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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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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论文

第1篇:消防论文范文

1.绩效审计是消防部队审计工作发展的必然阶段。

消防部队当前的各种审计业务类型,有的注重查错纠弊,有的注重节约资金,有的注重规范程序。大部分审计工作注重的是过去和现在,对已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对将来的影响很少关注,这就必然导致现存审计业务模式与消防部队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无法满足部队发展要求。而绩效审计不仅关注到各种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同时还关注到经济活动产生结果对未来的影响,它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审计方式不能替代的。因此,在当年审计工作逐年加强的趋势下,开展绩效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部队发展要求的必经阶段和必然产物。

2.绩效审计是科学衡量消防部队经济管理情况的有效手段。

绩效审计其主要特点是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对于消防部队来说,经济性就是要求以最低的经费、物资投入获得一定的设备、物资购置或装备、营房建设等成效;效率性是指在经费、物资投入或人力消耗一定的情况下,力争取得最大建设成效或实现最大既定工作目标,或者是在实现一定工作目标时使所需投入经费、物资或消耗的人力最少;效果性是指既定的工作目标实现的程度或一项经济活动对后续工作预期影响与实际影响之间的关系。通过绩效审计的三个方面的考量,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部队经济活动及经济管理的最为真实准确的情况,能够有效促进各级消防部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管理工作。

3.绩效审计是科学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重要途径。

在常规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下,对领导干部的评价衡量多是从合规性、合法性方面衡量,缺少了效益性、效果性的评价,即使一些评价的规定制度对其有所涉及但也存在不够全面、细致的问题,可操作性不强。绩效审计的效果性评价恰好可以作为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有效补充,通过效果性评价,能够准确反映当前消防部队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有关的决策和管理行为的后续影响,对正确评价其经济责任提供有力证据和参考,避免了经济责任评价中的片面性和主观臆断。

二、开展绩效审计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绩效审计标准制度未建立。

目前消防部队还没有有关绩效审计的标准制度,绩效审计的方法、程序,特别是评价标准无相关依据。又加上影响绩效审计评价的因素较多,没有统一可用的评价量化细则,不同的衡量标准,会导致评价结果产生较大差异,造成了制度难建、标准难出的现状。

2.绩效审计方法技术缺乏。

由于绩效审计面对不同的审计项目需要不同的评价衡量标准,相对专业的方法技术也比较缺乏。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无法根据审计业务实际,选择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如在综合评价被审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除采取常用的查询、座谈、分析等方法外,对项目建设效益、效果及其长远影响没有具体行之有效的方法去选择,审计人员必须更多地采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衡量,也导致审计的风险加大,给审计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困难。

3.审计人员素质与绩效审计要求不相适应。

绩效审计不同于其他常规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除一般的财务知识外,审计人员更应当掌握当前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部队建设的发展方向,能够更深刻地认识被评价审计项目在部队整体工作中所占的地位和影响,能够客观中肯地判断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情况。当前消防部队审计人员对绩效审计相关知识、经验缺乏,部分基层审计人员多数为“半路出家”,有的甚至不具备独立开展常规审计业务的能力,开展绩效审计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消防部队开展绩效审计的方法与对策

1.建立完善制度标准是开展绩效审计的基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开展绩效审计必须建立完善相关的规范制度和标准体系,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细化绩效评价,使绩效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具备规范性又有可操作性。如在基本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中,除对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合法性评价外,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前期论证情况及其影响)及经费投与建设成效(主要考核其经济性)、举债情况与正常经费的比例及是否影响正常工作(主要考核长远影响及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评价考量建设效益。

2.探索完善审计技术方法是开展绩效审计的关键。

消防部队如开展绩效审计,应当对不同的审计业务类型总结完善相对应的审计技术方法,以便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对症下药”,避免出现失实评价。笔者认为,可结合当前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信息化建设等各类审计业务,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关的审计方法技术,提高绩效审计水平。如开展上述审计项目中,可结合审计项目实际,采取常规评价与后续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活动或被审计对象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和纠正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偏差,提高绩效审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使绩效审计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实际。

3.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是开展绩效审计的根本。

第2篇:消防论文范文

(一)多单位共同管理的问题以后云台山隧道为例,该隧道管理采用分包方式进行。公管公司主要负责道路及设施设备的检测,编制年度维修计划,通过招标方式对外分包,开展监控和巡查工作,配合交警、路政的执法工作。试运行3年来,隧道内发生一起轿车失控碰撞电缆沟事故、一起重载运货车侧翻事故和一起集装箱车车头自燃事故。虽然没有较大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隧道各管理单位只负责自己分管工作,力量分散,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每年进行的联合演练,大都是公管公司制定相关预案,各单位只是参与行动,不能真正做到各单位的联动协同作战。所以,一旦发生较大的消防安全事故,不能将各单位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和整合,做不到对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援。

(二)隧道硬件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合理配备和确保其完好有效性,是保障隧道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但由于隧道主管部门公管公司人力、经费的不足,造成对隧道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的交通工具、器材和人员的配备较为欠缺。隧道内也存在着消防器材缺乏维护保养、损坏器材没能及时补配、泡沫液未及时补充等现象。

(三)隧道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主管后云台山隧道的公管公司成立不久,包括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对隧道的消防安全监管方面缺少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在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时缺少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约束,不能将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隧道内危化品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后云台隧道虽然为特长隧道,考虑到港口发展实际,装载危化品车辆在此隧道的通行不可避免。但是,针对装载危化品车辆在隧道内通行时的管理措施较为欠缺。一旦发现泄漏、燃烧等事故,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车辆装载货物的具体情况,继而影响下一步的救援。

二、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共赢的多单位共同监管机制针对交警、路政、消防、清排障部门、危化物品处置部门、医疗、环保、保洁、检查站等隧道管理部门各自分散管理的现状,公管公司应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联动机制。制定相关的制度,进行常态化的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日常检查,并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各部门参与的大型模拟实战演练,包括应急处置措施、组织疏散等,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事故,可以及时处理,为后续救援工作赢得时间。更能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做到资源整合,将力量和人员统一部署,发生事故后能更科学、更有效、更迅速地对车辆人员进行施救,对事故进行处置。

(二)强化隧道硬件建设针对隧道内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存在的问题,以及日常检查和巡查所需设备器材的不足,应加大对隧道经费的投入和相关人员的配备。增购巡查车辆,增加人员配备,购置警戒带、路锥、手套、防毒面罩、安全帽、扩音器、应急照明灯、空气呼吸器、灭火器、应急指示牌等应急设备和物资。对隧道内消防器材要及时有效维护保养和及时配备。检查人员应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查看灭火器气压情况是否正常,查看泡沫液液位等。对未达要求的器材和设备及时更换和维修。

(三)加强隧道制度建设针对隧道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建立日常检查、定期巡查制度,建立检查记录表,做到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对隧道内消防器材、应急设备使用现状也能宏观掌控。对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此外,要强化隧道监控室的监控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要做到定期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别对装载危险品车辆的监控要进行记录,做到谁监控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真正做到对危险品车辆进行有效的监控,出现问题时能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最详细的情况,为后续处理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每月应将当月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3篇:消防论文范文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第4篇:消防论文范文

其一:《建规》中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问题

随着消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建筑给排水中的消防问题也同时受到了同行们的关注,消防设计规范作为设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也让设计人员开始更多的学习和思考,本人最近在网易给排水在线消防板块担任了版主,通过和广大同行网友的交流,发现了很多规范上面的语焉不详之处,通过讨论也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有些问题值得拿出来与各位同行商榷,希望能够和大家交流,得到大家批评和指正,同时能够引起规范编制组各位专家的注意,在以后的规范编制修改中考虑到这些问题。

本人认为,《规范》的编制里面有个平衡性的把握问题,太粗了不易于具体的操作执行中的把握,太细了又难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让一些具体有困难的设计难于真正贯彻。因为规范的条文是用来直接在设计中体现的,所以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十分明确,如果有些地方不能明确的,如规范修订中各方具有争议的,建议就应该提高到上一层做出上面一层应该保证到的,而不应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的列出一条,这样最让设计者和审图、消防审查人员和各方人员难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产生歧义,首先是设计人员在方案阶段就无从把握,举个例子,今天我这样认为,做好方案,消防审查某个人员认为可行,过两天时施工图做好了,审查人员换了个人,对某条规范的理解不一样,施工图的工作变化就大了,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造成很大的浪费,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间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腐败环节提供机会。违反了规范编制的初衷。

现打算将平时设计中的一些问题理出,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限于篇幅,打算分几篇文章逐段论述,本次仅讨论一点,关于屋顶水箱设置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以下简称《建规》“第8.6.3条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1、在以上两条中首先有关于临时高压和常高压的定义问题,临时高压大家都知道,而常高压规范在条文解释中所述的“即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中的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由于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实际设计中难于把握,首先说区域概念的范围难于把握,到底多大才算是区域,是几栋楼还是一个小区还是几个小区抑或是一片厂区,均不得而知,所以在平时的设计中只有高位水池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而区域高压的理解有很多异议,窃认为其实在满足了二级负荷的前提下,如果消防设备齐全,有独立的两路水源供水,或是一路水源但是有含室内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泵房或是消防控制中心,即可以认为是常高压系统,因为即使消防作为重中之重,它的可靠性把握,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因为任何安全保险都不是绝对的,因为即使是规范定义的常高压高位水池,也有检修维护和清洗的时间。

以上是本人粗浅的看法,并不认为一定正确,但是还是认为如果无法明确那么不如不写出,至少不会造成大家在这上面费尽思量,仍然找不出统一的认识。

2、再者就是“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这里十分钟的消防水量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喷淋等其他消防设备的用水量,然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以下简称《喷规》)“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这里面说的“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到底是指最不利点一个喷头的水量还是同10.3.2中“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还是最不利处整个保护面积里面10分钟的用水量,这个问题无论在《建规》还是《喷规》或是即将出版的《建规》送审稿中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举个例子,如果一栋带地下停车库的多层综合楼,有喷淋系统,采用中危Ⅱ级的喷淋强度计算,喷淋水量按照最不利点的保护面积来计算,假如水量是30l/s,具体根据喷头布置的疏密及选用管径的大小有些差异,假如室内消火栓系统水量是10ls/,如果喷淋按照整个保护面积30l/s的流量计算10分钟的水量已经是18立方了,那么由于“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无需再计算其他水量即可选取18m3水箱了,如果按照“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计算那么4只喷头的水量应该在5l/s左右,即水箱需要在消火栓用水量10×10×60=6m3和下加上5×10×60=3m3的水量,为9m3,与前面所述18m3有很大的差异。

我们平时设计中认为因为少有水箱能够满足喷淋要求水头的,所以都是需要设增压系统的,所以罐里有十分钟的水量,水箱就不考虑了,但是我们注意到《喷规》10.3.2条说的“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那么其中的话严格理解是不设消防水箱时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采用,然而即使采用了气压供水供水设备,在有水箱时水箱是否还应该考虑喷淋储水量,如果我们以规范字面意思理解,还是需要。

不禁要问,这是规范的原意吗?如果不是,那说明规范在这条条文的陈述上存在漏洞。

第5篇:消防论文范文

1高校建筑的隐患

(1)高校的建筑结构比较复杂

比如河南中医药大学的教学楼是亚洲第一长楼。这些漂亮的建筑使一些不熟悉建筑结构的人员在遇到火灾时很难找到安全通道。尤其是晚上,学生在“迷宫”的宿舍休息,一旦遇到过火灾学生是否能在最短的时间顺利的逃生?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45%的学生不熟悉所在学校建筑物的构造,这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

(2)高校建筑消防设施不健全

目前各个高校都在开足马力的扩招,而老校区的建筑又很难承受如此之大的“压力”,为了缓解压力,各高校纷纷的将新招的部分或全部学生转移到刚建成的校区。然而,经过实地的观察一些高校建筑,其有的建筑没有消防设施,有些建筑消防设施处于“瘫痪”状态。这些高大威武的建筑给我们带来了安逸的环境,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

2消防安全意识比较薄弱

(1)高校学生安全用电和用火意识薄弱

高校的学生在学校相对比较自由,一些学生在宿舍用电比较自由,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46%的学生在宿舍用大功率电器;有70%的学生在宿舍吸烟。事实也证明,在一些高校发生的火灾就是因为学生缺乏消防安全意识,违规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在宿舍内吸烟从而引起火灾,造成不同程度的严重后果。如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的602女生寝室发生失火,失火原因是该宿舍一名女生将未拔电源的热得快放在床上,引燃床单,导致4人死亡的悲剧。

(2)高校学生不关注消防通道

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90%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教学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36.2%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实验室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75%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宿舍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36.2%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餐厅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27.5%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图书馆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仅仅16%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所有建筑的消防通道的位置。

(3)高校学生对于发生火灾时的逃生路线关注过少

在学校中,只有更多的关注所在建筑物的发生火灾时自己的逃生路线才能更好的逃生。然而,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30%的学生规划过一条所住宿舍发生火灾时自己的逃生路线。5%的学生规划过多条所住宿舍发生火灾时自己的逃生路线。多达65%的学生从来没有规划过所住宿舍发生火灾时自己的逃生路线。一旦发生火灾对没有规划过逃生路线的同学来说是个巨大的威胁。

3消防知识与技能比较欠缺

(1)高校学生了解、知道的消防安全知识较少

然而目前大部分高校把教学工作重心放在了大学生的专业技能、英语水平、计算机应用以及人际关系等素质的培养方面,对消防教育重视不够。一部分大学的一些主管领导对安全教育尤其是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更多的是形式。一些学生对学习消防知识的积极性也不高,有些学校虽然开设了消防安全知识选修课,但是选择上课的人数并不是很多。即使一些选课的学生也存在逃课和课堂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30%的同学在小学学习过消防知识;对初中学生学习过消防知识的有40%;高中阶段学习过消防知识的学生有68%;37.1%的同学在大学学习过消防知识;仅仅有12%的同学从小学到大学都学习过消防知识。因此,对于高校的消防知识教育工作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2)高校学生消防技能欠缺

消防技能是在遇到初起火灾时能在第一时间用一切可以扑灭火灾的工具消灭火灾。消防器材的使用、利用绳子或者床单从高层建筑中逃生、在火灾现场对受伤的人员在送往医院简单的处理这些消防技能要在消防演练中得到提高。然而,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66%的同学进行过消防演练;仅仅有22%的同学使用过灭火器。

4学校管理相对滞后

(1)高校有关消防宣传较少

高校的消防安全是属于学校管理的重要一方面。同时,高校也应对一些实用性强的消防知识经常进行宣传教育。但是在实际的调查问卷中得出78%同学认为所在学校偶尔或极少进行过消防安全逃生自救方面的宣传;8%同学认为所在学校从不进行过消防安全逃生自救方面的宣传;14%同学认为所在学校经常进行消防安全逃生自救方面的宣传。学校在消防知识的教育、宣传方面还是有一定的欠缺。

(2)高校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大学虽然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但是很难落实。在高校的发生火灾的概率相对不高,所以一些高校的负责消防安全责任的领导,对高校的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并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

(3)学校消防通道经常关闭

学校为了更好的约束学生,时常关闭部分消防安全通道仅仅开个别出口作为日常进出的通道;还有个别院校将学生宿舍的窗户安装上防盗窗,一旦遇到火灾,给学生的逃生和专业人员救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某些院校因受学校条件所限,男、女在同一栋宿舍楼住,为防止男女乱窜宿舍,在楼道中间加门或者分隔装置,这些对于人员密集的宿舍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比如河南警察学院的宿舍,每两栋宿舍楼是相连的,每栋宿舍楼有六层,每层宿舍楼有29个宿舍,每个宿舍住4个人。如果两栋宿舍楼住满有1392个人。平常宿舍只开一个门作为日常学生出入。再比如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的部分宿舍每栋宿舍楼有六层,每层楼有49个宿舍,每个宿舍有6名学生,如果一栋宿舍楼住满学生有1764个人,平常宿舍也只开一个门作为日常学生出入。假如晚上一旦发生火灾对于这个人员密集的场所,学生是否能在最短的时间离开宿舍楼,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4)高校有关消防的监督检查较少

消防安全不仅在于制定规章制度,更在于监督检查。如果监督不到位,就会产生发生火灾的隐患。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49%的同学认为学校经常进行大功率电器的检查;35.3%的同学认为学校偶尔或极少进行大功率电器的检查;15.7%的同学认为学校从不进行大功率电器的检查;学校的监督有利于从源头控制火源。

二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1合理规划

高校建筑对于高校计划在建的建筑,在规划之初应当把楼房的实用性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考虑,其次,再考虑楼房的美观。应当优先考虑配套相关的消防设施,尤其是对于有经济实力的学校可以在宿舍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在宿舍楼的建设时增加限压设备客观上阻止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同时,要优先考虑“简体”楼房,少见甚至不建“迷宫”楼房。对于已经建好的“迷宫”楼房应该增加相关的安全通道指示标志,使初次进入楼房的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了解楼层的基本构造。

2扩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高校应当宣传结合自身的情况开展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的方针、消防知识、消防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法律是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通过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广大师生了解消防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一旦违反应当承担的后果。逐步的养成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习惯,能够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到日常的学习、工作中去,能够把“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在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中体现出来。通过宣传提高学校师生的消防法律意识。

(2)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消防知识

产生火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只有掌握相关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技能,才能更好的与火灾相斗争。通过宣传使广大师生了解并并掌握基础的消防知识。比如燃烧的原理;电气线路与设备防火;静电的防火措施;雷电的防火措施;危险化学品的防火措施;火灾的现场如何正确的使用灭火器,如何在最短的时间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在宣传教育时,根据教育的对象的不同,宣传的内容也应该有所侧重。

(3)加强对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的学习、宣传

提高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通过对每年度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实际工作经历的总结,并加以宣传教育。同时组织学校的师生参观火灾现场,或者观看相关的影视作品,解读发生火灾的原因,让活生生的例子在师生脑海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加强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3加强大学生消防知识的教育,提高消防技能

(1)有针对性的加强大学生的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

大学生来源的多样性,有来自偏远的农村,有的来自城市,他们有的学习过消防知识,有的没有学习过。《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因此大学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结合大学生的军训,对其进行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因此大学教育应当重视消防安全教育,并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一门必修课。

(2)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消防技能

大学应当结合学生已经学习过的关于消防安全的理论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具体的消防训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对于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让每一个学生都练习如何使用灭火器。每个学期组织全校学生开展消防逃生演练,尤其是宿舍的紧急疏散演练,让学生真正的能够掌握一些基本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现场逃生的技能。每个学校可以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邀请当地的公安消防部门的专业人员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更专业的消防演练,使学生能够学习,掌握更专业的消防技能。

4学校创新管理模式,使消防管理日常化

(1)建立学生消防监督队

在学校成立学生消防队,队员主要对学校的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餐厅的防火设备系统进行检查,如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设施与安全出口标志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消防队员还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的活动。学校有关部门要有针对的加强对消防队员的培训、演练,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

(2)落实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大学的有关消防工作有详细的规定,需要各个高校的领导重视高校消防工作,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各个高校的结合法律规定与本校的实际情况,要经常开展对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的活动,开展相关的消防演练的活动,切实做好高校消防工作。

(3)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6篇:消防论文范文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目前常见的、用途较广的约有2200余种。

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曾于1986年、1990年先后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将危险物品分为九个大类,并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由于某一化学危险物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因此在具体分类过程中,掌握“择重入列”的原则,即根据各该化学物品特性中的主要危险性,确定其归于哪一类。

如上列九类中的毒害品和腐蚀品,就其分类名称来看,似与防火关系不大,其实不然。首先这两类化学物品大多数是有机化合物,而绝大多数以碳、氢为母体的有机化合物均为可燃、易燃物,这是有机化合物的特性之一。大多数有机毒害品不但有毒性,而且易燃烧,有的闪点还很低(如烯丙基氰、烯丙基硫、乙基吡啶等),但因其毒性较突出故列入毒害品;也有剧毒的有机化合物(如丙烯腈)因其燃烧的危险性更大而列入易燃液体类;有机腐蚀品中同时具有腐蚀性和易燃性的也很多,亦因其腐蚀性比较显著而列入腐蚀品。再看这两类中的无机化合物,有的本身虽不燃,但因同时具有氧化作用(如硝酸、高氯酸、双氧水、漂白粉等),能促进使可燃、易燃物燃烧甚至爆炸;或因遇酸分解放出易燃、剧毒气体(如氰化物等);或因遇水分,酸类产生剧毒亦能自燃的气体(如磷的金属化合物等),都直接或间接与防火有关。此外,有些化学品如剧毒的氰化氢、液氯,易燃的氢、液态烃气,助燃的压缩空气、氧气,不燃低毒的多种致冷剂氟里昂,甚至不燃无毒的二氧化碳、氮等,都必须储存在耐压钢瓶中,一旦钢瓶受热,瓶内压力增大,就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所以不管它原来具有哪些特性,一概列入化学危险物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

所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目前常见的、用途较广的有1000多种。公安部曾于1994年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办法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消防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如:1989年8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油库油罐因雷击导致爆炸起火,大火前后共燃烧104小时,烧掉原油3.6万吨,烧毁大型油罐5座。这次大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在大火扑救中有14位消防官兵牺牲,56人受伤;5名油库职工牺牲,12人受伤。1998年3月5日下午4时左右,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管理站贮气罐区一座400立方米球型贮气罐底部阀门爆裂,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露,液化石油气站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载体堵漏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下午6时左右突然发生爆炸起火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31受伤(其中9人重伤,在抢救过程中又有3人死亡),罐区内2座400立方米球罐爆炸烧毁,4座100立方米卧罐报废,7台液化石油气槽车烧毁。大量的事实和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其特性和必须的防火灭火知识。

第一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是指储存于耐压容器中的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在钢瓶中处于气体状态的气体称为压缩气体,处于液体状态的气体称为液化气体。

一、特性

1.易燃烧爆炸

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列举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超过半数是易燃气体,易燃气体的主要危险特性就是易燃易爆,处于燃烧浓度范围之内的易燃气体,遇着火源都能着火或爆炸,有的甚至只需极微小能量就可燃爆。易燃气体与易燃液体、固体相比,更容易燃烧,且燃烧速度快,一燃即尽。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的爆炸极限的范围分别为:4.1%~74.2%、12.5%~74%、5.3%~15%。同时,由于充装容器为压力容器,受热或在火场上受热辐射时还易发生物理性爆炸。

2.扩散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由于气体的分子间距大,相互作用力小,所以非常容易扩散,能自发地充满任何容器。气体的扩散性受比重影响:比空气轻的气体在空气中可以无限制地扩散,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比空气重的气体扩散后,往往聚集在地表、沟渠、隧道、厂房死角等处,长时间不散,遇着火源发生燃烧或爆炸。掌握气体的比重及其扩散性,对指导消防监督检查,评定火灾危险性大小,确定防火间距,选择通风口的位置都有实际意义。

3.可缩性和膨胀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热胀冷缩比液体、固体大得多,其体积随温度升降而胀缩。因此容器(钢瓶)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晒、隔热,在向容器(钢瓶)内充装气体时,要注意极限温度压力,严格控制充装,防止超装、超温、超压造成事故。

4.静电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从管口或破损处高速喷出时,由于强烈的摩擦作用,会产生静电。带电性也是评定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危险性的参数之一,掌握其带电性有助于在实际消防监督检查中,指导检查设备接地、流速控制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5.腐蚀毒害性

主要是一些含氢、硫元素的气体具有腐蚀作用。如氢、氨、硫化氢等都能腐蚀设备,严重时可导致设备裂缝、漏气。对这类气体的容器,要采取一定的防腐措施,要定期检验其耐压强度,以防万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了氧气和压缩空气外,大都具有一定的毒害性。

6.窒息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都有一定的窒息性(氧气和压缩空气除外)。易燃易爆性和毒害性易引起注意,而窒息性往往被忽视,尤其是那些不燃无毒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氦、氩等惰性气体,一旦发生泄漏,均能使人窒息死亡。

7.氧化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氧化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列为助燃气体的,如:氧气、压缩空气、一氧化二氮;一种是列为有毒气体,本身不燃,但氧化性很强,与可燃气体混合后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的气体,如氯气与乙炔混合即可爆炸,氯气与氢气混合见光可爆炸,氟气遇氢气即爆炸,油脂接触氧气能自燃,铁在氧气、氯气中也能燃烧。因此,在消防监督中不能忽视气体的氧化性,尤其是列为有毒气体的氯气、氟气,除了注意其毒害性外,还应注意其氧化性,在储存、运输和使用中要与其它可燃气体分开。

二、消防注意事项

1.严禁超量灌装,防止钢瓶受热。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其原因除剧毒、易燃外,还因有些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因此,内容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此外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出通道。

3.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因此,应严禁氧气钢瓶与油脂类接触,如果瓶体沾着油脂时,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揩净。

4.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5.气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超过使用期限不准延期使用。

6.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搬运氧气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7.储运中钢瓶阀门应旋紧,不得泄漏。储存中如发现钢瓶漏气,应迅速打开库门通风,拧紧钢瓶阀,并将钢瓶立即移至安全场所。若是有毒气体,应戴上防毒面具。失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移出火场,若搬运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却钢瓶降温,以防高温引起钢瓶爆炸。灭火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处和钢瓶侧面。

8.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

9.为了便于区分钢瓶中所灌装的气体,国家有关部门已统一规定了钢瓶的标志,包括钢瓶的外表面颜色、所用字样和字样颜色等,应按照规定执行。

10.各种钢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11.平时在储运气瓶时应检查:

⑴、气瓶上的漆色及标志与各种单据上的品名是否相符,包装、标志、防震胶圈是否齐备,气瓶钢印标志的有效期。

⑵、安全帽是否完整、拧紧,瓶壁是否有腐蚀、损坏、凹陷、鼓泡和伤痕等。

⑶、耳听钢瓶是否有“咝咝”漏气声。

⑷、凭嗅觉检测现场有否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

第二节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按照闪点大小可分为三类:

1.低闪点液体指闭杯试验闪点<—18℃的液体

2.中闪点液体指—18℃≤闭杯试验闪点<23℃的液体

3.高闪点液体指23℃≤闭杯试验闪点≤61℃的液体

一、特性

1.易燃性

易燃液体的燃烧是通过其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达到一定的浓度后遇火源而实现的,实质上是液体蒸气与氧发生的氧化反应。由于易燃液体的沸点都很低,易燃液体很容易挥发出易燃蒸气,其着火所需的能量极小,因此,易燃液体都具有高度的易燃性。

2.蒸气的爆炸性

由于易燃液体具有挥发性,挥发的蒸气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所以易燃液体存在着爆炸的危险性。挥发性越强,爆炸的危险就越大。不同的液体的蒸发速度因温度、沸点、比重、压力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3.热膨胀性

易燃液体和其它液体一样,也有受热膨胀性。储存于密闭容器中的易燃液体受热后,体积膨胀,蒸气压力增加,若超过容器的压力限度,就会造成容器膨胀,以致爆破。因此,利用易燃液体的热膨胀性,可以对易燃液体的容器进行检查,检查容器是否留有不少于5%的空隙,夏天是否储存在阴凉处或是否采取了降温措施加以保护。

4.流动性

易燃液体的粘度一般都很小,不仅本身极易流动,还因渗透、浸润及毛细现象等作用,即使容器只有极细微裂纹,易燃液体也会渗出容器壁外,扩大面积,并源源不断地挥发,使空气中的易燃液体蒸气浓度增高,从而增加了燃烧爆炸的危险性。

5.静电性

多数易燃液体都是电介质,在灌注、输送、流动过程中能够产生静电,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放电,引起着火或爆炸。易燃液体的静电特性,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可以确定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可以检查是否采取了消除静电危害的防范措施,如是否采用材质好且光滑的运输管道,设备、管道是否可靠接地,对流速是否加以了限制等。

6.毒害性

易燃液体大多本身(或蒸气)具有毒害性。不饱合、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和易蒸发的石油产品比饱和的碳氢化合物、不易挥发的石油产品的毒性大。

另外,石油产品还有沸溢喷溅性,即具有宽沸点范围的重质油品由于其粘度大,油品中含有乳化或悬浮状态的水或者在油层下有水层,发生火灾后,在辐射热的作用下产生高温层作用,导致油品发生沸溢或喷溅。沸溢性油品是指含水率为0.3%~4%的原油、渣油、重油等油品。

二、消防注意事项

1.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装卸和搬运中,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危及安全的操作。作业时禁止使用易发生火花的铁制工具及穿带铁钉的鞋。

3.一般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混放。实验室少量瓶装易燃液体可设危险品柜,按性质分格储放,同一格内不得混放氧化剂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4.热天最好在早晚进出库和运输。在运输、泵送灌装时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有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的静电。

5.绝大多数易燃液体的蒸气具有一定的毒性,会从呼吸道侵入人体造成危害。应特别注意易燃液体的包装必须完好。在作业中应加强通风措施。在夏季或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空气中毒蒸气浓度加大,更应注意防止中毒。

第三节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一、易燃固体的特性、分类、消防注意事项

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1.特性

(1)燃点低,易点燃

易燃固体的着火点都比较低,一般都在300℃以下,在常温下只要有很小能量的着火源就能引起燃烧。有些易燃固体当受到磨擦、撞击等外力作用时也能引起燃烧。

(2)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

绝大多数易燃固体与酸、氧化剂接触,尤其是与强氧化剂接触时,能够立即引起着火或爆炸。

(3)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

很多易燃固体本身具有毒害性,或燃烧后产生有毒的物质。

(4)自燃性

易燃固体中的赛璐璐、硝化棉及其制品等在积热不散时,都容易自燃起火。

2.分类

易燃固体按燃点的高低、易燃性的大小可分为两类:一级易燃固体和二级易燃固体。一级易燃固体的燃点和自燃点较低,容易燃烧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二级易燃固体的燃烧性比一级易燃固体差一些,燃烧速度慢,有的燃烧产物毒性也小些。

3.消防注意事项

(1)有些品种如硝化棉制品等,平时应注意通风散热,防止受潮发霉,并应注意储存期限。

(2)对含有水分或乙醇作稳定剂的硝化棉等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发现损坏要及时修理;要经常检查稳定剂干燥情况,必要时添加稳定剂,润湿必须均匀。搬运时应特别注意轻拿轻放,防止包装破损。

(3)在储存中,对不同品种的事故应区别对待。如发现赤磷冒烟,应立即将冒烟的赤磷抢救出仓,用黄砂、干粉等扑灭,因赤磷从冒烟到起火有一段时间,可以来得及抢救。但如发现散装硫磺则应及时用水扑救;而镁、铝等金属粉末燃烧,只能用干砂、干粉灭火,严禁用水、酸碱灭火剂、泡沫灭火剂以及二氧化碳。

二、自燃物品

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自燃物品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两类。发火物质是指与空气接触不足5分钟便可自行燃烧的液体、固体或液体混合物。自热物质是指与空气接触不需要外部热源便自行发热而燃烧的物质。

1.特性

(1)遇空气自燃性

自燃物品大部分非常活泼,具有极强的还原性,接触空气中的氧时会产生大量的热,达到自燃点而着火、爆炸。

(2)遇湿易燃易爆性

有些自燃物品遇水或受潮后能分解引起自燃或爆炸。

(3)积热自燃性

2.分类

根据自燃物品发生自燃的难易程度,自燃物品可分为两类:一级自燃物品、二级自燃物品。

3.消防注意事项

自燃物品种类不多,在化学结构上无规律性,同时由于不同物质的分子组成不同,又导致性质的不同,因而引起自燃的原因和如何防止自燃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物资的安全。有关要求,有下列几点:

(1)黄磷在储运时应始终浸没在水中;忌水的三乙基铝等包装必须严密,不得受潮。

(2)应结合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和季节气候,经常检查库内及垛间有无异状及异味,包装有无渗漏、破损、及时妥善处理。

(3)运输时应按各类品种的性质区别对待。铁桶包装的一级自燃物品(黄磷除外)与铁器部位及每层之间应用木板等衬垫牢固,防止磨擦、移动。

三、遇湿易燃物品

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甚至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1.特性

(1)遇水易燃性——这是这类物质的共性。

(2)遇氧化剂、酸着火爆炸性——这种化学反应比遇水的反应更剧烈,危险性更大。

(3)自燃危险性

(4)毒害性和腐蚀性。

2.分类

遇湿易燃物品可分为两个危险级别:一级遇湿易燃物品、二级遇湿易燃物品。

3.消防注意事项

(1)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仓库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2)库房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3)钾、钠等活泼金属绝对不允许露置在空气中,必须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4)不得与其他类化学危险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资、潮解性物资混储混运。

(5)雨雪天如无防雨设备不准作业。运输车、船必须干燥,并有良好的防雨设施。

(6)电石桶入库时,要检查容器是否完好,对未充氮的铁桶应放气。

(7)此类物品灭火时严禁用水式、酸碱、泡沫灭火剂;活泼金属火灾还不得用二氧化碳灭火。

第四节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是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化合物,对热、震动或磨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磨擦极为敏感。

1.特性

氧化剂的危险特性主要表现在8个方面:

⑴强烈的氧化性;⑵受热撞击分解性;⑶可燃性;⑷与可燃物质作用的自燃性;⑸与酸作用的分解性;⑹与水作用的分解性;⑺强氧化剂与弱氧化剂作用的分解性;⑻腐蚀毒害性。

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性:

⑴分解爆炸性;⑵易燃性;⑶伤害性。

2.分类

氧化剂一般分为两个级别:一级氧化剂、二级氧化剂。

3.消防注意事项

⑴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存混运。

⑵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灭火方法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存放以及分类运输。

⑶储运过程中,力求避免磨擦、撞击,防止引起爆炸。对氯酸盐、有机过氧化物等物更应特别注意。

⑷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清扫、清洗。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第五节毒害品和腐蚀品

一、可燃助燃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变,甚至危及生命的具有可燃性或助燃性的物品。

大多数毒害品遇酸、受热分解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其中有机毒害品具有可燃性,遇明火、热源与氧化剂会着火爆炸,同时放出有毒气体。液态毒害品还易于挥发、渗漏和污染环境。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二级毒害品(有)。根据毒害品的化学组成,毒害品还可分为无机毒害品和有机毒害品两大类。根据储运中毒危险程度,将毒害品包装划分为三个类别:Ⅰ类、Ⅱ类、Ⅲ类。

毒害品的主要危险性是毒害性。毒害性则主要表现为对人体或其它动物的伤害,引起人体或其它动物中毒的主要途径是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造成人体或其它动物发生呼吸中毒、消化中毒、皮肤中毒。可燃毒害品的危险特性除了毒害性外,还具有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⑴遇湿易燃性;⑵氧化性;⑶易燃性;⑷易爆性。

二、可燃助燃的腐蚀品

可燃助燃的腐蚀品按化学性质分为三类:

1.可燃助燃的酸性腐蚀品。

2.可燃助燃的碱性腐蚀品。

3.可燃助燃其它腐蚀品。

可燃助燃的腐蚀品的危险特性:

1.腐蚀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对人体的伤害;二是对有机体的破坏;三是对金属的腐蚀性。

第7篇:消防论文范文

1.1水泵并联。一,水泵并联所需条件为各分水泵的扬程相差值较小。二,每台水泵在并联状态下运作时,其输水量要比其单独工作时所产生的输水量小,扬程则大于其单独工作。三,在消防水泵的并联运行中,其总流量能够得以增加,但各水泵自身的流量则减少,扬程反而增加。消防水泵并联台数越多,对每台水泵的流量影响就越大,因此采用水泵并联方式时消防水泵的台数不宜太多。

1.2水泵串联。一,消防水泵在串联运作时,其扬程与每台水泵单独工作时相比要较高,但比单独工作时的扬程总和小。二,在水泵串联运作时,各水泵的流量值均有所增加。三,当消防水泵串联工作时,总扬程值增加,但各水泵自身的扬程值减小,流量得以增加。串联供水时位置在下面或者后面的水泵泵壳需承受较高的水压,并且消防给水管网内的压力超过其能承受的压力限值,易造成设备的损坏。因此有条件选用多级泵提高扬程时,可以不采用串联的方式。

2.消防水泵的性能选择

使消防给水系统安全有效的运行,保证灭火控火的有效性,水泵出水流量变化时,其扬程和功率的变化应当平缓。随着流量的增大,扬程缓慢下降,流量-扬程曲线平缓下降,无驼峰段,满足消防水泵三点工况的要求;随着流量的增大,功率也增大,但增大的幅度较小,流量-功率曲线平缓上升,不仅符合消防水泵电机轻载启动的要求,而且当火灾中运行时,消防水泵的流量变化范围较大,电机功率却稳定在一个变化幅度不大的范围内,对电机的运行有利。在满足流量、扬程要求的前提下,选用效率高功率低的水泵。

3.消防水泵的安装控制要点

3.1设备安装控制要点

3.1.1水泵的安装消防水泵从消防水池中自灌式吸水,卧式消防水泵启动的最低水位应高于泵壳顶部放气孔;填料密封立式消防水泵启动的最低水位高于水泵出水法兰顶部放气孔,机械密封立式消防水泵启动的最低水位高于泵体上部机械密封压盖端部放气孔,当立式消防水泵正常运行时最低水位高出水泵第一级叶轮。消防水泵的布置一般采用一字排列的形式,水泵之间的距离方便通行、拆装及维修水泵,泵台后面预留对水泵进行现场拆检工作所需要的宽裕空间。水泵在就位前应复查基础的尺寸、位置及标高;设备不应有缺件、损坏和锈蚀等情况,管口保护物和堵盖完好,盘车应灵活,无阻滞、卡住现象。水泵安装时,应注意各水泵的轴线位置。对于整体出厂的消防水泵机组,在泵的进、出水口法兰面或其他水平面上测量,纵向安装水平偏差≤0.1/1000,横向安装水平偏差≤0.2/1000。水泵和管道连接完成后,不应在管道上进行气割和焊接。如需气割和焊接,应拆下管道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并复检水泵找正精度是否出现偏差。[2]3.1.2减震降噪:可以通过选择水泵类型的方式减少噪声,例如:立式水泵的噪声低于卧式水泵,低转速水泵噪声低于高转速水泵。水泵均需要设置隔振器,防止设备运行时的机械振动传递到建筑物上,可依据设计要求、设备重量分布及设备工作特点选用合适的隔振器。在水泵机组、水泵进出管以及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采取隔振措施。

3.2管道安装控制要点

第8篇:消防论文范文

一、在提高党委管财能力上做文章。关键要解决好管财管什么、用财如何用、节财怎么节三个问题:

1、管财管什么。目前,许多单位领导把管财的注意力放在一盒大头针、一本书、一个灯泡的报销审批上。往往主官一个人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论巨细,事必躬亲。这种领导取代司务长的做法不可取。在财经管理中,作为单位党委领导,要管重大项目开支或经费问题。最大的失误是决策的失误,最大的节约是计划的节约。因此,党委议财要议大项开支、议总盘子、议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甚至是不同意见,倾听官兵群众的呼声。

2、用财如何用。其一,要有一第好的思路。党委一班人要统一认识,明确自己的理财工作目标和总体思路,而且,这条思路既要切合本单位的实际,又要符合上级的意图,符合部队建设的需要。其二,要有一个好的规划。要用战略眼光看问题,花钱办事和投资搞建设一定要有一个长远目标和建设计划。要制定本单位的规划蓝图,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其三,要有一套好的制度。运用针对性强的规定和制度来约束财务收支行为。

3、节财怎么节。由于上级规定,部队已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受到影响,在短时期内,经费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才能使有限的标准经费保障好部队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呢?笔者认为,抓管理、抓节约,挖掘经费管理内涵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我们创收虽然无“门”,但节约可以有“方”。可以通过一点一滴抓节约、时时处处讲节约,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有的单位没有立足自身条件和优势抓节约管理,花了不少“冤枉”钱。比如,许多部队单位的护坡、围墙、道路几乎都是花钱买砖石请人施工,而身边遍地的石头就是不去拣、不去利用。

二、在发挥好三个作用上求突破。

1、发挥好财委的作用。目前,有不少部队相继成立了财经工作委员会。财委这一形式是在新形势下加强财经管理、规范部队经济活动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党委当家管财的好助手,对于统一财务、装备财务、生产财务管理,促进一切经费活动高效、灵便、健康、有序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可以通过这一形式协调关系、集中财力、防范风险、把握投向、控制总量、强化监督,从而真正落实好党委管财制度。

第9篇:消防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整理,并提出了改进对策。

人民网重庆视窗2008年l1月9臼电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消防总队获悉,重庆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目前已经结束,其中有5650栋高层建筑存在隐患,已超过全市高层建筑总数量的一半。据统计,目前,重庆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总共有8664栋.数量仅次干上海,位居全国第二。在这些建筑中,高度超过l00米的就有84栋。在今年下半年,重庆开始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夫检查。在历经近半年的检查中发现,有565O栋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22706条。

以上报道只是重庆市的现状,这种现状在全国其他城市也是会存在。今年国外和国内也发生了几起高层建筑火灾,所幸没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这是一种侥幸,只要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不彻底解决,火灾随时会发生。

1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常见问题

(1)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在建设时,应设有较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便为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自救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高屡建筑或多或少存在着消防设施欠缺、质量性能低劣和功能全等违规行为。有些建筑由于缺少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事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工作导致了部分消防设施长期处于故障或瘫痪状态,不能正常使用。

(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将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层建筑物擅自取消,有的取消了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屋顶水箱以及联动控制装置的设置,仅靠市政室内消火拴管网,更有甚至靠生活用水管网供水,根本不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导致消防水源、工作压力无保障。有的管道材质、管径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未按国家规范要求采用热镀锌钢管。有的连接方式不规范,自动喷水系统未按规范要求采用丝接或构楷式机构连接,而是大量焊接,未对焊接处进行二次镀锌。更严重的是部分场所出现“假喷淋”现象,将喷头置于吊顶而不与供水管网连接;有的受管道材质和施工质量影响,产生漏水,业主干脆将其关闭。

(3)应设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改设集中报警系统或区域报警系统,有的根本不设火灾向动报警系统。有的高层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以及非消防电源的切换等无法实现联动控制。

(4)消防电源无法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需要。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应设计满足电力负荷的高层建筑,不考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以及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消防用电;个别高层建筑在无自备发电设备的情况下,都仅有一路供电;且消防用电线路的敷设未按要求,应穿管保护的消防用电线路,穿管不到位,造成大量的线路。

(5)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随意性大。按照规范要求,一些本应设置机构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问、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却不设加压送风系统;有些虽然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防火门未安装或损坏严重,达不到防烟楼梯间压力要求。

(6)消防电梯功能不具备。消防电梯的消防电源、消防电源线路敷设、末端自动切换、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防电梯载质量、消防电梯运行速度、井底排水和电梯门挡水设施以及前室内的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或正压送风系统等不满足规范。消防电梯缺少上述条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会危及消防队员生命安全。

(7)防火门、防火卷帘材质各异。一些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填充材料违规采用可燃材料;一些防火门的木制品只经过了的阻燃浸泡处理,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要求;有的防火门装饰面层未经过阻燃处理,采用普通油漆,降低防火门耐火极限;闭门器回弹力度不够,导致无法正常关闭;复合防火卷帘达不到背火面温升要求采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时,未设置独立的喷水保护系统;用作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无消防电源和联动控制装置,发生火灾断电后只能靠人为手动关闭。

2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业主消防安全意识不够,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一无所知。二是经济制约了消防安全的发展。为了“节约”成本,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将应当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大量节俭,埋下大量火灾隐患。三是执法不严,不廉,给少数人可乘之机.

3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整改对策

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必须把重点放在管理措施的落实上。

(1)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0号令等法律法规,就消防安全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艾务,努力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抗御火灾整体能力。高层建筑涉及多家产权位,承包、出租或委托经营时,又涉及多家使用单位。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在房地产商签订购买租赁合同时,必须与房地产商签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自责仟,共同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房地产商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备方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各产权单位在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管理责任。同时,针对高层建筑的管理特点,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自主管理,严格日常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高层建筑安全。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针对高层建筑内部功能复杂、使用单位人员多、消防设施多、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的特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应重点要抓好规章制度的建设落实,消防安全人员值班、培训制度,消防设施的检杏保养制度和应急预案必须落实。同时,高层建筑产权单位还要组织人员加强对那些已投入使用消防设施维修和保养,提高消防设施整体安全系统使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