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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孤地寒阴。
上倚崩岸势。
下带洞阿深。
奔泉冬激射。
雾雨夏霖浮。
未霜叶已肃。
不风条自吟。
昏明积若思。
昼夜叫哀禽。
弃妾望掩泪。
逐臣对抚心。
虽以慰单危。
悲凉不可任。
【关键词】 疝环充填;无张力;腹股沟疝
腹股沟疝是外科常见病,常需外科手术治疗。我院2002年2月至2006年12月采用Bard mesh(网状平片)和Perfix plug(锥形充填物)共修补156例老年人腹股沟疝,临床效果显著,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本组156例中男142例,女14例,年龄60~93岁,平均72岁。单侧斜疝144例(右侧96例,左侧48例),其中复发6例,一次复发4例、2次复发2例;双侧斜疝4例,直疝8例;合并高血压10例,冠心病4例,慢性支气管炎6例,便秘4例,糖尿病2例,排尿不畅(前列腺增生)2例;有两种以上疾病者6例,有三种以上疾病者2例。硬膜外麻醉108例,局麻48例。
1.2 手术方法 腹股沟斜切口长约3~5 cm,切开腹外斜肌腱膜后稍向四周分离。游离精索显露疝囊等同传统手术,小疝囊不必切开,高位分离后直接将疝囊还纳入腹。大疝囊在中部横断后,完全缝合疝囊近端并还纳回腹腔,疝囊远端纵向切开并开放,以防术后积液。将Perfix plug从内环口塞入翻转的疝囊,尖端朝向腹腔,塞子的外瓣与疝环平齐,以不吸收线将外瓣与腹横筋膜缝合固定2~3针,在精索后方将Bard mesh平整覆盖在腹横筋膜表面,补片预留孔穴让精索通过,补片分别与耻骨结节、腹股沟韧带、腹内斜肌、联合肌腱腱膜和腹直肌前鞘分别固定1针,逐层缝合切口。
2 结果
156例全部痊愈,手术时间平均35 min,双侧平均63 min。术后局部无牵拉感,疼痛轻。术后6~8 h能下床活动,2周后恢复日常工作,住院时间5~7 d。2例切口脂肪液化,每天挤出1次,3 d后消失。1例出现阴囊积液,经穿刺抽吸2次后消退。2例发生尿潴留,均留置导尿管,1 d后拔除,1例出现排尿不畅,经对症治疗后缓解。随访2年,1例复发,2年后再次手术治愈,无切口异物感及长期疼痛。
3 讨论
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腹股沟区的肌肉、韧带、筋膜出现萎缩退化,腹壁肌肉及腹横筋膜正常强度减弱,联合肌腱与腹股沟韧带靠拢的嵌闭机制失效,出现腹壁缺损[1],且老年人常伴有腹内压增高的疾病,更易发生腹股沟疝。本组病例均发现腹外斜肌腱膜变薄无弹性,呈束状分裂,腹内斜肌和腹横肌不同程度的萎缩,腹横筋膜薄弱松弛,张力减弱。
老年人腹股沟区肌肉、肌腱、韧带、腹横筋膜等强度减弱,传统的术式是把这些缺陷的组织强行拉拢缝合,张力大、易撕裂,导致疝修补失败,复发率高。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解决了老年人疝发生的解剖学缺陷,真正达到无张力疝修补[2]。它是将Perfix plug先充填腹横筋膜缺损处的疝环,填堵了腹横筋膜的缺损。Bard mesh成型平片置于精索后方,网片刺激成纤维细胞生长,以后成纤维细胞逐渐长入网片空隙,形成坚固的纤维组织壁,使腹股沟管后壁更加牢固,降低了疝的复发率。国内报道传统术式术后复发率为10 %~15 %,复发疝为20 %~30 %[3]。Rutkow [4]报道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后复发率为0.1 %,复发性疝为2 %。复发的原因有网塞自疝环口下滑、疝内容物自网塞旁疝环口脱出、疝内容物通过两个网塞间自疝环口脱出、网片位置过高、网片卷曲和易位等。本组复发1例,再次手术时发现网片位置过高,网片与耻骨结节之间存在间隙。手术时游离疝囊,置入网塞,前次置入网塞不取出,在近耻骨结节处精索后再置网片,下端与耻骨结节筋膜缝合固定,随访2年无复发。复发后再次手术时间以1~2年为恰当,此时组织水肿已消退,粘连部分吸收,手术解剖层次较清楚,利于手术操作。
为了避免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后复发,我们体会:(1)小疝囊游离至颈部不打开,可适当剪修充填物及剪除其内层几个花瓣样结构,使之与疝囊相匹配,以免术后皮下有异物感。(2)大疝囊中部横断,疝囊游离至颈部,但结扎部位不要紧靠颈部,留出内翻的余地。内环口较大时用多个网塞,也可缩小内环口后使用单个网塞。(3)注意网塞外瓣与内环周围的组织缝合固定2~3针,以防网塞脱出。(4)补片的放置要平整,尖端越过耻骨结节2 cm,消除补片与耻骨结节之间的间隙,用不吸收线把补片与耻骨结节筋膜、腹股沟韧带、腹内斜肌、联合肌腱腱膜和腹直肌前鞘分别固定。
老年人常伴随长期咳嗽(慢性支气管炎)、排尿困难(前列腺增生)、便秘等疾病,长期存在腹内压增高,使腹股沟区的腹横筋膜和韧带拉长变性,强度变弱而松弛,促使疝的发生和复发。本组引起腹内压升高的疾病有6例,占11 %,其中有1例患者合并有前列腺增生,反复排尿困难5年,4年前行传统疝修补术2次,每次术后半年左右复发,最后行前列腺电切术,消除疝复发的腹内压增高因素,3个月后行本术式,随访2年无复发。所以老年人腹股沟疝合并有腹内压升高的疾病,术前应给于相应的治疗,降低腹内压,减少术后复发。
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操作简单,也可在局部麻醉下顺利操作,术前术后无需禁食水,这对合并有糖尿病和高血压等长期服药控制良好的患者,无需改变用药方案,对前列腺增生患者,术后尿潴留也少[5]。本组局部麻醉完成手术占44.4 %,5例高血压、1例糖尿病和1例前列腺增生患者术中术后血压和血糖波动不大,未发生尿潴留。硬膜外麻醉2例术后出现尿潴留,均留置导尿管,1 d后拔除,1例出现排尿不畅,经对症治疗后缓解。
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手术避免了腹股沟韧带和联合肌腱张力缝合,减少了髂腹下神经和髂腹股沟神经的损伤和缝扎,术后疼痛轻,无需用止痛药,术后没有明显的紧绷牵拉感。患者可早期下床活动,减少并发症的发生,缩短了住院时间。所以疝环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真正解决了疝发生的解剖学缺陷,符合人体解剖生理特点,具有方法简单、手术时间短、恢复快、痛苦轻、并发症少、复发率低等优点,是治疗老年人腹股沟疝理想的手术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福年,周荣祥,李扬.腹壁与疝外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45.
[2] 唐健雄,陈革.应用疝环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治疗腹股沟疝256例临床经验[J].中国实用外科杂志,2001,21(2):78.
[3] 时德,赵榆.疝环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后复发疝再手术探讨[J].临床外科杂志,2006,14(11):738.
一、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及其缺陷
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这一法定刑配置存在以下两点不足:
1、法定刑刑种单一。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还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很显然,医疗事故罪的刑罚配置就过于单调。由于医疗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专业性,使得引起医疗事故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从而会出现事故的结果和原因行为的不一致性。法定刑刑种的单一性就使得针对具体案件的刑罚可选择性较小,这就不利于处理纷繁复杂的医疗事故行为。
2、法定刑幅度过窄、最高刑偏低。由于业务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所以通常情况下,业务过失犯罪的客观危害、主观恶性都要大于其他普通过失犯罪,因而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医疗事故罪仅仅规定了单一的法定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幅度和最高刑的刑期明显不合理。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规定为“3年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幅度和最高刑的刑期都较医疗事故罪要大。
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处罚原则
确立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就要确立该罪的处罚原则。首先,要认识到医疗事故罪性质。刑法理论一般将过失犯罪分为普通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医疗事故罪就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处罚通常有两种立法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医生行业的特有风险性加之我国医疗水平较低,故应低于或等同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医疗事故犯罪的处罚应重普通过失犯罪。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是:
1、医生作为从事专门业务活动的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业务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一些具有专业知识从事特殊业务的人员,作为具有专业性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专业性技术的医生有较强的对危害发生的认识能力和预防能力,因而具有超过普通人的对危害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也就负有较普通人要重的注意义务。如果这些专业人员因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谨慎,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他们应承担较普通人要重的刑事责任。
2、医疗行为的连续性特点使得医疗过失行为再犯可能性较强。医疗行为的连续性使得因为医疗过失所导致事故的产生机率就增大,如果不提高惩罚力度,往往起不到警戒作用。
3、医疗过失行为具有较大危害性。业务过失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其危害结果较普通过失犯罪严重,往往因为涉及面广、影响大,对人们生命财产的破坏和公共安全的破坏就大。
三、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立法完善
鉴于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不合理,根据其处罚原则应对其进行立法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完善:
1、设立罚金刑。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罪往往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医疗单位或医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对当事人仍需要进行经济制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是由于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较低的原因所致,还存在有些医生纪律观念和医德观念淡薄,“红包”现象泛滥成灾,以至于出现了“不给红包不动手术,红包越大手术越好,给不出红包不敢动手术”的现象。所以,从这个角度来,有些医疗事故罪带有贪利性犯罪的性质,对责任人员的处以罚金刑是必要的。
论文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在理论中存在着一定争议。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做了一定阐释,但其规定简单、态度审慎。从规范解释的角度探讨股权善意取得特殊性有利于更好地在现行《公司法》规范下进行法律适用,以更好地平衡交易安全与股东权利。
论文关键词 善意取得 股权变动模式 特殊性 法律适用
究竟是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股权善意取得人,还是保护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真实权利人来维系有限公司人合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公司治理和股权转让人、受让人及公司的利益平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面对司法实践大量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股权转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一定解释,适应司法审判需要。根据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还是相当谨慎的,仅规定了两个具体形态可以参照适用物权善意取得。
由于股权特殊性,笔者认为对于股权性质和特点的分析对于股权善意取得问题更有参考价值。股权作为股东的个人权利是一种私权。 股东出资享有股权是为了谋取一定经济利益。鉴于股权所体现的私权性质和财产权性质,股权变动更宜遵循意思自治。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如果股权的表征方式体现的不是正确股权信息,那么基于对公示信息信赖而为一定交易行为,相关当事人利益该如何保护?这便是股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要解决的问题。股权登记公信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法律对合理信赖的保护。
基于股权特殊性和合理信赖保护的重要性,探讨股权善意取得规则适用的特殊性有利于更好地在现行《公司法》规范下进行法律适用,以更好地平衡交易安全与股东权利。
一、股权变动的特殊性
股权变动模式存在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意思主义较为恰当,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为股权发生移转变动的生效要件,而股权变更相关事宜的工商登记则为对抗要件。
法律规范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成为不可回避的内容。第二款的内容,从法律解释角度理解,股东名册并不是股权变动和受让人享有股东权利的必要条件。该条文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此处立法者并没有用到“只有”、“才”等字样来表明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是股权变动的基础条件。 遵循基本形式逻辑原理,“可以”仅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逻辑关联词。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充分条件。易言之,没有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并不必然意味着受让人不享有股东权利。实践中也存在因为相关当事人或公司内部登记机关疏于履行登记变更义务,或者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况。事实上新股东已然介入公司事务并行使自己享有的股东权利。因此根据形式逻辑基本原理,“股东名册”无法作为股权确权的必要标准,而事实情况也应证股东名册仅是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这一逻辑理路。
第三款所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即是工商登记,规定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条款内容,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显然工商登记仅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并非生效要件,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从法律上说并不具有创设股东权利的性质。
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关系
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二者都可以作为一种表征权利的形式要件。笔者认为可以从效力位阶角度分析二者在股权善意取得中的效果。工商登记作为国家机关的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赋予工商登记的效力位阶仅是登记对抗第三人,而股东名册作为一个公司内部的登记文件,其本身的公示程度显然不如工商登记高,因而二者的公信力亦存在一定差别。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相关条文注释,股东名册可以作为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一个凭证。但是置放于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并不能产生公示效力,也就是不能对公司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公司变更信息必须同时向登记机关登记,供公司外的民事主体查询,才能约束公司外的第三人。如此,《公司法》对于公示程度高公信力更强的工商登记仅仅赋予了对抗效力,遵循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对于作为公司内部文件、公示程度较低、公信力较弱的股东名册,倘若将其理解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法律上的生效要件未免有些偏颇。而且从法条上分析,《公司法》对股东名册法律效果并无具体规定。
三、股权善意取得规则适用和有限公司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人合性,公司治理很大程度上依托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为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和股权转让方等面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与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规则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它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同时也间接地对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的信任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此部分学者质疑这一规则,认为它影响了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笔者认为,虽然有限公司具有一定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但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在股权转让实践中确立和适用。首先,法律之所以允许股权转让正是在于发挥其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积极作用。由于股权较强的流动性,通过股权的转让可以完善公司股东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进而实现股权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其次,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商人,决定进行股权交易必定认为这种投资行为可以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在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一定会尽快进入角色融入公司,并积极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尽心尽力经营管理公司。从这一角度理解,股权转让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似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影响不大。
四、股权转让限制程序下的善意取得规则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了股权转让中关于程序、优先购买权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上述条款是公司法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特定的人际关系对股权外部转让进行一定程序限制。
笔者认为,股权善意取得在法律上还是存在适用空间的。首先,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股权对外转让。在股权转让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期满未答复和不同意亦不购买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这两种情形出现视为同意转让。此外,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这就意味着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设置限制。通过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解读,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规则留下了适用空间。其次,对于不符合上述程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作无效处理。《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阐释,该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公司法》并未对不按上述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现行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虽作了特殊限制,但为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留下了空间。
五、股权善意取得规则法律构成的特殊性
笔者认为,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内容,应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为基础,结合股权变动模式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法律构成。
(一)无权处分和权利外观
无权处分是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公司法》规定了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为股权善意取得提供信赖依据。股权其它表征方式如股东名册等,一来没有法定的公开义务,二来不像工商登记那样具备国家公信力,因此无法在对外表征上像工商登记那样提供一个判断依据而作为权利外观。在股权善意取得的认定中,工商登记相比于其它表征方式更好的提供了信赖保护的依据,可作为公示公信的权利外观。因此股权的无权处分人必须为工商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
(二)第三人在股权转让时是善意的
1.善意的时间点
在权利变动时间跨度内以何时为准判断受让第三人的善意就成为了善意取得适用的关键因素。就物权的变动规则而言,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判断的时点,主流观点认为应以动产交付时作为善意判断的时点;而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判断则有登记完成说和登记申请说。
股权善意取得的善意时间点应重新界定。《公司法》采取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笔者认为结合股权的性质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善意时间点应是股权变动之时,即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是善意的。
2.善意内容的理解
由于《物权法》规定的较为模糊,而股权变动规则又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变动规则,因此有必要对股权善意取得的善意内容进行一定的说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受让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成本较高,因此善意应是股权转让时尽到了股权交易的一般注意义务,即基于工商登记所表征的权利外观而对无权处分人产生了合理信赖。笔者认为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公司法》赋予工商登记以股权变动和权属公信力,以主观性标准来限制受让人基于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显然不利于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且有限公司具有封闭性,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受让人了解公司和股权相关信息不方便且成本较大。基于公示公信的善意取得规则其实质亦是对公信力的确认和保护。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有限公司经营的延续性以及动态性决定了无法用公司现有资产的价值评估一个公司股权的价值,尤其是在公司具有一个良好盈利预期的情况下。因此,具体在股权善意取得中,股权价值应当结合公司业绩及当事人合意因时因地确定。
(四)受让人需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物权法》将登记或交付的完成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具体之于股权,首先,参照物权善意取得的股权善意取得应当将交付或者登记等彰显权利归属事实的形式要求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其次,根据《公司法》明确规定,就公司变更事项未经工商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的善意取得人应为股权受让后记载于工商登记的权利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引入善意取得规则,但局限在两种具体情况中参照适用物权善意取得规则。司法实践对待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类型化适用较为审慎。
到达绩溪的县城车站,天还没亮。我和老万环视四周,整条街道一片死寂。这是一个简陋的车站,不时有野猫的身影在墙头窜上窜下。我们借了微弱的灯光,在车站前的食摊喝了几口粥,等候天明坐上去北村的车。北村,是进入障山大峡谷的重要村寨。村子很小,我记得几年前路过这里的时候,一辆去山上的车要等上大半个小时,才稀稀拉拉有人坐上去。
如今的北村依然是一个人烟稀少的村口,一个印象中古旧的小杂货铺。几乎都看不到成片的民居房屋。到达北村的时候是上午8点,因为困乏我们在车上先后睡得东倒西歪,下车的时候,一边揉搓着惺忪的睡眼,一边看见在光线最明亮、云层最薄弱的地方,有一片山的背影,依稀壮观。
因为修路,山路断了。山里的人进进出出非常不便利。平日里几个小时一班的车也没了踪影。杂货铺的老板正在斩猪肉,努努嘴,示意我们包一辆小货车。司机也看准了我们是两个需要搭车的旅行者,兜上来搭话。车只能开到修路的地方,最低20元,踌躇之下,我和老万还是决定上车。
渐渐热起的天气下,野花正在肆意的绽放,比起还在阴霾的天空,明媚鲜艳。这是一片无人的野地,所有的植物都像野花一样任意的生长。司机把我们在修路的地方放下,后面泥泞的山路都要步行,漫长的8个小时山路,对于正兴趣昂然的我们来说,似乎根本不算什么。
在狭窄曲折的山路上,我们偶然可以和从山上下来的农民相遇,他们背着货物和扁担,进进出出都要靠双脚,我们也是。虽然不认识,但是身份却一眼可以明了,山里人友善的微笑,总是打听着我们的来路和去向,毫不吝惜的指路。
徒步百丈岩
真正的山谷在路的下方,是要沿着山脚走的。还没下去,泉水叮咚已经传来。远远听上去,那些水流的声音就像是有人在沙地磨出声响,或者是风吹响一片茂密丛林。天色渐好,太阳也暴烈起来,灼热的阳光打在身上,即便是在春天里,没走几步身体也开始泛起热意。
我们跟随着水声寻找源头。水声越来越响并且密集,已经辨析得出在不远处的丛林下方。我和老万加紧脚步走完最后一节阶梯,跃到一片石堆上。眼前的繁密树丛通通退后,呈现出一片开阔的境地。从峡谷上急流而来的水投入低处,立刻变得缠绵,少了冲流的力量,溪水安静清澈绕着凌乱的石滩前行。眼前是一片迟缓的美景,到处是被冲刷得滚圆的青石,太阳把它们照射成刺眼的白色。我爬上一块平整的,位于河水中央的石头,手伸进河水里拨弄绿波,水冰凉掠过皮肤,即便在如此烈阳之下,水,依然有沁人心扉的凉意。
走久了郁葱的树林,忽然获赠一番开朗的天地,绿林的围裹,山的环抱,水的激进和缠绵,一座座摇摇摆摆的吊桥……我们初尝到徒步的野趣,更加卖力的前进。
山里人已经铺好了栈道,只有一个方向,没有迷途的可能。我们向上行走,溪水向下奔流,随着山道的弯曲,时而潺潺,时而激进。虽然没有人,清脆的鸟啼和山泉叮咚组合成天籁之音,驱散着我们的疲惫,这样的风景,这样的徒步,永远不会倦怠。走走停停,移步换景,每一个转折口几乎都会得到全新的视觉冲击。随时随地,我和老万在水边席地而坐,看那些由溪水支流汇集而成的潭水,它们清澈见底,在阳光的折射下,由浅而深,呈现碧绿的光芒,就像一块块镶嵌在山里的绿松石,绽放着奇光异彩。这样的水,让我们感叹不已,除了高原,已经太难在江南的山里看见如此层次分明,色泽翠绿的水了。足见这里还不曾被污染。我们像两只欢快的蚱蜢在突起的石头上跳跃前进,脚下碧绿的溪水缠绕着滑过,蝌蚪在水潭里欢快的畅游,小螃蟹在浅滩边和沙石混为一体,但是水太清澈了,它逃不过我的眼睛,拿了根小树枝逗它,它就用钳子夹紧了自己的食物,左爬右躲,藏在石缝里不肯出来。
山路越来越难走,峡谷也变得愈加狭窄。不知不觉,3个小时以后,我们走到了此次穿越中风景绝佳的百丈岩。百丈岩,以一块单体巨石而命名,这块巨石宛如伸展到天上去的墙壁,牢不可摧,远处看去,以为是座山,近了才发现,这座山,只是一面石头而已。据资料介绍,这块巨石是一亿万年前中生代到新生代一次断裂中形成的花岗岩石,峥嵘雄壮,又像一尊硕大的钟鼎破云而立。关于百丈岩,很多云游的古人都曾经作诗感叹过此处美景。有人还曾经看到过雨后天晴的百丈岩自然形成的彩光现象,为了对这面宇内罕见的巨石增加一点膜拜的心理,当地人称这个现象叫“百丈岩佛光”。我抬头看了看今天艳阳高照的天气,想来等一场突如其来的雨,看到佛光,恐怕是不可能的事情了。但是,百丈岩即便是不见佛光,依然亦幻亦幽,秀出天外。我拿出相机痴迷的拍照,老万顺着凌乱的山石爬上了高处。高处的老万正站在百丈岩的脚下,相比之下,人显得微不足道。一道阳光从天而降,正从他的脑袋照射下来,阳光灿烂的他对着我振臂高呼,声音夹杂在急促的水声里,听不清楚,我只好也顺着爬上高处,朝着他惊呼的方向看过去,惊喜的发现中间一道汹涌的瀑布似乎劈开了山体,从远方呼啸而来,撞击在石壁上,击起一波又一波的浪花,叹为观止。
百丈岩的附近荟萃了这次沿水穿越的许多精髓。由奇石异山和变化多端的水组合而成的丽质之景,说是壮美、宁静、如画如梦或者入情入景都不为过。再往山上走,便走过了水势最凶猛的地段,随着温和的溪水在脚边潺潺流淌,我们也慢慢和山里的村庄融为一体,山里的民居并不密集,但是我们所遇沿途讨水的每一户人家都非常热情,有家女主人看我们这么辛苦的背包上山,甚至还把山里刚摘的新鲜茶叶泡了灌给我。
农家深情
傍晚时分,我们到达绿景,这是深山竹林里的一座小村庄。除了做生意的年轻人,很多山里人都深居简出。即便这些年,许多家户都装上了电视和电话,但是与山下的联系依然不发达。
我和老万投宿在村庄最深处的老邵家。51岁的老邵一辈子都靠卖竹为生,勤勤恳恳自己盖起了二层小屋,后面有一片竹林都是他的,儿子扛着竹子去县城里卖,一根5元钱。我们在晚上吃到了新鲜的炒嫩笋,喝的是农家自己酿造的百花蜜,住的是二层楼的空房间,阳台上布满了笋干,栅栏外是一片悠远的山脉,散发着清幽的光,而我们也幸运的遇上一个繁星满天的夜晚,无数的星星争先恐后的挂在黑色天幕下,拥挤得像随时要掉落下来。
第二天临走的时候老邵很热情,怎么也不愿意收我们付的40元钱。 “这一点,小意思”,他一直重复。无奈之下,想到山里常常停电,非常不方便,我和老万决定把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头灯留给老邵。我们教老邵使用头灯,告诉他如何夹在窗框上,如何卸换电池,这个51岁的农民兴奋得像个小孩,怎么都觉得受了恩惠,硬是把两大把自家晒的笋干塞进我的包包,送我们走上徽杭古道的路口。
徽杭古道
徽杭古道,是古代徽州商人通向杭州和上海的必经要道。很久以前,老百姓用自己纺织的棉织品沿着古道去县城换粮食与棉花,所以古道在另一种意义上也成为当地人的生命线。这条路,今天依然是当地老百姓重要的交通渠道,以古老和险峻为人所乐道,时李世贤称之为天险的“江南第一关”就设在古道的半途,狭窄的石路这边是陡峭的山壁,那边就是悬崖,悬崖下是一片绵长而美丽的石滩,就算是在错综复杂的山道,只要听着水声,沿着水走,就不会迷失。如果实在不能确定,也可以就近看看有没有人在竹林里采笋,依着山里人的淳朴,没有人会不热情的为你指点方向。
下山的路显然要省力很多。但是徽杭古道却比昨天更艰险,几座独木桥就已经够难为我了。但是当我们在路途中看见通体绽放着宝蓝色光芒的蜥蜴、黑底玫瑰色斑的大蝴蝶、在低空盘绕飞翔的彩色小鸟;路过金黄色的油菜花地时看到紫色、白色、红色的野花群,随时出现的碧绿的潭水,放学归来的孩子们在石滩上嬉戏玩水……那种惊喜真是奇异的感受,什么艰难都不必言说了。
古道每隔5里就设置一个凉亭,供过往行人休息,这都是古代一些富贵善人建的公益设施,没想到今天也成为了我们在此避暑和休憩的写意之所。
走出深林是一片豁然开朗的山谷。整个视野里都是绿色,勃发的春天颜色,让人充满了行走的欲望。再远处,是悠悠白云和炊烟袅袅的小村庄,映衬在蓝天之下,尽显着生活的气息。而石阶则宛若天梯,向远处伸展,回头看走过的,似乎已藏在云雾之中了。这里的石阶是人们将2米的花岗岩嵌入石壁而成,共有1400多级,远远胜过了黄山的八百步云梯。
穿越徽杭古道和前一天的徒步百丈岩是完全不同的风情。一个是奇山异水,乡野风景,充满了移步换景,温存的乐趣;一个是每一次抬头都能看见巍峨的群山和坐落在平原上的炊烟村庄,每一次低头都能感受到石板路上刻满了岁月沧桑。不管是温存还是澎湃,惟一相同的是,这一路,无论何时何地,山与水与人,都组成了一派绝世的风景。
旅游时代提示:
1、交通:绩溪县城车站有很多车通往上海、江苏、浙江一带,从上海到绩溪县城,坐火车大约12个小时,票价为78元/硬座。绩溪有很多去往北村的中巴,票价2.5元,40分钟左右。最好是早上7点坐第一班车前往北村,这样时间上会比较占有主动。
2、路线安排:
第一天:绩溪县城――北村――百丈岩――农家住宿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
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了,但在其行使方式上还不完善,体系的完整性和适应实践需要等方面还有待补充和提高。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存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表决权信托制度问题。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包括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表决权信托既可以在不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的公司中运用。当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弹性,以适应不同的人对表决权的不同的要求,体现出多种功能。
表决权信托是美国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美国法院和成文法经历了一个从不承认到有限度地承认的过程。投票权信托一般被用于公司协议收购中,在此过程中,购买控股股东股份的买家,在收购协议中一般与出卖方(原来的控股股东)约定,在股份过户转让之前,将买卖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方行使;也有的外资企业,在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时,为回避政策风险,或者为协调各方利益,采用了投票权信托方式。[1]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投票权信托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如2002年,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签定的协议中约定,将此后安海斯―布希公司通过可转债等方式获得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7%股份中的20%股份的表决权,通过表决全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2]我国公司实践要求,表决权信托制度应于公司法中予以规定。
(二)权征集制度问题。权征集是指公司及公司外的人将记载有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于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者第三人其行使表决权的商事行为。也就是说,主体性权利被完全“客体化”了,成为可以为其他人“征集的对象”。这种“本末倒置”的变化,应该说,是权制度适应表决权成为股东获取公司控制权工具的需要,是处理上市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问题而发展起来的,更是权制度在商法中的新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78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该款肯定了表决权征集制度。但是没有就权征集的主体范围和条件、征集程序、表决权征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违反委托书使用规则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这就会给表决权实践带来很多问题和麻烦,难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表决权拘束协议问题。表决权拘束协议,就是为了获得公司控制权,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就表决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所签订的拘束性协议。狭义的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是指股东之间或者部分股东之间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就特定事项达成的股份表决契约。在我国,在外商投资的立法中对此有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合资企业董事会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在合同、章程中协商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3]但这些规定在表决权拘束协议成立与生效的形式、救济方式和协议效力等方面还存有缺陷。在公司法以后修改中对表决权协议应予以明文规定。
二、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在制度生成路径上的认识偏差
在分析发展中国家法制改革时,波斯纳曾明确指出:“非常明显,有效的法制改革最终依赖于进行法制改革的政治意愿,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实行经济改革的政治意愿。”所以,我国公司法的生成不得不承载某些经济整体改革的目标。因此,是否应该寻求公司法变革与经济整体变革的协调已经不是现实问题,现实问题是怎样寻求两者的协调。
1993年12月29日人大通过了《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有学者认为,政府认为国企公司化比先前推行的各种国企改革措施更为有效,国企可以通过“公司化”转变为“现代企业”――既保证国家对公司的多数股权控制,又适应市场化进程。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逻辑支配下,立法者承担着用法律名义重述政策判断的使命,公司法就是在这样的逻辑支配下匆促产生的。[4]既没有考虑到公司及其制度的本质、公司制度生成的一般规律,也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公司和公司法实践,法律的制定严重脱离客观规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认识把公司立法目标混同于政府改革手段,把公司法作为国企改革的一项工具。这样的公司立法不仅其初衷不能令人接受,而且其结果也自然难如人意。[5]
就法律与公司制度生成的关系,另有学者指出,公司制度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其形成和发展的主导性因素是商人们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发行动,公司制度生成的路径是公司自治,而非法律的逻辑展开。公司制度的生成和演进体现为人类对经济生活需要的适应性反应,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非理性设计的产物;是一种进化的成就,而非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虽然现代公司的许多特点都要归功于正式法律的确认,尤其是把其成员的责任限制在他们股份的名义价值范围内的属性。即使如此,公司制度也只是法律的发现,而非法律的创造。西方的法律实践说明:公司制度发端于公司立法出现之前,法律在公司制度生成过程中的角色始终是消极被动的,法律的作用仅仅体现在对人们行动结果的不同态度。[6]
在我国现实情况下,以上两种认识都是极端的、片面的。第一种认识是太急于求成,没有考虑到公司和公司制度产生、发展的普遍规律z第二种认识是太循序渐进,循规蹈矩,没有考虑到我国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求。
公司制度是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制度,而对公司的现代法律规范也都基本始于西方各发达国家,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就是移植国外不同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正确的移植不应该仅仅定位于公司法律规范的技术性移植,而应该定位于理念的移植。因为深层次的规范理念是决定表层技术的核心因素。在法律移植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自我创新能力的培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有助于被移植法律更为贴近客观现实,顺利实现被移植法律的本土化,而且法律移植过程中所积累的创新能力还有助于移植国由学习阶段向追赶阶段的过渡。[7]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然而对于未来的发展,仍然主要取决于国内法律体系触发创造性的破坏和重建过程的能力,而非取决于谁拥有最好的复制者。”[8]
(二)在公司治理命题上的应对偏差
有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1996年度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或者绝对控股状态的公司比例为74.52%。这说明,中国上市公司受大股东的强集中控制,股权结构是典型的集中股权结构类型。虽然有国有股减持等政策,但是有理由相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一股权结构形态不可能得以根本改变。[9]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在于表决权分配,在于若干联合的控制股东能够产生相互的监督从而形成股东民主主义,保证公司的利益。[10]
就国际意义而言,股东大会权限弱化、董事会权限强化,已成为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法的发展趋势。[11]而且作为集中股权结构下一种理想的公司机关构造法理论与实践,股份公司应该以董事会为中心构建自己的内部治理结构,彻底实现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以及经营独立,但是中国《公司法》却在公司机关构造中确立了股东大会的中心地位。[12]考虑到中国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形式,这种在经营意思上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机关构造形式,必然会使公司大股东在实质上控制了公司经营,从而使董事会很难自负其责,独立经营公司事务。这种股份公司机关构造上的重大结构性失衡,导致了控制股东权滥用。股份公司是资本的结合体,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治理采用的是资本多数治理,这一治理模式是立法者为投资人实现资本的急剧聚集和资本效率而设计的。但对公司效率的追求只有被限定在市场交易经济秩序和市民法秩序之范围内,才符合法律确立的资本多数治理的理想。如果资本多数治理的法律逻辑受到了控制股东的损害,股东会将失去其公正的控制功能。因此,法律必须就集中股权结构下资本多数治理的逻辑进行修正,这是集中股权结构下少数股东保护之于公司治理之特有命题。[13]我国股东表决权制度恰恰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不够,没有很好的应对公司治理命题。
三、完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建议
(一)针对我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1、应当从立法上加以努力,在公司法中对表决权信托做出规定,认可表决权信托这种形式的存在。2、规定表决权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表决权信托的成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来说,主要内容包括:信托目的;股东、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处所;收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表决权的范围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信托期限等事项。其重点在明确受益所有人与受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3、采取登记公示原则。表决权信托的生效应当采取登记公示原则。表决权信托的登记与公示为表决权信托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登记公示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普遍的公信力,为股权交易提供客观、公正和安全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把事实上的表决权信托认定为虚假的信托,使其不能发生法律上的表决权信托的效力。
(二)针对我国的权征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1、对权征集行为、主体范围、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2、明确规定权征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及其责任。这既是权征集的核心问题,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关键所在,应当规定得详细具体。与之相对应,是对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有关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问题、股东表决权的计算、对公司决议的影响等应作出具体规定。3、对权征集程序,如征集的备案、电子化委托、电话语音委托等方面做出规定。此外,还应对权征集中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作出规定。4、规定违反委托书使用规则的法律责任。
(三)针对我国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1、应该在立法上予以确立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制度。股东表决权之所以可以成为拘束契约客体的效力,是因为:第一,从性质上说,表决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第二,表决权如何行使均可由股东依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决定,只要表决权拘束契约的内容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就不构成权利滥用,自应有效。第三,表决权拘束契约的订立目的是多种多样的,如保持公司的经营权或实现其他目标等。2、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表决权拘束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权的行使、参与协议股份的转让、协议的存在期间、争议的解决等内容。采取书面形式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用文字记录下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引用,便于法官裁判。[14]但是,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法律、法规要求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时,该合同就成为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此时,书面形式成了法院采取强制履行的依据和条件[15]。3、规定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救济方式。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救济有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两种方式。非诉讼解决机制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协商解决。第二,通过仲裁或者由全体参加人共同委托的人来决定。第三,表决权拘束协议也可以给予参加者退出其股份的选择权。如果纠纷不能通过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采取诉讼解决机制,方法主要有损害赔偿。4、承认根据无效的表决权拘束协议而进行的投票所产生公司决议的效力。这是因为:第一,作为表决权行使中的履行行为的前提的所谓义务行为,存在于具有单纯的债法上的合同性质的表决权拘束协议中,不影响投票行为的效果。相反,由于无效的表决权拘束协议没有拘束力,股东可以自由地行使表决权。第二,即使不知道表决权协议无效的投票人投了票,只不过是动机错误,并不对投票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第三,如果对投票效力进行确认,这不但对公司决议的成立与否产生不安定的影响,而且是否根据无效的协议来投票,发生于当事人内心的想法,很难举证。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2]熊宇翔:“表决权信托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载《税收与企业》2002年4期。
[3]王义松著:《私人有限公司视野中的股东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4]方流芳:《试解薛福成和柯比的中国公司之谜――解读1946年和1993年公司法的国企情结》,载梁治平主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页。
[5]徐菁:《公司法的边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页。
[6]蔡立东:《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中国民商法律网省略,2006年11月17日。
[7]徐菁:《公司法的边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8][美]卡塔琳娜・皮斯托、约拉姆・凯南、扬・克莱因赫斯特坎普、马克・维斯特:《法律演进与移植效果――六个法律移植国家中公司法发展的经验》,汪辉敏译,载《比较》第2期,第93页。
[9]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10]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11]王保树:《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12]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13]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
【关键词】 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手术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63例,男57例,女6例;年龄31~82岁,平均54岁;斜疝52例,直疝11例,复发疝6例,均为传统方法修补术后复发。其中右侧疝49例,双侧疝4例,左侧疝10例;伴发心脑血管疾病6例,前列腺肥大11例,糖尿病5例;病史最长22年,最短30d。
1.2 手术方法 采用连续硬膜外麻醉或1%利多卡因局部麻醉。取与腹股沟韧带中点上方2cm至耻骨结节平行于腹股韧带斜切口4cm左右,切开皮肤、皮下和腹外斜肌腱膜,将腱膜向两侧钝性分离,充分显露腹股沟韧带和联合腱,找到髂腹下神经和髂腹股沟神经,给予分离牵开保护,游离精索,找到疝囊,将斜疝游离疝囊至颈部,小疝囊不作切开,直接将疝囊经内环口翻入腹腔。大疝囊中部横断,用丝线严密缝合后翻入腹腔。远端疝囊口敞开不作封闭缝合,防止阴囊血肿。将锥形充填网塞填入疝环内,网塞的外层花瓣与内环周围的腹横筋膜固定4~6针。于精索后置入大小适当及形状合适的成形平片,覆盖超过耻骨结节1.5~2.0cm,并与耻骨疏韧带缝合固定1针,缝合平片开口新建内环,平片四周与腹内斜肌、腹横肌腱弓、腹股沟韧带等固定6~8针。关键是充分展平,防止卷曲。对股疝的修补不需要置入网状平片。
2 结 果
本组63例患者全部治愈。手术时间最短30min,最长110min(为复发疝或双侧疝),平均45min。住院时间3~7 d,(平均5d)。患者术后切口疼痛轻微,一般镇痛药物可以控制。术后6h即可进食,术毕即可自行下床,无切口感染,无心脑血管等重要脏器并发症发生。术后有2例尿潴留,4例发生阴囊血肿,经对症治疗痊愈。全部患者随访3个月~6年,术后无复发。
3 讨 论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腹股沟疝发病率逐年增高,这与老年人常合并有肺心病、慢性支气管哮喘、前列腺肥大、过度肥胖等致腹压增高的慢性疾病及腹壁软组织日趋衰退有关。传统的疝修补术需将联合肌腱与腹股沟韧带强行缝合在一起,以达到闭合内环、加强腹股沟管壁的目的,不仅破坏了原有的生理解剖结构,而且具有很大的缝合张力,术后疼痛及牵扯感明显,而且不同组织愈合在一起需要时间长,不牢固,易复发,患者往往需要卧床3d,3个月后才能参加体力劳动。
疝环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是一项治疗腹股沟疝的新技术。疝环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是一种利用人工复合材料进行无张力疝修补的最新方法,对沿用了100多年的传统疝修补术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这种新的术式是疝手术治疗的一个新里程碑[1]。无张力疝修补术的主要优点是,补片能刺激成纤维母细胞的反应,使其进入而增加补片的强度[2]。用人工补片修补腹股沟管缺损区,不破坏正常解剖结构,并有良好的组织相容性和耐冲击性,没有张力缝合就能起到加强腹股沟管的作用。此手术操作简单,创伤小,复发率低(
参考文献
[1] 曹月敏,江建军,张万星,等.疝环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治疗腹股沟疝50例报告[J].中国微创外科杂志,2002,2(6):402—403.
【关键词】陇南;羊皮扇鼓;表演形式;祭祀思想
中图分类号:J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11-0017-02
《竹书纪年》中“击石拊石,以歌九韶,百兽率舞”描述的是原始舜帝时期先民们手舞足蹈模仿动物的一种有关图腾崇拜的仪式舞蹈,从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用石头相互摩擦发出的声音成为当时舞蹈的节拍器,人们随音乐起舞。随着技术发展,鼓逐渐替代石头,成为舞蹈中一种必不可少的道具,经过代代相传延续至今。
鼓舞,不仅是一种乐舞的形式,更是一种民族的象征和标志,在汉族备受推崇。中国西北部的甘肃地区,为古丝绸之路上的交通要道,古代的戍边之地,同时也是兵家重地,频繁的战事促使鼓具有了军事价值,成为发号施令、督促战斗、鼓舞人心、庆祝胜利、消灾灭害时的一种标志,与鼓共舞逐渐成为甘肃人民娱乐生活的方式之一。
甘肃地区的鼓舞是当地汉族人民喜闻乐见的舞蹈形式,同时也受到许多少数民族的喜爱,所以鼓的种类繁多,传递的寓意也各不相同。流传在陇南地区的羊皮扇鼓舞,1958年在全省农民文艺调演中崭露头角,1968年经过武都县文化馆的挖掘与整理,受到了许多观众的喜爱,近几年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羊皮扇鼓舞的发展概述
羊皮扇鼓舞主要流传于陇南地区,涉及有武都、西和、文县、康县、礼县等周边农村地区,活动时间一般在农历的七月十五和十月十五,是一种说、唱、跳三位一体的总和形式。在当地有一种说法叫做“十月的师公比驴忙”,收获后的农民利用农闲,请“师公”到家中庆祝丰收、驱鬼除鬼、祈求来年风调雨顺。唱词中唱道:“太阳出来一点红,先发雷,后撞钟。发雷撞钟惊动神,先惊天,后惊地。惊得天,天得知;惊得地,地也知;龙王老爷早得知。骑上马,驾上云,飞云走路到坛中。”那时,人们寄情于舞,认为舞蹈可作天地间沟通的一种法器,即把此舞蹈定位祭祀神灵的一种宗教舞蹈。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破除旧的思想观念,同时也给舞蹈注入了鲜活的血液。一部分羊皮扇鼓舞还保留着祭祀的风俗,另一部分成为民间大众娱乐的一种方式,唱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唱到:“一古前梁说孟姜,二郎担山赶太阳,三人哭活紫荆树,四马投唐小秦王,五人脚下保太子,私下三关杨六郎”,从古至今,从神话传说到历史故事,成为当地人闲暇时消遣的一种乐趣。同时把解说历史事件纳入舞蹈的唱词中去,成为当地舞蹈的一大特色,也和孕育它的这片土地密不可分。
陇南地区地处甘、陕、川三省交界,是秦陇文化、巴蜀文化的交汇地,文化底蕴厚重。同时,它不仅是古秦人的发祥地,而且也是中国古代西部氐人和羌人活动的主要地区,所以此地区既有华夏民族大文化的同源性,又有地域和民族的独特性。在此地区考古学家证实发现仰韶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及白马氐的寺洼文化,原始人生活方式从狩猎到畜牧到农耕的转变,使他们的生活逐渐安定下来,他们歌舞作乐,祭祀祖先、崇拜图腾、祈求五谷丰登,所以羊皮扇鼓舞代代相传、遗留至今,我认为它是由农牧文化向农耕文化过渡的产物。
二、羊皮扇鼓舞的表演形式
(一)道具
羊皮扇鼓舞,因形如薄扇而得名。用浸过水的羊皮蒙于宽0.5厘米、厚0.2厘米的扇形铁圈之上,鼓把上套有9个圆环,被当地称为“三环九扣”,鼓槌三尺三寸,用牛皮制成,鼓槌尾端系有一条长约20厘米的三角形红布,鼓面中间印有大红色图案,形状多样。舞人在舞动时,左手执鼓,右手执槌,在舞蹈的同时敲击鼓面,身体上下摇动,使鼓发出清脆响亮的声音,与之相配的还有铁环发出的“唰唰”响声,节奏感强。在民间,人们认为用羊皮制作的鼓,具有通神的作用,鼓舞是人神沟通的一种方式,以此来保佑健康、平安。
(二)服饰
早期,扇鼓舞的表演者多穿白色对襟上衣,蓝色长裤,腰间系红色开叉裙,外扎八卦半裙,红布缠头,后来经过表演者的改良和加工,服饰得到了简化,为青衣红裤,腰间配红腰带,额头画一只竖眼(取马王爷三只眼之意),此装扮略有图腾崇拜之意。
(三)音乐
羊皮扇鼓舞所使用的音乐源于陇南的民间小调,地域色彩浓厚,乡土气息浓郁,表现了当地人民农作后丰收的喜悦之情,旋律悠扬动听,在音乐的伴奏中人们尽情舞蹈,情感中夹杂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舞蹈热情奔放,生动活泼,让观赏者感受到独特的舞蹈风格和农民的精神面貌及民俗文化传统。
(四)表演形式及队形
鼓舞的表演是由一队成年男子组成,群舞中穿插双人对舞和独舞的表现形式。群舞的表演形式比较单一,敲击鼓面,耸动双肩,上下晃动扇鼓,在行进中附和唱词并变换队形和步伐的节奏,常见的队形有S形,两横排和圆形三种(如图一)。原地表演时,表演者会加大敲击的力度和身体晃动的幅度,由上身带动下半身膝盖的颤动,同时还会融入十字步,使整个表演进入一种氛围。
整段表演最精彩的部分在于双人对舞和独舞的部分,表演中融入了高难度的鼓技和技巧,例如“缠头鼓”、“鹦哥松毛”、“反耍鼓花”、“打脚尖”、“胯摆跳跃”、“锦鸡串牡丹”、“涮腰击鼓”等表演性强的动作。其中,“反耍鼓花”、“缠头鼓”、“打脚尖”是三个比较典型的动作。反耍鼓花,舞者左手执鼓、右手执槌,用鼓做“8”字片花,单人表演时可双手各拿一鼓做反耍鼓花。缠头鼓,舞者左手执鼓,扇面立起,从左后方向前绕头一圈,难度最大的是一舞者能双手持四鼓,手握两鼓上下颠倒的中间位置,双手交替做缠头绕。四鼓舞动迅速,上下交替,令人眼花缭乱,加上羊皮鼓较重,使我们不得不感慨表演者惊人的力量。打脚尖,是舞者单腿跳起,腿抬或端至90度时用鼓或鼓槌轻触脚尖,体现出舞者瞬时的爆发力。在动作与动作的连接中,还融入了劈叉、前桥、鹞子翻身、踢腿、小射雁、旋转等现代技术技巧,技艺高超,令人赞叹。当对舞或独舞进行时,其他舞者随着打鼓伴奏、说唱,舞蹈采取毛遂自荐的方式来到中心区域展示自己,一般老人会鼓励新的年轻人来表演,通过鼓声给新人以精神鼓舞,通过舞蹈凝聚人心,团结一致。
(五)风格特色
整段舞蹈表演的过程中,声势浩大,振奋人心。生活是舞蹈的源泉,陇南人民在与天斗、与地斗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自强不息,奋发图强的自立精神和意识,沉淀在了当地文化的各个方面。男子铿锵有力地敲打,向我们展示了西北汉子的粗犷与豪迈,同时舞蹈简单的基调,彰显了陇南人民质朴和坚韧不拔的气概。
三、羊皮扇鼓舞的祭祀思想
(一)历史文化遗存
扇鼓是由周代的大鼗、汉代的@鼓发展演变而来的,据《周礼・春官・大司乐》记载:“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大蔟为征,姑洗为羽,Y鼓、Y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又见《礼记・月令》:“是月也,命乐师@鼓。”@鼓大小不一,大的与鼗鼓为一类,小的像团扇有握柄,两鼓都属于神之鼓,今天我们所使用的扇鼓应是二者的遗存,保留了祭祀天地、享鬼神的重要功能。
(二)羌氐文化遗存
陇南的羊皮扇鼓舞早期是一种宗教祭祀活动,它主要以跳神、接神、驱鬼为主,后来演变为一种原生态的民间歌舞。探其源头,这一祭祀舞蹈与古老的羌氐文化有关。羊皮扇鼓舞,又叫《师公舞》,师公在古代意为男性“巫师”,羊皮鼓舞多由师公主持,庆贺节日,师公传神的唱腔、舞蹈、音乐、道具,弥漫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在祈愿的过程中达到传神的效果。据《四川宗教祭祀舞蹈考实》记载:“羊皮鼓舞是羌族祭祀活动的主要表现。其活动分为上坛、中坛、下坛三种固定程式,内容为祭神、还愿、驱邪、祈福等”,康县的羊皮扇鼓舞的表演程式与之相似度极高,上坛一日一夜,中坛一日两夜,下坛三日三夜,上坛祭王母,中坛祭本佛玉帝,下坛可祭的神种较多,密集的鼓声令人心血沸腾,场面庄严而肃穆。
与此同时,氐人在民间有一种传神的自娱性舞蹈,后来与佛教相融合,加入了佛教的故事和传说,表演的艺人被称为“师公子”,同是左手执鼓,右手执鞭,动作与羊皮扇鼓舞中的缠头鼓,耍鼓花极为相像,舞蹈中他们供奉“喜神”,求得风调雨顺、好事连连的彩头。在今天的唱词中我们也会听到“天为阳,地为阴,佛留盅盏渡善人”这样美好的愿望。所以,不难发现羊皮扇鼓舞可能是羌氐文化一脉相传,和羌氐文化关系密切。
由此可见,虽然羊皮扇鼓舞是一种源自鬼神迷信的舞蹈仪式,但是它体现了陇南人们对美好事物的渴望和追求。作为一种文化遗存,它应该受到保护和重视。舞蹈工作者可以通过整理加工,让羊皮扇鼓舞进入课堂,使它在新一代年轻舞蹈演员身上焕发活力,带给人们激情和快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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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论文摘要: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过改革成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其股权结构、财务结构、组织架构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但其在公司治理上出现了一些弊病,这主要是由于内部治理的不力和外部治理的薄弱造成的,本文就此提出一些完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建议。
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和金融市场开放加快,中外银行间的竞争和中资银行间的竞争也日趋加剧。而对越来越严峻的形势,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背水一战的改革,交行、建行、中行、工行己陆续改制上市,农行也加快了改革的步伐,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许多方面而仍然与国际一流银行存在着较大差距,并由此产生了与国际一流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差距,其中,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出现治理问题的原因
(一)对股东的权益的保障不到位
首先,对控股股东的制度保护不足。目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仍以国家绝对控股为基本特征,股权相对集中,由此决定了国有大股东必须在银行治理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和监管部门在制定法律与相关政策时主要注重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和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对于管理层损害国有股东利益的问题,法律L却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国有股东的权益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
其次,国有股东的股东权不完整。依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具有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管理层的任命与监督权、获取分红权,以及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权利。日前,我国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实际上分散在政府不同部门。如管理层的任免掌握在行政部门,薪酬制度由人事和劳动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因此,国有股东名义上是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其股东权却不完整。
国有股东往往强调银行的经营安全第一,而银行管理层出于自身个体收入报酬或发展前景的考虑,往往倾向于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就会使银行的经营风险显著增大。
(二)董事会的职责边界不清
目前,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在各自发挥重要作用,但其相互间的职责边界不甚清晰。
首先,董事长职责定位模糊,在银行的改制过程中,董事长是执行董事还是股权董事一直没有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银行运作过程中董事长与经理层的职责范围不清,股权董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
其次,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角色区分不清。以执行董事为代表的高管层认为,股权董事管的较细,一定程度上造成董事会过多介入具体经营事项,股权董事越位代替了执行董事的作用。
第三,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不清。独立董事的首要责任是维护存款人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然而部分独立董事对自身的责仟认识不到位,在实践中,一些独立董事社会工作繁忙,不介入银行内部事务,甚至出席董事会也通过电话视频的方式,从而导致独立董事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了解仅限于表面,在投票过程中只得遵循股权董事的意思投票,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一些独立董事经常投弃权票,以不作为来逃避责任。
(三)监事会的监督职责行使不力
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内部,监事会的职责并没有明确界定,其与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之间关系仍较为模糊,职能存在交叉,从而不利于监事会作用的发挥。部分监事会并没有将自身纳入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统一体系中,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仍采用过去的”外监”模式,不利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监事会对外部董事无法产生制约关系,在监事会的设计时,监事会是银行的内部员工,作为内部员工,监事会的经费甚至都需要董事会拨付,这就使得其难以对董事会形成有效制衡,从而影响了监督职责的发挥。比如几大商业银行高管的畸高年薪轻而易举地得到董事会的批准,监事会在其中发挥的监督作用之有限可想而知。
二、完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治理的建议
(一)内部治理方面
1.优化董事会结构
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各个专业委员会,如战略与发展委员会、风险与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股权董事的作用,股权董事作为股东代表,必然关心公司运作中股东价值最大化取向,而独立董事在维护小股东利益方面要发挥突出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包括执行董事、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作用,才能从整体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针对独立董事成为‘丁花瓶董事”的情况,应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形式,可以设置固定年薪和浮动年薪相结合的方式,浮动年薪部分是一个类似于股票期权的远期报酬合约,随银行业绩变化而浮动;同时,可施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从而从薪酬激励和风险保障两方面确保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要大力健全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如果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于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改革监事会的监督制度,转变观念,调整管理手段,摈弃过去外部监事的行政监督手段,坚持按照现代银行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监督;加强对监事业务能力的培训,使监事成为懂管理、懂财务、懂法律,兼具宏观思维和微观操作能力的人,从而提高其监督水平。
3.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使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与银行的经营成果相结合,并与责任追究机制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是完成银行经营目标的有效保障。要建立董事、经理人员、员工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确保与银行的战略目标、管理环境和企业文化的一致性,以鼓励董事勤勉尽责,吸引并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前景广阔的发展机会,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盟。
(二)外部治理方面
1建立完善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系
应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国家作为控股大股东的绝对优势,构建统一的国有金融资产经营战略,提高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治理绩效。首先,通过统一经营理念,明确股权董事的责任,建立国有股东间的分歧协调机制,从而实现国有股东间的战略和目标一致性;其次,逐步赋予国有股东完整的权力,使国有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中的”用手投票”和资本市场的”用脚投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管理层形成有效制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最后,在立法上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保护力度,在制度上防止国有股权利益被侵占,确保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大力培育资本市场、加强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能够推动己上市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接受有效市场约束,上市银行可以受到证券市场的约束,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_上市银行在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只能比上市前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监管部要坚决查处选择性披露、误导性陈述、滞后性披露,对在信息披露中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上市银行要及时、公开严肃处理,强化对违规个人的责任追究。还要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必须正确认识资本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监管、规范资本市场、严格法律监督,积极稳妥的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