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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基本情况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安排,我分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案,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在此基础上,于*月**日召开转段动员大会,认真总结学习调研阶段工作,成立报告起草小组,提出报告撰写要求,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召开分公司领导班子专题组织生活会工作中,做到了主题鲜明、准备充分、组织严密、效果明显,通过领导班子专题组织生活会,思想更加统一、思路更加清晰、信心更加坚定、目标更加明确,形成分析检查初稿;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工作,认真、深入、严格、细致,整个报告反复修改,三易其稿,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近几年分公司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问题的原因、明确了努力的方向、提出了具体措施,分析报告结合实际着实反映了分公司存在的问题;组织群众评议工作中,通过发放测评表、召开座谈会、上门征求等形式,广泛吸纳来自各个方面的评议意见和建议,对分析检查报告初稿进行了再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和评议结果进行公布,提高了报告质量。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环环相扣,步步深入,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存在的问题
按照集团公司的安排和部署,我分公司公司领导班子认真开展调研活动,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和梳理了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深度、广度和联系实际的程度不够,缺乏系统性,存在一般化、浅尝辄止的现象;二是工作中创新精神,开拓精神不够,有求稳思想,工作上存在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就行的想法;三是职工队伍的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乏,分公司总体人多,但存在结构性缺员,真正的优秀技能人才不多,这种状况难以适应分公司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虽然通过分公司职代会,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办法,但由于受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模式的影响,造成部分干部职工缺乏危机感和创新意识,不思进取的倾向依然存在,分公司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分公司经营涉及面广,工种繁多,关键重要岗位员工多,分公司廉政风险大;五是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到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六是主动为分公司发展服务的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够,在工作的推动上存在畏难情绪,对有些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没能下大力解决,同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太少,难以将问题真正解决。七是班子成员年轻干部多,经验不足、工作不够大胆。
三、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1、领导班子对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的重大意义认识还不够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学习理解还不够透,把握精神实质还不够全面;对我分公司发展的特点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刻,一些工作措施不到位,如:没有将向基层职工征求意见和建议作为定制,导致现在堆积了许多问题;考核机制不健全,现行的考核制度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很好把握好电信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新特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改革与发展,全局与局部,建设与管理,眼前与长远等各种关系方面还处理得不够完善。
3、从领导班子成员思想根源上分析,领导班子成员中还存在思想观念守旧、进取精神不足、工作方法简单、推进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推进我分公司科学发展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1、总体思路
根据我们梳理出的问题和查找到的原因,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将通过改变四个观念,树立四种意识,实施四大推进,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全力推进我分公司公司各项的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改变因循守旧的观念,树立开拓创新的进取意识,推进分公司发展持续化。树立开放的意识,克服满足于成绩而沾沾自喜、不思进取的思想。树立发展永无止境,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二是要改变传统管理观念,树立现代企业管理意识,推进管理现代化。传统管理、经营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交通发展要求,当前任务就是要努力改变过去传统的管理经营模式,大力推广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以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经营我们的分公司。
三是改变重人员使用轻培训观念,树立人才第一意识,推进人才培养制度化。企业要发展,人是决定因素,公司要又好又快发展,靠的是员工。要不断建立健全对分公司员工的培训机制,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强化对员工的业务培训,进而增强公司竞争力。
四是改变重任务完成轻文化建设观念,树立文化兴企意识,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常态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企业文化能形成先进企业理念,提高企业发展的生命力。
2、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通过破除四个观念,树立四种意识,实施四大推进,实现我分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我分公司加快发展目标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大服务意识,引深规范化管理,着力提高便民惠民、公共服务和行业创新能力,着力推进文明创建及企业文化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职工工资待遇与企业效益同步提高,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统筹兼顾,把分公司建设成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
我分公司领导班子决心认真查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分析,边整边改,逐项整改,务必把整改措施落实好,真正做到思想上有明显提高,作风上有明显转变,思路更加清晰,举措更加符合实际,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本身就是解放思想的过程。充分认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建设科学发展好班子。分公司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刻苦学习,学以致用,增强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执行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分公司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能。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深入一线、深入基层,使领导干部工作重心真正下沉,与干部群众打成一片;坚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多掌握一些基层的实际问题和要求,认真研究当前我分公司发展的现状、深层次问题和长远发展规划。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谋划我分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勤政廉政形象。继续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学习和全分公司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党纪法规教育、从政道德教育、传统作风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观念;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着力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等制度的落实,把监督寓于日常管理之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关键词:西澳矿业法;矿业督察员;矿权争端;行政规制
中图分类号:F416.1(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153-05
一、引言
澳大利亚是世界矿业大国,号称坐在矿车上的国家。西澳州人口占澳大利亚10%,拥有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矿产与石油生产世界领先。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矿业管理主要由州级政府承担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责任。在西澳,《矿业法1978》是系统规范开展非油气矿业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共163条,明确规定了矿业用地的准人、矿权设置、矿权登记与交易变动、矿业补偿与矿权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特别是通过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执法方式以及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司法审判形式,很好地解决了矿权之争,对繁荣西澳矿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事业迅猛发展,我国矿权之争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引发,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与和谐。无论是2006年四川雅安乌斯河铅锌矿矿权之争、2008年广东清远刘屋村瓷沙矿开采权之争,还是2009年最大的和田玉原生矿矿权之争、2010年的陕西波罗矿井产权案,都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矿权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行政缺位、错位或越位的现象。一方面,一些矿权之争事件的引发是由于矿权管理的不公开、不透明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我国矿权审批、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并不畅通。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和公众参与制度性渠道的欠缺都表明,我国当前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矿权争端的复杂情势。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事先行政规制模式无疑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产生及立法演进
19世纪后期以来,也就是1885年金矿法颁布之后,西澳大利亚州就有矿业督察员行使行政裁判权解决采矿人之间“司空见惯的喧嚣争吵和暴力争端”。采矿人之间的争端往往能够被督察员解决得“天衣无缝,不留后患,并且一般不会引发诉讼的可能。因此,督察员被公认为,熟悉采矿人的习俗和欲望,能够及时、果断并权威性地处理矿区出现的矿业纠纷。现在,西澳大利亚州不仅保留着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传统,而且主要通过督察员来进行勘探权和采矿权的授予,督察员制度在矿业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一个中心地位。有证据表明,到督察员法院的案件比由督察员解决的行政案件少得多。由此可见,矿业督察员对矿权争端事先行政规制的作用日益凸显。
早在1978年,矿业督察员制度就被列入《矿业法1978》西澳立法中。该法原第13条规定,总督可以任命任何适当人选担任督察员,包括矿务总监等享有薪金的公共部门官员往往被任命为督察员。而且督察员既在矿权管理过程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又可在督察员法院审理矿业纠纷中行使司法裁判权。《矿业法1978》第八章司法部分专门规定了督察员法院的组成、性质、受案范围、裁判权及办案规则等内容。该法第127条授权总督在全州范围内根据需要设立督察员法院。第128条规定每个督察员法院应是一个保留案卷纪录的法院。第132条明确列举督察员法院可以受理裁判的12种涉矿案件的受案范围。第134条规定了其享有的司法裁判权。第136条规定,督察员法院审理管辖的矿业案件按照总督批准的法院规则进行;只有当法院审判程序规则没有规定,出现空白时,将适用《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法2004》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136条的授权规定,《矿业条例1981》第七章诉讼程序周详地规定了督察员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但是,有关督察员在矿权管理过程中履行行政职能的程序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并不十分明确。在Strange vPietsch一案中,GN Calder SM督察员认为,督察员审查矿权没收案件是在行使行政职能,因而没有裁判费用的权力。1999年在Re Warden Calder,Ex parte Gardner一案中,西澳高等法院合议庭审查了《矿业法1978》下的督察员角色的属性。Ipp法官认为,纵使督察员通常被要求进行司法裁判,但《矿业法1978》中用于处理督察员在公开法院开庭的条款与矿业督察员履行行政职能的角色是相一致的。当督察员没有在督察员法院中开庭时,就没有权力根据地方法院法(1904)规定的规则提供证据的命令作进一步证据调查。据此,蒂姆卡文娜(TimKavenagh)律师认为,当督察员行使行政职能而不是在督察员法院里进行司法审判时,程序和程序性权力的规定缺失意味着有关督察员权力和程序的不确定性以及与之相随的被不同督察员所采纳的不断变化、前后矛盾的观点就会出现。
为解决督察员履行行政职能的权力、程序规定不明的立法现实,《矿业修正法2004》第9章专门区别了督察员行政与督察员法院的角色,直到2007年3月31号,《矿业修正法2004》方才正式生效。为使《矿业修正法2004》得到更好的实施,根据《矿业法1978》第162条的规定,总督可依据该法制定管理条例。随后,总督于2007年3月9日批准了《矿业条例198l》的2007年修正案,即《矿业修正条例2007》,并且该《矿业修正条例2007》与《矿业修正法2004》同日生效。因此,有人把《矿业修正法2004》、《矿业修正条例2007》合称为2007年修正案。2007年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分9节进一步细化了督察员基于《矿业法1978》第四章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程序规则。那些传统的由督察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审查的问题,现在被认为是《矿业法1978》第四章的矿权管理程序部分。具体而言,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主要涉及督察员的权力、功能和职责;将遵循的判例和程序;费用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三、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1,矿业督察员的任命及职能
在西澳,每个矿区有一名督察员。根据《矿业法1978》第13条第1款规定,凡符合《治安法院法2004》拥有治安法官职务的任何人都可被总督任命为一个督察员。反之,总督不能任命一个不具有治安法官身份的人作为督察员。事实上,一个治安法官往往可以是好几个矿区的督察员。
根据《矿业法1978》,督察员行使着三大职能。一是纯粹的行政职能,即不涉及准司法程序的职能:
(a)可以向某人发出一份矿利证书:
(b)向欲进入任何私人土地以寻找矿物或标出矿业租用地的人颁布许可证。
二是,矿权授予或没收的职能,涵盖了矿区督察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来行使的最重要、最普遍的行政职能:
(a)授予某人勘测许可证的申请和在不违背本法的情况下授予其他各种许可证:
(b)针对不支付租金或不遵守有关矿业用地要求的费用开支,基于没收勘探许可证和其他各类许可证的请求,作出决定。
三是,调查、报告和建议职能。督察员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申请并收集证据后,形成报告或者建议传送给部长,以便部长综合所有的证据记录、图片和其他文件作出是否授予或者拒绝授予许可证的决定。对于这方面的申请包括:
(a)授予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b)针对不履行包括年度最小费用开采计划责任的,没收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c)对于租约或者许可证规定的豁免证明的授予。
2,管辖
《矿业法1978》第四章主要规定矿权设定问题。即规定了关于矿权申请程序、期限与条件、提交报告和遵守经费开支的要求以及矿权放弃和没收的情形。根据《矿业法1978》的第42条第2款、第59条第2款、第70D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第90条第3款和第92条的规定,没收矿权的申请书或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书的提交即启动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如果没有人基于矿权的申请提出异议的话,则由矿业登记员进行处理即可,不需督察员进行行政性审查。因此,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要么是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要么是针对矿权申请异议的法定情形才会启动。简而言之,矿业督察员的管辖范围主要有两项:一是审查没收矿权的申请。二是审理针对申请的异议。
3,程序
当程序启动时,矿业登记员确定第一次提讯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矿业登记员在向答辩人(respondent)送达申请人的申请复印件后,也将答辩状发送给申请人。这里的答辩人包括矿权的持有人、异议人或任何受抵押人。送达给矿权受抵押人是矿权持有人的义务,这要求矿权持有人向受抵押人解释所发生的事情,使受抵押人知悉他的抵押物上存在的风险。这种义务仅仅适用于抵押,但并不适用如受中止登记申请保护的其他物权。
(1)申请没收矿权的审理程序。没收矿权的申请应当以表35A的格式提出,并且必须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律师或其他被授权的人签字。申请提交之后,矿业登记员在申请书上标明第一个提讯日期,并签名加盖印章后送达答辩人,随后答辩副本返还给申请人。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送达的是申请书正本。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被要求提供一个书面的细节陈述。
如果矿权持有人欲反驳没收矿权的申请,必须在送达之日起14日内以表36的格式进行答辩。答辩的重点是提出辩护的理由,诸如答辩人已经履行适用于作为申请标的矿权的费用开支条件;如果没有履行要求的费用开支,答辩人需要辩驳问题不足以严重到证明没收矿权的正当性。答辩状通过矿业登记员转送给申请人。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要求答辩人提交和送达具体细节(particular)。因此,答辩人需要提交答辩状和细节,但答辩人只需有送达具体细节给申请人。
《矿业条例1981》第143条规定,只要督察员认为其对审理的结果拥有充足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进来。此条认可了在Smith v Sita&Blake 案中督察员的判决。在该案中,矿权持有者的清算人被加入进来作为没收矿权诉讼的当事人。
(2)异议的程序。基于矿权申请的异议应该按照附表一的表16的格式提出,异议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该保留一份异议副本。当就豁免申请形成一个异议时,那么《矿业条例1981》第144、145条就会适用,这时异议人必须准备详细说明。《矿业条例1981》第147条规定,如果督察员命令公开文书,异议人应当公开文书。
四、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主要特点
1,以权利制约权力,促进矿权争端解决的实体正义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对公权力的限制除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外,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也必不可少。矿业督察员审理矿权申请异议案、没收矿权时,履行的是行政职能,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只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解决矿权争端的实体公正要求。《矿业法1978》明确授权任何人享有申请没收矿权、矿权申请异议权利,让督察员的行政权公开、透明运行,能够很好地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在实践中,督察员以行政强制力,授予矿权、决定没收矿权,如稍有不慎没有对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正确的适用,就会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矿权争端行政规制程序中异议申请的设置。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的矿权,减少矿业纠纷的产生;也可以更好地维护矿业法律秩序,保障督察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实体正义。
2,遵循自然公正原则。确保矿权争端解决的程序公平
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规则和避免偏私原则。即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司法程序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原来就是司法程序中的规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体系传统。当督察员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或是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启动行政审查程序时,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公平,遵守了自然公正原则。在Savage v Teck Explorations Ltd,
(unreported,Full Courtdelivered 16 September 1988)案中,马尔科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督察员有权驳回没有给予足够详情的。因而,在行使特定权力时,督察员有权做一些必要的事情以保证当事人的程序公平。Re Warden NichoUs SM;Exparte Plutonic Operations Ltd,一案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案中,Plutonic申请移审令以督察员的命令,该命令要求他提供申请豁免有关采矿租约开支条件的更充分细致的理由详情,因为督察员认为他的申请只是按照该法的有关条文简单列出豁免的理由而已。Plutonic认为,根据加德纳案判决的结果,督察员在本案中不是在行使司法裁判权,因而就没有权力命令采取特定的审理程序形式以确保异议人能够得到他的申请豁免采矿租约开支条件原因的详情。大法官惠勒(法官米勒和穆雷均表示赞同)认为,根据第102条规定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支持豁免申请的法定声明不是异议人可得的文书。她进一步指出,异议人有权知道豁免申请的事实基础是
其在听证过程中作出反对豁免申请,正当提出反对材料的前提和基础。大法官惠勒认为,督察员确保异议人获得自然正义是其职责所在。如果在听证过程中,由于申请者的原因使得异议人措手不及,督察员可以决定听证会休会,并不得已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措施。因此,督察员可以要求豁免申请人在听证日之前,向异议人提交申请豁免的事实材料和所依据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休会产生的不便和成本,并能确保豁免或没收的审理程序顺利完成。
3,采用利益激励,激发公众参与矿权争端解决的积极性
西澳督察员没收矿权时,采用利益激励机制,注重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与配合作用。如《矿业法1978》第96、98条均规定,任何人以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提出没收矿权的申请,督察员依法认为合适,可以处以罚款以代替没收许可证或租约,如果申请人不是部长或部长书面授权的官员,督察员可以将罚款的全部或部分奖励给申请人。而且在作出上述没收命令后的14日内,该申请人在没收的土地全部和部分上标出或申请矿业租用地方面有优先于任何其他人的权利。此规定既予以金钱奖励,又给予矿权申请法律上的优先权,这大大激发了公众参与矿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积极性,有助于形成全民参与式矿业管理,同时也弥补了政府矿业行政管理人力不足的现实。
4,申诉与司法审查,控制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裁量权
《矿业法1978》不仅专章规定了督察员的行政职能,而且对督察员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如督察员在任何一件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事情或问题上作为或作出裁决,是犯了不端行为罪,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督察员使用其在担任职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为其个人利益服务,也是不端行为,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
《矿业法条例1981》进一步规定,对督察员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部长申诉。虽然督察员享有颁布勘测许可证和杂项许可证的权力,但是部长保留对督察员这种权力行使非常重要的控管权,任何申请者都有向部长申诉的权利。部长享有足够广泛的权力去从头审查督察员的最初决定,好像申诉就是重新审理一样,部长还可以考量自己认为合适的、符合自然公正的其他材料。在ReWardenFrench;Ex
parte
Serpentine
JarrahdaleRatepayers Association and Gardner Nol一案中,Ipp法官提到,在对这类申请听证时,督察员是在履行调查职能以帮助部长做出是否授予矿业租用地决定。只有部长有权授予勘探许可证、采矿租约和做出豁免证明。部长不一定要遵循督察员的建议。部长依法被赋予很大程度依据政策来处理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部长甚至可以直接接收当事人关于豁免或没收的申请。当然,在实践中,部长往往依赖于像矿业总监等工业和能源部官员的建议。
由于向部长申诉的范围有限,因此,司法审查就成为了控制督察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一般而言,司法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照行政法的原理,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只能审查督察员的行政决定是否越权或存在法律错误。早期由高等法院审理的矿业纠纷均是通过申请宣告令(declaratoryorder)或禁令(injunction)而启动。在这些案子中,督察员和部长均应为被告。近年来,矿业纠纷往往以高等法院特权令来处理。根据《高等法院法1935》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西澳高等法院继承王座法院特权令的权力,受害方可以通过申请训令(mandamuS)、调卷令(certiorari)及禁令(prohabitation)获得司法审查。训令是纠正督察员错误地认为没有职权而拒绝受理的情形。或纠正督察员适用的程序。调卷令是要求督察员法院的审判纪录移交高等法院以待审查的命令,如果出现没有管辖权或存在法律瑕疵的裁判,就宣布其无效。禁令是阻止督察员法院的无授权的管辖和权力的行使。颁发特权令的司法审查既规范了督察员的裁量权,又体现了对督察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监督要服从司法救济是维护人权最后手段的现代法治原则。
切实加强对法官绩效考核工作的落实
——市两级法院20__年上半年法官绩效考核情况汇报
尊敬的检查组各位领导:
20__年初,市两级法院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工作培训会的要求,通过对全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成检查组逐地帮助分析、指导落实等方法,力促会议精神在我市两级法院得到有效落实。与此同时,我们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结合中院20__年“围绕一个中心(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坚持‘两为’主题(坚持为大局服务,坚持为人民司法)、把握三项重点(切实把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化‘四个一’理念(着力深化“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办理一个案件,稳定一个地方;办理一个案件,发展一方经济”“四个一”办案理念)、强化‘五院方略’( 强力推进素质建院、质量立院、创新兴院、文化育院、科技强院“五院方略”)、实现新的跨越。(努力使法院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思路,从抓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入手,狠抓干警违法违纪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对办案过程、办案结果和办案效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以“重教、严管、厚爱”为指导,以调动广大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引导法官讲学习,想工作,干事业,比奉献为重点,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为目标,将日常法官队伍建设、案件审判质量、廉政建设融为一体的法官绩效考核办法,并报送市委政法委批准备案。
20__年6月份,在两级法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直接组织下,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及所辖各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即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数量相互对照)、综合与单项相结合(即综合工作与业务审判相互对照)、部门与个体(即所在部门的考核情况与干警个人的考核相互对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量化打分、庭室汇总、考核办公室审查、党组研究的步骤,对全市法院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进行了综合考评。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现将市法院有关考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加考核的人员情况
市中级法院在编人数人,有审判职称的法官人数为人,参加考核的法官人数为人,占有审判职称法官的%,全院共建立干警绩效考核档案198份,其中业务部门法官绩效考核档案份(两人因下基层法院挂职,一个借调省法院而未参加上半年考核)。
(二)上半年考核结果情况
本次考核我们按照基础分为100分,法官岗位职责目标为70分,共同职责目标为30分,另设有加分项。从考评情况来看,上半年市中级法院共参加考核法官人,其中优秀法官人数为人,优秀率为%(因部分考核指标为年度任务,半年考核时未计入);称职人数为人,称职率为%;基本称职人数为人,基本称职率为%。全院没有不称职法官。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
今年上半年,市中级法院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提拔使用了6名中层正职,竞争上岗的六名同志在 干警考核时均为优秀档次;惩处方面,今年上半年市中级法院给予两名同志行政警告处理。
(四)新收案件引发上访情况
截止20__年6月20日,我院办理的新收案件没有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关于公司员工代表反映要求中院依法公正处理公司和涉嫌犯罪一案,我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公正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由于该案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未发现承办人员有违犯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所以市法院、法院对承办人员只能按照上访案件给予了扣分。关于反映其夫涉嫌贪污、一案,我院接到督办通知后,院长高度重视,责成有关人员要依法公正审理,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该案件承办人员因工作不到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同志降低一个考核档次,未被评为优秀档次,只被评为称职。
二、考核过程中的具体做法
(一)突出重点,加大对案件办理情况考核的权重
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案件的审理。为此,在年初修订对法官的绩效考核办法时,我们严格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及市委政法委的要求,本着以法官办案质量为重点、以办案数量为依据、以办案效果为根本的原则,将法官绩效考核的基础分设定为100分,其中法官岗位职责目标为70分,占总分值的70%(仅涉诉分值一项达40分,占40%)。在具体考核过程中,我们根据市法院党组提出的“四无”(即办理的案件无发回重审、无改判、无超审限、无上访)目标要求和《市法院20__年度法官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依据立案庭(负责对法官办理案件的数量、审限的考核)、接访处理督察办公室(负责对上访及工作的考核)、案件评查问责办公室(负责对办理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情况的考核)、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对法官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通报,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
进行统一的量化打分,并由审管办向院党组写出法官业务考核情况动态分析报告,对每一名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分析,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为院领导制订法官管理办法提供第一手的参考资料。(二)全面衡量,注重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法官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决定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与否。20__年度,我们在注重法官业绩考核,强化对其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权重的基础上,强调对法官的写作水平、廉洁自律、司法礼仪、学习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在今年的考核过程中,两级法院考核办公室根据各考核职能部门(负责对某项具体工作考核的部门)下发的考核通报,按照不同的分值对所属法官的综合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打分衡量。从市法院考核情况来看,在半年的考核过程中,各考核职能部门共编发业务指标考核通报6期,综合类考核通报21期,检查通报4期,可以说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全面的考核,真正起到了细化法官的工作、衡量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作用。同时,通过考核也使法官充分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之进一步明确了努力的方向,切实达得了以考核促工作,以工作的成效检验考核效果的目的。
(三)方法灵活,切实增强考核结果的可信度
考核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其可信程度是重点。今年,中院率先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时实行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绩效评估制度,将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绩效评估工作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由绩效考核办依照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评估结果对法官进行考核,使对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评估、考核更加趋于合理,极大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在考核工作中,我们首先从各考核职能部门抓起,主要做了五项工作。一是明确考核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工作性质,把对法官的审判流程管理、案件办理质量、上访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综合工作情况的考核,分别划归到审管办、立案庭、问责办、督察办、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二是创建动态考核机制。年初在制订部门考核办法时,我们将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作用对该部门考核的一项具体内容,要求其对每一位法官的综合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形成月通报、季汇总,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的部门,由院考核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补发相关通报,在年度考核中扣除该部门相应分值。三是建立部门日常考核制度。要求各业务部门依据各类考核通报情况,对所属干警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综合工作及时进行评分认定,并将结果报送考核办公室进行核查。四是全面考核排序。院考核办公室将各业务部门对所属法官的评分认定作为依据,结合各职能部门的通报情况,法官完成各项综合指标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审核认定,并按不同级别排出具体名次(半年考核只对该法官在部门排序情况进行统计,年底考核排出总体名次)。五是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档案。为每一位法官建立绩效考核档案,坚持做到了一人一档,一人一盒,并在考核结果公布后,对于提出异议的法官,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其考核情况进行查阅核对。由于考核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全体法官对自身每月、季的考核情况都能做到心中有数,使其对考核结果更加信服,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长足进步。
(四)注重运用,强化考核结果的转化
考评成果是否有效运用和转化,是考量绩效综合考评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市两级法院坚持做到了“一报告一建议一讲评”,注重考核结果的转化。一报告,即在年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院党组提交一份考核结果分析报告。对法官在绩效考核中的强项及弱项进行分类比较,并分析原因。一建议,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交一份整改建议。一讲评,即在年底召开了一次专题讲评会,通报考核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绩效考核成绩实实在在地与干警评先评优挂钩。一是与评选“五个一” (即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计算机操作应用能手、写作秀才、优秀法官)活动挂钩。根据考核结果,院党组对本年度前五名的法官进行了优先评定。二是与年终评先挂钩。在去年确定立功受奖指标时,我院党组按照省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考核过程中获得优秀且办理的案件达到“四无”要求的12名法官优先予以确定。年初,在研究去年提拔使用的23名干警向组织部门备案时,首先查看在年度考核过程中的档次,要求必须达到称职以上。同时,结合部门的考核结果,在确定部门立功受奖及评选优秀党支部的过程中,也严格按照考核结果确定。如我院今年六月份确定的优秀党支部全部是在年度考核取得省院前五名、本院前三名的部门。三是与物质奖励挂钩。对达到“四无”要求的法官,在给予立功受奖等精神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对连续三年取得前三名的部门在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的基础上,还组织了部门全体干警出省考察。
三、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法官绩效考核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考核过程中还发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业务部门法官的绩效进行评估,既要注重办案的质量,还要注重办案的效率和社会效果,如何科学设定指标还处于摸索阶段。
关键词:中学生;宣传教育;强化管理
近年来,我校在创建安全文明卫生校园工作中,把握“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工作理念,形成了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总揽全局、统一协调,各处室密切配合,级主任、班主任积极参与,家长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安全教育扎实有效。
一、拒绝、反对、打造“和谐、平安”校园
对青少年实施禁毒、反预防教育是一项关系到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为了加强学校禁毒、反教育的组织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开展禁毒、反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防毒拒毒意识,努力减少、对我校学生的危害,我校结合实际,整合资源,积聚优势,增强学生的禁毒、反意识,努力打造“和谐、平安校园”。
二、宣传教育,拒绝
1.每期每生读一本禁毒书籍。
2.集体观看一部禁毒专题教育片。
3.各班举办一次“珍爱生命,拒绝”主题班会。
三、关爱生命,反对
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禁毒、反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对在校学生的禁毒、反教育,由政法委、禁毒办、处理问题办公室联合举办的“平安校园,禁毒防邪我参与”二中反禁毒漫画警句创作及反演讲、禁毒辩论赛活动。
2.政教处工作人员为学生发放禁毒、反宣传资料。
3.学校组织学生参观反、禁毒知识宣传展板。
4.“平安校园,禁毒防邪我参与”手抄报。
5.二中学生创办禁毒、反学习园地。
6.增强学生的禁毒意识,创建“无毒校园”演讲赛。
四、强化管理,完善机制
1.每年度定期组织召开禁毒教育工作专题会议,制订学校年度禁毒工作计划。
2.加强对学生涉毒预防和监控,做到教育与预防相结合。
3.规范管理禁毒档案资料,确保资料齐全,落实到位。
五、警校共育,平安校园
我校邀请关工委、法院工作人员来我校督察禁毒、反工作,县法院禁毒办做了法律知识报告。
2002年雄心勃勃地在松桃展开考察时,湖南商人田应东并没有预料到今天。
变卖了全部家产投入贵州松桃县准备大干一场的田应东不会想到,千辛万苦走上正轨后,经历了股份转让和承包权转移等风波,在新承包人刘益平的经营下,自己的公司会渐渐走向破产的边缘;他更不会想到,在他最终走上诉讼之路,希望找到一线生机来挽救企业的时候,本已到手的那份像一纸给死刑犯人的赦书一样令其喜出望外的法院裁定书,却因为一句“暂缓执行”就再也没有了下文。
数载心血面临危机
经过近一年的考察权衡,2003年7月,田应东和朋友李仕云一起在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世昌乡投资成立了松桃群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田应东本人出任公司代表人。
群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得到了世昌乡政府的大力支持。双方签订了引资合同书,世昌乡人民政府在土地征用、税收政策、电力、水力及原材料供应、事业性规费收取等各方面都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便利。这一切使田应东更加信心十足。“我变卖了全部家产,向银行贷了款,还向亲友借了钱,我几乎把全部的财力物力都投入进来了。”
全情投入令田应东看到了回报的曙光。2004年1月28日工厂竣工,并于同年3月25日正式投产。一年半以后,第一条生产线完全启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为提高生产效益,公司决定将管理体制更改为股东承包体制。2005年10月1日起,田应东完全承包起了这个公司。而就在这段期间,513.75吨的建厂以来最高月产量纪录也出现了。田应东认为工厂的未来一片光明。
但就在这个时候,不和谐的声音出现了。2004年初,一个名叫刘益平的福建人接受了原股东李仕云的股权转让。他虽然没有对田应东承包公司提出异议,但在看到生产效益越来越好之后,他却开始闹着要由自己来承包了。
“当时我的承包期还没有满,但是他以各种理由干扰我承包,非要自己承包不可。”田应东回忆当时的情况十分无奈。为了不影响两人间的合作,田应东答应将承包权让给刘益平。
2006年7月3日,公司和刘益平签订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但是令田应东始料不及的是,就在刘益平承包之后不久,公司开始走向下坡路,月产量急剧下滑,公司开始长期处于半停产状态,累计亏损达到了330余万元。更令田应东无法接受的是,刘益平没有和他这个公司代表人商量,就申请了公司名称变更,公司改名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群兴有限责任公司。
在无法扭转亏损,第二条生产线的承包费用无处着落,并长期拖欠工厂管理人员工资的窘境下,刘益平发出了“股权转让通告”。田应东不希望自己的一片心血最终破灭,和刘益平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无法取得共识。世昌乡政府为拯救企业、保障税收、稳定就业,也出面斡旋,希望刘、田之间能妥善解决工厂亏损的局面,但也是收效甚微。
救命符一样的民事裁定
眼看着自己的厂子一天天地烂下去,田应东再也坐不住了。他希望能够用法律的武器挽救自己的企业。2007年4月23日,田应东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终止公司和刘益平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并于4月25日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将松桃群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先予执行给自己经营管理。
田应东对最后胜诉很有把握。原因在于,在当初和刘益平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乙方亏损达到乙方在甲方企业内自有原始股本80%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刘益平的原始股本金是350万元,而他造成的亏损超过了330万元,早就已经超过80%了,我要求终止合同,完全合法合理。”
2007年5月21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松桃三和锰业集团群兴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松桃群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先予执行给原告贵州省松桃群兴锰业有限公司的代表人田应东管理。
在这份民事裁定书中还注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拿到这份裁定书,田应东一直揪着的心终于放宽了一些。无论如何,公司重新回到自己的手中,尽管目前公司处境十分不利,但是起码自己可以尽情施展拳脚,争取力挽狂澜了。
然而,此后发生的一切,田应东感到完全无法理解。
全年奔走至今无果
裁定书送达后,松桃县法院民二庭通知田应东在5月26日上午8点半做好准备,法院执行局将会同乡政府、派出所等各部门一起到公司来完成裁定执行。但是,一直到中午田应东都没有等到来人。不明所以的田应东打电话给民二庭庭长熊启林和执行局局长杨光建,得到的答复却是:“上面通知说要暂缓执行。”
后来,田应东得知,暂缓执行的原因是“地区中院的领导打电话下来了。”他一下子联想到了刘益平拿到法院裁定书后,在厂内外公开撂下的一句话:“法院算什么?裁定书顶屁用?我只要到上面走一趟,裁定书就是一张白纸。”
田应东不相信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会等于一张白纸。他给铜仁地区地委政法委写了一份反映材料,时任地委政法委书记熊德威在他上交的材料上亲笔写道:“转送松桃县委政法委依法督促办理。”但还是没有任何音讯传来。
田应东又向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铜仁中院认为这是松桃县法院的裁定,应该找县法院执行;而县法院又坚持说是由于中院领导通知要暂缓执行。时至今日,田应东也不知道县法院所说的这个“中院领导”究竟是谁。
互相推脱的结果就是没有结果。田应东只好又向铜仁地区地委政法委和督察室反映情况。9月,在经过调查后,督查组对此事件作出专题督查报告,其别注明:“督查组认为,松桃县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裁定应予执行。”
督查报告中还出现了这样一段文字:“松桃县法院于5月25日下午召开执行会作了安排部署,定于5月26日予以执行,同时通知了田应东做好执行的接收准备工作,但会后不到两小时,院长李成海便通知暂缓执行,至于为什么暂缓执行,没有说明。”
铜仁地委行署专员廖国勋在这份报告上作了“同意地委督查室建议”的批示。但田应东仍然没有得到执行裁定的通知。在向贵州省高院、省人大反映情况后,田应东都得到了“将向有关方面了解相关情况,回去等候结果”的答复。
在司法救济的程序上迟迟无法取得进展的时候,田应东没有放弃自救的努力。2007年6月12日,在公证处、乡政府等各方在场的情况下,田应东和刘益平协商解除合同,并办理移交手续。“当时我们之间没有半点争执,后来他也同意了。”但一转脸,情况就变了,刘益平向松桃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以扰乱企业单位秩序为由作出将田应东及其他三人行政拘留6天的决定。而此后刘益平态度大改,再也不谈终止合同一事。
拘留结束后,田应东随即向铜仁地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地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县公安局认定田应东违法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办案的程序瑕疵,决定撤销对田应东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决定。尽管最终得到了清白,但是田应东却气愤难平:“他这样回头就可以编造谎言报案,公安机关还真的就拘留了我,这是令我最难接受的。”
直到今天,田应东仍然在等,在等整整一年前那份民事裁定得到执行的日子。“我现在找不到刘益平了,很长时候没有见过面,他的电话好像也换了,又常年不在公司。公司从去年10月停产到了今年3月,虽然4月恢复了,但就是这样停停打打。到今年7月,他的承包期就满两年了,但是直到现在他也没有给我配给公司的监督员一分钱工资。不知道这样的情况还要延续多久。”
第四,继续推进权力阳光运行建设。一是督察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无条件上网运行,杜绝双轨运行现象。截止6月底,上网办理169件。二是加强对所有办件流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审查,针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理结果外网查询等功能需求,不断加工完善。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网上操作流程全程监控、监督。五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便民服务。 9年4月23日),已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施行。二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66号)的要求,完成了《**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评估报告》的课题研究和课题报告的撰写、报送工作。三是组织开展了全市文化系统文化理论创新工作,《**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研究报告》荣获省文化厅2008年度文化理论创新工程一等奖,《2007年**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度报告》荣获省文化厅2008年度文化理论创新工程三等奖。四是对江宁区锡剧团、浦口区扬剧团进行调研,形成了《**市区县国有专业艺术院团发展现状调研报告》。初步完成了《**历史文化名城法制保护对策研究报告》。五是受文化部市场司和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的委托,组织我市参加了“中国文化市场三十年”网上征文活动,截至6月30日,报送和发表征文43篇。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中国文化市场三十年”网站开设了“**征文专栏”。这些征文从多角度、多视野反映了**市文化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六是完成了对《2008年**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度报告》的修改,该报告被收入《中国创意产业报告(2009)》一书,已于今年4月出版发行。完成了对《2008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报告》的修改,并被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文化蓝皮书—公共服务》一书,该书2009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六,努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参加研究了组织**文化产业考察团到台湾考察、招商工作;与**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共同研究了**文化产业考察团创意产业协会分团组团工作;修改、审核、报送了协会起草的《**文化产业考察团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分团方案(草案)》。根据栖霞区委宣传部的请求,协助、配合栖霞区政府组织2009首届中国“龙潭杯”金箔金线应用创意设计大赛活动。向**钟山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钟山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dtz载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介绍了我市创意产业相关政策。应栖霞区政府的邀请,实地考察了**钟山创意产业园,并就该园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了政策建议。对**垠坤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宣告西祠街区网络实体店经营失败,园区转型为青年创业园,提出了意见。
二、2009年下半年的主要任务
第一,认真组织实施《**市游艺娱乐经营场所2009-2011年总量与布局规划方案》和“网吧发展计划”。继续保持取缔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和“黑网吧”的高压态势,在反复查处、坚决取缔中建立较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突出抓好全市网吧监管系统建设,按照全国一个标准,全省一个软件的原则,将安装和反卸载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实行区域责任制,做好文化聚集场所易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检查全市文化行政机关对《2009年**市文化(文物)系统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要点》和《2009年**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学法安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本机关和各区县文化局制定的涉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加强对本机关和各区县文化局文化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备工作。
第三,继续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江宁区文化局、建邺区文化局、溧水县文化局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为重点,2009年10-11月开展对各区县文化局和机关行政执法处室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进一步做好对各区县文化局和机关各处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涉法问题的研究和答复,特别是对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涉法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类治理、逐年推进。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偿还欠款与杜绝新的拖欠并重,突出政府带头清欠,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正确处理好清欠与发展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从*年起,用三年时间解决*年底以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其中,*年完成清欠30%,*年完成清欠6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清欠,财政性投资工程要在*年底前偿清拖欠款。*年以后开工的项目和在建工程,不产生新的拖欠。*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年9月底前解决;*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d在*年春节前解决。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建立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外经贸局、信息办、交委、水利局、工商局、司法局、监察局,市中级法院等15个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辖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根据市联席会议部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全面落实本系统清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门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清欠工作的督办与信息收集、反馈,协助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清欠工作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权限,本着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项目业主要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成清欠机构,负责督促、落实解决本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对全行业的清欠工作进行督察、统筹、指导、协调和统计。负责对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工作;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偿还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实施的城建项目的清欠工作;利用房地产企业资质、建筑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等管理手段督促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解决拖欠款问题。
2.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检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企业劳动合同签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上访;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资信用制度;仲裁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劳动争议;查处以各种名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3.市交通、水利、工业、信息、教育、医药、卫生、文化、体育、科技、社会福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并对本行业内在全市(县级市)各区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和统计。各主管部门对拒不签定还款协议和拒不按协议还款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不予办理新的立项和相关审批。
4.市外经贸局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
5。市计委、市府办公厅、市政园林局负责其实施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
6.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协助相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偿付工程款工作。
对有拖欠工程款且拒不签定还款协议和拒不按协议还款的项目业主,市国土房管局对其项目预售监控帐户实施监控,制定措施对审核、发放此类项目的预售款进行严格把关;市规划局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和验收手续。
7.市财政局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按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已竣工验收但未进行结算的要抓紧办理结算评审,经评审确认后按项目概算的资金来源和年度预算安排数及时拨付工程款;对超概算项目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按基建程序办理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市财政局据此及时拨付资金;并协助相关部门督促拖欠工程款的财政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偿还工程款。
8.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其他工商企业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偿付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法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9.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结;对已判决生效的,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
10.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11.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不力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解决*年以前拖欠的工程款。
1.按照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拖欠工程款调查摸底报表,以及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详见建市[*]44号文件),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建设项目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并将“工程项目拖欠款明细表”分行业交由各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清理、偿还事宜。
2.各主管部门按清欠工作的职责分工组织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在*年8月底前将所有项目的还款计划和落实措施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责任单位要督促项目业主按照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还款的项目业主,通过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同时,将拒不签定还款协议和拒不按协议还款的单位名单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通报,并分送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4.对已竣工验收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各责任单位要责令项目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不能按期支付的,依照上述工作目标的要求,按年度比例制定偿清拖欠工程款计划。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督促施工企业在*年9月底前解决*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年8月底前对*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确保于*年春节前全部完成兑现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为建立健全长效市场监管机制,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预防和遏制发生新的拖欠现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和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今后,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强制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实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通过实施担保制度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并且不积极妥善处理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积极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把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标准,对失信行为要记八信用档案公布于众。要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和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中的协调作用,形成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效机制。
(三)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等程序,从源头上避免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少于工程合同价50%,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少于工程合同价30%的,不许报建和开工肄设。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或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计划备案手续。
(四)严格执行工程款结算制度,把好工程款结算关。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和金融资信管理,规范工程价款审核和银行资信管理行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市联席会议将根据需要及时拉圭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年度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各主管部门在督促有关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人制定清欠计划的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解决拖欠问题不力的项目法人要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对项目业主已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负责清还工资欠款,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将竣工资料送审或有意拖延工程结算,使工程无法顺利结算,导致产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追究施工企业的责任。
一、新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刑诉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方面更多的权限、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权方面,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自侦案件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在现行的十四日之后再延长一日至三日;完善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增强了可操作性等。在审查逮捕权方面,对于逮捕必要性的法定条件予以细化,增加了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公诉权方面,规定了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突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职能以及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在庭审程序中明确了量刑程序;扩大了检察机关出席二审法庭的范围;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设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的特别程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制度。
刑诉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体现在:一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三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法律监督权,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五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六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七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权,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八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九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法律监督权,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法律监督权,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十一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十二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法律监督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是提高办案质量、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任务是通过内部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止和减少检察队伍中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要做到敢于监督,又要做到善于监督,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力求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在目前已实施和执行的各项监督措施的基础上确有必要适应新刑诉法对内部执法监督作相应调整:
1、整合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力量。现行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不利于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内部监督力量不足。有的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放在案管中心,案件管理与监督职责不明确,案管中心以管理案件为主,监督职能极其有限;况且,不少检察机关还没有成立案管中心,现有的案管中心,设置的职能与归属也各不相同,有的将案管中心归为监察室,有的将案管中心归为控申科,有的将案管中心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绝大部分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放在监察室,而人员力量却配备不足。面对案件多、程序广、工作量大的实际,检察机关只有健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构,科学划分职责,明确定位,配强力量,才能理顺关系,全面有效强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才能促进执法公信力的提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形成业务与纪检监督工作相结合的内部监督网络,整合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力量,真查实督,才能切实发挥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效果。成立由院领导、检务督察委员会、纪检监察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纪检监察部门等多种监督队伍,构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网络,上述监督队伍各尽所长,优势互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把关,不图形式求实效,切实开展全方位监督,及时防范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促进公正规范执法。
《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并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云南:扎实为重点企业排忧解难
针对目前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云南省政府于3月1日起派出46个调研督察组前往16个州市,对200户重点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这些企业涉及房地产、建筑、商贸流通和旅游等。
调研督查组将对所负责的调研督查项目和企业,从现场调研、发现问题到落实措施、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实行包干负责。调研督查组对调研督查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现场研究和协调解决,对无法现场解决的问题,则应将困难问题分解到责任部门,并要求限时办结。若责任部门仍无法解决,将报省政府专题会议讨论解决。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保民生”最热门
日前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次会议上,委员们紧紧围绕如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议题,集中讨论了“如何促进就业”、“扩大医保覆盖面”、“加快廉租房建设”等议题。如何在保增长的同时,更好地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成为本次会议委员们最关注的话题。
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固然重要,但提高民众生活水平才是最终目标。诸如4万亿元投入流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房建设、医保改革趋向、产业振兴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议题备受关注,频繁出现在委员们的提案和大会发言中。
《工资法》:正在酝酿中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此项改革已被作为重要事项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近日举行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相关负责人提出了当前工资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分配机制不健全,二是分配秩序不规范,三是地区、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据悉,今年有关部门将分别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出台具体的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措施,而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指导性意见,是在为接下来要制定的《工资法》做铺垫。人保部正在酝酿制定一部《工资法》,用以系统规范薪酬体系。
河北省焦作市:
发放就业培训代币券
为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就业难题,河北省焦作市解放区不断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尤其是针对返乡农民工就业难问题,投入大量资金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该区专门投入20万元资金,以对求职者发放就业培训代币券的形式帮助其就业。求职者凭领取的代币券可以到指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接受就业培训。就业培训代币券属于免费发放,主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失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等其他新增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