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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银行账户业务方面的主要变化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改革前,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后,除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类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其他行业的企业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由公司股东自行规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认缴出资是否缴纳进行监管,公司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二)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改革前,实行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革后,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对营业执照“类型”进行调整
改革前,营业执照名称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种类。改革后,营业执照的名称统一为“营业执照”,“类型”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XX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等。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改革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颁发纸质营业执照。改革后,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银行账户业务的主要影响
(一)改革前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及时退款存在困难
改革前,企业按照注册资本实缴制要求,设立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验资,拟立即取回资金。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设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退款手续”。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对该类情况予以证明,企业无法于该临时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取回资金。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方式发生变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机构应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改革前,银行机构在进行账户年检时,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资料,查看营业执照上是否加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标识。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因此,单位存款人不能继续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年检资料。
(三)营业执照类型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存款人类别不匹配
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类别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与改革后营业执照类型不完全匹配。因理解差异,对同一营业执照类型,不同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对存款人类别的选择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各类别存款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统计结果不准确。
(四)电子营业执照的推行对银行账户业务办理提出挑战
目前,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等业务的办理,银行机构均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纸质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特别是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唯一的合法凭证后,由于电子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对社会公示,使其具有易获得性,必然对有效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合理确定账户业务办理是否为企业法定真实意思表示带来挑战。此外,电子营业执照作为银行账户资料如何留存,在制度上也未予以明确。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结构将发生变化
受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刺激,短期内注册企业数量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量可能出现井喷式增长。因此,企业新基本存款账户数量将大幅增长。而随着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制度的实施,验资类银行账户将大幅减少。
三、相关建议
(一)明确改革前企业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资金可予以退回
为满足企业资金结算需要,建议明确对于改革前企业(不包括27类行业)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设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在未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销户退款手续,以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支持企业发展。
(二)明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建议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不再要求存款人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资料,由银行机构自行登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凭系统反馈信息开展账户年检并进行相应后续处理。查询完毕后,银行机构下载或打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反馈的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账户年检资料保存。
(三)明确营业执照类型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存款人类别的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宜将营业执照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企业法人类别相对应;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XX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非法人企业类别相对应;联营企业根据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确定为企业法人类别或非法人企业类别。
(四)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审核流程及保存方式
由于电子营业执照的易获得性,为确保银行机构有效履行了解客户的法定义务,建议明确当企业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开户证明材料办理账户业务时,银行机构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面签,以确保账户业务办理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不法分子以虚假委托关系办理账户业务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电子营业执照打印后加盖单位印章作为银行账户资料留存。
上半年,全市注册登记部门以“宽进”为导向,深化改革服务发展,着力优化南平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截止6月底,全市实有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达到 115849户,比去年同期增长12.3%,认缴注册资本1486.96亿元,同比增长26.33%。全市共新发展市场主体9770户,改革后四个月新发展7488户,半年发展总量的76.64%,环比增长37.7%。
一、 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一) 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1.积极开展登记制度改革探索。一是先行先试,于2017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服务南平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的“11条”措施,在我市5+3 产业和十个工业园区内先行开展除“先照后证”以外部分登记制度改革,在提前释放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红利。
2.注重对改革工作的配套保障。一是完成登记文书指南、业务系统、工作流程的修改及挂网上线,订购新版营业执照1.6万份,印制新版登记表格1.4万份,完成14台区县的打印机配置及调试,确保全市工商系统于3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的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文书,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二是下发我市《关于做好注册登记改革衔接过渡工作的通知》,保证改革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强化对登记人员的培训指导。改革前关注和收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珍宝并进行配套解读,下发各类学习解读材料共5期供基层学习。2月27日,组织全系统登记人员40余人进行集中培训,指导其正确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新规范要求,提高一线人员的政策执行力。四是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一是市局出台关于改革方案的政策解读,在南平《今晚九点半》栏目连续4天滚动播放, “我市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变化”,各级注册窗口同步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着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3.改革后续工作有力推进。一是2017年5月12日、5月14日,XX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我局起草的《XX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政府审批。二是我局为市政府代拟的《XX市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XX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等改革后续配套文件已完成向全市40多个部门的意见征集工作,将由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4.加强改革后数据分析。落实登记制度情况逐级月报告制度,及时统计分析辖区注册情况。针对改革后我市自然人独资公司“井喷”增长和市场主体变化特点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宣传,撰写的《XX市一人有限公司增长迅速》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XX市内资市场主体发展呈现五大特点》均被国家局政务信息网工商动态栏目刊用。
5.提前预热年度报告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在各类媒体上《停止个体工商户验照》、《停止企业年检》公告,使企业及时了解年检改年报的政策。二是加强咨询指导服务。各级窗口安排专人接受企业有关年报的现场或电话咨询,印制《福建省市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传单,让企业了解年报的申报方式。三是做好年报系统的数据检测工作。按照省局的部署,及时跟进年报系统检测工作,反馈问题。四是针对社会公众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不熟悉,误认为年报公示制度放任企业自由申报,弱化了企业的监管等问题,撰写了《浅谈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企业监管中的作用》论文,被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网信息调研栏目刊用。
(二)全力服务南平经济绿色发展
一是出台《关于贯彻执行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服务南平绿色经济发展意见(试行)的操作说明》,指导基层统一登记标准。二是通过下放登记权到工商所、推行“县域通办”,方便农户就近办理农村市场主体登记,今年已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353 户,登记合作联社1户。三是扶持家庭旅馆经营,农业观光、民俗风情、特色休闲等旅游产业登记经营,今年已登记涉及乡村旅游市场经营主体62户。四是扶持引导农村种养业开展从事家庭农场经营,今年已登记家庭农场98户。
二、 工作亮点
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省局《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我局即按照《方案》精神,拟定了《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服务南平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转发实施。在我市的5+3产业和工业园区内先行部分登记制度改革,提前释放改革红利。叶木凯局长多次对我市在登记制度改革中积极主动、不等不拖,大胆先试的做法给予表扬肯定。1月3日,市长林宝金在市工商局有关《意见》的报告上批示:“市工商局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成效显著,希望新年再接再厉,为南平绿色发展做出新贡献!”1月6日,市委书记裴金佳批示:“很好”。意见的出台,为我局后续启动登记制度改革奠定良好基础,累积宝贵经验。5月7日,XX市委书记裴金佳在XX市工商局呈报的《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上批示:“很好,积极推进。”4月30日,林宝金市长在XX市工商局呈报的《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请示》及《实施方案》上作出批示:“改革意识强,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
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
1.延伸监管触角。加强与市综治办的协调,在全省率先将协助查处无证无照经工作纳入综治协管员工作职责,使遍布全市各村(居)的1008名综治协管员成为查处无照经营工作的协管员、联络员和信息员,并建立联络机制、处置机制和巡查机制全面推进与综治协管员对接工作。
2.突出专项排查。在3月至7月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八闽红盾出击——无证无照经营大排查专项行动”,排查无证无证无照经营户4291户,引导办照1809户,抄告监管信息487条(涉及经营户2036户),立案查处无照经营案件446件,罚没152万元,同比分别增长40.7%和31%。
3.举办系统培训。在3月16日举办全市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视频培训班,围绕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系统升级建设基本情况、功能模块介绍、系统操作演示、企业监管信息抄告范围和相关注意事项展开培训,市、县(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工商所的185名平台操作员参加培训。
二、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工作
1.推进组织部署。出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工作考评标准》、《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职责分工的通知》等文件,推动县(区)政府和中介治理成员单位依职开展工作。
2.部署专项治理。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执业明示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在8月-11月在全市范围内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亮证亮照经营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关和监督投诉电话事项明示行为。
3.开展联合督查。在9月10日-12日,组织市纠风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今年以来全市开展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印发《关于2013年全市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工作中期督查情况的通报》,督促各级成员单位积极履职。
三、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
1.注重源头防控。联合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出台《关于建立源头防控“黑网吧”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完善联络员工作制度、信息抄告制度和黑名单库制度,合力打造事前审查把关、事中监测抄告、事后斩网建库的源头治理“黑网吧”管控模式。三季度,抄告电信运营商切断“黑网吧”网络接入4家,并联合电信运营商将80户“黑网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库”。
2.开展专项行动。在7-8月联合公安、文广、文明办等部门开展“暑期清网”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排查“黑网吧”8家,抄告斩网4家,立案查处4家,查扣电脑主机、显示器63台。
四、企业信用建设工作
1.实行综合监管月通报制。每月对信用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点评。第三季度,全市各县区工商局(含湄洲岛分局)共巡查 次,巡查发现问题的经济户口 户,制定的月计划 项,录入监管信息 条。
2.深入基层调研。由局领导带队深入XX区局,与工商所所长、段长就信用监管工作进行座谈和调研,扎实推进信用综合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3.推进非公经济信用综合治理考评工作。联合开展非公经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向市诚信促进会推荐报送13家和谐企业名单。
五、安全生产工作
在7月18日召开全市工商系统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会后印发《关于2017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议的纪要》;转发《市安委会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等安全生产文件18份,深入各县(区)工商局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六、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案件工作
三季度,全市工商系统共立案查处违反企业登记事项案件64件,罚没金额21.4万元,其中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立案查处5件企业逾期年检案件,已罚没金额3万元。
XX市外资登记管理工作继续全面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总局、全省和全市工商会议精神,发挥优势,挖掘深度,突出重点,拓展广度,立足长效,提升高度,纵深推进全市外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现总结如下:
一、外资企业登记平稳增长
1、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持续平稳增长。截至2013年9月底,全市实有外商投资企业4242户,投资总额为241.07亿美元,注册资本132.99亿美元,外方认缴额108.37亿美元。三季度新增外商投资企业85户、新增投资总额24771万美元,同比分别下降44.23%、30.06%;新增注册资本20771万美元、新增外方认缴额18004万美元,同比分别增10.41%、16.22%。虽然XX市外商投资主体略降,但投资规模却稳步攀升。
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一体化平台顺利过渡。
三季度全省新一体化平台开始上线使用。在平台测试期间,外资分局便指派人员参与系统测试,积极主动发现系统问题,及时向省局及软件公司反馈。新登记平台上线使用之后,积极收集各类问题,及时改进一体化平台。同时加强与省局沟通,做好对各外资授权局、远程核准点的指导工作,确保新旧登记系统平稳过渡。
3、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收尾。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工作基本完成,年检通过率为91.13%。对于个别尚未年检企业,辖区工商所加强巡查,对企业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同时加强新旧一体化平台年检模块的纠错,确保2013年度全程电子化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登记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1、认真梳理行政审批流程。全面整理各类登记事项,明确受理流程和审批时限,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布。同时以此为标准,作为各外资授权局和远程登记核准点的工作规范。
2、积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一方面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注册官日常外资登记业务的指导工作,提升外资企业登记质量;另一方面做好外资授权局和远程核准点注册官的业务指导工作,通过发送文件、电话指导、远程软件等形式,加强注册官的外资登记业务水平。
3、充分授予窗口审批权限,除股东变更、企业类型变更、增资减资变更,企业的合并、分立外,其他各项外资企业注册登记业务,实行窗口注册官“一支笔”办理,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一站式”服务。
三、优化企业帮扶举措。
1、重点项目特事特办。根据省市各级政府确定的项目需求,深化“一企一策”,专人专件,全程跟踪,紧跟快办、特事特办、促进外资大项目快速落地。
2、分类服务全程指导。有效针对不同生命周期市场主体发展需求,推进个性化、精细化、特色化服务,切实当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引导员”和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服务员”,促进外资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外资企业属地监管
建立以行政指导为主、以案件查处为辅的外资监管长效机制,发挥工商所与登记机关的多级联动,加强对工商所应用属地监管系统的日常指导、督查通报。强化t类企业安全监管,指导工商所在全市范围开展t类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指导,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及时录入巡查记录。
今年第三季度,全市外资属地监管系统共生成1837份监管提醒事项,制作各类监管文书1837份,文书制作率100%;送达文书1837份,文书送达率100%;已履行的文书1563份,履行率85.08%。其中,13个县(市)、区工商局的文书制作率和送达率达到了双100%。经过辖区工商所的提醒和责令整改,32家外资企业履约出资,共到资1.1亿美元,10家外资企业办理了经营期限延长,63家外资企业提交了新的前置审批证件,并办理了经营范围变更。
关键词:企业年检;制度;错位;改革
一、前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的实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球经济已迈向一体化,法治日益彰显重要,社会公众日益关注政府行政管理资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问题已经凸显,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二、我国企业年检制度的现状
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与材料,对企业注册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它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对登记注册对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的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勿庸置疑。但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许可资格问题已经浮现,如何对年检制度进行修改,如何确定其许可资格值得人们关注和探讨。在现行法律前提下,我国企业年检制度是规章形式把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登记管理揉为一体的混合模式。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两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实务中的不和谐。
三、企业年检制度目标的错位
1、将年检法律制度定位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有悖于公司、企业的实体法律规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则;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五款、第95条、第190条和第197条规定、《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企业终止。上述有关公司、企业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表明,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亦即企业的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终于核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企业在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资格受法律保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年检方式,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有悖程序法确保实体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均希望交易主体的稳定和透明,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实现成本与效益原则。现行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定位,将全社会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的权利能力处于公共权力经常千预的境地,对全社会企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和破坏,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将年检对企业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扩大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浪费行政管理资源,损害了企业营商的法律环境,增大了企业、公民创业的环境和就业的经济成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弊大于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年检时,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等年检材料,对与登记事顶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的登记事顶,依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顶。但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年检是对企业的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年检内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资企业除外)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划分A级与B级企业,限制B级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年检制度的行政权力扩张,意味着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无据,亦意味着行政管理的资源浪费,同时亦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商成本。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市每年约有1万家未年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待吊销),而吊销企业的数量与新开办企业的数量保持一定的相关度,开办一家企业的成本按2000元至5000元估算,每年吊销1万家企业就有大约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社会经济损失,数年累积计算,则其社会经济损失颇为可观。
3、公司、合伙企业的年检法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重复性的行政许可行为,当企业设立后,对其继续行使重复性的行政许可行为,有违便民、效率、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等基本原则。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51条、第68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第31条、《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年检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公司、合伙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的规定,登记机关对公司、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设立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年检又是对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可见,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本质上是一种重复性的行政许可。如此年检的法律制度,其正当性、合理性理应受到人们的质疑,有违《行政许可法》第6条、第8条的便民、效率、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4、在认定企业年检是行政许可行为的情况下,《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将失去法律基础,年检制度的缺陷凸现。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年检没有任何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是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年检的法律依据。当人们认定年检是行政许可行为时,在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由于《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仅是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因此,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独资企业的年检失去法律基础。
四、企业年检制度改革的思考
现行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缺乏科学定位的行政管理目标,使行政管理成本加大,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借鉴先进国家的行政管理经验,结合国情,改革现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应该提到决策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服务于社会的客观要求下,年检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将企业年检制度定位于为企业经营交易安全、效率提供一个相对透明和公开的公共信息平台,确保企业经济交易稳定、透明、安全的目标,减少政府公权对合法正常的民事活动千预。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改善企业营商法律环境应该成为企业年检法律制度改革的战略方向。
2、丰富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借鉴国外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们的监管实际,增加涉及交易安全方面的信用信息,如公司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变化、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公司的抵押和质押信息、许可事项信息,以及监管需要的信息,并将年检报告书的名称更改为年度报告书。同时将社会、公众了解上述信息的知情权法定化。改变目前年检报告书重复登记信息和虚假陈述泛滥的状况。
3、针对以往的集中排队现象,可以改变企业年检的方式。采取“批检”的方法,既现场办公一批、网上年检一批、对守信企业免检一批等。对部分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前置审批证件有效齐全、持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被省、市工商部门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试行年检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4、借鉴普通法系公司制度中,以企业依法自行申报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登记事项变动状况及年度续办营业执照的制度,将是政府监督管理公司、企业经营活动一条可行途径。
5、依法行政犹重要,良法善俗意更高。行政执法的更高境界在于追求社会的良知,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参考文献:
[1]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J]. 司法业务文选, 2009,(11) .
一、聚焦精简审批,打造便利化政务环境
坚持用户思维,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下足“绣花”功夫,实现政务服务快办易办。一是优化政务服务。依托省一体化平台和“蓉易办”平台,实现100%事项网上可办,90%以上事项全程网办;打造税费服务新体系,成立税费服务支持中心,建设智慧办税服务厅,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实现所有税费种类申报100%“网上办”。在全市率先推行14项涉税事项“免填单”,“纳税服务综合质效指数”位于全市前列。扎实推进“跨省通办”政务服务,截至2021年8月20日,已与外省9个区县签订点对点“跨省通办”框架协议,共计办结跨省(含川渝)通办事项2468件。二是深化商事改革。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试点,设立市场准入“综合一窗”,实行主题式服务,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智能审批”,在全市率先实现企业开办3小时内办结。三是创新审批机制。在全国首创行政审批现场勘查全程标准化电子化,在全省首创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等事项“承诺制+云现勘”模式,改革经验被评为2020年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做法。
二、聚焦精准发力,打造市场化发展环境
坚持市场化逻辑提升专业化水平,引入更多符合主导产业的城市合伙人,在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开发建设等领域形成完整的服务体系。一是提升企业服务。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机制,开展“金帮办”全程代办帮办服务。成功获批创建“四川省专业市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在全国首创市场服务站,建立全省首个专业市场商户信用管理体系,打造了“一户一码”商户信用身份证。坚持以链招商,签约引进航天二院成都分院、辰创科技西部智造中心等高能级项目。二是配置项目用地。针对存量闲置工业用地和厂房,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参与招商运营推广、商业资源嫁接,推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向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特色商店等新产业、新商业转型,累计完成低效工业用地腾退2000余亩。三是促进政企沟通。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办不成事”受理窗口。开展“金商茶叙”系列活动,健全营商环境问题收集、解决、反馈闭环处理机制,形成主动对接和精准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搭建“企业服务云超市”+“企业诉求直通车”,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查询、无感推送、快速兑现。
三、聚焦包容审慎,打造法治化竞争环境
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建设稳定公平可及的营商环境。一是完善法律服务。打造西部法律服务集聚区,创新构建集法律服务、法治体检、法治教育等功能为一体的全链条、一站式“法律产业服务中心”。研发全省首个“金牛e法通”自助终端。建设中小微企业法治服务体系,成立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中心,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常态化法治体检服务,定期开展“送政策、送法律”活动,线下法治宣讲每月一讲,截至2021年8月,已服务企业逾千家。二是构建新型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更高水平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动态调整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智能智慧监管和综合联动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三是加强司法保护。有序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建立“小额诉讼+示范调解”模式,创新深化“三源共治”工作体系,将“法治七进”与“三源共治”有机结合,打造诉源治理“金牛模式”。大力推广网上立案、网上开庭、智慧执行等“指尖诉讼、掌上办案”新模式。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编制完成《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实现“教科书式”执法,填补了我省行政执法领域标准化建设的空白。完善“一庭三所联调”机制,在全市率先建成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中心,“创建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中心经验”成功入围2020年全国创新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四、聚焦开放发展,打造国际化投资环境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认缴登记制;法定注册资本制;债权人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3-0136-09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实施。①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将公司注册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②,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和验资要求,对资本缴纳的期限不再作强制性的规定,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也只记载认缴出资额,不记载实缴出资额。从广义上讲,公司的资本制度由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存续阶段的资本制度构成。③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如果在设立阶段放松监管,就需要对存续期间的资本加强监督,否则会造成系统间的失衡。但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公司立法中资产信用代替了资本信用?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如何维护?④ 同时,法定注册资本制被股东认缴资本制取代,是否会影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功能和意义?债权人还能否根据此制度维护自身权益?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标准之一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但是,在认缴制下,公司不仅无需在经营执照上登公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资本,也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那么,在实践中是否还会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⑤ 根据认缴资本制,若股东仅约定了认缴的出资额,却不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类股东是否会与公司的人格发生混同?⑥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未来商事实践中,“无赖公司”、“空壳公司”和“无赖股东”可能会呈现激增的态势,那么,如何防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否还有适用的空间?⑦ 此外,由于废除了实收资本登记制度,公司的股权及股东的出资不再需要登记,那么在强制执行阶段,股权冻结是否还有适用空间?股东是否能够通过减资程序合理合法地“抽逃资金”?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定注册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1. 法定注册资本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最低资本制度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明出资人经营公司的能力和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障⑧,这是由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决定的。⑨ 1993年《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始阶段,市场规则不明,法律规定也不完善,公司经营中拖欠债务和股东抽逃资本的现象非常严重。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3年的《公司法》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法定注册资本制的出现在公司发展初期具有历史必然性,其主要作用在于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一方面,在市场发展的初期,最低资本额代表了公司的“人脉信用”和“资本信用”{11},能证明公司组织者强有力的筹集资金与组建、发展公司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公司制度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并未成熟{12},债权人只能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判断其融资能力的强弱以及个人信誉的高低。{13}
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看似无懈可击,其实存在着巨大的缺陷,远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首先,由于公司资本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公司成立之初的注册资本很可能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而损耗,当公司濒于破产之际,公司的资本往往不能对债权人提供救济,能够对债权人提供救济和补偿的是公司现实存在的资产。{14} 在商业信用发达的社会,注册资本仅是公司的一种象征,并未发挥重要的作用。{15} 其次,法定资本制要求股东一次性大量投资,这显然加大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降低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在公司还未开始经营之前就汇聚如此大量的资金,显然也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公司在设立之后,如果想要增资扩股或者减资,法律程序是非常繁冗复杂的,资本变更非常困难,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效率。{16} 因此,从根本上讲,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仅设定了股东责任的最后界限,其只约束公司的实收资本。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并不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只是理论和立法上的假设和空想。{17} 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能够有效地对公司债务起到担保的作用,决定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的两个因素是公司资产的规模和资产的有效性。{18} 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进行交易时,往往主要关注的是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资本缴付情况,银行发放贷款时也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的实际资产规模和提供抵押的能力及企业的声誉等。{19} 另外,基于侵权关系而形成的被动债权人(例如环境损害中的受害者),公司的资本并不是影响侵权损害发生以及范围大小的因素,也不是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因为公司资本和侵权损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对于被动债权人来说,公司资本额并无实际意义。
2. 认缴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认缴资本制的目的在于缓和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制带来的僵化,为股东提供最大的活动空间,扩大股东的自治权利,从而使股东的价值最大化,鼓励投资、活跃市场。{20} 但《公司法》的改革使得认缴资本制对公司的投资、股份折价发行及公司自持股票的限制越来越少。在股东权利范围越来越大的时候,其很有可能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向债权人转嫁风险,甚至可能出现通过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来获得利益。{21}
一般认为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合理地将公司资产转让给股东;二是采取非常慷慨的股息政策。{22} 换句话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为股利分配,且股东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损害债权人利益。{23} 但是认缴制可能使得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等三原则的债权保障功能全面弱化。尽管公司的清偿能力是由公司的资产决定的,但是不可否认,投资人的出资仍然影响着公司的资产规模,并进一步影响着公司的清偿能力。从司法实践中看,自《公司法》修改以来,现实中已经出现股东利用认缴制度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案例{24}。
在公司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股东不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际出资额,公司的实缴资本也无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记载,导致公司对其自身资本事项的公示和披露义务全面弱化。而且,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却并未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义务。{25} 这使得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要想获得公司的经营信息、资产状况是非常困难的。此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资产状况始终处于动态之中,而公司的净资产额、净资产率以及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例等都是影响公司信用和公司偿债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想要获得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需要花费的成本巨大,且往往承担着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风险。
3. 总结
法定注册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两种制度都并非完美,都存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可能性。但相比较而言,认缴制给债权人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在相关配套监管措施尚未构建完备的情况下,盲目地废除法定注册资本制和确立认缴制存在较大风险。实行认缴制必须与其他配套制度相互配合,加强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管共同作用,才能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系统的债权人保护模式。
三、域外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1. 欧盟法的规定
欧盟公司法指令保留了法定资本的概念,许多条款与债权人保护紧密相关,票面价值(par value)的概念也得以保留。欧盟公司法指令要求其成员国的公司法须保留法定最低注册资本{26}。对于任何非货币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被授权开展营业之前,应当有独立的专家报告。如果减少认购的资本,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充分担保。避免股东将公司资产不当转移到自己名下,保护债权人免受股东不当行为的侵害。
此外,欧盟委员会认为应采取更加单纯的偿付能力标准来替代目前的资本维持原则;同时增加不交易补偿规则作为良好治理准则的一部分,以对趋于破产的公司董事施加个人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第5号指令第19条明确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在债权请求权上,引进衡平居次原则;建立欧盟范围内的不当交易责任标准。{27}
2. 大陆法系的变革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和经营的基础条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本保障。基于这种认识,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确立了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28} 这三个原则一向被公司法学者视为资本制度设计之圭臬。
德国公司法坚持法定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有最低数额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须向公司缴纳最低数额的资本{29},且必须在经营中确保资本充足,并且严格限制公司向股东的利润分配。{30} 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发展出了影射责任理论(the “video” liability doctrine),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同时,德国的破产法要求董事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其目的在于让公司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并且通过该程序有关信息。如果债权人知道了这一信息,那么其就不会与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为董事没有履行破产申请义务而与公司签订了合同,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获得补偿。德国法院同时采用衡平居次规则来防止那些可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该规则不仅在公司破产时适用,甚至在公司陷入支付危机时也禁止公司向股东的任何支付。
欧盟的建立使欧洲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但德、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与英国的授权资本制发生了冲突。由于英国的授权资本制相对比较灵活,设立公司容易,因此很多德国和法国的投资者纷纷选择去英国设立公司,然后再回本国开展经营活动。这极大地影响了德、法两国的税收等利益,也不利于本国经济的活跃和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法定资本制开始被变革。
德国于2008年通过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和《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法》。德国并未彻底废除法定最低资本标准,其在保留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标准的前提下,另外规定了“企业公司”,“企业公司”并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第5a条规定:企业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商号必须包含“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字样,其主要目的在于使交易相对人明确此种公司的性质,从而起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作用;公司登记时不得以实物出资,资本必须全额缴足,因为注册资本无最低额限制,可以由发起人自由确定,因此没有必要允许股东分期出资或者实物出资;利润填补亏损后,要提取25%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全额分配,其目的是对利润分配予以限制,如果违反该款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是无效的。此时,公司有权请求股东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董事也应当负赔偿责任;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企业公司存在支付不能的危险时,就应当立即召开股东大会;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应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再适用企业公司的规定,但商号可保留。此种“企业公司”在坚持效率的前提下,配套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从而能够兼顾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1}
法国从2003年开始启动改革,其首先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额,规定公司资本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确定,从而使得“一欧元公司”变成现实。同年8月,法国议会通过了《经济创新法》,彻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在亚洲,日本1990年之前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日元,股份有限公司则无资本最低额的限制。这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滥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极大削弱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正常功能。因此,日本在1990年修改公司法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金修改为300万日元,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金修改为1000万日元。{32} 此后,日本在2005年独立制定公司法时,又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废除,并彻底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日本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日本特有的主银行体制。在日本,公司主要贷款来源的银行被称为主银行。通常情况下,主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同时,主银行持有借款公司的股份。因此,主银行既是借款公司的股东,又是借款公司的债权人。该体制向主银行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因为主银行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其可以参加股东会议,及时获得财务信息,避开风险更大的项目,从而提高了偿付贷款的可能性。加之,因为主银行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额不大并且主银行一般关心的是现金流,所以其在借款公司中的持股不会使主银行作为股东的利益超过它作为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这一制度,主银行债权人被认为享有了充分的保护。另外,《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33}
韩国在2011年时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金的最低标准。《韩国商法》第401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的责任。{34}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8年修改“公司法”时,也极大地降低了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新台币降低为25万新台币,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新台币降低为50万元新台币。另外,台湾地区在2009年还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足以支付设立直接费用即可”,完全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公司业务负责人的连带赔偿责任。{35}
3. 英美法系的变革
英国公司法有两层结构。上层来源于欧盟公司法指令的规定,只适用于公众公司。下层起源于普通法案例以及由此形成的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基本法规。英国《1985年公司法》和《1986年金融服务法》继承了欧盟公司法指令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股票需载明票面价值,不允许股份低于票面价值发行。其基本理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指望将特定数额的资本作为他的担保,对于公司真实的资本,不应当允许误导潜在的股东和债权人。尽管英国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限制原则,但是对债权人真正起到保护作用的是破产法及刺破法人面纱规则、衡平居次规则、欺诈交易规则和不正当交易规则。英国破产法并没有规定董事提交破产申请的义务。董事只有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才对先前的不当交易负责;公司对股东的不当分配也受到约束。因此,有学者主张应当废除资本维持原则,将股权资本转化为合理的偿付能力,以建立有效的资本规范制度和债权人保护制度。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最低资本制度产生的最初目的在于保护其他投资者而非债权人,对债权人保护的作用仅仅是其间接效果。专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出现后,相应的最低实缴资本数额以及票面价值、折价发行、现金出资等资产财务规则也就逐渐式微了。美国关于公司资本制及债权人保护的制度首先出现在1950年的《标准商事公司法》中,该法仍然保留了法定资本制的概念,即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普通股、优先股股东,公司应当将其净资产余额至少维持在相当于其名义资本的水平。{36} 这些传统制度非常严格,例如,将来的服务或期票不能作为股份的对价,其理由在于防止欺诈的发生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7} 但是这些制度在1980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的修正案中被正式废除了。随后美国在1984年《标准商事公司法》中规定,在公司募集资本的时候,公司章程被授予更多的权利设定股份发行的条件,董事会有更多的自由决定股份的价格。原因在于“票面价格”和“名义资本”的概念非常复杂且容易令人混淆,不能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并存在一定的误性。在某些情况下,法定资本可能让债权人和投资者误会公司仍然持有实际已经消耗掉的资本。{38} 债权人想要保护自己免受股东行为的侵害,就必须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39} 此外,美国《统一欺诈性财产转让法》的精神就是债务人不能做任何损害无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事情,否则债务人的行为将不被法庭所承认。该规定起源于1601年的Twyne案{40},此案明确了欺诈财产转让的衡量标准,欺诈性财产转让不仅包括欺诈易,还包括没有欺诈意图的不公平财产转让。
在美国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更多地依赖于交易磋商与契约机制、欺诈交易法、刺破法人面纱规则、衡平居次规则等强化性路径。{41} 债权人将在贷款合同或者债权中争取一系列契约(convenants)约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具体包括:(1)生产或投资类契约,其明确指出了公司被允许经营的项目,从而可以直接约束股东的生产或经营。这类契约包含对投资的限制、对资产处置的限制{42};(2)分红类契约,其主要定义债券发行期间可以用来分红的资金清单,从而限制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行为;(3)财务类契约,包括对债务和优先权的限制,以及对租赁、租借和售后回租的限制;(4)担保类契约。在美国,为了保护债权人,还发展出了继承责任(successor liability),根据此理论,出现意图不承担责任的销售资产的行为或者存续的商业以新名称表现时,原公司的债务由新公司承担。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率先采用保留盈余、流动比例和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来约束公司的分配行为,代替了以前的“声明资本”。此后,在1979年到1987年之间,美国律师协会修订完成了《示范商业公司法》,完全删除了法定资本等传统概念。{43} 另外,刺破法人面纱(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的理论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途径。在Abu-Nassar v. Elders Futures, Inc.案中,法院承认刺破法人面纱是债权人救济的一般途径,并认为构成刺破法人面纱的标准主要有:(1)个人与公司的资金相混同且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2)未遵守基本的法人形式也没有对公司的运行情况作适当记录;(3)未发放红利;(4)资本不足;(5)无力偿付;(6)股东以欺诈的方式维持公司的形式。同时,在美国司法实践上出现了一些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判例。{44} 在刺破法人面纱中最核心的两点元素为:法人的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是否相互独立;承认法人的形式是否会造成显著的不公平。{45}
黎巴嫩采取法定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不低于50,000黎巴嫩磅;公司资本的核算以公司的打印资料和其他的文件为基础;在宣告和分配公司的利润之前,公司需召开年会审核公司的经营状况。这种立法反映的是:有限责任的对价须有一定的资本作为担保。关于最低资本额,法院一般解释认为其是一个不间断的要求。但是,这似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随着公司经营的展开,其很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那么,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名存实亡了。为了改善这一状况,黎巴嫩的法律规定,在不良后果出现之前,公司可以在一年内调整资本结构。如果公司在这期间破产,那么股东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义务。但是,如果该公司继续以不足的资本进行运营,那么股东就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4. 总结
从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来看,欧洲大陆国家直接针对财务设置规范,以限制公司财务活动,这些规范主要表现为公司设立时的资本最低数额以及实缴要求、经营中的资本维持两方面。{46} 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公司法中专门规范资本财务的内容较少,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依赖于联邦欺诈交易法中的行为标准规范,目的在于禁止那些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欺诈交易并且为债权人提供充分补偿。《英国公司法》主要接受欧盟公司法指令,同时也依赖破产法来规范那些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债务危机的欺诈易和不正当交易。{47}
从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降低甚至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是主流。各国及地区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通过法定注册资本或者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并不能够现实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反而会制约经济发展和市场活力。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减少了法定注册资本,到最后甚至完全取消了法定数额。英美法系国家也经历了由最高资本额要求到最低资本额再到无资本额限制的发展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忽略了安全。与此相适应的保护债权人的机制,除了传统的担保制度和契约制度之外,还包括限制股利分配原则、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原则、董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原则、破产衡平居次原则以及刺破法人面纱原则的适用等。在债权人的强制保护上,法律的演化趋势较为明显:其一,就策略或路径而言,由事前措施转为事后措施,由静态措施转为动态措施;其二,就立法体系而言,从倚重公司法专门规范向倚重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担保法等多种法律规范。
四、我国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1. 建立公司自主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公司资产动态监管
当我们将公司信用基础置于公司动态资产之上,将公司实有资产作为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障时,对公司资产的动态监控就变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公司资产状况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应逐渐将我国企业年检制度变革为年度报告制度,公司应当自主对其自身信息进行年度报告。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变革为认缴制,应当逐渐建立公司信用不良的“黑名单”机制,从而使得债权人能够比较方便地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公司类型不同,其应当公示公开的信息范围也应当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公司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资产信息、出资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公开发行股份及公司债的公司应当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损益计算表及亏损弥补决议等各项会计表册公开,即任何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都属于重大事项,都应当进行披露,以便债权人随时查阅。{48}
债权人获得公司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公司主动的信息披露和通过第三方建设的信息平台进行查询。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y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状况、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及企业的信用情况等;此报告需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又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企业应定期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和政府采购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等内容。与工商登记相比,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是实时的网络披露机制,成本更低也更为便捷、有效。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公布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上述行政法规无疑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均属于条例范畴,立法层级较低,影响力也必然较小。
因此,应当在《公司法》中明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一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期限、方式及逾期公开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二是由政府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且全国联网的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三是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以保证公司资产监控、登记公示制度的有效实施。四是应当在公司中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赋予其一定的知情权和查询权,任何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均应当及时向其披露和报告。{49} 在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公示制度的前提下,一般认为,交易相对人是可以明确知道其交易对象的资本状况的,其也应当有足够的理性来判断是否进行交易。但如果债权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该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0}
2. 完善公司董事及其他主体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由法定注册资本制变革为认缴制,使得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更加依赖于公司的动态经营,更直接地说,更依赖于作为公司经营者的董事的诚信尽责。{51} 我国《公司法》第21条、第149条及第152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或者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7条提及了董事勤勉义务,但没有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虽然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公司在增资阶段,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具有勤勉义务,并规定违反该义务而使股东出资未缴足的董事要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企业在破产时,若董事对企业的破产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款的规定过于模糊,尽管没有将董事的责任仅仅局限于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但也未明确规定需要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董事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的观点存在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一责任会导致董事责任的盲目扩大,从而束缚董事手脚,董事由于害怕承担责任,会变得谨小慎微,甚至不愿意担任公司董事,从而极大降低了公司的活力,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52} 但董事往往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活动,且责任与回报是相对等的,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并不意味着盲目扩大其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地限制和控制责任是防控风险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良好运作的需要。因此,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应予以肯定。
关于董事承担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两种学说:一是特别法定责任说,将董事承担责任视为基于特别法的法定事由而引起的责任。该学说认为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往往是间接损害而致,同时,债权人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种责任不可能是某种具体类别的侵权责任。{53} 董事对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公司法规定,这是特别法责任,与民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不同。{54} 二是侵权责任说。该说认为董事若违反对债权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承担责任。{55}
我们认为特别法定责任说更为合理。首先,^失侵权责任的基础是董事对第三人负有注意义务,那么,在确定董事的过错以及确定该过错与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每个董事的能力、知识、经验都是有差异的,而注意义务本身是一种主观性的义务,因此如何确定或证明董事违反了注意义务是非常困难的。其次,通过公司法直接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仅需要证明董事对其业务执行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这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再次,董事应当承担特别法定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不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如果董事的行为依照公司法应当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定责任,同时依照民法也构成侵权责任,此时就是法定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公司法或侵权责任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6} 因此,应当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肯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对股利分配行为设置限制
尽管公司债权人具有优先于股东的优先权,但是该优先权是比较狭隘的,并不能确保债权能够完全实现。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参加公司的运营,其主要面临两种风险:一是商业风险,即正常商业活动的投资失败,这是无法避免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自由缔约来规避这一风险;二是非商业风险,即公司股东不当增加企业负债或以各种形式转移公司资产的风险。股东可能通过向自身转移资产而引发投资风险,从而稀释债权人的优先权。公司的股利分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总量和结构,从而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通过过分支付股利,将大量利润分配给股东,属于债权请求权稀释行为。因此,公司法应当为债权人建立强制性的保护规则,对股东或者董事的股利分配行为设置一定的限制。不仅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也应当赋予债权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此外,还可以在立法中正式引入公司偿付能力测试机制,即在公司经营活动中,通过资产负债平衡测试和清偿到期债务能力测试,从而防止公司以股份回购、利润分配和减资等名义不当向股东分配财产的行为,确保公司不会造成资不抵债的状况或使其保有一定的清偿能力。{57}
4.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置公司催缴出资程序
公司资本制度实行认缴资本制,必须要相应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衡。通过揭开公司人格面纱,可以解决有限责任制度下公司行为成本外部化的道德风险问题,防止公司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并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58}
虽然2014年《公司法》将公司的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公司的经营不需要资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该有必要的物质基础,应具有与其经营目的相适应的资本,但是该资本的数额法律不应作强制性要求,可以将此问题交予投资者和市场自行判断。当公司通过其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公司经营目的或经营范围显著不对称时,就会出现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此时,法人人格否认机制得以适用。从美国法来看,美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主要包括: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股东与公司资产混淆不清;公司形式不遵守;公司资本不足。美国法“资本不足”的认定标准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提供借鉴。因此,尽管公司资本弱化,但是法人人格否认机制仍然可以适用“公司资本不足”的条件。对于“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应当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其经营目的或范围相比是否显著过低。若出现“小马拉大车”的情况,投资者的出资并不符合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及其规模对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但其却受有限责任的庇护,这显然会增加公司债权人的交易风险。{59} 除了资本显著不足的标准以外,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标准还有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机构混同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法律义务或契约义务等具体标准,在公司法中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之外,还可以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进一步细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方式。{60}
2014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投资人只需认缴而不需要实缴资本就可以设立公司,其可以自由决定缴纳出资的时间;如果其违背了认缴的承诺,公司和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这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设置催缴程序,作为公司和债权人的前置程序。公司和债权人只有履行了催缴程序之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讼,否则,法院不得受理该案件。这是因为,基于公司自治原则,何时催缴出资应当由公司自行安排,没有必要通过法院进行;这也是节省司法资源的需要。{61} 从制度设计来看,董事会应当作为催缴出资的主体;认缴但未实缴的股东为催缴出资的对象;且应当在应付款到期日之前合理时间内进行,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股东。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催缴职责,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股东不愿意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强制股东入股并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可以将欠缴的份额转售予他人。{62}
5. 对于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强制投保责任保险
特定行业主要指食品、药品、化工、有毒物质排放、矿山等易发生大规模侵权损害的行业,其经营活动或产品往往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因此,其造成的损害往往也是巨大的。此时,债权人是基于侵权行为而被动形成的。
被动债权人对其可能受到的损害或风险无任何预见性,主动债权人尚能够在交易前积极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并通过合同、担保等制度规避其可能受到的风险。但是,这对被动债权人来说是不太现实的。此外,对特定行业强制投责任保险,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例如机动车强制保险。我国台湾地区在其“食品卫生管理法”中就规定,从事食品行业的公司法人等应当投保产品责任险,并明确了承保范围与承保的基本条件。
6. 引入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是指如果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不公平行为取得其从属公司的债权,那么,该债权在其从属公司出现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应当次于其他普通债权最后得到清偿。
有学者反对将衡平居次原则引入我国的公司法,认为这是对债权平等理念的违背。这种认识不全面。首先,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已经成为实践中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突破债权平等原则是效率和公平的需要。{63} 其次,控股企业的债权与普通债权本身并不平等,因此也不能在破产中平等对待。控股企业对其从属企业的债权是通过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往来而产生的。控股公司具有双重身份,即控股股东和合作对象,这决定了控股公司较其他普通债权人具有资源优势。控股公司可以在债权产生初期,利用其对从属公司的了解,设定符合自己利益的债权种类和期限,并且在其持有债权之中,随时将债权和股权互换,以谋求最大的利益。综合来说,控股企业拥有普通债权人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和掌控能力,其债权应当次于普通债权清偿是公平合理的,也有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64}
注释:
① 此次立法修改的大背景是,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相关改革措施,以便利企业设立,改善营商环境,而当时《公司法》中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与这些改革措施存有冲突。参见黄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② 这里的实际含义应当为由“部分的认缴制”变为“完全的认缴制”,因为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的r候已经废除了严格的实缴制,允许分期缴纳,但对缴纳的期限和数额比例有一定的限制。2014年的《公司法》则完全取消了限制。在此统一认为2014年前的公司资本制为“实缴制”。
③ 参见胡田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路径》,《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
④ 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⑤ 参见胡改蓉:《“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
⑥ 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⑦ 参见甘培忠:《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
⑧ 赵万一、卢代富:《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结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⑨ 夏雅丽:《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⑩ 参见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页。
{11} 仇晓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研究――以风险控制与治理机制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页。
{12} 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页。
{13} 参见黄耀文:《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姜天波:《〈公司法〉修改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一)对历次〈公司法〉修改的回顾》,《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第1期。
{14} 刘燕:《对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7第3期。
{15}{16}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55页。
{17}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18} 参见王东敏:《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几类民商案件的影响》,《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余莹:《公司资本信用之法律分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9} 卢亚娟、褚保金:《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可获性的实证分析――基于江苏省宜兴市的调研》,《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3期。
{20} 参见郭富青:《公司资本制度设立理念与功能变革》,《法商研究》2012年第7期。
{21} 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保护》,《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22} [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23} 王洪伟:《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以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平衡为中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24} 参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029号民事判决书。
{25} 薛波:《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债权人保护机制之完善》,《时代法学》2015第4期。
{26}{27} 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8、118页。
{28} 石慧荣:《公司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29} 杜景林、卢谌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30} 李飞、顾肖荣主编:《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6页。
{31} 范剑虹、李:《德国法研究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6页。
{32} 于敏译:《日本公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
{33} 《日本商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也负有连带损害责任;第2款规定:董事就认股书、新股认购权证书、公司债应募书、事业说明书或第281条第1款的文件上应记的重要事项做虚伪记载,或者进行虚伪登记或公告时,与前款同。但是,董事证明对记载、登记或公告未疏忽大意时,不在此限。
{34}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3页。
{35}{55} 张民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
{36} Richard O. Kummert, State Statutory Restrictions
on Financial Distributions by Corporations to Shareholders: Part II, Washington Law Review, 1984, 185(59).
{37} Douglas M. Branson, Countertrends in Corporation Law: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evision, British Co-mpany Law, an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Structure, Minnesota Law Review, 1983, 53(68).
{38} [美]_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39} Luca Enriques and Jonathan R. Macey, Creditors versus Capital Formation: The Case Against the European Legal Capital Rules, Cornell Law Review, 2001, 1165(86).
{40} 邱海洋:《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
{41}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42} Clifford W. Smith, Jr. and Jerold B. Warner, On Financial Contracting: An Analysis of Bond Covenant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9, 117(7).
{43} 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44} W. Murdock,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in the De-cade of the 1990s: Legislative and Case Law Development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the Future, Bus. Law, 2001, 56(2).
{45} 李飞:《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46} 胡晓静:《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211页。
{47} 邹海林、陈洁主编:《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
{48} 刘俊海:《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法学论坛》2013年第4期。
{49} 游劝荣主编:《公司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50} 杨姝玲:《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商业研究》2015年第1期。
{51} 黄来纪、陈学军主编:《中德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9―54页。
{52} 冯果、柴瑞娟:《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53}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54} [日]佐藤孝弘:《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从比较法和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分析》,《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
{56} 史玲:《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现状及反思》,《经济论坛》2006年第19期。
{57} 王保树:《商事法论集(2012)》,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357页。
{58} 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59} 吴庆宝:《公司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50页。
{60} 李东侠、郝磊:《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
{61} 胡田野:《公司法律裁判》,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43页。
{62} 徐文彬、戴瑞亮译:《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
{63} 参见张素华:《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规范化;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21-02
一、农民合作社推行会计制度层面存在的不良问题
(一)农民合作社获得合理回报相关问题
我国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弥补亏损、公积金提取所剩的当年盈余可被视为合作社统筹分配的相关资金盈余,其分配性应依据本社总体交易额比例与成员构成进行返还,且总额返还应高于盈余可分配量的60%。制定合作社相关会计制度阶段在较好延续了该法规法律的同时,进一步对分配盈余后其余部分依据公积金比例份额与出资额进行社员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分配盈余出资额引入分配盈余给现行会计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增加了弊端性问题。这是由于我国为有效扶持农民合作社的持续科学发展,不仅会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扶持资金,同时还宽松制定了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政策,对于登记层面并没有对其成员结构出资做出明确具体要求,因而也无需开展验资。基于这一体制某些不法盈利人员便钻空子、找熟人私下成立合作社,获取工商部门批准的免费注册登记资格并虚报了注册资金达上百万,为自身便利获取财政、税收扶持资金、返还盈余创造了条件,这样一来不仅令农民合作社在会计核算规范实施层面引发了较多麻烦,同时也令合作社相关法律倡导的成员平等对劳动成果分享、个体间体现平等横向理念产生了矛盾与背离。
(二)农民合作社核算会计体系存在的问题
农村经济发展中合作社是一项重要的组织机构,受到我国高度关注三农问题的主体影响,其获取了相关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作为一种直接雇主的专门用途资金我国财政辅助主要用来支持与帮助农民合作社的不断壮大与快速发展,在强化扶持下开展合作社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基础农业设施建设、营销农产品、培训合作社有关成员并积极推广技术服务等业务。该类重要的合作社资金来源同我国现行他类经营性组织机构包含较大差别,然而基于该类投入资金的不稳定性,在构建农民合作社相关会计制度层面,并没有有针对性设置会计科目,因此农民合作社在接受政府财政资金补助时,其账面处理体现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该类核算状况令我国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无法在账面上形成有效的农民合作社财产,同时也无法利用专用账户对该项资金去向进行明确反映。
(三)农民合作社显现的内控问题
相关会计财务农民合作社体制要求,应依据合作社会计工作业务的现实需要进行会计人员的必要配备,并科学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健全构建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业务、对外投资业务、借款业务与固定资产管理等内控体制。然而基于许多农民合作社组织建设规模有限、机构设置不健全,经营管理理念有失科学性,一些创办人员令合作社私有化、进行自负盈亏管理,将获取财政扶持资金作为经营唯一目标,不良获取信贷支持与税收优惠、一人统筹管理,令农民合作社会计工作人员受控于相关负责人。在该类内控模式下农民合作社无法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与财务控制体制,进一步形成了组织负责人边收钱边花钱、截留账款、收入少入或不入账,坐收坐支、对各类捐赠款项不良挪用或不入账。而对于依据相关要求面向社员提供的业务年度报告、分配盈余方案、处理亏损方案、会计财务报告公开等制度却呈现出流于形式的表面化现状,公开公布内容仅限于最终的结果,对于具体的过程则甚少涉及,一些专业化财务会计内容,农民合作社成员则无法理解看懂,因而没能起到良好的财务监督管理效能。
二、农民合作社规范化会计制度建设更新
(一)科学明确主体资格,完善构建分配盈利体制
美国学者创设的五特征方法规定,非盈利性质的组织涵盖非政府性、组织性、自治性、非盈利性与志愿性等特征,其中以非盈利与非政府性为基本属性,而基于我国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体制规定可见,其具有非盈利性组织特征。然而现行参与合作社组织农民所追求的最大化利益以及经济人等现实特征,又决定多数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组织的目标在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实现合作社交易之上广泛获取盈余分配目标。由此可见分配体制是农民合作社核心灵魂,其不仅是社内交易与社员参与激励的显著手段,同时也是吸引非社员积极加入参与的有效制度安排。因此,我们应主体在分配体制上全面推行惠顾社员返利制度,依据组织内部分配交易额构成合作社分配收益主体渠道,并积极开展限制性资本注册获利分配配套政策,进而有效令农民合作社依据组织社员账户进行内部交易额记载,对社员展开有效的盈余分配,令每位社员均能合理、充分进行服务成果分享,并显现横向个体间的平等性发展局面,显著强化合作社稳定性与凝聚力,最终实现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组织发展提升目标。同时我们还可有效通过注册资本限制性获利分配令社员出资额之间的差异分配作用显著弱化,进而有效抑制负责合作社人员用虚假过量注资达到控制合作社、盈余分配等非法目标。
(二)降低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中弹性内容,激发其刚性化特征
现行会计制度定位农民合作社为利用技术手段基于委托责任提供会计信息组织,因而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应充分考量许多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简单化、规模有限、会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判断能力不强等现实状况,我们应科学构建相对富于刚性与完善性的会计核算体系,通过设立社员账户、非社员账户开展核算,令社员与相关部门明确清晰获取合作社与社员交易方式、价格不同于非社员,令农民明晰合作社面向会员开展的服务状况,进而有效实现对合作社服务社员的统筹监督目标,并为社员正确盈余分配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对于相关政府提供的合作社资金扶持去向我们应明确令其体现于会计核算中,通过设置质量认证、培训明细账目于基金专项科目中等方式,对于相应发生的扶持资金支出、管理费用、经营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做到心中有数,使其正确反映各项专项扶持基金的现实用途,真正发挥价值化应用效益。
(三)健全构建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推进财务监管
财务管理是农民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抓好合作社财务管理才能保证合作社成员充分享有合作社利益和参与合作管理的民力,为此相关政府、单位应对其财务管理予以必要的监管与支持,通过统筹管理科学指导健全社内账目,规范指导合作社设置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科目,并针对农民合作社的特点,设置一些富于特色的会计科目,如成员往来、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应付盈余返还等科目分类明细账,并设立非社员与社员账户;对社内相关法人代表及财会人员定期科学组织多元化培训,构建合作社内控机制。同时我们应健全完善资金货币与流通商品管理体制,通过推行财务审批收支制度、资金管理货币岗位责任体制,令经办人、审批人针对各项业务相关程序、权限、责任与控制措施科学明确。另外我们应严格建立票据管理体制、实现单位公章、审批人、经办人章、理财社员小组章流程化应用、细化管理,对社员统一设立相关帐务手册、建立完善会计档案体制,做到专用柜存档,分年整理、清晰收集、集中保管,进而为相关投资人、税务单位、债权人提供可靠真实的价值化会计信息。
结束语:总之,基于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践运行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我们只有科学明确主体资格、完善盈利分配体制、淡化会计核算中弹性内容、刚性化构建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健全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管,才能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秩序、优化法制化发展环境、激发各方积极参与热情,真正发挥农民合作社服务效能,令其最终实现财会管理体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并令农民合作社成为一种常态发展机制组织,真正振兴农村经济,创设丰富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南京市六合区供销合作总社
参考文献:
关键词:强购买力群体、中心地理论、城市空壳化
1.引言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缩写:CPDS;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成商集团;股票代码:600828),2000年销售额达151,656万元,营业面积33,226平方米[1],是成都营业面积最大、销售额最多的综合商业企业。
成商集团的发展可谓是一个传奇故事。它的前身是成都人民商场,始建于1953年,当时并不是法人单位,只是交易场所。1969年变成法人单位,取名“工农兵人民商场”。从那时起,人民商场就是成都零售业的脸面,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甚至享有在省外直接提货的一级拿货权[2]。历经35年的不断改造、合并、重组,到1988年实现销售额2.38亿元。不幸的是,1989年动乱其间的一场大火,把这家“老字号”化为灰烬,仅商品损失就达2200万元,1000多名员工一夜之间无家可归。历经烈火洗礼的成商人,没有被眼前困难吓倒,在多方支持和帮助下,用56天时间在废墟上建起临时营业房,城内遍设零售摊点,当年竟奇迹般完成销售收入2.1亿元,跻身全国先进企业行列,被誉为精神变物质的典型。同时,在政府支持下,贷款1亿多元,仅用两年时间就建成了一座近4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大型商场,其规模为当时西部之最。
1991年新商场落成营业,1994年作为四川省首家商业股份制企业,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通过上市融资,一举还清新商场建设的全部贷款。之后,成商走上了扩张之路,1996年通过租楼的方式,在成都的武侯区建起营业面积1.6万平方米的武侯仓储超市,成为当时西部最大超市;1997年通过配股形式,同拥有2.6亿元资产和众多优良口岸的成都市针织公司实现强强联合,组建了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后,1998年又收购了破产企业成都文华食品厂,实现从零售业向食品生产领域的拓展;之后,成商又开设了多家分店和超市,最终发展成现在的规模。现在,成商集团已发展成以零售业为支撑,兼做汽车贸易、酒店、进出口、有线电视网等行业的较大规模企业,其零售业也有大型百货、超市、便利店等多种业态。
回顾成商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国有企业(商场)——改制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在零售业扩张——涉足其他行业,进行多元化经营的发展过程。成商集团的发展目标[3]是:走商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相结合实业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之路,通过企业股份化、集团化向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概括的说,成商既有的发展战略主要是改制和多元化。在这个战略的指导下,从人民商场到成商集团,成商的确实现了飞跃。但是,成商虽有5万余平方米的营业面积,2000年销售额超过15亿元,但当年利润总额只有29,546,295.98元[4],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只有18,123,808.33元[5],2千万左右的利润对于资产庞大[6]的成商集团来说显然低了点。另外[7],成商共有员工6千5百人(含退休职工2000多人),上班的有3800多人,工资负担沉重;员工中38岁以下的占整个集团的80%,人员老化严重。此外,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可见,改制和多元化的发展战略并一定完全适应成商现阶段的发展。本文将先从理论上分析改制和多元化的利弊,然后提出另一种观点,即“保住面、主攻点”的发展战略,并给出分析和证明,最后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本文理论框架为新古典经济学,将不过多涉及改制的具体问题,另外,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成商在中近期,在其主营业务——商业零售上的发展战略,对其他方面的战略不提过多的新观点。此外,本文也主要讨论成商在成都市的发展。
下面,就让我们先从理论上来分析改制和多元化的问题。
2.既有发展战略的利弊分析
2.1改制
成商集团的前身成都市人民商场是一个老牌的国有企业,它的发展,也和大多数国企有着相同的轨迹。其中,改制是相当关键的一环。
2.1.1改制的目的和目标[8]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进行产权关系的重组、政企分开与减轻企业负担。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塑市场主体。
国有企业是一种国有资产,所谓国有资产,就是在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各经济资源的总和[9]。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国有资产可以分解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四级所有,并分别由同级政府来行使所有权。
第二,建立“中介”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体系。如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经济实体性专业公司等,他们既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机构,又是对其投资、控股和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机构,并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落实企业经营权。理论上,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介”性质的机构只应对投资经营、资产配置和分配以及重要的企业经理的聘任做出决策,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1.2改制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就是要对国有产权关系进行重组,以形成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新的财产组织形式。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来的国有资产变成了新企业的股份,即国家股,以前的向国家上缴利润,变成了现在的给国家分红利。事实上,由于国有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极大,转成的国家股占股本的比例也非常大,企业的负担依然沉重。
另一方面,改制后,原国有企业沉着的职工福利负担仍然可能保留在新公司中。国有企业中一部分上班的人养着另一部分不上班的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则不应该有这种情况,当然,这也和我国的社保等诸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关。
2.1.3成商实例分析
第一,国家股一股独大,改制换汤不换药。
成商集团最大的股东是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年末持股数不清110,690,733股,持有类别国家股,持股比例65.39%[10]。可见,成商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有企业,除每年分给政府诸多红利外,由于国家股不能流通,也会影响到企业的融资。
第二,职工负担沉重,企业老马拉重车。
成商员工6千5百人(含退休2000多人)上班的有3800多人。职工数过于庞大,显然劳动生产率不高,工资、福利、退休金成为企业沉重负担,势必减少企业资金积累,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
第三,上市就像双刃剑,运作也还欠规范。
上市后,通过在股市上的融资一举还掉了近亿元的负债(因修新楼而欠下),也为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提供了可能。但另一方面,上市后企业成为公众公司,来自股民的压力会对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另外,股份公司内部代表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会”和原国企中的党委会、职代会等机构还同时存在,职能有重叠;国家股占控股地位,实际上还是国家说了算等等,都有不规范的地方。
2.1.4改制并不是企业利润的保证。
一方面,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改制本身就还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即使改制顺利成功,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也同样在市场中面临诸多风险,并不能保证获利。众多的外资、合资企业不是一样有搞不起走的吗?[11]
案例一:成都老福爷百货。
法商独资的老福爷百货,于上世纪90年代末落户成都东郊。才开业的时候,其商场布置、货品及促销等都给了人们不少新颖的感觉。但很快,由于其选址、经营方面的失误,出现了经营困难,最后只有关门歇业了。
结论:改制是成商集团在向现代化大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但却不是唯一决定性的。成商的发展还应该有其他战略。
2.2多元化经营
2.2.1合并(MERGER)[12]和企业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一定的组织行为,企业发展可以通过内部成长和外部成长两条途径。所谓内部成长是指企业自身业务的扩充和开拓,所谓外部成长是指企业间的合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变成一个企业的组织行为。从合并的过程看,合并可分为融合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类型。所谓融合合并(FUSIONMERGER)是指参加合并的各企业协商同意解散原企业,共同组成一个新企业。所谓吸收合并(OBSORPTIONMERGER)是指参加合并的企业中有一个吸收企业,其余企业称为解散企业,解散企业宣布解散,被吸收企业吸收。吸收合并在我国常称为兼并。
合并从形式上可分为三种:[13]
第一,水平合并(HORYZONTALMERGER)。即同一行业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间的合并,追求的是规模经济。
第二,垂直合并(VERTICALMERGER)。即同一行业处在不同生产销售阶段,具有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间的合并。其动因有节约交易费用、利用技术经济联系、降低不确定性、增强市场支配力等。
第三,复合合并(CONGLOMERATION)。即不同行业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间的合并,即通常所说的多元化经营。其动因主要有三:一是利用范围经济性。二是分散风险。三是经理的长远发展目标。
2.2.2关于范围经济的再讨论
范围经济,是指一个企业里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比多个企业生产单一产品能达到更低的生产成本。对于商业企业而言,虽不进行生产,但也可将销售商品视为一种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说,销售多种商品的大型百货商场本身就是一种范围经济。范围经济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其专用性资产。比如生产铁片的厂家可以顺便生产剃须刀片。但对于商业企业而言,从事与零售无关的行业,如食品、房地产等,一般很难利用其专用性资产。
2.2.3企业从事多元化扩张的一些前提条件
第一,企业从事多元化扩张一定是从其主营业务开始的向其他领域的扩张,因此,其主营业务必须利润丰厚。
第二,企业的主营业务应该是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的,并且效率高,运转态势变好,这样扩张才会有后劲。
第三,企业应有良好的融资渠道。靠自身积累的扩张道路在现代金融市场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显得太慢。
第四,要选对项目。
2.3我国企业集团规模现状概述[14]
第一,集团的成员多,整体规模小。
我国企业集团一般都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成员企业,但整个集团的规模并不大。
案例二:深圳赛格集团。该集团成立于1988年,其成员企业有158家,但资产才10多亿元,产值也只有27亿。
我国企业集团规模不大的原因,主要是集团核心企业规模不大,且集团的一般成员多是中小型企业,自身规模小。
第二,规模结构不合理。
企业的规模结构一般应呈金字塔型,即中小型企业数量多,大型企业数量少,相反,企业集团的规模结构应呈倒金字塔结构才合理,即大中型企业集团数量应该多,小型企业集团数量应少。
第三,规模经济效益还较差。
一方面由于企业集团本身规模就小,另一方面是不少企业集团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吸收许多条件较差的企业参加。
第四,品牌分散。
一个企业在一个行业做得好,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行业也做得好。行业多了,品牌也可能会变“杂”。
2.4成商集团实例分析
集团公司属下控股公司13家,参股公司22家,另有代管海外公司、合资、合作的成都
顺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和委托经营的成都国际会展中心人民商场超市。
从成商集团《2000年度报告》中的数据[15]可以看出,公司完成销售收入14亿多,比上年增长5.16%,实现利润率2900多万,比上年减少29.4%,说明管理费用增加太多。另外,公司的营业利润实际上是亏损的,靠着投资收益[16]才实现了以上利润。由于纯商业企业主要的利润就是来自营业利润,成商的这种情况恰好说明其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并未处在一个良好的状态上,这样的多元化扩张是缺乏后劲的。从其他子公司的情况看,在本行业的扩张相对较为成功,如武侯超市(销售3亿多,利润400多万)。当然,也有差的(如春南分场,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销售4000多万,利润只有3万多元)。
总结:成商集团的主营业务利润并不高,这有百货业本身较低的平均利润率的原因,也有其核心企业自身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所以,处在多元化扩张初级阶段的成商并不应急于进行扩张,而是应设法增进其核心企业——成商集团盐市口商场的竞争力和收益率,以及整个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商品零售)的利润水平。就算要扩张,也应先搞好本行业的扩张。事实证明,中国企业走本行业内扩张道路的成功的要多些。
案例三:青岛海尔集团。海尔集团前身是青岛电冰箱厂,十几年来,海尔以品牌为发展战略,从洗衣机到电冰箱,并坚持以电冰箱为主打产品。1991年,单一产品年产值突破5亿元。此时海尔开始向家电行业多个门类、品种的家电进行多元化扩张并成功,并最终走向国际化。
3.“保住面、主攻点”的发展战略[17]
3.1战略概述
改制和多元化都有或这或那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成商集团现阶段应采取的发展战略呢?本文认为应该在其主营业务(零售业)上大动手术,谋求建立一个由在城市中心地带经营中高档商品的大型百货商场和散布在城市四周各居民小区、人口密集地区经营中低档商品的超市、便利店所组成的“中心辐射型”商业网络。
这个发展战略,概括起来就是“在保证面的基础上主攻点”的战略。所谓“面”,就是“人民大众”,即中低收入阶层,“保住面”,就是定位在满足大众消费;所谓“点”,即强购买力群体,也就是中高收入阶层,“抓住点”,就是在强购买力群体中拥有较大市场,抓住他们,也就抓住了利润的源泉。
成商集团几十年来一直定位在中低收入阶层,做的是百姓消费,这于本文“面”的观点基本相同。而本文的“点”的观点,则是成商所一贯比较忽略的,本文将详细述之。
3.2战略的理论分析及证明
3.2.1市场定位的战略
3.2.1.1强购买力群体的收入含义
凯恩斯认为,一个居民的个人收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消费C和储蓄S[18],即Y=C+S……(1),其中C=a+bY[19]……(2)。.由(1)式知,消费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储蓄得越少就越多。由(2)式知,引致性消费bY在b一定的情况下(1-b为边际储蓄倾向)与收入正相关。假定所有消费者的S,a,b.都相同,则强购买力群体就是那些收入较高(中高档收入)的人[20]。
3.2.1.2强购买力群体的年龄含义
让我们先来看看人口结构特征与消费的关系[21]。
第一,人口年龄结构[22]理论。
(1)0——4岁的婴幼儿市场(10%)。婴幼儿市场的需求很特殊,特别指向婴幼儿食品、药品、玩具和若干辅助用品。城市里多是独生子女,父母无限关怀,这种关怀,有相对雄厚的经济基础保证,导致婴幼儿的相对高消费。商业企业在面向婴幼儿市场的营销中,应有“精品导向”的意识。父母及家庭在子女身上舍得投资这一普遍现象,正是大多数合资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食品和洋货冲击我国市场并大获成功的内因。由于我国育龄妇女的高比例,近十年之内婴幼儿市场的人口比例将会稳定在10%左右,甚至更高。
(2)5——19岁的青少年市场(30%)。该年龄段的青少年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学学生。需求特别指向食品、学习用品、娱乐用品和服装。事实上,这一市场的青少年成长于改革开放年代,受各种新潮观念影响较深。社会上的价值观念、自身成长的心理特征都会对其消费行为产生明显影响。该年龄段的青少年所处的家庭规模较以前小,有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消费欲很强,攀比心理明显,“消费成人化”倾向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一方面他们本身有少量的零花钱,可产生消费;另一方面,他们的消费可以转化为家庭的消费,甚至成为家庭购买活动的一个核心。
(3)20——29岁的“新婚生育期”市场(20%)。这个年龄段的明显特征是消费者处于结婚左右乃至生育阶段。其需求特征明显而且量大。需求特别指向家具、家电、服装、家居用品、食品和婴幼儿用品。这一阶段是人生消费的一大高峰。这段时期的消费有突出的“超前”、“负债”、“集中”、攀比等特征。
(4)30——59岁的中老年市场(34%)。这一年龄段的消费者处于“拖儿带女”、“事业家庭双肩挑”的境况之中,通常其消费较为理智和节约,将相当部分的收入投放在子女身上。在我国,人的一生收入状况一般较为稳定,青年时期和成年时期收入差距并不突出,所以消费基本上呈维持水平——保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23]。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市场无甚“油水”。
(5)60岁以上的老年市场(6%)。即所谓“银发市场”。其消费主要集中在保健、医疗用品上。虽然比例小,但随着“老龄化”的发展,该市场仍不能被忽视[24]。
第二,家庭生命周期理论。
家庭生命周期源于家庭研究的“发展思路”。它与家庭结构密切相联,将一个人的一生分为婴幼儿、少年、青年、单身、已婚、无子女,青年、已婚、最小子女不足6岁,青年、已婚、最小子女6岁或6岁以上,中年(或老年)、单身,中年(或老年)、已婚、与子女同住等若干阶段,每一个阶段又有其独特的行为。典型的有由威尔士(weus)和古柏(Guper)提出的美国1970年的家庭生命周期情况,如下表所示[25]:
将人口年龄结构理论和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归纳一下,我们不难得出以下规律:
因此,紧紧抓住中青年人,也就找到了上面这个循环的突破口,这就是强购买力群体的年龄含义。
3.2.1.3强购买力群体的社会阶层含义[26]
第一,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变成“十大阶层”。
社会阶层,是指个人或家庭在社会中的相对位置,这些位置由某些尺度来衡量,比如职业、收入、财富、受教育程度等。这些尺度同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相联系,形成了人们对个人或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声望、权利和影响大小等方面的看法。如果对这种看法进行综合排序,就会得到类似于上层、中层或下层之类的“位置”。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阶层变化明显,已经由以前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这个“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变成了“十大阶层”,即(从上到下排序)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前者的划分是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现在则是依据各个阶层对组织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情况。
第二,从“金字塔型”到“橄榄型”。
传统的社会阶层结构,即顶尖底宽的金字塔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极少数人居于社会的上层,而绝大部分人则处于社会的下层。
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有庞大的社会中间层。学术界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即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等级结构。历史经验表明,在社会中间层规模大的社会,社会资源配置一般较为合理。
第三,现状和趋势。
中国已形成了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的雏形,但还只是一个“洋葱头形”,并未形成成熟的“橄榄形”。报告称,目前中间阶层的就业人口所占比例仅为15%。考虑我国农业人口过多这一事实,在成都市区来看,中间阶层的比例应大得多。
另外,报告称,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社会中间层规模有了非常快的扩张,可以说是各阶层中扩张最快的。在不久的将来,中间阶层将在我国就业人口占据相当大的份额。
第四,社会阶层与消费的关系。
讨论社会阶层并不强调其相对位置如何,而且更关注各社会阶层之间的行为的差别。从总体上看,同一社会阶层的成员可能素不相识,但往往分享类似的价值观,在社会中扮演相似角色,体现出消费行为的相似性。按照《报告》中的划分标准,处于较低社会阶层的人,只能享有较少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其MPC也往往较低,消费中维持生存需要的低档品占了绝大部分,购买力较弱。与之相反,处于较高社会阶层的人,则享有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其MPC往往较高,消费中追求生存质量的中高档品占有较大比例,购买力较强。
本该看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农业和产业工人的相对购买力已越来越弱,虽然他们在就业人口中的比例还较高。因此,强购买力群体的社会阶层含义就是现在和将来的社会中上阶层。
小结:强购买力群体就是那些有着中高收入的人或位于社会中上阶层的人或中青年人[27]。
3.2.1.4强购买力群体是商业企业利润的源泉
前面已经分析了强购买力群体的含义、组成及其消费行为特点。显然,倘若一个商店定位在强势购买群体,并能在其中拥有较大的市场,则必定能得到更多的利润。当然,考虑到我们的现状,非强购买群体还在人口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在抓住点的同时,一样不能放弃面。点面结合,才是中国大型商业企业现阶段应该有的道路。
3.2.1.5成商集团实例分析
成商集团目前主要定位在中低档商品,面对的消费者主要是中低收入者,年龄以40—50岁及以上为最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本文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成商集团的商誉主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人民商场在成都市零售行业中率先推行服务员站立服务[28]及“不满意就退货”的商店,加之其从一诞生起就是成都商业的一块招牌,是货物最多最全的商店。而且,当时大型商店很少,人们的选择少。所以,人民商场在当时的人们心中有很高的地位,牢牢地抓住了当时的强购买群体。
但是,十多二十年过去了,当时的中年人变成了老年人,当时的年轻人变成了中年人。
即使他们还是人民商场的顾客,但现在的青年人却已被“太平洋百货”等时尚商店吸引走了。现在的青年人已经不认为人民商场是他们应该去的地方了[29]。试想10年以后,当他们变成中年人的时候,他们还会认同人民商场的商誉吗?他们的后代——新一代的年青人恐怕更不会去人民商场了。人民商场的顾客群体正在向非强购买力群体转变,这是一个巨大的危机。
第二,成商集团员工年龄结构偏老[30],年龄产生的代沟本身就形成了人民商场与年青人之间的一条壕沟。
第三,“好又多”、“家乐福”等超市的出现和大量连锁超市、便利店的兴起,分流了大量中低档商品的顾客,人民商场的大众基础正被慢慢削弱。
3.2.2商业布局的战略
3.2.2.1中心地理论及其在商业布局中的应用[31]
中心地理论(Centralplacetheory)是关于一定区域范围内城镇等级、规模、职能间相互关系及其空间结构规律的学说,由德国区域学家克利斯泰勒(W·christaller)创立,其理论基础是杜能(J·H·vouTunen)的农业区位论和韦伯(A·Weber)的工业区位论。
克利斯泰勒提出了中心地六边形模式。各级中心(城镇)分别位于六边形的中心或边或角上。
中心地理论在商业布局中的应用是:任何企业的任何一种产品,总会有一个最大的销售范围,占有一定范围的市场区。在这样的范围内可能达到的最大销额,就是该产品的限界值。各种商品都可以按其限界值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在市场区起着商品集散作用的地方,被称为中心地。各个大小商业中心及其市场区,形成大小不同的层层六边形;愈是高级中心,提供的商品与劳务的种类愈齐全,其中包括那些价格昂贵的高级商品,而低级中心只限于提供少数几种日常需要的消费品;同一等级的中心地,其市场区范围的大小是相同的,两个相邻的同一等级中心地之间的距离也是相等的;不同等级的中心地的市场区按照K=3、4、7的原则组织[32]。
具体地说,在中心地应集中布置、兴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较高挡次、多功能的综合性的商业大楼及专业购物中心。此为市级商业中心向外拓展至区级商业中心,宜经营中档次而且品种全的商品,规模以中型为主,业态以较大的超市或中等规模百货商场为宜。再向外拓展至居住区商业中心,宜经营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开门七件事等服务进行商业配套。
3.2.2.2城市地域空间结构理论和商业布局[33]
古典城市地域空间结构理论指出,理想化的模式是以中心商务区(CBD)为核心,由内向外分为同心圆式的圈层结构,城市地域功能发生变化,居民的社会经济构成随着与市中心距离的增大而呈上升趋势。
成都市目前的城市规划正是这种古典的同心圆式的圈层结构。这种城市规划必然会产生“城市空壳化”现象,而且会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大而越来越明显。随着各居民小区和居民点的兴起及离市中心的距离越来越远,社区商业将会发达起来,而市中心的商业职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这样一来,大量的中低档商品(主要是日用消费品)在社区商店中就能买到了。而城市中心的商店则将转为经营中高档或其他很有特色的商品。顾客从居住地赶到城市中心的商店是要花费成本的,且这种成本会随着城市的扩张而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城市中心商店还会从单纯的商品买卖中跳出来,将商业与娱乐、旅游、休闲等结合起来。
3.2.2.3成商实例分析
成商集团的核心企业盐市口商场分公司位于市中心(即市级商业中心),在成都市东、南、西、北都有一个分场或超市(即区级商业中心),目前还没有深入居民小区的便利店或连锁超市(即居住区商业中心)。从经营内容来看,市中心的盐市口分公司(即原来的人民商场)经营的主要是中低档商品,随着城市空壳化的加剧,其竞争力将会越来越弱。
4.政策建议[34]
成商集团应建立一个由市中心经营中高档商品,颇具时尚特点,集购物、娱乐、休闲为一体的大型百货商场及散布各居民小区的超市、便利店所组成的商业网络。但成商现在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实行起来将困难重重。本文认为在操作上可采取以下办法:
4.1强化位于成都四个方位的四个分场的区级商业中心职能,开拓居民区商业的市场。
4.1.1强化区级商业中心
成商在成都南边有武侯分场,北边有火车北站分场,西边有黄河商业城,东边有配送中心。这四个分场规模都比较适合做区级商业中心。其中武侯分场和火车北站分场经营得较好,而黄河商业城和配送中心[35]则较差。可考虑将武侯分场的成功经验克隆到后两者上,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1.2开拓居民区商业市场
成商集团现在还没有位于各居民区的连锁超市或便利店,在居民区商业市场还是一个空白。应尽快建立若干连锁超市或便利店,数量和位置视具体情况而定。
案例四:成都红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位于市中心的红旗商场以经营食品而闻名成都。该公司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经营连锁超市,并获得较大成果。2000年,红旗连锁从红旗商场独立出来并开始在成都各小区及周边市县大规模扩张。目前,成都内外已插上了100多面红旗,红旗连锁的品牌知名度已超过了红旗商场。
4.2对位于市中心的盐市口分场进行改造
对核心企业的改造将是整个改造中最为艰巨的一步,因为它在集团中的地位最重要,问题也最多。之所以将它放在第二步,是出于对整个集团平稳过渡的考虑,因为它风险较大。
4.2.1调整员工结构是不可避免的一步
盐市口分场员工偏老,不能适应时尚商场的要求。时尚商场的店员最好以18——25岁年轻人为主,中层干部也不要超过35岁。当然,最好的办法是面对什么年龄阶段的顾客,就用什么年龄阶段的店员。因为这样店员才最清楚顾客需要什么,才容易建立起良好的沟通。至于以前的老员工,最好能分流到区级商场(超市)或连锁店中,因为这些地方对店员年龄要求较低,而且也能充分利用集团现有人历资源和避免因裁员带来的诸多麻烦;另一个办法就是裁员,由于涉及很多体制问题,本文不过多讨论,可以参考成都百货大楼的做法。
案例五:成都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百货大楼也是一个老牌的国有企业,改制前有职工1300多人[36]。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把每个员工的头上都算上一笔数目不等的安置费,使员工与原国有企业脱钩。再给每个员工多种选择,如走人的就拿钱,留下的可以将安置费入职工股,也可以算成企业负债等等。这样一来就走了900人,只剩下400多人的老职工了。
4.2.2改变商场定位
可以有两种做法:
第一,破旧立新。即将盐市口分场以前的经营模式、定位等全部摒弃,改建成一个主营中高档商品,走时尚路线,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的新商场。
第二,立新不破旧。即先保留盐市口分场现有模式或只动小手术,而在市中心其它地方另起炉灶,新建一个时尚商场。位于成都市市中心以时尚休闲装出名的春熙路上的春南商场,已被成商收购,但却被用来做特价商品店,其机会成本太高。可将春南商场作为新商场。不过最终还是要对盐市口分场进行改造。
案例六:王府井成都店。
王府井百货是北京的老牌商业国有企业,但其成都店却是外资占多数。该店定位在中等偏上收入的顾客,做的是时尚百货,完全和总店是不同的风格。
案例七:成都摩尔百盛。
该商场也是时尚百货,由成都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和另一家单位共同出资,但却由马来西亚百盛集团来经营。成百只出资不经营,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他们自己来经营,其结果只会是克隆出另一家成都百货大楼。
4.3进军电子商务
4.3.1成商应该进军电子商务的原因
电子商务最大的好处是节约交易成本[37]。它的概念模型是对现实世界中电子商务活动的一般抽象描述,由交易主体、电子市场(ElectronicMarketEM)、交易事务和信息流、资金流、物质流等基本要素构成。电子商务目前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但我国Internet发展极为迅速,网民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可以预料,未来5至10年电子商务极可能成为我国商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有多种模式,如企业与企业的Bto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的BtoC模式、企业与政府的BtoG模式及消费者与消费者的CtoC模式。)电子商务这个市场究竟有多大,谁也无法限量,成商应该分这块大蛋糕。
另外,现在抢滩电子商务,也是为成商培育潜在的消费群体。现在热衷于上网的大多是年轻人,5至此10年后,当电子商务正红火的时候,他们已变成中青年人,正是强购买力群体。
4.3.2BtoC电子商务难搞的原因[38]
BtoC电子商务其实就是电子化的零售,即顾客在线购物、电子支付、商家送货上门。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支付和配送的问题。支付问题有耐于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配送问题则往往成为电子商务网站倒闭的直接原因。这些网站的大量成本其实花费在了建立物流网络上,而电子商务目前的收入很低,所以网站很难支撑。
4.3.3成商从事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优势
第一,成商本身就是一个有几十年历史的专业商业企业,从事零售业可谓驾轻就熟。
第二,成商本身就拥有专门的配送中心,加之其已有的品牌优势,使其从事电子商务追加成本很低。因为单纯的网站建设成本是很低的。
第三,当成商的连锁超市发展起来后,可将其作为小的配送中心,又可以节省不少成本。
第四,成商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目的只是抢占市场和培育顾客群体,只是整个经营活动的一个补充,并不需要靠其自身盈利来维持网站。
以下是一些较为成功的电子商务网站:
案例八:()。
这是全球最大的虚拟书店。
案例九:FederalExpress()。
顾客可以自己管理和跟踪货物的快递公司。
案例十:PizzaHut()。
网上预订外卖食品。
5.结语:成商发展构想
上面已经将成商在商业上的战略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阐述。那么,成商集团整个的发展战略应该怎样呢?本文试做如下展望:
成商集团完成“中心辐射型”的商业布局后,其主营业务零售业运转良好,利润丰厚且稳定,成商的网上商店也开张了。有了强大的支持,成商首先在行业内开始扩张:先是成都周边县市,再是四川其余县市,最后到国内其他城市开设分场。与此同时或在其后,成商找对项目,果断开始进军其他行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成商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实力的大企业集团。这时,成商已经在其他国家开设分场或投资其他项目,由多元化转向国际化。又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成商终于进入世界500强。
“路漫漫其修远兮”,成商还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成商集团《2000年度报告》。
2)《企业改革、管理与发展》,陈佳贵著,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
3)《国有资产管理通论》,蒋乐民、李贤沛、李晓丹主编,经济学科出版社,1991年。
4)《产业经济学》,龙茂发、马明宗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5)《中国工业经济》,1991年第4期,《略论企业集团的规模》,陈佳贵著。
6)《消费市场营销》,吴丰著,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2年。
7)《中国统计年鉴》推出,1992年。
8)《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国社科院,2001年。
9)《区域经济学原理》,张敦富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10)《区域经济学原理》,郝寿义,安虎森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11)《网络经济》,聂元铭编著,地震出版社,2000年。
12)《消费经济学》,苏志平,徐敦厚编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
13)《消费经济学》,尹世杰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
14)《企业成长战略》,小乔治·斯托尔克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哈佛商学院出版社,1999年。
[1]数据来源:成都市统计局。
[2]当时绝大部分商店都只能在省、市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拿货,由该部门负责在外省、市采购商品。
[3]详见《中国商报》2000年11月8日《成商特刊》。
[4]摘自成商集团《2000年度报告》第2页《成商会计业务数据和摘要》。
[5]同上。
[6]成商集团有净资产4.2亿,总资产有10.1亿。
[7]数据来源于成商集团有关人士所做报告。
[8]参阅《企业改革、管理与发展》,陈佳贵著,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第3至32页。
[9]参阅《国有资产管理通论》,蒋乐民、李贤沛、李晓丹主编,经济学科出版社,1991年,第34页。
[10]数据来源:成商集团《2000年度报告》,第6页《股东情况介绍》。
[11]本文特指在零售行业中。
[12]参阅《产业经济学》,龙茂发、马明宗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45至150页。
[13]本文应用的是工业企业的分类法,实际上商业企业与其大同小异。
[14]参阅《中国工业经济》,1991年第4期,《略论企业集团的规模》,陈佳贵著。
[15]为合并报表数据。
[16]本文不涉及再金融市场上的投资。
[17]注:本战略主要针对成商集团的主营业务——零售业,且范围在成都市内。
[18]这个S并不只是存入银行的储蓄,未用于消费的所有收入都叫储蓄。
[19]其中a为自主消费,即没有收入也必须进行的消费,b为边际消费倾向(MPC)。
[20]在讨论这点时我们显然暗含有价格水平一定的假定。
[21]参阅《消费市场营销》,吴丰著,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33至136页。
[22]数据由《中国统计年鉴》推出,1992年。
[2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稳定会逐渐被打破。
[24]据预测,205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20%左右。
[25]该表为美国1970年的数据,在此仅供参考。
[26]参阅2001年12月11日正式出版的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
[27]本文将这三个含义取并集,倘若取交集,则可称之为“最强购买群体”。
[28]在中服务员都是坐着卖东西的。
[29]仅代表部分年轻人的观点。
[30]38岁以上占整个集团的80%。
[31]参阅《区域经济学原理》,张敦富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三产业布局》一章。
[32]关于中心地理论本文不做过多阐述。详情参阅《区域经济学原理》里中心地理论的有关章节。
[33]参阅《区域经济学原理》,郝寿义,安虎森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34]本文偏重战略理论,不过多涉及营销技巧的细节问题。
[35]配送中心兼有配送和零售两种职能,这里仅指其作为商场的职能。
[36]不含临时工及厂家推销员。
【关键词】股权资本成本;环境风险;重污染;相关性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污染排放和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2009年中国环境经济核算报告》中显示,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不断上升,环境污染治理压力日益增大。不仅统计数据令人堪忧,环境污染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自2013年1月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陷入严重的雾霾天气中,不仅对出行造成不便,更危害了人们的健康。雾霾并不是一种新的大气污染现象,而在近几年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成为持续性气候污染现象。“雾霾”、PM2.5等名词再次引起人们关于环境问题的热议,环境风险管理的理念与重要性开始受到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成为公众与媒体关注的焦点。同时,环境风险管理问题使资本市场受到影响,降低了很多投资者对企业投资的信心,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必要报酬率,即提高股权资本成本,这可能对未来经济的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自1990年开始,环境风险管理在我国逐渐受到重视,三峡工程、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工程和项目都作出了环境评价。进入21世纪后,三鹿奶粉、修正药业毒胶囊事件、三友化工污染等一连串环境灾害事故的爆发,进一步引起了政府及环保部门对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视。目前,绿色金融的理念风靡全球,投资者的环保意识日益强烈。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严格审视环境风险与社会责任,对环境负责的企业将会更加受到投资者的关注,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若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还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被禁止融资①。因此,本文通过选取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保数据,来衡量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分析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的转变,从而进一步分析环境风险管理对于股东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即股权资本成本,是否具有相关影响。
二、研究现状分析
在以往的国内外研究中,Spicer(1978)在经济优先委员会(CEP)对纸浆报业的测评中发现,企业的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成正相关,即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污染成本等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对于企业的成长性、获利性、企业形象等方面具有正面的影响。“Chen和Metcalf”(1980)在Spicer(1978)的研究基础上,增加公司规模作为控制变量,但是得到了环境绩效与经济绩效无显著相关关系的结论。Mahapatra(1984)使用大样本及时间序列,比较六个不同产业的污染控制支出,得到了企业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呈负相关的结论。“Klassen和McLaughlin”(1996)研究发现,当企业发生不利的环境事件时,会产生明显的负异常报酬;当企业存在有利的环境情况时,会有有显著的正的回报。Frooman(1997)的研究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与财务绩效存在正向关系,当公司出现违法或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时,股票收益会下降。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从短期上看,罚款赔偿、项目中止势必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从长期来看,环境事故意味着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低,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优势,也必将影响企业的盈利。“Sharfman和Fernando”(2008)研究了标准普尔的500家企业,得出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拥有较低的股权资本成本,改善环境风险管理与增加投资者数量密切相关的结论。沈红波(2012)以紫金矿业汀江污染事故为例,证明上市公司环保绩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决策。
国内外研究表明,环境风险管理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以往的理论文献中,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促进经营业绩的增长,相反,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则会降低公司的效益。
以往大部分研究及其成果,集中在环境工程或项目上,主要是针对环境绩效与企业经营效益之间的相关性研究,而较少涉及环境信息和资本市场层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针对环境风险管理与资本成本的关系,国外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而国内还没有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尽管有一些专家学者考察了股票市场对于改善环境绩效如何反应,但是,对于环境与股权资本成本关系的关注依然很少。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于资本成本的影响,目前还未得到一个普遍认同的结论。战略环境投资不仅能够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融资市场也具有显著的影响。
三、研究假设与设计
(一)研究假设
1.排污费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应当按规定缴纳的费用。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越多,传达的是一种对环境污染程度越大的不利信息。若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就需要按标准收取排污费,超标排放还将受到相应的惩罚。绿色环保是企业发展的新方向,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大势所趋。本文选取企业年度缴纳的排污费为解释变量,分析排污费与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是否具有相关性。
假设1:重污染行业企业支付的排污费,与股权资本成本呈正相关的关系。
2.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还会使资本市场对该企业做出负面反应,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预期。罚款数额越大,代表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较差、环境风险管理水平较低。本文从企业罚款数额着手,研究企业缴纳的罚款对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率的影响。
假设2:重污染行业因环境事故支付的罚款数额越大,股东要求的必要报酬率越高。
3.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②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根据行业标准按时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本文选择重污染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为解释变量,分析该变量的增减能否引起股权资本成本的变化,进一步探索环境风险管理对股权资本成本的影响。
假设3:重污染行业的安全生产费与资本成本呈负相关的关系。
4.企业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绿化费,用于生产厂区环境绿化等方面。单独列报绿化费,是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另一项评价指标。企业支出的绿化费越多,表明企业环保意识越强,环境风险管理水平越高。因此,本文进行绿化费与股权资本成本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反应环境风险管理对资本成本的影响。
假设4:重污染行业支付的绿化费与股权资本成本呈负相关的关系。
5.近年来,众多企业采取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节能减排,低碳环保”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同时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环境责任。本文通过收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节能数据,分析节约标准煤的吨数对于股权资本成本的影响。
假设5:重污染行业企业节约标准煤的数量与股权资本成本呈负相关的关系。
(二)变量选取
(三)样本选取
2010年9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中将如下16类行业划分为重污染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本文选取了煤炭、水泥、生物制药、石油、钢铁、电力、化工、造纸、纺织、酿酒十个重污染行业,共438家上市公司。环境风险管理数据来自于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均采用手工获取;股权资本成本采用GLS模型进行估算,财务数据取自国泰安数据库。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是通过企业年报或者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在2008年之前,只有少数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并且对环境信息做了详细披露,而大部分重污染行业企业并没有社会责任报告,且年报中的环境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也很少。近几年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研究,例如黄珺(2012)的分析中表明,我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并不乐观,许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都只是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做出有选择的披露,存在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李雪芳(2006)认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比较少,比较零散,缺乏时效性,披露数据几乎都是绝对量,没有相对值数据,不利于比较。
由于十个重污染行业的438家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差别较大,无法完整提取同一企业的上述5个解释变量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因此,在实证过程中,针对排污费、罚款、安全生产费、绿化费、节能量这五个变量,分别选取了披露该变量信息的不同样本,针对不同样本分别做双变量之间的相关分析。由于2008年以后环境风险管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GLS估算资本成本要求未来3年的预测数据,因此本文选取了上市公司2008和2009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四)资本成本估算方法
股权资本成本的估算是企业资本成本估算的核心内容,其估算难度明显高于债务资本成本。最为重要的股权资本成本估算模型有:GLS模型、Claus-Thomas模型、Ohlson-Juettner模型、CAPM模型、GORDON模型等。
“Luzi和Lenz”(2006)数据显示,使用GLS模型估算股权资本成本的水平通常较低。目前我国研究者如“陆正飞和叶康涛(2004)”、沈艺峰(2005)、黄娟娟(2006)等估算权益资本成本时,多数使用的是GLS模型。汪平(2011年)指出,GLS模型估算结果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盈利数据的预测质量。本文采用的是GLS模型来估算样本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常,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或者通过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本年度的环保信息。表2统计了各个行业中2008年和2009年单独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目,以及占各行业的比重。结果显示,本文选取的十个重污染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情况并不乐观,这无疑增加了获取环保信息的难度。
其中,化工行业的137家企业在2008年只有7家单独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十个行业中所占比重最小的,比重最大的为酿酒行业2009年的39%,一半以上的企业并没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信息的缺失使企业环保及风险管理水平无法得到合理的科学的判断。对比两年的数据,披露的比重有较小幅度的增长。数据表明,我国重污染行业对环境风险管理的意识还远远不够,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给予充分的重视。
表3描述了十个行业,在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上述5个环保指标的企业数量之和。从统计结果来看,环保指标的信息披露情况也很不理想。其中,披露罚款数的企业最多,披露节能量的最少。另外在统计过程中发现,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披露情况差别较大,没有统一的披露要求,同时披露这5项指标的企业只有2家。
(二)SPSS相关性检验
1.排污费与股权资本成本
十个重污染行业的中,2008、2009年披露年度排污费信息的样本量为145。利用SPSS软件绘制的P-p图显示,排污费的自然对数近似服从正态分布,但资本成本不符合正态分布,因此进行Spearman相关分析。实证结果显示,资本成本与LN排污费的相关系数为0.226,p为0.006,小于0.01,实证结果在99%的水平上是显著的,拒绝原假设。因此,假设一成立,资本成本与排污费显著正相关。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于企业支付的排污费作出反应,企业通过进行排污制度改革,加强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等方式,不仅可以减少排污费用,保护环境,还可以降低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
2.罚款与股权资本成本
有效的公司样本为290家,进行Spearman相关分析结果显示,资本成本与LN罚款相关系数为0.248,P为0,小于0.01。因此拒绝原假设,得出假设2成立,资本成本与罚款显著正相关。资本市场能够对企业的活动作出反应,企业不利好的行为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见表5)。
3.安全生产费与股权资本成本
样本数量为80,进行Spearman非参相关分析,结果显示,资本成本与LN安全生产费的相关系数为0.304,p为0.006,小于0.01。因此拒绝原假设,得出资本成本与安全生产费显著正相关。这一结论与本文中安全生产费与资本成本负相关的假设相反。分析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重污染行业的部分企业认为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过高,企业难以承受,其中有些投资者对企业自身防范事故的意识不强,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视为必要的投入,因此会提高必要报酬率(见表6)。
4.绿化费与股权资本成本
披露绿化费信息的上市公司样本为74家,Spearman非参相关分析结果显示,资本成本与LN绿化费相关系数为0.197,p为0.092,大于0.05。因此无法拒绝原假设,得出假设4不成立,资本成本与绿化费相关性不显著。资本市场对于企业缴纳绿化费的行为,没有作出明显的反应,表明投资者对于企业通过支付绿化费加强环保投入的方式没有充分的认识,并没有对资本成本产生明显影响。
5.节能量与股权资本成本
披露节能量信息的上市公司样本为49家,进行Spearman分析,得出资本成本与LN节能量相关系数为0.270,p为0.061,大于0.05因此无法拒绝原假设,得出假设5不成立,资本成本与节能量相关性不显著。资本市场对于企业节能的行为,没有作出明显的反应,投资者并没有因为企业节约能源而降低必要报酬率。
五、结论与局限
上述实证分析表明,企业的环保绩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决策,企业排污量越大,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越高。企业缴纳的罚款金额越大,资本市场能够对环境事件导致的罚款做出负面反应,也会提高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但是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于企业环境绩效的考量并不充分,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以及绿化等问题的关注度不够,对企业在这些方面的环境风险管理行为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因此,并没有在要求的报酬率中作出反应。从整体上来看,投资者日益关注价值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何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成为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分析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局限性,并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环保部等单位的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屡创新高,仅2012年第一季度环境事故发生的次数就与2008年、2009年全年持平。在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77家发生了113起环境污染事故,但其中高达50.6%的公司并未针对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③。
国家环保总局④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全面和详细的规范,要求企业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即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国家强制要求公开包括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对非重污染的企业,国家则不强制要求,但鼓励自愿公开。从企业年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情况来看,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并不乐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以提高环境治理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环境风险管理的监督作用和贡献。
(二)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等级的划分制度
2010年环境保护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中重污染行业有16类。根据每个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不现实可行,因此,建立一个既实用又科学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办法是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迫切需求。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将更有利于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与资本市场的关联,从而对两者相关性展开进一步的分析验证
(三)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从全球视野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只有全面提高我国产业的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提高技术生产率,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经济增长所伴随的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应始终履行社会责任、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大环保支出力度。与此同时,必须提升全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倡导投资者加强关注上市公司的环保责任,合理地拒绝投资于不履行环保责任的企业,才能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对企业的监督和惩戒作用,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注释:
①蓝讯.河北:上市公司违法排污将被停止融资[N].中国改革报,2007.
②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
③77家上市公司发生113起环污事件[J].水工业市场,2012(09).
④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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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业链整合;案例研究;竞争优势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7-0064-04
一、产业链整合是更新企业能力的战略工具
产业链整合是企业发展的趋势,是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现代企业的竞争已经从单个企业演绎为企业所加入的产业链之间的竞争。企业通过对所在产业链进行有效整合,提高对产业链的控制能力(王建军,2007)。一般认为,产业链整合可以产生经营协同效应的原因主要有:(1)规模经济效应的形成;(2)管理效率的提高;(3)生产要素的互补和无形资产的共享(刘慧波,2009)。在变化的环境中,产业链整合成为更新企业能力的战略工具。产业链的整合可以通过增强知识共享和协调分工来减少交易成本或组织成本,或者说,可以通过将知识的外部性内部化来获得递增报酬(李想、芮明杰,2008)。
企业可以通过横向整合,即提高市场集中度来获得市场控制力;也可以通过对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施加约束来获得市场势力(葛敏敏,2010)。通过产业链的整合,一个企业的个体优势可以因此得到加强,从而转化为一个区域和产业的整体优势,形成一个区域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产业链整合还可以把外部资源转变为企业内部资源,通过整合后,把原本是企业与企业的关系转变成企业内部的交易协作关系,把各个独立产出的企业通过整合形成合作的整体,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提高绩效。
为了深入分析产业链整合的方法,本文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个案对该主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二、个案分析: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链整合的具体实践
(一)行业背景
近年来,中国的塑料工业发展迅速,在世界各国塑料制品产量排名中始终位于前列,其中多种塑料产品,如PVC、氨基模塑料等的产量已经位居全球首位。
传统产品竞争激烈等多重因素正迫使中国塑料制品行业向高端领域进军,行业内一些有自身特点的企业仍将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其最大的增长驱动力应该是开发更多的可持续产品,拥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将在未来的市场中占有显而易见的有利地位。
目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机会越来越少,企业想持续成长变得非常困难。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中国塑料制品行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境。2009年,中国的塑料制品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近1.92万个,竞争十分激烈。同时,受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中国的塑料制品出口量也明显下降。
(二)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广东省体改委批准,由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和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于1997年12月25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总股本为1.2亿股。2001年5月28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01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代码60058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广东省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氨基模塑料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有ML氨基复合材料、仿瓷制品、甲醛、苯酐、增塑剂(DOP)及乌洛托品等化工材料。其中,公司自主创新的“榕泰”牌ML氨基复合新材料是以甲醛、尿素、木浆和三聚氢胺等为主要原料,加上公司自创的M和L助剂等,经过模具压塑而成的一种塑料制品,是传统密胺塑料(又名蜜胺塑料)的升级换代产品,并在同行中率先采用国际先进标准ISO2112:1990(E)。该产品通过了省级技术鉴定,并获国家发明专利,获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目前,ML氨基复合材料的市场占有率达50%以上,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榕泰公司从1997年成立以来,经历了15年左右的发展,其总资产从2亿元左右扩张到30多亿元,主营收入也从当初的2亿元左右扩张到现在的13多亿元,已成为亚洲最大的氨基复合材料供应商。其ML氨基复合材料设计生产能力为13.5万吨,为亚洲最大。目前国内氨基复合材料供应商大约有10家,位居第二位的溧阳市力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氨基模塑料(电玉粉)生产能力为2.5万吨,仅为广东榕泰公司的19%。
榕泰公司在中国塑料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实施了产业链整合战略。产业链整合战略帮助了公司在产业链的上下游进行扩张,通过整合来获得对产业价值链的控制,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三)榕泰公司产业链整合的阶段分析
1.主导业务时期(1988-1999年)。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种称为“科学瓷”的产品开始在欧美和东南亚、日本流行。这种产品是由密胺模塑料为原料经过加工后的仿瓷餐具。随着国际产业转移和中国的改革开放,仿瓷餐具在20世纪80年代由东南亚华侨传入广东潮汕地区。当时,榕泰公司董事长杨启昭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机会,由做仿瓷材料起家,后与公司的另一个创始人李林楷一起将产业向上游拓展,并通过多次试验,研制成功ML复合材料。公司从1988年生产仿瓷制品开始,随后通过产业链整合进入了仿瓷制品和其他配件的原材料生产,如美耐皿复合材料、ML复合新材料(高聚氨基复合物)等仿瓷制品原料和餐具、厨具、航空用具及日用电器配件、工业电气配件、电脑配件等原料的研发和生产。
传统的密胺塑料的主要原料是三聚氢胺和甲醛。由于三聚氢胺价格高,导致密胺塑料的生产成本高,而且传统的密胺塑料受制于生产工艺,产品中甲醛含量超标。榕泰公司研制出ML材料后,一方面,用便宜的尿素替代三聚氢胺,降低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不断降低产品中的游离甲醛含量,生产技术已经超过欧美等发达国家。目前,ML复合材料配方已经成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为20年。
2.高度相关多元化时期(2000-2006年)。2000年,榕泰公司开始以ML复合材料为主,生产甲醛和其他仿瓷制品。2002年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销售占国内市场份额的3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全部来自ML复合新材料、甲醛和仿瓷制品。2004年,公司投资建设的年产2万吨苯酐项目及年产5万吨增塑剂项目试产成功,新增的苯酐和二辛酯分别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增加了1050万元和3480万元。
2002年,为了减少单一产品生产带来的风险,公司投产建设了苯酐/DOP项目。由于当时国内尿素的总体情况是供略大于求,价格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这种情况对榕泰公司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十分有利。为了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公司配套了甲醛生产装置。通过自主生产甲醛。公司把产业链往上移,一举解决了甲醛供应受制于供应商的问题。同时,原材料发展的滞后导致氨基模塑料产业链发展不平衡,原材料很大程度依赖进口。因此,根据国内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需要强化产业链上下游的一体化发展。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的需要,随着塑料产业竞争的加剧,产业链的竞争必然向上游原材料转移,才能在未来竞争中掌握主动。榕泰公司通过强化产业链一体化的优势,延伸产业链,大大缓解了经营压力,提高了企业持续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通过对榕泰公司的相关资料分析,我们发现,榕泰公司从2000-2007年,其主营业务都围绕着氨基复合材料、仿瓷制品、苯酐及增塑剂三大类。其中,氨基复合材料是公司的核心业务,苯酐及增塑剂业务则是公司为了未来产品多样化而进行的其他与塑料相关的业务。
3.由核心业务向产业链下游发展(2007-2010年)。榕泰公司2006年初研制成功的高性能绿色环保型IC封装用环氧塑封料不含卤素、不含锑、不含重金属,具有绿色环保性和超纯净性,完全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6年底,榕泰公司董事会通过议案,决定投资1.0885亿元建设高性能绿色环保型IC封装用环氧塑封料项目。绿色环保型IC封装用环氧塑封料主要用于集成电路的封装。榕泰公司利用自身科研和上下游产业链优势,建设高性能绿色环保型IC封装用环氧塑封料项目,填补了国产环氧塑封料在高端市场的空白。国家发改委已将高性能、环保型环氧塑封料,列为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榕泰公司在保持主营业务不变,其他产品甲醛、苯酐/DOP生产稳定的基础上,IC封装用环氧塑封料项目将成为公司未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从榕泰公司的年度报告可以看出(见表-1),从2007年起,公司的主营业务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开始从原来的100%降低到2007年的85.38%、2008年的85.96%、2009年的87.94%和2010年的74.48%。这说明,榕泰公司开始转向产业链的上下游进行经营。
4.产业转型升级阶段(2011年至今)。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一些之前成功的企业也遭受失败的打击。同时,企业竞争优势的保持也由于技术全球化而变得日益短暂。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调查统计,榕泰氨基复合材料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50%。但2010年下半年以来,各种化工原材料价格普遍大幅上涨,使得很多处在产业链下游的公司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因此,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产业链完整、拥有资源的上市公司具有优势。同时,新材料产业被列为同家先导产业,工程塑料、碳纤维、高性能膜材料等化工新材料将得到国家的大力推进和支持。榕泰公司开始考虑与周边企业的协作以及上下游产业链的衔接。同时,由于行业规模较小,进入壁垒很低,行业内的企业竞争比较激烈,企业的规模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规模效应等原因,榕泰公司的业绩开始徘徊不前,其净利润从2010年的1.3亿多元下降到2011年的0.85亿元。这个时候,榕泰公司不得不开始考虑产业转型升级。
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获得规模经济,帮助公司获得可持续发展,主营化工产品的榕泰公司开始谋求转型。榕泰公司酝酿从国外进口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向颇为热点的新能源领域进军。
榕泰公司与广东信泰公司共同设立榕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进军铜锢镓硒(CIGS)薄膜太阳能电池行业。同时,还加强与欧洲太阳能电池相关上下游生产企业、研发机构的联系,加强技术合作,以掌握太阳能光伏行业的前沿技术。榕泰公司成立的铜铟镓硒(CIGS)薄膜太阳能电池研究开发中心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转型升级,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光伏太阳能属于中国“十二五”期间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新兴产业新能源领域,受到国家政策大力鼓励与支持。这表明,化工领域龙头企业榕泰公司正式进军太阳能产业,实现了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企业产业链整合战略实施的效果分析
通过对广东榕泰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发现,企业通过实施产业链整合战略获得了新的发展机会。榕泰公司从成立初始到现在经历了主导业务经营阶段、高度相关多元化阶段、产业链整合阶段和产业转型升级阶段。
从图-1可以看出,在2007年以前,榕泰的主营业务收入和销售收入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公司还没有进行多元化经营,产品类型相对比较简单。榕泰公司在2007年开始进行产业链整合,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2011年,随着竞争的加剧,公司的主营收入和销售收入都开始下滑,这个时候不得不考虑产业的转型升级。榕泰公司在经历绩效的下滑之后都会进行产业链整合,整合之后其销售收入都有较大的提升。2011年,在全球竞争加剧和经济发展放缓的情况下,榕泰公司再次受到了严峻挑战,开始进行产业链转型升级。
从榕泰公司的行业构成来看,化工行业是其主营业务,占据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但从毛利率来看,其他业务的毛利率高出化工行业。从产品构成来看,ML材料占主要地位,其他的产品也占据相当大的营业收入。因此,随着主营业务的毛利率逐渐降低,榕泰公司开始从主导业务型到高度相关多元化再到目前的太阳能产业进行转型升级,以获得更好的绩效。
广东榕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的塑料生产制造企业,在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行业环境时及时选择了产业链整合战略,重新获得了市场地位。虽然制造业已成为国内经营环境最为恶劣的行业之一,如原材料等上游资源供应紧张,市场容量下滑几乎饱和等,但榕泰还是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公司通过对产业链的整合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从而从单一业务及主导业务经营成功转向产业链上下游进行延伸,并且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因此,产业链整合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是大多数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四、结语
在全球化形势下,如何扩大企业规模以及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抢先占领市场,是企业当前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产业链的整合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因此,不管企业自身的实力如何,在建立其自生能力的同时,必须将其比较优势融入到产业链条中去。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企业必须能够融入到全球产业链中,成为全球产业链条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或节点,这样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
本文的研究结果发现,在新的竞争环境下,选择产业链整合战略是企业扩张的一种有效方法。企业要适应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程度日益激烈的挑战,就必须整合产业链。产业链的整合不仅可以促进产业的蓬勃发展,还可以让企业实现可持续经营的目标。因此,产业链整合是新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战略行为。甚至可以说,产业链整合已成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企业成长的一种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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