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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女性经期休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将于明年3月8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此条例中女性经期有望放假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该《条例》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张居盛表示,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但对于妇女经期的保护,跟工种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准备以请假的形式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即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其实早在2008年,政协委员张晓梅就曾经递交过“女性休经期假”的提案,今年她继续将提倡女性休经期假作为提案提交两会。而近期,成都市将要把女性经期休假列入法律规定,掀起轩然大波、引起了广泛讨论。
女性经期放假体现人性化
许多饱受经期痛苦的女性自然旗帜鲜明地支持这份提案。很多职业女性表示,自己每月都要忍受难以言语的痛苦,在这样的状态下根本无法工作。在痛苦的时候休上半天或一天假,不仅是对自己身体的保护,也可以更好地投入工作。
有关调查显示,84.5%的成都人,支持妇女经期休假的提案,高达91.1%的成都人认为,经期休假是对女性的特殊关爱。另一项调查显示,女性中98.7%的人认为应该放假,男性中认为女性经期应该放假占81.2%。
据调查:痛经让女人丧失至少25%的工作能力和75%的美好心情。中国女性生殖健康促进会早在1999年3月时,就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为期两年的妇女生殖健康状况的抽样调查,最终结果表明,中国妇女78.9%存在经期紊乱和引发的系列健康问题,而且女性每十人中就有一人因为经期健康问题影响正常受孕甚至导致习惯性流产或胎儿畸形,这种状况不仅没有因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减低,且近年来呈增长趋势。
有的妇女在经期及其前后,容易出现小腹或腰部疼痛,严重者甚至出现恶心呕吐、冷汗淋漓等情况,这种情况叫“痛经”。妇女出现“痛经”等问题时,医生一般会建议她们请假休息。有人认为,“痛经”也是一种病,病人应以身体为重,“痛经”请假休息合情合理。单位同意职工经期请假,既是一种人文关怀,更是一种人性展示。
“例假”休假是社会的一种文明和进步
有部分网友十分欣喜的表态“鼎力支持此政策的出台,希望在全国各地推广,并予以实施。女人真的很不容易,经期本来就很痛苦,去公司上班精神不佳要被上司误会。请假呢,就要被扣全天工资。这项政策实在是太人性化了!”
有人认为,现代女性生存压力在不断加大,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工作压力使得很多职业女性的生活缺乏规律,由于工作繁重,无法在经期很好地调整作息和饮食,快节奏的职业生活也使她们忽视了自身的生理健康和正常的身体养护,出现生理问题也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治疗,这给女性的生理健康带来的极大的隐患。所以,应该在女性“例假”时休假,这不仅是对女性的关怀,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世界上只有男人和女人两种人,而且女人能顶半边天,女人的作用发挥得越大,男人的压力相对就会减轻许多。有专家认为,保障妇女权益实质也是保护男人的权益,保护全社会的权益。而要充分发挥女人的作用,只有让女人休息得好,才能工作得好。正因如此,女人“例假”休假,既是女人的福音,更是社会的一种文明和进步。
影响女性就业机会
经期假虽好,但是能不能休也是个大问题。有网友表示:这个假期只是对那些福利待遇好的单位才适用,事实上很多私企连正常的假期都无法提供,更别提这种“生理假期”了。很多网友也对女性的就业前景表示了担忧,有网友理性地表示,“不赞成,这个提议表面上出发点很好,但实际上会使企业老板们不得不考虑用工成本,使女性就业机会减少。”
众所周知,很多单位招聘时都已经是优先选择男生,如果提案通过,对于女性的就业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对于一些女性并不多的单位也许还好,但是对于一些女性为主的单位,就要受到很大的冲击了。假如一公司有900名女员工,那么每天要有30名女员工会请假,单位的经营肯定要受到巨大的影响。
休假虽好,操作难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一出,便迎来了众多质疑的声音:“我看草案说的是请假,那请假是不是按病假算,会不会扣钱啊?”“我担心这个休假会对我的工作造成影响,比如单位觉得女人麻烦干脆少招女人。”“我比较关心可以休几天,我来‘那个’的时候就要痛整整三天……”其中“休假”是否对自己工作及隐私有无影响成为最大的焦点所在,担忧经期休假的政策出炉会对或多或少让自己在工作、生活处在被动位置。
不少女性表示,此条例表面上看来是为广大劳动妇女谋取利益,事实上在成本支出和工作效率的权衡下,会逼使公司招聘人员更多地青睐男性,想工作没工作被逼休长假的时候,才是劳动女性噩梦的开始。同样,女人的隐私也是一大问题。有众多女性表示,经期请假反而会引发各类职场性骚扰。
编者语:
女性经期休假的规定,给女性带来了福音,这也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和关心。但是其操作性受到很大的质疑。同时,这也给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学校。
调查显示,目前中小学教师性别比不均衡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女教师比例高达80%左右,男教师比例仅为20%左右。尤其是在幼儿园这个比例差距更大。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认为,对于“高危行业”,经期休假应该成为强制性休假,而女教师就在“高危行业”中。如果学校女教师大部分碰到一起休假,谁来顶替女教师来上课,学生是否也要随老师的休假回家休息?每月如此,学校正常教学该如何进行?如果说此条例颁布后谁最头痛,应该是中小学学校管理者。男女教师比例的失调给这一规定在学校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
今年10月16日是我省第二十个老年节,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做好我镇老龄工作,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推进老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做好“敬老月”(10月1日-10月31日)的各项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广泛宣传,营造尊老爱老助老氛围
在第二十个老年节到来之际,各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要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立足服务大局,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宣传《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省老年人保护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宣传老同志老有所为的劳动业绩及老同志的先进事迹,在全镇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精心组织,开展各项老年人节日活动
(一)镇党委、政府将组织开展各项慰问和庆祝活动。
1、开展老年节慰问活动(慰问活动方案附后)。(1)慰问城区正处级离退休干部;(2)慰问全镇百岁寿星;(3)慰问全镇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4)慰问镇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原经委、农牧场、工程队退休人员;(5)配合县人事局慰问安置在我镇的八十周岁以上退休干部。
2、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组织各社区参加县老龄举办的“全民健身广场舞”展示活动;镇涉老办拟在老年节前夕举办一次门球比赛和地掷球比赛。由各社区老体协派代表队参加比赛(具体时间和内容另行通知)。
3、积极组织参加县有关部门举办的老年节庆祝活动。
(二)各社区、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组织老年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使全镇老年人在热烈、节俭、祥和、喜庆的氛围中度过自己的节日。各驻居工作队要参加所在社区开展的老年节庆祝和慰问活动。社区专职人员要与驻居工作队员一起,在老年节之际,广泛开展走访活动,与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走访离退休干部,开展谈心、交心活动。
文章导读: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妇女发展、妇女权益、妇女生活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三八”节为契机,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作为重点,通过媒体、宣传栏、标语、座谈会、演讲比赛、文艺演出、广场服务活动等各种形式进行有效宣传,广泛展示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巾帼不让须眉的时代风尚,表彰在妇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倡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的社会意识。……
一、发挥职能作用,健全畅通高效的工作机制
街道妇儿工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一是落实妇儿工委例会制度。以专题例会、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的形式进行工作部署;二是落实各社区、村汇报制度。各社区、村年初上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年终报送工作总结,就实施纲要情况进行汇报;三是建立对策调研制度。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在实施纲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和协调成员单位深入辖区开展调研,反复论证后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方案;四是建立督查制度。由街道妇儿工委牵头,年末深入各社区、村对各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引领妇女建功立业
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拓宽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就业领域,使广大妇女享有充分的就业权利是妇女发展纲要规定的重要目标。随着产业结构提升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入,下岗职工逐渐增加,特别是女职工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街道妇联在努力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方面狠下功夫。一方面积极开展“巾帼社区服务活动”,依托社区为下岗女职工排忧解难。在社区建立健全了“辖区下岗人员信息网络”、“本地区人才市场,用人单位信息网络”,发挥再就业供需双方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女职工上岗的推荐工作。建立了职业介绍所、社区劳动保障站、街道劳动保障所,帮助825名妇女实现了再就业。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时掌握政策,为辖区143名下岗女职工办理了享有减免一年半税收的“明白卡”,为她们解决了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从开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积极争取资金,重点对妇女低保对象实行动态化、规范化管理,基本上做到应保尽保。
三、坚持民生为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平等的财产权利,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和完善妇女儿童维权机构,从法律角度在社会、家庭等方面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尊严和权益。
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网吧、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经常涉足场所的管理,一方面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制止和控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发生。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参加了这次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八个镇、驻溧部队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县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社区、市民热点连线、“”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们在全县八个镇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妇联、老龄委、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分别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权益、维护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分部的基础上,今年,还在各镇村、社区、机关团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举行了颁发聘书仪式并进行了业务培训,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县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县法律援助新领域,我们一是注重各镇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妇、老龄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原创:以召开联席会形式探讨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县联动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军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军营、到社区、到工厂、到镇村。上半年全县共承办妇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传,不断提高全县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县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法律援助案源不断拓展,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上半年全县共承办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县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进行案件回访,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关键词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改进措施
我国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一直是实行企业与机关事业两种不同的模式,导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而不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但严重损害了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随着当前我国各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实施通知的下发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完善也提上了日程。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这一课题进行相关的探讨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相关阐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①职工在工作的时间与在工作的场所内,由于工作的原因所受到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②职工在工作时间的前后在工作的场所内,由于从事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③职工在工作的时间以及工作的场所内,由于从事工作而受到暴力等意外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④职工因为工作而外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⑤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如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城市轨道交通等。但是职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要求不负主要责任,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①。
二、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徐宏杰是通河中学数学教师,2000年7月从华东师大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任教高三年级,2004年8月任学校数学教研组组长。2005年6月3日中午,因心脏病突发,在工作岗位上不幸去世,年仅27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顺应了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这种需要首先就体现在法制化的需要,当前《工伤保险条例》制度的完善以及各省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的下发,充分体现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保障。比如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有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广大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能有法可依。其次是化解风险的需要,由于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处于一个不断改革的阶段,实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就能有效地对改革的风险进行规避。同时,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施也是社会化管理的需要。以福建省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例,其对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保险措施就能使这部分人员享受到社会化的服务②。
2.全面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当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下发全面启动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工作,进而切实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以本单位所发生的工伤保险事故为例,2009年11月20日下午与往常一样本单位职工江某骑电动车上班,14点20分驶进单位大院大门时,左后方驶来一辆来本院训练的省消防总队救火车,消防车超越电动车右拐准备进入停车场时没有注意到右后方的电动车,江某被卷入轮下当场死亡。当时听到噩耗我们都不敢相信,她还那么年轻才刚刚过完35岁生日,以前我们总是觉得工伤险不重要,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利益,很重要。但是,遇到诸如这种类似的事件,我们就会认识到工伤保险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权益的重要性。
三、当前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即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推进对事业单位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管理相关通知的下发与相关条例的完善对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与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费率设置的不合理
费率的合理设置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保障具有
关键性的意义。虽然当前我国许多省市都对不同标准工伤的待遇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属于同一费率档次的现状,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在实际的运行中,仍然是实行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的结合,这样单位还需要对工伤承担一定的费用,导致《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没有实质性的成效③。
2.制度衔接的不完善
工伤管理制度衔接的不完善是当前发展背景下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与更改,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前后存在着一些差别④。而在具体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中,对于适用原来工伤保障的员工如何进行保障以及正在进行新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的保障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这种制度衔接的不完善不利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改进。
3.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最为根本的问题。首先从工伤管理实施的各个环节的角度上来说,当前工伤管理保险的体制框架导致了其管理的权限过于分散,最终引起了事业单位工伤事故处理的效率;其次,在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上,当前我国还缺乏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事故的预防体系;最后,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仍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还非常严重,最终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⑤。
四、完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现状以及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现状,再结合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协调、制度衔接的不完善以及费率设置的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来说,当前背景下,完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1.大力推进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解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编制关系只是事业单位财政保障的依据,而实行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促使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一方面维护了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地位的公平,另外一方面还可以保障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合法、合理地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⑥。
2.制定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
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管理主体、针对不同的管理现状进行衔接方法的科学制定。主要来说,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包括:a.对单位原先的老员工要采用原有的工伤管理制度,而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开始之日起,针对新的工伤员工就应该要使用新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比如说,福建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专题讲座就明确规定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对老工伤人员的界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的纳入情况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b.实施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来“买断”伤残抚恤金。比如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就对伤残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待遇的伤残等级以及补助金的待遇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c.对现行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范围进行重新认定、统一规划,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⑦。
3.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针对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需要对工伤保险管理的环节和机构进行相应的整顿。首先,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工伤保险事务的决策,其次,由工会、司法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来进行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监督,最后再由各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来进行具体的保险事宜的实施,通过管理部门职能的明确来改善工伤保险管理职能的交叉,另外一方面,也能改善工伤保险管理管理权限的过度集中,最后提高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制运行的效率⑧。
4.加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
由于事业单位属于一项对职工的切身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当前事业单位政策的完善以及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需要相关的人员加大宣传与培训工作。首先,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工作指的是各省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下发、利用报纸、电视、网络、讲座等媒体来宣传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实施的必要性和意义,进一步加深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要注重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障自身利益的意识。其次,培训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相关的部门要加大对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使其能以优质的服务来高效完成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指的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法制观念,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熟悉工伤保险的相关流程,进而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⑨。
5.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准备工作
做好事业单位相关的工伤保险准备工作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来说,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积极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内容;及时地向省政府进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宜的报告,以争取领导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支持;要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做好事先的摸底工作,熟悉掌握本事业单位的具体职工人数、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数、以往因公伤亡的人数等等,接下来再协调相关的部门,实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具体方案⑩。
由以上可以看到,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作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有:费率设置的不合理、制度衔接的不完善、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笔者认为,只要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能切实做好大力推进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就一定能切实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最终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引文注释
①李岩.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555万人[J].劳动保障世界,2011(09).
②王淑梅,杨良初.铸好晚年“铁饭碗”[J].新理财(政府理财),2009(Z1).
③胡大洋,顾忠贤,吴伯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风险特点与防范对策[J].中国医疗保险,2011(08).
④向春华.数据分析给力工伤保险[J].中国社会保障,2011(06).
⑤张文君.一次收费三步衔接五路并轨淄博市破解“老工伤”纳入难题[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1(06).
⑥吴卫,曹卫.老工伤权益保障要平衡[J].中国社会保障,2011(07).
⑦余玲.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华章,2011(18).
⑧崔惠琴,张运富.厅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现状与对策[J].河南水利,2011(03).
⑨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04).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拟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假/
父母年满60岁患病住院可请
《条例(修订草案)》分九章,其中分章节对老年人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作具体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条例(修订草案)》中的“老年人”是指60岁以上的人。
有关独生子女假的规定是全文最大的亮点,规定明确“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父母年满60岁和患病住院治疗成为独生子女假生效的并存前提条件。
此外,探亲假的规定也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出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记者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中看到,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特别规定/
每年10月为四川“敬老月”
《条例(修订草案)》强化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甚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应当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特别规定,每年10月为四川“敬老月”。
《条例(修订草案)》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有细致要求,比如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全省各级各类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养老机构/
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最高罚3万
如何用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是《条例(修订草案)》中不容忽视的重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条例(修订草案)》对养老机构也有要求,如果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或者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者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或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以上任一行为情节严重,则面临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以下是修订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建立多层次的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的优待水平。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应当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制度。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和经费。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每年10月为本省“敬老月”。
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老年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表彰敬老、养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家庭等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八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社会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发展老年人和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必要经费。
第九条 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涉老法律、法规宣传,定期刊播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各类学校应当将敬老、养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权益作为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无能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应纳入公民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其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能力赡养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扶养义务。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因长时间外出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供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困难并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生活照料义务。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并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并按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应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应老年人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由其督促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房养老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
第十九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第二十条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行为,赡养人不得干涉。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一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以及拆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选择住房的合理要求。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和自己居住的,应当迁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发现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老年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其无法申请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经老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书面形式签订监护协议,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无监护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老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
第二十四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在被监护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承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等监护责任。监护人应当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老年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老年人权益行为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和为老年人服务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或者定额代缴。
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逐步实现医疗保险全省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以及本省内跨地区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的资金保障体系、长期照护服务提供体系、政府长期照护服务监管体系。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金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全省转移接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第二十九条 全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逐步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津补贴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领取津补贴的老年人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将独生子女家庭或者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扶助范围。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
特困供养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供养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因灾因病、流浪乞讨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生活救助。
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或者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困难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十三条 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 建立老年人省内异地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制度。
第三十五条 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老年人家庭户,提供保障性住房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户进行改造。
老年人的产权房被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有关部门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
第三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助养老事业,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三十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养老设施配建标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和完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
(二)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社区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六)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鼓励志愿者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行老年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康复服务指导、家庭病床等延伸性医疗服务,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以及养生保健、疾病康复服务;
(三)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扶持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和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优先建设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闲置的公共场所和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和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给予运营补贴,并建立增长机制。
第四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简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立养老机构的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再向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第四十四条 促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定点范围。
第四十五条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终止或迁移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利用其场所设施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A 2年 B 3年 C 5年
78.我国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
A 《宪法》 B 《民法》 C 《刑法》
79.《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 六大权益。
A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自由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B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C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生命健康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80.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 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 民政部门 B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 C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81.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
A 财产权利 B 继承权利 C 信贷权利
8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 。
A 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
B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C 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8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年后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五 B 八 C 十
84.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A 互相尊重 B 互相信任 C 互相帮助
8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
A 1951年1月1日 B 1950年4月13日
C 1950年5月1日
86.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
A 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B 一律至子女18周岁为止 C 一般至子女结婚成家时为止
87.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包括 。
A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C 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88.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 一般共同制 B 婚后所得共同制
C 产及所得共同制
89.“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 。
A 婚姻自由原则 B 男女平等原则
C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90.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A 应当少分 B 应当不分
C 可以少分或不分
9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 。
A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 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92.《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 。
A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B 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C 由当事人亲属进行
93.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
A 婚姻缔结地法律 B 当事人本国法律 C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4.《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
A 14 B 16 C 18
9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A 怀孕、生育、哺乳 B 怀孕 C 生育
96.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可以延长至 。
A 孕期期满 B 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C 产期期满
97.《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内提出。
A 二年 B 一年 C 六个月
98.甲怀孕,其丈夫很想知道甲所怀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因此,带甲到当地某医院要求进行B超检查。对于此种行为,我国《母婴保健法》 。
A 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准许,有医院自行决定 B 没有规定 C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99.修正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以上。
A 三分之一 B 二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100.甲乙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甲死后,乙 。
A 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一、积极引导,深刻领会医疗改革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积极引导,深刻领会医疗改革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还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主动地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汇报和请示女工工作,反映女职工的思想动态及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取得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女职工组织自身建设,为了发挥全体女职工在医疗改革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女工干部自觉地树立了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改革的精神,扎实的作风,凡事起带头作用,处处以身作则,勤于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使女工组织真正成为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健全、作风上深入的有文化、充满活力的新型群众团体,使女工干部真正成为女职工的带头人,从而带领女职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密切联系我院实际,着力夯实“诚信、奉献、求实、创新”的理念基础
加强科学管理,拓宽服务领域,医疗服务持续改进。一是护理质量方面:在抓好平常工作的同时,为进一步拉近了护患关系,护理部推出了“医患联络卡”,妇产科实行对出院的产妇进行产后电话访视,为产妇提供了从入院到出院持续全程的健康及技能指导,延伸了亲情服务,每月不定期进行护理服务满意度调查,不断提高护理服务,以连续、均衡、层级、责任为原则,调整护士排班模式,以妇产科、内儿科、骨外科为试点,顺利推行APN新的连续性排班模式,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持续和落实,每月公布科室护理质量不合格名单,不断持续护理质量改进,使护理质量得到提高,平均每月只少收到一封感谢信。二是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提高女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关系着千万个患者的生命安危,也直接关系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年来,我们着重在女职工中采用“换位思考”法,开展“假如我是病人”的专题研讨会,通过学习研讨,提高了女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女职工全心全意为病患者服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从而自觉抵制吃、拿、卡、要,,以医谋私的不正之风,满腔热忱地为病患者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三、注重培养妇女的道德修养,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我们按照省委八届三次全会和省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的部署,自觉地在全面提升全院妇女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定位,理清工作思路,力求创新工作方法。我们积极响应县直机关妇委会提出的广大妇女“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的号召,在全院范围内围绕“建功立业”主题活动,广泛开展岗位争先、技能竞赛、创一流业绩以及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还开展了以“女性与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大讨论,引导大家争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女性。例如:2006―2010年我院妇产科连5年获得广东省“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2009―2010年连2年被肇庆市妇联授予骨外科妇女小组“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提高女职工业务技术水平,医院要在竞争中立足及发展,必须实施科技兴医,几年来,我们通过院内学术讲座、技术培训、鼓励科研、引进人才传帮带、送上级医院进修学习等形式,帮助和引导广大女工不断掌握新知识,新技术。使女职工在医院改革中,巾帼不让须眉。
四、加强广大妇女职工思想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开展医德医风集中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全院妇女职工学习医德医风及政治理论。加强对新职工岗前培训,举行宣誓仪式,强化“三基三严”训练,组织她们学习法律法规,引导女职工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帮助女职工培养起健康、良好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面对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医院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和医疗保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实卫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力求在“结合”上下工夫,广泛开展了“创文明行业,建和谐广宁”,党员带头为患者节约医药费用,保护群众健康安全,学、守纪律、做表率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
五、加强妇女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院
积极鼓励广大妇女职工开展科技工作,我院女职工在近几年来女职工参与申报各类各级科研项目有56项,其中:《米非司酮伍米索前列醇在中期引产中两种使用方法的比较》、《乳癖舒胶囊治疗乳腺增生232例疗效观察》等12篇医学论文在国家级杂志《当代医学》、《中医临床研究》发表;《三种方法治疗原发性痛经疗效比较》、《手术室预防感染的护理措施及其效果观察》等15篇医学论文在省级《中国现代医学杂志》发表;《曼月乐治疗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临床观察》等6项获市科技局立项;《联合镇痛与无痛人流镇痛效果的比较》、《产后服用免煎生化汤颗粒的效果观察》等23篇在市级《医学信息》、《西江杏林》发表;特别是妇产科在梁雪梅主任的带领下,大胆尝试,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不孕不育症,取得了良好疗效。开展了全子宫切除手术、盆腔淋巴清扫术和卵巢恶性肿瘤减灭术等多种手术,创面小、费用低、愈合快、外表不留疤痕,深受患者欢迎。
六、认真组织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妇女自身的维权能力
针对我院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现状和难点问题,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学习讨论《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使全院妇女职工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认识。我们建立健全了女性卫生健康检查、发放保健津贴、落实孕期劳保福利等有关制度。能够做到关心女干部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她们的诉求,尽力帮助有困难女干部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体现了妇女组织的温暖,增强了妇女组织的凝聚力,较好的发挥了党联系广大妇女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女职工家庭文明稳定,家庭是每个职工工作和学习的后勤部,其文明稳定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团结与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我们向女职工发放了《家庭》、《妇女报》等刊物,并以科室为单位集中学习,个别谈心等形式,教育女工自尊、自爱、自强、自立、互敬、互爱、互谅、互勉,使女职工认识到“四自、四互”是保障家庭温馨幸福和维持家庭稳定的重要条件,从而促进了女职工的家庭文明稳定,使女职工以愉快的心情,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中,促进了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积极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女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在医院领导班子的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同工同酬,在工作、晋升、进修学习、升职、参政议政、福利待遇的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并认真执行《妇女劳动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妇女劳动保护条例,把妇女“四期”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女职工也积极投身于医院的改革和建设中。
七、全面活跃女职工文体活动
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促进女工身心健康为活跃女工文化生活,增进女工身心健康。我们女工在医院工会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医院工委、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主题健康、内容丰富的职工文体活动。一是积极组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例如:2010年3月7日我院女职工彭瑞琴、林志霞两位同志参加县妇联举办女子乒乓球比赛中荣获单打、双打第一名。2011年3月8日我院女职工彭瑞琴、江春媚等6位同志加县总工会举办踩气球、夹乒乓球、飞镖三项活动中取得总分第三名。2010年7月我院女职工汤道平参加肇庆市在高要举办“中国电信天翼杯”比赛中分别获得“桑巴舞”第一名,“伦巴舞”“恰恰舞”第四名。2011年元宵节我院舞蹈小组参加县委县府举办集体“健康舞”比赛中获得第二名。二是开展科技下乡、送医送药义诊等活动,展示了白衣天使积极进取的团队精神及女职工巾帼不让须眉的职业风范精神风貌,得到群众的好评。用先进文化占领女职工的思想阵地,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既可活跃文娱气氛,又可促进女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增强凝聚力,促进团结,促进了医院的两个文明建设。
一、加强组织建设,夯实维权基础
我街道现有女职工821名,其中机关女职工53名,社区女职工420名,辖区企业女职工348名。为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我街道严格按照区总工作要求,在辖区各符合条件的工会小组和独立建会企业中,建立女职工小组或委员会,并与他们签定《女职工专项协议》。按照区总工会有关工作精神,按期对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健全组织,健全制度,保障女职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开展各项活动,提高文化修养
“三.八”妇女节,街道社区工会联合会从女性特点出发,结合辖区实际,开展了“三.八”系列活动,收到了良好的预期效果。组织开展了 “女性礼仪知识讲座”,让机关、社区女职工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中学到了化妆技巧和颜色搭配的技巧,这一活动不仅提高了女职工的礼仪修养和审美观点,同时丰富了她们的业余生活,激发了对工作的热情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组织各社区在风华园广场开展“展‘巾帼风采’ 迎‘三.八’妇女节”泰山街道首届腰鼓、秧歌大赛。不仅烘托出喜庆的节日氛围,同时体现出女性热情、奔放、充满自信的生活态度及强烈的集体荣誉感;3月6日在风华园社区开展泰山街道“三.八”姐妹书画展,通过对袁成兰等五姐妹38幅书画的展出,弘扬了女性“四自”精神,展现了当代女性的独特风采。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
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时代的不断进步,机关、企、事业单位对高科技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作为在岗的女职工,不仅要面对事业的挑战,还要兼顾家庭的琐事,所以女性朋友感到了繁重的精神压力越来越大,为此,街道社区工会联合会从实际出发,多次组织女职工参加诸如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烹饪等职业技能培训,以吸取养分,充实头脑,不断适应高科技、信息化的世界。此外,多次女组织学习《女工权益保障法》及《一办法五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以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将维权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积极开展送温暖工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及时对辖区下岗、失业女职工及特困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并与矿业大学青年志愿者联手对困难职工子女进行“一对一”义务家教,即:大学生志愿者与困难职工家庭签定协议书,承诺每周六、周日到困难职工家,为其子女提供免费家教。通过这些活动,让她们切实感受到社会对她们的关爱。此外,工会同办事处民政科携手,为困难女职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为她们提供再就业机会,为她们尽快脱贫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与动力。
上半年的工作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工作中,社区工会联合会将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工作状态,严格要求,狠抓落实,确保高效完成区总工会交办的各项指标任务,促进工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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