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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安单位等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应急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考核内容
第五条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或明确专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急办或明确职能部门),将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延伸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明确应急管理责任领导,确定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组建各类专家咨询库,为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力量。
第六条预案体系完善实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制订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推动应急管理预案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形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对预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演练效果,适时进行预案修订,增强预案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与驻地武装部队、民兵预备役的长效联系机制,积极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第七条值守应急快速有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重要岗位、敏感时期、节假日要实行主副班值班制度,专职应急值守人员应为单位在编人员并熟悉业务、尽职尽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级别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敏感信息,注重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效果,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并及时续报相关信息。专业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向有关部门、群众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处置中做到决策正确、流程顺畅、协调有力,杜绝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科学评估应急救援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第八条应急保障坚实有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开展包括人、财、物等方面情况的各类应急资源的普查,建立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用方案。对各类救援队伍在编制、装备等方面予以支持。要结合人口密度和各地易发公共事件,科学合理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逐步完善水、电、通信、卫生、消防、广播等设施,使应急避难场所在关健时候发挥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专业)应急平台体系,横向与各专业部门相联,纵向与上一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
第九条科普培训深入广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开展《省公众应急指南》普及工作,面向公众广泛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规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四进五有”要求和省市关于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标准,切实加强示范点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制度建设、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应急保障、科普宣教培训、应急队伍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努力提高质量,增强示范效应。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定领导和专兼职信息管理员、报送员,扎实做好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努力提高报送信息质量,积极反映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每月向市应急办报送应急管理信息不得低于12条,市直有关部门每月向市应急办报送应急管理信息不得低于6条。
第十二条落实上级要求及时到位。各单位积极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落实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指示和意见坚决有力。
第三章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先进工作者应从事应急管理工作1年以上,在本年度内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且成绩显著。
第十四条优秀应急值守员评选条件。优秀值守员应在应急值守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在本年度内能够遵守制度、工作规范、作风过硬、恪尽职守,勤于学习、精通业务,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迅速有序,事迹突出。
第十五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先进参评资格: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的措施,导致事故灾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第四章考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