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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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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老保险制度现状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截至2014年底,我国职工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8.42亿,2.29亿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为80%左右。截止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4124万人,比2013年底增加1906万人,增长幅度为5.9%;比2009年底增加10574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7.7%。并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并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2014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2013年增长11.6%,其中征缴收入达20434亿元,相比上年增长9.7%。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3548亿元。全年基金支出21755亿元,相比上年增长了17.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

2.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现在全球主要的国家采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有:现收现付制筹集模式,部分基金累计模式,完全基金累积制度模式。我国实行部分基金累计模式即“名义账户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此模式特点是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一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只是记载缴费情况。两个账户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个人养老金支付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依据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制定给付标准和依据个人缴费总额分月平均发放,两个账户的资金收入用来支付当年的支出。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弊端

1.覆盖面窄

虽然全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大力开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但距离实现对各种经济形式及全覆盖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认识不到位,政策不完善等多因素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覆盖面的扩大。也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举步维艰。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保险权益,也更是影响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进程。应当尽快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对策,使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在较短时间内有突破性进展。

2.“碎片化”严重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在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过程中,按照参保主体的不同,我国逐渐形成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几大主体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并且还存在一类没有真正意义养老保险制度,享受离退休制度的公务员人群。不同主体之间的筹资机制、制度模式、计发条件、待遇标准也不尽相同。不同的主体被分散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替代率相距悬殊,不同主体中男女的退休年龄也各不相同,进而影响其缴费年限以及最终的待遇领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趋势严重。

3.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采用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筹集机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金的筹集渠道。而采取的这种筹集基金机制会出现融资速度缓慢,融资量较小且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的特点。然而政府财政资金有限,集体出资困难,个人缴费有限,阻碍了社会养老保险新的筹集基金渠道的拓展。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狭窄,资金有限是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原因。

4.制度缺乏有效性

我国的现在仍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混合运行的模式,这样直接导致统筹部分基金完全透支了个人账户里的资金,从而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形成基金积累。这使得我国的改革陷入窘境,具体来说,是三方面问题,一是统筹基金透支了个人账户,这导致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只是作为一种基本记账的手法,无法实现基金的积累。其二,这两个账户的合并运行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加大管理难度。其三,采用这种混合模式的目的是实现从原有现收现付制度向部分积累制度的转变,但个人账户成为空账,又回到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5.养老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狭窄,长时间以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增值手段是委托贷款、投资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财政补贴收入,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其他直接投资。而这样会导致增值量小,并且由于管理不够规范,管理费用以及投资的损失过高,很难确切地保证养老基金的增值。

(1)相关体制不顺,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国缺乏严格具体且有效的法律规定,个人没有选择有效管理的基金方式的权利,并且企业也不可能寻找到良好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管理,所有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机构管理,基金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由政府自定政策,自行提取,自行支付,就算是投资股票,也是由政府操作控制,缺乏灵活性。

(2)缺乏规范的管理体系,我国出现了占用挪用养老基金情况严重,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擅自动用养老保险基金情况频频出现。这是由于管理制度规范性的缺失造成的。

6.相关立法滞后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非正规化,并且存在立法层次低、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相关法律实施机制薄弱,制度实施不彻底全面等问题。具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和相关的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处于“浑水”职责不清晰的状态中;同时还缺乏对欠缴社保费等违规行为的行为的管理处罚,少数地区存在拖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都阻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建议

1.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极大地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导致影响社会公平,限制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劳动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都在客观上要求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是当前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任务和重点方向。然而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障碍,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环境并不理想,各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关系复杂,主体保险意识淡漠,不同类型的群体人员所面临的具体不同问题等。因此扩大覆盖面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需要切实解决以上提出的各种问题。积极寻求筹资渠道,一是可以通过宏观手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使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加合理;二是切实实行税收优惠,让百姓感受到实在,如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和严格税收监管措施;三是通过分割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分散化处理,来合理地筹集资金。

2.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调动力量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形成的“大水池”。现在各地的养老金账户并不统一,所以无法发挥互济功能。从全国的总账上看,养老金可用资金是有余额的,但现实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到来的比较早,出现了很多年的基本养老金缺口。当前应该将这些分散的“储水池”组合成为一个全社会共同统筹的“大水库”,这样就促进了其互济的功能升级,也会让相应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3.建立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由于历史问题,农村地区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同、城市化进程以及人口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了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必须是一个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并且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区形成开展农保工作的大气侯。以文化大院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民宣传讲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内容,使农村地区老百姓接受这样的制度,加大政府对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真正意义上建立起综合的养老制度体系,并以纳费型制度、个人储蓄和商业养老保险为重要组成部分,并考虑在较远期的未来分类、分步与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接轨。

4.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通过进入资本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来达到双赢,养老金进入股市也一直是大势所趋,明年将会全面实行。一方面,资本市场可以提供给养老保险基金较高收益来保值增值,再者资本市场上可以选择投资的金融工具丰富,这为养老基金进行分散投资,获得多元化的投资环境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进入,可以给资本市场带来雄厚实力的资金,灌输血液,推动资本市场的活跃。养老金是由政府操作投资的,可以作为示范,平衡整个市场的投资理性,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进入资本市场也要保证自己的安全,既要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率,又要减低风险来实现最终的保值增值。风险系数又较低,同时投资盈利性好,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不动产抵押以及固定资产等等多种方式,拓展安全性高、盈利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的投资渠道,是长效保值增值机制最佳办法。

5.打造成熟的养老金管理模式

可以通过实施管理机构的有限准入原则,达到适度竞争。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允许有良好的养老金资产管理经验的合格正规机构,如基金公司等来参与投资运营,实现养老金成本更低、运营服务更好、效率更高的目标。严格采取有限的准入机制,切忌过度放松,造成养老金的不安全流动。同时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应该要拓宽养老金投资范围,支持养老金资产参与优质的基础设施,未上市的有潜力的公司股权等方面的投资,合理把握配置比例,合理科学高效地管理养老基金。

6.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与监管

我国作为发展迅速的人口大国,养老保险作为社会福利保障关乎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并且具有经营管理的期限长的特点,因此应当完善三个层次的立法,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保障法等,规范投资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明确经办机构,加大对相应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起一整套科学严格的监管标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使养老保险真正成为一项让老百姓满意的社会保障福利。

7.充分理解多层次体系的重要性

第2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既包括功利主义(如罗尔斯)的机会均等和过程均等,又包括非功利主义(如至善哲学)中的结果均等。机会公平,是指由于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面向全体具有一定收入能力的从业人员,因而形成一种起点的均等;过程公平,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老年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即为参保人员的老年基本生存提供一种过程的均等;结果公平,是指社会养老保险通过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使成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得到水平相等的收入保障,即享有保险结果上的均等。

    在近20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中,由于强调其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甚至完全服从于经济增长,对制度的公平性关注不够,且未随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调整其政策参数,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存在机会上与过程上的不均等,导致了结果上的不均等。

    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不公平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体现在机会上、过程上、结果上。机会上的不均等,是指制度上的缺失造成具有同样收入水平与参保意愿的不同从业人员参保机会上的不均等;过程上的不均等,是指由于制度条款设计上的缺陷或未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及时调整,造成条件相同的参保群(个)体在缴费、待遇领取等方面执行不同的标准;机会与过程上的不均等必然造成结果上的不均等。

    一、机会上不均等:源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

    社会保障制度源于社会化大生产,同时又服务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样服从这一规则。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两个基础条件:一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职工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二是生产组织的社会化。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与职工收入水平大大提高,具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条件,职工参保意愿强,但由于保险制度上的缺失无法参保,造成机会上的不均等,在年老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规定其实用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起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度上的缺失,造成这两类人员在参保机会上的不均等。截止至2001年底,包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

    二、过程上的不均等

    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内,源于单位间制度设计上的分割,造成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参保过程上的不均等;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内,源于对转轨成本的回避,一方面造成了代际间参保过程的不均等,另一方面又造成不同企业间参保过程上的不均等;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源于养老保险制度参数调整的滞后,更加深了职工参保过程上的不均等。

    1.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参保过程上的不均等

    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内,由于制度在设计上的分割,未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其中,造成三类人群的参保过程上的不均等:

    (1)在缴费义务上,除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与事业单位职工外,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并不像企业职工那样缴费。

    (2)在养老金待遇上,由于仅改革了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计发水平与调整办法均高于企业,两者差距较大并在延续。1994年企业职工人均年养老金为3248元、事业与机关则为4331元,事业与机关职工人均退休金比企业职工高33%,到2001年这一差距扩大到69%.差距扩大除了职工中工人比例、女性比例、人力资源水平与工资等因素外,不同的制度是主要原因。

    2.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内,参保人员过程上的不均等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铡”改革过程中,没有提供资金支付职工改革前的养老金权益——转轨成本,加重当代职工负担,既造成了代际间参保过程的不均等,又造成了单位间参保过程上的不均等。

    制度转轨中;当代劳动者除了要为自己积累一个“个人账户”之外,还必须拿出另外的缴费比例来养活退休的老年一代,以偿还几十年现收现付制留下的养老金欠债,与上一代及卞一代相比,养老保险负担加重和福利减少,造成了代际间参保过程上的不公平。

    制度转轨中,由于统筹基金收不抵支,通过扩大覆盖面将其他企业职工纳入参保与缴费过程,逐步消化转轨成本。传统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权益都已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人,并凝固在国有资产当中,真正对老职工的养老负有责任的是政府和公有制经济体系本身,而不是以非公有制为主体的其他企业。在单位统一费率的条件下,其他企业一参保就承担了过重的负担,从义务与权利角度看,不同企业在参保过程中存在不均等。

    3.养老保险制度有关参数未随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调整,造成了职工参保过程上的不均等。

    (1)人口增长模式转变,预期寿命增加,资本回报率降低,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系数未及时下调,造成了职工参保过程上的不均等。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设立个人账户的初衷是:激励职工缴费,保持个人账户积累额与其退休时的支付额基本平衡。根据20世纪90年代初期城镇人口预期寿命、工资增长率与银行利率精算出的个人账户领取系数为120月。

    制度运行中,个人账户领取系数未随着预期寿命增加、银行利率下调而提高,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将产生大量向统筹转嫁的赤字,当代职工的个人账户赤字通过这环节向下一代转移,产生了过程中的不均等。

    (2)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了个人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关的激励机制,但由于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了男女职工、就业、缴费年限上的差别,造成了不同性别、不同工种职工间在参保过程中的不公平。

    由于养老金计发待遇改革,缴费年限的长短影响养老金水平,国发[1997]26号文中能否取得占职工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的资格条件是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为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它的高低与缴费率、工资水平、投资回报率、缴费年限成正比。国发[2000]42号文增加缴费年限激励,基础养老金为在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其占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比率在20%的基础上增加0.6%,缴费年限越高,则基础性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越高。

    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水平规定为其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高低与工龄成正比,最高为75%且所要求的年限为满25年工龄。在退休年龄政策规定下,由于男女职工均能取得25年工龄,男女职工的养老金水平较公平。根据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分别比女工人、干部高10或5年,因而其就业及缴费年限均可高5年以上。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下,男职工较女职工能领取更高的养老金,产生了男女职工在参保的过程上的不均等。

    特殊工种比普通工种职工早5年退休,缴费年限短,养老金水平低,造成了不同工种间的职工在参保过程中的不公平。

    (3)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缴费工资基数核实困难。道德风险的存在,逃避缴费义务,低报缴费工资基数,造成了参保过程上的不公平。道德风险的存在,企业与个人为逃避缴费义务,低报缴费工资基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滞后,收入不透明,工资外收入与非货币性工资的存在,缴费工资基数核实困难。理论上仅能以统计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实际上各地参保企业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职工平均工资。非国有部门的名义工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货币化,非国有部门的缴费基数更高,但只能得到同样的退休待遇(即职工平均工资),造成了参保过程上的不公平。

    三、结果上的不均等

    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既存在机会上的不均等,也存在过程上的不均等,已经或将造成结果上的不均等,一方面是大量的农村老人与部分城镇老年人没有养老金,另一方面是个体条件相同的职工由于出生日期、就业单位类型、性别不同,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不同,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再分配、职工跨时延期消费的功能。

    以公平为基础,完善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内,以公平为基础,通过建立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适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参保机会上的均等。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内,改革传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参保过程上的均等,另一方面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实现制度上的平衡过渡。多方筹集资金,支付制度转轨成本,实现代际公平与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参保过程上的均等。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参保过程上的均等。以公平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通过实现参保机会与过程均等,达到参保结果上的均等。

    一、根据国情,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亦称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J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三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三者的相互补充,充分地发挥单位、个人、政府的作用;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根据经济能力而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兼顾单位间的差别,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兼顾个体间的差别,体现效率取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公平的价值取向,强制实施。

    二、在制定适合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既适应农村现实的、又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采取统账结合的模式,国家适当补助。在具体办法上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有所选择,既可以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采用低水平准入政策。由于乡镇企业在规模、生产效率、劳动生产率、组织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别,既有达到同领域的世界先进水平的企业,也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还存在半手工性的生产企业。对于有能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同一比例缴纳保险费,享受同样的待遇;对承受能力低的乡镇企业,则可实行低水平缴费、养老待遇水平适当降低的政策。目前在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同时伴随着农民收人的提高,必须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采取“以个人账为主的统账结合”模式,适应城镇化过程中劳动力在城乡流动的需要,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缴费上,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给予政策优惠。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分类处置、分步实施:优先考虑已经非农化、城市化的农村户口所有者,优先考虑响应国家号召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优先在发达地区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例如,对于那些已经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的农村户口劳动者,应当通过改革传统的户籍制度让其进入城镇相应的养老保险系统。

    三、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发行长期国债等多种手段筹资支付转轨成本,降低企业职工的缴费负担,改进参保过程上的均等程度,提高其他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对制度的认同,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国债,扩大彩票发行,公开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手段筹集资金,支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转轨成本,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特别是将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转轨成本。随着转轨资金的到位,可逐步下调单位的缴费额,减轻企业的负担,均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在参保时负担上的不公平程度,同时也将代际的不公平与福利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提高其他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对制度的认同度和吸引力,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进一步降低统筹部分的费率,达到扩大覆盖面与降低企业负担的良性循环。

    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范围内建立起与企业一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脸制度,实现单位间参保过程上的公平。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三大群体的养老保险方案设计中,应建立城镇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筹资与给付、模式与管理相统一,结束目前的二元制度并存的局面,并在此基础上,再单独设计上述人员各自群体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以便新旧制度的衔接与平稳过渡。机关公务员的职业年金由财政负担,水平可适当提高,以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事业单位与其体制改革相协调,完全属公益性管理的或参照公益性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执行国家公务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办法。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制度须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统一起来,在职业年金的标准上可以做适当调整,以有别于政府公务员的水平。事业性单位转入企业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3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摘要:筹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率。基于对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进行的问卷调查,运用SPSS1

>> 浅析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等 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浅谈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究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地调查与思考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机制优化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研究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浅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作者简介:李 琼(1972-),女,湖南桑植县人,吉首大学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社会保障与财政。

姚文龙(1982-),男,湖南龙山人,吉首大学招生就业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学,哲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陵山区扶贫开发研究中心”学术成果;武陵山片区扶贫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项目(14YBA322):“湖南武陵山片区城镇化进程中多元文化冲突与融合路径研究”;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4YBX048):“公共财政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武陵山片区为例”。

第4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摘要】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调节社会再分配,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于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以期对促进社会公平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公平 养老保险制度 建议

一、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社会公平的作用

1、解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公平问题

城市居民的养老金制度设计业存在不公平的现状,最明显的就是广受诟病的“双轨制”问题。机关事业单位虽然开始实行自主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在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很高,机关事业单位拥有如此高的福利待遇,使得广大企业职工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引发了社会的很大的议论。

2、对劳动者为社会服务的应有的回报

劳动者在参加劳动之后,为单位、社会创造了财富,以自己的辛勤工作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退休之后,通过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给劳动者发放足以满足其生活水平的养老金,这既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国家基于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守承诺,给予其应得的回报;也是国家对于劳动者为社会提供服务而做出的肯定性评价,以养老金的方式回报劳动者为社会做出的服务。从这一方面来说,给予劳动者足量的养老金也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我国多年来屡次提高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就是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公平补偿的体现,随着通货膨胀和经济的发展,养老金水平水涨船高也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

3、社会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在再次分配中要更加注重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国家再分配的范围,是为了减小贫富差距,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建立的制度。我国目前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社会中存在很多生活无着落的人员,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政府部门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让人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尤其是对于没有子女养老的特殊家庭,以及一些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

二、我国基本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

1、替代率较低。我国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非常低,再调低已没有空间;考虑到企业的压力已非常大,缴费率进一步提升也不可能。通过延迟退休年龄来调整赡养率被认为是最为可行的举措。许多地方政府降低了缴费基数,允许部分企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40%来缴纳养老保险;另一方面,企业则采用瞒报工资等各种方法,尽量降低缴费工资,减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2、不能实现全国统筹。2010年1月,国务院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可以转续。但是,规定中转续流程和手续不明确,由于操作复杂、时间较长,还无法有效应对劳动力异地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转移方案和《社会保险法》冲突,但却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导致更多对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变动心存疑虑的农民工继续退保。

3、养老金存在缺口。2015年城镇职工养老金收不抵支省份达6个,收支缺口达586亿元。由于人口老龄化、缺乏投资渠道,企业中拖欠、拒缴,养老金挪用等原因造成养老金空账。近些年征缴的难度加大,拒缴、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基金收缴率呈现下降趋势。

三、对于几种解决措施的分析

1、延长缴费期限。延长养老金会增加职工缴纳的成本,但是基于目前我国养老金的巨大缺口的现实,似乎这也是最为合理的解决方式。但是延长缴费年限还要解决一些问题。第一,延长缴纳年限之后势必会造成一部分人在60岁退休时缴费年限无法达到标准,对于这部分群体是继续缴纳还是减少领取都需要重新衡量。第二,对于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自己需要负担的比例远大于企业职工,如果延迟养老保险缴纳时间,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2、延迟退休。推迟退休年龄势在必行,对不同群体差别对待,要“小步慢走”地推行。但是,引发群众不满的在于,如果延长退休时间,不同工作性质带来的损益不同。对于领导职位,延长退休年限,可以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在岗位上获得的利益会更大;而对于体力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增加,劳动者的体力下降,对工作的承受能力降低,在岗位上工作所获得的利益也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降低,对这部分人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延长退休时间,是对他们利益的剥夺和对身心的损害。

3、以房B老。对于“以房养老”制度难以被接受包含如下原因:第一,制度问题:我国房屋产权制度上还存在问题,居民住宅70年后续期的问题,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问题使得这一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障碍。第二,文化问题:我国传统文化中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传统义务,父母也通常为儿女留存遗产。如果推行以房养老可能会造成与我国传统文化冲突的问题。第三,现实问题:养老存在困难的家庭往往是众多的无房家庭,社会弱势群体,这些群体需要额外的帮助。以房养老只能适用于一部分群体,不足以全面覆盖,只能是一种补充和探索。

4、增加公共投入。一旦我国养老金缺口过于巨大而无法弥补,会对全部社会成员造成负面影响。所以,通过划拨国有资产等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将国有股及国有企业利润作为全社会的资本收入进行分配,可以统筹社会财富,补充社保基金的资本金,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多种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金缺口的实际行动。

参考文献:

[1]葛霆.公平视角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3,(7):158-162

[2]张小玲.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J].农业经济,2013,(8):94-96

第5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在制度的统一上有了长足的进展,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基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目前国企的就业人数正在逐步减少,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却增加很快。无论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免除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考虑,还是从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年龄较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乃至国家的养老负担考虑,都必须要求尽快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参加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尽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广覆盖”目标。

2、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加抵御风险能力。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范围主要是以县级为主,层次过低,社会保险制度固有的社会共济性受到制约,分散风险的功能也大大减弱。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取消县级统筹以至地市统筹和行业统筹,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但提高统筹层次所涉及的利益格局和权益关系复杂,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制定积极慎重的政策措施。近期内,尤其要重点解决在省级统筹范围内,如何尽快统一缴费率、统一养老金待遇,以及如何通过补充保险的形式,缓解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和收入水平差异所引发的地区乃至行业之间养老金待遇扭曲的问题,进而在事实上而不只是在形式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3、有效解决合理费率基础上的养老基金征缴手段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缴费,是至今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之一。一部分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严重;一些“三资”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拒交养老金的事情时有发生,仅靠行政手段征集基金,其效能日渐低下。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基金调剂的客观要求以及适应统筹层次提高的需要,应当在合理确定并尽可能统一的费率基础上,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社保费征缴单位以合法的强制手段,来提高基金的征缴率,保证基金来源的稳定可靠。

4、科学合理限定“转制成本”的必要范围和支付补偿办法。在新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派生“转制成本”或“隐性债务”。如果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负担这种历史欠帐,就有可能造成各地养老保险制度从费率界定、基金征缴到营运监管的规则不一,机理不全,约束软化。目前一些地区用养老保险基金来承担各种支付养老金以外的社会职能,正是这种情形的反映。因此,除必须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外,还必须严格界定“转制成本”和养老基金的支出范围,并寻求有效的历史债务补偿办法,确保制度安全。

5、积极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了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改善老年人的退休生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积极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保险,如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保险、个人储蓄保险及商业保险等形式,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既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又为国家减轻负担,保证制度安全创造有利条件。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与根源

产生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养老保险基金供给方面的原因,又有养老金需求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又有具体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特殊原因。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

1、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目标与制度运行机制之间的不适应。“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设计初衷是通过个人账户基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的积累(或部分积累),预防老年化高峰到来时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危机。但由于历史债务未曾补偿,新收缴的养老基金绝大部分要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积累的基金大约为数十亿元至100亿元左右,而历史上留下的基金缺口大约在2万亿-3万亿元左右,按照目前的积累规模,大约需要近二三百年时间。世界银行在极为严格的制度前提下所作的乐观估计也需要100年左右。因此不难想象,由制度设计目标与制度运行机制的不适应所派生的预筹积累和现收现付两种运行机制并存,长此以往,势必造成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诸多矛盾与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前提与现实经济条件之间的矛盾。这种部分预筹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率在较长时期内必须高于其实际支付需要,方能使制度向设计的目标迈进;需要具备较高的资金归集、投资营运、金融管理能力的基金机构,以实现养老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完备健全的资本市场和稳定有序的宏观经济秩序,使日益积累起来的基金得以安全顺利地进入回报率较高的产业部门;还需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但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国企职工年龄老化,养老和医疗负担以及失业、再就业负担加重,同时作为资本稀缺的发展中国家需要降低劳动成本以吸引外资。加之金融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资本市场处于初创阶段,宏观经济变数相对较多,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能力也还比较薄弱,对长期积累式资本还缺乏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和手段。从长期看,预筹积累模式给予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压力及要求是前所未有的。

3、分散风险的初衷与风险因素加大的现实矛盾。“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尤其是个人账户的设置,是为了分散老年社会来临时的养老风险。但现实中,社保机构为了保证支付而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形成“空帐”风险。况且,即使个人账户做到实帐积累,也只有其按照银行利率计息的增值率完全与职工工资增长率同步时,才能实现或达到制度本身所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数十年间两者能否吻合不得而知,这又无疑加大了制度运行的风险。在今后几十年的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剧烈变革时期,宏观经济风险始终是存在的。这些都是社会保障部门所应当努力规避的风险。

4、均衡负担的现实需求与“马太效应”机制的内在冲突。退休养老从企业或单位福利转变为社会保险,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均衡单位乃至地区之间的养老负担。但目前积累起来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集中在一些人口构成相对年轻、经济相对发达、职工个人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相反而那些老工业基地、职工年龄构成相对老化的地区,养老基金的积累就不多,甚至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结果越是老工业基地、职工年龄老化、结构调整负担较重的地区,越是要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以应付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压力,而越是新兴城市或产业、职工年轻、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地区,反倒可以维持一个较为适当的养老保险费筹资比例。尽管可以通过实行省级统筹来缓解这一矛盾,但由于个人账户所强化了的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地区利益格局,省级范围内统一费率、待遇和有效调剂资金等,仍然是十分艰难而又必须尽力解决和实现的。

5、制度统一原则与利益分化机制之间的矛盾。实行“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省级统筹之后,个人账户也通常建在地市一级,由市级社保机构向投保者个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省级社保机构要调剂资金将极为困难。因为:第一,养老金有所结余的地市,其基金积累数额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对象化在职工个人名下。第二,一个地区养老基金的盈余与亏欠,影响因素很多,除了与养老负担相关外,还涉及当地缴费基数的准确程度、缴费率的测定、覆盖范围的大小、征缴率的高低以及养老金替代水平等诸多因素,其间的任何随机行为都有可能改变养老保险基金的盈亏状况。第三,养老金余额调节办法,还会使地区因余额上缴、缺口地区等待下拨资金而产生消极因素,导致基金收缴率下降。积极化解这些矛盾,无疑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艰巨任务。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出路与对策

面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保证制度的长期运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着重采取如下措施:

1、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有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包括的范围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之外;还有大部分政府公务人员也没有真正进入养老保险范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待解决。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要研究制订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符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以及强制性的原则,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样可以把扩大部分归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当前的养老基金缺口,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2、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防范和化解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种风险因素。作为长期运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面临的经常性风险主要有:基金来源状况及财务机制中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主要是企业能否按时足额缴费;目前运行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混帐”管理所造成的基本养老金收支状况模糊形态;离退休费用对个人账户基金的长期性透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承担的额外社会负担的增加,如提前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

为了防范和化解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主动应对,完善制度。主要有:赋予社会保险费征缴单位以严格、权威的征缴职责,强化征缴手段,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缴率;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改进养老保险制度,按科学、合理原则测定养老保险费率;在保证长期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减少和避免长期透支个人账户;严格、科学制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退休年龄;迅速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

3、可采取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财政手段,增辟补充增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新渠道。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有两方面的理由,即在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没有包括各种补偿劳动力需要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保费进入企业利润中全部上缴给了国家,国家又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变成了国有的固定资产,使社保费凝结在国有资产中。另一方面,随着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政府的投资要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减持国有股、中小型企业拍卖、国有土地转让等也为补充养老基金提供了现实条件。这样不仅补充了基金缺口,解决了养老金的供求矛盾,而且还体现了国家对举办养老保险事业应尽的政府责任。

按理论和国际经验,转制成本和养老保险的一些债务应由政府承担,才有利于制度的健康发展。通过财政手段主要包括:(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拨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2)、新的税收来源,可考虑开征面向社会高收入阶层的税种,为开征遗产税、利息税等,所得收入全部直接划入基金;(3)、发行长期(偿还期为10年以上)的有关社会保障特种国债;(4)、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筹集养老基金。

4、开辟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新渠道。在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甚至更具体的政策组合都比较清晰后,改革成败的关键无疑取决于改革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被有效地使用、保值、增值。根据国际经验,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的债券17%,政府债券6%,短期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3%。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可采取多种投资方式,甚至学习智利的经验,把基金交由多家非政府部门进行经营并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委托给符合营运条件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营运。

第6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意见》将参保对象设定为具有湖北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每年从100元至1000元共设10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10元。养老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者在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二、政策实施前的环境

(一)全国碎片化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各地政府为了扩大覆盖面,通过降低费率、根据不同群体建立小制度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当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务农农民、失地农民等不同群体,而这使得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呈现出城乡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状况。

(二)“城居保”制度和“新农保”制度并存

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之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体中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分100至5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缴满15年,每月可领取养老金分别为69.03、79.82、91.15、103.48、113.81元 。2011年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试点推行,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三)湖北省的情况

2009年湖北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截至2011年8月底,全省已参保人数达580万人,综合参保率达到94%,其中135万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按时足额领取了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方面,在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湖北部分试点地区适当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武汉市的基础养老金为100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2007年起,湖北省获国务院批准建立武汉“1+8”城市圈,为了配合城市圈的建立,湖北省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的要求,确定要建立和完善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建立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衔接办法。

三、政策实施效果

2011年7月国家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湖北省政府率先出台的《意见》,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缴费、政府补贴和对特殊群体的优惠的“三个统一”:将个人年缴费档次统一为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政府的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重度残疾人均由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对湖北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了所有农民和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

在实践中,湖北省根据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对老农保和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并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基本实现了城乡公平。

2012年和2013年,湖北省城乡居民参保率均达98%以上,养老金发放率达100%,截至2013年底,全省222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610万60周岁以上居民按时领取养老金待遇,是全国第一个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省份。

四、政策评价

(一)该政策的成功之处

1.政策制定比较科学合理

该政策考虑到新农保和城居保都是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在保险给付上都是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给付方式的特点,参考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计发上将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个月的方式,比较好地利用各政策原有特征进行融合,使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出现较大的转制成本,政策设计得比较易于理解,不会引起参保者的反感。

2.有利于流动性参保者的解决转移接续

由于政策的制定考虑了原有政策的群体的流动性问题,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又与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运营和给付比较相似,有利于解决参保者的在流动过程中的转移接续问题。

(二)该政策的不足之处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过低、缴费激励机制不足

当前湖北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偏低,大都为55元/人?月,并且自2009年试点到现在已经4年未实现调整,无法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激励机制不足,一方面导致16至44岁的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又导致人部分城乡居民都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使得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进而致使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不足。

2.“碎片化”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

在合并了城乡居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湖北省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体系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组成,这种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不同的社会保险办法带来了制度的“碎片化”,引起制度管理上的混乱,社会保障项目进行制度整合仍然任重而道远。

3.统筹层次过低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项目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过低,使得风险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不利于基金的安全,也不利于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

针对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以采用加大政策宣传、加强行政推动、落实长缴多补政策等措施来解决。对于长缴多补政策,建议对于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下的参保者同样给予补贴,并且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实行累进制的补助办法。同时在补助上,通过多缴多补的政策鼓励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

第7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稽核等业务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坚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人事人员)和退(离)休人员;驻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和驻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离)休人员。

二、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经办机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负担比例拨付单位后,由单位将财政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按规定一并缴纳社保经办机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单位缴费全额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为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单位缴费比例实行差别费率,即: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8%缴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5%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年度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缴费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

参保单位按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审核,核定当年养老保险征拨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一年不变。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得用于统筹调剂。

(二)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工资5%记入。

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计息办法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

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个人账户的存储情况。

(三)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退休审批程序,推进社会化服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国家规定支付给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退(离)休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统筹外项目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退(离)休费计发办法不变。

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遗属按规定领取丧抚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抚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退(离)休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按退休审批权限办理退休手续。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后,进入社会统筹。具体程序按晋劳社养〔2001〕136号和晋劳社养〔2003〕1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为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并按月将应付养老金划入银行账户,退(离)休人员持卡就近领取。

五、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

参保人员因参军、入学、失业、出国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缴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养老金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员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与续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变换工作单位,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的,其个人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具体转移办法按晋劳社养〔2001〕2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接收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或一次性结算。

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基金结余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解散或转制等情况,应于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注销、变更、转移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退(离)休人员养老金领取情况进行稽核。具体办法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执行。并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进行生存状况调查。

第8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法律制度的取向。关于法律实体方面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义等等;程序方面的价值包括平等与参与、公正、效率等等。效率与公平正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是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明确的核心价值。公平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其一,这种公平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次要层次的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其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起推动作用,即效率性;其二,关注点在增进制度运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体系成本;打击非法挪用、侵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强调的主要是三种功能: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其一,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其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使老年人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帮助社会成员在年老时摆脱贫困状态,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巩固是至关重要的。

3.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不论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还是其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结底,凭借的是国家经济总量与宏观经济状况,不能脱离经济规律和国家政策去空谈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使得社会在有序和稳定的态势下保持经济可持续的发展和增长。

二、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是深层次的矛盾,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一)养老保险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养老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相关规定还是相对空泛化,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养老保险法理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立法层次过低的状况与养老保险制度重要地位是不相符的。同时,在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形为数不少,加剧了执行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模式未能真正建立

“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由政府通过税费形式强制征收基金,纳入政府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覆盖全社会。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模式。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经济学的溢出效应,[1]企业和个人实在难有余力再投保第二和第三层次的保险。[2]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属于强制性保险,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且养老保险存在着缴费年限长、交费数额高的特点。[3]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门监督机制欠缺,主要源于相关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相关的规定,这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缺陷。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监管措施,基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四川省2003年全省查出6013个死人冒领走了1143万元养老金。 由于行政机制不健全,未能有效防范基金运作中的侵吞、欺骗等腐败现象。一些地方社保资金突破国家所规定的投资范围,涉足高收益投资领域,不可避免地带来高风险,屡屡导致重大损失。

(四)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非规范化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储存于相关部门,未与其他基金形成合力,因此,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增值,实践中出现很多阻碍。尤其是基金运营始终处于单独的监督之中,而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督”,缺乏独立监管使基金处于风险状态。

三、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

使之与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相一致,立法上应当设置带有惩罚性质的对提前退休者领取养老金时会适当减少的规定,从立法角度对相关规定进行重大修改。笔者认为,国家重新立法时应废止相关规定:一是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目前,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客观存在,据统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平均寿命比正常人要低得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应该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待遇,而不应把这种待遇与退休制度直接挂钩,应体现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这样才能体现对这些特殊工种的保护。二是取消退职的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后再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认为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尚不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从立法角度修改相关条款。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法以及部门内其他法之间的配套和街接

注重税法、预算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协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税务机关紧密相连,随着费改税步伐的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税的征缴依然离不开税法的保障。保险法律体系中五个子项目之间也要注意协调,社会风险制度针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五种不同的风险分别建立起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不同的险种。

第9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心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参保个人缴费也是为了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基本养老金数据及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数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这些保存在信息系统的核心数据就是资金,是核心资产。在这些参数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数据来源相对单一或关联度、可塑性不高,而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则相反,与之关联的数据贯穿于养老保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对账的重点应放在对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的关联数据进行核对,对核对结果进行处理和跟踪,确保这些数据准确完整。具体内容应至少包含九个方面:(一)基金征缴总数与各单位缴费明细核对。核对基金征缴总额和单位缴费总额、个人缴费总额、滞纳金、利息及其他细项,是否与所属单位缴费明细汇总数据相等。重点核对与缴费基数关联的单位缴费总额、个人缴费总额。(二)单位缴费总数与所属用工缴费明细核对。核对各单位缴费总额和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是否与所属用工缴费明细汇总数据相符,是否与所属用工缴费基数之和×费率相符。(三)缴费基数、个人账户与异地转移收入核对。核对转入基金总额,是否与所属的转入人员转入增加的1998年后的缴费基数之和×12%+个人账户明细汇总数据相符。(四)缴费基数、个人账户与异地转移支出核对。核对转出基金总额,是否与所属的转出人员转出减少的1998年后的缴费基数之和×12%+个人账户明细汇总数据相符。(五)缴费基数与误征退费基金核对。核对误征退费基金总额,是否与所属的退费人员退费减少的缴费基数之和乘以费率的积数相符。(六)缴费基数、个人账户与养老待遇核对。核对新增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总额与所属人员减少的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勾稽关系,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与所属人员个人账户是否符合勾稽关系;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总额,是否与其减少的个人账户总额相等。(七)个人账户余额核对。非结息期时,核对期末个人账户余额,是否与期初个人账户余额+本期征缴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总额+本期转入个人账户总额-本期转出个人账户总额-本期退费个人账户总额-本期支付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总额相等;结息期时,核对期末个人账户余额,是否与期初个人账户余额×(1+记账利率)相符。(八)缴费基数余额核对。核对期末缴费基数余额,是否与期初缴费基数余额+本期征缴缴费基数总额+本期转入缴费基数总额-本期转出缴费基数总额-本期退费缴费基数总额-本期新增退休人员减少的缴费基数总额相等。(九)基本养老金余额核对。核对期末基本养老金余额,是否与期初基本养老金余额+本期新增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期死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相等。

二、深度对账的作用与意义

(一)有助于更正经办失误。经办人员每天要录入成百上千个数据,出现个别错误在所难免,特别是小数点错位这种失误,复核人员面对满屏的数据也难以发现,这些错误数据自然也成了核心数据的一分子。比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录入等。(二)有助于修正数据交换与传送错误。数据跨网交换与传送产生错误的因素很多,有些是偶然的,有些是对接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如果长期不进行对账,一旦发生这类错误,将导致核心数据或消失或成倍于浩瀚的数据海洋之中,后果可想而知。(三)有助于防范数据非法篡改风险。2013年,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编辑了一本《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警示录》,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梳理分析,明显看出,涉案人员年龄趋降,受教育程度趋高,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增多,已从传统的作案手段,如利用接触现金、票据保管不规范等日常管理漏洞,衍变为利用熟知政策、熟习业务经办流程和熟谙信息系统的便利或漏洞,采取虚设假人假数据、真人假数据以及在数据迁移时埋数据等作案手段来骗取基金。这些手法越来越隐蔽,通过对经办过程实施监督已难以防范,而对账是通过基本养老金与其缴费数据的内在联系,对经办结果进行验证,因此能有效地防止核心数据遭受非法篡改。(四)有助于发现信息系统漏洞。信息系统中源代码数以万计,有时一个错误的标点就可能产生一个漏洞。有些漏洞并不经常发挥作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效力。通过对账,将能及时发现影响核心数据的漏洞。(五)有助于化解外部风险。外部人员侵占社保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通常手段是伪造社保经办机构印鉴和权益记录,工作人员无法识别出这些问题单据,致使这些不法人员处于有利地位。

三、深度对账面临的难点与堵点

(一)涉及部门多,增加了对账范围的广度。主要涉及税务、财政、金融及人社等,各部门对核心数据认识不一、关注点不一、口径不一、网络不一和数据集中度不一,大大增加了对账范围。比如参保单位可在跨地区的税务部门缴费,可能导致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的征收数据与所属地地税部门的征收数据不一致的现象。(二)环节多,增加了对账链条的长度。缴费数据从参保单位缴费开始到社保经办机构入账,要历经四个部门、多个环节,一旦对账结果出现不符数据项的情况,跟踪处理的链条势必拉长。(三)涉及时间长,增加了对账时空的跨度。计算基本养老金重要参数的缴费基数,贯穿于参保到退休的整个过程之中,对账需要触及四十多年前的核心数据,时间跨度很长。(四)数据动态变化,增加了对账标的的深度。基本养老金计算中,缴费基数大小、缴费年度很重要,在数据变更时,不只是修改当前年度的数据,往往是多个年度数据的动态变化。因此在对账时就不能只仅仅核对缴费基数总额,还要深入到每个年度进行核对。(五)关联关系复杂,增加了对账表单的难度。缴费总额与缴费基数对应关系中,由于参保单位费率不尽相同,它们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对账时就应增加费率变量,按照各类费率的对应关系进行核对;核对新增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与所属人员个人账户是否符合对应关系时,应增加计发月数变量等。

四、开展深度对账的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