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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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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第1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

关键词:采伐限额制度;森林资源;管制强度

1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充足的森林资源具有强大的环境保护功能,可以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同时防止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生活和城市建设方面对木材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滥砍乱伐现象屡禁不止,由此造成了对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必需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控制肆意砍伐对森林资源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为我国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执行依据,通过科学的资源配置和合理的资源利用,规范林业市场的经营,有效杜绝森林资源的大量消耗,保证生态环境的整体平衡。

2闽清县基本概况

福建省闽清县,地处福州市西北部,介于北纬25°55′~26°33′,东经118°30′~119°01′之间。东邻闽侯县,西毗尤溪县,南接永泰县,北与古田县交界。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山丘广布,平原狭小,层状地貌明显。闽中大山带戴云山脉和闽北山带鹫峰山脉在此地交接。闽清县境内属于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4.8~19.5℃,年降水量1200~2100mm,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73.9mm。该县土地总面积149489.80hm2,林地面积114467.69hm2,占土地总面积的76.57%。林地中有林地面积98486.02hm2,占林地面积86.04%;疏林地3798.75hm2,灌木林地8706.30hm2,未成造林地1586.81hm2,苗圃地76.92hm2,无林地1812.89hm2。到2016年末全县森林蓄积量700.29万m3,竹林株数137.42万根。全县森林覆盖率66.42%,林地绿化率93.64%。

3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2014年,闽清县政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4]62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林资[2014]5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测算方法按照《福建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

3.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闽清县政府“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基于科学的发展观,以合理承载森林资源能力为基础,本着遵循分区施策、分类经营以及总量控制、分项管理的原则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旨在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的经营目标,科学协调森林的生态环境,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从而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最大化。编制工作中,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为基本编制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基本编制单位。编制依据以2014年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数据、补充调查数据、森林经营方案调整数据为测算的主要基础数据。

3.2编限范围

县内凡采伐胸径5cm(含5cm)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竹林和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3.3测算成果

经测算,闽清县“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8.6303万m3,其中集体林计14.3800万m3,国有林场计4.2503m3。具体情况详见表1。

4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施作用分析

近年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建设的步伐,兴办很多竹木加工厂,林木的供应量相对不足,有的地方存在无证采伐,少批多砍现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此次闽清县政府实施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木蓄积量。通过有效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自2014年以来的三年时间里,闽清县坚决实行凭证采伐的政策,确保了每年的森林采伐数量都控制在了森林年采伐限额内,2014年闽清县森林采伐皆伐约束性指标面积10705亩,实际森林采伐皆伐面积10585亩,采伐蓄积59861m3。2015年闽清县森林采伐皆伐约束性指标面积10000亩,2015年森林采伐皆伐面积9992.1亩,采伐蓄积50353.88m3。2016年福建省统一采用年采伐限额控制年森林采伐量,2016年闽清森林采伐限额14.858万m3蓄积,实际采伐面积10562.5亩,采伐蓄积量54199m3。三年时间里,森林资源逐步稳步上升,2014年闽清县森林覆盖率为66.02%,森林蓄积650.32万m3,到2016年闽清县森林覆盖率为66.42%,森林蓄积量达700.29万m3,森林覆盖率增加0.4%,森林蓄积量增加49.97万m3。不仅保证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又保证了森林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同时也为县内生态系统的休养生息,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得到了较好的管理。目前,闽清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地总面积35499.87hm2,占林地面积的31.00%。按生态级别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面积26548.20hm2,占74.78%,省级生态公益林地8951.67hm2,占25.22%。以上数据表明,闽清县在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后,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严格控制了森林资源的无节制消耗情况,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林业资源的生产周期较长,存在毁损易恢复难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实施力度,并将这一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目前,闽清县的总人口数为35万人,主要以农业生产为经济基础,林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较为优越的资源,森林资源担负了闽清县的社会、经济、生态发展的重任。

5.1加强公益林建设

公益林在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重点执行的对象。在采伐管理中,只可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几种类型的采伐。抚育采伐必需坚持去除病、腐、朽株,以及砍小留大、砍密留疏、砍弯留直的原则,严格控制采伐的强度。对于生态效益低下的公益林,可通过补植补造等手段对其进行改造,以使其达到更有效的生态效益。

5.2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在进行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时,由于政府投入公益林界定的补偿资金较少,使得公益林补偿的标准明显较低,这使得部分群众对于公益林管护方面的热情难以被调动起来。为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相关部门应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使相关标准达到与同质量商品林年收益率基本持平的水平,让群众在保护社会生态环境中受益,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其参与热情,自觉将自己处在重点区位的商品林界定为公益林,并对其进行有效管护。

5.3放活商品林管理

商品林的作用是创造经济效益,但商品林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方面也具备较高的价值。将商品林的管理纳入到更开放的管理环境中,不令有利于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同时也能通过促进商品林的发展实现生态建设的目的。

5.4落实采伐管理新模式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相关经营者的支持。在进行实际的采伐管理时,应充分尊重森林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对已批复的经营方案应保证相关经营者的合理执行权利,由经营者自行决定采伐的方式、面积、蓄积等,同时对其造林方式和树种的选择也应给予其自。这样可以保证经营者的收益,使其在造林护林方面投入更大的积极性。

5.5转变采伐方式

为使闽清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提倡主伐皆伐向主伐择伐转变,这样既增加林农的经济效益,又避免因采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

6结语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受《森林法》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应积极的落实相关制度,并不断改进其中存在的弊端,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森林资源生态、社会、经济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艳华,魏志远,李娟.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国家森林资源[J].吉林农业,2015(23):106.

[2]刘明,田军,岳燕杰,等.中国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改革与发展[J].河北林果研究,2011(3):250~254.

第2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

一、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主要研究内容

1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研究自从1987年正式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后,对于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在必要性的讨论一直存在,学者们对于其存在必要性的观点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1.1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必要的部分学者认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是必要的,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有林地面积和蓄积仅占世界人均水平的18%和13%,我国的森林资源肩负着提供建设用材与生活用材,保护生态环境,调节气候,治理水土流失的作用。森林过量采伐,造成了环境的破坏,自然灾害的加剧,必须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保护现有匮乏的森林资源瑞。章晓静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研究采用了调查问卷的方式,在福建省10个县市共向林农发放问卷500份,调研中,90%以上的林农认为采伐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采伐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林木的采伐,保障林农的权益。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林情的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采伐管理制度不动摇。1.2对商品林进行采伐限额管理是不必要的另一类观点认为,应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仅限定在国有林区。对商品林的限额制度是不必要的。乔娜在对40户江西省铜鼓县林农的访谈中,45%的林农认为采伐限额制度是不合理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冲突。应进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重新制定和调整各类森林的经营方案,对国家所有的公益林,实行禁伐、限伐措施;应对非公有制商品林进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将采伐制度大胆放开,允许经营者在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变化和自己意志自主采伐这部分商品林,并对不能按期获取采伐指标的林农给予经济补偿。但由于森林在我国生态安全中的特殊作用,森林采伐限额的改革应当慎重进行,反复调研,稳步推进。2超限额采伐的原因研究据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自采伐限额制度实施以来,部分伐区一直存在着超限额采伐、无证采伐和其他违规采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学者们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从委托理论角度分析,在国有森林资源的经营方面,政府和森工企业之间是委托人和人的关系,通过契约委托森工企业对森林资源进行经营和管理工作。当利润分享的对象是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督机构时,政府很难监督企业,超限额采伐的程度随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加重。在一些财政后发地区,地方政府基于财政动机而进行的干预可能助长林业企业的采伐行为,是造成林业企业超限额采伐的制度原因。此外,对商品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使经营者很难实现经济效益,采伐限额与市场需求量之间的矛盾使木材供需失衡,价格上升,促使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润,违反采伐限额制度,这导致了黑色市场交易现象的不断恶化。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下林业生产经营者沉重货币和非货币采伐成本是林农超额采伐的原因之一。林农对于超限额采伐的决策取决于其采伐的收益函数,当超限额采伐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超额采伐情况就会发生。如果林农采伐成本负担过重,无论政府的支付函数是多少,林农的最优选择都是滥伐。政府是否推行采伐限额的决策概率由林农不遵守的成本和林农的既得利益决定的。而林农是否遵守采伐限额的决策是由政府推行采伐限额的成本和收益决定的。3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农经营行为影响研究3.1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农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一部分学者认为,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农投资经营行为影响不大。如朱洪革认为采伐限额政策只影响承包户近期获取林下经济的收益,并进而影响其林下经济投资行为,而对造林抚育投资影响不显著。持有同样观点的还有唐磊,他认为,林农选择是否继续投资造林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中包括林地条件,家庭状况、造林补贴、采伐成本、市场状况和采伐限额等因素。林农在是否投资造林受林地条件和家庭状况两个因素的影响较为显著,而采伐限额虽然限制了林农对林木的处置权,但对林农是否投资造林影响不大。也有观点认为,由于林业生产的长期性和市场价格的未知性,林农大多不打算近期采伐限林木,林农的联户经营也使经营风降低,指标便于获取。所以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农造林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采伐限额制度抑制了林农的投资经营行为。森林资源管理者的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对林木的采伐权形成垄断,影响了森林资源的有效配置,损害了林农利益。在严格的限额采伐制度下,林农投资很难实现经营商品林要想获得经济利益,这无疑会影响职工对森林的投资热情,另外,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地林木流转体系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使林业投融资实行困难。詹黎锋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受过采伐限额因素影响的林农比起未受过影响的林农,可能会减少73.8%的造林投资,采伐限额极大地影响了林农造林投资的积极性。3.2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经营影响的研究从产权经济学方面分析,采伐限额制度使得林木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林木的处置权受到了限制,造成了产权残缺,造林预期收入的保障性也随之降低,强制向林区职工经营的森林资源索取生态服务,在法理上不具备合理性。然而林农的采伐行为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的。除了采伐限额制度外,还有木材市场的供求状况,林农个人的采伐意愿,以及林木生长周期等因素的影响。林农的采伐行为受限额采伐制度的影响较大,在采伐方式、采伐面积和采伐时限上的管理缺乏灵活性,使得林农的采伐决策不是根据市场行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做出的。付存军对农户的调查发现,在样本118个林农中,林农进行木材采伐的地块仅占8.47%,农户的采伐决策受到了采伐限额制度的严重制约。在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下,国家对于流转林的采伐限额指标没有单列,职工对地产次生林进行的森林经营活动需经所在林业局批准,而过高的审批权限,繁琐的审批程序,林业局未对采伐进行批复都将影响森林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在长期看来,林改户转让林地,大户集中的情况将可能发生。4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随着集体林改制度改革和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一些学者注意到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对于非公有制林业的限制作用。这种限制作用主要是通过限制林木经营者的产权而产生的。4.1指标分配问题不合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于经营主体多元化,伐区数目增多林木采伐面积变小,林木权属不清,采伐纠纷不断,监管难以到位,指标更显不足,分类控制困难。政府垄断了采伐指标的管理。在分配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部分林农在经济压力下把山林贱买给采伐指标的拥有者,降低了林地生产率。按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能否获得采伐指标是林农落实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最关键的环节。而现行的采伐限额指标的编制不够科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采伐指标的分配与获取的难易程度决定了林农林业收入的损失程度,采伐限额制度使产权受到了稀释,从而这部分资源流入了公共领域,产权管制的程度决定了租值耗散的程度。而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的过程中,追求平均分配会使得资源配置不合理,指标不会全部分配到生产条件好的商品林生产者手中。可能会出现苦乐不均的情况。4.2对非公有制林业的限制在林业生产的长周期的限制下,商品林的投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业主管的控制。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激励非公有制主体参与林业建设,而投资者追求的是林木生产经营利润的最大化,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已经还权于林农,但采伐限额与林农经营林地、林木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一方面遏制了林业乱砍滥伐现象,另一方面致使林业经营者不能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去进行调整采伐数量并对木材市场的变化进行灵活反应,不能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采伐数量和采伐时间,从而增加了商品林经营的风险,影响了林业经营者的投资积极性,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进一步发展,进而使公共福利减少。4.3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其他问题很多林政部门是以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方式来实现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但超额发证,发人情证和关系证的情况依然存在,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力不从心。有时森工企业为了偿还债务或维持企业的生存而不得不超额采伐,这种行为通常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关,对超额采伐的处罚左右为难。另外,按目前的林木采伐设计,申请采伐所要办理的手续繁琐,效率低下。使农民负担和政府财政开支增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营林主体呈现多元化,林地面积小而分散,使得对森林采伐的监督管理难度加大。

二、采伐限额制度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者在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问题的研究中采取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并把博弈论,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非对称信息等理论用于解释采伐限额中存在的问题,但是,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个案研究并不多,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注重理论方面的创新,并结合实地调研的数据,对该制度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用来指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未来的研究中,仍有许多深入研究的问题:①已有学者已经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林区超额采伐的原因,那么,应当采取何种激励或惩罚方式来对采伐的行为进行制约,在何种处罚参数和风险参数下,林农会自觉遵守采伐限额制度值得探讨;②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采伐限额制度对于林权市场化,林地流转是否有影响,影响有多深,应加强对此的个案研究和实地调研;③采伐限额对林农的投资,经营行为的影响在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是不同的。另外,采伐限额制度对于短期、中期和长期林农的投资,森林经营行为的影响是否相同,对此问题需要展开持续研究;④采伐限额指标的分配还没有找到最佳的方式,采伐限额指标如何公平和高效的分配给林农,需要创新采伐指标的分配思路,借鉴其他限额指标的分配方式。

作者:张默涵郑瑶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长春市净月潭水库管理处

第3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TE93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4-0372-01

一、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与多种制度冲突

目前,经济建设对于木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我国现行的森林采伐制度与大规模的木材生产计划不相适应。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是根据木材生产量和采伐量制定的森林采伐限额,每个地区的森林采伐量均不得超过此限额,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森林经营制度是根据区域特点,相关的林业部门对森林资源做出详细的规划,通过规划计算出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森林经营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三者应该是相互配合,协调统一的,但目前,我国的森林采伐制度出现严重的滞后现象,木材生产计划同时也受到其他两者的制约和限制,造成社会对于木材资源的供不应求,严重阻碍了我国木材经济的发展。

2、森林采伐管理制度难以平衡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通过施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森林资源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减少了对森林资源的消耗。但是限额采伐却很大程度的限制了林业经营主体。随着市场的经济开放,对木材需求量的不断扩大,林业经营主体只能按照以前的限额进行经营,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做出变动,严重损害了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打消了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森林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效益,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何时采伐,采伐限额、种植树种等都受到各地林业局的管理控制。林业经营主体不但不能够按照所需量正常经营,还要维护森林的生态效益。国家对林业经营主体做出了如此多的限制,给经营主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西方国家,通过对林业经营主体减税、免税给予一定补偿。但是在中国却没有国家对林业经营主体的补偿。国家通过限额采伐保护森林资源,但是却侵害了经营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利,降低了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阻碍了林业的正常发展。

3、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合理

(1)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科学

森林采伐限额是由林业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调查确定的,当地林业部门通过对林业经营主体进行调查销售量,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上级,由上级制定出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既要保证经营主体合理经营又要保证森林的生态环境。但是,林业经营主体为了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几乎不再考虑森林生态环境问题,在上报时通常提高销售量。因此,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科学,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偏差,影响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森林采伐限额分配存在设租和寻租现象

据调查森林的采伐量每年都要超过采伐限额,除了一些乱砍盗伐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森林采伐限额分配中存在设租和寻租想象。设租是指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人员对正常采伐的干预,阻止经营单位主体正常的获得木材资源,反而他们为行贿者亮灯,导致了不行贿就得不到木材。有设租就有寻租,寻租是指经营单位主体为了获得木材或更多的木材,通过对森林管理人员行贿,在上报采伐限额时故意提高采伐量,以此经营单位主体获得更多的采伐指标,从而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二、对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议

1、重视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

森林经营方案的合理制定,是确定我国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条件,是影响我国木材经济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的合理科学编制,完善方案内容,加强编制方案的指导性,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加森林资源投资与收益分析评估内容,保证森林经营方案的有效性。

各森林经营者还要严格实施经审核审批的森林经营方案。林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执行编案成果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建立严格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检查、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森林经营方案施业的森林经营者,不予安排采伐指标;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中实行分项、分类管理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分项和分类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管理更有效、更科学,通过对森林资源的划分,对公有林和非公有林进行分类、分项管理,使得不同的森林类型和森林经营主体,实现了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对公有林的保护,深入贯彻落实限额采伐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力度,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非公有制的商品林, 国家应当放松对非公有林经营者的控制,可以取消采伐许可证制度,建立采伐申报制度, 即非公有制的商品林的经营者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 向地方林业行政部门申报采伐计划, 林业行政部门在生态不会受到较大影响、符合采伐技术指标等前提下,原则上应当批准。如非公有林被区划为公益林或者确因生态状况或公共需要不能批准, 国家应当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取消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是国家用来控制、调节年度商品材消耗林木数量的法律手段,保证商品材年采伐量不突破相应的采伐限额的具体措施。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是在已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包括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烧柴等一切人为消耗的森林资源,其中消耗最大的可控制部分就是商品材所消耗的森林资源。国家通过对商品材采伐量的限制,保证年采伐限额不被突破,具体规定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随意增加,不得跨年度使用,国有和集体商品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原则上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不能把抚育采伐指标挪用于主伐和其他采伐等。我国对于商品材采伐的种种限制,实际上是在限制森林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降低了营林的效益,增加了营林的风险,阻碍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我国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和批准森林经营方案之后,其实没必要规定商品材年度生产计划,因为森林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会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如何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不会寅吃卯粮,会根据市场需求和森林的实际更新情况,在国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允许范围内自行确定采伐数量。所以我国完全可以取消木材生产计划、放宽对商品林采伐的限制,这样不但不会造成森林的大面积砍伐,还可以推动商品林采伐权交易市场尽快建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4、完善林业税费制度和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的林业税费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林业收费项目,鼓励引导广大农民积极进行商品林经济发展,发挥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加大资金支持,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在发展林业方面,应充分借鉴取消农业税费问题,降低林木采伐税,积极扶持林业经营,降低林业贷款利率,加强我国林业发展。同时,建立完善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对非公有制林木被化为公益林的情况,应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提高人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总结:森林资源的合理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建立完善系统的林木采伐制度,对林木限额管理试行分项、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方法的科学性,同时,取消不合理的林业税收制度,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提高人们发展林业经济的积极性和热情,加强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第4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

关键词:采伐限额;经济效益;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36-03

1 森林资源的特性及其采伐限额的合理性分析

森林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在利用森林资源时需考虑多方面的收益的综合性,而不能仅仅从森林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一个方面简单的考虑,森林资源作为地球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态价值及其观赏价值也成为在利用中一个不可回避的方面。由于利用主体对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往往只是考虑到森林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所以造成了森林的乱砍滥伐现象严重,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造成了生态环境的重大破坏。这样的情况下常常不得不用更大的资源去补偿过度砍伐产生的森林资源破坏。

既然森林资源有多方面效益的特点,那么为何会出现森林资源利用者只考虑单方面的效益,而不注重其他效益的综合利用呢?这里就涉及森林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摩擦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样的过程及其阐述森林采伐限额的合理性,可以用一个图表来说明。假设有甲乙两个林场,他们做法分别有两种,一种是限制采伐量,一种是不限制采伐量,表中的数字是定比数字,前面数字代表甲的收益,后面的数字代表乙的收益,如表1[1]:

由于前面提到的森林资源利用外部性问题,在没有外部制度约束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最好的行为都是不限制采伐量,结果就是过度的采伐,因此在国家林业法中关于采伐限额的规定后,双方都是有益的。那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森林采伐限额这种好的制度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想中的效果,而不是像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虽然有这样的制度出台,但是对于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的改善效果却没有预期的好。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在采伐限额制度下实现林业资源经济收益最大化。

2 森林资源经济收益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森林资源经济收益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采伐限额、林业用地面积、市场供需和价格、林木采伐时间等。

①森林采伐限额是所有影响森林资源经济收益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较大地限制了各个配额单位的采伐量,限额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使用单位的经济效益。在同等情况下,分配限额越多的单位获取的经济效益就越大。

②森林资源本身具有一些特殊性,林业用地面积是有限的,用材林从种植到采伐也有一定的年限限制。关于林业用地扩大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通过开荒解决,但是也摆脱不了基本面积的限制;在这些限制都既定的条件下,重点就落到了如何在采伐时间点的决定上取得效益的最大化。

③木材的价格是市场决定的,需要考虑到市场整体的供应量和需求量。如果在用材林采伐限额被严格实施的背景下,木材供应量的波动比较微小,加上随着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不断地增加,在这样的条件下可以导致木材价格的上涨,相对于木材供大于求的情况,也许限额采伐可以使得各个木材提供者获得更大的收益。假设在木材价格的信号可以很好地传递的情况下,木材的提供量的变化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滞后,主要受制于上面说到的木材生长期的约束。

④林木采伐时间的决定条件包括下面一些因素,首先林地的面积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次对于木材的培育是需要成本的,第三是林木的成长有一个先快后慢的规律,最后是市场供需量的限制。在林地面积一定,用材林培育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地整个市场利息率的高低,利息率越高,采伐的时间需越早;利息率越低,采伐的时间越晚。这样的结论是在没有采伐限额的条件下得出,因此可以很容易的根据市场需求量的变动很好的调整用材林的采伐,上面所说的一些采伐时间问题决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可以很好的实现。

3 采伐限额制度下如何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问题

森林采伐限额面临的主要问题综合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①如何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这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目的的首要保证;②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③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④对超限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左右为难[2]。在面临的这四个问题当中,第一个问题涉及如何在技术上更好的处理好配额和各个基本林业采伐单位之间的匹配问题,后面三个问题主要涉及在现有的配额数下如何有效地实施政策的问题。关于第一个需要在长期的发展中的调整才能够很好的匹配好,而后面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由于配额的实施很大地限制了各个配额单位的采伐量,降低了经济效益方面的获得。在市场的刺激下, 出现了超额采伐的问题;其次应该关注到的是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监管能力问题。

采伐限额是一个硬性指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每年都有采伐限额的条件下,那么就不能单纯地根据市场来决定采伐量,而需要考虑限额这个硬性指标,所以在采伐限额和市场供需两个方面的约束下,就会出现更复杂的森林资源效益最大化的问题。

用材林采伐量主要是根据单位森林蓄积量、面积、林龄结构等来测算,在采伐限额不变的情况下,并且考虑市场的因素就会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个就是当年的根据市场需求的最大效益供给量没有超越采伐限额,这里如果单纯地从采伐量的规定上来看不会出现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市场决定的需求量超过了采伐限额,就不能获得当年的最大收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更多地考虑经济效益,采伐单位就有很大的激励去突破采伐限额。所以在不同的情况就会出现采伐限额的剩余和不足。如果考虑到上面提到的如何确定采伐年限而使得收益最大化的问题,将会加剧这种有些年份剩余,有些年份不足的状况,所以如何在不同年份和不同林业资源使用者当中实现平衡就是重点。

在国家林业局2011年下发的《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指出,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主体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单位,非编制单位不得作为主体申请结转。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限于限额执行期内;当年有结余需结转的编限单位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需提交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申请报告和其他证明商品林采伐限额确有结余的相关材料。在其他关于采伐限额转结的规定中规定,只允许在本单位内的转结,不允许单位间的转结。这个转结办法很好的调整了在用材林采伐限额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的波动可能出现的超额和低额情况,不仅可以使限额得到更好的利用,也可以抵御市场波动带来的效益变化。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如果本单位内不同年份的转结仍然不能满足不同年份的木材砍伐量的调配下,不同林业资源使用者之间的调配就很关键了。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限额本身也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关于超额采伐的现象,所以推断出整体的木材市场需求量还是大于总体配额的限度,所以配额本身就可以成为一个经济物品,可以带来收益。如果没有政策上规定,关于配额不能在单位间转让的条例,那么很可能会形成一个用材林配额市场的出现。原因是上面讨论过的林业资源本身的一些特点,木材成材周期及其不同单位间林业资源储备量的差异。如果政策上允许单位间的转让,是否可以使得限额需求单位和配额剩余单位间实现双赢的局面。

森林资源在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生态及其他方面的效益,所以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需要谨慎处理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如何在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之间实现平衡,实现多方面效益的最大化,不仅仅是一个用材林限额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解决的。面对经常出现的过度采伐和其他的一些现象,需要在了解森林资源本身特点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配额的分配和调整制度,这样才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

1森林资源的特性及其采伐限额的合理性分析

森林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在利用森林资源时需考虑多方面的收益的综合性,而不能仅仅从森林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一个方面简单的考虑,森林资源作为地球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态价值及其观赏价值也成为在利用中一个不可回避的方面。由于利用主体对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往往只是考虑到森林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所以造成了森林的乱砍滥伐现象严重,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造成了生态环境的重大破坏。这样的情况下常常不得不用更大的资源去补偿过度砍伐产生的森林资源破坏。既然森林资源有多方面效益的特点,那么为何会出现森林资源利用者只考虑单方面的效益,而不注重其他效益的综合利用呢?这里就涉及森林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摩擦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样的过程及其阐述森林采伐限额的合理性,可以用一个图表来说明。假设有甲乙两个林场,他们做法分别有两种,一种是限制采伐量,一种是不限制采伐量,表中的数字是定比数字,前面数字代表甲的收益,后面的数字代表乙由于前面提到的森林资源利用外部性问题,在没有外部制度约束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最好的行为都是不限制采伐量,结果就是过度的采伐,因此在国家林业法中关于采伐限额的规定后,双方都是有益的。那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森林采伐限额这种好的制度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想中的效果,而不是像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虽然有这样的制度出台,但是对于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的改善效果却没有预期的好。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在采伐限额制度下实现林业资源经济收益最大化。

2森林资源经济收益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森林资源经济收益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采伐限额、林业用地面积、市场供需和价格、林木采伐时间等。①森林采伐限额是所有影响森林资源经济收益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较大地限制了各个配额单位的采伐量,限额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使用单位的经济效益。在同等情况下,分配限额越多的单位获取的经济效益就越大。②森林资源本身具有一些特殊性,林业用地面积是有限的,用材林从种植到采伐也有一定的年限限制。关于林业用地扩大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通过开荒解决,但是也摆脱不了基本面积的限制;在这些限制都既定的条件下,重点就落到了如何在采伐时间点的决定上取得效益的最大化。③木材的价格是市场决定的,需要考虑到市场整体的供应量和需求量。如果在用材林采伐限额被严格实施的背景下,木材供应量的波动比较微小,加上随着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不断地增加,在这样的条件下可以导致木材价格的上涨,相对于木材供大于求的情况,也许限额采伐可以使得各个木材提供者获得更大的收益。假设在木材价格的信号可以很好地传递的情况下,木材的提供量的变化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滞后,主要受制于上面说到的木材生长期的约束。④林木采伐时间的决定条件包括下面一些因素,首先林地的面积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次对于木材的培育是需要成本的,第三是林木的成长有一个先快后慢的规律,最后是市场供需量的限制。在林地面积一定,用材林培育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地整个市场利息率的高低,利息率越高,采伐的时间需越早;利息率越低,采伐的时间越晚。这样的结论是在没有采伐限额的条件下得出,因此可以很容易的根据市场需求量的变动很好的调整用材林的采伐,上面所说的一些采伐时间问题决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可以很好的实现。

3采伐限额制度下如何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问题

第6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

关键词:采伐限额;技术方法;资源数据;合理年伐量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04-0138-03

1引言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的重要内容,是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弥勒市属珠江上游天保工程区,多年来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为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以及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4〕62号)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4〕41号)的文件精神,弥勒市林业局成立了“十三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从资源林政科、营林队和规划队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编限工作组,严格按照《云南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外业调查,对《弥勒市2006年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报告》中资源数据进行更新。采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进行合理年伐量测算,在此基础上编写《弥勒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报告》,作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量限额指标的依据。

2编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0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2001)、《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云南省弥勒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报告》(2006)。

3编限原则

(1)坚持森林采伐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不同森林采伐管理类型合理测算年伐量。商品林中的用材林采伐量不超过用材林年生长量,生态公益林不编制主伐限额,禁伐区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2)坚持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原则。突出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生态地位,在保障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中、幼龄林森林抚育项目实施。

(3)坚持采伐限额总量控制分项管理的原则,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采伐类型和两类林分项限额。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更新采伐限额、低产(效)林改造限额和其他采伐限额;两类林分项限额为公益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林采伐限额。

(4)坚持用材林年采伐量必须低于生长量的原则。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桉树除外,生态公益林年采伐量优先考虑生态效益不受破坏,严格控制采伐量,合理进行测算和布局。

4编限单位森林资源数据来源

4.1森林资源数据获取技术方法

弥勒市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成果于2007年12月验收,根据历年森林经营采伐、征占用林地、灾害损耗和森林资源消长等情况,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14年底,用于“十三五”期间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测算。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地类、林种、优势树种、起源、龄组、郁闭度等级等,对小班数据库进行分层。

(2)根据小班分层结果,采取典型抽样方法,在各层中分别抽取5%的小班,进行现地补充调查,调查其单位面积上的蓄积量。

(3)蓄积年净增长率计算:根据补充调查结果,计算各层小班更新期间的蓄积年净增长率。

更新年数(n)=2014-2007=7,

蓄积年净增长率=(∑小班补充调查蓄积/∑小班原调查蓄积)1/n-1。

(4)小班面积蓄积更新:分层抽样调查的小班,根据补充调查结果,直接更新小班面积、蓄积等因子;为进行补充调查的小班,采用公式计算:

小班更新蓄积=小班原蓄积×(1+蓄积年净增长率)7。

(5)散生木蓄积根据补充调查的综合年净增长率进行更新。

4.2使用森林资源数据

按森林资源数据获取技术方法统计,弥勒市国土总面积391127hm2,活立木总蓄积7910690m3。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21422hm2,占国土总面积的56.6%,活立木蓄积7788737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98.5%;非林地面积169705hm2,占国土总面积的43.4%,四旁树蓄积121953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1.5%。在林业用地中,生态公益林面积84586.6hm2,占林地总面积的38.2%,林木蓄积2420944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31.1%;商品林面积136835.4hm2,占林地总面积的61.8%,林木蓄积为5367792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68.9%。

5编限单位情况

5.1独立编限单位的基本情况

弥勒市参加“十三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独立单位有2个,即弥勒市国有、弥勒市集体。

5.2编限单位资源数据情况

弥勒市森林资源总面积221422hm2,活立木总蓄积7788737m3。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84586.6hm2,活立木蓄积2420944m3;商品林面积136835.4hm2,活立木蓄积5367793m3。

5.2.1弥勒市国有

在弥勒市辖区内的国有森林和林木,未提出单独编限的所有国有森林资源,以弥勒市国有为编限单位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森林资源总面积78121.7hm2,活立木总蓄积1347142m3。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24613.7hm2,活立木蓄积666222m3;商品林面积53508hm2,活立木蓄积680920m3。

5.2.2弥勒市集体

在弥勒市辖区内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未提出单独编限所有森林资源,以弥勒市为编限单位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森林资源总面积143300.3hm2,活立木总蓄积6441595m3。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59972.9hm2,活立木蓄积1754722m3;商品林83327.4hm2,活立木蓄积4686873m3。

6纳入和未纳入编限的森林资源数据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弥勒市纳入编限的森林资源总面积206565.9hm2,占林地面积的90.3%;活立木蓄积7140408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91.7%。

弥勒市未纳入编限的国家一级公益林面积14645.7hm2,占林地面积的9.7%,活立木蓄积629398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8.3%;四旁树蓄积121953m3不纳入编限范围。详见《编限单位资源数据统计》(表1)。

森林资源数据与国家生态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进行了全面衔接,做到编限森林资源的森林类别、林种、亚林种与分类经营区划结果保持一致,各类林业用地的面积、林种、蓄积的对应项保持一致。并与相邻的编限单位石林县、华宁县、建水县、开远市、丘北县、泸西县进行了核对,做到不重不漏全覆盖。森林资源数据上报省、州“十三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用于测算合理年采伐量。

7合理年伐量测算情况

测算方法由编限单位采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对商品林主伐、抚育、其他采伐和公益林的抚育、更新、其他采伐的合理年采伐量进行测算。

7.1主要技术参数的确定

(1)森林资源数据:蓄积依据2007年二调的基础数据,开展补充调查和数据更新;面积与2012年完成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面积相吻合,即221422hm2;

(2)采伐年龄:按《云南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方案》规定的各树种年龄执行;

(3)生长率:各树种生长率以第八次全国连清云南省清查成果为主确定;

(4)速生丰产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桉树的采伐年龄和生长率由经营单位或编限单位自主确定,报省编限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5)出材率:依据近5年的实际出材水平测算,本市综合出材率为60%;

(6)其它采伐的采伐强度为20%,采伐周期为5年;

(7)活立木总蓄积量7910690m3。

7.2测算结果

通过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测算,弥勒市森林合理年伐量529708m3,面积7776hm2。其中天然林129573m3,占合理年伐量的24.5%;面积2533hm2,占总面积的32.7%。人工林400136m3,占合理年伐量的75.5%;面积5243hm2,占总面积的67.3%。详见天保工程区合理年伐量测算结果一览(表2)。

8总量限额建议指标

弥勒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测算的“十三五”期间合理年采伐量,在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森林资源状况和速生丰产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桉树比重大的特点,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弥勒市合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529708m3。

(1)按权属分:国有年森林采伐限额46732m3,占总年采伐限额的8.8%;集体年森林采伐限额482976m3,占总年采伐限额的91.2%。

(2)按采伐类型分:主伐年森林采伐限额455868m3,占年限额86.1%;抚育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18715m3,占年限额3.5%;更新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28406m3,占5.4%;低产低效林改造年森林采伐限额16833m3,占年限额3.2%;其它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9886m3,占1.8%。详见天保工程区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3)。

9小结

弥勒市“十三五”期间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强化林政执法,探索森林资源管理的新模式,转变林业经营方式,提高林业科技含量,切实有效地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

参考文献:

第7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

关键词:森林采伐;监督管理;措施

森林资源在采伐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采伐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林业的发展。在森林采伐中经常会出现林业企业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同时在进行采伐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超限额采伐的情况,这样都会给我国的森林资源带来很大的影响。对森林采伐进行监管,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一定要加强监管的力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森林资源的开采。

1 森林采伐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超计划采伐

在对森林资源进行采伐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超计划采伐的情况,林业企业在进行森林资源采伐的时候,对采伐量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林业企业要按照采伐量进行采伐,但是,很多情况下,林业企业进行采伐的时候为了保证以后的生产中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在进行开采的时候,通常是存在着超计划采伐的情况。国家对出现的超计划采伐通常都是在很晚的情况下知道,这种时候林业企业完成了采伐的工作,国家为了更好地规范采伐的行为,只是简单的进行处罚,这种做法对林业企业来说影响是不大的,处罚的金额并不是超额采伐带来的效益,这样就使得很多林业企业在开采中,对超计划采伐并不以为然,为了更好的保护林业资源,对出现的超计划采伐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处理,在处理后,要使林业企业不敢再进行超计划采伐。

1.2 无证采伐

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进行森林资源的采伐一定要有采伐证,但是在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的无证采伐情况。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对一些监管不严的林区进行了采伐,无证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在进行采伐的时候,很多的人都是按照自己的要求来进行的,这样就使得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很多的人在个人利益面前,通常都是只考虑自己,这样的做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威胁是非常严重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一定要做好凭证进行采伐的制度管理,并且要对相关的管理措施进行完善。

1.3 调查设计违规

为了更好的进行森林的采伐,在进行采伐以前要对伐区进行调查,同时要进行必要的设计。但是在进行设计的时候,通常都是存在着调查和设计出现违规的情况,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受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样就使得很多的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对采伐设计进行标准的放宽,这样非常容易出现采伐工作不是在原伐区内进行,在采伐的时候也会出现采伐方式不正确的情况。

1.4 伐区作业质量低

在进行森林资源采伐的时候,经常会出现采伐企业只是按照自己的需求来进行采伐,对采伐进行取材的时候只是采伐高大的树木,同时在采伐的时候,经常是采伐好的树木,对一些又小又坏的树木不进行采伐,这样的采伐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是非常不好的。

2 森林采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森林采伐中出现的问题,主要的原因就是采伐中利益的原因,林业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就在进行采伐的时候,只是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来进行开采。在林业部门中,很多的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对采伐中出现的问题置之不理,这样的做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而且这种采伐方式的存在和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是有很大的原因。在森林开发方面国家不是完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即使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人们在法律意识也是非常淡薄的,认为森林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大的问题,这样就使得很多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惜触犯法律。森林资源是国家所有的,但是在实际的开发中,通常存在着政企难分的情况,使得森林开采中责任划分不清。这也是出现随意采伐和超计划采伐的原因。

3 强化森林采伐监管有效措施及对策

我国森林资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森林生态功能成效显著,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生态脆弱状况没有根本扭转,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生态产品依然是当今社会最受欢迎而又短缺的产品之一,生态差距依然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最主要的差距之一。同时,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可采资源少,森林资源增长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需求的增长。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制度上加强管理、从具体工作行动上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总量。

3.1 提高认识,力求实效

要认真执行好限额采伐制度。促进林业发展,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根除靠单纯采伐森林,终结饮鸩止渴的恶性循环。各部门杜绝眼前利益,抛却局部利益,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高瞻远瞩,为生态环境建设谋篇布局。从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高度上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在具体工作中逐项落实,力求实效。

3.2 完善制度管理,深化体制改革

要加强和完善制度管理,要健全和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各级林业部门上下一致,依法行政,遵守规章制度。要继续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做到政、企分开,资源管、用分离,责、权明确。赋予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部门切实的监督职权,理顺好森林资源管理、采伐利用和监督的关系,齐抓共管,推动林业稳步而快速发展。

3.3 把好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关

森林采伐设计是林木采伐管理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基础,是向上级报批林班、拨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指导采伐作业的依据,是采伐作业的第一道工序。要控制采伐限额、采伐强度,提高采伐作业质量,必须把好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关。监督生产设计单位是否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和企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及规定的年度森林采伐总量而进行。

3.4 严把森林采伐作业关

森林采伐作业能直接迅速体现森林资源消长,直接影响生态环境。此环节是关乎执行限额采伐,遏制违规采伐、滥伐的关键环节,包括伐前审核、伐中监督检查和伐后检查验收。监督部门和作业单位现地踏查林班,核对设计资料、采伐木调查表,发放采伐作业许可证,核查采伐林班边界、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木和集材道等相关内容,明确注意事项。

3.5 搞好检查工作

要全面加强森林采伐管理,除做好以上各项日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还应做好下面几项规模性的检查。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伐区作业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单独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追责相关人员,达到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杜绝超限额采伐,有效控制住源头资源消耗的目的。全面实现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长效发展,更好地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第8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

关键词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问题;对策

建瓯是全国重点林业市,素有“绿色金库”之称。全市林业用地35.27万h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4.2%,其中有林面积33.14万hm2。森林覆盖率80.8%,绿化程度96.7%,森林蓄积量2 268.94万m3,近成熟林可伐资源达949万m3,商品材年采伐量68万m3。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活立木总蓄积量均居福建省前列。2009年商品木材实际采伐蓄积量47.8万m3、出材量35.5万m3,林业产业总产值59.67亿元,成为建瓯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全市总人口53.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0.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7%,农业人口人均占有林地约0.82 hm2,是典型的农林大市。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使原有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为进一步探索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耕有山、造方便、林好管、树好砍”,调动和释放林农经营森林积极性,提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探索传统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方法,增强采伐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既是林业行风建设的需要,又是当前林业配套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林业长远发展的需要[1-2]。

1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

1.1采伐指标分配模式滞后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仍然按照陈旧的计划经济模式,计划按照省、地、县、乡镇、行政村从上至下层层下达,对采伐森林、林木实行限额管理,按照林木蓄积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年采伐指标,而后逐级分解下达。原来的主体是国有林、集体林2种,而现在是国有、集体、企业、合作社、林农等多元化形式,并且林农个人所有为主,过去指标下达面对的是村委会,现在面对下达指标是千家万户。

1.2林木采伐受到管理的约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看,林权的“四权”,即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并没有完全到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往往是由林业部门单方面操作,特别是在编制人工用材林大、中、小径材经营类型时,没有全面与经营者商量,更未征得林权所有者(业主)的同意,而指标又按大、中、小径材下达,林木所有者没有经营处置权,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1.3采伐指标获取困难

林改后,林木采伐管理主要受采伐指标的限制,林权是各业主所有,采伐指标由村干部掌握,只有与村干部人际关系较好,才能得到采伐指标;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从林木采伐指标申请到林木采伐证的获得,林农不了解办理程序,因而不得不将大部分可主伐的林木采伐权出让,损害了林农的营造林积极性。

1.4采伐指标分配不合理

采伐指标按“米”设计砍伐指标,给业主造成许多不便,一片林班的林要分几次采伐,开路经过山场,要赔偿因砍伐、占道、挖山的开路工资款;开路进山场运输木材要多花费用;重复开设造林炼山火路款;造成采伐和更新造林成本过高。同一片山场分2年造林,影响林木生长和收益的效益。同时,为解决指标分配问题,指标平均分配,忽略了林木的生长规律,出现林龄小的林木先采伐,而成熟的林木因得不到采伐指标无法采伐等现象。

1.5指标下达迟影响翌年造林

每年春季木材市场、加工企业急需木材时候,也是木材价格最高时;但市场没有木材可销售,因为林木采伐指标未下达,林农无法进行采伐,待上级正式下达指标并分解到行政村都下半年了,取得采伐指标太迟,部分山场因而拖到年底采伐才能完成,造成影响翌年造林。

1.6指标监督机制乏力

由于采伐指标分配不公开,监督措施不到位,林农群众对分配依据、过程和结果不了解,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出现了“找关系、托人情、跑指标”等现象,个别地方还引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2促进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2.1合理制定森林限额编制体系

按建瓯市森林合理年采伐量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基础,以林权证为依据,取消林木采伐类型、林分起源分项限额限制,实行皆伐和择伐2种采伐方式,适当放宽商品林主伐年龄。采伐指标应在上年底下达全年采伐指标,以便翌年雨季前或市场需求木材时安排生产。森林限额编制既要考虑经济利益,特别是林农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保护青山绿水;既要考虑林农的近期利益,又要考虑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既要考虑林政管理有序不乱,又要考虑老百姓的办理采伐手续便捷;既要考虑到利用木材,还要考虑到发展资源,更要考虑到生态保护[3]。

2.2采伐指标按林分大小排列分配

推行可伐森林资源份额分配采伐指标,林木年龄大小顺序根据森林资源建档数据库,由电脑自动排列出各乡镇各行政村,所有符合采伐条件的成过熟林小班一览表,按从大到小依次排列,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将成过熟林的林木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序分配给林权所有者,按林龄排序设计砍伐小班,采伐指标按小班的面积下达,按小班四至确定采伐。将小班成熟状况与树龄等信息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做到群众无异议,防止和避免在采伐指标分解过程中的人为干扰,让群众一目了然,从而有效杜绝了私自截留和凭个人关系、个人感情安排采伐指标的行为,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让广大林农能够顺利拿到指标处置成过熟林,避免围绕着指标团团转,想方设法去争取指标的现象。

2.3放宽林木所有者采伐处置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有了自己的山场,辛苦经营了几十年的林木,总希望有个好的收成,在采伐限额总量控制前提下,放宽林木所有者采伐处置权是很有必要。一是生态林的采伐。林权所有者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或林改时,获得林木所有权,因生态区位需要,又划入生态林,并且取得林权证,根据《物权法》法律保障依据,这种情况可以采伐,但要依法从严,采伐年龄应比用材林提高1~2个龄级,采伐方式只能是择伐或小块状皆伐,而且伐后迹地要保证营造阔叶树,确保生态林的功能不降低;二是“三线林”的采伐。“三线林”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江河沿线的一重山林木,“三线林”在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景观绿化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生态功能。对“三线林”采伐年龄上提高龄级,面积上控制在3 hm2以内,并且缴纳保证金,采伐后迹地限期完成营造阔叶树后,方可退还保证金;三是对非规划林地商品林采伐。对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权者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核实后,办理采伐和放行手续;四是放宽人工用材林采伐年龄。一般人工用材料林设置最低采伐年龄,即杉木16年、松木21年、阔叶树21年,不再分大、中、小径材。只有放宽采伐处置权,林农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自行安排林木采伐,使林木采伐逐步进入良性循环[4-5]。

2.4科学经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结合2007年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最新成果,以及“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等,适时编制建瓯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规划总体控制各类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方向、经营目标、年度森林采伐、造林更新等指标。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为“十二五”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做准备。编制方案的主要对象为经营范围明确、山林权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的森林经营单位或组织,进而规范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使用管理,平等落实林农对林木采伐的处置权和收益权,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让林农群众通过方案编制得到实惠。

2.5加强源头伐区监管力度

各乡镇、村要切实担负起源头管理职责,成立以乡镇分管林业领导为组长,行政村、林业站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伐区检查验收小组,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伐区检查和验收工作;伐前、伐中及作业质量由林木采伐经营者自主管理,检查验收小组搞好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伐后验收;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按采伐证和采伐作业规程规定的越界采伐、擅自改变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采伐结束后,林木采伐者及时向乡镇伐区检查验收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伐区检查验收小组组织伐区验收,填写伐区验收卡。未经伐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木材不得销售。同时,建立伐区采伐管理、验收登记台帐,强化伐区监管。

3结语

森林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们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没有森林,不可能有人类的今天。但是,人类和社会经济建设需要木材,需要对森林资源进行采伐。只有通过采伐管理改革调整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经营与利用的关系,调动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培育好森林后备资源,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4参考文献

[1] 黄建兴.林权制度改革激活了福建林业[J].绿色中国:理论版,2005(02M):11-13.

[2] 洪伟.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3] 杨乐夫,蔡俊修.福建林业资源开发应用的新思考[J].福建林业科技,2006,33(1):102-104.

第9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一主两翼”和“两区一带”总体发展思路,以建立森林生态保护体系、国土生态安全体系为中心,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发展方针,加快培育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完善森林生态系统,努力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为创建生态村、建设生态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具体措施

(一)严格森林资源管理。划定禁伐区、限制采伐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建立生态保护重点控制区。除已划定的国家公益林外,港口湾水库、省道沿线第一层山脊以内的天然林、天然次生林严禁采伐,人工商品林严禁成片采伐,采伐强度不得超过;县道沿线第一层山脊以内禁止成片采伐,采伐强度天然次生林不超过,人工林不超过。将具有保护价值、森林景观独特和成片的古树名木、水口林等相对集中的山林划定为自然保护小区,严禁采伐。禁伐区、限制采伐区、自然保护小区内的天然次生幼林全部实行封山育林。加强树木采伐管理,制止乱采乱挖。严禁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地区采挖胸径以上的树木;严禁采伐国家既定的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及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树木;对达不到合理株数的树木禁止采挖,达到合理株数的,采挖强度不得超过。

(二)加强森林资源限额采伐。加强和改进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严格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把住采伐“源头”消耗关,对一些生态区位重要和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乡、村,坚决调减木材生产计划,确保森林资源休养生息,坚决管死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放活人工商品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非规划林业用地林木的采伐。

(三)加强林权制度管理。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建立规范化林权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和换证工作,切实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加强林业用地管理。严格规范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杜绝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对符合征占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加强管理和跟踪服务,确保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五)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秩序,合理布局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坚决取缔关闭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许可及耗材量大、加工增值小的木材加工经营企业,规范木材加工企业利用木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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