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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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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

第1篇:国家税务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通知,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

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4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政策调整前已经取得普通发票的上述货物,出口企业需在2005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到企业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推出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统一标识和宣传语。“12366,听得见的纳税服务”被确定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宣传语。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纳税服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的重要措施。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候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目前,全国有36个省市(国税21个、地税15个)税务系统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有14个省级税务机关在部分辖区内开通。

半导体退税政策正式终结 新支持政策仍未颁布

4月1日,在半导体行业推行了近十年的标志性政策―18号文件中半导体退税政策相关条款正式终结。而作为对中国芯片产业扶持的有力支持,18号文本身则早已成为了代表国内扶持半导体发展的符号。

但由于美国等国认为国内实行的18号文中的芯片退税政策违反了WTO原则,去年中美经过贸易争端谈判得出结果,中国于2004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半导体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而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停止国内生产的半导体生产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意味着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在2005年4月1日将失去退税政策的扶持。

根据相关的数字显示:2001年至2004年,国内的集成电路市场平均年增长率为46%,居世界第一位。但2004年国内集成电路产值仅有24亿美元。而根据预测:2005年中国IC市场将增长达到343亿美元。

第2篇:国家税务范文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跨国企业越来越多,境外施工企业越来越多,受境外国家经济政策及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受境外国家政治的波动影响也较大,在复杂多变的境外经济政治形式下,如何规避税务风险,如何实现企业在境外健康发展是境外企业会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结合境外实际会计工作经验,对施工企业关于境外国家税务风险问题及其规避方法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施工企业;会计;境外施工;税务

引言

近年来,海外市场规模拓展速度在不断加快,如何通过规避汇率变动风险来保障企业正常的经营成果,已成为我国境外企业所面临的无法回避的大问题,投资在境外国家不可回避的一个风险就是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国际局势动荡,金融风险无处不在,这一复杂的环境给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金融隐患,其中境外国家的税务风险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对于境外施工企业来说,常常会由于受到当地经济形式的变化而使企业处于税务风险之中。通常来说,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有产业政策、经济形势、市场竞争、税收法规、行业惯例及违规行为等。此时,就要求施工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尽快熟悉当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等,在了解和掌握相关财务和税收知识的基础上能够灵活运用税收知识对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来规避企业税务风险。

一、境外施工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

目前,“走出去”企业的发展业务主要集中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承包工程以及股权并购等方面。无论以何种形式开展境外业务,“走出去”企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会遇到股息分配不及时、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税收抵免违规等风险。

设立分公司更多的是面临税收抵免的问题,而承包工程面临的主要是常设机构认定问题。“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企业要懂得运用相关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企业还要管理好关联交易涉税风险,以及实施好境外所得税收的抵免。通常来说,大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财务净损失和企业声誉损失两方面,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少数企业在缴税上存在侥幸心理,一些大型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也远远落后于其自身发展的速度。大企业员工虽然成百上千,但税务管理团队的建设还比较薄弱。从国家税务总局选取的定点联系的45 家大型企业的管理情况来看,大多数内资企业的税务管理还依附在财务管理下面,税务人员大多三五个,而一些外资企业则有二三十人,高出我们数倍。此外,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缺少政策支持,尤其对所在国的最新税收政策和税收环境情况不甚了解。

二、境外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是交易风险,该风险主要发生在外汇交易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和结算外汇。即只要企业以外币计价,就要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

二是会计风险,汇率变动导致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上所记录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几率,此时,表的利润会因为汇率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三是营运风险,企业工程量、成本、价格由于汇率变动给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带来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一家企业所承受营运风险的程度是衡量实质汇率变化影响企业整体价值到何种程度。四是央行干预的程度,外汇市场的波动对国内经济有一定影响,各国央行通常采取的措施是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干预,央行进行干预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本国外贸政策的变化、汇率异常情况、防止通货膨胀等,同时还要考虑人们的心理预期,因为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短期汇率的变化趋势。

五是国内政治因素带来的税务风险。进入二十一世界,政治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越来越紧密,就像一对孪生兄弟,融为一体。通常来说,如果一个国家政局动荡,那么该国的经济必然萧条,投资者必然会对经济的未来丧失信心,也就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的货币汇率。

三、规避境外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常用措施

1.熟悉境外税收政策

施工企业会计人员从工程实际出发,多获取一些当地国家的税务经济情况,同时,我国税务部门应该利用网络给予境外施工企业提供大量的税务信息,并提供问题咨询。由此,境外企业就能够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合理来制定相关对策,能够随时关注境外经济政策的变化,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提供帮助,更有利于培养境外企业良好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有利于国家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就国内税务部门对境外企业在税务方面的政策还是比较多的,例如:根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信息,中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有100 余个,主要包括:越南、孟加拉国、苏丹、老挝、印度尼西亚、阿曼、伊朗、斯里兰卡、阿尔及利亚、卡塔尔、沙特阿拉伯等。

2.实施多样化经营

境外企业为了尽量避免当地的经济活动给本企业带来的影响,可以常识多元化经营,工程材料使用方面,可以在国内进口,在量上也可以多进口一些,这样不仅仅可以满足自身工程需要,更可以在当地进行销售,同时在当地购买一些具有出口价值的工程材料应用于国内的工程,这样企业就可以做到通过进出口来抵消因汇率变化带来的经济损失。此外,企业也可以使用多种货币进行结算,在当地购买一些工程用设备时使用不同的货币,这样就可以通过各种外币汇差相低,避免汇率带来的风险。这一点比较适用,只要施工企业当地国家外汇可以自由兑换,境外施工企业就可以根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多元货币组合。也可以灵活选用汇率趋于下降的货币进行结算,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汇率变动带来的影响。

3.化解税务流程隐含的潜在风险

会计人员都知道,境外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及其他业务流程中隐含着风险,例如:签订对外合同时,对方纳税主体资格、纳税资料情况都要严格进行审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对方转嫁税务风险事件的发生,认真推敲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这样可以涉及到境外的税收误解。为了确保境外企业纳税安全,规避税收风险,会计人员应该定期对相关纳税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或问题进行及时纠正,也可以聘请境外专业税务人员进行审计,查漏补缺,消除隐藏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要责优选择,优先聘请那些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资质、在当地具有知名度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就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避免了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使财务人员更准确的把握当地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法律法规,为施工企业在当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财务基础。

结束语

第3篇:国家税务范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五、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有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成果,合理划分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提供现有税源登记档案及税源数据库中有关房地产价值等信息。?

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资料,对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和确定适用税额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各市、县、镇的税额标准进行综合平衡,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等定级和确定的税额标准能够客观反映各地间地价和土地收益的差别。

各市、县、镇的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定级资料,对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等级划分不合理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适时做出调整。?

第4篇:国家税务范文

自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划转国家税务局征收以来,各地按照全国车购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与交通部门办理会统资料的交接,积极组织税款入库,及时进行会统核算,车购税征缴工作运转平稳。但是,有的地市车购税征收机构因人员少、业务多,对税款征缴入库核算、会计凭证装订不及时、税收缴款书填开不规范,甚至个别征收单位没有建立税收会计账簿。为保证税款的安全,规范税款征收入库、核算行为,及时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决定对2005年1月至4月车购税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接收税收统计资料的情况?

交通部门移交的历年车购税(费)征收台账和统计报表(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本软件)是否齐全。检查中如发现移交资料有遗漏的,应要求交通部门补齐。?

(二)专户开设、使用情况?

1.同一车购税征收单位是否存在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行为;是否存在仍沿用原交通部门账户的行为。?

2.专户是否存在存入车购税以外其他收入的行为;专户是否存在除办理税款缴库以外其他划转和支出行为。?

3.是否存在将税款存入专户以外账户的行为。?

(三)税款收纳、退付和缴库情况?

1.当日收纳的现金、支票税款是否存在当日不存入专户的行为;采用POS机刷卡的,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银行结算不及时的行为。?

2.退付税款是否存在审批手续和附列资料不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支票或划转方式退付税款的行为。?

3.是否存在税款不按规定的日期、足额缴库的行为;是否存在混库的行为。?

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市,允许税款实时、当日提前缴库。对于汽车经销商因代办上牌业务,存入专户的资金,征收单位按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期办理税款缴库时,可以扣除这部分资金。?

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贪污、挪用税款的行为。?

(四)对账情况?

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开户银行、国库对账不及时的行为。对开户银行没有进驻车购税征收场所,但负责代收现金税款的,征收单位必须每日与开户银行对账。?

(五)票证领用、结报情况?

1.车购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发放、使用,是否办理了领用手续,票款是否办理了结报。?

2.征税专用章是否已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会计账簿设置、登记和凭证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尚未设立税收会计账簿的行为。?

2.是否存在记账不及时,集中突击登记账簿的行为。?

3.是否存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不齐全或装订不及时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组织检查时间为2005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要联合车购税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并抽检部分征收单位;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对所属车购税征收单位的专项检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到征收单位实地检查。?

第5篇:国家税务范文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清理的面要适当放宽一些,既要注重那些商业区,也不要忽略一般地区;既要清查企业纳税单位,也要清查未办理纳税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既要清理私房出租,也要注意公房的转租。

五、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不同区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据以征收房产税;对代征单位和个人,各地可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六、开展房产税“双清”检查,各地要做到精心组织,层层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尽量争取在年内进行。“双清”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为增加税收收入,克报税源分散、量小面宽的困难,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房产税的征管措施,改进征管办法,使房产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其中1995年征收房产税5.48亿元,96年征收7.49亿元,97年征收9.38亿元,98年计划10.1亿元,预计能完成10.5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0%,净增收入2亿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堵塞漏洞,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我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各业务处长会议,研究解决的办法。为了堵塞漏洞、挖掘税源、增加收入,从96年到98年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

为了保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每次清理检查,各地都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和指导专项清理工作。为了把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还普遍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清理的内容、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处罚办法等,使专项清理工作能扎实有序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二、加强税法宣传,讲明政策

针对出租房屋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省局专门请辽宁电视台录制了出租房屋的专题电视片《屋檐下的税收》;省局领导发表了电视讲话;在今年专项清理的税法宣传中,从省到各市、各县区在同一时间(4月5、6、7三日)、用同一内容、以同一名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在各地报纸的头版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要求有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在广大纳税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种咨询电话、信函等络绎不绝;沈阳、鞍山等市还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布告和利用居民区内的板报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限和纳税方法。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为了把专项清理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齐抓共管。如对逃避检查或拒不交税的纳税人,采取银行扣款、查封出租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拒不纳税的“钉子户”,利用新闻媒介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力地震慑了偷、抗税的不法分子。大连腾飞体育用品商店和长虹体育用品商店被查出有出租房屋偷税问题,西岗区地税局多次下达纳税通知书,他们无动于衷,拒不缴税,税务人员依法将其房屋查封后,他们仍无视税法,竟然撕开封条继续营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这种肆意践踏税法的行为,大连地税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大连电视台新视点栏目进行了曝光,然后按规定给予了严肃处理,打击了偷逃税者的嚣张气焰。

四、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界定征税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因此多年来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省地税局明确规定承租人为纳税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对此我们认为依据不足。为此,我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研究,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租金收入。为了堵塞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其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地税局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房屋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问题

针对有些纳税人为了少纳税而把出租房屋说成是自己经营的问题,我们规定: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五、开展税源普查,加强征管基础

(一)对经营门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具体方法是,按照行政区划,把辖区分为几个部分,组成以协税人员为主,办事处、居委会人员配合的普查小组,以“拉大网”的形式,挨家挨户进行调查。首先,由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提供有关房屋出租(转租)人姓名、房屋地点、面积、协议租金等情况,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其次,协税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第一手资料,逐户登记了解情况,对有异议的,重点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初步核定税额;最后,由分局根据协税人员上报的调查情况,逐户进行审查,核定应缴纳的税额,并把核定结果送达纳税人。

(二)对用于居住的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由于这部分出租房屋分布零散、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税务人员的力量,无法管理到位。因此,在普查工作中,各地都积极争取了公安派出所和各办事处、居委会的大力支持。其具体做法是:一是对以前外来的人口,由公安派出所提供各地段外来暂住人口的姓名、居住地点,由协税人员及居委会人员联合,逐户进行调查,了解其租房情况;对以后的外来人口,与派出所协商,在给其办理暂住证之前,要求先到当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填写居住地点及居住房屋情况登记表,然后派出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办理暂住证,达到源泉控制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居委会熟悉情况的特点,由居委会向协税人员提供当地居民的租房情况,并协助税务部门工作。同时,与各派出所建立固定的协税护税关系。在日常检查、执法中,派出所专门抽调人员协助检查,确保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对协税人员的管理

由于出租房屋点多、面广,征管难度很大,税务部门人员力量又相对不足,为确保应收尽收,在各办事处聘用了2-3名协税人员,专门从事对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工作。为确保协税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够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定期对协税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还制定了《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协税人员使用的完税证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丢失、撕毁、虚开、转借等违纪行为。对纳税人需要填开出租专用发票的,由分局设定专人实行微机控开。征管科和人事监察科专人负责对协税人员日常管理,每月对每位协税人员的管户抽取5-10户进行执法检查。

第6篇:国家税务范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第7篇:国家税务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20081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1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人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九、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1 文艺表演团体;

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 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 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贸易的企业;

13 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阿络美术作品、阿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 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第8篇:国家税务范文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支持我国大中型铜冶炼企业,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重点铜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核定数量范围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精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继续用作企业的技术改造。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企业名单及数量。享受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企业名单及进口数量见附件1.核定的年度进口量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进口铜原料,仅限于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

二、进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对“专项”铜原料进口实行统一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综合[2003]1491号)执行。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铜原料,一律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有色”)进口。未经“五矿有色”统一询价、统一签订进口合同的铜原料,不能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过去签订的长期合同,须经“五矿有色”确认后,方可纳入先征后返的范围。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每年按照本通知核定的进口数量及时订货,并向财政部提供分企业进口铜原料的实际订货数量,不在“五矿有色”订货数量内的进口铜原料,不予退税。

三、进口铜原料的退税办法

(一)进口铜原料应退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进口单位已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

(二)进口铜原料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1、进口铜原料的企业应在铜原料报关进口并且已经缴纳进口增值税后,如实填写“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央总金库和当地中央金库。有关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金库中退付。

2、进口铜原料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海关、国库(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当地中央金库根据财政部批复退税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退税”章,并退还给申请退税的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进口配额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进口货物单位提出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5)“五矿有色”出具的《已进口货物证明书》(见附件3)。

上述证明材料,经有关海关审核后一并上报财政部。

(三)进口铜原料的所退税款,应退给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申请退税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进口的货物,由负责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收货人凭有关进口货物退税凭证,统一办理退税。

(四)进口铜原料退税的管理与违章处理

l、海关发现进口单位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企业不得将进口铜原料复出口或将以加工贸易形式出口的粗铜复进口等形式套取退税。同时,也不得转让、倒卖进口铜精矿,以及滥用退税资金,如发现企业有以上行为,除终止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并追回以前退税款外,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企业每半年要将进口铜原料的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做出书面报告,并接受专员办的检查和监督。专员办每年年末要向财政部提交监管报告。

四、退税资金的使用。国家退还给企业的进口增值税税款,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附件:1、2004年“专项”铜原料进口分企业安排数量

第9篇:国家税务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出现税收征管漏洞,现将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政策的执行口径和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53号文件规定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4年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企业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三、对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