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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或查账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一)对帐务健全的煤炭经销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实行核定征收几个主要因素的确定:
1、占地面积的确定:以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与经销所在地乡(镇)或村委会签订的占地协议(租用合同、承包合同、自有地证明)及实际现场勘查面积确定。
2、地段与设备的确定:在掌握占地面积的基础上,深入乡镇土地管理所、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争取土地管理员、村委会干部群众的支持配合,准确收集实际占地的第一手资料,同时清点震动筛、铲车数量。
3、税额核定标准:国道新路桃花至蔚广交界处、南留庄至白草村油路两侧及周围的煤炭经销企业,每亩地月核定税额200-300元,每个振动筛月核定税额2000元,每辆铲车月核定税额200元;国道旧路桃花到西合营二级路交界处、蔚州镇到南留庄、蔚广交界处到阳原南口公路两侧和周围以及其他地域的煤炭经销企业,每亩地月核定税额150-250元,每个振动筛月核定税额1500元、每辆铲车月核定税额100元。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主要操作环节:
1、税务管理人员深入企业经营场地实地调查,逐户收集整理煤炭经销企业的详细资料,熟悉、掌握纳税人具体情况,包括经营地段、经营状况、土地面积、设备数量等情况,同时在采集与勘查时,逐户填写《煤炭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典型调查表》和《煤炭经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明细表》(一式二份)并附占地协议等相关复印件。
2、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选择不同规模、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煤炭经销企业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面不少于5%,少于5户的全部进行典型调查。
3、按照面积、地段等级、设备数量、价格要求、适用税率拟计算应核定定额,同时登记《煤炭经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明细表》。
4、由税务分局(所)组织有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评定委员会,按《煤炭经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明细表》所列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评议应纳税额,同时登记《XXX评定委员会评议结果登记表》;并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已示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XXX评定委员会评议结果登记表》报县局审批备案。
5、税务管理员根据《XXX评定委员会评议结果登记表》分户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填制由纳税人签章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应纳税额的控管
主管税务机关对煤炭经销企业的纳税定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属下列情况企业能举证的除外:(1)煤炭经销企业因关、停、并、转、歇、自然灾害影响正常经营,确需减征当月(季)税额的,要按程序办理,同时提交停(歇)业登记表及书面申请书,经税务管理人员初审认定报分局(所)务会确定后方可核减应纳税额;(2)个别企业因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月(季)纳税定额的要按程序办理,并报征管股审批备案;(3)因上级政策大面积暂停整顿而无法征税的,各税务分局(所)要求企业提交当地乡镇或县有关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作为减税的依据,并报征管股审批备案。
三、发票管理
(一)征收大厅为符合规定的煤炭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于月份终了后及时将代开信息传递到县局征管股,征管股发现其代开票税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原月定额时,应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纳税定额。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煤炭企业原则上不供给普通发票,如纳税人确需开具,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对个别煤炭经销企业整改力度较大、建帐及时、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也可供给发票,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普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
1984年7 月由台湾“财政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是台湾反倾销法形成的标志。虽然该法规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的正式表决,而是由“财政部”根据《关税法》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来制定的,它仍是台湾反倾销法体系的重要基石之一。
台湾反倾销法的形成中,先是大量仿袭了关贸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谈判中产生的《反倾销守则》(下称“旧规则”),后又借鉴了乌拉圭回合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下称“新规则”)的初稿,并且也参考和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一些具体作法。这在“实施办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虽然台湾并未正式适用“旧规则”和“新规则”,但是台湾最初的反倾销制度大体而言是依照“旧规则”订立的。
“实施办法”施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台湾反倾销制度有待改进。“实施办法”中仅有32个条文涉及反倾销税的主体,施行中常会遇到法律上的漏洞,结果只好采用行政上自由裁量这种权宜形式来填补漏洞。执行程序上行政自由裁量的广泛使用,增加了将法律复议引入反倾销制度的难度,并使改进这一制度的努力受到了阻碍。这就使反倾销措施没能得到充分利用,调查未能深入进行。至1992年,“财政部”共受理12个案子,但没有一个征收了任何反倾销税。
从1993年起,台湾加快了对外贸易立法的进程,从而使台湾反倾销制度日趋完备。现在台湾反倾销法律由以下七项法律法规组成:首先是台湾的《贸易法》,其第十八条确立了调查机关,而第十九条则规定“经济部”调查职能以及产业损害的定义;二是《关税法》,其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反倾销税的定义以及课征依据,而第四十六条的第二款则规定产业损害的定义及实施办法的制订;第三是《贸易法实施细则》的第十四条,它统一了《贸易法》第十九条和《关税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条),它明确规定贸易调查委员会主管反倾销案件产业损害调查;第五项是《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这也是反倾销制度的基石;第六项是《货物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第七项是国际法,具体包括1994年gatt第六条和第六条的实施协定。
以上七项法律,纵横交错,共同编织起反倾销制度的法网。下面主要结合台湾“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来对台湾反倾销法加以研析。
二、台湾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定
(一)指控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同类货物生产者或与该类货物生产者有关经依法令成立之商业、工业、劳工、农民团体或其他团体,得申请对进口货物课征平衡税或反倾销税。”因而只有如上定义的岛内产业、相应的商业或工业联合会、劳工或农民团体才可以提起指控。同时这里的同类货物生产者,是指岛内同类货物全部生产者,或经“财政部”关税税率委员会认定其总产量占同类货物主要部分者。但是生产者与进口商有关联,或者其本身也进口该货物时,经过关税税率委员会认定,便不能包括在同类货物生产者之内。
至于占同类货物的主要部分的比例是多少,有无具体的数据标准,台湾反倾销法并无定论。但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倾销指控被驳回的理由是因为原告的生产量只占总产量的20%。 (注:keith steele, anti-dumping under the wto: a comparative review. published bykluwer law internatioi ltd,sterlinr house,london,1996,p233; )
如果原告提起指控,申请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应该向“财政部”提供申请书并附上相应的资料。原告材料不完备的,“财政部”可以要求补充。
(二)受理
在台湾,由“财政部”负责受理倾销指控。“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平衡及反倾销税课征,由‘财政部’依职权申请或其他机关之移送,于调查、审议后报请行政院核定。”“财政部”将申请在与有关机关协商后,做成应否进行调查的议案提交给关税税率委员会审议。但是申请人不具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不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限期补正而不补正的或对于显然不属于课征反倾销税范围的事项提出申请的案件应被驳回。“财政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第二天起四十五天内向关税税率委员会提交审议。
关税税率委员会是《关税法》授权下组成的一个半官方机构,它是作为“财政部”的顾问机构就“财政部”职权范围内的广泛事务提供意见。委员会由来自不同部门和机构的代表(包括有“中央银行”、经济发展委员会、外贸委员会、工业发展局的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所组成。该委员会决议经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经关税税率委员会审议决定不进行调查的案件,“财政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决定刊登于“财政部公报”,以告结案。如果决定进行调查的,“财政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已知的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输出国政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在“财政部公报”上进行公告。
(三)初步调查
对于经关税税率委员会决定调查的案件,“财政部”应立即送交“经济部”,由它来调查有无损害台湾产业。而“经济部”则主要由“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来进行。“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是于1994年7月1日成立的,主任由“经济部”部长兼任,并聘请“财政部”、“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的副首长,以及产业、经贸、财税、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十二人担任委员。
产业损害调查分两阶段进行,即是初步调查和最终调查。调查分两阶段进行既可以防止在调查期内损害持续发生和扩大,以便临时措施的实施,又可以避免冗长的与不必要的调查。一旦发现不构成损害,即可在初步调查结束后立即停止调查,以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初步调查的制度也符合反倾销制度的精神,因为未造成产业损害的倾销无需制裁,而与倾销无关的产业损害不能依靠反倾销的手段来解决。
“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进行产业损害初步调查一般采用以下手段:一是收集产业基本资料和进出口资料;二是对“财政部”收集移交的资料进行仔细研究;三是以信函方式询问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书面资料;四是必要时赴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所在地进行调查;五是必要时举行公听会。
在收集资料时应注意产业基本资料(包括政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产业协会的资料)的收集,而国内外行情资料的收集则可借助于专业杂志报刊和市场行情报道。进出口统计资料则必须包括岛内统计和国外统计。同时外国相同产品反倾销案例资料及相关案件新闻媒介的报道亦属“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的资料收集的内容。
在以信函方式的问卷调查中,“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后的动态资料、申请人以外的国内生产者提业之中各项经济因素的资料和对申请案件所持的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对于国外生产者及出口商则要求他们提供涉案产品出口价值、生产量、生产能力以及未来产业计划等。对于进口商则要求他们提供涉案产品进口量、销售情况及未来计划。对于岛内使用者则调查他们购买进口货和国产货的数量以及对两者的需求情况。
进行实地访问调查的重点是:听取被访者简要汇报;与实际负责提供资料或填答问卷的人员交谈,以了解资料及问卷内容收集制作的过程;核查资料和问卷中所陈述的原始资料;询问书面资料不明或有疑问的地方;观察生产、管理、行销等现场实际情形;现场受理补充资料;与从业人员座谈。
公听会则在产业损害初步调查阶段视需要举行。程序按照一般公听会办理,但时间较短。
调查完成后,“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审议初步调查报告,如果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且出席委员会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作出决议。“经济部”于案件送达的翌日起四十五天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二分之一的时间)将初步调查的认定结果通知“财政部”。如果这一阶段“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没有发现损害,它应立即通知“财政部”。“财政部”应提交关税税率委员会审议来结束此案,并在“财政部公报”上予以公告。若“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经初步调查认定有损害产业的情况,“财政部”应在通知送达之翌日起开始自己的反倾销调查,并在七十五日内作出有无倾销的初步认定。
“财政部”初步认定有倾销事实,并且认为有暂时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紧急必要时,可以在课征反倾销税的审议完成前,与有关部门洽商后报经“行政院”核定,对该货物的进口订明范围、对象、税额,临时课征反倾销税。但课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这种反倾销税可以用等额公债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价证券作担保。
(四)最终调查
台湾反倾销法规定,在反倾销调查的后期,“财政部”和“经济部”将就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是否倾销和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分别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决定都是肯定的,则将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之则调查终止。
对“财政部”初步认定的案件,应继续调查,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其最终决定。经最终认定无倾销的案件应立即交关税税率委员会审议结案,并通知“经济部”停止调查,并在“财政部公报”上刊登决定。但如果最终认定存在倾销,则应立即通知“经济部”。而“经济部”在通知送达的翌日起四十五天内,作出该倾销是否损害台湾产业的最终调查认定,并将最终调查认定结果通知“财政部”。
“经济部”在进行产业损害的最终调查时,要继续收集所需资料,补充新资料,做较为详细深入的调查,并配合“财政部”于必要时赴海外调查,同时可以召开公听会。
听证会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公听会前十五日公告举行公听会,并且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听会举行七日前,受理出席公听会的陈述意见。第二阶段是,公听会现场程序。公听会由主任委员所指定的调查委员主持,由其对案件、处理程序及相关法令进行说明。对公听会发言顺序、发言时间以及会议规则进行说明。公听会主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第三阶段是,公听会后程序。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会后仍有补充意见的,应当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贸易调查委员会制作公听会纪录作为调查报告附件,供关税税率委员会决议时参考。
“财政部”对于“经济部”最终调查认定无损害台湾产业的案件,应立即提交关税税率委员会审议结案,并在“财政部公报”上刊登;对于经最终调查认定有产业损害的,应在“经济部”通知送达的翌日起十日内提交关税税率委员会审议,经关税税率委员会审议决定课征反倾销税的案件,“财政部”应立即报请“行政院”核定该货物的进口。
(五)征收反倾销税
经“行政院”核定,订明反倾销税课征范围、对象、税额、开征日期之后,可课征反倾销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平衡税或反倾销税之调查,经核定不课征者,临时课征之平衡税或反倾销税应予退还,平衡税或反倾销税之调查,经核定应予课征者,其应课征额高于临时课征者,其差额免于补缴,低于临时课征者,退还其差额。”即如果最终决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额超过临时反倾销税的税额,则超过的部分不再补征;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的超过部分应予退还。
如果被课征方提供价格承诺,经“行政院”核准,“财政部”可以停止反倾销的调查,但一旦违反了价格承诺,“财政部”应立即继续调查。
(六)资料的获知和保密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程序问题是各方获知机密资料的途径。“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阅览有关反倾销税调查的资料,但依规定应予以保密的,不在此限。而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其提供的资料应分别载明可否公开,请求保密的则应提交可以公开的摘要。如果保密的请求没有正当理由或没有提出可公开的摘要的,主管机关可以拒绝使用该资料。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拒绝通知的翌日起七日内,取回该资料。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所提交资料请求保密而又有正当理由的,主管机关没有得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就不得公开。
(六)对妨碍调查的不合作行为的处理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没有依规定期限提供必需资料或者有妨碍调查的情形时,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已获资料径行审议。
三、台湾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
(一)倾销的确定
凡进口产品在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销售即构成倾销行为。
1.正常价格
一般而言,正常价格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在通常贸易过程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实际已付或应付的可比价格,即指出口国的国内价格。“财政部”是按照《关税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确定的顺序,来确定进行比较所采用的正常价格的。若进口货物不是由生产国直接输入台湾而是由第三地间接输入的,可将输出国或生产国可以比较的销售价格视为正常价格。
但是如果发生了下列情况,就不能被认为是通常的贸易过程,其价格不得作为《关税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确定的正常价格:一是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或双方订有补偿约定,致使其成本价格受影响的;二是进口货物在生产国内以低于生产成本大量销售,并持续一定时间致使无法收回全部成本的。
2.出口价格
当输入台湾的进口货物价格不一致时,以个别交易的输入价格、具有代表性的输入价格或全部进易加权平均的输入价格为出口价格。但如果进口货物输入台湾的价格由于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或其他因素致使该输入价格不可信时,可以将该项进口货物转售给无特殊关系的岛内买主的价格,扣除保险、运输、装卸及其他费用,因进口或转售所负担的关税及其他税赋、合理的利润或佣金支出后,为出口价格。
3.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比较正常价格与输入价格时,应就产品之物理特性、交易之层次、时间、数量及条件等因素调整其差异。”到目前为止,“财政部”没有任何特别规则来说明如何表示以上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在比较中如何起作用。不过,“财政部”的标准调查表有如下的指导方法:
第一,关于物理特性不同。调查仅局限于生产成本的不同,不包括产品因此不同而在市场价值上产生不同的影响。这里的生产成本仅指可变生产成本,即原材料成本、直接劳动力和可变制造成本。而固定的制造费用、利润和营销费用不应包括在成本调整中。
第二,关于销售条件的不同。调查表将调查仅限于岛内销售的赊欠费用,售后技术服务和担保费用。薪水、仓储和行政开支不包括在调查之中。
(二)产业损害的确定
1.产业及产业范围的认定
这里的产业是指台湾地区生产涉案倾销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而且该生产者与涉案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无关系。双方既不是直接或间接控制对方,也不是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控制,更不是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岛内生产者本身不能进口涉案倾销产品。
2.产业遭到损害的认定。
此处的损害涉及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对岛内产业建立的损害三种情况。实质损害的情况,包括:(1 )岛内同类货物的市价受到显著的影响,包括岛内同类货物因该进口贸易而减价或应该涨价而未涨价,或该进口货物的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价格。岛内产业因倾销产品的进口受到沉重打击。 (2)岛内生产者的生产率、销售量、市场占有率、产能、投资报酬率、设备利用率等经济因素及指标显示了实际或潜在的下降。(3)岛内生产者的现金流动、库存、雇佣员工、工资、 资本形式或投资能力等出现了负面影响。
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这里主要是指,实质损害尚未发生,但下列事实显示实质损害显然在可预见的将来会发生:倾销的进口产品显著的增长速度将导致进口大量增加;倾销的进口产品的出口厂商只要充分利用或立即扩大生产就能导致出口倾销到进口国市场上的产品数量大增(但其它市场能加以吸收的不在此限);倾销进口商品正以压低或抑制岛内价的价格进入岛内市场,并将进一步增加进口;涉案产品在出口地区或进口地区有大量存货。以上因素显示进一步的倾销立即可见,若无保证措施,实质损害将不可避免。当然,当局在认定实质损害威胁时,应根据事实,而不能单凭指控来臆断。
对岛内产业的建立有实质损害,应证明该产业即将建立,或者建立该产业的计划已进行到相当阶段,例如工厂已在建造中、已经订购机器或在试车中,由于倾销,该产业的建立面临严重亏损或投产的约束等阻碍。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
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
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
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
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
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我从邮局汇款给客户。但过了1个月,对方却还没收到取款单,去邮局查显示:汇款已到,只是没人领。这种情况应该是谁的责任呢?
商界 按照邮局规定:如果两个月后收款人还没收到汇款,你可以凭这张收据到邮局查询。需注意的是。收款人和寄款人的姓名一定要和身份证上的一模一样,否则不能取款。
现在你说的这种情况无法判定责任划分,如果两个月还没收到,你可以去银行把汇的款取回,那时邮局会告诉你原因。另外,邮局可以把收款邮局的地址告诉你,你联系你的客户,去该邮局尝试取款。此外,收款人自取的环节也可能出现问题,往往收款人没有收到邮局发出的取款单。也会耽误取款。
浙江 赵女士
请问公司经营年限更改需要什么手续呢?
商界 公司经营年限更改手续包括:1、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申请书(原件);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的决议(原件);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7、验资报告。
福州 吴先生
自己想开家网吧,可街上的网吧挺多,自己怎样才能在经营中有一定的优势呢?
商界 想要赚钱必须要有艰苦付出,这里提供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你的网吧价位是否和其他网吧价位相同(包括各个时段)。如果你的电脑配置太差,电脑速度慢,游戏跑得慢,这就很麻烦,而更新配置资金要求太高,那么你就需要降低价位了。此外,你还可以采取分时段收费,早中晚时段收费价格不同,上午11点以前可以赠送半小时或一小时等;
2、你的选址是否恰当:
3、你是否有其他的增值或者配套服务。你可以在网吧里定期搞点活动,比如咨询来玩的人需要些什么游戏等。自己也要注意安装些比较热门或新出的网络游戏,经常更新电视剧、电影。此外,你可以卖方便面、饮料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顾客,发掘他们身上的价值;
4、发展新顾客的同时,巩固老顾客。你可以发放会员卡。充100元送50元之类的。
5、此外就是网吧的清洁、服务,对网管和服务人员也要有一定的要求。
贵州 周先生
《劳动合同法》有一条,就是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后合同到期者,公司要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N+1个月的工资吗?公司有没有可能找到什么借口拒绝这项法规?因为我的合同2008年1月5日到期,现在领导居然找我谈话,希望我今年自动辞职。我该怎么办呢?
商界 《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了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你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公司就没有理由不支付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只要坚持不自动辞职就可以了,公司如果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山西 陈先生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分几个档次呢?
商界 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以下两种
1、账务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办法纳税,法定税率为33%,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27%税率计算缴纳。(注):计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宁波 吴先生
我刚接触建筑行业,请问什么是闭口价、开口价?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和本级财政投资的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要指解决农村乡镇集镇、村人口的生活用水及牲畜用水的工程项目,不含农村生产用水工程项目。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五条凡因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水利部门依法督促落实。
第六条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执行国家补助为辅,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或合作兴办农村饮水工程,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效益优先、建管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提高全民节水意识,防止水资源浪费,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地发挥效益。
第八条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发改、水利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申报建设计划。水利部门是国家投资部分的产权代表,统一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设计和审批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条申请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在已经批准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报告》确定的建设范围以内,在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实行优先:解决饮用水氟砷超标的项目优先,规模大、效益好、解决人数多的项目优先,通过改造现有集中供水工程并延伸管网扩大供水范围的项目优先,有解决农村学校饮水安全任务的项目优先。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扩大)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由州水利部门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可由有乙级以下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其中总投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呈报州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并报州水利部门备案。
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可编制实施计划表。
县发改、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规划、建设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审查审批。没有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复的工程不得列入建设计划或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到工程现场认真勘察水源,分析论证水源流量,确保水源可靠。水源水质必须通过有资质单位现场取样化验,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93)。水源可靠、水质达标的工程方可进行工程设计、申报建设计划。工程设计中必须有水源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四条进入供水管网的成品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除水源可直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工程外,集中供水工程必须设置水净化设施并确保净化后的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时必须明确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形式和管理主体,核定供水成本和水费收取标准。
第十六条在规划范围内的饮水安全不达标的乡镇和村组应向县发改部门、县水利部门申请建设饮水安全项目,县发改部门、县水利部门初审后联合向上级申报。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相关企业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县财政足额落实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地方建设投资。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投资投劳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十八条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外,对国家投入的水利基建、以工代赈等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县水利部门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效益以及建后管护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施前,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工程建设、工程管护和农户用水协议,落实受益群众投资投劳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权属明确、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制度落实的集中供水工程可由该项目管理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管,按计划、进度和工程实施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对村、组一级的供水工程要先落实管护办法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参与工程建设,也可直接委托管理人员建设,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管并按计划、进度和实施完成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建设施工用水源、工程建设用地及补偿、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各受益村组要自行协调好工程建设用地及农作物、林木损失等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县水利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班子,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县水利部门承担,也可按照出资比例、管理方便、群众自愿原则确定项目法人。
第二十六条投资额符合以下标准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标,符合《*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应同时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招标,招标申请书由州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饮水安全工程,招标申请书由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原则上按“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施工队伍。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饮水安全工程可由项目法人直接确定施工队伍或委托村组自建。
第二十八条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证照齐全,严禁以次充好。包工包料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行政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等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项目法人、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质量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县水利部门、县财政部门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县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订、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管护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请水利质监部门对工程作质量等级评定,试运行30天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检查要填写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五条年度计划项目完成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相关部门按要求整编好竣工资料,组织对每处工程进行自验,再由州相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第三十六条正式验收由州或省相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样办法进行,抽验乡不少于项目乡的60%,被抽验乡中每乡抽验村不少于项目村的50%,抽验工程数量不少于实施计划工程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由州、省验收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并反馈到县。
第三十八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少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各乡镇和项目法人,要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第六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条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确定饮水水源保护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林等工程建设。要加大治理污染力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水利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运营管理,切实做好全县饮水安全项目的建后管理工作。对投资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公司化管理,促进供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点和村以下供水工程,要建立农民用水协会,也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落实管护机构。农民用水协会在县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交费维修、轮流管护、全天当班、确保运行”的办法进行管护。县水利部门与管理主体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并加强监管。
第四十二条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水源检测、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群众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必须服从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依法经营、有偿服务、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管理方式,都要按规定核定供水成本,水价由物价部门核定。所收水费应首先用于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归档资料应包括工程各种技术文件、财务文件、各项规章制度、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每个季度将工程损坏检修、生产运行、用水总量、收支等情况上报县水利部门。
第四十五条当供水工程设施及供水水源遭到侵犯、破坏、污染时,应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对偷盗供水设施行为,按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工程管理责任人造成供水工程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工程建成后,统一设立“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同时设立明白墙,将工程规模、投资、受益人数、水价及组成、管理体制及管理负责人、管理制度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以塑造人、培养人、凝聚人为目的,调整干部管理机制,实现干部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万事人为本。今年我们由管事向管人转变,着力将干部队伍调齐、干部思想调顺、干部素质调高,积极调整干部管理机制,大力营造干部职业道德建设新氛围。
一是在凝聚人上正确引。年初财贸集训一结束,我们结合贯彻市、县局会议精神,迅速把襄地税党发[2004]17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开展基础管理年活动的决定》于2月26日复印后发到干部职工手中,做到人手一份,并认真组织学习《决定》、《行政许可法》以及汪局长讲话精神,进一步树立强化基础管理理念,使全体干部职工明确了“五个方面”、“七大任务”、“二十条”具体内容的基础管理任务和目标,即税源、费源、征管工作、税政工作、收入工作、税收信息工作、机关事务、干部人事工作基础管理。在学习中全体干部职工认为:“万事人为本”,开展“基础管理年”活动,关键是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分局通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部优化组合,全员实行能级管理,切实增强了班子的战斗力、干部的向心力。一年来,分局每个同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无论税费源普查、无论蓝球比赛活动,无论征管质量竞赛,处处体现了干部职工团结就是力量的例证。
二是在培养人上看准带。锻炼队伍、培养干部是延续地税工作,承继地税传统,培养后备力量,适应未来需要的一项人才兴税工程。今年,我们结合县局党组对中层干部进行充实调整的机遇,把分局内条件成熟、有培养前途,且能独档一面、工作干得去,群众中推得开的三名优秀骨干“上推、呈报、考核、评选”,经过逐程序到位,配强配齐了分局班子和中层干部。一年来,三名新提拔的干部工作赛着干,困难顶着上,个个出色,人人当先。副局长×××,兼负××镇的各项地税工作,他总是风雨兼程,日夜操劳,一心赴在工作上,任务提前完成。征收一组组长×××响亮地提出了“以严管寻找征收缺口,以质量验证收入绩效,以检查促进各项工作,以考核提高收入水平”的口号,动员全组三名同志以“基础管理”为核心,向37万元税费收入目标发起冲锋,在征收一组内开展“基础管理”工作竞赛,实现了逐月超收,个人进度排名第一。综合组组长×××积极向分局班子献计献策,为增收节支、节约成本拿出预案,并大胆提出开源节流、强化后勤管理的设想,得到分局领导的采纳和认可,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树立一道有效屏障。
三是在塑造人上施计压。“井无压力不出油”。塑造干部队伍,创造一流业绩,必须施以重典。今年来,我们紧紧围绕治税先治队的方针,多措并举抓塑形。主要开展了“素质教育、典型教育、法纪教育”和“三查三看”活动。查思想根源,看有无思想偏轨行为;查工作作风,看有无工作漂浮行为;查执行纪律,看有无违法违纪行为。通过查履行领导责任,看领导是否率先垂范;查履行干部责任,看是否敬业爱岗;查履行党员职责,看是否立党为公;查履行专管员责任,看管理是否到位、资料是否齐全、任务是否完成、责任是否尽到。通过整顿作风查原因,因势利导压重担,因人制宜传帮带,通报情况算细帐,严格考核自加压,分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征收一组协税员×××,身患三期糖尿病,体重下降50多斤,人瘦了一大圈,医生劝他住院多治疗几天,但他重病在身不下火线,一心挂在工作上,天天想着任务的完成。征收二组×××虽然身兼多职,一人干了税政联络员、管片、出纳、内勤等其他多人干的工作,仍把××市场、黄潭征管工作抓到位,不叫苦、不叫累,分局有两名未入党的同志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有5名参加湖南远程教育的同志按时取得了本、专科学历。
二、以“基础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夯实基础项目管理,实现地税基础工作管理更新。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地税基础在征管。围绕基础建设,我们强化内功,致力“三化”。
第一,以人为本抓基础,征管实现电算化。一方面,主要是针对干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能力有大有小、业务水平有高有低、工作绩效有好有差的现状,从“强化培养扎根基”入手,通过今年政治业务抽考、小组互帮竞赛、提供机遇培训、组织课堂讲学、严格考核逼压等多种形式,在分局内营造一种健康、有益的学习氛围,造就一支会管、能征、善战的地税干部队伍,全面提升技能水平,夯实全员电算厚基。另一方面,在办公经费特别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添置纳税厅、计统系统电脑桌椅四套,实现了纳税厅与计统系统的电算微机科学分离和联网,征管软件合理利用,微机开票率在70%以上,大大减少了手工票,初步实现了办税服务、会计结算电算一体化目标。
第二,巩固成效抓完善,户管实现档案化。广大纳税人的户管档案归集整理过去一直是个老大难。今年为了从根本上完善户管档案,形成有序规范,方便征管工作,我们从长计议,结合税费源普查工作,狠抓培训辅导,严抓普查填表,细抓分析汇总,强抓存量基础,有步骤、有方法、有力度地推进税费源普查工作。分局各组严格按照各项步骤,通过20多天调查摸底、查看报表、询问法人及相关人员等多种办法,在4月30日前将各管户情况透彻摸清,并在5月10日前将各管户普查数据填报分局。分局针对各管户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全面、仔细统计,实行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资料集中,科学分类归集。7月初,经过一周的日夜奋战,一个一类一档、一户一档的标准化档案库房形成,且初具规模,共收集整理出户管档案案卷1000多盒,从而较好地巩固了税费源普查成果。
第三,节能降耗抓严管,财管实现规范化。我们主要是通过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来化解内部资产不全、办公经费不足、事物管理不顺的难题。紧紧围绕管人、管钱、管物、管事大做节能降耗文章,节约税收成本。突出“八个严”,即日常开支严、购置物品严、招待客人严、财经纪律严、公物使用严、派驻用车严、奖惩考核严、廉政把关严,切实堵塞机关管理漏洞,储备必要的办公经费。与此同时,我们突出重点,在资产管理上,重新登记造册,明确责任,做到账实相符;在经费管理上,坚持会计、出纳分离,事前安排登记,领导审核签批,逐月上报审计,做到严管细算过日子;在处理不良资产、不良债务上,积极与法庭等有关部门沟通,依法处理不良资产,先后对竹制品厂宅地产权认定、龙沟村周转金回收进行了依法剥离,目前正在进一步落实之中。
三、以依法治税为宗旨,强化地税征管工作,实现收入目标全面刷新。
杜绝“泡沫税收”的关键,就是硬收、实收、净收。今年以来,我们花大力气、用真功夫,使可施良策,努力实现了硬收、实收、净收,没有在入库上贷一分、借一分、垫一分。
方法之一:严格考核硬收。分局按照“因事定岗、按岗定责”的原则,科学设立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按照县局要求和ISO9000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分别与征收一组、征收二组和综合组组长签定了《××县地方税务局第×分局2004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征收一组、征收二组和综合组组长也分别与组员签定了《责任状》。《责任状》签定后,全体干部职工对自己今年工作重点和工作中心都有了明确的责任,感到《责任状》责任重大,形势逼人,不用扬鞭也要奋蹄。副局长×××当责任状与分局长一签定,就马上召集管片同志商定“开门红”收入,并对征收二组全年各项地税工作、地税收入任务、地税工作管理进行了分解、安排,要求在全组开展考核试点,每月把工资全额与收入任务(60%)、各项基础管理(40%)挂钩考核。为了实现考核出收入、考核增效益、考核出动力,分局结合实际创办了《情况通报》,每月将考核结果逐一通报,任务与报酬紧密挂钩,月月考核兑现。实行严格考核,促进了税费硬收、确保了全年均衡入库。
方法之二:抓住季节净收。一方面,我们通过制定今年税、费收入计划和目标考核制度,进一步摸清税源、费源底子,建立有力有据的征管档案,防止漏征漏管,夯实税基;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宣传,启动纳税活力,增强纳税人自觉上门缴税的积极性,扫清税、费管理死角,促进纳税、缴费对象的扩增,使税源、费源存量进一步加大;通过优质服务、改善环境,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牵线搭桥”、引进“项目”,在谋求外资融入发展经济上增收扩容,实现税源、费源的正比例增长。另一方面,抓住年初纳税人刚开门营业的有利时机和关键时刻,把全县贯彻实施2004年税负核定(调整)的有关政策及办法,及时向纳税人宣传,根据征管程序的要求,通知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抢住季节,逐户下达调整或核定通知书。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程序的实施,及时、准确地将各纳税户2004年税负调整到位,为实现净收、确保全年各项收入目标的到位铺平了道路。
方法之三:堵住“管涌”实收。我们通过今年税费源普查发现,外来临时户几乎占全年任务的55%。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分局紧抓305省道改建地方各税的征管,堵塞跑冒,抑制流失,分局征收一组组长彭立志三下××五跑××,从××项目部到××县公路局再到××路建公司,共征收入库公路网地方税收8万余元。305省道改建掀起××路段个人建房热潮,分局本着既要“西瓜”又捡“芝麻”的原则,组织专班、专人进行专项管理,通过加强宣传、加强管理,全年组织征收入库个人建房地方税收6000元。仅此两项,为缩小税源缺口起到关键性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依靠挖潜增收,清扫死角,重点对小酒厂、小油坊、小纸厂、小茶场、采石场以及车辆税收进行清理清收,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清收堵漏工作,实现了应税收入应收尽收实收。
四、以廉政建设为保证,端正党风税风行风,实现了文明办税月异日新。
党风廉政建设是地税工作的生命线。今年以来,我们立足于正党风、治税风、纠行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现了单位形象“保洁增鲜”。
(一)组织学习明法纪。年初,县局党组在春节干部财贸集训期间拿出半天时间,组织全体与会人员观看了××市纪委录制的警示教育片,通过邬培高、杨保群、唐有月等四个反面教材的刻骨铭心的自诉,分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又受到一次洗礼,切实感受到了堕落腐败者的应有下场。通过观看这场警示教育片,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得出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放松学习等于放过了自警自励的大好机遇;第二,放松监督等于放过了对腐败之源的警惕;第三放开“手脚”等于放纵了个人越轨行为。分局全体干部在5月份通过学习两个《条例》,进一步认识到只有充分把握自己,才能把精力投入到工作上,把思想定位在进取学习上,把时间耗费在单位利益上,在放手工作、放开管理、放心服务的前提下,决不能放纵自己,力保个人行为端正,工作有方,成效显著,廉洁奉公,领导信任,群众拥护。第×分局贯彻廉政纪律说到做到,领导垂范,班子示范,党员起模范作用。例如,今年分局在购置纳税厅电脑桌和档案柜时,对方老板提出若原价购置,送价值不菲的物品。分局长×××与对方讨价还价,狠狠“杀”价,没让单位白化一分钱,仅此一项节省开支2000多元。再如购置球衣、运动鞋时对方老板提出赠送纪念品,被我们一口回绝,坚持按最低价购得了球衣、球鞋。
1.1规范采伐指标分配一直以来,采伐指标分配不仅是极为敏感的话题,而且对用材林资源的结构及布局有较大影响。为此,一些县市探索了如下做法。一是对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单位实行采伐指标单列,以经审批的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采伐量为核定的森林采伐限额。二是改变往年以蓄积、材积指标逐级分解的做法,将全县(市)采伐蓄积控制指标中人工商品林部分转化为采伐面积控制指标。三是各乡镇(街道)采伐指标,除编案单位外,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测算核定采伐限额量,遵循“份额分配、小班排序、三级公示”的规则进行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和使用管理。具体而言,以各乡镇可伐森林资源占全县(市)可伐森林资源份额比例测算得出采伐量,再分树种、起源,以小班为单位,按林木年龄大小排序,由计算机采伐指标分配系统直接分配给林权所有者,作为预定采伐量。其中,人工林采伐指标优先满足。采伐指标分配情况在县、乡、村进行公示。1.2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人工商品林实行按小班面积控制采伐后,对皆伐伐区,伐区调查设计重点是面积和伐区周界的确定。林权所有者依据林权证标注的位置图到现场标出伐区明显界线后,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开展伐区调查设计,主要包括调绘伐区图,标记伐区周界,测算伐区面积,必要时进行伐区蓄积调查。在伐区设计时,根据立地状况及林主要求规划造林、更新树种和更新方式。设计的伐区面积作为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依据。对间伐地块,除调绘地块面积外,还要按不同培育目标设计伐后合理保留株数,从主要管林木转变为主要管保留的森林状态。1.3简化办证程序自留山、非规划林地种植的林木(珍贵树种除外)及抚育间伐的采伐审批与发证权限下放到所在乡镇林业站。其余类型的林木采伐由林权所有者凭提交的《商品林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权证及伐区图经所在辖区乡镇林业站审核(林地承包经营期内不再通过村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县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数量”因子栏按最新森林资源档案记载的树种及蓄积量,抚育间伐的采伐许可证备注栏填写伐后合理保留株数及抚育间伐要求。
2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成效
2.1推进了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由于对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单位执行采伐限制指标单列,一些县市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各经营实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规定管理规范的林业企业(如国有林场和国有林业企业)编制详细的森林经营方案,采伐量控制以材积控制法为主,有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组织或实体(如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或乡镇、村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采伐量控制以面积控制法为主。2.2促进了林地集约经营与林农增收材积控制法和面积控制法均是森林收获调整的经典方法。按面积控制采伐及以小班为采伐管理单元,保持了小班的完整性,方便了林农的经营管理,避免伐区过于分散、小班碎化等带来的采伐与营林成本增加等规模不经济问题。林主一方面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期望加强营林环节的投入,另一方面无须再担心因采伐指标不够而无法采伐一个完整小班,也可以放心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合理造材,充分利用伐区剩余物,提高单位面积收益。2.3进一步落实了森林经营单位及林农的经营自编案单位采伐指标单列以及“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有效地规范了林木指标分配。采伐指标根据明确规则落实到小班地块并予公示,较好地解决了采伐指标分配难、分配不公的问题。这有利于森林经营单位自主经营,林农依遴选条件,很容易预知自己何处山场何时可以采伐、采伐面积及采伐量为多少,并根据市场需求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自主决策。
3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诊断
3.1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取向问题从本质上来讲,若森林经营单位或林主能自愿地按照森林可持续性原则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政府部门无必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对商品林采伐实施管控。森林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计划进行主伐、间伐或补充主伐,不仅在于获取产品收益,也是建立理想森林结构的重要手段。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主偏离森林可持续经营实践,这特别体现在采伐、更新和抚育环节。因此,许多国家和地方建立相应的规章以加强对森林采伐的管理。当前的问题,关键在于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目标取向,是以控制采伐量为目标而不是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不能通过森林收获调整改进森林结构、布局,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林地生产力。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必须紧密结合森林经营计划体系的建立和运行。3.2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执行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涌现了大量林业合作社,但规模偏小,地块分散,如福建省永安市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涉及编案单位近300个,加之对如何编制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缺乏经验和人才,以及一些编案单位对编案兴趣不大,在试点改革中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进展缓慢。其次,森林经营方案究竟应如何编制,如何与国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接,以及如何在全县(市)形成统一的森林经营计划体系等缺乏系统思考。再就是一些编案单位只是出于得到采伐指标单列等政策上的倾斜而编案,并未真正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3.3伐区设计及伐区管理问题为简化伐区调查设计,只对伐区面积进行确定,以及对伐区进行准确定界,伐区设计未设计蓄积和出材,因而在填写和发放采伐证时,树种及蓄积等只能参考森林资源档案更新的数据,实施中出现:伐区实际采伐树种同森林资源档案记载不符;人工珍贵树种未能按审批权限报批;伐区实际出材数量难控制,伐区监管难,特别是相邻伐区或分布在同一条集材道上的伐区,容易串材混材;木材运输数量较难掌握;林业经费难于征收;对于林业企业,不进行伐区作业设计调查,难以开展成本核算等。伐区管理在一些改革试点中过于强调伐前、伐中和伐后全过程经营者自主管理,虽然可减少林业部门监督成本及为自身免除部分责任,但增加了本可在伐前避免的对森林产生不可逆转损害的风险。3.4天然商品林的采伐管理问题天然商品林一般仍按原森林采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即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天然林不得进行皆伐,不得将其转变为人工林,以针叶树种为优势的天然林除特殊地段(如坡度35°以上或有珍贵树种分布)的森林外则无此限制。鉴于天然林的重要性,当前的政策需进一步完善,需要更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护和维持日愈减少的天然林。
4进一步推进集体林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系统思考
1.办理储蓄业务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储蓄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哪些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讲求实效,确保安全)
3.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什么?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储蓄账务组织中明细核算由哪些内容组成?
(分户账、登记簿、余额表)
5.储蓄账务组织中综合核算由哪些内容组成?
(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
6.储蓄账务的记账规则是什么?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账户,后记收款账户。)
7.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储蓄利率政策?
(储蓄存款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利率政策。)
8.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9.储蓄会计核算使用的凭证,按其使用范围可分为?版权所有
(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0.什么是账簿?
(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11.账簿按形式可划分为?
(订本式、活页式、卡片式)
12.什么是有价单证?
(有价单证是指票面印有金额的特定凭证,是一经金融机构签章就成为必须偿付的信用凭证)
13.什么是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金融机构或单位填写金额和有关要素,经金融机构或单位签章后具有支付款项效力的凭证。)
14.储蓄会计凭证按什么顺序排列?
(人民币在前,外币在后;表内科目在前,表外科目在后;各科目下,现金传票在前,转账传票在后,借方传票在前,贷方传票在后,科目日结单在该科目传票的前面。)
15.储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哪三种?
(五年、十五年和永久保管)
16.储蓄会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各种凭证、账表、登记表、清单、重要文件)
17.各种储蓄开销户登记簿的保管期限为?
(永久保管)
18.什么是利率?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在一定时期内,利息和本金的比率。)
19.账簿按用途划分,可分为?
(序时账、分类账和登记簿)
20.表外科目采用什么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
21.国家现行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率为多少?
(2.70%)
22.储蓄的实质是什么?
(货币使用权的暂时让渡)
2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性存入,一般多少元起存?
(五十元)
24.储蓄机构的库存现金,根据业务需要由管理单位从严核定。限额最高不超过几天的业务需要量,并按业务增减进行调整。
(三天)
25.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如何处理?
(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损毁,剪角并加盖“作废”章后,附在当日传票内备查。)
26.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几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五天)
27.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什么办理过户手续?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28.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管理制度规定,储蓄事后监督员不得兼任什么工作?
(临柜记账、出纳、复核工作)
2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对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实行冻结时,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六个月)
30.储蓄会计档案中,传票及附件的保管期限为多少年?
(十五年)
31.储蓄大额现金是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中提取多少万元以上的现金?
(五万元)
32.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其最低起存金额为多少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多少元?
(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33.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哪两个品种?
(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
34.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三个工作日)
35.哪些有权机关可以对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实行扣划?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36.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贯彻什么原则?
(证账分管、证印分管)
37.什么是变造的货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38.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支农杯”存款竞赛活动的起始时间为?
(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39.“支农杯”存款竞赛活动计划要求,在竞赛结束后,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多少亿元?
(1000)
40.农村信用社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
(同生共赢)
41.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机构会计核算要做到什么?
(办理业务实行个人负责制,单收单付;办理收付款业务,账款要自复;受理业务笔笔清)
42.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几年级以年的学生?
(四年级(含))
43.擅自提高储蓄存款利率是什么行为?
(违法行为)
44.什么是伪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45.表外科目以什么为记账符号?
(以收入和付出为记账符号)
46.储蓄信用站和代办点实行报账制,报账期不超过几天?
(七天)
47.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如何计付利息?
(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8.服务语言规范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49.服务效率规范要求,办理挂失业务不超过几分钟?
(七分钟)
50.服务行为规范要求的“四个站立”指的是什么?
(接待客户时站立;送走客户时站立;向客户表示歉意时站立;客户向我们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站立)
51.窗口服务程序的三个阶段指的是哪三个阶段?
(迎接客户阶段;满足客户阶段;送别客户阶段)
52.营业网点变更事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营业网点的更名、升(降)格、撤并、新建、迁址)
5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对营业网点更名、升(降)格管理实行?
(备案制)
54.银监会派出机构下达的新建、迁址的批复文件后,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新建、迁址开业前的所有工作?
(三个月内)
55.信用社储蓄核算要做到“五无”指的是什么?
(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取款无透支)
56.柜面服务人员对投诉内容应做到“三清楚”,其中“三清楚”指的是什么?
(事实清楚、责任清楚、赔偿依据清。)
57.银行品牌定位包括哪两个方面?
(品牌功能定位,品牌情感定位)
58.商业银行公共关系营销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效益原则、互惠互利原则、遵纪守法原则)
59.什么是中间业务?
(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60.银行卡业务按其清偿方式可分为什么?
(信用卡、借记卡)
61.中间业务的特点有哪些?
(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必须接受客户办理的业务;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经营风险;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得收益;种类多、范围广)
62.储蓄业务印章在使用中要加盖到位,印迹清晰,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
63.银行卡按使用的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64.在错账冲正的处理中,凡出现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须计算应加(减)利息或利息积数。
65.有价单证的调拨、领用和运送均比照现金出入库、运送的办法办理。
66.数据管理保密等级应按有关规定划为绝密,机密,秘密。
67柜员制营业网点岗位设置应设柜员岗和综合员岗。.
68.日期、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的数字划销,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划销数字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的左端盖章证明。
69.储蓄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兼任临柜记账、出纳、复核工作。
70.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71.储蓄账务组织要严格按照会计内部控制原理,避免个人拥有单独控制权,要以双线核对的方法组织账务核对,以起相互牵制、自动检查的作用,防止差错。
72.除活期储蓄按季结息或约定自动转存时,利息可并入本金一并起息外,其他各种储蓄都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7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标识是由绿、黄两种颜色和两个基本图形组成的一个互补相佐的椭圆形,其中的英文字母“c”代表的含意是诚信和合作。
74.储蓄具有投资职能、积累职能、分配职能和延期消费的职能。
75.柜面人员服务语言要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76.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做到及时登记,账实相符。
77.计算机记账员必须用本人的操作代码、密码进入操作系统,操作密码必须定期更换。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固定,责任要分明,并保证按权限进行操作。
78.储户不能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其中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79.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发现假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80.教育储蓄是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81.收缴假币单位接到持币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人民币真伪鉴定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收缴假币实物送当地人行或其授权鉴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鉴定。
82.储蓄是一种风险小,收益低的金融投资方式,利息就是这种金融投资方式的投资收益,具有投资职能。
83.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
缩短营业时间。
84.商业银行的直接分销渠道包括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网上银行、pos、atm等。(还可答: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呼叫中心)
85.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86通知存款个人和单位的起存金额分别是(c)万元。
a2,5b5,10c5,50d10,50
87.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时间分别是(b)年。
a1998,1999b1999,2000c1999,2001d1998,2000
88按会计凭证分类,下面哪项凭证不属于特定凭证(a)。
a特种转账借方传票b存、取款凭条
c储蓄挂失申请书d储蓄存单
89.服务效率规范要求,电脑办理一笔存取、款业务不得超过(b)分钟。
a2b3c5d7
90.下列哪个单位有权对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暂停结算(b)。
a监察机关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审计机关d证券监管机关
91.下列哪项工作不是储蓄事后监督的职责(d)
a审核储蓄会计凭证b审核储蓄营业日报表
c审核和监督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和不动户
d为特殊业务授权
92.下面有关教育储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教育储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b教育储蓄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c教育储蓄按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期
d教育储蓄可以部分提前支取
9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有权机关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时,只须提供姓名
b有权机关冻结个人储蓄存款最长期限为3个月
c有权机关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时不得提取现金
d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94.下列关于门柜业务授权哪一种描述是错误的(d)。
a办理特殊业务必须授权
b业务经办人员不能给自身授权
c授权必须按登记备案的顺序进行
d对同一笔业务授权人承担的责任要大于被授权人
95.按会计凭证分类,下面哪项凭证属于特定凭证(d)。
a现金收入借方传票b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c特种转账借方传票d储蓄存款凭条
96.下列哪个单位有权对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扣划(a)。
a海关b工商行政
c审计机关d人民检查院版权所有
97.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d)以上的,应当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a5张b10张c15张d20张
98.商业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是以(a)的形式出现。
a中间人b债权人c债务人d出资人
99.下列哪些身份证件不属于法定个人实名证件(a)。
a有效身份证复印件b军事院校学员证
c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d军队离休干部荣誉证
100下列有关假币收缴、鉴定管理说法不正确的是(c)。
a对假人民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b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c假币持有人对假币真伪存有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d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101.下列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的是(b)
a重要空白凭证b应付利息c现金d营业外收入
102.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操作不正确的是(d)。
a不得损毁b剪角c加盖作废章d专夹保管
103国家现行定期三年期储蓄存款年利率为(d)。
a2.25%b2.52%c2.75%d3.24%
104.明细核算由总账、分户账、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日记表、登记簿组成。(×)
105.储蓄的实质是货币所有权的暂时让渡。(×)
106.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
107.储蓄账簿按形式划分,可分为订本式、活页式、卡片式三种。(√)
108.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一次,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储蓄营业网点要按月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
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