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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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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

第1篇: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范文

本文从系统自组织理论与唯物辩证法、系统自组织理论与部分质变思想、系统自组织理论与矛盾观等方面阐述了系统自组织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对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性的确证。换言之,唯物辩证法对现实世界和现代生活、现代科技发展仍然具有它的解释效力。

【关键词】

自组织理论/唯物论/辩证法

第2篇: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范文

一、哲学的辩证思维方法为培养创新人才提供了有力武器

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是创新思维的理论依据。具体表现在:

(一)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创新中联想的理论基础

联想就是从对一个(或类)事物的认识引起、想到关于其他事物的认识的思维活动。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它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多样性等特点。恩格斯在谈到事物普遍联系时曾指出:“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生活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动的和不变的,而是一切都在运动、变化、生成和消逝。”也就是说,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普遍联系的,从浩瀚的宇宙到微小的粒子,从无机界到有机界,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客观世界到主观世界,整个世界无不处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辩证法普遍联系的观点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内在本质以及它们矛盾运动的规律性提供了各种途径,因而使我们能够把表面看来毫不相关的事物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揭示事物本质和规律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的思维是从与正在寻求的事物相类似的事物、相反的事物或者与它相接近的事物开始进行的,以后便追寻与它相关联的事物,由此产生联想。”

普遍联系的原理,要求人们要善于分析事物的具体联系,确立整体性、开放性观念,从动态中考察事物的普遍联系。特别是要注意联系的特殊性,要抓住事物内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事物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事物的规律性,它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我们要真正认识事物,做好工作,就必须把握其规律性。抓住事物的内部联系、本质联系和必然联系,就是抓住了事物的根本。另外还必须摒除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形而上学者只见局部,不见整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似瞎子摸象,坐井观天,就难免以偏概全,把事物简单化、表面化,得出不正确的认识。了解事物的各种联系,是联想思维方法的理论依据,人们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认识事物,可以扩展我们的视野,认识各种复杂事物的规律性。在承认事物普遍联系的基础上,人们才能有意识地或自觉地运用类比、联想进行创造性的思维活动。要创造就要善于联想,富于想象,就要树立事物普遍联系的思想。只有如此,才会使思想开阔,视野远大,善于从看似毫不相关、互不相同的事物中,找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代中国正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各种重大关系,统筹兼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和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联系日趋紧密,这就要求我们树立世界眼光,顺应世界潮流,把握世界进程中的各方面联系,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努力发展自己。

(二)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是保证认识不断创新的不竭动力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相互联系包含事物的相互作用,而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使事物原有的状态和性质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化,变化的基本趋势是发展。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即唯物辩证法对一切都采取怀疑态度和批判精神,的批判精神是以辩证法的否定观为哲学基础的,它能打破人们的思维定势,从对权威和现有结论的迷信中解脱出来,进行创造性思维活动。它不承认一成不变的真理,因而也就否认抽象的一经发现就只需死记硬背的教条。因而唯物辩证的发展观从运动中认识并从发展中不断修正或提出新的观点,这是创新的重要途径。在怀疑、反思、批判的过程中,唤醒人们创新的意识。由于对自然、社会和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和深化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穷尽某个认识领域的所有真理,因而一个有富于创新意识的人,对以往的认识要采取扬弃的态度,才能有所创造。马克思扬弃了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英法的空想社会主义,这才有了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

二、高校哲学教学要注重对大学生进行创新思维教育

高校哲学课在对大学生进行“三观”教育的同时,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学生注重知识的积累和经验的总结

任何新思想、新观点、新技术、新见解、新办法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任何创造、发明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取得的。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知识,才能熟练掌握并应用所从事的专业和领域所必须的技能和技巧。俗话说“熟能生巧,巧能创新”,这样才能认识和把握更多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对事物做出正确的判断、推理,在此基础上才能激发对所学专业的兴趣,进而激发创新精神。高等学校要引导大学生多读书、读好书。

(二)要培养大学生的问题意识,鼓励大学生的怀疑习惯

爱因斯坦曾说过,“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要教育大学生敢于怀疑前人早已盖棺定论的理论和观点,敢于向社会权威发起挑战,在事物的普遍联系中发现问题,抓住问题的根本。这种大胆怀疑、勇于挑战的科学态度,是创新精神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第3篇: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范文

【关键词】素质教育  唯物辩证法  内部动机  外部动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教学方法已难以适应现代教学的要求,素质教育势在必行。素质教育是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潜能,注重创新精神,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是一场从教育思想到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的变革。要推行素质教育,老师就要更新教学理念、学辩证法。对教师而言在教育实践中掌握和运用唯物辩证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何况还没有引起有些老师的足够重视。下面本人就在教学中对辩证法的运用,谈几点体会。

        一 联系的观点

        万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任何要素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事物的整体。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用联系的观点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教与学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教师应重视学生的反馈信息,教师可在教学活动中、在学生的练习里以及学生的个别谈话或辅导时搜寻到有价值的信息,认真分析,运用好信息,让这些反馈信息启发教师的思维,从而不断地改进教学。

        二 发展的观点

        万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发展的,万物都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中。发展的观点要求教师要有危机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不断地去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活到老,学到老。更要求我们在教学工作中,用发展的眼光看学生,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1.深化课程改革,用好、用活教材

        “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在的教学了。我们要真正处理好老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关系,就是要做到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要让学生在教师、教材的指导下,带着问题主动地去学习、去研究、去体验创新的乐趣。我们的教学不仅仅是“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

        2.积极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愉快地去学习

        素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唤起学生的想象力和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在课堂上,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1)注重引导。教师的引导在教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提问、一个假设,在课堂上都是那么举足轻重。通过引导让学生自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拓宽思考范围。逐渐学生求异思维的习惯形成了,其创新意识自然会与日俱增。(2)鼓励想象。没有想象没有创造,善于创造必善于想象。爱因斯坦曾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我觉得,在教学中只要我们多为孩子们创造想象的条件,大胆放手,鼓励孩子们“异想天开”,孩子们得到的就可能是撬起地球的“支点”或“杠杆”。(3)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学源于思,思源于“疑”。质疑就是把心中的“疑惑”以问题的形式表达出来,然后进行积极的思考,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课堂上,我大力提倡“人人是天才”,鼓励质疑精神等等。由此在班上形成一股大搞创新培养,敢于发表不同看法的风气。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了提高和拓展。

        3.以发展的眼光看“后进生”,学生每天都在成长、发展

        后进生也是如此,如果老师总以旧眼光只看他们的缺点和落后,会打击他们的上进心和信心。所以,老师要学会对他们刮目相看。

        三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具有特殊性,即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特点。它有三种情况:一是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矛盾;二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上有不同的矛盾;三是同一事物中的不同矛盾、同一矛盾的两个不同方面各有其特殊性。在社会中,人是有差异的,社会需要的人才是多样的,因此,重视因材施教,教师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放矢地进行素质教育。

       作为教师,我们应了解学生的素质状况,包括学生的学习、能力、品格、方法等方面,学生知识的深浅、能力的强弱、品格的好坏、方法的笨巧,是教师选择有效教学手段的客观依据。知识是能力、品格提高的前提,方法是掌握知识的必要手段。为此,我们要明确学生对知识的兴趣点、接受度,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例如,针对学生接受知识程度不同,就要在提问时、在布置作业时区别对待;针对学生品格的多样性,表现为情绪波动、意志薄弱等现象,我们在引导时就要做到既要有爱心又要讲策略;针对学生普遍存在学习方法缺陷,列举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 授之以渔。另外,教学有法,但无定法。我们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时,不能照抄、照搬,应因人、因地、因课制宜,不能生搬硬套。例如,一节课是先学后教,还是先教后学,就要从实际出发,如果学生具备了自己阅读教材和思考的条件,就可以先学后教;如果学生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应该先教后学。

        四 内外因相结合

        在事物的发展中,内因和外因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在教育教学中,老师要善于让学生把学习的内外因结合起来。

        学生学习有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学生的内部动机是指学生对学习本身的兴趣所引起的动机。动机的满足在学习之内,外因则是外界的诱因,惩罚来使行动的方向指向目标。在教育中,老师对学生都有一种控制欲。教师喜欢口头或物质奖惩等控制学生,而不理会学生自己的动机。久而久之,学生就忘记了自己的原始动机,做什么都很在乎外部的评价。没了内部动机,就没了兴趣,学习就变得乏味。

        作为教师,要打破这种外部评价系统,帮助学生培育自己的内部评价体系,让学生明白学习是为自己而学,教师必须让学生的内部学习动机和外部学习动机同时得到开发,重点挖掘学生的内部动机,重视以外部动机来促进,推动学生的内部动机。内外统一紧密结合,才是教育成功之道。

        五 全面的观点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所以,要从矛盾的两个方面看问题,坚持全面性,克服片面性。

        在现在教育中,很多老师对学生的看法具有片面性。在他们眼中,只要考出好成绩,得高分就是好学生,不管他们在课后、校外怎样。而那些成绩不好、忘带作业、迟到的学生则被定义为差生,老师看不到这些孩子的热情、活泼、上进心、创造性思维。

        作为教师,要用全面的观点看待学生,不能认为成绩好就什么都好,也不能总盯住差生的缺点和不足,应该学会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

        六 把握好教育中的度

        在哲学上讲的质和量的辩证关系要求我们说话、办事要注意把握度。孔子曰:“过犹不及”。可是,在教育中不注意把握尺度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当学生犯了错误,老师会三番五次对同一件事作出同样的批评,使学生从内疚、不安到不耐烦,最后到反感、讨厌。学生被逼急了,就会出现“我偏要这样”的反抗心理和行为。批评如此,奖赏和赞扬也要有“度”。老师如果一味的赞扬就可能得到与自己的设想相反的结果。因此,老师在教育中一定要掌握好“火候”、“分寸’。该放手就放手、该不说就不说,对学生的教育要点到为止。

        素质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需要我们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懈地努力。我们要倾注热情,深化认识,以实际行动推进素质教育,让“教育”这朵美丽的花,散发出沁人心脾的芳香。

参考文献

第4篇: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范文

[关键词]哲学基本问题 哲学观 哲学

[中图分类号]BO-0;A8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10-0001-09

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立了新唯物主义哲学,实现了人类哲学思维方式的一次重大革命。他们既关注唯物主义哲学自身的演进与变革,又非常关注人类总体哲学思维范式的历史性演进和时代性变革。他们既关注“哲学特殊”,又关注“哲学一般”。“哲学一般”,就是所谓“哲学观”,即“哲学是什么、哲学应该做什么”。对此“问题”,恩格斯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提出了自己的哲学观。恩格斯的哲学观的集中表达,体现在他晚年的代表性著作《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下简称《费尔巴哈论》)一书上。

《费尔巴哈论》是恩格斯晚年撰写的一部“哲学总论”;这是一部哲学史的著作,又是一部展示唯物史观的“完成态”的著作,同时还是一部对时代哲学作总体性回顾与展望的经典文献。我们有必要从这种总体性的高度,从研究恩格斯的哲学观人手,对《费尔巴哈论》作新的解读。

贯穿于《费尔巴哈论》全书的中心思想是什么?是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和由此而引申出的新哲学观:哲学既不是专门研究“存在”规律、也不是专门研究“思维”规律的具体科学,而是在概括总结具体科学的成果的基础上整体性回答、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学说。哲学以一般世界观方法论的性质、功能与具体科学相区别又相联系。哲学本身,无论是共时态还是历时态,又存在着“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问题:人类哲学思维总体范式及其演变(从“知识总汇”的旧形态向一般的世界观、方法论的新形态的转变),以及在这种总体范式框架下的哲学具体流派及其演变(唯物主义哲学、唯心主义哲学、形而上学、辩证法等)。提出新的哲学观,概括人类哲学思维范式的演进规律与过程,进而说明哲学与科学的关系、哲学一般与哲学特殊的关系,批判分析哲学的具体形态,昭示哲学变革的出路与方向。这些,正是《费尔巴哈论》的时代高度和鲜明特色。

一、恩格斯的哲学基本问题理论与新哲学观

《费尔巴哈论》以十分肯定的、明确的语言,在哲学史上首次提出哲学的基本问题:“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全部哲学的最高问题,像一切宗教一样,其根源在于蒙昧时代的愚昧无知的观念。但是,这个问题,只是在欧洲人从基督教中世纪的长期冬眠中觉醒以后,才被十分清楚地提了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很明显,这里讲的是“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而且要从“完全的意义上”去理解。

(一)从“完全的意义”上把握哲学基本问题的内涵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包括的实际内容有哪些?这就是“问题域”。恩格斯对这一“问题域”的概括相当明确。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包括两大方面:第一方面,思维、精神的来源问题,精神和自然界哪一个是本原的;第二方面,思维的能力、可靠性问题,即是否承认“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是否相信人类有能力认识外部世界、有能力正确地认识外部世界。这是一切哲学家、所有哲学派别都必须回答、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那么,人们能否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问题域”作进一步的理解和解释呢?我们认为,列宁就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直接引用了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述,并据此引出了“三个重要的认识论的结论”。第一,“物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在我们之外存在着的。”第二,“在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决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原则的差别。差别仅仅存在于已经认识的东西和尚未认识的东西之间”。第三,“在认识论上和在科学的其他一切领域中一样,我们应该辩证地思考,也就是说,不要以为我们的认识是一成不变的,而要去分析怎样从不知到知,怎样从不完全的不确切的知到比较完全比较确切的知。”这三个结论,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新唯物主义”哲学在解决哲学基本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的一次概括。把这种概括从“特殊”上升到“一般”,那么,“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思维、精神和自然界、现实世界何者是本原的;第二方面,是否承认“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第三方面,怎样达到、怎样实现“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思维和它所反映的存在的符合、一致、协调)。这三个方面就是哲学基本问题的内涵的“完全的意义”。

(二)如何在“完全的意义”上解决哲学基本问题

哲学的回答,首先是唯物主义的回答,即坚持一般唯物主义的传统的、正确的立场。但的哲学是“新唯物主义”,它又不同于旧唯物主义。在坚持唯物主义的“一般立场”的前提下,新唯物主义在“完全的意义”上即从哲学基本问题的内涵的“=三个方面”,科学地回答、解决了这个基本问题,这就是上面所引述的列宁作出的“三个重要的认识论的结论”。

如何在“完全的意义”上解决哲学基本问题?

首先,诉诸实践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费尔巴哈论》诉诸实践说明“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诉诸实践去批驳那些否定“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种种不可知论。承认“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也就承认人的认识可以具有真理性(思维与存在的相符合、相一致),而人们只有通过实践即“现实的人”的活动来证明“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列宁正是从实践对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重要意义的角度,作出了关于“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这一重要结论的。列宁这里指的是“广义认识论”,即“哲学一般”。列宁还进一步从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三个方面的内容来说明实践观点的重要性:首先,实践是证实我们感性世界的客观实在性的标准;其次,实践是证实和检验“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客观标准;再次,人类的认识是在实践中深化和发展的,人类通过社会实践不断地达到和实现“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

其次,诉诸唯物辩证法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恩格斯十分重视“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辩

证法,并作过相当深刻的论述。他在批评黑格尔的“用头立地”的辩证法时指出:“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作绝对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离开唯物辩证法,是不可能“在完全的意义”上理解和把握“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了“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新概念,并且指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遵循同一些规律,因而两者在其结果中最终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支配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这个事实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本能的和无条件的前提。”这是对“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内涵的准确解释:“遵循同一些规律”和“必须彼此一致”。这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本能的和无条件的前提”。过去的哲学是怎么研究这个前提的呢?

“18世纪的唯物主义,由于其本质上的形而上学的性质,只是从内容方面研究这个前提。它只限于证明一切思维和知识的内容都应当来源于感性的经验”。“只有现代的唯心主义的,同时也是辩证的哲学,特别是黑格尔,才又从形式方面研究了这个前提。”我们必须从唯物主义的“内容”和辩证法的“形式”两个方面去研究“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必须从这二者的结合上去解决哲学基本问题。

再次,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从自然领域“前进到”社会历史领域。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完全的意义”上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一个突出的体现。马克思、恩格斯由于找到了正确的出发点和前提(现实的人,人的实践活动),因而提出并正确地解决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列宁指出:“一般唯物主义认为客观真实的存在(物质)不依赖于人类的意识、感觉、经验等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不依赖于人类的社会意识。在这两种场合下,意识都不过是存在的反映,至多也只是存在的近似正确的(恰当的、十分确切的)反映。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铸成的哲学中,决不可丢掉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重要部分”。列宁正是从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来说明“由一整块钢铸成的哲学”的。以现实的人、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为出发点,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哲学基本问题在适用范围上便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

(三)从哲学观的高度进一步把握哲学基本问题的“完全的意义”

恩格斯提出的哲学基本问题的“完全的意义”,不仅在于如前所述的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内涵的全面解释、新唯物主义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全面解决,而且还在于哲学基本问题理论本身所昭示的新哲学观,即关于哲学的性质与功能的新解释范式,关于人类哲学思维范式的时代转换的方向与途径。

恩格斯提出的哲学基本问题理论的意义和价值何在?哲学基本问题的提出,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识别和划清不同哲学流派的最高的根本的标准,有利于厘清哲学流派纷争的实质、根源及其路向,因而有利于更加旗帜鲜明地坚持唯物主义、坚持可知论,克服唯心主义和形形的不可知论,使人们沿着正确的认识路线满怀信心地探索未知、追求真理、发展真理。哲学基本问题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根本的标准,使哲学路线之争简化、明晰,展现了战斗唯物主义的风格。这一点,人们已经作过了充分的说明。但是,对哲学基本问题理论的意义、价值,似乎不能停留在这么一种简单“解释”的层面之上,不能仅仅局限于“划成分、分派别”的最高标准这种狭隘的角度。我们需要有更广的视野。

首先,哲学基本问题理论的提出,明确了哲学与科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解决了“哲学是什么、哲学应当做什么”的重大问题。在古代形态、近代形态中,哲学是包容一切“形而上”、“形而下”的知识的“百科全书”,它既研究“思维”,又研究“存在”,还研究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在人类认识发展的初期,它不能不这样。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从不同领域分别研究、说明“思维”或“存在”的科学门类陆续形成,陆续从旧哲学的“母体”中“独立”出来,这就发生了哲学(旧哲学)同科学之间的矛盾:实证科学已经同哲学(旧哲学)分离,但哲学仍然要凌驾于实证科学之上并且仍然企图包容一切实证科学,以“科学的科学”的姿态固守旧模式。这样,人们不得不反思“哲学是什么”的问题。恩格斯明确提出并阐明了哲学基本问题,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哲学的对象和任务,既不是专门研究“思维”的规律(这方面的任务是由逻辑学、美学、心理学、语言学等思维科学分别承担的),也不是专门研究“存在”的具体规律(这方面的任务分别归属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更不是提供包容思维和存在的一切领域的“知识总汇”式的“绝对真理”。哲学的对象和任务,是在一般的世界观、方法论的意义上,从总体上研究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探索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共同的“一般规律”。《费尔巴哈论》明确表述了这种新哲学观。恩格斯指出:新哲学应当引导人们“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去追求可以达到的相对真理”:辩证法可以“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哲学应当研究思维和存在的共同的一般的运动规律,而不是代替具体科学去研究个别的特殊的运动规律,哲学不能“越俎代庖”、“包打天下”:哲学应当研究和提供的,是正确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的一般的世界观、方法论。这样,也就进一步明确了哲学同科学的关系问题。就研究的对象和任务而言,哲学不能代替、包办具体科学,去研究个别的特殊领域的具体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哲学不是“科学”(不是“实证科学”):但是哲学也是研究规律的,它研究如前所说的“一般规律”,特别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的规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哲学又是“科学”(或叫“一般科学”)。哲学在总体上提供“一般规律”的认识和“元世界观”、“元方法论”的指导。

其次,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向我们指明了人类哲学思维演进及其时代变革的路径和方向。如前所述,在近代,由于科学的发展,由于实证科学与传统旧哲学形态的不相容性,哲学必须变革,必须经历形态的蜕变,才能适应新时代。但是,旧哲学形态的思维范式还牢牢地禁锢着哲学家的头脑,连黑格尔这样伟大的辩证哲学家也未能走出旧哲学形态的迷宫,也没有能够“完全摆脱德国庸人的习气”。黑格尔要构造一个无所不包的并且由他最终完成的“绝对真理”,“这样给哲学提出的任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么以往那种意义上的全部哲学也就完结了。”黑格尔构造起来的哲学体系,就是“以往那种意义上的全部哲学”范式的体系。黑格尔的辩证法和他关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的思想,事实上已经昭示了新哲学形态的雏形,已经指出了哲学变革的出路,但他没有自觉到这一点。“总之,哲学在黑格尔那里完成了,一方面,因为他在自己的体系中以最宏伟的方式概括了哲学的全部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他(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

走出这些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的道路。”如前所述,恩格斯则明确地提出并在“完全的意义”上论述了哲学基本问题,规定了哲学应当研究的对象和任务,以及用唯物的、辩证的、实践的、历史的观点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新思路,因而也就自觉地指出了“哲学一般”走出旧体系的“迷宫”的道路,指出了唯物主义哲学的“特殊”在新时代的发展前进的出路――从旧唯物主义转变到新唯物主义。

二、关于德国古典哲学的“内在矛盾”及其“终结”问题

恩格斯写作《费尔巴哈论》的直接意图之一,就是通过对黑格尔、费尔巴哈哲学的总结性的分析,完成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总体性批判:从新哲学观的高度,从“哲学一般”与“哲学特殊”的统一上揭示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哲学体系的“内在矛盾”;同时又通过对这种“内在矛盾”的分析进一步阐释新哲学观,指出哲学的时代变革的路径与方向。

(一)对黑格尔哲学的“体系与方法的矛盾”该如何理解、评说

《费尔巴哈论》十分明确地指出了黑格尔哲学的“体系”与“方法”的矛盾。黑格尔哲学的“革命的方面”,这个哲学的“真实意义和革命性质,正是在于它彻底否定了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但是黑格尔并没有从他的辩证法得出革命的结论,“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不得不去建立一个体系,而按照传统的要求,哲学体系是一定要以某种绝对真理来完成的。”“但是这样一来,黑格尔体系的全部教条内容就被宣布为绝对真理,这同他那消除一切教条东西的辩证方法是矛盾的;这样一来,革命的方面就被过分茂密的保守的方面所窒息。”黑格尔“总的说来似乎更倾向于保守的方面;他在体系上所花费的‘艰苦的思维劳动’倒比他在方法上所花费的要多得多。”在此前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中,恩格斯已经指出: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既是一个唯心主义的体系,又是一个被自封的“关于自然和历史的无所不包的、最终完成的认识体系”,而这是同他的辩证法,“同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相矛盾的”。

通过以上的引证,可以了解黑格尔哲学的“体系与方法的矛盾”的实质。黑格尔哲学的“方法”就是辩证法。这一点相当明确。那么,黑格尔哲学的“体系”是什么?这是一个二重性的体系:第一,这是一个唯心主义的体系,“唯心主义的装饰”,而且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表现为唯心主义的三段论式的强制性结构;第二,这是一个“按照传统的要求”构建起来的旧哲学形态的体系,是被黑格尔自封的“关于自然和历史的无所不包的、最终完成的知识体系”,是“绝对真理”的知识体系,因而是“过分茂密的保守的”体系。这种二重性的“体系”,即唯心主义的强制性结构的体系和旧哲学形态的过分保守的体系,当然同它的革命的辩证的“方法”发生尖锐的矛盾,这是那个时代条件下人们的哲学思维不可能克服的“内在矛盾”。当然,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引证和分析的,这种“内在矛盾”既说明了哲学变革的必然性,也昭示了哲学变革的路径和方向。

(二)对费尔巴哈哲学的“内在矛盾”该如何理解、评说

费尔巴哈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最后一位杰出代表者,又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最后终结者。同黑格尔相类似,他也以自己哲学体系的“内在矛盾”标志着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同时也昭示着哲学革命的到来。费尔巴哈哲学体系的“内在矛盾”,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唯物主义自然观同唯心主义历史观的矛盾。费尔巴哈“作为一个哲学家,他也停留在半路上,他下半截是唯物主义者,上半截是唯心主义者”。“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费尔巴哈打算用唯物主义的观点说明历史、解释社会,但他无法找到从他所憎恶的抽象王国(即唯心主义)迈向活生生的现实世界的道路。这里的根本原因,在于他的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在于他的出发点是“抽象的人”而不是“现实的人”,在于他离开人的物质实践活动去观察人及人类社会。

第二,在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上的“内容”和“形式”的矛盾。费尔巴哈只关注唯物主义的“内容”,而忽视辩证法的“形式”。他对于自然界、对于人类社会都采取了“非历史”的态度,他仍然停留在形而上学的旧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法的框架内。同18世纪的唯物主义一样,费尔巴哈在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这一人类理论思维的前提时,他坚守的是唯物主义的“内容”和形而上学的“形式”;它的唯物主义的“内容”同辩证法的“形式”是相脱离的,故而“内容”也是贫乏的、片面的、并不完全真实的。

第三,费尔巴哈哲学的“体系”仍然是旧哲学形态的“体系”。在这一点上,费尔巴哈同黑格尔是一样的,也没有摆脱“德国庸人的习气”,没有摆脱旧哲学范式的“传统的要求”。“哲学这一似乎凌驾于一切专门科学之上并把它们包罗在内的科学的科学,对他来说,仍然是不可逾越的屏障,不可侵犯的圣物”。费尔巴哈仍然要构造一个包罗万象的、最终完成的“绝对真理”的体系,他的这种传统的“哲学观”同唯物主义的发展方向是相矛盾的、相背离的。

(三)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真实的具体含义如何理解与评说

从恩格斯这部著作的书名来理解,顾名思义,是要研究、说明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这一问题的。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最后一位代表性的哲学家,费尔巴哈为德国古典哲学划上了句号。现在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说明的是: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是什么样的哲学思想“终结”了?这种“终结”的真实的、具体的含义是什么?我们在前面分析了黑格尔哲学、费尔巴哈哲学的“内在矛盾”,实际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首先,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是全部唯心史观的“终结”。德国古典哲学以及以前的全部哲学,在历史观上都是贯彻唯心主义路线的。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者曾经真诚地努力把唯物主义的观点贯彻到社会历史研究的领域,但由于其直观性、形而上学性,因此与其初衷相反,反而在历史观上陷入了唯心主义。“黑格尔把历史观从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使它变成辩证的,可是他的历史观本质上是唯心主义的。”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思想无疑包含唯物主义的因素,是向唯物史观的前进,这种“唯心主义体系也越来越加进了唯物主义的内容”,“黑格尔的体系只是一种就方法和内容来说唯心主义地倒置过来的唯物主义。”总之,黑格尔、费尔巴哈哲学的这种“内在矛盾”,人类社会发展的现代实际进程使社会关系的本质、社会发展的物质动因日益显露的事实,都向人们昭示:传统的唯心史观应该“终结”了,唯物主义地辩证地解释历史的时代已经到来了。

其次,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是旧唯物主义的“终结”。前面所归纳的费尔巴哈哲学的“内在矛盾”,也是全部旧唯物主义的“内在矛盾”。自然科学的发展和社会历史运动的现实进展,以及黑格尔辩证法思想体系的出现,都向人们昭示:旧唯物主义应该“终结”了,唯物主义的形态转变的时代已经到来了。“像唯心主义一样,唯物主义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阶段。甚至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

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而自从历史也得到唯物主义的解释以后,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也在这里开辟出来了。”从旧唯物主义转向新唯物主义,乃是历史的必然。

再次,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又是旧哲学形态、旧哲学观的“终结”。从《费尔巴哈论》的论述可以看出,恩格斯所讲的“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还有这样一层含义:包括德国古典哲学在内的全部以往的旧哲学“终结”了,人类哲学思维的形态、范式、方法必须进行时代的转换。恩格斯是从人类哲学思维与时展的关系这个总体性的高度来提出、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唯物主义这一个派别的变革与发展。这种广阔的视野,这种恢宏的气度,又一次体现了及其哲学的开放的性质和特征。

《德意志意识形态》比较早地表达了这种见解:“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将会失去生存环境的“独立的哲学”,当然是指在实证科学尚未真正形成的时代的那种充满关于“意识的空话”和被自封为“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的旧哲学形态。其后,恩格斯又在《反杜林论》等著作中进一步明确地表达了这种见解。恩格斯在概括了“现代唯物主义”在两个方面的新见解(把历史看作人类的发展过程,承认自然界同样也有自己的时间上的历史)之后,进一步指出:“在这两种情况下,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都是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要求,要它们弄清它们自己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这里,恩格斯已经明确地指出了旧哲学形态(“以往的全部哲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形态)解体、终结的必然性。

《费尔巴哈论》继续提出和说明这种见解。恩格斯在批判黑格尔把建构无所不包的、最终完成的“绝对真理”体系作为自己哲学的任务的努力时,明确提出:一旦我们认识到,“这样给哲学提出的任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么以往那种意义上的全部哲学也就完结了。”恩格斯在写完全书之后,又写下了一段类似总结性的话:马克思发现的“这种历史观结束了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些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现在无论在哪一个领域,都不再要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要从事实中发现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

通过以上引证,可以清楚无误地看出: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同时也意味者“以往的全部哲学”、“以往那种意义上的全部哲学”的“终结”。包括唯心主义、唯物主义派别在内的“以往的全部哲学”,其共同的特征是:以说明全部存在和全部思维为己任,以构建无所不包的、知识总汇式的、百科全书式的、最终完成的所谓“绝对真理”体系为目标;以主观臆想、牵强附会的虚构、幻想的联系去填补实证知识的不足,往往表现为意识形态的强制性的结构。时代的发展,科学的进步,要求哲学形态和哲学观念的革命。哲学需要走向新形态,哲学与科学的关系需要新定位,但哲学家们(包括伟大的黑格尔和杰出的费尔巴哈)仍固守旧的哲学形态的思维定势,走不出旧哲学形态的“迷宫”,表现出旧的哲学思维方式的顽强的惰性。黑格尔、费尔巴哈哲学的“内在矛盾”,必须在旧哲学的“终结”和新哲学的形成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总之,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上述三方面的含义,又可归纳为两个基本的层次:第一,从“哲学特殊”的层面看,是历史观领域的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唯物主义这一派别的旧形式的“终结”;第二,从“哲学一般”的层面看,则是全部人类哲学的旧形态、旧思维范式的“终结”。这两个层面融为一体,可以理解为旧的哲学观和哲学思维范式的“终结”。旧哲学的终结与新哲学的形成,乃是同一的过程。这是人类哲学观的推陈出新、与时俱进。马克思、恩格斯的新唯物主义哲学,就是应运而产生的新哲学观,人类哲学思维范式革命的主要标志。

三、从新哲学观看所实现的伟大哲学变革

通过以上对哲学基本问题理论的内涵和功能的分析,对黑格尔哲学、费尔巴哈哲学的“内在矛盾”以及哲学变革的历史趋势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就所实现的伟大哲学变革的内容及实质这一问题作出一些新的理解和评说。

1、实现了唯物主义哲学自身的形态转变。旧唯物主义的根本性的缺陷,一是直观性、形而上学性,即不了解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不了解自然、历史和思维的辩证法,因而是直观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二是对社会历史的唯心主义解释,不是从“现实的人”即人的实践活动出发,而是从“抽象的人”出发,从感觉、思想、动机出发,因而又是“半截”的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唯物主义和历史观的唯心主义)。这种唯物主义的最后的典型的代表是费尔巴哈哲学。马克思、恩格斯拯救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把辩证法放置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又从实践观点和辩证观点的统一上说明了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因而彻底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的形而上学性的缺陷。马克思、恩格斯从“现实的人”出发,诉诸社会实践的观点,揭示人类社会辩证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观察社会历史的科学方法论,创立了唯物史观即“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因而创立了覆盖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完整形态的“由一整块钢铸成的”新唯物主义。这种新唯物主义,是辩证地、实践地、历史地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现代唯物主义”。

2、实现了人类哲学思维总体范式的转变。关于人类哲学思维的总体范式的转变,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唯心主义和“改造”旧唯物主义的过程中所一直关注的问题。他们一直从哲学的一般与特殊的统一上分析和清理德国古典哲学的思想遗产。特别是恩格斯晚年所著的《费尔巴哈论》,不仅具体地剖析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哲学这两个“特殊的”哲学体系的实质、特点及“内在矛盾”,而且从“特殊”上升到一般,进而思考人类哲学的总体范式,提出了“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哲学基本问题,乃是思考哲学总体范式及其变革的“纲”。

以往一切哲学所共有的传统的思维范式,就是把哲学视为人类的“知识总汇”,视为人类知识和智慧的“百科全书”,哲学的任务就是构建包罗万象的又适用于一切时代的“绝对真理”的体系。就是说,有限的哲学家个人要完成人类世代永续的无限过程中才能完成的对外部世界的总体的绝对认识的任务,而这实际上是每一个哲学家甚至每一代哲学家都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旧的哲学的思维范式支配着哲学家

个人去孜孜不倦地企图完成这个他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而不得不借助于空想、幻想,这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留下了活动和生长的思维空间与文化氛围。这是人类哲学思维的“幼年阶段”和“混沌状态”。进入近代以来,人类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和科技的巨大进步,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的陆续形成,推动着人类哲学思维范式的革命,要求“终结”旧的、过时的、阻碍科学发展的传统哲学形态。过去的哲学家们并没有自觉地顺应哲学变革的这种历史趋势,例如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他们仍然固守着传统的思维范式,因而陷入了他们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并解决了这一任务,明确地宣示旧哲学形态、旧哲学思维范式的“终结”,并且提出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以揭示哲学变革的方向。如前所述,新的哲学形态、新的哲学思维范式,就是运用唯物辩证法和诉诸实践,在总结、概括实证科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和“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问题。他们所创立的“新唯物主义”,就是这种新的思维范式的哲学形态。只有确立这种新的哲学思维范式,唯物主义才能有充分的生长、发展空间,而唯心主义的生长、发展空间就会大大收窄,人类的哲学思维能力和水平才能够大大提高,才能迎来哲学发展的新时代。为我们开辟了哲学发展的新道路,使哲学发展跨入了新时代。

3、实现了一般与特殊“一体化”的哲学变革。所实现的这两个方面的哲学变革,实质上是“一体化”的哲学观与“一体化”的总体性的哲学思维范式的变革。恩格斯明确地提出了时代的新哲学观,并以这种新哲学观审视人类哲学思维的发展历史,指出了哲学变革和发展的路径与方向。的新唯物主义哲学,是全面地、科学地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新哲学,是以新唯物主义的形态所体现和贯彻的新哲学观。这种新哲学观与新唯物主义,是一般与特殊相统一的哲学变革的标志性成果,二者构成了“一体化”的哲学形态。

四、从恩格斯的新哲学观的视野思考现代哲学发展的路径

恩格斯所提出的新哲学观,对于人类哲学的变革与发展具有总体性的时代价值,对于坚持和发展哲学更具有直接的现实指导意义。重读《费尔巴哈论》,重温恩格斯的新哲学观,用这种新哲学观思考现代哲学的发展问题,可以获得以下的思想启示。

1、要善于从一般与特殊的统一上思考哲学的任务和功能问题。如上所述,所实现的两个方面的哲学变革,实质上是“一体化”的哲学变革,是一般与特殊相统一的总体性的哲学变革。对于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哲学派别的关系及它们各自的演进,要善于结合人类哲学思维总体范式的变革趋势去进行统一的观察与思考。从这种总体性的角度思考哲学发展史和现代哲学,会真正拓宽我们的视野,而不至于仅仅停留在或局限于“分派别、划成分”的非此即彼的简单化的思维定势和研究框架之中。从这种总体性角度思考哲学的任务和功能,有助于在人类哲学发展问题上凝聚更多的共识。“哲学是什么、哲学应当做什么”,这个总体性的问题是向一切哲学流派提出来的。《费尔巴哈论》实际上已经清楚地提出和回答了这些问题。我们生活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一个多世纪的今天,我们在哲学思维总体范式上不应该重犯旧哲学的老毛病,不应当只知固守“两极对立”的线性思维的传统批判方式。

2、牢牢把握哲学基本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哲学同科学的关系。从不同领域认识自然、社会、思维的具体规律,是关于“存在”或关于“思维”的具体科学的任务,而不是哲学的任务。哲学是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而发展的,哲学应当吸纳、总结实证科学的成果,但不是要搞一个新的“知识总汇”,更不能越俎代庖。哲学的任务和功能,是在用唯物辩证法概括实证科学成果的基础上,从总体性上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解决提供一般的世界观、方法论,提供“元世界观”、“元方法论”。遵循恩格斯的新哲学观处理哲学与科学的关系,哲学与科学既能做到职能分司,又能做到互相依赖、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真正形成哲学与科学的“联盟”。我们既要走出旧哲学的“混沌状态”,又不能造成哲学与科学的分离或对立。

第5篇: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范文

关键词:阿尔都塞 辩证唯物主义 理论实践

中图分类号:B02 文献标识码:A

1.哲学是关于理论实践的理论

应当说,不少学者也发现了阿尔都塞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出现了问题,并指出这个错误的来源是源自《保卫马克思》中。更具体地说,是来源于阿尔都塞那时对哲学所下的第一个定义:即“哲学是关于理论实践的理论”。对这个定义,阿尔都塞是这样论述的:“我们将把具有科学性质(Scientifi c character)的一切理论实践(Any theoretical practice)叫作理论(Theory)。我们将把真实科学的特定理论体系(它的基本概念在一定的阶段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叫作‘理论’(带引号的),例如万有引力理论、波动力学理论……或者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任何一门科学的‘理论’都通过它的概念的复杂统一体(这种统一体,我要补充说,或多或少带有总问题性)反映它的理论实践的结果,而这些结果又将成为这一理论实践的条件和手段。我们将把一般的理论(General theory),即一般实践的理论(The theory of practice in general)叫作理论(大写的),这种理论本身是以对关于(各门科学的)现有的(Existing)理论实践之理论(Theory)的详细解释为基础的,而这些现有的理论实践则把现有的‘经验’实践(人的具体活动)的具有意识形态性的产物加工为‘知识’(科学真理)。这种理论就是与辩证唯物主义(Dialectical materialism)浑成一体的唯物辩证法(Materialist dialectic)。”在阿尔都塞看来,“关于理论实践的理论”,或者说是“大写的理论”即是辩证唯物主义,用等式表达即是:Theory=The theory of theoretical practice。这一关于“理论实践的理论”或者说辩证唯物主义,其基本特点在于:其一,它是特别以“理论实践”作为自己的加工对象。因此一般地说,它所考察的是具体的理论实践及其生产的全过程,是关于理论实践一般或一般理论实践的认识,是对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实践其存在条件、实践条件和在这些条件的限定下的诸要素结合起来的全过程之一;其二,同时,它本身又是一种特殊的理论实践,是一种仅仅以理论实践(而非其文化实践)为其对象的特殊的理论实践。

可以说,正是因为辩证唯物主义的这个定义,产生了问题。简单地说,从历史唯物主义一极而言,按照阿尔都塞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界定,它的“加工”对象之一也应是理论实践。这样一来,历史唯物主义同样变成了“关于理论实践的理论”了,由此就与辩证唯物主义发生了混同。

因此正是基于这个混同,学者们对阿尔都塞理论的争议性之根本来源――这里的“根本”,是在其作为争议的基础去或明显或隐含地制约着这些争议并最终生发了这些争议之意义上(因而也可以说,它归根到底决定着这些争议)――就是他的理论体系本来在历史唯物主义方面论述和安排得清清楚楚的东西,因而在具有其强力(Strength)的地方,由于硬要插入一个他以为与此历史唯物主义不同的辩证唯物主义而导致的。或者说,这种“硬要插入”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本来是与历史唯物主义融为一体的那个辩证法,本来是对作为贯穿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矛盾不平衡原则的提炼,现在却被分割出来,成为了与其不可分割的历史唯物主义相平行并列/并置的另一种东西,而且甚至扩大为与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不同学科意义上的另一种东西(在阿尔都塞那里,如本文第四章所指出的,此处特指哲学或哲学实践)。

不得不说,这种“错觉”和失调的确就造成了阿尔都塞理论的缺陷:在1966年以后,阿尔都塞为了修正基于混同所带来的问题,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区分,即将此前属于理论实践范围内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分割”出来(它不再从属于此领域),并将之与“政治”这一范畴紧密地联系起来。一般而言,学者们将这个转折点定位在《哲学家和科学家的自发哲学》这篇文章中。这种转折集中地体现在对于哲学之定义的不同上:如果说,1966年以前,哲学是“关于理论实践的理论”;而在其后,哲学则是“理论中的阶级斗争”。

2.科学的

为此,学者们对阿尔都塞的批判――无论其萦绕着的具体论题是什么――都可以最终指向上述“分割”。或者不妨这样说,无论学者们的具体论题与这个分割看似相距多么遥远,但只要学者们最终是为了证明阿尔都塞理论的失败,那么与此失败最终相连的必然是这个“分割”。换言之,例如,如果说在阿尔都塞那里,历史唯物主义是作为一种科学,具有某种科学性,那么辩证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究竟又“具有着什么”呢?显而易见的是,按照本章第一节的分析结果,这个问题本来不该存在,或者说,这本来应当是一个“假问题”:因为,按阿尔都塞理论体系的应当/应然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本身就是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哲学性的新科学/新哲学。但是现在,由于此“分割”的存在,导致了这个“假问题”在阿尔都塞那里成为了一个真问题,并继续引申出如下棘手的疑问:如果说理论真的是区分为历史唯物主x和辩证唯物主义这两个部分,那么两者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或者说,两者究竟何者处于一种第一性的位置呢?无论如何,阿尔都塞在这里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局面:仅从他自己的论述而言,他有时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的依据,有时又将此种关系颠倒过来,例如“如果马克思不先在哲学上采取无产阶级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那么他所创立的科学,即历史唯物主义就不会存在”,但同时“如果没有马克思所创立的新科学即历史唯物主义的最根本发现,如果没有那些发现,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就不可能存在”。 此处的“悖论”在于:似乎这两个部分同时既决定对方又依存着对方,而更加讽刺的是,这种奇特的情形又本来的确是本章上一节中已然说过的历史唯物主义之科学性和批判性的辩证关系。明摆着的事实是,阿尔都塞所勾勒的这种奇特情形――作为理论这个整体的两个部分之关系――实际上本来只应当是历史唯物主义自身的特质。所以,阿尔都塞实际上一直陷入自己给自己设定的圈套中:他要寻找的东西(哲学),其实在他的理论中已然存在着,其实已然井井有条地矗立着;而他以为自己在努力辨析着的东西(哲学和科学的不同及联系),其实却是一种“没有对象的答案”,或者说,其实只是在解答和回应着历史唯物主义这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其内的结构特征。这样一来,他要找的本来存在着,而他“找到的”却不是他以为的。应当说,恰恰是这种情形,给人们理解阿尔都塞的理论带来了困难:其一,对于他理论中本来存在着的强有力和开拓性的东西,要么低估,要么误读或者根本并未涉及;其二,对于他理论中存在着的缺陷――这些体现在刚刚所言的“分割”中,往往片面地夸大。例如,既然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可以是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的依据,那么这和曾存在着的将辩证唯物主义应用于社会历史领域并形成历史唯物主义的教条做法有何区别呢?因此阿尔都塞的理论无非是新时代的“斯大林主义”而已。那么同时,当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作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依据时,这种反向的情形又会带来什么样的评价呢?很简单,这将成为一切将阿尔都塞冠以“科学主义”之评判的元出口:既然某种借用于科学这门学科的原则渗透进了哲学,那么哲学的独立性或者说它的特质又如何体现呢?其实很好体现,那就是阿尔都塞所寻找和确立的哲学实际上借用了诸如结构主义等各种主义或思潮的原则――“科学的”。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阿尔都塞而言,如果他不是那么执着于一定要将哲学与科学区分开的话,如果他不是没能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其实已然是他所追寻的东西的话,上述缺陷并不对他的理论体系构成致命的威胁。相反,他反而能够抛掉这个如何为从理论实践中剥离出来的哲学实践勾勒“全貌”的包袱,去集中力量沿着矛盾不平衡原则所打开的道路继续前进。例如,理查德 D.沃尔夫就不无遗憾地说:“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概念能够而且应该获得进一步发展。他的论文最初提到了复数概念,即‘融入社会形态中的生产方式’,但是他却没有进一步发展这个重要观点。既然社会(或用的术语‘社会形态’)包括多元的相互作用的阶级结构,绝不是单一的资本主义阶级结构,那么阿尔都塞仅仅关注资本主义是不够的。”

参考文献:

第6篇: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范文

近年来,关于人的行为的片面功能的自觉,对自然界向人类发起报复的忧虑, 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短期效应”、 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的不同步等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开始把人们的视线引向哲学的总体性范畴。因而, 介绍卢卡奇的总体观念的文章不断增多,但这种介绍总是试图按照某种哲学模式对卢卡奇进行剪裁, 使人很难搞清楚卢卡奇究竟是一个者还是一个反者。 本文对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的总体思想作以客观叙述,笔者力求摒除自己已有的哲学知识的干扰, 目的在于以这种形式引出真正对卢卡奇的总体思想作出认真研究的文章, 并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对于思考“全球问题”、 “人类的困境”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问题都有启发意义的因素。

一. 总体范畴的提出

历史研究是指向未来的, 人们希望通过研究历史去找到解决那些人们将要遇到的问题的方法。然而,研究历史有两条途径:一条是透过历史的表层抓住其本质,然后, 基于对这种本质的认识,展开对社会历史总体的把握; 另一条是经验主义的或实证主义的对历史表象的热恋。卢卡奇主张走第一条道路,他说, 马克思的名言:“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历史地了解社会关系的方法论的出发点和钥匙。

在卢卡奇看来,从整体出发,还是从单独孤立的部分出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同的出发点完全可以形成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结论。从单独的孤立的部分出发, 其结论必然是抽象的;而从整体出发才是认识具体性的保证。

一切以追求真理为宗旨的科学, 都必须清楚地和准确地掌握对象的实际存在同它们的内部核心之间、它们的表象和关于它们的概念之间的区别。 这种区别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因为只有认识到了这种区别才能去把握其联系。但是,资产阶级科学, 特别是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并不知道这种区别,他们把现象和本质混同了起来, 误以为那些实际上只是对象的表象的现象就是对象的本质。其实,这些现象只是一些假象, 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中产生出来的假象。而资产阶级科学却恰恰是建立在这些假象的基础上的,所以,资产阶级科学的真理性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科学的这种状况有自身的原因,即局限于现象的范围, 以获得对现象的认识而沾沾自喜;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本质与现象的分离, 用社会的繁荣掩盖了深存于内部的矛盾和危机。生产者同生产总过程的资本主义分离, 劳动过程被肢解为不考虑工人的人的特性的一部分,社会被分裂为无计划和无联系盲目生产的个人等等, 这一切也必定深刻地影响资本主义的思想、科学和哲学。”[1]所以,科学被表面现象所迷惑,看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

总之,资本主义社会在两个方面决定了资产阶级科学的抽象性:一方面, 资本主义社会的分工和专门化,使资产阶级科学把对一些特定科学和方法上是必要的、 有用的抽象概念作为本原。进而,又把资本主义社会中现存的各种关系,或者对这些关系的规范,看作是来源于这些抽象概念的;另一方面,资本主义把人变成了抽象的、 孤立的个人,而资产阶级科学又恰恰是从个人的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现象。

资本主义社会把全部人与人的关系都变成了物的关系, 物化遍及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成了整个社会唯一的表现形式。资产阶级的政治、 法律和官僚机构都成了物化的合理保障,即使在人的精神世界和伦理领域中, “占有”和“出卖”也表现为一种普遍现象。总之,整个社会都服从于一种“永恒的”、“铁的”规律, 其它一切都成了偶然的、不合理的假象。所以,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本质的方面都被物化的形式所遮蔽, 片面性就成了这个社会最明显的特征。

卢卡奇通过对资产阶级科学的抽象性和资本主义社会片面性的批判, 提出了总体范畴,期望在总体范畴的基础上获得对辩证法的理解, 建立起无产阶级意识,从而超越资产阶级科学和资本主义物化。

二. 总体范畴是辩证法的支柱

卢卡奇把总体的观点看作是与资产阶级科学之间决定性的区别所在。 他认为,辩证法的本质是具体的总体范畴,“总体范畴, 整体对各个部分的全面的、决定性的统治地位, 是马克思取自黑格尔并独创性地改造成为一门科学的基础的方法的本质。”[2]

在黑格尔那里,总体范畴是绝对精神的别称,绝对精神是普遍的、统一的、 完整的总体,世界统一于绝对精神,绝对精神既是世界万物的本质,又是其本质的表现, 绝对精神之外无物存在,它就是世界的总体本身。因而总体就是实体, 是作为万事万物本质的精神实体。卢卡奇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总体观作了“独创性地改造”。也就是说,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总体观,但不是把总体理解为精神实体。 马克思的总体范畴是根源于经济分析的对人与人关系的总体把握。 就把历史看作统一的辩证过程这一点而言,马克思和黑格尔是一致的。再进一步,人们就会发现, 马克思从经济范畴出发去把握人与人的关系的总体,这是完全不同于黑格尔独断论的绝对精神总体的。所以, 的总体观抛弃了黑格尔关于历史发展的神秘主义成分,正确地指出了, 历史无非是人与人的关系发展的历史,社会发展的根源都只有到人的实践中去寻找, 一切社会关系都象麻布、亚麻一样,是人们生产出来的。

哲学就是要对人类的社会生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理解, 这种理解应根据人与人的关系,把主体和客体的全部社会运动作为历史的基础, 突出人的物质存在活动的实践性、社会性。如果我们需要理解某一特别的历史事件或过程, 我们就必须把它看作一个具体的整体的一个方面。比如,生产、分配、 交换和消费都是人的关系的具体体现,它们都可以归结到人的关系的总体中。作为总体的环节和不同要素, 它们之间的不同是统一体内部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又是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基础。

卢卡奇认为,辩证的总体观揭示了社会历史的真实状况, 在认识社会历史的现实中赋予总体观以现实性。他说唯物辩证法是最现实的科学, 它所反映的是:事实及其相互联系的内部结构的真正本质。 马克思的辩证总体观是能够在思维中再现和把握现实的唯一方法。比如,在对资本主义的认识中,马克思的辩证总体观不停留在表面的批判, 而是深入到这个社会的深层,揭示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对抗性, 并在此基础上把握资本主义社会总体的矛盾性质。 马克思的辩证总体观所追求的是对世界的完整的把握,即通过总体范畴赋予一切各别的认识以现实性。

辩证总体观的现实性也表现在自身的理论总体上。 辩证法的一切概念都不可能被明确严格地界定,任何对辩证法的概念作出界定的努力都将失败。因为, 辩证法的本质就在于扬弃,辩证法的一切概念都只有作为在总体中被扬弃 的环节才有意义。所以, 必须从总体上来理解辩证法,任何一个单独的概念都不可能成为直接走向理解辩证法的通路,它只有在总体中,作为在总体中被扬弃的环节才能成为理解辩证法的工具。

辩证的总体观是具体的。也就是说,总体是这样一种东西,它为许多所共有, 为一切所共有,是最丰富的具体。卢卡奇特别强调总体的具体性, 有时干脆把总体范畴规定为“具体的总体范畴”。卢卡奇认为,在中, 总体范畴就是要对人类的社会生活进行整体性的全面的理解, 即在全部的社会历史运动的基础上来把握人的物质存在的实践性、社会性。总体的具体性还表现在, “孤立的事实”必须在总体中才能得到理解,如果我们要把握某一个别的历史事件或某一特定阶段的历史过程, 就必须把它看作是具体的总体的一个方面或一个环节。 只有总体观才是具体地把握各种社会现实的科学方法。

从一般的意义上看,辩证的总体范畴的具体性是由社会现象变动不居的性质决定的。卢卡奇说:“一切社会现象的对象性形式在它们不断的辩证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始终在变。”这就决定了对作为对象性的社会现象进行抽象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可能的, 因为离开总体也就等于使这些社会现象离开了它赖以变化的坐标系, 而不在这个坐标系中,作为对象的社会现象的变化状况以及它的性质就根本无从把握。所以, 卢卡奇说:“客体的可知性随着我们对客体在其所属总体中的作用的掌握而逐渐增加。 这就是为什么只有辩证的总体观能够使我们把现实理解为社会过程的原因。”[3]

卢卡奇认为:“具体的总体决不是思维的直接素材”, 辩证认识也必须从简单的、纯粹的、直接的、自发的规定出发。但是, 它通过综合“前进到对具体的总体的认识,也就是前进到在观念中再现现实。”[4]因此,辩证的认识正是关于现实整体的思维反映,是完整的总体。在思维的行程中, 一切抽象的规定都经过综合的过程而成为总体的环节和部分,都在具体的总体中扬弃其抽象性。

从简单的规定出发并不等于在前提中放弃总体观。 辩证的总体观作为“能够在思维中再现和把握现实的唯一方法”[5],是在认识的开始阶段就已经把所谓“孤立的事实”看作总体的构成部分和历史发展的环节,即把“孤立的事实”归结到总体中, 从总的联系的运动发展中去认识它们的。历史被理解为一个统一的过程, 历史中的此一事件和彼一事件都只有在总的有机统一中才具有确切的位置和展示出自己的性质和作用。 所以,卢卡奇指出:“如果摈弃或者抹杀辩证法,历史就变得无法了解。 这并不是说没有辩证法的帮助,就无法对特定的人或时代做出比较确切的说明。但是, 这的确使得不可能把历史了解为一个统一的过程。”[6]

三. 根据总体范畴来把握历史

卢卡奇这部著作的名称叫《历史与阶级意识》, “历史”无疑是该书的一个重要主题。但是打开这本书,我们看到通篇都是对“总体”问题的强调, 可见卢卡奇是用总体的观点来研究和理解历史的。同时,在对总体的规定中,历史又是最基本的方面。 历史范畴与总体范畴是互为规定的,历史是具有总体性的历史,总体也是历史性的总体。

历史辩证法的主旨是理解统一的历史过程。历史是由无数个历史事件构成的, 然而在流动的历史长河中,历史事件只不过是浮在表面的泡沫, 主流隐伏在这些历史事件之下。历史研究如果仅仅看到这些历史事件,就不可能把握历史的真实本质。相反, 如果没有对历史本质的揭示,也就不可能对历史事件有正确的理解。 辩证法把整个历史过程理解为一个总体,它在研究历史事件时, 是为了通过这些历史事件达到对历史的本质的把握。同样,它又把历史事件看作历史总体的一部分, 运用总体的观点对其加以探究,以求把握历史事件的本质。

卢卡奇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及其发生、发展的总过程, 是理解历史的真正基础和全部根据。然而,资产阶级人本主义历来都是从人出发来理解历史的, 但为什么他们陷入人与历史事件的直接性而失去对历史本质的把握呢?卢卡奇认为, 关键在于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对人自身的理解与马克思不同,由于资产阶级思想把一切有意义、 有目标的东西从历史过程中排除出去; 人们就不得不停留在历史时期的及其社会的和人的载体的纯粹“个别性”上。

历史的总体是不可能建立在人的个别性或个别的人的基础上的, 根据人的个别性或个别的人是无法把握历史总体的。因为根据人的个别性来理解历史, 历史就会“表现为不变的、永恒的自然规律的对象。历史被按照形式主义僵化了, 这种形式主义不可能按照社会历史结构的真正本质把它们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被推离了历史理解的真正起源,并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被隔绝起来了。”[7]卢卡奇认为,把握历史总体的第一步就应当是把握人的总体或总体的人, 正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总体才构成了历史运动的发展根源,使历史表现为一个总的、流动着的统一过程。

人与人的关系、 人的意志和思想等作为历史总体的现实要素必然体现为人的活动。“历史一方面主要是人自身活动的产物(当然迄今为止还是不自觉的), 另一方面是一连串的过程,人的活动形式,人对自我的关系就在这一串过程中发生着彻底的变化。”[8] 马克思认为,人既是历史的剧作者又是历史的剧中人,人创造自己的历史, 人的全部现实都是历史的,反过来说全部历史都是人的活动,我们考察历史, 那怕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历史事件,都离不开人的活动。对于人的活动来说, 总体性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人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以一个阶级和集团的形式而进行的大规模社会变革的活动, 还是以一个个体的身份进行的日常活动都具有不可怀疑的总体性。 人作为剧作者和剧中人的统一,其一切活动都是具体历史环境中的活动, 人的活动赖以发展的物质资料和作为人的自觉活动的思想因素都是来自于社会历史的总体和作为这个总体的一部分而出现的,人的活动本身就在创造着历史的总体。同时, 人的活动在对人自身和人与人的关系的改变中又使人的总体性质愈益加强。

历史总体既不是一个已经实现了的总体,也不是一个在社会运动中日益趋近的目标。也就是说,历史总体并不固定在某一社会整体的形式上, 人类社会以往的发展打破了对总体的形式化理解,而人类社会的未来任何形态也不可能是总体最终完成了的形式。 历史总体永远都是历史本质的总体化,是历史地生成着的。 它一方面是人的活动的目标和结果,另一方面又是人的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历史总体是贯穿于一切社会之中的人的本质联系的总和, 每一社会都会以特定的方式或媒体来表现这种联系、利用这种联系或压抑这种联系。 私有制社会就明显地使这种联系物化和异化了。但另一方面,人的本质联系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丰富、 越来越具体和越来越展现出一切社会假象都无法掩盖的总体性质, 一些原先看来不具有总体性质的领域也具有了总体的性质。历史总体是社会历史的内在统一体。 透过社会历史支离破碎的形式,我们可以发现事物和事物之间包含着具体的、物质的必然性。

四. 总体范畴与无产阶级意识

卢卡奇说:“作为总体的历史(一般历史)既不只是个别历史事件的机械总和, 也不是一个对立于个别历史事件的先验的观察原则”。 历史总体性问题是一个方法论问题,把握任何历史事件在历史过程中的真正作用,都离不开历史的总体性问题, “这个问题在对极短的一段历史的描述,或对历史片断的描述时,都是必然要出现的。”[9]

之所以研究个别历史事件时离不开总体问题,是因为历史总体蕴含于历史事件之中,而又不断地冲破个别的历史事件。因此,历史总体是对历史事件的扬弃, 一切蕴含着总体的个别事件都是历史总体借以实现自己的中介。 每一历史事件都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找到自己作为历史总体的特定环节的位置,但这些环节却不会叠加组成历史的总体, 也就是说个别历史事件不能够被理解成历史总体的机械的部件。 这就是的总体观。

虽然历史的总体性存在于人类社会历史的始终, 但“只是随着无产阶级的出现才完成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 ”“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为看到社会的整体提供了有用的出发点。”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阶级本性决定它认识历史总体就是阶级的自我意识, 即无产阶级的觉醒。“因为对无产阶级说来彻底认识它的阶级地位是生死攸关的问题; 因为只有认识整个社会,才能认识它的阶级地位;因为这 种认识是它的行动的必要前提, 在历史唯物主义中才同时产生了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和把现实理解为社会进化的总过程的学说。”[10]

无产阶级的自我认识是和对总体的认识一致的。因此, 对历史总体的认识并形成总体范畴也是历史的产物。也就是说,一方面, 由于历史的发展把历史的总体性呈现于人们的面前了;另一方面,历史的发展创造出了无产阶级。 而无产阶级又提出了建立本阶级的认识和实践的方法,这种方法正是辩证的总体范畴。 卢卡奇说:“历史唯物主义来自无产阶级的‘直接的、自然的’生活原则,对现实的总体认识来自无产阶级立场。 ”不过, 卢卡奇接着指出:“这决不是说这种认识或方法论观点是无产阶级作为阶级所天然固有的”[11]。总体范畴的产生,也需要从无产阶级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来理解。当无产阶级还是一个自在的阶级时,尽管它有着冲破资产阶级罗网的愿望, 但却无法成为现实,即使在这个阶段中会产生出某些思想体系, 也只能是在方法论上依然属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空想主义。只有当无产阶级在阶级斗争中成长为一个自觉的阶级, 即成为“认识社会总体现实的自觉主体”时,才能够提出科学的历史总体范畴。

历史总体范畴的提出,打破了概念僵硬的自我封闭性。 历史的总体范畴在概念的历史生成中来理解概念,认为造成概念独立性的一切因素都在历史生成中被消除了, 任何概念的结构都由于建立在具体内容上而不断获得新的性质, 从而迫使概念的结构不得不时常通过变化来适应内容,达致与内容的统一。

卢卡奇认为,无产阶级是总体的主观方面。

无产阶级作为“认识社会总体现实的自觉主体”与一切个人主义的立场格格不入。个人主义往往立足于个人的观点来看待周围的世界和社会环境,因此, 个人是站在这个世界的对立面的,而这个世界则是肆意凌虐个人的无情的命运。也就是说, 这个世界在本质上是一种相异于人的、难以捉摸的和完全不受人的行为能力影响的人的环境, 对于它,人们在理论上往往称作“规律”,即看作是不可理解的合理性存在; 而在现实中则是以宿命论的方式接受了它。这样一来, 就把人变成了历史过程中的一种完全消极的存在物。

从阶级的立场出发看待周围世界和社会环境, 它把无产阶级自身与这个世界视为一体,视作总体中相互规定的总体因素。作为阶级的人是总体的主体, 它把周围世界和社会环境都看作是属人的而加以改造, 而人自身的改造又有赖于周围世界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因此,阶级的观点是历史总体观的基础, 正是由于无产阶级有了自觉的阶级意识,总体范畴在科学-方法上的优越性才表现了出来。

总之,根据卢卡奇的观点,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形式的哲学实在论都可以彻底的寿终正寝了,任何关于世界的实体性规定都只能导致无谓的纷争, 只有的总体观念才是科学的世界观。不仅无产阶级革命, 而且整个人类问题的解决都将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进行,唯有这一科学的观念可以引导人走向全面发展之路。

第7篇: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范文

一、实践的观点是概率统计存在发展的基础

人们早就注意到,一次随机实验其结果完全是由偶然性支配的:测量一个长度a,一次测量的结果不一定就等于a,测量若干次,其算术平均值仍不一定等于a,但当测量的次数很多时,算术平均值接近于a几乎是必然的;掷一颗均匀的正六面体的筛子,可能出现1~6任何一个点,在试验前无法预测下一次将会出现几点,但当试验大数次进行时,随机试验的结果就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就是“统计规律性”。这种统计规律性几乎是在人们的实践中总结、归纳、提炼出来的。例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矩法估计:重复实验得到次的观察值,以其算术平均数来确定其实际值。这就导出了著名的切比雪夫大数定律:

■P■■-■■E(Xi)<ε=1

其中为Xi(i=1,2,3,…,n)随机变量且独立同分布,E(Xi)即为Xi的数学期望。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当实验次数n充分大时,n个独立随机变量的平均值这个随机变量的离散程度是很小的。这意味着,经过算术平均以后得到的随机变量当n趋于无穷大时收敛于随机变量的数学期望。

上述定律中还包含着这样的数学思想,即进行某次实验认为大概率事件必定发生,或小概率事件必定不发生。在实际应用中概率很小的随机事件在个别试验中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人们常常忽略了那些概率很小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就是实际推断原理。对这一原理的严谨性,初学者总是觉得难以理解。既然小概率并不等于零,为什么假定它就必不发生呢?的确,它不像其他数学原理一样有着严谨的数学证明,它与纯粹的形式逻辑似乎也相矛盾,但它却是实践经验证明了的、反映了真理的实践标准。小概率事件的实际不可能性原理在国家经济建设事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实际推断原理进一步渗透到统计学的“假设检验”中。所谓假设检验就是在总体上做某种假设(假设其参数或分布),然后从总体中随机地抽取一个子样,用它检验此项假设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接受假设;如果不成立,根据实际推断原理,“小概率事件在一次实验中不可能发生”,可以认为“发生了必是大概率事件”,因此拒绝接受原假设。(注:尽管在假设检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弃真”和“存伪”的两类错误。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这里不再详述。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两类错误发生的概率是确定的,可以通过数学理论推导出来;二是通过增加试验次数降低错误发生的概率。所以此两类错误的发生并不影响实践作为真理标准的正确性和严密性。)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是概率统计应用的重要条件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两种不同的趋势。二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中深藏着必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概率统计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对偶然性的研究和考察,去揭示大量偶然现象在整体上呈现出的必然性特征——统计规律,并利用统计规律做出科学的推断和选择。

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都要受到必然性的支配和偶然性的影响,必须具体事物具体分析。概率统计在整理偶然现象的过程中,发现大量偶然现象的发生频率或整体分布状态有一种非偶然的稳定性趋势,并相继用数学方法揭示了这种稳定性的规律如大数定律、中心极限定理等。随机现象在概率统计中是一个最重要的概念,抛一枚硬币其实验结果是不确定的;但当多次重复时,正面朝上的概率和朝下的概率大约各为50%,实验结果呈现出某种有规律的数值。实验结果的这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反映了随机事件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完美统一:在看似偶然的抛硬币过程中,隐藏着重要的数学原理:它有可能朝上,有可能朝下,概率各占50%。实际上,这样的实验历史上有人(德.摩根、蒲丰、K.皮尔逊)做过。这种确定性可由下面数学公式表示:

■P■-p<ε=1

其中,p为某事件发生的概率,n为实验总次数,m为事件发生频数。

这就是著名的贝努里大数定律。这个定理说明:当试验在不变的条件下,重复进行很多次时,随机事件的频率在它的概率附近摆动。这一定理正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最初统一表现形式。虽在一次随机试验中其结果难以确定,但当试验大数次进行时,结果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不仅升华出“概率”的统计定义,还导出频率“依概率收敛”于概率。

概率统计思想所揭示的必然性归根结底是大量偶然现象发生频率或分布状态的稳定性,而不是现象间因果联系的必然性,在这里,必然性得到了新的说明——它是一种整体的趋势。

三、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是概率统计研究的基本前提

在概率统计中,经常通过研究子样的概率统计特性来研究总体的特性。如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检验产品质量的问题。设有n个产品,要检验这批产品是否合格,需从中随机抽取r(r

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已意识到机遇在某些场合有可能服务于人,例如用抽签决定人们彼此的争端。它反映了人们在不确定性的行为中努力寻找行为的理性规则,使人们的理性服从机遇的愿望。当今社会,概率统计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方面,不仅在科学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方法。概率与统计之所以在现代科学及社会发展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处处包含了唯物辩证法的思想。

一、实践的观点是概率统计存在发展的基础

人们早就注意到,一次随机实验其结果完全是由偶然性支配的:测量一个长度a,一次测量的结果不一定就等于a,测量若干次,其算术平均值仍不一定等于a,但当测量的次数很多时,算术平均值接近于a几乎是必然的;掷 一颗均匀的正六面体的筛子,可能出现1~6任何一个点,在试验前无法预测下一次将会出现几点,但当试验大数次进行时,随机试验的结果就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就是“统计规律性”。这种统计规律性几乎是在人们的实践中总结、归纳、提炼出来的。例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矩法估计:重复实验得到次的观察值,以其算术平均数来确定其实际值。这就导出了著名的切比雪夫大数定律:

■P■■-■■E(Xi)<ε=1

其中为Xi(i=1,2,3,…,n)随机变量且独立同分布,E(Xi)即为Xi的数学期望。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当实验次数n充分大时,n个独立随机变量的平均值这个随机变量的离散程度是很小的。这意味着,经过算术平均以后得到的随机变量当n趋于无穷大时收敛于随机变量的数学期望。

上述定律中还包含着这样的数学思想,即进行某次实验认为大概率事件必定发生,或小概率事件必定不发生。在实际应用中概率很小的随机事件在个别试验中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人们常常忽略了那些概率很小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就是实际推断原理。对这一原理的严谨性,初学者总是觉得难以理解。既然小概率并不等于零,为什么假定它就必不发生呢?的确,它不像其他数学原理一样有着严谨的数学证明,它与纯粹的形式逻辑似乎也相矛盾,但它却是实践经验证明了的、反映了真理的实践标准。小概率事件的实际不可能性原理在国家经济建设事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实际推断原理进一步渗透到统计学的“假设检验”中。所谓假设检验就是在总体上做某种假设(假设其参数或分布),然后从总体中随机地抽取一个子样,用它检验此项假设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接受假设;如果不成立,根据实际推断原理,“小概率事件在一次实验中不可能发生”,可以认为“发生了必是大概率事件”,因此拒绝接受原假设。(注:尽管在假设检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弃真”和“存伪”的两类错误。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这里不再详述。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两类错误发生的概率是确定的,可以通过数学理论推导出来;二是通过增加试验次数降低错误发生的概率。所以此两类错误的发生并不影响实践作为真理标准的正确性和严密性。)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是概率统计应用的重要条件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两种不同的趋势。二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中深藏着必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概率统计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对偶然性的研究和考察,去揭示大量偶然现象在整体上呈现出的必然性特征——统计规律,并利用统计规律做出科学的推断和选择。

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都要受到必然性的支配和偶然性的影响,必须具体事物具体分析。概率统计在整理偶然现象的过程中,发现大量偶然现象的发生频率或整体分布状态有一种非偶然的稳定性趋势,并相继用数学方法揭示了这种稳定性的规律如大数定律、中心极限定理等。随机现象在概率统计中是一个最重要的概念,抛一枚硬币其实验结果是不确定的;但当多次重复时,正面朝上的概率和朝下的概率大约各为50%,实验结果呈现出某种有规律的数值。实验结果的这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反映了随机事件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完美统一:在看似偶然的抛硬币过程中,隐藏着重要的数学原理:它有可能朝上,有可能朝下,概率各占50%。实际上,这样的实验历史上有人(德.摩根、蒲丰、K.皮尔逊)做过。这种确定性可由下面数学公式表示:

■P■-p<ε=1

其中,p为某事件发生的概率,n为实验总次数,m为事件发生频数。

这就是著名的贝努里大数定律。这个定理说明:当试验在不变的条件下,重复进行很多次时,随机事件的频率在它的概率附近摆动。这一定理正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最初统一表现形式。虽在一次随机试验中其结果难以确定,但当试验大数次进行时,结果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不仅升华出“概率”的统计定义,还导出频率“依概率收敛”于概率。

概率统计思想所揭示的必然性归根结底是大量偶然现象发生频率或分布状态的稳定性,而不是现象间因果联系的必然性,在这里,必然性得到了新的说明——它是一种整体的趋势。

三、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是概率统计研究的基本前提

在概率统计中,经常通过研究子样的概率统计特性来研究总体的特性。如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检验产品质量的问题。设有n个产品,要检验这批产品是否合格,需从中随机抽取r(r 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已意识到机遇在某些场合有可能服务于人,例如用抽签决定人们彼此的争端。它反映了人们在不确定性的行为中努力寻找行为的理性规则,使人们的理性服从机遇的愿望。当今社会,概率统计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方面,不仅在科学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方法。概率与统计之所以在现代科学及社会发展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处处包含了唯物辩证法的思想。

一、实践的观点是概率统计存在发展的基础

人们早就注意到,一次随机实验其结果完全是由偶然性支配的:测量一个长度a,一次测量的结果不一定就等于a,测量若干次,其算术平均值仍不一定等于a,但当测量的次数很多时,算术平均值接近于a几乎是必然的;掷一颗均匀的正六面体的筛子,可能出现1~6任何一个点,在试验前无法预测下一次将会出现几点,但当试验大数次进行时,随机试验的结果就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就是“统计规律性”。这种统计规律性几乎是在人们的实践中总结、归纳、提炼出来的。例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矩法估计:重复实验得到次的观察值,以其算术平均数来确定其实际值。这就导出了著名的切比雪夫大数定律:

■P■■-■■E(Xi)<ε=1

其中为Xi(i=1,2,3,…,n)随机变量且独立同分布,E(Xi)即为Xi的数学期望。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当实验次数n充分大时,n个独立随机变量的平均值这个随机变量的离散程度是很小的。这意味着,经过算术平均以后得到的随机变量当n趋于无穷大时收 敛于随机变量的数学期望。

上述定律中还包含着这样的数学思想,即进行某次实验认为大概率事件必定发生,或小概率事件必定不发生。在实际应用中概率很小的随机事件在个别试验中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人们常常忽略了那些概率很小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就是实际推断原理。对这一原理的严谨性,初学者总是觉得难以理解。既然小概率并不等于零,为什么假定它就必不发生呢?的确,它不像其他数学原理一样有着严谨的数学证明,它与纯粹的形式逻辑似乎也相矛盾,但它却是实践经验证明了的、反映了真理的实践标准。小概率事件的实际不可能性原理在国家经济建设事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实际推断原理进一步渗透到统计学的“假设检验”中。所谓假设检验就是在总体上做某种假设(假设其参数或分布),然后从总体中随机地抽取一个子样,用它检验此项假设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接受假设;如果不成立,根据实际推断原理,“小概率事件在一次实验中不可能发生”,可以认为“发生了必是大概率事件”,因此拒绝接受原假设。(注:尽管在假设检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弃真”和“存伪”的两类错误。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这里不再详述。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两类错误发生的概率是确定的,可以通过数学理论推导出来;二是通过增加试验次数降低错误发生的概率。所以此两类错误的发生并不影响实践作为真理标准的正确性和严密性。)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是概率统计应用的重要条件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两种不同的趋势。二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中深藏着必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概率统计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对偶然性的研究和考察,去揭示大量偶然现象在整体上呈现出的必然性特征——统计规律,并利用统计规律做出科学的推断和选择。

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都要受到必然性的支配和偶然性的影响,必须具体事物具体分析。概率统计在整理偶然现象的过程中,发现大量偶然现象的发生频率或整体分布状态有一种非偶然的稳定性趋势,并相继用数学方法揭示了这种稳定性的规律如大数定律、中心极限定理等。随机现象在概率统计中是一个最重要的概念,抛一枚硬币其实验结果是不确定的;但当多次重复时,正面朝上的概率和朝下的概率大约各为50%,实验结果呈现出某种有规律的数值。实验结果的这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反映了随机事件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完美统一:在看似偶然的抛硬币过程中,隐藏着重要的数学原理:它有可能朝上,有可能朝下,概率各占50%。实际上,这样的实验历史上有人(德.摩根、蒲丰、K.皮尔逊)做过。这种确定性可由下面数学公式表示:

■P■-p<ε=1

其中,p为某事件发生的概率,n为实验总次数,m为事件发生频数。

这就是著名的贝努里大数定律。这个定理说明:当试验在不变的条件下,重复进行很多次时,随机事件的频率在它的概率附近摆动。这一定理正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最初统一表现形式。虽在一次随机试验中其结果难以确定,但当试验大数次进行时,结果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不仅升华出“概率”的统计定义,还导出频率“依概率收敛”于概率。

概率统计思想所揭示的必然性归根结底是大量偶然现象发生频率或分布状态的稳定性,而不是现象间因果联系的必然性,在这里,必然性得到了新的说明——它是一种整体的趋势。

三、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是概率统计研究的基本前提

在概率统计中,经常通过研究子样的概率统计特性来研究总体的特性。如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检验产品质量的问题。设有n个产品,要检验这批产品是否合格,需从中随机抽取r(r

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已意识到机遇在某些场合有可能服务于人,例如用抽签决定人们彼此的争端。它反映了人们在不确定性的行为中努力寻找行为的理性规则,使人们的理性服从机遇的愿望。当今社会,概率统计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方面,不仅在科学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方法。概率与统计之所以在现代科学及社会发展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处处包含了唯物辩证法的思想。

一、实践的观点是概率统计存在发展的基础

人们早就注意到,一次随机实验其结果完全是由偶然性支配的:测量一个长度a,一次测量的结果不一定就等于a,测量若干次,其算术平均值仍不一定等于a,但当测量的次数很多时,算术平均值接近于a几乎是必然的;掷一颗均匀的正六面体的筛子,可能出现1~6任何一个点,在试验前无法预测下一次将会出现几点,但当试验大数次进行时,随机试验的结果就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就是“统计规律性”。这种统计规律性几乎是在人们的实践中总结、归纳、提炼出来的。例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矩法估计:重复实验得到次的观察值,以其算术平均数来确定其实际值。这就导出了著名的切比雪夫大数定律:

■P■■-■■E(Xi)<ε=1

其中为Xi(i=1,2,3,…,n)随机变量且独立同分布,E(Xi)即为Xi的数学期望。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当实验次数n充分大时,n个独立随机变量的平均值这个随机变量的离散程度是很小的。这意味着,经过算术平均以后得到的随机变量当n趋于无穷大时收敛于随机变量的数学期望。

上述定律中还包含着这样的数学思想,即进行某次实验认为大概率事件必定发生,或小概率事件必定不发生。在实际应用中概率很小的随机事件在个别试验中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人们常常忽略了那些概率很小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就是实际推断原理。对这一原理的严谨性,初学者总是觉得难以理解。既然小概率并不等于零,为什么假定它就必不发生呢?的确,它不像其他数学原理一样有着严谨的数学证明,它与纯粹的形式逻辑似乎也相矛盾,但它却是实践经验证明了的、反映了真理的实践标准。小概率事件的实际不可能性原理在国家经济建设事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实际推断原理进一步渗透到统计学的“假设检验”中。所谓假设检验就是在总体上做某种 假设(假设其参数或分布),然后从总体中随机地抽取一个子样,用它检验此项假设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接受假设;如果不成立,根据实际推断原理,“小概率事件在一次实验中不可能发生”,可以认为“发生了必是大概率事件”,因此拒绝接受原假设。(注:尽管在假设检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弃真”和“存伪”的两类错误。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这里不再详述。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两类错误发生的概率是确定的,可以通过数学理论推导出来;二是通过增加试验次数降低错误发生的概率。所以此两类错误的发生并不影响实践作为真理标准的正确性和严密性。)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是概率统计应用的重要条件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两种不同的趋势。二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中深藏着必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概率统计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对偶然性的研究和考察,去揭示大量偶然现象在整体上呈现出的必然性特征——统计规律,并利用统计规律做出科学的推断和选择。

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都要受到必然性的支配和偶然性的影响,必须具体事物具体分析。概率统计在整理偶然现象的过程中,发现大量偶然现象的发生频率或整体分布状态有一种非偶然的稳定性趋势,并相继用数学方法揭示了这种稳定性的规律如大数定律、中心极限定理等。随机现象在概率统计中是一个最重要的概念,抛一枚硬币其实验结果是不确定的;但当多次重复时,正面朝上的概率和朝下的概率大约各为50%,实验结果呈现出某种有规律的数值。实验结果的这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反映了随机事件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完美统一:在看似偶然的抛硬币过程中,隐藏着重要的数学原理:它有可能朝上,有可能朝下,概率各占50%。实际上,这样的实验历史上有人(德.摩根、蒲丰、K.皮尔逊)做过。这种确定性可由下面数学公式表示:

■P■-p<ε=1

其中,p为某事件发生的概率,n为实验总次数,m为事件发生频数。

这就是著名的贝努里大数定律。这个定理说明:当试验在不变的条件下,重复进行很多次时,随机事件的频率在它的概率附近摆动。这一定理正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最初统一表现形式。虽在一次随机试验中其结果难以确定,但当试验大数次进行时,结果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不仅升华出“概率”的统计定义,还导出频率“依概率收敛”于概率。

概率统计思想所揭示的必然性归根结底是大量偶然现象发生频率或分布状态的稳定性,而不是现象间因果联系的必然性,在这里,必然性得到了新的说明——它是一种整体的趋势。

第8篇: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范文

在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中,证据的概念论或属性论,无疑是一个开端性、基石性的理论,我国学者对于证据的属性曾先后提出过数十种概念。如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多样性、两面性、制约性、真理性、证明性、可采性、重要性、阶级性等。这些属性概念,有的如昙花一现,象两面性、制约性等。有的曾在一定历史时期流行;但随着历史发展逐渐被淡忘了,如阶级性等。笔者才力有限,辅之以时间有限,在本文中仅就我国学者普遍认同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属性之中蕴涵的主观特性加以探讨。主观特性决定了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主观特性保障了证据(作为证据)的客观属性。因为证据事实是具体的事实,主体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所以,证据的客观特性与证据的主观特性是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但二者总是存在于矛盾的统一体中。主体形成的对证据的认识,依附于证据事实,不能脱离被认识的对象而存在。其来源于证据事实,反映。证据事实,必须符合证据事实。另一方面,证据的客观特性也不能脱离主观特性而存在,没有主体主观性参与的纯粹客观事实不是证据,当然也就不是“证据的客观性”,所以,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体,从根本上说,它们是“合二为一”的。

一、关于证据概念及特性存在的几个问题浅析

(一)关于证据定义。

证据一词,在我国古代汉语中,两个字是分开的。所谓证,是指探滴是非;而据,是依也。即证据是探滴是非的依据。在现代汉语中,证据是指证明它事物实性的事物①。笔者无意给证据下定义,只结合比较有代表性的证据定义谈证据的主客观特性。一种定义是:“证据,即证明的根据,当人们运用已知的事实或真理推论未知的事实或真理时,未知的事实是证明的对象,已知的事实或真理即为证据”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属性回答了证据“是什么”的问题,因而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其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物品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入记忆的事实。其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与未知的事实(诉讼中即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他回答了证据是“什么样”的问题。证据必须具备客观特性,缺乏客观特性,证据便不是证据。也即非与未知的事实有关联性的事实不是证据。但仅具备证据的客观特性不能成为证据,如果不呈现出对主体利用价值而被纳入主体证明行为的范围或过程中,那么,其永远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已。其价值在于是主体认识未知事物的工具或手段。

另一定义则认为,证据是“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也称证据事实。……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③。诉讼证据不同于普通证据的一个特点是,其是法律的产物。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也是在证据进入法律层面之后才产生的概念。关于诉讼证据如何定义,在古今中外法学著作中,历来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的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亦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则以诉讼证据的概念取代一般的证据概念。因为并非所有的证据都是“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这样是不妥的,至少会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负面作用。以致一些学者在著述中,使用证据与诉讼证据两个概念并未严格区分。如《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前言中称第四章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的立法建议,其正文称为“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我国学者所主张的诉讼证据以事实说为通说;甚至为立法所接受。但据《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记载,外国学者和旧中国的法学家对诉讼证据的认识中,持客观证据说的一个没有。

(二)关于证据特性(或属性)。

持三属性说的学者一般认为,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是客观属性,而证据的合法性归属于主观性的范畴。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合证据法、合实体法以及合程序法三个层次和方面,是各个相关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合法性的综合规定和调整。“二属性论”认为证据(诉讼证据)只有客观性、关联性的特征,合法性是对收集、运用证据方法的要求。不管人们对证据属性如何争论,也无论证据的属性问题出现在何国、何一历史时期的证据法学论坛,人们对于证据的关联性似乎总是不加争执,举认它为证据属性之中的当然品格。其次是客观性。人们对于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这一点也基本上是无争议的,分歧点在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属于主观的)属性。即对于证据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是否还有主观性的一席之地,主观性与客观性如何在证据的属性当中求得统一或是否有统一的余地,人们却争论难休。在认为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持三属性说)的观点中,又有的学者认为,在完全排斥主体的主观性之外,存在着“证据的客观性”:“如果说在证据的客观性层面,证据的价值因尚未纳入人们的主观意识范围而为零的话,那么,证据的关联性则因其主观性而赋予了证据客观性以证据的价值。” 笔者认为,“尚未纳入人们的主观意识范围”的客观事实不是证据,当然也就无所谓“证据的价值”为零或为多少的问题。而且在证据的领域,辩证地看问题,证据的价值不会出现为零或者为百分之百的绝对化情况。

证据这一事物或者现象只发生在逻辑领域或者法律领域,纯事实领域是不存在证据的,纯事实领域只存在无数的事实。在法律领域之外论证据(社会生活中多数是这样),也就是在逻辑领域只涉及客观性和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既包括事实上的关联性,也包括逻辑上的关联性。逻辑上的关联性未必是事实上的关联性,但事实上的关联性必然表现为逻辑上的关联性。主体正是通过逻辑上的关联性而发现事实上的关联性。不发生衡量其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并不能因此说证据可以不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在没有进入法律领域之前,证据的合法性属性只是潜在的属性(不存在合法或者非法的问题)。也就是说,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是在法律领域(或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论证据的属性。当证据走进法律领域时,或在法律领域的证据,其关联性则是由证据自身和处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与这种规范相联系的待证事实联合所决定的。

在非诉讼领域(逻辑领域),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的保障是靠主体的主观性,如科学研究中。如果未知事实是可能发生的,主体的认识是否正确则由实践来验证(科学实验一般经历许多次才成功)。法律层面的证据,也不过是通过“合法性”的形式表现的主观特性。因为当事人之间利益对立,其事实主张在未得到证明之前,不过是利己主义的假设。而且,由于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涉及国家强制力。对当事人利益关系重大。加上案件事实不可能再现(无法验证),对此类证据,从形式到内容,以及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证明标准都必须依法规范。这是保障主体权利利益的需要。要求其具备合法性,也是为了保障主体的认识符合客观,从立法层面讲,是为了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从司法层面讲,一件案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则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的。这就说明贯穿证据领域的规律是认识论规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些构成要素,就是从最终意义上来描述证据的概念特征的。因为主观性被假定为和客观性完全契合,所以,在证据的基本特性中就没有必要单独提到证据的主观特性,也没有必要说证据是主观特性与客观特性的统一。证据的客观特性决定事物的本质,主观特性只有与客观特性相吻合才有价值;就诉讼证据而言,其主观符合客观是由以“合法性”为表现形式的主观特性来保障的。证据是“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是立法层面的要求。但是如果主观特性没有正确反映客观特性,定案根据便成了纯粹主观性的产物。这样的案件是错案,应予纠正。在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的司法实践中,是无法达到的。有些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并非事实,即使是错案,在未定为错案之前,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当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讲证据具有客观性是从本源上来讲的,但人们使用客观性概念既包括了没有添加主观性的最初的客观性,也包括了经过主体意志活动形成主观符合客观的认识的终极性的客观性。使用相关性概念也一样,既包括了证据与未知事物之间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联系,也包括了主体逻辑思维中的、既符合事实,又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性。还往往容易造成理解上的误区:证据的客观性是纯客观的属性,或者客观性、相关性是客观属性,合法性是主观属性,好象主观性与客观性是可以分割开的。笔者认为,二属性说和三属性说,其一是在不同领域谈证据属性问题;或者是在对不同领域的证据谈其属性问题。其二是将主观性和客观性分割开来论证据问题而形成的认识上的差异。证据的客观特性和主观特性是不能截然分开的,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之中,都蕴涵有主体的智慧之光,主观特性就象阳光,照耀证据由客观事实转化为证据的整个过程。其具有初始性、终极性、贯穿过程始终的特点。

笔者认为,讨论证据的客观特性和主观特性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其理论意义:证据是一个基石范畴、直接关系到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而证据的属性问题实质上就是证据的判断标准问题。从实践上看,证据是一个存在于什么领域的概念,关系到人们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证据是存在论上的概念还是认识论上的概念如果是存在论上的概念,那它就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证据就是一个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如果是认识论上的概念,那证据就是离不开人的意识的主观范畴。证据究竟是一个客观范畴还是一个主观范畴,这不仅关系到证据本身的真伪可能性问题,尤其关系到诉讼的实际状况和诉讼程序的建构问题(在诉讼领域)。可见,研究证据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相互关系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证据的主观特性决定客观事实向证据转化

客观事实作为证据存在,首先是在主体的意识之中的反映。站在主体的角度,将某物视为证据时,即主体的首次感知—-“触及”,这是人类智慧的第一缕阳光,就对该客观事物注入了主观因素。从此,证据不仅是事实,纳入主体视野首先是作为主体的手段而存在,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另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所以,当我们谈证据的特性或属性时,即使是其客观特性,它不是单纯的事实,其前提是纳入主体视野作为证据的事实,就已经融入了主观特性,有了主客观联系。其既存在于客观物质世界,也存在于主体的思维之中。只不过在此阶段,证据的客观特性居于主导地位,证据的主观特性成分最少,甚至仅只将其称为证据概念而已,这种主客观联系具有初始性。

在纯粹的客观领域只有客观事实,不存在证据概念。有学者认为,“证据的客观性是在纯粹的客观领域出现的概念,是在人们对它予以认识和把握之前所具有的内涵。……是人们的主观性尚未触及和渗透的自在之物,具有自在自为性” 。

笔者认为,证据的客观性并非是“在纯粹的客观领域出现的概念,……人们的主观性尚未触及和渗透的自在之物”,没有主体意志的参与,其单纯只是事实而不能称之“证据的客观性”。其转化为证据则是主体意志参与的结果,当我们在证据领域谈证据的客观性;说它在主体意志介入之前就客观存在,那已经是纳入主体认识范围的客观事实,融进了主观性。证据的客观特性与证据的主观特性就是这样的不可分割。

有一种观点认为,证据的主观性表现在:它不是客观事实的本身,而是客观事实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它是第二性的而不是第一性的;它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离不开入的主观意识的,有正常思维能力是提供证据和充当证人必不可少的条件 。笔者认为,该观点谈到了证据的主观性的重要意义,但其将证据本身与主体对证据的认识对立起来不妥。证据首先是客观事实,如果说它不是客观事实本身,那只是主体在思维中形成的认识以及主体运用证据时,证据对主体的价值。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与客观事实本身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当主体将某客观事实当作证据时,该事实还只是证据材料,主体要用其证明未知的事实,首先得对其在思维中形成正确认识。唯物辩证法认为,“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肯定,是事物保持其存在的方面;否定,是促使事物发展和变化的方面。这两个方面互相斗争着。否定的方面战胜肯定的方面并取得了支配地位,旧事物就转化为新事物。一般地说,在事物发展的总过程中,经过两次否定,从肯定到否定,又从否定到否定之否定。主体认识证据的过程也符合此规律,其得到的证据材料,经过辩证思维,只有能够证明未知事实的那一个(或一些)事实才成为证据,即实现事实向证据的转化。

具体表现在:(一)据以认定未知的事实,说明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是由主体决定的。首先,从人类历史上说,人们认识案件事实的方法并非证据一种,除证据外,还存在过诸如神明裁判的方法、决斗裁判的方法等其他的方法。这些方法也能再一定程度上认识案件事实,但往往不够准确、全面。而证据则是以事实求证事实的方法。这种方法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发挥作用,是因为他相信三种因素的存在:一是任何发生过的事实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在客观的自然界留下各种印记或痕迹。这是由物质不灭定律所决定的,也是客观事物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所决定的。二是这种印记或痕迹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三是人类可以通过精神的力量和逻辑的力量,发现和认识这种印记或痕迹与案件事实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人类具有将这种已知的事实和未知的事实联系起来,从而以已知的事实推导出未知的事实的精神能力。这就是理性的力量,也是逻辑的力量。嫁接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的中介是理性和逻辑的因素。未知的事实依靠逻辑的力量奠定于已知的事实基础之上获得其真实性和客观性。证据的主观性首先在于主体对于证据方法的选择。

(二)主体选择了证据的方法认识未知的事物,只是具备证据客观性条件的事实成为证据的大前提,按照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的观点,任何一个未知的事物,总是与周围的其他事物具有联系,只是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的一个中间环节。人们可以选择从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已知的事物入手展开证明。人们确定了用证据的方法,还不能使具备证据客观性条件的事实转化为证据,其只是具备了从证据转化为证据的可能性。只有在主体再一次选择某事实作为其认识未知事物的证据,某事物转化为证据的可能性才能成为现实性。

(三)主体的目的性,决定了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首先在于主体的价值观,即主体选择某物而不选择某物,是根据其对主体的有用性决定的。为了证明同一个未知的事物,不同的主体可能根据其主观目的不同作出不同的选择。包括立法上规定那些客观事实是证据,证据的种类有那些等。这一点,在诉讼中表现尤其明显。

(四)主体努力将包含在证据之中的主观特性剥离,恢复其客观特性的本来面目—一实际是以内在的主观特性排斥外在的主观特性,形成主体对客观特性的正确认识。最终使客观事实转化为。证据的过程得以完成。证据的客观特性与证据的主观特性就是这样的“合二为一”。

三、证据的主观特性保障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最终使其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本质在于证明未知的事实,既包括已经消失的事实,也包括尚未发生的事实。前者如考古、诉讼等;后者如天气预报等。两者的差别在于,证据用于证明于尚未发生的事实,可以验证其正确性。证据证明已经消失的事实则无法验证。按主体不同,可分为单方主体、多方主体,单方主体如社会生活中、科学一研究中运用证据的行为。其证据中包含的主观性成分比较单一,多方主体如民间相互运用证据证明其观点、主张。其证据中包含的主观性成分相对复杂一些。以有无居中评判的第三者参与,可分为有居中评判的第三者参与的运用证据行为和没有居中评判的第三者参与的运用证据行为。前者以诉讼最典型,有第三者参与的运用证据证明未知事实的行为,比没有第三者参与的证明行为更具有科学性,有利于消除主体认识上的主观偏见,形成正确认识,其证据中包含的主观性成分就更为复杂。以上种种与证据有关的主体行为都使主观特性的阳光笼罩了客观事实转化为证据的整个过程。由于诉讼证据既包括了有居中评判的第三者参与的特点,又因为其纳入国家诉讼活动范围,使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有的学者研究证据总是以诉讼证据取代一般的证据概念。其证据中包含的主观特性成分也最为复杂。其包括了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相关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国家意志—一要求其具有合法性。即按照国家意志将证据材料之中的外在的主观特性成分剥离,恢复其客观性的本来面目。以国家意志这个主观性剥离当事人添加在证据之中的主观特性,以内在的主观特性剥离外在的主观特性,这也是辩证法。达到合法性的要求,乃是证据主观特性的最高层次。这种主观特性正是对证据客观特性的法律保障。但合法性并非所有证据客观特性的保障,非诉讼证据则是由认识主体的主观意识来保障证据的客观性的。其过程同样是充满客观特性和主观特性的矛盾和斗争,以及内在的主观特性和外在的主观特性的矛盾和斗争。不断地用内在的主观性排斥外在的主观性,最终形成主观特性对客观特性的认识和把握。如科学研究中的证据,社会生活中许多证据,其并不一定具有合法性,但也能够证明事实。如甲借乙的钱不还,乙索要时即拿出当时暗中录下的甲借款时讲话的录音带播放。录音带是证据,是其内容证明当时的情况,但其中包含了主观性,即当事人制作、保存证据的主观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正是主观特性保障了证据的客观性。如果进入诉讼,作为诉讼证据,则当事人未经对方允许私自录音不是合法证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属性,也是证据客观特性之外的主观特性,只不过其来自国家—一国家意志。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主体对证据的认识符合客观性,即主客观一致。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的属性并现实地表现出来,成为外化的特征,乃是由诉讼证据的特殊性决定的。

证据的主观特性包含有诸多的环节。第一环节为证据法的立法者意旨。证据法对证据的形式预先作出了规定,这表明了证据应然形式的全部。这是证据的主观特性对证据的客观特性的第一次作用。当它一经与证据的客观性联结起来,便不能不使证据的客观性缩小了范围。如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某些客观事实能否作为证据,现行证据法中没有规定这种形式,那么,这种客观存在的与未知的事实具有相关性的事实也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没有恰当的证据形式对它加以反映和表达,而无从进入诉讼过程。客观性被削减了的诉讼证据相对自在自为存在的证据来说,乃是一种局部性、片面性、残缺性的证据。其成因完全在于它的主观性。证据主观特性的第二个环节便是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客观特性的联接。证据的形式是停留在立法层面的抽象的类。只有通过主体的主观性才有可能使抽象的证据形式与具体的证据材料连接起来,主体的能动作用又包括对证据形式的利用意识、对证据的追寻意识,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等环节。在这每一个环节中,主体的主观特性都毫无遮拦地渗透,甚至完全以主观性来代替客观性。这就使证据的客观性受到主观性的摆布和扭曲,客观性在这里处在被动和无能为力的状态,客观性有可能面目全非,主观性可以任意地塑造客观性。表现在具体的证据材料上,就有可能是真、假、伪相混。在这个阶段乃是证据的主观性占主导的时候,尚不意味着它能直接起证明作用;它能否起证明作用尚处在可能性的环节。这个意义上的证据我们可以称之为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一有待于判断、审视并从而剔除其主观性、回复其客观性的最初意义上的证据,是证据概念由抽象变为具体、由外在的客观性变为内在的客观性、由它在变为自在的第一个环节。

第9篇: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范文

摘 要:中学物理教师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成长,才能更好地在新时期履行物理教师专业的职责。

关键词:物理教师;新时期;专业成长

中图分类号:G63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148(2007)2(S)-0002-2

学物理教师是在中学履行物理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开展的新时期,关注中学物理教师的专业成长,让更多的人投入这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是十分有意义的。

1教师的教育教学是一个专业

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职业和专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人们以医生、律师、会计师的执业特征为例,归纳出专业的5项核心指标,它们是:职业活动社会功能的不可代替性;通过长期训练所获得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一个强大的职业联合会;实践中的权威和自治;为公众服务的导向。[1]符合这5项指标的工作称为专业,否则只能称职业。

由于人人可为师的观念与现实存在,难以看出教师职业社会功能的不可代替性;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教师工作是一种凭传统和经验做事的,简单、重复的机械劳动,教育教学不存在通过长期训练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再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对教育的强大影响,实践中的教师属弱势群体,少有权威和专业自主决策的机会;而不少教师自身缺乏研究的意识和习惯,缺乏专业学术上的严谨……因此,长期以来,教师的教育教学并未被视为一种专业。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劳工组织(ILO)发表了划时代的文献:《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其中写道:“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业。这种专业要求教师经过严格且持续不断地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从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教育工作还要求教师对其教导之学生的教育和福祉具有个人的和共同的责任感。”[2]应当说,这是国际上第一次明确教师工作具有起码的专业特征。

随着教育改革的日益深入,20世纪80年代,各国政府认识到,教育改革的成败取决于教师。于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专业地位”成为各国学者、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呼声,著名的卡内基委员会报告《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指出:公共教育的质量只有当学校教学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专业时,才能得以改善。[3]美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采取各种措施,让教师工作成为一门真正的专业。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明确写上“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自此,我国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也得到了肯定。

2新时期的高要求

我们正处在一个世界各国都在争先恐后地进行教育改革,而我国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也正在深入开展的关键时期。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上世纪80年行的《学会生存》一书中指出:“教师的职责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越来越多地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顾问,一个交换意见的参考者,一个帮助发展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4]到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倡导的“素质教育”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让每位学生都能全面发展,而且个性受到尊重,得以生动活泼地发展;再到目前我国推行的“中学课程标准”提出:初中要“满足每个学生发展的基本需求”,高中要“为学生终身发展、应对现代社会和未来发展的挑战奠定基础”[5]……我们可以体会到,新时期对教师专业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仅以物理教师为例,要履行物理教育教学职责,除了具有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所应当充当的复杂角色外,还具有与物理学科密切相关的专业特点。比如,物理学科是一门实验科学,它以观察实验为基础,通过理性思维提出假说后,仍要回到实验去检验,才能上升为理论,这就决定了物理教师要言必有物(现象、事实)、以物论理、言必有据(概念、规律的建立是在观察、实验之后)。而且,作为物理教师,要求在观察和实验操作上能作示范,心灵手巧,能让学生从生活走向物理。再比如,物理学理论体系充满着唯物辩证的观点,在表述世界的物质观、运动观、多样统一性、联系与发展性等方面,决定了物理教师是唯物辩证法的传播者。还比如,物理学科不仅体现出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还体现出社会伦理、爱国情怀、求美信善的人文精神,其丰富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的内涵决定了物理教师在工作实践中体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表现……显然,要做好上述工作,需要一个“专业成长”的过程。

3关注中学物理教师的“专业成长”

提出中学物理教师的“专业成长”是基于如下的认识:

(1)中学物理教师是在中学履行物理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职业活动社会功能不是任何知道了物理学知识和技能的人就可以替代的。作为专门知识和技能,中学物理教育与教学需要经过长期严格且持续不断地学习,才能获得和维持。

(2)人的能力是处于发展之中的,受过较高程度教育的中学物理教师面对新时期的高要求,有根据新情景调整自己行为的能力。当中学物理教师在获得足够的信息和有用的建议,通过反思、总结与改进,不断提高自己从事中学物理教育教学水平时,他就经历了一个“专业成长”过程。

从我们处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各种新理论、新方法层出不穷的角度来认识,如果我们中学物理教师缺乏现代先进的教育理论的指导,本人具备的知识单一陈旧,计算机、外语能力差,势必适应不了素质教育的需要。特别是面对学习途径日益多样化,能广泛获取知识与信息的学生,将无法给予恰当的指导。难怪我国学者罗红斌要大声疾呼:“你一旦今日停止成长,明日你就必须停止教学”,[6]事实上,处于信息化社会的教师,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行为能力,才是一个称职的教师。

从物理科学发展的角度来认识,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物理科学就以相对论和量子物理的出现完成了新的一场物理学革命。今天,物理学研究的触角,微观领域已深入到亚核粒子(10-15cm)世界;宇观领域已达到1028cm空间标度和1017s的宇宙纪元……如果我们中学物理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课程观念还停留在经典物理的阶段,面对学生纷至沓来的近、现代物理方面的基础问题一无所知,对可能在中学物理教材中采用“开天窗”或“渗透性”方法介绍的近、现代物理知识内容束手无策,那将是多么糟糕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学物理教师的“专业成长”包括紧跟物理科学的发展,及时给自己“充电”。

从基础教育中物理课程改革的角度来认识,今天的中学物理课程,注重提高全体学生的科学素养,强调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方面培养学生。这就意味着,中学物理教师的“专业成长”,不仅体现在能有效地让学生学到相关的物理知识与技能;而且体现在教师的教学中,能够有效地利用创设的物理情境,让学生经历科学探究过程,领悟各种科学思维方法;还要体现在能够充分利用科学史实,让学生领悟物理学家们高尚的情感、执着的态度,清醒地认识到物理学科不仅通过与技术结合让社会受益,而且在文化教育方面,其丰富的成果在培养人的科学思想、方法、精神和品质等方面也有着特殊的功能……仅课程目标的改革可见,中学物理教师的“专业成长”内容较之“课改”前丰富,年轻的物理教师更需要接受多方面的培养和训练。

此外,中学物理教师的“专业成长”,不仅需要有关部门考虑在职的中学物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更涉及高师院校物理教育专业诸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需要怎样改革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探索。因此,关注它,让更多的人投入这方面的研究,是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3]傅道春.教师的成长与发展.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96~99

[2]Charlotte Danielsom & Thomas・Mc Greal著,张民选编.教师评价――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译丛总序).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4]漆权.创新与创新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88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物理课程标准(实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