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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履约评价;政府工程;合同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4.120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4-0-02
如何更好地推进政府工程的建设,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政府工程管理部门时刻需要考虑的问题,对承包商实施合同履约评价制度,是政府建设管理的重要举措。
1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简介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的正局级事业单位,负责除水务、公路以外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截至2016年第3季度,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管理的政府工程共316个,总投资1 240亿元,累计完工项目225个,完成投资820亿元,年均完成投资近60亿元。建设完成了南方科技大学(一期)、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迁址新建工程、深圳大学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楼、深圳新安医院、深圳宝荷医院、松坪村三期保障性住房、深康村保障性住房、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大运中心、深圳当代艺术馆与城市规划展览馆、深圳湾公园等一大批已在深圳市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目前正在建设的有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新建校区、深圳大学西丽校区建设工程(一期)、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扩建工程、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新明医院)、深圳大学学府医院、健宁医院、深圳监狱保障性住房、深圳机场扩建工程T4航站区软基处理工程等80余项政府工程。
2 履约评价制度简介及做法
由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大部分项目都是为解决城市发展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如教育、医疗、体育场馆、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使用的建设资金多来自于深圳市公共预算,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投资控制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制定了多项制度来保障建设管理政府工程,真正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其中对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就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2.1 履约评价制度简介
所谓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就是定期对承包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运用的制度。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履约评价分为季度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评价范围涵盖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保险、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人防、防水等各类工程合同及前期、施工、维修、保修等各个建设阶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每逢季度末,每个项目组(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管理政府工程的基础单位,一般由项目主任、土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数人组成)召开履约评价专题会议对所有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对承包商的人员配备、承包商实力、履约质量、履约工期控制、履约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并按照相应的权重综合得出每份合同的履约评价分数。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优秀;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90分的为良好;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的为合格;小于60分的为不合格。每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是由当年季度评价结果的平均分得到的,最终履约评价结果由项目全周期中所有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分得出。
2.2 履约评价结果的运用
刚开始实施履约评价制度时,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只是将履约评价的结果告知承包商,由于缺乏配套的奖惩措施,即使是履约评价表现不好的承包商,仍然能够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继续承揽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其他的工程,使这项制度没有达到预期中的效果。自2011年10月起,随着深圳招投标制度的改革,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逐渐将履约评价结果与承包商能否继续承揽我署工程挂钩,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对选择承包商、促进项目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将发文予以通报表扬。对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类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经公示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授予“履约评价优秀团队”称号或“履约评价优秀单位”称号。
(2)单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或最终履约评价不合格,视情形给予书面严重警告甚至一年内拒绝其参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项目投标的处罚;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或最终履约评价不合格,视情形给予一年或三年内拒绝其参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项目投标的处罚。
(3)将履约评价结果作为推荐优秀管理团队、实名推荐企业的重要参考,而获得荣誉认定的企业在参加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的投标时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倾斜。
(4)企业在参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预选招标(包括批量招标、战略合作招标等)时,相关企业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履约记录是其能否最终入围的一项重要指标。
(5)在与服务类承包商(监理、造价、设计、保险等)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设定占合同总额20%的绩效费用的发放与承包商在履约评价中的表现直接挂钩。
(6)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达成战略合作的企业,如果有其负责的项目两次履约评价不合格,暂停其入围下一个工程的资格。
3 实施履约评价制度的效果
履约评价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应奖惩措施的逐步落实,承包商也越来越重视履约评价的结果,也愿意投入人力物力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政府工程的建设,对践行深圳市政府提出的“深圳标准、深圳质量”理念起到了非常积极、正面的作用。有利于规范深圳市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1年10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试行工程招投标“定性评审、评标公开、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该项制度于2013年在深圳推广,2015年9月正式实施),定标环节的定标委员结合投标单位历年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建设中的履约评价表现进行投票,选出较好的承包商,这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履约评价制度使承包商更重视履约评价结果。承包商愿意选派实力更强的工程管理人员参加政府工程的建设,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提出的要求执行到位,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配合项目组的工作,例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的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该项目的总包单位初期表现不如人意,在与其领导约谈后,总包单位马上更换了能力更强的项目经理跟进。
由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属于政府部门,履约评价的结果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许多表现优良的承包商在参与非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的投标时将其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一项投标资质,甚至有些承包商愿意少赚钱或不赚钱也要参与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工程。服务类承包商的绩效工资直接与履约评价结果挂钩,促进其相关工作人员更加尽职尽责的工作。
尽管履约评价制度更好地推进了政府工程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一家较大承包商负责我署一个项目上的多项工程,具体在每一个工程上的表现可能良莠不齐,该承包商容易因为在某一个工程上的不佳表现拉低了对其的整体评价。因此履约评价制度仍要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在政府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销售合同;合同管理;财务监管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的种种经济往来,多数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包括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合同是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断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这是企业运行的主线。
对于企业来说,销售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是企业利润的源头。相应地,销售合同是财务部门核算收入、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依据,合同管理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经济警察,应当积极、主动的参与到销售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发挥财务监管的职能。但是在实践中,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仅停留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不能主动参与到销售合同的管理中,导致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不了解、对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掌握,使财务核算滞后,披露的财务信息与经济业务的进度脱节。同时由于整个销售合同的评审、签订、执行、结算的过程没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一、销售合同管理中财务监管缺失可能引起的风险
1.财务风险未在合同评审时予以提示
目前不少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的流程为由业务专家、律师等组成评审小组,销售合同经评审后,由营销部签订。整个过程没有财务部门参与,导致许多涉及财务核算的风险及问题并未在合同订立前予以提示。例如,项目利润是否能够保证,用户费用能否支付、相关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财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财务核算失真
部门未能主动参与到销售合同的管理中,极有可能导致财务人员仅是被动地接受营销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例如与中间商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回款的数量及质量要求,但财务部根本未取得中间商协议,也就无法依据协议规定对中间商转签合同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分类管理。销售合同中财务监管的缺失,致使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不了解、对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掌握,使财务数据失真,财务核算脱离合同规范。
3.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部门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
销售合同订立后,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恰当地履行约定义务;未按合同约定金额、期限支付款项;由于疏忽,未按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合同亏损。财务部门应当督促和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合同的执行工作,建立管控措施,保证合同顺利执行,保障资金安全以及合同利润。若财务部门未参与销售合同的管理,则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条款不了解,监督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二、财务监督在销售合同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若干关键点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加强销售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变得尤为重要。财务人员如何更全面地参与到销售合同的管理当中来,如何加强财务部门在销售合同管理中的职能都是财务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
首先,需要管理层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销售合同评审、签订、结算等关键环节设置财务监督,决策过程中应更多地进行财务数据的分析,在企业管理中应以财务管理为核心。
其次,财务部门应该配备高素质人才,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改变财务工作环境,设置专门的销售合同管理职能,从事前、事中、事后对销售合同加强管理监督。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产品销售价格的控制与监督
产品售价是销售合同中的核心内容。财务部门应以产品成本核算为基础,会同市场、营销部门根据市场需求与竞争情况,结合企业产品营销策略等因素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包括产品价目表(应包括浮动范围、执行期间等信息),收款政策等。销售定价政策作为企业核心决策方案应经管理层审批,经审批确定的政策文件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备案,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对现行定价进行评估、修正与重新审批,价格政策一经确定后就要求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财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经济警察,应参与销售合同评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合同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就销售合同而言,营销部在取得订单后,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的评审及签订,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纪、税法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对于虚构经济业务的行为应事前予以抵制,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3.销售合同实行财务部门与市场部门的归口管理,市场部及财务部应把关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作为企业销售业务的载体,销售合同的信息量极大。同时,销售合同为财务的结算执行提供了依据。因此,销售合同的备案不能仅在市场部,财务部门也应备案。一旦合同发生变更或达成解除协议的,应重新走流程审批并及时报市场部及财务部门备案。合同正本由营销部负责履行、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由于不同销售合同反映的经济事项各不相同,因此,财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分类,细化合同的管理,例如,销售合同包括普通销售合同、商协议、中间商协议等,普通销售合同又可分为自订货合同、转签合同、负责的合同、中间商负责的合同等。细化分类,有利于具体业务的管理。作为合同的监督部门,财务部门与市场部门应通力合作,从市场的角度与财务的角度把好关,对虚假销售合同业务坚决予以抵制。
4.财务应严格监督销售合同的履行
销售合同的履行对于财务而言就是合同的跟踪及考核。
(1)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销售合同应严密关注具体履行情况,针对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体系,对于按现有口径核算出的薄利或者利润亏损项目,应牵头组织人员分析亏损原因。
(2)根据合同约定,考核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应增加对应收款的考核职能,对于符合合同约定收款条件的项目,应通知营销部及时催收,并制定应收款项回款的考核、奖惩制度,以增强营销人员的回款责任心。
5.财务部门参与建立客户信用管理政策
销售合同的主体是本企业与客户。客户信用评估和授信既是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始,也是信用管理者运用专业能力最多、投入精力最大的工作,是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应定期组织(或至少每年)相关部门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做出规范。评估过程应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对评估确定的赊销客户的名称、批准赊销额度等信息应送财务部门备案。
6.财务部门对合同项目做好事后分析与总结
财务部门对合同做好分析,能快速而有效发现销售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总结分析,有利于以后类似销售合同存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费用控制,合同执行完后的结算考核与回款管理。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一方面,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是财务部门进行收入核算、编制报表的重要依据,财务部门对销售合同的有效管理,有利于增强财务核算的准确性与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合同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务部门应当要主动参与到销售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以及收尾工作中,将销售合同管理纳入日常财务监督工作中,维护财务在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知情权,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解读.财务与会计,2011(5)
[2]洪芳华.浅谈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生活文摘,2011(9)
[3]陶志明.合同管理在会计事前监督中的运用[J].财会通讯・理财,2008(6)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 班主任 多角度 管理 心理导师
一、用爱心唤醒他们的热情,适当地进行挫折教育,培养他们承受挫折的能力
目前学生多是独生子女,一般都承受了过多的爱。不少家长对子女千依百顺,要怎样就怎样,要什么有什么,养得孩子不是骄横霸道,唯我独尊,就是孤癖胆小。这些不健康的心理会直接影响着学生成长。又由于在后来的学习过程中成绩不理想,家长和老师对他们又成了恨铁不成钢的态度,经常打骂孩子,严厉责怪孩子,结果造成他们的强烈反叛性格,对学习没兴趣,对很多事情很淡漠。这是因为他们的教育中缺乏挫折教育,导致遇到学习成绩不好、父母责怪或者对他们失望时不能承受种种压力,不能正确认识自己。
挫折教育就是抗挫折教育:使孩子有勇气敢于面对困难,有机智应付困境和有能力解决难题。挫折教育要根据孩子的性格特征,有的放矢地进行有效教育,决不是苛刻的批评,大声的漫骂和严厉的责打或者与孩子对着干。
因此,用耐心与爱心教会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进行抗挫折教育是班主任首先要注意到的问题。所谓正确认识自己,主要是对自己的认识与自己的实际相符合,自信自己的优点而且自知自己的缺点。当人对自己有了正确的了解和认识时,才能确立适当的理想抱负,从而合理地设计和安排自己的学习。抗挫折教育,首先要弄清孩子的性格类型,看孩子的性格是外向型、内向型、还是抑郁型,要因性格施教。外向型可直言不讳,内向型要旁敲侧击,抑郁型要讲求策略。其次要培养孩子和谐的人际环境,如多创造一些让他们自由交流的机会,要鼓励学生多交朋友,当学生遇到挫折时,有倾诉和寻求帮助的对象,培养孩子的友谊感、安全感。再次,在日常生活中,多让学生参与一些班级决策,班主任可以适当把责任下放,班级内部的一些小纠纷,可以让学生自己交涉等等,如果学生成功了,要及时鼓励。 尽管平时对学生讲民主,但对学生的要求,不能全部答应,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也让其受到挫折,要他们意识到,并不是所有的愿望都能实现的。
二、倾听他们的声音,培养他们的自信心
自信心是一个人事业成功的动力源泉。目前,不少职业教育的学生对自己的学习、前途丧失自信,不但严重影响了学业,还会使他们的身心不能健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培养的进程,这与充满竞争和创造的未来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因此让每个学生找回失落的自信心,重新扬起理想的风帆,是每个班主任不容辞的责任。
据调查发现,这些学生之所以学习成绩低,竟然有近80%的学生是由教师、家长的批评不当、帮家长干活、生病等原因造成的。每一个班主任都必须从思想上摒弃旧的观念,还学生一个公正。
其次,要让学生克服低人一等的心理,走出“上中职没出息”的阴影,唤醒他们沉睡已久的自信与自尊。我对学生讲,走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大门,同学们就站到同一条起跑线上,在我眼中,大家都是好学生,只要大家有信心、有决心,就一定能成为社会有用人才。临下课我在黑板上写下“天生我才必有用”、“人人有才,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人人成才。”让同学们课下讨论理解这两句话的含义,并要求在下次班会上踊跃发言。
三、激励他们建立近期目标,分析自己,了解自己
索洛维契克说:“一个人只要有自信,那他就能成为他希望成为那样的人。”中职学生自信心初步建立的同时,必须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这样由自信心引发出的学习工作热情才有行动方向、奋斗目标,才能达到使每个人都成才的教育目的。但毕竟这些学生被耽误的太久,失去了太多学习的机会,要他们在短时间内的学习成绩、行为规范都尽如人意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我用许多名人学生时期的学习并不怎么好,却也能创出一番事业的事实启发大家,学习成绩并不是衡量人才的唯一标准,永远不要放弃对美好理想的追求;同时,又以名人因为缺乏知识导致几番起落的事实说明知识的重要性,让学生明确认识,作为新世纪的
青年学生,学习掌握知识是第一位的。
四、城乡差距造成心理弱势,采取措施,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弱势
城里学生由于地域与文化氛围的优势,从小接受比较好的基础教育,养成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农村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相对较差,而且说的总是方言。在班级活动中,城里的学生多才多艺,始终是主角;农村的学生则自信心不足,表现欲不强等等,以上种种,长时间地压抑着农村孩子的心灵,可能会使他们失去应有的自信,导致他们变得少言寡语,心事重重,学习成绩下降,性格孤僻,心态失常,缺乏青少年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个别学生还会出现报复同学、家长、老师、社会的过激举动。
利用机会,我抓住各种类型的班级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树立自信心。运动会是展示农村孩子才能的最好机会,只要参加了运动会,我就表扬他们勇于拼搏、意志坚强。我还经常开各种类型的主题班会,有时甚至把班会开成一个表演会、演讲会、辩论会,鼓励农村孩子参与,及时捕捉他们的优点,给予恰当的表扬。
五、对学生经常性的人格辅导,促进学生建立合理的生活规范,适应基本社会,学会过有意义的生活,必要时进行一定的挫折教育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统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尽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重点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基金调剂机制。同时,原经国务院批准的11个行业组织统筹的企业,直接纳入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厅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统一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4%,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率),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市地企业费率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制订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并附测算资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目前企业费率未超过20%,但今后调整费率时需超过20%的,亦应照此程序审批。
各地要随着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努力实现统筹工作的规范化,应尽快改按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一个基数缴费。此项工作最迟要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具体征缴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商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个别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较高的市地,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设立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1.4%计算。近几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低于老办法的,可另加调节金予以解决。设立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下发。
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加上基础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的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破产企业职工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提前退休,仅限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各地均不得自行开口子,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提前推向社会,加重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把关,从严审批,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以外,严禁提前退休。
八、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结余额除预留2个月支付费用外,要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九、各地要加大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力度,努力提高收缴率。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凡在河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征缴手段和措施,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到位。
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得拖欠。从1999年1月起,各地一律取消差额缴拨养老保险金的作法,实行全额征缴、全额拨付,并尽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以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十、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特别要注意搞好窗口建设和窗口文明服务,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查询服务。
十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从中提取管理费。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厅研究制定。
关键词:财务监督;经济合同;价值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110-02
会计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督和督促,以确保财务信息与经济运行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的建立和执行过程是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财务部门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可实现财务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可以促进重大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科学有序和经济效益。
一、合同管理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的弊端
1.财务监督没有介入到经济合同的事前管理中去。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是许多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的单位规范管理合同,依法监督合同实施的意识淡薄,有的单位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财务部门介入, 合同签订后没有送财务部门监督执行,这样造成了财务监督滞后,容易对一些可控制的和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经济活动监控不到位,使财务管理出现漏洞。
2.背离新会计准则。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与结算过程监管缺失,出具的财务报表就有可能与真实的财务状况脱节,这样的财务数据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中国目前已经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的提高。不严谨的财务数据背离了现行新会计准则,近年来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意见等,都开始强调对公司业务流程和业务活动的控制,同时也对会计规范化和信息生产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完善经济合同的管理可以来实现对单位采购、库存、生产、销售、投资、项目管理等价值链环节实施监控。
3.信息滞后财务数据不能及时反映风险。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不实现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只在事后被动地接受业务部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则形成低质量的财务信息。而低质量的财务信息又将直接影响经济合同的执行与评价,并不能及时地反映风险和揭示财务状况,进而会影响投资者做出及时、适当的决策,甚至还可能会误导决策并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
二、财务部门应在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发挥其监督的职能
企业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要做好财务监督就要重点关注会计信息质量与业务流程控制,合同管理是业务流程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管理对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权益、改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监督执行,最后结果都要涉及到财务部门,落实到资金的收付,合同管理与财务监督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
1.经济合同审批管理。财务部门应参与到经济合同审批过程中去,认真核查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采购政策等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约双方是否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提供的财务等有关附件是否齐备等,违法合同管理规定,在没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业务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将无据可依。通过财务介入经济合同的审批管理,可以预防经济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经济责任风险,还可以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
2.经济合同备案管理。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监督其实际履行情况,针对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体系,按不同项目建立明细分类账,做到核算清晰、准确。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向承办部门反馈,督促未达财务事项按期清结。当已备案经济合同发生变更或达成解除协议的,应重新审批并及时报财务部门备案。
3.经济合同结算管理。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及时安排资金调度及结算相关往来款项,既可以保证按时守信,又可以做到合理充分利用资金。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往来款项,应当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已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按照备案经济合同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从而降低执行风险,保护单位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
在会计期末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区分是否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制原则归集费用,结转成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随时了解合同动态执行的情况,到底完成到何种程度,完成的百分比是多少,方便根据合同进度安排下一步的财务工作。
三、结论
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是一个简单独立事项,当前,财务部门的合同监管作用受到多方面的抑制和约束,有些单位的合同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制定较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其束之高阁,只有经济合同签订部门、执行部门、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控制形成合力,财务监督将经济合同作为一个切入点,这样可使财务监督从被动控制转向主动参与。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可实现财务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财务监督得到了切实地执行,保证财务部门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才能防患于未然,真正有效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陶志明.合同管理在会计事前监督中的运用[J].财会通讯・理财,2008,(6).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编办发〔*〕266号)、《关于做好*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苏编办发〔*〕3号)和市编办《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和*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盐市编办〔*〕6号)精神,为做好我县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和*年度年检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省、市编办统一部署,从今年开始,我县所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都将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事业单位在线”进行,全部实行网上登记。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要求和《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精神,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方便事业单位和服务事业单位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和创新登记管理方式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提高其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对于减少事业单位申办登记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改善登记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拓展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深度,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与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互动,都有积极的作用。各镇和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作为当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全县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扎实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
由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今年首次在网上进行,事业单位负责登记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操作知识,才能圆满完成网上登记任务,因此有必要对具体负责登记工作的人员进行网上登记管理业务培训。我办拟于3月17日开始,与县人事局培训中心在县技工学校分期分批(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参训人员最好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术。请县各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并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参训人员名单于3月16日前报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以便统一安排。
三、认真做好*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
(一)年检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年3月31日前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年检内容:
年检要围绕是否仍然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开展,主要审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重点是:
1、事业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
3、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4、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6、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有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7、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8、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9、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10、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1、依法纳税情况;
12、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13、涉及诉讼情况;
14、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5、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或验资证明;
4、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年检的方式与程序:
1、事业单位自查。事业单位依照《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查的主要内容是:对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总结一年来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检查有无违规行为;检查已核准的登记事项与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变化,如果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
2、举办单位(主管部门,下同)审查。举办单位按照《条例》和年检要求,对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报项目。
3、网上申报年检材料。事业单位在正式申报年检材料前应绑定《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并在规定时间内运行光盘,将举办单位审查后的材料填入年度检验报告书后,通过网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其他材料可通过网上直接上传、邮寄或传真的形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材料申报后适时上网查看年检信息。
4、提交纸质档案材料。事业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的信息提示,将已通过的年检报告书下载,连同本通知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并报举办单位。经举办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审核办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档案材料经与网上申报材料核对无误后,办理年检手续。
(五)年检要求及其他相关事项:
1、县直各事业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年检材料,申报年检材料的时间为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后1周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的,应作出延期报送材料的书面申请。
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为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和职责,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保护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属地管理、就地负责的原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机关,负责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对违法使用林地的处罚等具体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要负责林地申报项目的登记、审核、校对和现场查验,以及对林地违法案件的督查、商办、催办和重点督办等工作。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及程序的宣传力度,形成宣传小册子,分发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使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的联系,把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前移,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办理,从而防止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三、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征占用林地会审小组,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会审制度。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登记台帐、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登记统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发放登记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的登记、填写,及时了解掌握使用林地项目动态情况。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按照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04〕133号)的要求,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查校对核实,重点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无涉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种子园、实验地和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把好初审第一关。
五、对未批先用、批少占多等违法使用林地的项目,县(市、区)林业局林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通过停工、处罚和限期补办等形式进行处理;市局林地办将加强督查,严格把关,通过商办、催办和专案督办等形式进行跟踪,对违法使用林地者进行严厉打击。
为了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于1997年底前,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市常住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是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与政府保障为辅,资金保障与物质保障相结合。坚持低值起步,留有余地;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因地制宜,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保障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家庭年人均收入600元。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集体的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四、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区县、乡(镇)、村三级共同负担。由各级政府承担的,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村级承担的资金可采取款物相结合的办法予以保障。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时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近年,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新闻舆论的支持,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和效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全国尚无统一测量标准的情况下,起到了规范测量仪器配备和使用,统一测量和计算方法的重要作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计量监督和仲裁工作做了规定,促进了监督和仲裁工作的规范运行。
由于历史原因,商品房面积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最近,国务院明确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因此,在商品房面积测量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我局原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