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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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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第1篇: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

国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2013年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ABC公司2013年度的污水处理收入2000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2014年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三、税率的纳税筹划

第2篇: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

摘 要 仓储物流企业是利用自建或者租赁库房、场地储存、保管、装卸搬运和配送货物的企业。营改增是营业锐改征增值税的简称,营业税是我国商品劳务税系统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影响着我国经济、财政的现状对我国来说至关重要。文章从仓储物流企业的国际货运、集装箱堆场、仓储、保税、项目物流五方面探讨营改增会计处理的实务和税务筹划。

关键词 仓储物流 企业 营改增 税收筹划

引言:继上海营改增试点成功之后,国家不断将试点范围扩大,截止到2012年年底国家已经把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江苏、安徽、湖北、广东等江南江北10个省区,并且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还有继续扩大之势。如果营改增税收在全国普及了,那么企业的会计处理的实务和税收也会随之受到影响,仓储物流企业也不例外。

一、营改增政策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影响

仓储物流中的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企业的流行模式,但是政府实行的营业税是多环节、全额征税,交易的次数越多征收的税越多,重复征税也就越明显。因为物流企业的外购染料和固定资产等已经交纳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导致物流行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加重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物流企业为了避开政府的这种双重征税,倾向于生产服务内部化的经营模式,这严重阻碍了物流企业专业化分工和物流外包的发展,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物流产业的转型。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可以让避免物流纳税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纳税,不但减轻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推动物流服务的价格降低,推动物流产业专业化分工和物流外包的发展,使我国物流产业在转型期快速转型。此外,针对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情况,营改增的施行有利于降低我国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和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继而减轻物流行业的生存压力,有利于我国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仓储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的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一般纳税人须向国家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期间,按照国家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一般纳税人从物流企业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但须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内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来记录该物流企业由于按国家相关规定扣除销售额减少的销项税额。对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与营改增相关的科目,须按该物流企业经营业务的种类一一进行明细核算。物流企业在接受应收税服务时,允许收税人按规定扣除因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而减少的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如果物流企业在年底一次性处理账务,在年底处理账务时,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扣减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

(二)小规模物流企业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小纳税人也须向收税人提供应纳税服务,在试点期间,按照国家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小规模纳税人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扣减销售额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可以直接重减应收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物流企业在接受国家提供的应收税服务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扣减的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按物流企业的实际应付的金额与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最后,按物流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英航存款、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三、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合理的进行纳税的筹划

仓储物流企业若处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每月仓储物流企业应纳增值税是销售额与可抵扣购进金额之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简单来说就是对增值部分的纳税。仓储物流小规模的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是不用交纳物流企业不含税销售额与3%的乘积的征收率。因为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区别比较明显,物流企业一般用这个来选择纳税人身份,用增值率判别法等选择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没有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用这个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简洁明了。如果仓储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比较适合抵扣制纳税。所谓抵扣制纳税就是仓储物流企业用来生产经营的外购劳务、外购染料和外购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7%等等。当增值率 17.65%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比较轻,这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却没有这个权利。但是增值率越大,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小,在增值率超过17.65%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就逐渐凸现出来了,它的税负会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很多。但是,当增值率等于17.65%或者52.94%或者82.3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没什么区别了。

(二)仓储物流在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物资采购对象的纳税筹划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仓储物流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物流项目主要是运输工具的购置、修理费和燃油费所含的进项税额),所以它的物资采购对象要考虑进项税额和物资价格双重因素。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抵扣的权利,在选择质量相同价格不同的物资采购对象时往往倾向于价格低廉的物资。

2.仓储物流企业的服务分包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物流纳税人在从第三方采购服务时,可以抵扣物流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的规定是允许采购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的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服务允许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仓储物流企业如果发展专业化分工或者服务外包可以将劳务外包给接受营改增试点区企业提供的服务,这样就可以抵扣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物流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盈利的目的。

3.对仓储物流企业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物流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须合理控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这点往往是要求仓储物流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当期企业的销项税额,合理筹划安排物流企业服务的购进时间,达到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互相配比,以避免企业提前纳税。针对这种情况具体的统筹计划思路是:

(1)企业月底确认的业务与客户协商推迟到次月月初确认

(2)企业月底产生的物资采购或者工具维修业务,尽可能安排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企业该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4.对仓储物流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纳税筹划

如果仓储物俩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可以对其分别核算,可以阻止低税率业务按照高税率业务计税。分别核算的方法,可以为仓储物流企业减轻纳税重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物流企业的盈利能力。所以,仓储物流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分别核算的规定,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同税率业务时根据不同的税率业务对其分别设置专栏账簿,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仓储物流企业国际运输服务业务的纳税筹划

对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但是不准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项规定,我国提供国际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筹划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的时候,可以考虑增值税税额的免抵税。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的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不但可以免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还可抵扣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基于此,物流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业务可以直接和国外物流企业、货主合作,用国际出口退税缓解进项税额抵扣应纳增值税税额。

四、结束语

文章先简单阐述了营改增政策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影响,然后从仓储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的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两大方面分条论述了仓储物流企业在营改增改革后的税收筹划问题。

参考文献:

[1]邱红.我国物流企业税金成本及纳税筹划浅析.中国市场.2007(12).

[2]李秀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影响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2(14).

第3篇: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热电企业 纳税筹划 管理

早在2013年,全国各地、各个行业就开始了营改增制度的试行,重复纳税的现象大幅度减小,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制度实施以来,对现代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营改增制度的实施,旨在减少重复征税,对过高税率进行适当的调节。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经济效益,降低将原来的增值税率,并提出6%、11%低税率,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可将购置的服务进行进项抵押,大大降低了增值税缴纳负担,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于部分企业而言,实施了营改增制度以后,企业生产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而且还扩大了发展空间,市场竞争力也随之提高。

第二,营改增制度的实施,也给部分企业带来了压力,不但未能降低税收,反而增加了税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采用的是营业税、增值税同时缴纳的方式,营改增以后,应对难度比较大。在此过程中,最为突显的一个问题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因大部分企业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客户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营改增之后,因缺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手段,纳税比例调整后税费增加,对给企业带来了压力。

二、营改增后的热电企业纳税筹划与管理策略

基于以上对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分析,笔者认为在当前营改增条件下,热电企业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调整纳税筹划方法,加强纳税筹划管理。

(一)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

第一,不同区域合理安排业务。目前我国正处于营改增制度推行的关键阶段,仍有部分地区还在实行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热电企业应当对遍布各地的公司进行优化整合,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地区税负进行科学的权重衡量,优化调配不同区域的业务,从而实现节税之目的。

第二,合理外购增值税应税项目。当前国内采取的是逐渐推进的方式改革营改增税率,因此必然会出现不同服务、产品营改增实施时间差异性,改革难度相对较大的一些行业、企业必然会安排在后续工作中施行。基于此,热电企业对于那些不亟需的服务和产品可适当的延迟,以此来确保热电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的益处。

第三,不同应税项目应当进行分开核算。对于热电企业而言,依照当前的税法,兼营增值税存在区别的企业,如果无法分清明细核算,那么就要采取从高的适税原则。比如,《试点方案》对物流业设置交通运输、物流辅助服务应税服务项目,前、后分别按11%、6%税率进行计征增值税;若企业不分开进行核算,则一律以11%为计税标准进行计缴增值税。这给热电企业以警示,即对兼营行为应当分开进行核算。

(二)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管控

实践中可以看到,营改增制度自试点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展开,然而只是在有限范围内效果非常的好,但因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差异性比较大,税额抵扣统一难度比较大。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管控。对于热电企业而言也是如此,应当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在选择供应商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为宜,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就可以实现增值税抵扣之目的。随着营改增制度的全面开展,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成本逐渐扩大费用、企业固定资产层面上,所以企业应当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在此过程中,还应当严格区分进项税,其中包括可抵扣、不可抵扣两种。对于营业税、增值税而言,二者之间的核算方法差异比较大,需严格区分可抵扣、不可抵扣进项税,这样就可以对企业纳税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比如,热电企业购入的运营车辆,其进项税额即可进行抵扣;热电企业职工班车则不可作为抵扣进项。如果将二者联用,就可以进行全额抵扣。

(三)充分利用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充分利用过渡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即试点区域内企业可延续传统的税收政策,并且取消改革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相应政策;试点方案中还对营业税免税政策进行了规定,这样可以确保营业税优惠政策应用的连续性,值得强调的是营改增实施以后,原有的免税营业税变成了现在的增值税部分,应当免税;对于减免了营业税的政策,应当及时进行调整,采取即征即退机制。因此,热电企业应当充分应用过渡阶段的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税收负担。需要强调的是“营改增”并非一蹴而就的,只有进行有目的、有步骤以及全方位和分阶段的推进落实,加之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措施,才能使“营改增”制度有效的落实到实处,才能提高企业纳税筹划能力,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是“十二五”期间提出来的一项税收改革机制,对现代企业的纳税筹措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热电企业应当深入研究营改增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改进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与时俱进,才能促进热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负担

一、增值税的定义以及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增值税的定义以及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定义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税款, 因此称为“增值税”。增值税的主要的特点是实行税款抵扣制。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融资及理财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纳税筹划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的,而且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主体通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事先合理安排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率、销售方式、减免税及出口退税等,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之间的差异很大,本文所述的纳税筹划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2、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由于增值税是以一种流转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通过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及其相关的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由于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的管理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二、增值税筹划的原则

1、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正是这些约束条件,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税务筹划,就成为了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一种,一方面会使企业遭受税法的严惩,造成一部分经济损失,更甚者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也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造成损坏。

2、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纳税筹划一定要在给企业带来利益大于成本的基础上,才能展开。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全面考虑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交易成本,对相关政策的变化要做到及时了解,并充分的理解,从而使可以快速的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进行调整,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3、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遵循系统性的原则

企业的增值税并不是与其他的税收没有关系,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考虑其他的税收。例如,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我们对于这种情况,能做的就是降低增值税以降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却是并列的税种,也就是企业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中,一般是其中之一为主要的税种。系统性还要求企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考虑企业纳税的时间因素。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就做好规划和安排,注重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的未来影响。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行税

因此,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减少当期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增加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由于我国增值税的实行时间比较短,筹划空间比较大,不同人又有不同的出发点,下面简单介绍几种方法:

1、销项税额方面的筹划

对于销项税额方面的筹划,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运用销售额方面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方面的纳税筹划,就是要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低税率13%。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对于这一部分,我们能做的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努力向这方面靠拢。

销售额方面的筹划比较多,我们主要说下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的行为。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面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从属关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例1: 某电视机的销售企业本年销售销售额为5 001 元,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提供额为4 999 元, 销售电视同时提供运费的营业额为200 元,对于该企业的200元销售额的处理,我们分析如下:(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 忽略其他税) 。

分析:① 首先,计算出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5 001 ÷( 5 001 +4 999 ) ×100%=50.01%,超过50%,从而认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次,计算混合销售行为缴纳的增值税额=200×17%=34(元)。

②如果对于上例中,我们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调整为5 001.1元。

首先,首先,计算出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5001 ÷( 5001 +5001.1 ) ×100%=49.99%,不超过50%,从而认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其次,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200×3%=6(元) 。

对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在50%临界点时,纳税额的微小变动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有较大的改变,因此,为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一般而言,营业税的税率相对于增值税而言,还是偏小的,因此纳税人可以尽量调整其经营行为,使其本年混合销售行为尽量符合缴纳营业税的标准,在临界50%时候,可以考虑放弃一部分货物的销售额,从而使销售额的比重下降,符合营业税的纳税标准。

(2)兼营行为。 兼营销售行为: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元化所产生, 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且所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暂行条例》: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如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产品电视机, 同时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农产品, 若不单独核算, 就应一并从高原则按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纳税人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该对于其经营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减、免税。

2、进项税额方面的筹划

对于纳税人的进行税额,我们当然是希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越好,增加进项税额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销售额,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而这一部分的销售额的进行税额就不能抵扣,我们可以选择从能够出具增值税合法凭证的企业采购,这样可以获得一部分利润,但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2)对于企业需要购入的用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货物且又要用于产品的

生产时,为了使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购入时可以选择按照生产用料来处理,将来即使用在不课税,免税项目上,我们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候,在这段时间我们也获得了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上的好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5篇: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纳税筹划

一、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征收方法的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我们知道,因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通常来讲,采用简易征收方法的税负会比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重;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但在本次改革中,因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未能得到抵扣,还有行业特点造成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少等原因,部分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负将加重。

比如,一个长途运输公司,因为在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前购置的车辆的进项税额未能得到抵扣,过路过桥费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进项税额较少。如果每年运输收入为1000万,一年的维修费等能取得征值税的费用为200万,进项税34万,“营改增”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一年的增值税为1000*0.11-17=76万,而按简易征收方法一年的增值税仅为1000*0.03=30万,可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比简易征收方法税负重得太多。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要以收取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的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要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的积为应纳税额。理论上,在一般计税方法是17%税率,简易征收方法是3%征收率情况下,当增值率达到18%以上时,其增值税税负将超过按小规模或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格)÷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具体到企业,税负孰轻孰重,要综合考虑,根据企业进项税、销项税的实际情况测算才能得出。从而,进一步选择以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征收方法更有利于企业。但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征收方法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根据本次改革中的相关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想利用简易征收方法节税的企业,又不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的形式,按照征收率3%交纳增值税从而降低税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也要满足税法规定的要求。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达到500万。且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可以尝试成立多个企业形式,从而规避达到500万元销售额这个标准。而对于那些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而达不到500万元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只要财务制度健全,账薄齐全,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从混合销售到独立核算的选择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

依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销售货物,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交纳增值税。在扩大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后,因为进项税额的加大,使得很多符合政策的该类企业愿意依此规定把应交营业税的劳务行为与销售货物形为,不作严格区分,交纳增值税。但本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中的劳务行为如果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税率比一般的产品销售低很多。再以混合销售形式进行业务操作明显不利于企业。

比如:某石化企业既销售成品油,又提供港口服务,按混合销售税率为17%。该企业年均港口收入大约15000万元,年销项税额为15000*0.17=2550万元。本次改革中规定,港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仅征收6%的增值税。但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为了节税,企业当然会选择分别核算,但依据混合销售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务与货物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企业通常很难通过简单分开核算混合销售的两类收入。为此,该企业通过新成立独立核算的港口服务企业来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以适用不同税目计税。这种选择一定要具有提前性,业务未发生前就要将两项业务分离,这样就港口服务可以执行6%的税率,年销项税额为15000*0.06=900万元,年节税可达1650万元。

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所以企业可以依据公司法所赋予的市场定价自,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本案例中,完全可以提高码头服务的定价,降低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总价不变,不影响客户的情况下,减少增值税的支出。

类似的还有,电脑维护业务可以区分为提供硬件维护服务,照修理修配劳务缴纳17%增值税;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按照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缴纳6%增值税。

三、采购与租赁的选择,租赁与雇佣的选择

税法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之所以不允许抵扣,主要是因为该类交通工具的具体用途是难以划分清楚的,而这些物品的消费属性更明显。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作为办公用车相当普遍,但进项税额依然得不到抵扣。“营改增”后,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依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税法的这一个规定,让我们得以利用,首先租赁公司购入小汽车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可以从租赁公司租入小汽车作为办公用,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大企业集团,甚至可以专门成立这样的租赁公司为下属企业的办公用小汽车进行租赁服务。

“营改增”后,企业员工上下班的通勤班车,如果是外单位提供的,因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另一方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样,如果企业是租赁班车或购买班车,在税收上就比雇佣班车要划算得多,所以这也就成为了企业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增值税税目的选择

“营改增”前,因在营业税时税率相同,相似的业务企业可以不作严格的区分。在“营改增”后,有些相似的业务,税率却相差太大。如果未能严格区分,依据税法兼营业务从高适用税率,则加大了企业的税负。

比如:上面提到的石化企业,港口服务收费中的装船费,就是利用管道和输油臂将油品装到船上,服务项目一直以管道运输的名义,按7.8元/吨开据发票。“营改增”后管道运输业税率是11%,而码头服务、装卸等物流辅助业务税率是6%。表面看起来,用管道输送油品上船,也符合管道运输的性质,而实际上,从物流业和物流辅助业来看,物流业的收费重量和距离是都主要因素,而物流辅助业却往往只按重量收费,若不能对这一概念明确,将损失巨大。

第6篇: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纳税筹划;减轻税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运用

The Application of Ratepaying Plan in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ZHANG Ying

( CSSC Guangzhou Longxue Shipbuilding Co., Ltd. Guangzhou 511462 )

Abstract: Ratepaying plan is an action which enterprises retard or reduce taxes by legal means on the basis of paying tax according to law and within the limits permitted by tax law. Ratepaying plan can reduce enterprises’ taxes, save cost expenditures and enhance enterprises’ competitive power for markets. The main taxes of large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are value-added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A reasonable ratepaying plan can reduce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value-added tax and income tax and raise enterprises’ economic benefits. This paper sets a large shipbuilding enterprise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application of ratepaying plan of value-added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the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 Ratepaying plan;Reduce taxes;Value-added tax;Enterprise income tax;Application

纳税筹划是指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利用合法合规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有效安排,使企业税负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合理的纳税筹划,可减轻企业税负,节约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造船企业新船毛利率大幅降低,企业降本增效任务艰巨。由于大型船舶制造企业的税负主要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因此,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造船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以生产和销售大型船舶的造船企业为例,浅谈一下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在造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运用。

1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1充分利用船舶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税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的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但出口退税须待货物出口且出口退税凭证(出口报关单、银行收汇水单、出口发票)收集齐全后,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而大型船舶的建造具有建造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的特点,如一艘30万t级原油轮,单船价格约8亿元,建造周期约一年半,如待全船出口后才能申请办理退税,企业资金压力极大。为支持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产品出口,减轻企业资金压力,2004年,国税总局发文对此两类产品出口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文)) “先退税后核销”是指企业在出口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申请免税或退税。根据此规定,船舶企业即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如开工、进坞、出坞、交船等节点,凭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待船舶出口,收齐相关凭证后再办理核销手续,此项措施能使企业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即可收到退税款,大大加快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但由于“先退税后核销”具体操作流程较为复杂,目前全国只有极少数地方的税局受理该申请。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利用国家的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1.2尽量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以获得税款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由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金减去进项税金,因此能否取得进项税金,以及取得多少进项税金,直接决定企业缴纳多少增值税。2009年1月1日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企业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除房屋构筑物以外进项税金都可以抵扣,因此,对于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应要求员工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除此以外,企业的批量物资采购、委外加工、外包劳务一般都签订合同,手续规范,同时也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零星采购却一般是随用随买,很少有员工注意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办公用品、公用汽油等经常购买的零星物资,企业应通过招标指定一家或几家供应商,平时随用随送,月末统一结账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而言之,在造船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如固定资产采购、材料采购、委外加工、外包劳务以及零星采购等业务中,应尽可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以获得最大的税款抵扣。同时企业应在全体员工中普及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要求员工只要是购买货物,就应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增值税税负。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在造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可通过财务核算方式、计价方式、财务管理方式等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通过缩小税基、运用较低的税率、合理归属纳税所得额、税收交纳期间和加强发票管理等方式,起到减税或延期纳税的作用。

2.1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1)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上不确认收入的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有些经济业务在会计上应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则按照业务的真实发生予以确认,如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和衍生金融工具等各类金融资产期末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当期收入。而计税时,不确认应税收入,应按当期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又如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投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税法规定不确认应税收入,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还有股权投资贷差等。因此企业应对此类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而在税法上不确认收入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予以调减。

2)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和减计收入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有些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处理的项目,在税法上可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应计入当期收入,但税法规定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又如技术转让收入,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当期收入,但税法规定在一定额度内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再如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税法规定可加计扣除。因此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和减计收入项目应予以调减。造船企业一般研发投入较大,因此应正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好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

2.2准予扣除成本项目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计价方式

如存货计价方式,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存货的发出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来说,在物价下降时期,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成本最接近实际,其价值较低,销售成本较高,从而应纳税所得额也低,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如物价出现上下波动较大,则适宜加权平均法,对实现的利润、税收起到了平衡的作用,避免大起大落。

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允许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初期企业生产折旧成本较高,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均衡地计提折旧,则均衡地计提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规定,企业一旦选定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这要求企业选择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3)加强原始票据的管理

如企业的对外捐赠、工会经费等都是凭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原始凭据方可税前列支的,因此企业应尽量取得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原始凭据,加强对原始凭据的管理,以减低税负。

2.3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进行征收。大型船舶制造企业技术含量较高,应尽量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争取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征的税收优惠。

3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3.1纳税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企业的纳税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纳税筹划方案不能违背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制度。

3.2加强税收理论知识的研究

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深入对本企业业务知识的了解,造船企业业务流程较为复杂,只有深入了解本企业的业务流程,充分地将业务知识与税收知识相结合,才能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

3.3尽量配备专职的纳税筹划人员

纳税筹划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人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配备专职的纳税筹划人员,确保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总之, 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它是企业的一种长久举动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因此,大型船舶建造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还要与企业长期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文,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号令,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2007

第7篇: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 淮北矿业集团; 纳税筹划; 方案设计

中图分类号:F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87-06

随着煤炭资源税、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地方政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的改革,煤炭企业税负加重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煤炭企业不仅要参与国内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也要参与国际间能源企业的竞争。国际能源企业的税收负担本就不重,且他们的财务管理核算体系较为完善,他们可以通过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进一步减少纳税支出,增加税后利益。我国煤炭企业在税负沉重的情况下要参与国内同行和国际能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就应该首要考虑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法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来达到税后收益最大。

目前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尤其是一个拟上市的集团公司,随着经营范围不断拓宽,规模不断扩大,经营领域由过去单一的煤炭生产加工扩展到煤化工、盐化工、电力和物流贸易业,跨行业经营不断推进。与此同时,经营地点不断外延,由淮北、宿州等地经营扩展到涡阳、蒙城、定远及山西、内蒙等地经营,跨县市、跨省份经营单位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企业的纳税业务越来越复杂,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不断增加。集团公司有必要设计一个适应复杂经营状况的纳税筹划方案,对集团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设计筹划方案与筹划要点,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同时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的纳税筹划

(一)案例介绍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具有设计建造一级资质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旗下子公司焦化公司签订了一条甲醇生产线的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为8 000万元。其中:设计部分为200万元,设备部分为6 800万元(其中:设备的采购价格为5 000万元,设备安装部分为1 0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项目年初施工年内完工并结算完毕。为简化计算,只考虑营业税和增值税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工程建设公司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合同条件下,工程建设公司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称之为方案一: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800÷1.17×17%=988(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000×17%=850(万元)

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元)

安装部分应交营业税=1000×3%=3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38万元(988万元-85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40万元,合计税款178万元。

(二)筹划方案

在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的总价款中,设计部分的适用税率要比安装部分的适用税率高,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案例中增值额需要按照17%税率纳税的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合理增加相对低税率的安装部分价款降低设计部分和设备的合同价款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工程建设公司可以通过与焦化公司充分协商,合同条款变更为:设计部分为100万元,设备部分为6 000万元,建筑安装部分为1 9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工程建设公司承担税负测算如下,称之为方案二: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000÷1.17×17%=872(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000×17%=850(万元)

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100×5%=5(万元)

安装部分应交营业税=1 900×3%=57(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2万元(872万元-85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62万元,合计税款84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比较,工程建设公司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少缴纳94万元。由此可见,在总承包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业主通过降低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的高税率部分合同金额提高低税率部分合同金额,在总承包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为:

1.合理分解合同

业主在签订EPC合同时,应该合理签订合同,将合同合理分解设计、采购、安装合同额。同时,由于采购设备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地抵扣,因此,在设备采购部分价格尽量提高,以便更多地享受优惠。当然,总承包商也可能出于税务规划的考虑,针对设计、材料设备和建筑安装分别适用营业税或增值税中5%、17%和3%税率的不同情况,希望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的设计和建筑安装部分倾斜。这需要企业同承包方友好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并区分不同项目签订合同。

2.应具备建筑安装资质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将单一的EPC总承包合同拆分为设备采购合同和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其他服务合同,实质上是将承包商的混合销售行为转换为兼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设备采购合同,必须从承包商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设备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运输费用金额,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认证或抵扣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上述规定从事EPC总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相关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一)确定投资主体的纳税筹划

1.案例介绍

工程建设公司和工程处同属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均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其中工程建设公司是法人单位,实收资本5 000万元,累计亏损4 500万元;工程处是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亿元,年收入8亿元,经营业绩较好。

2010年拟投资1.5亿兴建一栋办公楼共同使用,其中工程处使用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0%。

方案一:由工程建设公司投资建设,建成后将绝大部分办公楼出租给工程处,每年收取租金1 200万元(在定价时假设只考虑折旧和相关税费)。

方案二:由工程处投资建设,建成后将20%的房产出租给工程建设公司,每年收取租金300万元。

考虑上述不同方案的税收成本,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税费角度,上述两种方案哪种最佳?

2.筹划方案

方案一中,工程建设公司为此每年缴纳租金房产税144万元(1 200×12%),缴纳租金营业税及附加79.92万元(1 200×5.55%),合计223.92万元。

方案二中,工程处为此每年缴纳租金房产税36万元(300×12%),缴纳租金营业税及附加16.65万元(300×5.55%),合计52.65万元。

从上述税负分析中可以看出,由工程建设公司投资建设,绝非最佳方案。再结合工程建设公司的经营现状,累计亏损4 500万元,没有充足的内部现金流保证投资建设资金的需求,只能依靠借贷资金,这将背负巨额的资金利息和财务风险。

工程处是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亿元,年收入8亿元,经营业绩较好。由工程处进行投资建设,1.5亿元的办公楼投资需求有充足的内部资金保证,并且工程处使用面积占办公楼建筑面积的80%,剩余20%用于出租,可以减少营业税税基及其他税负。同时,办公楼在日常使用中,相应的折旧和税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可以发挥税盾价值。工程建设公司由于累计亏损巨大,后续经营状况如不见好转,就无法充分发挥折旧和税金的税盾价值。

(二)简易征税与规范纳税选择的纳税筹划

1.案例介绍

临涣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是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收资本2亿元,主要经营范围是向集团公司临涣工业园供应工业净水和除盐水。截至2012年年末,公司资产总额87 976万元,累计亏损3 718万元,在册人数79人。2012年实现年销售收入4 946万元,其中:工业净水收入3 528万元,除盐净水收入1 418万元。同时2012年发生的进项税额达200多万元。

根据规定,经营自来水业务的纳税人可以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可以按简易办法选择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现水务公司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2年缴纳的增值税达297万元。

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征方案,才能使水务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最低?

2.筹划方案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水务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规范纳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纳税方法。作为水务公司到底选择哪种纳税方法,需要根据生产规模和税收政策的规定来综合衡量。

(1)面临的问题

水务公司目前选择的是按简易纳税方法,但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增值税转型改革,在执行中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1)水务公司供水量逐年增加,生产过程中耗用材料、电力的进项税额会越来越多。当初,水务公司的供水量较少,选择了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数量小,对供水成本影响不大。但从现在的生产规模来看,由于临涣工业园用水量的大量增加,取得的进项税额越来越多,如果再不能得到抵扣,对供水成本将产生较大影响。

2012年,水务公司耗用了大量的材料、电力等物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高达200多万元,直接增加了生产成本,其总额占主营成本5%左右。

2)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将增加待建项目的投资成本。增值税转型后,该水务公司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可以抵扣的,尤其是随着该工程项目的推进,水务公司将要增加大量的供水设备,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划新增加设备将达到6 000万元以上,取得的进项税额达1 020万元。

目前,临涣水务公司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仅每年日常更新改造项目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且改扩建项目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增加了企业投资成本。

(2)筹划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筹划方案:

申请将自来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3%,即在保持不含税水价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增值税税率7%。水务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按13%计算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相应地用户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从供水和用水的供需双方来看,水务公司自来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3%,增加的销项税额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而购买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没有多缴增值税,也没有增加用水单位的成本。

税率调整前,水务公司缴纳增值税和利润测算:

缴纳增值税4 946万元×6%=296.76万元,此笔税款向工业园区收取,不增加水务公司的负担,由于在工业园区可以抵扣,因此也不增加工业园区的负担。

以进项税额200万元推算,材料成本为200÷0.17=1 176.47(万元)

水务公司的毛利 = 4 946-(1 176.47 + 200) = 3 569.53(万元)

新的纳税方案实施后,按2012年数据测算,全年缴纳的销项税额是4 946×13%=642.98万元。

其中增加的4 946万元×7%=346.22万元向工业园区收取,不增加水务公司的负担。工业园区多支付的346.22万元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也不增加工业园区的税负。

水务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42.98-200=442.98(万元)

由于20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不进成本。

水务公司的毛利=4 946-1 176.47=3 769.53(万元)

水务公司增加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42.98-296.76)×8%=11.7(万元)

新方案比原方案增加利润=3 769.53-3 569.53-

11.7=118.3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该水务公司每年能够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以上,相应地减少了生产成本200万元以上,减少企业亏损118.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析尚未考虑抵扣新增设备的进项税额。如果考虑到该水务公司按预算要新增设备6 000万元,产生的进项税额达1 020万元。纳税筹划产生的效益非常明显。

(3)筹划方案可行性分析

1)新纳税方案符合增值税政策。改变方案能够增加公司主管税务部门的税源,能够得到主管税务部门的支持。水务公司依照税法规定选择适用税率,即使可能减少用水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的税源收入,也会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同。

2)新的纳税方案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集团公司只要加强内部协调,既能够得到物价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也能得到工业园用水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4)风险提示

由于申请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原方案相比增加7%的增值税可以在下游企业中抵扣,不增加下游企业的负担,因此,方案容易执行。但若是水务公司给居民供水,增加的7%的价格将由居民承担,难以被居民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势必要降低民用水价税合计的单价,按13%的比率倒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不含税单价时,会挤压水务公司的不含税收入,届时要重新测算挤压的收入和抵扣的进项税额孰低孰高的问题。如果民用水挤压的收入高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则申请按6%的简易征税办法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201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支出5 000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总部产生研发费用1 000万元,所属下级单位发生4 000万元。但是得到税务机关认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仅为2 000万元,其中包括集团公司发生支出1 000万元,尚有 3 000万元的研发费用没有得到加计扣除。2012年产生的所得税优惠损失375万元(3 000×50%×25%)。

(一)筹划方案

(1)很多企业在归集和计算研发费用时没有严格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很多企业也无法做到及时全面。

(2)企业集团对下属机构的研发费用管理不完善。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集团成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计算等工作做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但是往往下属单位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来规范管理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支出没有严格的预算、研发费用的归集与生产经营费用相混淆等问题经常发生,集团更是难以监控。

(3)集团公司研发费用计划在基层实施不到位。对于集团公司计划部分,大部分单位没有按要求编制研发支出预算,有的单位虽然编制了预算,但预算与实际差别过大,同时研发支出与生产经营支出混淆,财务部门无法将研发支出与生产成本分别核算。例如:领料单没有注明研发内容,发生的人员工资、折旧费没有在研发项目中列支等。

(4)税收优惠所得与基层单位利益不相关。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为主体进行核算与缴纳,税收优惠政策按法人进行享受。该项工作弹性较大,如何准确、合理地划分自筹部分研发支出,不仅需要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而且需要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使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更为规范、科学。

(二)筹划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一项税收政策的利用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争取,有效利用税收政策组织领导是关键。集团公司开计划、技术、工资和财务等部门会议,加强业务指导,促进部门协作,从源头做好研发项目的计划、实施、核算和监督工作。

2.制定分享措施

对于取得的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按照《关于建立实施政策研究与利用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淮矿董秘〔2010〕132号)规定,对研发项目政策研究与利用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按减免税额的一定比例(8%以内)给予奖励。对没有按要求提供减免税资料的单位,同时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0%从该单位年度经营考核指标中扣罚。

3.明确部门责任

技术中心在做好研发项目的立项、指导、评定以及验收的同时,要引导集团公司各研发小组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准备划分研发支出预算范围,合理确定研发支出预算额度,防止不合理地少列支或多列支自筹部分的研发预算,并对研发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和年度奖罚兑现。建设发展部应全额下达研发费用预算,明确自筹费用内容,做好工作量完成情况的通报工作,把好年度研发费用决算审核关口,对于研发计划完成额与财务账面额不一致的,不予以决算。财务部门要将财务账面反映的结果与计划完成额及时核对,监督基层财务按规定完备基础资料,规范会计核算,对没有按规定账务处理的,拒绝支付研发费用的统筹部分资金。

4.借助中介力量

争取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需要按项目编报立项、预算、决算及其他相关资料,涉及的单位多、金额大。可由税务事务所对各单位研发费用税收加计扣除进行鉴定,督促基层单位规范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促进各单位更好地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涉税风险。

(三)筹划结果

税法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可税前加计扣除50%,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2012年末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3 000万元得到加计扣除,为集团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75万元。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采掘业员工月工资的纳税筹划

1.案例介绍

2012年上半年集团公司掘进一队由于地质条件好,掘进进尺任务完成较好,根据集团公司和煤矿有关文件规定,掘进一队的工人平均每人每月工资、奖金等收入达20 000元。但是进入7月份以来,由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掘进一队平均每人每月薪金收入只有 3 5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掘进一队工人上半年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3 120元,下半年不需要缴纳个税,全年纳税总额18 720元。

2.筹划方案

对于采掘业来说,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工人的月收入会发生巨大的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所得的计算是按月计算的,但对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为: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上述对特定行业的规定,掘进一队的工人属于特定行业,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全年收入总额为:20 000×6+3 500×6=141 000(元)

按年通算后:每月收入141 000÷12=11 750(元)

月纳税额:(11 750-3 500)×20%-555=1 095(元)

全年纳税:1 095×12=13 140(元)

比筹划前少缴纳个税:18 720-13 140=5 580(元)

3.特别提示

对于不能享受特定行业优惠或者不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特定行业的员工,当出现年内各月收入巨大波动时,应该合理均衡各月工资薪金所得,避免进入更高级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年薪的纳税筹划

1.案例介绍

2012年,某煤炭企业李总年薪约30万元,集团公司每月预支一定的工资,年度终了通过相关考核部门的综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剩余的年薪。如何发放,可以使得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

2.筹划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并且规定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具体计算方法为: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运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年底一次性奖金级距,这一级距由月应税收入的级距乘以12求得。可以在Excel中做个计算器,当某人的实际年底一次性奖金属于某一档次时,可以填入表中很方便地求出年终奖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表1所示)。

由于文件规定的失误,在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形成了“纳税陷阱”,即奖金高者税后收入反而少的现象。级距的每个数字其实就是“纳税陷阱的边缘”,分别是:18 000元、54 000元、108 000元、420 000元、960 000元,越过这个边缘之后就会进入下一个税率。以甲乙两人年终一次性奖金分别为 18 000元和18 001元为例(设甲乙两人当月工资均已超过3 500元,并已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

甲应缴的个税计算如下:

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甲应缴个税:18 000×3%-0=540(元)

甲的税后收入:18 000-540=17 460(元)

乙应缴的个税计算如下:

18 001÷12=1 5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乙应缴个税:18 001×10%-105=1 695.10(元)

乙的税后收入:18 001-1 695.10=16 305.90(元)

计算发现:乙比甲多拿1元奖金,税后收入反而少了1 154.10元。这就是实际工作中所说的“陷阱”。其实陷阱不仅仅是1元,经计算,乙必须获得19 283元的奖金,才能获得和甲一样的税后收益。所以18 000―19 283元之间形成了一个纳税陷阱。不仅仅在18 000元处形成一个“陷阱”,在每一个“纳税陷阱的边缘”都会有一个“陷阱”。

正因为如此,对于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一定要首先考虑合理地规避“纳税陷阱”,发放的金额最好等于“陷阱边缘”,不要“越雷池半步”。

对于案例中的李总,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

年终发放18 000元,则每月预支23 500元,应缴个税计算过程:

每个月23 500元收入,对应税率25%,每个月交个税3 995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18 000元

18 000÷12=1 500(元),对应于第1级,税率为3%,则:

年终交税18 000×3%-0=540(元)

12个月交税3 995×12=47 940(元)

全年合计交税540+47 940=48 480(元)

方案二:

年终发放54 000元,则每月预支20 500元,应缴个税计算过程:

每个月20 500元收入,对应税率25%,每个月交个税3 245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54 000元

54 000÷12=4 500(元),对应于第2级或者第3级,选择第2级,税率为10%,则:

年终交税54 000×10%-105=5 295(元)

12个月交税3 245×12=38 940(元)

全年合计交税5 295+38 940=44 235(元)

方案三:

年终发放108 000元,则每月预支16 000元,应缴个税计算过程:

每个月16 000元收入,对应税率25%,每个月交个税2 12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108 000元

108 000÷12=9 000(元),对应于第3级或者第4级,选择第3级,税率为20%,则:

年终交税108 000×20%-555=21 045(元)

12个月交税2 120×12=25 440(元)

全年合计交税21 045+25 440=46 485(元)

由以上计算比较可知,上述三个方案中方案二可以使李总交税最少。

如果李总被允许执行特定行业的优惠计算方法,李总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为:

300 000÷12=25 000(元),对应于第4级,税率25%

(25 000-3 500)×25%-1 005=4 370(元)

合计交税4 370×12=52 440(元)

计算结果显示,比上述三个方案纳税都要多,因此特定行业的优惠计算方法反而增加了李总的个税负担。

3.特别提示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提出的特定行业,原意是想对三个特定行业给予一定的优惠,但实际上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的,这一优惠政策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相反,执行特定行业优惠政策,无论怎样改变月度预支和年终一次性发放的比例,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不变的,不存在任何纳税筹划的空间。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年薪制的高管或年收入总额比较确定的人员应该放弃特定行业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积极主动”地选择执行一般行业的规定。

第8篇: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具有一定程度的抵扣效应,建筑施工单位可通过进项税适当性抵扣以达到运营成本缩减的目的,如此一来,企业的纳税负担逐渐减轻,营业利润的增多可以启发其创新活力,税务机关部门也可真实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提升其税务精细化管理的整体水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可以很好地实现企业增值额抵扣链条的延伸完善,进项成本的缩减范围显著,有利于企业提升业务创新和改进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另外,营改增税制改革可以很好地避免两税同征所带来的税率洼地,有利于实现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的税务公平性,有利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完善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

二、营改增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所面临的问题

建筑施工行业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围后,与此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增值税增收将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建筑施工单位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名义上属于所缴纳税种减少,但纳税税率由原先的3%上升到11%,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并没有出现该行业所缴纳税额减少的境况。为此,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纳税筹划具有客观必然性,有必要分析其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1、建筑施工单位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单位所需要的原材料数量品种繁多,上游可供选择的供应商也较多,为此原材料进项税额的核算抵扣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多而杂乱的供应商中必然存在一些发票开具不合理的现象,甚至供应商的基本货源质量有待考察,若建筑企业无法获取合法的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发票,那么其进项税可抵扣的数额将大大减少。除此之外,受以往惯例影响,一些供应商并不能很快地建立提供发票的意识,遇到发票数额较大的就有可能在运输或价格出现提价,彼此之间达成的交易有可能就此结束,严重影响建筑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更不利于税制改革浪潮的前进。

2、建筑施工单位合同不规范引致的纳税筹划问题

建筑施工单位实际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订料合同、建筑施工合同以及一些人员劳务合同,需要对这些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非规范化合同会使建筑企业的相关权益失去法律保护,在税务筹划时处于被动地位。一些需要申报的增值税所涉及到的合同若不规范而不能成为有效合同,与此同时企业相关的税务无法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税务筹划成本负担。有关人员用工劳务合同的规范性,如果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不规范就无法取得税务局开具的相关有效发票,在营改增之前如此操作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然而营改增之后规范化的劳务合同成为必然,否则将影响人员成本费用方面的纳税筹划。

3、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后其它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面临着很多问题,除了上述原材料上游供货商和相关联规范性合同之外还需要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企业资金链条供应不足、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企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资金供应链方面,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首要进行增值税先前的资金垫付,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巧遇资信不良的公司,不能及时足额缴付拖欠建筑企业的各种款项,此时企业的资金链条就会面临断裂引致财务杠杆剧增的不利局面。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表现为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增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会出现一定变化,增加了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企业管理不到位表现为相关管理部门对各种票据的保管回收制度执行不严厉,资金链条的充足警戒性把控不严谨等出现混乱管理局面,种种问题叠加出现必然会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纳税筹划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营改增下增强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策划的政策建议

1、建筑施工单位巩固建立与原材料上游供货商的友好合作往来

相对建筑施工单位而言,购买原材料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的筹划使其纳税筹划过程的首要关键环节,切实可行比较有效的纳税策划方式是强化加深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可以选择股东参股投资模式进行,或是签订一些合理有效的合作协议。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建筑企业所缴纳以营业额为标准的征收的营业税,营业税是不能进行合理抵扣的如此就变相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其中劳务成本成为劳务输出型建筑行业成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可选择通过加强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涉及到的财务成本和材料成本依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大大降低公司的税务成本,资金雄厚的企业还可以选择兼并对其发展有利的原材料供应商。实际操作运行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所缴纳的税费金额均比较大,完全有能力有实力去兼并一些中小型供货商,增值税缴纳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合规合理的进项税完全可以进行抵扣,而营业税并不能进行相关抵扣,为此,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方向就是尽量朝着能够进行税额抵扣目标开展策划方案。除此之外,建筑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相对弱势条件下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进行购买合作,如此可以保障能够获取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相当于为企业自身购买一份保险。建筑企业也可通过设立建筑材料生产子公司,进一步延伸其在建筑行业产业链的纵深度,争取该产业链上更多利润的同时,亦可达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母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时,向子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子公司可通过提高工程材料价格的方式,为母公司争取到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总之,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方向就是尽量从原材料和劳务成本两个方面设置筹划方案,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规避税率提升所引起的纳税总额的增加,有利于企业纳税负担的减轻。

2、建筑行业统一规范相关合同,为合理税务筹划提供依据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有必要梳理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包括订料合同、购销合同、施工建筑合同以及相关的劳务合同等,这给合同的签订与登记工作提出严格要求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特别是一些订料合同和劳务合同的规范化可大大减轻建筑企业税赋压力,成为其纳税筹划的合理有效的突破口。建筑施工单位对一些大型工程项目选择外对承揽时也需要签订相关合同,但一些企业为逃税漏税而给与被承揽方一定价格优惠甚至包括不签订合作合同,营改增之前并不会对建筑企业产生什么影响,但营改增之后其影响力就变得显著了。建筑企业不能够在为被承揽方提供建筑材料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就无法对建筑企业所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劳务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也无法降低企业的成本。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需要特别关注相关合同的签订,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被承揽方的原材料供应商已经由其先前认定,供应商向建筑企业提供原材料时就无法签订合同,建筑企业更应该要求被承揽方与材料供应商协商合作,共同进行相关的材料增值税筹划,已达到三方共赢的效果。

3、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应对其他方面问题的策略

第9篇: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风险 指标 初探

一、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理论及方法

(一)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对于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始于美国颁布的萨班斯法案,该法案第一次对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在萨班斯法案的基础上,美国COSO委员会于2004年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定义了企业风险管理内涵。澳大利亚的学者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税务风险就是一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T0M Neubig(2004)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进行审核,寻找最易引起税务执法机关关注的事项并事先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既不引起税务执法机关关注,又能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务风险管理。Erle(2007)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由董事会负责,税务风险最终由股东承担。

(二)国内研究情况

范忠山、邱引珠(2002)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及安排,以免于或者降低税务处罚,从而尽可能地规避纳税风险,尽可能地获取“节税”的收益,降低税收负担。金道强(2005)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之一就是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即把税务风险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同时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系统。张晓(2010)认为,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但未纳税、少纳税,因此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法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相关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本文遵循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基本方法,在识别、评估电力企业主要财税风险的基础上,以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为核心,前移财税风险管理端口,将风险应对、监控有效衔接,改善财税风险管理滞后的问题,实现财税风险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监督的闭环管理。

二、电力企业税务风险框架及主要风险

(一)电力企业税务风险框架

财税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在财务风险下管理财税风险。从实务来看,财税管理又包括纳税申报、财税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筹划等主要业务,应从业务入手识别风险。因此,财税管理风险应包括4个三级风险,如下图所示:

(二)电力企业税务主要风险及成因

1、纳税筹划风险

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受限,筹划方案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公司纳税成本增加或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未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财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及经验受限,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未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策略,方案实施中相关措施执行不到位。

2纳税核算风险

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计税依据、税率适用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财税核算不准确,纳税成本增加或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与执行不到位,多计税款。增值税应税收入未足额计提销项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未足额转出。少计、漏记营业税应税收入,税目、税率适用不当,差额征税政策执行不到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不准确,收入未完整入账,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政府补助未及时转收入,超范围、超比例列支人工成本,业务招待费调整不完整,列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成本中列支资本性支出,资产减值准备未进行纳税调整等。合同提供不完整,税目、税率适用不当,少计、漏记印花税。少计、漏记其他税费。

3、纳税申报风险

由于纳税申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原因,导致纳税申报违法违规,造成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风险成因:未按时申报,且未及时到财税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纳税申报资料相关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审核不严。未及时组织资金足额缴税。未依法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手续。各项税收优惠未依法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4、发票管理风险

由于发票领、用、存、销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原因,导致发票管理不规范,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未经审核开具发票,为调节收入或利润虚开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未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未设置发票登记簿并按规定存档。未按照财税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擅自损毁。取得的发票违法违规或未及时取得发票,发票审核不严。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抵扣。

三、电力企业主要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一)电力企业主要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1、基本思路

为实现事中、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的转变,实现对财税风险的动态、量化、在线监控,拟建立的财税风险预警指标模型应包括财税风险预警指标、指标阀值和应用机制三个组成部分,三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预警指标选取

为确保预警效果,税务风险预警指标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指标的可操作性。选取的指标数据应易于获取,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年报、季报等得到。

指标的显著性和敏感性。税能够灵敏地反映企业税务风险产生变化的情况,使得预警结果具有前置性、及时性特点,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撑。

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即指标选取过程及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指标应该能够消除公司规模、地域差异等所带来的影响,使得不同公司具有可比性。

3、预警指标阀值设置

阈值又叫临界值或阈强度,是指一个效应能够产生的最低值或最高值。常用的阈值界定方法有三种,分别为比较法、波动法和专家征询法。

(二)预警指标体系

遵循前述方法,选取并测试了预警指标,建立了应用机制,完成了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1、财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内涵

以财税风险为导向,以“主要税种、高风险领域、频发业务”为主体,以“依法合规、定量评估、动态管控、在线监控”为原则,“点对点”选取财税风险预警指标,综合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设置财税风险预警指标阀值,能够实现实时、在线、量化的财税风险预警工具。

2、财税风险预警指标及应用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

指标公式:

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年度增值税进项税总额/年度增值税销项税总额*100%;

月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月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月度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比对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总额与年度增值税销项税额匹配度,检查公司增值税抵扣比率是否合理、充分。

(2)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比率

指标公式:

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比率=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费用类支出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检查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占公司总费用类支出比例,分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获取是否充分、合理。

(3)所得税贡献率

指标公式: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核算应纳所得税额占收入的比例,检查公司所得税贡献率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相关要求,同时检查公司所得税贡献率是否达到公司纳税筹划目标。

(4)职工福利费税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职工福利费税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14%*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5)工会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工会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2%*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6)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2.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7)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年度营业收入*0.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金额的60%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年度营业收入*1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9)公益性捐赠支出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公益性捐赠支出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额/年度利润总额*12%*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10)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占研发性支出比率

指标公式:

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占研发性支出比率=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金额/研发性支出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金额占研发性支出总额比率,检查各公司研发性支出资本化比例情况及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三)应用机制

建立财税风险预警模型定期评估更新机制。电力企业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定期组织财税人员、涉税业务人员、外部财税专家等业务骨干,采用集中研讨等方式,评估现行财税风险指标、指标阀值、结果应用的实用性、适用性与合理性,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完善财税风险预警模型。

建立财税风险预警情况定期分析报告机制。电力企业财务部门组织下属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开展财税风险预警结果分析工作,针对财税风险报警情况,深入查找原因,挖掘管理薄弱环节,如确认为财税管理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

四、电力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