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营改增实施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混合销售;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A公司为工业企业,主营交通运输装备制造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单位B分公司,主要为前方生产单位及职工供应水电气,近年,随着周边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该分公司实行两条腿走路,拟介入水电气安装领域,在承揽业务时,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业务部门在编制预算及对外谈判时,按照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方式计算包干价,而财务在开具发票时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双方时常为发票开具问题上发生分歧。
一、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的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B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其所有业务均有A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核算,A公司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为30亿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B分公司年安装收入约1000万元,远远达不到50%的标准,且水电安装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因此B公司的承揽的包工包料安装业务只能缴纳增值税,不能选择缴纳营业税。
二、安装业务混合销售纳税分析
假定B分公司承揽的安装业务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含税购进金额为C,适用的购买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率为3%
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税额=SX0.03
若使缴纳的两种税负相同,则=0.03S
算出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C/S:79.35%,即当外购材料占整个合同金额的79.35%时,公司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相同;当外购材料>合同金额的79.35%时,公司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当外购材料
B分公司2X14年10月签订一份水电安装合同,包干价200万元,若业务人员经测算,为完成该安装合同将外购材料分别为120万元、158.7万元,170万元的情况下,其他人工费用等假设为20万元,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2%,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税费,测算两种纳税情况下各应缴纳的税额与企业的利润额。
当外购材料金额为120万元时,含税购销金额比=120÷200=60%
当外购材料金额为158.7万元时,含税购销金额比=158.7÷200=79.35%,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6.72万元,与营业税及附加一致。
若外购材料费达到165万元,含税购销金额比=165÷200=82.5%,缴纳增值税及附加5.7万元,比营业税及附加少1.02万元,相应增加税前利润1.02万元。
因此,B分公司业务人员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充分考虑税负的影响,调整预算编制方法,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协调,保证企业效益最大化。
三、纳税筹划
公司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事前筹划,以防范风险,获取最大的节税效益。营改增前,A公司可以将B分公司的安装业务及相关人员、资质单独分立出来,成立水电安装子公司,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或者只包工不包料,将其作为兼营业务缴纳营业税。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因此,2015年建筑安装业实行营改增后,B分公司的水电安装业务被认定为混业经营,在财务上应分别核算,销售与安装业务分别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
参考文献:
2011~2013年以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增值税管理办法。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规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与地勘单位工作范围契合。试点地区从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勘探/勘察适用6%税率。
2 地勘单位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例证:
2.1 勘探勘察
(改革前5%税率缴营业税,改革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例1:假设某单位每年勘探勘察营业收入为140万,营业成本为120万。若交营业税,则营业税=1405%=7万,应缴所得税=(140-120-7)25%=3.25万元,则二税合计10.25万元。若交增值税,则增值税=(140-120)6%=1.2(假设可扣进项税),应缴所得税=(140-120)25%=5,则二税合计6.2万。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0.25-6.2=4.05万元。
2.2 部分现代化服务业地质勘查
勘察被列为现代服务行业,并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例2:甲乙丙三个公司为本次税改的一般现代服务企业,三个公司构成该行业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缴营业税时: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10000)5%=1150改征增值税后: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150-600=5503 地勘单位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营改增后,合同中约定的出具发票时间,即为纳税时间点非常重要,签订合同时履行期限时应十分小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所谓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3.1 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
怎么写好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语言:乙方签订协议后开具发票;甲方在取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全部费用。(作者建议:增值税发票不可提前开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费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约定不明确具体)预付工程款5万元,余款在工程结束后提交报告地勘单位营改增后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张晓伟 赵文颖 徐丽丽(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辽宁 抚顺 113007)摘要:文章主要论述了地勘单位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以及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有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怎么写好,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写明确价格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税改后是不是要调整合同指标,明确被告知延迟结算的如何解决等。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本合同勘查费用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报告提交时一次性支付。(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3.2 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两种计税规定不同,导致选择产生不同开始计税时间:
3.2.1 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未取得实际到账收入可以不交税。
3.2.2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是否实际到账收入都要完税。据此,作者建议适用增值税时,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建议合同中可约定:付款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约定: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发票,并且,将结算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挂账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的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三个月内付款,付款时开具发票,以开发票日为合同结算日。不利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开具发票,三个月内付款。
3.3 写明确价格
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增值税发票具有价值,取得增值税发票要必须支付对价,故此含税谈价较为宜。《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故此,约定价格后另加增值税是唯一的选择。例如:勘察处某勘察合同中,取费额含税价10万元,构成方式为9.4(1+6%),不含税价格即为9.4万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税,价格本质上下调了0.6万元。谈判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的区别。根据谈判结果,标明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多采用默示方式达成一致。
3.4 税改后要时不时要调整
合同指标例如:地质七分队在税务辅导期,从敖汉旗铜矿勘查项目取得收入800万元(含税)。税务局通知应缴税款。应领取发票额是多少?预交增值税税款额=800万/(1+6%)6%=45.28万。实际收入=800-45.28=754.72万元。所以,如果预计取得800万元收入。那么,合同额应为800(1+6%)=848万元,年底多实现48万元收入方可达到实际收入800万元的指标,否则实际收入754.72万元,达不到指标要求。
国务院指出,扩大营改增试点项目中“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下一步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是邮电通信服务业以及铁路运输服务业。
此次营改增试点项目扩展行业范围之后,尚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主要行业包括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保险服务业以及娱乐业。根据国际经验,对这些行业推行增值税对政策制定者们而言将是一项艰巨的挑战。
目前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以及广东实施。国务院的决定明确了营改增试点项目第一阶段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实践层面,这一决定可能会对重庆、成都、青岛、昆明等城市产生更大影响,因为这些城市拥有可观的传统或新兴的服务产业,其信息技术产业、研发传统中心、国际贸易等产业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从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试行增值税改革,到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增值税改革的期间,同一种服务在一些地区适用增值税而在另一些地区适用营业税,这一复杂性造成了一些困惑和不确定性。营改增试点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即将实现,使得原有试点地区服务提供商的一些竞争优势将随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对于很多设立在上述城市和省份的大中型服务企业而言,若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人民币,将被要求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方面,这些企业需就所提供的服务缴纳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它们将可以就向其他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固定资产和服务进行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也将从中受益,它们的税负将从营业税的5%降低至增值税的3%,这一改变必将深受欢迎。
关键词:快递行业 营改增 对策分析.
一、引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对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自2012年起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作为邮政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快递行业正式实施营改增。
二、快递行业营改增政策分析.
1. 政策积极作用。
1.1促进快递行业转型升级。营改增后,快递行业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等购置成本可以纳入抵扣范围,从而鼓励企业在设施设备方面加大投入、加速更新,随着将来不动产销售、金融、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也将纳入抵扣范围,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投资的作用将持续显现,快递行业标准化信息化自动化程度将不断提升,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1.2促进快递行业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快递行业营改增,快递服务所含增值税将纳入制造业的进项抵扣,将消除快递与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制造业等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税制障碍,打通抵扣链条、理顺抵扣关系,有利于推动业内企业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融入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加快向综合型物流运营商转变,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
1.3促进快递企业加快“走出去”。快递行业实施营改增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这将有力地引导企业拓展境外网络、发展国际业务,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2.政策存在的问题。
2.1邮政业范围界定不准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4754-2011)和《邮政业术语》国家标准(GB/T10757-2011),邮政业都包括了邮政基本服务和快递服务,快递服务是邮政业的组成部分。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也将快递服务纳入邮政业的范畴统一规范。
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却将邮政业定义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将快递服务中的收件、分拣和派送服务定义为收派服务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围。这种分类既不符合《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相冲突,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导致政策实施效果打折扣。
2.2快递服务区别纳税带来极大不便。完整的快递服务包括收件、分拣、运输和派送等环节,各个环节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完整的快递服务链。而试点政策将收件、分拣、派送等收派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而将快递服务中的运输环节纳入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实际上,国内外都把快递行业认定为现代服务业,是技术、资本及劳动密集型的新兴行业,与传统的交通运输业存在较大差别,交通运输仅是快递服务中的一个环节,而快递服务侧重的是多环节的增值服务。试点政策人为将一个行业割裂成两个行业分别纳税,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给企业核算带来极大困难。
按照试点政策,“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目前,我国多数民营快递企业管理还比较粗放,财务核算能力较为薄弱,如何准确界定快递服务中的收派环节和交通运输环节成为一大难题。而一旦无法准确界定,快递企业将统一按照交通运输业的11%征收增值税,这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税负。在上海营改增试点中,部分快递企业按交通运输业以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增长高达2.9倍,违背营改增减轻企业税负的初衷。
2.3快递服务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快递服务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其成本结构中,劳动力成本占比达到40%,运输成本占20%的比例,可是这两部分成本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为劳动力成本无法开票,而路桥费属于财政体系,不是税务体系,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由于快递企业的管理水平不高,财务核算能力不强,政策实施初期,快递行业的进项税源十分有限,势必造成抵扣不充分,出现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
针对政策初期部分行业可能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试点政策中专门出台了过渡政策,规定在过渡期内部分行业实行免税、部分行业实行即征即退等扶持政策,而这些政策均将快递行业排除在外。同时各地在前期地区试点中出台的财政补贴政策也随着试点在全行业的铺开而结束,这将导致快递企业的税负出现较大波动,从而影响行业服务水平。
三、快递行业营改增实施建议.
1. 快递企业提升管理,积极适应政策。快递企业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认识行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完善财务制度,提高核算能力,准确界定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的界限,做到分别核算、区别纳税。要尽量扩大进项税来源,选择财务核算健全、发票开具规范的供应商,公开透明结算,索取正规合法抵扣凭证,理顺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结算关系。要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充分利用营改增抵扣政策优势,加大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含量,逐步降低劳动力成本,提升全行业科技化水平。
2.地方出台补贴措施,避免行业波动。对于政策实施初期,快递行业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建议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优惠补贴措施,对快递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超过原3%营业税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或设立营改增改革试点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快递企业税负明显增加的部分进行财政扶持。
3.快递行业统一纳税,逐步完善政策。试点政策中确定的快递行业分别核算、区别纳税的征管体制对行业带来巨大障碍,也是造成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相关部门逐步调整完善快递行业营改增实施政策,不再进行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服务的区分,将整个快递行业统一界定为物流辅助服务,实行统一的税率,按照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尽快明确省内汇总纳税的实施办法,逐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充分发挥营改增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
四、结语.
长远来看,实施营改增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制度。快递行业要把握税改机遇,积极适应政策内容,加强技术创新,把利好政策用好用足,平稳有序推进营改增。同时目前的政策内容还有进一步完善改进之处,应加强营改增影响分析测算,逐步调整政策实施细则,确保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体现快递行业特点,发挥税改的助推器作用,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参考文献:
[1]王微.刘涛,促进快递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建议[N].中国经济时报,2013-4-15.
[2]张平,物流业税改几家欢喜几家愁[N].国际商报,2012-3-1.
[3]蒋永霞,“营改增”遗留问题如何解决[J].中国商报,2013(4).
关键词:营改增;非居民企业;劳务;境内;境外
一、引言
在营改增前,对于非居民企业(本文特指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在境内提供的劳务,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的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由此可知,不管非居民企业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境外,不管其在境内是否设有机构、场所,只要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非居民企业都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原应缴纳的营业税直接转为缴纳增值税,但是,当前适用的增值税法规仍然支持对上述该类应税劳务的界定吗?对是否因法规表述的不同导致营改增后该类应税劳务的界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纳税分歧,这是下面要讨论的问题。
二、问题探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可见,营改增后基本上沿用了原营业税对境内的界定规则,但第十三条也提出了例外情形,对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使劳务接受方在境内)。从上述分析来看,营改增后因存在例外情形,对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原该类应税劳务,即使劳务接受方在境内,也无需再缴纳增值税,但实务中对“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判断却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一定的税收问题和税务风险,下面以具体案例展开探讨。国内一家船厂——A企业承接了一艘船舶的修理任务,修理过程中需要将船上某一舾装件进行重新设计和安装,按照要求,必须将图纸的电子版发送到国外一家B企业进行审图,产生审图费1万欧元。请问,A企业对外支付审图费时,需要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吗(假设B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一)观点一:图纸电子版由国内发送到国外,审图服务完全是在国外完成的,根据“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可以判定该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A企业无需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观点二:审图服务虽然是在国外完成,但审好的图纸发送到国内使用,受益在国内,所以,不能将该服务视为完全发生在国外,应遵循“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判定该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A企业需要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结论及利弊分析
在营改增之前,该类劳务因接受方——企业A在境内,故根据原营业税的相关法规,非居民企业B必须缴纳营业税。但营改增之后,根据当前的增值税相关法规,以上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实务中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对此,笔者总结如下。
(一)选择观点一,A企业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利弊分析:虽然A企业没有增加额外的税负,B企业也获得了合同价格中的全额收入(无需缴纳税款),但因税务机关不同的征税人员对法规的理解不同,这种操作可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为今后的税务检查埋下隐患。
这样做能够满足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业主在投产后进行抵扣。同时,总承包方在税务处理时,实现缴纳税种清晰、操作简明,避免税率从高计征的风险。其次,向业主销售设备等增值额的确定,应该经过和建设方的沟通确认合理的增值额度。虽然在某种情况下总承包方已经按照设备采购额的特定费率计提了总承包管理费,但是在税务操作实务中也应该避免设备增值税发票“平开”的现象而确认一个合理的增值率,即应参考市场同类产品的合理利润率水平。最后,针对建筑安装业“营改增”对铁路EPC总承包方纳税的影响,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市场环境,短期内施工分包单位及总承包方的整体税负都是显著增加的,由3%调整为11%。虽然可以抵扣,但对于施工分包单位总成本比例较高的设备租赁、劳务雇工、原材料采购这三项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成为施工单位面临的首要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基层劳务及施工服务的规范化和国内整体税收环境的改善有紧密的关系,这里不再详细分析。笔者只是强调,对于“营改增”实施后的在建项目,ECP总承包方应该事先同建设方及时进行沟通,适当调整总投资额。对于预计开工项目,应该按照“营改增”后11%税率模拟计算相应征收率,一旦政策实施,需将相应的补偿条款写入到总包合同中。同时,对于不同的税率(17%、11%、6%),显然以6%的税率计征税额最少。这就需要项目部在EPC框架下设计采购施工的比例需要系统地统筹,才能做到税负最低,这样投资方也达到了节约投资的目的。当然,目前国家并没有对EPC模式总承包商的增值税缴税有针对性的征收文件,是否需要分立合同、从高税率计征或有其他新的规定拭目以待。
二、总承包项目中的营业税及附加的计征
首先,铁路行业EPC总承包对于施工建安部分仍然计征营业税,全国统一税率为3%。需要注意的是,在投标编制概算的过程中,投标方往往简单地采用3.41%、3.35%等计税系数来计算预计税金一项,显然根据项目施工所在地实际税负水平是明显偏低的,这就间接对项目盈利产生了影响。因此,在实际编报概算过程中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实际考察施工地的税率。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该明确施工地所在具置,尤其对于铁路行业,一般正线经过的都是乡镇或农村,注明工程施工所在地可以明确以较低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总承包方往往对这项内容不太重视,实际上如果以10亿元的投资额来测算,100000×3%×(5%-1%)=120万元,可见差异是显著的。最后,在缴纳营业税时,根据各地的不同要求,大致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业主代扣代缴、总承包方代扣代缴、专业分包缴税后总包抵缴税款。根据国税〔2009〕29号及财税〔2009〕61号文件要求,国家已取消部分总包方代扣缴税款的规定,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自行承担税收违法责任。因此,EPC总承包方在营业税完税时应该尽量采用第三种形式,同时前面两种形式由于纳税主体非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时间、最终结算方面与纳税义务人存在背离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笔者不提倡此前两种代扣代缴形式。
三、印花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税费的计征
现今,我国商业银行的税制依旧为“94税制”,当前的制度及税负,已经不能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更不利于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因此,对我国的银行业实行“营改增”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举措。然而,银行业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及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在改征增值税上仍旧存在极大的困难。同时我国现有出台的关于金融行业缴纳增值税的相关制度和细则仍不完善,银行业进行“营改增”后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本文通过讨论营改增背景下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问题,希冀能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更好地适应增值税时代有所助益。
关键词:
商业银行;营改增;财务管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流转税领域的两大税种,一直在各自特定的征税范围上并行征收。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升级与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征收的税制格局对公司内部运营乃至整个宏观经济产生的扭曲和阻碍作用日益明显。为了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我国在广泛考察与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财税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然而,由于银行业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及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并且在我国现有出台的增值税相关细则中,缺乏对金融行业的实施细则,这些都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全面步入增值税时代带来了挑战。
一、营改增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影响分析
1.营改增对银行业税收影响
银行在实行营改增后,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和所得税。取消了营业税,财务上的营业支出就会减少,银行的总利润就会产生变化。银行的所得税缴纳是通过营业利润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来确定的,取消了营业税不仅影像利润总额,也影响了所得税税额。在以往的财务核算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归属于营业支出的,即在实行营改增前,营业税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提前核算扣除的。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与企业所得无关,因此实行营改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并不会扣除这部分价外税,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就会变大。因此,银行实行“营改增”,不仅仅是增值税在银行税收总额的占比增加,所得税占比率也会有所变化,从而改变了银行的税收结构。
2.营改增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支出影响
根据36号文,存款利息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这一项上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贷款业务上产生的销项税额。另外,城市商业银行在营改增刚刚试行期间很难在短期内获得足够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较少。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比营业税税率5%高,税率的增高,可抵扣的进项税少,按此计算的应缴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件都会增加,城市商业银行的税负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必然会购买增值税开票系统。同时还会对现有的税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或重新开发,这些都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
3.营改增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城市商业银行在确定收入与成本的会计核算金额有所改变,导致利润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支出数据出现变化。考虑到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同于身为价内税的营业税需要单独列在损益表内,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营业税及附加这一数据便有所减少,营业支出也就降低,利润表的数据与结构都发生变化。这些都会导致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与相关财务指标产生变化。城市商业银行实行营改增后,利息收入,手续费佣金净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等均纳入增值税的计税范畴。除此之外,其他的中间业务(银行销售服务)和贷款业务(银行销售资金使用权)都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部分必然产生了销项税款。这些都会影响银行营业收入。另外,银行的营业收入构成主要来自于中间业务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和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贷款业务中的本金来源于储户的存款,需要向储户支付利息。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与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是期末统一确认还是逐笔计算,会影响银行的净收入,从而影响整个营业收入。
二、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模式
1.我国商业银行增值税改革分析
面对越来越多的行业竞争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机构本身要有一套完善且科学的理论体系。管理层需要投入更多的研究精力,研究商业银行的税收管理以及营改增对市场的影响,从而为商业银行走进增值税时代提出建设性意见,设计完善科学的执行方案。若条件许可,商业银行内部可以成立税改专项小组,全面做好税制改革转换的工作,更早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及时跟进并解读中央在税改方面的政策动态及信息,为商业银行自身的税制健全及财务会计制度提出科学有效的意见。甚至可以借助该专项小组,在研究财政税务改革进程中,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经营和业务的科学创新水平。营改增对商业银行本身的各项工作质量要求提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因此需要多方引进人才,即对税务管理有深刻认知及见解,并在财务、会计、法律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端管理人才。结合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借鉴国外行业的经验,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或者一级分行设立税务管理部门,在下属一级的分行安排有专业知识的税务工作人员。同时,对基层网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充分了解增值税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2.我国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分析
国内的税收制度是以会计核算为重要基础,多数税收使用会计核算方式。在银行税收的实际计算过程中,存在许多质疑点,举例而言,利息是银行的重要收入之一,对于银行应收但是实际未收到的利息,如果按照营业税计算,则应当是需要计算这些利息,然而实际上这些利息银行并没有收到,因此存在争议。此外,对于汇率,营业税根据营业额实现的日期进行差价处理,以当日或是当月一号的人民币汇率为依据,增值税也是如此,而税收则是以期末时间的汇率为计算依据,导致二者之间并不统一,不利于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针对银行业务的这些特性,商业银行必须要改善自身的税务管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银行税务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增值税业务将大大增加,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也会大量增加,而银行必然会修改原有的业务流程。考虑到制度刚刚建立实施时,必然存在一些漏洞之处,大大增加风险性。对此,商业银行必须做好准备,首先做好风险应对措施,制定税收风险控制制度。为此,城市商业银行首先要从内部开始,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税收责任认识,强化内部的税收审计工作,通过自身审计杜绝违法违纪现象,避免员工出现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活动,导致银行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不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
3.我国商业银行税种管理经营分析
通过实施“营改增”,国家政策的改变以及税率的改变使得银行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出现变动。为此,银行应当注意国家政策的变更,注意政策动向,做好政策分析与政策解读工作,合理保障银行的利益,及时应用税收优惠办法,对“营改增”制度实施后的业务课税改变及时作出反应,提高银行的税收管理效率以及税收管理水平,及时发现风险,准确予以反应。为了有效避免某些商业银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中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税务管理部门可以设立相关的改革扶持资金,对于改革过程这个重要期间内核实由于制度变化造成商业银行加重的税负,按照基本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确定资金规模及补助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使其可以平稳的渡过改革时期,为税制改革减小阻力,使我国的税制改革变得更加顺利,进而释放出更多的市场活力。在商业银行的“营改增”实施后,通过缩小征税范围、降低增值税税率以达到降低商业银行税负的效果。
4.我国商业银行的进项税额管理分析
分析国内现已出台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可知,国内商业银行能够抵扣税额的主要为新营业网点添置的固定资产及一些营业费用。由于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更新慢,加之营业网点的增设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导致在银行也的日常运营,仅有很少的进项能够抵扣。对比商业银行其庞大的资产规模,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额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在日常运营中,银行的增值税额将不断增大,银行业税负也就越来与重,有悖于营改增想要降低税负的初衷。为此,考虑到实现降低银行税负,应当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做出调整。另外,也可以以银行实施“营改增”为时间节点,使用增值税后新营业网点添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更新,按照政策抵扣;在“营改增”之前至营改增期间这类项目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追溯调整,以较低的数值抵扣。这些都能提高商业银行的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达到国家出台营改增降低全行业税负的初衷。
三、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营改增是我国政府提出的新的经济改革方式,对于完善我国经济发展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据各国的发展经验,营业税并不是适合银行发展的最适税种,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十分必要。然而,银行业由于其业务种类繁多、操作复杂,还存在一定困难,并且实行“营改增”后,会对财务产生哪些影响都值得研究,以便提前做好应对措施,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契机。通过研究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实行“营改增”最直接的影响,并且结合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模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洪烨,张力上.金融“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及应对策略[J].江苏商论,2016,04:62-65.
[2]葛小慧.浅议营改增对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J].会计师,2016,07:23-24.
[3]宋玉.营改增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影响与财务对策[J].时代金融,2016,23:76-77.
[4]李贞.财税体制变革与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改革研究[J].西南金融,2014,12:60-62.
[5]刘代民,张碧琼.“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分析[J].税务研究,2015,05:107-112.
[6]张亚春.城市商业银行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
[7]王爽,黄雅婷,鲍明明,陈钟灵.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收入结构及其影响因素探析[J].中国市场,2011(39).
深化安全主任培训。制定了《20**年某区安全主任培训工作计划》,对全区新增安全主任培训、安全主任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三项培训任务作了总体安排。共培训新增安全主任培训1584人,安全主任再培训2513人。针对交通行业安全特点,开办了交通系统安全主任培训班,为交通系统培训新增安全主任学员30人、再培训学员51人。组织136名街道、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区、街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举办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座。采取上门动员、提供场所、检查督导等方法,积极推进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全员培训,辖内企业培训员工47461人。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制定《安全月活动方案》,对安全月活动进行布置。与区总工一起,在某广场举办了以“珍惜生命、保障安康”为主题的某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启动仪式。在某广场组织了安全月宣传咨询日活动。两次活动共现场发放宣传单张32000多份、安全警句扑克牌1万多付,为群众解答生产安全问题1300多人次。为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月活动,还制作了50幅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警示挂图,在区内行政街道和人群聚集地段巡回展示。《突发事件应对法》11月1日施行后,为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又制作了8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展板,在各街道进行巡回展览。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在全区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专项整治,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
下大力抓了两个隐患单位整治工作。按照区政府关于继续推进街道两个重点安全隐患单位整治工作的要求,在充分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了今年重点整治两个隐患单位名单,督促各街道、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狠抓整治落实,全区48个重点隐患单位已基本完成整治并通过区验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下发了《迅速开展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全区开展了针对高处作业的安全大检查。全区共出动检查人员512人次,检查企业274家,张贴宣传单张3100多张,制作宣传橱窗114个。突出抓了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要求,我区分企业自查、各职能部门和街道检查、区安委会督查三个阶段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区自查自改企业4508家,自查隐患817条,已自改隐患813条。督促职能部门和街道组织督查组145个,督查企业6525家次,发现各类隐患1817个,落实整改1809项,隐患整改率99.56。重点抓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整合公安、工商、安监、质监等执法资源,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面加大非法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力度。专项检查期间,全区共出动人员773人次,检查企业1357家,仓库961间,居民住户5396间。
三、严格执法督查,大力解决薄弱环节和问题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先后组织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在春节、“五一”、“国庆”黄金周和十七
大期间,开展了以消防安全、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领域为重点的大检查。从5月18日开始,按照《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在高处作业、用电安全、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营运校车、游乐设施、防雷设施等重点部位、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大检查。大检查期间,全区共出动人员4298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385家,出租屋11327间,危旧房1430间,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隐患2459个。加强安全生产经常性监察巡查。先后对22521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26150次检查,查处事故隐患4255个,实际完成事故隐患整改3803条,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1640份,对35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给予了监察处罚。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进行了审核,共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换证申请28家,办理其他危险化学品业务7家。按照《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全区开展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累计办理企业申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36宗,办理备案证明变更申请3家。在11家加油站部署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突击检查了30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了瓶装液化气销售黑点专项整治,暂扣违法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1台,扣押瓶装液化气205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大众搬屋公司“2007.2.4”事故等11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受理群众投诉11起,行政处罚35起,罚款46.9万元。
一、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及主要任务
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以建立农村客运网络、治理无序经营、查处非法营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我县客运市场环境,完善农村客运网络,服务农村经济,确保人民群众便捷、安全、舒适出行为目的。全面整顿道路客运市场,规范营运秩序,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促进全县农村道路客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步骤
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从2009年10月上旬至2009年12月20日,分前期准备、集中整顿、巩固完善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10月上中旬至11月10日)
主要任务是做好调查摸底、完成客运企业整合和宣传发动工作。
1、搞好宣传发动。一是深入座谈,开好三个座谈会,即召开客运企业座谈会,召开农村面的车主座谈会,召开乡镇、村相关领导座谈会,分别听取乡、村、企业、车主对这次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运力投放及营运线路的布局建议。
二是积极发动。召开全县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动员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动员。
三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采取召开座谈会、张贴通告、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
2、搞好摸底排查及企业整合
一是摸清县内客运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客运企业数量、客运车辆数量、客运班线经营类别、车辆等级、经营线路等。
二是摸清县内客运线路。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线路数量、常住人口,确定每条线路投放的运力、车辆等级、经营方式、实载率等。
三是查清县内无证经营的“黑车”、外籍车数量及其经营线路。
四是搞好新增客运车辆申报。现有营运面的车欲从事通村班线客运的,必须在11月10前向运管部门申报,运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五是整合现有客运公司。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现有客运公司进行重新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吊销公司经营许可。全县客运公司审核后,整合成立三家客运公司,负责经营全县班线客运。
六是重新审定许可农村客运班线。由公司提出申请,交通部门根据各线路的运力和运量基本情况确定车辆数量,将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给客运公司,由公司统一运作管理。
七是规范客运公司管理。督促客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客运网络经营管理办法,安排专门的脱产管理人员,搞好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必须以独资或股份制方式进行经营,可以采取公车公营、租赁承包、合股经营等办法,也可以采取整线承包、单车承包的形式,严禁变相的挂靠经营模式。实行承包经营的,公司必须与承包人签定管理、安全责任书,并收取安全保证金。
八是严格企业考核。县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记分制度,对公司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延续经营资格的班线将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质量信誉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审批。整合后的公司必须向运管部门交纳10万元的质量信誉保证金。
九是合理安排运力:干线客运以原有班线客运车辆为主,部分需增加运力的线路,其车型由交通运管部门审定。通村客运班车主要安置各乡镇上报的经审查合法的营运面的车。客运公司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合理安排定线班车制、赶集班车制、区域班线制、临时包车制,方便群众出行。
十是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运管部门要尽快搞好公司的运力审批、变更、班线许可、核发经营许可等手续;交警部门要及时搞好车辆的过户等手续;工商部门及时办理好公司的注册变更等手续;税务部门协助公司及时变更税务登记;物价部门要及时审核通村班车的客运票价。
(二)整顿实施阶段(2009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
1、整顿客运企业。重点清理不规范的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公司化改革,取消挂靠运营方式,进一步规范公司化运作模式,凡经营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必须划归公司管理,并做到车辆产权明晰、经营权明确、安全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到位、经营行为规范。达不到上述要求以及超范围经营的客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原客运班线经营期届满申请延续经营的,原则上优先许可原客运企业;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达不到延续经营要求的,运管部门对该班线经营权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向社会客运企业择优配置。
2、整顿客运班线。加强对农村客运班线资源的配置管理,稳妥的实施农村客运网络化经营,对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或者转让、炒卖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交通运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其班线经营权。对核准所有许可线路的,客运企业要按规定的车辆等级及时的投放运力,并明确经营期限。改革后,要做到农村客运班线统一管理、统一标志。
3、整顿营运秩序。一是取缔非法经营。相关部门依法对所有非法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进行查处。对2009年11月10日前主动放弃为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经营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员免予处罚。2009年11月10日后,仍为非法营运车辆经营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性驾驶。
二是打击违规经营。严厉查处不进站经营、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站外揽客、兜圈拉客、宰客、甩客、倒客、骗客等违规行为;对长期不按许可线路经营、异地驻点经营的当事人,依法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对严重违规的车辆所属企业在集中整顿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不予许可新增线路、班次;对严重违规车辆驾驶员取消从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性驾驶。
三是规范营运车辆。所有营运客车等级必须符合所营运班线的技术等级要求,2009年11月10日后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营运车辆全部退出市场。
4、严格客运站场管理。农村客运班线确定后,必须明确停靠站点,凡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设立的客运站点一律予以取缔。汽车客运站点确定不合理而需要增设站点的,必须报交通部门备案、审批。客运站点不准接纳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营运手续不全的客车进站经营,超载、超员和营运手续不全或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一律不得出站。客运站点要切实加强站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美化站点环境,周到服务,规范经营。
三、完善巩固阶段(2009年11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
1、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管,对运力投放不合理和营运线路不合理的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农村客运班线网络布局;对客运企业经营管理不完善的要加以指导,对客运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确保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圆满成功。
2、确认和规范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核评分,对客运公司进行确认。交通、工商、税务、物价、交警、运管等部门抽调业务专干,协助公司搞好整合后的各项制度建设,办理和变更相关证照、班线许可、确认通村客运票价等工作。同时督促公司及时拿出农村客运网络化经营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公司车队搞好股份制改造和妥善安排通村客运班线。
3、加强巡查,巩固成果。组织专门班子深入公司、车队、乡镇,对公司内部管理、干线及通村班线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非法运营行为依法查处,巩固工作成果。
4、搞好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交通运管部门必须肩负起对客运企业的长期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管,对非法运营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公平、公正的客运市场机制。
三、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工作的职责要求
这次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务必把思想统一到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肃纪律,明确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人员到位和工作落实。要积极做好客运公司、车主的思想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来开展改革工作;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客运市场稳定,防止发生;有关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职,加强配合,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引发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格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县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领导小组实行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县改革单位和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
(二)县政府办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已实施通畅工程的村级公路进行客运班线通行条件验收。
(三)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客运市场的调查摸底;负责全县农村客运班线网络的布局和规划,运力的安排,客运班线车型的审定和许可;指导客运企业的组建、规范和完善;实施农村客运市场的行业监管,打击非法营运,查处超载超员。
(四)县监察机关负责查办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客运企业无故阻挠行政许可、在清理整顿期间工作不认真而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交通秩序、治安秩序进行整顿,重点打击车辆超员运行、非客运车辆载客、“黑恶”势力垄断线路、暴力看守线路、聚众上访等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建设部门负责配合交通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城市出租、城市公交车进行治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