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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
(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标农产品;
(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第三十一条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以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外埠农产品向产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
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由到结果之日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三十五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性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禁止其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的农产品暂予查封或押扣,经复检合格的,应当及时解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设置农产品速测结果公示栏。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规模小,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广安区农业规模化经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未摆脱家庭为主的小农经济格局。全区虽有农业专业合作社170个,但大多规模不大,组织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更有部分合作社是“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没有组织生产,也没有经营,全区80%以上的农作物还是靠散户种植,规模小、不集中、难监管,质量难以保证。农业生产规模较小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广安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
2.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受传统农业观念的影响,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自我约束力差,更多关心的是成本、产量、价格和管理,而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主要体现在不合理使用农药投入品:一是大量使用化肥。过多的使用化肥,减少了传统农业中有机肥的投入,使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质变劣,从而影响到农产品质量;二是滥用农药。部分生产者为追求防治效果,盲目用药,在用药时大剂量、高浓度,有时明知剧毒农药有害,但因其杀虫谱广、药效时间长、相对成本低,也大量使用,还没有把质量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三是大量使用农膜。近年来,地膜覆盖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白色革命”增加了农产品的总量,满足了城乡居民的食物消费需求。但农膜回收成本高,回收率低,大量的废地膜残留在田间不易降解,会使土壤环境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导致土壤失去供氧,造成“白色污染”,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3.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健全虽然成立了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但该机构人员编制未单列,农业执法工作主要由区种子管理及质量监测站工作人员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从业人员虽取得了执法资格,但均是事业人员,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开展。
4.农产品优质难优价要生产“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必须减少化学农药用量,使用“双低”农药和生物农药或者不使用化肥农药,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虽然品质好了,但生产成本大为提高,再加之认证及证后管理还需一笔费用,使其成本进一步加大,而上市农产品标识不健全,良莠难分,加上消费者品牌意识不强,优质农产品难以实现优质优价。广安区2013年共有无公害农产品企业8家、绿色食品企业6家、有机食品企业1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企业2家,但到期的无公害农产品企业均没有续展,而且申请认证的企业不多,积极性也不高,制约了广安区优质农产品的发展。
二、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社会公益性事业,政策性很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也是推进高效农业建设的前提,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要树立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切实改变只重视农产品的数量增长,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思维,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核心内容,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始终。要加大资源保障要素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倾斜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向社会提供充足安全农产品的目标。
2.完善基层监管服务机构要改善基层、尤其是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工作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工作时间被其他非业务工作大量占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有效调和业务工作与非业务工作争时间的矛盾,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机构能够充分地履职尽责,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要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同时要积极改善交通、办公等工作条件。
3.推进标准化生产要充分利用电视、会议及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科学编制本地主要农作物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将其转化为操作手册或者明白纸,发放到村到户,让农民自觉按照标准化种植规程进行生产。同时要全面执行生产基地“6有”制度(即有明确建设目标、有年度生产计划、有档案记录、有生产技术标准、有专人指导、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推行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要积极推广“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管理模式,实施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配发投入品,推进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创建工作,加快全区农业标准化工作步伐。
4.加强源头及基地监管首先,要抓好产地环境控制,加强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以及病原微生物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其次,要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整顿,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种植业专项产品治理活动、“三品”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证和擅自更改标签的行为,严格控制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渠道。再次,要加大对生产基地的监管,提高抽检频率,督促基地内部抽检,严格产地准出制度。
5.支持建设放心农产品示范店建设放心农产品示范店,既可满足民众安全消费农产品的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可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果,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同时可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激励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要出台鼓励扶持政策,从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的设备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终端的设备配置、农产品质量免费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统一门店标识等方面给以支持,在城区建设一批“放心农产品示范店”。
6.加快农民科技培训进程发展安全农产品生产,必须提高生产者的整体素质,统一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技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科技培训一方面旨在帮助农民掌握一门或多门农业生产技能,另一方面提高农民法制政策水平,提高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能力。要按照“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要求,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和科技“三下乡”活动,开展对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民的科技培训,充分发挥区、乡镇、村三级农技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发展中的指导作用,积极探索农技推广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切实提高全区的农业科技水平。
7.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实践证明,没有一支健全的农业执法机构队伍,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是难于全面开展的。要抓住广安区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建设的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执法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扎实推进农业执法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同时要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轮训,提高其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威胁;隐患
1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
1.1农业生产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还相对落后,有很大一部分地区还处于小农经济的模式,使用的农业设备及生产工艺也相对滞后。同时,大部分农民还不熟悉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并缺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
1.2环境污染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环境问题更加凸显。农民为了促进农作物更好地生长而使用农药,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着巨大隐患,同时也造成了对自然环境的污染。
1.3农产品检测程序不规范
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购买农产品的重要场所,在这一环节中,要做好对农作物农药残留的检测。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批发市场都放宽了要求,甚至不设置安全检测这一环节,造成市场中存在着大量不合格的农产品。
1.4相关政府部门缺乏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往往是在问题出现后才亡羊补牢。另外,负责食品安全的工商、质检等部门不能根除安全隐患。当问题出现后,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造成了有质量问题的农产品不断地流入市场,从而威胁着人们的安全。
1.5农产品检测系统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系统还不完善,很多农产品无法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另外,在有质量检测机构的地方,也往往因为执法不严等,导致送检、抽检出现问题。
2农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近几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农药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仅提出禁止在生产上使用某些农药品种或某些作物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执法者的操作性大大降低。另外,我国对于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
2.2各个部门的监督不能有效结合
目前,我国农药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公安、质检、工商和农业局等。公安和质检部门是根据化学危险品对农药进行管理,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负责农药市场的管理,实际上是对经营资格的管理;农业局对农药的管理除涉及公安、安检的内容外,还通过内部的农业执法、农技中心、农产品检测等涉及相应的内容。但是,这些单位职能划分不明确,不能对农药进行合格的管理监督。
2.3农药技术相对滞后
农药技术的更新主要分为农药生产、农药使用、农残定测等方面。虽然,大多数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都呈现毒性降低的态势。但是,农药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毒性和残留性,造成对农作物和环境的危害。就农药使用方面而言,农药的喷洒设备还相对落后,大部分地区仍使用手动喷雾器喷洒农药,对农户的身体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导致农药大量的浪费,且危害自然环境。就农残定测而言,现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其中仍存在一部分操作性较差的标准,造成农残定测工作的难度加大。
3农药管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当然,适当使用农药可以促进农作物健康的成长。但是,作为相关管理部门应认真负责,做好农药的管理工作,禁止高毒等不合格农药的使用,为农作物的质量安全提供重要的保障。
4结语
农药管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息息相关,要做好对农药的管理,可以有效确保农产品的质量。作为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监督农药生产企业,确保农户能够使用合格的农药,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作者:张力伟 单位:泰安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参考文献
[1]贠和平,赵秀红,师小梅.农药生产使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农业技术与装备,2012,(02):16~17
一、检测时间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每月组织一次抽样监测,有重点、有计划的对全县农产品各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同时加强重大节日、暑期期间农产品质量检测。
二、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包括种养殖基地、定点屠宰场、畜产品专卖店、奶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
三、检测品种及数量
(一)监测品种
检测样品的种类为:蔬菜、猪尿、猪肉、猪肝、牛尿、羊尿、牛肉、羊肉、鸡肉、鸡蛋、生鲜乳、水产品、饲料。
(二)监测数量
本级计划监测1899批次,其中畜禽产品466批次、生鲜乳79批次、水产品24批次、蔬菜1290批次、投入品40批次,不包括省市级监督抽样。
四、抽样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一)抽样依据
猪肝、猪尿和鸡肉分别按照NY/T763-2004《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其他动物产品按照NY/T5344.6-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6部分:畜禽产品》执行;水产品按照SC/T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的通知》执行;饲料按照GB/T14699.1-2005《饲料采样》执行;蔬菜依据NY/T448-2001、GB/T5009.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等。
(二)检测项目
1、猪肉、猪肝、牛肉、羊肉: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
2、猪尿、牛尿、羊尿: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3、生鲜乳:检测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黄曲霉素M1、各种抗生素等。
4、饲料:检测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5、鸡肉:检测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磺胺类等。
6、鸡蛋:检测苏丹红、氟喹诺酮类、氯霉素。
7、水产品: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8、蔬菜: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
(三)检测方法
1、以快速检测试纸卡、各种快速检测仪进行定性检测。
2、利用酶标法检测,发现疑似阳性样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验。
3、利用高效液相、气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开展定量方法检测。
五、结果报送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于每月25日前,将检测结果和总结以文件(含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及局属相关股站。
为了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效,更好地完成我县201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
根据《县农业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县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各乡镇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完成计划任务,目前仍有部分计划任务尚未完成。请各乡镇及时安排有关检测人员,积极联系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本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并于12月底前完成全年监测任务数。对于逾期未能及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将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监管工作考核评价。
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县农业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决定于2014年12月下旬开展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评价。
(一)考评内容。根据《县农业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行,各项检查内容与评分标准详见《2014年度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表》,其中安全指标评价以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为准。
(二)考评对象:各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
(三)考评安排
1、考评小组:
(1)第一分组:负责起步镇、洪洋乡、中房镇、西兰乡等地考评工作。
(2)第二分组:负责凤山镇、松山镇、碧里乡、鉴江镇等地考评工作。
(3)第三分组:负责白塔乡、飞竹镇、霍口乡等地考评工作。
2、考评时间:12月23日至27日
(四)考评方式:
1、听取汇报。听取各乡镇201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文档。根据检查内容,查阅相关工作资料和档案等。
3、综合评价。考核组应对所考评的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形成考评报告。
(五)有关事项
1、请各乡镇及时确定考核评价工作联络员1名,于12月20日前报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并对照考核评价内容,事先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准备好汇报材料和相关资料、档案。
2、各考评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报告和评分,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以便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三、开展县2014年度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能竞赛。
为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支撑保障作用,激发调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促进基层检测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提高,经研究决定,将组织开展县2014年度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能竞赛。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2014年度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能竞赛活动组委会和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具体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评委专家组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宏泰仪器有限公司、县农业局和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技术专家组成。
(二)任务分工
1、各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心推荐、组织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1名报名参赛。
2、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3、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负责竞赛活动的评比工作。
4、局办公室协助办理活动具体事宜,做好赛场布置、伙食供应、获奖表彰等保障性工作。
(三)规则说明
1、竞赛科目:蔬菜、水果等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的定性快速检测。竞赛依据:NY/T448-2001。
2、竞赛通过现场操作考核的形式进行,分为“样品前处理”、“上机操作”和“数据上传及查看”等三个环节,其中:“样品前处理”占30分、“上机操作”占40分、“数据上传及查看”占30分,总共100分,实行百分制,由评委专家现场打分。
3、竞赛结果根据评分高低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若干名。组委会视情况对参赛获奖及优秀工作人员予以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四)时间安排
1、报名阶段:12月23日前各乡镇组织1名参赛人员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名。
2、备战阶段:12月23日至29日,报名选手在岗备战。
3、参赛阶段:12月30日上午9:00开始正式比赛。
(五)有关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竞赛活动,鼓励检测人员加强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积极报名参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为参赛选手提供好学习、工作、比赛所需的时间、差旅费等便利条件,以便选手安心参赛。
摘要:笔者通过对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专题调研,采取深入生产企业和消费群体走访座谈,对农贸市场交易情况实地了解等多种形式,收集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认真分析梳理,认为虽然目前全县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但随着产品生产数量的增加、市场销售量的扩大,农村营养餐的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是广大群众日常饮食的最主要来源,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饮食健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我县的深入贯彻落实,提高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和关注,促进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增强,从2010年开始,县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活动在县城城关和各乡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对生产、销售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6月以来,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通过对生产企业和消费群体走访座谈,对农贸市场交易情况实地了解,收集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并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分析梳理,形成本调研报告。
1、目前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产品产量大、品种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主要由农业投入品、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销售几个环节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关系到我县农产品市场销售和产品竞争力提高,关系到城乡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全县农业的科学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调研,我们深切感受到:到目前止,我县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均在90%以上,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均在95%以上,在销售和生产环节中以及农产品质量抽检中未发现生产、销售、使用违禁物的现象,全县未发生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但就当前而言,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上级要求比,与群众的期盼比,与市场需求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作物特别是蔬菜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蔬菜是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群众一日三餐必不可少的食品来源,由于受季节性虫害影响,蔬菜用药量较多较大,特别是夏秋季节,像豆角、空心菜等一些叶菜和果菜的用药情况更是特别严重,加上一些农村生产者的用药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用药品种和采收间隔期不符合安全规定,农药残留超标情况较为严重。三是水产养殖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养殖户在使用鱼药时没有达到间隔期限,造成水产品药量残留超标。四是农产品交易市场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基本上是处于缺失状况。
2、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隐患
我县部分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部分生产者道德缺失,为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而违规使用农药和违禁添加剂,影响农产品质量。二是违禁违规药品的销售由于利益驱使时恐有发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如瘦肉精、甲胺磷等违禁药品转入地下销售,查处难度很大。二是管理机制还未有效建立,我县编办虽在2008年10月批准在农业局设立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但目前人员、管理机制还没有完全到位,工作还未有效开展。三是经费投入不足,目前省市两级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面都投入了一定财力,而县级投入不足,未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从而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这一带有公益性的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长远稳定发展,事关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将更加重视和关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改善和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是县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3.1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作保障。要把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固定下来,让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积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形势,加强自身学习,大胆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科技含量,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
3.2 建立完备的检测条件。开展农产品检测工作需要大量相应的设备和检测场地,对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要先将现有的仪器设备登记造册,整合使用,然后根据检测开展的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购买必要的设备,形成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的良好工作基础。
3.3 积极探索一条有效的管理途径。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一系列环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也要实行分级管理负责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县级检测站是龙头,乡(镇)、村检测网络是基础和是源头,要明确乡(镇)具体工作负责人和专业初检人员,重点生产村特别是重点农产品生产村必须明确一名兼职的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把质量安全问题消除在生产源头,要给全县乡(镇)和重点农产品生产村配备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方便乡(镇)村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现状和问题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是有着十分重要意义的,为了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的提升,首先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应该从根本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水平。同时相关的检测单位还应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要求与检查,以便于能够从根本上服务社会大众。
1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现状
1.1检测机构日益壮大,监测体系逐渐健全。根据相关数据研究显示表明,我国诸多地区早已建立了农业综合检测站,这些农业综合检测站的建设目的主要是为了从根本上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监控与管理,农业综合检测站内部招聘了了十分专业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本身不仅掌握着充足的理论知识,同时还有着专业的应用实践技能,能够胜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1.2检测仪器设施日益完善。在诸多农业综合检测站内,早已购进了多台仪器设备,这些仪器设备的构建能够为相关的技术人员在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减轻一定的工作负担,并且依托高新科学技术手段,能够精准的检测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总的来说,现如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建设的日益完善。1.3检测能力不断提高。最开始的时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只不过是检测单一的农产品样品,现如今在农业综合检测站成立之后,大部分蔬菜品种都能够得到检测,同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手段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随着检测工作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变得越来越精细,十分符合当今社会大众的发展需求。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检测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在实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中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是缺少一定专业素养的,这些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从各农业部门单位调过来的,在原本单位内部并没有接受过足够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培训,因此没有足够多的农产品检测技能,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能检测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工作时会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十分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2.2抽检工作开展存在困难。所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开展存在困难,其实就是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时,并没有可以专业用来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安全检测车,这样一来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农产品抽检工作的效率。而且还有一部分农产品生产用户缺少一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意识,这些农户并没有充分了解市场上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于农产品的抽检工作有着一定的不利影响。2.3经费严重投入不足。最近几年,国家和社会对于农业综合选择在所投入的资金扶持并不是很多,没有足够的资金,农业综合检测站就不能购进先进的仪器设备,同时也不能够聘用大量的优秀检测技术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开展是十分不利的,严重的话还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出现一定的错误。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工作措施
3.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如果要想从根本上促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应该加强农产品检测机构的组织领导效果,有相关的管理人员积极引导农户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对于缺少安全意识的农户,应当适时的给予一定的引导与鼓励,并且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的力度,充分地了解农户日常的生活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引导计划,以便于能够从根本上调动农户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从根本上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良好发展的格局。3.2增加经费投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条件。一般来说,农业产品检测机构都是属于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其属性历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就意味着农业产品检测机构内部的仪器设备以及资金使入,大多都是依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来进行运转的。因此,国家和政府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加大对农业产品检测机构的扶持力度,多给予其一些经费,能够让相关的农业产品检测机构使用这些经费购进全新的检测设备,以便于能够促进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检测质量。3.3重视人才培养,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相关的农业产品检测机构,应该多于事业型的企业和外国的优秀农产品检测机构制定相关的人才培养合作计划,积极引导检测机构内部的技术人才能够外出学习,多学习一些其他优秀机构的农产品检测经验,把更好的技术和更好的设备带到农业产品检测机构内部,并且能够将其灵活的运用到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中。3.4加强机构管理,提高监测工作水平。相关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该积极创新发展理念以及管理模式,不能够满足与机构内部现有的发展状况,应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及推进的过程中制定并且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调动技术检测人员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奉献力量,从而促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质量的提高。
4结束语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当今社会大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根本上加大对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力度与监管力度,能够更好的优化农产品市场,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氛围,从而最大限度的促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
作者:王援娜 单位:防城港市港口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参考文献
[1]王存波,程玉兰,李翠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J].安徽农业科学,2016,44(31):30-33.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9-0305-01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绿色蔬菜和水果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然而,从对蔬菜和水果的农产品检测来看,其中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诸如农药残留量超标问题极大地影响到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也阻碍着我国蔬菜、水果类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构建。如当前部分农产品种植单位仍用呋喃丹或氧化乐果高效高毒杀虫剂。不难理解,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大都是小群体,对应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民众是一个大群体。为此,探讨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便成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梳理现阶段的有关文献可知,针对这一领域的相近主题讨论并不鲜见。但站在农产品质量检测视角的文本资料似乎并不多见,由此从全面质量管理的途径来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则构成了本文的逻辑思路。众所周知,基于全员参与、全过程监管的质量管理机制,将能显著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1 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
结合笔者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工作体会,认为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可从以下2个方面进行分析。
1.1 主观方面
在农业产业化推动下,诸如蔬菜、水果类农产品的种植一般由专业合作社来进行。从而,这种过去由农户种植为主转变为现在的专业化种植,必然增大了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在当前农产品生产与商品市场之间依然隔离的情况下,专业合作社往往更加重视农产品的成活率和“卖相”,从而在主观上就可能忽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于农产品检测站的工作人员来说,也可能因主观原因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如只针对送检的农产品进行检测,而未能进入到种植基地进行全面抽查等,都将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1-2]。
1.2 客观方面
尽管目前已经颁布相应法律法规来规制农产品的安全问题,但因农产品种植特征的影响,在现实中难以对农户和合作社的种植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特别是蔬菜和水果类的农产品,因其种植区域分布十分广泛,产品数量十分巨大,从而也使得常规监管无法达到质量管控的要求[3-4]。
2 对策
2.1 增强种植人员及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在全面质量管理视域下,首先需要解决种植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问题。根据国情可知,目前从事蔬菜、水果类农产品种植的行为主体可分为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在质量安全意识方面应着重对农户进行展开。增强的途径包括对他们进行农药、化肥等施用方法的指导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以及根据市场需求特征对他们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而实施这一培训任务的主体,可以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及各乡镇监管站的人员组成。
2.2 建立过程监管的生产服务团队
质量安全意识范畴仍属于软环境,为此还需要强化硬环境的建设。在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导向下,应建立起过程监管的生产服务团队。这里的过程应涵盖农产品种植的全过程,其别应对农药和化肥使用进行生产指导,对于那些无公害蔬菜、水果的种植单位,应强化对其过程生产管理的监督机制。由于生产服务团队属于专业化团队,因此团队成员应由质监站人员和农技人员共同组成。
2.3 优化各检测站点的专业设施与设备
作为全面质量管理所追求的全过程控制来说,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成为了确保农产品安全的最后屏障。但从现阶段所反馈的问题可知,虽然现在区农委已经对全区各农贸市场及各乡镇监管站配备了速测设施,聘请了相关人员,并进行了专业培训,但因资金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此项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对相关人员的工作也需进一步进行督促指导。
2.4 提升质量检测人员的岗位意识
在强调种植主体质量安全意识的同时,还应不断提升质量检测人员的岗位意识,这符合全面质量管理对于“全员参与”的要求。提升的途径除了传统的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外,还需要使工作人员切实参与到区域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为此,农产品种植单位可以采取聘请质监站人员作为质量安全总监的方式,来增强质检人员的参与感和使命感。
3 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一是监管体系日臻完善。近年以来,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达到了“人员落实、办公地址落实”,设立了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站,以及全区各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初步形成了三级行政管理一条线、检验检测一条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二是产品检测工作力度加大。农产品检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农产品上市前最后的控制关口。检测站积极实施主要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定期对生产基地蔬菜、水果开展农药残留检测,从源头确保上市蔬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专项整治活动。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检测站人员多次深入到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迎“双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及春耕生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的开展,不但使生产者掌握了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了生产者是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也营造了人人关心健康、关注农产品安全的氛围。
4 结语
本文通过主客观2个方面的原因分析后认为:应从增强种植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建立过程监管的生产服务团队、优化检测站的专业设施与设备、提升质量检测人员的岗位意识等方面进行对策构建,以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5 参考文献
[1] 贾鸿燕.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民营科技,2013(11):278.
[2] 詹帅.基于供应链管理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10):66-68,94.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对策;建议1 石屏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1.1 现状与成效
1.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以来,石屏县农业局开展了以蔬菜农药残留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严格控制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产品流入市场。2013年1~11月共检测蔬菜样品621个,合格样品617个,不合格4个,合格率为99.35%。全县连续多年来没有发生过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引起的重大中毒事件。
1.1.2 全社会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正逐步形成。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消费者的观念便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生产者为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其安全意识亦随之增强,各级各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了县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大实施监督,政协密切关注。企业依靠质量创品牌的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发展无公害生产和居民安全消费的局面正在形成。
1.1.3 农产品认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稳步推进。为实施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县农业局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商标,提高品牌意识,加大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的力度,培育和发展了一批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农产品。通过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改善。
1.2 主要工作措施
1.2.1 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目标要求,县农业局始终坚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利益,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农业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来进行部署,并对各相关站所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领导到位: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执法大队,经常总结经验,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责任到位:实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四是经费到位: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调节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1.2.2 加强宣传,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农资打假保春耕秋播活动、安全生产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进行宣传咨询,并结合新型农民培训、绿色证书培训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1.2.3 突出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严打击违法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孔雀石绿”等国家违禁药品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行为,联合工商、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统一行动,经常开展农药专项整治,并把专项治理与宣传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集中治理,规范和净化了全县农药市场。
2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认识不完全到位
从生产主体来看,农民还不完全明白什么样的农产品是优质安全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又该如何生产。从加工主体来看:一方面从千家万户农民中收购来的初级产品大多是分散生产,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加工成品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加工企业经营者缺乏战略眼光,对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发展定位模糊不清,生产管理亟待规范。
2.2 农产品检测体系不健全
县农业局在近年来,虽然下大力气加大硬件建设力度,建立了相关检验检测室,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全县没有一家经过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无专业的检测队伍。同时由于工作经费困难,导致检测设备落后、检测手段不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极不相适应。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手段已刻不容缓。
2.3 农业标准化水平不高
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三大体系基础薄弱,通过认证的农产品比例还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农业标准宣传、贯彻、落实的力度不够。
2.4 管理体制还不健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到农业、工商、质监、企业等方方面,因石屏县工作起步较晚,部门与部门之间还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职责不清,形不成合力,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广、环节多,管理难度大,农业部门虽然举力所能及之力,但仍显鞭长莫及,导致农产品生产经营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自流现象。
3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根据这一精神,当前,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到工作措施有力、监督管理有效,形成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管理格局,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系统内部要形成整体合力,牵头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工商、食品监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2 建立健全三大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一是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体系。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议县政府尽快成立石屏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培养一批检测技术骨干,配置检验检测设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二是农业标准体系。抓紧收集整理陆续出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外有关先进标准,认真研究和学习贯彻。质监、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结合全县实际,高水平、高起点地引用或制定从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加工包装等环节的一系列农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逐步建立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的农业标准体系。三是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要认真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名牌产品的质量认证、认定工作,对经过认证的农产品要进行公示并加强质量监督,建议县政府对认证的农产品品牌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