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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房屋买卖事项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自有坐落在屋(包括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书证号为房)及相应的土地)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附该土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一张)
第三条 双方协议商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共计****元整,乙方已于**年**月**日支付***元定金,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再支付给甲方购房款***元。剩余所欠甲方的购房款***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元,于2013年年日前支付给甲方***元。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出具收据。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所欠的相应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乙方已交款项可不予退还。
第五条 甲方应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天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原有的基本装饰(门窗、水电等)完好无损,不得故意毁坏,否则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房屋交付后,该房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以及对外出租和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证件(原始证件)真实合法,并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债权债务和四邻纠份,没有抵押贷款或担保的情形,如出现上述情形或第三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并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双倍价格赔偿乙方的损失。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如系伪造,乙方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仍可按照协议合法占有该房屋,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因证书真伪出现纠纷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七条 协议签订后,在乙方没有交纳完全部购房款期间,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由见证人保管,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要求保管人交出该证件。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在得到甲方确认后,由保管人将该证件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 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如需办理相应权属证件的过户手续时,需要甲方出面配合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因土地使用权、房屋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的延误,影响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因此而遭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甲方在协议签订后,在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由见证人保管期间,其不得以土地使用权丢失等理由重新办理证件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单方要求增加房屋出售价格或一房多卖的情形,如出现上述情形,妨碍乙方权利的行使,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双倍价格赔偿乙方的损失,在乙方未得到实际赔偿的情况下,乙方可继续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协议副本,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1式3份;甲乙方各执1份,见证人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卖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具体情况:
1. 位置:________区
2.房屋套型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结构________ 楼层________,用途________ 。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总计房价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二、 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 房屋四界:
房屋 四 界
东:
西:
南:
北:
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_%,计________元的定金或________元的预付款,其余________%,计________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 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 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 其他决定事项:
1.
2.
3.
4.
九、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方执存________份,乙方执存________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________份。
十、 买卖双方情况
买方
姓名(签章)
现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登记人
共有人
人卖 方
登记人
共有人
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 甲方: 乙方: )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于第______层______户,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价格: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向甲方支付交首付款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元整),余款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应于乙方交付完首付款当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用于自行装修整顿。乙方完全付清余款当日内,甲方将房屋所有权交付给乙方。
( 甲方: 乙方: )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购房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按照购房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注:1、甲方如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首付款、及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首付款同时,乙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装修费用甲方不再退还。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备齐所有办理过户的资料,向房屋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登记相关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总房款的3‰向买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过户手续。若因此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首付款、装修费用及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 甲方: 乙方: )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层____户,房屋结构为__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____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 ____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 ____万元整,大写:____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____,____日内交付____万元(大写____ ),余款____元(大写____ )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摘要】房屋买卖合同有很多不同的版本,但是基本的约定条款基本无太大的差异,最重要的是要把一些细节约定清楚,避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找法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可作参考。
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区***园六***号楼房( 单元**号楼房(建筑面积***米)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430000.00 元。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贰万元整,即小写20000.00 元。
四、乙方于****年**月**日第二次付款大写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0 元。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14 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叁仟元购房款,小写3000.00 元,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八、 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经双方确认,***年**月**日前,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 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十一、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订金。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丙方(见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被告(上诉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汉族,琼海市人。
审级:再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大经;审判员:黄良海、王春映。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守冠;审判员:陈海燕;审判员:蔡大武。
二审再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和;审判员:韩少冰、韩柏定。
再审终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芒;审判员:程小平、张红菊。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5日。
二审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0日。
再审终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0日。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黄酒公司诉称:符祝浪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人民币30万元给黄酒公司,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给黄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万元及利息2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诉讼费。
一审事实和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1996年3月9日签订《兴建房屋合同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房屋建筑面积27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0万元;2、符祝浪须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币30万元,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付给黄酒公司,但原告必须在交房后一个月将房屋产权证交被告,由被告符祝浪用此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向建行贷款,原告协助办理。3、房屋移交时所应办理的产权契证等手续费用由黄酒公司负责承担。4、符祝浪交齐按揭手续,超过30天后,黄酒公司应无条件将房屋交给符祝浪。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此事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以是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庭质证的有关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判案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1996年3月9日所签订的兴建房屋的合同,名为建筑工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双方所取得的财物应互相返还,根据双方的责任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但是原告与被告的购房纠纷,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双方也并没有要求互相返还该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购房款30万元应还本付息(利息从199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付利息)。
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双方签订的兴建房屋合同是无效的。
2、被告符祝浪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给付原告欠购房款30万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算),逾期未给付,则处双倍利息计付。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付的不予退还,由被告偿付原告。
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符祝浪称: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我已付30万元购房款,余下30万元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为我办理按揭贷款来解决。如因被上诉人协助办理贷款审批手续不能时,超过三十天后被上诉人无条件将房屋交给我。被上诉人诉我欠购房款30万元是不成立的,原判不当,请求二审改判返还。
被上诉人辩称:双方签订代建房屋合同实为购房合同。上诉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办理了产权证,而我方已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果属银行原因。其建房屋合同也是无效的。上诉人占有我方房屋应支付完毕购房余额30万元及利息。上诉人上诉无理,应驳回。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兴建房屋合同书》一份。约定房屋造价60万元,上诉人须在订立合同后一个月内付30万元(包括定金8万元),余下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须在交付房屋后一个月内将房产证办好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凭房产证向建行贷款,被上诉人协助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如因被上诉人原因不能办妥按揭手续,超过三十天被上诉人应将房屋交给上诉人。订立合同后,上诉人已付给被上诉人购房款30万元。同年4月10日,被上诉人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同年10月4日,被上诉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办至上诉人名下。同年11月14日,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由于建行贷款尚未批准,上诉人拖欠30万元购房余款至今未付,被上诉人追索未果诉至法院。
3、二审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兴建房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已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占有两年多,并已办理了房屋权证的有效凭证,上诉人应支付完毕购房余款及利息。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而拒付尚欠购房余款为由提起上诉,其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4、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610元,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再审情况
1、二审再审诉辩主张
符祝浪对本院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结果适用法律政策错误,既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为何还继续判决我付清所拖欠的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这不是自相矛盾?合同无效后,应是双方各自相互返还财产,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本人没有得到财产,不能继续付款。我和黄酒公司实际上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款人民币60万元,30万元已按合同约定付清,所剩下的30万元按合同约定应由黄酒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我不能再继续付款。现要求法院提起再审,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即房屋归回黄酒公司所有,黄酒公司返还购买房款人民币30万元给本人,诉讼费由黄酒公司负担。
2、二审再审事实和证据
经二审再审查明: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本案事实和证据充分,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再审与一、二审无出入,与 一、二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3、二审再审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黄酒公司与符祝浪所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兴建房屋合同,但从该合同的内容、性质及双方履行的情况看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在双方没有发生纠纷之前已交付使用两年多,购房款也已支付50%,并且双方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故应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处理,即该房屋归属符祝浪所有,符祝浪应付清所拖欠的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至于30万元贷款逾期利息问题,考虑到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清楚,而且黄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办好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其行为本身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符祝浪不需给付利息。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
4、二审再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1998)海南经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2、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1998)琼海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3、本合同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处理,房屋(座落琼海加积镇纪纲街,琼海市房证字第3378号)归符祝浪所有;符祝浪应付清所拖欠的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给黄酒公司,限符祝浪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天内付清该款,逾期则中国建设银行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7610元,均由符祝浪负担。
再审终审情况
1、再审终审诉辩主张
黄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称:1、黄酒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无论本案按揭贷款是否获贷,符祝浪均要支付购房欠款利息;3、原审判决免除符祝浪支付购房款利息的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故要求本院提起再审,并由符祝浪偿还购房欠款30万元及其利息,且一、二审诉讼费由符祝浪负担。
2、再审终审事实和证据
经再审查明: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本案事实证据充分,在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方面与一、二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3、再审终审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黄酒公司与符祝浪签订的代建房屋合同,原审认定属房屋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符祝浪应付清所拖欠的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正确。但对30万元欠款逾期利息予以免除不妥。黄酒公司没有办妥按揭贷款,是因为当时银行停止按揭,黄酒公司在主观上没有错。且符祝浪在占有房屋期间,将房屋出租他人经营有一定的收益。故免除其利息部分应予纠正。
4、再审终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
2、原审上诉人符祝浪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被上诉人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0万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利率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则按双倍利息计付。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610元由符祝浪负担。
解说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将是无效行为。
由此可见,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合同,原告不是建筑公司,名为兴建房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原告不是建筑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行为无效,双方所签订的兴建房屋合同无效。
而双方行为实为房屋买卖行为,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一是房屋所有权转移,二是等价有偿,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而且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并办理产权证。被告取得房屋后并使用,已支付部分款额,余下部分以原告应协助办理贷款支付价款为由而拖欠未付款,而原告已经协助贷款并办理房产证,至于银行不同意贷款,不属原告过错,故被告提出理由不成立,原告诉请被告尚欠购房款30万元及办理产权证后支付欠款利息,其理由成立,一、二审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30万元贷款逾期利息问题,考虑到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清楚,而且黄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办好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其行为本身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符祝浪不需给付利息。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适用错误,依法改判。”因此,撤销一、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1.1商品房认购书的基本内容
1.1.1商品房认购书的概念在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开发商一般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作为买卖合同签署前双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1.1.2商品房认购书的特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
1.1.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1.2商品房预售合同
1.2.1商品房预售合同含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2.2商品房预售合同特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远期买卖合同,其标的物为非现实存在的物,而是将来的物,商品房预售中出卖的标的物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为未建房屋。如果对预售交易行为放任自流,买受人(预购人)承受的风险将大大高于现房买卖的风险,并极易引发房地产交易中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
1.2.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是被许可的,但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制进行较强的国家干预。规定了专门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3商品房买卖合同
1.3.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3.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另外,由于对房屋进行交易是买受人一项特别大的家庭开支,该类合同大量存在且很复杂,在我国该类合同仅适用《合同法》还不足以对买受人做到很完善和充分的保障,所以,除过《合同法》还有其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2.1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相同之处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以不动产为标的物,都是要式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各方都以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取得利益,都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定的权利,卖方获得定金或房款,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合同中买受人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这些合同都进行干预。出售方在签订这些合同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
2.2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区别
2.2.1合同签订的阶段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人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而签订的,它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这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
2.2.2出卖方所具有的条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买受方签定认购书必须具备时前面所提及的各种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方还必须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说明;而商品房现售合同出卖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五证”、“二书”、“一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所有权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2.2.3合同的内容不同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其本身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是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认购物业的名称;②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③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④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房屋预售和现售买卖合同则必须要具备详尽的条款,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2.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需要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双方只要签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以进行预售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现房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不行。
2.2.5法律后果不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订立《认购书》,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认购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认购书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尽最大诚信进行谈判磋商以缔结正式合同,因此只要当时人如期来洽谈,并将认购书约定的条款作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认为已经诚信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
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假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预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第一个购房者买卖合同在先,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获得救济则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3签订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3.1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共同事项
3.1.1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房屋认购方或者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卖方有出售房屋的资格。
3.1.2将卖方宣传的优惠尽量写入合同卖方为了促销房屋会使出浑身解数进行宣传,如“优惠价格”、“小区配套完善”、“超大楼间距”、“60%绿化率”等口号,但可能最终难以实现。购房者应当为防止口说无凭或者对方无法兑现要求将这些内容都明确写入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无法实现的后果。
3.2不同合同的风险防范
3.2.1防止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防范①交钱之前请多考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您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您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您支付钱款。②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③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具体条款可以这样拟定: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由于购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收到购房者发出的书面通知之后的几日内将购房者所交认购金或定金全部返还。④尽量不交定金,避免“没收”条款。尤其是如果您还没有下定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一定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债务未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若收取定金方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尽管没有约定收取定金,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一旦您不签订“所收预付款将不予返还这种“没收”条款依然会导致您无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钱款。通常,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约定,在签署《认购书》后若干时间内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从而造成购房者在这段时间发现问题时,面临签约后的风险和终止签约丧失定金的两难局面。因此双方要在协议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⑤抓住对方违约要求返还款项。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您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人,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您才能够底气十足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位于北京市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售价万元。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个月零天,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所有权证书或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证明。
2、甲方不是产权人的,应出具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
3、甲方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4、甲方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月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
6、委托期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的要求寻找承购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并为承购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购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乙方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收费票据。
第五条 佣金及其他费用
1、佣金标准按照甲方与承购人实际成交房款总额的%计算。
2、甲方与承购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即向乙方支付佣金。
3、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4、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或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上述售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此房屋由乙方独家,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间自行出售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含个人)出售此房屋。否则,应向乙方上述售价的5%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需要补充协议、确认书、委托书等附件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详细填写,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我们的服务有不满之处时,请您在第一时间拨打监督投诉电话:64475928,我们将及时为您协调解决。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代 理 人:经 纪 人:
联系方式:地址:
【摘 要 题】法学与实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证愈来愈成为人们广为熟悉并经常运用的权属证书。 但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意义究竟如何,却是一个仍需细加明辨的问题。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 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作为证书之一种, 房产证具有以下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其他机关发放的房产证 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采取不动产分别登记体制,不同种类的不动产分别由不同的行政 主管机关登记,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 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 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 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 ,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 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 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 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目前的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 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 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 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 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例如,在 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 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 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 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 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 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 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 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 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 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 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 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 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 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 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 ,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 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 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 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如果 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 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 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 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 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在房屋所 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 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 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 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 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 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 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 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
既然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的作用极为有限,那么登记机关发放房产证的意义何在?其实 ,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 安全。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 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 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 种备忘的作用。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 每每去查阅登记簿。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房屋的权属情 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 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 失权的危险。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 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 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 担责任。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 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
由于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时常出现假房产证,导致买房人权益受损害,因此,国务院 几部委采取了统一印制房产证的管理措施,规定房产证由指定厂家印制,房产证像货币 一样有水印图案,有防伪底纹等等。这些措施可能会减少假房产证的危害,但审判实践 中应特别注意与这些措施有关的一些问题。
要判断房产证的真假,首先必须明确两点:(1)按国务院几部委规定统一印制的,是房 产证的证书用纸,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一个书面凭证是否成为有效的房产证, 完全不在于证书用纸的印制行为,而在于有权登记机关的发放行为。(2)判断真假房产 证的惟一标准,不是房产证上的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而是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印鉴。只 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真的,即使没有使用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 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真的;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假的,即使使用了统 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假的。所以,几部委采取 统一印制房产证的措施,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误导真假房产证的判断依据,使人们 误以为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房产证才是真的房产证,而忽略了判断房产证真假的惟 一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印鉴。
使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主要有两种手段:(1)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卖方用假房产证进行 交付,而买方把房产证的交付当做房屋所有权的交付。在房产证是假的情况下,买方会 因支付了价款却得不到房屋而蒙受损失。(2)在房屋抵押活动中,抵押人用假房产证进 行抵押,而抵押权人把拿到抵押人房产证当做抵押权的设定,把占有抵押人的房产证当 做拥有了抵押权。在房产证是假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会因其债权得不到履行并且实际上 没有抵押权而蒙受损失。由此可见,假房产证之所以能够用来行骗,根本原因不在于假 房产证伪造得像真的一样,而在于受骗者不懂得房产证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房地产交易的 法律规则。由于登记是房地产交易的必经程序,查阅登记簿是必须的并且也不额外增加 交易成本,如果在房地产交易时,只要去登记机关简单查阅一下登记簿,假房产证便无 可遁形。所以,在现行的房屋交易机制中,使用假房产证的欺诈目的其实很难得逞。在 防止假房产证的危害时,与其耗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去统一印制有各种防伪技术措施的房 产证,远不如广泛宣传一下房屋登记的方法与意义以及房产证的性质与作用,因为后者 才是真正有效的防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