发展的。前面是基础,是局部,只有基础打好,才能形成系统的技能体系。教材编排的序列化为学习方法指 导的序列化提供了便利条件,教学中,针对教材特点,围绕年级和单元训练重点进行有序的专项强化训练,便 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独立阅读能力。
四、反馈性原则
反馈是一个过程,它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的各个阶段。教师在学生学习过程中不重视反馈,学生就难以真 正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学生的求知心、自信心和既定的目标难免受到影响,这就势必影响到下一个阶段的学 习过程。教师的有意识的信息反馈可分为设置条件和直接参与两种。例如在教学《我的战友》倒数第二 自然段时,教师用感情饱满的语调叙述烈火烧身纹丝不动直到牺牲和战友歼灭敌人后,问同学“‘看看 时间,从发起冲锋到战斗结束,才20分钟’。这句话中的‘才’都包含了什么意思?”(①的行为是 保证这次战斗迅速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②他的精神鼓舞了战友们。)这样设置反馈条件,就能较好地了解学 生的学习效果,便于学生调控学习行为。再如教《月光曲》贝多芬弹奏第二支曲子时,学生只理解到海面上起 了变化,曲调也起了变化。这时教师反馈到情况后,再对学生的学习行为直接参与,引导学生结合前文和当时 的社会背景理解“曲调的变化又说明贝多芬的内心感情有了怎样的变化,为什么?”这样,学生就马上会对自 己的学习行为作出自主性调控。
五、能力培养性原则
学法指导是促进学生阅读能力的形成和发展的必要措施。在进行学习方法指导时,必须着眼于学生能力的 培养。
1.教师要善于导拔、点拔,注意铺设思维途径和方法,不要替代学生的学习行为,要敢于放手。
2.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给条件、给时间,使学生真正“动”起来。
调查组对百度提出了三条整改意见,琥珀君一一为大家解读:
1,即日起,对医疗、药品、保健品等相关商业推广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违规信息一经发现立即下线,对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商业推广。
魏则西事件中的武警二院资质齐全,属中国内地医院最高级别的三级甲等。所以上面的规定对这些内部被蛀空的公立医疗机构起什么作用?那怕莆田系直属医院,他们也已完成资本积累,该上市的上市,该评级的评级,早披上合法的外衣。
2,改变竞价排名机制,不能仅以给钱多少作为排位标准。立即调整相关技术系统,在2016年5月31日前,提出以信誉度为主要权重的排名算法并落实到位;
对商业推广信息逐条加注醒目标识,并予以风险提示;严格限制商业推广信息比例,每页面不得超过30%。
这条确定不是根据百度给的意见写的?信誉度这玩意,百度在2014年就提出,号称“通过信誉评级和信誉成长值等方式,把网站的资质、认证情况、可信行为、保障意愿、口碑评价等综合信誉情况呈现给网民”,这个实施近两年了,结果如何?而且当时琥珀君所在的公司网站被百度提示打开有风险,你猜,去找百度咨询的结果是什么?是的,要交钱参加认证,以后按信誉度排名。这和按钱多少排名是不是一出?不管直接按钱多少还是化个妆说按信誉度排名,这都是百度一家说了算,最终的结果是什么,不用猜你也知道。
3,对违法违规信息及侵害网民权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服务;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对网民因受商业推广信息误导而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付。
这条也确定不是百度提出写进去的?2013年,百度就提出了一个“网民权益保障计划”,宣布如果网民使用百度搜索推广结果遭遇假冒、钓鱼欺诈网站并受到损失,将获得最高5000元的先行赔付保障金。这次增设10亿元的保障基金,对年赚336亿的百度来说,只是一笔小钱。
所以,这次的整改对百度不伤皮毛,只是调查组拿出来抚慰目前的民愤罢了。其实,对魏则西之死负最大责任就是监管。这种事前帮倒忙,事中不严管,事后提出无关痛痒的整改意见的监管就是网民为之一次又一次负出代价之源。
作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一名计算机系学生的魏则西显然有着比普通人更高一层的信息搜索和筛选水平,他懂得上知乎交流病情,那里初期参与者均为各行业精英而且对问题通过研讨式深入,显然比大杂烩的百度知道高了不止一个层级,问题是,为什么他还是栽在了百度手上。因为他可以选择的另一个更可靠的搜索引擎--谷歌不在了。魏则西通过百度搜滑膜肉瘤找到武警二院,那里医生告诉他有一种生物免疫疗法可以保他二十年,欣喜之下,父母为他掏空了家底三赴北京,结果呢,这个医生告诉他,这个疗法是概率,他活不到一两个月。同时,他认识的另一个美国朋友,通过谷歌帮他查到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现在美国根本就没有医院用这种技术。
同一个问题,在两个搜索引擎的帮助下,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可以合理假设,如果有谷歌,魏则西可以更客观判断。但问题是,谷歌在“监管”下2010年就出走大陆了。
还是谷歌,它也并不完美,2011年它因为帮卖假药,为赚20万美元广告费付出了5亿美元与美国政府达成了和解,另外,还给股东赔了2亿5000万美元。
谷哥卖假药被查出的事件过程是这样。美国FBI抓到了一名医疗骗子,了解他是通过谷歌推广把假药卖出去,然后和他联手做了钓鱼执法。FBI先让这个骗子建一个卖假药的网站,然后在谷歌代表的指导下通过谷歌的审查系统从而可以卖出假药,FBIG再以这些为证据,起诉谷歌公司,并且一诉就是四年,从而使谷歌停止了辩护,老老实实交罚款了事。
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美国执法机构为了揪出背后真正的害虫或者不法行为,积极、主动而且一究到底。反观之下,我们国内的监管是多么的苍白无力。魏则西事件前,百度光是被曝光出来涉及医疗事件就一件接一件,2008年被新华社指出卖假药,2010年再被央视曝卖假药,今年1月发生卖血友吧事件….这么多的事件为什么监管就充耳不闻、坐视不理,直到发生了命案?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顶层设计 农地改革指导原则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42-02
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需要。中国经济改革虽然起自农村,曾经为国企改革提供了启示和方向,但由于还没有在建立现代土地制度上着力,农村经济迄今仍处在市场经济的边缘,也难以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并不是国家对农村经济的重视程度不够,从1982年至2007年,中央已发出9个1号文件来解决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问题,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可谓举全党全社会之力破解“三农”问题,然而,城乡差距逐年拉大的态势仍未扭转。虽然出台的政策很多,资金的投入也很多,但由于在农村没有像对城市经济那样进行市场化改造,没有进行农村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在农村无力发挥,国家解决城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收效甚微。农村经济需要在农地制度改革完成之后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才能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才能有跨越式发展。
2.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自改革开放尤其是我国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增长连续保持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快速提高,目前我国经济已经由工业化初步发展阶段过渡到工业化较快发展阶段,同时,城市化发展也随之而来,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要素,其重要性与稀缺性日益显现,发展与土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受现行农地制度约束,农村土地市场化的资产属性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农村土地资源要素的流动性和优化、集约利用均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3.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房地产业发展要求。我国房地产业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到目前为止,现有房地产体制中的弊端和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的制约房地产业及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房地产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同样,作为房地产体制改革前提与基础的城市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
4.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由于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要素,具有市场价值巨大等特点,必然会成为各种市场主体迫切希望获取的宝贵资源。简单而言,土地就是财富。但是,由于我国现有房地产体制起步较晚,缺点与漏洞在所难免,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行政体制及其他配套体制改革也还处在需要启动和完善的状况下,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配置资源,还存在以权力等介入各种资源配置的问题存在,因此导致各种市场主体对农地这个财富资源虎视眈眈,部分通过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利用各种方式与手段形成了对土地尤其是农村土地资源的掠夺。据国土资源部通报资料显示,仅2011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现违法用地行为3.0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7.8万亩(其中耕地9.4万亩),同比分别上升8.0%、14.8%(0.3%)。其中,东部、中部地区发现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5.1万亩、9.6万亩,西部地区发现违法用地面积13.1万亩。另据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自1996年国家提出要对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政策以来,我国耕地面积从19.5亿亩缩减为2007年的18.26亿亩,10年减少了1.24亿亩。当前,离18亿亩的红色警戒线已是咫尺之遥,耕地减少的趋势却仍在继续,由此形成的数千万失地农民也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潜在隐忧。现有农地制度不改革带来的社会风险主要有:在公有制下农地资源的大量不合理流失;农地征用拆迁导致社会矛盾对立冲突;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大;尤其严重的是大量农村土地的不合理征用与流失,必然使数量相当巨大的农民群体被动失地,相当部分可能会有赤贫化的危险,这将可能会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二、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思路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国之根本,是坚持公有制社会制度、确保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具有非常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国的相关部门及众多的专家学者均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讨论与分析,在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众多的建议和方案,有认为要进行土地私有化、也有认为应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在此基础上又有许多不同的具体建议和方案。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对此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即使在个别地区对农地制度改革进行了试点,其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采用科学发展观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时不我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越来越明晰,同时,这也是我国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尽早明晰农村的思想、原则与思路是降低改革成本、保障改革效果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等,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付出了许多原本不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走了许多本可以避免走的弯路。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在进行相关改革时顶层设计及指导思想和原则重视不够,战术性的手段、措施较多,战略和宏观指导原则思想研究不够。而且还存在一定的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
实际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两部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发展目的与目标一致时,社会就能高效稳健向前发展;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发展目标不一致甚至矛盾时,社会发展就会出现困难和障碍,增加社会发展成本和降低社会发展效率。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如此。因此,制定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核心。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结合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明确以下指导原则。
1.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应坚持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由于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农业大国,还有8亿多农村人口,而农村会涉及他们最基本的利益,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是正确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在众多农村措施和方案中进行科学取舍的根本指导原则。这也是由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2.所有的农地改革必须坚持被改革农民利益至上、全面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我国是农业大国,这是一个在较长时期内都客观存在的事实,农村以及农民的稳定发展是国之根本,农村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另一方面,农民历来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极易被侵害和掠夺,而农地改革涉及整个农民群体,如果不坚持这一原则,改革后的许多农民极易向赤贫化发展。国企改革中,由于经验等不足,伤害过工人的利益;农村改革,不能再伤害到农民了。农民群体的不稳定会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所有的农地改革必须坚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的原则。农民是农地改革的关键主体之一,依靠农民、发动农民是农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能否提高改革效率、实现改革效果与目标的关键,只有依靠农民、发动农民才能解决农地改革中碰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难,发挥农民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农地集约利用,更快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坚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的原则,才能获得最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打下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中华民族腾飞打下坚实基础。
4.在农地改革中必须坚持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科学的责权利关系,合理调配全局与局部利益关系的原则。由于在现有房地产体制下,地方政府是土地财政的最大受益者。一旦进行农地改革,地方政府可能成为利益损失最大者,为了确保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由此极易导致地方政府利用其公共权力影响甚至扭曲和改变农地改革的目标。这比国企改革更复杂,地方政府在其中的利益更大,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会给农地改革造成极大阻碍和制约,而其负面效应必将远大于国企改革,这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另一个最坏结果。
参考文献:
1.陈伯君,钟怀宇.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产权改革的风险分析.光明网
2.潘家华,李景国.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也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着力推动的重要问题。国办56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重点扶持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积极促进200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努力形成大型、中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接续发展的良好格局。随着国办56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和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实到位,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企业从提高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角度出发,迫切希望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不同规模事务所的服务对象和客户群体,以指导本单位选择事务所的相关行为。
指导意见适应企业的积极诉求,针对当前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存在的无序竞争、恶意压价、“小马拉大车”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行为,以《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事务所角度出发,对大中小事务所与客户群体的协调对接提出了原则性、导向性意见。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各类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选择相应规模和资格的事务所提供优质服务,有助于各类事务所根据发展水平和比较优势合理选择相应的客户群体,大型事务所服务大型、高端客户;中型事务所服务中型、一般客户;小型事务所服务小型、基层客户的局面将日趋明朗化,有助于促进行业规模布局更加合理,保持行业发展良性态势。
二、指导意见的出台过程。
作为全国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高度重视事务所合理布局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指导意见各项规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充分调研论证。财政部会计司成立专门的调研组,赴部分地区、企业和事务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座谈研讨,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起草制定指导意见。
(二)内部征求意见。指导意见草拟完成后,财政部会计司书面征求了部内条法司、教科文司、社保司、企业司、金融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会计司对指导意见的施行范围和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公开征求意见。在前期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扬科学民主决策精神,财政部就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共收到来自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若干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回复意见百余条。我们根据各方面意见反馈情况,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座谈研讨,对指导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
三、指导意见对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原则要求?
指导意见的核心是要求大中型企业选择大中型事务所提供服务,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事务所提供服务。具体而言,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企业选择事务所提出原则要求:
第一,大中型企业应当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事务所提供服务。对于具备H股审计业务资格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事务所,由于这类事务所在执业质量、人才团队、业务规模、国际化水平等居于同行领先地位,大中型企业在选择事务所时可以优先考虑此类事务所。此外,对于采用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事务所,由于其内部治理水平、一体化管理水平以及承担的执业责任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往往更高,企业也可以优先选择该类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二,境外上市企业,金融、能源、通信、军工企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骨干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这是我国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国际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必然选择,也是国办56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所谓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对于小型企业出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升品牌形象或满足业务需求等原因,有意愿或能力选择大型或中型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指导意见予以肯定。指导意见所称中型事务所,是指行业排名前2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虽未进入行业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前1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四、指导意见对企业采取招标形式选择事务所有何要求?
招标是企业选择事务所的一种方式。财政部高度重视事务所招标制度建设,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招标选择事务所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意见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必须严格遵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执行;金融企业应当同时遵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事务所在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参与投标活动时,还必须满足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有关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概言之,事务所招标制度的核心是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质量为先的原则,坚决杜绝招标单位将服务收费报价作为确定事务所中标的关键因素甚至唯一依据。
五、财政部对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有哪些要求?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程序)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发出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随访督导的限制)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督导工作方式)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采取前款第(一)、(二)项方式的,应当出示教育督导室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督导职权)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导室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的义务)
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改进情况或者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第二十条(督导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督导情况报告)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导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教育督导室申诉,教育督导室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用语解释)
一是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新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加强教育监督、指导和服务的重要抓手。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从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两个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为深入推进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总体思路: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的原则和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要求,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工作目标:督政――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督学――完善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专业化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科学、系统、权威的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
三是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主要任务。
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制度,开展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综合督导。二是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就一些普遍性问题和教育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三是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工作。四是建立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督导制度。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二是加强学校视导队伍建设。三是积极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和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做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成才。四是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专项督导,促使问题有效解决,特别是破解义务教育择校难题,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教育质量评估监测,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统筹规划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二是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三是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四是加强教育质量监测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教育质量监测项目。
要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使用制度。一是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制度,规范流程,丰富载体,提高实效。二是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的公示、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做好整改,推动改进工作。三是建立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问责机制。
四是加强对教育督导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改革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困扰改革的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要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要合理划分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整合力量,挖掘潜力,尽快组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并确保有效履行职责,按照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大职能开展工作。
要整合评估监测机构和资源。国家成立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构,统筹开展全国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整合教育协会、学会、教研室以及其他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的机构和资源,实现教育督导部门的归口管理,为系统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奠定组织基础。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有如下背景:一是《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的必然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指派督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同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对建立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原则和职能及责任督学的任务和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及《意见》的精神,需要对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二是世界上教育督导制度较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英国、法国,一直实行责任督学制度。通过经常性或随访督导对规范本国学校的办学,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各地基本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制度。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制度。湖南、重庆和山东潍坊已经在本地全面实行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同时,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和提升各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使之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才能更好地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工作。
问:制定《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有三点:一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明确要求,要继续坚持理论基础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等优良作风,改变过去所说的“调查研究隔层纸、政策执行隔座山”的现状。在中小学校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把对学校的监督、指导落实在工作的第一线,贴近了与学校、与教师、与学生、与家长等的联系,是教育督导工作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是加快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切实强化督导。《办法》的施行,有利于加强对学校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行为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了对学校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对学校监督和指导的现实需要。我国基础教育面大量广,发展不平衡,学校之间差异较大。同时,学校管理不规范,未按国家规定开足开齐课程;课堂教学重知识传授和学科成绩,忽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能力培养;安全卫生隐患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择校和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亟需加强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中小学校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责任督学依照《教育督导条例》和《办法》对学校实施常态化、公开化监督指导,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办学,切实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教育质量。
问:《办法》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办法》共十二条,分别对中小学校挂牌督导的性质、责任督学的选聘配备、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培训与考核以及工作条件保障和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问:《办法》对挂牌督导是如何界定的?
答: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问:《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和任务。责任督学有五项基本职责: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同时规定,责任督学有权对学校管理、招生收费、课程开设、教育教学、教师师德、学生学习和课业负担及学校安全卫生、校风、教风、学风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明确了责任督学的工作要求。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进行经常性督导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督导结束后,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要求,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实行回避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问:《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聘任和考核做了哪些规定?
答:《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6个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主要方面。《办法》规定责任督学也应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并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责任督学考核结果做出了续聘和奖惩规定。
问:《办法》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保证责任督学顺利有效开展工作,《办法》要求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要开展督学培训,提高督学的能力和水平。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为保证经常性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督导和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现将《2013年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3年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十八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坚持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指导、评价与监测三并重,紧紧围绕《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的目标任务,进——步转变思想,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建设,健全督导工作机制,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注重实效。
一、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各级政府组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督政、督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业务培训。印发《云南省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会的领导下,完成省政府督学的换届工作,组建教育督导评估专家队伍,并适时召开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暨省政府督学聘任大会。
二、继续完善督导法制建设。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结合教育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完善《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三、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经费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激励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设立教育督导奖励专项经费。
四、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印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相关文件,建立云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好各项评估工作,督促各地切实重视并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相关县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制度。对昆明、楚雄、文山三个州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试点评价,改革试点州、县继续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好第二轮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具有云南特色的州、县、乡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
六、不断完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制定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及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修订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以建设一批现代教育示范学校为抓手,全面开展中等及以下学校督导评估。
七、全面开展督学责任区工作。制订云南省督学责任区工作指南,加强对督学责任区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八、开展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督导委员会的安排,配合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完成2013年质量监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