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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内资企业
随着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给更多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为了促使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应该深入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使用,促使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实施,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价值的增长。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税率的统一
对于内、外资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设为25%,使各类企业的税负承担趋于相同,促使了公平竞争的实现。一是25%为标准税率;二是20%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三是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所预提的税率为20%;四是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是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空间而言,多档优惠税率的规定尤为突出。
(二)纳税人与征收地的规定
以“独立核算”为标准,对纳税人的规定是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这一规定得以取消,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则是依据“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进行规定的,即纳税人的形式为法人组织,且在征收地点方面,对于居民企业的界定,所采用的标准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及公司组建地的双重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行政法规、税收法律的规定外,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应为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地为境外地点,就要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进行所得税的征收。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设立的营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时,可以通过汇总计算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
(三)税前扣除标准与办法的规范
在费用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严格限制,据实可对更多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对于限额扣除的比例,也作了一定程度的变动,具体包括: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限制得以取消,准予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得以提高,可扣除50%的研究开发费用,增幅比例不会对其造成影响。总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税前就可以对大量费用进行扣除,使得应纳税所得额有所下降。
(四)税收优惠方式和范围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统一,区域优惠为辅、产业优惠为主是税收优惠的重要原则,而依据资本来源进行税收优惠的实施则得以消除。原来的区域优惠被产业优惠所替代,转变为主要的优惠方式,其中节水节能、公共基础设施、农林牧渔、高新技术等领域均为产业优惠的涉及范围。对于国家需要鼓励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认定纳税人
法人税制的实行是新税法的一个特点,而内资企业的纳税人则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税制实施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要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统一的实行。依据这一内容,当前亏损子公司企业集体的现象较为严重,借助工商变更,使子公司转变为分公司,就可以对所得税进行汇总缴纳,形成的相互抵减就会不断促使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二)税前扣除的规定
1.纳税筹划依据广告费用的扣除进行实施。旧税法中,广告费的支出不得超出销售收入的2%,可无限期对超过的部分进行纳税年度的结转。而新税法规定,对于广告费的支出,内外资企业不得超出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比例的部分则结转至年度进行扣除。对于广告费的认定条件,内资企业要有所把握,能够有效区分赞助费和广告费,关于赞助支出的规定,新税法要求不得在税前扣除。
2.纳税筹划依据计税工资进行实施。新税法对旧税法的计税工资制度进行了消除,可扣除合法、真实的工作支出。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取消则是一项较好的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过程中,内资企业要依据行业的工资水平,真实合理的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反之,工资支出就会超出同行业的工资水平,此时税务机关就会将其行为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执行的纳税调整则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不利的影响。
3.纳税筹划依据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进行实施。新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范围调整为12%以内,逐步放宽了扣除标准。但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过程中,内资企业要能够了解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存在一定的差异。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方面,作了一定的调整,将其转变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纳税调整项目存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年度利润总额之间的差距就会显得较大。作为企业,在税基的计算扣除中,就要确保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准确与合理。
4.纳税筹划依据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实施。对于企业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可加计(150%)扣除,但与旧税法相比,这一规定在统一扣除标准前并不存在较大的变化。但是,借助新技术的开发,企业能够促使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生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中可以享有减计收入的优惠。为此,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条件,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应引起注意,应单独归集核算,同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保存,以便充分享有加计扣除的优惠。
(三)税收的优惠政策
对于部分征税对象及纳税人,税收优惠给予了一定的照顾和鼓励,存在较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优惠政策促使对税务筹划的进行,其方法的实施不仅常见,又非常合理,存在的筹划空间较大。为此,作为纳税人,必须掌握各种优惠政策,以便更好的获得节税收益。
1.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享用。新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扶持的创业投资进行了增加,依据投资额的比例,可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企业要掌握新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通过及时的调整对优惠政策进行享有。
2.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促使纳税筹划的有效实现。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15%的低优惠税率,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所扩大。作为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程序和认定标准进行掌握,可以促使纳税筹划的良好实现。
3.专用设备的购置促使税额的抵免。对专用设备进行购置,用于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的实现当中,可通过对专用设备认定条件的把握,对相应的税额抵免的优惠进行享受。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从系统论观点来看,企业内部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交叉重复的现象,经济社会的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也非常的复杂,通过简单的数学公式进行计量,并能对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行的部分方案往往会对整体利益造成影响,为此,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方面的内容。
1.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只对只筹划某一个税种是不可行的,必须能够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般来说,某个筹划方案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但就整体而言,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则会受到影响,使得整体的税负有所增加,如果这一状况发生时,采用某一个税种进行筹划的方法就不可行;另外,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非税收及税收的因素都要做到全面考虑,对筹划方案的实施引起的税收支出及机会成本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实施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案促使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纳税筹划对企业长远战略的服从。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长远战略服务的手段及方法,对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并不是经营的最终目标,而是企业战略实现的最终目标。如对不可分割的企业实体进行科研子公司和工业企业的分立,来对国家扶持科技公司的税收优惠进行享受,反而会使企业之间的沟通成本得以提升;增加不必要的业务流程及经营行为促使税前扣除项目的增加;对于某一时期的税负,纳税筹划方案可以对其进行扣除,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以企业的整体收益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目标,则是促使最优筹划方案的实现。通常,方案的选定可以会不减轻税负,但绝不能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造成重大影响。
3.纳税筹划的风险。纳税筹划的实施所需的专业性非常的强,作为筹划者,必须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掌握,同时具备较好的管理及财务知识。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在发生经济活动之前,纳税人就要对可能发生的非主观及主观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分析。当然,在实施方案的具体过程中,发生不良状况的事件仍然存在,所以,执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实时监控实施的筹划方案,直至执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纠正,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另外,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能够掌握一定的分寸,否则纳税筹划行为的过度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全面稽查。
四、结语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的实施,必须着眼于企业的长远目标,能够统筹兼顾的促使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纳税筹划的实践中,企业必须掌握各项条款的变化,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全面认识纳税筹划的相关内容,以便促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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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修改税收政策的目的在于更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专家们也为中国结束长达十几年的“一法两税”而振振有词。但感受最深的还是企业,他们因新税法而戴上了不同的脸谱:有人欢喜有人忧。
脸谱之一:喜
2007年l 2月11日,在中国首届中小企业节会上,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略显激动,“明年1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百分之二十的低档税率,并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低档税率”。台下掌声雷动。
新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的税率从33%减到25%,与外资企业享有同样的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对于在山西定襄办厂的李胜利来说,今年1月1日是个让他格外欣喜的日子,因为他那个生产法兰的小工厂,将从1月1日开始适用20%的所得税新税率,而此前的几年,他的工厂都是按照27%来缴税的。这个减负政策,大大地增强了李胜利把自己的生意做下去的决心和信心。
此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对中小企业还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像李胜利这样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多数按照这两个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今年开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成为新税法中的新名词。对这个名词的具体解释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尽管税率变成20%,和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的25%所得税税率相差不大,但在所得税法的细则规定里,对微利企业的标准大大放宽了。”山西省地税局总经济师马爱锋表示。在他看来,由于更多的企业符合“微利企业”条件,这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的好处是很明显的。
1月8日,在山西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休息期间,山西舶奥动画公司副总经理谭文华显得精神抖擞,主动与熟人打着招呼,“我们既是‘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也是高新技术企业,怎么划分都能享受较低税率。”他跟记者说。舶奥是山西本土首家能够独立承担动画制作的动画公司。
“各国都有针对中小企业而在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单独立法惯例,因为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作用很大,各国都会列出来特殊对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周明定在会上说。事实上,税负轻重对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去留能起到根本性的决定作用。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较高,税费压力往往使一些中小商户无疾而终。
在马爱锋看来,旧有税收制度对民营企业优惠过少、费用列支过严、折旧年限规定太死以及一些摊派费用等,都形成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如今,企业所得税法是从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减负,但要知道,所得税只是中小企业负担的一部分。
脸谱之二:忧
“新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没我们的份,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很可能将从15%一步到位调整到25%。”1月3日一早,来太原谈生意的李前程正在研读国务院刚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就接到了上司的电话,速回公司研究对策。
李前程是一家外商独资贸易企业的高管,注册地在青岛保税区,自2000年成立至今,该企业一直享受着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这就是昔日的“一法两税”。
不仅李前程有这样的担忧。据李前程介绍,全国共有13个保税区,像他们这样的非生产性企业近一万家,都面临着企业所得税增加10名的可能性,相应的就是企业成本的增加。
“面对人民币升值与所得税增加的双重压力,相关企业与保税区主管机构都感到无所适从。毕竟,包括物流仓储与外贸等在内的非生产性企业是各地保税区的重要支撑。”山西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云珠表示。
根据此次颁布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全国13个保税区的企业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将享受5年的过渡优惠期,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2008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微调3%,上升到18%。
但上述政策却只字未提非生产性企业。这意味着2008年保税区内的非生产性企业的税率将一步到位,直接提到25%。
“这对我们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李前程表示,以公司2007年税后利润30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加10%,就意味着税后利润减少10%,即300万元。
熟知税收政策的马爱锋告诉记者,全国13个保税区基本都执行15%的优惠税率,在这个基数上,各地还有不同的政策,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非生产性企业自开办之时起一年免税,两年减按10%征税。而同期内,区外企业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落差达18%。
比如深圳规定:从事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当年减按10%的税率纳税。
优惠政策在区外区内形成了巨大的政策落差,尤其是税收方面,这也使得保税区获得超常规发展。
数据显示2006年全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实现经济增加值666亿元,占浦东新区的28.6%,占全国保税区的47.7%;全年税收145.78亿元,这个数字占浦东新区的近1/3。
“全国的保税区多多少少都有一些自己的土政策,目的是吸引外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这一方面使某些地区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是对区外企业的不公平。”马爱锋表示。
脸谱之三:?
“像‘富士康科技集团’这样的大型外商独资、加工贸易型企业,在新税法下,五年过渡期后,算是被取消‘特权’的企业,还是‘新特权’阶层?”
1月2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后,就此问题,记者向太原市富士康科技集团相关负责人询问时,得到的回复是“对不起,这个问题不是我们所能回答的”。
同样的问题,山西省商务厅的官员以及多位业内人士,皆在记者的追问下陷入了一时难解的困惑之中。
王云珠表示,“这个问题目前还是个问号”。
富士康个案在新税法下的走向,也许恰恰是驻扎在中国大多数外商企业、乃至本土企业、地方经济转型的巨大缩影;
一方面,这个连续多年蝉联“中国出口冠军”的台湾企业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中,创造了超过450亿美元的出口产值,数据显示,仅深圳市而言,富士康的出口产值超过深圳市出口总量的20%一;
据山西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山西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只有500余万美元;富士康投产后,2005年进出口猛增到9000万美元;2007年前11月,仅富士康出口手机等高新技术产品就接近2亿美元。
可以说,富士康所到之处就能托起当地出口的半边天。
另一方面,这个正在力图打造“科技”形象的电子产品“代工王”,在过去几年,已事实上在各地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在2000年前后,已在深圳市自行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被贴上“科技企业”的标签。
而在山西,从2005年富士康投产之日起,对其产品的界定就是高新技术产品。
某区间收入者:年终奖少纳税
目前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纳税金额,所以以往通过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均匀分布于各月发放以避免适用较高税率的节税策略已不必要。然而,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却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报酬发放形式更能帮助个人节税。
案例分析
刘先生、陈先生是同一家公司的雇员,他们的全年税前工资收入总额均为60000元,但该公司针对二人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工资发放形式:刘先生每月获得工资5000元。无年终奖金,陈先生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年终可一次性获得奖金18000元。
刘先生纳税情况
免征额为800元时,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800)×15%-125)×12-60B0元;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后,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1600)×15%125)×12=4620元。费用减除标准的调整使刘先生全年节税1440元,相对节税率为25.76%[(6060 4620)/6060]。
陈先生纳税情况
免征额为800元时,全年应纳税额为[(3500-800)×15%-125)×12+(18000×10%-25)=5135元;久征额提高到1600元后,全年应纳税额为((3500-1600)×10%-25)×12+(18000×10%-25)-3755元。费用减除标准的调整使陈先生全年节税1380元,相对节税率上升为26.87%[(5135-3755)/5135)。
由上例可见,按照新税法,陈、刘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均比以往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在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后,由于陈先生平时按月取得的基本收入3500元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为1900元,适用税率10%,比费用减除标准为800元时下降了一个税率级次,所以全年应纳税额有了更大幅度的下降,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对于月收入在2800-3600元的个人来说,以前是减除800元的费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元,落人边际税率为15%的税率级距,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2000元,适用税率10%,比原来下降了一个税率级次(5个百分点),这就使得平时月基本收人承担的税负F降得更为显著,所以对于在这个收入区间的个人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报酬取得形式更有可能节税。不过应该注意,由于国税发[2005]Q号文改变了以往全年一次性奖金“寻找”适用税率的方法,纳税人在筹划平时每月基本收入和年终效益收入的分配时,要注意防止顾此失彼,因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落入较高的适用税率区间而多缴税款
临界点右侧收入者:劳务形式少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提高的费用减除标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与工资、薪金相关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依然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这种差异使得按工薪取得收入和按劳务报酬取得收入的“有利”和“不利”区间发生变动。
免征额提高以前,当个人月收入处于5800―20800元时,通过计算,13375元可以看作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纳税的一个“临界点”。可以验证的是,在临界点左侧,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多于按工薪所得纳税,在临界点右侧,恰好相反。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以后,同样可以计算得到新的临界值为17375元。因此可以说,新税法使得临界点由13375元“跃升”到17375元。总之,在可以对某些应税所得项目作适当变通的情况卜,对于月收入处于13375―17375元的个人,如果说以前作为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取得收入纳税更有利,那么,在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后,则应该反其道而行之,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雇用与被雇佣关系,按工薪所得纳税,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案例分析
张先生受聘为某跨国投资银行高级顾问,每月从公司取得收入15000元。张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前
此项收入若按工薪所得项目获得,每月应纳税额;(15000-800)×20%-575=2465元;若按劳务报酬取得,每月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可见,张先生此时保持兼职身份,在纳税上史有利。
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后
此项收入若按劳务报酬取得,每月应纳税额不变,仍为2400元,而按照工薪所得项目的每月应纳税额;(15000-1600)×20%-375=2505元。此时,张先生应该积极与公司协商,争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按照工薪所得纳税以节约税款。
月收入低子1600元者:均衡收入愈加有利
采用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发放报酬会使纳税人全年各月的收入时高时低,而且往往相差较大。鉴于此,现实中企业可以考虑尽量均衡每月的工资发放,这样员工每次纳税所适用的税率就会降低,从而降低全年应纳税额。如果将这也视为一种筹划,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后,对基本工资低于1600元的个人来说,谋求此种筹划变得更为有利可图。
案例分析
某公司采用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为员工发放报酬。员工李先生(基本工资为800元/月)全年各月工资如下:900、1000、1600、2000、2500、1800、1200、2800、1400、1000、800、5000(单位:元)。
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前
李先生在不筹划条件下全年应纳税额为(900 800)×5%+(1000-800)×5%十……十[(3000 800)×15%-125)=830元。如果适当进行筹划,即预先估计李先生本年每月产均工资(可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来估计,假定上年共发放工资19200元),计为1600元(19200/12),最后一月再根据李先生实际应得的工资多退少补(本例中就是1―11月每月发放1600元,12月发放2400元)。经过筹划,争先生本年应纳税额为[(1600 800)×10%-25)×11+[(2400 800)×10%-25)=740元。
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后
李先生在不筹划条件下全年应纳税额为(2000-1600)×5%+……+[(3000]600)×10%-25]=305元;在筹划条件下,这一数额为(2400-1600)×10%-25=55元.即只有,2月份纳税55无。
关键词:新个税;高校;税法
目前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方便,然而高校教师的收入也渐渐地得到提升,收入的项目增多了收入来源渠道则更广,除了有绩效、工资、讲座及培训等一些收入外,还包括了稿酬、科研经费以及专利的使用权等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5〕120号)的第四十条规定里,税源管理行业首选实行就是学校。在新个税的改革下,对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合理规定的维护好教师们的收入利益问题。提出了更有效的问题,自2018年10月1日起,由3500元每个月提高到了5000每个月的工薪个税起点,相比之下扩大了3、10、20三个档次的百分点税率的级别。缩小了25个点的差距则其他三档税率级不变。而从2019年起,新个税法也将开始实施。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在高校的现状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出现了多样化老师们的收入在高校中,很多学校采用提高教师待遇的方法来留住人才,教师们的收入随之提高,个人所得税自然也就增加了不少,然这也就符合了纳税的原则,但是有些学校采用工资的收入扣缴系统超额累加的制度,造成代扣代缴的工作随意及不合理的原因在于,每个教师的每个月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工作作为工资性的收入,然而收入的金额和时间的不确定。而这一原因就需要高校在发工资时来进行相对的纳税计划来减小税负,以此原因来激化教师们的工作性,据分析,我国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的情况如下:(1)在工资的收入中扣除税负;相对比较来说,在工资里扣除,其他收入中不扣,是因为工资的收入比较稳定,占据总的收入较小则高校教师们承担的个税负担也比较轻。(2)在工资及其他的收入中按照不同的比例扣除;高校教师工资是按照超额累加来进行扣税,则其他的收入部分按照相对应固定税率来扣,比如10%或者是5%。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实际的税负要比在工资收入扣法中还要搞一些,这种情况下,教师们的税收负担情况不均匀,体现不出税收缩小的贫富差距和调节收入分配的现象。(3)全部收入合计扣税;教师们的收入很多种,将工资、奖金和其他的劳务费用加起来采用超额度的累加起来进行扣税,然而学校考虑到教师们的实际情况的税负比较重,才采用了每个月的抵扣额度的方法。
二、合理划分工资结构及筹划
高校教师们的收入应分为两大类来计算个税,一个是其他收入方面另一个则是工资薪金方面,则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就是工资、薪金、岗位补贴、科研奖金、课时费及绩效考核等,
(一)超额度累加税率对正常的工资及薪金收入不变
纳税人对目前来说应税所得的额度越多,税率就越高,税负也就跟着越重,因此,在工资及薪金一些项目的下发过程中,应该进行平均分摊的方式每月,就此可以避免计税基数的忽上忽下或者是使用税率档次的增加,因此造成了教师们总体上的税负偏重,此时,也可以用到“三险一金”来进行节税。教师们的利益学校适当地去提高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来进行维护,同时以发放福利的方式把名义上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给教师们,在我做目前看来,个人所得税征税同时,依照国家固定的费用扣除的标准来进行相对应得抵扣,及个人支出的水平考虑不周,然而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使用到了非货币的支付方法,比如,为教师们免费提供午饭及交通用车,定期的为教师们发放劳保用品等等一些补助。
(二)根据每月工资及薪金定下科研奖金及课时费
其科研奖金及课时费是高校教师们的主要来源,科研奖金一般是按照年结算作为补贴的性质发放,此项目是用来购买一些实验用的材料、书、出差住宿及交通等一些项目,此时进行报销开发票,此部分科研免于征税,而在课时的费用就有两种发放的方式,一个是按照每月来发放,每个学期按照每月定额来发放;第二则是按照每个学期发放一次,每学期未来结算。以上测试结果显示,在使用同一利率下,教师们税负最轻的一种则是采用按月定额发放及期末结算的方式最为合适。
三、设计合理的工资及薪金发放的方案
(一)优惠政策下的税收
据了解,高校教师们的平均收入在3000-7000元之间,按照规定下的新税法来讲,适合用的税率则是3%-10%。则超出的部分就会被作为年终奖来一次性的发放下来,此时来享受一些优惠的政策,此时根据规定来讲在个人取得一次性的奖金后,此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及薪金所得来计算纳税。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税制改革;年终奖
我国2018年8月31日公布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19年全面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起征点、扣除制度等方面与原税法截然不同,2020年1-6月是我国首次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新纳税筹划正是焦点所在。
一、个税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最直观的变化即中低收入人群明显感到税负减轻,原因在于起征点提高,低税率级次的累进区间加宽;而“新”变化在于:其一,引入综合所得税制,实行年终汇算清缴,促进税收公平;其二,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考虑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税;其三,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三年过渡期政策,使得纳税人能更好接受新的税制。
二、具体计税政策
(一)引入综合所得税制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性变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转变,其中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征。
(二)附加扣除制度六大专项附加扣除作为本次改革的减税“主力军”而备受瞩目,包含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大块,部分项目下细分了档次,对扣除人也做了限定。现阶段,新个税法在满足纳税人扣除需求多样性方面有显著提升。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过渡政策年终奖在新个人所得税颁布之前也是个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为了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阻力,新个税法规定2019年至2021年三年内,纳税人可以在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其一: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适用的税率表单独计税;或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三年过渡期结束后,年终奖将直接并入综合所得。
三、具体筹划方法
(一)合理转换工资、薪金与劳动报酬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指个人在企业、机关团体等组织工作获得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雇佣关系是区分的关键。尽管在新税法下,它们都纳入综合所得计征,但计税基础及预扣税率有所差别。首先,劳动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可按规定扣除费用,但是累进税率要大大高于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其次,劳务报酬在汇算清缴时扣除20%费用再计入税基,而工资薪金不能进行扣除。因而对于兼有这两种所得的纳税人,在具备合法相互转化条件下可进行纳税筹划。假设纳税人刘女士本年收入为100000元,且为一次性获得,具有工资薪金与劳动报酬相互转化的条件,暂不考虑专项扣除等因素:(1)若选择将所得全部作为工资、薪金计税,预扣时需缴纳(100000-5000)×10%-2520=6980元,汇算清缴时年应纳税额为1200元,退税5780元;(2)若选择将所得全部作为劳动报酬计税,预扣时需缴纳100000×(1-20%)×40%-7000=25000元,汇算清缴时年应纳税额为600元,退税24400元。上述假设较为极端,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相较于劳动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少纳税18020元,汇算清缴时多缴税600元。如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使用18020多付出了600元,资金成本为600/18020=3.33%。在实际生活中,上述极端案例是罕见的,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申报纳税往往更贴近实际,也更利于节税。因此纳税人应当综合考虑资金使用成本,将两种所得分别申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经济利润;会计利润;纳税利润;绿色利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12-0047-04
一、新“企业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制度核心要素比较
经济全球化引致了国家间资本流动,驱动了经济主体的投资偏好,同时增强了经济主体投资决策对各国间税收差异的敏感度。税收的国际竞争、税制的趋同是必然趋势。如果本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其他国家的税率,既会阻碍本国企业的投资,导致资本外流,也不利于吸引外资。在乔根森(Jorgenson,1963)、桑德莫(Sandmo,1974)以及霍尔和乔根森(Hall and Jorgenson,1967)等构建的标准资本成本理论模型中,公司所得税是从两个方面影响公司投资决策的:(1)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可能使投资的边际收入下降,抑制了投资行为;(2)允许某些资本成本项目扣除,降低了资本成本,将刺激投资意愿。公司所得税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在制度规定的优劣评价上已达成共识,并在改革趋势上趋同: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设计。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国际惯例方面进展显著。
(一)纳税人比较
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人的确认上废止了“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按国际惯例,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概念。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进行,分别规定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多个标准。中国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地域管辖权)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
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和合伙企业不以企业名义交纳所得税,而是由业主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连同其他方面的所得一起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中国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也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人(对二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有助于合理处理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法人公司,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而且对股息红利所得既征企业所得税,也征个人所得税,这相当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类型是公司所得税中的古典制,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目前,除美国、爱尔兰等少数国家外,为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采用古典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应该考虑将纳税人缩小到公司制企业,抑或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设计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二)税率及税收优惠比较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理论上,公司所得税同个人所得税相比,其主要作用并不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其采用累进税率在促进公平方面意义不大。由于大部分公司所得税是由大公司缴纳的,所以采用累进税率的国家更多地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累进税率结构可以保证必要的财政收入。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公司股东的层次,可以认为这种累进税率也有一定的调节收入作用。因为对大公司实行高税率会减少公司的税后利润,相应地间接减少公司大股东的股息收入。此外,作为对上述税率结构的补充,对于在本国境内虽然没有设立常设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非居民公司,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征收预提税,由付款方按照规定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审视中国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企业所得税将税率确定为25%。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25%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中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激励外商投资。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采用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国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很多,如鼓励科研开发、环保、节能;扩大就业;风险投资;促进区域开发;提升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支持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培育特定产业(如高附加值产业)等。发达国家一般更重视前三项的优先发展,并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免税期、优惠税率、加速折旧、抵免、退税、递延纳税等。发达国家较少使用免税期,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各类税收抵免和复杂的扣除规定(研发经费的特殊扣除、免税计提各类特殊准备金等),其税收优惠规定漏洞较少,方向性比较明显。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格局。遵循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原则。总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成为税收优惠的重点。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较
按国际惯例各国政府在政策上鼓励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允许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之所以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中国新企业所得税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全额扣除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如美国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比利时为5%,俄罗斯最高为10%,我国台湾地区为10%等),但扣除规模还取决于扣除的计算基数,不同国家扣除的基数有所不同。中国新企业所得税的12%是基于企业捐赠金额相当于企业利润的12%的权重(中国原企业所得税的3%是基于企业捐赠金额相当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的权重)。至于与旧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相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究竟是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
度,还是削弱了力度,这需要作具体分析。捐赠税前扣除规模最终取决于扣除率和扣除基数两个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提高了扣除比率,但降低了扣除的基数。具体的测算思路是:(1)当改革前后捐赠扣除额相等时有:应纳税所得额×3%=年度利润总额×12%,即,(年度利润总额±差异)×3%=年度利润总额×12%,即“±差异/年度利润总额=3倍”。也就是说,当税法调整的差异占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比率为3倍时,新税法和原税法对于税前捐赠的扣除规模是相同的。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在差异为正,也就是调增税法应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当税法调整的差异占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比率小于或大于3倍时,新税法对于税前捐赠的扣除规模分别多于和少于原税法的扣除规模;在差异为负,也就是调减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当税法调整的差异占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比率是绝对值小于或大于3倍时,新税法对于税前捐赠的扣除规模分别少于和多于原税法的扣除规模。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经济学与会计学诠释
中国新企业所得税税基是税法意义上的利润,是在会计意义上的利润基础上计算调整的利润,它既区别于会计意义上的利润,也区别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利润。理论上任何意义上的利润均是在总收益扣除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核算的,不同意义上的利润之所以差别主要是扣除成本上的差异。
(一)基于经济学、会计学及税法层面的成本内涵解析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任何资源的取得都是有成本的。所谓成本,它是一种代价,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1)显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厂商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租用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即会计成本或账面成本。会计成本是一种历史成本,这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一般有三种类型:费用,当期就产生收入的支出(已消耗的支出);资产,当期尚未产生收入,但以后会产生收入的支出(未消耗的支出);损失,未产生收入的已经消耗了的支出。(2)隐性成本。隐性成本是指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或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自己所拥有的投入物的价值,即是指不在账目上反映的厂商自己提供的资源所应该支付的费用,包括隐含利息、隐含租金、隐含工资等。如自有房屋作厂房,在会计账目上并无租金支出。广义上,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构成机会成本。生产一单位某种商品的机会成本是指生产者所放弃的使用相同的生产要素在其它生产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入。使用一种资源的机会成本是指把该资源投入某一特定用途以后所放弃的在其他用途中所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
机会成本具有选择性和隐性特征,是经济学家考虑的成本,是为了研究人们的决策,有可能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经济学从稀缺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研究生产一定数量某种产品所必须支付的代价,用机会成本来研究厂商成本。会计学从历史成本――已经发生的会计成本角度核算厂商的成本,会计学家研究现金流,只考虑显性成本。税务当局用部分会计成本和政府额外规定的扣除费用(可称为税前成本)角度调整厂商的成本,代表政府以宏观调控、鼓励创新、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等为出发点,重新确认、审核企业成本范围。
(二)纳税利润与经济利润、会计利润的关系
利润是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在不同的成本层面下形成不同的利润:由经济成本推算出经济利润,由会计成本核算出会计利润,由税前成本调整出应纳税所得额(本文称之为纳税利润,下同)。经济利润,也称超额利润,是经济学视角中的利润,是超过正常利润以上的利润,是通过总收益扣除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得出的(经济利润=总收益-经济成本)。也就是说,经济利润是从总收益中已经将正常利润作为机会成本作了扣除,那么,超额利润仅来自于创新、承担风险和垄断。会计利润是会计学视角中的利润,是企业的总收益与企业的会计成本之间的差额(会计利润:总收益一会计成本)。纳税利润是税务当局征税视角中的利润,是企业的总收益(税法规定在会计计算的总收益基础上稍作调整)与税前成本之间的差额(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调整的总收益-税前成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经济利润与会计利润之间的数量关系
经济利润等于从会计利润中扣除正常利润,得到企业的超额利润,代表了高于正常利润的部分。当会计利润等于正常利润时,会计学意义上是盈利的,但其经济利润为零,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厂商不盈不亏;当会计利润超过正常利润时,会计学意义上是盈利的,其经济利润也是大于零的,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厂商获得超额利润;当会计利润低于正常利润时,其经济利润小于零,从会计学意义上可能是盈利的,但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厂商是亏损的,在经济学家视角中,这一结果高估了利润。人们常用会计利润评价企业效益的好坏,但若视角再宽泛一些,考虑到所有因素,用经济利润判断企业的业绩则更有说服力。经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数量关系,见下图:
2.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之间的数量关系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的趋势是企业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逐步分离。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原则、处理方式存在根本差别。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很大。这些差异按其产生原因及其性质又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会计利润是按着会计准则计算形成,为投资人提供信息;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它与会计核算而形成的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公式表示是:
纳税利润=按税法调整的总收益-税前成本=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
但是,纳税利润与会计利润又具有紧密联系(比与经济利润的联系要紧密),在税收征管中,往往是在企业会计利润基础上加以适当调整来确定其纳税利润的。上述公式即可表示为:
纳税利润=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
公式(2)暗含着:纳税利润=会计利润±部分显性成本。其中,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等;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非公益性救济支出、税收滞纳金和罚金或罚款等;以及企业当期少计或未计的其他纳税所得。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可比实际发生多扣除的费用、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不征税收入,如企业研发费用、企业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以及企业当期少计或未计的其他纳税扣除项目金额。纳税利润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调整,包括了相当部分的会计意义上的成本。公式(1)与公式
(2)的结果是相同的,说明了纳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密切联系。
3.经济利润与纳税利润之间的数量关系
纳税利润是与经济利润在思路、出发点和形成机制上均不相同的利润概念。经济利润是企业决策时使用的,考虑了机会成本的扣除。经济利润的形成充分考虑了稀缺资源的配置,将基于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的选择所带来的或加剧了的资源稀缺程度全部体现在成本中,以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纳税利润考虑的成本范围是有限的,一般比形成会计利润的成本扣除范围还要小,重在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政府旨在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确立纳税利润。由经济利润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之间的关系可等量推出经济利润与纳税利润的关系为:
经济利润:纳税利润-隐性成本±部分显性成本即:
纳税利润=经济利润+隐性成本±部分显性成本
可见,从经济学视角看的纳税利润中不仅包含了全部的隐性成本,而且还包括了部分显性成本。纳税利润在经济学意义上包括了相当部分的企业角度的成本因素,税基是经济学意义上高估了的利润,没有体现资源配置的真实成本,把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当作税基,是政府主观意义上的法定利润。
三、结语
1.“纳税利润”的定位体现了政府目标的价值取向。不同视角下的利润内涵及其差异程度涵盖着社会不同层面的目标定位与差异。纳税利润的内涵与外延体现的是政府的各种目标,纳税利润的调整预示着政府目标的转换:如果纳税利润接近经济利润,说明政府考虑了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因素,政府目标更加关注效率。如果纳税利润接近会计利润,说明政府更多的考虑了企业完整会计信息的全貌,政府目标更加关注微观主体的活力。如果纳税利润偏离经济利润或会计利润的程度比较大。说明政府更多地考虑了宏观调控因素,并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政府更加关注财政收入目标和公平目标。
2.“纳税利润”应该回归于“绿色利润”。为体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需要关注绿色GDP核算体系下的利润核算,可称之为“绿色利润”。全局和长远考虑,“绿色利润”是比“经济利润”更真实和精确的利润,其核算考虑了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消耗的环境成本的扣除,考虑了社会经济活动对子孙后代的影响,是一种跨期的公平与效率。若“纳税利润”接近“绿色利润”,则展示了政府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公平目标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让企业从另一个视角扩大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统一税法,统一税率
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过大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实体在税收上的同等待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照顾性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
(二)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所得税法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在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方面,现行税法取消了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比较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大幅度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同时不再区分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去除了企业扣除广告费是必须符合的3个条件,因此,企业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提升企业形象。
(三)统一税收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市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有效地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区域优惠过多等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规范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现行一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分析
(一)将一个大型企业划分为若干微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符合六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100人;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五是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六是必须是国内的居民企业。因此,符合以上六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一个企业大大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完全可以把该企业进行分立,组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每个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可以把购地、建筑、装修等进行分立,开设进行专项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多采取在各地设立子公司的模式来进行运营。总分支机构的筹划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在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设立新的营业机构时,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就会较为有利。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与总机构合并纳税,可以享受盈亏互补的好处,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至少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企业如果采用设立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子公司,那么子公司设立初期的亏损就不能冲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比设立分公司时大,当期缴纳的税款就会较多,占用企业的资金也越多。因此,一般说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设立分公司较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三)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包括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比如让被投资方推迟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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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服务 改进 思考
纳税服务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环节和重要战略,自1997年提出“以纳税服务为基础”的新征管模式以来,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飞跃的发展,已经成为税务工作的中心,税务机关应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已成为共识。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简单的微笑服务、礼貌用语、公开办事程序、履行服务承诺等已不满足纳税需求,对内优化办税流程,对外拓展服务渠道,全方位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纳税服务体系建立迫在眉睫,本文结合税收实际工作,从纳税服务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三方面进行调查与思考。
一、纳税人对纳税服务需求的主要内容
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作为纳税服务的需求方,纳税人究竟想些什么,需要什么样的服务,他们关注的焦点是什么,目前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是否能满足纳税人的需求,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开展调研,通过调研,了解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需求的真实声音。
(一)需要税务机关提供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辅导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无偿、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扎实做好日常纳税咨询服务,广泛、及时、准确、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税务机关需要不断丰富和更新税法宣传内容,以纳税知识、税收政策和征纳沟通渠道为重点,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最新税收政策规定等,大力开展税法宣传,从而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二)需要税务机关方便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
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应致力于通过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推行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等手段,帮助纳税人更便捷高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推行多种办税和缴款方式,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网络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报纳税。
(三)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是纳税服务更进一步的提升,也称为差异性纳税服务,由于纳税人的企业性质、规模大小、经营特点的不同,纳税人的个人素质、纳税意识、纳税方式的不同,决定了纳税服务的差异性。坚持差异,就是要全面掌握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不同需求、不同纳税人,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使纳税服务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纳税人。
(四)需要税务机关提供接受投诉和获得反馈的通道
税务机关接受投诉,并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满意的反馈是纳税服务的必要内容。税务机关需要积极响应纳税人诉求,虚心听取各方的意见,妥善解决税收争议,主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提供方便的投诉通道,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努力做到向纳税人及时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为纳税人营造了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纳税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深入调研,发现了一些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存在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宣传、传达税收政策和辅导税收业务不够及时,纳税人难以及时、准确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征纳双方对某个税收政策和业务问题理解有分歧时,税务机关不能及时给予权威的说明,使纳税人难以适从。对一些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内部也会出现不同的解释口径,导致缴税不公,缴税不明。
第二,办税负担仍然较重。虽然近几年税务机关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减轻了不少负担,但仍然存在办税程序过于繁琐,资料报送过多,税控装置维护成本过高,重复报送资料等问题。
第三,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一些税务干部没有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以管理者自居,没有将纳税服务作为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会主动替纳税人着想,缺乏主动服务意识。
第四,纳税服务考核机制不完善。多年来,税收管理的考核指标主要集中在收入任务和征管质量上,对纳税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缺乏统一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不全面、方法不科学、操作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服务好坏一个样”的现象。
三、改进纳税服务的措施
(一)构建纳税服务新理念
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心宗旨,构建现代纳税服务新理念。树立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的理念,紧紧贴近地方经济和纳税人,强调税收公共服务功能,淡化权力意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想统一转变。树立纳税服务规范化的理念,以流程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实行多元化申报和电子缴税,使纳税人享受到方便、快捷、经济、高效的税收服务。树立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目标的理念,解决纳税人最直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减少办税环节,减少办税成本。
(二)创新纳税服务新体系
纳税人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方位的,纳税服务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税务部门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据税收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与时俱进地对纳税服务进行充实、完善并加以深化。着力构建网上办税、电子缴税、多元受理、限时时等便捷服务机制,开展以上门服务、媒体服务、网络服务、电话话服务、短信服务等形式的宣传咨询服务机制,建立以预约服务、全程服务、跟踪服务、个性化服务、求助服务主主的过程服务机制,健全以办税服务厅为主体,银行、网络、电话、自助办税为辅的纳税服务保障机制。
(三)健全纳税服务责任体系
配备合理的人力资源,设置完善的岗位责职和服务流程,明确界定服务规范,即要使纳税人的合理需示得到满足,又要使税务干部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有所遵循,避免出现职责缺失、职责交叉而造成的纳税服务缺位或越位的现象。坚持效率优先原则,从有利于精简工作环节和加强内部协调出发,科学设计业务流程,为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创造条件。
(四)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制订完善纳税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对服务项目、服务形式、服务时限等内容作出制度化、标准化的安排,使纳税服务有章可循,有规可考。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工作业绩、服务能力、合作精神等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体系,实行内部考评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从而促使税务干部来断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结束语
作为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完善和规范纳税服务体系,准确、及时地提供政策,透明、简便地提供程序,互动、差异地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纳税服务需求机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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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主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日常企业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我们所谈的零售企业是通过不同渠道集聚来商品和服务,大批量采购后再小批量销售给消费者的活动,它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正是这样的企业联结起来生产和消费,完成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蜕变,使其商品价值真正体现,也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现代零售企业是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保障,没有销售,生产就没有了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主宰,一旦流通产业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其他工业、制造业,波及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零售企业税务筹划至关重要。
1.1 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事先规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在节税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它的特点如下:
1.1.1 合法性
税务筹划的前提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之为导向来进行的节税活动,因此税务筹划并不能违反税法,企业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可以少缴税的前提是依据法律可以这样做。
1.1.2 服从整体效益性
并不是税务筹划符合预期的减轻了税赋负担就是最优选择,当其方案实施后影响到企业整体收益下降时,就得舍弃此方案而选择第二方案。
1.1.3 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采取积极合法的因对方式以节税、税负转嫁来减轻税负负担。
1.2 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作为传统的服务行业的零售企业,面临相当激烈的同业竞争。谁能掌握了核心竞争力就能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而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较新的合理节税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节约税收,如能够税务筹划贯穿到整个企业饿的管理决策之中,如企业选址、采购渠道、销售方式、融资策略等,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资源整合力和整体竞争力。本文认为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2.1 有利于降低零售企业涉税风险
零售企业纳税人,如未及时处理好前期的企业税负,将直接影响到本期,促使企业税负越来越严重,进而出现欠税等情况。而税务筹划中的合法性原则,则要求零售企业能够依据我国税法换中的相关规定,合法规避风险,同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2.2 有利于更好地节约零售企业的运营成本
零售企业通过实行积极的税务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一些不该缴付的税款,使企业经营决策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条件,使零售企业获得更多税收收益,这在一点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实现低成本运营。
2 零售企业销售环节中的税务筹划
零售企业是零售企业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出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因此销售活动中的税务筹划至关重要。笔者主要从促销活动、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促销三大角度对如何在零售企业销售环节实现税务筹划:
2.1 销售中运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纳税筹划的方法之一,以下例子谈下销售活动中的税负转嫁即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来实现最终目的。例:销售某电子产品,单价为300元每件不含税,购进价为200元每件不含税。现公司通过筹划,设计出一套税负转嫁方案,即在原来的售价基础上每件提高40元,即可提高利润额税负转嫁前: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00×17%-200×17%=17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17×(7%+3%)=1.7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17+1.7=18.7元每件利润总额为:300-200-1.7=98.3元税负转嫁后: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40×17%-200×17%=23.8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23.8×(7%+3%)=2.38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23.8+2.38=26.18元每件利润总额为:340-200-2.38=137.62元由此可见通过税负转嫁成功实现企业经济收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2.2 促销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促销环节的税务筹划是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又一重要环节。广告促销中的税务筹划最重要的是做好年度费用预算。此处我们结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中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进行税务筹划。例如:一家零售企业预计在2011年度实现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那么可以通过以下两个税务筹划方案达到其预期促销目的。税务筹划方案一:广告费2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务筹划方案二:广告费10万元,业务宣传费15万元。其具体分析如下:
方案一:通过计算我们可得出方案一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 X 2%=20(万元),即零售企业实际支出20万元,这并未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因此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X 0.5%=5(万元),实际支出5万元,没有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方案二: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方案二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 X 2%=20(万元),零售企业实际支出10万,这并未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可全额税前扣除。但其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X0.5%=5(万元),实际支出15万元,其超过限额10万元的那一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在实际支出超过相应的扣除标准,均不得税前扣除,那么零售企业所应考虑的问题即为,如果配置促销费用在实现预期的促销目的同时,又能充分的利用其扣除限额,从而使促销的成本降低。通过上述两种发难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在支付相同的实际促销费用情况下,税务筹划方案二中,因其业务宣传费已超过扣除限额的部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多负担企业所得税10万元X33%=3.3万元。
3 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
近年来,虽然税务筹划逐渐引起零售企业关注,但在我国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尚未形成税务筹划的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为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而选择违法的方法达到少缴税和不缴税的目的,这对于零售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害而无一利。目前,在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仍然存在的一系列亟待完善问题,此处,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3.1 主要问题
3.1.1 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存在操作失当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税务筹划理论尚不完善,虽已具有一的发展和普及性,但在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却对税务筹划理论理解不够深刻,且存在一定的偏差。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片面的任务税务筹划仅为财务的职责,却为将税务筹划理念深入到企业业务中去,导致企业税务加重,甚至出现修改税收结果的严重的问题,进而出现因偷税而被处罚。
3.1.2 财务人员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由于税务筹划这一合法节税方式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筹划活动。因此,在实践中,要求零售企业的财务人员财务技能、税收知识、管理经验、运筹预测能力以及沟通能力均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而在当前我国的零售企业之中,许多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都还达不到这一水准,且大多财务人员只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模板式的记录,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
3.1.3 税务筹划缺乏有力的制度和机构支持。当前零售企业尚未形成有力的管理制度和机构对税务筹划予以支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在许多财务人员工作中,缺乏有力的奖惩制度制度,许多财务人员疲于税务筹划;其二,税务筹划因是油公司整体对自身的经营状况的一种合理的统筹和安排,而在当前的零售企业财务部门却仍处于单兵作战阶段,缺乏其他部门的协作和支持,更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干预和积极支持,最终致使税务筹划方案在实践中不能良好实施。
3.2 对策
3.2.1 走出税务筹划认识误区,深化企业税务筹划理念在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深入企业各个部门的税务筹划理念,走出传统的税务筹划认识的误区,其别需要指出的是业务部门税务筹划观念的加强。业务部门应注意将纳税观念渗透到业务过程之中,并在与税务筹划人员相互配合,在订立合同之前规避税收风险。而从整体上将,应认识到税务筹划仅为公司理财的一个必要手段,因此在零售企业的财务战略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节减税收,更应考虑公司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应注意避免片面地追求低税负而导致的企业的筹资、投资或经营等行为的短期化,不仅会干扰企业资金流动的秩序,同时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
3.2.2 加快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筹划素质普遍不足的问题,零售企业应注意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企业税务筹划专业知识的培训当中,选拔有能力的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的财务人员,为企业进行良好的税务筹划提供人才支持,同时在选聘高级财务人员时,将税务筹划能力作为一大录取的标准,并做好新税法出台后的更新培训。