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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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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论文

第1篇: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网络侵权 消费者权益 立法制度 网络购物

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购物,不同于现实中的实买实销,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的一种购物过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网络上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经过双方对买卖的沟通确认,买方(消费者)支付,卖家(网络经营者)确认发货,最终消费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经营者获得货款。这个过程中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快递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为买卖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消费者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前不能对其直接进行验货,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省时、便捷的购物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尤其是一些大型购物网站的建立,网络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网购逐渐成为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2.5%。

新兴事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领域还是传统购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于法无据。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保护以及对于格式合同的滥用及举证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来进一步解决网络维权难的问题。

二、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

因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知情权、隐私权、消费安全及公平交易权的可能会在网络购物中受到侵害,常见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自身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这本身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进行不实的虚假宣传,或者通过刷信用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面临挑战。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中,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网络购物中,购物过程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二) 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购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个人姓名、电话及邮寄地址等等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为网络购物中侵权的常见问题。这里的隐私权其实也包含了消费者个人在线支付账户的安全问题,此时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条件,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来转让,进行牟利。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平时一些垃圾邮件或者宣传广告会大量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则受到了极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责难,举证难,甚至连责任主体都难以确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无法真实的鉴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达到质量标准,所以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面临退换货方面的问题。我国2013年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在网络购物这一特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这其中还存在问题,商家会推卸相关责任,不积极配合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人为地设置障碍,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甚至于通过一些格式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大大增加,导致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且,因为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缺失,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无法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更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是否适用欺诈、假冒伪劣等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适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相关维权渠道。

(四)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追责问题,也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事物提出了挑战。由于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缺失,网络购物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争议。在之前的网络购物中,就出现过三无的减肥药致人死亡事件,消费者追责难,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 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针对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笔者对我国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专门法律,相关立法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加强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其义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制度,建立起电商经营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及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于网络经营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从制度上确保消费者相关权益的实现,使消费者的维权的责任主体能够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建立网络维权途径

网络环境的复杂和开放,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现实距离较远,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常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的在线投诉,这种方式一是缺乏强制性,而且消费者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时,往往会举证困难,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网络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线调解或者快速仲裁机制,使网络维权方便快捷,通过在线提交相关信息,免去现实仲裁或诉讼的累赘。当然网络维权途径的建立要以相关的保证金等制度为前提,以使相关赔偿责任可以实现。

(三)加强相关行业自律

行业的发展关乎行业内具体商户的发展,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也必然是行业体系相对成熟的行业。作为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行业来说,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标准,市场准则一样,网络商户也应当建立起这样一种行业自律体系。通过推广成熟网络电商平台的经验来使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新兴行业能够尽快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商行业的参差不齐,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指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既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有利于电商行业权益的保障,实现共赢。并且在产生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其行业内能够形成一套快速的解决或者协调理赔程序,配合网络维权途径,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电商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家的行政监管

目前网络购物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府介入不够。对于网上商家的资格审查并没有专门的机关,也没有全面适用的办法和意见。我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经推行过对于经营性网站的管理办法,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介入,对经营性的网站实行备案登记。这个比较好的例子对于我国网络消费的国家监管提供了借鉴意义。一是要确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对于网络经营者的信息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后进行备案,以备发生纠纷之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商家的信息,避免出现维权无门。二是对于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应当制定具体的办法,类似于实体商家的资格审核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审查的网络经营者,颁发一定的资质证明。三是加大政府机关对于网络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网络中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厉惩罚。同时因为网络经营其本身对于网络技术的要求较高,因此政府的行政监管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2篇: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调查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从销售流程、体验网点、售后服务、销售车型等方面分析汽车网络销售方面存在的不足,然后根据实际案例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

从我国第一起网购汽车案例到现在,已经超过十个汽车品牌尝试“网上卖车”。以淘宝为首的网商和以一汽马自达、荣威、比亚迪、吉利为主的汽车厂商都在以不同形式加入到“网上卖车”的行列中。但像汽车这样的大额消费品的网上销售却并没有取得令人振奋的成绩。具体表现为:

(1)销售流程不是真正的网络销售流程。正常的网络销售,在现实中,购买者仅需签收货品,其他程序皆由网络操作及商家和物流公司合作完成。而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购买者仅是在线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后的交易过程还是要在用户所在地的4S店来完成。实质上是一种“线上付款、线下购物”的形式,网店卖的仅是“裸车”,其方便程度远远低于汽车4s店,降低网络购买的积极性。

(2)体验网点过少。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有指定的4s店代行使体验的职责。例如,吉利集团全球鹰淘宝商城官方旗舰店,蓝白色熊猫款只有在指定的64个4s店有车,可以实际体验,而大多数城市还没有相应的体验店,这无疑降低了顾客购买的积极性。

(3)服务瓶颈令人担忧。汽车是大件货品,退换货成本很高,汽车网络销售店一般不接受网络商城的“7天无条件退换货服务”;购车后,车辆的售后服务以及相应的办证、保险、购置税等的服务难以保证,为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由于汽车网购接近于厂商直接销售的模式,4S店若不能从中获取利润,很难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尤其是一些免费的服务。

(4)网店车辆品种单一,销售没有形成规模。网店一般研发适合网络用户群体的网络专供款车型,其他车辆不在网店销售。另外,网店为了吸引客户,经常组织“秒杀”、“聚划算”“限时打折”“团购”等活动,让利销售,购买量大增,但是非活动期间,购买者寥寥,还没有形成正常的汽车网络销售;而且,活动期间生产厂家生产能力不足,不能及时交货,导致顾客等待时间长,满意度下降。

二、发展策略

汽车业真正的电子商务,应该是把车直接开到消费者家里去,包括后继的税费、牌照等手续也会一并办好,客户觉得OK了,车辆才能交到客户手里。但这是最终极的汽车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也是用户体验最好的模式,恐怕未来很多年内都很难做到。但是,针对目前的发展,以吉利网店为例,可通过以下策略增加汽车网络销售的吸引力。

(1)与专业网购商城合作

对于吉利来说,旗下全球鹰品牌的目标消费群与淘宝商城高度一致,对淘宝商城来说,建立汽车营销板块,对它的商品架构和体系以及现有的技术、流程体现是一次重大的调整,而且需要人员配备。但是如果成功的话,双方将共同开启汽车网络营销新时代。如此一来,对于吉利和淘宝两家集团来说,就产生了1+1>2的效果。

(2)设计出专品

中国首款网络专供车全球鹰双色熊猫也正式宣告上市,此次全球鹰共推出两款双色熊猫,其中1.3L-5MT无敌型售价59800元,1.5L-4AT爱她版无敌型售价69800元。

作为全球鹰首款在网上销售车型,双色熊猫在现有熊猫仿生学的外观造型上,配以蓝白色系的纹饰,视觉效果更为强烈,同时该车还增加了可视倒车雷达、DVD导航等配置,加上熊猫C-NCAP五星安全的血统,极力满足年轻消费群要求个性、独立、洒脱的购车需求,也是对全球鹰“活力、突破、精彩”品牌基因的直接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上市的双色熊猫仅在全球鹰旗舰店才能购得,当地经销商在接到网购订单后,辅助完成提车及售后服务,并不直接对非网购者销售双色熊猫。

(3)与专业汽车4s店合作

顾客在经销商处付清尾款,就可享受4S店提供的上牌、保险、售后保养等一系列与实体店购车同等的售后服务。除了上述支付方式,买家亦可在线支付全额车款,然后到4S店直接办理提车手续,同时买家也能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申请分期付款,审核通过后,在线拍付保证金,然后到4S店支付车款首付(扣除保证金),办理提车手续。网上购车将给消费者带来便利。按照当前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双色熊猫的产品性能后,完全可以在线全额支付车款,然后到吉利全球鹰全国200多家4S店提车,在线支付购车成为全球鹰旗舰店与其他汽车品牌网店的最大不同之一,此外,送车上门服务已经不再遥不可及,吉利将根据购车者的需求,逐步在全国各大城市开通此项服务,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便能购买汽车的梦想。

三、结论

在网购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势必会有越来越多汽车企业加入网上销售的行列,全球鹰淘宝商城旗舰店车或将则成为第一个“引爆点”,引领中国汽车市场营销进入网购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1]刘小苗.论汽车销售模式.大众科技,2005年,第12期,224

第3篇: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毕业,哲学论文的写作难度比经济类、文史类的更有深度,但是很多哲学论文的写作要求作者不仅有一定的人生阅历,还要有一定的阅读量。哲学渗透的领域范围很广,这里提供的范文是哲学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的研究,具体如下:

移动互联网技术是指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它以移动终端为接人设备、以移动网络为接人网络来提供随时随地的个性化服务。当移动互联网技术成功解决了信息接收终端和交易平台的移动问题,时间和空间对消费活动的限制进一步被打破,即时即地的信息浏览与集体互动将消费与社会生活更紧密地关联在一起。在新的传播机制与交易方式下,奢侈消费不再作为阶级身份的认证,而是借助移动网络日益渗透在社会大众的消费生活中。2015年《中国网购新生代》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已有45%的消费者通过网购方式来完成大量高端商品消费,而智能手机已超过电脑成为线上消费者最常使用的零售网站登录工具仁1〕;《麦肯锡2017中国数字消费者研究》报告则显示,移动互联网消费已成为中国电商市场的主流,70%的受访者表示愿意在自己喜爱品牌的官方微信电商渠道购物,31%的受访者表示曾在微信上购物田。移动互联网技术将人类带人了一个崭新的消费时代,而标榜私人订制的奢侈消费则需要在新的时空尺度和消费境遇中完成对个人社会身份的建构与表达。在这个意义上,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与奢侈消费的关系进行哲学层面的思考,就变得十分必要。

第4篇: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中欧贸易摩擦解决机制研究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浙江省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企业国际化方式和成功因素研究 外资在华并购的动因研究浙江省各地区利用外资效果评价和实证比较 中美纺织品服装贸易摩擦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外资在华并购动因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应用分析 中美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TCL 跨国并购的问题研究 江浙沪制造业外商投资现状比较研究 中国农产品贸易结构及竞争力:入世前后的比较分析 垄断、安全威胁与反垄断控制--外资并购中的问题和对策 中美产业内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分析 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江浙沪制造业的竞争优势比较研究-以通信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例 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与管理模式研究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因素分析 江浙沪 FDI 技术溢出效应比较分析 中日企业国际化模式的比较分析 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外资在华并购绩效分析 FDI 对我国通讯产业的垄断分析 浙江化工产品的出口现状和对策分析 外资在华并购后的整合研究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外资并购中反垄断问题的经济分析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障碍分析:农产品贸易视角 欧盟 RoHS 对浙江省机电产业出口的影响分析 宁波服装出口的品牌战略:合创品牌研究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分析 长三角地区纺织品出口市场秩序研究 日本企业投资中国的区位选择研究 温州鞋业出口现状及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区域发展中招商引资的战略思考 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入世后我国国际贸易摩擦上升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浅析进口配额的效果及政策取向 绿色贸易壁垒对佛山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对策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贸易技术壁垒对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与对策研究

    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问题研究 引进外国智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研究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垄断行业监管机制问题研究 人民币成为世界货币的条件及路径 当前我国外贸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对外贸易与我国经济发展 惠州对外贸易企业的变迁 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逆差:现状、成因和对策 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中泰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和竞争性研究 中国农业开放模式的选择研究 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选择与完善研究 从轮胎特保案看我国的反倾销 金融危机下广东的双转移战略 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的新特点 广东企业走出去研究 广东外资的可持续利用研究 金融危机下广东某产业发展对策探析 港口与区域经济的相关性研究(具体哪个港可以自己定) 中国国际多式联运问题研究 港口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具体哪个港可以自己定)

    中国第三方物流中的问题研究 中国集装箱运输中的问题研究 提单的风险及防范研究 贸易救济制度研究 对国际贸易原理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国际贸易交易结构的确定 欧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调整与中国出口战略应对 我国纺织品出口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 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以美国对中国输美纺织品设限为例 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出口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国际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趋势与促进肉类产品出口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或某省市)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的技术提升研究 引进外资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或作用研究 FDI 技术溢出效应对我国企业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对外贸易推动广东产业结构升级研究 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国际商品流动与要素流动关系研究 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自主创新与增进我国出口商品比较利益研究 论技术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推动 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中的地位、利弊或转型升级研究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研究 社会责任对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影响的研究 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研究 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外贸的影响研究 标准化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效用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国际经济一体化与贸易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 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与我国商品出品对策

    国际劳工标准下我国政府、企业对策 我国纺织业出品竞争力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纺织业的贸易格局与市场策略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世界 FTAS 发展态势与中国策略分析 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加入 WTO 后我国民族产业的保护 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模式选择——以惠州经济为例 古典比较利益论与中国制造业结构调整的思考 FDI 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 从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对本国贸易的影响看我国开展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相互关系 中国经济反垄断立法的探索 广东区域聚集经济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及风险研究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膨胀水平的影响 欧元汇率变动对惠州制鞋行业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内在机理及未来演变研究 中国国有经济角色演进的反思与前瞻 我国产业结构调查研究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及解决思路 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考 广告语言与消费心理研究 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拓展研究 浅论我国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中小企业文化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对策

    中小企业品牌经营误区及创名牌战略研究 顾客忠诚研究述评 基于顾客感知价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 浅析房地产市场营销策略 客户关系管理的探讨——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模式 金融危机下的消费思考——中、美消费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基于顾客关系投资的个性化价格促销 中小企业出口及其社会责任研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广东农产品出口跨越贸易壁垒的对策研究 中小企业出口低价竞销的原因及治理对策研究 惠东鞋业出口的现状、困境及对策分析 对外贸易对惠州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外商直接投资对惠州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全球知识网络与跨国公司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的机制和对策 国际金融危机的跨国传播机制研究 国际金融危机对广东经济的影响研究 知识的国际传播机制研究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研究 双边 FTA 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对进出口的影响 FDI 对我国国际贸易影响的区域性差异分析 广东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我国国际贸易波动的影响因素——基于因子分析的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倾销问题 反倾销背后的国家利益博弈 我国对外贸易战略调整的原因及障碍分析 绿色国际贸易与绿色国际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政策思考 出口退税政策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 国际市场水果检疫准入与促进我国水果出口的对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竞争法、产业法与反倾销法的冲突与协调 中国的对外贸易环境与政策变化 市场营销视野下的大学生自主择业策略分析 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营销方式的分析 论国际市场营销者如何跨越文化障碍和避免政治风险 国外消费者对“中国制造”的感知与评价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与建议

    开题报告举例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 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 以上综述的评价 三、论文提纲 前言、 一、 1、 2、 3、 ·· ·· · · 二、 1、 2、 3、 ·· ·· · · 三、 1、 2、 3、 结论 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 一、 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 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 究概况 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 题 五、预期的结果 六、进度安排

第5篇: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关键词:视觉表现,实用,伴侣

 

0、引言

20世纪的最后10年,电脑产品普及全世界。科技论文,伴侣。21世纪的头十年网络技术进入千家万户。网络消费是一种趋势。信用卡大额支付加快了网络消费的进程。从几块钱的同城食品快送到几十万的名牌热卖跑车,淘宝网的商业交易额在市场上份额急剧攀升。2007年国内网络购物市场的销售总额达到了594亿元;据统计,按照最近几年网络购物呈现出的几何级增长态势计算,到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将突破1万亿大关。

20世纪的产品在店铺贩卖,21世纪的产品在网络上流通。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设计出适合网络贩卖的工业设计产品,是一个迫切值得深入的课题。

1、网络消费受众群的分布及特点分析

从年龄分布进行分析,18-24周岁人群比例为33%,其次是25-30周岁人群,为22.0%。TGI表明18到35周岁的用户比较偏好网上购物。

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差异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①由于电脑显示器的显色的差异,以及摄影的后期处理,消费者往往无法把握产品的真实外观和细节;②消费者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机会到实体店进行产品体验;③消费者在购买500元以上的产品时常常可以花费一个星期到长达半年的时间选择商品和等待价格的稳定;④消费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得到产品。

基于以上原因,消费者会从其他渠道获得产品的相关信息。例如:中关村在线(zol.com.cn)、泡泡网(pcpop.com)等等。

同时,由于信息渠道的扩张,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更趋“睿智”,更趋向于选择价廉物美的产品。

以上的分析可得出:

①网络消费的产品展示方式之于传统消费全然不同,网络消费的产品展示处于劣势;

②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时间更加长,商品信息来源广,广告的诱导性差;消费者从诱导性的感性消费向睿智型的理性消费过渡;

③产品之间的比较更方便,这其中,同类产品中实用功能突出,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市场率占有垄断地位。

2、产品鉴赏力的迁移

消费行为的变化带来的被选产品特征的改变,消费者的鉴赏力趋向于“专家系统”的鉴赏力。科技论文,伴侣。

“消费者有各种专家系统,维基,大众点评,好友推荐,豆瓣猜,在消费者需要做出选择的时候,可以得到足够的参考信息,甚至是最终的决策。或许,这些参考足够好,甚至从功利的角度来说,它比自我鉴赏更有价值。”

在实体店铺里面,凭借着自己操作产品的感悟,消费者购买产品,这是“个体欣赏力”,消费者的感觉力在进一步弱化,消费者越来越多依赖于视觉,而视觉主要精力花费在识别之上,或许人们会从“落叶知秋”转变为“知秋落叶”或者“知秋寻落叶”。科技论文,伴侣。消费者的感觉力进一步被信息替代,就像在讨论“汉宁森‘PH吊灯’”的时候,工业设计师会共鸣一般对照《世界工业设计史》的内容,将“光线必须通过一次反射达到工作表面”脱口而出。

3、产品设计策略的改变

《设计艺术的含义》一书中,《面向21世纪的设计》章节谈到计算机的普及对设计的影响,指出“工业设计面向未来,设计师设计观念的转变是关键”。针对网络消费购买动机和选择方式的迁移,产品设计的策略应有所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1、产品的视觉表现

“虚拟交易平台”下的产品集中的或者唯一的表现形式是“视觉”。这意味着产品设计从创意、结构和材料的运用到功能的表现完全依靠视觉的传达。

3.1.1、材质的表现

缺少了触感、气味、味觉等其他表达方式,产品设计需要把材质的这种感觉隐含在视觉元素上。这其中最成功的案例之一是意大利设计师波普风格的沙发(图1)设计。设计用嘴唇的形态诠释了沙发柔软的材质。

相关的创意在包装设计上层出不穷。

图1-意大利沙发设计 图2-水果味果冻 图3-蜂蜜包装设计

图2用在果冻封套上印制水果切开时的图案,表明了果冻的口味。图三提取了蜜蜂的外观特征用于设计蜂蜜的瓶形,让消费者很快注意到商品的属性。

3.1.2、功能的表现与隐喻

本文提及的功能的表现并未指“看到汽车想到方盒子”或者“纸巾一定是圆筒状”的这类约定俗成的外观设计,新颖的产品在网络消费时代往往具有更好的表现力的事实无法改变,比如网络畅销产品ipod音响小人Headphonies。

图4中小人带了一副白色耳麦,表明这是一款跟音乐有关的产品。这是网络消费时代功能性产品视觉传达的趋势。给人一种全新的体验性的外观,越是新颖离奇,越容易脱颖而出。然而,隐喻的手法不可缺。

在网络消费时代,隐喻成为创意的主要策略和方法。关于隐喻定义的共同点是:隐喻是用一种形象取代另一种形象而实质意义没有改变的修辞手法。

图4-Headphonies图5-Michael Graves设计的茶壶 图6-花瓣风扇

图5中,为了使无法直接传达的壶哨的抽象功能属性——鸣叫提醒功能直观的显现出来——设计师借用了一个类似的动物符号来进行辅助表达,即小鸟。图6中,风扇的形象为植物的形象所取代,而其实质意义并未改变,联系两者的法则是风扇和植物形象间的类似性。科技论文,伴侣。

3.1.3、产品的展示的策略

由于缺少了实体店铺的展示设计,设计师无法在实体空间范围内营造氛围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并且,消费者无法亲手操作产品获得使用手感。所以,设计师必须在展示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首先,产品特点的说明是展示设计最重要的环节,在虚拟空间里,消费者通过排版图片了解产品的外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在新的技术有Apple公司的360°3D mov,另外的一种方法是制作产品演示视频,在消费者浏览网页时点击播放。其次,体验店也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例如意大利的FLOS灯具公司在各个国家设立了体验馆。消费者在体验店试用产品,然后通过网络购买。

3.2、产品“伴侣”的设计

3.2.1、网络消费的心理分析

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需要购买产品附件——比如买数码相机,消费者需要同时购买SD card、读卡器、相机电池、LCD保护膜等——基于三个原因:①卖家为消费者提供统一的附件载兼容性方面的优势②维修的便捷③在同一卖家购买产品价格上的优惠——消费者趋向在同一处购买多件产品。

推导消费者的行为过程,网络消费的用户在包含以上心理的同时,还有两个特点。首先,网购的高额的邮寄费用使得消费者愿意在同一店铺买齐所有产品。其次,网购消费者在大量信息的筛选之后容易对某一品牌的产品产生信任和依赖。

因此在网络消费中,贩卖一件商品的同时贩卖系列产品和产品的附件成为可能。科技论文,伴侣。

3.2.2 “伴侣”产品的设计方向

最典型的产品伴侣的设计搭配是: ipod与ipod袜套的搭配,SONY入耳式耳塞与绕线器的搭配。从网络消费的受众群分析,18-35岁消费者是强调个性的群体。对于创意和新思维的宽容度高。

“伴侣”产品的设计趋势表现在:①“伴侣”产品具有情趣化,创意性强的趋势②产品的结构巧妙及制作工艺简单。如图7、图8。

图7-iPHONE支架图8-书架配套立书板设计

3.3、实用性功能才能增加产品附加值

ipod NANO 5上市后质疑性的相关评论远远多于好评。ipod NANO 5在ipod NANO 4的基础上做的主要改进是增加了一枚像素不大的摄像头,而设想头只能用于摄影,而不能摄像。这一更新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但并不能引起消费者的兴趣。相同的例子在软件设计中层出不穷。著名的看图软件ACDSEE设计之初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随之升级的版本中不断附加功能,扩充了程序体积之后,在主程序的性能和界面操作上没有明显的突破。相同的例子还有著名的光驱刻录软件Nero。

中关村在线的数据显示,相机方面,富士F200,F75的热门程度居高。根据文章开头的网络消费的受用群调查,网络消费用户在购买产品,尤其在购买数码产品时,扎堆在某几种性价比不相上下的产品上。科技论文,伴侣。这些产品相互对比之后发现:他们的差异并不表现在价位上(价位相差比较大),但是用户关心的是产品的性价比。因此,在同一价位的产品,市场的主要份额甚至集中度更高。

网络消费意味着消费群体的广泛的信息来源的同时,更意味着消费这有更多的选择权。用更低的成本制造更有用的产品成了产品设计及生产的趋势之一。

4、DELL电脑——网络消费案例分析

DELL电脑的成功首先归功于DELL电脑的硬件配置,消费者可以自主DIY电脑配置,获得所有需要的配置,从而获得所有真正有用的实用功能,从这点上来看,DELL符合网络消费的特征。虽然如此,DELL设计师还是在功能上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购买此功能。

从外形上看,DELL电脑的设计偏干净简洁,便于在小图上展示。另外,DELL的风格分为三类:企业用户类,家庭用户类、娱乐玩家类,如图9。依靠不同的视觉元素,DELL成功了定义了三类产品的内涵,表现了产品的亲和力。

图9-DELL电脑,从左到右依次为企业用户类,家庭用户类、娱乐玩家类

5、总结

在网络消费时代,产品设计的诸多方法依然适用,但是设计的重点有所偏移。外观的设计需要承载更多的产品语义,诸如“伴侣”产品的更多的产品形式应该受到重视,设计师在产品功能设计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实用性。产品展示的形式也需要有所突破。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对于产品设计师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

[参考文献]

[1]赵江洪.设计艺术的含义[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M].新世纪出版社.1993

[3]陈浩,高筠.语义的传达[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4]李乐山.工业设计心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Hi-iD.实体感的消失[N].OUTSIDE DESIGN.2010

第6篇: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关键词】信息消费 互联网 高校大学生

随着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信息领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大量涌现,不断激发新的消费需求,信息消费已成为日益活跃的消费热点。为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国务院已制定相关政策,在《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促进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加强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媒体建设,实施网络文化信息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文化产品网络传播,鼓励各类网络文化企业生产提供健康向上的信息内容。”]当前的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是伴随着互联网成长的一代,对信息技术极为敏感,易于接纳与吸收新鲜事物,又具有娱乐和学习等多重需求,信息消费也随之呈现出新的变化。因此,本文将唐山市各大高校大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利用问卷星进行网络调查,以期了解唐山高校大学生信息消费的现状,剖析目前大学生的信息消费行为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高校大学生信息消费的相关对策。

信息消费是一种直接或间接以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为消费对象的经济活动[2]。大学生信息消费类型大致分为娱乐消费、科研消费、信息获取以及电子商务等几个方面。娱乐消费其中包括:电影、视频以及游戏等方面的消费;科研消费包括:为完成学业、论文从网上获取专业信息,或者获得图书文献资料,以及为考研、出国等活动而准备的信息等;在信息的获取方面,主要是通过PC电脑端、移动互联网、广电传媒、广播、图书、报刊等方面获取资讯性信息;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生活消费,其集中体现在以淘宝、美团等为代表的各类app上的购物消费,二是经营消费,体现在利用微信、淘宝等网站进行的经营行为,也作为本次调研的一个新指标,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有一部分大学生利用各种互联网平台进行创新创业的活动,反映出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背景下信息消费行为的新变化。此外,信息消费时间与信息消费金额等也构成了此次调查高校大学生信息消费行为的基础指标,反映其信息消费行为的现状及特征。

1.调查方案与数据收集

1.1调查方案

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文献,结合高校大学生信息消费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设计调查问卷,选取唐山华北理工大学,唐山学院、唐山师范学院、河北能源技术学院、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五所高校大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利用问卷星平台进行网络调查,应用SPSS等相关软件进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

1.2数据收集

本次调查总共发放500份问卷,调查对象是这些高校在校学生(其中包括专科生,本科生还有研究生)。最终回收有效问卷是482份,有效回收率为96.4%,符合样本分析所需要的最小样本数。从被调查者的性别上来看,男生占243人,占50.5%。女生占239人,占49.5%。从被调查者学历上来看,硕士生占77人,占16%,本科生人数占207人,占43%,专科生198人,占41%。从被调查者专业背景来看。文科类学生为171人,占35.6%,理工科类学生为311人,占64.4%。从抽样的整体情况来看,可以满足本研究的需要。

2.数据分析

在本次回收的482份样本中,我们运用了SPSS软件将数据进行了处理和分析,我们发现大学生信息消费行为存在以下现象:

2.1信息消费类别分布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信息消费与高校大学生密不可分,已经融入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娱乐等方方面面。信息获取是唐山大学生信息消费类别中比例最大的,达到了89%;以网购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生活消费部分达到了79%;以游戏、电影/音视频、网络文学为代表的娱乐类信息消费分别达为29.5%、75.5%和51%;科研部分中获取专业知识、图书资料、考研/出国等分别占到26.5%、21.3%、20.8%;而以做微商,开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经营类消费也达到了4.9%(见表1)。

其中,唐山大学生主要从新闻类网站、社交类网站、以及资讯网站上获取资讯类信息,主要类型分布比例为:新闻资讯(85%),好友动态(72%),好友转发文章(69%,心灵鸡汤、科技前沿、时政军事、养生保健等)、招聘\招租信息(32%)等。总体而言大学生信息获取主要围绕时事、好友和就业,表现出大学生心系时政注重社交,关心就业的特点。另外,大学生在信息消费中娱乐占比较大,需要引导,防止荒废学业,沉迷游戏。电子图书馆、教育专网等基础设施的建立,使学生们更加方便的获取知识。以网购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生活消费已经是校园中主要购买商品的渠道之一。在本次调研中的新增指标――电子商务经营消费,比例已经接近5%,反映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下,确实有一部分大学生利用互联网在课余期间进行创业活动,通过亲身实践和锻炼为走出校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将来的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7篇: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创造性、计划性地整合各种营销传播形式如广告、销售、公关等, 向目标消费群体和潜在顾客进行产品及品牌的营销传播的新型营销传播方式。当前我国B2C电商企业的营销传播方式还比较单一, 缺乏整合营销传播的意识与手段, 因此本文将以目前国内整合营销传播运作较为成功的京东作为典型案例, 分析整合营销传播在我国B2C电子商务企业的应用情况。  

B2C电商企业中整合营销传播概述及其应用研究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概述  

第8篇: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一、本土品牌稀少,多为外来户

中国奢侈品市场本土品牌稀少,几乎被国外品牌占据。除了人们所熟知的茅台、上海滩、海鸥等少数品牌外,很少再有其它品牌。以海鸥牌腕表为例,有消息显示海鸥曾于2010年推出一款价格高达168万元人民币的手表,但迄今为止只卖出去两块,这与高级腕表第一品牌百达翡丽相比,差距巨大。我国本土奢侈品品牌发展落后是由历史及现实原因所决定的。从历史原因来看,中国近现代处于战争与落后的时期,这一时期人们的首要目标是解决温饱,而不是追求物质享受,在资源匮乏,经济发展严重落后的条件下,人们的印象中没有奢侈品这一概念,奢侈品品牌自然无法发展。而同时期欧美等国家历史条件则优越许多。培养一个着名奢侈品品牌需要几代人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例如劳力士创始于1908年,LV(路易威登)创始于1854年,爱马仕创始于1837年,等等。从现实原因来看,奢侈品的形成需要特定的文化氛围,西方奢侈品大都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同时,奢侈品还具有高质量、高品质、引领潮流等特质。简单来说就是,中国缺乏打造世界顶级奢侈品的奢侈品基因。

二、山寨奢侈品横行,消费者缺乏自我约束能力

山寨商品充斥在商场、卖场、大街小巷的各个角落,打击假冒伪劣及盗版口号喊的再响亮,似乎永远也禁止不了山寨产品的出现,甚至愈演愈烈。奢侈品也理所当然深受其害,由于其价格不菲,因此盗版给其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山寨奢侈品首先对品牌持有者构成侵权,山寨商品无疑会分割一部分市场,给奢侈品企业造成资金上的损失,同时,山寨名牌给原品牌的品牌形象也带来一定的影响,以知名奢侈品品牌LV在中国市场上的表现为例,其山寨产品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其高端品牌形象,这也使得中国部分奢侈品消费人群开始抛弃LV,转而消费其它品牌。

三、中国奢侈品市场营销模式探索

根据中国内地市场环境及奢侈品发展现状,结合国外奢侈品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营销模式,我们探索出如下几种营销模式,从维护企业与消费者双方面利益为出发点,迎合中国奢侈品市场未来发展趋势。

(一)直营店模式

目前,进入国内市场的奢侈品大多采用开设直营店模式进行销售。由于奢侈品所特有的稀缺性与独特性,价格高昂,这也使得其直营店面装修过于奢华,且多位于一二线城市黄金地段,不仅能体现品牌的实力,还能彰显奢侈品特有的尊贵与奢华,这也正迎合了中国富有阶级的消费心理。由于前面所说中国奢侈品消费呈现地区分布不均现象,奢侈品扎堆一线城市,不仅加大竞争力度,也不利于辐射其它地区消费人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二三线城市人群消费能力的提升,奢侈品企业也逐渐将店门扩展至这些地区,以合肥为例,目前就有Prada、Gucci、LV等众多奢侈品直营店和专柜。可以说不久的将来,二三线城市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心爱的奢侈品。

(二)网络营销模式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的《2012-2013年度中国社交移动电子商务市场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突破13000亿元大关,网络购物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奢侈品行业自然也会采取这种模式,如消费者所熟知的奢侈品电商唯品会、优众网、第五大道、珍品网、美西时尚等,其所售商品涵盖服装、皮具、钟表、珠宝等众多奢侈品种。国内奢侈品电商采取的是一种网络代购模式,即由电商委托专业买手从国外买回来,再进行网络销售,相比较奢侈品专卖店或专柜价格具有很大优势,网购奢侈品也越来越流行。

(三)二手寄卖模式

所谓二手寄卖模式就是不改变商品所有权,卖家所起的作用就是为所有者提供一个展示商品的场所,供消费者前来选购。当商品以一定价格被卖出去时,卖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即为卖家的利润来源。二手寄卖首先因其是二手商品,所以价格更低;其次,为那些处理手上奢侈品的人们提供一种途径,并不会缺少货源。目前这一模式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也已出现,并向其它城市蔓延,相信通过这种模式进行奢侈品交易也会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第9篇:网购消费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网购商品 标价错误 重大误解 信赖利益

一、引言

2011年出现轰动一时的“中国网络购物维权第一案”——当当网“809”标错价格案,网购商品标价错误成为焦点。当当案法院认为当当网所主张的重大误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早在2003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惠普电脑标错价格案,法院认为商家行为可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近年来,台湾地区也出现过几起轰动颇大的电商标价错误案件。上述诸多类似的案件,确有截然不同结果。

二、争议点再酌:违约责任抑或缔约过失责任

商家可否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在“当当网‘809’标错价格案”中,法院认为商家无法有力证明标价为错价,所以不支持其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在台湾“UBMALL网站等离子电视标错价格案”中,上诉法院认为消费者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且尚未给付价金,所以商家可撤销其意思表示。就这一争议点而言,当当网一案法院“一刀切”的观点是否得当?台湾“UBMALL”一案的法院将消费者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视为可撤销原因又是否合理?

先明确商家之所以倾向于主张撤销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欲避开违约责任,因其责任所涉范围不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网购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违约金约定或定金支付,违约的结果就仅为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商家不继续履行合同,其损失赔偿的利益负担至少不低于继续履行的利益负担。而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需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范围虽然学界尚有争议,但至少有一条规范在学者间基本无异议,即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赔偿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即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所赔偿的信赖利益不应该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由此可知,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至少不低于合同的履行利益,而因重大误解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至多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因此,焦点落在网购商品标价错误能否被认定为重大误解而将其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之一。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中,对重大误解的范围作出了解释,但此条文中对于误解的范围仅表述为认识上的错误,而网购商品价格错误与误解不同,属于表示上的错误。尹田教授认为我国民法虽未对“表示上的错误”作出规定,但有必要规定“表示错误”得参照适用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则。由此,将网购商品标价错误归于重大误解似乎是合理的。但将这种过失一概而论归为重大误解是否真正得当?当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而伤及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时,是否应该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予以限定?我国合同法中并未作出对过失这一因素的明确规定。德国民法主张误解方有过失并不影响其撤销权;日、韩民法主张误解方有重大过失时不享有撤销权;台湾地区“民法”主张误解方有过失则丧失其撤销权。对于这一问题,台湾学者讨论较多,普遍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过于严格,因此在学理上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赞同日、韩的观点,主张存在重大过失时才丧失撤销权;另一种是将轻过失分为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达到具体轻过失时不再享有撤销权。对于过失这一因素的考量,笔者倾向于赞同日、韩所主张的因“重大过失”而不享有撤销权之观点。一方面,若将轻过失纳入我国现有民法体系来解释,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表意人存在过失时才需承担责任,若表意人存在过失就不再享有撤销权,则缔约过失责任在这一领域便会落空。另一方面,因为表意人的错误并非其所愿,以轻过失为标准要求过于严格。而且,理论研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指导实践,具体轻过失与抽象轻过失界限过于模糊,如果运用到实务中,极有可能滑落到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即只要表意人存在过失就丧失撤销权,这对表意人过于苛刻。所以在过失之前加以“重大”来限定,在一方出现重大失误时不再赋予其合同撤销权,以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应是更为合理的。事实上,单纯将“重大过失”这一因素直接纳入我国现有民法体系也可以寻找到一条解释路径,《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第(二)种情形表述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从体系解释来看,可认为我国《合同法》中将“故意”与“重大过失”视为严重性相当。重大误解强调“误解”,显然不包括故意,将“故意”与“重大过失”严重性相当类推到重大误解这一规定中,可认为重大误解也不包括表意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就重大过失的“重大”而言,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网购商品价格的确定是一个须经谨慎核查的过程,在此条件下仍出现错误应认为属重大过失,因而出卖人不得主张因意思表示发生错误而撤销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商家失误而导致的网购商品标价错误,因其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不可主张因重大误解而要求撤销合同,若商家不履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上述只讨论了标价错误的一种情况即商家自身过失导致标价错误,还存在一种情况,当网购商品标价错误并非是商家失误而是由于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错误,这时责任如何认定?网络系统的故障很多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对于无过失或轻过失的商家,此种情况下如果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则是极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应认定此种情形下的网购商品标价错误为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

三、责任范围再酌:重大误解之下,摇摆的信赖利益

当网购商品标价错误可视为重大误解时,合同撤销后的责任范围如何?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责任范围界定的重点就在于“所受到的损失”。我国通说认为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在学理上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应当包括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因为信赖利益必须是一种合理的能够确定的损失,而机会所形成的利益是很难合理确定的,如果允许基于缔约过失赔偿机会损失,则缔约过失赔偿范围过大,这是不利于确定责任的。另有学者认为信赖利益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通常是指受损害方因丧失商机,亦即丧失与其他交易伙伴的签约机会等导致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是否难以合理确定,笔者认为把间接损失纳入到具体情境中确定并不困难。以网购行为为例,甲、乙两个网购网站同时促销且促销期间相同,对于同一种商品甲由于标价错误使得标价为原价的两折,乙正常促销标价为原价的八折,某消费者在甲网站下了订单,直到促销期间结束甲通知消费者由于标价错误取消订单,但此时消费者已经失去了在乙购买促销商品的机会,所以消费者的间接损失为乙的八折促销价与原价之间百分之二十的差价。因此,笔者认为信赖利益损失包括间接损失是合理的。

但能否认为所有系统所导致的错价,商家都该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失?需要考量两个因素,首先是上文提到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从《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情形的规定、第43条对保护义务的规定和第58条对合同无效、撤销后的后果的规定,可推知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归则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则需要考量另一个因素,系统标价错误的情况下,商家虽然不具有重大过失但是否具有轻过失?但系统导致的标价错误,是系统自发突然故障,是由于黑客、病毒等外来因素的干扰,还是由于商家未尽更新、检验系统的义务而导致故障难以确定,所以商家过错与否难以判断。因此,本文从故障外化的表现形式来分情况讨论,一种为全部或大面积商品价格错误,一种为个别商品价格错误。当所有商品或者大面积商品价格错误时,较明显这并非人为过失,借助《德国民法典》第122条中的规定:“受害人知道或因过失而不知道(应当知道)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的,不发生损害赔偿义务。”可知,国外立法经验上,在相对人知道或应知情形下,表意人是可免责的。这一点,若单纯纳入我国现有民法体系,也可通过《合同法》第58条和《民法通则》第61条对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来解释,当一个网购网站所有商品或者大面积商品价格错误时,消费者应当察觉出商品价格有误,若消费者依旧订约可认为消费者自身存在过失,此时要求消费者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时合理的,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可免除网购商家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当个别商品价格错误时,无法苛求消费者意识到价格有误。况且,在前一种情况中已经对商家进行了充分的保护,而后种情形毕竟是个别商品标价错误,且一旦商家发现便会立即更正,所造成的损失并不会过于巨大。因此,笔者认为后种情形商家应当承担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