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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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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

第1篇: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二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通常为十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三是信托制。信托制PE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较分析

就共性而言,三种组织模式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组成与运作都建立在经营和保管分开的基础上,都是通过专家运作管理和组合投资。对投资者来说,这三种形态的基金没有本质区别。不过,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同的组织模式下所享有的控制权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资,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合伙人做了区分,但是有限合伙制还是未能脱离合伙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组织的“人和”性、管理上人治为主、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责模糊的问题、合伙企业无独立的法人资格等。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企业是一种资合性组织,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独立法人;二是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是法人治理机制。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委托董事会、董事会委托经理执行企业事务,即给予人发挥空间,同时又建立了对人的约束机制。信托制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方面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更加灵活,但是也正因为这个特点,组织结构松散,不利于控制和监督基金管理人。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货币资本融通活动,其组织是一种资合性很强的组织,从这个角度讲,PE组织以公司制模式出现,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PE产业最成熟的美国来看,主流的PE组织模式却经历了从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的转变,研究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有助于我们更深入认识PE组织模式。

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

美国PE产业主流主旨模式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以及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公司制。由于该时期的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早期运作阶段,面临着资金回收周期长、营销和管理缺乏经验、产品适应性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风险资本提供者(即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当第三方由于合同违约等原因遭到损失时,股东不负赔偿责任。随着缺陷的暴露,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出现。这类基金组织通常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体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母公司提供多元化发展或创新提供帮助。由于这类基金组织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资公司的利益,因此会导致基金管理者和企业家、基金公司和同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此外,子公司制基金组织很难制定基金管理者的薪酬。正是这些弊端导致80年代后子公司制逐渐被有限合伙制所取代。

从公司制到子公司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美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的变迁似乎说明了这些组织模式的优劣性。但是对美国PE组织模式变迁的进一步研究发现,有限合伙制能取代公司制和子公司制,更多的得益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变迁。

一是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实体地位。根据1914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合伙仅仅是各合伙成员的集合,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合伙成员的新的法律实体,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仍然属于合伙成员,1976年美国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是一个与合伙人相区别的实体”,确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引入有限责任制。在1916年、1976年1985年以及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的修订中,逐步扩大了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范围。三是引入公司的法治机制。比如设立顾问委员会或是常设委员会来监督普通合伙人。四是逐步降低投资者的税负。五是有限合伙监管强化。《2001年统一有些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应向有权部门申报和公布年报。六是有限合伙法独立化。七是有限合伙权益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我国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上市。

从美国PE组织主导模式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任何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为主导模式,并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还依赖于外部法律所赋予的优势。因此,对我国PE组织模式的选择分析应该放到具体的法律框架中讨论。

三、我国法律框架下PE组织模式的分析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相关规范见于《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部法律。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三种组织模式表现出来的优劣势也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在发达的资本市场,比如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地区,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捐赠基金等大型机构,但是在我国,大型机构进入有限合伙制PE还存在一定得障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法律对信托制的投资主体没有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从上述规定来看,信托制和合伙制募集资金比之公司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

二是出资方式。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的注资模式一般采取承诺制,即分阶段融资。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时不需要对承诺资本额进行验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样公司制基金在成立时会有较大的现金头寸。在信托制模式中,信托资金通常一步到位,在缺乏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资金一次性到位会导致资金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当然,信托制模式中可以采用承诺制出资制度,在总额确定后,投资者依据受托人的要求分期出资到位。从募集资金的方便性和使用效率来看,承诺制下这三种组织模式不存在什么差异,但是在信托资金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很明显要优于信托制。

三是税负。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都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在税负上具有比较优势。不过2007年《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创业投资公司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给符合条件的公司制PE提供了减轻了税负。此外,有限合伙制下,投资者在产生资本增值或红利收益时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与其类似,公司制下纳税主体在产生收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留存收益,因此,这两种组织模式下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没有递延税负的好处;相比之下,信托制下的委托人则在基金发放红利或出售基金份额时才需要缴纳所得税,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时具有递延税负的优势。

四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三种组织模式下投资者行使权利的内容和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不参与基金管理,但是可以通过股东会或是董事会任命并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为了监督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设立顾问委员会。相比之下,信托制下投资者的权利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都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委托人无法通过投票解雇受托人,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这也是信托制的一个缺陷。

五是证券账户问题。即上市账户开立问题。国外学者研究表明。IPO是收益最高的一种退出渠道(Cumming和Macintosh,2002)。但是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开设证券账户还没有合法化。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借壳”绕过该条法律限制,但是对于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有限合伙制PE还是一个实质性的障碍。不仅如此,对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出现了多种多层复合组织模式的态势,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层级的复合组织模式,即本文指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外加其他制式的元素。以天津为例,2006年成立了信托制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加入了公司制管理机制、公司制的天津创司引入了中外合作制的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的激励机制。另一类是衍生模式,即将多个单层级结构融为一体,本文称之为“多层级结构”模式。比如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子母基金模式,其管理人是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在于划分政府、投资人、管理团队以及个人GP之间的权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典型的多层级模式的PE组织还有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本身是公司制,但是基金又分离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投入子基金,另一部分投入地区引导基金,再投入子基金,这是一种三层次的基金结构。这种多层级的结构模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势,一方面,试图解决单纯的公司制的效率低下、运作流程复杂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耦合了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等元素。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层级还是多层级的结构,其主要功能还是在于解决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态势来看,未来的组织模式会更倾向于集合多种组织模式的综合体。

四、结论

综合三种组织模式的比较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本文认为选择PE组织模式时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PE的类型。对PE而言,由于不同类型的PE有着不同的风险收益需求,宜采用不同的资金募集方式、选择不同的基金组织形态。从我国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来看,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市场化的PE,即追求投资最大化利益的PE组织;二是政府型PE,这类PE主要的功能是引导资金流向和地区产业,发挥引导和产业整合功能,体现政府意图。由于PE是高度依赖人力资本和管理智慧的行业,其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能够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人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是法律因素。法律对经济尤其是金融业的影响比较显著,这一点已经为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的学者所证实。LaPorta等人(LaPortaetal,1999b)指出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更为合理,资本配置更有效;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公司绩效较低,实证分析表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越高,则托宾Q指数越大。Kaplan等人(2003)以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的契约为研究对象,发现现金流控制权(therightsovercashflows)以及其他控制权、流动性和董事会席位都会随着法律体系的改变而改变。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就证明了法律规定的不同也会导致治理结构优劣势的转换。

综上所述,PE组织模式的选择除了要考虑组织结构自身的特点以外,还需要结合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以及法规条文的具体规定。同时,股权投资基金活动是一种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和信用资本三者结合的复合资本运动,因此,并不存在一种唯一的固定范式直接套用。

第2篇: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渠道;上市退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53-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

一、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时期,大量境外创投基金就开始投资我国互联网公司。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背后都有境外创投基金的影子。新世纪以来,以收购基金为主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其中在金融领域比较重大的案例包括:2004年10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股权;2005年12月美国凯雷集团斥资4.1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保险集团24.9%的股权:2006年2月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动用15亿美元持有中国银行5%的股权。在非金融领域,比较重要的主要有高盛并购双汇、华平控股哈药、大摩投资蒙牛、黑石收购蓝星等。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在国内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来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占据了我国市场的绝对份额。相对而言。中资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少、规模小。以2007年中国创投市场新募集基金为例,中资基金数量25个,基金规模11.1亿美元;外资基金数量29个,基金规模为68.9亿美元。从投资金额看,2006-2007年外资创投占比接近90%。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

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在具体投向上,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高科技成长类企业,即通过选择有潜力的境内企业进行参股或者收购部分原股东股权,派遣董事、优化管理、对企业进行重组和再包装,直至上市退出。对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则通常采取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项目完成后撤销企业并分得盈利,或从国内开发商直接购买商业楼盘,再通过租售等方式实现资本回收。

具体来说,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先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境外投资者法人身份并购境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一般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主要包括增资参股、收购现有股东股权和收购资产等。另外,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通过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但由于商务部门对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核严格,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难通过这个渠道进入。

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国市场多数是“三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融资基本未开放,因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最后是资本退出在境外,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向来比较困难,加之境内再融资程序复杂、困难,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升企业价值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另一种是推动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然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渐减持退出。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后者,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主要通过上市退出。此外,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内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股权,从而实现内资企业外资化。原内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再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购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投资名义获得类似固定回报。

2006年前,以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渠道畅通,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通过将所投企业运作到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个人先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但是,由于红筹上市对我国而言会产生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税收损失等负面影响,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收购中方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由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批,对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需由商务部和证监会双重批准,并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退出的难度加大。

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企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新闻网站、互联网等均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达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并能顺利退出的目的,通常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采取更为复杂的交易和法律结构,以利润转移、技术转移、委托持股、协议控制以及境外期权等方式,间接控制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股权或现金流,成为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顺利实现资本退出。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境内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但有关外资政策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和设立后股权投资的监管。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的监管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和科技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成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外方股东人数众多(按规定可在2-50人),外资创投企业也被称为外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从性质上看,有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类企业设立由《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行规范。

有些境外资本在境内通过巧立名目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大都为服务类外资企业,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类企业设立主要受《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监管。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监管

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商业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的监管。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其所投资或并购企业一般视同内资企业进行管理。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时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事实上,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在境内设立一般服务类外资企业,然后超投资和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性质的再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现行管理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并购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外资创投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限制类的,应经其批准。

以境外投资者身份(在境内无商业存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监管。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法规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实践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需要反垄断审查以及商务部主导的并购审查;如果并购上市公司的,需要由证监会审批;如果并购国有企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此外,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中含有境内居民的,需在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后,方可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返程投资。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非境内居民,其投资于境内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比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该类基金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申请设立资本金账户。经核准后,可将外汇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支付结汇制要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其所得利润、红利可在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清算、减资、转股外国投资者所得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汇出境外。

如果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按规定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设、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与实际出资是非境内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类似。对于收购现有股东股权、资产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需开立专门外汇账户方可结汇。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按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五、当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目前,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三个层面对我国的产业和外汇管理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之名,行境内私募基金股权或创业投资之实,规避审批,绕开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的准入限制: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收购战略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内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再投资,加速资本金结汇;以股权投资为名,行外债融资之实,在获取较高贷款回报率的同时,通过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协助境内企业规避现行外债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等手段,通过控制转股价格,打通外汇资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关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难度等。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第3篇: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涵义;时机;方式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涵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①将股权转化为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收益来源不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分红,而是等到被投资企业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规模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出售进行套现,实现资本增值。②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退出。与企业的发展一样,资本也有阶段性的分工,在企业的初创期有创业资本为其提供资本支持,在企业成长期主要有发展资本为其服务,在企业的成熟期有并购资本来保证其资本融通。在股权传递中实现退出。③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对投资的企业和自身都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对象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具有新技术和新理念并拥有对市场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只有在通过市场的选择和考验后,才能发现和实现企业的价值,其最好的判断标准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售企业的股权时能否卖个好价钱。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机权衡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标准。通过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来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过科学计算并制定了预期收益标准,会在被投资企业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第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漂亮必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不断上涨,作为企业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享有的企业股权价值必定会水涨船高,这说明被投资企业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企业的股权,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高价位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必定获得丰厚的利润,考虑公司以后的业绩下滑加上后期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在这个时候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一、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个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通过

IPO退出,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在退出的几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所获得的回报率是最高的;另一方面既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赢得信誉、提高知名度,又能帮助企业拓宽融资的渠道以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待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以满意的价格出售股权。第二、中等方式:并购退出。兼并收购是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并购退出优势有:(1)能快速回收资金,实现全面从业退出。具有并购其他企业的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让其全面迅速退出企业。(2)较低的交易成本。企业并购一般只需要和几家有意向的企业谈判,没有很复杂的手续,因此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3)信息披露较少,保密性高。第三、保守方式:股权回购退出。管理层回购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的股权,大多数股权回购采取这种方式,这样既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层也重新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它是比较保守的方式且使用比较少,一般出现在公司的早期投资中,这时的公司估值相对较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低价购进股权。管理层回购的优势:(1)交易简便。管理层回购使得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方都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节省时间,交易过程中不需要很复杂的手续,基金退出时也会比较彻底;(2)能够保持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第四、最差方式:清算退出。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等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股东在偿还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后所能收回的投资基本上都很少了,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失败。

不同的行业在这四种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一般回购的比例最高,兼并收购比例其次,公开发行与兼并收购接近。

第4篇: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中国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创业风险 投资基金 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和运作

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一定程度上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不规范发展。有鉴于此,笔者首先阐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基本运作流程,供政策制定者参考。

现今我们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义为: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人股权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限定时间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从美国的私募股权市场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基金会、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包括三个环节:募集、投资、清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寻找并评估项目;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预先设定存续期,到期延期或清算。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及其评价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偏好分类,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者主要为创新经济提供资本支持,后者主要为产业整合、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资本支持。

伴随着中国科技体制和财政体制的改革,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1985年出现雏形,标志事件为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国家科委持股40%,财政部持股60%,以支持高科技创业为主。后经过波折,现在进入了政府引导的理性发展阶段。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二十年的发展历史实际是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史,因为在2005年前,提的更多的是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概念,2005年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流通时代,且有私募股权投资背景的企业海外上市,财富效应发散,中国的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即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概念才变得甚嚣尘上。中国政府和各界开始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007年6月6日,中国国际企业融资洽谈会在天津举行,这是第一次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题的国际级展会。要想发展创新型国家,争取产业重组主导权达到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重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委员夏斌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短板,要大力引导和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合伙企业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的法律环境逐步完善,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继出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位

我国的私募全股权投资基金受过去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影响,对其认知和定位存在偏差,导致其发展缓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笔者认为,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位于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中的核心金融机构。此定位是由其金融功能所决定,其金融功能主要有以下四大功能:

1.融资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融资门槛高,中小创新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很难从前述机构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填补市场空缺,可为其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2.理财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产品。

3.资源配置功能。

4.为多层次市场提供多种可交易的标的。

四、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在私募股权资本所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与目标公司企业家双层关系。主要存在道德和逆向选择两大风险。对此两大风险进行控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关键。

笔者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将其内部治理分为三个阶段,融资阶段、投资阶段、退出阶段内部治理。主要方式如下:融资阶段治理主要方式:采取有限合伙制;实现基金资金来源多元化;银行托管募集的资金;建立配套的机制,如分享合约激励,分阶段注资机制等。投资阶段治理主要方式:以期权激励目标企业管理者;以可转换优先股作为主要投资工具;分阶段注资加以监督;实行动态的控制权配置。退出阶段治理主要方式:在投资之前,提前设定好退出方式。但是退出方式一定程度依赖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五、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环境建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外部支持环境——政府的支持、法律的完善、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国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构建、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培育、金融工具的丰富、基金管理人才、诚信文化的建设及中介体系的发达等。我国在外部环境构建方面己具备一定的基础,但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障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但尚不完善。如公司法缺更细的实施细则、缺乏个人破产法、执法不严。

2.创新机制障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第5篇: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融资 利益协调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一般认为是以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成立为其起始标志,此后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国家发展起来,并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诸多深入的论述。例如,乔治亚大学M.F.Hobert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模型,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中介,介入其所投资的项目,发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降低自身和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家之间成本的作用。在中国,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改革开放的产物,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一直徘徊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本文系统的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并结合渤海基金实例研究了其在中国的发展。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吴晓灵,金融发展论坛,2006年6月9日)。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也包括投资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投资过渡期企业的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在基本属性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一种进行投资的基金,是私募投资运作的载体。它具有一般基金的特点和属性,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的体现。2.在发行方式上。它是非公开发行的,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销售,它的出售是私下的,只有少数投资者参加。在美国,法律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宣传。这样私募股权基金的参加者主要是通过获得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3.在发行对象上。它不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它的发行对象仅限于满足相关条件的投资者。这些条件通常比较高,把投资者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人数是有限的。但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4.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低的多,相关的信息披露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对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和收益。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2%~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对非上式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较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上式发行;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不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我国当前社会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设立,尤其是有限合伙形式基金以其灵活的组织结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利的避税形式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有限合伙体制下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投资经理(一般合伙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资金供应发承诺分阶段投资,保留放弃投资的选择;对一般合伙人的奖励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挂钩;确保企业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变现所投资的股权,确保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返回所有资本金和收益。

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10年,一般可延长1年,期满后,所有基金的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必须清算。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也并非一步到位,往往一开始注入25%,以后每年再注入一部分,如果有限合伙人放弃继续注入资金,已投入部分只能退回一半,已产生的收益也只能取得一半。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的损失有可能比他们所投入的要多,但实际上并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家一般不用借贷,没有多于净资产的负债风险。他们也投入占私募股权基金1%的自由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可以有占私募股权总额2.5%的资金作为他们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办公费用等。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通常在15%~30%范围,但目前的趋势是必须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后,一般合伙人才有权获得收益。

就目前而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致由以下几种组织形式:1.投资管理公司。由于前几年的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和和金融机构的优秀管理人转行做实业,凭借丰富的投资经验、良好的口碑以及客户关系,迅速聚拢起资金,成立了各式各样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投资于中国日渐兴起的中小企业并构市场。他们一般是通过将所并购的企业重组,再包装后出售获利,如万盟投资管理公司就是其中之一。2.房地产投资财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促成了民间私募房地产投资财团的产生,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民间游资数目巨大,由于当地投资收益日渐低下,正四处寻找投资渠道。近几年广受关注的“温州买房团”正是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的缩影。抛开其是否干扰了中国房地产的有序发展不谈,我们关注到温州游资投资于房地产正在由最初的亲戚朋友集资的“小作坊”投资模式逐渐向“公司化,规模化”发展。如遭到金融管理机构严查而最终失败的中瑞,中驰两大财团。3.“公私合营”的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创立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目的是通过这部分“引导基金”来吸引民间资本。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福建省筹备的“海峡西岸产业投资基金”。这部分具有“公司合营”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上更接近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按照国外的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整的业务流程有以下几步: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客户部与客户进行充分接洽,由私募基金发起人来了解客户的性质、客户委托资产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和要求;客户通过接触来了解基金管理机构的自信、业绩历史和基金经理的技能。2.双方在投资策略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基金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资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号,并安约定日期把委托资产转入专门账户。3.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管理,客户如有建议,可及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如递交投资备忘录及审计报告等。4.协议期满或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对专门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此鉴定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绩,并在此基础上收取管理费,结算盈余和亏损。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和非上式公司股权,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资本运营使基金资产增值。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历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是随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进入而发展起来的。第一波投资浪潮是在1992年前后,大量海外投资基金第一次涌入中国,但后来由于体制没有理顺等原因,这些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以全面失败而告终。1999年是第二波投资浪潮,大量投资投向中国互联网行业,在硅谷模式的影响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成立地方创业投资公司以扶持本地项目,但由于中小企业板没有建立,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2004年以后,一些成功案例慢慢浮现,如鼎晖投资鹰牌陶瓷、南孚电池等,也就是现在的第三次资本浪潮。在这次浪潮中,华平、凯雷等美国大型投资基金开始出名。

到目前为止,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地位还未确立,不可避免存在各种内部问题,从而发展缓慢。这既与我国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不相称,也不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不利于产业创新和转型。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介绍。2005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筹建和试点运作我国首个中资产业投资资金――渤海产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渤海基金),其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为15年。2007年初,完成首期募资60.8亿元人民币的渤海基金开始试点运作。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和国内类似性质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产生的,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并未采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较常见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形式,而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管理一般由基金持有人与受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内容广泛的基金管理委托协议书。在我国现行条件下,产业投资基金要顺利实行委托管理,必须符合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基金本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从而有能力支付的起高昂的基金管理费用;二是基金持有人必须达成高度共识,从而有意愿尊重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业务运营等方面的决策权。

渤海基金的首期资金的募集以私募方式为主,募集对象主要为具有丰富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当渤海基金运作一定时期和实现良好业绩之后,其后续资金募集可以探索个人投资者参与的认购的公募方式,以适应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滨海新区开发区开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领域。(1)在交易途经方面。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没有采取开放式基金,因为产业投资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的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将由于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甚至由于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而令基金公司倒闭。因此,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采用封闭式基金,以充分发挥其稳定筹资和长期筹资的功能。(2)在投资方向方面。渤海基金的试点运作始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从城市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际,源于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狭窄的现实,其的主要投资方向应体现“两个面向”、“三个促进”的目的,即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如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加强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金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探索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的有效方式,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3)利益协调方面。基金持有人通过认购产业基金份额和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来间接投资于相关企业的股权,将面临两个层面的利益冲突。产业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产业基金及其投资者追求基金价值最大化,而基金管理公司则追求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基金管理费用)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作为外部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时将不可避免面对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设立两种机制。一是对良好业绩必要奖励的激励机制,例如允许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分享投资利润;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约束机制,例如对渤海基金的投资方向、单一企业的最高投资金额进行限制。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两种机制。一是与经营业绩相关的激励机制,例如要求被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软又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对外部投资者做出特殊股权安排、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聘用合同;二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约束机制,例如选派董事会成员、分配表决权、控制投资进度等。

参考文献:

[1]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第6篇: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PE投资机构待被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股权转让活动实现投资变现,获得投资收益,从而结束整个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即“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进而进入基金的下一个生命周期。在整个投资循环中,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其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投资基金的成功退出保证了资本的流动性,使得资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生态系统中能循环运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探索,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这种退出方式是指被投资的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时,通过该企业在证券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私人权益转换成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的公共股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回收和增值。从投资收益率的角度来看,IPO退出一直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其投资收益最高,一般可达到基金初始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对于被投资企业,IPO的退出方式将企业的控制权归还给企业家,维持了公司的独立性。

IPO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IPO门槛较高,不仅对Pro-IPO公司的经营规模、获利能力等有着严格的要求,而且退出市场容量有限。二是IPO所需时间较长,上市前期准备工作繁多,上市期间手续比较繁琐,上市之后对于原先公司的股权投资者有很长一段时间的“禁售期”,致使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变差。三是面临的风险较大,外部的宏观环境尤其是上市前股市走势会影响到IPO退出的成败。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数据显示,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给PE带来的收益约为3.5倍,仅次于IPO退出带来的收益率。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IPO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一定的存续期,期满后不得不将其投资变现,故而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权转让主要包括股权回购和企业并购两种方式。

股权回购,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项目投资时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是一种保守的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这其中又包括了管理层回购、股东回购、企业回购三种不同的形式。

企业并购,包含兼并与收购形式。兼并是指有第三方实力较强的公司与PE所投资的公司合并组成新的公司,实现PE资本的退出。收购是指第三方企业通过购买被PE投资的企业的股份或者产权从而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回资本。

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收回投资从而实现全面退出,并且受资本市场行情影响较小,但是相对IPO,投资回报率偏低不可避免,也不利于私募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形成。

3.资产清算

资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也是投融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退出方式。PE机构一旦认定被投资企业发展缓慢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就要果断撤资止损,如果退出及时,即便投资失败也能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资产清算虽说是投资失败后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通过走法律程序的清算过程耗时较长,退出成本较高。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现状

自2004年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的开通和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逐渐增多,2013年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PE退出行为愈加活跃,图1显示了2008年至2015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情况。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案例数量从2008年到2010年出现高速增长,这与金融危机之后2009年的四万亿刺激政策和创业板的推出有着高度相关性。由于2011年下半年出现的通胀压力和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资金募集出现困难,退出渠道受阻,PE行业进入调整期,致使2011年和2012年我国PE退出数量不仅没有保持原有的增长速度,甚至有所回落。2013年至2015年间,中国的私募股权市场退出案例数量又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尤其在2015年实现了质的飞跃,共实现1878笔退出案例,这主要是因为被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即可成为可交易、可转让的股权,新三板市场为股权投资提供了绝佳的投资平台,成为PE机构新的退出方式。

从退出方式来看,根据清科集团统计,2015年,被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退出的案例达954笔,占比超过50%;IPO退出376笔,占比15%;并购退出267笔,占比为14% 。此外,PE基金还通过股权转?、清算、管理层收购等多种方式实现了退出。图2显示了2015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以看出,新三板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挂牌,构建了PE机构退出的新渠道,随着新三板政策红利释放促进市场迅速成长,在2015年,挂牌数量和市值均成长了几十倍,新三板已成为PE机构退出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PE机构的股权投资退出已呈现多元化趋势,退出方式逐步趋于理性。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建议

首先,在新三板市场方面,虽然在过去的一年中,PE机构在新三板市场的业务范畴得到有效拓宽和延伸,通过新三板退出的案例呈爆发式增长,但也间接为PE机构增加了竞争,从创新企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进入发展及成熟后的主要融资渠道依赖PE机构的支持,然而新三板活跃后,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面向更多的投资人进行募资,估值水平也可能进一步放大,因此PE机构的竞争压力陡增。PE机构应该抓住机会迎接挑战,对所发行的股权投资类基金产品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切不可为“保壳”而降低了基金产品的质量,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退出,对于PE机构来说,开发高质量的基金产品是今后自身安全退出的重要保证。

其次,注册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期限为两年,新股发行效率将提高,未来PE退出渠道更加完备,在PE机构参与推荐挂牌及做市放?_之后,PE可以选择摒弃传统的IPO之后就直接退出的做法,甚至并不一定需要从投资企业快速退出,通过对投资企业的培育,与投资人共同享有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

第7篇: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在我国呈现出井喷状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宠。从2006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总量从14,196.27US$M直线上升到38,875.52US$M,增长额为24,69.25US$M,增长幅度为173.8%。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来说,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机制是关系到私募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因此退出策略从一开始就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关注的焦点。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开市场上市(IPO)、兼并收购、通过MBO的回购、企业清算或破产四种方式。

据调查,截止至2011年10月22日,我国共有269家企业在深圳创业板市场实现IPO,其中,有VC/PE支持的创业板企业共有147家,其背后的147家投资机构共实现323笔退出,平均账面价值投资回报倍数为8.90倍。创业板市场俨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重点关注的市场。为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会亲睐于创业板市场?解决这一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二、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是过去20多年来美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驱动力。近几年来(截止2007年底),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以IPO方式退出的数量正在逐年递减,2000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IPO方式退出,2000年以后,IPO方式退出呈下降的趋势,每年平均仅达到50家。私募股权之所以不愿意采用IPO方式退出的原因是在美国IPO退出方式的费用十分昂贵。在美国纳斯达克的筹资成本是最高的,一般占筹资成本总额的13%-18%。

相反,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开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更多地采取兼并收购(M&A)方式退出。从数量上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M&A也是逐年增多,趋向于平稳。采取M&A的直接原因是相对于IPO而言,采用M&A方式需要支付的费用比较低,执行过程也较为简单,深层次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M&A可以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资本,继续寻找前景更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二是通过M&A方式可以迅速扩大高科技公司的规模,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所以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更倾向于IPO方式和M&A方式,以M&A方式为主要退出机制。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

据调查,截止2002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被投企业只有4%上市,收购兼并10.9%,回购6.4%,清算5.2%,而剩余70%以上的创业投资资本被固化在项目上不能退出。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开盘,设立中小企业板为中小企业搭建了进行直接融资的市场平台,也改善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环境。2005年,据调研结果显示有超过七成的项目退出方式为股权转让,且以投资企业回购所占比例最多,超过两成的项目实现IPO退出。2006年和2007年宏观经济的繁荣和股市走强迎来私募股权IPO退出的春天,在2006年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发生了53比退出交易,其中23家通过IPO方式成功退出,占所有退出交易的43.4%,而在2007年第一季度的比例甚至达到94.1%的高峰。2009年10月30日,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上市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转而投向创业板市场,创业板的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契机,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撤回投资的渠道更广。通过二板推出的闸门正式打开,创业板市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IPO退出渠道。

就我国目前来看,IPO退出方式在我国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大的,企业上市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在不断地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至此成功的退出私募的领域。在2011年,在世界各大交易所中,除去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数量为50笔外,深圳创业板市场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二大主要的IPO退出市场,退出案例数高达31笔,但是从账面投资回报水平分析,深圳中小企业板的退出案例平均回报为5.70倍,深圳创业板为5.80倍。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创立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很广阔的空间与有效的途径,创业板的推出有效的催生我国PE的投资,使得我国企业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加快了企业资金循环并且促进持续融资、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结构的优化、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相比而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很不全面,关键在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很多人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陌生,而且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刚刚成立几年,不管从操作层面还是监管层面都尚不成熟,公开上市退出仍存在较多的障碍,比如:创业板市场上市成本较高,时间长,公司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物力。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使得创业板市场没有较好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所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服务,创业板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推动作用有待进一步的考验。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板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充分吸取国外在设立创业板市场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使得其更好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IPO退出提供条件。

(一)完善创业板市场

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吸引了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二板市场上市实现顺利退出,并且获得巨额利润。然而这种巨大回报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问题,创业板首发获得高额收益在很大方面是由于高溢价的发行,而且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一般规模较小、业绩波动较大,相对于主板来说存在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国家二板市场的成功经验,不管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还是风险特征、估值水平等方面都要与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有所区别,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又应当有所创新,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更加成熟和顺畅。

(二)完善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

2012年5月1日,深交所正式并且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此规则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创业板上市比较安全、方便与快捷,同时建立灵活的退市和转板机制,使得创业板能够真正的发挥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三)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中介服务体系

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退出也是必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券商等的引导和监管,以创造良好的中介环境;此外,还应该建立起专门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例如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周伟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J].金融领域,2011(40).

[2]蹇非易.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IPO退出的因素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12(1).

[3]盛瑾.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J].特区经济,2008(12).

[4]刘悦.创业板上市实务操作指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5]隋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Manigart,“What drives the creation of a venture capital firm?”,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9(6),1994.

第8篇: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 内部控制 机制

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股权投资资金发展迅猛,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十分复杂,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犹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对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经营风险等的防范与控制为根本,简要研究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

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内部控制问题分析

(一)政策问题

首先,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方面存在了一条灰色地带,法律的监管的缺失,使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其次,相较于已有明确指引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缺乏内部控制指引,这就导致了股权投资基金缺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制性动力[1];最后,我国各监管部门对于股权投资基监管措施的重复、冲突的现象,使得监管缺乏主体,监管缺位,增加了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风险。

(二)组织问题

我国许多的股权投资基金都是公司制,这种制度下经理层很少能够获取公司股权,相较于合伙制而言,经理层的工作人员报酬大多是固定的,不能获得与努力程度互相挂钩的利益,这极大地影响了甄别作用和激励作用的发挥。

(三)运行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为:募集资金筛选可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通过市场渠道或其他渠道退出投资从而获取利润。在这个流程中,筛选可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决策和投资后管理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的经营风险较大,因此在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关注这两个环节。

二、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

(一)规范投资管理及控制

首先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事项的控制权和监督权;同时在公司内设立投资委员会、风控委员会等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及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对项目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监督、检查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等,及时有效防范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控制水平。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

除了上文提到的专门审计委员会,还应当积极建立监事会,监事会要承担监督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行为决策,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且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这种监督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避免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之间出现因共同利益产生的共谋行为,为股权基金内部控制的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此外还应当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树立规则、制度高于一切的风险控制观念,保证公司内部流程运营明确,提升公司内部抗风险能力。

(三)风险点控制

风险点的控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项目筛选控制:项目筛选的主要标准有商业计划评估、技术评估和视唱评估,商业计划书的评估包括例如企业所在行业特征、企业前景、管理能力、收益能力等方面的调研评估,技术评估主要指的是产品技术水平、技术专利、生产许可等无形技术资产的评估,市场评估主要有企业市场容量、份额、竞争情况等方面的评估;②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指的是通过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投资必要性、投资规模、目标、成本、收益等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通过分析结果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③投后管理: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其发展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增加了投资的风险性,投后管理指的是为了管理和降低投资风险进行的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跟踪、治理以及项目增值服务等四个部分。

三、内部控制的策略

(一)做好投资策略的定位和选择

在投资策略定位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确定目标公司的发展阶段,对于基金公司来说,目标的发展阶段主要有4个:①种子期:种子期指的是目标企业的的团队正在组建当中,仅有简单的创意和想法,这时的投资应当以自有资金和天使投资策略为主;②成长期:成长期指的是目标企业的经营团队已经逐渐成型,并且有着较为清晰的商业模式,有着一定的运营经验,此时的投资策略应当选择投资成长期的投资资金;③扩张期:扩张期指的是目标企业的商业模式已经得到了行业市场的初步检验,企业经营团队比较稳定,急需资金用于快速拓展市场份额,此时的投资策略应当采取扩张期的投资基金;④成熟期:成熟期指的是目标企业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和盈利,且发展稳定,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和上市的潜力,此时基金公司应当采取投资后期的投资资金策略。

(二)规范投资流程

规范的投资流程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至关重要,规范投资流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项目的筛选:项目筛选的原则是要选择成长性良好、成长潜力大的企业。因此在投资之前应当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筛选标准,首先目标企业所在行业应当有着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其次目标企业应当具备简单的模式,要有较好的盈利性;最后企业创始人以及管理层要有较好的管理能力、创造能力,在过去的管理过程中要取得良好的业绩;②仔细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信息不对称风险,股权基金公司可以选择与第三方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合作,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情况、商务情况、法务情况等进行专业的调查和评估,选择调查结果良好的目标企业进行投资;③投资决策:分层决策机制是当前比较合理的一种决策方式,能够优化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分层决策机制分别设立项目审议会以及投资委员会,项目审议会在内部控制中主要负责目标企业的初级筛选,投资委员会是基金公司的最终决策机构,可以适当聘请一些外部顾问团队提升投资委员会的专业性。

四、结论

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控制中的政策问题、组织问题和运行问题,并研究了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的几点建议,从投资策略的定位、选择和规范投资流程两个方面研究了内部控制策略,旨在为加强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伍李明,叶枫,关键.我国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计量――基于多级模糊评价法的研究[J].财政研究,2013,04:70-73.

第9篇: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 股权私募(Private Equity,PE) IPO 退出 模式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数量规模的目的暂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的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三)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借鉴意义。第三,分析国内PE的未来发展模式。

二、文献综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主要退出方式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著作各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的研究比较,对其概念形成了一种比较统一的看法,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资本的循环过程,投资-退出-再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大都是寻找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基本上符合上市条件而又尚未上市的企业。第二,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来撤出所投资金的方式。第三,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份,由目标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第四,清算。当目标企业丧失继续发展空间,濒临破产,而且又没有其它投资者接手,这时候,PE机构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学者,基于本国的资本市场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资本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所以学者们主要对PE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Megginson和Weiss(1991)发现,因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常被低估,所以对私募股权资本来说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时机显得至关重要。Relander等人(1994)根据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行研究发现,IPO方式在理论上是首选方式,但现实中应用最广泛的却是并购的方式。Black和Gilson(1998)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有着成熟的股票市场的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最有利的退出方式是IPO。吴晓灵(2007)认为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过度依赖IPO的方式,退出渠道不够通畅,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沈路、莫非和吴文然(2008)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退出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但缺乏相应的解决办法。王汉昆(2009)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认为并购应该替代IPO成为目前乃至未来几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

(三)小结

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整理后发现,国外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本国(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践背景之上的,并且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他们的研究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尚未可知。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也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投资策略本身上,在面对新形势下中国PE未来如何发展的探讨与研究还比较少。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使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论文相关内容的探讨和分析。

(一)文献研究法

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查阅、筛选,详细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理论,对各种投资退出方式下优缺点的理论分析,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最终选定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成果。

(二)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挖掘案例中出现的好的思路和的操作手法,进行总结概括,寻找其中的可取可行之处,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

(三)比较研究法

论文对国内外著名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国内其他PE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启示。

(四)实地调研法

2014年8月份,分别与九鼎投资(上海公司)PE部门的投资总监进行过约谈,了解了九鼎投资在推进新三板上市、设立公募基金和资本市场运作等相关方面的资料,最大程度保证所需资料的准确性。

四、我国PE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

(一)PE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成立了第一个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PE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管是机构的数量还是募集的资金都增长迅速,整个PE行业的规模也快速扩大。2009年创业板推出后,先后有近500只股票登陆A股市场,同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盈率也极高,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2012年11月,IPO暂停对PE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严重打击了中国的PE市场,PE机构面临了非常困难的局面。2014年1月,A股市场恢复了新股发行,而且证券市场正在推行新股发行办法的改革,由过去的发审制向注册制转变。

(二)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4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的有448支,其中339支基金披露了金额,共计募集631.29亿美元,相较2013年募集数量上升了28.3%,而募资金额却增长82.96%,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复苏迹象。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943起,比2013年增长42.9%,其中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涉及交易金额537.57亿美元,同比增长119.6%。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退出案例386笔,共有165笔案例通过IPO实现退出,其次为股权转让、并购,分别有76笔、68笔退出案例。

(三)PE的主要退出方式及利弊分析

(1)IPO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由于IPO的收益率比其它几种退出方式要高,导致在2008~2012年的退出案例中每年以IPO退出的占比均超过70%,无可争议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1)高回报率。2)IPO对于企业本身也有者积极而长远的好处。3)有利于提高PE机构的知名度。虽然IPO的方式可以给PE机构和企业双方带来极大的好处,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目标企业上市的门槛比较高。2) 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3)IPO退出面临诸多风险。

(2)并购退出。国内的PE机构必须改变一味依赖IPO退出的方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未来并购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并购退出也将成为主流。全球历史上的五次并购大潮都发生在欧美,第六次并购大潮或许就会在中国开始,将会给国内的PE投资者们带来巨大的机会和收益。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1)并购退出时间短,相对灵活。2)可以实现一次性退出。3)并购退出可以使PE机构迅速回收资金,以便再次投资。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需要资金量大,潜在买家数量有限。2)并购的收益率达不到IPO那样的高收益率。3)目标企业原管理层的反对。

(3)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其实是PE机构为了保证为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回购的优点表现如下:1)交易过程简单。2)资本安全性高。回购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1)机会成本较高。2)法律制度不完善,回购退出的障碍较多。3)只有极少数的中国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或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回购条款中的规定将PE的股权全部购回。

(4)清算。PE机构启动清算程序,一般只是在目标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发展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启动了清算程序,意味着基金公司将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如果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就算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了。

(四)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PE行业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是退出渠道单一,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第二是“重投机,轻投资”,突出表现是哄抢pre-IPO项目,只要能上市,便一哄而起,而对于企业本身实际的投资价值关注很少。第三是缺乏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第四是PE二级市场不成熟,LP份额转让难。第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五)国内外PE发展模式研究

(1)高盛集团PE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与多平台共存。第一,将PE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自营基金与基金管理业务并重。高盛集团旗下的基金,其资金的募集除了对外募集还有30%的份额来自于高盛集团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的资金。第二,多个PE平台实现共存,相互促进。1)企业股权本金投资。2)房地产本金投资。3)基金的基金(FOF)投资全球范围内广泛的PE基金。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公司、捐赠基金、慈善基金会、富人及高盛员工等。高盛的PE业务体系是比较庞大和复杂的,各个PE业务平台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业务范围上的重合,以致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高盛集团采取了有效的处置措施,所以自1986年至今,高盛集团的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共同为高盛集团贡献了高额利润。

(2)九鼎转型:从传统的PE模式到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作为PE行业的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九鼎投资成立于2007年,基金规模只有1.76亿元。面对IPO暂停带来的风险,九鼎投资痛定思痛、积极转变,迅速扭转了被动的局面。第一,在新三板挂牌上市。2014年4月29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全国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金额为35.37亿元,是新三板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笔融资。第二,设立公募基金,进行一二级市场联动。2014年7月,九鼎成为国内首家获准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公告,宣布成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第三,控股证券公司――天源证券。2014年10月20日,九鼎公告称同创九鼎出资3.64亿元对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实现控股(股份占比为51%),公司更名为九州证券。

(3)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合作,打造新型并购基金。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在面对由于IPO暂停带来的行业困境时,就走出了一条与九鼎投资不同的道路。第一,与大康牧业合作案例。1)并购基金的1.0版。2011年9月19日,天堂硅谷涉足生猪养殖业,它选择与上市公司大康牧业合作,成立了一只规模为3亿元的并购基金。双方出资额各为3,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向社会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对外募集。2)并购基金的2.0版。在原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天堂硅谷将并购基金中的部分份额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一来,天堂硅谷不但能够获得并购基金的正常收益,还能获取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的收益,同时也将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结合了在一起。这一模式被称为2.0版。第二,并购之路的后续发展。天堂硅谷在新型并购之路上经过两三年的积极探索之后,它的视角和思路也出现了新的变化。2014年9月3日,天堂硅谷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这是硅谷天堂首家并购合作的非上市公司。未来随着合作方并购需求的多元化,并购基金也会出现更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4)案例分析总结。第一,高盛的成功经验表明,PE业务的专业分工和多平台运作是完全可行的。高盛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为高盛贡献了超额利润。第二,九鼎所打造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已成为很多PE竞相学习的新模式。将传统的PE打造成一个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和丰富行,就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多元化。第三,与上市公司成立新型并购基金模式能够充分嫁接产业资源,降低投资风险,成为PE除IPO之外主要的退出方式,缓解了PE主要依赖IPO退出所带来的风险单一的问题。

(六)发展模式分析

(1)退出渠道更加多元化。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PE机构应该适度降低IPO的比例,增加并购退出方式的比例,同时也要在股权转让、新三板上市等方式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同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要更加注重所投项目的管理增值,获得企业发展的分红。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会影响PE的投资策略,很多的PE投资企业时更注重打造行业和产业链优势,选择那些与此前投资的企业有业务互补性的标的,所投企业之间能够通过业务配合打通产业链,也为日后的并购退出做准备。第一,IPO仍是PE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第二,退出有望成为未来主流退出方式之一。第三,PE二级市场模式。第四,新三板将成为一个新的发展点。

(2)注重专业性,回归投资本质。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国内的PE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探索更多的发展模式,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

(3)发展模式:平台化、多元化、证券化。对于PE机构来讲,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从行业阵痛中所吸取的教训,PE未来的发展将会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第一,多元化。退出渠道多元化:除了IPO之外,并购、PE二级市场、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的退出比例将会逐渐增加。第二,平台化。传统的PE行业所依赖的平台只有PE一个平台,随着行业发展,PE也逐步延伸其产业链,进军券商、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相关行业。第三,证券化。PE通过上市为私募基金公司的兑付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和方式,可以实现将基金持有人的份额转换成对其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国内的PE从诞生到现在,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虽然经历了很多坎坷,但也在阵痛中成长。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围绕着退出渠道多元化、基金从业人士专业化、业务模式平台化、证券化这些特征展开。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内的PE行业如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进行发展模式的创新,不能再依赖传统的以IPO为主的退出方式,而更多的是依赖PE自身的投资眼光及投后管理能力,实现项目价值的增值。我国PE未来的发展模式,一定会向着多元化、专业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和推进。

(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完善了PE市场的法律环境,使得整个PE行业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2)加强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1)按照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并确定其管理责任。2)应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协会组织,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完善行业的从业标准、自律管理和道德操守建设。

(3)完善、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为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通道更加顺畅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二,扩大资本市场规模,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要加快建设的力度。

(4)培养本土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由于中国的PE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专业的从业人士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由政府主导并引进外部管理人。在合作中不断学习摸索,培养人才,积累丰富我们的投资管理经验。

(三)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方向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目前A股市场上动辄30~40倍的市盈率也会逐渐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以后IPO的退出方式不见得就可以带来比并购或其它退出方式更高的收益,所以可以预见并购很有可能会取代IPO成为我国PE市场最主要的一种退出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及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型,我们相信全球的第六次并购大潮会发生在中国。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的研究,也一定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

由于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并购的一些条件还不成熟,如难以实现杠杆收购,所以并购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还不普及,以至于缺乏一些成功的、优秀的并购案例可用来分析研究。所以,本文在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研究上的局限,应该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为上海高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顾问,2007(05):69-72.

[2] 崔凯.私募股权投资操作实务[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54-56.

[3] 常忠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估值问题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8: 87-92.

[4] 冯进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国内外研究评述[J].经济师,2008(5):102- 103.

[5] 范俏燕.私募股权投资的战略选择[J].财经科学,2009(9):67-69.

[6] 樊志刚,赵新杰.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在中国的前景[J].金融论坛,2009 (10):3-8.

[7] 顾戟.发展中国私募基金业的若干问题探讨[J].上海经济研究,2003(11): 62-65.

[8] 华晔迪.私募融资渐成企业重要融资方式[J].经济研究参考,2008(36).

[9] 黄晓捷,赵忠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文献综述[J].武汉金融,2008(9) : 34-37.

[10] 李斌,冯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11] 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

[12] 刘晓明.风险投资IPO退出机制与策略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67-72.

[13] 卢永真.私募股权基金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功能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1:105-147.

[14] 罗翠英.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J].中国商界,2010(1):64-65.

[15] 门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研究

[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8: 7-11.

[16] 钱水土.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5-8.

[17] 孙自愿.中国资本市场IPO高初始收益之谜:基于发行制度变迁与投资者情绪的思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263-265.

[18] 盛立军.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32-34.

[19] 盛立军.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的参与空间[J].数字财富,2004(12):34-35.

[20] 沈路,莫非,吴文然.浅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Z].上海:德勤律师事务所,2008:2-6.

[21] 汪波,马海静,李晓敏.冲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与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10):174.

[22] 王汉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54-56.

[23] 吴盼文,等.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制度及其借鉴[J].华北金融,2009 (6):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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