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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设立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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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设立流程

第1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近年来,自治区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千方百计加大对非公企业的信贷投入,不断拓宽非公企业的融资渠道,有效支持了自治区非公经济的发展。

(一)制定信贷指导意见和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对非公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4456.2亿元,同比增长23.08%,全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647.6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72.9%,同比提高8.6个百分点。

(二)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推进银企融资有效对接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自治区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金融办、工商联等部门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银企对接、合作与交流。2011年,先后6次与5个盟市地方政府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政银企座谈会”、“中小企业服务峰会”,积极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共签署合作项目200多项,签约金额1000多亿元。2012年,共组织了3次综合性大型银企对接会、5次地区性银企对接会,8次对接会现场签署项目融资协议277份,签约金额903亿元,对推动自治区非公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不断拓宽非公经济的融资渠道

2012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在全区组织实施了以“推介金融市场产品,增强直接融资能力;推进融资方式创新,增大社会融资规模”为主要内容的“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帮助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自治区金融办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对于推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全区在资本市场中实现直接融资605亿元,比“十一五”期间累计直接融资还多16亿元;2012年内蒙古被确定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西部首个试点省区,目前自治区已经有5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11亿元;全区首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获准发行,融资规模3.4亿元;全区29家上市企业中,有15家是非公企业;全区债券融资中,非公企业的融资额占到了36.2%。同时推动自治区特色产品马铃薯成为期货上市品种。

(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在注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同时,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截至2012年末,全区仅县域金融机构开办的创新金融产品就达77种,如中国银行在积极推广“乳业通宝”产品的基础上,创新研发了“巴林石通宝”、“肉业通宝”、“月饼通宝”等多项授信产品;内蒙古银行在审批流程方面,采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专职营销——独立审批人直接审批——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独立放款”的贷款操作流程,形成了前中后台流程式业务经营模式,大大缩短了审批链条,提高了审批效率,有效满足了小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

(五) 推动新型金融机构发展

近年来,在原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的基础上,自治区增加了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成为非公经济服务的新生力量。2012年末,全区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33家,贷款余额386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338亿元,间接带动了全区40多万人的创业及就业;全区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212家,全年新增担保额307亿元,在保余额340亿元;全区共有村镇银行56家,贷款余额91.88亿元,当年新增贷款46.41亿元。通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融资服务,一大批非公企业顺利度过“成长期”,成为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

二、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服务创新能力仍显不足

相对于融资需求多样化的非公企业而言,辖区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产品相对单一,信托、租凭、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凭为基础的理财产品融资发展不充分。同时,金融创新的配套环境仍不完善。目前,虽然许多金融机构开发了适合非公企业特点的金融创新产品,但相关配套制度环境仍不够完善,制约了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以非公企业融资抵质押方式创新为例,目前在法律法规方面仍然缺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排污权等部分抵质押权利的明确界定和法律支撑,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面,也缺乏统一高效的登记公示系统和完善的评估流转市场,导致金融业务创新仍面临一定的市场和政策风险,制约了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的积极性。

(二)非公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内蒙古各银行中小企业专营机构虽然初具雏形,但专营机构运行机制尚难以完全独立,各项制度设计也较为模糊。如成本利润核算机制、贷款定价机制、奖惩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造成面向非公企业发展实际的信贷服务针对性差,基层行信贷权限较少,对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集中于自治区分行或地市级分行,银行信贷信息占有与业务权限失衡。非公企业评级标准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对贷款风险控制的过度强调,也加重了信贷人员的贷款风险责任约束。

(三)非公企业直接融资需求难以满足

直接融资是金融创新的突破口,但由于我区非公企业大多属于民营企业,规模不大,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等级不高,较难得到市场投资者的认可,信用增级方面存在诸多难点,特别是我区优质担保机构比较稀缺,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费用较高,成为制约非公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瓶颈”,非公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迫切需要政府财政的信用增级支持。

(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对缓慢

自治区近几年不断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建设力度,同时还利用国家及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担保公司进行奖励和风险补偿,但对担保公司的法律保护、税收优惠、信用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配套政策和措施仍不健全,再加上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门槛较高,且普遍要求借款人反担保,进一步制约了担保机构风险隔离作用的发挥。

(五)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较高

2010年,国家出台了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我区也出台了相关贯彻实施意见。但目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仍然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准入条件、开放范围、操作规则等方面不明确、不透明,主要表现在民间资本的参股比例限制、难以成为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在实际操作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面临许多“软门槛”,在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国有资本更容易获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层层申报、审批,民间资本参股金融的市场机会有限。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民间资金进入非公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步伐,规模庞大的民间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不仅限制了非公企业金融服务的资源和渠道,也客观上造成了民间融资的风险隐患。

三、政策建议

(一)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可用资金。完善对非公经济信贷投放的考核,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制定我区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回流计划和具体考核办法,确保三年内全区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可贷资金的70%投放县域经济发展。完善地方银行机构绩效考核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将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引导地方银行将服务非公经济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

健全服务非公企业的银行业金融体系。积极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盟市和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地方法入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加快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在区盟(市)两级分(支)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或网点。同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总量和增量指标,改进信贷审批发放流程,下放信贷管理权限,加快贷款审核速度,确保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区贷款增速。

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县域非公经济的主力军作用。主动调整信贷结构,拓展信贷领域,拓宽贴现业务渠道,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创新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对非公企业的贷款营销活动,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加大对种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特色农业基地的信贷投入,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二)大力发展服务非公经济的新型金融机构

鼓励区内外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按照“宽进严管、加快发展”的原则,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加快发展步伐,扩大机构和服务覆盖面。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发展多类型、符合当地实际的资金或信用互助组织,由民间资本投资发起设立社区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更多地投资新型金融组织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有效拓宽非公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加大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主管部门、盟市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非公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建立和完善全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证券中介机构信息库和企业上市咨询专家库。加快全区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内蒙古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非公企业提供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股权、债权转让与融资服务,增强非公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2.大力推动非公企业股权、债券融资。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导和支持非公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支持在我区建立非公企业产权投资基金,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

3.创新民间投融资管理。完善民间资本管理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和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利用市场化方式组织民间资本和民间融资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各类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和民间融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非公经济发展。

(四)创新非公企业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把为非公经济提供服务当作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的渠道和机遇,建立健全非公经济贷款管理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融资抵押担保范围,完善审贷模式,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下放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促进县域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增强对非公经济的信贷管理的灵活性,根据非公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水平,要提高定价科学性和自主性,提升通过利率覆盖风险的能力。除传统的信贷服务手段外,要积极开办针对非公经济发展的中间业务、递延业务;创新服务手段,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个体、私营业主提供开户、结算、转账、提现、票据、信息、代收代付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综合服务业务,为全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服务。

(五)创新保险和信托产品

1.试点推动无抵押无担保小贷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使借款人在无抵押无担保情况下,能够以比较合理的成本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为非公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2.试行“担保+保险”模式。在信用担保制度基础上引入信用保险,探索建立应收账款债券交易中心,缓解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3.创新信托融资产品。进一步发挥信托融资工具决策快、收费低、收益稳定、抵押担保方式灵活等优势,集聚社会闲散富余资金,充分支持我区非公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资信和人才优势,为非公企业开展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增级增信等金融服务。

第2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一)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确保实现年初确定的新增贷款目标。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对中小企业不抽贷、不压贷,确保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得将贷款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规范做大表外授信。对资金一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主办行为主,联合其他贷款银行统一开展救助;对已出现危机的企业,尽可能给予资金帮扶,支持重组发展。

(二)鼓励创新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模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营销和管理。配齐配强专职信贷人员,健全中小企业授信管理体系,优化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尚未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要在年上半年设立。鼓励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推进科技中小企业融资。

(三)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通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绿色通道”,根据中小企业融资“短、小、急”的特点,分别为“正常生产营运、刚建成投产、正在建设”三类企业量身定制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额度,自行审批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报市级机构审批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报省级机构审批的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贷时间内办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提高放贷效率。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独立的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和损失拨备制度。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做到尽职者免责。银监分局要按照银监会《关于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对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尽职情况下出现的风险状况,不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和信贷人员的责任。

(五)推进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多样化需求,加快业务创新,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动产抵押贷款,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等贷款品种,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有特色的理财产品,同时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创新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实行更为灵活的还款政策,缓解中小企业到期贷款还款压力。要结合开展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加强对涉农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二、着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六)规范中介评估机构收费。评估中介机构对专门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按现行省定标准的30%执行;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中介机构重新评估的,按现行省定标准的20%执行。中小企业因办理抵(质)押贷款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中小企业在符合资质和条件的机构中择优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单方指定评估机构,不得要求企业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公正(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市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认同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得要求本行业的评估机构再次对抵(质)押物评估收费。建立中介机构淘汰机制,坚决取缔乱收费、乱评估、信誉差的中介机构,规范市场竞争,防止行业垄断。

(七)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更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房产登记簿中不再记载抵押期限(抵押登记期限不得以一年为期)和抵押物价值,只需记载债务履行期限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务履行期限作重新约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只收取登记费。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除依照省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市工商部门要对办理贷款业务的中小企业减免工商档案查询费。切实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中小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办理贷款涉及的土地测绘费、房屋面积测绘费、防雷技术服务费、消防设施检测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政策规定的低限减半执行。

(八)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抵押能力。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企业新办土地产权证办理流程,为企业新办土地使用证(含土地挂牌)承诺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市、县两级住房、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企业新办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为企业新办房屋产权证承诺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对工业园区内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企业,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的,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国土、住房、规划、城乡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按照“一企一办”原则,及时为正常生产营运和刚建成投运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手续。对年以前建成投运但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企业,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对有增资扩股需求的中小企业,市工商、税务部门将其纳入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办理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手续。

(九)规范民间借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登记部门要引导各类融资性中介机构开展正常的经营业务。加强对典当商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等融资性机构的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防止出现非法金融活动。对顶风作案、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十)强化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对尚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或有融资需求但信用等级未达到银行授信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纳入“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逐个银行落实信用培植责任,逐个企业开展信用培植。市、县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要协助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做好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工作。银监分局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情况和中小企业信用培植情况纳入银行高管履职动态考核,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的责任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指导中小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升信用等级,促使中小企业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条件。

三、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十一)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发〔〕104号)要求,加大中小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并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市金融办要加强分类指导,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建立中小企业拟上市资源储备库,积极做好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推荐工作。市工商、税务、司法、规划、环保、人社、房管、城乡建设、国土、公积金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妥善处理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股权规范、各类权证、上市材料证明等问题,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十二)鼓励支持风险创业投资发展。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经信委、科技局、金融办等部门联合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风险投资的引导作用,落实好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的基金在我市设立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以规范形式组建新的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

(十三)推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人行、金融办配合,制订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和企业债、实行财政贴息及建立担保偿债机制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好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和试点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共同挑选一批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作为发行集合债和企业债的后备资源,及时做好初审与推荐工作,抓紧组织上报。积极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加快壮大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平台开展融资活动,积极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新兴融资方式的发展。

四、积极推进地方新型金融机构发展

(十四)加快引进组建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发〔〕9号)要求,全面落实金融机构引进组建的优惠政策。对新组建或引进金融机构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十五)大力扶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到年末,四县都要成立一家以上村镇银行,各县分别成立3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区成立2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补区域盲点、重规模和经营特色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实力强的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力争年开业总数达到30家。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各县要争取新设立2家以上农村资金互助社。

(十六)加快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针对我市广大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省级园区要加快筹备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及经办批准的其他业务。到年,全市各科技园区要全部成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十七)加快组建或引进国内外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金融业配套中介服务机构,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为航运企业开辟新的融资途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专业公司,重点为设备设施投资额度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资金。

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十八)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对担保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和绩效考核,做好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净化担保市场环境,规范担保机构担保行为,为我市担保业健康发展并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创造条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十九)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大力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积极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带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设立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到年,每个县区要建立2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或1家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

(二十)提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能力。省再担保分公司要积极开展再担保、担保、投资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渠道以及金融领域的各类相关业务,将资质良好的担保公司纳入再担保体系,提高担保倍数,从而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合理放大倍数,银行要选择获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并根据其资金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等级,适当增加放大倍数,不得随意提高合作门槛,不得增加合作成本,确保全市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降低担保费用收取比例。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可少收或不收保证金,同时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担保费收取比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扩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放大系数(资本金放大系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逐步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二十二)落实担保机构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担保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和担保费收入。根据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帮助担保机构创造条件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大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力度

(二十三)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从年起,市财政暂安排1500万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并根据情况适当扩大风险补偿范围,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

(二十四)加强融资政策引导。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在用好各类信贷产品的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信托、金融租赁、股权、信贷资产转让、保险资金直投等多种融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与信托公司加强对接,充分发挥贷款类、权益类、融资租赁类、不动产类等信托产品的融资作用,努力在信托直接融资方面取得突破。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项目融资租赁、投资型经营租赁、售后回租等业务,盘活企业存量固定资产,带动外部融资增长。鼓励园区管委会充分发挥园区投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初期的融资需求。

(二十五)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推广网上融资服务模式,建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引导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专业性投资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利用网络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信息。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服务推介会、项目对接会、主题论坛等活动,促进金融、准金融服务机构增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识,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有效推广金融创新服务产品;组织金融服务机构深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服务。

第3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广发银行以致力打造“中国最高效中小企业银行”为战略目标,专注于服务中小企业、致力于成为中小企业合作伙伴。截至2011年末,广发银行中小企业一般贷款近2000亿元,在全行对公人民币贷款占比近52%,比年初增长248亿元,中小企业人民币一般贷款客户近10000户,在全行对公人民币一般贷款客户占比超过83%。

2012年六成信贷投放中小企业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下,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商业银行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之一。

“银十条”、“国九条”文件出台后,广发银行依据战略定位,在信贷资源偏紧的情况下,在总行设立小企业专项信贷额度,确保实现监管部门关于小企业信贷 “两个不低于”要求。截至2011年末,全行小企业人民币一般贷款余额887亿元,比年初增加129亿元,增速超过17%。2012年,广发银行新增对公贷款资源60%以上将投向中小企业。

客户分层管理 风控集中控制

广发银行近年来专注于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机制、流程、风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工作,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和成效。

为更好地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广发银行实行了中小企业客户分层管理。针对小型企业客户,创新推出了“小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并按照成本集约、专业经营、扁平高效的原则,施行网点专营化、产品标准化、流程科学化、风控集中化等系列配套措施。

另外,广发银行还建立起独特的小企业信贷风险管控模式:在总行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团队、配套完善小企业金融业务调查、审查、贷后管理、风险分类、资产清收和快速核销等系列风控政策。

在零售业务领域,广发银行提出“专业的团队、专业的产品为特定的人群提供专业的服务”理念,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资源倾斜力度,推进零售条线的相关产品研发。

研发小微企业融资解决方案

第4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探索专营化发展之路

在刚刚结束的2014年年中会议上,该行再次确立小微市场定位的战略核心地位。会上指明了全行发展模式的专营化、业务管理的精细化、客户群体的微型化、营销方式的批量化和服务流程的便捷化“五化”目标;同时提出要在2014年年末实现所有支行实现专营化,只做500万以下小微贷款,确保80%以上业务为小微贷款,全行贷款户均要降低到50万元以下的具体要求,以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和自身核心竞争力。

践行网点社区化模式

在网点布局上,民泰银行要求所有支行均体现小微特色,逐步在村居、小区、商圈等地设立更加贴近小微的社区支行。目前,该行正在台州辖内批量化设立7至8家社区支行,每家行5名员工,设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网银体验终端等自助设备。在营销模式上,民泰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分布呈“园区化、专业化、集群化”的特征,围绕“圈、链、点”来铺展金融服务的有效覆盖面,力推以实施“五个一工程”为抓手的“进村入居做市场”的批量营销模式,即紧紧围绕深耕市场的指导思想,“服务好一个乡镇,服务好一个社区(园区),服务好一个村居,服务好一个市场,服务好一个商会(协会)”,将目标市场做深做透,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

发挥“小企业之家”特色优势

“简捷高效的业务流程、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实用有效的风控技术”是民泰银行的三大业务特色。2014年初,总行提出“一三十”授信审批时限要求,做到存量贷款在一天内办妥,新增业务三天内完成,上报总行的贷款,在十天内审批完成;该行坚持多元化担保,大力推行以保证担保为主、其他担保为辅的灵活多样贷款担保方式,尽量减轻小微企业少担保、无担保的融资窘境,目前保证贷款占到了贷款总额的90%以上;同时该行注重客户社会化软信息和数据化硬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第一还款来源等,逐步形成了以“看品行、算实账、同商量”九字诀为基础的信用风险防控方法。

第5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金融创新;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最具发展活力的企业,它创新企业发展方式,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因此显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活力;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机制转型的条件下,小微企业出现了融资难问题,这一融资难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小微企业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和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规定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扎实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金配置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探索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方式和途径,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精细化。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综合评估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实施效果,促进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有效传导,提升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效果。中央政府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这些政策和措施,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银行业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13.5万亿元,同比增长18.5%,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2.6个百分点。然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系统性的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本文就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进行探讨。

当代金融创新理论起源于创新经济学理论的兴起。20世纪50~60年代,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经济创新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创新引入金融领域,金融领域的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才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形成。到了21世纪,由于市场的变动剧烈,科技变化的加快,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理论和实践迅猛发展,给整个金融体宏观调节及世界经济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金融创新,概括的说,是指金融领域的各种新发明,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等。金融创新可使金融管理者利用不同的金融工具达到他们的经营目的,它冲破传统的金融管制、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对银行的自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金融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到政府,又涉及到银行和小微企业,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和小微企业发展的特点,我们认为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应该实行政府和银行联动,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金融创新。

一、建立国家小微企业政策银行

我们要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要真正打发展小微企业落到实处。因此,建议成立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专门为小微企业经营发展进行融资服务。根据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融资难是普遍现象,所以建立国家政策小微企业银行,应采取总部下辖分支行制度模式。即在设立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总部后,再根据全国各个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及其融资需求分别设立分行和支行机构,总部分支行是垂直隶属关系,最终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网络体系。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国家政策性小企业银行都采用这种结构模式。

总分部的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结构模式,最大的优势是适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泛的特点,同时统分结合,既有利于提高业务活动的时效性和效率,又有利于政策贯彻落实和业务的管理。由于这种政策性的银行量大面广,一下子铺开难度较大,可以先开展试点,然后逐步展开。同时可以引入社会力量经营和管理这种政策银行。

二、鼓励各类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实现小微企业融资产品多样化

目前小微企业融资产品单一,远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金融机构要更多地了解、研究小微企业的特点,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小微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创新出更多量身定制的融资产品,从而实现小微企业融资产品的多样化。如初创期的小微企业由于本身没有什么资产,又最需要融资,可以办理股东个人或第三方财产担保融资,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专利技术、特殊财产质押融资;而处在成长期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可以其库存商品办理商品融资,还可以就应收账款可办理以应收账款为还贷来源的专户监督贷款;成熟期的小微企业由于银企之间已有了相当的互信,除了资产抵押贷款外,还可以办理保证贷款、信用加担保等各种组合贷款等。近两年来各地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据浙江银监局统计,为减少企业“短贷长用”并依靠民间融资临时周转向银行“还旧借新”的问题,2011年到2012年初浙江辖内已有21家银行创新推出了40多款还款方式创新产品,降低小微企业融资负担。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许多商业银行努力创新探索“小微金融”,在经济增速下行背景下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例如广发银行推出了十项措施,从建设特色支行“小企业金融中心”、配备专门团队、设立专项信贷额度、创新产品、提高贷款不良容忍度、构建快速审批流程、启动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申报发行工作等方面推动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目前,广发银行已建成小企业金融中心53家,配备专职人员357人,并陆续推出了“快融通”、“市场贷”等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初步搭建起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建立网络化的融资渠道平台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效率一直是既困扰小微企业又困扰商业银行的一大难题,银行要把控风险,就得按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审查审批,不能逆流程操作。但是如果按照传统的操作模式,就很难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的“短、急、快”特点。在信息化环境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网络融资业务来解决小微企业对融资审批效率的要求。具体就是小微企业可以利用银行网络融资平台,事先办妥授信(包括抵押、质押、符合要求的保证等),一次审批后可在一定期限内随用随贷,随贷随还,循环使用。从理论上讲,借款人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银行的网络系统在运行,就可以办理融资业务,既可以办理贷款业务,也可以办理还款业务。借助网络和改变融资流程的做法,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降低人工成本,大大方便了小微企业。例如中行陕西省分行借助网络设立了“信贷工厂”,建立工厂式、流水线化的授信审批模式,从授信业务发起到审批,实行一条龙式的高效服务;把小微企业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职能合并,实现前后台对客户的判断和业务的判断相一致,从而缩短贷款审批流程;同时针对小微企业不同的业务类型、行业特点和担保方式,制订专门的信贷准入标准和评价办法,他们树立以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全新理念,实施差别化的风险定价政策。又例如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双签制,除中小企业长期及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按照大企业相似的流程审批外,大部分小微企业贷款只需要两名审贷官双签即可完成,不需要通过专业审贷会审议通过。这种网络化的融资渠道平台还可以从政府的角度来建立,例如上海多部门拟将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将依托现有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搭建区(县)一级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四、建立和发展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

抵押物不足,风险较大是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大风险。因此,建议政府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发展小微企业风险投资基金。这一投资基金,既可以由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也可以由各级政府与其他机构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还可以者由政府向已有经营效益效果较好的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注入资金共同经营该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然后由这些政府发挥独资或重要作用的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选择符合投资条件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建立和发展以上形式的小微企业风险投资基金,为符合条件要求的小微企业的创业经营提供风险投资,也是对小微企业政府金融支持的一种形式。

政府要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类似的风险投资基金机制。抵押物不足是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重大瓶颈。例如针对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的情况,广发银行研发了“市场贷”产品,它面向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产业集群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推出的以联保为主要担保方式融资性产品,该产品最高授信总额可达5000万元。据悉,除以上产品外,广发银行还针对客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通过运用多种授信担保方式和产品,为核心企业、专业市场、工业园区、电子交易平台内的集群客户提供供应链融资、现金管理、资产托管等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贴心、周到金融服务。

五、政府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小微企业金融创新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建议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台政策,以建立系统化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制。一是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强化银行加大内部管理与控制、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机制、行业自律与监管等,引导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时限,并扩大范围;三是政府制定经济激励措施,引导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使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活动能获得经济政策优惠和经费补偿等。另一方面政府制定整治激励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把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当做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使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行动能够获得政府的奖励从而能建立良好的企业声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四是在加强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地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稳步发展。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条件,比如放松持股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1]李清春,陈斌.创新服务,政策金融助力小微企业融资新渠道[OL].中国经济网,2012年06月08日.

[2]郭新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发展[N].金融时报,2012-03-12.

[3]王信川.经济日报时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需要不折不扣[OL].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2-08-26.

第6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关键词:科技金融 融资 实践 创新

科技金融是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项制度安排。十二五规划提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培育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这为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指出了明确的方向。近年来,以传感网、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为代表的一批科技新兴产业在无锡蓬勃发展,无锡已经集聚了近1000家“530”企业,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已初具规模。2010年8月,无锡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更大力度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科技与金融的有机融合,为实现无锡科技型产业持续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一、无锡发展科技金融的实践

近几年无锡强势推进“金融强市”战略,伴随着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微电子、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无锡的迅猛发展,无锡市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也不断加大。

(一)扶持政策有力推动

经过市金融办等多个职能部门半年左右的充分酝酿,2010年8月无锡市出台了《关于更大力度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这一《行动计划》是无锡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提出未来三年,要在无锡“基本建成一个传统金融与科技金融互动支持、金融创新与服务规范全面加强、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同步放大,基础工作扎实、服务功能完善、风险分担可控,支持重点突出、政策扶持有力、工作流程规范,具有无锡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与此同时,无锡市在江苏省率先启动创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短短几个月,无锡市就获批成为江苏省内首个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试验区,与省国信集团、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保险、省再担保公司等省属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借助其在金融工具和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无锡科技创新创业。在政策引导和扶持下,科技支行、科技小贷公司、再担保公司等接连诞生。无锡科技金融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为江苏乃至其他试点省市做出了前瞻性探索。

(二)创业投资发展迅猛

近年来无锡着力加大推动直接融资体系发展,对“530”A类项目提供100万元的创业资金,于2009年设立了分5年到位的10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当年即引进创投企业10家、资金规模18.6亿元,2009年末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达到了72.8亿元,增长幅度523%,创投企业家数和投资项目居全省首位。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市创业投资公司达到37家,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超过100亿元。华软、德创、德同、昆吾九鼎、深圳力合等境内外知名创司均已落户无锡,正在加快成长壮大的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将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越来越充足的股权投资资金来源。

以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前身为无锡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于2000年8月,是无锡市委市政府构建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平台,也是无锡市最重要的以政府资金为主导、多个法人投资的高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主要从事对科技型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提供资金和相关配套的服务,以支持、孵化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导向的高科技技术人才的创业,实现技术成果产业化。公司采取“投资+孵化”相结合的新模式,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创业资本适时退出的机制实现创业资本保值增值,并优化了无锡市的创业投资环境。截至2010年10月,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项目173家,其中投资“530”项目A类企业119家,投资金额1.51亿元;累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13家,基金规模36亿元。

(三)金融创新稳步推进

2010年9月,全国农行系统首家、无锡第一家科技支行揭牌。农行无锡科技支行立足于科技金融体制的创新,以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属产品、专门流程、专项补偿等“五专”运作模式区别于传统的营业机构,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政府推荐+担保+贷款”、“创投+担保+贷款”以及“统贷支持”三种信贷资金运作模式研发金融创新产品。并且联合创投机构、担保机构、基金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开展多方合作,支持科技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为满足科技企业小额贷款的需要,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无锡积极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运作,不吸收公众存款,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由无锡新区创投集团与中益集团等其他四家民营科技和投资公司共同组建的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江苏省首批两个经批准筹建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之一,成为无锡市第一家专营科技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与此同时,针对科技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日渐增多。知识产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530”企业专项贷款等取得较好成效。2010年1至10月份,向“530”企业发放贷款就达到了8000多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无锡市近年来已办理股权质押贷款60多亿元。宜兴农合行尝试发放了首笔商标使用权质押贷款1500万元。

(四)中介服务初步构建

2010年1月,无锡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并试营业,意味着无锡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搭建成功。无锡产权交易所按照“一所六中心”的模式,下设股权登记托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登记评估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及融资服务中心等。这一运作体系主要是为解决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发展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推进实现科技金融“一体化”服务而构建的。无锡产权交易所自试营业以来,已完成质押项目13个,质押股权12780万股,融资金额1.29亿元。

无锡市政府为逐步完善融资担保机制,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开展再担保业务的通知》等政策,并注资2400万元设立无锡市(科技)再担保公司,形成由各区政府确定1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市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的风险分担体系,增强“530”等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目前,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已达89家,注册资本104亿元。

二、无锡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初创期企业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科技企业在成果转化初期和规模化初期普遍面临着资金的障碍,急需政府资金、银行信贷、民间资金的支持。但是就创业投资体系而言,对于本地初创期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不足,现有政策对创投企业的风险补偿力度不大,《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每年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其实际操作有一定难度。并且,无锡市为科技企业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大多向“530企业”倾斜,服务面和投资金额还有待扩大。另一方面,从信贷资金投入来看,由于初创期科技企业刚完成研发或初步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但产品、市场、前景尚不稳定,银行基于安全性原则更愿意将扶持对象限于有产品、有订单、有市场、有现金流入的科技企业,对于初创期科技企业难以大规模介入。初创期企业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科技对金融的需求与金融的供给之间还是存在落差。

(二)金融创新相对滞后于科技创新

虽然为了解决科技企业融资瓶颈问题,商业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但是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分业经营政策限制等因素较大地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另一方面由于目前针对科技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手续繁琐,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面缺乏权威、专业的评估机构,知识产权的认定、评估、侵权、变现等问题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使得银行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非常谨慎,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等无形资产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还很少,金融创新手段明显滞后,也限制了更多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

(三)中介服务平台有待完善

中介服务机构是搭建各金融服务主体的桥梁。无锡产权交易所于2010年1月正式成立并投入试营业,在一定程度上为优化资源配置、有效缓解无锡地区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途径,为完善股权资本投资和退出机制、推动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提供了平台,但是其综合服务平台和功能还有待继续建设,平台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此外,虽然近年来无锡市融资担保市场快速发展,但大多数担保机构由民营资本出资组建,出于风险控制和盈利回报考虑,对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条件较高。

三、推进无锡科技金融发展的思考

(一)创新科技金融的政策安排

政府是科技金融体系殊的参与主体,是科技金融市场的引导者和调控者。无锡市政府在推进科技金融发展中,应整体部署,创新科技金融的政策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风险的过程,政府应在其成长路线图中的各个阶段,通过创投先行投入、银行信贷跟进、上市助推等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形成满足孵化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各阶段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投、保、贷、中介服务”于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尤其在科技金融发展初期和科技金融高风险领域,政府应重点扶持,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和优惠的政策引导科技金融资源的流向, 或者通过直接介入的方式发挥财政投入机制的激励杠杆作用,实现科技金融资源有效配置, 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

(二)不断推动科技金融工具创新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的绝大部分是传统业务,缺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效机制,金融工具的创新明显滞后于科技创新,这就需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提供更多适宜可行的金融工具。例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推出了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境内外上市、代办股份转让、担保融资、企业债券和信托计划、并购重组、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等创新产品,就很值得我们借鉴。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典型,作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科技、高学历人才、高风险、高收益、高成长性,但缺乏有形资产抵押的特性。银行业需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的工作力度,扩大抵押物的范围,规范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程序,健全完善统一的申请标准和操作规章制度。同时,为规避风险,银行应建立完善内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加强贷后管理,加强银保合作等多方合作,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一要打造专业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以无锡产权交易所建设发展为基础,促进各类产权有序流转。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科技企业到无锡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公开股权交易系统,探索科技成果退出渠道。加快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规范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健全各类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信息、财务、法律、咨询的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资产转让和交易等方面充分发挥功能,大力提高全市无形资产融资比例。二要大力发展融资担保中介服务体系,做大做强无锡现有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平台。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做大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等)质押担保方式。

(四)开拓民间互助融资渠道

在政府、银行对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的同时,努力开拓民间互助融资渠道也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创新。可以借鉴上海浦东新区经验,在培育成熟的前几批科技型企业中开拓民间融资渠道,设立科技企业信用互助专项资金,引导科技企业认缴部分信用互助基金,共同设立科技企业信用互助担保基金。科技企业信用互助担保基金的设立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再加上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性资金,以较少的财政支出带动较多的社会资金运转,并按议定的比例放大担保额度,分散科技企业融资风险。这种政府、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多方合作的科技金融创新模式,可复制性强,适合推广,较好地缓解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房汉廷,关于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政策的思考[J] .中国科技论坛,2010(11)

2.何敏峰,关于无锡市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情况的调查[J] . 金融纵横,2010(7)

第7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一、陕西省科技金融的政策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金融体系以及科创道路改革的不断推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不断深入,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来源从最初单一的行政拨款,扩展到了目前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包括科技财政投入、科技贷款、风险投资、科技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陕西“关中-天水经济区”是2011年全国16个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地区之一。近年来,陕西省充分认识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重要意义,把建立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协调机制摆在重要位置,陆续出台了多个重要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初步构建起保障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2012年5月,陕西省人大颁布《陕西省科技进步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法律角度确保科技金融工作的开展。2012年9月,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陕发?z2012?{4号),提出要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建立科技贷款风险损失补助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补贴机制、补偿机制,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设立基金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分担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随后,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39号),全面安排部署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2012年10月陕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意见》,对陕西省金融业发展改革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为契机,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2014年7月,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科技厅增设科技金融处,全面负责组织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工作。

按照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关于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总体部署,陕西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保障政策。如与财政厅、银监局联合出台了《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与财政厅联合出台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陕西省农业科技创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榆林市以及西安高新区、杨凌示范区等省内8个地市和国家高新区、农业科技示范区作为省级科技金融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为全省科技金融工作开展起到了带动示范作用。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相继确定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重点任务、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确保了陕西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部门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做法

(一)构建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调查显示,陕西省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已到位基金总额近5亿元,出资设立的子基金资金总额约12亿元,目前已投入70余家科技型企业。其中西北地区第一支科技天使投资基金―西科天使基金(一期),累计扶持初创类企业50多家,其中20%的项目已完成二轮融资,部分项目陆续计划在新三板挂牌。陕西省内各科技金融试点地区均积极设立专项基金,构建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西安高新区建立了5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了2000万元科技保险专项资金池,以及1亿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5000万元融资性担保业务补贴专项资金。杨凌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拿出1000万元参股创投资金。宝鸡市设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全市27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风险补偿企业名录。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能力。目前,陕西省科技型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达70余家,陕西省科技厅支持培育的拟上市企业中已有27家成功挂牌上市,其中25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自2011年以来,陕西省先后通过科技统筹创新工程、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支持上市、挂牌企业科技创新项目70多项,经费支持超亿元,显著加速了科技要素向企业聚集,有效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直接融资能力。

(三)搭建银企对接融资服务平台。陕西省建立了科技金融超市,组织全省证券、律师、担保、咨询等100多家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I开展中介服务。陕西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开通了全国首条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热线,围绕科技企业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开展常态化科技金融结合系列讲座,举办各项培训及银政企对接活动,提高企业自身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解决资金问题的能力。

三、金融行业支持科技创新的措施

(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指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结合陕西省经济发展特点,将科技金融作为贯彻和落实信贷政策的重点内容,加大窗口指导力度,推动政策实施,构建政策落实机制,有效增强了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2013年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每年的信息政策指导文件中,均将科技金融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为契机,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加大金融机构考核中对科技企业贷款指标的评分比重;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总量;重点引导和扶持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建立保险补贴机制,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2015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推陕西追赶超越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资金优势,加大与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等业态的协作,开发符合科技企业需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打造涵盖科技企业全发展阶段、全方位的支付结算、融资支撑、信息咨询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一步普及。”2016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结合西安市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需求,专门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西安高新区打造科技金融示范区。目前,陕西省科技企业贷款余额约370亿元,为1300多家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意识,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陕西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科技与金融结合,以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客户目标,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特色金融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成立专营机构,优化服务流程。早在2013年,陕西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科技支行管理办法,陕西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成立20多家科技支行。在管理上,陕西省科技支行基本比照小微金融服务的模式,注重战略定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资源配置,实施专业团队、专属产品、专有流程、专项补偿的四专经营模式,同时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财务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在服务流程上,各商业银行针对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特点,通过制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的方式提升科技企业贷款服务质量。部分金融机构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以下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取消行业预警限制,并配以专项“信贷工厂”服务模式,实行产业集群批量审批授信,同时争取上级行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审批效率。

二是加强银政合作,争取政策扶持。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少抵押物的特点,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省科技厅的合作,利用省、市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风险缓释基金及各类担保基金,签订合作协议。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西安市科技局对接,于2015年8月正式与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财政局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成为“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银行”成员单位,将在今后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分别与西安市高新区金融办签订《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与陕西省科技厅签订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金融业务合作协议》;与陕西省科技厅合作,成为“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托管银行,借此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挥补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是突破自身局限,推动产品创新。在借助政府加强增信的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专利权、知识产权、采购订单、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抵质押业务,探索研发针对性强的科技信贷产品,通过技术要素和资金要素的有机融合,改善科技企业资金不足现状。一些商业银行成立了科技金融研发中心,借助自身或政府部门的大数据平台,推出了“环保数据贷”、“创业贷”、“税金贷”等系列产品,建立线上、线下金融服务平台,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实施精准营销。2015年,陕西省成功办理了全国首例知识产权(专利)质押P2P融资业务。

四是促进多元融资,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除了信贷资金支持外,陕西省金融机构联合科技企业积极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业务,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优势,打通PE\VC、产业基金、信托、证券、保险等多种直接融资渠道,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全程“融资+融智+融信”综合金融服务。例如部分金融机构整合多方社会资源推出“股债贷”,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服务;或通过融资租赁、表外融资、出口信贷、综合保理等产品的综合运用,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推进各?标准化、非标准化债券融资业务;同时,联系各类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行业商会,组织召开形式多样、种类丰富的产品推介会,及银企对接交流活动,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是加大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试点。2016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随即深入国开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西安银行5家试点银行开展调研,了解各行投贷联动试点业务推动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促成金融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协调落实风险补偿等政策顺利推出。截至目前,全部试点行均制定了投贷联动实施方案或操作办法,设立投贷联动领导小组或领导机制,成立了专营机构负责科创企业投贷联动金融服务,并积极与政府部门、科技园区、担保机构、风投机构合作。下一步,部分试点行将对股权投资机构入股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准信用信贷支持,并锁定被投资企业顾问、IPO配套及资金结算等全面业务,切实帮助科技创新企业拓宽融资途径。

四、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专业水平不足。科技型企业多为专业领域创业型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性强,产品属于前沿高精尖类型,其面向的市场和需求主体与传统企业有较大区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支行虽然已经配备专门的营销团队,但营销人员欠缺专业知识,不熟悉科技型企业的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在办理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时,无法对商标权和技术专利的市场价值和前景进行准确研判,加之对风险心存畏惧,办理业务时积极性不高。

(二)银企信息不对称。科技型、初创型企业大部分处于孵化期、投入期,经营管理规范性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掌握企业财务、资信等情况,无法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与此相对应,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对政府、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信贷政策、申贷要求等也知之甚少。同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存在依赖于一定法律条件,以商标权为例,法律规定有效期限一般为10年,而在有效期内可能因诉讼、仲裁等被确定为无效、侵权,最终导致被质押商标权失效。由于权属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无形资产质押率较低,目前中国驰名商标质押率为30%-40%,省市驰名商标仅为20%-30%。

(三)金融中介体系不健全。目前科技创业创新领域,政府部门已推出了担保和风险补偿措施,但总体看,政府补偿基金使用条件较为严格,撬动作用尚需提高。如陕西省建立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科技贷款逾期最终本金损失金额的50%为限,给予银行业机构风险补偿,但同时又规定,一家银行5年内获得风险补偿额上限为1000万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主要依赖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市场上缺乏权威评估机构,不同评估机构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经常差异较大。

(四)配套管理机制不顺。科技金融差别化考核机制尚未普遍实施。调查显示,目前金融机构针对科技金融服务的考核机制与其他业务基本一致,特别是对科技支行的考核中,仅有个别机构在信贷规模、绩效评定、不良容忍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倾斜,与科技金融的特性相比,目前的考核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同时,据金融机构反映,在进行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抵质押时,相关手续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便利性低、评估费用高,影响了企业融资效率,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此外,目前科技金融领域统计口径模糊,标准不一,不利于实时对科技金融相关情况开展监测。

(五)直接融资水平滞后。近年来,陕西省直接融资业务发展较快,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重显著上升。但从参与直接融资的企业结构看,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占比不到1%。同时,由于陕西本省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风险投资等规模较小,且主要集中在西安市,科技企业获得股权投资的数量少、金额小。从新三板上市情况看,目前陕西省新三板上市的科技类企业不足40家,占科技企业的比例也处低位。

五、改善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科技金融信息沟通机制。建议政府推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集中提供扶持政策、风险补偿、企业信用、纳税、社保等相关信息记录,便于金融机构综合判断;科技部门通过互联网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专业辅导和相关培训。银政企三方应共同构建交流合作机制,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融资洽谈会,达到共享信息、宣讲政策、推介产品、对接需求,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发展的目的。

第8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问题;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12.1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2-47-02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特点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自1998年开始试点工作以来,历经10余年,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初始到相对完善的发展道路。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基本形成,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正呈现增量增速加快,机构规模、专业优势、增信功能均实现跨跃式发展的趋势。

1、信用担保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其主要标志:一是作为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准人已被列入国家行政许可范畴:二是国家财政部门已经制定了独立的担保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三是各级财税部门已经实施了补偿专项和税收减免;四是大部分省(市、区)已经依法成立了区域性担保行业协会。与此相适应,国家推动担保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也从试点初期的“发展中规范”转变到引导一个独立行业的“规范中发展”。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已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方向发展。政府扶持方式已由初期的一次性资本金注入,发展到目前的重在建立补偿机制以及信用资源的有效配置。各级政府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通过资金注入和政策调控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推进担保体系建设走市场化道路。担保体系建设正在由初期的政府投入为主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方向发展。政府出资与民营出资呈同步稳健发展态势。

3、信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2009年,全国5547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户数同比增长30.6%,增速提高20个百分点;注册资本金合计3306亿元,同比增长58.4%。其中货币出资3092亿元,占出资额的93.5%。目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户均5960万元,同比增加1045万元,增长21.2%。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2009年当年共为3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10796亿元,受保企业同比增长60.8%,担保业务增长49.5%。为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元化需要,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担保品种也呈多样化趋势,除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传统产品外,还开发了票据担保、出口信用担保、履约担保等新的业务品种。担保机构把加强受保企业监控、完善自身建设、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制定完备的业务操作规程,强化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保后跟踪和追偿处置,在风险增加、业务扩大、不可控因素增多的前提下,整体代偿及损失率均处于较低水平。

4、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全国5547家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户均人数119人,户均销售2850万元。2009年度受保企业37万户,涉及员工2152万人,销售收入5.12万亿元,利税44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0.8%、33.3%、46.8%和23.2%。由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受保企业新增就业人数568万人,新增销售收入1.5万亿元,新增利税1221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整体效益尤其是社会效益显著。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现实瓶颈

1、信用担保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行业政策法规不配套,担保成本较高,特别是尚无统一的市场资质要求,《担保法》作为担保行业的专门法律,只规定了担保行为,而对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并无明确规定,致使担保机构缺乏法律的保护与制约。2004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虽明确了“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系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但其范围和力度还远远满足不了担保业发展的整体需求,其中仅明确了省及中央设立担保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但对绝大多数的地、市、县级担保机构的准人尚无法可依。担保业作为一个系统,所涉及的市场准人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执业者从业资格、担保机构内控制度以及行业维权与行业自律、政府在立法前的协调与立法后的监管等诸多问题,尚需加快立法进程。

2、信用担保机构区域发展不平衡,单体担保能力不强。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户数和户均注册资本金虽然保持了比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户均注册资本金尚不够高,新增担保机构规模依然偏小。另外,许多担保机构的实力明显不足,难以发挥正常的担保效应,主要体现在:一是担保资本金规模过小,缺乏规模效应;二是放大倍率太低,银行认同度不高;三是业务空置率较高。有些地方近7成的担保机构无法开展正常业务。

3、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不对称,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再担保业务长期空白,省及国家级再担保机构缺位,再担保业务尚未开展,致使担保体系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4、个别担保机构行业失范。影响行业整体形象。行业运作的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业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差:二是担保资金不实,有些担保机构注册后即转移资本,构成虚假出资;三是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业务,或运作担保贷款。骗取银行资金,不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四是高比例收取保证金,并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增加企业负担:五是担保风险准备金不提或提取不足,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六是行政干预和人情担保依然存在,等等。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极大地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对担保业的科学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1、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担保业的规范与监管。一是要修订现行《担保法》以明确担保机构的主体资格及权利义务关系。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地方出台《实施细则》,对行业主管、登记注册、资质管理、业务范围、操作流程、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和信用评级、行业维权自律、监督及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研制担保业发

展规划,明晰市场定位与发展方向,推动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人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财务与内控办法、业务范围与操作流程、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机制、鼓励扶持政策、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依法引导担保业健康发展。三是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状况的监管,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保证担保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为担保业创造良好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

2、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一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担保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建立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与奖励机制以及对中小企业的保费补贴等机制。各地也要不断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力度。二是要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给予减免营业税的政策支持。三是要改善对担保机构的抵押合同登记服务工作,逐步对担保机构开放有关信贷登记等部门公用事业信用信息系统。四是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实现平等协作、共担风险、互利共蠃的合作关系,确保担保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担保业务。

3、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除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外,还要大力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支持企业、自然人兴办信用担保业,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金,对此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以鼓励其融资。

4、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分担机制,加快开展区域性再担保试点。一是要加强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始终把防控风险放在开展担保业务的首位,努力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二是要研究制定扶持和规范再担保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地方政府为政策性再担保机构进行注册资本金相应补充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以政策导向鼓励再担保机构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引导银行充分使用再担保机制,实现设立再担保公司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规范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目标,逐步形成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三是要加快推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与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形成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规模较大、信用较高、风控能力和带动性较强的再担保机构。

第9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关键词:动产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2-0017-04

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商业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既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推进了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为进一步推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我们组织力量对天津市51家商业银行进行了专题调查。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全市动产融资业务发展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品种渐趋丰富的态势,同时也面临着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有待研究解决。

一、动产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动产融资是以动产为融资担保物的新型金融产品。涵盖了动产抵押、质押及权利质押。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实践中逐渐改变了以往只认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抵押担保的理念和模式。开始进行动产担保的创新。从天津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商业银行大力开展金融创新,动产融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融资产品种类趋于多样化。在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方式转变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一)动产融资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为应对竞争。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挖掘潜在客户,拓宽业务范围。我们调查的51家商业银行中有36家机构开展了动产融资业务,共签约有效客户2080家,比2010年增加304家,增长17.6%。签约企业涵盖了大中小型企业,其中中小型企业占比86%,较2010年末提高4个百分点,客户群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客户不断扩大;到2012年一季度末,全市动产担保贷款余额2356亿元,较2010年末增长745亿元,增长46.2%,其中,2011年动产担保贷款同比增长29%,高于同期全市信贷增长约13个百分点;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动产融资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16.5%。较2010年末提高9.5个百分点,占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比重为33.5%:在开展动产担保融资中,各行十分注重风险防范。动产融资资产质量较高,截止2012年一季度末。动产担保不良贷款率仅为0.22%。低于同期全市不良贷款率水平0.56个百分点。动产融资业务广泛涉及黑色金属、基础能源、矿产品、有色金属、批发和零售业、纸品等30多个主要行业。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有力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二)动产担保创新品种日益丰富。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为有效开展动产融资,商业银行探索开办了多项动产担保融资创新品种。从业务领域来看。动产担保融资主要用于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基建贷款等表内贷款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从担保物来看,金融机构可以接受的担保物涵盖了各种动产及权利,已开办的业务品种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存货类融资、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浮动抵押等贸易融资类,机器设备及特殊动产(船舶、飞机等)类以及不动产相关权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此外,天津市辖内银行还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未来提货权质押、发票融资和外汇信用证质押等动产担保创新业务。数据显示,目前银行动产担保创新采用最多的方式依次是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融资、机器设备担保、保理、供应链融资、股权融资,分别占64%、9%、7%、7%、4%、4%,其中应收账款融资占比较高(见图1)。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等21家在津银行机构开展了应收账款质押,17家银行开展了保理业务,深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等14家在津银行机构开展了存货融资。动产融资业务的不断创新丰富了中小企业担保形式,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增长,提高了地方经济的活力。

(三)中小银行机构积极拓展动产融资,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开展动产融资过程中,各家行在授信投向上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中小银行拓展动产担保融资业务的创新力度大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小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这一信贷细分市场上取得了竞争优势。从贷款投向的企业类型来看,大型银行发放的动产贷款76%投向大型企业,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的动产担保贷款超过80%。从业务创新来看,大型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品种较为集中,以传统的动产融资品种如应收账款为主,且占比较高,如业务开办最多的前三家银行的该类贷款余额占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总余额比高达88.9%,此外,上述三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余额占该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比高达98.2%、60.4%、100%。而中小银行机构在动产融资的创新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天津银行于2009年对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发放了1000万商标权质押贷款,是天津市首家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业务的商业银行。深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大力开展线上供应链动产融资业务。支持天津小企业发展。天津农商银行推出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围绕商铺经营权质押,采用市场方担保或回购的担保方式,推出“商户贷”产品。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合作建立了专利权质押融资平台,目前该平台已对17户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1.41亿元专利权质押融资支持。多样化的动产融资创新业务丰富了中小银行机构的授信业务品种,改善了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了品牌辨识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围绕业务特点深化管理,建立完善了运营机制和风险管理流程

近年来,随着动产担保业务的深入开展,各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制定了相应的运营机制和风险管理流程,对动产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了规范。一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各行依托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规范了动产融资业务受理、审查审批等流程,并成立专门的管理平台对动产贷款进行流程监控和后续管理。二是结合业务特点,制定相应制度,建立了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贷前。突出针对信用风险。严格准入条件办理,综合考虑企业资质、从业经历和资产状况,规范担保贷款格式。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贷中,有效防范操作风险。设立业务办理条件,确定适度的保证金比例,加强贸易背景审查,完善抵押登记手续,有效认定抵质押品价值。严格质物监管公司的准入等。贷后。规避道德风险和抵押物变现风险。加强企业专户管理,监测质押权利变现情况,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三是部分金融机构研发建立了担保管理信息系统。一些大型银行如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迈进。

二、当前影响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动产融资参与主体发展不均衡,产品创新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1季度,天津市银行金融机构(除村镇银行外)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有36家。占统计样本的70%,且主要集中在四家商业银行。四家银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占总余额比达到69.3%,其中单家银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占总余额比最高达到39.7%,而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多数并未开展此项业务,动产融资业务相关机构参与度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动产融资产品来看,截至2012年1季度,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占比高达63.7%。远远高于其他动产融资产品占比。其中占比较高的前三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余额占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总余额比高达88.9%,此外,上述三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余额占该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比高达98.2%、60.4%、100%;而不动产相关权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占总余额比均低于1%,动产融资产品创新力度及业务拓展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部分动产担保产品不良率较高,影响和制约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有效开展

天津市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出现不良贷款的有5家,不良率均低于5%,整体不良率较低。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和存货融资业务品种上,其中机器设备抵押不良贷款占比超过73%,导致其贷款质量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押品价值总体呈下降趋势,而且使用年限越长贬值幅度越大,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衰减趋势越明显:二是动产价值中介评估市场不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大多属于部门垄断服务或强制指定的评估单位。而且按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收费。标的物价值越高,评估费收取越多,容易造成人为合谋高估,使担保品价值虚高;三是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的所有权证明文件骗取抵押登记,擅自将担保品出租谋利,造成担保品潜值下降。或在取得贷款后。对担保品特别是车辆进行掠夺式使用,致使担保品现值大大低于借款额:四是动产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担保品变现难。由于部分动产担保产品不良率较高。影响和制约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有效开展。

(三)动产担保法律体系庞杂,登记系统不统一

动产担保融资法律体系庞大,合格抵、质押品的范围有限。对动产担保的规定在《合同法》、《担保法》、《民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间并不统一,导致动产担保融资在法律执行上较为混乱。另外,我国动产评估登记部门分散、手续繁琐。使得一些必需的登记手续往往不能完成,很多融资计划则不了了之。动产抵质押登记公示部门如表1所示。

从天津的情况来看。目前金融机构动产融资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登记在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并可通过系统直接查询;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抵押登记在借款企业住所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抵押登记部门分别为市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海事局和中国民航总局;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动产权属状况或无法查询或查询不便。部分登记机关的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各区县之间不联网。金融机构无法通过登记事项全面了解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即使可以通过登记机关帮助查询,但查询的程序也较为繁琐,多数都需要到登记机关现场查询,增加了交易成本。

(四)担保品估值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银行风险缓释管理存在问题

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一个汇总贷款额度与抵质押的系统,因为额度与抵质押的信息是分布在多个不同的独立系统。担保品的数据也难以确保准确。据调查了解,多数银行抵质押信贷文档管理的程序还是手工处理,跟踪条款落实也是手工操作。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缺乏专门担保品内部价值评估体系,因而对于抵押物价值无法动态掌握,价值跟踪管理还流于形式;二是风险缓释管理流程尚不完善。国内大多数银行均未将信用风险缓释管理从信贷业务流程中分离出来,也未设定专门的抵质押品管理人员:三是信用风险缓释信息系统有待健全。大部分银行仅在全行信贷管理系统中设立相应的一个模块,记录抵质押品的简单信息,并不具备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功能:四是担保回收难以定量估计。准确估计各种担保方式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需要充足、完整的回收数据。这需要银行建立起强大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系统,进行多年的数据积累,没有足够的数据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就不能知道风险分布,而国内大多数银行尚无法达到这一要求。

(五)动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复杂,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不充分

现代国际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简化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这种趋势体现了强化债券效力、保证债券实现、减少交易风险、促进社会融资的客观要求。在国内,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复杂、执行时间长、费用高、效果差,特别是如果抵质押物涉及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时。往往较难执行,这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挫伤了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三、促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支撑体系。为业务发展打造宽松的法制环境

一是制定明确而清晰的动产担保优先顺序规则。同一担保物上全部权利人的受偿顺序包括基本的优先权规则。担保物收益规则,以及有关担保物买受人规则。基本的优先权规则,即“时间在先,受偿在先”的优先权规则,因此应完善《物权法》,对优先权进行统一规定,同时规定法定优先权应通过物权登记系统进行公示。二是借鉴国际动产融资登记制度经验。建立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的统一在国际动产担保法律的改革中是最佳的实践。建议在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基础上,搭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使得担保信息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可以顺畅地流通,显得尤为重要:应通过登记系统的公示作用,明确各类担保品拥有的担保权益,使得相关人员利用该系统就能全面地了解到担保品的情况。方便其做出理性的决定。三是建立高效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使当事人协议处置方式成为实现动产抵押权的主要形式,同时扩大司法简易程序,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二)加大舆论支持和政策引导,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政府牵头各部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罚”的信用监督制度,建立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实行信贷制裁:二是政府和土地、房管等职能部门在中小企业动产融资的方式、方法以及手续等方面给金融机构以支持和配合:三是监管部门对于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地方性和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应在准入退出机制和分支机构、网点建设上给予相应的政策,并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动产融资业务创新。

(三)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动产融资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银行要严格执行信贷前、中、后台的分离,规避操作风险,必须保证抵质押担保品评估工作的高度独立性。二是在担保品的选择上,所有权明确、容易变现、前期较长一段时间内价格稳定、波动幅度较小、便于保存、不易变质、不易过时是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以防止因以外因造成的担保物价值的降低。同时,银行要定期对担保品的价值进行重评。以防止价格波动给银行造成的市场风险。三是合理确定抵押率。要根据押品的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和变化趋势、变现能力、贷款期限长短等各种因素,来确定抵押率。及时对抵押率进行调整,确保足值的抵押。四是严格质物仓储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定期对质押动产现场核查。五是强化风险管理。对押品组合进行压力测试和情境分析,以评估在不寻常的市场情况下押品组合所受到的影响。六是建立担保贷款的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建立动产价值评估体系

积极培养动产价值评估、信用评级等机构,推进动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一是加强相关金融工程人才建设,以有效识别、量化和防范信用风险。动产担保品估值管理的计量,必须有专业的金融工程师来开发运行数据模型。二是要建立专门的评估部门。由于动产价值波动较大,折损快,评估难度大,而动产的价值又是决定放贷的基础,因此银行内部可以建立专门的动产评估部门,也可以借助于中介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