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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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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合同

第1篇:毁约合同范文

河西会考时间

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中会考时间为1月5日举行。全市高三年级54600余名考生在20个考区、83个考点、1854个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

河西会考注意事项

为帮*生顺利应考,市高招办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试时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严禁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

2.考生接到监考员发放的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后,应先整体浏览一下试卷的题型、题量和相关要求,对答题顺序和时间安排作整体把握,以便灵活应答。

3.根据网上评卷的要求,考生在答题前,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号填写清楚,并在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

4.选择题部分作答用2B铅笔按照要求填涂信息点,请注意题号顺序。非选择题部分作答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并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超出规定区域及在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第2篇:毁约合同范文

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与计算机应用试题

课程代码:0332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以下选项中,计量水平最低的一种数据是

A.定比数据 B.定距数据

C.定序数据 D.定类数据

2.定距数据和定比数据的差别是,定距数据的取值在计量意义上没有一个

A.相对零点 B.绝对零点

C.绝对意义 D.相对意义

3.有酬就业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为他人工作,工作成果为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他人所有 D.共同所有

4.就业人员是指所有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其年龄是

A.14岁及以上 B.16岁及以上

C.18岁及以上 D.20岁及以上

5.劳动时间统计主要包括社会劳动时间核算和

A.企业劳动时间核算 B.员工加班时间核算

C.公益劳动时间核算 D.在职培训时间核算

6.在以下劳动时间核算方法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能利用的工作时间的自然限度是

A.日历工作时间 B.制度工作时间

C.停工时间 D.非生产时间

7.在以下选项中,反映一定时期的社会最终产出,是宏观经济产出的最主要指标的是

A.社会总产出劳动生产率 B.全员劳动生产率

C.国内生产净值劳动生产率 D.国内生产总值劳动生产率

8.下列有关养老保险负担系数指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反映当前养老保险体系的运行负担情况

B.是离退休人数与实际参保人数的比值

C.是离退休人数与应保人数的比值

D.可以反映养老保险对全体劳动者保障程度

9.人工成本总额的构成中,计划生育补贴属于

A.劳动报酬支出 B.员工住房费用支出

C.社会保险费用支出 D.福利费用支出

10.养老保险实际覆盖率这一指标体现了养老保险

A.就业人员参加比例 B.全社会劳动力参加比例

C.实际覆盖水平 D.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加比例

11.职业性有害因素分类中,缺乏取暖和降温设施属于

A.与劳动状况有关的有害因素

B.与生产环境有关的有害因素

C.生产过程中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理、化学等因素

D.劳动条件不合理因素

1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

A.受伤人员中1人或2人死亡的事故 B.有2人或更多人死亡的事故

C.有3人或更多人员死亡的事故 D.至少有4人死亡的事故

13.在伤亡事故严重程度的分析中,用来反映劳动者的事故受伤概率的指标是

A.千人重伤率 B.千人死亡率

C.千人负伤率 D.伤害频率

14.职业技能培训统计中,结业人数按参训人员的职业状况可分为

A.就业前、转业、在职培训结业人数 B.就业前和在职培训结业人数

C.就业前结业人数 D.在职培训结业人数

15.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要求工会会员人数至少达到

A.20 B.25

C.30 D.35

16.主要运用于对数据处理要求很高的科研机构、大银行、大公司等单位和组织的计算机是

A.巨型机 B.大型机

C.小型机 D.微机

17.参保单位和个人能在网上对参保情况、个人账户情况、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的查询,以及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进行有效查询,这是劳动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之

A.业务经办 B.宏观决策

C.基金监管 D.公共服务

18.在Excel中,下列单元格引用地址为“混合地址”的是

A.E¥5 B.E$5

C.$E$5 D.¥E5

19.若用Excel绘制出一组数据X、Y两个量的散点图,图形点大致呈现出某种曲形态(指数曲线、抛物线等),表明X、Y两个变量呈

A.完全负相关 B.无相关

C.无线性相关,但存在非线性相关 D.线性相关

20.用Excel宏命令“直方图”绘制出的图形还不是直方图,需要做一图形修饰:

①鼠标右键单击任一条形;

②把“间距宽度”定义为0;

③选择选项标签卡;

④选择“数据系列格式”;

⑤单击“确定”按钮,其正确的操作顺序是

A.①②③④⑤ B.①③⑤②④

C.①②④③⑤ D.①④③②⑤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一般来讲,统计一词可以概括为以下含义

A.统计资料 B.统计工作

C.统计学 D.统计培训

E.统计人员

22.企业工人劳动时间的核算指标包含

A.日历工作时间 B.制度公休时间

C.制度工作时间 D.非生产时间

E.加班加点时间

23.可以用来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程度的指标是社会保险基金

A.总收缴率 B.欠缴率

C.欠款追缴率 D.结余率

E.收支比

24.下列对实际工资的描述,正确的有

A.是名义货币工资的实际购买力 B.是名义货币工资与货币购买力的乘积

C.是名义货币工资与消费价格总指数乘积 D.是名义货币工资除以货币购买力

E.是名义货币工资除以消费价格总指数

25.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包括

A.普通 B.初级

C.中级 D.高级工和技师

E.高级技师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l5分)

26.失业人员

27.实际社会劳动时间总量

28.社会保险基金

29.职业病发病率

30.信息系统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31.简述判断就业不足人员的标准。

32.简述直方图的特点。

五、计算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3.北方某城市调查数据显示。该市2008年年末经济活动人口为290,000人,其中年内曾有失业经历的人为41,000人,他们在年内的平均失业时间是20周。请计算该城市2008年的年失业率。

34.某企业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是760元,平均人数是300人,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是800元,平均人数是280人,要求计算职工工资变动影响工资总额增减额和影响工资总额增减率。

35.某企业2008年人工成本总额为1000万元,利润总额为250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比。

第3篇:毁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高中阅读;词汇量;课外阅读

英国教育家蔡尔德说过:“词汇是构成任何一门语言的基本材料。没有一定的词汇量,要进行听说读写,要学习语法、修辞,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没有一定的词汇量做基础,是无法进行有效阅读的。而要想提高阅读理解能力,扩大词汇量又是前提。因此,阅读和词汇是相辅相成的,高中生要在阅读训练中逐步扩大自身的词汇量,再通过积累的词汇提高阅读能力,加深阅读内容,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英语水平逐步提高。

一、通过英语阅读课扩大词汇量

1.通过有效的课前预习,初识重点词汇

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高中生要想掌握好课内的重点新词,进行有效的课前预习是十分必要的,而且由于高中很多重点新词都是之前学生没有接触过的陌生词汇,若是能很好地掌握也意味着学生词汇量的扩大。所以,教师可以在英语阅读课前让学生通过自行查阅字典或小组学习的方式了解新词的意思、用法、词性等,然后在上课的时候通过有效导入引导学生运用本课新词。

2.强化阅读课后的练习巩固

单词的掌握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仅仅通过阅读课上的学习是不能牢固记忆所有新词的。根据遗忘规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必然会忘却,而且很多学生在学完新n后不重视复习巩

固,学完就忘,随意的态度使之前的努力全部白费。所以,教师要重视课后复习,在早自习的时候将所学课文拿出来朗读、复述、缩写、扩写,让学生在课文语境中不断重复所学新词,达到彻底掌握的程度。这样学生就会逐步积累越来越多的词汇,新词变旧词,词汇量会逐渐增多。

二、通过有效的课外阅读扩大词汇量

1.进行大量的泛读训练,以扩大词汇积累

胡春洞在其《英语学习论》中说到:“大量阅读对于词汇的掌握非常重要,词汇量和阅读能力同步发展,互相推动,为在困难条件下学习英语的成功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线和扎扎实实的保证。”大量的课外阅读不但可以复习、重复已经学过的词汇,更重要的是能让学生接触到很多没见过的新词,而通过泛读不用熟记遇到的每一个新词,这样就减轻了学生的任务量,也达到了对陌生词汇的初步了解和识记,在今后的重点学习中再遇到这些新词就不会感觉完全陌生,学起来会更加容易。例如,高中英语教师可以经常从The New York Times,News Week及国内的21th Century、China Daily等报刊中选择与当前学生水平相符的文章以及风趣幽默的英文小故事、优美的英文经典句子,如Life was like a box of chocolates, you never know what you’re gonna get. (生命就像一盒巧克力,结果往往出人意料)Now is no time to think of what you do not have,think of what you can do with what there is.(现在不是去想缺少什么的时候,该想一想凭现有的东西你能做什么)

积少成多,量变引起质变。久而久之,当学生课外阅读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些从没认真学过的新词也会无师自通,从而达到通过阅读扩大词汇量的目的。

2.采用相关的词汇学习法在精读中学习词汇

研究显示,以英语为母语的成年人正常的英语词汇量在2~

3.5万之间。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的词汇量积累最少也要达到

1万以上才能基本符合正常的阅读、交流等需求,不然词汇量越少对英语学习产生的掣肘也就越大。而在课堂中的阅读学习,其词汇量远远达不到相关要求,所以必须通过精读学习实现词汇的扩大积累。同时掌握相关的词汇学习法可以有效地进行精读词汇学习,如通过语境猜测词义,通过近义词、反义词、同义词判断生词等,都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扩展学习生词。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用到英语的地方会越来越多,扩大学生的词汇量能很好地帮助学生学习英语,而人们普遍认为语境对词汇学习有着重大作用,所以通过阅读扩大高中生词汇量是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第4篇:毁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准入性会员卡;非预付式会员卡;预约

一、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概念的设定基础

会员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兴事物,人们对其已然十分熟悉,但究竟何为会员卡,人们却有不同见解,见仁见智,这与会员卡自身的多样性及社会各个领域对会员一词的广泛使用有关。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作为众多会员卡中的一种,其是与非准入性的会员卡及预付式的会员卡相对。根据持卡人获取会员卡的目的是为获得在办卡商家消费的资格,还是为获得办卡商家提供的区别于其他消费者的优惠权利,可以将会员卡分为准入式会员卡及非准入式会员卡。而根据消费者获得会员卡是否先行支付后续消费服务价格或费用为标准,可以将会员卡分为预付式会员卡与非预付式会员卡。顾名思义,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即为获得在发卡商家消费的资格而满足商家规定的一定条件,申请获得的会员卡,在办该类会员卡时无须支付后续消费价格或费用。

二、预约基本理论概述

在民法理论与实务中,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是相对而言的,没有预约,也就无所谓本约,而预约则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之契约。我国现行法律对预约合同本身尚无明确系统的规定,法律的空白和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审判实践中对其效力认定及救济保护方面存在着混乱不统一的局面,因此,欲界定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是否具有预约性质,首先就要明确何为预约,同时,辨析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与预约的关系可以充实丰富预约理论,并加深对该理论的认识和理解。

预约乃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之契约①。对于预约这一法律概念的定义,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和所有的合同一样,预约也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和其它合同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其所约定的内容并非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如交付一定货物并收取货款,而是表达一种共同愿望,即在某种条件下成立一定合同(本约)的愿望。②尽管理论界普遍认为,预约的内容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其作为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否则无所谓合同。而该权利义务也是具体的,只是该具体性相对于其他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明确的以将来成立某种合同为标的。

三、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预约性探析

约定将来签订某一合同之合同为预约,而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即为约定将来签订后续消费服务合同之合同,因此其在定性上应属预约,然而其与预约基本理论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首先,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购买不动产的定金收据、原则协议,谅解备忘录、协议要点、谈判纪要等。③不管其名称具体是什么,大多是本约之前加上的名称,如某某承揽合同意向书、某某合作协议备忘录等,而准入式会员卡合同则与后续消费服务合同在名称上完全看不出二者的关联性,从称谓上看,二者是完全独立,甚至是不相关的。然而不能仅依据称谓上的完全独立性而否定两者的密切关联关系,消费者签订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获得会员资格之根本目的及作用在于获得与商家进一步建立消费服务关系的资质,即合同之标的即是后续消费服务合同的签订之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以说,从合同的内容或本质上进行定性,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应为预约。

其次,有学者认为,预约既然以订立一定内容的合同为其内容,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预约时必须就将要订立的本约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预约中,应当含有未来本约的基本(主要)条款和基本内容,否则就不能视为预约。④在大部分高级俱乐部、富豪俱乐部等实行严格会员制的场所,签订会员卡合同时,合同通常详细约定在消费者成为会员后,签订后续消费服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可以说,会员卡合同不仅规定了后续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甚至包括全部条款,通常情况下,会员进行消费时,都是按照会员卡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我们甚至不能仅仅将之界定为预约,因为,一旦会员持卡消费,即完成了预约向本约的转变。而预约向本约的转变并非仅存在于个别的准入性会员卡领域,我国法律司法实践中对预约向本约的转化这一理论进行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⑤理论界普遍认为,该规定即是对商品房买卖预约可直接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肯定。会员卡的多样性决定了消费领域中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会员卡合同内容也存在许多不同,一些准入性非预付式合同并不涉及后续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如麦德龙超市、山姆会员店等仓储式超市。其仅仅约定了持卡会员享有前去发卡商家消费的资格,对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并未作出任何约定。对于此类合同,其虽未明确约定后续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但又暗示了本约内容的确定方式,即会员按照商家明码标价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该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继续谈判、磋商的效力。

最后,就缔约时间而言,预约属于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达成的协议,而本约则是缔约最后阶段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定型后签订的。⑥如果以此作为判断预约的标准之一,那么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预约性则要受到质疑。预约的谈判到签订是本约缔结过程的一部分,属于本约的谈判、磋商阶段,准入性会员卡合同的谈判到签订是后续消费服务合同签订的前置程序,二者签订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也如同预约与本约一样,前者先于后者有效成立,然而前置程序并非必然是后续程序的构成部分。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是后续消费服务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的签订资格。然而传统本约和预约中,本合同可以在不签订预约的情况下直接签订,只是此时的合同无所谓本约的称谓。预约理论中,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会出于多种考虑,可能是由于当事人无法掌控的外部因素,如订立本约尚存在现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也可能是出于自身考虑,认为订立本约的时机尚未到来,而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是为交易谈判资格的获取而存在。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与理论上的预约是存在一定区别的,然而这并不能否认其预约属性。预约合同是本合同的铺垫和手段、措施、保证,订立本合同是预约合同的标的、目的和发展结果,本合同的成立预示着预约合同的履行完毕。⑦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订立即是后续消费服务合同的铺垫和前置程序,而后者又是前者的目的和追求结果,因此,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有预约的本质属性。

总之,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在本质上具有预约的属性,然而其在名称、表现形式、权利义务内容及违约形态等方面都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正是具有这些特殊性,使 预约理论为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了基本的理论的同时,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为预约理论的充实和论证提供了丰富的实证资料。

注释:

①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2

②王新,秦芳华.论预约及其责任,民商法网2003-10-17。

③周爱省:《预约合同概念和法律性质》,民商法网,2006-11-18。

④周爱省:《预约合同概念和法律性质》,民商法网,2006-11-18。

⑤尹衍春,预约合同研究[D].山东大学,2008年

⑥彭插三 杨璐,《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民商法网,2010-10-28

第5篇:毁约合同范文

关键词:买卖合同约定回购 资金风险防控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血脉,资金的高流动性使之能任意转换为其他任何类型的资产,如发生管理不善极易引发资金风险。目前,由于资金筹资成本较高,一些国有企业出现了资金拆借或变相资金拆借,但一些变相资金拆借的判断标准和经营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难以明确界定,现有的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又并非尽善尽美,在这其中,尤以“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引起的争议最大。在现实中,这种经营方式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纠纷也时有发生,而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一旦被认定为变相资金拆借,约定的利息需要被上缴,本金虽可以要求对方企业返还,但是否能够执行还要取决于对方企业的偿债能力,而且在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甚至是形成“小金库”,将给企业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一、资金拆借的含义

资金拆借源自于银行金融业,本来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企业在资金短缺情况下,也出现了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或其他行为,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借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届满后归还本金,按约定或一定计算标准给付利息或不给付利息的行为。

在实践中,企业的筹资方式有很多,在资金严重短缺时,从其他企业借款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但由于法律对此限制较多,因此直接的资金拆借逐渐被代替,相应出现了一些融资性质的业务,常见的有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存单质押担保以及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其中前三者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是明确承认的合法借贷,但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较容易引起争议,而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又比较常见,需要加以规范。

二、“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存在的争议

“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主要表现为企业通过购买合同,从另一企业购买货物,经过一段时间后,再通过销售合同按一定价格销售给该货物原来的所有者,赚取其中差价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方式本身没有问题,可由于其通过同一对象又购又销,对方在一段时期内可以使用资金,而资金的流动性又极强,无法掌握其流向,造成与资金拆借很难区分。

对此一种理解是利用企业资金优势搞贸易经营。在自身能力不足或者合作经营效益更高的情况下,企业与其他具有良好上下游资源和销售渠道的单位合作,一方企业出钱,另一方出经营资源,双方整合优势资源来共同开展经营;另一种理解则是“以贸易经营为名、行资金拆借为实”,贸易经营是一个幌子,出发点则是为了将资金放贷。尽管贸易经营和资金拆借在实质上截然相反,但是在操作形式上却是高度雷同,具体经营方法以及相关合同、单证高度一致,或者可以说两者之间在形式上区别不大,也由此造成区分难、定性难,实践中也相当普遍。

2008年初,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下称“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开展经营合作。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2000万元的铁精粉给河北物流,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3%买回,河北物流赚得60万元。交存货地点,在河北邯郸黄粱梦货场。金鲲和奇石麟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双方的前5笔合作均顺利实现收益,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河北物流为了收回货款,假意签约继续采购2000万元铁精粉,并向金鲲开具了一张第二天才能支付的支票,曹连英见可以继续使用资金,就在前一天将2000万归还河北物流,河北物流收到钱后将钱转走,使支票成为了空头支票。虽然河北物流顺利将款项收回,但金鲲以“票据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据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认为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在法院审理时,先前双方“假贸易真融资”的诸多设计,则成了金鲲公司手中最有力的证据。面对一系列合同、进出货物记录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河北物流百口难辩,在几次庭审过程中,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均认为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河北物流和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是搞变相资金拆借,而当事人金鲲公司和法院认为是搞真实贸易,变相资金拆借与真实贸易的区分之难由此可见。

三、“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存在的风险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2006年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陆续的应用指南和讲解对售后回购业务进行了界定: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可以看出“售后回购”与“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相对应。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售后回购”中销售方的账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通过收入确认条件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进行判断,由于“售后回购”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因此将售后回购交易定性为融资交易,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在会计教材及相关理论文献中,极少有针对“售后回购”中购买方展开讨论,因此对于“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交易中“先接受商品并给付货币的一方”如何账务处理以及性质如何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账务处理多决定于经营层意志。

从法律上看,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的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取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综上所述,“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极其复杂,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纠纷也时有发生,现有的明确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又并非尽善尽美,纠纷中一旦被认定为变相资金拆借,约定的利息需要被上缴,本金虽可以要求对方企业返还,但是否能够执行还要取决于对方企业的偿债能力,而且在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甚至是形成“小金库”,将给企业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四、中储粮规范“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思考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有粮食企业的龙头,其所在的粮食行业具有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特性,粮食的基本生活资料和战略物资属性,决定了粮食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属于微利经营,一吨粮食可能只有几十元的利润,为了分摊费用实现盈利,一般经营量都较大,需要配套的资金量巨大,资金风险防控尤为重要。

(一)“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现状

在中储粮总公司所属直属库经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情况,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从合作对象看,多与民营企业合作。由于直属库购销经营能力和客户资源有限,需要借助民营企业进行购销经营,而民营企业大多与地方政府部门关系较好,拥有较好的经营资源,但由于缺乏可靠的信用评级和规范的治理结构,难以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又因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也难以达到银行放贷的门槛,资金紧张,这种“优势互补”就成为了双方合作经营的基础。同时粮食体制改革后,地方粮食企业很多被个人承包,许多企业既是政策性粮食存储库点,又另外成立企业或通过关联方企业与直属库合作经营。

2.从控制手段看,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由于直属库是国有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比一般企业能力要强,因此在合作时变相成为了合作经营的“银行”,一些合作伙伴缺乏足够资信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本身已属于风险较高的对象,而直属库的运作过程缺乏完整性和严密性,缺少手段对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的事先资信评估,也无严密的风险防范和应变措施,一旦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直属库将成为最后的买单人,承受巨大的损失。

3.从风险程度看,经营管理风险较大。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看中的是国企的政府资源、市场地位和资金优势,本身实力有限,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必然难以履约,同时粮食问题比较敏感,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经常使用政府手段进行干预,合约无法完全发挥效力。再加上为了节约成本,一般是将收购或者采购的粮食储存在当地,直属库对储存在外的粮食监管能力存在不足,存货风险较大。

(二)区分“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性质的方法

经过仔细研究,“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具体是在做贸易经营还是变相资金拆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看交易对象。这既是这种交易方式最明显的表现,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虽然也会出现出于经营目的与同一对象又购又销,但从购买到销售应该有明显的时间间隔和交易对象选择的程序;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则在购买货物的时候,就有明确的销售意愿,且购买对象与销售对象为同一企业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

二是看价格。一般来说,通过定价策略可以较为直接的判断交易的性质,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回购价格按回购日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支付的款项一般为整数,回购价格固定或按原售价加固定回报。

三是看资金占用期限。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从取得存货开始,至消耗、销售为止所经历的天数一般都比较有规律,虽然会因为市场行情不同有所区别,但不会有太大差异。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通常时间要不就是很长(1年左右)要不就是很短(不到1个月),与存货正常经营的周期就会有差异。

四是看对经营风险的分担。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是经营的重要特征,也是贸易经营与变相资金拆借的根本区别。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企业应对货物实施控制,双方应该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即使投入资金,也无法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而且一般出资金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在经营中不承担任何风险,不论盈亏均应收回本金和利润。

五是看物流。形式上判断主要看三个要素:物、款、票,而货物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付款和发票必须是以存在货物作为载体。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就应该有货物的购进、运输、保管和销售等各环节的原始单据,证明确实存在货物的流转;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在整个购买和销售过程中,无明显记录货物流转,储存期间货物没有必要的监管措施,有的甚至没有监管。

(三)防范资金风险的措施

虽然不是所有“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都是融资性质,而且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也越来越普遍,但由此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极易引发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资金风险。面对可能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降低或风险分担等风险应对策略。笔者认为,对于中储粮总公司来说,通过风险矩阵分析,变相资金拆借对于企业来说属于重性、高可能性风险,应该采取风险回避策略。

1.严格制度执行。应该尽快对变相借出资金的判断标准和经营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明确规定,禁止“以贸易经营为名、行资金拆借为实”的变相借出资金,只有在采购销售价格公允、交易手续完备且存在货物流转的情况下,才可以适当开展对同一对象又购又销经营,但必须配套建立货款支付、驻库监管、销售询价的联合控制制度。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2.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强化监管职能,通过搭建资金ERP系统,建立资金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形成业务、财务和合同审批的联动,根据合同审批资金支付,控制资金使用,监控资金流向,定期清零,确实发挥前置审批的监督监管作用,防止出现资金拆借或变相资金拆借。同时,结合资金集中管理,尽快建立直属企业资金限额。

3.严格应收预付款控制。指定专人定期负责对账和收款,并建立备查簿,避免以提供预付款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研究应收预付款与考核挂钩,促进企业催收清理,对于超过一定合理期限的应收预付款以及未形成存货的资金往来,在考核中相应扣减企业效益。

4.加快总会计师队伍建设。要强制在效益较高、年资金流量较大或者管理较薄弱的单位配备总会计师,贯彻落实总公司财务监管要求,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同时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培训,提高总会计师履职能力,确保可以实现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孙晓光.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研究[C].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姚海鹰.中储河北物流损失5200万调查[J].时代周报,2010(104).

第6篇:毁约合同范文

教学目标:

1、通过调查、搜集资料等方式,知道水资源短缺问题,培养学生搜集、分析资料的能力。

2、通过考察活动,意识到越来越严重的水污染是造成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

3、学习从不同角度认识分析水资源短缺问题,尝试合理的、有创意地探究和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养成科学用水的习惯。

4、在活动中,使学生形成积极的、乐于探究的求知欲望。

教学重难点:

通过观看图片、倾听讲解,生活体验等活动使学生感受到水的重要性及水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从而在内心自发地生成节约用水的愿望。

教学准备:

1、教师准备:多媒体课件。

2、学生准备:课前调查生活用水状况。

教学设计:

一、猜谜导入,激发兴趣——引发对水的探究

1、(师生互动)同学们喜欢猜谜语吗?下面我就和大家一起来猜一个谜语,大家读读:“此物不稀奇,生命不能离,用刀切不断,用网捞不起。”请同学们想一想,谜底是什么?学生考虑,回答。(谜底:“水”)

2、师: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关于水的第三单元的第二课,节约用水。

3、师:水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了,因为我们经常要用到它。生活中,我们离不开水。大家想一想,生活中哪些地方要用到水呢?出示幻灯片4,小组讨论讨论吧。

学生回答。

4、教师总结:,基本上可以分为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

二、合作探究交流——多角度领悟

1、师:是的,水是我们人类最亲密的朋友,生活中处处离不开它,那么,我们每天到底要用多少水呢?下面,大家把课前的调查结果说一说。

学生说调查结果。

2、教师总结:我们说的“方”指的是立方米,同学们还没有学过这个单位,用“方”这个单位很难想象出水的多少,下面我们就用常见的盛纯净水的水桶来计算我们的用水量,计算用水量,让同学感受用水量之大。

3、师:人们的用水量可真多啊!可是新闻报道说有些地区,要实行定时定量供水。为什么?是不是水不够用了?

4、请同学们观看缺水资料。

师问:禾苗怎么了?(干了,枯了)师问:这些孩子在干什么?(在取水,有个小朋友还挑着两瓶水)

5、师:为什么会出现以上现象?对,是缺水造成的。

还有,我们村西边的小河,听老人讲,过去,小河里的水很多,并且清澈见底,小鱼在水里自由自在地游来游去。夏天,人们在河边乘凉,孩子们在河里戏水玩耍,甭提有多高兴了。可是现在,小河干了,小鱼没了,再也看不到孩子们在这里嬉戏玩耍的情景了。这都是缺水造成的现象。

三、讨论分析,辨析明理——水资源匮乏大揭秘

1、师:那么,有些同学就说了,地球不是被称为水球吗?地球上不是有很多水吗?那为什么我们还缺水呢?看下面的资料。

2、学生读,师总结:我们最需要的是淡水,然而很可惜,地球上有很多水,但是大部分是咸水,淡水资源很少。

3、师:大家想一下,如果有一天,没有了水会是怎样的?

小组讨论,回答。

教师小结: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可是目前淡水资源紧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成为人类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4、淡水资源不仅少,而且正越来越少,那么造成它减少的原因有哪些呢?

小组讨论,回答。

(用水量大、天气干旱,水污染等,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提取重要的一条——水资源被污染了)

那怎样判断河流是否被污染了呢?

5、

用上面的方法判断下面图片上的水资源是不是被污染了?

6、那么水是怎样被污染了的呢?又有什么危害呢?出示幻灯片14:工业生产和生活中排放的污水以及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的化肥和农药,直接造成了水域的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用水安全,对人体健康构成了威胁。越来越严重的水污染是造成水资源紧缺的重要原因。

7、面对水资源紧缺的状况,目前,各省市都在革新技术,努力提高工业用水的再利用率。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国家也在推行科学灌溉

8、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现在我国上下一心,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那么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我们在生活当中该怎样去节约用水呢?同学讨论,回答。教师小结,,读节水童谣。

四、课堂延伸

1、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

2、大家知道“世界水日”吗?

五、课堂检测

师:我们学习了关于节约用水的许多知识,下面,我来考考大家,有信心吗?

六、课堂总结

师:通过今天的学习,你有什么收获?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水是生命之源,淡水资源又紧缺,所以我们要

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用水,制止浪费,保护水资源。

第7篇:毁约合同范文

读书对一个人的思想境界、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书籍能够传递知识,拓展视野,且阅读能力是学习的基础。因此,需要科学开展少年儿童的早期阅读教育,促使少年儿童智力得到开发,学习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我国儿童早期阅读的现状

我国具有十分悠久的文化历史与丰富的文化资源,但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儿童在阅读量及阅读技巧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儿童,我国儿童具有较晚的起始阅读年龄,西方儿童往往在6-9个月时已经开始接触阅读,4岁已经大量阅读;而我国儿童在3岁左右方接触阅读,8岁时大量阅读;在阅读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儿童年阅读量可以达到三万字左右,而我国儿童仅有5000字左右的阅读量;且我国儿童没有丰富的阅读资源,在阅读内容方面,因为传媒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传统应试教育根深蒂固的影响,浅阅读、功利化阅读现象比较普遍。

二、早期阅读可以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发展

1.促进儿童健康发展

儿童生理、心理的健康发展会直接受到早期阅读的影响,通过阅读活动的开展,能够对学龄前儿童的大脑有效刺激,对其智力充分开发,促使儿童的大脑神经组织得到有机完善和健全。

2.帮助幼儿掌握语言词汇知识

幼儿阶段是人生语言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从外界给予大脑一定的刺激,促使脑结构得到构建与稳定,推动语言能力的发展。而早期阅读则可以给予幼儿有效的刺激,发展幼儿的语言能力。

3.帮助幼儿对语言创造性的运用

幼儿通过阅读活动的开展,对故事、童话、动画片中的故事情节、人物形象等合理把握,熟悉对话内容,从而对掌握的各种语言知识创造性的运用,续写、编写故事。在平时的指导阅读活动中,可以鼓励学生们结合书本故事内容,进行改编或者续写,也可以积极开展模拟活动,通过哑剧、情景剧等形式表演阅读内容,对幼儿的创新、表现能力有机培养,增强其阅读自信心。

三、图书馆在少年儿童早期阅读教育中的实施措施与方法

只有在幼儿阶段内,帮助其养成正确的阅读习惯与阅读兴趣,方可以促使其终身学习,获得健康发展。图书馆有责任开展少年儿童早期阅读教育,以便其能够与终身学习的需求所适应。

1.丰富阅读资源,满足幼儿差异化需求

要充分依据婴幼儿的阅读需求,图书馆将多样化载体介质,且与幼儿文化品味所符合的读物定期经常引入进来,除了低幼图书刊物之外,还需要引进其他形式的阅读资源,如多媒体、玩具、游戏器具等,以便吸引到更多的幼儿,能够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获取到需求的资源内容。选择的图书与音像制品尽量具备较强的故事性、形象性与直观性等,且图文并茂;儿童如果熟悉这些内容,自然愿意阅读,接受感染和熏陶,从而促使内心需求与情感得到满足。如《哪吒传奇》、《喜洋洋与灰太狼》等动画片深受广大儿童的喜爱,如果在书中也可以获取到这些形象和故事时,自然会激发其阅读的兴趣,掌握相应的语言知识。

2.积极创设环境,营造快乐氛围

传统的图书馆较为严肃,容易让幼儿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就需要营造色调柔和、格调清新的舒适环境;在硬件设施方面,需要将幼儿阅览室、玩具室、活动室等配置起来,还需要从软件设施方面着手,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首先,营造多彩情调,充分增强其亲和力;结合幼儿所喜欢的色彩、形状与风格等,设计室内装饰风格与器具,将少儿的想象力充分激发出来。其次,对环境有机美化和绿化,通过窗户,幼儿能对时间、季节、建筑、周边环境等信息有效感知和体会,点面结合,既要体现优雅,又要开阔宜人。对辅助设施巧妙配置,充分考虑少儿使用需求,合理配置宣传橱窗、饮水设备、卫生间等,合理设计造型与色彩,将少儿的阅读热情与兴趣充分激发出来。同时,对图书陈列方式合理规划,通过良好的陈列,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孩子。一般情况下,朝外设置图书馆少儿图书的封面,将有价值的好书挑选出来,通过主题书展的开设,促进孩子阅读。

3.丰富活动形式,营造阅读环境

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读者活动的开展,可以对孩子的阅读兴趣有效培养。要充分依据社会、教育需求,图书馆定期经常的举报多样化的少儿活动。首先,要紧密结合少年年龄特点,在0-6岁阶段,是人智力开发的关键阶段,针对本阶段的儿童群体,图书馆可以将图书王国、娃娃乐园等活动开展下去,鼓励爸爸妈妈等带着幼儿实施亲子阅读;与本地区的幼儿园积极联系合作,组织其集体到图书馆阅读,通过玩游戏、讲故事、阅读图书等多样化的方式,让幼儿在轻松越快的氛围下获得知识,开发智力。而8-12岁的孩子则充分发展了阅读主动性,提升了观察力和想象力,图书馆可以结合孩子特点,将读书夏令营、新书故事会、诗歌朗诵会等活动定期举办下去,将一系列优秀的寓言神话、英雄故事、伟人事迹等书籍推荐给孩子。图书馆除了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之外,也需要将其兴趣、爱好、特长等因素充分纳入考虑范围,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分类指导,如部分孩子对科普知识比较感兴趣,而部分学生则对历史方面的书籍比较感兴趣等,结合其爱好,提供相应的书籍,发挥特长优势,促进其更好成才。要将重大节日、社会形势充分利用起来,定期举办一些大型阅读活动。

第8篇:毁约合同范文

摘 要:我国在十七届六中全会时提出了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奋斗目标。同时我们也能看到音乐艺术是构成文化繁荣的重要部分。当下各个高校都是通过对音乐人才的培养来达到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目的,此外,高校也应该积极的利用各类人才以及资源,增强学生在社会实践方面实施的力度。所以,增强高校之中学习者的社会实践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在文化方面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将从学校以及教师等等角度来说明,如何加强高校音乐的专业实现对于当地的文化建设。

关键词:文化建设;高校音乐;社会艺术实践;文化繁荣

我国在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问题,并且指明了社会主义在政策方针以及培养人才等等方面新型措施。全面的促进文化事业的整体繁荣,快速实现小康社会的建设,要在整体的战略高度上认识到文化的重要作用。

1 关于高校的音乐专业社会实践的内容以及定义

所谓的艺术社会实践,指的就是艺术类的专业教学中相当重要的环节之一,并且艺术的社会实践对于音乐的人才培养是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性的,且分为有课堂实践以及校内和校外实践等几类。我们所说的社会艺术实践指的就是同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密切相关的在艺术方面的实践。主要指的是校外的实践,当然也包括一定的校内的实践。笔者将从艺术实践以及社会两者之间的联系点作为入手点,同时将高校音乐方面专业的社会艺术实践活动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在民间汲取大众的艺术精华,主要就是民间的采风,这就使得学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自己的艺术修养,积累自己的音乐内涵,同时了解国情以及民意。第二类就是高校的音乐专业向社会提供关于文化的实践,例如,各类的慰问以及联谊等,这都能够使得学生将自己的所学所感应用在实践之中,自我的价值得到完整的体现。

2 积极开展高校的音乐专业学生在社会实践方面的活动对于整个社会的文化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从古至今,音乐一直都是一种相当有内涵的学科,我国古代人民就在《孝经》中说明了,音乐有着很重要的教化人民的作用。同时,音乐也是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我国在社会文化方面的繁荣和发展绝对离不开音乐的繁荣。首先,我国的高校是承担着培育将来的音乐领域人才的重任,这不仅仅是为了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保证了人才的供给,同时完善了我国社会的音乐文化建设。此外,我们要看到另一方面就是,高校的音乐人才是社会音乐建设的主力军,同社会的艺术实践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因此,对于高校音乐专业在社会实践活动方面进行加强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1)关于高校音乐的实践加强是为了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我国在长期的计划中对于自身的教育方针论述为,要坚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培养全面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社会艺术的实践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就是高校音乐专业的学习者的一项劳动的实践,同时也是其学生了解国家的国情以及民情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也只有深入社会才能够为我国的社会文化建设服务。(2)实现我国高校的学校职能的必然途径就是加强各地高校的音乐艺术实践。我国高校的四大职能就是人才的培养、科学的探究以及社会服务和文化的传承,这对于我国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高校音乐要加强其学习者在社会实践方面的锻炼,同时要加强高校师生同社会的联系,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党和国家提出的要求。(3)我国现代化建设培养音乐人才必然的要求就是加强音乐的艺术社会实践。人才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关键,我国在很大程度上一直贯彻这人才强国的战略思想,在社会中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培养适合现代化建设的音乐人才,同时在这个过程之中使得学生把握住音乐的规律性。教师要在社会艺术的实践过程中对于学生加以认真的指导,这就不仅仅是能够使得学生实现自己的自我价值,也能够积累自己的音乐演出经验,同时还能够提升学生自身的艺术内涵以及创新的实践能力。只有合格的专业性人才,才能够推动我国的音乐文化发展。(4)我国各个高等院校的自身建设要求高校要加强对于音乐专业学生的艺术实践。我国的高校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高校的文化也同时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高校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承接了社会的文化的,但是又不是完全的属于社会文化,是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范围之内。当下,高校的文化建设是离不了音乐的文化的,不仅仅是音乐专业院校,也包括高校的音乐专业,这就能够积极的引导学生在高等院校之中开展社会的艺术实践,且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社会的文化的发展方向。

3 要大力的加强我国高校关于高校学生的音乐社会实践,推动当地社会的文化建设发展

(1)我国的高校要高度的重视学生在社会实践方面的活动。我国的高等院校要积极的相应党和国家的决定,将当地的文化建设同高校的社会艺术实践放在相当高的战略地位上,成立高校社会艺术实践的组织,积极的配备师资的力量,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2)高校音乐专业社会实践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就是师资的力量。一般来说,高校如果成立专门的负责音乐学习者社会实践的组织,定要选拔出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等优秀品质的教师,这样的师资力量能够更好的带动学生总结社会实践的各个经验以及能够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3)将音乐专业的社会实践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更好的带动当地的文化建设。在人才的培养中,高校的音乐艺术社会实践是相当重要的一环,这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下去的工作,不能因为校方的原因而影响到学生的培养。这就需要高校制定出一套相当完善的细则,明确社会艺术实践为音乐专业的必要活动,并且将其纳入到人才的评分之中。

4 综述

现今的社会,已经不仅仅是之前的各国经济的竞争,而是变成了包括文化在内的各种软实力的综合竞争,文化建设作为软实力的重要部分,是绝不能落后的,我国已经明确了高校在音乐文化构建方面的目标,这就使得各个高校有了统一的方向,应该紧密的结合自身的实际,完整的结合自身的资源,努力的培养出一批批适合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郭福安.建设跨世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音乐教育——学习十五大报告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论述[J].中国音乐,1997(04).

[2] 伍国栋.音乐形态 音乐本体 音乐事象——与研究生讨论民族音乐学话语体系中的三个关键术语[J].中国音乐学,2010(03).

[3] 黄剑敏,尹经民.从“主辅修课程设置”看地方高校音乐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大众文艺(理论),2009(14).

第9篇:毁约合同范文

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制度的自然诞生并逐步成为合同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法学会和美国法委会起草并推广采用的《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做明确的规定。而美国法学会组织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2版)则把预期违约制度上升到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预期违约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此制度对众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立法在继承大陆法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宣告了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

我国合同法创设预期违约制度,有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同时更加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即使合同履行期未到,毁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更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缩小了我国立法与世界先进国家。笔者在这里结合英、美立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实践中的适用作相关浅谈。

关键词: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适用

 

预期违约制度浅谈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

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制度的自然诞生并逐步成为合同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预期违约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法院1853年审理的霍切斯特德·拉图尔·一案。在该案中原告雇佣被告从1852年6月1日起为原告的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然而在6月1日前,原告(顾主)同志受雇人停止雇佣,英国法院判决:受雇人为了6月1日起向该雇主提供服务不得不做履约的准备,并只能拒绝他人的雇佣,该雇主对合同的毁弃使受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状况。这样有违法律所应体现的政策,故该受雇人可以起诉,而不用等到6月1日再起诉,这个判决宣告了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这是一个典型的明示预期违约。在1894年的英国王座法院关于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的判决中又宣告了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这两个案例很快得到英、美国家其他法院的引用和借鉴,预期违约规则也在实践中得到了正式的确立。

美国法学会和美国法委会起草并推广采用的《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做明确的规定。而美国法学会组织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2版)则把预期违约制度上升到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预期违约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此制度对众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立法在继承大陆法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宣告了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英美预期违约制度

英美法预期违约理论立法,以美国《统一商法典》最为典型和完善。该法典第2610条对明示预期违约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拒步履行商味道期的合同义务,而这种毁约表示对于另一方而言会发生重大合同价值损害,受害方则可以:(a)在商业合理的时间内等待毁约方履约;或(b)根据第2703条或第2711条请求任何违约救济,即使他已通知毁约方等待其履约和催其撤回毁约行为;并且,(c)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停止自己对合同的履行,或根据本篇第2704条关于卖方权利的规定,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或对半成品货物作救助处理。第2609条对默示预期违约规定为:“(1)货物买卖合同意味着买卖双方负有不辜负对方要求自己及时履约的期望的义务。一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有不能履约的危险,前者可以致函后者要求其对及时履约提出充分保证,且在他收到这种保证之前,可以暂时中止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只要这种中止在商业上合理。(2)在商人之间,应根据商业标准确定认定具有不能履约危险的理由是否正当以及履约保证是否充分。(3)接受任何不当的交付和付款并不影响受害方要求对方对未来履约提供充分保证的权利。(4)一方收到另一方的正当要求后,若未能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提供这种根据实际情况能按时履约的充分保证,即为毁约。”

2.我国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做出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08条、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包括“不会履行”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合同主要债务)的,为默示毁约。我国合同法创设预期违约制度,有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同时更加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即使合同履行期未到,毁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更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缩小了我国立法与世界先进国家

3.预期违约的特征

首先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不履行的义务,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其次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对将来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再次预期违约的主张人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唯一的条件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同时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另一方当事人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三、预期违约的两种形式

1.示预期违约

也叫明示毁约。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满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明示预期违约。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50条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自愿、确定的,而且使其义务的履行现实地、明显地表现为不可能时,才构成明示毁约”依此,毁约方必须是明确地、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做出违约的表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60条“任何一方表示拒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且这种毁约行为对于另一方而言发生重大合同价值损害”依此证明的是毁约方必须是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对相对方造成重大合同价值损害的。根据上述,根据英美立法,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

(1)在合同没有到达履行期限时,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相对人提出违约的表示。违约方的自愿、肯定地提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时,则构成预期违约。有人认为,由于违约方在做出违约的表示后,另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一种要求对方撤回违约表示的催告,才能证实对方的表示为最终的表示,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预期违约,这种方式有它一定的道理,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预期违约方在实际履行期到之前撤回其预期违约的表示,除非受害者在撤回前已经采取救济措施,解除了合同,但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只要违约方做出的违约表示是明确的肯定的,就构成预期违约。而不必等受害人催告其是否有意撤回。

(2)违约方必须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明确提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预期违约。如果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提出违约的,则构成实际违约。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违约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含将要违约的内容,如果仅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不能视为明示预期违约。

(3)必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但将履行重要义务,则一般不会妨碍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不能视为明示预期违约,如《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强调,只有一方表示其将“根本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的,才能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4)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债务人做出预期违约的表示,常辅以各种借口,这就需要准确地分析这些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依据《合同法》,这些正当理由: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合同具有无效或不成立因素;合同债务人因有失公平或欺诈而享有撤销权;有权被免除义务因素,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合同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辩权。

我国法律对于明示毁约的构成,不同于英美法上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并不要求毁约方必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也就是说不需要上述第三条“必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既可构成明示预期违约。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基本原理表明:只要是违反合同义务,主要也好,次要也罢,均构成违约。除依法免除责任外,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此原则适用于预期违约,在实践中,该理论也是可行的,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积极意义的。

2.默示毁约

是指即使一方没有表示拒绝履行,但一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届时不能够履行或者不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默示毁约。根据英美法系默示毁约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当事人遇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会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毁约是破坏合同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的一种危险,默示毁约和明示毁约一样都是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并对债权人造成了期待债权的侵害。相对方可以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默示毁约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相互寄予期望”的原则。目前在采用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中,对是否构成默示毁约的判断通常有两个标准:一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2609条规定:“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二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1)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2)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3)债务人有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这两个标准的本质基本上一致的。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合同主要债务)的为默示毁约”。同时根据我过《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如果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结果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那么则证明对方确实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不具备履行能力,属于默示毁约。我国《合同罚》有关于不安抗辩法的规定,是默示毁约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说,根据我过《合同法》规定,默示毁约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二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被证明有“丧失旅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依上所述,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情况包括没有能力履约的,如出现资金困难、欠债过多难以清偿;同时也包括不履行合同,如对方商业信用有严重缺陷等。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默示毁约方都没有明确的表示他将要毁约。

(2)一方对相对方的行为预见有明确的依据。仅仅预见只是主观判断。容易出现主观臆断,滥用合同法解除权的现象。为了使预见更具有客观性,就需要借助一定的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默示毁约。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为默示毁约。当事人一方需通过行为和客观事实推断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但推断毕竟不能代替客观事实,甚至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加之我国合同立法本身就缺乏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标准,所以该制度很可能被滥用。例如,2003年6月王某借给李某55万元人民币,期限为6个月。在该笔款项借出3个月时,王某急需用钱,遂要求李某提前还款,遭拒绝。此时恰逢李某未能即时偿还另一笔到期贷款,被诉诸法院。王某获知此情况,即以李某预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提前还款。而实际上,李某的独资企业经营很好,但因其产品有季节性,夏季是产销淡季,加之李某进行设备检修,所以一时间资金周转紧张。随着秋季的到来,李某的企业很快即可恢复正常的资金流动,归还王某的借款不成问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察了李某的实际情况,认为其不构成预期违约,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的诉讼请求虽被驳回,可由于王某滥用预期违约制度的行为将李某卷入诉讼,不但耗费了李某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且耽误了为下一产销旺季做准备的时机。李某由此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法律却没有赋予李某因此次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为避免合同当事人一方滥用默示预期违约救济权,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必须预设一项责任,给当事人必要的制约。也就是说,法律应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确切证据时,即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根据英美法规定,确认默示毁约构成,需要经过“要求提供保证”的中间环节。即中止履行并要求提供充分的履行保证,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保证。

一方预见到另一方不能或者不履行合同后,即使其理由充分,证据确凿。但仍不能确定对方构成默示毁约。此要件的设定,对于确定构成默示毁约是必要的。预见方要求对方提供或做出履约的保证,可以起到自己判断的作用,也是判断对方是否构成默示毁约的重要要件之一。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约保证的则构成默示毁约,债权人有权选择默示毁约的补救措施。我国的法律并不要求这样一个环节。但在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把握不准的情况下,以协商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也不失为一个稳妥的做法。

四、预期违约的救济

1.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

 根据现行《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发生预期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起诉。预期违约成立,相对方而取得诉讼。

(2)接受预期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3)坚持合同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收到预期违约的表示后,坚持合同效力,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一旦选择这种方法,就意味着非违约方放弃了因违约方预期违约而获得救济的权利。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非违约方不得以曾经预期违约为由主张按照预期违约获得救济。

(4)采取自助措施。一是在违约方没有撤回毁约的意见前,非违约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者中止履行准备。二是当事人可以签定替代合同满足订立合同的目的。

2.默示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不同于明示毁约,在默示毁约发生后,受害方享有的第一个救济措施是通知对方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在必要时,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并不能提供将来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则默示毁约就转化为明示毁约了,受害方可以根据明示毁约发生时采取的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其非违约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

(1)减轻损失的义务,当一方预期违约因而相对方有权获得救济时,他应当及时地主张这些救济(如解除合同停止履行,请求损失等)。相对方主张救济时的延误一般不会使他丧失获得救济的权利,除非他已要求预期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获得解除权,在“事实违约”情况下,非违约方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可以中止自己一方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合理期限内来提供担保时,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但在“声明违约”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时申请其他的救济。

(2)解除合同后可获得其他救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0条规定,当一方预期违约时,相对方有权“寻求任何违约救济”即在实际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救济在预期违约中一样可以获得。

(3)坚持合同的效力。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不顾“声明违约”或“事实违约”这些情况,不采取救济措施,等待合同到期。

五、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

1.结合英美合同法,如下情况可以适用预期违约。

(1)明示毁约。即明示预期违约,也称“声明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确的不附加条件的宣布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语言不明确,并构成预期违约,比如:某工厂承担了某年1月1日起,1年内每月向一家原材料供应公司购买50吨原材料的义务,6月份,该工厂对原料供应公司说:“如果下个月我的销售量上不去,我将停止采购你方的原材料”。该工厂的话并不能构成预期违约,只有等到该工厂确实不再采购,这家原材料供应公司可以按实际违约向该工厂提出实际履行请求或向法院起诉。

(2)默示毁约,也称“事实违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作了相关规定:a.一个买卖合同加给每一方当事人一种义务,另一方对合同能得到正常履行抱有的希望不会受到损害,当有合理的依据证明,某一方的履行不能得到保证时,另一方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对于正常的履行提供适当的保证,在得到保证前,其可以中止履行与他收到与其要求一致的答复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只要这种中止在商业上是合理的。b.在收到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后,如果未能在至多不超30天的例题期限内提供在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合理地对适当的履行的保证,即构成事实毁约。

2.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这在我国是一种创新的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在实践中,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但在实践经济活动中,比如金融活动中,明示毁约就鲜有发生,默示毁约的情况偏多。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笔者想讲一下自己的看法: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同时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合同法》94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并有违鼓励交易的合原则。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四种情况作为默示毁约的合理理由。《合同法》68条规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当对方出现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对方当事人刊登不安抗辩权,要求提供担保而不得的,也可认为其有确切证据,则构成默示毁约,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预期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债权人对债权合理的期待,它在履行期到来前还不是一种完全的权利,只有在履行期到来之后,才成为完全的、效力齐备的权利。在这之前,对它的侵害是侵害债权期待,这是跟实际违约对其损害是有质的同一性,所以让其承担违约责任,在预期违约制度操作时,笔者认为:首先在履行期到来前拒绝履行,在拒绝履行场合,预期违约制度实际上是赋予债权人一种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接受债务人的拒绝履行,接受预期违约;另一种选择就是债权人不接受履行,如果债权人承认预期违约,又将面临两种选择,一个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得到落实,这两种选择区别在解除合同场合可以发生些返还;另外,可以发生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不同于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解除场合),原则上讲所要求的赔偿要恢复到签订合同前的状态,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表现为如为合同签订所产生的费用,因为信赖合同的有效履行而放弃了其他缔约机会,在不解除合同场合,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合同仍然人有拘束力,债权人这边如果有债务,他应该履行他这边的对待给付,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是赔偿损失,还包括其他责任方式。以上是预期拒绝履行,即明示毁约《合同法》同时还规定“一方自己的行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预期违约的类型,这种情况也称为默示毁约,它与明示毁约的差别就是明示毁约是明确的,肯定的;默示毁约则是要靠债权人的主观判断是否符合实际,债权人必须有证据证实。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以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履行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恢复他的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拒绝提供或在合理期限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债权人则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认定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规定:造成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法》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则上讲,有几种方式可以适用。

(1)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时,履行期到来之前,法院让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期间是债务人本应当享有的期间利益,那么在这之前就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期间利益。在操作时应当适当作一些扣除,不能够像实际违约场合那样计算出来一个数额以后,算出多少就让债务人承担多少,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2)违约金责任时,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旦违约了,就要承担这种责任,这种责任在预期违约场合,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法院可以判决让违约方承担这么一种违约责任。

(3)强制履行,原则上《合同法》没有把这种责任给予排除,当事人如果请求,也可以在预期违约场合适用强制履行。究竟怎样适用呢?对此,在英美衡平法上也确实有这类案件,他们的做法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做出这个判决,但是实际履行要等到履行期到来,才让去履行,他们是这样处理这个问题的。我想,在我们国家实践操作中也可以借鉴这么一种做法。

六.我国现行《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缺陷与完善

 我国的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有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同时更加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即使合同履行期未到,毁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更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但是,我国合同法也有一定的缺陷。

首先内容过分简单。把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合在一起规定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法院是依据现有法条进行判案的,现行预期违约制度如此“精练”的规定,留给法院太多的自由空间,可操作性实是不强。其次,对默示预期违约规定的不够明确。统一合同法只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中并没有事先给确立一种衡量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制度,参考英美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还可以加以完善,比如:可以参照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一)履行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信用严重缺陷,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的;(三)有客观行为表明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可以要求对方在不长于三十天的合理期限内对将来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充分的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担保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担保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引文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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