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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三)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_________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按照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减额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1.按审计程序下达项目审计通知书,明确投资项目审计对象。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安排投资审计工作,成立投资项目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人员分工;在做好前期调研和工作安排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投资审计对象是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2.按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规范投资审计文书。结算审核报告征求结算报送单位意见,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等方式体现。
二、履行法定审计职责,防范投资审计风险
1.确保无任何经济利益挂钩,维护审计机关客观公正形象。部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若委托外聘中介机构实施则采取服务外包形式,通过局综合处在中介单位库中招标确定中标中介,审计费由财政局或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外聘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中与财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聘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无任何收费现象发生,保证审计机关客观公正。2.规范投资项目送审行为,防范竣工结算高估冒算。通过明确审计对象是项目责任单位,督促业主单位履行职责,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把关,并以报告形式报送审计局,报告中确定送审内容、金额,并予以承诺;原则上不接受送审结算金额超过批复概算金额10%以上的项目,否则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在送审报告中说明概算外增加内容、原因及金额;对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高估冒算行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要求监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对施工单位送审资料要规范管理,项目责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承诺协议,由施工单位做出承诺,当审定项目结算核减率超过10%时须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10%部分的审计费。3.建立防火墙隔离网,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与外聘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和承诺书,规定双方权责利关系,明确外聘中介机构在各阶段各环节需承担的工作职责、完成的工作内容,避免因职责不明而导致工作推诿和审计效率低下。在整个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外聘中介机构的工程技术特长,由其完成具体的结算审核工作,获取结算审计证据,审计局审计人员主要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不直接与利益相关方直接发生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实务工作;对施工单位报送审计的资料、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反馈的事项均由被审计单位转送。外聘中介机构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应尽量争取自行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及时向我局汇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我局按照《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操作规程》、《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会商管理暂行规定》等内部制度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主动建立“防火墙、隔离网”,明确自身的定位,做自己能做可做的事,专业的工作交给专业机构去完成,从各方利益博弈中超脱出来,最大程度的实现自我保护和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充分发挥固投审计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投资审计工作新思路
关键词: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工作重点;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长期以来,我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是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两种方式,但都是事后的静态审计监督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如果采取传统事后静态审计方式,不仅不能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而且发现问题后已经为时已晚,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
近年来,工程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得到国家审计机关的大力推广和应用,它改变了以往事后审计的滞后性和间接性,要求审计人员一开始就介入到工作中去,增强审计的时效性,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成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监督手段和方法。
所谓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竣工等环节,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审计,即“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审计模式。我国跟踪审计还处于探索阶段,采取的审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审计主体跟踪建设程序,有计划地从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征地拆迁、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价款结算、竣工验收直至项目投产或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二是阶段性跟踪审计模式:审计人员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从某个阶段开始,甚至可以从某阶段的某个环节介入。比如:从开工时开始介入,跟踪整个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
现阶段,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多数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完成,下面主要阐述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跟踪审计的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
一、跟踪审计的工作重点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合同签署前,对合同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商务条款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表述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计建议。
2、对项目预算进行审计。
3、对甲供材料和设备进行市场询价,供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参考。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关于……合同(或协议)草稿的审计建议》及《工程预算审计报告》。
(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着重审计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促进建设单位完善管理机制,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及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在造价管理方面的制度、方法、程序等需要商榷的地方提供咨询建议;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造价管理方面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对造价管理方面需要提醒建设单位关注或催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的地方提出建议。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联系单。
(三)暂估价材料审计
审核暂估价材料的审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价格水平和构成是否合理。
对建设单位需要询价的主材、设备价格提供市场参考价格的咨询意见。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主材、设备市场价格咨询意见表
(四)变更洽商审计
1、审查变更洽商产生的原因,审查变更洽商签认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签认手续是否完备、及时。
2、在变更洽商发生时,提醒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顺序对变更洽商进行编号。
3、对于较大的设计修改或方案变动等情况,为建设单位提供造价测算分析。
对现场发生的变更洽商进行收集、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洽商以‘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联系单’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对涉及金额较大、建设单位提出测算造价要求的变更进行造价测算。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联系单
或:造价测算咨询意见
或:《工程预算审计报告》
(五)工程索赔审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理由的适当性,索赔价格的合理性。协助建设单位对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联系单
或:造价测算咨询意见
或:《工程预(结)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款项支付审计
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确。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并附审核明细表。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1、检查原施工图预算及合同价;
2、熟悉竣工图纸,了解施工现场;
3、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隐蔽验收记录是否事实;
4、计算和复核工程量;
5、审核套用的原单价或确定的新单价;
6、正确计算有关费用;
7、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质量、工期等是否履约;
8、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竣工结算是否超概算金额等;
9、编写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出具的成果文件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八)其它相关工作
参加造价跟踪审计相关会议,并记录会议记要;对收还资料进行登记、签认;对审计成果文件发放情况进行登记、签认;记录审计工作日志。
二、跟踪审计的注意事项
1、跟踪审计一定要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要防止两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审计主要是外部独立监督,不是替代建设方的全面或部分管理工作,应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职能管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方,承担第一责任,跟踪审计应做到各司其职,避免越位引发的审计风险。
2、跟踪审计人员应强化责任心,树立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充分了解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改进工作方法,保证跟踪审计的有效实施,同时还应提高专业水平,因跟踪审计涉及到测量、勘察、监理、咨询、设计、施工图审核等其它费用的控制,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注重综合能力的提高,从而保证跟踪审计的工作质量。
3、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面对各方庞大的管理队伍和繁多的日常审计任务,应将手头的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条理的逐项去完成。并应经常去施工现场查看,一来进一步熟悉工程的施工情况,二来可以通过拍照记录的形式为将来竣工结算积累过程资料,便于验证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的真实性、合理性,避免结算时不合理计费。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其它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全程审计监督。通过全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可以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促进建设单位规范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条县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对关系国计民生,县委、县政府关注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若当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实施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一个年度跟踪审计。
第五条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跟踪审计的主要被审计单位。县审计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
第六条我县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相关的建设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县审计局可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章跟踪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审计。主要审查项目的招投标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开工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是否存在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的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主要审查国家土地政策和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问题。
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计。主要审查项目相关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问题;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落实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设置建设会计帐,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监理单位记录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税费审计。主要审查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跟踪审计评价。主要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在审计实施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跨年度跟踪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内容重大变化、审计组主要成员调整时,应重新发送跟踪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在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内容,应出具跟踪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县审计局在跟踪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局应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四条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局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将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公开的,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它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七条年度跟踪审计项目终结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立卷、统计工作。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情况统计纳入审计机关审计情况报表统计范畴。每次跟踪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应根据跟踪审计报告,及时填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情况台账。
一、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区审计局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包括3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区审计局审计或由区审计局同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的60日内,应当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逾期不报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区审计局应当在接到报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组织实施审计。
四、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做出的审计决定,作为项目竣工后进行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区审计局签发的审计报告与施工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五、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项目单位管理费不得突破总额控制数费率。对未经审计的投资项目,区财政局将不予拨付决算款项。
六、区审计局采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局投资审计人员直接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两种方式进行审计,并采取预收审计质量保证金和抽样复核制度两种方式,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七、区审计局将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下列中介机构中确定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协审单位:
(一)市审计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参与市审计局投资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已在我区开展投资审计或注册纳税在我区,且信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健全、人员力量较强的中介机构。
八、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86号),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减额超过送审额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比例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项目单位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必须根据区审计局印发的审计费用付费通知单。
九、区审计局、财政局除对工程造价审计外,还将对投资决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及投资效果的适当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条件;竣工结算审计;质量;分析
1.竣工结算审计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影响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市场交易双方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不对称问题日益凸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一方对自身条件及外部信息了解的比较充分,在利益驱动下常常会做出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而另一方由于对该领域不够了解,害怕自身利益被侵害,因而在交易活动中较为被动和保守。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便会提供相应的竣工结算资料,而建设单位则会在审计单位的帮助之下,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从而排除“水分”,保证建设单位的利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建设单位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损失。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一系列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也随之而生(如审计合谋等[1])。这些不良行为导致竣工结算的审计质量带来了负面影响,给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阻碍,使得社会资源无法得到高效利用。
2.信息不对称条件的竣工结算审计质量控制
竣工结算和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对于建设单位而言,竣工结算审计既是控制建设投资一个关键环节,又是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2],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保证竣工结算审计质量刻不容缓。
2.1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准确性控制
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以下问题:一、送审的结算资料有缺失;二、现场变更签证的表述不够专业;三、量和价的计算存在一定出入;四、竣工结算造价存在不同程度的虚高等。上述问题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在于审计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强化竣工结算审计管理,保证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的准确性,便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方法如下: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审查制度,不仅要保证送审资料完整性,而且要保证送审资料的符合性;二、以工程施工合同上面的一系列约定为基础,并将之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关键依据;三、对量、价、费等关键项目,采用科学全面的审查法;四、在审核过程中,应有效结合计算机的使用,从而保证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及准确性。
2.2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审计质量的控制措施
竣工结算审计质量高低与否将会对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所以,建设单位应重视并做好该项工作,可采取的措施有:一、选择资质齐全且信誉良好的审计单位,从而尽量消除审计信息不对称这一不良因素的影响。不仅要检查审计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关键信息,还应对审计单位的职业道德、技术力量以及审计效果等次要信息予以全面考察;二、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并严格管理,为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指出,“经确定的审减额如果超过送审额的百分之五,那么超出部分对应的审计费用则由施工单位承担”[3]。这一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施工单位的虚报行为,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三、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事中监督以及管理工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工程建设环节,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能够始终基于建设单位的角度思考问题,从而保障结算资料的有效性。二是在工程竣工环节,建设单位应对整个审计过程予以全程监控,防止审计人员和施工单位共同作假;四、建立健全完善的审计薪酬制度,降低审计人员做出不良行为的可能性。审计单位承揽审计业务,其根本目的在于得到一定的报酬,如果报酬过低或者未能达到心理预期,审计人员便有可能和施工单位合谋,共同作假,如此一来,建设单位将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应致力于审计薪酬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降低审计人员做出不良行为的可能性。
2.3审计单位对竣工结算审计质量的控制措施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中,审计单位及审计人员是具体的操作者和执行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所以,审计单位同样应重视并做好该项工作,可采取的措施有:一、在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之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制定严密合理、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4];二、在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善于收集相关审计资料,予以清晰统计,并保证其完整性;三、在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结束阶段,应出具完整而有效的审计报告,并全面而正确地表达审计意见。
3.案例
某项目的某签证单内容如下:一、挖砼散水238㎡;二、挖地面碎砖226㎡;三、挖掘机(1m?)台班一个。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调查,发现此份签证的第一、二项和第三项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复,没有遵守合同约定所给出的结算原则,所以,对第一、二项列出的重复内容不予确定,如此一来,保证了结算金额的准确性,由原先的23381元核减为后来的1995元,为建设单位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保证竣工结算审计质量的重要性。
4.结束语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白热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也在与日俱增,所以,在开展竣工结算审计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对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予以深入的探讨,并实现对这一不利因素的有效认识、客观评价、严格控制。由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可知,信息不对称将会提升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几率,带来逆向选择问题以及不道德问题,使得建筑市场“乱象丛生”,最终导致建筑市场存在严重的失信问题。因此,在研究工程结算审计的过程中,有机纳入信息不对称理论,一方面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也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孔超. 基于模糊理论的工程因素对竣工结算的影响研究[D]. 西华大学 2012.
[2] 高蔚.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风险研究[D]. 江西理工大学 2010.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以审计法规定的必审项目和国家、省、市审计机关下达的统一项目为基础,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特别是市委全委会提出的六大重点工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审计资源实际,2013年度审计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1.2012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以推进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为目标,对市财政局具体组织的2012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以收入组织、预算分配、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为重点,关注财政收入支出和分配情况、民生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保障情况,对相关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调查,积极探索财政绩效审计,分析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和效果,促进财政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由财金科负责,2013年3月开始实施,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报告。
2.地方税收、基金征管情况审计
以规范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为目标,对2012年度市级地方税收、基金收入征管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地税部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履行征管职责、税收稽查执法等情况,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税务部门严格依法征税,强化征收管理。项目由财金科负责,2013年3月开始实施,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报告。
二、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1.部门(单位)、镇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三责联审”的有关要求,根据市委组织部委托,对离任的部门(单位)、镇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部门(单位)在任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具体对象以组织部委托为准。
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所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领导干部经济决策、财经法规政策执行以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全部过程,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事业投入及实施效果、国家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个人遵守相关廉政规定情况;对镇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关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在融资贷款、工程发包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有效履行职责。
根据市委组织部委托,对市委老干部局、610办公室、红十会及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等4名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财金科、行事科、农资科和经审科负责,1月份开始,3月底提交审计报告。其他离任或在任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待组织部门明确后即组织实施。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为促进部门预算综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执行到位率,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对已经交办的市委老干部局等4个部门(单位)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承办科室及实施时间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同;年度中间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接到组织部委托后,除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外,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同时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按照确保审计覆盖面、避免审计监督盲点的原则,对多年未审的部门预算单位逐年安排审计。2013年,对住建局、农委、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系统共29家下属单位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住建局系统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处、房屋征收办公室、燃气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监察大队、房屋产权交易所、白蚁防治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由财金科负责,5月份开始,9月底提交审计报告。
农委系统的林果指导站、蚕桑指导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村环境能源技术推广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种子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由农资科负责,5月份开始,9月底提交审计报告。
住建局系统的城乡建设档案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水务局系统的水费水资源管理所、堤闸管理所、水利设计室、水利局仓库,由经审科负责,5月份开始,9月底提交审计报告。
住建局系统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室、规划信息中心、城市排水管理处,海洋与渔业局系统的渔政执法大队、渔业技术推广站、吕四渔港船闸管理所、渔港监督站,由行事科负责,5月份开始,9月底提交审计报告。
三、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1.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
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围绕“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的工作目标,对市保障性住房继续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的重点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与完成情况,工程建设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建设管理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后续管理情况。项目由行事科负责,2013年7月开始,12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
根据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对我市2010至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审计。目标是通过审计,摸清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和开发效果,审计立项审批管理情况,检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项目由农资科负责,3月份开始,4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3.村庄环境整治工程审计调查
根据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统一部署,对我市2011至2012年村庄环境整治工程的总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省审计厅确认的镇、镇、镇等3个镇和村、村、村、村、村、村等6个村进行重点审计调查。审计的重点是村庄环境整治工程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及绩效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项目由农资科负责,3月份开始,4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四、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八所中心敬老院财务收支审计
围绕市委全委会提出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的民生实事重点工作要求,对全市汇龙、吕四等八所公办中心敬老院进行财务收支审计。重点检查2010至2012年财务收支情况、五保养老政策落实情况、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由局财金科负责,2月份开始实施,5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2.二十九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及运行情况审计调查
围绕市委全委会提出的“纵深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民生实事重点工作要求,对全市2011年乡镇医院改制后新成立的29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以财务收支为主线,重点检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目标通过审计调查,摸清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揭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如何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提出建议,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行。项目由局行事科和经审科负责,并联合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实施,2月份开始,4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1.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围绕市委全委会提出的“突出平台打造,完善功能配套,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沿海开发重点工作要求,以及“塑造宜居中心城区,实施民生城建”的城乡统筹重点工作要求,对财政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吕四港环抱式港池、10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海口枢纽工程、临海高等级公路、公共卫生大楼、商务中心等6个重点项目跟踪审计由固投审计一科负责。大学校区、蝶湖酒店、行政中心配套工程、南苑中学等4个重点项目跟踪审计由固投审计二科负责。审计重点关注建设单位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来源、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征用地手续、拆迁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力求通过跟踪审计,揭示建设单位在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规范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
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有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规定,以促进建设单位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合法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努力节约政府投资,不断提高投资效益为目标,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2013年,对中医院病房大楼、城建指挥部经济适用房、世纪大道绿化景观工程等45个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送审额约15亿元。竣工结算审计分别由固投审计一科、二科负责,1月开始,12月底结束。
六、金融审计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根据市审计局的统一安排,以促进农村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强服务“三农”能力为目标,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通过审计,反映农村商业银行在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核实各项金融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分析其整体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揭示影响当前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项目由财金科牵头组织实施,拟于7月开始实施,具体要求待省厅统一部署。
七、其他项目审计和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出台较详细、完善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而设计框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提供合理、实用、切实可行的参考标准,利用其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审计质量。要设计出便于所有内部审计人员查阅和学习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必须使框架中的职业胜任能力结构和人员层次结构与我国国情相符。对于前者,国内外内部审计协会和专家学者进行过诸多研究,并形成了较一致的看法,且在某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广泛使用,发挥了提升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水平的重要作用;对于人员层次结构上的研究,诸如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发达国家也已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规定,并结合职业胜任能力结构了自己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相比之下,我国对于内部审计人员层次结构的研究相对匮乏,尚未形成较完整的结论。受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除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外,专门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的企业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研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层次结构,对设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人员层次结构具有一定代表性。笔者在分析、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某国有大型企业为例,通过对其内部审计部门机构设置情况、人员层次和各层级人员的职责差异与任职资格要求进行分析,提出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人员层次结构设计的见解。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成果 1999年,IIA了《内部审计职业胜任能力框架》(Competency Framework for Internal Audit,简称CFIA),这是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全球首个覆盖全面且分层次、成体系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根据所在层级和工作年限,又将内部审计人员划分为“首席审计师”、“经验丰富的审计师”和“新内部审计员工”三类,其中“首席审计师”又包括“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审计主管”;“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包括“审计经理”和“高级审计管理者”;“新内部审计员工”包括“内部审计师”和“新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经验少于1年)”。由于员工所在层次不同,其工作重点和工作范围也不相同,则对于同一项职业胜任能力而言,不同层次的内部审计人员针对此项胜任能力被要求掌握的程度也有差异。如,与商业发展生命周期相关的知识对于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审计主管来说非常重要,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熟练掌握,而对于审计经理而言并非极其重要,只需能够理解并运用即可,对于刚刚加入内部审计部门的新员工则只需了解。比利时内部审计协会于2010 年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和任务》(Competency Framework & Tasks for internal auditors)手册。在人员的层次划分上,该框架将内部审计人员划分为新内部审计师、有经验的内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主管三个层次,与CFIA的六个层次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这与其本国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有重要关系。澳大利亚内部审计协会于2010年了《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框架》,该框架按照四个层次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区别要求,分别是新内部审计师、有经验的内部审计师、内部审计主管和首席审计执行官。人员层次的划分可以根据不同组织的实际需要而进行适当改变。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相对于国外而言,国内关于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框架人员层次结构的研究文献很少,只有陈佳俊和贺颖奇(2009)在其设计的中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中,将内部审计人员层级简单分为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管理者,并分别给予了在职业胜任能力上的相应规定。我国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层次结构的分析研究与国外相比十分欠缺,为了使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更方便实用,研究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层次结构十分必要。
三、理论基础
(一)合理合法的权力基础是组织得以维系的基本 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其管理学著作《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中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的权力为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即:成员有固定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实行自上而下的等级系统;关系是对事不对人;成员选用做到人尽其才;成员明确工作范围及权责;成员按职位支付薪金,有升迁制度。组织理论中的等级系统观点、必须规定明确的成员工作职责的观点,要求组织对从事同一职业的工作人员按照等级赋予相应的职责,且等级越高,权力越大,职责范围也越大,对工作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要求也就越高。根据这种观点,要设计某一职业的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必须按照等级层次,对处于不同等级的工作人员,在职业胜任能力的范围和掌握程度上进行有区别的规定,以保证工作人员所具备的职业胜任能力与其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相匹配。
(二)企业人员能力结构模型基础 法国“现代经营管理之父”亨利·法约尔(Henri Fayol)在《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对企业人员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结构进行了系统化分析。在其设计的企业人员能力结构模型中,规定第二层次为职责性差别能力结构,即对处于不同职位和地位的人员,从六个方面的能力分别进行规定,如表1所示。根据韦伯的组织理论和法约尔的职责性差别能力结构模型,要设计符合实际工作情况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必须根据相应不同层级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在职业胜任能力范围和掌握程度上进行有区别的规定,形成纵向体系,以适应不同层次内部审计人员为顺利完成其使命而对职业胜任能力的需要。
四、国企内部审计部门职位结构分析:以我国东部地区某大型国有钢铁上市公司为例
(一)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设置 该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成立于1985年,2000年以前称审计办公室,2000年改为审计处,同时,撤销工程预决算审查处,其工程决算审查职能及相关人员划归审计处。审计处管理工技岗位定员15人,其中科级职数4个。现在岗职工15人,其中中层领导干部3人,科级4人,一般职工8人,全部为管理工技人员。审计处内设机构三个:经济责任审计科、管理审计科和工程结算审计科。如图1所示。
(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该企业总审计处主要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规定,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实施财务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对所属二级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合规审计、基建工程审计、物资采购审计、投资项目审计、风险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业务;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等。各下属审计科则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功能实施具体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科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实施财务审计、固定资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审计业务,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管理审计科主要负责制订相关审计工作制度、管理规定,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管理审计项目台账、审计项目档案、审计软件,编制审计统计报表;工程结算审计科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中修、技术开发、福利设施修缮、环境绿化等工程项目实施基建工程审计、合规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三)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责任 该集团审计处有一位处长和两位副处长;经济责任审计科有一位科长和一位科员;管理审计科有一位科长和两位科员;工程结算审计科有一位科长、一位副科长和一位科员。每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都不尽相同,该集团公司进行了逐一规定。
(1)审计处处长主持审计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审计制度;主持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公司审计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审计项目的立项及审计人员的安排;检查和考核审计工作质量;审定上报审计报告等文稿资料;落实内部审计监督方针;负责本处管理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等任务。两位副处长,一位分管基建、技改、大中修等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编制项目结算审计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协助处长不断完善工程结算审计的管理制度和投资控制的措施;对分管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对其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协助处长完成全处审计工作计划、汇报、总结等文字材料的起草撰写工作和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绩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内部审计监督方针和目标等。另一位副处长协助处长分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和风险管理审计工作,起草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评价风险隐患,提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的建议措施;检查评价审计项目的完成情况;协助处长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及培训计划。
(2)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主持该科管理行政工作,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起草公司年度二级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方案并执行;执行公司或处领导安排的专项或综合的财务会计和经济业务审计指令;起草审计报告、完成审计报告的科审;负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文字材料的起草;保持本科室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等。经济责任审计科科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完成领导分配的对公司年度二级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参加并完成上级安排的专项或综合的财务会计和经济业务审计任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并完整归档;负责审计资料及数据的统计整理编报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等。
(3)管理审计科科长的岗位职责与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基本相同。管理审计科第一位科员负责劳资、人教、保险、计生、工会等工作;负责全处审计统计资料、公文的编辑整理上报,负责OA办公网络、文件档案管理;会议准备、办公设备用具的管理工作,其余职责与经济责任审计科科员相同。第二位科员负责内部审计制度修改、审计规划的起草、本处文字材料的起草,其他岗位职责与第一位科员相同。
(4)工程结算审计科科长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对公司和二级单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绿化及福利设施修缮项目结算进行审计;执行公司或处领导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专项或综合的工程项目资金、经济效益审计指令,起草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计;参加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大中修项目和其他项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本科审计的工程结算和审计结果的检查、复审、验收、考核;其他岗位职责与其他科科长相同。副科长主要协助科长完成其职责。工程结算审计科科员认真履行审计监督检查职责,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按时完成领导分配的公司和二级单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绿化及福利设施修缮项目结算审查任务;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专项或综合的工程项目资金、经济效益审计任务;参加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大中修项目和其他项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其他岗位职责与其他审计科科员相同。
(四)实例分析 根据该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职责规定和各层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情况可知:(1)从内部审计机构上看,审计处与各审计科之间的职责差异较大。审计处对所有类型的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和考核,执行整个公司层面上的内部审计管理职责;下属各审计科则主要执行各种类型的审计任务,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执行二级单位层面上的内部审计实施工作。机构职责的侧重点不同,决定了对处于不同机构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要求的差异。因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应当首先从人员层级上区别处级和科级领导。(2)从不同层级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上看,各审计科科员的职责与科长、副科长的职责也有类似差异。审计科科长主要对科内负责的审计项目执行起草、管理等事务,副科长则协助科长进行其本职工作,科员则主要执行各种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及科室的基础性工作(如档案管理等)。因此,在框架设计中,应将普通内部审计科员与科级领导相区别,分别在职业胜任能力要求和培训方面进行规定。此外,案例中审计处处长和副处长在职责上同样有所区别,而副科长的主要职责虽然是协助科长,按照法约尔的职责性能力结构理论,对相同的职责,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相应的能力要求上依然要有所区别。由于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对各层级内部审计人员在各方面职业胜任能力上的掌握程度要求十分细致,足以体现对同一机构内不同层级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要求上的区别,因此,在设计框架时,可将处级和科级层次的内部审计人员进一步细分为处长和副处长、科长和副科长四个层级。最后,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CFIA中的层级划分方法,在普通内部审计科员层次上,应将工作经验在一年以下的内部审计人员单独划分出来,在职业胜任能力上给予更多基础性要求以保证框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五、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人员层次结构
设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应当将内部审计人员分为处级领导、科级领导和普通内部审计科员三大等级。其中处级领导、科级领导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位进一步划分为两个具体层次;普通内部审计科员以一年工作经验为界限,进一步划分为新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经验在一年以下)和内部审计师(工作经验在一年以上)两个层次。如图2所示。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按照人员层级进行区别规定,既方便各层次内部审计人员对框架的查阅和学习,而且可以框架为标准,方便评估各层次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对欠缺之处提供后续教育,达到全面提升各层次内部审计人员各方面职业素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佳俊、贺颖奇:《中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