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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转让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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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转让合同

第1篇:品牌转让合同范文

乙方(受让方):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第2篇:品牌转让合同范文

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受托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xx的xx广场(以下简称“xx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层____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2、标的用途:xx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xx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xx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xx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 ____月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xx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xxx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日至____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xx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 ____%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 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xx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xx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备案机关 1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第3篇:品牌转让合同范文

2021年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三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与

日在

市签订: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是在

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甲方有意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2、乙方是在

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丰富的项目施工建设经验和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开发经验和商业资源,乙方亦有意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城市法规条例的规定,商定以“项目合作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开展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履行.

第1页(共8页)

第一条

甲方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概况

1.1本项目概况

1.1.1本项目位于

区,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路,北至

路,占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约

亩),土地性质用途为

,规划设计指标为: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化率≥

%,宗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指标等情况详见附件1.

1.1.2甲方公司于

日与

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获取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证号为:

,发证日期为

),目前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概念性设计批复、

等报建文件.

1.1.3本项目土地现状:

.

1.2甲方公司概况

1.2.1甲方公司合法成立并至今合法存续,已通过最近一年的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等所有证件合法有效;

1.2.2甲方合法拥有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权,并已交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交易费、土地使用

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1.2.3甲方除披露的债务外,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支付的欠缴税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甲方已完成最近一年的税务清缴审计手续;

1.2.4甲方不存在利用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对外担保(包括为股东担保)以及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限制权力等情形.

1.3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合作的项目暂定为“

”,规划建设内容为:如集百货MALL、SOHO、写字楼、民族特色商业街、精品住宅、酒店、高档居住小区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计容的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第二条

合作的先决条件

2.1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方同意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后签署正式合同,具体如下:

2.1.1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甲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甲方予以协助全力配合,并同意将乙方对调查报告满意(以调查报告的结论与甲方披露相符作为满意的标准)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

2.1.2甲方出具政府相关文件证明本项目地块不存在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因此被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

2.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乙方调整过的总平面图及相关图纸向规划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并同意将此批复的取得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如项目已获取总规批复乙方认为需要调整时本条款适用)

(如有其它先决条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在先决条件达成后,乙方成为甲方公司新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的股权(根据谈判确定乙方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乙方按

合同约定向甲方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实现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3.2甲、乙双方以项目开发作为合作平台,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品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运营管理,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3.3甲、乙双方在项目获取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为双方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股权转让

4.1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合作先决条件达成之日,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

%的股权,甲方持有

49

%的股权.

若股权转让因国家相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产生的溢价而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4.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要求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体现前述内容的新章程等股权、管理人员、章程变更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提交各自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后由甲、乙双方提交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管理人员及章程的变更登记.

第五条

项目的设计和开发建设

5.1乙方负责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和开发建设,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开发建设、产品销售等各项工作且有知情权.当乙方确有重大过错给项目造成巨大损失的,甲方才可采取合法措施.

5.2本项目设计和开发建设、销售期间,甲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总规报批及项目配套费减免、项目税费等优惠政策等手续,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报批工作.双方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3公司应在项目获取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年内竣工完成整个项目,如遇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项目所在地因气候出现超常规天气无法施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则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项目延期的责任.

5.4项目户型设计、总平面设计等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由乙方和甲方讨论同意后进行正式设计.方案设计由甲方负责报批,乙方配合.各类产品售价参照项目周边同类产品价格并考虑本项目实际优势后,住宅销售均价不低于周边同类产品价格,报甲方备案,如果该价格确实偏高导致销售困难时可由双方共同商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商业及其他类型产品价格根据开盘时市场情况由双方商定后进行定价.

5.5为保障规划的合理性及竣工顺利交房入住,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由乙方指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工程总包价按定额拦标价上浮5%计算.具体内容由双方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销售

8.1

项目的销售由乙方负责指派专业营销机构负责,项目涉及到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支付;销售佣金参照市场标准按总销售产值的2.5%结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融资及财务安排

9.1双方约定: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所投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计算;项目报建、营销基本工具(包括售楼部、样板房等)由甲方负责投入,除此之外,甲方所投入成本按地价人民币200万元/亩计算;其他成本双方按股权比例分摊.

9.2双方约定:项目预售款项优先确保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工程款,项目销售工作

由乙方负责;若遇项目销售资金回笼受阻,甲方同意乙方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以确保项目顺利建设.由于项目融资产生的财务成本,列入项目成本.

9.3甲、乙双方应努力使本合作项目在合法前提下达到税务筹划最优化,具体实施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销售及利润分配

10.1双方同意,本项目预售后获取的销售收入,先扣除公司项目应支付的开发建设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和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预征税费并预留必要的开发建设费用,项目销售回款达到90%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公司项目依法形成的利润,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若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另行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合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1.2

若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没有履行项目建设开发之义务导致项目无限期停工或项目开发失败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6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证照、财务资料等所有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8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联系方式: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二)

甲方(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介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协作促成甲方与持有

公司100%股权转让,甲方愿支付综合服务佣金给乙方;

2.甲方是购买编号:

宗地项目的认购者;

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乙方介绍协作促成持有编号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及有关佣金收取分配等事宜签订本《居间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2-1

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甲方有意出让

公司的股权,特委托授权乙方,联系协助促成甲方完成对.

3-3

乙方帮甲方受让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宗地地块,位于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以下简称甲方)实施服务,“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甲方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与甲方有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甲方的经办人、或经甲方经办人转介绍的企业或个人.

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地块项目规划如下:此地块用地面积:61670.8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1670.81平方米.

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

建设覆盖积率≤4.0

2.

建设覆盖率≤35%

3.

建设间距:满足日照及消防间距要求

4.

建筑高度或层数:高层

5.

建筑面积:246683平方米

住宅:172678平方米

商业:720__平方米

综合市场:20__平方米

第二条:投资服务方式

2-1

服务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受让本合同第一条1-3条款式所约定的土地,并协助甲方签到定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成功后,则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2-2

服务金额: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在甲方完成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收购后,甲方愿付给乙方综合服务费用人民币

万元(按建筑面积

/M²计算)

2-3

支付方式:在甲方取得编号

综地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在支付项目转让费的同时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按与乙方约定的综合服务费

万元人民币无条件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若甲方违约,需另按每天1%拖欠费支付违约金.

2-4

甲方履约支付协定的综合服务费时,需甲方各乙方受益各方同时在场并出具三份合同,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凭乙方各人的身份证解付各自的佣金.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否则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2甲、乙双方必须保守本合同内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公开或谈论合同书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的作业内容.

4-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有保密义务,甲方有对乙方公开股权转让谈判进程的义务,如甲方在隐瞒乙方的情况下,跟乙方所介绍的项目方达成交易,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第二条2-2条款中约定支付综合服务费用的同时,还可要求甲方按该项目收购标的金额的1%支付违约给乙方

,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若此项又有违约,需要另每天1%拖欠费用支违约金.

4-3

甲方在成功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后,必须按约定兑现双方书面协定的综合服

务费用或其它经济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根据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作业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有权知情整个项目的收购谈判.

5-3、在项目收购成功签约后,乙方有权要求按双方的书面协议由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

用或其它经济权益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违约

6-1、本合同一旦签订,若无协议第七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或其它法定情形,双

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以合同约定佣金的总金额全部赔偿给乙方,并支付总金额10%的违约金.

6-2如双方产生违约纠纷,应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则

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7-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到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时终止.

7-2、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其它条款

8-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三人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盖章):

乙方三人签名:

20##年

日签于深圳

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三)

转让方:

受让方:

担保方:

鉴于:

1、转让方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拥有位于建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房地产”).

3、目标公司还拥有位于共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外的房地产).

4、受让方拟通过受让目标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目标房地产的权益.

为此,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况

1.1

基本概况

1.1.1目标公司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转让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持有股权比例

%;

1.1.2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1.2

资产及项目状况

1.2.1目标公司拥有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地块上共平方米厂房和宿舍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1.2.2目标公司还拥有

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1.3

房地产抵押及债权债务状况

1.3.1

_____年___月为担保____公司向____行人民币____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_____),目标公司将拥有的目标房地产和目标外房地产均办理了以_____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分别为______.

1.3.2

除第1.3.1条载明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外,目标公司没有其他未清偿的债务.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转让方愿意将持有目标公司___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其中转让方1转让__、转让方2转让__.转让后,受让方持有目标公司__的股权,转让方1持有目标公司__的股权.

2.2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取得的目标公司_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只及于本合同第1.2.1条约定的目标房地产的权益和风险,受让方对目标外房地产不享有权益,也不承担义务.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目标房地产现价值为人民币___元(¥___元),该价值系确定本合同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2.3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继续持有的目标公司_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只及于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和风险,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及风险仍归转让方享有和承担,由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予以剥离.转让方对目标房地产不再享有权益,也不再承担义务.

第三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3.1

股权转让价款:根据目标公司的资产现状,转让方和受让方确定目标公司_的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元(¥___元).

3.2

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政府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第3.1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转让方净收价款,不包括本次股权转让依法应缴纳的政府税费.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合同订立后三(3)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_元(¥_元)【其中_(¥_.00元)为本合同的履约定金】.

4.2

本合同订立后七(7)日内,受让方将余下股权转让款人民币_元(¥_.00元)付至双方共同选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委托该银行进行股权交易资金的监管.

4.3

在标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和目标房地产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办妥的当日,由监管银行将托管资金解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目标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目标外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由转让方执管.

4.4

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应向受让方开具相应数额的股权转让款收款收据.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过户登记

5.1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受让方均应及时准备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

5.2

转让方在受让方向监管银行的托管账户支付全额托管资金后五(5)日内,协助目标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递交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5.3

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受让方协助一并办理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但应保留转让方委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名额.

第六条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6.1

转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被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措施.

6.2

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在股权过户登记前除本合同第1.3.1条披露的房地产抵押情形外,目标公司对外不负有其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债务,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7.1受让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7.2

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配合转让方办理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手续.

第八条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8.1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以工商过户登记为准),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

8.2本次股权转让之后,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但是转让方为剥离目标外房地产而发生的债权债务除外.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后三十(30)

日内,代_公司偿还_行的借款债务本息,注销目标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9.2

本次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拥有的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全部归转让方享有,转让方尽快将该目标外房地产予以剥离,剥离方式包括房地产买卖、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剥离价格由转让方确定.在剥离之前,目标外房地产的经营收益归转让方享有,由转让方收取,经营所发生的税款由转让方承担.

9.3

目标外房地产剥离产生的收益全部归转让方享有,因剥离而发生的税费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9.4

受让方应配合协助转让方的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行为,提供、签署需要受让方和目标公司提供、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配合转让方取得剥离收益.

9.5

目标外房地产依据本条约定全部剥离后,转让方应在七(7)日内将所持目标公司_的股权无偿过户至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人名下.

9.6

本合同转让方1和转让方2对本合同权利和义务连带享有和承担.

9.7

担保方对转让方在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约定,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10.2

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导致目标公司对外负有未披露的到期或未到期债务(含保证债务),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偿还,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10.3

受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付清股权转让款达二十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履约定金.

10.4

转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时间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及按照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时间注销抵押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受让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达二十天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履约定金.但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及抵押注销登记的除外.

10.5

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未按照转让方的要求配合完成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导致转让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自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生效.

11.2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予以变更、修改、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1.3

转让方各方与受让方同意,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另行订立专门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如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11.4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合同一式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份,目标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担保方(签名):

第4篇:品牌转让合同范文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重庆市拍卖中心受重庆市一中院委托对重庆奥妮系列商标权进行拍卖,其中包括“奥妮”等23个商标及图形,涉及个人护理产品等多个行业。拍卖中,广州立白以3100万元的高价买走了“奥妮”商标,准备以此为契机,改变自己OEM的身份,推出自有品牌的“奥妮”洗发水产品。然而,2006年7月5日,奥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奥妮”)一则声明,称其早在2004年就获得“奥妮”等系列商标20年的独占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4年11月30日起的20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香港奥妮授权,擅自使用该系列商标,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香港奥妮的声明内容确有其事,并且将奥妮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那么广州立白即使高价买来奥妮商标,也要受到香港奥妮独占使用权的限制,也就是说花了巨资竟然不能使用奥妮商标。当然,如果奥妮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并未备案,而广州立白对此又不知情,那么香港奥妮依据合同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依法不能对抗广州立白,也即不影响广州立白对奥妮商标的使用。但无论如何,香港奥妮的一纸声明还是将商标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凸现出来了。

【律师感言】

商标的交易形态比较丰富,除了商标转让、许可和质押这些比较典型的交易形态之外,在企业并购、OEM/ODM、合资合作和特许经营等商业活动中,都可能存在商标的交易行为。不同的商标交易形式,存在着各自不同的风险问题,但也具有一些共同的地方。

这里我们从风险调查的角度,简要地说明一下商标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以引起企业的注意。

商标是否享有权利

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则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可言,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当然,假设未注册或未续展注册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还是可以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过,要主张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些情况下,商标虽然没有核准注册,但可能已经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属于正在申请程序中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存在两种结局:

1、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最终没有获得核准注册。目前一些职业注标人拿着《商标受理通知书》,就开始四处叫卖商标,如果受让这种商标或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因为这种商标的法律状态是不稳定的。

为了防止社会上一些人把《商标受理通知书》当作商标注册的正式文本,去误导他人,商标局从2006年9月份正式将《商标受理通知书》改版,并添加“声明”条款: “1、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并将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商标注册。2、本通知书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能够获准注册,更不表明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也不作为免除或者减轻申请人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证据。”

2、商标最终获得核准注册,当然这是符合商标交易双方期望的结果。但是,从商标提出申请到商标核准注册的过程,有时并不平静,一旦遭遇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就可能把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往后拖延很长一段时间,更重要的是,如果受让这样的商标,还会惹来一堆麻烦,为了应对商标异议将使你疲于奔命。

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商标虽然核准注册了,但拿来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呢?根据《商标法》第51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商标,是没有商标专用权的,与之交易显著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商标权利人是否真实

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吗?它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人。你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或者查询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

需要了解的是,除非许可合同允许,商标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都没有资格将其授权使用的商标,再次转让或许可,也不可以进行质押。

对于那些从注册人或前一权利人手中受让商标的人而言,如果只是拿着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并不能保证他就有权利处置那个商标。因为对于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的,受让人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转让合同可能生效了,但商标转让尚未公告,受让人还不是真正的商标权人。

在企业并购、特许经营等活动中,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对方正在使用中的商标将一并转让或许可给自己。就像大名鼎鼎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却不享有劳斯莱斯(Rolls Royce)商标的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是劳斯莱斯飞机发动机公司,结果当大众公司花了天价收购了快要破产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后,价值连城的劳斯莱斯商标却不在收购的资产之中,最后被宝马公司花了比大众公司便宜得多的价钱买走了。所以,不要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风险调查不能自由想象。

商标在何地有效

权利人亮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确表明他享有商标权。但需要警惕地是,你还要查看这个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是哪里。商标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只在法国境内有效。

如想取得中国境内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你必须确认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如果你想使用这个商标在中国制造商品,同时还要出口到欧盟,那么,这个商标除了在中国需要注册外,还需要在欧盟国家也取得商标注册,否则在出口国会遇到商标侵权的麻烦。

商标的指定使用项目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因此,了解商标注册时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十分地重要的,以避免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是否存在限制

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质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结果,你花钱买来的商标最终飞到别人的怀抱。

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限制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如果已经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则不允许你再去向权利人获得第二个商标许可,否则得到的也是不稳定的许可,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很快就会前来干涉。

商标显著性是否足够

第5篇:品牌转让合同范文

唯冠公司(以下简称唯冠)与苹果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就iPad商标之争的消息一经爆出,记者的长枪短炮、律师的各方观点、学者的法律探究就从未间断。微博也充分发挥了其作用,实时可以看到来自各方的声音。 在平板电脑市场高踞宝座,至今所向披靡的苹果公司,或许从未想过会在中国因为商标问题而放慢脚步,甚至“割肉放血”,更没有想到,一家负债累累,日薄西山的企业,竟然如此难缠。 部分业内人士表示,应该让这些国际大企业吃点苦头,否则永远不拿中国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当回事。也有人说,这是苹果自己挖的坑,前期相关工作不到位,就别怪别人咬住不放。是的,这些说法或许都是对的,但苹果与唯冠此次的商标之争,无疑是为国内外企业上演了一场生动的拉力赛,聪明的企业或许从中会有所领悟。 唯冠的前世今生此次商标之争能够造成如此大范围的影响,一部分原因来自苹果公司的受关注度。但很多人不知道,苹果的对手唯冠集团也曾是行业的佼佼者。 唯冠曾贵为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唯冠国际(0334.HK)为唯冠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是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研发、生产基地。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2009年,唯冠国际的亏损达到29亿港元。2010年8月2日,唯冠集团创始人杨荣山宣布破产。至2012年6月,唯冠国际也将完成退市。 据了解,唯冠生产的iPAD是“互联网个人接入设备”,是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的首字母缩写。唯冠在与苹果的iPad商标争夺展开后的新闻会上说,唯冠在iPAD计算机上投入了3000万美元的成本,从1998年到2009年,该公司总共生产了1万至2万台。虽然从唯冠当年的广告宣传上可以看出,其与苹果平板电脑完全不同,但相同之处却是,唯冠也曾钟爱“i”打头的商标,很多产品选择了以“i”开头作为商标,如iPDA、iUVD、iNOCE、iWEB等。 唯冠与苹果商标之争的起因源于2009年。在2009年底,以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为代表的唯冠科技债权人会议决定唯冠公司不破产,对其进行债务重组。为了尽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八家银行查封了唯冠公司的资产,其中也就包括“iPad”的商标权,从而引发了今天不可开交的争议。 “错误”的开始 2009年12月,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的英国公司与唯冠控股、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的价格购买了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权。在转让后不久,2010年4月7日,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协议项下的商标权利全部转让给了美国苹果公司。 2009年底,以8大银行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会议决定对唯冠进行债务重组,和君创业公司担任了唯冠科技的债务重组顾问,2010年,和君创业推动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联合起来向苹果公司索偿100亿元人民币。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苹果公司联合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4.56万元人民币。 在苹果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唯冠开始进行反击。2011年12月,唯冠公司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苹果“iPad”商标侵权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败诉。 问题好似一团麻 苹果在一审败诉后,于2012年1月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2月14日,苹果公告称香港法律对其支持。2011年6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iPad商标对苹果来说至关重要,一旦失去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对唯冠来讲却不会如此。有鉴于唯冠集团的经营状况,香港高等法院认定唯冠的行为是针对苹果的“阴谋”,醉翁之意不在酒,旨在“将现有的情况转化为其商机”。 苹果公司在其官方声明中表示:“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大陆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问题,苹果一律“不予评论”。 2012年2月17日,唯冠方面召开新闻会否认苹果公告,并称将在海外发起针对苹果的相关诉讼。同日,顺电惠州家华店成为第一家被法院判定败诉的苹果经销商。惠州法院判定顺电停止侵权,其中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由于被告方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2012年2月20日,在iPad商标权二审之前,苹果变更了此案律师事务所。 2012年2月22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此次的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苹果在上海的经销商,拥有苹果在上海的所有直营店。而苹果在内地市场的总经销商是苹果电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此案并没有涉及。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也未说明下次开庭时间。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苹果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两家不同的公司,对前者的诉讼主要是要求苹果直营店停止侵权,而对后者则主要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也就是说,一旦广东惠州法院判苹果方败诉,才会真正冲击iPad在整个中国市场的销售。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确权诉讼终审,法庭当天并未宣判。 焦灼状态中 在四年才有一次的2月29日,iPad商标权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历时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方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与被上诉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展开激烈交锋,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寸步不让。庭审至下午5时许结束,诉讼双方人均当庭表示,需要请示原被告双方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苹果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深圳唯冠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英国IP公司已经与唯冠集团达成了商标全球转让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对于苹果公司的上诉,深圳唯冠称,“苹果一直在强调唯冠集团,这是在混淆交易主体的概念。本案买卖的背景是苹果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但他们找错了对象。转让协议是IP公司与台湾唯冠所签,苹果犯了低级错误。” 深圳唯冠有无参与商标转让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对此,苹果与唯冠也是各执一词。苹果提交了一份英国唯冠公司职员Tim Lo(卢嘉豪)在香港法院的证词,证明英国唯冠将iPad商标转让谈判移交深圳唯冠。苹果称,在卢嘉豪的心目中,唯冠集团的总部就是在深圳。后来,与IP公司洽谈的HUIYUAN(袁辉)、麦世宏都是深圳唯冠的人员。苹果还提交了一份深圳唯冠就商标转让事宜签订的一个签呈函,落款是董事长杨荣山,主旨是iPad商标购买事宜。这证明深圳唯冠对转让商标一事是知情的。 而深圳唯冠的回应称,自始至终,深圳唯冠没有与IP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员,袁辉参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的前期沟通,是因为他的英文比较好,作为关联公司的员工去帮助台湾唯冠。他本人的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代表的是谁。深圳唯冠称,2009年的转让协议是由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的。“如果是深圳唯冠要转让,为什么不直接把深圳唯冠的名字写上去?” 而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的邮件往来,此次成为了苹果的证据之一,苹果公司称,在IP公司与深圳唯冠YUAN HUI(袁辉)有几十封往来邮件。YUAN HUI(袁辉)所使用的邮箱是深圳唯冠的企业邮箱。YUAN HUI(袁辉)也以唯冠集团的口气来与其商谈。这有理由让人相信YUAN HUI(袁辉)是代表深圳总部的唯冠集团来洽谈商标业务的。 唯冠对此自然是不认同的,同时也提交了一封邮件,以此来反驳苹果。在2009年11月10日的一封邮件,上面注明:“我方(IP)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请由唯冠的授权人签署”。深圳唯冠认为,这说明协议是IP公司准备的,IP公司明确要求以书面协议为准。 苹果不接“橄榄枝” 在3月初,本刊截稿前获知唯冠律师团在发给苹果律师团的邀请函中称,“苹果唯冠商标之争,已远远超出个案的影响,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尺度、保护力度均是一次考验或挑战。”“唯冠公司希望能够尽快与贵方和解。贵方欲正视此前的做法、提出确实可行的和解方案,本律师深知,均需十分的勇气方可。” 唯冠律师团还就此次“会晤”提出四个议题,分别是“1、深圳唯冠是否与苹果一方存在商标转让合同;2、苹果与台湾唯冠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3、苹果‘若得不到iPad商标将损害消费者利益’之说,是否能成立;4、苹果是否应当自觉停止使用‘iPad’商标。” 而据了解,深圳唯冠律师此前表示,如果苹果不提出调解,唯冠也不会主动提出调解,因为唯冠会赢得这场诉讼。但唯冠仍在积极运作,创造和解的可能。但此次唯冠抛出的橄榄枝苹果似乎并不买账。苹果律师团张晓民律师对此表示,不会参加这种自我炒作的活动,会按照法律程序走下去。 飘忽的新iPad 3月8日,苹果公司了新款iPad,尽管一些权威人士预测,这款设备将会被命名为iPad 3或iPad HD,但苹果公司偏偏不如君愿,却也没有像iPhone 4s那样,给出一个出乎意料的名字,只是简单地称其为“新iPad”。 苹果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解释。该公司负责全球产品营销的高级副总裁席勒(Phil Schiller)只是说,苹果没有沿用以往的做法,因为我们不希望我们的产品是可以预测的。 旧金山品牌咨询公司Brandadvisors创始人兼总裁拉沙尔(Charles Rashall)说,这确实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当你推出一款升级的新产品时,命名是一种让新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的方式,而这个名字传递的信息是苹果公司在后退。 苹果此意为何,是否因与唯冠就iPad商标之争尘埃未定,而又未对下一步考虑周全,因此不得已选择了“中庸之道”,还是其另有打算。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认为,我觉得与ipad商标问题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因为涉嫌侵权的是ipad,而不是ipad的后缀3或者其他符号。因此,要回避侵权,也是回避ipad,而不是回避其后缀。

唯冠公司(以下简称唯冠)与苹果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就iPad商标之争的消息一经爆出,记者的长枪短炮、律师的各方观点、学者的法律探究就从未间断。微博也充分发挥了其作用,实时可以看到来自各方的声音。 在平板电脑市场高踞宝座,至今所向披靡的苹果公司,或许从未想过会在中国因为商标问题而放慢脚步,甚至“割肉放血”,更没有想到,一家负债累累,日薄西山的企业,竟然如此难缠。 部分业内人士表示,应该让这些国际大企业吃点苦头,否则永远不拿中国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当回事。也有人说,这是苹果自己挖的坑,前期相关工作不到位,就别怪别人咬住不放。是的,这些说法或许都是对的,但苹果与唯冠此次的商标之争,无疑是为国内外企业上演了一场生动的拉力赛,聪明的企业或许从中会有所领悟。 唯冠的前世今生此次商标之争能够造成如此大范围的影响,一部分原因来自苹果公司的受关注度。但很多人不知道,苹果的对手唯冠集团也曾是行业的佼佼者。 唯冠曾贵为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唯冠国际(0334.HK)为唯冠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是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研发、生产基地。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2009年,唯冠国际的亏损达到29亿港元。2010年8月2日,唯冠集团创始人杨荣山宣布破产。至2012年6月,唯冠国际也将完成退市。 据了解,唯冠生产的iPAD是“互联网个人接入设备”,是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的首字母缩写。唯冠在与苹果的iPad商标争夺展开后的新闻会上说,唯冠在iPAD计算机上投入了3000万美元的成本,从1998年到2009年,该公司总共生产了1万至2万台。虽然从唯冠当年的广告宣传上可以看出,其与苹果平板电脑完全不同,但相同之处却是,唯冠也曾钟爱“i”打头的商标,很多产品选择了以“i”开头作为商标,如iPDA、iUVD、iNOCE、iWEB等。 唯冠与苹果商标之争的起因源于2009年。在2009年底,以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为代表的唯冠科技债权人会议决定唯冠公司不破产,对其进行债务重组。为了尽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八家银行查封了唯冠公司的资产,其中也就包括“iPad”的商标权,从而引发了今天不可开交的争议。 “错误”的开始 2009年12月,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的英国公司与唯冠控股、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的价格购买了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权。在转让后不久,2010年4月7日,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协议项下的商标权利全部转让给了美国苹果公司。 2009年底,以8大银行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会议决定对唯冠进行债务重组,和君创业公司担任了唯冠科技的债务重组顾问,2010年,和君创业推动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联合起来向苹果公司索偿100亿元人民币。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苹果公司联合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4.56万元人民币。 在苹果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唯冠开始进行反击。2011年12月,唯冠公司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苹果“iPad”商标侵权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败诉。 问题好似一团麻 苹果在一审败诉后,于2012年1月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2月14日,苹果公告称香港法律对其支持。2011年6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iPad商标对苹果来说至关重要,一旦失去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对唯冠来讲却不会如此。有鉴于唯冠集团的经营状况,香港高等法院认定唯冠的行为是针对苹果的“阴谋”,醉翁之意不在酒,旨在“将现有的情况转化为其商机”。 苹果公司在其官方声明中表示:“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大陆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问题,苹果一律“不予评论”。 2012年2月17日,唯冠方面召开新闻会否认苹果公告,并称将在海外发起针对苹果的相关诉讼。同日,顺电惠州家华店成为第一家被法院判定败诉的苹果经销商。惠州法院判定顺电停止侵权,其中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由于被告方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2012年2月20日,在iPad商标权二审之前,苹果变更了此案律师事务所。 2012年2月22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此次的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苹果在上海的经销商,拥有苹果在上海的所有直营店。而苹果在内地市场的总经销商是苹果电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此案并没有涉及。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也未说明下次开庭时间。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苹果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两家不同的公司,对前者的诉讼主要是要求苹果直营店停止侵权,而对后者则主要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也就是说,一旦广东惠州法院判苹果方败诉,才会真正冲击iPad在整个中国市场的销售。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确权诉讼终审,法庭当天并未宣判。 焦灼状态中 在四年才有一次的2月29日,iPad商标权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历时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方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与被上诉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展开激烈交锋,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寸步不让。庭审至下午5时许结束,诉讼双方人均当庭表示,需要请示原被告双方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苹果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深圳唯冠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英国IP公司已经与唯冠集团达成了商标全球转让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对于苹果公司的上诉,深圳唯冠称,“苹果一直在强调唯冠集团,这是在混淆交易主体的概念。本案买卖的背景是苹果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但他们找错了对象。转让协议是IP公司与台湾唯冠所签,苹果犯了低级错误。” 深圳唯冠有无参与商标转让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对此,苹果与唯冠也是各执一词。苹果提交了一份英国唯冠公司职员Tim Lo(卢嘉豪)在香港法院的证词,证明英国唯冠将iPad商标转让谈判移交深圳唯冠。苹果称,在卢嘉豪的心目中,唯冠集团的总部就是在深圳。后来,与IP公司洽谈的HUIYUAN(袁辉)、麦世宏都是深圳唯冠的人员。苹果还提交了一份深圳唯冠就商标转让事宜签订的一个签呈函,落款是董事长杨荣山,主旨是iPad商标购买事宜。这证明深圳唯冠对转让商标一事是知情的。 而深圳唯冠的回应称,自始至终,深圳唯冠没有与IP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员,袁辉参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的前期沟通,是因为他的英文比较好,作为关联公司的员工去帮助台湾唯冠。他本人的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代表的是谁。深圳唯冠称,2009年的转让协议是由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的。“如果是深圳唯冠要转让,为什么不直接把深圳唯冠的名字写上去?” 而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的邮件往来,此次成为了苹果的证据之一,苹果公司称,在IP公司与深圳唯冠YUAN HUI(袁辉)有几十封往来邮件。YUAN HUI(袁辉)所使用的邮箱是深圳唯冠的企业邮箱。YUAN HUI(袁辉)也以唯冠集团的口气来与其商谈。这有理由让人相信YUAN HUI(袁辉)是代表深圳总部的唯冠集团来洽谈商标业务的。 唯冠对此自然是不认同的,同时也提交了一封邮件,以此来反驳苹果。在2009年11月10日的一封邮件,上面注明:“我方(IP)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请由唯冠的授权人签署”。深圳唯冠认为,这说明协议是IP公司准备的,IP公司明确要求以书面协议为准。 苹果不接“橄榄枝” 在3月初,本刊截稿前获知唯冠律师团在发给苹果律师团的邀请函中称,“苹果唯冠商标之争,已远远超出个案的影响,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尺度、保护力度均是一次考验或挑战。”“唯冠公司希望能够尽快与贵方和解。贵方欲正视此前的做法、提出确实可行的和解方案,本律师深知,均需十分的勇气方可。” 唯冠律师团还就此次“会晤”提出四个议题,分别是“1、深圳唯冠是否与苹果一方存在商标转让合同;2、苹果与台湾唯冠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3、苹果‘若得不到iPad商标将损害消费者利益’之说,是否能成立;4、苹果是否应当自觉停止使用‘iPad’商标。” 而据了解,深圳唯冠律师此前表示,如果苹果不提出调解,唯冠也不会主动提出调解,因为唯冠会赢得这场诉讼。但唯冠仍在积极运作,创造和解的可能。但此次唯冠抛出的橄榄枝苹果似乎并不买账。苹果律师团张晓民律师对此表示,不会参加这种自我炒作的活动,会按照法律程序走下去。 飘忽的新iPad 3月8日,苹果公司了新款iPad,尽管一些权威人士预测,这款设备将会被命名为iPad 3或iPad HD,但苹果公司偏偏不如君愿,却也没有像iPhone 4s那样,给出一个出乎意料的名字,只是简单地称其为“新iPad”。 苹果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解释。该公司负责全球产品营销的高级副总裁席勒(Phil Schiller)只是说,苹果没有沿用以往的做法,因为我们不希望我们的产品是可以预测的。 旧金山品牌咨询公司Brandadvisors创始人兼总裁拉沙尔(Charles Rashall)说,这确实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当你推出一款升级的新产品时,命名是一种让新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的方式,而这个名字传递的信息是苹果公司在后退。 苹果此意为何,是否因与唯冠就iPad商标之争尘埃未定,而又未对下一步考虑周全,因此不得已选择了“中庸之道”,还是其另有打算。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认为,我觉得与ipad商标问题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因为涉嫌侵权的是ipad,而不是ipad的后缀3或者其他符号。因此,要回避侵权,也是回避ipad,而不是回避其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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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品牌转让合同范文

关键词:抵押贷款评估;资产产权;风险防范

 

 一、待估资产产权的风险防范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的资产评估业务后,首先要确定待估资产的产权,待估的资产均应取得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与其他的目的的资产评估一样,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产权问题至关重要。在确定了评估范围之后,评估人员必须对抵押资产的产权进行仔细、谨慎和严格的界定。

 1.抵押人的名称必须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差异,必究;共原因,弄清来龙去脉并予以说明。

 2.在抵押人最终产权文件尚未办妥之前,必须提供相应的替代文件。所有替代文件上的权益人必须与抵押人一致。如在房产证尚未办妥之前,必须要有建设项目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土地证等,以证明此项房地产或在建工程的产权所有者。

 3.评估人员在验证抵押人的产权证书时,还要亲自验证产权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以示负责。以避免抵押人将资产重复抵押贷款而增加风险。

 4.如果抵押人的产权是从别人手中转让的,但产权证书却没有过户,此时除了要验证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之外,一定要在产权证书原件上进行抵押登记和保留产权转让合同的原件,以防止产权的重复抵押和虚假合同,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抵押贷款中,最常见的就是机器设备和房地产评估,对房地产评估时,要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红线图、土地转让合同、补偿合同协议、建筑物报建批文、竣工验收等用以申领产权证的相差文件资料;(3)经鉴证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对于较大、较复杂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工业建筑)还需准备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资料、建筑施工图和设备基础图、企业入账会计凭证等。

 对设备评估时,要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1)设备原值的会计资料;(2)大型设备或高精尖设备的有关资料,如: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发票;设备说明书、运行记录,事故记录,大修理、技术发行记录;(3)电梯、压力容器年检报告,以及相关资料;(4)进口设备的进口批文、进口报关单,商检鉴定书等文件;(5)机动车行驶证等。

 对于产权尚未界定清晰的资产,应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办妥产权界定的有关手续,取得产权归属证明,方能进行评估。防范权证不齐,产权不清的风险。

 二、评估方法的风险防范

 众所周知,重置成本法用于持续使用假设前提下资产的评估,不宜评估非续用状态下的资产。而在我国抵押贷款评估中,评估总是以持续使用为前提,采用重置成本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谓资产的抵押,实际上是资产产权的抵押,而并非资产本身的抵押。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的产权仍归借款人,抵押人只是赋予抵押权人(贷款人)在不能近期还款的情况下处理其资产的权力,以保证贷款的收回。因此,在抵押期间产权人虽然可以正常的使用其所有的资产,但无处置权。换言之,其产权虽然没有转移,但实际已牌冻结状态。借款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处置权转变为借贷双方约定的抵押有效期的一权换一权。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若能偿还贷款本息,则将收回其资产处置权,反之,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产权将可能发生转移,而形成最终的产权变动。该特殊目的下资产的评估价值,应该是该财产实现变现时的价值。因为至债务人履行债务前,银行实际上拥有该资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只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行使处置权和收益权,不会该资产进“持续经营”。由此看来,在该评估目的下,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前提“持续经营”是不存在的,在以抵押贷款为目的评估中,根据具体抵押资产的情况,评估人员必须考虑每一种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方法,从而决定哪种方法最适合。如考虑市场快速变现因素,可采用市场折扣法。

 成为抵押物的资产除本身因有的特点外,又产生一些新的特点,因此对其估价也有着不同点。

 1.注重预期风险。资产抵押价值评估业务一般估价时点为当前的某一日期,而抵押期限一般会有一年以上的时间,一旦发生处置清偿,需实现抵押权时,是在未来的某一时点,因此,应侧重对预期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考虑,而对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升值因素,较少或不予考虑,采用保守性原则选择估价的参数。

 2.抵押贷款资产的风险性。无论抵押贷款的风险是多少,资金的提供者总是希望抵押人能如期偿还贷款,而不是希望看到抵押人无力还贷而最终发生产权的转移。作为金融机构而言,是以经营资金为主的,当然希望贷款人能如期还本付息,而达到经营资金盈利的目的。但能否收回使用价值和流通价值一致的现金,正是金融机构的风险所在,一旦不能如期收回贷款,处理抵押资产则存在相当的市场风险,还需付出相应的处理费用。

3.抵押贷款资产一般价值相对较大。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企业是以房地产作抵押,少数在房地产抵押的同时,也加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这都是因为抵押资产的价值必须与贷款的额数相匹配,而企业的各类资产中往往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世大,能满足抵押贷款的要求。价值相对较低的一些其他资产一般不用来作为抵押资产。

 4.分析市场变现能力。由于抵押资产存在最终变卖的可能,抵押权人一般要考虑其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根据目前市场状况,房地产潜在收益能力使其在市场上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不象有些无形资产虽然其价值很高(如许多商标品牌评估价值都很高),但目前在我国市场上的流动性却十分有限,因此不宜用为抵押资产。

 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是各类不同目的的资产评估的一种,它理应遵循资产评估的普遍原则,即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工作原则之外,还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原则。还要遵循主要权利益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市场公平价值。

 除上述普遍原则之外,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自身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原则。由于被抵押的资产在贷款全部还清以前具有物质保证的功能,所以评估时要特别注意其安全性,以防止在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的非正常贬损甚至消失。因此评估时,除了现时公平市场价值的考虑之外,对资产的使用、经济寿命、适用性和其他因素的未来情况都要进行预测。如对于附属主体建筑的简易仓库、车库、临时建筑,或在合法建筑上增建的违章建筑等,虽有其现行价值,但不宜列入评估范围。或虽然进行了评估却须予以特别说明。以防抵押期间这部分资产价值损失。

 2.真实性原则。由于抵押期间被抵押资产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所在评估时务必核实抵押人产权的真实性。排除任何不真实的因素,以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产权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况应予以详细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而对不能提供任何产权证明和可以辨别的虚假情况,不能认可其资产权属,不能评估其价值。

 3.保守性原则。由于抵押贷款的自身特性,我们对抵押资产的未来收益或市场状况不应予以乐观的估计。尽管统计数据或经验表明抵押资产(如房地产)价值可能上升。但在评估时仍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评估值,对未来的升值不予考虑。然而对未来可能的减值则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针对不同的资产抵押,应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房地产情况复杂,价值较大,在评估时稍有疏忽就会严重影响评估结果。为此,必要时最好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评估,相互验证后确定评估值。因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选用的数据、参数都会有所不同,所以评估结果也会有不小的差别。评估时应从资产评估的效率和相对合理角度 ,按各种评估方法的特点,明确其最适宜发挥作用的范围选用好评估方法,将有利于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免除因评估方法选用不当形成的风险。如整体商品房(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完全产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行政划拨土地上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评估时,可采用房产与土地开发费用(征地或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前期费用)分别估价再综合的方法,可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进行估价,从得出的估价额减去土地出让金的方法;部分(局部)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乡镇企业用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假设开发法。在评估中,评估人员一般应注意到某些特定的、特别目的和特别设计的资产,因其特有的性质、特殊的用途或限于特定的使用者,所以,在不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时,这种资产很少在公开的市场上出售,因而在价值上受到严格的限制或没有市场价值。如专门的炼油厂、发电厂或特殊生产企业中的一些专有资产,在抵押时不能按照市场价值定义评估,而应采用重置成本折余法评估。某些市场价值极有限的专用资产,一般不宜单独作抵押。

 抵押贷款,银行注重的是资金的收回,其目的并不是得到抵押物,对于抵押贷款评估来说,其一般在企业出现经营失败,贷款难以收回时加大,对此,评估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谨慎,充分关注企业的经营能力,可采用市场调查、同行业咨询、借助于专家帮助等,采取有效的方法来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j].金融研究,2002,(8) .

 [2]田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及其对策[j].财经科学,2004.

 [3]杨笑寒.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控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05,(8).

第7篇:品牌转让合同范文

关键词:营销性无形资产 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

随着“入世”后中国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跨国营销交易模式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运用于中国境内。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授权这些关联实体在中国生产销售其产品或服务并使用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或商标品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大量由营销性无形资产创造的利润被归入了境外的母公司,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鉴于营销性无形资产范围和概念的界定模糊,并且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定价具有高度的事实依附性,合法有效的规制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对保证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的正当性目标实现,防止国际税收争议发生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风险起到重要的意义。

一、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

目前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并没有对无形资产概念范围作出精确的界定,而营销性无形资产相对而言更是一个外延模糊的概念。《OECD转让定价指南》将无形资产划分为贸易性无形资产和营销性无形资产。以列举的方式将营销性无形资产定义为:包括商标、商号、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和对相关产品具有重要促销作用的独特名称、符号或图画。我国在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由此引出了营销性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和商业秘密等。

营销性无形资产是在营销活动中产生或创造的能为某些主体带来超额能力的营销支出。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形成具有高度的事实依附性。首先,只有那些成功的营销活动才可能创造产生某种营销性无形资产,营销活动包括广告促销费用的投入、商品或服务的内在质量或技术性能、销售或服务的技巧、营销理念、人员的素质投入、外在的环境、服务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性和独特性等。其次,只有超常规的营销费用才能产生营销性无形资产。但如何确定超常规的营销费用具有高度事实依附性,它需要在个案中结合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点、相关行业和市场条件和情况以及营销活动的实际效果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二、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的方法

近几年,随着我国跨国交易的不断发展,对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案例不断的增多,传统的转让方法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难题,目前《OECD转让定价指南》指出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交易法、交易净利润法、以及利润分割法对无形资产的价格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交易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包括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但由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高度事实依附性和无形资产本身的独特性及排他性,通常很难在公开信息中找到公允的第三方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应用收到了很大的限制。

2、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交易净利润率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是难于找到可比性的交易数据,以及需要对形成差异的因素进行调整,工作量较大。

3、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题。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割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利润分割法被认为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最可靠、最适合的方法。但此种方法的也有局限性,如从境外关联方获取资料的难度大,其次因为各国的会计惯例和货币政策不同,估量关联企业在受控交易中的合并利润和成本也存在困难。

三、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对营销性无形资产方面的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列举不全面,还没有营销性无形资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关联企业在制定无形资产交易价格时没有参考依据,税务机关在处理转让定价案件中面临被动局面。

2、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没有明确的指导规则

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高度事实依附性,目前我国没有专业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机构,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更没有明确的指导规则。

3、转让定价方法难以操作,缺乏转让定价方法可借鉴的案例

因为不容易找到可比性的交易以及营销性无形资产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转让定价方法难以操作。中国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转让定价方法经验,列举如何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通过大量的说明案例辅助定价方法的使用。以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深刻的恰当的理解和使用调整方法,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的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4、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繁杂,成本高,历时长

中国虽然颁布了有关预约定价方面的法律规范,预约定价也开始在各地相继实践。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繁杂,成本高,历时长。一般只有大中型的跨国公司才可能选择无形资产的预约定价安排。

四、完善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建议

1、完善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立法工作

我国目前对营销性无形资产方面的相关政策还寥寥无几,应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完善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政策。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外延模糊,对其做出确切的定义很难或不符合现实,税务机关应尽可能概括并列举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对营销活动构成、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形成条件以及如何确定可归属于营销性无形资产价值的收益等问题,给出详细的指引。随时收集相关案例,建立案例信息库以供参考。

2、赋予税务机关事后调整的权力

税务机关审核定价方法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要看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当事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经济结果,交易当初的价值的独立正常并不能代表整个合同期的交易价格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所以税务当局应根据交易的实际结果,对定价方法确定的利润分配的结果进行重新的调整,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根据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事后调整的权力。

3、加强与关联企业实体所在国税务当局的沟通

要尽可能争取得到关联企业实体所在国税务当局认同和配合,避免因事后重新调整而产生无法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这不仅关系到各国税收的利益,更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

4、尽可能地采用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

鉴于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可操作性差及其产生、归属和价值回报确定具有高度事实依附性的特点,尽可能地采用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通过预约定价谈判,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关联企业各方在交易合同中就彼此间如何分配开发营销性资产的风险和回报作出明确的安排规定,同时税务机关与关联企业间有可能在考虑到特定交易情况条件下,经过磋商谈判就常规性的营销费用水平达成初步的共识,从而为纳税人提供应有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关键性假设条件的设定,可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发生变化,以致合同实际履行结果与合同原先的约定条件出现实质性差异的情形下,为税务机关事后重新调整合同原定的利润分配方法,提供了合理合法的根据。

5、建立健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体系,定期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准确估计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比较困难,而且因为营销性无形资产具有持续性、高度事实的依附性、价值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离不开对该资产的估价,有必要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进行定期的估价。营销性无形资产的预期估价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市场法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上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方法。收益法采用预期收益的现值计算资产的价值。成本法是以重新购买或建造同样资产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作为公允价值。采取何种方法取决于交易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资产的预期收益是否可以准确计量、资产是否可以被替代、资产的使用方式和状态、法律上的限制等因素。

营销性无形资产估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影响到转让价格的确定。国家应培植专业的营销性无形资产估价团队或组织,建立和引进国内和国外品牌资料数据库,利用科学的方法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五、小结

近几年,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国外品牌涌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的本土品牌也逐步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企业和税务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既是跨国公司的一个内部管理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涉及国家税收利益的国际税收问题。本文通过阐述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概念范围,转让定价的方法及局限性,对我国目前营销性无形资产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立法机关应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尽可能列举全面,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形成条件上给出相对详细和具体的指引和案例,才能为正确制定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提供前提条件。其次,企业在无形资产交易合同的制定中,就有关产品的营销功能的履行、成本费用和风险的分担方式,以及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贡献回报等事项问题,做出明确清楚的条款规定,并随时收集相关资料,积极积累同期证明资料。鉴于目前各种转让定价的方法都不尽如人意,在国家利益面前,各国税务机关极可能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上不能达成一致。为避免因事后重新调整而产生无法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企业的最佳规制方式就是尽可能地采用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

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的立法还在起步阶段,立法部门应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立法工作,积累相关案例,建立完善品牌数据库,指导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中遇到的问题,以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廖益新.从Glaxo案看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问题 [J].法学家,2010,(01):63页-73页

[2]钟晓光.浅议我国转让定价方法立法的新突破及缺陷[J].法学研究,2010,(11) :83页-84页

[3]马蔡琛,余琼子.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J]. 经济研究,2012,(05) :59页-61页

第8篇:品牌转让合同范文

近来,围绕着苹果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所有权纠纷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私下暗斗了两年之后,唯冠和苹果的这出好戏终于从幕后转为台前。

唯冠PK苹果的这出商业谍战既有苹果的克敌先机,又有唯冠的后发制人,更兼两者均是iT界厮混多年的角色,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双万的夺“标”大战日趋白热化,一众看客们也大呼过瘾。

此次iPad商标之争要追溯到10年前,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子公司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之后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品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唯冠国际系香港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中国台湾、美国、英国等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2001年至2004年,唯冠国际旗下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唯冠国际、台湾唯冠、深圳唯冠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荣山,深圳唯冠曾经推出自己的iPad电脑。不过国内当时由于市场环境并不成熟,因此唯冠科技iPad电脑的销售并不太好。

有消息显示,在苹果公司策划其iPad平板电脑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发现iPad商标已经被唯冠注册。在英国,苹果公司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将唯冠告上法庭,但是最后该场官司以唯冠脏诉而告终。

据杨荣山最近在北京新闻会上介绍的信息,唯冠的iPad是公司1998年下半年开始研发的一款产品,全名为lnternet Personai Acess Devlce,定位于一款网络终端设备,是唯冠iFamily系列产品之一,这一系列产品唯冠曾投入超3000万美元开发。

杨荣山介绍,在本次纠纷发生前,双方2003年就结下了“梁子”、当年,苹果在欧洲注册iPod商标时,曾因与唯冠iPad的商标相似,而发生诉讼,“唯冠花了大量精力阻击苹果,但最后选择放弃”。这之后,才是目前纷纷扰扰的iPad商标案。

2009年,苹果公司律师在英国设立了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并与台湾唯冠公司联系。当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兼主席杨荣山授权员工麦世宏签署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口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中国台湾唯冠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lP公司以1Q美元(也有称是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

对于此桩交易,杨荣山2月17日称,“当时苹果那个小公司来和我们谈判时,只是表示因为该公司的名字缩写是iPad才要买,而且承诺其业务不会和台湾唯冠竞争。这样的行为,苹果有欺诈的嫌疑。”唯冠“后手”反戈一击

2010年1月27日,在美国旧金山芳草地艺术中心所举行的苹果公司新闻会上,iPad正式并由此开始引导“平板电脑”的发展潮流。

原本奇货可居的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出售,面对如此暗亏,唯冠对此有何感想不得而知。但是令苹果没有想到的是,不知道出于有意还是无意,唯冠在这次普通的商业交易中留了“后手”。

深圳唯冠认为,深圳唯冠和台北唯冠虽同属香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但二者并不是隶属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因此尽管苹果公司和台湾唯冠公司签署了合同,购买了iPad商标专用权,但这一合同对深圳唯冠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

针对愈演愈烈的商标权纠纷,苹果在2月14日晚间了一份简短声明:“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内地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站在苹果公司的角度来看,在口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协议中,的确包括一份《中国商标转让协议》,其中约定台湾唯冠以1英镑的对价将相关商标转让给iP公司。

但从技术细节分析,按照中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以登记为要件,不经国家工商主管部门的登记,权利并不发生转移”,这意味着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如果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是无法被认定已经从深圳唯冠转让至苹果公司的。

深圳唯冠正是抓住了这一点,坚称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并没有被转让。而深圳唯冠的现状,决定了该公司必须抓住这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目前该公司流动负债净额达28.7亿元,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另对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的负债大约为1.8亿美元。

在本次iPad商标纠纷中,对于苹果最为不利的就是苹果拿不出和深圳唯冠的商标转让合同。从苹果公司利用壳公司购买iPad商标的过程来看,苹果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是花了很多心思的,但为何在内地的商标转让过程中出现了如此低级的失误?对此苹果公司的解释是,当时商标权转让请的是英国律师,不懂中文,所以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有差异,但这样的辩解太过牵强。蚂蚁和大象的博弈

唯冠PK苹果,在很多人看来,有如蚂蚁和大象的较量。然而,几经交手之后,苹果如今已经焦头烂额,有苦难言。

事实上,唯冠并不是一家普通的公司。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产品销往50余个国家。截至2006年10月,唯冠公司在全球约有11000名员工。全球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处分公司,在全球5个国家共计拥有7处生产基地。

可以说,唯冠也曾经是iT界的风云人物,只不过后来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唯冠国际最大客户宝丽来破产,欠款无法收回,公司经营由盛转衰。2010年8月,唯冠破产。但是,曾经的业界经历足以令唯冠在应对与苹果的商标纠纷时进退自如。

按照惯例来讲,通常这类涉及商标权的官司都是可以用钱解决的问题。例如iPhone正式进入中国之前,汉王科技抢先在电话、手机等商品领域注册了i-phone商标。最后双方经过协商,汉王公司将“i-phone”商标卖给了苹果。

实际上苹果公司不是没有尝试过与深圳唯冠达成和解,据深圳唯冠的律师谢湘辉透露,2009年苹果公司曾与深圳唯冠接触,协商iPad商标的使用权问题,当时深圳唯冠的开价是几百万美元,但苹果公司没有同意,而是一边打官司一边卖iPad。

第9篇:品牌转让合同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资产会计;涉税处理

abstract: in intangible asset accountant, from the intangible asset research development, the valuation amortization, to the intangible asset investment and the transfer, arrives at the intangible asset donation with to receive again contributes, involves counts the tax question. in these ford in the tax accounting event, needs to pay any tax, how the correct idea tax, how to prepare from the tax saving angle, is the enterprise noticeable question.

    key word: intangible asset; assets accounting; fords tax processing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一)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 (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三)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传自己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两码事。因此,与购买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当然有利;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如果也购进有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分摊应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该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二)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己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 (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因为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因为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  

    三、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应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如果还发生了相关费用支出,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帐面余额,借记该帐户,按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如果企业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论接受无形资产捐赠、还是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应该与企业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一样,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