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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是北京市郊区一位农村户口的居民。几年前,Y福利包装公司到村里建厂,他们在跟大队签订的租地合同中承诺,帮助解决一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2005年3月,大队推荐成某某到包装公司应聘。经考试合格后李宪春正式上班,按月领取工资,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社保费。今年5月底,大队通知包装公司,政府要征地拆迁,租地合同将提前终止,包装公司就让这个村的职工全都回家了,而别的职工却照常上班。
维权问答
1、村民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金,但包装公司表示这些村民是大队派去的,属于劳务派遣工,由大队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包装公司这种说法对吗?
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从您的具体情况来看,村委会(即大队)是您所在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您身为一位村民,村委会并未与您签订过劳务派遣合同,他们推荐您到包装公司应聘与被派遣去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您到包装公司工作是经过考试合格才被聘用的,后来又一直在那里上班,并按月得到工资,直接受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尽管包装公司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但您与这家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经济补偿应由包装公司向您支付。
2、包装公司说租地合同因征地拆迁要提前终止,他们不租村里的土地后,就跟这些村民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与村民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用给补偿,是这样吗?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
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 当物
2.1 甲方自愿以其对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 当金本金
第四条 当金及用途
4.1 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4.2 甲方借款用途为,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月日起至年月
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息、费率
6.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月利率为%,合计为%,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7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6.8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续当
7.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 赎当
8.1 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绝当
9.1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3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 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
9.5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当物。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70%。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11.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
11.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 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12.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2.9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
12.1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 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 按当金本金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证人责任
14.1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 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通讯
16.1 甲方指定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人,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16.2 乙方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箱。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附 则
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第十九条 补充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一个1周岁左右的小男孩,被年轻的妈妈牵着小手来到公园的广场前,要上有十几个阶梯的台阶了。小男孩却挣脱开妈妈的手,他要自己爬上去。他用胖胖的小手向上爬,他的妈妈也没有抱他上去的意思。当爬上两个台阶时,他就感到台阶很高,回头瞅一眼妈妈,妈妈没有伸手去扶他的意思,只是眼睛里充满了慈爱和鼓励。小男孩又抬头向上瞅了瞅,他放弃了让妈妈抱的想法,还是手脚并用小心地向上爬。他爬得很吃力,小屁股抬得老高,小脸蛋也累得通红,那身娃娃服也被弄得都是土,小手也脏乎乎的,但他最终爬上去了。年轻的妈妈这才上前拍拍儿子身上的土,在那通红的小脸蛋上亲了一口。
这个小男孩,就是后来成为美国第16届总统的林肯。他的母亲便是南希·汉克斯。
林肯的父亲是个农民,家境极为贫穷。林肯断断续续地接受正规教育的时间,加起来还不足1年。但林肯从小就养成了热爱知识、追求学问、善良正直和不畏艰难的好品质。他买不起纸和笔,就用木炭在木板上写字,用小木棍在地上练字。他抓紧一切时间看书学习,练习讲演。林肯失过业,做过工人,当过律师。他从29岁起,开始竞选议员和总统,前后尝试过11次,失败过9次。在他51岁那年,他终于问鼎白宫,并取得了辉煌的业绩,被马克思称之为“全世界的一位英雄”。母亲南希在林肯9岁那年不幸病故。但毫无疑问,她用坚强而伟大的母养了林肯,使他勇敢而坚定地走向未来。
不言而喻,人的一生有无数级台阶——生活、学习和工作。如何面对和攀登这些人生之阶?对于孩子,是牵着手、搀扶着上,还是抱着上?不同的父母会有不同的答案。显而易见,如果家长牵着、搀扶着孩子,就会使孩子产生依赖性,常常把父母当成拐棍而难以自立。如果家长抱着孩子上台阶,把孩子揽在襁褓里,那么,孩子就会成为被“抱大的一代”,不经风雨,不见世面,更难立足于社会。平时,孩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上学接送,晚上陪读,甚至考上大学父母还要跟着做“保姆”。孩子大学毕业后找工作,又得父母跑单位,当“职介”……这样,孩子是很难自立成人大有作为的。
再富也不能富孩子,不妨让孩子吃点苦,有“台阶”让他自己爬。这样,孩子也许能“一鼓作气”,攀上光辉的顶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上。
第三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处理: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发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
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 万元。
第二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上。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 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文秘站:)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 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供给乙方_________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_________套/箱。
4、若乙方6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_________地区销售_________型主机零配件。
6、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
7、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8、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
公司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非流通股股东 意见分歧 对策 股份回购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问题,长期的股权分置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股票定价机制,影响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经过几年的探索,2005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下亦简称“股改”)进入试点阶段,目前,股改已正式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开。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关系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意义上说,股权分置改革是由上市公司的所持不在证券市场流通股份的发起人股东或经受让取得相当于发起人地位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允许其所持股份分期或分批上市流通,且由其向流通股份的持有股东给予一定补偿的合同草案,交由流通股股东集体表决接受的民事行为。其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提出股改的最初方案是股改过程的基础环节。在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可见,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协调一致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至为关键。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股权分布结构中,A股中非流通股的持有结构存在着两种情况:即一个股东全部持有和两个以上的股东分别持有。在股改中,当非流通股股东为独大的“一股股东”时,方案由其一家提出,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认可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这时候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的博弈和冲突,也不存在不具有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较量,事情显得十分简明。但是如果存在多个非流通股股东,因为各个股东对利益衡量的差别而导致股权改革发生障碍,可能会发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对股权分置改革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非流通股的持有股东是确定的,并且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由他们个别或者共同承担向流通股股东补偿利益的责任。正是因为非流通股股东个数的确定性,他们之间的先期协商更像是标准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股东对股改方案的否决都会使整体改革工程搁浅甚至夭折。因此,在非流通股股东中存在关键少数的现象。因为非流通股本身的转让程序复杂,采取其他的方式以使其退出股改过程只能是最后的选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集体一致同意的方式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出一揽子解决全流通的方案,在该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且经流通股股份的三分之二同意后,合同关系正式成立。由于非流通股股东都是利益独立的个体主体,且以决议草案的集体名义向流通股股东提出,因此在方案执行的过程中,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如同公司发起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即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形成合伙关系,任何一个非流通股股东的违约行为、破产行为所造成的流通股股东的合同利益的损失均由其他的非流通股股东补偿。当然,这种合伙关系仅仅存在于股改的特定事务关系中,不能作其他的扩大范围适用。
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形及原因
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进行的磋商,不仅涉及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股权利益重组安排,还涉及控股股东与一般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调整。面对股改将不断推向深入的总体趋势和依托政府、各监管部门、证券中介机构、社会股东群体的推力,以及基本合理的利益调整设计,多数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协商甚至计算、谈判应可以最终达成一致同意的意见,但是不排除少数或个别公司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实现。
从方案产生的源头来说,非流通股股东必须首先就改革方案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后,才能交由董事会讨论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控股股东事实上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协调会议的召集人。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能发生在方案根本无法产生之时,也可能发生在方案被流通股股东拒绝以后的再次形成过程中,但无论如何达成一致意见是一个法定条件,这是全部程序进行的第一步。
非流通股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可能很多,也很复杂。我们先来分析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关系。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以外的持有非流通股股份的战略投资者们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们曾经作为合伙人与其他发起人一道设立股份公司,且以一元一股的成本价获取了公司的股份,并享受了流通股股东溢价买股对公司所作的资本公积金的贡献的利益以及股息红利的分配,他们所持股份的不流通同样已经成为流通股股东补偿利益预期的锁定参考系数;另一方面,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作为中小股东,目睹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滥权掠夺行径而无能为力,他们同样是利益受害者。股权分置改革又要他们同大股东一样承担责任。然而,股改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新安排,将使控股股东让出更大的持股份额,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中小非流通股股东对此却是乐于看到的。总之,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与其他中小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这种微妙的渊源关系,会对非流通股股东的协调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产生不同股东间的意见分歧。
具体而言,产生意见不一致的原因包括:大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过多考虑,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让非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减送股份给流通股股东,自己的股份放在第二步,中小非流通股股东由于不信任而反对;大股东实际侵占上市公司巨额利益,中小非流通股股东对其提出异议,大股东未及时归还或未承诺按期归还,也导致个别非流通股股东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形成;个别非流通股股东因故或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议(即所谓“股东丢失”);协调会议虽然如期举行,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因被设定质押、或为法院冻结的可能影响投票权的行使。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股权分置改革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应对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分歧的对策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进一步协调
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应由他们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协商解决,这是一个原则。股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经首次由控股股东召集的协调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控股股东承担继续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的义务(如果首次会议是因为某个或某些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参加会议的情况同样适用),可以在适当时间举行第二次会议。两次协调会议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公司董事会委托中介机构起草关于该事项的《特别决议草案》,准备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两次会议举行的事实情况应当由控股股东、董事会负责向全体股东披露。但是,反对改革方案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达到较大比例比如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当举行第三次协调会议进行协商。决议草案应当结合该公司的实际状况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事由进行如下选择规定:
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选择以净资产值比价让公司回购股份。该回购的股份在临时股东大会讨论股改方案时不计算其投票权,在股改完成后由公司另行发行出去,因此不必启动公司减资程序,但用以支付回购股份的资金数量较大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除外。
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举行表决股改方案时,非流通股股东不参加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不投票的,视为同意股改方案。
在公司董事会通知召开的讨论股改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三天前,反对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股份的书面请求,否则,其无权提出回购股份的请求,所持股份丧失针对股改方案的投票权,或者视为同意股改方案。
被设定质押、或被法院扣押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应当依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安排投票。
关于《特别决议草案》的表决应当视同为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股改不属于公司常态经营时的一种情况,因此临时股东大会就前述《特别决议草案》所表达的事项不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没有必要形成公司章程的修正案。另外,讨论《特别决议草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与讨论股改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可以同时进行,两个会议的期间应不少于50天,以便让反对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合理计算自己的权益适当行权,也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精神。此外,在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草案》后,反对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决议无效的诉讼。
适当发挥证券监管机构的引导功能
从理论上讲,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业协会等监管机构不具有行政决定某一特定上市公司如何对待非流通股股东反对股改方案的能力,但在面临这类问题时也并不是完全的无所作为。例如,证券交易所作为股票交易的市场系统,可以介入上市公司管治的某些事务,也是股东权益变化的监管者。只是,无论是何种监管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事务中,应当利用其专业权威的影响力而非行政执行力去干涉股东之间的涉及民事财产权的处分行为。这些事务既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活动,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如有行为不慎,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因此,应适当发挥监管机构的引导功能。比如,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监会的部署结合本所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参考建议》或《指引》,以供上市公司选择并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应对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分歧的困境,证券交易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投票情况作出批准股改方案的决定,以便推进股改。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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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N].证券时报,2005
[关键词] 胫骨髁间棘骨折;儿童;关节镜;外科手术;软骨钉
[中图分类号] R683.4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9(c)-0172-02
儿童胫骨髁间棘骨折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骨折,其本质为前交叉韧带远端附着点,即胫骨髁间棘撕脱骨折,导致患儿膝关节屈伸受限。既往此类情况多采用切开复位后钢丝固定。近年来,随着关节镜技术以及新型复合材料的应用,对手术方式以及内固定物的选择有了很大的探索空间,新技术的应用与最终手术效果的关系成了讨论的热点。本文采用关节镜下骨折复位后可吸收线缝合加可吸收软骨钉固定的手术方式,对8例患儿术后跟踪随访,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取本院2009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治疗的8例儿童胫骨髁间棘骨折患儿,男6例,女2例;年龄6~11岁,平均8岁;平均体重指数为24.2 kg/m2;平均住院天数为4.6 d;均为运动损伤。按Meyers-McKeever[1]骨折分型:Ⅰ型1例,Ⅱ型5例,Ⅲ型2例。1个月内骨折7例,1个月以上骨折1例。新鲜骨折手术时间为伤后3~13 d,平均5 d;陈旧骨折为术后45 d。术前检查Lachman、前抽屉试验(ADT)试验均阳性,关节镜探查结果均证实术前诊断。所有患者进行了关节镜探查、关节腔清理、骨折复位,撕脱骨块缝合加软骨钉固定。术中可见骨块范围均大于前交叉韧带,4例滑膜增生,均予以处理。
1.2 手术方法
全部采用气管插管麻醉,仰卧位,双下肢膝关节屈曲90°悬垂。患侧下肢驱血后,气性止血带充气,压力为420 mm Hg,时间为80 min。通过标准的前内、前外侧入路进关节镜镜头,操作器械依次探查髌上囊、髌股关节、前交叉韧带、膝关节内外侧间沟、膝关节内外侧间室。彻底清理髁间窝,清除髌下滑膜系带、撕裂的滑膜皱襞及髌下脂肪垫,并清理干净陈旧性骨折髌上囊区及关节内外侧间沟纤维粘连束带。关节腔清理彻底后,清除前交叉韧带止点骨折周围纤维组织,暴露骨折端,清除骨折端纤维组织,用探钩将骨块连同韧带拉向胫骨床进行复位,满意后,关节内助手用探钩固定骨块位置,屈曲膝关节,通过髌腱正中髌骨下缘0.1 cm切口打入1枚克氏针固定骨块。于胫骨结节下方偏内侧,纵形切开小腿皮肤,长约1 mm,用直径2.5 mm骨针钻孔,经过胫骨棘骨折块,用导针将1号可吸收线送入关节内;再于其外侧1 cm处切开皮肤1 mm,同样钻孔经过胫骨髁间棘骨折块,用同一根导针将同一根线引入关节腔内,将关节内可吸收线通过后一根线襻中穿过,然后将前部线头带出,形成U型缝线。拔出临时骨针,将胫骨髁间棘骨折片复位后收紧两根缝线系紧固定,用直径1.5 mm、长度2.5 cm的两根软骨钉分别钉入胫骨髁间棘骨折片内外侧部分,将骨折固定。固定完毕后,关节镜下观察伸屈关节时骨块、韧带的稳定性。陈旧性骨折骨床内纤维瘢痕必须清除干净,由于韧带挛缩,骨块有时很难解剖复位,可以略偏骨床后侧固定。彻底冲洗关节腔,检查无游离体存在,经膝关节外侧通道置入引流管一根。手术时间为30~45 min,平均35 min。术后支具屈膝10°~15°位固定。尽早进行股四头肌及腘绳肌等长收缩功能煅练,被动推移髌骨防止关节内粘连。3~4周在支具保护下屈膝60°~90°,6周复查X线片骨折愈合后去除支具行关节屈伸功能练习。
1.4 疗效判断标准
术后采用Lysholm[2]评分,满分为100分:95~100为优秀,基本达到损伤前水平;84~94分为良好,过度活动可有不适感,患肢屈曲受影响;75~83分为一般,活动时局部疼痛,膝关节屈曲
2 结果
所有患儿术后均无发热、无切口及关节内感染、无小腿和足部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无全身炎症表现。住院5~8 d,平均6 d。术后随访6~42个月,平均22个月。根据X线片及MRI判断骨折愈合情况:4周骨折愈合4例,6~8周骨折愈合3例,平均骨折愈合时间为5周,膝关节活动度及灵活性良好。1例复查X线片可见胫骨髁间棘仍有分离,但膝关节屈伸无影响,无髁间窝撞击表现。Lysholm评分优秀7例,良好1例,一般及差0例。术后3个月,膝关节稳定性检查Lachman及ADT均阴性;术后6个月,膝关节功能较术后3个月有一定恢复;>6个月膝关节功能的恢复不再明显。
3 讨论
儿童胫骨髁间棘骨折多为胫骨前棘撕脱骨折,撕脱骨块带有软骨的真实体积往往比X线片所见要大,但其能量集中在前交叉韧带止点处,所以其损伤导致关节内并发症较成人少。考虑儿童成长发育期,骨折处会继续发育及生长,应积极动员患者及家属行关节镜下或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以免畸形愈合导致髁间窝撞击,引起伸膝受限或前交叉韧带松弛导致关节不稳,从而产生终身不愈的残疾。
传统思想认为,Ⅰ、Ⅱ型骨折可采用保守治疗,多采用管型石膏外固定的方法,但是由于石膏固定时间长导致关节僵硬、关节内粘连、股四头肌萎缩,最终影响关节功能,或者中途移位屈膝角度问题反复更改石膏,导致骨折不稳定。再者影像学上骨折复位与关节镜下直视检查仍然有一定差距。Chandler等[3]探讨X线显示骨折移位不明显,但临床症状明显,最后通过关节镜发现内侧半月板嵌入骨块下的病例。以往手术方法采用髌旁内侧长弧形切口,干扰了关节正常生理环境,术后恢复时间长关节僵直发生率较高,感染率高,从而影响手术效果。关节镜下手术可显著降低对关节功能的干扰,避免切开关节的缺点,术中可同时治疗关节内合并损伤,复位准确,固定可靠,术后支具固定可早期进行髌骨推动等功能煅练,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本研究认为,对胫骨髁间棘骨折应尽早行关节镜探查,骨折复位固定同时处理创伤导致的关节内合并伤,即使是Ⅰ型骨折,也应行关节镜探查、血肿清理,发现关节囊、韧带、半月板等合并伤[4-6],更有利于关节功能的恢复。关节镜下应用可吸收线缝合加软骨钉固定符合儿童骨折治疗原则。可吸收线缝合加软骨钉固定的方法达到了胫骨髁间棘的双重固定,减少了内固定物断裂的风险[7]。儿童骨愈合能力强,干骺端的骨折一般3~4周即可愈合。因此关节镜下对骨块解剖复位,应用可吸收线缝合加软骨钉固定,术后短期辅以屈膝保护,加大关节活动度训练,这种治疗方法对儿童骨折处理较为合理。
随着关节镜下骨科手术技术的进步、各种新型材料在外科手术中的普及应用,儿童胫骨髁间棘骨折的治疗方法不断进步更新[8]。关节镜下骨折复位缝合加软骨钉固定的方法既避免了传统克氏针或者钢丝留置对骺板及骨骺发育的影响,又解决了二次手术的问题,它最大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创伤小、手术时间短,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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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handler JT,Miller TK.Tibial eminence fracture with meniscal entrapment[J].Arthroscopy,1995,11(4):499-502.
[4] 马海涛,毕大卫,陈亿民,等.关节镜下带线锚钉治疗胫骨髁间嵴骨折[J].中国骨伤,2008,21(3):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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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中西医结合治疗儿童肱骨髁上骨折的疗效。方法 自2009年以来采用手法复位和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儿童肱骨髁上骨折60例,并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60例中56例得到回访,54例屈伸功能良好,优良率达90%。结论 手法复位和切开复位内固定结合治疗儿童肱骨髁上骨折,疗效满意。
【关键词】 中西医结合治疗;肱骨髁上骨折;儿童 作者单位:510240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肱骨髁上骨折是10岁以下儿童最常见的肘部骨折,约占全部肘关节损伤的50~60%[1]。如果处理不及时或方法不当,容易导致后遗症,给患儿造成终生痛苦。多数新鲜骨折通过手法整复配合外固定可获得满意疗效,少数严重移位的不稳定骨折或肿胀严重者则需手术治疗。我院自2009年以来,共收治此类患儿60例,分别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疗效比较满意,现报告如下。1 资料与方法11 一般资料 本组患儿60例,全部为闭合骨折。其中男35例,女25例;年龄2岁~12岁;左侧36例,右侧24例;跌伤48例,坠落伤5例,交通伤7例;伸直型48例,屈曲型12例;伤后就诊时间最短3 h,最长3 d。其中合并血液循环障碍者5例,为肱动脉受压所致;合并神经损伤者5例(尺神经3例、桡神经2例)。12 治疗方法 121 对无移位或移位不明显者,给予三角巾胸前屈肘90°位悬吊制动2~3周,外敷活血祛瘀止痛药膏,同时给予桃红四物汤加减内服。122 对有明显移位但无手术适应证者,根据其移位程度辨证施治。如对于伸直型无侧方移位者,一助手固定上臂,一助手固定腕和前臂,掌心向上,徐徐对抗牵引3~5 min,术者以两拇指从肘后推按远端向前,两手其余四指重叠环抱骨折近端向后提拉,并令助手在牵引下徐徐屈曲肘关节小于90°。有侧方移位者,则先矫正侧方移位,特别注意矫正尺偏,适当加大外翻角度。术后采用夹板或石膏固定3~4周,同时进行功能锻炼。123 对肿胀严重者,手法无法复位者,则考虑手术治疗。常规麻醉,患儿仰卧位,取肘关节外侧弧形切口,长约6 cm,于桡侧腕长伸肌、肱桡肌与肱三头肌之间进入骨折部,显露骨折断端,清除断端积血和软组织,注意观察骨折端形状与近端力线的改变情况,手法复位骨折,分别用2~4枚直径15~20 mm克氏针从肱骨外髁和外侧近折端上2~3 cm处经皮交叉钻入,穿透肱骨近端内侧骨皮质和内髁,但不穿出内髁关节面,针尾露于皮外,术后石膏托固定患肢于90°功能位,3~4周后根据骨痂生长的情况拔除克氏针,并去除外固定。2 结果
本组60例中有56例得到随访,随访时间6~24个月,平均20个月,所有病例获得骨性愈合,愈合时间6~12周,平均78周。其中54例关节屈伸功能良好;2例发生肘内翻畸形,内翻角度均< 15°,外观畸形不明显,肘关节屈伸活动正常。合并血液循环障碍者,经骨折复位后因压迫解除,恢复良好。合并神经损伤者,2例经神经探查未见断裂,均2~3月后恢复。3 讨论
肱骨髁上骨折最常见于5~8岁之间儿童,属关节外骨折,虽及时治疗后功能恢复良好,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病例合并肘内翻畸形[1]。由于肱骨下端较薄弱,髁上部处于松质骨和密质骨交界处,呈一扁片状,一旦骨折即为不稳定骨折,尤其是斜行骨折,稍有旋转力即可致折端倾斜,形成肘内翻畸形。肘内翻是肱骨髁上骨折临床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资料统计其发生率约30%~60%[2]。目前认为肘内翻畸形的发生是远骨折段的成角和旋转所致,而不是生长发育的结果[3]。因为骨折愈合后一旦形成肘内翻,并不随生长发育而进行性加重。通过对肱骨髁上骨折造成肘内翻畸形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复位不良所致的远骨折端骨片向内侧倾斜是肘内翻的重要原因。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力求解剖复位,尤其是着重解决其旋转移位,远端尺侧移位和内侧倾斜。本组病例经处理后仅有2例发生肘内翻畸形,取得了良好的预防效果。手法整复骨折的时间,一般认为愈早愈好。在较严重肿胀发生之前,手法复位相对容易,效果亦佳。肿胀严重时,不宜勉强整复,可待肿胀消退后,再行手法复位或立即行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由于肘关节是多关节结构,包括肱尺关节、肱桡关节和上尺桡关节,周围有丰富的肌肉群,中央有宽长的关节束,在拔伸牵引矫正各方畸形时,应考虑肘后三角和携带角的正常解剖关系,否则难以达到理想的复位效果。手术入路一般选用肘外侧入路,合并尺神经损伤者可考虑内侧入路。由于肘外侧入路具有切口浅表,显露好,局部解剖简单,对肘关节囊和腱下滑囊破坏少的优点,且术后利于功能恢复,故本组患儿均选用肘外侧入路施行手术。同时考虑到患肢多肿胀严重,骨性标志难以摸清,穿针时容易损伤尺神经和桡神经,故手术时使用从外侧穿入克氏针固定骨折,在从骨折近端向肱骨内髁穿针时应注意避免克氏针尖穿出关节面。Royce等报道143例肱骨髁上骨折用克氏针固定后4例(27%)出现神经并发症,Skaggs等指出内侧穿针所致尺神经发生率为4%[4]。我们采用切开复位直视下穿针,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医源性神经损伤。在复位后固定方面,无论是夹板还是石膏固定,前臂所固定的位置,应由远折端移位的方向决定。如远折端向内侧移位,则内侧骨膜完整,前臂应固定于旋前位;反之,如远折端向外侧移位,则外侧骨膜完整,前臂应呈固定于旋后位,以借肌肉的“夹板”作用尽量闭合骨折线,利于骨折的愈合,同时可防止因石膏重力作用导致远端向内侧倾斜,从而减少畸形。肱骨髁上骨折因骨折端邻近肘关节,周围血液循环丰富,伤后肿胀较重,如固定时间过长,则可因组织粘连导致关节僵硬,功能障碍。因此,应在骨折早期就进行功能锻炼,3~4周去除外固定后,逐渐加强主动和被动关节功能锻炼,以利于关节功能恢复。
参 考 文 献[1] 田伟实用骨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98.[2] 袁华军,黎忠文儿童肱骨髁上骨折230例手术治疗评价中国骨与关节损伤杂志,2009,24(5):456457.[3] 容国威,王承武骨折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261347.[4] 王岩译坎贝尔骨科手术学第11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1253.
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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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 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 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 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 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 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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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 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