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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受理的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xx天民初字第xx号},我是xx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xx年4月28日上午10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1420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xx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我认为你院法官xx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xx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xx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事实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明确了不提供担保就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官怎么能够说可以不要其提供担保呢?据此操作不是偏袒对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将法院牵扯到当事人的纷争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担一方的责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
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中的所谓财产保全的对方都无法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情况,法官都不让知道、了解又如何为人民法院阳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
法官到xx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败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
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证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证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xx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
此致
xxxx:
根据《xxx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x章第x条的有关规定,为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现申请xxx季度文体活动经费xxxxx元整。
特此申请
区财政局:
我所因办公需要,需采购单人沙发2个1500元,办公桌8张4800元,共需资金6300元,从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当否,请批示。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坚持以创建文明单位为统领,推动学校全面工作顺利开展。在洛阳市教育局和区委宣传部文明办的领导、支持下,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连续三次被洛阳市委、市政府命名市级文明单位,2014年又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多年来,我校全面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文明创建的精神,以创建促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营造良好氛围,环境育人。进一步美化校园环境,全面优化校园文化建设。按照文明单位的创建要求,加强校园环境的美化,保持校园内外整洁、有序。另外,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真正切实提升师生的人文素养。发挥学校自身的优势,文化铺路,陶冶情操,师生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氛围,在文明的大环境中潜移默化,共同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2.重视德育工作,立德树人。深化德育理念,加强德育教育,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要求全体学生重视品德培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形成全面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局面。
3.继续课堂改革,保质兴校。按照新课改的要求,继续推进课堂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狠抓落实教学管理,更新教学管理观念,保证教学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促进学校健康、长足发展。
4.加强队伍建设,精细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文管理,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教师业务能力和师德师风培养,打造一支负责任、能担当、有热情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5.创新工作机制,稳步发展。加大创建力度,创新工作观念和方法,不断学习,在确保教书育人本职工作的同时,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建设,让学校真正在硬件、软实力上都占优势,保证学校稳步发展、高效运行。
连续获得“洛阳市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高考成绩同样连创新高,受到了吉利区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学校先后获得了“省级卫生先进单位”、“洛阳市师德师风先进校”、“河南省依法治校先进工作单位”、“河南省优秀家长学校”、 “洛阳市高中学校管理优秀单位”等多项荣誉。
关键词:质量评价;客体;新创性A26.3;撰写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945(2017)20-0072-02
针对由来已久的质量控制方法类申请的审查中存在的客体判断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2015年光电技术领域质量保障分析会上相关的案例和审查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种新的审查思路并进行了论证,为该类申请的审查和撰写提供了建议。
1 问题由来[1]
《审查操作规程 实质审查分册》第一章第3.2.2.1中指出:“对于将标准专利化的专利申请如质量控制方法,由于质量控制的项目和标准都是人为的规定,因此质量控制方法的主题名称和内容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将审查的标准统一化是《审查操作规程》的初衷之一。然而,针对质量控制方法类型的专利申请,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的处理方法仍然分歧很大,出现了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审查操作规程》将质量控制方法归为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只要出现质量控制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便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处理,是因为其中含有关于比较并得出判断结论的步骤,如果不含有该步骤,则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反之,则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处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质量控制方法类型的主题不属于明显排除的情况,对此类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考虑,当其中含有技术特征时,应当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2(2)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处理。
由于以上原因,在实际审查过程中便出现了很多不一致的情况。审查标准的不一致也导致申请人对于质量控制方法类型申请文件的撰写不知所措。在2015年11月在审协江苏中心举办的光电技术领域质量保障分析会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并制定了暂行的审查管理办法。
2 现有处理方法
2.1 质量保障分析会确定的审查管理办法[2]
光电技术领域质量保障分析会确定的审查思路:
(1)对该类申请,应当首先审查客体问题;(2)对于客体问题的审查,审查员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全面掌握现有技术的前提下,准确理解其发明构思(构思的核心是检测还是评价),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其是否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既不能由于权利要求的方案包含了技术手段,就简单地认为其是技术方案,也不能由于权利要求的方案包含了人楣娑ǎ就简单地认为其不是技术方案;(3)当发明构思核心在于根据人为规定的标准来评价产品质量,则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4)当发明实质为检测方法(评价结论和评价因素之间依据客观规律),应该按照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上述审查管理办法中“准确理解其发明构思(构思的核心是检测还是评价)”、并按构思的核心不同给出了不同的审查策略――如构思的核心是检测,则按照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构思的核心是根据人为规定的标准来评价产品质量,则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
而目前在审查实践中采取的判断构思的核心是检测还是评价方法的手段是: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确定检测方法是否具备新创性,如果检测方法具备新创性,则整个权利要求的方案是技术方案;如果检测方法只是沿用了现有技术,即不具备新创性,则整个权利要求的方案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2 客体判断问题
上述判断的内在逻辑是通过部分权利要求的新创性判断去得到整个权利要求是否是技术方案的判断。显然,这样的判断逻辑与常规的先审查客体、后审查三性的逻辑存在冲突之处。下面笔者将结合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另一种审查策略。
3 关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下面以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进行说明,并对结论提出不同的理解:
3.1 典型案例[2]
T/P91钢基于析出相颗粒直径大小的老化评级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制备T/P91钢的待评价试样,截取一段长10mm、宽5mm、高5mm的 T/P91钢作为待评价试样,依次用200#~400#~600#~800#~1200#~1600#~3000# 的金相砂纸对待评价试样表面进行研磨,每次研磨直到待评价试样表面的划痕方向一致;(2)对研磨后的待评价试样进行机械抛光处理,直至待评价试样表面没有划痕为止;(3)将抛光后的待评价试样放
入FeCl3溶液中,用FeCl3溶液进行腐蚀;(4)获取腐蚀后的待评价试样的组织图片,在扫描电子显微镜下放大2000倍进行观察,并且拍照获得组织图片;(5)通过步骤(4)获得的组织图片对T/P91钢进行老化评级,对获得的组织图片计算其析出相的平均颗粒直径,T/P91钢老化评定标准为:1级:析出相颗粒细小,数量较少,析出相颗粒平均直径D≤0.8μm;2级:析出相数量较多,析出相颗粒平均直径0.8
质量保障分析会给出的指导意见:该申请要解决没有对T/P91钢老化评估标准的问题,要求保护一种T/P91钢基于析出相颗粒直径大小的老化评级方法,包括沿用现有技术(例如参见对比文件CN102692425A)进行制样、抛光、腐蚀、电镜观察后,按照自定的5级标准给出老化评定结论。
由此可见,该方法的构思核心是根据自定等级标准来确定评估结论,这是该方法刻意而为之处,关键在于标准等级和结论认为主观自定,集中体现了标准加结论这个构思核心取决于制定者的观点和意愿,从解决问题、解决方案到获得效果,完全是因人而异的,不是遵循自然科学规律。至于该方法的前4个步骤,只是沿用现有技术供评估备用,并不是该方法的构思核心的内容,是为上述核心服务的,处于附属地位。
因此,该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法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2 对上述案例的不同理解
经过对上述案例的认真分析,笔者总结出了两种与上述指导意见不同的理解:(1)假设现在采用了一种其他的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得到了上述步骤(4)中的组织图片,即上述方法的构思核心是试验方法部分;然而,标准等级和结论认为依旧是主观自定,集中体现了标准加结论这个构思取决于制定者的观点和意愿,从解决问题、解决方案到获得效果,完全是因人而异的,不是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就该评定方法本身,依旧不是技术方案,不管之前采取了怎样的由创造性的技术手段得到了评定方法作用的客体,该评定方法本身就不是技术方案。(2)再假设,上述评定方法是依据将上述被评定的客体在实际中大量试验或对应用进行统计,从其在实际服役中的表现和破坏状况进行评估,并通过破坏后的试样的微观组织进行分析得到的上述评定方法(实际上上述步骤(5)隐含着相变的理论,而相变理论可有效地应用在材料组织结构与其服役寿命之间关系的确定上,即上述步骤(5)本身是遵循自然科学规律而得到的),则不管之前得到该客体的试验方法部分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上述标准等级和结论均构成技术方案。
这几种不同的解释思路均有各自的逻辑性。而在实际的审查中,审查员对质量评价方法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和判断基本上可以归于上述三种之一。具体到审查策略的选择,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可以对应着不同的审查策略。
4 审查策略的选择
4.1 客体性
关于质量评价方法是否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得出如下的结论:首先,给出一个试验领域的例子,其虽然是特定领域的试验,但其原理在试验领域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岩石力学试验中,利用三次多项式拟合承载能力与围压之间的关系,见图1:
从图1中的信息可以得到:经过三次多项式拟合后得到围压与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公式(即图中曲线),而分布在每条曲线两侧的点为具体的试验条件下经过试验所确定的点,之所以这些点没有落在曲线上而是落在了曲线的附近是因为理论(拟合得到曲线)与实际(试验确定的点)存在试验误差这一无法逾越的鸿沟;拟合的原理即是保证绝大多数的经试验所确定的点均匀分布在曲线两侧,反过来理解,只要经试验所确定的点距离理论曲线的距离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即认定该经试验所确定的点符合这一理论,即在该理论下所得的试验结果是合格的。
上述的理论说明了广泛地应用于试验领域中的质量评价标准:只要大量的试验结果点落在理论曲线一定误差范围内,即认定其符合理论曲线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质量评价方法中有一类通过大量试验数据验证确定合理阈值进而判断所检测对象合格与否的方案是遵循自然科学规律的,也即属于技术方案。
4.2 审查策略
纵观质量评价类的申请,不考虑编造的申请,即发明人均实际采用了试验方法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则评价方法的得出过程隐含了依据大量的试验数据进行归纳总结这一过程,因此质量评价方法是符合A2.2的规定的。由于需要依据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来排除“人为编造”申请的情况,结合上面的结论,在实际的审查中,应将目光转向申请的说明书。
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几种情形的第(5)种说明如下: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按照之前的分析,质量评价方法属于技术方案,而其成立与否需要大量的试验数据做支撑,因此可先适用上述法条对质量评价类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应该在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试验的参数和试验所得数据,并说明根据试验数据确定相应评价标准的过程;如果没有上述内容,则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果质量评价标准能够得到说明书中实验数据的支撑,则接下来进行以三性为主线的审查。
当然,对于申请人所采取的评价标准和阈值的具体数值可能由于样本数据不同而产生差异;而审查员在实际审查中一旦认定其说明书满足了A26.3的要求,则评价标准的具体数值选择依据试验所得结果数量不同而有所差异,其差异是符合试验结论和统计学理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最精确的评价结果。
因此,在采用本文新的查策略的情况下,在审查质量评价方法类申请时,审查员需要首先对质量评价标准进行A26.3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没有进行足够的试验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就得到了质量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则指出申请不符合A26.3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明确了依据试验及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质量评价标准的内容,则申请符合A26.3的规定,接下来进行以三性为主线的审查。
5 对于申请人撰写的建议
对于申请人撰写申请的建议:由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回旋余地较小,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A26.3的缺陷有八成以上选择了放弃申请。鉴于此,申请人在涉及到质量评价类申请的撰写时,应尽量避免采用类似人“人为”规定的评价标准;而如果一定要涉及评价标准,则应确保在说明书中记载详细的试验过程和依据试验所得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得到相应评价标准的过程。
6 结束语
文中拙见均是来自审查实践中的感悟,出发点是基于对质量控制类申请现有审查思路的不完备所做的改进;由于笔者理论基础和对审查的认识均属于起步水准,文中难免出现不合理甚至令人啼笑皆非的认知,还请各位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韩超.浅谈质量控制方法类型权利要求的审查标准[J].法案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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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则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标准的收入证明格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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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 同志现从事 工作,累计满 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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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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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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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证 明
银行:
兹证明 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 年,在我单位工作 年,职务为,岗位为 ,工作性质为(正式制 ;合同制 ;临时制 ;其他 ),职称为,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 ;无 )。
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填表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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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公章)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填表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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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个人收入证明格式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特此证明!
xxxx公司(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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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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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解决xx村互助资金试点项目资金的报告
县扶贫办:
Xx村位于xx乡西北面,东靠xx村,南连xx村,西北接乐都县xx乡,距乡政府驻地三公里,是一个典型的雨养农业村,耕地面积2593亩,土地以粟钙土为主,海拔在2400—2800米之间,年均气温4℃,年降水量400毫米,相对无霜期140天。属干旱半干旱山区,各种自然灾害频繁,村内林草面积较少,矿产资源,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全村有4个村民小组,120户529人劳动力419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12%,2013大小畜年末存栏 2706头(只),农民人均纯收入2945元。为进一步增加群众收入,解决村内群众资金周转困难问题,我乡决定在先锋村实施互助资金试点项目。Xx村互助资金试点项目预算总投资30万元,由于我乡财力紧张,请求贵办立项解决项目资金30万元。
附件:天祝县xx乡xx村互助资金试点项目建议书
Xx乡人民政府
【标题】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
【颁布日期】 19860201
【实施日期】 198602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
【名称】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全文
1.为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避免耽误我国在外的访问学者、进修生、留学生等(下称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时机,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馆科技处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其他处(下称使馆科技处)负责管理。国内归口单位是中国专利局。
2.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若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有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报使馆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我国学者在外工作所在的单位申请专利。
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应力争我方的专利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应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
3.若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使馆科技处酌定其经济意义等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外汇,原则上在国外自行解决,确有困难,可以和国内派出部门联系解决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基金。
4.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应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归属问题。
5.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中方人员在国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方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并可根据情况,报使馆科技处,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先在国内申请专利。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分期履行债务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不科学
在执行实践中,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一般都是强制性裁决即时付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和执行时效问题简单明确,当事人容易把握,很少出现偏差,一般不会出现丧失执行时效的问题。出现执行时效问题最多的环节反映在分期履行的民事调解书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上。一是对因分期履行引发的申请执行时效是否丧失的争议,常使执行法官备感辣手,难以把握。如调解书确定从某年某月开始按月、季、半年支(偿)付借款、租赁费、扶养费等,调解书生效后,有的债务人中途或陆续支付了部分债款后未再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也未在2年的期限内申请执行,而选择在最后一期债务到期的2年后才申请执行,债务人往往因此提出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抗辩。此时,执行法官要审查的不仅是每笔已履行债务的确切支付时间,区分、确认履行的是哪一批分期履行债务,还要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概念区分哪批债务已过执行申请期限。而案件实际情况往往错综复杂,一些环节和情节难以辨析和认定,抗辩争议的审查变得十分繁琐、复杂,甚至难以裁定。第二种情形是,分期履行的第一期债务到期后即申请到法院执行,由于案件执行困难,一拖好几年都未能执结。期间,申请人由于纠结于第一批债务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忙于执行,均忽略了其后N批分期债务的申请执行,造成后续债务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一旦出现申请时效抗辩,申请人就会面临丧失后续申请执行权的问题,执行矛盾就变复杂了。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未按调解书(债权文书)履行某一期债务义务,申请人不管到期与否就将全部分期履行债务合并一起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对此种是否应分期分批申请执行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期限应从第一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第一期迟延履行的,其后履行期间均视为到期,可全部申请执行;有的执行法官则认为申请期限应当以每期到期后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并应当受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限制。两种看法差异很大。
二、2年的申请执行期限过短
一些案件当事人在审判(裁)决程序结束后,为缓和矛盾,会与债务人和解协商债务履行的方式、时限等,加之部分债务人确实比较困难需较长时间来偿付债务,此时应给当事人双方充分的时间进行协商和履行义务,不宜因时效问题催促债权人过早行使申请执行权,使诉讼矛盾扩大或激化。如一些当事人在案件裁判后即返回外地务工经商,权利人或因事务繁忙延误了返乡申请执行案件,债务人或因一时困难未按约(规)定偿付债务致使申请权利人的执行时效灭失,都因2年的申请期限过短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