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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售后服务业务包括汽车零配件的销售、维修费用等,由于是一般纳税人所以执行17%增值税率,一般备件的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备件采购从该品牌汽车的生产厂家处采购,支付17%的进项税额。为了能够减少增值税税额,该公司计划把售后服务业务分离出去,办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按照6%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纳税,但是本人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原因如下:
假设单以备件销售业务为例,本月采购备件1,000件,每件10元,共计10,000元。本月同时销售备件1,000件,每件保持利润率为20%,即售价为12元/件,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通过银行存款结算,现在分别计算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本月所需要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及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下
购买时,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17%=1,700元
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销售时,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2*17%=2,04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40-1,700=34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
购买时支付价款=1,000*10*(1+17%)=11,700元
单价产品成本=11,700/1,000=11.7元/件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销售时,销售收入=数量*单价=1,000*12=12,000元
应交增值税额=销售收入*售价*6%=1,000*12*6%=72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20 共2页,当前第1页1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
贷:库存商品 11,700
本月应交纳增值税额为720元
第三,应交增值税额比较
差额比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720-340=380元
(一)期间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使该年度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解读以上规定:(1)年度纳税申报,可以涵盖全年,也可以只有几个月,但不可以跨越日历年度;(2)企业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纳税年度,应可以跨越日历年度。例如企业自2011年11月底停止经营开始清算,至次年2月底办理完毕清算事务,则应以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作为清算的“纳税年度”。与此相一致,清算期间既然跨年度,会计上也作为一个年度进行账务处理。
(二)会计核算前提不同
与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应的会计核算,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与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应的会计核算,则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不同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是以企业会计上“利润总额”为基础,凡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一致的,不进行纳税调整,只有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不同时,才进行调整,并且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是按照“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的公式,直接计算出清算所得(或损失,下同),不与会计处理和损益计算直接挂钩,即不论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均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因此,进行清算的账务处理,可适当从简,不考虑其对相关所得税的影响。
二、清算会计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编制生产经营最后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停止经营并转入清算的开始前,不论停止经营时是否已届年底或月终,均应按照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编制要求,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自年初至停止经营日的“年度”财务报表,并进行最后经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以此时点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作为企业清算的“期初数”。
(二)清产核资、核实债务
企业清算,终止经营,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工作首先应清理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并在清理核实、账务调整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处置、债务清偿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评估资产价值
企业清算都需要处置资产,而资产处置前按习惯都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处置时的参考价格。鉴于清算企业清算后即告解散,因此,企业清算时资产评估,一般无须按评估结果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处置资产
除企业吸收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清算外,清算企业都必须进行资产处置(指拍卖、变卖)。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按照处置方式的不同而有异:(1)对清算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整体处置,清算企业只需将全部资产(一般不含货币资金及应收债权,下同)以与账面价值反方向的分录转销,并统一确认处置损益,账务处理是:按应收资产处置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资产的备抵账户余额,借记有关备抵科目(或明细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处置资产应交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清算资产处置损益”明细科目。(2)对清算资产分类或分项拆零处置的,则按照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分别转销其账面价值并确认处置损益。(3)对于应收债权,应组织清收,对于无法清收直至通过司法程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可直接核销,借记“营业外支出—清算资产处置损益”、“坏账准备”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科目。(4)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处置时,账务处理与经营期间处置这些资产的处理相同。(5)如果一般资产处理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有余额,应转销增加所得税费用。
(五)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按支付方式分类为以现金清偿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两种;按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分为一般清偿和债务重组两类。具体账务处理是:(1)以现金支付进行一般债务清偿时,借记有关债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以现金支付进行债务重组,按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借记有关债务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偿债现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算负债清偿损益”科目;(3)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抵债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账务处理与销售非现金资产相同,销售价款(含增值税)按应转销的债务账面价值计算;(4)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按准则中有关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具体分录略;(5)缴纳清算前欠缴和清算中产生的流转税等税款,亦属负债清偿范畴,具体账务处理与经营期间相同;(6)清算后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他无须清偿的负债科目有余额的,应转为清算收益。
(六)清算费用的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开支的办公费、旅差费、清算组人员报酬等即期费用。上述费用支出一般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七)计算清算所得和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1)清算所得通过编制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成,清算所得额按申报表填报数额独立完成,不与账面上清算的利润(或亏损)挂钩。(2)计算应交所得税应以申报表上“应补、退所得税额”分析确认。应补充确认所得税的,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冲回已确认所得税的,作相反分录。(3)缴纳清算所得税及经营期间欠税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以前多交所得税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八)分配剩余财产
经过上述一系列账务处理后,清算企业账务上一般只剩有所有者权益各科目和货币资金科目,亦或有少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当然也可能只有非货币性资产以供股东分配的。这些资产,一般称为可供股东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简称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时:(1)分配款全部为货币资金的,借(或贷)记所有者损益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如果分配剩余财产时只有实物资产,即应由股东交现金给清算企业缴税,相关分录为借(或贷)记所有者权益各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贷(或借)记有关实物资产科目;缴税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清算企业的所得税申报
(一)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共一个主表、三个附表。其格式如表1所示。
(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注意事项
1.(2)第6行“清算所得”和第13行“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填报按项目名称后括号内公式计算的清算收益。第6行或第11行为0或负数时,均以0填列,如果申报时不欠缴或应退以前所得税,上述“0”以下项目则不再填列。
2.附表1:(1)第1列“账面价值”填报会计上清算开始日各项资产账面价值金额,包括各该科目余额或本科目余额加减相关调整科目、调整账户后的金额。(2)第2列“计税基础”,填各项资产清算开始日的计税基础,一般指资产的成本或者资产原价减除按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后的余值。(3)第3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是指实际交易价格或税务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
3.附表2:(1)第1列:“账面价值”应按清算开始日负债账面金额填写;(2)第2列“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其“成本”明细科目余额填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以及记录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有预提费用性质的内容,计入负债后清算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清算时,相关金额的计税基础应按0填报。
关键词:债务重组 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现金偿还债务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以现金偿债务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债务人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若在债务重组前,债权计提了减值准备,先用减值准备冲减差额,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差额的部分确认为债权人的重组损失。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人的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债权人在计提坏账准备和核销应收账款的当期,由于在坏账准备事项上税法和会计准侧的不一致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分别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刘荣,2011)。
非现金资产偿债债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构成其损益的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所得,都会影响债务人当期的利润总额。作为重组债权的债权人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其公允价值和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先用减值准备冲减差额。与以现金抵偿债务不同之处是,若债权人取得的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存货等非现金资产,且对方开具了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则该进项税额也可以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本文以世创公司(债权人)和凯丰公司(债务人)2009年的建筑材料销售业务为例,详细阐述债权、债务人的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案例1:2009年1月3日,世创公司销售给凯丰公司一批钢材,不含税价格为1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后因凯丰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偿还债务。双方协商,世创公司同意凯丰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不含税市价为100000元,成本为80000元。凯丰公司为该产品计提了2000元存货跌价准备,世创公司对债权计提了1500元坏账准备(吴彩凤, 2007)。
(一)债务人账务处理
债务重组利得=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150000×(1+17%)-100000×(1+17%)=58500元
资产转让所得=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准备后账面余额=100000-(80000-2000)=22000元
债务重组所得=58500+22000=
80500元
债务人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5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8000
存货跌价准备2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本案例中,债务人凯丰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应比照债权人世创公司的计提坏账准备的税务处理的方法。概括的讲就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存货发出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和调减。债务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其它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方法与上述相同。以下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存货发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2000×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00
(二)债权人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坏账准备15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57000
贷:应收账款1755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7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75(1500×25%)
“债转股”债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
“债转股”是债务重组中债务转为资本的简称。债转股的特点是债务人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仍然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债权人不得已在利益上作出了让步,目的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换取长期有可能的潜在收益,被迫将短期借贷转化为长期的投资行为。就债务人而言,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债务重组损益为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且前者一定小于后者。股权的公允价值与作为实收资本的股权份额或者作为股本的股份面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可能发生的相关税费,一般情况下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股权的投资成本和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权人的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010年4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符合条件的债权转股权的重组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和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均暂不确认,债权人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赵新贵,2010)。
案例2:2010年6月1日,世创公司“应收账款—凯丰公司”的账面余额为8万元,凯丰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债务。双方协商,以债权转股权的方法进行债务重组,世创公司得到凯丰公司3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1.8元。
(一)债务人账务处理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下,税法和会计准则不存在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世创公司80000
贷:股本3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6000
如果该项债务重组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条件,则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有关所得或者损失暂时不予确认。在此情况下,因计入会计损益的“营业外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所得额26000元。在此项免税政策的执行期内,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利润总额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在会计分录上体现出来。
(二)债权人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54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6000
贷:应收账款—凯丰公司80000
一般性债务重组中,“营业外支出”反映的债务重组损失26000元既影响利润总额,也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若此项重组符合特殊性债务重组的认定条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确认为80000元,与账面价值54000元,存在的26000元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处置或者转让此项股权扣除投资成本时,税法允许扣除80000元,会计上允许扣除5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6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500(26000×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6500
修改其它债务条件重组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修改其它债务条件主要是指在延长偿还期限的同时,减少债务本金,或者降低利率水平,而“以资产偿付债务”通常是立即偿付,不具备延长偿还期限的特点,这应是二种债务重组方法的最大区别。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的确认与“以资产偿付债务”的方法相似。本文重点阐述修改后的债务如涉及“或者有应付金额”、“或者有应收金额”的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概括的讲就是债务人将“或者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债务重组利得扣除预计负债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若涉及“或者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予确认,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李萍, 2010)。
案例3:2009年12月31日,世创公司“应收票据—凯丰公司”的账面余额为104000元,其中4000元为累计未付的利息,票面年利率为8%。凯丰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已到期的应付票据。经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世创公司同意将付款期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同时免除应付未付利息4000元,本金减至80000元,利率降为实际利率5%,但有一项附加条件,若2011年凯丰公司未取得盈利,利率方可降为5%,若2011年凯丰公司取得盈利,利率仍维持8%。
(一)债务人账务处理
借:应付票据—世创公司104000
贷:应付账款—世创公司80000
预计负债2400[80000×(8%-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1600
税法依照确实性原则,只承认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计算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预计负债”,应做调增处理。
若2010年度凯丰公司出现盈利,按8%的利率支付利息6400(80000×8%)元,本金8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4000
预计负债2400
应付账款-世创公司80000
贷:银行存款86400
“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税法允许其据实扣除,所以计算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预计负债”,应做调减处理。
若2010年度凯丰公司未出现盈利,按5%的利率支付利息4000(80000×5%)元,本金8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4000
应付账款-世创公司80000
贷:银行存款84000
借:预计负债240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400
“预计负债”未实际发生,会计上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因税法上已做过纳税调增处理,为避免重复计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元。
(二)债权人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凯丰公司8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4000
贷:应收票据-凯丰公司104000
“营业外支出”反映的 24000元应计入损益,因为利率可能出现变化而造成的“或者有应收金额”,会计上不予确认,税法的做法和会计相同。若2010年度凯丰公司出现盈利,按8%的利率收取利息6400(80000×8%)元,本金8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6400
贷:应收账款-凯丰公司80000
财务费用6400
若2010年度凯丰公司未出现盈利,金达公司按5%的利率收取利息4000(80000×5%)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4000
贷:应收账款-凯丰公司80000
财务费用4000
本例对债权人而言,无论利率高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损益的确认标准是一致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不同债务重组的方法,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应用实例分析了债务重组中会计业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不同。就新准则而言,业务处理主要目的是为了各公司企业所出具的会计报表更具可比性和统一性,以实现国内企业更好地与跨国企业会计核算准则接轨,加快国内企业国际化和标准化的进程。就税务处理而言,主要以国家税收法律为标准进行处理,遵循着统一的规则。
参考文献:
1.刘荣.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天津经济,2011(5)
2.吴彩凤.新准则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J].财会研究,2007(10)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当年查补销项税的账务调整
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
如果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例1]甲公司从事机械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销项税额为7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10万元。2014年5月20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4月6日,用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对外投资,成本价10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4月20日,购进一批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要进行调账:借:长期股权投资204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进行调账:借:应付职工薪酬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21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1000计算补交税款=221000-100000=12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1000贷:银行存款121000
“视同销售”这一术语是由税法提出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其所要达到的结果便是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相关的经济业务确认其产生的纳税义务,对产生的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如实入账。这一术语只要求企业确认应纳的税额,至于其他相关会计要素的确认税法的规定并未涉及。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属于财务会计的核算内容,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不同的税种分别对其视同销售行为做了各自的规定,即税种与税种之间的视同销售行为相互区别,但从视同销售行为对企业资产所有权属的影响上,可以将税法上所规定的各种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两类: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中,将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内部的非应税项目如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动产)等情况中,货物在移送使用后仍归本企业所有,其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中,将应税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抵债等情况中,货物在移送使用后,其所有权属由企业转移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了改变。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则专指将企业资产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投资、捐赠、分配、抵债、广告宣传等,均引起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
二、以英美为代表的税务会计模式下的处理
英美国家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几乎完全独立,互不影响。其财务会计的独立性很强,完全不受税法的约束;企业的纳税事宜也不受会计准则的制约,完全依据税法进行处理,即税务会计也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这种模式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对同一经济业务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各自进行独立的处理,互不影响,因此二者之间的合理差异允许存在。这便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
(一)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若资产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在税法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则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即无需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则在税务会计上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其他的应纳税额。
[例1]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主营实木地板的生产与销售,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领用的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2万元,市价20万元,则税务会计的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64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消费税 10000
在财务会计上,根据收入确认条件,该业务中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无需确认收入,其他要素的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处理与以上税务会计中的处理相同。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当资产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时,该视同销售行为对期末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在税务会计上无须确认收入;在财务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也无须确认收入。此时,两门学科的账务处理是相同的。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1)满足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些视同销售行为,在资产的相关权利发生转移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的流入,且其收入的金额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满足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财务会计上应确认收入。在税法中需要为期末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确认这些行为的应税收入,则税务会计中针对这些行为也需要确认收入。则该种情况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对账务处理相同。
[例2]A公司将例1中的实木地板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账务处理均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2)不满足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行为。一些视同销售行为,虽然在资产的相关权利发生转移,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满足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财务会计会计上不能针对这些业务确认收入。而在税法中,这些行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则在税务会计中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则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这些业务的处理有差异。
[例3]A公司将例1中的实木地板用于广告宣传,免费赠送给客户,则税务会计的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64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消费税 10000
三、以法德为代表的税务会计模式下的处理
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实行这种法系的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法国的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就受到了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所以,法德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财务会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法的影响。因此,便形成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完全统一的税务会计模式,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同一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相同,不允许存在差异,。在此模式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合为一体,两者不相互独立,账务处理的依据以税法为主。
(一)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若资产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在税法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则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即无需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以税法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的情况下,无需对这些业务确认收入。该模式下的会计处理与财税分离模式下例1中的会计处理完全一致。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经济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即在以税法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的情况下,则需要针对这些业务确认收入,以便于期末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则该模式下例2与例3的账务处理原则相同,都应该根据税法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即与财税分离模式下税务会计中的处理完全相同。
四、以日本为代表的税务会计模式下的账务处理
日本的税务会计依据税法规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是一种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从税务会计角度来看,由于日本在近代受法德影响,而在现代则更受美国影响,所以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介于以财税完全独立为特征的美国税务会计模式和以财税完全统一为特征的法国税务会计模式之间,是财税混合的税务会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为“一套账”,会计记录环节按照会计准则确认各种会计要素,按照税法对应纳税的金额登记入账,然后期末对财务会计利润和税法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如实反映税法所要求履行的纳税义务。因此该种模式既能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满足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又能根据税法如实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
(一)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若资产的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在税法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在财务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对会计的利润总额也没有影响,即该类业务不产生财税差异,期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该模式下例1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64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消费税 10000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1)满足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行为。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且该业务有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会计记录环节应确认该类业务的收入;而该收入也正好是企业所得税中所要求确认的应税收入,则会计处理的结果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又符合税法的规定,即该类业务也不产生财税差异,期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该模式下例2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2)不满足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行为。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但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会计处理环节对该类业务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需要核算该类业务的应税收入,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家存在差异,期末需要为满足纳税目的对该差异进项调整。该模式下例3的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64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消费税 10000
因该类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期末需要根据该业务进项纳税调整。调整的过程为:根据资产的市价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20万,根据资产的成本调增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金额12万,即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因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若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期末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的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五、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由于各种经济和社会原因,税务会计在近些年才被引起关注,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不完善,并未形成独立的学科,理论上尚需继续深入研究,实务中也需要继续不断探索。目前,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与日本的类似,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混合为一套账,满足多方需求。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税务会计以税法为依据,又由于我国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期末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即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下,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与在以日本为代表的财税混合税务会计模式下的处理相同。
参考文献:
[1]盖地:《构建我国税务会计范式与模式探讨》,《现代财经》,2006年第2期。
(一)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受到负面影响
1.少确认资产和收益。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增加一项资产(应收股利),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而分回股票股利实际上也是增加一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也应确认投资收益。由于按规定不作账务处理,导致相关资产和收益均无法确认,这方面的会计信息就无法通过账务报表对外提供。况且,应确认的资产处置时,按税法规定完全可以作为处置成本在税前扣除,而确认的收益多数情况下则属免税收入。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将分得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和调增投资成本也可能虚增资产和收益,即当分得的股票股利价值超过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份额时,即可能出现上述不太合理的情况,这一情况下分得股票股利与分得其他资产而确认收益的情况是一致的。对此,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作出新的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时应计入应收股利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均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为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上述处理后如果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可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作者认为,上述原则应同样适用于分得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的情况。
2.不能全面反映投资资产的运作过程。被投资单位将其净资产从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出,记入实收资本(股本),并向投资者出具证明其权益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投资者收到股票、出资证明,应视为追加投资,这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先按取得的资产价值确认收益,然后用这些资产追加投资的道理应是相同的。现在不作账务处理,不确认分配收益也不增加投资成本,就使分配和再投资这一投资资产运作运程无法得到反映。
(二)增加会计与税务的暂时性差异并可能损害企业的正当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此处所述的“转股”,即本文中股票股利。但该文件同时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增加相应股权的计税基础。因此,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股外,所有分入的股票股利在税收上都必须确认投资收入,这与会计不作账务处理之间就形成了会计与税收上的暂时性差异,从而导致相应的纳税调整且可能损害企业的正当利益。因为:
1.分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按税法应确认为股息、红利收入并增加计税基础,这样导致会计上的投资成本小于税务成本;该项投资处置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收益(假定不存在其他因素,下同),则会大于税收上确认的处置所得,这就是会计上与税收的暂时性差异。与上述差异相关的,则是分得股票股利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资处置时又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而且,由于不在账内反映且长期股权投资一般存续时间很长,这些纳税调整在后期往往会发生遗漏或差错而损害企业正当利益。如果会计上在分得股票股利时也与税收上一样确认收益和增记投资成本,上述差异即不复存在,也无须再进行先调增、后调减的纳税调整。
2.如果先不调增、后不调减,即先不作补记股息、红利收入的纳税调增,投资处置时也自然不能作转回差异的纳税调减,这样企业正当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为先调增的是免税收入,而后应调减而未调减的则是全额征税收入。
3.如果分得股票股利时也按与税收上同样原则确认收益,虽然投资处置时不再进行纳税调减,但企业经济利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因为这样税收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会与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收益相等。
二、作者建议的成本法下分得股票股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转股。被投资单位宣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以及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按有规定可以转股的资本公积(如搬迁补偿结余)转股的,投资企业应按应得份额(转股后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分得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股:(1)被投资宣告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投资企业应在收到股票或出资证明时,按照转股后股票、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2)以后该项投资处置时,除应转销其包括投资成本在内的账面价值外,还应将相关的资本公积转入收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所得税处理
现时企业所得税的差异确认和纳税调整,都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附表的方法实现。申报表共有十几个附表,其中与企业权益性投资及其收益、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或利润有关的,主要有附表三、附表五和附表十一。
转股时确认收益并增加投资成本的纳税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1.在分得股票股利的当年:(1)以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转股、配股:分得股票股利进行账务处理后,会计上与税收上不再因此存在差异,所以申报表附表十一可以不填,而应将确认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在申报表附表五第3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填报,尔后由附表三汇总计入申报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和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2)以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上、税收上皆不确认收入,因此无须在上述表格中填报。
2.上述投资处置的当年:(1)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处置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损益与税收上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数额相等,无须因此填列申报表附表十一、附表三等表格;(2)以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投资处置,因会计上的投资成本大于税收上的处置成本(计税基础),导致税收上的处置所得大于会计上的处置收益,所以应按其差额,调增应税所得,而当年将相当于这一差额的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因税收上不确认收入而应调减所得额,两者相抵后为0,无须在附表三填报。具体填报只限于附表十一,即分别在该表第7、第10列填写资本公积转入金额,第8、第9列填0;另应将其处置价款(净收入)、会计成本、税收成本和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等分别填列在附表十一的第11至第16列(第16列调增额与第10列调减额相等)。
三、例题
[例]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和居民企业,A公司对B公司持股15%,对其投资采用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该项投资于2×08年取得,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2×10年4月B公司股东大会宣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A公司应得股票股利面值总额10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以后B公司一直未分配股利,至2×12年12月,A公司将该项投资全部售出,净得价款130万元。试用不作账务处理和作账务处理,比较两种方法的利与弊。
(一)A公司分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
1.分得股票股利当年纳税申报时,应按分得股息、红利收入调增应税所得20万元,同时按免税收入调减应税所得20万元,分别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第3、第7、第8、第10列和附表五第3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第19行第3列中填报(附表三没有专门填报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差异调整的项目,因此填入第19行)。
2.处置该项投资时,税收上应确认处置所得=130-(100+20)=10(万元,下同),会计上应确认处置收益=130-100=30,纳税申报时应调减所得额=30-10=20。填报申报表附表时:(1)附表十一各列应填金额为:第11列,130;第12列,100;第13列,120;第14列,30;第15列,10;第16列,20;(2)附表三第19行第4列,应填金额20。
3.从持股至处置,A公司会计上实际取得收益为30万元(130-100),其中20万元为免税收入,因此计税收益为10万元,与税收上确认的征税收入相等(20-20+10)。
(二)A公司分得股票股利时确认收益并增加投资成本的相关处理:
1.分配股票股利,A公司账务处理为:(1)B公司宣告以未分配利润转股时,借记“股利”科目20(万元,下同),贷记“投资收益”科目20(以下省略“记”、“科目”和引号);(2)收到分配的股票时,借长期股权投资20,贷应收股利20。但会计上确认为收益的20万元为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申报时应在附表五第3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填报,因不存在差异,所以附表十一可以不填列。
2.处置投资:会计上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30,贷长期股权投资120,贷投资收益10。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收益与税收上确认的处置所得都为10万元[130-(100+20)],无须因此作纳税调整。
据此,作者认为,以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分得股票股利在会计上确认收益并调增投资成本,账务处理的工作量很小,而在税收处理不但方便许多,也不容易发生差错或遗漏。
姓名:***国 籍:中国
目前所在地:越秀区 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南海区 身材:165cmkg
婚姻状况:未婚 年龄:30岁
培训认证:诚信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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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职位:财务/审计/税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会计助理、财务/审计/税务: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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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经历: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5-09~2009-03广州仁田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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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描述:负责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开具发票,编制会计凭证,编制报表,报税,申购发票等工作。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5-06~2005-09广州吉航 进出口 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会计
工作描述:负责公司账务处理填制报表、报税及开具发票等工作。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3-07~2005-04广州巍城压克力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会计
工作描述:负责一般纳税人全盘账务处理,制凭证出报表,购买发票开具发票,报税,年审等工作。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2-04~2003-05南海得胜园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会计助理
工作描述:负责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制凭证报表,开具发票等。
离职原因: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出纳
工作描述:负责现金及银行日记账,整理原始凭证,现金收支银行结算业务等。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毕业日期:2010-01-01
所学专业一:会计学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2005-092008-01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大专
2008-092010-01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本科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精通粤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中文打字每分钟60个以上
会各类办公软件的操作及应用,例如WORD,EXCEL,金碟等
具有扎实的会计基础,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
详细个人自传
本人持会计上岗证,身体健康,工作态度诚恳,熟悉一般纳税人的全盘帐务处理,熟悉现金、银行结算业务及办税流程,熟悉社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政府部门的对外办事流程.对数字敏感,在任职期间能得到公司上级的充分信任,并在按时完成公司分配给我的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能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司其他同事处理一些内务工作。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非常敬业。
关键词:营改增;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如何正确处理“工资代扣杂费”账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由此可见,按照以上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是无偿提供给员工作为集w福利使用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等是不用交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具备完善的配套福利设施的大型集团企业内部,企业一般会按照基本接近或略高于成本价的标准收取员工一定的费用,以此来提高员工的节约意识,制止浪费。由于每月水电费发票一般都会滞后一个月才送达公司,为了不影响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企业往往暂估收费标准或者固定一个收费标准,从当月工资表中扣回各项杂费。这种情况就不符合“企业无偿提供给员工作为集体福利使用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等不用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属于有偿使用,根据现行新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那么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员工工资表中扣回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应如何进行账务、税务处理?现做以下探索:
一、母公司当月发放工资时,根据工资发放表各项目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发工资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水费(根据扣回水费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电费(根据扣回电费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房租费(根据扣回房租费栏目取数)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红字)(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饭堂(伙食费)(此处饭堂是独立核算非盈利单位)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红字)(此处为扣回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红字)(此处为扣员工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支付水电费时,做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等
借: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有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当期支付的水电费,如果是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要同时做简易征收项目进项税额转出,做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月开具水、电、房租发票给员工(发票也可以按单位统一汇总开具,同时后附员工明细名单),凭发票做以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员工水、电、房租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水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水费13%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电费17%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税率)
二、其他各子公司公司当月发放工资时,由于统一消耗的是母公司所有权的宿舍、水电、医药、伙食费,根据工资发放表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发工资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水费(根据扣回水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电费(根据扣回电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房租费(根据扣回房租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医药费(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伙食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红字)(此处为扣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红字)(此处为扣员工承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月按员工工资表中扣回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上缴母公司,同时收取母公司收据及发票,子公司凭母公司收据及发票做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员工水电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房租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医药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伙食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母公司凭开给各子公司收据、发票及水电、房租、医药、伙食费分配表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水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水费13%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电费17%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税率)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红字)(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饭堂(伙食费)(此处饭堂是独立核算非盈利单位)
母公司收到各子公司上缴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根据银行进账单及收据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水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电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房租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医药费
关键词:自产货物 外购货物 视同销售 进项税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应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对于企业自制产品、外购商品用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本文针对此问题,对转型前后的账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
一、自产货物用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账务处理
(一)转型前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我国主要是生产型增值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自产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例1:2008年10月20日,甲企业安装机器设备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一批,库存商品成本为8 000元,销售价格(计税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率17%。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于机器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9 700
贷:库存商品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二)转型后
2009年1月1日以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自产货物应该同生产产品领用原材料一样,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2010年10月20日,甲企业安装机器设备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一批,库存商品成本为8 000元,销售价格(计税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率17%。
2009年1月1日以后,由于机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8 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
二、外购货物用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一)转型前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我国主要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领用外购货物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3:2008年10月20日,甲企业安装机器设备工程领用外购商品一批,库存商品成本为8 000元,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销售价格(计税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率17%。
2008年12月31日前,由于机器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9 360
贷:库存商品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360
(二)转型后
2009年1月1日以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外购货物应该同生产产品领用原材料一样,其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4:2010年10月20日,甲企业安装机器设备工程领用外购商品一批,库存商品成本为8 000元,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销售价格(计税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率17%。
2009年1月1日以后,由于机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外购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8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