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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传必究
形考任务二
一、多项选择题
题目1
一般来说,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具有的特点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现实性
B.
未来性
C.
期待性
D.
可得性
题目2
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抵押担保
B.
信用担保
C.
质押担保
D.
保证担保
题目3
供用电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B.
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C.
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D.
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题目4
在租赁合同期间,关于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若义务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另一方不得自行维修
B.
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负维修义务
C.
若当事人未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D.
若当事人未约定,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题目5
《合同法》规定的排除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况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B.
履行费用过高
C.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D.
债务人拒绝履行
题目6
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但该事务所坚持。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
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C.
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D.
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7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具体包括的情形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罢工、**
B.
自然灾害
C.
战争行为
D.
政府行为
题目8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以下各选项中属于特种买卖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样品买卖
B.
买回
C.
试验买卖
D.
分期付款买卖
题目9
债权人不是有效的受领清偿人的情形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出质
B.
债权人被宣告破产后
C.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出质
D.
债权人的债权已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题目10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义务主要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B.
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毁赔偿责任
C.
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D.
按照约定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题目11
.建设工程合同除具备承揽合同所具有的诺成、双务、有偿等特性外,还具有的特征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B.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C.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
D.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
题目12
在权利质押中,下列权利可以质押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仓单
B.
支票
C.
汇票
D.
债券
题目13
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B.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C.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D.
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题目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B.
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C.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D.
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题目15
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使用权利
B.
转让权利
C.
占有权利
D.
处分权利
题目1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B.
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C.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题目17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抵销
B.
免除或混同
C.
提存
D.
清偿
题目18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
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C.
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D.
甲与乙订立的是行纪合同
题目19
仓储合同可以终止的事由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返还仓储物
B.
提存仓储物
C.
承受仓储物
D.
仓储物灭失
题目20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人的主要义务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隐蔽工程隐蔽前的通知义务
B.
如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的义务
C.
工程保修义务
D.
容忍义务
二、单项选择题
题目21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合同立法主要体现了违约责任的(
)。
选择一项:
A.
制裁性
B.
补偿性
C.
赔偿性
D.
惩罚性
题目22
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
选择一项:
A.
可以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B.
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C.
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D.
可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题目23
供用水合同主要适用于(
)。
选择一项:
A.
有居民居住的地方的供水
B.
乡镇的供水
C.
农村的供水
D.
城市的供水
题目24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
选择一项:
A.
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B.
可以附期限
C.
可以附条件
D.
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题目25
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
)。
选择一项:
A.
利害关系人
B.
人
C.
居间人
D.
当事人
题目26
在租赁期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修理应当由(
)。
选择一项:
A.
承租人承担
B.
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
C.
出租人承担
D.
出卖人承担
题目27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选择一项:
A.
12个月
B.
3个月
C.
1个月
D.
6个月
题目28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
选择一项:
A.
由出租人承担
B.
由有关机构指定相关人员承担
C.
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
D.
出租人不承担
题目29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
选择一项:
A.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B.
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C.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
法定代表人变更
题目30
甲厂与乙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乙的权利是(
)。
选择一项:
A.
可以要求甲支付运费
B.
可要求甲支付一半运费
C.
根据公平原则,可要求甲适当支付运费
D.
不可以要求甲支付运费
题目31
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
选择一项:
A.
因混合而消灭
B.
因混同而消灭
C.
因免除而消灭
D.
因抵销而消灭
题目32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的违约金是(
)。
选择一项:
A.
1.2万元
B.
1万元
C.
5万元
D.
10万元
题目33
甲向乙购买某特种型号的钢材500吨,乙如期向甲交付该钢材,但未交付有关单证,对此,甲可行使的权利是(
)。
选择一项:
A.
合同撤销权
B.
违约责任请求权
C.
合同解除权
D.
先履行抗辩权
题目34
以下各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
A.
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B.
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
承揽人不需经定作人同意即可将承揽的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该工作成果由第三人向定作人负责
题目35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
A.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全部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B.
承包人不用经发包人同意,即可将工程的全部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C.
承包人不用经发包人同意,即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D.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题目36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
选择一项:
A.
承担连带责任
B.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C.
由法律作出规定
D.
不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37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一般为(
)。
选择一项:
A.
3年
B.
1年
C.
2年
D.
5年
题目38
根据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不适合作为提存的标的物的有(
)。
选择一项:
A.
黄金首饰
B.
农副产品
C.
票据
D.
提单
题目39
保管合同自(
)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择一项:
A.
保管物交付
B.
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C.
合同书签订
D.
承诺到达要约人
题目40
下列合同中适用买卖合同规范的是(
)。
选择一项:
A.
甲将其商标权转让于乙的商标权转让合同
B.
甲将其房屋出让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
C.
甲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于乙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
甲征用乙的土地而与乙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
三、案例分析
题目41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之后,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请分析:
1.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2.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1.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形考任务三
一、多项选择题
题目1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必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
B.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C.
当事人之间必须有隶属关系
D.
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题目2
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关于以上四种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
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
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
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题目3
下面言辞属于要约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甲告知一直想购买其邮票的乙我正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
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说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
某大学生在各学生宿舍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电话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电话联系并附了电话号码
D.
赵某一直想购买郭某的一幅字画,一日二人饮醉,赵某再次提出要求,郭某便说好,你拿30万来,这副画就归你
题目4
合同的履行原则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经济合理原则
B.
全面履行原则
C.
协助履行原则
D.
实际履行原则
题目5
根据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竞争性买卖合同
B.
即时买卖合同
C.
非即时买卖合同
D.
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题目6
因租赁合同承租方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适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支付违约金
B.
停止侵害
C.
赔偿损失
D.
恢复原状
题目7
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债权人甲方和债务人乙方享有履行抗辩权
B.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不履行时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C.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D.
在主从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甲方享有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
题目8
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当事人明确、肯定的作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B.
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
C.
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D.
须不履行无正当事由
题目9
构成欺诈应当符合的构成要件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须有欺诈行为
B.
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C.
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D.
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题目10
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B.
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C.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D.
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二、单项选择题
题目11
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
选择一项:
A.
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B.
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C.
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D.
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题目12
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
帝王规则
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
选择一项:
A.
公序良俗原则
B.
公正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公平原则
题目13
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
A.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B.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C.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应列入破产财产
D.
承租人不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题目14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
)。
选择一项:
A.
债权人负担
B.
保证人负担
C.
债务人负担
D.
次债务人负担
题目15
刘某为某农工商公司的采购员,刘某持该公司出具的采购农副产品的介绍信,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吨大米的购销合同。某供销社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被某农工商公司拒收,理由是只让刘某出外购买水产品,没让其采购大米。依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
)。
选择一项:
A.
行为有效,公司不得违约
B.
刘某和公司负连带责任
C.
擅自作主,个人应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D.
超越权限,合同无效
题目16
.甲将其收藏的一幅某画家遗作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满前,该遗作灭失,则乙(
)。
选择一项:
A.
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
可以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
可以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
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题目17
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物的担保方式的有(
)。
选择一项:
A.
留置
B.
质押
C.
抵押
D.
保证
题目18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选择一项:
A.
研究开发人所有
B.
委托开发人所有
C.
国家所有
D.
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题目19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关系的协议。
选择一项:
A.
行政权利义务
B.
经济权利义务
C.
民事权利义务
D.
刑事权利义务
题目20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采取的是(
)。
选择一项:
A.
总则中的严格责任立法模式
B.
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C.
过错推定责任立法模式
D.
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立法模式
三、案例分析
题目21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请分析: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答: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台同法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
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贴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并处分
,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体育对社会的影响不断加剧,很多和体育联系的旅游事业开始兴起,例如:攀岩、探险、登山、漂流和滑雪等。体育旅游指的是将旅游和体育相结合的新旅游方式,与传统旅游相比,体育旅游重视将体育运动融合到旅游之中。随着我国大型赛事的举办,体育旅游获得新的生机,我国在2001年提出了体育旅游的概念,充分挖掘了体育旅游的潜在价值。随着全面健身计划的开展,进一步推动了体育旅游事业的发展,体育旅游成为了社会群众广为欢迎的娱乐休闲方式。
一、体育旅游的概念
体育旅游作为文化现象和经济现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经济市场,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的是在旅游的过程中进行体育竞赛和身体锻炼,后者指的是为了适应和满足游客的需求,通过多种体育运动,保证游客的身心健康,提高社会的文化水平。
二、体育旅游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以河南省为例
(一)体育旅游的现状――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四季分明,自然景观丰富,旅游资源众多,境内有多个景区、森林公园等,体育旅游发展较早,规模也不断扩大,很多区域已经产生了较为成熟的体育旅游品牌。具体来说,少林寺吸引众多武术爱好人群,将禅宗文化和功夫文化与旅游事业相结合。河南省是我国著名的篮球城市,每年很多游客慕名前来。河南省目前已经建设多个滑雪场,在冬季满足游客体育旅游的需求。同时,河南省的漂流等旅游项目也快速发展,每年接待数量众多的游客,为城市带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体育旅游的存在问题
体育旅游作为新兴的旅游方式,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旅游项目缺乏体育主题。我国目前的体育旅游依然将观光游览作为主体,没有充分发挥体育的市场潜力和魅力,只简单的将体育旅游理解为在旅游的过程中观赏体育运动,缺乏让游客参与到体育运动中的旅游项目,全国目前尚未成为专门针对体育旅游的旅行社。第二,体育旅游的相关人才缺乏。我国目前体育旅游事业依然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理论体系还不完善,体育旅游需要众多具有体育知识和旅游管理经验的高端人才。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没有完善的考核体系、培训机构等。第三,旅游和体育之间的合作较少,产业化水平较低。因为体育事业和旅游事业的行业属性不同,二者的渗透水平较低,导致体育资源无法得到充分使用。例如,漂流一般由旅游部门进行管理,缺乏体育部门的参与。
三、加快体育旅游发展的策略
首先,应该提高社会群众对体育旅游事业的接受水平,增加体育旅游项目。政府部门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增加对体育旅游的宣传,加深社会群众对体育旅游的认识,使其参与到体育旅游之中。将体育旅游和节日活动相结合,例如在牡丹节期间,举行武术表演和太极拳表演等体育活动,吸引游客的参与,进一步建立品牌旅游项目。通过建设体育旅游的相关网站,进行网络营销,提高产业的信息化水平,社会群众可以在网络中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体育旅游项目。在网络上宣传即将开展或已经开展的体育旅游项目,对大型赛事进行报道,使项目的吸引水平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体育旅游的效能和潜力,充分利用体育旅游资源,将旅游项目和体育主题相结合,提高社会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在开发旅游内容和形式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地方特色,通过品牌战略提高知名度,促进体育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体育旅游具有服务性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体育技能和文化素质,同时能够对户外活动进行指导。很多体育旅游项目具有危险性、挑战性和刺激性,例如漂流、登山和攀岩项目,应该在参加培训之后才能进行。因此,体育旅游的相关人才应该进行专业培养,加强对管理知识和旅游知识等方面的学习。以河南省为例,体育部门缺乏高端的体育旅游人才,无法将旅游和体育相结合,导致经营内容较少,经营的方式单一,缺乏先进的营销理念等,创新水平较差,体育旅游的生存力和吸引力较差,很多人才缺乏实际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专业知识缺乏导致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不能促进体育旅游的进一步发展,应该提高其程序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在形式和内容上将体育旅游和一般旅游相区分。
第三,提高体育旅游事业的产业化水平。加强旅游部门和体育部门之间的合作,在宣传、开发娱乐场所、景点和景区的过程中,应该具有足够资金。在开发体育旅游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地方特色,建设具有特色的项目,例如少林寺等。在对体育旅游项目进行后续管理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通过政策倾斜等方式,提高体育旅游的市场竞争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和外商等参与到项目的开发中,通过多种渠道融资,吸引更多资金。重视区域之间的联合,加快区域旅游的合作发展。
四、总结
【关键词】 传统媒体 新媒体 融合
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更新,信息的获取渠道逐渐扩大,接受信息传播的速度也逐渐迅猛加速,从交换信息的层面考虑,谁先获得最新信息,谁就能掌握更多的时代话语权。新媒体作为当代的时代宠儿,其应如何与传统媒体之间扬长避短,两者应如何互补优势,都值得我们探究和思考。
一、新媒体
1.1认识新媒体
新媒体又被称为网络媒体或数字媒体,它建立在互联网与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之上,可以发挥媒体传播功能的媒介综合。
新媒体主要以互动性为基本特征,其目前主要包括智能手机媒体、网络媒体、智能电视等媒体形态。
1.2新媒体的发展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应用也跟随着普及壮大,进而大幅度提升了人们生活、生产的便利性,新媒体的应用也从开始的高端向普通受众扩大,如互联网、电子书刊等逐渐出现在普通人生活中。在3G技术出现之后,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新型业务已成为了新媒体未来发展的重要渠道之一。
1、以网络媒体为例,在近些年来,互联网早已遍布全球,其信息量传播速度让所有用户感到震撼。
来自一家互联网流量检测机构在2014年公布的,关于全球互联网产业数据显示:在2014年全球网民超过30亿,约占全球总人口的46%,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而在接下来的发展中,网民的数量依旧在迅速增长,其单位动则亿万计算,互联网带给人们的经济价值和生活便利程度不可估量。
2、以手机媒体为例,无论旧式还是新型智能手机都在转变人们生活方式。人们通过智能手机视线天涯咫尺的完美交流,不仅能获取国内外的最新信息,而且可以通过智能手机软件,支付跟自身有关的服务和货物费用。
根据一家国家电信联盟巨头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014年全球手机用户突破50亿,几乎超过了全球人口的八成以上,手机现今已成为人们现实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而且根据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新型智能手机在手机用户中的普及率已经超过80%,各种宽带手机用户和手机宽带应用都以几何级倍数增长着。
1.3对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比较分析
要把握媒介决不能将某一种媒介单独看待,而应以动态眼光分析。
从不同媒体组成的媒体综合中将新旧媒体提取出来,探究其自身相对其他媒体的特点。变化中发展,比较中产生是媒介传播工具的主要特性。将以网络和手机为标志的新媒体与以电视报纸为标志的传统媒体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分别提取出双方独特优势。
1.3.1权威性上存在差异
媒介权威性是该媒介要实现媒介可信度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媒介传播的载体不同,受到其在受众、传播内容等影响导致结果不同,也随之具备了不同权威性;从信息传播媒介本身分析,时间、空间不同也会导致不同媒体的权威性存在差异。
传统媒体发展多年,其信息来源渠道和把关验收的人员素质都较正规完善,因此具备了较高权威性。
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等新媒体因其具备独特互动性,在当今各种媒体媒介中脱颖而出,但也正因为这个特性让其权威性难以提升。网络和手机上的信息可能于任何地点和任何人物,其来源性错综复杂,其可信度也自然因为信息者素质的不均匀而难以保障。
1.3.2在覆盖域上存在差异
媒体覆盖域是指其特定的传播范围和对象。报纸的覆盖域因受到传递时间、发行区域、信息时限等因素影响覆盖率相比较其他媒体表现较差。传统媒体的传播范围非常广泛,以电视媒体为例,在卫星直播电视节目产生之后,在我国目前的电视人口覆盖率已经超过了98%。网络媒体借助现有通信设施在极短时间内覆盖域已经达到接进电视覆盖率的水平。
电视、互联网均覆盖域均达到很高的水平,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新型媒体传输网络规模效应也开始产生,在通信研发技术不断更新的大背景下,其覆盖域也得到质的提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种媒介的传播网络和传播介质对其覆盖域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1.3.3在即时性方面存在差异
即时性是信息进行速度衡量的重要指标,期刊、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信息即时性相对较差,往往先经过大量的采编、校对和印刷、等过程。传统媒体中的电视媒体与报纸媒体相比即时性也较一般,这是因为在信息播出时往往要先进行信息编排。不过近年来由于通信技术先进程度越来越高,传统媒体的即时性也得以提升。
智能手机媒体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在新闻获取权限上存在缺失,再加上其来源也一般为网络或传统媒体,所以其信息的即时性也较为滞后。而网络媒体由于天然的覆盖性和适应性,每个人都能选择是否将信息即时上传,通过网路手段信息的和传递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即时性也成为网络媒体的显著特征。
1.3.4在信息容量上存在差异
传统媒体中报纸媒体的信息容量很容易受到版面限制,而电视媒体的信息容量则容易受时间限制,所以传统媒体的信息容量非常有限。
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传统媒体起初的信息容量也相对有限,但随着3G、4G等新型技术的不断研发,智能手机媒体信息海量存储时代已经出现。
关键词:电视媒体;媒介融合;市场营销
一、电视媒体融合的现状与困境
电视媒体进行探索的主要模式之一,是广播电视台自办网络视听新媒体。目前,国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已基本都开办了视听节目网站。借助相对成熟的新媒体平台优势,打开传播的新渠道,扩大内容影响,从而获得渠道反哺,也是广电机构尝试突围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网站内容版权维护尚未成熟,网站内容的收费模式尚无现实操作性。
成立合资公司,则是台网进一步深度融合的产物。2009年,湖南卫视与淘宝网合作成立“快乐淘宝”,通过电视节目推荐淘宝网购物平台的商品。2012年3月,百视通公司向风行网投资3000万美元成立合资公司,实现从内容制作到多平台播出的全产业链合作。
据《2013年广电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共生产制作广播节目718.82万小时,电视节目343.63万小时,较2011年翻了一番。生产制作完成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总计506部17703集。
但现实问题是,海量内容是否能被有效盘活,目前,我国一些电台电视台虽积累了海量内容资源,开发力度却明显不足。不但缺乏基于新媒体传播特性和用户收看习惯进行的二次开发,也缺少盘活既有内容资源的有效价值增值机制。
二、垄上电视频道的模式分析
2013年,湖北长江垄上传媒集团线上广告经营收入6500万元,较2012年增长400%,线下产业经营超过4亿元,其中20%源自广告,80%源自线下产品。《垄上行》是荆州电视台一档对农原创电视栏目,2002年4月26日开播。2009年荆州电视台开播全国第一个电视台对农频道――垄上频道。2011年,国家广电总局特批垄上频道作为湖北广播电视台面向全省的对农频道。2012年,湖北广播电视台和荆州市政府签署协议,在垄上频道的基础上共同组建湖北长江垄上传媒集团――全国首个省市垂直跨界传媒和农业的企业起源。
1、战略定位:服务农民。湖北“垄上行”品牌自从建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开拓农村、服务新农村、建设全媒体,打造一个服务“三农”的媒体平台,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升农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为目标,打造一条对农电视差异化发展的新路子。
2、栏目设置:参与体验感。栏目以电视直播与接听热线电话的形式直接了解农民的需求,举办小型户外活动,让更多的农民走进屏幕,参与到节目中来,真正成为节目的主角,“做到举办大型电视直播轰动一举办中小型主题户外活动相结合,确保每月都有主题户外活动,每季度一次中心直播,形成了活动的常态化”①,改变了以往上传下达的的单向传播方式。垄上频道的主持人来到农村的田间地头,以亲历者的身份跟农民交流,实践农民的生活、劳动。现场体验式的采访增强了节目内容的真实性与亲切感,拉近了与农民用户的距离,目前,垄上频道全天24小时播出,主要包括《垄上行》、《村委会值班室》和《打工服务社》等栏目。
《打工服务社》栏目以“打工路上有困难、服务社里找娘家”为服务理念,以农民工兄弟为精准服务对象,内容包括求职招聘、技能培训、讨薪维权、情感关怀等方面。②
“垄上频道”通过栏目、影视剧、活动等手段,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喜闻乐见的娱乐文化,更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在农民观众间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与口碑,获得了庞大的农民受众的关注与支持,为广告收入的提升与接下来线下渠道的拓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线下渠道:打造农村产业链。在新媒体及全媒体发展的现今,垄上传媒集团借力其品牌效应打造全媒体平台,跨界现代农业领域建设垄上传媒产业。观众、商户皆为用户,垄上平台同时集合传媒服务、生产服务、消费服务、信息服务与金融服务,形成三农一体化服务产业链条。当前,垄上集团正积极推进着“新闻模式到服务模式,广告模式到产业模式,事业单位到市场主体”的三个切换。
垄上行新公社:农资流通渠道。2009年3月,荆州电视台“垄上频道”又成立了“湖北垄上行新农村服务有限公司”,打造一种“沙漏“式的农村商品、技术、信息、流通的互动模式――垄上行新公社连锁服务体系。至今在湖北省江汉平原地区已经建设农资直营超市70多家,发展连锁加盟店300多家。2013年经营收入超过4亿元。
垄上优选绿色农业:探索农产品上行渠道。成立于2013 年的湖北垄上优选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湖北长江垄上传媒集团全资子公司,通过与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中小企业等深度合作,打造湖北农副产品品牌孵化器,帮助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同时为城市人群输送真正绿色、安全的优质农副产品。
三、新时期电子媒介营销策略的经验总结
1.打造品牌。在媒介时代谁拥有最大的影响力,谁就拥有话语权。媒介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是注意力与影响力的竞争。对于大众传媒而言,影响力大意味着巨大的广告资源,因此电子媒介的营销策略应更多的吸引观众,从“垄上频道“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其节目内容及形式深受观众喜爱,因此电视媒体在融合发展中应在调查观众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播放用户喜欢的节目,并强调用户参与和体验感,第一时间传递与反馈民意,架起沟通的桥梁,提升用户的心理满足感,形成社会知名度与良好的品牌效应。
2.“频道+渠道”的发展模式 。传统的电视媒体通过高收视率吸引广告商的投资,将观众变成广告商的消费者,电视台在其中扮演中介的角色。现今电视台需要将其观众与广告商的思维转变为“用户产品思维“,在线上知名品牌与大批用户的支持下,电视台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消费者资源,可以完成线下商品的流通,也因为群聚效应节省了大量的宣传费用,电视台转型成为市场主体进行线下产业布局,整合资源或吸引商家的合作与加盟,电视台不仅仅是中间商更可以做流通渠道。 线上做好频道,线下做好渠道,观众不仅可以看电视更可以用电视。
3.电视媒体与其他产业的融合。电视媒体作为媒体产业的一种,具有向公众打造形象、进行营销的能力。因此具备电视媒体与其它产业融合的可能性。现今电视媒体进行集团化改造,跨界投资也属常见。但现今的融合迹象表明,产业融合存在许多问题,就《垄上行》频道的案例来看,其定位的目标是服务农民,线下做的渠道是农业,因此在进行产业融合的时候是有针对性的,使用其现有的特效资源进行产业布局,当然在行业无法自我调控的时候,需要一系列的规范与制度的制定。(作者单位:1.浙江工业大学健行学院;2.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参考文献:
[1]蔡天佑.媒介融合中电视媒体的困境与出路[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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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克宇.电视媒介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
[5]叶元龙.媒体融合背景下电视媒体的困境和出路[J].新闻研究导刊,2014(13).
注解:
论文摘要 微信目前已经成为一全国性的重要社交平台,基于智能手机移动终端使微信的传播机制与规律都呈现出新的特点,提升了社会沟通的效率,同时通过微信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日益增加。毋庸质疑,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而采用新的科技手段的微信合同因具有传统合同所不具备的新形式或新特点。我国目前有关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法律几乎空白。本文将围绕与微信合同法律关系确立相关的问题作一下诠析。
论文关键词 微信 合同 纠纷 法律问题
2011年1月21日,微信横空出世,微信是一款基于智能手机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消息的即时通讯工具,集语音对讲、短信通信、即时通信等多种沟通功能于一身,并具备强大的LBS定位和扫描二维码等功能,其强大功能和社交关系链受到社会热捧。微信成为迄今为止增速最快的手机应用,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用户达到3.5亿,创造了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的全新发展纪录。目前微信已经登陆东南亚、美国、港台、澳洲等市场,海外用户已超千万。随着微信的普及和功能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一、微信合同的概述
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对微信合同进行定义的论述,而是笼统的把微信合同纳于电子合同之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及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可以界定,同时结合微信的特殊性,可以把微信合同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信息,以更加丰富的类似于短信、彩信等方式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微信合同是以微信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移动手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利用智能手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传统的书面合同(即“纸面合同”)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微信属于电子合同中的一种。但微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既不同于传统合同,又不完全于同一般的电子合同形式,既可以通过短信、语音对话、图片等形式,也可以直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形式成立合同,大多数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
二、微信合同的订立主要途径
随着微信的迅速普及,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由于微信平台的便捷性和特殊性,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订立微信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途径。
1.通过微信“小商圈”订立无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微信作为一款新社交应用程序,微信庞大的用户群都是潜在的客户,一些商家从中嗅到了商机,纷纷抢滩“微平台”,构筑起一个日渐繁华的“小商圈”。经营微信“小商圈”的模式大概是,每天在微信上商品信息,付款方式可到实体店内购买,也可在网上交易。例如在微信查找公众号一栏输入“代购”两字,便出现一连串公共营销账号,从零食、红酒到眼镜、服装、皮包,涉及面广,种类相当丰富。但是微信“小商圈”的买卖,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店的交易模式完全基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这种模式下的合同大都是无契约的买卖合同。
2.通过“朋友圈”形成的代购合同。微信平台的好会形成一个“朋友圈”,商业广告也随之带了进来,在微信越来越普及的当下,微信营销俨然成为一种销售模式,越来越多的人借机做起了全职或兼职买卖——即以“朋友圈”为平台,通过分享商品图片,达到推销产品进行代购的目的。不少人点开微信“朋友圈”时,看到的是满屏的商品推销广告,每天都有许多类似广告刷屏,“朋友圈”变成大卖场,圈里的朋友许多都不是专职做生意,而是帮卖家做兼职。主要就是把图片发到自己微信的朋友圈,有人私密你,想买就可以成交,利润可观。而这类的代购往往都是朋友、熟人之间进行的,因此不会有正式的代购合同,多数是无形的契约。
3.微信二维码扫描形成的合同。二维码是一种信息的表现形式,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微信二维码,则是含有特定数据内容、只能被微信软件扫描和解读的二维码。用智能手机的摄像头来扫描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得红人(例如电视专题采访幕后等)的名片、商户信息、折扣信息等。通过平面、户外、网络、印刷品等媒体可以很方便的让二维码露出。微信二维码其实就是利用微信的消息触达能力为商家提供了一种更好的运营方式,而这种方式正体现了智能手机信息化技术与传统运营方式的本质上的不同。微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扫了二维码之后,都将成为可能达成微信合同。
三、微信合同面临的法律问题
微信支持快速发送文件、语音聊天等诸多功能,这些其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使得它在个人及商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它本身的安全缺陷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这导致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面临许多的法律问题。
1.微信用户易被不法侵害。微信是基于移动网络客户服务器平台的,用户在自己的智能手机上安装微信程序,通过腾讯提供的服务器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流。在这种模式下,用户发送没有加密的信息到服务器,服务器再转发到接收者,就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隐患。目前,微信面临的安全威胁有恶意软件、穿透安全防御、信息垃圾等。其中,微信的联系人列表功能为各种恶意软件的大量传播提供了很好的目标获取基础。同时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足的特性,微信用户很容易相信来自好友发送的内容,有时从好友处发送的信息并不是安全的,这为病毒的传播带来了便利的条件,在智能手机感染病毒后这些信息很容易泄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微信合同的纠纷难处理。微信不再仅仅是聊天的工具,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保护,但是随着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行为越来越频繁,有关合同纠纷成为了一大难题。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微信平台的殊性,虽然仍受到法律的约束,实际处理起来仍有不少的困难。微信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在诉讼上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的地方,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其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例如有关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按照传统证据理论证据在案件中的采用应该是客观的合法的和真实的,但在移动网络环境中的证据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3.微信中的虚假广告宣传。随着微信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微信各种广告,但不少都带有虚假、欺诈的性质,许导致许多微信用户上当受骗。在微信圈里,不少商家打出转发广告集齐赞就可以换奖品,因此不少微信用户在朋友圈里刷广告,点“赞”,微信上做积累“赞”换的奖品大到港澳游四天三夜礼券,小到几十元的润唇膏,虽然看似不错,可参与的人多,得奖的人少,结果是空欢喜一场。这种“举手之劳”的事,激起不少“微友”们的热情,在微信朋友圈里经常看到这样的宣传,甚至有的人为了奖品刷朋友圈,隔几分钟就刷。当符合条件的微信用户前往兑换时,有的商家称只能在固定时间段领取赠品,有的称活动提前结束,由于标的数额普遍较小,许多受骗者最后选择了沉默,这样的微信广告欺诈行为不在少数。
4.微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难。许多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小商圈”上购物都栽过跟头,售后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例如在微信上买了一件商品,到货后发现根本和图片上是两个样子,而卖家货物却不退换。微信上都是先付款再发货,钱已经付给卖家,如果不给退货,买家一点办法都没有,也无法寻求维权的渠道。现在的微信朋友圈,不但有友情,还有商情,圈里的人都是朋友、熟人,经常更新有什么新货了,真的买到物美价廉的还好,如果买到的东西和介绍差别很大,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碍于情面又不好维权,只能吃哑巴亏。这种交易虽然便捷,但也隐藏着很多法律问题,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熟人圈,但采取网上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若出现纠纷,很难处理。
四、微信合同的法律规制
随着微信广泛使用,在智能手机移动网络交易过程中,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措施对微信合同进行规制。
1.完善有关微信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实施。微信合同作为电子合同中的一种,但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其特殊性,明确针对微信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是空白,现行立法中尚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需要我国法律去界定、解释。但是微信合同中的证据由于基于智能手机平台的特殊性,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在取证方面留下了很大的难题,证据的提交中也有一定困难,消费者通过微信进行的无契约合同难拿出证据来维护其权利。目前微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我国应当完善多元化的合同违约及纠纷解决机制,细化法律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增强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使这些机制和手段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为微信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今年“七夕”情人节期间,三峡商报震撼推出的这份104版玫瑰花香报纸,单日广告开发再攀新高,一举创收100余万元,收到香动全城的传播效果,在同城媒体中独树一帜。其“魅力”主要缘自以下几点特色:
创意先行,
深入细分
世界报业协会认为,传统纸媒的创新应把创意策划作为一项产业,同时要以受众为中心,转换思维,重新定位,让媒体成为信息资源的供应商、创意服务的集成商,形成“术有专攻 特色当道”的模式,使得媒体对广告经营拥有强大的把控力。
而这,与13年来一直秉承“活动办报”理念,不断创新的三峡商报不谋而合。早在3D技术在全国大热期间,三峡商报就通过独特的“创意表现”,以消费者这一受众的猎奇心理习惯为突破口,利用3D技术制造商家与消费者对话的机会,重构经营模式,以创意“孕育”出新的商机,成功推出三峡地区首份3D报纸——《3D看宜昌》。
近年来,“香味报”、“云报纸”开始成为业界探讨的话题,作为曾经第一大信息传播窗口的纸媒,能否将此类新的产物“推送”给感兴趣的客户和读者,能不能将报业经营传统的阅读模式进行颠覆,带来视觉、嗅觉的“双重阅读”享受?能不能真正出一份带花香的报纸,作为“爱的礼物”,送给天下有情人,送给我们亲爱的读者市民?在5月一次报业经营会上,不甘于沿着“旧有轨迹”前行三峡商报,萌生出了这一大胆的想法。
挑战在于,此类技术与报纸的完美融合在全国少见,这样的创举如果能够实现,将使宜昌市乃至湖北省报业市场为之震撼。“心动不如行动”,随后三峡商报数次召开专题策划会讨论创意的可行性。同时,成立项目专班,派专人外出学习出版技术,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花香报纸”创意可大做文章,它的出现将是三峡商报从内容到形式“输出”的又一次创新。
创意明确后,三峡商报将花香报纸主要受众锁定在时尚、动感、活力的年轻人身上,并围绕他们再进行深层次细分,使之成为贯穿整个项目的一条主线,以此来吸附更多注意力。
在出刊时间上,将花香报纸确定在“七夕”情人节期间出版,因为充满爱意的“七夕”,是年轻人的盛会,更容易受到他们的关注。
在花香选择上,经过精准的调研论证,我们将最能代表幸福、表达爱意的玫瑰作为报纸香型,使青年男女能从宜昌这个城市,感受到爱情的美好,感知到三峡商报的时尚。
在内容包装上,结合“七夕”浪漫特性,分篇策划出“一座城的爱情传奇”、“一个节日的浪漫传说”等独家新闻,同时与三峡商报举办的七夕相亲大会进行配套包装,让年轻人参与进来,使报纸活力四射。
在市场招商中,结合年轻人热衷的衣、食、住、行等行业全面覆盖,为他们提供有用信息,增强传统媒体的魅力。
利用此次玫瑰花香报纸,我们通过媒介细分,为宜昌的青年男女量身造节,让他们的爱情更有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
形式新鲜,香动全城
花香报纸的推出,一纸风行宜昌,让市民读者商家体验到了视觉、嗅觉的双重阅读全新体验,让当日三峡商报无论是新闻阅读率、广告传播率,还是当日零售量,均比平时增加了数倍,在好评如潮的背后,收获了报纸品牌影响力。
同时,作为充注时代气息、文化气息、时尚气息的爱情读本,通过花香传情,它让读者在前所未有的阅读享受中采集丰富实用的七夕资讯;作为一种精心策划、重在盈利的报业经营产品,它通过全新的创意表现,为客户提供了增值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在传统媒体纷纷试水、谋求转型的当下,它在报业市场带来的标杆价值更有意义。
从创新价值上看,分叠、增刊、特刊、号外已经成为众多媒体创新的重要手段,花香报纸印刷技术和传播技术的“双向革命”,无疑将为更多传统纸媒创新提供有力借鉴。
从传播价值上看,花香报纸带来新颖的视觉享受,手有余香的报纸更能增强内容的表现力,让读者不再凭自己的好恶蜻蜓点水式阅读,阅读范围更广,使报纸的传播价值实现最大化。
从营销价值来看,花香报纸“出街”给市民带来惊喜,成为营销和盈利模式的典范。读者争相传阅,引发全城关注,给商家带来直接的市场价值,实现了媒体与商家的共赢。
可以说,此次在宜昌地区乃至湖北省首推玫瑰花香报纸,即是践行三峡商报“为客户创造价值”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一次传统媒体发出时尚声音,在大媒体时代稳定固有阵地,创新传统媒体市场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 《保险法》, 人身保险合同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保险问题首先,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投保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由此推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主体一方不能是未成年人。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周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签订民事合同,合同可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而《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限制(甚至是剥夺了)这一类视作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16-18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投保。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保险法》只是沿用了以年龄为界限,从生理上可区分的成年与未成年的概念,却忽略了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若两者能统一起来,就可避免上述盲点的存在。其次,关于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问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明确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这个规定的出台一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三是有利于促进儿童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但这在现实的保险市场要全面执行是有一定的困难。如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分被保险人的年龄大小,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这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全国统一标准。我们知道,参加保险是自愿的,作为乘客的投保人有选择投保的权利,可保险金额是全国统一的,没有选择的余地,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了20万元保险金额的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出险后,保险人到底给付多少呢?看来目前的做法是有矛盾的,至少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与成年人的保险金额有所区别。
二、关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问题《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条规定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也是保险人在处理人身保险拒绝给付案件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从要约到承诺直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属拒绝给付的案件后,保险人在处理给付案件中对把握投保人是否真正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有相当的难度,尤其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结果,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利益。本条规定只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在现实的寿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保单失效后,投保人申请复效的,虽然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复效申请时会按核保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但不排除其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情节发生。可是《保险法》在寿险保单的复效中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这就是导致今后保险人在处理相关实务时难以运用《保险法》来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的问题《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现在的问题有二:一是由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之外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事故时,其年龄还受限制的阶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阶段,保险公司都无法按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按保险条款也难以解决。因为本条规定只说明了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说明出险后的处理方式。二是对意外伤害保险来说,许多险种的费率对年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收费标准,所以当误报年龄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办法也是行不通的。
但是银行业务发展迅速,这要求银行法律工作者对电子合同领域的新问题必须有回应,出对策,求解决。因此,法律工作者需要加强自身在这方面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优质的研究成果将有效提高银行法律工作水平,推动业务发展;长远来讲,银行作为电子金融活动的重要主体,这方面的研究必然推动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本文,作者主要就电子合同缔结方式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的内涵
我国法律没有对“电子合同”做出明确的定义。《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仍是合同,其用以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本质未变,较之传统合同,只是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变化,即合同载体变化了――这种新的载体是“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第2条对“数据电文”的定义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数据电文是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是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合同法不仅认可了数据电文,还将其归为书面形式范畴。《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可见《电子签名法》从正面确认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形式的有效性。
给电子合同下定义可以套用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的结构,并着重体现电子合同订立过程和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具体定义可以参考最高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定义,即“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级小标题:电子合同的外延
《合同法》第11条明确的几种电子合同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同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对数据电文的定义,我们可以推断出电子合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还包括例如通过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等手段达成的合同。
电子合同是否是书面形式的合同的判断
《合同法》与《电子签名法》对此做出了差别化规定。《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将书面形式的标准提高了:数据电文需要同时满足“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和“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两个条件时,才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电子签名法》出台后,数据电文不再当然被认定为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关键要看技术上能否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判断某一数据电文是否是书面形式的意义主要是:在要式合同情况下,如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缔结合同,那么特定数据电文能否被认定为是书面形式,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成立与否。另外,数据电文能否被认定为是书面形式也关系到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对银行业务而言,由于根据监管规定或银行与客户间的约定,银行多数电子合同都应当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也就是说银行制作的电子合同的技术标准应达到《电子签名法》对“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和“可以随时调取查用”这两方面的标准,否则,银行作为合同提供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电子合同订立模式分析
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合同法》对此有着很严谨、细致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3条、第22条的规定,合同订立的基本模式是“要约+承诺”方式,承诺做出的形式是以通知形式为主,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情况下,承诺可以以行为做出。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
《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都未对电子合同订立方式做出特殊规定,那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应遵循上述合同订立模式的一般性规定,即“要约+承诺”方式。但由于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为数据电文,即要约、承诺的载体电子化了,因此可以将电子合同订立方式总结为“电子要约+电子承诺”方式。以下立法和权威观点也确认了该电子合同订立方式:
1.《合同法》第16、26、34条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要约和承诺生效时间、承诺生效地点做出了特殊规定,说明法律既承认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又注意到了电子承诺和要约在生效时间和地点方面的特殊性。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是我国相关立法的重要参考,其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最高法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著作中对“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部分内容进行阐述时,使用了“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概念。
虽然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表现形式电子化了,但其实质没有变,仍应遵循《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的诸多规定,比如电子要约构成要件仍应符合《合同法》第14条规定,即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相关问题
电子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通常情况下,电子要约的撤回只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而几乎没有现实意义。因为电子传输速度具有的瞬时性,要约一旦发出几乎同时达到受要约人,要约发出和到达几乎无时间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通知应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是难以实现的。
但法律贵在严密,不能因为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否定要约人撤回权的存在,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由于电力和线路故障、网络病毒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要约的发出和送达间的时间差延长,要约人欲撤回要约,撤回通知依然可以先于要约到达相对人,或与要约同时到达。
电子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电子要约能否撤销要区分不同电子合同形式进行判断。判断的关键在于撤销通知是否具有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可能性,如有则可以撤销,如没有则不能撤销。例如电子数据交换(EDI)情况下,由于要约达到的同时系统自动发出承诺,所以不存在上述可能性;而电子邮件(Email)情形下,由于要约到达后,受要约人往往不会无时间差地发出承诺,中间存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间隔,自然有撤销的可能性。
另外,《合同法》第19条所规定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同样适用电子合同范畴: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电子承诺的撤回
与要约的撤回相似,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使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电子承诺能否撤回问题与电子要约很相似,即应承认承诺人具有撤回权,但是现实情况下,操作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级小标题: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判断仍遵循《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传统的意思表示传递观念不宜直接嫁接于电子合同领域,因此《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问题同时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仍遵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同时法律对“电子承诺的到达标准”做了专门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见《合同法》第26条和《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上述立法精神可以概况为:只求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内,而不论要约人是否已知情。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在适用基本规则之外,还应遵循法定的几项特殊规则,且特殊规则优先于基本规则。
1.需要确认收讫的,收到收讫确认时合同成立。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0条的精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承诺人收到要约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收到时合同成立。确认收讫规则是《电子签名法》创新性规定,是对上面介绍的“进入特定系统即视为到达”规则的重要补充。其立法精神可概况为:不仅要求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内,还要确认要约人已知情。
2.需要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约定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种情况下,电子承诺达到后合同并未成立,当事人签订确认书时才是电子合同成立之时。
3.通过承诺行为达成合同,做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26条,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34条和《电子签名法》第12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于通过承诺行为达成的电子合同,笔者认为:做出承诺的行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一级小标题:如何理解“电子合同的成立以双方约定使用数据电文为前提”
《电子签名法》出台后,讲到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大家必然会引用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当事方约定使用数据电文为前提。
对本条解读的焦点在于如何才算“约定使用”了。对此,存在两派观点,一派观点认为必须以传统合同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一派观点认为无须通过该方式,签署电子合同即视为约定使用定。由于对此理解上的差异将直接导致对合同成立、生效与否判断上的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其探讨清楚。《电子签名法》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我们只能从立法本意和合理性等方面综合理解这个法条。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明确数据电文属于合法有效的
合同形式,因为法律需要迎合科技进步,鼓励电子交易发展,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对法律进行的逆时代的解读都是站不住脚的。
假设《电子签名法》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一份传统合同作为前缀(因为口头合同难以举证,往往会选择纸质合同),明确约定使用电子合同后才能订立电子合同,那么结果会是传统合同被强化,电子合同和电子交易被削弱。因为当事方既然要签一份传统合同,那么没必要再签电子合同,因为电子合同往往只有在当事方不便签传统合同时才具有优越性。可见,按此观点,估计电子合同的生存空间已不大了。
【 abstract 】 this paper caused by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case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explores its appear the causes, characteristics, and purposefully presents some approaches to sex advice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关键词】:合同 ;管理; 机制
【 key words 】 : contract; Management; mechanism
合同是管理的灵魂,是维持甲乙双方关系的纽带。在施工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合同的签署,合同也是在各种工程中约束两方的重要依据。所以,我们需要把目标成本转化为合约的形式,用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来规范和落实。在工程设计过程中以合同内容为基础实施设计项目管理。合约的规划必须层层分解到位,对合约中的内容明确化、具体化。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以后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
当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随着建筑市场的升温而不断上升。由于该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对纠纷性质认识,诉讼主体资格定位和法律、司法解释的把握上存在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问题比较突出。这也是目前急需引起各相关单位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的原因
1、利益驱动,竞争激烈。发承包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如超资质等级承包,无资质承包、垫资承包、甚至减低工程质量标准、违法分包、转包等等。
2、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
3、建筑业行情火暴,利润空间大,引发各路“诸侯”纷纷投资进入建筑市场,人员良莠不齐,造成建筑业行操作不规范。
4、负债经营。有的承包方本身缺乏资金保证和履约能力,贪图抢占建筑市场的需求,不顾建筑周期长、资金和物资需求量大、风险高的事实,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即产生连锁反应。
二、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上升,争议标的越来越大。审理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态势;从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来看,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也不断被突破。
2、纠纷涉及的层面不断扩大。近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开发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已由过去局部的单一层面向综合型和大片型层面扩展,涉及的工程量大,关乎的问题层面也随之扩大。
3、案件起因复杂。随着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4、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额大,涉及到当事人的纵横向诉争的问题较多,涉案证据量宏大,诉讼中呈现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加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甚至人为利用诉讼程序达到中止审理目的等等。
三、因合同问题引发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设计阶段的思考。
在签订合同前要要求设计单位对合同做好评审工作。在评审中将甲方要求、法律法规等转化为设计产品的质量要求。合同评审时间通常在投标、签定合同或订单之前进行,以确保与工程设计有关要求,包括口头表达的要求得到确认,异议已得到解决,乙方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同时对合同评审中的结果及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修订合同并及时将修改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考虑到工程设计项目的大小,评审方式可依据项目类别、项目大小、技术难易程度、采取授权人审批、会签评审二种方式,一般掌握准则:大或难项目采取会签评审,小或易项目采取授权人审批。
四、对于解决施工中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的建议
1、严格依规定审理合同纠纷。这里的依照规定,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建议与方案。
2、在案件审理中,对部分项目和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因建筑工程的标的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案件,而不宜按承揽加工对待。
3、对于分包合同要区别对待。对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不加重发包人和承包人负担为原则。
4、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违约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未达约定标准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窝工造成损失,实践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五、如何预防施工中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
1、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合力监督机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各个节点问题,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从源头上严格审查,全方位遏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违法违规现象,如与工商部门招投标部门加强联系,适时掌握施工企业的整体运行状况和招投标情况与联系,适时了解建设单位资质和加强建筑市场的动态、静态分析。通过相互协调了解,有效的防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生。
2、完善审判机制,加强审判监督力度。针对目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整合专业的审理队伍,试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专门合议庭,摸索总结审理经验;拓展业务空间,注重社会效果。可以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召集建筑市场的有关企业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辐射面。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有效地规范建筑行业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