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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企业;招标采购;档案管理
进行电力建设过程中,需要及时的进行项目采购,确保降低建设成本,保障电力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具体采购过程中,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措施,不控制不了资金的使用情况,甚至出现挪用公款,中饱私囊的问题,因此必须科学的对招标采购资源进行分配,然后严格监管采购成本,把企业的经济利益放到第一位,下面就先分析其中的漏洞。
一、招标采购档案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管理规范中的问题分析
对电力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和采购,就是要各个供应商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把电力建设中需要使用的多种物资,利用投标和招标的方式进行购买,其优势就是市场透明公开,电力企业可以获得价格便宜,质量有保证的建设物资,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招标采购事业也日益繁荣,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监管规范存在很多漏洞。采购和招标都是新兴项目,其制度也有待完善,一般都是在不断发展发现中提出问题,然后予以解决,对该制度进一步完善。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电力企业进行招标前,一定要先设置严格的规范制度,这样才能很好的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由于企业没有系统的招标方式,因此导致采购流程随意,少部分企业有严格的规范,但是在落实不到位,其具体效果也很难体现。很多招标行为都是暗箱操作,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建设。除此之外,一些招标部门管理职能划分不清,监管工作不到位,再加上监管人员配合不默契,招标期限一拖再拖,因此必须完善招标采购的监督机制。
2.审查制度存在问题
在招标的审查工作中,供应和编码是主要问题。第一,项目和需要的物品编码不匹配,而对物资监管中,也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程序。第二点,少部分企业得到物资后,需要验证物资的质量,但是企业内部在这方面并没有资质,但是还是进行验证,导致物资质量级别不符合要求。除此之外,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认识到审查的重要性,实施招标前没有进行调查分析,物资的种类、质量情况,以及单价都不了解,这样没有标底的招标很容易被太高招标价格,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人员管理方面的问题
由于对人员监管不力,致使虚假招标情况层出不穷,如果预先确定了中标者,那么招标方会单方面提高招标的条件,进而排挤其他的竞争对手,除此之外,一些招标人员和招标方串通一气,利用陪标进行竞争,极大的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进行评价时,有很多非理性干扰因素存在,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定量化依据。部分评标人员违背了公平原则,只是迎合项目企业提供的建议,破坏了正常的管理流程和秩序。
二、电力企业建设中招标采购档案管理的对策分析
1.对选择程序进行完善
供应方对于电力企业的建设很重要,直接影响企业项目的质量。采购的物资方是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其合作效率在于二者之间的工作流程,供应方为企业提供可靠的资源,其有分享利益的权力,但是也要承担一部分建设风险。因此电力企业在选择时要有一定的标准,在合作前对工作流程中的问题加以分析,然后一同采取解决措施,改变被动的执行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定供应方前,应该对所有企业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以市场为导向,主要降低采购成本。确定供应方数量时,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然后对建设风险进行预测,采购来源不能单一,除此之外,有效降低附加采购经费,让企业利益最大化。
2.完善合同监管工作
在拟定建设合同过程中,采购部门要积极参与到合同具体条款的协商中,然后对采购流程进行确定,如果现有流程存在问题,就是提出和修正。对验证人员、评判规则和验证方法都要仔细商榷,如果有不利的情况及时提出,避免成为既定事实[1]。在执行建设项目时,可能遇到多方面的阻碍,因此在合同中就要预先规定好,增加一些有约束力的条款,对制造商的级别,以及分包资质都要进行合理约束。进行协商过程中,一定要限制物资采购的范围,这样可以尽早确定建设资金的分配[2]。形成合同的时候,采购企业的人员应当对信息途径进行扩展,掌握越多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越好,对于合同中有关关键技术的条款,采购人员要格外的重视,避免项目业主利用这些条款来约束电力企业。签订合同人员要和项目设计人员进行沟通,对服务的种类,服务的要素、采购期限,以及施工单价进行了解,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衡量[3],做好一切的准备和防范措施。总而言之,在进行合同签署中,必须全程进行有效的合同监督,确保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物资采购过程中,先检查物资的质量情况,如果发现严重的质量隐患,应该立即提出,不要隐瞒,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坚决不能回避或视而不见。
3.加强人员管理
任何工作和项目都是由人来完成的,人在这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如果相关岗位的人员没有很高的职业素养,那么制定再合理的规章制度也会出现问题,为了避免中饱私囊、内部人员和物资供应者勾结等损害电力企业利益问题的发生,必须加强人员道德方面的学习,然后在岗位上考核,重要岗位必须让业务骨干来担当,监督人员部门也要做好监督工作,切实把企业利益放到第一位。
三、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电力项目工程也逐渐增多,因此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也开始加大。在电力项目建设中招标是有效的采购模式,如果招标工作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相关的采购部门必须加以重视,完善管理制度,在合同签署中积极参与,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作者:陈晓燕 单位: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王建军.电力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全过程”管理探索[J].档案与建设,2014(,2):78-80.
关键词:药品价格;招标采购政策;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加成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一、背景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最佳的药品供应商,其初衷是保证价低质优。刘诗勤(2006)认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施行之后对药价确实有了明显降低,部分地区降幅超过20%并且将部分力量薄弱、非法生产、经营的厂商被淘汰。但与此同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显现了诸多问题。朱恒鹏(2009)认为医院普遍采取在中标的同类药品中优先选购价格高或“暗扣”大的药品的作法,而低价中标药品由于价格低、回扣少或没有回扣,医院拒绝进货。南京辉、张亮和张翔(2005年)提出集中招标采购中药品生产企业恶意竞标,药品价格过低,甚至低于成本,使生产企业无法保证供应。
现有的多数有关中标结果的研究,多停留在定性的剖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数据较少,研究中标结果的文章多是限定在本省或本市区域,而本篇论文着眼于定量分析20个省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利用真实的数据描述各省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不同,并依据各省政策进行分析。阿莫西林作为常用药代表,其多种剂型被列入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有多种剂型、规格,各省份阿莫西林的中标数量较其他药品较为丰富,便于做数据处理,且为后续深入探究奠定了基础。
二、数据
以阿莫西林作为样本药品对其进行数据搜集,数据来源为各省份的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数据公示,数据范围为北京、福建、河北、上海、黑龙江、江苏、、海南、云南、陕西、江西、湖南、贵州、宁夏、新疆、四川、重庆、吉林、山西、广东、广西二十个省市自治区2013年9月公布的阿莫西林药品(有效成分主要为阿莫西林,以胶囊、颗粒、粉针剂、分散片剂型为主)中标数据共1133条。
将搜集到的1133条数据利用SPSS进行分省份录入,利用中标价格和零售价格计算得出每条数据的加价幅度。江西省的平均加成幅度高达131.74%位列第一位,海南的平均加价幅度为52.16%,湖南为30.78%,贵州19.59%,其余省份在15%左右。详见下图。
图1.各省份平均加价幅度
三、分析结果
所有数据中,加成率最大为516.67%,该药品是《关于公布2011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给出的由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0.25g,转换比为24的阿莫西林胶囊,其中标价格为1.2元,零售价格为7.4元。加成率略逊于此药品的是《江西省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采购供应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给出的由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上述规格相同的阿莫西林胶囊。
上述两种药品采购于不同的省份,除了中标价格和生产厂家不同外,其余均相同,即此类规格的该类药品零售价是7.4元。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中给出规格为24*250mg的胶囊剂阿莫西林零售指导价格为7.4元,两个省份同时产生巨大加价幅度的原因便是均依据该指导价格。
表1.同等规格、剂型的阿莫西林对比
收集到的中标药品数据中,加价幅度超过50%的中标结果中,除一例来自江苏未注明是否基药的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颗粒剂阿莫西林加价幅度为51.75%,其余21条数据均来自海南和江西,这也直接导致了海南和江西两省的在平均加价幅度较其他省份高出很多。
四、结论建议
1.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制定合理的控制价格方案
控制加价幅度,防止有些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以加价幅度作为衡量采购的标准,回归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前的乱象。严格控制中标价和零售价之间的比例关系,杜绝出现不合理定价情况。
2.建立各省份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数据库
由国家建立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公布平台,以“”的方式对各省份中标数据进行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管同时进行,更好地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一政策在阳光下运行。
3.定期更新《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
现行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是国家发改委在2009年的,距本次收集到的最晚数据时隔四年之久,而这一标准在一些省份的中标结果中仍起着主要作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的制定应紧随市场的趋势,定期进行更新,真正的做到指导基本药物采购。
参考文献:
[1]刘诗勤.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系统性评价[J].中国药物经济学,2006(5).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看,对在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不是十分明确、统一,由此造成执行上的一些混乱。
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招标书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导致承担的风险也不同的情况。交纳数额大供应商的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从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上,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有的虽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但为了集聚采购规模,把采购人不同、但采购计划类同的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以采购人为单位形成分包,这样就出现了有的供应商只投标个别项目,有的是投标全部项目,但是却交纳相等的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处罚,那么招标人是否有处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出具给投标人的通常是一种财务往来收据,只是证明收到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一旦出现违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惯例是给投标人发一份《通知》。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在财务手续上仅凭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对于招标人来说,仅凭一份《通知》就划转投标人的往来款又是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和提到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有的地方依据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都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要求,使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既涉及投标保证金,又涉及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以及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这里没有包括工程招投标,仅指了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只是提到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但没有明确交纳标准和方式、退还时间。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标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一、规定的层次不同,即投标保证金是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二、内容不同,投标保证金明确了交纳标准、方式、退还时间,而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三、法律不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关键词】建筑项目,材料设备,管理措施,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设备和材料是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的基础,对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和工程造价的控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和成本管理中,建筑材料设备的管理和控制更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环节,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快速发展,设备和材料的供给和采购等环节都逐渐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在进行材料的供给,采购,使用过程中任何一个很细小的环节都会关系到很多的资金,在竞争日渐激烈的建筑行业中,加强对材料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认识项目设备材料管理的重要意义
设备材料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保障,是项目的现金存货,设备材料管理不是简单的材料收发,而是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工作之一。它既是对实物的管理,也是对价值的管理。因此,应该站在现金管理的高度,用成本管理的理念、资产经营的理念做好设备材料管理工作。
设备和材料都是钱买来的,设备材料的恰当使用又可以变成钱,管设备材料就是与金钱打交道,这就要求从事设备材料管理的人员应当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一心为公,廉洁从业。同时企业和项目也要加强对设备材料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严格监督,建立起严密的内控制度和相关的制约机制。
设备材料管理同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施工技术管理等一样,也是一门科学。从计划、采购、使用、回收和再利用以及最后的残值变现,退出生产过程,有其自身的规律和方法,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做好,都直接会对项目的效益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项目设备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从而推进项目设备材料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三、加强材料设备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更新观念,扎实做好设备材料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项目设备材料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是做好项目设备材料管理工作的保障。设备材料管理是与钱和物打交道,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学习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司的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以要素保障的理念做好设备材料管理工作
设备材料与生产过程密切相关,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应当了解项目的生产经营全过程,了解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厂家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计划等,才能知道生产过程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什么时候需要。才能做好生产经营的材料保障。
(三)以成本管理的理念做好设备材料管理工作
设备材料管理是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材料的投入最终要形成工程成本,管设备材料,就是项目的成本管理之一,因此,项目的设备材料管理人员一定要懂成本管理知识,有成本意识,要先算了再干,不要干了再算。
(四)以资产经营的理念做好设备材料管理工作
设备材料是项目的资产,资产投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尽量让每一份投入均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项目经营的目的。
2.合理配置资源,全面满足项目生产经营的需要
(一)认真编制设备材料计划,包括设备材料需用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力争做到既要积极可靠,又要节约资源,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编制设备材料计划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需要比较全面了解项目生产的全过程。
(二)综合平衡。计划与库存材料的平衡,计划与市场供应的平衡等,要加强与公司设备材料管理部门的沟通,能调剂的要尽量调剂,避免重复采购,造成闲置和浪费。
(三)开展市场调查,组织材料供应。项目施工需要什么,当地市场能否买到,其性价比如何,是买合算,还是租借合算,是在当地购买还是向公司材料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由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供应,应当以节约资源,降低成本为前提。
(四)做好材料收发计量,随时掌握库存情况,及时准确提供信息。
3.做好材料设备等环节的配置方案
首先,制定设备、物资配置方案,确定供应厂商。为了准确制定设备、物资采购方案,选择理想的供应商,工程指挥部在对施工工地附近地区的设备、物资供应商的社会环境、地理位置、供应价格、供应能力、运输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同时,还应积极与选定的设备、物资厂家广泛接触,摸清生产厂家供货产品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设备的采购,工程指挥部在掌握各厂家基本情况和设备性能的基础上,主动邀请厂家来做设备配置方案,在对各厂家产品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分析比较的前提下,选定供应厂商。这为准确评价物资、设备供应商提供了主要依据,也为在下一步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所制定和实施的招标程序、具体办法提供了明晰的思路。
其次,确定招标采购数量。工程指挥部根据工程设计,结合现场实际,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即对设备、物资急用先购,合理调配,按照工程施工要求,编制出施工前期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作为招标采购的数量依据。
最后,厂商评审,制定规则,发售招标文件。制定严格的设备、物资招标供应厂商的评审制度是搞好招标采购的关键。工程指挥部在评审中主要对投标厂家产品的质量、性能、报价、供应能力、售后服务、社会信誉及优惠条件等7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同时根据采购物资、设备的不同类型和品种制定评比规则,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出不同的评分标准,如增加设备的性能和售后服务的计分份额和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计分份额等。通过评审,确定投标厂商;通过制定规则,使招标工作突出重点,目标明确。为了选择物美价廉的材料和质地优良的机械设备,工程指挥部严格按照标准和计分规则,对合格的投标厂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于招标领导小组人员的工作扎实到位,联系广泛,使招标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4. 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成本
(一)充分合理使用现场的边角材料,使材料消耗率降到最低水平,如钢材按
照现行定额规定有3%的损耗这部分钢材就可以用于支架等部位的制作。
(二)加强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的管理及时监督现场堆放材料的安全性、整洁性、废旧材料的处理和再利用。施工材料现场需派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防止建筑材料到处散放,造成浪费、被盗损失。对竣工后工地的各种废旧材料要注意回收重新利用。如各类钢筋、周转材料等,除对规格型号进行分门别类外,还应注意材质的编号,以利于再利用。
(三)提倡新工艺、新设备是施工过程中降低物资材料消耗的主要途径。建筑
型材、板材的合理使用、工艺水平的提高、新设备的采用,均能大大提高材料的
利用率,减少材料的工艺损耗。根据现场条件、实行材料集中加工,减少加工过
程中的工艺性损耗,加强对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材料的维修保养;做到量材取料,
材尽其用。模板的规格要标准化,制作工厂化,采用钢模代替木模以延长其使用期限,提高使用效率;积极开展材料物资的综合利用和修旧利废活动,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采用代用材料。
5.挖掘资源潜力,提高使用效率
对于任何一个项目来讲,材料费用和机械使用费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大,例如,一个一千万元的工程,对于机电安装来讲,材料费用和机械使用费所占的比重达20%到30%,对于金属结构制安来讲,这个比例要达到50%到60%,甚至更高,由此可见,全面加强设备材料的精细化管理,是提高企业(项目)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6.做好信息反馈,
我们知道,设备材料在编制计划、市场调查、组织采购、保管使用的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有用的信息,如何做好这些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为项目的经营决策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是项目设备材料管理的重要任务。
四、结束语
项目的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将会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有着十分显著的影响,因此,项目材料和设备的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格规范的实施材料设备的管理标准,从而不断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一、水利建设项目概述
水利建设项目是指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和调配,协调水资源环境与人口、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通过蓄洪补枯、农田灌溉、围海造地、水力发电等方式提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我国是传统的水利大国。近年来,国家对基础设施特别是水利方面的投入逐年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己逐步上升到资源水利、环境水利、民生水利的新高度,成为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随着三峡工程、南水北调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建设更是上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地位。
二、水利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特点
1.工程条件复杂。
每一个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都比较复杂,地质、地形、水文、环保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项目招标工作因其专业性和技术性变得复杂,前期工作量很大。
2.评标专家要求高。
由于招标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采购的专业跨度大,涉及的专业知识广泛,而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庞大、技术复杂,包括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气象地理、勘探测量等方面,评审阶段需要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专家。
3.对工期极为关注。
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复杂,工程进度控制难度大,工期是项目整体效益中的管控重点,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包括人员和资金投入。此外,施工导流、安全度汛等要求也是影响水利工程进度的客观原因。
4.水利建设投资大。
由于水利项目某些单项工程无法划分标段,千万上亿的中标金额较为常见。
5.成本价认定困难。
认定低于成本价的难度大,主要因素是工期长而导致物价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加之工程规模大、施工条件复杂,再考虑到整个工期物价随时间变化,因而其投标单价还有暂定性的特点。
6.招标工作要求严格。
基于我国审计监督的制度安排,水利建设项目一般均具有国有投资性质,故必须更加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工作公正、客观。
三、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实务操作的控制要点
1.招标策划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前应认真进行招标策划,其主要内容是确定标包方案、招标人提供的条件和技术标准等。一般情况下,水利建设项目不做标段的划分,但如果大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就会出现增加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情况发生。为避免潜在投标人数量减少而降低投标竞争性,应将项目划分成若干标段,再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投资规模、资质条件、工序衔接、施工管理等因素。
2.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可以保障投标人都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是发现围标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关系着招标效果。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特点与技术水平的基本要求,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考察其资格、能力与信誉度,对资质不合要求或无法胜任工程建设任务的投标人采取完全淘汰或几乎完全淘汰制度,以避免恶性竞争。招标人可以通过资格预审条件的限定来选择不同的竞争程度,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数量,可有效降低评标成本。
3.招标文件
编制一份完整、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包括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是招投标、评标、后续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尤其要重视施工合同文本的编制质量。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一定能发挥作用或没有专用条款对应的通用条款,尤其是像“有效期延长、免责、不可抗力、争议与仲裁”等不常用条款,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编制完整性、审查全面性和特殊条款应有约束力等,不能无故进行删除。对于工程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还需要通过在专用条款中用补充条款明确其约束力和处理依据。要根据水利工程特点、技术工艺和项目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尤其要合理分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风险。要注意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在检查和复核工程量清单时,要统一工程量计量单位和报价单位,避免与实际脱离的情况。招标人员要检查招标文件前后章节内容的一致性,避免招标人与买方、投标人与卖方、承包人与施工方、供货方和设备厂家等名词在同一份招标文件不同章节中的混用。
4.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可依据确定的施工方法和有关造价指标来作为组价基础,并根据资格预审情况进行适当的降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第一,可作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与否的基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第二,设置中标价上限后,作为警示,可有效地解决投标人围标、肆意哄抬标价的问题,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招标人的损失。
5.评标方法
这里主要介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和两阶段评标法。
5.1综合评分法
该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要求一般、施工图纸齐全、容易确定标底的工程,以量化各评审因素项为主要特点。具体做法:首先在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中将投标人资质、业绩、技术、商务、服务条款等评标内容进行分类,形成若干评审因素项,并根据达标程度匹配相应分值。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专家要按照评分细则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独立打分,在打分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每一项评审因素项进行逐一核对,最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该方法操作性强,但较为粗糙,且对专家能力要求较高,目前是我国水利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主要采用的评标办法。
5.2综合评议法
该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水平要求高、技术方案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大、采用节省造价的新型施工技术、标底确定难度高的水利建设项目,不能采用量化指标评审是其主要特点。具体做法: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标准、工期、项目经理资历、企业信誉等因素作为评审内容,评标委员会在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后确定中标人。综合评议法虽然可以反映不同评审意见,但弹性较大,衡量标准不具体,易造成评标意见悬殊,难以令人信服。
5.3两阶段评标法
该评标方法适用于要求高、情况复杂的水利建设项目。第一阶段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对技术方案等非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并确定若干名中标候选人;第二阶段通常采用单项评议法,从价格因素进行评议,在已入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6.评标澄清
在此阶段,应遵循“保证评标时间是前提、专家职业素质是关键、积极澄清疑问是保证”的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可能隐含的风险,评标委员会可以集体确定3家以上风险较大的投标人进行问题澄清。经澄清后确定有风险的,则应按照规定的量化方法进行费用折算,如:可运用资金时间价值法折算付款条件与工期因素,运用价值工程法折算质量标准因素,运用参考价格法计算工程漏项问题,并根据量化后的结果进行评标。
四、上海市某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案例
1.基本情况
本案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中部岸段的某圈围工程,堤防工程级别为一级,概算总投资约4.5亿元。本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围堤总长约6097m,其中1#围区顺堤1856m、南侧堤469m;2#围区顺堤2998m、南侧堤333m、北侧堤441m;排水口2座(1#、2#围区各一座);龙口1座,布置在2#围区。
2.招标采购具体措施介绍
2.1进行严格资格预审
本项目要求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根据掌握的情况,上海地区有以上资质的单位不下60家。为避免施工质量差、企业规模小、信誉差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扰乱正常招投标活动,出现低价竞标甚至围标等不良现象,本项目采用有限数量制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为了避免投标单位所递交的类似项目业绩在评审时引起争议,在招标文件的前附表中对类似项目业绩进行了统一定义:(1)项目类型要求:必须同时具备:①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围垦、堤坝工程,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防波堤、围堤护岸工程,独立的围内吹填工程除外;②中国境内沿海具有潮汐特征的工程总承包项目。(2)时间要求:在2010年1月1日至本次招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3)规模要求: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8000万元以上。(4)证明资料要求: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须一并提交)、有关验收结论文件,如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等。(5)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均须准备一套原件备查,若投标人在开标时未能提交原件或所提交的原件有遗漏,则其相应业绩为无效。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择优选取了7家投标单位进入后续的施工招标,这7家投标单位均为综合实力强、企业信誉优的单位。
2.2准确选用文件范本
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时,主要依据水利部等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水电2010范本)等范本文件,并参考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等。再结合工程特性、项目立项文件、施工工艺技术、市场现状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等方面,从项目合同管理、施工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方面考虑,细化了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和技术条款,确保在相对低价的基础上,选取到技术、实力、信誉均较优的施工单位。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水利工程工程量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3抽取双倍技术专家
由于水利建设项目比较专业,专家人数有限,在施工招标评标前,基于增加评标技术专家的独立性、保密性的考虑,除招标人代表外须申请双倍的技术专家人数(即: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名水利专业、4名水运专业的专家),8名专家依照名单打印顺序,按专业平均分为前后两组,每组4名。在技术标评标现场,由地方政府招标办监管人员抽签决定前组或后组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2.4采用两阶段评标法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技术标与商务标同时递交;采用两阶段开评标方式。第一阶段:先开启技术标,同时封存商务标。第二阶段:将第一阶段评审为有效技术标的对应商务标全部开启,但评审专家仅针对技术标得分前三名的对应商务标进行评审,根据经评审后的商务总报价评审价由低至高的次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第一、第二(若有)、第三(若有)中标候选人,若遇到评审价相同的情况,则由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以自然数票来确定并列者的最终排序。通过上述几项措施的综合运用,最终为招标单位成功遴选了一家技术过硬、实力雄厚、价格合理的施工单位。
五、结语
【关键词】政府采购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6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政府采购的涵义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借款.从开放的市场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又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一般来说,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采购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的职能;采购的范围广、规模大,政府是最大的市场用户;采购的过程要求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购的市场存在软约束;采购资金的支出是稳定而且具有刚性。
二、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国家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方式。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政府采购可以节约财政资金施政府采购制度最直接、最明显的效果就是节省大量的财政资金,这是因为政府集中采购能带来规模效应。国外的实际经验证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大大提高财政支出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平均可节约10%。据我国推行政府采购以来的资料表明,我国政府采购的资盎节约率都是在10%以上,少数项目可达到30%~50%。
2.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促进廉政建设,有效地抑制腐败行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增加政府采购环节的透明度,从而有效地抑制各种腐败现象,树立政府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使老百姓放心并从中受益。
3 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可以促进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还可以支持国内忧势企业.扩大国内优势企业的市场。政府采购政簧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绢成部分,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实行招标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范化程序运作,为供应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促使企业致力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去占领市场,靠实力去竞争,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供应商的企业能否在招投标采购中脱颖而出,取决于它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联接点应该在市场,政府对企业的限制与支持应通过市场来实现。政府通过鹦买国内优势企业产品或重点购买优势国有企业的产品,来保护民族产业,支持国内企业,从整体上提高民族产业和民族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起到支持国内优势企业、扩大国内优势企业市场的作用。
三、采购预算编制阶段
招标前主要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阶段,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源头环节,既牵涉到采购范围的宽窄,也关乎采购起步阶段的规范。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预算编制不全、不细,导致预算的作用没能发挥,财政部门难以监管、采购人与监管部门的矛盾加深;预算编制的程序上先编制部门预算,后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导致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两张皮”,采购预算流于形式等问题,在某些预算的执行上,特别是资金来自多个部门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无米下锅”的情况。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好预算,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质量,必须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2、预算编制的程序上要“有上有下”。各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预算建议数,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对预算单位汇总上报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的主管处室初审并送预算处(有的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了预算评审小组)审核后,向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收支情况,特别是财政补助数变动情况。本着“量入为出、不留缺口”的原则,对相关收支项目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正式的单位预算。单位在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计划,提出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
3、预算执行中的资金管理。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通过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归集和支付。属于单位留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直接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四、招投标阶段管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法》要求适用于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或在数额限额标准范围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符合与适用招标投标等)必须无条件纳入招标投标范畴,并自觉遵守和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要符合法定招标和投标的采购项目,无论是有多少供应商(或企业法人、合法的经纪人代表等)参加竞标,其过程不容省略,更不许变通。有时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半公开、半阳光”和半透明式的评标现象,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在采购需方主体或其他内、外在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促使同其有关联的供方一个幕后指挥者操纵多个投标人或以多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其实质就是同一人所为),达到垄断和包标的目的;二是与多方投标主体串通,私下达成共盟和心照不宣(一人中标、成交多入得利)的协议。实现投标时个个压价或同标底线价,造成标随其人转和标非他莫属的态势。一般情况下招标过程主要有如下阶段: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在这些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招标公告的有效时间和空间范围太窄,把很多有资格参加竞标的单位有意排除在外,以减少竞争对某些特殊的竞争者有利;由于招标时.同类产品的不同生产厂家的资质不同,招标单位在企业资质上做文章,提高进入门槛以为特定产品减少竞争或降低门槛为某特定产品进入;在投标时,把其他已投标竞争者的标书的信息泄漏给某个特定的企业以使该企业给出更有利的标书;在评标时,大多数情况是以产品的性价比为标准,即是多种因素的加权平均值的大小,权重的变化会使得结果发生很大的变化,往往对某些特定的产品的优点赋予较大的权重,最后导致结果在开始前已经确定了。另外在评标时,若某些特定的产品没有中标时,则以有效标数不够为由重新招标。
五、采购验收阶段
采购验收阶段是检验整个采购成果的重要步骤。也是政府采购程序中最后的检验步骤。采购合同到底履行到什么程度,是否达到既定要求,只有在此阶段才能得到验证。因此,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最后的守护者。然而在采购管理过程中,许多采购单位和机构只重视采购阶段,而对履约验收阶段很不重视,使采购验收成为了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主要存在问题如下:验收人员敷衍了事,验收结果缺少准确性;验收方案科学性差;采购验收环节缺失。为改善验收环节效率我们应采取如下措施。深入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明确政府采购验收环节的地位。有针对性地成立验收小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小组的构成一般涉及到如下人员: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人员、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另外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纪检部门代表参加验收。
结论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它打破财政支出体系的计划经济堡垒,搭起了我国财政支出管理体系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桥粱。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更好的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 谢宁 对政府采购中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探讨[期刊论文]-工程建设2009,41(4)
2002年,张兴义圆满结束了在国外的学习,为了祖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他毅然选择了回国,回到了自己原来的工作单位――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就在回国的当年,他被破格聘任为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当时他年仅38岁,这种情况在整个吉林大学也并不多见。面对祖国、母校给予的荣誉,他觉得自己别无选择,只有全身心投入工作,去解除更多病人的疾苦,争取更多的科研成果,培养更多的学生,带动学科的发展,才能给以回报。
因为有国外留学的经历,所以他觉得只有在科研上有所突破,才能真正带动医疗水平的发展。于是,他在科研工作方面投入了很多精力。每当做完手术后,查完房后,只要一有空余时间,他就会带领博士生钻进实验室、图书馆,做试验、查资料,成功地将他曾在国外进行的科学研究开展了起来,并有进一步的深入,充分发挥了他在脏器移植技术、基因转移技术、免疫学技术和分子生物学实验技术方面的特长。功夫不负有心人,他在科研工作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三年来,以他为第一负责人的省部级科研课题就有6项,科研经费达82.5万元,其中主要项目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博士点科研基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在此期间,共发表学术论文60篇,有24篇被SCI收录。这也使他在吉林省、吉林大学医学科研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正当他在积极开展医疗、科研工作的时候,一副新的担子又压在了张兴义的肩上。2004年12月,吉林大学任命他为第二医院的副院长,主管医疗工作。新的工作给了他新的机遇和挑战,他也变得更加忙碌了。正如他自己所说:“在行政工作方面我是一个新兵,而一所医院的医疗工作又是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深感责任重大,我一定会加倍努力工作,不辜负上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信任”。他虚心向其他同志学习,很快就进入了工作角色。
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张兴义的倡导和组织下,医院克服困难调整了门诊布局,优化了服务流程,规范了院内标识。尝试了多功能专家诊室、成立了护理综合服务队等,为方便病人就医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积极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患者就医经济负担。药品的购销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公认的敏感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他提出改变药品采购模式,由科室专家论证并提交采购目录,而且所有药品全部从集中采购招标目录中招标采购,主动与南关区检察院建立联系,做廉洁自律的典范,与药品供销商签订廉政目标责任书,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证了医院的药品供应。
自2005年以来,卫生部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系列活动。通过对活动方案的认真学习,张兴义充分认识到此项活动的开展将对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于是,他多次召集专题会议,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认真学习活动方案,将各项任务分解、细化,并落实到人,要求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使医院管理年活动得到了很好的开展,医院的工作也得到了持续改进和完善。2007年9月,卫生部决定对全国大型医院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代表吉林省接受了卫生部的督导检查。这次检查是对他两年来主抓医院管理年工作的一次检阅,在检查过程中医院和他本人受到了卫生部督导组的高度评价。
【关键词】政府采购市场调控 法律机制 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又进一步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了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将许多原本由政府承担的职能逐渐改为由市场经济规律来决定,政府采购也不例外。在国内的传统理论研究中,政府采购职能被视为宏观调控问题,认为政府通过实施经济活动对于市场可以起到宏观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作用的逐渐加强以及政府失灵的出现,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逐渐被重视起来。
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实现政府与政府采购市场之间关系的平衡
在政府采购制度出现之前,政府的购买行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购买行为并无差别,但是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兴起,这一制度背后潜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甚至影响到了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性,因此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规范与调整政府采购行为,我国在2002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经过多年实践,政府采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与政府采购联系密切的是政府采购市场。所谓政府采购市场主要是指利用公共资金行使其政府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交易的活动场所。其与一般的经济交易市场的概念并不相同,但是在内涵上二者之间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部分,从本质上讲,也是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一种方式,因此,政府采购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即便如此,政府采购市场也要遵循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在招投标规则、市场透明度等方面遵循公平、诚信等交易准则。通过加强对采购市场的调控,才能保证整个过程的有序进行。
政府采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的总量平衡,而且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的调控主要通过调控采购不同种类的物品,实现其引导或者调节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使物品的社会需求及社会供给达到平衡。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法律机制则主要是为政府采购提供法律运行保障,并且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实现政府与政府采购市场之间关系的平衡。
总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是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运行调整以及制度保障,能够实现政府采购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为其提供整合界限以及框架,能够解决社会中多元价值以及目标价值的冲突问题。
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必要性
当前,政府采购机制面临着诸多困境。一方面,政策主导下的政府采购出现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无法实现与国际接轨。为破解以上难题,应着力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法律机制。
行政C制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行政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市场的调整较为突出,会出现政府采购市场失灵和政府参与失灵的双重缺陷。政府作为采购的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政府“经济人”属性的双重影响下,容易偏离其目标,出现信息不对称、政府与经营者交易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可以约束政府在采购过程中的行政身份,使其遵循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依据市场机制进行采购。
政策机制主导政府采购行为。首先,政府采购主体不明确,虽然我国法律中对于政府采购主体进行了界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障碍。如社会团体是否有性质之分,政府内的何种部门负责采购等问题并未进行详细界定,导致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主体不明的现象;政府采购范围不明确。我国的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政府采购目录,而对于采购范围并未进行详细界定,造成采购范围混乱、标准不一等现象。其次,政府采购程序及方式不规范。对于非招标采购的方式法律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易出现政府任意性采购行为;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信息、合同管理等缺乏严格的审查及规范的法律设计,易导致政府采购行为的不规范,不利于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目标的实现。再次,当前政府的行政性管理思维仍旧制约着政府的经济活动。因此,尽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是应对政策至上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构建及完善
减少政策机制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为的干预。首先,相关法律对市场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政府具体负责采购的部门应进行专门设置,以保证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其次,政府招标采购行为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减少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最后,细化《政府采购法》的采购目录,特别是服务性产品的采购范围,并且将其上升到法律范围,以保证政府采购范围的法定化。
构建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首先是国内法律机制构建方面,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在本国法的构建中,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应该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同时建立起有关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系统性规定。通过对一系列预算法、招投标法、财政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使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为真正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保证政府采购行为的正规性和公平性。此外,其他的部门法也应该与其进行协同,如行政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基本法以及专业性法律的配套规定进行使用,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协同适用,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为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
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协调。国际法律、协定在这一领域早有明显的约束力,这就要求我国在构建法律机制方面除了应该结合国内的经济发展情况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国际上普遍的法律机制构建情形。在这个基础之上,国际上指定的有关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法律机制对于各个国家内部的法律机制是具有效力的,所以我们应该重视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该协议中的大量内容都会影响到我国关于法律机制的构建,对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监督机制。除了运用法律机制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外,政府还应接受公众或社会的监督,将具体的采购清单、预算、合同、结算等交易行为通过政府的官方途径进行公布,一方面可以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性,以减少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行为;另一方面公众也能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行使知情权、询问权,保证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够合理利用社会资源,防止腐败现象,保障采购过程的公正性。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受到行政机制、政策机制的影响,法律手段较为不足,面临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不协同的现状,我国不仅应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而且也不应忽视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构建与监督。
(作者单位均为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参考文献】
①胡兰玲:《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论文摘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支撑点之一,在宏观调控经济、节约资金、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从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还存在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支撑点;与此同时,采购行为、采购方式得到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机制、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等得到进一步落实;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但是在收到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人,应注重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重视监督检查。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