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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男|25岁(1991年1月25日)
居住地:广州
电 话:125******(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1年8个月]
公 司:XX有限公司
行 业:律师/法律顾问
职 位:法务经理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文科类其他专业
学 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自我评价
具备计算机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双学术背景。精通民商法学和民事程序法学专业知识,掌握IT通信领域知识,具备过硬的软件、硬件和网络技术以及局域网构架、网络接口、数据库管理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具备多年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和法务经验。熟悉诉讼、非诉和仲裁程序性流程,积累下丰富的业内经验和人际资源。与歌华有线和市府职能部门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具备大型商事谈判经验。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律师/法律顾问
目标地点:广州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法务经理
工作经验
2013/7—至今:XX有限公司[1年8个月]
所属行业: 律师/法律顾问
法务部 法务经理
1、负责合同事宜,包括起草、审阅和动态管理以及公司各类业务立项的营运合同及法律文书;建立公司合同和档案管理体系。
2、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立项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建议和监督。
3、对公司涉案纠纷准备证据、提供法律支持、接洽法院和仲裁庭并执行庭审事宜。
4、执行民商事主体公司行为,指导或自行办理相关程序性事务,成本化公司主体股权、债权运转;参与投资、融资、并购、重大合作项目,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并跟进实施。
5、为公司大型立项活动和大宗进出口贸易等商事运转进行风险评估和后合同跟进。
6、依托计算机专业的学识和背景,架构本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以及涉计算机网络域名体系。
7、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法律问题等。
2012/6—2013/6:XX有限公司[1年]
所属行业: 律师/法律顾问
项目部 项目经理
1、凝聚团队,屡创佳绩。参与大型行政、法务和商事谈判活动。
2、前期负责数据库整合维护和市场信息采集,后期兼管合同起草、审核、修订和动态管理、知识产权事宜。
3、接洽上级部门和市府职能部门,传达广电总局日常文件和批示。
教育经历
2008/9—2012/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文科类其他专业 本科
证书
2010/6 大学英语六级
2009/12 大学英语四级
(一)非法学专业“法学必修课”教育目标定位偏差1986年,中国高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后、教育部先后于1998年、2005年两次对高校的“两课”进行改革,将原来的《法律基础》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所有高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因此,里面所涉的“法律基础”部分也就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必修课”。从静态的课程内容设置到动态的教学实践,“法学必修课”都表现出其教育目标的定位偏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教育目标的层次错位。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编为一门课程,“这种教育首先是应对国家政治的需要”[5],与此前的《法律基础》课程相比,其涉及法律的内容明显减少,而且位置靠后,2009年修订版的编排体系中“法律基础”内容被安排在最后两章,即只有第七、八两章涉及到浅显的法律知识。最新的2013年修订版国家统编教材安排在第五、六两章,并且第六章完全是政治色彩浓于法律知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种设置明显是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将法治教育作为高校德育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德育教育的范畴,法治教育服务于道德教育,使得法学教育在教育目标上发生了层次错位,“道德规范内化的高层次目标取代了法律规范外化的低层次目标”[6],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淹没在道德教育的一般性之中。第二,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目标的内涵定位偏差。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精神,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部分,其教学目标应以法律的认知教育为主。“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7]也就是说,认知的对象绝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与法律概念的简单解释与识记,而是一个包含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现象与本质的一个复杂的、具有内在结构和规律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但在现实中,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实践中很少有法学专业的老师)多数将法律的认知教育停留在“知法”这一最浅层次上,并没有真正从整体上把握法律认知教育这一教学目标的内涵。这必然忽视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更完不成从法律认知到法律践行的转变,难以养成法律行为习惯。
(二)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高校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所谓“普法教育”,主要是在校级公选课平台开出的法律课程公选课以及在校园内部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法治宣传。校级公选课是在文理科之间互选的一种课程学习模式,采用大课的授课方式,上课学生少则100余人,多则200来人。基于高校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选课人数密切相关,开设公选课在高校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中可谓备受青睐,但就笔者看来其实际效果可谓甚微,使得通过公选课形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完全流于形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授课教师与选课学生态度不端。多数公选课教师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学工作量,而多数学生的选课目的在于拿到选修课的学分。由此上课教师并不注重课堂教学效果,有人上课即可,选课的学生也并不关注能学到什么知识,拿到学分就行。这种教师与学生双双“混迹”的现实,对整个公选课制度的破坏都是毁灭性的。第二,学校对公选课的监控机制过于弱化,对教师和学生均无法形成最基本的实质性约束。公选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者晚上,基本上没有存在实质的监控,授课老师各行其道,授课水平参差不齐,授课老师也很少用有效的手段控制教学,最终使得公选课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反而成为学生偷懒与钻教育制度漏洞的罅隙。当然,也导致少数确实希望通过公选课学习到相应知识的学生对公选课制度颇有微词。除法学类公选课外,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也很难对非法学专业产生效果。比如每年的12•4普法宣传,基本上都是由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出校门针对社会大众进行,很少有在校园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的,而且这种“拉条幅、喊口号”形式的所谓普法,本身也难以起到普法的真正效用。再者就是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就笔者的理解,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应该定位于由法律院系组织,针对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一种生动有效的普法教育。但就笔者所在学校来看,历届“法律文化节”都是邀请一到两位校外的专家,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做一场专业报告,受众仍然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除此之外就是在法学院门口扯一条幅,放一版面,再无其他内容,也是形式大于实质。
(三)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效果欠佳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律的作用也早已深入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建筑、能源、生化等多个领域。实践证明,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专门化甚至‘高、精、尖’的法律人才。”[5]因此,高校非法学专业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专业设置指导文件及专业课程体系的要求安排了相应的法学课程。①但这些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法学”课程,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教学目的。造成该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情况:第一,多数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中是作为限选课或者任选课列出来的,由于师资等原因,部分该类课程甚至在整个培养方案的适用周期中从来就没有被“选中”过,只是静态地停留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表而已。第二,由于缺乏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深入研究与分析,该类课程缺乏明确的教学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由授课教师自由把握,在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上,不能将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缺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很难真正起到培养法学素质与实务能力的效果。第三,由于师资有限,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通常由法律院系的老师担任,授课老师往往凭借其职业化的教学习惯,很少考虑到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某门专业法学课程的不同需求,不能按照“区分教育”的目标施教,缺乏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感觉无所适从,而想更深入地学习又不得其门,最终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些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也更容易沦为学校法学教育的鸡肋。实践中个别工科专业在培养方案中取消以往所设置的该类“专业法学”课程,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事实。正是由于上述多种原因,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难以起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应有作用,甚至没有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构建起最低层次的行为底线与心理防线。对于走上社会后,“技术型人才‘吃法律亏’或违法担责甚至锒铛入狱的现实,高校法学教育的先期缺位难辞其咎。”
二、完善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对策思考
(一)凸显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法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但法一旦产生,就获得了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其内在属性与运行规律方面,它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组成相应部门法,以其确定性规范普遍地规制社会生活。法律虽然与道德有着天然的关系,但法律与道德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律虽然也受到道德的指引并反映合理的道德诉求,但法律一旦建立,就与道德规则相分离并不受道德规则的干涉。道德强调通过舆论的评价规制个体的内心,而法律强调通过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规制个体的外部行为。法律的功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道德功能所不能取代的。法的相对性要求法学教育要相对独立于道德教育。法律仅仅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道德教育的目标位阶要远远高于法律的目标位阶,法律教育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认知基础与路径选择,应当遵循法律教育从认知到情感、从意志到行为的递进过程这一教育规律。所以,应当把法学教育从对道德教育的依附性中独立出来,在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行为普遍弱化的情况下,更应该凸显法律的规范作用。[6]因此,从长远来看,目前对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应当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单列出来,并充实法律教育的内容与分量,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普及法律知识。
(二)强化非法学专业法学普及教育的实效性正如前文所述,高校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普及教育主要是公选课平台所开出的法学公共课。为了非法学专业学生能真正在法学公选课上获取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并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情感,最终影响自己的行为习惯,必须要增强法学公选课的教学实效性。具体而言,首先要对开课老师的资质有所要求。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资历老、职称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评价好的老师,因感觉公选课缺乏师生的顺畅交流及思想的碰撞与共鸣,而不愿开设公选课,热衷于开设公选课的又往往是一些连小班专业课的课堂教学都不能很好控制的年轻老师。因此高校应该对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在职称及教学能力上有一个宏观的控制,鼓励教授、副教授及教学效果评价好的教师多开公选课,禁止助教开设公选课程,严格控制讲师开设公选课。其次,教务管理要加强对公选课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整体设计的审查,实行层级责任制。一旦某一公选课教学效果反映差,教学内容及教学过程出现问题,不仅授课教师自己要负责,最初审批同意开出该课程的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过失责任,而不能仅仅在课程开设审批环节流程性地签上同意的字样和自己的名字。最后,要加强对公选课的监管。不能因为公选课在周末及晚上开课而放任自流,应当设有专人查纠公选课的教学秩序,坚决杜绝随意调课、空课及无故顺延,对于到课率过低的公选课及时通知授课教师采取相应措施,并在下一个教学周期限制、禁止其再开设公选课程或者禁止其开设同样的公选课程。对于无缘由不到课累积到一定数量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教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不能无原则地给予这些学生学分或者给予人情学分。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开设公选课的不良态度以及学生选择公选课的不良动机给予矫正,才能保证开出的公选课取得应有的实效。
(三)改进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的教育措施首先,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设置,要充分考察专业课与法学课的关系,根据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的关联性安排教学计划,进行学时与学分的分配。在专业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上,应突出其应用性特征,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的欠缺,在对其进行专业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始终将基本的法学理论基本原则贯穿于应用法学的教学之中。其次,要注重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并加强非法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沟通与协作。因为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实际上有很多的行业规范,大多是专业技能与法律法规的综合体,因此其要求授课教师必须兼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精深的法律背景。这就要求法学授课教师在法律知识之外也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师大多来自法学院系,与学生所在院系的专业课老师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因此应该有意识地创造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机会,使专业法学课程与非法学专业课程相衔接,避免二者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与进度上相互脱节。[9]最后,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要改变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专业法学课程只能进行传统的讲授;二是专业法学教学就是对于具体法条内容的解释。相反,在对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时所采用的案例分析法、分组讨论、诊所教育等教学方法同样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教学,除了解释具体的法条外,同样也应该将相应的立法背景、相应的社会热点问题等作为教学的内容。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专业的学生从200多人上升到50多万,30多年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从2002年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几次列文科类毕业生倒数第一,就业率的数据告诉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实生活状况。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是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分析问题能力强、具有应变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应当突出法学的应用社会学科性质,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实践教学上。因此,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讨成为必要。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应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校内实践教学,例如课堂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等;二是校外实践教学,例如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校内实践教学
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校学习法学理论中,改变传统的教师照本宣科教学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先进教学方法,引入案例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一)课堂案例式实践教学。案例式教学源于美国,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授课素材,通过引导学生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锻炼其法律思维和技能的一种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它能够真正实现教学相长,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案例式教学对学生而言,能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锻炼法律分析能力。对老师而言,能够帮助他们改观课堂授课气氛,提高教学质量。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切忌不要将案例教学停留在教师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层面上,这样就违背了案例教学的真正内涵。案例教学还要求老师在上课前做好辅工作,如印制案例素材、购置共享案例资源等。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所谓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模拟法庭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以培养律师为目标,重视实务训练,促使学生更加注重司法程序,注重律师在辩护中的技巧。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科学生要加强教学实践训练,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因此,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推广是必需的。
模拟法庭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对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应用能力。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开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问题。例如:指导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指导效果差;实践经费匮乏严重等。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比如在师资方面,可以鼓励本校教师兼职或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强化他们自身的实践能力;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获取赞助的方式来吸纳社会资金,以弥补经费匮乏现象。
二、校外实践教学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学完法学理论之后,走出学校,将理论真正的投入到实践工作中。该层次的教学活动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庭审旁听。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是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庭审旁听是一种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学生可以直接体会到实际案例的审判过程,直接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法条的应用,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根据庭审活动进行归纳、辨析。最后根据法官的判决,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印证。有些控辩激烈的庭审案件,还可以使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使学生的法学理论得以升华。例如,学生旁听盗窃案件的公审,不仅对盗窃罪的构成和量刑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对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的准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的具体内容和运作过程一目了然。
组织学生庭审旁听,要密切结合法学专业教学进行,选择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旁听前应当事先与当地的法院取得联系,让法院做好旁听安排;学生参加旁听后,指导老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评估法院庭审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咨询。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在这个教学实践中,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就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解答和释疑;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要使法律咨询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但学生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因此在组织法律咨询活动时,可以将学生分成几组,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分别负责。其次,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经验的老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最后,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纪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自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
参考文献:
[1]王俊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5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资源
作者简介:田金花(1979-),女,黑龙江依兰人,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基金项目:本文系佳木斯大学2012年教育科研课题(课题编号:JKB2012-033)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5-0176-01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是高校培养法学本科学生的必要课程和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律科学也是实践科学,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其中实践教学是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1]随着教育部关于高校教育的一系列有关文件的被贯彻执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也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普通高校基本上都加大了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力度,个别院校构建起相对较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师资和水平都得到了较大提高,一些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被引入到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当中,作为弥补理论教学不足的一种方法,在本科法学学生人才培养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就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而言,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的地位较低;缺乏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匮乏,这里的教学资源不仅仅指实践实习基地,还包括指导实践教学的法学教师及用于实践教学的实践经费等;缺乏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这里的评价体系包含教师和学生评价考核体系;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存在问题。
基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上述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配合法学理论的教育,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必须构建科学有效的创新体系。[2]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的原则
1.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系统化原则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当从法学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全面发展的要求出发,按照校内课堂和校外社会课堂实践性教学的不同要求,设置相应的实践教学课程、项目与内容,要使实践教学各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在保障理论教学体系完整性的条件下,强化实践性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
2.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原则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要从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要求出发,要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具体而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以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同时结合自己学校的人才培养特色有针对性的开设实践性课程。
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规范化原则
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或修改中,应该体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实践教学的目标、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内容安排等。通过人才培养计划运行机制,规范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内容、形式和相应的考核考核标准与要求。[3]
4.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实践性原则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要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具体而言,既要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又要发挥本校的优势和特色,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中的资源,形成校园和社会共同指导实践教学的办学机制,让学生能真正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切身感受司法动态。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的内容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内容的构成,主要针对解决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反映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新理念的举措。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实践性课程体系的构建,应当以丰富、完善法科学生实践智慧和能力为目标,注重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发挥学生的主动参与精神和积极性,让学生在开放、自主、自由和创新的情境中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从表1可以看出,大多数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要在校园内完成,而少数实践性较强的实践教学课程需要在社会中完成。这就要求在校园内的实践教学,需要以教师为主导,而在社会中的实践教学,需要法律事务部门和用人单位参与并指导但也要以学生为主导。不论哪种实践教学,都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互动与配合。为此,对于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充分利用社会中的办学资源,形成学校和社会共同指导实践教学的培养机制,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由于实践教学类型较多,而且其实施地又不限于校园内,因此,必须科学设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制定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要对每个实践教学课程的目标、应达到的能力标准、体系与安排、考核与评价机制等方面作以全面规范。
2.充分利用和开拓实践教学资源
首先,就优化法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而言,学校要通过政策导向和政策倾斜将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充实到实践教学队伍中去,还要鼓励教师到法律事务部门担任社会兼职以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另外,学校要从法律实务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热衷于法学教育事业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来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其次,就法学实践基地建设而言,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密切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大型企业、政府法制部门等的联系,努力建立高质量的、长期的、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最后,就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而言,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划拨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另外,可以建立学校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打造专业品牌的方式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
3.建立和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考评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考评机制,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科学有效进行的关键。在考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要针对指导教师和学生分别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在法学指导教师考评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方面,学校对教师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要有严格和完善的考核评价方法与标准。具体到实际工作而言,要把教师指导的法学实践课程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并对取得较为显著的实践教学效果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激励或奖励,同时将教师指导法学实践教学作为评优评聘的考核因素。其次,在学生考评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方面,对学生参加的实践活动要给予相应的学分或成绩,对学生成绩要注重创新意识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考核。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而展开的,学生既是学习的主体,也是学习效果评价的主体,因此,要结合学生的个体实际来构建师生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
4.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
除了积极利用如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法庭辩论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外,还可以开展法律调查、全真案例教学及法律模拟实习等实践教学。另外,高校可以结合自身的办学特点以及地方优势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活动。
5.改善原有的教学方法
高校越来越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尤其对于实践性较强的法学课程而言,改善原有的教学方法势在必行。法学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正式的课堂讲授,许多法律技能和知识不需要通过课堂讲授就可以获得。因此,采取学习小组的学习方法、交互式教学方法、问题学习方法以及模拟演练形式的法律实践方法等,对法学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提高以及法学学生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培养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邢绡红.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为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
关键词:法学专业创新能力素质教育
法学专业主要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学教育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智力化能力在内在的综合体现,法学专业教育只有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养,才能够培养出未来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因此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时应用系统的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影响,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得创新的价值观念,促使他们能够提高自身对新问题的法律认识,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新的解决法律新问题,实现自身价值。
一、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具有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创新的解决社会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能够自觉、创新的引进法律文化而具有的一种综合能力。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教育和实践教学来完善学生法律问题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独立的发展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律新知识和新思想,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造性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创新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依靠教育。创新教育作为高等院校实现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和主要的发展途径。为了实现培养创新型人才就必须实施创新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知识面广阔,能力强,且素质高的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需要学生运用准确熟练的法律知识应对经济社会的千变万化,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的运用使得法律更加完善和合理化。要想培养创新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让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中除了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学习法律价值观、法学理论、法条和立法等方面的内容外,还要丰富学生的实践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向社会会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工作,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是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用自己的理智分析案情,有力的说服法官,这些都需要学生具备创新能力。
而现有的法学专业传统的教学模式重理论和法律条文,轻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由于多种原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实习往往表现出能力的很大不足,严重阻碍了学生未来的发展,不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随着近年来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法学教育为各行各业培养出一批批高质量的人才,并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的为我国依法治国做出重要的贡献。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社会多元化和高质量的人才需求,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已经成为法学教育必经之路。法学专业属于应用型社会科学,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实践性也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培养应当注重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需要从事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扎实的法律技能,进而为立法、司法等部门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必须以实践为基础,提高学生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真正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全面的适应社会的变化要求。
二、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和素质教育的培养途径
(一)更新教育观念更新教育观念
作为创新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教育是以新型的教育观念为先导的。更新教育观念首先要明确创新教育的重要性,突破传统教育的羁绊,倡导创新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教育。创新教育主张敢实践、敢想,针对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能够具有独特的思维能力,提出新的方法和思路。创新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方式,更是一种全新的教育观念。因此创新教育必须牢固树立创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不是对原有教育的一种抛弃和彻底颠覆,而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教育需要更新传统的教育观念,改变传统的教学体制和教学观念,进行教学理论的创新,改变传统教学中知识灌输的方式,转变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接受和积极参与,让法学教育真正变为学生成才的教育,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变知识接受型教育为知识主动发现型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重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
创新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超前性和新颖性。但现行的许多法学专业课程内容明显滞后,不利于学生接受新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学生开拓新的领域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对于法学专业来说,随着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是各种高新技术的不断出现,规范这些技术的各种法律法规也相继出现,这促使我们在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时要培养法律人才广博的知识面,只有懂得各种知识才能理解和运用由这些知识凝结的法律。首先,在课程体系上分阶段实施课程目标。法学专业一二年级,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念,形成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将传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教学的基础,适当的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一些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设计实验研究有关的课程,并且注重该课程体系内法律问题的创新性解决。针对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方式上选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可供实践的案例资料和基础平台,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思考能力。同时通过实践教学和毕业实习来让学生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团队合作和语言的表达能力。通过实践锻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在实践教学中,做到校内外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强专业学习和业务能力相结合的程度。其次,实现校内外师资力量的相互配合。动员不同学科的教学参与到实践教学当中,完善校外实践的基础教学和教学指导。例如可以聘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生实习和实践的指导教师,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可以实施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教学实践进行管理。确定每个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目标的完成,督促检查学生。加强校内外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另外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的创新教师人才队伍,提高指导教师的实践和创新能力。最后,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重视推陈出新。创造性主要包括丰富的想象力,独立实践和思考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也是教学的根本目标。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中心,以创新为核心,启发调动学生自觉的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重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在教学的重要环节注重法学实践案例的引入,通过案例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案例的引入要以当前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为依据,重视法律的思想以及法律的训练等,借助案例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重塑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途径
为了改变法学专业传统教学中理论条文多,讲得多,实践实训少的现状,需要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改革,将实践教学氛围理论加实训,综合应用加实践的方式,开展法律实验室和法律诊所,设计不同形式的实践形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在教师统一指导下选择与当代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经典案例,由学生分担不同的橘色,精心准备,针对不同的案件开展模拟发硬,让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创新性的运用到课堂之上。这种实践案例的教学模式能够通过实战演练的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中既是法律的实践者,又是法律的观摩者和评价者,能够运用自身学习到的知识通过认真观摩课堂演练进而提高自身的综合分析能力。模拟实践的方式能够让学生更加注重解决法律问题当中的细节问题,有意识的去发现自己学习上存在的缺陷,进而形成教学和实践的双向互动,实现法律知识的实践化。法律诊所优势课堂实践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法律诊所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教学方式,是美国法学院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是与让学生参与到法律的实际运用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来,通过模拟的法律诊所中,针对法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让学生充当组织者,大家一起集思广益,针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共同商讨,进而为这些疑难问题开出自己的“药方”。另外,还可以运用法律咨询的方式,利用学生的业余时间通过现场、热点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自己获取的知识回报社会。参加各类的竞赛是检验学生学习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成立竞赛小组,参与到各种司法竞赛活动中,让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提升领会法律的内在含义,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构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机制
构建完善评价机制是法学专业教育推动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工具。如果实践能力的培养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会造成这种培养方式只是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机制。法学专业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此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评价机制需要从大一时期开始分阶段考评。由专门的考评小组依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实践报告成果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的评价,设置相应的学分。另外还可以通过学生的自我评价、互评以及实习评价等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提高对自我的认识。
三、结语
创新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作为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目标,在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实践内容等各个方面入手,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提高创新思维能力,进而为社会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晋红、幸红、彭虹.论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及创新能力培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9(3).
[2]李连峰、袁晓波.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对学生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的培养.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3(3).
(一)课程体系改革
1.课程体系改革体现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1)在一年级和三年级,分两个学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帮助学生分析、了解就业形势,掌握就业前景。(2)针对专业特点,开设专业前沿类课程,如法律前沿问题研究,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开设专业技能类课程,如法律文献检索课、审判业务、律师实务等,帮助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实践技能,提升创业能力;开设专业思维和方法类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指导学生掌握创新创业的思维方法和体系。开设职业伦理类课程———法律职业规范与道德,增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学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3)进一步增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紧密度,深度拓宽合作领域,邀请共建的实践教学基地专家参与课程设计、教学和指导活动。邀请实务专家单独开设创新创业课程,使学生在校期间尽快熟悉司法实务业务流程,尽快融入实务角色,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和方法。
2.注重知识更新,及时修订教学大纲
首先,注重知识更新,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定期以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向学生传达最新创新创业动态。其次,组织教师团队编写适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要求和法学实验教学体系的实训教材和专业教材。第三,对不具备出版教材条件的教学讲义及实验讲义,定期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修订更新,保证知识的规范性。
3.落实精品课程建设,促进课程资源的开放共享
对于已经获批的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力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鼓励优秀教学团队加强协同合作,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对于开课历史悠久,具备示范辐射作用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鼓励申报省级专业核心课程。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既是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不可或缺的教学资源,也是学生难得的教师资源。学生通过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实习活动,提高学生积极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主动性,培养研究法律问题的独立思考能力与研究潜质,提高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人际沟通和心理承受能力。为实现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基地布局,具体体现为:
1.有步骤地增加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同时考虑实践教学基地的地域分布及层级。合理地调整实践教学基地的种类,实践教学基地不应只局限于公检法司机关,还应有计划地延伸至工会组织、妇联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电台、网站等媒体的法制节目等领域。
2.进一步增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紧密度,加强联系,深度拓宽合作领域,邀请更多的实践教学基地中的专家来院讲学、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3.定期邀请各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创业典型等先进人物“进基地、进课堂”,以报告、座谈、参观等形式,现身说法,分享他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实现个人价值的经历,这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一种体现。
二、创新创业改革的教学资源保障
(一)加强图书资料建设,力争建成门类齐全,涵盖国内、国际各类法学专业期刊、图书的法学专业图书馆。
(二)建设专业的电子数据信息平台,加快法学专业法律法规、中英文期刊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强化港澳台地区文献数据、外文文献数据的扩容,增加港澳台地区案例图书、德文、英文案例图书以及相关研究文献在数据库中的比例和更新频率。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法律职业技能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4-0041-02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未来主要从事法律类辅和基础事务性工作,如律师助理、公司法务、法院书记员、基层政府机关法律工作人员等。实施实践性教学,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职业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学生尽快适应法律工作岗位的需要。
一、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实践教学,目的在于根据中国的法律教育现状并学习先进的西方法律实践的教育方法,既培养了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同时也为学生获得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益的最大结合。由于法律规定本身是抽象的,而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是鲜活的、具体的,学以致用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用抽象的条文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因而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是不断地游离于抽象与具体、具体与抽象之间的。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经验可能来自直接的即受教育者亲历亲为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就是使受教育者获得这种间接的经验。
由于法学专业的课程涉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位阶不同、数量众多,法律规范经纬万端、变动不居,十分复杂,社会阅历较浅、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青年学生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较难理解,而法学本身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仅凭教师从概念到概念的课堂讲授,很难培养与提升学生毕业后应与解决形形案件的职业素养与能力,所以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就显得尤为关键。在法学教学中,尤其要注意应当从实际案例出发,综合运用法的基本理论和原理,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解释,并提出解决策,从而培养、提高学生应、解决案例的实际能力。此即法学实践教学重要性的根本所在。
我国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专门应用型的法律人才,这就决定了教学的侧重点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体验到法律的真谛,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会到法律工作者肩负的正义的使命,进一步确立做为法律专业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进一步理解把握法律职业的标准,为未来成为专门的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奠定基础。
二、高职院校传统的法学教育弊端
1 注重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活动
在传统的以教师“一言堂”的课堂讲授式的教学模式中,笔者发现,我们的授课象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但实际操作能力、动手能力极差,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而注重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活动,这也恰恰是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一大通病。
2 实践教学环节不规范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多样,在坚守传统的口头讲授的启发式教学、互动式教学、多媒体教学之外,实践教学还包括模拟法庭、案例研习、播放开庭的视频录像、校外实务部门专家讲座、利用法院的实习基地观摩(旁听)审判、利用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到律师事务所实习或组织学生进行专题社会实践以及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形式。但是很多高职院校由于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规范,没有可操作性的成熟的教学大纲、设计方案及教材,导致一些实践环节流于形式,随意性很大。例如,由于教师和物质条件有限,学校里虽然有法律诊所,却只有少数学生参与实践,这无疑会影响学生的整体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培养。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由学院自行安排,当实践课与理论课冲突时,往往以上理论课为主,至于实践教学环节具体做到什么程度没有监督,严重地制约了实践教学的开展。
三、高职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想
1 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学实践课程
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学实践课程,在学生一年级时,开设的实践课程内容宜简单,目的是让学生渐进性地掌握法律知识,如观摩庭审、法律讲座等实践方式;在二年级时,可以结合开设的理论课程,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应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及社会实践等方式;在三年级时,由于学生掌握了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在实践活动课程的设置上,着眼于培养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未来成为一个法律职业人做好准备。针学生的兴趣点,把学生送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检察院等地实习,培养他们思辨的习惯,提高他们语言表达的能力,使他们掌握法律业务技能。
2 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具体思路
实践教学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思路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课堂教学中注重案例教学模式的综合应用,制定专门的实践教学大纲,提高实践教学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比重;第二,注重课堂外实践教学环节的科学设计,组织不同年级的学生参与不同形式的不同级别的实践教学活动,支持学生举办模拟法庭活动,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文书写作训练、专业实习与毕业实习,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的作用,以拓展课堂实践教学的空间。
为此,结合日常教学工作可以将实践教学活动划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形形的案例是学生消化吸收所学法学理论、法律知识最有利的工具,而法学的相抽象性也必然要求课堂上应有大量的案例讨论。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穿插于理论课堂教学活动中,既可以视为法学教学中的一个辅助教学环节,也可以认为是一个传统的实践教学环节。有利于学生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加深具体知识点的理解。因此,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既体现了法律条文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又确保学生掌握这门课程的内容,成为学生把握本课程核心内容的有效方法之一。
第二,播放庭审视频与旁听、观摩审判开庭。在课堂上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播放经典的开庭的实况录像、视频,增加真切感。播放前应当将案情大致告知学生,在哪些问题上多加关注,或留出几个法律点让学生思考。播放中间教师可以暂停,让同学们评论刚才一方当事人或法官的观点、说法的利弊得失,然后再接着播放,以验证效果。
仅仅观看法庭审理的视频,由于时空相隔,可能不会完全体会真实开庭紧张激烈的氛围,更不能体会在那种环境下,法律人的紧张情绪,而只有亲临法庭之中才能体会得到。在那种环境下,同学们会问自己,如果是自己在这种紧张的气氛下,会怎样陈述、辩解和质证。所以,旁听案件开庭无疑能够锻炼与提升学生实战时的心理素质。学生通过类似训练,使理论知识得以运用,能够提高实务操作能力,进一步熟悉开庭审理的程序。
第三,邀请公检法部门的专家作讲座。邀请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专家联系实际的讲座颇受学生欢迎,他们把在实务操作中的一些宝贵经验介绍给学生,把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给学生思考,使学生能够把握实际操作中的关键问题,掌握实务中的操作技巧;并且学生有机会和实务界的专家进行面面的交流,既有助于学生实务经验的积累,又利于学生理解、把握法律实务界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注重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拟法庭教学高度模仿真实法庭审判,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仅处理涉及事实的问题,也检查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于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应当制定严格的模拟法庭的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明确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应学习到的知识与技巧,并制定一套与之相应的考核办法,针实践技巧而非理论知识加以考核,从而提高学生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性。应参加模拟法庭训练的学生的每次表现都加以考核,并综合评分。在最终考核时,应考虑增加面试。择一案例,由教师担当诉讼角色的立方向学生发难,让学生根据相应程序答辩或者质证,提出应方案,等等。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应届,为你提供全面的大学生职业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以及大学生职业困惑、大学生就业难等多方位的信息。本站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所有文章的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谢谢!
(一)模拟法庭的实战性不强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模仿法庭审判。在实践中一般是预先选择出相应的案例,学生了解案情后根据需要选择分工,根据不同的分工角色做不同的准备,最后按照相应程序完成案件的审理。[2]这种教学方式学生参与性强,能动发挥空间大。但在现实中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运用的也不理想。很多院校设置了模拟法庭这一场地,但大多数院校并没有将其设置为一门专门的课程,这就导致了模拟法庭成了一项课外活动,往往是在需要的时候才举行,次数非常少,即使是参与的学生也没有真正起到锻炼的效果。组织者并没有从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看重活动的成功与否,因而在各个阶段都是在老师的指导下重复的演练,最后才登上模拟法庭进行表演的。这样的模拟失去了真实审判的复杂性和实战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毕业实习形同虚设毕业实习是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的一个必经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走出校门踏上社会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这一教学环节从效果看并不理想。学校基本上把大四最后一个学期的一段时间安排为毕业实习的时间,而且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压力下,学生在这个时间段忙着找工作、考研、考公务员,无暇顾及毕业实习,真正到单位实习的并不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现在这种就业市场中,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不合理,学生在这一相对自由的时间里,往往会根据需要放弃实习去做自己认为重要的事情;其次毕业实习的方式不科学,它是一个必经的教学环节,不能等同于提前毕业,学校在这一教学环节中不能放手不管,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需要在资金的投入、师资的配备以及实习基地的建设等方面下功夫。再次,毕业实习的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考核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填个表格即可,学生很容易过关,指导教师在思想行动上也不重视。
二、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对策
(一)修订培养方案,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以理论课为主导,忽视实践教学,这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因而应加强实践教学课程的研究和实施,制订一个明确而易操作的系统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将其强制性地纳入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庭审旁听、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还应当包括《写作与口才训练》、《谈判技巧》、《法律职业技巧》等相关的实践课程,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地位。同时要规划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课件,明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安排,以指导和规范实践教学。[3]这样来促进实践教学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法学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改良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案例教学首先要厘清这里的案例,案例应包括错综复杂的素材在内,要具有典型性,不仅能反映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从中得到更多的启发和教育。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要得当。在整个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充分的思考空间,掌握基本实践技能的同时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将模拟法庭列为一门必修的实践性课程,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实战性作用。模拟法庭的教学实施,案例选取要适当,情景要真实。具体到审判,要尽可能的接近真实的审判。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要和真实的审判相仿,仅确定将要审理的案件性质名称以及各方诉讼参加人员的名单,学生根据需要来查阅和搜集资料,整理出庭审材料。在开庭阶段,学生不仅根据事先的准备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新情况,学生需要灵敏地做出应对,真正体现法庭的对抗性和随机性。庭审结束后,教师需要及时予以总结和评价,以保证教学效果。规范毕业实习对教学投入有更高的要求,在经费和专项基金上要有必要的保证,政府和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政府也要给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单位与地方院校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使这些单位支持和配合地方院校的毕业实习,以此作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4]毕竟办学不只是学校的事情,办学成功与否关乎社会各个主体。学校也要根据这些单位的特点和基本要求,完善自己的教学常规工作,规范管理,如在毕业实习时间的安排方面,在学生的组织管理方面等都需要规范化,既要保证教学质量又要注意保证合作单位正常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