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广告监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经济全球化下广告的基本状况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广告的运用已经遍布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管是诙谐幽默的美国广告、精益求精的日本广告,还是激情浪漫的法国广告,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没有广告的影子,它以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无论是电视广告强大的视觉冲击力,还是广告商对广告的崇拜和推广,都使得广告成为各大媒体的核心部分。“广告全力塑造了当代社会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这种生活方式和态度不遗余力地向社会上的每个人推广,使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和理想。”①但是,在广告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需要规范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虚假广告问题。很多广告商为了吸引受众,往往会夸大或扭曲广告的信息含量,甚至以虚假信息混淆、干扰受众对社会价值的接受和判断。这些信息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视,针对这一现象我们急需找出相应的监管政策。
国外虚假广告监管政策分析
虚假广告不仅是困扰中国广告界的问题,更是国外广告管理中的首要问题。各国对虚假广告的定义和相关的监管政策各有不同,以下对四个国家关于管理虚假广告的政策进行分析:
美国。在美国,虚假广告被界定为,“只要广告的表述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即虚假广告”②。一般将具备下面条件的广告视为虚假广告:“1.虚假广告的内容必须产生误导消费者认知错误的结果,而不管广告是否真正虚假;2.一般合理的消费大众会相信广告内容为真,在判断一般合理的消费大众时,应考虑该广告是否针对老人、儿童等特定对象,不同的对象在合理的判断标准上会有所不同;3.广告中虚伪的部分应属于广告向消费者表述的重点。这些重点包括涉及产品质量、效果、耐用度、保证以及有关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表述。还包括经营商品明示或有意暗示的表述。”③
美国的虚假广告监管政策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较为详细,非常注重对消费者的影响。只要消费者对于广告产生错误印象,导致这种印象和产品联系在一起,则视为虚假广告。如果一则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或夸张成分,消费者观看后没有产生误解,则不属于虚假广告。
日本。日本是个广告大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广告行为,杜绝虚假广告,如在1908年颁布了《治安处罚条例》,紧接着在1922年又出台了《广告物品管理法》,该法规明确规定了要废除夸大事实广告和虚假广告。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日本的广告监管政策随着客观情况适时改善,目前日本在广告监管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不正当竞争防治法》、《民法》、《户外广告物法》、《药品法》、《食品法》、《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日本关于虚假广告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法规细化程度非常高,处罚的细节也精确地量化。如《药品法》规定:“食品或药品在推销过程中作了言过其实的夸大广告或虚假表示,分别处以三年以下的劳役或五十万日元的罚款。”④
法国。根据法国《消费法》的规定:“禁止含有错误断言、介绍、标注或者会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不管其形式怎样。这些错误断言、介绍和标注含有以下一方面或多方面内容:成分、性能、质量,主要成分的类别、含量、产地,销售产品的出产日期、广告提到的服务、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广告客户作用的范围、销售或服务的目标或方法,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者的认定、品德或资质。”⑤法国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最为详细,不仅规范了广告商,也规范了广告客户,从源头上遏制了虚假广告的产生。
英国。英国是资本主义发展最悠久的国家,虚假广告监管政策也比较成熟。为了杜绝虚假广告的出现,英国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督机构,从药品虚假广告到商业推销,使得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另外,还要求广告制作必须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例如有关美容健康等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广告产品,必须要有科学实验结果的支持。
英国相对于其他国家关于虚假广告的法规更为严格。如在国内热播的洗发水广告潘婷,广告词中说道“含有十几种氨基酸成分,双倍滋养头发”,在英国却被点名批评,因为广告中的氨基酸成分专家研究没办法得出这个结论,可见英国的广告监管制度之严。
中外虚假广告监管政策的对比
时间方面。随着经济多元化快速发展,我国广告业的地位越来越明显,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新支柱。在广告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应的广告监管政策也在逐渐出台和完善。最早的广告相关条例是1982年国务院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但相对于英国来说,我国的广告政策起步较晚。英国从18世纪初一直延续到20世纪,广告业和相应的广告管理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1712年英国出台了报纸和杂志广告的纳税法案,即《印花税法》,政府由此开始向广告部门征收广告特税。英国于1907年颁布了《广告法典》,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规定广告播放地点、内容等的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广告妨碍娱乐场所、风景地带的自然美,禁止广告妨碍公路、铁路、闹市等公共设施。”⑥
法规方面。广告的监管政策和法规是进入广告市场的人必须遵守的。所以,在定制相关的法规政策时应该定义明确,不能让人产生歧义。如果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执行方式,这将会使广告法规形如虚设,没有其应有的公信力。
我国的《广告法》制定于1994年10月27日,1995年2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该法实施之后引起广大相关专业人员的争议,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法律条款内容定义的模糊性。“原来的广告法原则性多,操作性少,有很大的弹性与模糊地带。很多语言也不是法律语言,规范也很不明晰。”⑦如《广告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但是却没有对“真实”进行具体的定义和解释,这使得广告从业人员在具体操作广告的时候真实性大打折扣。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打球,目前我国对于药品虚假广告的监管还不够强硬,许多地方台都出现了虚假药品广告,他们通常的广告运作形式为:一、假的权威机构。广告内容涉及一个并不存在的科研机构,声称该机构发明的新药可以治愈世界医疗难题。二、采访各种“托”服药后的感想。这样的广告经常是“走一地,放一枪”,在一个地方赚到钱了会马上转移阵地,瞄准下一个受害者。
相比之下美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信息表述就比较严谨,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各种虚假广告做了明确的、清晰的描述和介绍,包括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广告主的主观意图,甚至还有评判标准。这样具体的广告监管政策便于统一操作,实施性强。美国广告法明确规定:虚假广告是指“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使其受到伤害的广告。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广告表现也可以是明确的或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达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⑧。与中国的法律不同的是,美国非常重视消费者的反映,这是直接判断是否为虚假广告的主要标准。
管理方面。我国的广告监管政策近些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充实,《广告法》的颁布对规范广告市场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新技术手段应用于广告,《广告法》的不完善也逐渐暴露。各种违法行为的细节都没有严格规定,其中医药广告监管政策的细节漏洞最为明显。医药广告监管政策主要是按照《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两部法规执行。这两部法规中明确规定:“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个部门共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查和审批,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则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这样使得权力分散,形成权力空白断层,出现工商行政部门处罚滞后的情况。再者,不管是《广告法》还是《药品管理法》,对虚假广告的惩处规则过于原则化、教条化,对于虚假广告没有从概念上具体解释,也没有相关的案例说明。
从澳大利亚1989年颁布的《治疗产品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广告的定义:“广告为直接或间接促进商品使用和供应而做的任何宣传。”⑨我国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中也对广告下了定义:“广告仅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但是对于广告的形式却没有进一步的细节说明。随着多元化技术的发展,广告的投放形式也多种多样,甚至出现以新闻专访、记录报道的形式来播放虚假广告。面对这些不可忽视的情况,有必要对《广告法》相关监管政策细节化,减少政策漏洞。
处罚方面。对于广告界的违法行为处理,我国《广告法》规定的责任主要是民事方面、经济方面、或者严重者要给予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规定相对比较具体,对于虚假广告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处以广告费最高5倍的罚款,但是对于虚假广告的危害程度却没有具体的界定。至于刑事责任,我国的《广告法》则规定得非常含糊笼统,“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怎样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具体的定量分析,执行起来形同虚设。
相比之下日本就有明确的说明,在《不正当竞争法》中,详细介绍了虚假广告的四类行为:“(1)在广告上对商品的质量、内容、制作方法、用途或数量作出令人误解的表示;(2)在广告中对商品的原产地作虚假表示;(3)在广告上作出可以使人错认为该商品是在出产、制造或加工地以外的地方出产、制造或加工的表示;(4)陈述虚假事实,损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信用。”只要违反其中的一条行为,就要处以三年以下的劳役或者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⑩
对我国虚假广告监管政策的建议
法国广告评论家罗贝尔・格兰曾经说:“我们呼吸的空气由氧气、氮气和广告组成。”广告是沟通广告主和广大受众的纽带和桥梁,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遏制利用这一桥梁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纵览各国对于虚假广告制定的监管政策,我国应当从立法层面入手,借鉴国外的立法情况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虚假广告监管政策。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要求有法可依,“法律高于政府,政府受制于法律,是法治国家的首要标志”。???对于虚假广告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而言,要具有可操作性,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力,对虚假广告不枉不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 释:
①刘泓:《广告社会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许莹:《美国防治虚假广告的经验及启示》,《经济问题探索》,2000(4)。
③⑧中国广告协会信息研究室编译:《美国广告监管体系研究》,《现代广告》,2006年学刊。
④⑩范志国主编:《中外广告监管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⑤陈柳裕主编:《广告监管中的法与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⑥陈培爱主编:《中外广告史》,中国物价出版社,1997年版。
⑦丁邦清:《对修订〈广告法〉的期望与建议》,《现代广告》,2006(6)。
⑨苏苗罕:《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9年12月,总第101期。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正式提案阶段:提案内容分年度计划和单一活动,任何提案必须以策略为依据。参与人员:业务、创意、公司的高层管理。调查与修正阶段:调查内容与方法视目的而定,实施时间亦因目的而不同。参与人员:业务、市场调研、创意。执行制作阶段:平面作品由相关作业人员负责制作,由相关人员签署,并经客户最后签认。电视或广播广告由制片人员监督制完成交片。参与人员:业务、创意、制作。本土4A和大公司的操作流程都是大致如此,小公司可能会省略或缩减相关环节和部门。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创意作为广告的核心环节贯穿整个流程的始终。
(一)控制的必要性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广告公司的外部经济环境、市场竞争、产品状况、消费者态度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广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庞大、分工复杂;各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并存,部门主管责任关系有衔接也有交错;各部门的职能与工作效率、工作水平的要求更加复杂多变。因此,要保证整个创意流程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和利用控制原理。
(二)控制过程
1、确定控制标准在广告创意流程中的控制目标实质就是广告目标。从控制标准的形势来看,广告目标的定性标准主要分为传播目标和营销目标。这两个目标下又分许多具体的定量标准,如品牌知名度、偏好度、媒介到达率等和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的这两个目标都必须贯穿创意流程的全过程,它是广告活动的目的。在复杂而微妙的经济环境中,制定广告目标的方法主要是统计方法和经验评估法,具体做法是: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种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然后作出广告预测。
2、衡量工作成效根据控制原理理论,衡量广告创意流程的工作成效的工具就是广告目标的完成情况。由于广告创意流程要求各阶段严谨流畅的计划、明确精细的分工、各部门间紧密有序的合作,又根据广告公司的组织部门结构,最好将整个活动分解成各个部门来衡量工作成效。主要的部门应包括:客户部、调研部、创意策划部、制作部、媒介部。具体就各部门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合作情况进行衡量。衡量的方法除了流程过程中常用的口头汇报、书面汇报、亲自观察,还包括通过事后调查问卷对广告效果的评估。
3、纠正偏差广告创意流程中纠正偏差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事前调查和事中调查进行。事前调查,是指在广告创意执行前对目标对象做一次小范围的调查,了解消费者对广告的反应,以便改进改进广告文案创意,提高广告效果。事中调查,是指在广告过程中进行调查,监督广告的执行过程,如出现公关危机,便于采取应急措施。
(三)控制方法对广告创意流程的具体控制方法主要有:编制广告预算,指定媒体计划,通过问卷调查进行效果追踪,编制调查报告和盈亏分析。
一、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根据__年广告监管工作总体要求,今年以来,××工商分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严格执行《广告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大对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的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在广告中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率,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擅自的行为,以及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广告的行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__年来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__起,罚没款_._万元,结案_起,其它案件正在处理中(其中:即时处罚案件__起,罚没款_._万元,立案查处_起,罚没款_万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加__%。通过案件的查处,增强了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消费者与全社会的广告法律意识,有效的遏制了违法广告行为的产生,同时也使消费者和全社会增强广告识别能力,抵制虚假违法广告,使广告市场不断得到净化。
二、健全监管机制,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_、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开展集中整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工作中,我局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各基层工商所巡查和搜集的广告市场反映情况,定期召开广告专题会议,分析广告市场情况,制订整治工作方案。
_、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办案力度
为加大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办案程序,提高执行力度,针对在办案中不予配合的广告主和广告单位,依照相关法规,采取了多种形式,如:下达限期提交广告合法手续,公正送达或派专人进行送达,加大查办案件的证据搜集,有力地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_、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分级管理
__年以来,分局在日常的广告监管中,依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分级巡查,充分发挥各基层工商所属地管理作用,属地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广告监管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工商所,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对各类违法广告案件加强巡查力度,严格按照市局印发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工作细则(试行)》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市场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户外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建立日常巡查监督日志。
三、加大力度,集中整治市区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巩固创卫成果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市容市貌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巩固创卫胜利成果,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市六十周年,今年年初,全局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在辖区内开展了集中整治户外广告、门头招牌专项活动。
针对在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项培训,针对执法过程中的难点和热点进行分析和研究,对辖区内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_、内容是否规范和符合法定要求;_是否按时进行登记;_、是否打有广告登记证号;_广告内容是否有扩大虚假宣传等,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充分发挥各基层所、各监管办的作用,按属地管理进行拉网式排查,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对违反规定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资料。
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__号令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督城市管理和监督责任,打造我市市区户外广告新亮点,使市区内的各类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整体达到“新、齐、亮、美”的总要求。
集中整治开展以来,共出动工商执法人员___余人次,执法车辆__余台次,检查各类户外广告、门头招牌____余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__份,依法取缔违反规定的户外广告内容和画面__余块,即时处罚
[关键词] 药品广告 监管 法律思考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每种药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主治和特定的使用对象,它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药品广告的内容对指导合理安全用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们随便翻开一份地方的都市报,可以以看到大量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监测显示报纸刊发的药品广告中有90%是违法的,这种现状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此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
1.大量虚假药品广告充斥着电视、广播及报刊等媒体。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监测显示,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展趋势迅猛,已经超过食品、房地产行业,成为各类媒体的最大广告来源,其中就有大量的虚假广告。在现实生活中虚假药品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擅自加入“根除、药到病除、最先进科学”等用语,或作出“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或者以健康咨询会、健康热线等形式内容却涉及药品名称、产销商名称等来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患者,还有的则利用消费者对医学会、医药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信赖,谎称其药品被相关机构推荐或评定为治疗某类疾病最佳产品等。这些虚假广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导致我国每年因为虚假药品广告误导而吃错药的人大量存在。
2.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或的广告与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符。药品广告的审批是其广告必经的一个程序,但是很多药品生产厂家为了谋取暴利而逃避这一程序违法药品广告。同事有些媒体也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按规定办事,不认真查验所药品广告应有的批准文件,甚至明知未经审批或者所的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也予以,从中谋取高额利益。
二、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法律原因
1.违法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成本较低。我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明确了违法广告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项责任都很难对违法广告主体形成真正的威慑。如其中行政责任中对规定的“广告费用一倍到五倍的罚款” 相对于违法广告主体因违法广告而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冰山一角”,而且在实践中,违法药品广告刊发或播出后,药商往往会与相应的广告媒介通过伪造低价广告费用来应付工商部门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媒体更加肆无忌惮地虚假广告。
2.广告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分为强制性行政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自我审查两种形式,根据《广告法》第34条和《药品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在广播、电影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媒体上药品广告的,需在前经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在实践中,药商往往会在广告审批前准备多个方案,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取得广告批文,但在时套用取得的广审号,而刊登或播出别的与规范版本不符的违法广告以赚取暴利。而同时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媒介往往会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严格审查即将刊登或播出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规范版本一致,使得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刊登或播出。
3.药品广告监管体制不顺畅。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负责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而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事后查处。这种由不同部门审批管理的体制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导致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问题而产生矛盾,导致违法药品广告难以被彻底清除。
三、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虽然我国目前对违法广告主体规定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对广告主体并不能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也不够。因此需完善相关立法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如将广告法第38条所规定的过错连带责任改为无过错连带责任,即在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使得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应赋予消费者选择任一广告主体作为求偿对象的权利。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之间的责任可以采取追偿制度。这样可以督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广告制作阶段和阶段中更加谨慎,从而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的出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将违法广告扼杀在摇篮中。这就要求药商在取得了相应的广告审批文号之后,在广告刊发或播出时不能做任何修改。与此同时还要求广告者在刊发或播出前应对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与获得审批的版本是否一样,若有差别则拒绝刊发或播出。
3.理顺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鉴于药品广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而工商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使得大量的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被发现。所以笔者以为对于药品广告,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事前的广告审批和事后的监管,使其在防范违法药品广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提高公众对违法药品广告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大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与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作斗争,最大限度压缩违法药品广告生存的空间,这可以说是最终彻底消除违法药品广告的根本之所在。
总之,要彻底根治违法药品广告,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法治轨道,迫切需要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上能有更大的作为,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李翔邵蓉:规范药品广告刻不容缓[J].中国药业,2005(11)
【关键词】网络广告 监督管理 法律问题
一 网络广告监督管理的困境
目前,网络广告的相关立法、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是相对缺失的,远远跟不上网络广告发展的要求。虽然网络广告在表现形式、功能与传统的广告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由于网络广告所依托的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超地域性、实时性、互动性、开放性、发散性等特点,导致网络广告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现行广告法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使网络广告相关主体包括监管主体无所适从,消费者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具体来说,网络广告监管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辖权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网络的无地域性特点,使确定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就很困难,在行政处罚或法律诉讼时确定管辖地较为困难。
第二,现行《广告法》调整范围不明确。网络广告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无法通过现有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
第三,广告活动主体界限模糊。网络本身兼有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传统的三分法很难适用于网络广告的状况。
第四,广告内容审查困难。网络的自由度很高,网络广告的随意性大,这就导致网络广告审查比较困难。广告法规定的审查制度无法落实,自然无法保证网络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行政监管体系滞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统广告的管理都应接不暇,对数量巨大、来源复杂、互动性强、管理权限不清的网络广告进行监管,基本上是力不从心。
二 网络广告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虚假广告问题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传统媒体中存在这样的情形,网络广告同样如此。网络广告中的虚假行为,较之于现实世界中的虚假广告,危害性往往更大。原因主要有二:网络广告的浏览量巨大,潜在的受影响的受众的数量同样巨大;在网络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其身份的认定和甄别的困难,往往也大大地超过了现实世界中同样的类似行为。
2.通过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掠夺定价。即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经营者通过在网络上广告的方法,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贬低;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指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形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与知名商品相类似的商标或网页设计来误导消费者;通过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等。上述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管和纠正,往往会产生很坏、范围很广泛的不良影响,会对守法企业产生不良的诱导和示范效应。
三 解决对策
所谓监管,主要含义就是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为某一特定市场环境提供一个比较清楚、确定的法制背景。在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监管的环节中,就目前中国的现状而言,起主要和主导作用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及可适用的法律而言,由于主要涉及到的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其针对网络广告的法律监管,应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处理好行使自身监管职责与发挥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网络进行监管的时候,应同时注意到网络自身的特色,应注重行业自律的作用。从各国对网络进行监管的实践做法来看,基本上都坚持以行业自律为主。我国在这方面也不应例外。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重点问题
在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监管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特别注意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网络本身的特点。由于网络信息的繁杂和网络广告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充分,因此,在对其进行监管的时候,就应抓住重点,而不是对所有信息进行监管。在目前阶段,监管的重点宜限于最重要、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通过行业自律即可纠正,则应坚持行业自律。
一、基本情况
1、辖区内广告业发展情况:截止上半年,我县共有各类广告经营单位54家(其中新闻媒体单位1家),广告从业人员共263人,广告经营额为2677万元。其中上半年新发展广告经营单位5家(其中2家为分支机构),从业人员17人,广告经营额75万元。
2、户外广告登记、检查、规范情况:上半年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178件;组织对户外广告检查1次,出动执法人员42人,检查户外广告205条次,规范户外广告37条,立案查处户外广告案件3件,其中已结案1件,罚没款0.1万元。
3、广告监测工作情况:1-5月份,共监测媒体广告2275条次,其中电视广告1456条次,广播广告819条次,编发《广告监测情况通报》5期。
4、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通报涉嫌违法广告5件,发出违法告知通知57份,行政告诫通知34份,责令改正通知书36份;上门实施行政指导5次,开展媒体广告通报会2次,案例评析会2次。通过行政指导,媒体停播处方药广告13条次。
5、联席会议落实情况:召开联席会议2次。
6、受理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转交及上级部门交办情况:受理投诉举报1件,处理反馈1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0.3万元。受理上级交办案件2件,办结2件,罚没款7万元。
7、利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对广告监管业务指导情况:组织对经济户口责任区内的广告经营企业检查1次,对48家广告经营企业进行了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和年度检验,年检率达100%。
8、广告宣传培训情况:举办《江苏省广告条例》培训班1期,参学参培人员82人次,发放广告宣传资料211份,接受公众咨询41人次。
9、广告案件数: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0件,已结案7起,罚没款8.64万元。
10、广告作品:报送商业广告作品10件,公益广告作品5件。
二、特色工作
1、以责任区为单位,建立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巡查制度
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制定了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巡查登记表,要求各分局加强日常巡查,原则上以责任区为单位,每季度分别开展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在登记表中做好相应记录。对检查到的户外广告要结合二版软件中的户外广告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对核查到的涉嫌违法广告要责令广告主或广告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检查到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要及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2、以市局工作规范为标准,建立户外广告规范一条街
根据南通工商局文明示范街(镇、区)创建、监管工作规范要求,今年,我局将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纳入各分局文明示范街创建工作,确保年内每个分局至少要建立一条户外广告文明示范街,并以点带面,在全县形成户外广告及时登记的良好局面,提高城乡文明一体化水平。在创建户外广告文明示范街过程中,各分局重点抓好示范街内店招、展示牌、灯箱、过街条幅等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管,确保文明示范街中无未经登记擅自或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户外广告,并配合城管和政府部门加强广告位的设置管理,动员经营者统一店招广告的规格和材质,以达到整齐划一的美观效果。为方便经营者办理店招广告的登记手续,年初,县局编制了《如东工商局店招广告登记操作手册》,在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将店招广告授权各分局进行登记,1-5月份,全系统共登记店招广告47条次。新晨
一、《广告法》对广告主体的界定与网络广告特性的冲突
(一)网络广告主体融合挑战传统媒体广告三分主体模式
在网络广告中,网络广告主体融合现象已属常见,它打破了三分广告主体的格局,带来的实质问题是:在网络广告环境下,《广告法》赋予传统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各自的职责变得模糊,审查监督机制遭到削弱。ISP之类的机构并不属于传统的广告经营者,但同样可以进行广告经营业务,广告经营者的范围在网络上被扩大了。网络广告主体重叠使《广告法》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难以适用于网络广告,继而造成广告审查机制失灵。
(二)《广告法》否定“个人”广告资质与“个人”网络广告既成事实的矛盾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广告者仅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否认“个人”的广告者资格。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是立法者在上个世纪末制定《广告法》的时候所始料未及的,包括“个人”在内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主页或网络公司提供信息平台商业广告,在技术上禁止个人通过网络广告似乎已不可能实现。这显然与《广告法》就广告经营者作出的规定存在矛盾。“个人”利用网络广告的行为对《广告法》中广告者资格的规定造成冲击,也影响广告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的适用。
(三)网络广告主体不清,对违法网络广告主体的责任追究难
在网络广告中“谁是谁”的问题都不清楚的情况下,难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传统的广告管理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的传统广告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自己或他人的广告,广告形式、内容多种多样,这样一来,监管部门事前审查机制就会失灵,事后审查也难以到位,以至于一些违法广告得不到有效治理。
二、完善我国网络广告主体的监管对策
面对网络广告主体界定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出于对网络广告进行实效监管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网络广告监管的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网络广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立法宗旨上看,两个《办法》都是为适应网络广告发展的需要、有效规制网络广告行为而制定的,是对《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补充。前者面对网络广告行为,在涉及广告主体问题时,使用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表述。根据这一思路,不管网络广告为何人,只要其违反了具体的广告准则,广告的者都应当对广告的行为负责。这样一来,通过网站经营商业广告业务的“个人”就被纳入《办法》的规制范围之内;而后者则回避了三分广告主体的规定,只对网络广告经营者进行了定义。
(一)完善网络广告主体立法规制,填补现有法律空白并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应确立“个人”在网络广告领域的资质。网络广告使“个人”作为广告者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个人利用网站广告已经没有任何技术障碍。立法应因势利导,明确赋予“个人”网络广告者的权利,同时明确其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个人”网络广告处罚难等一系列问题。
二是广告立法应改变三分主体的单一模式,解决网络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主体融合问题,明确网络广告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不妨淡化各主体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过强调他们各自在网络广告中的工作特点或职责来对其进行界定。
(二)实施网络广告主体市场准入监管,完善网络广告登记审查制度
广告经营者开展网络广告业务,须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管理机关以此作为事前审查的有效监管方式。网络广告之后,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广告自动“报备”系统,把“报备”作为一种资格认定手段。只要是授权广告,用电子标记贴在广告上,然后在的同时自动传到网络监管中心“报备”,以增强识别的可行性。另外,对于一般性企业网站,均应在显眼位置标贴电子版营业执照,标明企业信息,有效辨别和防止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三)强化网络广告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提供商(IP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来说,前者对传输的内容可进行监控,对信息有一定的编制权,有对网络广告审查的基础和条件,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对广告内容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IPP在网络广告后还应当履行事后注意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防止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继续扩大。关于ICP的审查义务,第一,当ICP仅作为网络广告的者时(实际上扮演IPP的角色),它应履行IPP的广告审查义务,其法律责任可充分考虑其对虚假或不正当竞争性网络广告的参与程度,包括其是否只是遵从客户的指示,以及是否履行了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义务,履行程度如何等。第二,ICP在自己的门户站点上广告,既是广告者又是广告经营者,主体身份重叠,须全面承担审查义务。
(四)探索建立网络广告监测系统,为网络广告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要建立网络监测系统对网络广告进行巡查并解决违法网络广告取证难问题,依靠网络治理网络。目前深圳市场管理部门借鉴公安部门网络管理的经验,正加快网络广告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并制定了符合市场管理部门广告监管特点的《网络广告取证流程与步骤》规定,利用主页屏拷、属性框屏拷、二级页面屏拷进行录制取证,锁定网站主页及其链接页面的违法广告。网络广告自动监测系统将成为对网络广告主体监管的利器。
明星微博成软广告“秀场”
如今名人通过体验式微博进行产品推广的行为日趋活跃:此前,谢娜、李湘、吴昕、陆琪等人以连番轰炸之势为某品牌祛痘印套装进行微博推广,而某品牌祛黑头面膜也吸引了包括何炅、高圆圆等名人为其推广。
尽管有不少网友对类似形式提出质疑甚至反感,然而明星们依然是“乐此不疲”。据记者观察,因《爸爸去哪儿》而迅速蹿红的模特张亮最近也在其个人认证微博“@模特张亮”页面上了这样的内容:“……朋友送来蛇毒V脸面膜让我好好保养一下!”个人感受为其表,软广告为其里。
明星们趋之若鹜发广告,而那些草根“大V”也没闲着。去年12月15日一天,拥有212万粉丝的“@怪诞心理行为学”就了近百条微博,记者粗略统计发现,其中广告微博占到30%以上。
长春市民白婷婷介绍说,一些明星、大V在微博上推销的商品不仅在一般商场里难以找到,而且在互联网上也难以搜到那些品牌正规的门店信息。“我担心微博会沦为三无产品的重灾区。”她说,“万一产品出问题了,消费者如何维权?受到的损失谁来买单?这都是问题。”
营销转型令名人微博“一字千金”
为什么明星对用微博做广告趋之若鹜?记者调查得知,这是微博营销手段转型后导致的结果:从微博开始进入人们视野起,各类营销推广一度甚嚣尘上,为此,新浪微博曾加大对虚假广告信息的打击力度,并推出了微博营销平台来规范市场,这一措施曾收到过不错的效果。
但面对“打击”,一些微博营销运营商纷纷开始改变路数,微博广告由“硬”转“软”:产品广告被名人以自我体验心得的形式出来。而在明星软广告后,一些草根“大V”便迅速转发跟进,广告商微博也及时上线,及时与代言明星互动,目前已形成了完备的产业链。
据一家微博推广网站“蒲公英传播”的业务员孙某介绍,一线明星的“推广费”一般在10万元以上。每条微博140字,这“一字千金”的诱惑很多人都难以拒绝。记者在一家名为微播易的网站看到,网页上给出了不同等级微博账号软硬广告转发与直发报价,草根“大V”的转发价格也从每条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微博软广告还处于法律空白地带
新浪微博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微博上正常渠道的推广都会在广告下方标注“推广”二字,但名人微博私自的内容并不在监管范围之内,绝大多数“软广告”都监测不到。
一、把握科学有效地整合工商工作资源。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内涵
工商工作资源是开展工商工作可以依靠和利用的一切有形的和无形的、物质的和精神的、体制的和观念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资源总和。
科学有效地整合工商工作资源,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就是要运用系统控制、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和方法,最优地或合理地调控配置各类工商行政管理资源,使之达到优质、高效、低耗的运行状态。从而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
二、科学有效地整合工商工作资源是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客观需要
1.是新时期监管好广告市场的现实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越来越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广告影响力日益增大。但同时虚假违法广告越来越多,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目前工商部门负责广告管理的工作人员有限,在大量的广告监管执法中,只能疲于应对。再加上新闻媒体单位作为一个被监管的特殊对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监管难度较大,这也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2.是广告监管不断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加强广告市场监管,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广告监管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广告信息的多样性,决定了广告类别的多样化,同样也决定了广告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只有整合各种有利资源,完善社会监管网络,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才能切实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三、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滞后。对于发展迅猛、载体众多、宣传形式多样的违法广告,执法部门在查处时,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比较低,再加上无强制执法措施,导致违法行为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对等,不足以惩戒违法者。
2.体制不顺。当前,我们实行的是多头监管的广告管理体制,对媒体广告的管理,工商、药监、卫生等部门都有管理职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由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事前审批,医疗服务广告归口卫生部门审批。行政监管职能改革后,工商部门对广告的管理为“事后监管”,由事前审查备案变为事后监测检查。广告载体较为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难度。从需要前置审批的药品、医疗等广告看,这些广告都要省级药监、卫生部门审批,致使这些广告审批监管呈现“审批的看不到,看到的管不着”的状况。这种审批和监督分离的现状形成了监管“真空”,使一些违法广告因此有了可乘之机。
3.能力不强。基层工商干部存在业务工作能力不强,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会监管、不会执法情况还较普遍。
4.环境不优。从实际情况来看,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情况仍然在较大层面上存在。导致在广告监管和被监管方面,部门见利益就“当仁不让”,遇责任就“互相谦让”,对自己部门利益不造成影响的就可以整合,影响部门利益时就不愿整合或消极对待整合。如新闻媒体单位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宣传喉舌,地位特殊,对媒体的监管难度大,工商部门承受了方方面面的压力。
四、科学有效地整合工商工作资源,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方法和模式
1.整合系统内部资源。建立和完善省局、市局、区县局、工商所四级联动执法机制。各市工商局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广告市场的巡查和监管;各级工商所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市场巡查,以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食品广告、医疗广告等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整合监管执法力量,深化联动执法,细化联动内容,下移广告监管重心,全面加大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整合合同与广告监管两大职能,制订推行媒体广告合同参考文本,工商系统内部建立广告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合同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将签订的媒体广告合同文本报工商部门备案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一律叫停,对拒不整改或故意隐瞒违法情节的依法立案查处。
2.整合政府部门资源。广告管理涉及宣传、广电、卫生、新闻出版、药品、教育、司法、工商等多个部门。由于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广告,管理的部门是不同的,导致了管理权限的分散,存在相互扯皮、互相推诿、执法不到位等现象。因此,在短时间内不能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情况下,应由当地党政领导牵头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有关部门的责任,实行综合治理。工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宣传、卫生、广电等部门的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广告监管信息。联合井展执法行动,形成部门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3.整合信息化资源。广告监测是工商机关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掌控广告市场动态的重要手段。应在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上,实现广告监测系统与行政执法网络的对接,构建实用、实战的广告监管执法平台。加强对经营性网站广告经营登记工作,开发网络广告智能监测系统软件。逐步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媒体广告监测网络,完善监测制度。省、市、县三级要分别做好各级媒体广告的监测,并根据监管需要对各媒体广告进行不定期抽检,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监测情况要定期向各级党政领导、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和媒体单位负责人汇报或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